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4
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
的
石榴母公司控股有限公司
(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
第1条
定义
如本附例所用,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术语:
1.1“助理秘书”指公司的助理秘书。
1.2“助理财务主任”指公司的助理财务主任。
1.3“董事会”指公司的董事会。
1.4“附例”指公司不时修订的最初附例。
1.5“公司注册证书”是指公司不时修订、补充或重述的初始公司注册证书。
1.6“董事长”是指公司的董事会主席。
1.7“公司”是指特拉华州的石榴母公司控股有限公司。
1.8“董事”指公司的董事。
1.9“全体董事会”是指公司所有当时的授权董事。
1.10“一般公司法”是指不时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1.11“公司办公室”指公司的执行办公室,尽管《一般公司法》第131条另有规定。
1.12“总裁”是指公司的总裁。
1.13“秘书”指公司的秘书。
1.14“股东”指公司的股东。
1.15“司库”指公司的司库。
1.16“副总裁”指公司的副总裁。
第2条
股东
2.1会议地点。每次股东大会均可在董事会不时决议指定的地点召开,地点在特拉华州以内或不在该州。董事会可自行决定股东大会不得在任何地点举行,而是可以根据特拉华州法律仅通过远程通信方式举行。
2.2年度会议。如适用法律要求,应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在董事会决议不时指定的日期和时间选举董事。任何其他事项均可在年会上办理.
2.3特别会议。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可以随时召集股东特别大会,不得召集其他任何人。在任何特别股东大会上交易的业务应仅限于通知中所述的目的。
2.4固定记录日期。为了(a)确定有权(i)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延期会议上通知或投票的股东,(ii)除非公司注册证书中另有规定,不经会议而以书面表示同意采取公司行动,或(iii)收取任何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或分配任何权利,或有权就任何股份的更改、转换或交换行使任何权利;或(b)任何其他合法行动,董事会可以确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应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并且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否则该记录日期不应为(x)以上(a)(i)款所述的日期,(y)如属上文第(a)(ii)条所指的情况,自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之日起10天以上,以及(z)就上文(a)(iii)或(b)款而言,在采取此种行动之前60天以上。如果没有确定这样的记录日期:
2.4.1确定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发出通知或进行表决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发出通知的前一天的第二天营业时间结束时,或者,如果放弃通知,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营业结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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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在适用法律不要求董事会事先采取行动的情况下,确定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应为根据适用法律向公司交付书面同意书的第一天,该书面同意书阐明了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行动;并且当适用法律要求董事会事先采取行动时,确定有权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公司行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董事会通过采取这种事先行动的决议之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和
2.4.3为除第2.4.1和2.4.2节规定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董事会通过与此有关的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当根据第2.4节的规定确定了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发出通知或投票的在册股东时,该确定应适用于任何延期,除非董事会为延期会议确定了新的记录日期。
2.5股东大会通知。凡根据适用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则的规定,要求或允许股东在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均应发出通知,说明会议的地点(如有)、日期和时间、远程通信手段(如有),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并在该会议上投票,以及在特别会议的情况下,召集该会议的目的或目的。除非适用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细则另有规定,任何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之日前不少于10天或不多于60天发给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每一位股东。如果是邮寄的,该通知应被视为以美国邮件寄出,并预付邮资,寄往公司记录中的股东的地址。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或转让代理人关于已发出第2.5条所规定的通知的誓章,即为其中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可不时延期至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重新召开。当会议押后至另一时间或地点时,如该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已在进行押后的会议上宣布,则无须就押后会议发出通知,在休会会议上,任何可能在最初召开的会议上进行的交易都可以进行。但是,如果休会时间超过30天,或者在休会后为休会确定了新的记录日期,则应向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位记录在案的股东发出休会通知。
2.6放弃通知。凡适用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要求向股东发出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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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获得该通知的人在需要该通知的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放弃该通知,应被视为等同于通知。股东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除非股东在会议开始时出于明确反对的目的出席会议,以会议未被合法召集或召开为由进行的任何业务交易。除非适用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细则有此要求,否则在任何股东大会或特别会议上交易的业务或目的无需在任何放弃通知中具体说明。
2.7股东名单。秘书应至少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编制并制作一份完整的有权在该次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名单,该名单应按字母顺序排列,并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以每个股东名义登记的股份数量。该名单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开放供任何股东、股东代理人或律师审查,费用由股东承担,目的与会议相关,在公司主要营业地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或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可合理使用的电子网络上。会议在某地召开的,还应当在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出示并保存会议的全部时间和地点,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对名单进行检查。如会议仅以远程通信方式举行,名单也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开放供审查。如董事故意疏忽或拒绝在任何会议上出示该等名单以供选举董事,则该等董事并无资格在该会议上获选为任何职位。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哪些股东有权检查股票分类账、股东名单或公司账簿,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亲自投票或由代理人投票,股票分类账应是唯一的证据。
2.8股东的法定人数;休会。除适用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在每次股东大会上,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所有流通在外股票的多数表决权的持有人亲自出席或由其代表出席,应构成该会议上任何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在没有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包括延期会议)的股票的多数表决权的持有人,无论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可将该会议延期至另一时间及地点。属于该公司或另一公司的本身股份,如在选举该另一公司的董事时有权投票的股份的过半数由该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既无权投票,也不得计算为法定人数;但前提是,上述规定不应限制公司对其以受托人身份持有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其自身股票)的投票权。
2.9投票;代理人。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每一位股东有权对该有投票权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股票拥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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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事项的权力。在任何股东大会上,除公司注册证书、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适用法律或适用于公司或其证券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另有规定外,所有事项,应由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并有权对其进行表决的股票的多数表决权的赞成票决定。在所有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所投的多票应足以当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在不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对公司行为表示同意或异议的股东,可以授权其他人采取行动对于该股东,除非该股东授权书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否则在该股东授权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后,不得对该股东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如果代理人声明其不可撤销,并且仅在加上足以支持不可撤销权力的法律利益的情况下,该代理人即为不可撤销的代理人。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或向秘书提交撤销委托书或提交日期较晚的新委托书,从而撤销任何不可撤销的委托书。
2.10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和选举监察员。董事会可在任何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并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任命一名或多名可能是公司雇员的检查员出席会议并作出书面报告。委员会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候补检查员,以取代任何不采取行动的检查员。如果没有检查员或候补检查员能够在会议上行事,则主持会议的人可以并应适用法律的要求任命一名或多名检查员在会议上行事。每名检查员在履行职责前,应宣誓并在宣誓书上签名,以严格公正和尽其所能履行检查员的职责。检查员应(a)确定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和每股的投票权,(b)确定出席会议的股票以及委托书和选票的有效性,(c)清点所有选票和选票,(d)确定并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保留一份记录,记录对检查专员的任何决定提出的任何质疑的处理情况,并(e)证明其确定出席会议的股份数目及其所有表决和选票的清点情况。检查人员可以指定或者留用其他人员或者单位协助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除董事会另有规定外,股东在会议上表决的每一事项的投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并在会议上予以公告。投票结束后,除非特拉华州法院应股东的申请另有决定,否则检查员不得接受投票、代理人或投票,也不得撤销或更改投票、代理或投票。在确定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代理人和选票的有效性和计票时,检查人员可以考虑适用法律允许的信息。任何在选举中竞选公职的人不得在该选举中担任督察。
2.11会议的进行;组织。董事会可以决议通过其认为适当的有关股东大会行为的规则和规定。在每次股东大会上,总裁,或在缺席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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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董事长,或者没有董事长或者董事长不在的,应当有副总裁一人,副总裁一人以上的,会议由董事会指定的副主席主持(如无此种指定,则按年龄计算最高级副总裁出席会议)。除与董事会通过的规则和规定不一致外,主持任何股东大会的人有权召集和延期会议,并有权规定这些规则,条例和程序,以及根据该人的判断,为会议的适当进行而采取的所有此类行为。这些规则、条例或程序,不论由董事会通过或由会议主持人规定,均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议议程或议事规则;(二)维护会议秩序和出席会议人员安全的规则和程序;(三)公司记录在案的股东出席或参加会议的限制,其正式授权和组成的代理人或会议主持人应确定的其他人;(四)在会议开始的规定时间之后参加会议的限制;(五)分配给与会者提问或评论的时间的限制。在任何股东大会上,除作出与会议进行适当的任何其他决定外,如事实证明有必要,会议主持人还应,决定并向会议宣布某事项或事务没有恰当地提交会议,如会议主持人应如此决定,该人须如此向会议申报,而任何该等事宜或事务如未能恰当地提交会议省览,则不得予以处理或考虑。除非并在董事会或主持会议的人确定的范围内,否则股东大会无须按照议会议事规则举行。秘书或在其缺席的情况下,由一名助理秘书担任会议秘书。如上述获指定分别担任会议主持人或会议秘书的人员均不出席,则主持会议的人或会议秘书(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由董事会指定,如董事会并无如此行事,则在指定某人担任会议秘书的情况下,须由主持会议的人指定。
2.12业务顺序。股东大会的议事顺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2.13未经股东大会书面同意。除非公司注册证书中另有规定,否则在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公司法》要求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不经会议、事先通知和未经表决而采取,如果获得书面同意或同意,阐明了所采取的行动,应由持有不少于最低票数的流通股股东签署在有权对其进行表决的所有股份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授权或采取此种行动所必需的,并应(通过手工或挂号信或挂号信)交付,(要求的回执)通过交付给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其主要营业地点,或保管记录股东大会程序的账簿的公司官员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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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书面同意书应注明签署同意书的每个股东的签名日期,除非在按照第2.13节要求的方式交付的最早日期同意书的60天内,否则任何书面同意书均不得有效地采取其中所述的公司行动,由足够数量的股东签署的采取行动的书面同意书如前所述交付给公司。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应向未书面同意的股东发出未经会议一致同意而采取公司行动的迅速通知,如果该行动是在会议上采取的,如果该会议的记录日期是由足够多的持股人签署的书面同意书交付给公司的日期,则有权获得该会议的通知。
第3条
董事
3.1一般权力。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业务及事务须由董事局管理或在董事局指示下管理。董事会可采用其认为适合举行会议和公司管理的、与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细则或适用法律不相抵触的规则和条例。
3.2编号;任职资格;任期。董事会应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组成,其人数应不时由董事会决议确定。董事不必是股东。每位董事应任职至继任者正式当选并获得资格为止,或直至董事较早去世、辞职、取消资格或免职为止。
3.3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和空缺。除非适用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因任何原因导致授权董事人数增加和董事会出现空缺而产生的任何新设立的董事职务,可以由董事会其余成员的多数票(尽管少于法定人数)填补,也可以由唯一剩余的董事填补,或者可以由多票选举产生。经如此选举产生的董事应当选为董事,任期至其所取代的董事任期届满为止,或至其继任者当选并获得任职资格为止,或直至该董事较早去世、辞职或免职为止。
3.4辞职。任何董事可随时借书面通知或以电子方式向公司呈交辞呈。该辞呈须于该辞呈所指明的时间生效,而除非该辞呈另有指明,否则无须接受该辞呈以使其生效。
3.5定期会议。董事会的例会可借本条例第3.9条所指明的其中一种方式(以邮递方式除外)在至少24小时内通知每位董事后举行,或在董事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情况下,在特拉华州内外的地点通过邮件发出至少三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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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特别会议。董事会的特别会议可在董事长召集时在特拉华州内外的任何时间和地点举行,总裁或秘书,或由当时担任董事的任何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在至少24小时内通过除邮件外的本协议第3.9节规定的一种方式通知每位董事,或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如果是通过邮件)。董事长、总裁或秘书应任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当时担任董事的书面要求,以类似的方式召开特别会议,并应发出类似的通知。
3.7电话会议。董事会指定的任何委员会的董事或成员均可通过会议电话或类似的通讯设备参加董事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均可通过该设备相互聆听,并且根据本第3.7节参加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3.8休会。出席董事会任何会议(包括延期会议)的大多数董事,不论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均可将该会议延期至另一时间和地点。董事会的任何延期会议,须向每名董事发出至少24小时的通知,不论该董事在休会时是否出席,如该通知须以本条例第3.9条所指明的方式(以邮递方式除外)发出,或至少三天的通知,如果通过邮件。任何业务都可以在休会期间进行交易,而该会议本来可能在最初召开的会议上进行。
3.9通知程序。除本条例第3.6及3.10条另有规定外,凡根据适用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规定须向任何董事发出通知,则如亲自或通过电话发出,则该通知须当作已有效发出,以邮递方式寄给该董事,地址为公司纪录所载的该董事的地址,邮资已预付,或以电传方式寄出,或如获发出通知的董事同意,以其他电子方式传送。
3.10放弃通知。凡适用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规定须向董事发出任何通知,则有权获得该通知的董事在要求发出该通知的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作出的放弃,均须当作等同于通知。董事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除非董事在会议开始时出于明确反对的目的出席会议,以会议未被合法召集或召开为由进行的任何业务交易。除非适用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否则在任何董事或董事委员会的定期或特别会议上进行交易的业务或目的均无须在任何放弃通知中具体说明。
3.11组织。在每次董事会会议上,应由主席主持会议,在主席、总裁缺席的情况下,或在总裁缺席的情况下,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选出主席主持会议。秘书应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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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每次会议的秘书。如秘书缺席董事会的任何会议,则助理秘书须在该会议上履行秘书的职责;如秘书及所有助理秘书缺席任何该等会议,主持会议的人可以任命任何人担任会议秘书。
3.12董事法定人数。亲自出席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应是必要的,并足以构成董事会任何会议上交易的法定人数。
3.13以多数票表决方式采取行动。除适用法律、公司注册证书或本细则另有明确要求外,出席法定人数会议的多数董事的投票应为董事会的行为。
3.14不开会就采取行动。除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外,如所有董事或该委员会的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则在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须采取或获准采取的任何行动,均可无须召开会议而采取,书面同意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而书面同意或书面同意或电子传送或传送,均连同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会议纪录一并存档。
第4条
董事会各委员会
董事会可以决议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并可在该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替换任何缺席或丧失资格的成员。如委员会成员缺席任何会议或丧失在会议上投票的资格,则出席会议但并无丧失投票资格的其余成员,不论该成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全票表决,委任另一名董事会成员在会议上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丧失资格的成员。任何该等委员会,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并在指定该等委员会的董事局决议所规定的范围内,在管理公司的业务及事务方面,均具有并可行使董事局的所有权力及权力,并可授权在所有可能需要的文件上盖上公司印章。除非在委任委员会的董事局决议中另有规定,否则在该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上,当时获授权的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即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而出席任何有法定人数的会议的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表决,即为委员会的作为。各委员会应定期保存会议记录。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否则董事会指定的每个委员会均可制定、更改及废除其业务运作规则。如无该等规则,则各委员会须以董事会根据本附例第3条进行其业务的相同方式进行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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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官员
5.1职位。公司的人员须为总裁、秘书、司库及董事会所选的其他人员,包括主席、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总裁及一名或多于一名助理秘书及助理司库,由谁行使不时由董事会决议决定的权力和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选举一名或者多名副总裁为执行副总裁,并可以用描述性词语或者短语说明经董事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副总裁的地位、资历或者特殊职权范围。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任何数目的办事处均可由同一人担任。
5.2选举。法团的高级人员须由董事局在其周年大会上或在董事局决定的其他时间或时间选出。
5.3任期。公司的每名高级职员应在其当选的任期内任职,直至该高级职员的继任者当选并获得资格,或直至该高级职员较早去世、辞职或免职。任何高级人员可于任何时间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辞职。该辞呈须于接获该通知之日或该通知所指明的较后时间生效,而除非另有指明,否则无须接受该辞呈以使其生效。高级人员的辞职并不损害公司(如有的话)的合约权利。任何高级人员可在任何时间,由董事局或无因由而将其免职。公司任何职位如有空缺,可由董事会填补。有因或无因由而将人员免职,如有,应不损害该人员的合同权利。官员的选举或任命本身并不产生合同权利。
5.4保真债券。公司可以保证书或其他方式确保其任何或所有高级人员或代理人的忠诚。
5.5主席。主席(如已获委任)须主持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并须行使董事会决议不时厘定的权力及履行其他职责。
5.6主席。总裁对公司的业务有全面的监督,但须受董事会和董事会任何正式授权的委员会的控制。总裁应主持所有股东大会和董事长(如有)不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总统可以公司名义签署和执行契约、抵押、债券、合同和其他文书,除非该等签署及执行须由董事会决议或本附例明确授权予公司的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或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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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签署或执行的适用法律,一般而言,总裁应履行与公司总裁办公室有关的所有职责,以及董事会决议不时分配给总裁的其他职责。
5.7副总裁。应总裁的要求,或在总裁缺席的情况下,应董事会的要求,副总裁应(按照董事会指定的顺序,或在没有指定的情况下,(根据年龄的资历)履行主席的所有职责,在履行职责时,应享有主席的所有权力,并受到主席的所有限制。副总裁可以公司名义签署、执行契约、抵押、债券、合同或者其他文书,但如签署及执行须由董事会决议或本附例明确授权予公司的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须予签署或执行,则属例外,每位副总裁应履行董事会决议或总裁不时指派给该副总裁的其他职责。
5.8秘书。秘书应出席董事会和股东的所有会议,并应将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的所有程序记录在为此目的保存的簿册中,并应在必要时为董事会委员会履行类似的职责。秘书应就董事会和股东的所有特别会议发出通知或安排发出通知,并应履行董事会或总裁规定的其他职责,在总裁的监督下,秘书应是董事会或总裁。秘书须保管公司的法团印章,而秘书或助理秘书有权在任何需要该印章的文书上盖上该印章,如盖上该印章,印章可由秘书签署或由该助理秘书签署作为证明。董事会可借决议授予任何其他高级人员盖上公司印章的一般授权,并由该高级人员的签名予以证明。秘书或助理秘书还可以证明由总裁或任何副总裁签署的所有文书。秘书须掌管公司所有与其组织及管理有关的簿册、纪录及文件,并须确保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报告、报表及其他文件已妥为备存及存档,概括而言,须执行与法团秘书职位有关的一切职责,以及不时由董事局决议或总裁委予秘书的其他职责。
5.9财务主管司库应负责所有资金的保管和管理,公司的证券及票据;收取及发出由任何来源应付予公司的款项的收据;将所有该等款项及有价值的财物以公司名义存放并记入公司在董事局指定的保存人的贷方内;凭适当的凭单,安排以董事会决定的方式,以支票或汇票支付该等款项,支票或汇票须由公司授权保存人签署并对如此支付的所有款项的数额的准确性负责;定期记入或安排记入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或其他纪录内,并将所有已收取或已支付的款项,全部及充分地记入该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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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不时要求进行相同交易的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就公司的任何和所有财务交易提供财务主管所希望的信息的报告或报表;向总裁或董事会提交,每当总裁或董事会要求司库这样做时,应提供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所有财务交易的账目;按照董事会的命令支付公司资金;以及,总体而言,执行公司司库的所有职责,以及董事会决议或总裁不时指派给司库的其他职责。
5.助理秘书及助理司库10名。助理秘书及助理司库须分别履行秘书或司库或董事局决议或总裁委予他们的职责。
第六条
赔偿
6.1获得赔偿的权利。公司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曾经、现在或威胁要成为一方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行动的任何人(“被保护人”)进行赔偿,并使其保持无害,目前存在或以后可能会对其进行修订,诉讼或法律程序,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法律程序”),理由是他或她,或他或她的法定代表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在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时,正在或曾经应公司的要求担任另一家公司或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公司、企业或非营利实体(“其他实体”)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包括与雇员福利计划有关的服务,抵销该被保险人合理承担的所有责任和损失以及费用(包括律师费)。尽管有前一句的规定,但除第6.3节另有规定外,公司须就由该受保人展开的法律程序(或其部分),就该受保人展开的法律程序(或其部分),向该受保人作出弥偿,但该等法律程序(或其部分)的展开须由董事局授权。
6.2预付费用。公司应支付被保险人在其最终处置之前为任何程序辩护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但前提是,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在程序的最后处置之前,只有在被保险人收到偿还所有预付款项的承诺后,才应支付此种费用。如果最终应确定被保险人无权根据本第6条或其他规定获得赔偿。
6.3索赔。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要求后30日内未足额支付第六条规定的赔偿或垫付费用的索赔要求的,被保险人可提起诉讼,以追讨该等申索的未付款项,如全部或部分胜诉,则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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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获得提起诉讼的费用。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公司有责任证明被保险人根据适用法律无权获得所要求的赔偿或预支费用。
6.4权利的非排他性。本第6条赋予任何受保护人的权利,不排除该受保护人根据任何法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本细则、协议、股东或无利益关系的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
6.5其他资料来源。公司有义务向任何应其要求曾担任或正在担任董事、高级职员的被保险人赔偿或预付费用,另一实体的雇员或代理人应扣除该受保护人可向该其他实体收取的补偿或垫付费用的任何金额。
6.6修改或废除。对本第6条前述规定的任何废除或修改,均不会对在该废除或修改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任何受保护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6.7其他赔偿和预付费用。本第6条不应限制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在适当的公司行为授权下,向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赔偿和垫付费用的权利。
第七条
一般规定
7.1代表股份的证书。除非董事会以决议或决议另有规定,否则公司的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股本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应为无证书股份,每位股东均有权获得由公司主席(如有的话)、总裁或副总裁、秘书、助理秘书、司库或助理司库签署或以公司名义签署的证书,证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数量。证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名都可以是传真。如任何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已在任何证书上签署或其传真签署已置于该证书上,则在该证书发出前,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即已不再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该证书可由公司发出,其效力犹如该人在发出日期是该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一样。
7.2转让和登记代理人。公司可不时在董事局不时决定的地方或地方维持一个或多个转易办事处或代理人,以及注册办事处或代理人。
7.3证书丢失、被盗或损毁。公司可发出一份新的股票证明书,以代替其先前所发出的任何证券,而该等证券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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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丢失、被盗或被销毁,公司可以要求遗失、被盗或被销毁证书的所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供足以赔偿因所称损失而可能对其提出的任何索赔的保证金,任何此类证书的盗窃或毁坏或此类新证书的颁发。
7.4记录形式。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保存的任何记录,包括其股票分类帐、帐簿和分钟簿,均可在任何信息存储设备或方法上保存,也可通过任何信息存储设备或方法保存,或以任何形式保存,但如此保存的纪录可在合理时间内转换为清晰易读的纸张形式。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有权检查此类记录的任何人的要求,将如此保存的任何记录转换为此种记录。
7.5密封。法团印章上须刻有法团的名称,并须以董事会不时批准的格式盖上。印章可以使其或其传真件印上、贴上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使用。
7.6财政年度。公司的会计年度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7.7修正案。本附例可予更改、修订或废除,而新附例可由董事会采纳,但股东可订立额外附例,并可更改及废除任何附例,不论其采纳或以其他方式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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