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集团’)之主要业务为提供及经营旅游业务、财资管理业务、放债业务、提供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及财务咨询业务。
报告期业绩: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录得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24,326,000港元(二零二三年:2,541,000港元)。该亏损增加乃主要由于(i)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确认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变动亏损12,700,000港元,而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则为投资物业之公平值变动收益5,500,000港元;及(ii)应收贷款之预期信贷亏损拨备拨回减少2,459,000港元。
报告期业务回顾:
放债业务: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之放债业务产生贷款利息收入1,354,000港元(二零二三年:3,022,000港元),较去年同期减少55%。
利息收入减少乃由于并无进一步确认因集团质疑其还款能力而分类为第3阶段(信贷减值)之七笔贷款之利息收入,而去年同期仅六笔贷款并无进一步确认利息收入。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并无授出任何新贷款,惟延长一笔现有贷款。两名客户已向集团还款5,721,000港元。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九笔贷款仍未偿还,其中(i)一笔总结余为10,441,000港元之应收贷款分类为1阶段(初步确认),及(ii)八笔总结余合共为282,078,000港元之应收贷款分类为第3阶段(信贷减值)。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第1阶段、第2阶段及第3阶段之间概无转移。
于报告期末,董事对集团之应收贷款进行预期信贷亏损评估。应收贷款之预期信贷亏损使用一般方法计量,该方法在中国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项下通常称为‘三阶段模型’。根据评估,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已就应收贷款计提预期信贷亏损拨备拨回2,498,000港元。
于预期信贷亏损拨备总额中,(i)43,000港元乃就分类为第1阶段(初步确认)之应收贷款确认,及(ii)2,541,000港元乃就因被分类为第3阶段(信贷减值)之应收贷款部分贷款已偿还而拨回。
下文载列该等应收贷款之收回行动最新进展。
(a)客户A未能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偿还到期之26,648,000港元之尚未偿还本金额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其后,客户A于二零二三年支付1,587,000港元。
集团已与客户A就偿还应收贷款进行磋商,以期订立具约束力之偿付协议。
(b)客户B未能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偿还到期之48,000,000港元之尚未偿还本金额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其后,客户B于二零二二年支付6,629,000港元作为部分偿还贷款及利息付款。集团已与客户B就偿还应收贷款进行磋商,以期订立具约束力之偿付协议。
...
(c)客户C未能自二零二二年二月起支付本金额为62,247,000港元之贷款利息。集团已与客户C进行磋商,以期订立具约束力之偿付协议。于二零二三年三月,集团指示其法律顾问向彼发出催款函。于二零二三年七月,集团收到其回覆建议分期偿还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额及应计利息。
为回应有关回覆,集团联络客户C以就此提出更短之还款安排并要求客户C根据建议条款落实偿付建议。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起,集团一直在与客户C磋商偿付之条款,惟尚未落实任何条款。尽管磋商仍在进行,集团目前尚不能确定能否与其达成偿付协议。集团仅会于用尽所有追收措施后,认为订立偿付协议为收回贷款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之可行措施时,方会最终签署偿付协议。
(d)客户D未能自二零二一年五月起支付本金额为58,000,000港元之贷款利息。于二零二二年一月,集团获得一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之物业持有公司提供之企业担保,以担保其于贷款协议项下之贷款之所有还款责任。此后,集团于中国仲裁法院对企业担保人提起法律诉讼,以收回贷款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于二零二三年三月,集团根据仲裁法院之指引与企业担保人订立调解协议。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仲裁法院作出调解书,裁定企业担保人须履行其于企业担保项下之付款责任,向集团支付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额连同截至及直至付款日期之应计及未付利息。于二零二三年六月,集团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指示其法律顾问准备文件以同时于中国香港针对客户D启动法律程序,以追讨应收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额及应计及未付利息。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集团于中国香港对客户D提起法律诉讼,向客户D发出传讯令状及申索陈述书。客户D已将其中国香港住宅物业及两个泊车位挂牌出售,并已作出安排令集团能够与其他贷款人共享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于支付两笔未偿还抵押贷款后)。
(e)客户F并无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偿还到期之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额35,300,000港元。应收贷款由(i)客户F之全部已发行股份之股份押记,及(ii)客户F最终实益拥有人提供之个人担保作抵押,作为客户F于贷款协议项下所有责任之抵押。集团已与客户F就尚未偿还本金额(‘偿付款项’)之偿付计划订立一份偿付契据,其中7,060,000港元已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偿还,剩余尚未偿还结余28,240,000港元将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于20个月内分四期偿付。鉴于集团同意订立偿付契据,(i)客户F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已承诺在实际收到有关收益之付款后30内支付其企业服务业务收益之70%用于偿付同等金额之偿付款项,除非及直至偿付款项悉数清偿为止;及(ii)客户F之另一全资附属公司已承诺在实际收到有关收益之付款后30日内支付其全部收益(不包括偿付契据界定之若干收益)之80%用于偿付同等金额之偿付款项,除非及直至偿付款项悉数清偿为止。自偿付契据日期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客户F已支付16,453,000港元用于清偿偿付款项及其应计利息。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客户F通知集团,其难以根据偿付契据于最终还款日期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偿还最后一期15,244,000港元。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集团与客户F订立偿付契据之补充契据(‘补充契据’),以更改偿付契据之条款,据此,2,500,000港元已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偿还,而剩余尚未偿还结余15,244,000港元及应计利息将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分36期按月偿付。除上述情况外,偿付契据之所有条款及条件保持不变并继续具十足效力。集团已用尽所有追收措施,并认为订立偿付契据(经补充契据修订及补充)为收回贷款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之可行措施。于补充契据日期后,截至本报告日期,客户F已进一步支付4,290,000港元,以清偿偿付款项及其应计利息。
(f)客户G未能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偿还到期之循环贷款融资之尚未偿还本金额55,000,000港元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应收贷款由一家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财务公司提供之企业担保作抵押。集团已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于中国对客户G及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旨在追回尚未偿还本金额连同其应计及未付利息。法庭聆讯已举行,法院已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集团胜诉之判决。担保人曾一度对该判决提出上诉,导致执行程序暂时延后,但集团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获中国法律顾问告知,集团可继续进行强制执行行动。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已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强制执行客户G及担保人偿还贷款连同应计及未付利息。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一名独立第三方买方与集团接洽,建议透过将位于中国广州市之若干物业之所有权转让予集团,以收购应收客户G之贷款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集团目前正在与买方就有关建议之条款及条件进行讨论。
(g)客户H未能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偿还到期之贷款之尚未偿还本金额2,000,000港元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客户H于公司从事提供证券服务之全资附属公司环球大通证券有限公司持有上市股本证券(‘上市股份’)之投资组合。彼已向集团作出承诺,据此,彼同意倘出现违约将出售全部或部分上市股份以偿还其结欠集团之贷款。于二零二三年十月,一名独立第三方买方与集团接洽,建议透过将位于中国广州市之若干物业之所有权转让予集团,以收购应收客户H之贷款及其应计及未付利息。集团目前正在与买方就有关建议之条款及条件进行讨论。
(h)客户I未能自二零二零年五月起支付应计利息。授予彼之19,000,000港元之循环贷款融资以一项商业物业之首笔法定押记作抵押。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团已占用该商业物业并将其出售予一名独立第三方以收回尚未偿还本金额15,497,000港元。于二零二三年三月,已向客户I发出传票,要求偿还贷款之剩余尚未偿还本金额3,502,000港元连同其应计及未付利息。于本报告日期,集团法律顾问正准备进一步提交法院之文件。
授予客户J之贷款分类为第1阶段(初步确认),乃以客户J已发行股份之股份押记及其最终控股公司提供之企业担保作抵押。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集团之应收贷款及应计应收利息(并无计及预期信贷亏损累计拨备)为292,519,000港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298,996,000港元)。
财资管理业务: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并无收购中国香港上市股本,亦无出售任何证券投资。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集团按公平值重新计量其证券投资,并录得证券投资之公平值变动产生之未变现亏损净额1,462,000港元(二零二三年:3,279,000港元)。
金融服务业务: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金融服务业务之收益轻微减少1%至5,207,000港元(二零二三年:5,263,000港元)。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证券经纪之佣金收入增加23%至1,152,000港元(二零二三年:939,000港元)。该增加乃由于市场情绪改善导致客户进行之交易量增加。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孖展融资之利息收入减少28%至2,298,000港元(二零二三年:3,209,000港元),乃由于分类为第3阶段(信贷减值)之四笔孖展贷款之利息收入乃根据其账面净值(扣除预期信贷亏损累计拨备后)而非总值之实际利率计算得出。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证券经纪之手续及结算收入增加4%至1,087,000港元(二零二三年:1,044,000港元),乃由于市场情绪改善导致客户进行之交易量增加。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并无自其资产管理业务产生任何收入(二零二三年:1,000港元)。由于资产管理业务之营运表现欠佳及集团重新分配财务资源,集团现正申请撤销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牌照。
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企业融资之咨询费收入为670,000港元(二零二三年:70,000港元)。
业务展望:
美国的持续高利率、高财政赤字及贸易限制不断加强给全球经济带来风险。中国经济持续低迷,受持续房地产危机及内需疲弱影响,今年第二季度之经济增长较上一季度有所放缓。然而,董事认为,长远而言中国香港经济将会复苏。董事将密切关注中国香港股本市场,不时主动调整集团之证券组合,并于适当时候将证券投资变现为现金。
鉴于经济前景不明朗,作为降低公司业务风险之审慎措施,集团于考虑向新客户授出新贷款时采取审慎保守之立场。同时,集团将密切监察集团贷款组合之表现,尤其是各客户之还款及财务状况,并继续专注于逾期贷款之收回情况,以保障集团之利益。
中国香港证券市场呈下跌趋势,每日成交额不断减少。投资者对中国香港证券市场趋于保守,而此对集团之金融服务业务造成负面影响。根据《行政长官二零二三年施政报告》,中国香港正从‘由乱到治’迈向‘由治及兴’。因此,董事对中国香港经济的前景保持乐观和信心,并认为市场正经历暂时低迷,并将快速复苏。由于集团之金融服务业务与经济息息相关,公司将密切留意情况,并适时对业务策略作出必要调整。
公司有意继续发展旅游业务。然而,由于旅游行为改变,游客更青睐线上旅行社预订机票、酒店或汽车,而非通过实体旅行社购买团票,旅行社市场已被数家全球性线上预订机构所主导。然而,公司计划于制定适当的业务战略后,适时继续开展旅游业务。
董事将继续带领集团度过难关,继续监控业务环境,通过专注于现有业务巩固集团之业务基础。除专注于集团之现有业务外,董事将继续为集团识别合适的投资机会,以多元化其业务并扩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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