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集团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买卖汽车及放债业务。
报告期业绩:
本期间并无未经审核营业额,较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上个期间’)并无变动(上个期间:无)。公司拥有人应占本期间未经审核亏损净额约5,897,000港元,较上个期间减少42.92%。
报告期业绩回顾:
应公司之要求,公司股份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暂停于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买卖。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公司接获联交所发出之函件,决定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将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公司须提交可行之复牌建议,以证明公司已具备充足之业务运作水平或资产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之规定,且已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提交一份复牌建议。
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公司接获联交所发出之函件,当中说明联交所同意容许公司提交与复牌建议(而非任何其他建议)相关之新上市申请。公司已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向联交所提交新上市申请。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联交所发出上市申请失效通知。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公司接获联交所发出之函件,获知由于经更新上市申请尚未呈交以及截止日期已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关键时间届满,联交所认为复牌建议不再切实可行,故有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将公司除牌。买卖协议的截止日期延后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已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向联交所提交经更新上市申请。
于回顾期间,集团透过严谨成本控制措施,将整体营运成本维持于最低水平。人力资源亦维持于最低可行状况,以达到最高生产力。总括而言,集团始终成功地将架构锁定在可行有效之最低水平。
业绩展望:
应公司要求,公司股份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暂停于联交所买卖。
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司已向联交所提交经更新上市申请,并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下旬收到联交所的进一步意见。公司已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向联交所提交回覆,且监管机构正在审阅经更新上市申请及经修订通函草拟本。
于成功进行重组后,集团将会有充裕资源继续进行可持续业务经营。董事会将尽最大努力物色新业务及投资机会,务求扩阔集团之营业额来源。集团亦将继续施行严格之成本控制、质量保证及开支控制,务求尽量降低营运成本。董事会深信,于公司股份恢复买卖时,公司定必再度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