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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及发起人
2006年2月,亚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许旭东等59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2月24日,公司在江苏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4002103520(后变更为320400000018492),法定代表人许旭东。
公司发起人为亚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许旭东等59名自然人。
(二)发行人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设立时的主要发起人为亚邦集团。发行人设立前,亚邦...查看全部▼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及发起人
2006年2月,亚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许旭东等59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2月24日,公司在江苏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204002103520(后变更为320400000018492),法定代表人许旭东。
公司发起人为亚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许旭东等59名自然人。
(二)发行人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设立时的主要发起人为亚邦集团。发行人设立前,亚邦集团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业务,通过其投资的企业从事染料、医药、农药以及物流等业务。亚邦集团发起设立发行人之目的系将其分散在下属各实体与染料相关的业务、资产和人员统一整合到发行人之中。为此,发行人设立后,亚邦集团即将其下属各实体与染料相关的业务和资产出售或转让给发行人,其后,亚邦集团及其所控制的其它企业主要从事医药、农药、颜料以及物流等业务。
(三)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系新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的出资均为货币资金,因此,发行人成立之初,其拥有的资产全部为货币资金。发行人成立后,通过购买或受让亚邦集团下属各实体与染料相关的业务和资产,取得了经营性实物资产,开始从事染料生产和经营业务。
(四)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成立以后,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了与染料相关的业务和资产。发行人业务和资产完整,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生产经营方面不存在依赖主要发起人的情况。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一)股份公司设立
2006年2月,亚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许旭东等59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由全体发起人分二期缴足。根据江苏天衡出具的天衡验字(2006)05号和(2006)14号验资报告,全体股东分别于2006年2月20日和2006年3月23日缴纳出资款合计13,6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其中8,000万元记入实收资本,5,600万元记入资本公积。股份公司于2006年2月24日完成工商设立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了提高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同时对公司管理层和骨干员工进行激励,2007年11月18日,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公司增资2,000万元,增资主体为亚邦集团和卢建平、刘洪亮等17位自然人(均为公司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根据江苏天衡出具的天衡专字(2007)268号审计报告,截至2007年4月25日股份公司账面净资产2.167元/股,增资价格为2.167元/股,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和股权,其中,亚邦集团和刘洪亮等9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2,232.02万元增资,卢建平等8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615.42万元以及其持有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市临江化工有限公司和安徽亚邦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1,486.56万元增资,常州市临江化工有限公司和安徽亚邦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价格是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作价;同时,由于股权为非货币资产,公司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常州市临江化工有限公司和安徽亚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作为本次股权出资作价的参考。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苏中资评报字(2007)第84号和苏中资评报字(2007)第85号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江苏天衡出具的天衡验字(2007)109号验资报告,截至2007年11月23日止,已收到上述增资主体的出资款货币资金2,847.44万元,股权1,486.56万元,合计4,334万元,其中2,000万元记入实收资本,2,334万元记入资本公积。
在本次增资的同时,股份公司部分股权发生了转让。因工作变动,自然人股东尹云、袁国平、杨建泽及黄斌分别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15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和30万股转让给亚邦集团,同时,为了对骨干员工进行激励,亚邦集团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30万股转让给自然人郑东松。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均为2.167元/股。
上述自然人股东的货币出资和股权受让资金均来源于个人和家庭收入积累。
本次增资和部分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增加到10,000万元,股东人数由60人增加到66人。
(三)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
为了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改善公司股东结构,2007年12月28日,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公司增资1,000万元,增资主体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价格为6.2元/股,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根据江苏天衡出具的天衡验字(2007)128号验资报告,截至2007年12月28日止,已收到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款货币资金6,200万元,其中1,000万元记入实收资本,5,200万元记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加到11,000万元,股东人数由66人增加到67人。
(四)股份公司2008年股权转让
因工作变动,2008年3月,自然人股东黄斌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70万股转让给亚邦集团;2008年12月,自然人股东王洪波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140万股转让给亚邦集团。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均为3元/股。
(五)股份公司2009年股权转让
因工作变动,2009年4月,自然人股东黄斌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60万股以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亚邦集团;2009年5月,自然人股东倪晓峰、袁国平分别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20万股、300万股以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亚邦集团;自然人股东王胜前以3元/股的价格分别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10万股、10万股转让给张亦庆和蒋建东;2009年7月,自然人股东王胜前以3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16万股转让给蒋建东。
为了对骨干员工进行激励,2009年11月,亚邦集团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100万股以2.8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刘秋霞。因工作变动,2009年12月,自然人股东尹云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450万股以2.8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亚邦集团。
上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受让资金均来源于个人和家庭收入积累。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黄斌、倪晓峰、袁国平和尹云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新增一名自然人股东张亦庆,公司股东人数由67人变化为64人。
(六)股份公司2010年股权转让和第三次增资
为了对骨干员工进行激励,2010年4月,亚邦集团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80万股以3.84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周向东。
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同时加强对公司骨干员工的激励,2010年8月,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增资2,500万股,增资主体为亚邦集团和张伟、马绍明等94位自然人(均为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市临江化工有限公司和安徽亚邦化工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增资价格为3.93元/股,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和股权,其中,亚邦集团以货币资金180.78万元出资,张伟、马绍明等94位自然人以货币资金58.58万元以及其持有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市临江化工有限公司和安徽亚邦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9,585.64万元出资,常州市临江化工有限公司和安徽亚邦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价格是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作价;同时,由于股权为非货币资产,公司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常州市临江化工有限公司和安徽亚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作为本次股权出资作价的参考。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苏中资评报字(2010)第107号和苏中资评报字(2010)第108号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自然人股东的货币出资和股权受让资金均来源于个人和家庭收入积累。
根据江苏天衡出具的天衡验字(2010)07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8月26日止,已收到上述增资主体的出资款货币资金239.36万元,股权9,585.64万元,合计9,825万元,其中2,500万元记入实收资本,7,325万元记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1,000万元增加到13,500万元,股东人数由64人增加到141人。
(七)股份公司第四次增资
为了增加公司的股本规模,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2011年3月8日,经股份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即按照现有股本13,5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6股,共转增8,100万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1,600万股。
根据江苏天衡出具的天衡验字(2011)01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1年3月8日止,股份公司已将资本公积8,100万元转增股本。股份公司已于2011年3月2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转增完成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由13,500万元增加到21,600万元,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不变。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中,自然人股东的货币出资和股权受让资金均来源于个人和家庭收入积累,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报告期内,为对发行人骨干员工进行激励,亚邦集团将部分发行人股权转让给公司骨干员工,上述骨干员工与发行人及亚邦集团之间均不存在委托持股、权益调整协议、回购协议等安排及约定。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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