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易简介: 1.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反担保
(1)2016年3月,公司向杭州银行肥东支行申请贷款4,000万元,期限三年,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股东卢青松、卜秀琴、刘杰和安徽超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公司以全部资产向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该贷款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贷款涉及担保事项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2)2016年9月,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以不动产抵押及以公司全部资产向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卢青松和卜秀琴与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与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反担保保证合同向其提供反担保。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追加了刘杰及其配偶丁青青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加了刘杰和安徽超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该笔贷款提供反担保。卢青松和卜秀琴的关联担保行为在公司2016年度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而追加的保证人(刘杰、丁青青和安徽超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和反担保行为在发生时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3)2016年12月,公司向杭州银行肥东支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一年,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股东卢青松、卜秀琴、刘杰和安徽超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公司以不动产抵押及以全部资产向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卢青松和卜秀琴的关联担保行为在公司2016年度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而追加的保证人刘杰和安徽超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反担保行为在发生时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4)2016年12月,公司向工商银行肥东支行贷款400万元,期限一年,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以公司不动产抵押以及公司全部资产向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卢青松、卜秀琴、公司股东刘杰及其配偶丁青青与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卢青松、卜秀琴、公司股东刘杰和安徽超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向其提供反担保。卢青松和卜秀琴的关联担保行为在公司2016年度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而追加的保证人(刘杰、丁青青和安徽超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保和反担保行为在发生时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5)2017年1月,公司向杭州银行肥东支行贷款700万元,期限一年,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股东卢青松、卜秀琴、刘杰和安徽超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公司以公司不动产抵押及公司全部资产向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关联反担保在发生时未及时审议和披露。
2.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1)2016年1月4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卢青松拆入资金15万元,2016年1月18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卢青松拆入资金15万元,已于1月22日全部归还;2016年1月26日向控股股东卢青松拆入资金14.39万元,已于2016年2月2日归还;2016年3月9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卢青松拆入资金390.38万元,已于3月14日归还;2016年3月24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卢青松拆入资金70万元;2016年3月30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卢青松拆入资金100万元;2016年4月20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卢青松拆入资金50万元;上述拆入资金累计220万元已于2016年6月14日全部归还。
(2)2016年1月29日,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卜秀琴拆入资金5万元;2016年2月6日,公司向卜秀琴拆入资金10万元;2016年2月23日,公司向卜秀琴拆入资金10万元;上述拆入资金累计25万元已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完毕。
(3)2016年10月27日,公司向公司董事于利莉拆入资金20万元,已于2016年12月7日归还。
(4)2016年7月13日,向关联方芦英硕拆入资金70万元;2016年7月19日,向关联方芦英硕拆入资金20万元;2016年8月15日,向芦英硕拆入资金50万元;2016年8月26日,向关联方芦英硕拆入资金78万元;2016年10月20日,向关联方芦英硕拆入资金80万元;2016年11月2日,向关联方芦英硕拆入资金20万元;上述拆入资金累计318万元已于2016年9月、11月、12月分三次归还完毕。
3.挂牌前与关联方芦英硕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于2014年度和2015年度分别向芦英硕拆入资金200,000元和179,275元,于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分别归还149,275元、150,000元和80,000元,报告期内已全部归还完毕。(2)2012年12月,公司与芦英硕签订厂房变电箱安装协议,约定其为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410,725元,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分次合计支付芦英硕安装款410,725元。
20170705:股东大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