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集团主要从事发展电动车辆及运营、采矿以及金属及矿物买卖。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录得来自电动车辆销售收益约5,3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2,200,000港元)。毛利约为1,4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600,000港元),毛利率为26.0%(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29.7%)。
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录得亏损约16,700,000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41,700,000港元)。亏损减少主要由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确认按公平值计入损益(‘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公平值变动亏损及出售金融资产之已变现亏损为零港元(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21,900,000港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
电动车辆(‘电动车辆’)及电动商用解决方案集团透过其附属公司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穗通’)在重庆设有一座生产基地,从事开发及生产电动车辆,包括电动巴士(‘电动巴士’)及专用电动车辆。
除车辆制造外,集团已扩展至综合电动商用解决方案,在中国提供结合车辆供应、运营及其他增值服务(如充电基础设施部署)的综合生态系统。此方法令集团能够满足高利用率、闭环物流环境中的特定客户需求,同时加速中国工业领域清洁交通的采用。
电动车辆业务中国香港市场集团持续致力于中国香港的电动公共交通转型。在中国香港,公司已成功将以下定制化电动车辆商品化:
1.电动巴士于报告期内,一辆12米电动巴士(该型号特点为超低地台,专为长者及残疾人士设计)价值约5,300,000港元已交付予客户(中国香港一家知名非牟利机构)。这是继早前成功完成中国香港机场管理局及中国香港防癌会电动巴士订单后与中国香港生产力促进局(‘HKPC’)的新订单。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集团获另一中国香港非牟利机构授予合约,供应一辆56座电动巴士,价值约2,000,000港元。该车辆经定制以符合本地运营及安全要求,预计将于二零二六年中完成并交付。
2.电动流动指挥车于二零二三年九月,集团成功获得为中国香港消防处(‘消防处’)供应首台电动流动指挥车(‘EMCU’)约9,000,000港元的合约。这台EMCU配备强大的350千瓦电动马达及422千瓦时的充沛电池容量。此外,还设有大容量不间断供电系统,以维持无线通讯及电子调度系统,并配备发电机及公共电源连接装置,确保系统于任何情况下不间断运作。近期与消防处讨论后,目前预计EMCU将于二零二六年第三季度交付。
除上述订单外,集团一直积极寻求与行业内主要企业进行策略性合作。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初,集团与中国一间领先的巴士制造商联合向中国香港一间著名的公共交通营运商提交招标申请,以潜在供应最多300台电动巴士。提交后,集团获通知由于营运商内部安排,需要重新组织并重新招标。此程序调整延迟了整体时间表。尽管有所延迟,于本中期期间,集团与营运商保持密切及建设性的沟通,并打算在即将进行的重新招标(预计将于未来数月内启动)过程中提交优化方案。鉴于集团的技术准备情况及与中国制造商的既定合作伙伴关系,管理层对其投标方案的竞争力保持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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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集团亦正与中国香港另一家主要交通营运商积极讨论,该营运商最近获政府拨款用于数百辆电动巴士。预计将于近期启动招标程序,集团正准备参与并把握此策略性机遇。
集团将继续致力探索并把握中国香港市场的商机。公司有信心公司将能够有效行销及销售公司的车辆并于该日新月异的领域保持竞争力。
东南亚市场在过去几年,集团持续开发并部署为菲律宾及泰国等新兴市场度身订制的环保交通解决方案。在菲律宾,集团推出COMET,一款完全定制的电动城市巴士,设计用于替代传统Jeepneys的现代替代品。至今已有超过60台成功交付并运作。然而,由于全球经济逆风及该地区资本支出情绪谨慎,客户延迟进度付款,进一步订单已被推迟。
另外,集团亦在泰国进行了涉及伦敦的士、三轮‘嘟嘟车’及中型货车的电动转换套件的初步试验,与当地电动车政策趋势保持一致。这些举措仍处于试验阶段,验证及性能测试仍在进行中。
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经济环境仍然不明朗,导致客户采取更谨慎的态度,因此截至报告日期尚未实现具规模的后续订单。另一方面,先前负责监督东南亚业务的一名高层离职,导致对该地区资源分配进行策略性检讨。管理层将继续密切监察市场状况,并定期重新评估东南亚分部的长期可行性及战略契合度。
美洲及欧洲市场1.6米厢型车底盘于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三年期间,集团已与墨西哥一家烘焙公司签订销售合约,以供应最多1,000台厢型车底盘。首批200台已于二零二三年初成功交付并获接纳。随后,集团从客户收到另外800台的进一步定金,并据此向中国一家原始设备制造商下达相应订单,生产250台。
然而,客户最终未就该等单位支付进一步进度款项。经广泛讨论后,集团与客户于二零二五年十月相互同意终止合约。相关的原始设备制造商供应安排亦正式结束。
与此同时,集团已委聘一家墨西哥当地分销商,为6米厢型车底盘探索替代销售渠道,有待当地认证。然而,考虑到墨西哥市场车辆认证相关的高昂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采购成本、进口关税、增值税、运输及仓储费用),以及美洲地缘政治及贸易政策不明朗因素加剧(包括新一届美国政府可能调整跨境法规),该分销商已推迟其采购计划。因此,此方面未取得进一步进展。
虽然集团现已了结与此举措相关的直接风险,管理层将继续监察拉丁美洲商用车电动化趋势,并将在市场状况稳定及需求出现时,保持开放态度评估新的合作伙伴机会。
电动商用解决方案于本财务期间,公司启动策略性举措‘电动商用解决方案’,以此扩展其原有的‘定制化电动运输解决方案’业务。除了传统的车辆供应(特别是机构客户的电动巴士)之外,集团正在构建并提供一个集车辆采购、运营管理、充换电服务及线路碳排放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绿色运力生态系统。公司已与多家的国内头部车辆制造商和充电桩服务供应商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致力打造一个新能源重卡的闭环生态系统。
本次业务升级的核心在于精准切入‘疆煤外运’这一国家战略物流走廊。新疆煤炭资源丰富,然而,传统柴油重卡在长距离外运过程中产生的高排放以及巨大的成本压力,构成了行业长期痛点。集团的电动重卡解决方案正是针对此场景的颠覆性创新。公司升级后的商业模式现已从一次性车辆销售,转向以‘车辆运营与能源服务’为核心的经常性收入结构。未来,透过‘运输即服务’模式(一种按里程或吨公里收费的绿色运输服务模式),客户无需承担高昂的初始车辆购置成本或技术风险,即可享受零排放运输。这与中国的‘双碳’目标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形成深度协同。此外,该升级业务模式有助缓解传统车辆销售环境因行业内卷所带来的定价压力相关风险,使集团成为可持续物流解决方案的先驱。
此升级业务模式已率先在‘疆煤入陇’这一核心煤炭物流走廊中实现商业化落地,并得到了甘肃省两家重点国有企业合作伙伴的支持。截至报告日期,集团已与若干中国客户(一家国有企业的附属公司)就煤炭运输用途的电动车辆供应及运营签订三份具法律约束力的长期运营协议。此举彰显合作伙伴对项目可行性的高度信心,以及市场对电动重卡在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性方面的双重认可,彰显了集团在中国西北部建立可持续零排放生态系统的承诺。
为支持这些举措,集团已从二零二五年九月根据特定授权进行认购所筹集27,000,000港元中,拨出约18,000,000港元投入电动商用解决方案,用于车辆采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在甘肃与新疆的区域营运体系搭建。因此,于报告日期,集团目前运营一支近50辆电动卡车的车队,积极服务现有项目。集团预期在此规模下可创造约人民币50,000,000至60,000,000元之年度收益。
此外,集团正与其他数家大型潜在客户就类似合约进行积极磋商,并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获得更多具约束力的长期运营协议。鉴于快速扩张所需资金密集,且为使融资节奏与执行进度保持一致,集团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宣布了一项根据一般授权进行配售的建议,筹集总所得款项最高20,300,000港元。其中约75%拟分配用于新能源业务的发展,尤其是促进电动商用解决方案业务的扩张及支持此爬升阶段的营运资金需求。此额外资金预期将使集团能够把握即将到来的机遇,并进一步巩固其营运版图。
基础设施乃确保运营效率的关键。集团透过其位于兰州、哈密、瓜州及新疆的全资附属公司,正与当地政府及电网企业紧密合作,优先于关键物流节点获取土地使用权及绿电配额。集团致力构建‘光储充换’一体化能源补给网络,以确保运输走廊的绿色电力供应及运营效率。
展望未来,集团将坚定不移地深化其电动商用解决方案业务。‘疆煤入陇’新能源煤炭走廊的成功验证,不仅为‘疆煤外运’提供了绿色范本,也将成为可复制到其他国家大宗商品运输走廊(如‘疆煤入曹’、‘蒙煤外运’)的蓝图。集团将积极寻求更多融资机会,以加速生态系统扩张、优化资产利用率并实现闭环绿色物流走廊的商业化。公司的目标是成为全国商用重卡绿色运输领域的标志性领导者,为地球减负,为未来物流赋能。
穗通出售事项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集团签订一份买卖协议(‘出售协议’),以代价人民币34,000,000元将其于一组附属公司(‘目标集团’)的全部股权出售予一名独立第三方(‘买方’)(‘穗通出售事项’)。拟出售资产为若干无形资产,包括嵌入目标集团附属公司之一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穗通’)实体的经修改巴士企业地位,于透过重组完成前,目标集团的所有其他主要资产及负债将保留于集团内。诚如先前所披露,公司的核心业务营运并未受到此交易的重大影响。
然而,由于买方未能作出必要的进度付款及未能合作转让主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协议未能完成。尽管集团多次努力及重庆当地政府当局调解支持,但双方未能解决分歧。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买方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呈针对集团之仲裁申请(‘重庆仲裁’),以就(其中包括)归还代价人民币34,000,000元加合约罚款及额外赔偿提出申索。其后,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集团已接获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之强制执行通知,集团于重庆穗通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动智慧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及东莞中铜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持有之股权已被冻结,为期三年。
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在重庆仲裁庭举行聆讯后,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集团收到重庆仲裁委员会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的重庆仲裁裁决书(‘该裁决’),据此,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定:(i)出售协议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有效终止;(ii)集团须向买方退还穗通出售事项之代价人民币34,000,000元,并向买方支付约人民币5,500,000元作为违反出售协议条款之违约金及买方就资产保全申请产生的费用;
及(iii)买方须向集团支付人民币760,000元作为违反出售协议条款之违约金。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法院’)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的进一步通知(‘执行通知’),据此重申该裁决可予执行。
集团随后向重庆市初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聆讯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举行。于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集团获通知法院已维持该裁决的决定。
于此结果之后,集团已立即委聘法律顾问以积极管理执行程序。集团正与中国法律顾问保持密切沟通,就执行事宜与相关当局进行处理及协调,目标是在中国司法管辖区内解决此事。
鉴于公司于交易中担任一般担保人,集团正优先透过可用国内资产全面清偿该裁决。具体而言,预期公司于重庆之附属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将足以支付该裁决之全额款项。公司预期执行程序不会对其持续业务营运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董事会将持续密切监控事态发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公司权益。
采矿及生产矿产品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广西威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威日’)拥有位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之钙芒硝矿。自钙芒硝矿提炼之产品为元明粉,是化学及轻工业制造业使用之重要原材料。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概无就钙芒硝矿进行勘探、开发或生产活动。
钙芒硝矿开发的最新资料诚如过往年报及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之补充公告所述,公司已考虑实施经修订采矿计划的可能性,此计划乃采用最新现代技术,与原采矿计划相比,能够以更有效的方式提取钙芒硝矿中的矿物。
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天辰’)发表有关经修订采矿计划之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其中拟定年产量达到100,000吨碳酸氢钠及80,000吨硫酸铵。根据中国天辰的意见,经修订采矿计划动用(i)广西土地(广西威日之基建及资源所在);及(ii)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提供的最新采矿技术及提取解决方案,比原采矿计划更具经济效益。预期在实施经修订采矿计划后,钙芒硝矿每年均可赚取正面收益及纯利。根据中国天辰进行之初步估计,建设以上基础设施及营运经修订采矿计划所需之初始投资及营运资金约为人民币350,000,000元。于项目开始后,预期建设工作将于18至24个月内完成。
经修订采矿计划的实施将受(其中包括)以下各项所限:(i)实施经修订采矿计划所需的资金;及(ii)公司董事会经考虑公司之现金流量及根据经修订采矿计划将进一步进行之钙芒硝矿估值报告等因素后之批准。
完善广西威日之股权结构诚如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之补充公告所披露,集团已于二零二四年二月在中国对周勃先生展开诉讼,原因为彼未有按照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之转让契据(‘契据’)所指示转让广西威日之1%登记股份。首次聆讯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举行,第二次聆讯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举行。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法院作出对集团有利的判决,判令周勃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将广西威日1%股权转让予集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集团获悉周勃先生已就该判决提出上诉。董事会将继续密切监察事态发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针对广西威日之诉讼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一名承建商(‘承建商’)已对广西威日展开仲裁(‘仲裁’)。
承建商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青秀法院’)申请,要求广西威日支付与广西威日与承建商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签订的建设及勘探合约有关的合约款项及相应利息合计约人民币2,500,000元。于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青秀法院就仲裁举行第一次开庭审理。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承建商向青秀法院申请对广西威日价值约人民币2,500,000元的资产进行司法保全。
根据公司管理层于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收到青秀法院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的通知(‘通知’),广西威日持有的钙芒硝矿采矿权(‘采矿权’)被冻结,以就仲裁进行司法保全(‘保全’),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集团收到青秀法院的判决,并下令广西威日须向承建商支付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申索金额’)。公司已咨询其法律顾问并了解(i)保全仅禁止广西威日改变采矿权的法定所有权,但不影响广西威日根据采矿权享有的权利,包括对钙芒硝矿的经营及勘探或开采活动;及(ii)若公司根据青秀法院仲裁决定支付申索金额,采矿权保全将立即解除。因此,公司认为利用采矿权开发钙芒硝矿不存在法律障碍。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估计金额约人民币1,559,000元已拨备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负债’。
其后,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青秀法院向广西威日发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要求就未清偿判决款项支付约人民币1,590,000元连同应计利息。公司正与法律顾问密切监察有关强制执行,并积极商讨可能安排,以期及时审慎地解决强制执行程序。
针对宏高之诉讼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集团接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法院’)通知,周勃先生(‘原告’)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提出诉讼。原告寻求(i)宏高企业有限公司(‘宏高’)向广西威日支付人民币21,700,000元未缴足股本;(ii)对广西威日的股权进行司法保全(‘财产保全’)。董事会认为,该诉讼属轻率之举,因为其与股东就广西威日所协定的注资安排相矛盾。因此,集团并无确认于宏高投资的减值。集团已委聘中国法律顾问以维护其利益,法院聆讯已于二零二一年十月及十一月举行。
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集团接获南宁法院的决定,下令宏高完成人民币21,700,000元未缴足股本并向周勃先生偿还人民币1,500,000元(‘决定’)。宏高就决定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提出上诉,惟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维持原判。
于二零二三年十月,集团已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审申请。本案件已与针对周勃先生的进行中诉讼(见上文‘完善广西威日之股权结构’一节)合并处理。首次聆讯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举行;第二次聆讯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举行。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法院作出对集团有利的判决,判令周勃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将广西威日1%股权转让予集团。然而,于二零二五年八月,集团获悉周勃先生已就该判决提出上诉。于本报告日期,上诉程序尚未排期聆讯。
同时,与偿还令(人民币1,500,000元)相关的强制执行行动(拍卖广西威日25.1259%股权)仍在上诉结果待定期间暂停。集团仍有信心,即将举行的聆讯中作出的有利判决将可推翻偿还定。
集团继续积极委聘其中国法律顾问捍卫其立场,并将密切监察所有事态发展。
金属及矿物贸易金属及矿物贸易行业仍然疲软,且有关业务之利润率偏低,故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并无签订任何金属矿石买卖合约,以避免任何可能出现之风险。集团继续物色及寻求其他类型资源之买卖业务,并相信可把握所出现之机遇。
业务展望:
二零二五年,全球经济持续复苏。尽管出现改善迹象,但重大阻力依然存在,最显著的是中美贸易紧张局势升温、地缘政治不确定性持续以及贸易保护主义。预期此等因素将在短期内对全球及区域经济增长构成压力。然而,在针对性政府刺激措施及国内消费逐步复苏的支持下,中国经济正显示反弹迹象,这将提振消费者与企业信心。
集团将持续强化现有电动车业务,并以更有效率且具盈利性的方式配置资源。集团亦将积极拓展电动商用解决方案业务,尤其是董事会认为近年来市场快速增长的中国西北新项目。尽管当前环境充满挑战,集团仍持续密切监控业务表现、发展动向及潜在风险,并确定最适合的业务组合多元化。集团将维持审慎展望,积极探索能为集团带来满意且可持续回报的其他业务机会,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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