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
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集团’)主要从事(i)资产管理业务(主要包括物业开发及投资);(ii)提供金融相关服务(主要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及快捷贷款服务);(iii)商品贸易业务;及(iv)汽车电商业务。
报告期业绩:
营业额由截至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过往期间’)约人民币1,083,100,000元减少至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期间’)约人民币190,900,000元,减幅约为人民币892,200,000元或82.4%。
报告期业务回顾:
(i)资产管理业务(a)物业发展及投资集团录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主要贡献自鼎丰书香豪庭及畲乡古城的物业销售。物业销售收入由过往期间约人民币953,800,000元减少84.5%至本期间约人民币147,900,000元。
鼎丰壹城乃一项商住发展项目,由住宅、商店、购物商场及酒店物业组成。该发展项目的总地盘面积约145,688平方米,建成后的总楼面面积约560,404平方米。鼎丰壹城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贡献收益约人民币4,400,000元(二零二三年:人民币868,400,000元)。
鼎丰书香豪庭乃一项住宅发展项目,主要由住宅物业组成,并有小部分地面层划作商业用途。鼎丰书香豪庭的总地盘面积约23,762平方米,总楼面面积约85,197平方米。鼎丰书香豪庭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贡献收益约人民币63,700,000元(二零二三年:人民币77,200,000元)。
畲乡古城乃一项商业文化发展项目,其总地盘面积约173,934平方米,总楼面面积约306,313平方米。畲乡古城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贡献收益约人民币56,900,000元(二零二三年:人民币8,200,000元)。鼎丰天境乃一项位于中国浙江省丽水市的住宅发展项目,主要由住宅物业组成,并有小部分地面层划作商业用途。该发展项目的总地盘面积约99,729平方米,建成后的总楼面面积约377,226平方米。鼎丰天境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贡献收益约人民币14,500,000元(二零二三年:零)。
处州府城乃一项位于中国浙江省丽水市的商业开发项目,主要由商业用途的物业组成。该发展项目的总地盘面积约34,761平方米,建成后的总楼面面积约41,705平方米。处州府城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贡献收益约人民币8,400,000元(二零二三年:零)。
(b)租金收入及管理费收入除上述收入外,集团亦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录得来自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约人民币5,200,000元(二零二三年:人民币5,000,000元)。有关收入主要为租金收入及物业管理费收入。(ii)金融相关服务(a)贷款服务集团主要从中国客户及中国联系人士录得利息收入。集团的贷款服务收入由过往期间约人民币50,500,000元减少25.1%至本期间约人民币37,800,000元。贷款服务收入减少主要是由于本期间平均应收贷款较过往期间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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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融资租赁业务集团主要提供机器、物业及汽车的融资租赁服务。
集团的融资租赁服务收入由过往期间约人民币2,500,000元减少100%至本期间的零。该减少主要是由于集团在发展此业务上采取审慎及保守的策略。(iii)商品贸易业务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集团并无录得来自商品贸易业务的收入(二零二三年:约人民币59,300,000元)。商品贸易业务通常被视为毛利率相对较低的业务。开展该业务的要旨在于从贸易量中获取利润。
(iv)汽车电商业务集团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并无收取任何来自汽车电商业务的收入(二零二三年:约人民币11,300,000元)。集团就汽车电商业务采取审慎原则,导致收入减少。
其他收入集团于本期间的其他收入主要指银行及其他利息收入,而集团于过往期间的其他收入主要指推算利息收入及银行及其他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由过往期间约人民币22,400,000元减少至本期间约人民币1,300,000元,减幅约为人民币21,100,000元或94.2%,此乃由于本期间概无录得推算利息收入,且银行及其他利息收入由过往期间约人民币7,800,000元减少至本期间约人民币800,000元。
业务展望:
短期内中国经济增长及地缘政治环境的不确定性继续对中国疫后复苏产生负面影响。在需求萎缩、供应链中断及期望减弱的压力下,中国房地产业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集团将继续确保其现有业务线稳定经营,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房地产项目。集团将继续采取审慎态度管理其资产管理业务,密切留意中国物业市场环境的瞬息转变,抓紧各种机遇于适当时候买卖有价值资产,确保稳定的收入来源,为股东创造理想回报。公司正在面临其债权人提出的清盘申请。于该情况下,公司已委聘重组顾问筹备公司的清盘分析,并协助公司董事制定可行的重组计划及当中的详细条款。清盘程序尚在中国香港高等法院进行,而公司已向中国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建议债务偿还安排计划将由公司与债务安排若干债权人订立。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中国香港高等法院颁令公司就债务安排召开公司债权人会议。该债权人会议原定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举行并已延迟至将予公布的另一日期。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中国香港高等法院下令取消原定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举行的批准聆讯(‘批准聆讯’),并撤销召开批准聆讯的程序。公司将争取修订债务安排,并于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法院申请召开新的债务安排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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