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公司乃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及煤炭贸易业务。
报告期业绩:
集团于本期间之未经审核综合收入为146,366,000港元,较去年同期增加3059%。毛利由去年同期之203,000港元增加至约4,811,000港元。毛利率由去年同期之4%略减至本期间的3%。
报告期业务回顾:
煤炭开采
诚如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披露,已于以往财政年度根据中国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之减值’确认开采权许可证之全数减值亏损。
经咨询法律意见以及基于蒙古国目前具挑战之市场及营商环境而评估以开采权许可证发展潜在项目的可行性后,董事认为在本期间并无拨回开采权许可证之减值亏损为合适,原因如下:
对集团进行采矿勘探活动构成重大限制之禁止采矿法并无变动;
矿产局及相关部门仍在就任何执法行动进行赔偿调查,因此尚未能厘定任何赔偿之金额及时间;
蒙古国之法律及政治环境仍然不明朗;及矿产局就征用开采活动地区而支付赔偿方面并无先例可援。
董事将继续审视开采权之账面值并在计及(其中包括)整体煤炭市场状况及禁止采矿法之任何影响后评估可收回金额。若能够准确厘定禁止采矿法之赔偿金额及收取赔偿之时间,则可能将开采权许可证之减值亏损拨回即时确认为收入。
煤炭贸易
于本期间,集团已取得大型企业及国有企业有关向该等实体销售煤炭的销售订单,以及取得不同客户的国际销售订单。
煤炭贸易分类于本期间贡献146,366,000港元之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3059%。此分类之毛利由去年同期之203,000港元增加至约4,811,000港元。此分类之毛利率由去年同期之4%略减至本期间的3%。
业务展望:
于本期间,集团已取得大型企业及国有企业有关向该等实体销售煤炭的销售订单,以及不同客户的国际销售订单。集团将持续采取行动以发展及拓展其煤炭贸易业务。集团亦将继续评估潜在煤炭开采及其他贸易业务机遇,以及发掘机会以收购具备足够业务运作及╱或资产价值的资产及╱或业务,藉以令公司股份继续在联交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