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于二零一九年度,公司的主要业务仍是投资控股,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证券经纪、证券包销及配售、资产管理及财务咨询服务、融资贷款及保险经纪,以及物业发展。
报告期业绩:
集团录得之营业额1,614,000港元(二零一九年:40,496,000港元),包括佣金、经纪收入及包销收入及保险经纪收入。
报告期业务回顾:
于回顾年度,公司的主要业务仍是投资控股,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证券经纪、证券包销、配售及财务咨询服务、保险经纪服务及物业发展。
于二零二零年,集团录得营业额1,614,000港元(二零一九年:40,496,000港元),较二零一九年减少约96%。与二零一九年相同,集团的投资物业仍在发展中,此业务并没有产生收益。
由于集团的财务状况欠佳,公司提供持牌金融服务的主要附属公司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起运作受限。基于上述事项,金融服务之营业额于二零二零年比对二零一九年减少11,639,000港元或约97%。
再者,由于所有应收贷款已于二零一九年全数减值,于二零二零年并没有从此等贷款确认利息收入作为贷款融资的营业额(二零一九年:24,456,000港元)。
集团于二零二零年之经审核综合亏损为703,253,000港元,较二零一九年之亏损969,951,000港元减少约27%。亏损变动主要由于(i)于二零二零年加强对各项营运成本之成本控制及年内营运规模之缩减导致行政费用减少约99,217,000港元;(ii)回顾年度预租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之发展中投资物业之数量大幅下降导致相应代理费及增值税(已入账列为分销成本)大幅减少,因此分销成本减少约56,276,000港元;(iii)于回顾年内发展中投资物业之公平值亏损相对二零一九年减少150,993,000港元;(iv)账面值为269,666,000港元之无形资产己于二零二零年全数减值;(v)于二零二零年并无确认任何金融产之预期信贷亏损(二零一九年:302,465,000港元);及(vi)由于本回顾年内发生违约事件而未能如期偿付贷款利息及本金,二零二零年由此而产生之融资成本增加至136,307,000港元(二零一九年:98,112,000港元)。
年内集团物业业务的表现并不理想,预租活动大幅减少,没有录得预租的租金收入。年内物业业务录得亏损约282,008,000港元。
由于提供金融服务之主要附属公司不能以正常规模营运,其于二零二零年录得亏损295,884,000港元(包含无形资产减值亏损269,666,000港元)。
展望未来:
集团在二零二零年经历了非常艰难的一年。由于公司在二零一九年底希望透过供股进行集资的计划胎死腹中,集团一直处于严峻的财务状况。资金短缺导致公司佛山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工程停工,延迟交楼予承租人又遭罚款,并阻碍了该项目之后各期的进一步的单位租赁。集团之不利财务状况,亦阻碍公司之主要全资附属公司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恢复正常经营,尽管平安证券本身之财务状况并无问题。因此,集团这一年没有来自房地产和金融服务分部的收入。
...
保险分项是集团本年度唯一的收入来源,本年度的营业额为1,271,000港元。虽然公司相信保险业务前景良好,但公司的保险分项仍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一些时间才能为集团作出更多贡献。
为了克服困境,公司正在积极寻找债务融资和╱或股权融资的机会,以加强其资本基础并改善其财务状况。年内,公司与佛山项目的一名潜在资金提供者订立了无法律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后者可在利润共享的基础上帮助完成该项目的建设。此外,公司不排除在适当情况下出售佛山项目的可能性,以将集团的资源集中于公司的金融服务业务。
为便利制定公司财务重组的工作,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百慕达时间),公司向百慕达最高法院提交呈请将公司清盘,以及申请为公司委任共同和各别临时清盘人(‘共同临时清盘人’),以‘轻触’方式进行重组(‘共同临时清盘人申请’)。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时(百慕达时间)百慕达最高法院(‘百慕达法院’)经进行共同临时清盘人申请聆讯后,已颁出命令(‘该命令’)批准在‘轻触’方式的基础上为重组目的委任中国香港的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之马德民先生及黎颖麟先生,以及百慕达的R&H Services Limited之Edward Alexander Niles Whittaker先生为共同临时清盘人。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司与集团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张锦辉先生(‘张先生’)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据此,张先生已同意认购而公司已同意配发及发行公司中若干数目的普通股(‘认购股份’)(‘可能认购事项’)。预计认购股份将占公司于完成日期的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的30%以上。倘可能认购事项落实,可能导致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要求张先生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可能认购事项完成后,张先生应向公司提供本金额至多为200,000,000港元的贷款融资(‘贷款融资’),作为集团的一般营运资本提供资金(‘拟议债务重组’)。可能影响债务重组建议的一个可能问题,是公司的上市地位。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五日,公司收到联交所一封信,通知公司其决定,表示公司未能维持《上市规则》第13.24条所规定的足够运作水平,以保证其股份及股票继续上市,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公司股份须停牌(‘该决定’),但公司有权要求覆检该决定。
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2B.06(1)条及第2B.08(1)条,要求将该决定转交上市委员会(定义见上市规则)供其覆核(‘覆核’)。上市委员会因应该决定之覆核听证会(‘覆核听证会’)已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进行。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司收到上市委员会之来函,内容有关彼等决定支持该决定(‘上市委员会决定’)。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公司就上市委员会决定向上市覆核委员会提出覆核申请。之后仍须经过进一步的程序,结果属未知之数。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