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制造半导体及半导体,电子产品,部件及木材之买卖。
报告期业绩:
于本年度并无录得任何收益(二零一六年无),乃由于公司已将其资源完全投入(其中包括)收购事项及出售事项,因此并无落实任何贸易。由于产生更多复牌建议有关的专业费用,行政开支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应年度’)约24,700,000港元增加至本年度约30,300,000港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及展望: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年度’),汉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并无录得任何收益,乃由于公司一直将其资源全部投入(其中包括)收购事项(定义见下文)及出售事项(定义见下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于本年度之业绩载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集团的策略乃维持集团的可持续发展及令股东权益最大化。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司与滕道春先生(‘卖方’)订立一份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之补充协议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之延期函件修订),据此,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向卖方收购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该公司为(其中包括)全资附属公司江苏璟锋能源有限公司(‘璟锋能源’)及徐州盛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及非全资附属公司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统称为‘目标集团’)之控股公司。目标集团从事经营发电机,主要自销售电力及热力产生收益。代价为327,586,206.70港元。代价将透过按每股0.12港元之发行价配发及发行474,383,724股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股份’)及发行本金额为270,660,159.7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结付(‘收购事项’)
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司与吴兆先生(‘吴先生’)订立一份协议,据此,公司已有条件同意向吴先生收购(i)吴先生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该公司持有璟锋能源5%股权;及(ii)来自吴先生之股东贷款约14,800,000港元。总代价为17,241,379.30港元,将透过发行本金额为17,241,379.3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结算(‘少数权益收购事项’)。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司与陈柳静女士(‘陈女士’)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公司同意向陈女士出售(i)科运投资有限公司(‘科运’,连同其附属公司(包括间接拥有72.79%权益之附属公司德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德芯电子’)),统称‘科运集团’)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ii)于完成日期科运集团成员公司应付及欠付集团成员公司(除科运集团外)之所有贷款(‘待售贷款’),总代价为1,000,000港元(‘出售事项’,连同收购事项及少数权益收购事项,统称‘复牌建议’)。
...
收购事项及少数权益收购事项构成(其中包括)(i)公司于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及(ii)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06(6)(a)条项下之反向收购。出售事项构成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4.54条,公司将被视为犹如新上市申请人,并将须取得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新上市申请之批准。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公司向联交所及中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递交新上市申请及有关(其中包括)收购事项及出售事项之通函,以供彼等审阅及提出意见(‘首次提交’)。由于自首次提交新上市申请起计已过去六个月,公司已于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重新提交新上市申请。公司正在及致力于联交所原则上批准复牌建议时落实复牌建议所载所有计划。然而,倘公司未能如此行事或复牌建议因任何原因而未能进行,则联交所将取消公司之上市地位。公司将会适时按照上市规则及中国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定另行刊发公布,以通知公司股东(‘股东’)有关复牌建议之最新消息。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