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之主营业务为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录得营业额约60,630,000港元,较去年营业额约132,580,000港元减少约54%。营业额减少主要由于物业销售内交付之面积减少所致。
报告期业务回顾:
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金丽湾项目公司透过其间接全资中国附属公司拥有一所位于中国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鲘门镇百安半岛之度假村(‘金丽湾度假村’)。金丽湾项目将分两期开发,总建筑面积约为430,000平方米。第一期项目包括提供停车场的高层住宅,而第二期项目包括高层住宅、别墅及酒店式公寓等。
于本公布日期,公司已获发第一期物业的预售许可证,并已就第一期物业设立销售中心及展厅,并即将开幕。深汕特别合作区有关当局正审议第二期物业的建设计划。计划获批后,第二期建设工程将随即开始。
唐海县项目集团已于二零一三年一月收购唐山市曹妃甸区中泰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之99.99%股权(‘唐海收购事项’),其之主要资产包括唐海县七农场通港水库内侧2号及3号岛之土地使用权。
集团已支付合共约人民币92,490,000元作为唐海收购事项之代价。唐山曹妃甸之卖方须支付因转让唐山曹妃甸股权而产生之中国个人所得税。于唐海收购事项完成日期,有关中国个人所得税尚未缴纳。卖方同意于彼等缴清有关尚未缴纳之中国个人所得税前,彼等将不会要求公司支付代价余额人民币12,000,000元。
集团已委托多家外部公司进行勘查并且开始设计工作。于本公布日期,城镇住宅的打桩及会所建设工程分期进行,而第二期别墅的基本建设工程均已竣工。值得注意的是,唐海县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已将唐海县项目所在地的区域列为自然保护区,故公司可能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指导方针修改项目的原规划。公司正积极与地方政府商讨项目的整体规划。
大亚湾项目公司透过其间接全资中国附属公司拥有东方新天地大厦,其为一个综合物业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69,171.7平方米,位于中国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中兴中路一号。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来自东方新天地大厦的商场及停车场的租金收入约1,26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1,410,000港元)确认为收益。
汕尾项目(1)金宝城项目金宝城项目包括两幅位于中国广东省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之土地(总土地面积约为50,656平方米)及土地内三幢接近落成之12层住宅楼宇,其中包括(a)一幅邻近汕尾大道香洲头地段西侧与红海大道交界口之土地,及(b)一幅位于邻近汕尾大道荷包岭段西侧实力汽车修配厂后面与红海大道交界口之土地。
金宝城项目是住宅及商业综合项目。金宝城项目住宅部分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之销售及预售已开始。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金宝城项目物业销售约49,91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约122,320,000港元)确认为收益,而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收取金宝城项目预售约33,310,000港元(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52,260,000港元)作为合约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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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红海湾项目红海湾项目包括四幅邻近中国广东省汕尾市S241省道及X141县级公路交界口之土地,总土地面积约为273,534.2平方米,其中包括(a)一幅位于遮浪南澳旅游区‘湖仔山’东侧之土地;(b)一幅位于遮浪街道宫前南澳路东之土地;及(c)两幅位于遮浪街道南澳旅游区湾滩坑之土地。目前,红海湾项目暂停开发。公司正重新评估红海湾项目之定位。公司将视乎市场情况、集团的资源分配及当地政府的发展指引,在适当时候开展项目发展。
于二零二零年,红海湾项目承建商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商’)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向集团提出终止与集团订立的施工协议,并申索总额约人民币48,500,000元,包括声称已产生的建筑成本及相关利息约人民币15,800,000元、施工协议项下余下工程的潜在溢利约人民币12,700,000元及闲置时间成本约人民币20,000,000元。红海湾项目的其中一幅地块被中级法院查封。经参照中国律师的法律意见,集团可能须负责支付实际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建筑成本,而该成本须由中级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厘定,而非承建商所提出缺乏合理理据的申索金额。另外,汕尾大中华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仍有权拥有被查封土地的拥有权。尽管如此,经管理层的最佳及保守估计后,公司于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损益中就承建商申索的声称尚未支付建筑成本计提拨备约人民币14,000,000元(相当于约15,800,000港元)。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中级法院就该民事案件作出最终判决,要求集团向承建商支付合共约人民币18,500,000元(相当于约20,300,000港元)。随后,集团已就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并获高级法院接纳。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高级法院已作出判决,要求集团向承建商支付合共约人民币16,700,000元(相当于约18,100,000港元)。集团其后已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重审呈请,现正等候聆讯。
合庆项目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大中华地产(上海)有限公司与绿地中国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绿地中国香港’)及其附属公司订立合作协议,据此,合作协议之订约方有条件同意联合发展两幅位于中国上海之土地(‘土地’),其中包括(a)一幅位于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合庆镇,四至范围东至13-02地块,西至上海市庆利路,南至13-02地块,北至上海市环庆南路之土地;及(b)一幅位于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合庆镇,四至范围东至14-03地块,西至上海市凌杨路,南至14-03地块,北至上海市环庆南路之土地。该土地作商业及办公室用途。
于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根据合作协议之所有先决条件已告达成且完成已于同日发生。完成后,集团及绿地中国香港各自持有该项目50%权益。集团之投资及向联营公司提供的贷款已自完成之日起使用权益会计法分别入账列作于联营公司之权益以及应收一间联营公司贷款。合庆项目的发展项目已完成。
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公司已接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发出的民事诉状(‘诉状’),获悉法院已接受公司作为原告人(‘原告人’)向绿地中国香港及上海合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一间联营公司)作为被告人(‘被告人’)提起有关合作协议项下股东贷款的诉讼。
根据该诉状,原告人根据诉状提出索偿(‘索偿’)要求被告人支付原告人股东贷款约人民币123,900,000元(相等于约134,200,000港元)、相关利息及由被告人承担的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其后,法院裁定该案件应由中国香港法律管辖,并建议公司自法院撤销该案件。因此,公司撤销该案件。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于为潜在法律程序搜集相关资料的过程中,集团注意到,土地及其上建造的物业大部分已被承诺出让予绿地中国香港的债权人,用于清偿绿地中国香港的附属公司结欠之未偿还债务。有鉴于此,集团已于二零二六年二月向法院提起另一项民事索偿(‘二零二六年索偿’),法院于二零二六年三月受理二零二六年索偿。根据二零二六年索偿,集团要求(其中包括)被告人偿还股东贷款的本金及应计利息,所有被告人均须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公布日期,聆讯日期尚未确定。公司将适时知会股东该案件的进展。
关连交易-物业租赁协议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i)汇通天下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汇通中国’)与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大中华国际’)订立物业租赁协议一;(ii)大中华实业(惠州)有限公司(‘大中华(惠州)’)与大中华国际订立物业租赁协议二;及(iii)汕尾市大中华实业有限公司(‘大中华(汕尾)’)与大中华国际订立物业租赁协议三。根据中国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集团已在其综合财务状况表内确认根据物业租赁协议项下租赁物业的使用权资产。该等物业租赁协议已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公司分别与汇通中国、大中华(惠州)及大中华(汕尾)重续物业租赁协议一、物业租赁协议二及物业租赁协议三,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为期两年。随后,大中华国际与大中华(惠州)及大中华(汕尾)订立补充协议,以降低月租。
汇通中国、大中华(惠州)及大中华(汕尾)各自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大中华国际由执行董事、控股股东兼集团主席黄世再先生间接全资拥有。因此,大中华国际为公司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物业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公司一次性关连交易。
根据物业租赁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如适用)),(i)汇通中国须支付月租人民币28,000元;(ii)大中华(惠州)须支付月租人民币26,712元;及(iii)大中华(汕尾)须支付月租人民币45,401元。
业务展望:
中国物业发展行业近年面临极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公司亦须随之增强未来战略规划。集团将根据市况及整体环境审视及调整其发展及销售时间表。集团之业务及未来策略将继续专注于中高端商业以及旅游物业发展及投资。有赖稳固基础,集团将继续致力寻求高质素及符合成本效益之投资机会,以提高投资回报,并逐步分散其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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