以电商综合服务为基础,提供从战略规划到数字化业务落地的全链路、全托管数字化服务商。
品牌电商综合服务、全链路数字化增值服务
品牌线上运营方案设计 、 电商团队支持 、 品牌定位及竞争策略制定 、 品牌商品规划 、 营销策划及推广服务 、 客户服务及会员管理
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食品经营;出版物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宠物食品及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礼品花卉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家居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票务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调查,市场调查,专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住房租赁,从事计算机技术、软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市场营销策划,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收入 X
业务名称 | 营业收入(元) | 收入比例 | 营业成本(元) | 成本比例 | 主营利润(元) | 利润比例 | 毛利率 | |
---|---|---|---|---|---|---|---|---|
加载中...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客户一 |
2.34亿 | 15.22% |
客户一 |
2.34亿 | 15.22% |
客户二 |
5815.81万 | 3.78% |
客户二 |
5815.81万 | 3.78% |
客户三 |
1278.50万 | 0.83% |
客户三 |
1278.50万 | 0.83% |
客户四 |
910.61万 | 0.59% |
客户四 |
910.61万 | 0.59% |
客户五 |
822.69万 | 0.53% |
客户五 |
822.69万 | 0.53%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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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36亿 | 24.70% |
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36亿 | 24.70% |
聚小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
1293.44万 | 1.36% |
聚小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
1293.44万 | 1.36% |
上海篱胧食品有限公司 |
806.78万 | 0.85% |
上海篱胧食品有限公司 |
806.78万 | 0.85%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624.83万 | 0.66%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624.83万 | 0.66% |
上海云沁贸易有限公司 |
589.36万 | 0.62% |
上海云沁贸易有限公司 |
589.36万 | 0.62%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11亿 | 16.55% |
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11亿 | 16.55% |
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135.86万 | 3.18% |
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135.86万 | 3.18% |
广州心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464.53万 | 2.18% |
广州心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464.53万 | 2.18% |
聚小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
1426.27万 | 2.13% |
聚小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
1426.27万 | 2.13% |
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837.56万 | 1.25% |
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837.56万 | 1.25%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1.62亿 | 30.55% |
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1.62亿 | 30.55% |
苏州育爱商贸有限公司 |
1.39亿 | 26.22% |
苏州育爱商贸有限公司 |
1.39亿 | 26.22% |
皇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
7884.85万 | 14.88% |
皇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
7884.85万 | 14.88% |
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 |
7549.04万 | 14.24% |
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 |
7549.04万 | 14.24% |
乐高玩具(上海)有限公司 |
6360.84万 | 12.00% |
乐高玩具(上海)有限公司 |
6360.84万 | 12.00%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
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2496.78万 | 10.31% |
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2496.78万 | 10.31% |
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281.58万 | 9.42% |
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281.58万 | 9.42% |
皇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
1145.93万 | 4.73% |
皇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
1145.93万 | 4.73% |
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738.55万 | 3.05% |
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738.55万 | 3.05%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337.67万 | 1.39%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337.67万 | 1.39%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
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3861.52万 | 16.30% |
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3861.52万 | 16.30% |
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
3314.03万 | 13.99% |
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
3314.03万 | 13.99% |
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 |
2938.39万 | 12.41% |
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 |
2938.39万 | 12.41% |
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2538.32万 | 10.72% |
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2538.32万 | 10.72% |
皇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
2462.22万 | 10.40% |
皇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
2462.22万 | 10.40% |
客户名称 | 销售额(元)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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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2932.26万 | 14.79% |
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2932.26万 | 14.79% |
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1563.66万 | 7.89% |
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1563.66万 | 7.89%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1214.85万 | 6.13% |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
1214.85万 | 6.13% |
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084.64万 | 5.47% |
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084.64万 | 5.47% |
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618.26万 | 3.12% |
六洲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618.26万 | 3.12%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额(元) | 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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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5014.78万 | 26.99% |
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5014.78万 | 26.99% |
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523.39万 | 13.58% |
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523.39万 | 13.58% |
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
1629.59万 | 8.77% |
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 |
1629.59万 | 8.77% |
好时食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1523.17万 | 8.20% |
好时食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1523.17万 | 8.20% |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1131.88万 | 6.09% |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1131.88万 | 6.09% |
(一)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在99.90%以上,主营业务突出。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47.35万元、45.72万元和78.78万元,金额较小,主要为房产出租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增长态势良好。品牌电商综合服务系公司主要业务类型。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品牌电商综合服务收入分别为126,106.35万元、178,877.55万元和196,076.1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2.01%、84.33%和79.28%... 查看全部▼
(一)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1、营业收入构成分析
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在99.90%以上,主营业务突出。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47.35万元、45.72万元和78.78万元,金额较小,主要为房产出租收入。
2、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构成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增长态势良好。品牌电商综合服务系公司主要业务类型。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品牌电商综合服务收入分别为126,106.35万元、178,877.55万元和196,076.1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2.01%、84.33%和79.28%。
3、零售销售模式销售情况
零售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基于品牌方的授权,在天猫、京东、抖音等第三方电商平台运营线上店铺,以买断方式向品牌方采购商品并通过品牌零售店铺等向终端消费者销售产品。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零售销售模式下收入分别为71,568.59万元、111,422.09万元和130,354.9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54%、52.53%和52.71%。报告期内,发行人零售销售模式下收入持续增长,一方面受益于我国电商零售市场的规模扩大和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发行人与大王、皇家、亿滋、百吉福、狂热玩具、格力高、爱尔康等主要品牌合作良好,推动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零售销售模式下主要线上销售渠道为天猫渠道,各期销售收入占比均超过95%。公司零售销售业务存在终端消费客户分布广、数量多等特点,绝大部分买家订单数量在10个以内,单笔订单金额多在500元以下。个别客户集中下单或单笔订单金额较大,主要情形包括爱好者购买和收藏品牌商品、其他销售商从旗舰店采购商品、员工福利采购等,相关销售真实发生。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电商平台制定的相关规则规范经营,不存在公司及关联方通过“刷单”方式进行虚假销售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零售销售模式下业务为真实发生,发行人及关联方不存在刷单的情形。
4、渠道分销模式销售情况
在渠道分销模式下,发行人基于品牌方的分销授权,向其采购商品后销售至天猫超市等电商平台或其他分销商,由分销商对外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分销商主要采用买断式经销模式向发行人采购商品,天猫超市在2019年上半年以前主要采用代销模式。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渠道分销收入金额分别为51,268.08万元、61,819.45万元和58,651.6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34%、29.14%和23.72%,占比持续下降。2019年度,公司渠道分销模式收入增长较多,主要系发行人向天猫超市销售规模增大所致;2020年度,公司渠道分销模式收入有所减少,主要系发行人向除电商平台外其他分销客户销售减少所致。
发行人渠道分销业务与传统经销商模式存在一定差异。传统经销模式下,品牌方或生产商主要通过下级经销商完成不同区域的渠道铺设、产品推广及终端销售,并通过价格指导、品牌授权、库存管理、统一市场营销策略等方式约束下级经销商,最终达到管理终端零售市场的供货及价格体系,建立统一标准的品牌形象等目的。公司主要从事业务包括品牌电商综合服务、全链路数字化增值服务等,自身不是品牌方或生产商,且自身通过线上店铺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分销渠道非发行人的唯一核心渠道,分销业务与传统经销商模式存在一定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渠道分销模式下客户主要为天猫超市等平台方,分销渠道客户构成较为稳定,不存在主要客户成立时间较短、个人经销商收入占比较高的情形,不存在渠道分销业务毛利率高于零售销售业务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报告期内的主要经销商不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发行人分销业务收入真实,不存在虚构收入的情形。
5、零售服务模式销售情况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零售服务模式下收入分别为3,269.68万元、5,636.02万元和7,069.6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3%、2.66%和2.86%,占比较小。在零售服务模式下,公司基于品牌方的授权,为品牌方在天猫等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品牌店铺提供运营服务,收取服务费作为收入。
6、全链路数字化增值服务销售情况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全链路数字化增值服务实现收入分别为27,667.45万元、33,242.21万元和51,230.4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7.99%、15.67%和20.72%。报告期内,公司全链路数字化增值服务销售收入持续增加,占比较为稳定。
7、主营业务收入季节性变动分析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零售销售业务与渠道分销业务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88%、81.67%和76.43%。消费者线上消费行为受促销活动影响较大,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商品线上交易额大幅增加,各类大型电商促销活动如“双十一”等集中在四季度,故第四季度是传统电商销售的旺季,发行人第四季度收入占比相对较高。除此以外,发行人第二季度收入占比也有所上升,与近年来“618”等促销活动力度提升相关。发行人收入的季节性特征与所处行业、业务模式相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8、第三方回款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主要来源于除平台方以外的分销客户,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上述第三方回款主要出于资金周转和支付便利考虑,回款方非发行人之关联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相关销售真实,符合发行人业务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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