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其附属公司(下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为‘集团’)则主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物业发展、物业投资、瓶装水生产及销售及采矿。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报告期间’),中加国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之收入约为13,277,000港元(二零二四年:9,582,000港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
集团持续专注于水业务、物业发展、采矿业务及物业投资业务等核心业务。
于后疫情时代,中国整体经济持续低迷。集团正面临更多挑战,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市场下滑、市场情绪低迷及中国消费者需求疲弱。集团正积极持续采取行动,以减轻疫情对集团造成的负面影响。然而,公司的核心业务仍难免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水业务于报告期间,集团自水业务分类录得约6,891,000港元之亏损(二零二四年:7,443,000港元)。水业务分类亏损主要由于采水权摊销及厂房及机器折旧等固定生产成本减少。
水生产及销售集团持有中国香港泉水叮咚集团有限公司(其于广西拥有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广西泉水叮咚饮品有限公司(‘广西泉水叮咚’))之20%股本权益。广西泉水叮咚持有取水证以生产及销售瓶装水,并正于广西经营。
于报告期间,集团分占联营公司亏损约3,377,000港元(二零二四年:5,887,000港元),其主要由于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及取水证摊销。泉水开采集团持有汇联(中国)有限公司(‘汇联’)之67%股本权益,其拥有一间位于湖南的全资附属公司湖南新田富锶矿泉水有限公司(‘湖南新田’)。湖南新田持有采水权可用作于湖南开采矿泉水。厂房建筑工程已于二零二三年竣工,机器及设备安装亦于报告期间完成。商业生产已于二零二四年三月正式开始。
于报告期间,集团确认瓶装矿泉水销售收入约为7,536,000港元(二零二四年:2,437,000港元)。湖南新田管理层正积极拓展客户并推广其水产品,以提升营业额及扩大客户群。
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的产量保证因COVID-19疫情实施的严格预防措施导致湖南工厂大楼的建造工程遭到延误而并未达成。集团仍正就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的赔偿与该少数股东进行磋商。
集团一直考虑就二零二一年、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的产量保证进行多项可能安排,以于妥善保障其资产与确保目标集团业务长远可持续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于本报告日期,公司尚未就任何可能达成的安排订立具体细节。
采矿业务于报告期间,集团自采矿业务分类录得亏损约61,000港元(二零二四年:283,000港元)。采矿业务分类之亏损乃于报告期间产生之营运开支。九源矿业集团持有永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永亦’100%股权权益。永亦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镇沅县九源矿业有限公司(‘九源’)于中国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九甲乡持有铅及锌矿开采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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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部门于严格的国家监管框架下运作。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通过全面实施‘三线一单’治理机制(涵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逐步强化污染防治政策。该等规定现已成为行业运营的基本合规基准。于该监管背景下,九源商业生产的预期启动时间受到影响。经监管机构于二零二四年初进行现场查核后,集团接获指令,要求须于商业生产启动前完成指定设施升级及制程优化。此外,当地监管部门于二零二五年初发布的补充指引中,更口头要求该项目须于商业营运启动前完成专项认证程序,并证明符合核心标准,包括生态保育、生产安全及可持续资源利用等规范。
集团现正竭尽全力履行监管规定。经全面评估现行合规进度与认证规定(包括因标准演变而导致的监管调整周期延长、环境工程组件的自然验证期以及多级审批程序)后,集团已审慎将预期商业生产启动时间调整至二零二六年第四季度。金豪矿业集团持有永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永明’)73.1%股权。永明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金豪矿业有限公司(‘金豪’)持有位于中国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恩水路(民江集贸市场段)铜、铅、银矿产勘探许可证。
金豪正依照既定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事宜。根据原定计划,生产预计于二零二五年下半年启动。然而,基于以下关键因素,项目进度现需进行分阶段调整:
由于普洱市项目场址被划定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区,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二零二一年至二零二五年)》(二零二二年十月发布),该区域已正式列为云南省矿产资源重点监管区域。该政策要求升级审批机制,规定新矿权须经省级直接审核;实施多部门联合评估(自然资源、生态保护、应急管理);并持续提升生态标准,新增跨界生态廊道评估与碳抵销义务等规定,导致审批时程大幅延长。
此外,开发采矿许可证需投入总计数千万人民币的基础设施投资,而集团现有的现金储备仍不足以覆盖该等成本。
集团现正竭尽所能寻求多元化融资方案,包括与金融机构洽谈项目贷款、探索策略性投资者合作伙伴关系,以及研究申请政府专项资金的可行性。于本报告日期,集团尚未就潜在融资达成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或谈判。
经全面评估审批进度与资金筹措情况后,现审慎将预计投产时间调整至二零二六年下半年。集团将持续优化实施计划、整合政策与市场资源,同时严格遵守省级生态与安全法规,以支持项目高效推进。
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于报告期间,集团自物业发展及投资分类录得收入约5,741,000港元(二零二四年:7,145,000港元),并录得溢利约7,184,000港元(二零二四年:1,975,000港元)。该减少主要是由于租赁协议的自然到期导致占用率状况的暂时中断,导致租金收入下降。
于报告期间,集团继续在中国经营物业发展及物业投资业务,其物业分布在大连、北京、浙江及苏州。
物业发展大连物业公司一间位于中国大连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大连创和’)于大连从事开发城市用地作住宅用途,并计划于中国大连金州新区金石滩北部区开发55幢楼宇,其中第一期(‘一期’)为21幢楼宇,第二期(‘二期’)为34幢楼宇。
一期‘心田佳苑’已于二零一九年三月竣工,并确认为集团持作出售之已落成物业。一期共有21幢楼宇,总可售面积约为42,540平方米,包括四幢小高层、九幢洋房及八幢联排别墅。
大连创和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开始向买家交付物业。于报告期间,并无录得物业销售的收入(二零二四年:628,000港元)。由于中国物业市场萎靡,客户行为已发生改变。彼等趋于保守并对物业投资采取观望态度,严重影响物业销售。直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一期的总可售面积合共约81%已交付给买家。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大连创和有合约金额约人民币37,597,000元的销售合约,总可售面积约5,027平方米,预期将于不久将来交付予买家。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不佳,短期内出售大连物业一期所有待售单位具有挑战性。然而,大连创和的管理层密切监察物业市场状况,并尽全力推广及出售余下待售单位。
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大连创和收到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闲置土地认定书,据此,二期土地被认定为处于闲置状态。因此,二期土地可能存在被中国政府机关无偿收回的风险。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于调查处置期间,自然资源部将于房地产登记系统标注该土地状态,并暂停所有登记程序(包括拥有权转移及变更)。鉴于上述转让限制及可能遭无偿收回之风险,二期土地被视为不具商业价值。
鉴于物业发展为可回报率高的业务,公司并无计划停止进行有关业务。相反,公司一向为市场机遇随时出现作好准备,以继续进行其物业发展业务。有见中国物业市场的近期市况、经济充满不确定性及全球通胀导致建造成本不断上升,公司在其物业发展业务上暂时采取保守的方针。物业投资北京物业集团于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订立收购协议,以代价约人民币220,000,000元(可调整)购买位于北京会展国际港展馆配套设施项目第三期(a)建筑总面积为8,335平方米的办公室物业,及(b)建筑总面积为3,100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集团根据收购协议列明的付款条款以按金形式支付代价人民币200,000,000元(‘按金’)。
由于COVID-19疫情爆发,建筑工程曾暂时停工,故卖方未能按协定时间表向买方交付物业。集团就物业交付严重延误对卖方采取法律行动。由于卖方于二零二三年仍未交付物业,卖方已承诺向集团退还全部按金。
由于卖方陷入财务困境,卖方已承诺(i)透过转让其于北京持有的若干物业以退还按金;及(ii)向集团额外支付现金补偿人民币8,000,000元。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卖方已向集团全数支付现金补偿人民币8,000,000元,并转让四项物业予集团,总代价约为人民币44,381,600元。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两项物业已完成转让予集团,总代价分别约为人民币42,043,310元及人民币38,439,310元。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公司已收取现金退款总额人民币16,000,000元,其中人民币11,170,000元为部分按金退款,人民币4,830,000元为延迟退款之现金补偿。该六项已转让予集团之物业已由已付按金重新分类至集团之投资物业。该等物业目前已出租予租户以获取租金收入。
集团于报告期间录得租金收入约206,000港元(二零二四年:248,000港元)。浙江物业集团持有位于中国浙江省金华兰溪市上华街道沈村的一幅工业用地(土地面积约为31,950平方米)及一幢双层工业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45,330平方米),连同另一幅总土地面积约74,960平方米的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工业用地及建筑物目前出租予租户以赚取租金收入。于报告期间,集团录得租金收入约1,642,000港元(二零二四年:2,465,000港元)。
由于报告期间中国物业市场持续承压,浙江物业的出租率依然受压。集团现正尽最大努力为浙江物业的空置单位物色并招揽新租户。公司深信,一旦市场状况改善,工业物业的需求将会增加,而浙江物业的出租率将会随之提高。公司拟采取更积极的方式来吸引新租户,包括但不限于(i)对可供租赁的物业进行更积极的营销;(ii)为潜在租户提供更具竞争力的租赁组合;及(iii)聘请更多的物业经纪以获取潜在租户。
苏州物业集团持有位于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外五泾弄6号的总建筑面积约14,798平方米的若干建筑物,连同总土地面积约20,841平方米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苏州物业包括一间经营集旅游、度假及会议于一体的苏州园林式酒店。集团现正出租苏州物业以赚取租金收入,而租户则于苏州物业经营(其中包括)商务会所、特色商务精品酒店、餐厅、商店及办公室等。于报告期间,集团录得租金及管理费收入约3,893,000港元(二零二四年:3,804,000港元)。
由于报告期间中国物业市场持续承压,苏州物业的出租率依然受压。集团现正尽最大努力为苏州物业的空置单位物色并招揽新租户。公司深信,一旦市场状况改善,旅游物业的需求将会增加,而苏州物业的出租率将会随之提高。公司拟采取更积极的方式来吸引新租户,包括但不限于(i)对可供租赁的物业进行更积极的营销;(ii)为潜在租户提供更具竞争力的租赁组合;及(iii)聘请更多的物业经纪以获取潜在租户。
盐田物业(已终止业务)(A)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集团订立一份收购协议,并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订立补充协议、于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订立第三份补充协议及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订立第四份补充协议,以约人民币100,000,000元(相当于约126,000,000港元)的代价购买该物业。
该物业包括位于中国深圳市盐田区盐田保税区物流园内三号路与深盐路交汇处二号堆场之金马创新产业园(前称为‘金马讯息物流园’)(‘金马创新产业园’)46个单位,总建筑面积约为8,699平方米。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集团已取得该物业的实质拥有权及已按照收购协议(经补充)所述的付款条款支付有条件可退还按金总额人民币90,000,000元。代价之余额约人民币10,000,000元须于向买方(公司之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金马产业园之买方’)发出有关房产证当日起30日内支付。卖方须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其他可能由双方协定之日期)以金马产业园之买方名义登记物业业权。(B)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集团订立第二份收购协议,并于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二日订立补充协议、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及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订立第三份补充协议,以代价约人民币65,100,000元(相当于约81,400,000港元)购买额外物业。该物业包括金马创新产业园30个单位,总建筑面积约为5,400平方米。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集团已取得该物业实质拥有权及已按照第二份收购协议(经补充)所述付款条款支付有条件可退还按金总额人民币60,000,000元。
代价之余额约人民币5,100,000元须于该物业以金马产业园之买方名义登记当日起30日内支付。卖方须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其他可能由双方协定之日期)以金马产业园之买方名义登记物业业权。
(C)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日,集团订立第三份收购协议,并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订立补充协议及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订立第二份补充协议,以代价约人民币101,600,000元(相当于约122,000,000港元)购买额外物业。所收购物业为位于金马创新产业园2座指定作办公室及仓贮用途之单层钢筋混凝土大楼,总建筑面积约为4,957平方米。
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集团已取得该物业实质拥有权及已按照第三份收购协议(经补充)所述付款条款支付有条件可退还按金总额人民币100,000,000元。
代价之余额约人民币1,600,000元须于该物业以金马产业园之买方名义登记当日起30日内支付。卖方须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其他可能由双方协定之日期)以金马产业园之买方名义登记物业业权。就上述盐田物业(A)、(B)及(C)而言,于本报告日期,卖方尚未以金马产业园之买方名义登记该等物业业权。中国政府机关尚未发出该房产证的批准。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公司接获卖方第二份信函,要求延长有关处理房产证事宜的最后限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然而,由于COVID-19疫情持续,故房产证于经延长的最后限期前尚未完成登记。公司已委聘一间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卖方磋商,以解决此事宜。
鉴于盐田物业业权存有缺陷,该等物业无法为集团带来任何收入或溢利,而集团在继续持有及维护该等物业时须支出若干成本。
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集团订立一项买卖协议以出售CenturyStrongLimited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以及向CenturyStrong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出售集团’)垫付股东贷款,代价为人民币150,000,000元。CenturyStrongLimited之全资附属公司持有金马创新产业园之命名权及广告权及盐田物业(A)、(B)及(C)。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一项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并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获公司股东批准。于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公司、买方及CenturyStrongLimited订立该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各方同意完成应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公司与买方可能协定之其他日期)(‘经修订完成日期’)进行。鉴于公司同意经修订完成日期,买方须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或之前支付额外按金人民币1,000,000元(‘额外按金’)。倘买方未能支付总代价之余额,公司有权没收按金及额外按金。
根据与出售集团买家的近期讨论,彼重新确认其愿意根据买卖协议完成交易。
业务展望:
尽管集团面临对COVID-19疫情后影响以及中国房地产市场下行及经济低迷带来的挑战,惟董事对中国长远经济发展感到乐观,并相信中国水产品及物业的需求将保持稳定及具可持续性。集团将继续加强于其核心业务(即水业务、物业发展及物业投资业务)的竞争优势,并于该等范畴寻求合适的商机及投资机会。
集团已完成收购九源及金豪。该收购为集团提供绝佳契机,得以投资并开拓中国境内的自然资源行业,且符合集团成为自然资源产业市场参与者的发展目标。集团殷切期待采矿业务于不久将来作出贡献。
集团将继续致力促进其业务及资产组合多元化,以分散现有业务的风险。除其现有核心业务外,集团正积极研究拓展至能源相关业务的可行性。管理层对随时出现的其他商机一直保持开放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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