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肤

财务指标

报告期\指标 基本每股收益
(元)
每股股息
(元)
净利润
(亿元)
营业收入
(亿元)
每股现金流
(元)
每股净资产
(元)
总股本(亿股)
2020-06-30 0.28 - 1.85 4.63 - 2.75 6.64
2019-12-31 0.45 - 2.97 8.85 0.14 2.47 6.64
2019-06-30 0.29 0.20 1.90 4.56 0.07 2.49 6.64
2018-12-31 0.87 - 4.42 9.19 0.16 2.50 6.64
2018-06-30 0.53 - 2.45 4.53 0.12 2.20 5.68

业绩回顾

截止日期:2019-12-31

主营业务:
  集团从事(i)光伏发电业务;及(ii)照明产品业务。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年度’)公司拥有人应占之利润较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人民币442,000,000元降约32.8%至约人民币296,900,000元。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获得总收益约人民币885,400,000元,其中60.0%源自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光伏发电业务’)。
  
报告期业绩回顾:
  光伏发电行业:
  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发改委颁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二零一九年光伏上网电价通知’),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其载列以下有关大型地面太阳能发电场项目的上网电价规定:
  (1)标杆上网电价经已改为指引费率。于第I类、第II类及第III类资源区新营运的大型地面太阳能发电场的指引费率可享有国家补贴,分别为人民币0.40元╱千瓦时、人民币0.45元╱千瓦时及人民币0.55元╱千瓦时(含税);
  (2)新营运大型地面太阳能发电场项目的上网电价费率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厘定,不得超过太阳能发电场项目营运所在资源区的指引费率。厘定上网电价费率后,介乎燃煤发电当地基准价格的部分将由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地方附属公司偿付,而余额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偿付;
  (3)倘大型地面太阳能发电场项目获授国家补贴但未取得上网电价费率的批准,其适用上网电价费率须遵守发改委、财政部及能源局所发布关于二零一八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二零一八年通知’)(倘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并网)或二零一九年光伏上网电价通知(倘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或之后并网)的规定;及(4)就已列入目录的扶贫村级太阳能发电场项目而言,第I类、第II类及第III类资源区内该等项目的上网电价维持不变,分别维持于人民币0.65元╱千瓦时、人民币0.75元╱千瓦时及人民币0.85元╱千瓦时。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财政部、发改委及能源局共同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二零二零年意见书’)。根据二零二零年意见书,中国政府不会再向现有目录拨付新资金。
  此外,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财政部、发改委及能源局共同发布二零二零年管理办法,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其载列有关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补贴的其他方案。具体而言:
  (1)就于二零二零年管理办法发布前推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而言,有关项目将于电网企业批准后纳入补贴项目名单内;
  (2)就于二零二零年管理办法发布后推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而言,财政部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款项、科技发展及业内发展厘定补贴金额;及(3)将被纳入补贴项目名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准则包括下列各项:(i)新推行项目须于推行项目的年度计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额。现行项目须符合能源局的规定且根据规模管理要求载于年度建筑规模管理内;(ii)已根据相关国家规定完成审核、审批或备案;遵守国家可再生能源定价政策以及上网电价已获定价部门审阅及批准;(iii)所有单位的并网时间表符合补贴规定;(iv)相关审核、审批、备案及并网规定已获国家可再生能源资讯管理平台审阅及批准。
...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