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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40 21 ef20060828_ex4-40.htm 附件4.40

 

展览图4.40

 

造船合同

 

为了

 

一艘47,499吨的化工/产品油运输船的建造工作正在进行中。

( Hull编号:25110061 )

 

在……之间

 

罗马鲨八公司

 

作为买家

 

以及

 

广州船务国际有限公司

 

以及

 

中国造船贸易有限公司

 

作为卖方,共同承担责任

 

 

 

 

赫尔编号:25110061

 

目录

 

文章/条款 页码:
第一条 描述与分类 5
1. 描述 5
2. 等级与规则 5
3. 容器的主要参数与尺寸 6
4. 保证的传输速度 6
5. 保证的燃油消耗率 7
6. 保证承受巨大的负重能力 7
7. 分包承包 7
8. 注册/登记 8
9. 干燥处理 8
10. 质量保证/质量控制 8
11. 健康与安全 8
12. 语言 9
13. 政府审批手续 9
第二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 10
1. 合同价格 10
2. 货币 10
3. 付款条款 10
4. 支付方式 11
5. 预付款款 13
6. 用于支付交付前各项费用的担保措施 13
7. 退款/补偿 13
第三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16
1. 配送/交付服务 16
2. 速度不足 17
3. 过度燃油消耗 17
4. 无效权重 18
5. 撤销或取消行为的影响 19
第四条 监督与检查 20
1. 买方监督人的任命 20
2. 计划和图纸的批准 20
3. 由监督部门进行监管与检查 21
4. 卖方的责任 23
5. 工资与开支 23
6. 监督员的更换 23
第五条 修改、变更及附加条款 24
1. 效果如何? 24
2. 规则与条例等的变更等。 24
3. 材料和/或设备的替换 26
4. 买方提供的物品 26
5. 可归因于买方指定方的相关问题 27
第六条 审判程序 30
1. 通知/提示 30
2. 执行程度如何 31
3. 试验载荷下河道的形态变化 31
4. 接受或拒绝的方式 31
5. 剩余消耗品的处置方式 32
6. 接受的效果 33
第七条 交付方式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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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间和地点 34
2. 实施的时间与方式 34
3. 需要交付给买方的文件 34
4. 标题与风险 36
5. 移除血管装置 36
6. 血管的松紧度 36
7. 备用零件 36
第八条 交货时间的延迟及延长 37
1. 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原因 37
2. 延迟通知 37
3. 因过度延迟而有权取消预订 38
4. 允许延误的定义 38
第九条 产品质量保证 40
1. 对质量与工艺的保证 40
2. 缺陷通知 40
3. 缺陷的解决方法 40
4. 卖方的责任范围 41
第十条 买方的撤销、拒绝及退货权利 43
第十一条 买方违约 45
1. 违约的定义 45
2. 违约通知 46
3. 利息和费用 46
4. 在船舶交付之前发生搁浅情况 47
5. 船只的出售 47
第十二条 保险 49
1. 保险覆盖范围的范围 49
2. 已收回金额的运用 49
3. 卖方保证义务的终止 50
第十三条 争议与仲裁 51
1. 程序/流程 51
2. 经双方同意的替代性仲裁方式 51
3. 奖励通知 52
4. 费用/开支 52
5. 仲裁奖/荣誉 52
6. 法庭诉讼程序 52
7. 交货时间的变更 52
第十四条 转让权 53
第十五条 税收与关税 54
1. 税收 54
2. 职责/义务 54
第十六条 专利、商标和版权 55
第十七条 通知事项 56
第十八条 法律合规要求 58
1. 遵守法律法规 58
2. 道德行为准则 58
3. 反贿赂措施 58
4. 反强制行为 59
5. 制裁措施 59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日期 62
第二十条 释义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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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的法律 63
2. 差异/分歧 63
3. 定义 63
4. 全部协议条款 64
证据“A”:不可撤销的担保函 66
展品“B”:不可撤销的担保函 70
展览“C”:分包商名单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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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造船合同

 

为了

 

一艘47,499吨的化工/产品油运输船的建造工作正在进行中。

 

( Hull编号:25110061 )

 

这份造船合同,是在这里签订的。rd2026年2月某日(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共同签订:一方为马绍尔群岛公司ROMAN SHARK VIII INC.,注册地址为马绍尔群岛马朱罗市阿杰尔塔克岛阿杰尔塔克路信托公司大楼,邮编MH96960;另一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广州船厂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旗航路18号;还有一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国造船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56号(Yi侧),邮编100044。建造方和卖方在此以后均称为“卖方”;买方和卖方则共同称为“各方”。

 

目击者

 

基于本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卖方同意在完工并经过试航之后,为买方设计、建造、安装设备,并最终交付一艘载货量为47,499杜顿的化学品/石油油轮。该油轮将由位于中国广州的广州造船国际有限公司负责建造(以下统称为“卖方船厂”)。有关该油轮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本协议的第一条内容。该油轮将悬挂马绍尔群岛国旗进行注册。买方同意按照本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卖方购买并接收上述油轮,并支付相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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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描述与分类

 

1. 描述

 

该船舶是一艘载重量达47,499公吨的化工厂/石油运输船,设计吃水深度为13.2米(以下简称“该船舶”)。该船舶应配备由造船厂制造的编号25110061的船体,并且必须按照以下“技术规范”进行建造、装备和调试:

 

(1) 规格书编号G0000101,管道规格:C252123-CT-DS,发布日期:28日那个2026年1月

(2) 《总体安排》(图纸编号G0000102),日期为28日那个2026年1月

(3) 制作清单(编号:M0000MG1),日期为28日那个2026年1月

 

以下是由买方和建造方共同签署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果《总体安排计划》与《实施细则》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则以《实施细则》为准。

 

如果本合同与相关规范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则以本合同为准。

 

2. 等级与规则

 

该船舶及其相关机械、设备与附属设施的设计、建造、检验、测试、下水、装备及交付均应遵循本合同签署之日已生效并强制适用的相关规则和法规进行。(不过,买方有权在本合同签署后两个月内选择其他认证机构来进行认证工作,而卖方则需提供与DNV相同的认证等级标志以供买方审批。)(以下简称为“认证机构”)该船舶的相关记录应使用特定的符号来表示。

 

型号1A,适用于石油制品和化学品的储罐。具有COAT-PSPC(B)、CSR、E0等认证;采用油润滑系统,同时符合BIS和VCS(2)标准。此外,还具备BWM(T)、SPM、LCS、ECA(SOx-A)、ER(TIER III级,配备SCR脱硝装置)等特性。其他认证包括CMON、ETC(1),且为可回收产品。同时,该产品还具备清洁性能,以及BMON认证。另外,产品中的燃料符合LFL[D;MEca]标准。该产品的能源来源可以是生物燃料***。此外,该产品还具备网络安全防护功能,属于必需配置。

 

同时,还必须遵守《技术规范》中详细规定的各项规则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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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根据规范文件中对相关要求的描述,包括来自相关分类协会的要求,所有附加规则或通知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并必须适用于该船舶。

 

卖方应安排相关分类检验机构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简称“分类检验员”)到承包商的造船厂,负责监督船舶的建造过程。

 

与船级社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为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则、规章和要求而需支付的费用(这些规定均包含在已发布的规范文件中,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具有强制适用性),还包括因建造船舶而产生的任何版税费用,均由卖方承担,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用于建造船舶的关键设计图纸、材料以及施工工艺,必须始终遵循船级社的规章制度进行验收和测试。

 

关于船舶是否符合相关分类规则、规章以及其他适用于该船舶的指令,由分类协会做出的决定具有最终效力,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 容器的主要参数与尺寸

 

(a) 赫尔:

 

总长度 约183.0百万  
宽型模具成型 3202万  
深度成型 1830万  
设计稿已成型 1100万  
按规格尺寸制作的模具 1332万  

 

(b) 推进机械:

 

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该船舶应配备一套Everllence 6G50ME-C9.6-HPSCR型主发动机。

 

4. 保证的传输速度

 

卖方保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修正后,船舶的试航速度不得低于14.5节(以下简称“保证速度”)。这一保证速度是在主机的净空系数为11.0米的情况下得出的,且是在深海、风平浪静、无水流、无波浪且无海流的条件下,船舶处于清水域时才能达到的速度,其速度需额外增加15%的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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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速度需根据波浪、水流、风力和浅水影响进行修正。速度的修正方法应遵循规范中的规定。

 

5. 保证的燃油消耗率

 

卖方保证,在正常运行且持续输出功率稳定的情况下,主发动机的燃油消耗不会超过162.1克/千瓦时。这一保证是在使用热值为42,700千焦/千克的柴油作为燃料时得出的,属于“保证的燃油消耗”标准。

 

6. 保证承受巨大的负重能力

 

卖方保证,该船舶在13.2米的吃水深度下,其净重不低于47,499公吨(以下简称“保证净重”),且海水密度至少为1.025。

 

本合同中使用的“自重”一词,其含义应遵循规范中的定义。

 

该船舶的实际重量应以公吨为单位进行计算,这些计算应由建造方进行,并由购买方进行审核。所有用于计算的测量工作都应在监督人员的见证下进行。

 

如果在施工方与采购方在相关计算或测量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那么由分类工程师做出的决定将具有最终效力。

 

7. 分包承包

 

卖方有权自行决定并将船舶建造工作的任何部分委托给经验丰富的分包商进行施工。不过,这些分包工作的最终交付与组装地点仍应在建造商的船厂内进行。卖方仍需对这类分包工作负责。

 

为了明确起见,建筑商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不应被视为分包商。在建筑商的造船厂中,那些遵循建筑商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外部工人团队也不应被视作分包商。这里的“分包商”一词并不包括供应商或制造商。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任何在本合同附件“C”中列出、且具备与开发商相同质量标准的分包商,均被视为已获得批准。因此,买方无需再提出进一步的批准或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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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如果卖方希望将船舶的某些施工工作分包给上述段落中未提及的第三方承包商,那么该第三方承包商必须得到买方的书面批准。这种批准不应被不合理地拒绝。

 

8. 注册/登记

 

船舶应在交付并被接受时,由买方根据马绍尔群岛的法律规定,自行承担相关注册费用。

 

9. 干燥处理

 

如果船舶在交付给买方后仍能保持漂浮状态,且持续时间达到一百八十天,那么该船舶可以免于进行潜水检查以及干船坞维护工作。但如果船舶在漂浮状态下持续时间超过一百八十天,则必须由合格的涂料供应商进行潜水检查(通过视频或照片方式),并检查过程中必须由该供应商亲自参与。由于潜水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卖方应承担所有必要的修复工作,并在船舶交付前自行完成这些工作(必要时还包括干船坞维护)。这些修复工作应遵循涂料供应商的建议进行(相关建议应提交给买方以供参考)。

 

10. 质量保证/质量控制

 

卖方自钢材切割之日起,应负责运营并维护一套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11. 健康与安全

 

卖方必须遵守所有相关的当地法律和中国法律,涉及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卖方必须执行一项健康、安全、安保和环境保护计划,以确保这些方面的要求得到充分满足。

 

该健康、安全与环保计划应采用卖方通常使用的格式,并提交给买方参考。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1) 健康、安全与环保政策;(2) 确保安全工作实践并遵守当地及中国相关法规要求的指导方针和程序(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应遵循更高层次的法律规定);(3) 明确划分卖方与买方人员之间的权力层级及沟通渠道;(4) 根据健康、安全与环保计划的规定,对事故和不合规情况进行处理的方法;(5) 其他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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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应对紧急情况并做好准备;以及(6)内部审计和管理层评审的相关程序。

 

12. 语言

 

关于船舶的规格、计划、图纸、使用说明书、证书等文件,应使用英语或英汉双语编写。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所有沟通,包括在建造过程中双方在该造船厂内的沟通,都必须使用英语进行。卖方承诺确保参与船舶建造的相关人员具备足够的英语能力。

 

13. 政府审批手续

 

卖方有责任(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在需要时随时获得并保留船舶的建造许可和出口许可证,以及所有中国政府要求的许可和批准文件(无论是国家级、省级、市级还是地方级的)。这些许可和批准文件适用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及之后与船舶的建造以及向买方出售船舶相关的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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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第二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条款

 

1. 合同价格

 

该船舶的购买价格为四千五百二十万美元(45,200,000.00美元),这是卖方应收到的净金额。该价格不包括买方所提供物品的相应费用,具体费用详见本合同的第五条。如果需要进行调整,则调整幅度将在本合同中明确说明。

 

2. 货币

 

根据本协议,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以美元支付。

 

3. 付款条款

 

合同价款应由买方按以下方式分期支付给卖方:

 

(a) 1st分期付款:

 

金额六百七十万八千美元(US$6,780,000.00),占合同价格的十五百分比,应在买方收到本条第7款所述退款保证后十个银行工作日之内支付。

 

(b) 2nd分期付款:

 

金额四百五十二万美元(US$ 4,520,000.00),占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应在以下两个时间点之后三日内由买方支付:(1)船舶首块钢板被切割完毕时;(2)买方收到卖方用于支付此笔款项的电子发票副本,以及证明首块钢板已成功切割的船级社报告/认证文件。卖方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买方,告知首块钢板已被切割完毕,并要求支付此笔款项。

 

(c) 3rd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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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金额四百万五千二百美元(US$4,520,000.00),占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应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发生后三日内由买方支付:(1)船舶首部龙骨铺设完成时;(2)买方收到卖方用于支付此款项的电子发票副本,以及证明船舶首部龙骨铺设已完成的分类协会的声明/认证文件。卖方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买方,告知龙骨铺设已成功完成,并要求支付此款项。

 

(d) 4那个分期付款:

 

金额四百万五千二百美元(US$ 4,520,000.00),占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应在以下两个时间点之后三日内由买方支付:(1)船舶成功下水之后;(2)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付款申请书的扫描件,以及证明船舶已成功下水的相关证明文件。卖方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买方,告知船舶已成功下水,并要求立即支付该笔款项。

 

(e) 5那个分期付款:

 

金额为2448万8600美元(US$24,860,000.00),占合同价格的55%。如果由于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调整而导致合同价格有所增减,那么相应的金额也需由买方在船舶交付时立即支付给卖方。卖方应在船舶预定交付日期前10天,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买方需要支付这笔款项。

 

由于双方之间出现的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买方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款项。

 

4. 支付方式

 

(a) 1st分期付款:

 

买方应按照第II条第3款(a)项的规定,将本批款项通过电汇方式支付给由卖方指定的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自由贸易区分行(SWIFT代码:PCBCCNBJGDX),该款项将直接汇入建筑商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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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账户编号:44050139210200000641,受益人名称为广州造船国际有限公司。付款可通过该账户进行支付,或者通过卖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接收银行进行支付。此类指定必须在付款到期日前至少十天通知买方。

 

(b) 2nd分期付款:

 

买方应根据第二条第3款(b)项的规定,通过电汇方式将本期的款项支付给由卖方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广东自由贸易区分行(SWIFT代码:PCBCCNBJGDX)。该款项应计入建筑商的账户编号44050139210200000641中,收款人名称为广州造船国际有限公司。或者,也可以通过卖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接收银行进行支付。此类指定应在付款到期日之前至少十天通知买方。

 

(c) 3rd分期付款:

 

买方应根据第二条第三款第(c)项的规定,通过电汇方式将本批款项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自由贸易区分行(SWIFT代码:PCBCCNBJGDX),该分行将被卖方指定为接收银行。款项应计入建筑商的账户编号44050139210200000641中,收款人名称为广州造船国际有限公司。或者,也可以通过卖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接收银行进行支付,且此类指定应在付款到期日之前至少十天通知买方。

 

(d) 4那个分期付款:

 

买方应按照第II条第3款(d)项的规定,将本批款项通过电汇方式支付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自由贸易区分行(SWIFT代码:PCBCCNBJGDX)。该款项应记入建造方的账户编号44050139210200000641中,收款人名称为广州造船国际有限公司。或者,也可以通过卖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接收银行进行支付,且此类指定必须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天通知买方。

 

(e) 5那个分期付款:

 

买方应在船舶预定交付日期前至少三天的范围内,以自身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自由贸易区分行或其他由卖方指定的银行进行不可撤销的现金存款。该存款应在船舶预定交付日期前至少十天内完成,存款期限至少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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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30) 天内,需支付该笔款项的金额(已根据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同时,需出具不可撤销的指令,表明上述款项应在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自由贸易区分行提交由买方授权代表与卖方签署的交付接受协议副本后,才予以支付。若因该存款而产生利息,则利息应归买方所有。

 

如果“船舶”的交付未能在上述三十天保证金期限结束后进行,则买方有权在期限到期时提取该保证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不过,当卖方向买方通知了新的交付日期后,买方仍需按照上述条款和条件来缴纳保证金。

 

买方银行在转账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银行手续费应由买方承担;而卖方银行在相关操作中的费用和银行手续费则应由卖方承担。

 

5. 预付款款

 

买方有权在船舶交付之前,提前支付任何一笔款项。不过,买方必须至少在交付前三十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对于此类预付款,船舶的售价不会发生任何调整。

 

6. 用于支付交付前各项费用的担保措施

 

买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五天内,向卖方提交一份不可撤销且无条件的担保函(以下简称“企业担保函”)。该担保函应以附件“B”的形式提供,由位于马绍尔群岛马朱罗阿杰尔塔克岛阿杰尔塔克路信托公司综合大楼的中央运输公司出具,注册地址为MH96960。该担保函旨在确保买方履行支付所有款项的义务。st2nd3rd以及4那个合同价款的分期支付。

 

7. 退款/补偿

 

(a) 在船舶交付之前,买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均视为对卖方的预付款。如果本合同因正当理由被取消或终止,那么卖方有义务以美元形式退还买方根据本合同已从买方处收到的全部款项,同时还需支付自卖方收到款项之日起的利息(利息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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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在卖方通过电汇方式将退款支付给指定账户之日,相应款项将分批次发放给各相关方。

 

(b) 买方的付款义务为1st2nd3rd以及4那个各期款的支付需由卖方提供以下退款保证,以履行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作为对买方的担保,卖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六十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买方交付该退款保证,从而确保买方的款项能够得到退还。st2nd3rd以及4那个合同价款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退款保证书”)应由买方认可的一流中国银行出具,并按照本文件附件“A”中的格式进行编制。该退款保证书应在卖方收到相关款项后生效。st买方应支付的款项。

 

如果在本合同规定的特定到期日之前,即本合同的第七条第1款中指定的交付日期之后四百三十五天(435天)内,卖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交付并验收好该设备,则卖方有义务在到期日之前三十天内立即申请延长退款保证期的期限,使得退款保证期在到期日后至少持续六十天。如果在该延长期限之前,卖方仍然无法按照合同条款交付并验收好该设备,那么卖方有义务在延长期限之前三十天内再次申请延长退款保证期的期限,同样为六十天,并根据需要继续申请延长。如果卖方未能成功延长退款保证期,买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

 

(c) 然而,如果卖方与买方在以下方面产生争议:关于卖方是否应偿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或者买方是否有权向退款担保人要求付款,且此类争议由卖方或买方依据本条款第十三条提交仲裁的话,那么退款担保人应暂停支付,直到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最终裁决公布为止。除非最终裁决命令卖方进行还款,否则退款担保人无需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如果卖方未能执行最终裁决,那么退款担保人将按照最终裁决的约定进行退款。

 

(d) 买方银行在接收或取消退款保证时所产生的费用及银行收费,将由买方的账户承担;而发放或取消退款保证所产生的费用及银行收费则仍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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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卖方银行所收取的退款保证资金将计入卖方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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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第三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船舶的合同价格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整。双方同意,任何合同价格的减少均属于违约金的支付,而非罚款。

 

1. 配送/交付服务

 

(a) 如果船舶的交付时间比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日期晚三十五天以上,则不得进行任何调整,合同价格仍应保持不变。此情况将持续持续三十天,从第三十天的午夜十二点开始计算。那个)延迟的日期。

 

(b) 如果“船舶”的交付时间比本条款第七条所规定的日期推迟了三十天以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从第三十天的午夜十二点起,交付行为将被视为无效。那个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之后的一天内,船舶的合同价格应按以下方式减少:

 

从31开始st– 90那个白天: 8,000美元  
从91开始st– 150那个白天: 10,000美元  
从151开始st– 210那个白天: 12,500美元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合同价格的总减少金额将从5中扣除。那个合同金额的支付方式如下: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买方同意在违反本条款第1款(c)项规定的交付期限达210天后,或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交付期限达360天后接收船舶的情况),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180万美元。这是从交付期限开始计算的最大限额。st在交货日期之后的一天,按照上述规定的减价幅度进行支付。

 

除了本条第1款(b)项所规定的违约金之外,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导致的船舶交付延迟,买方的相关索赔均被明确且不可撤销地放弃。这一放弃适用于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也适用于英格兰法律的相关规定。

 

(c) 根据本合同的第八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如果船舶的交付延迟时间持续达到二百一十天,超过了第七条所规定的交付日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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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或终止本合同。

 

(d) 根据本文的规定,如果船舶的交付时间因《合同》第五、第六、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原因而延长,则不应视为交付延误,因此合同价格也不应随之降低。此外,根据英格兰法律的规定,如果船舶的交付因上述允许延误的原因而延迟,合同价格同样不得进行调整或减少。

 

2. 速度不足

 

(a) 船舶的合同价格不应因实际速度(通过试航确定,并根据规范进行修正后得出)与本合同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保证速度之间的差距不超过0.3节而受到影响或发生变化。

 

(b) 不过,如果实际速度低于保证速度,且低于3/10节的标准值(该数值是在经过试运行并依据规范要求进行修正后确定的),那么合同价格将相应减少如下比例:

 

如果有所不足的话,

速度在0.3节以上但低于0.4节 35,000美元
速度在0.4节或以上,但低于0.5节 75,000美元
速度在0.5节以上但低于0.6节 125,000美元
速度在0.6节或以上,但低于0.7节 185,000美元

 

(c) 如果船舶在试航及/或重新试航中的实际速度低于保证速度,且这一差异超过0.7节,那么买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第六条规定,选择拒绝接受该船舶,并依据本合同的第十条规定取消或终止本合同。或者,买方也可以接受该船舶,但合同价格需相应降低。上述接受价格上限为三十万美元(US$300,000.00)。

 

3. 过度燃油消耗

 

(a) 如果根据制造商工厂的测试结果,主发动机的实际燃油消耗量高于规范规定的数值,那么船舶的合同价格将不会受到影响,也不会发生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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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合同的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燃油消耗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实际燃油消耗超过该范围的比例达到或低于6%,则属于正常情况。

 

(b) 然而,如果通过实际测试得出的燃油消耗比承诺的燃油消耗标准高出六个百分点以上,那么合同价格将相应减少。每高出六个百分点,合同价格将减少二十万美元;如果燃油消耗的增幅超过六个百分点,则每多出一百分点,合同价格将减少二十万美元(不足一百分点的部分需进行比例调整)。

 

(c) 如果根据试航结果,主发动机的实际燃油消耗超过保证燃油消耗量的8%,则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章第3(d)条的规定,自行决定取消或终止本协议。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必要的调整或修正。此外,买方还可以接受以三百万美元为上限的减价来购买该船舶,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d) 如果根据工厂测试的结果,主发动机的实际燃油消耗超过保证燃油消耗标准的8%,则卖方有责任查明造成这一偏差的原因,并立即采取适当措施来纠正这一问题。同时,卖方还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或重新测试,以确保燃油消耗符合合同和规格要求。在完成这些调整后,卖方应尽快进行进一步的测试,以证明主发动机的燃油消耗确实符合要求。如果测试结果令人满意,卖方应向买方通知相关调整情况,并附上相关结果的副本。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六个营业日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卖方其对重新测试结果的接受或拒绝意见,以及拒绝的理由。如果买方未能在本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报告其是否接受重新测试及原因,则视为买方已接受了该重新测试的结果。

 

4. 无效权重

 

(a) 如果根据规范要求,船舶的实际载重量低于规定数值,且这一差距在1公吨以内,那么合同价格不应因此降低。具体细节请参阅本合同的第1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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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过,如果每满公吨的短缺量超过1公吨,则合同价格将需减少500美元。

 

(c) 如果船舶的实际载重量低于保证载重量的十吨以上,则买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第六条规定,选择拒绝接受该船舶,并依照本合同的第十条的规定取消或终止本合同。或者,买方也可以接受该船舶,但合同价格需相应减少三十万美元。

 

5. 撤销或取消行为的影响

 

双方明确同意如下条款:若买方根据本条第款规定取消或撤销本协议,则买方除享有本条款第X条中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措施外,无权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无论上述补偿方式如何,也不享有任何适用法律(包括英格兰法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买方特此放弃所有基于本协议或任何适用法律而产生的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

 

上述违约金是买方对于船舶交付出现任何延误,以及本条款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参数存在任何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所享有的唯一救济手段。该违约金可以替代买方因上述延误及不足而遭受的所有损失。除非本第三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卖方不对买方或任何第三方因上述延误及不足而遭受的任何其他损失、费用承担责任。这些损失包括但不限於船舶使用权的丧失、租船成本的增加、时间的浪费、生产量的减少、利润或收益的损失、融资成本的增加,以及其他合同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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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督与检查

 

1. 买方监督人的任命

 

买方应自费、承担费用并自行负责安排一名或多名代表前往建设方的造船厂,并由这些代表在买方书面授权下负责监督建设方所建造的船舶及其发动机及配件的建造过程。卖方同意协助为这些代表办理签证手续,前提是这些代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规与法律。买方承诺为这些代表的签证申请提供充分的通知时间。

 

监督人员必须遵守建筑商及其分包商场所内所适用的安全与保密规定。

 

2. 计划和图纸的批准

 

双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六十天内共同商定所有图纸和设计的清单,并将这些文件发送给买方。在监理人员到达造船厂之前,必须将清单中指定的图纸和设计发送给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这些图纸和设计后的十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评论。不过,如果这些图纸和设计已用于制造其他符合该船舶规格的船只,则买方无需对这些图纸和设计提出意见。尽管如此,买方仍有权放弃对现有图纸和设计的意见,前提是这些图纸和设计确实已被用于制造与所购船舶规格相同的其他船只。图纸的批准并不能免除卖方履行合同及规范要求的义务。

 

在监理员抵达建造商的船厂之前十五天,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造商,说明该监理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代表买方对各项计划和图纸提出意见。不过,这些意见仍需符合监理员的权限范围。

 

除非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督方或买方向施工方发出通知,否则上述计划和图纸将被视为获得买方的批准,施工方有义务按照这些计划和图纸进行施工。

 

建造方应向采购方提供一套经过相关分类协会批准的图纸,以供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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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监督部门进行监管与检查

 

对船舶及其机械、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定期检查应由建造方的分类协会或检查团队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建造符合合同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根据双方约定的测试清单进行相关测试,并有权检查船舶、其发动机、附件以及与船舶相关的所有材料。卖方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提前通知监督人员测试和检查的日期及地点。

 

如果监督人员发现任何不符合本合同及规范要求的建筑材料或工艺,监督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后,如果施工单位同意的话,应立即纠正这些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在任何情况下,即使买方和卖方在意见上存在分歧,施工单位仍然有权继续施工。不过,这并不妨碍买方根据合同条款将问题提交给船级社进行裁决或仲裁。此外,买方承诺并保证,监督人员将按照约定的检查清单、卖方的工作安排以及常规的造船惯例来进行检查,并且不会导致建筑成本的增加或船舶建造的延误。一旦检查或测试的结果得到监督人员的认可,那么就不必再次进行同样的检查或测试,只要这些检查或测试是符合船级社的要求和规范的。

 

承包商同意免费为监理人提供规模合适、设施齐全的办公空间,以及配有暖气与空调等设施的空间。此外,还包括其他符合惯例的便利设施,这些设施应位于承包商的造船厂内或附近。不过,无论是国内通信还是国际通信,或是与承包商造船厂以外的任何通信方式(如电话、传真、互联网等),相关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直至船舶交付为止,监理人应享有自由进入船舶、其发动机及附属设备,以及与船舶建造相关的任何其他场所的权利,包括承包商的船坞、车间、仓库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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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造者相关的分包商,他们在与船舶建造相关的工作中负责施工或储存材料。如果从广州南山区到卖方分包商的直线距离小于150公里,那么前往这些地点的运输和住宿费用将由买方承担;如果距离超过150公里,则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类型的运输工作均由买方负责安排。

 

买方承诺在船舶建造期间,始终在建造方的船厂保留足够数量的监督人员,以满足建造方对检查、测量以及参与各种测试或试验的需求。买方同意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都确保监督人员能够执行这些任务,无论这些检查、测量及测试是在白天还是晚上进行,无论是在周末(周六和周日)还是任何公共假日期间。

 

如果监理人因任何原因而未能进行任何检查或参加任何测试(在建设单位发出通知之后),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在不经过监理人的检查和监督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施工和/或测试。如此进行的工程应被视为得到了监理人的认可。当然,这种工程必须满足相关分类协会的要求(即与工程类别相关的测试、试验和检查方面),或者满足制造商的要求(即与制造商无关但相关的测试、试验和检查方面),或者满足卖方的要求(即与分类协会和制造商都无关的测试、试验和检查方面)。

 

监理人的决定、批准或建议应视为已由买方接受。一旦作出此类决定,除非得到建造方的同意,否则不得撤销、取消或修改。然而,如果监理人未能立即向建造方提出任何关于建筑物、船舶的设施或设备、发动机或附件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的修改要求,而监理人已经根据本合同或技术规范对这些项目进行了检查或测试,那么监理人应被视为已同意这些修改要求,此后不得再提出任何有关修改或其他投诉的要求。

 

在建造者的施工进度安排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在建造者的指导下,拍摄与船舶建造相关的所有重要时刻的照片。不过,这些照片只能拍摄到船舶及其部件。此外,买方也有权在建造者人员的严格指导下,自费拍摄这些时刻的照片或视频,但不得干扰卖方的工作进度。当然,买方拍摄到的这些照片或视频必须经过建造者的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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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建设方都需要逐个处理相关事务。如果建设方的工作出现任何延误或中断,应根据本合同的第七条第1款,视为交付日期的自动延长。

 

卖方还应协助买方为每位监督人员安排位于造船厂附近的住宿场所,并为所有非中国国籍的监督人员办理必要的居住许可和签证手续。这些手续需要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全程进行。当然,这些监督人员的国籍及其他个人信息必须符合中国当时适用的相关法规和要求。买方在收到卖方的发票后三十天内,应将建筑方产生的所有费用报给卖方报销。此外,卖方有权向买方收取百分之十的行政费用作为报酬。

 

4. 卖方的责任

 

根据本合同,买方聘用的监理人员应被视为始终处于买方的雇佣之下。卖方对于买方、监理人员或买方的员工及代理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过,如果这些人身伤害或死亡是由卖方或其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的严重过失造成的,则卖方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样,卖方对于买方、监理人员或买方的员工及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遭受损害或丢失也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这些损失或损害是由卖方或其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的严重过失造成的。

 

5. 工资与开支

 

主管人以及本条款下买方所雇佣的任何其他员工的工资和费用,均应由买方承担。

 

6. 监督员的更换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书面形式更换那些被认定为不专业且无法有效推动船舶建造进程的人员,同时需提供相应的理由。如果买方认为卖方的请求合理,则买方应尽快安排更换人员。必要时,买方可以派遣代表前往建造商的造船厂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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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修改、变更及附加条款

 

1. 效果如何?

 

关于船舶的建造所依据的具体规范和计划,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在此后任何时候进行修改或调整。不过,这些修改或调整在建设方看来,不得对其其他承诺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买方必须同意对合同价格、船舶交付时间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前提下,卖方承诺尽最大努力满足买方的合理要求,以便以合理的成本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上述修改或调整。任何关于修改或调整的协议都应包括关于合同价格增减的约定,以及关于交付时间延长或缩短的约定。同时,此类协议还应包含让卖方满意的其他补充条款,或者关于本合同或规范中因上述修改或调整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变更的内容。上述关于修改或调整规范和计划的协议可以通过正式签署的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来达成。双方根据前述方式交换的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应被视为对规范的修正,这些文件应被视作纳入本合同和规范之中。一旦达成关于修改或调整规范和计划的协议,卖方应按照该协议对船舶进行建造,包括对施工内容的增加或减少。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双方无法就合同价格的调整、交付时间的延长、向卖方提供额外的担保或修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达成一致,那么卖方就没有义务遵守买方提出的任何修改或调整要求。

 

2. 规则与条例等的变更等。

 

(1) 如果在本合同的签署日期之后,与本合同及相关规范相一致的那些规则和条例发生了任何变更或调整,而这些变更或调整是由分类协会或其他有权进行此类调整的机构所做出的,那么卖方和/或买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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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相互沟通。在买方从卖方收到上述通知后二十一天内,买方必须书面指示卖方关于任何修改或调整的细节。如果船舶的结构需要做出修改或调整,卖方应立即执行这些修改或调整。不过,在此之前,买方必须先同意这些修改或调整。

 

(a) 由于上述合规措施而产生的船舶合同价格的任何增减;以及/或者

 

(b) 由于这种合规要求而 necessitated 的、与交货时间相关的任何延长;和/或

 

(c) 至于船舶的保证载重、燃油消耗以及航速的任何增减情况,如果这种调整导致了载重、燃油消耗和航速的增加或减少,那么……

 

(d) 对于本合同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其他修改内容,如果此类修改是出于对合同条款的遵守而必需的,那么就可以进行此类修改;/或者

 

(e) 如果价格需要上涨,那么就需要向卖方提供其他符合卖方要求的担保物。

 

关于此类修改或变更的规定,应遵循上述针对规格和/或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时所规定的相同方式来进行。卖方将尽力降低这些修改或变更所带来的成本,以及船舶交付时间的延迟。

 

(2) 如果这些修改或调整并非由船舶检验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强制要求,而且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无法就合同价格的调整、交货时间的延长、保证的航速、燃油消耗及载重量等条款达成一致,或者无法为卖方提供额外的保障,或者无法更改本合同的条款,那么卖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规格继续进行船舶的建造工作,而买方则仍需遵守这些条款和规格,不得进行任何此类修改或调整。

 

(3) 然而,如果分类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进行这些修改或调整,那么,无论买方和卖方在合同价格调整、交货时间延长、保证速度、燃油消耗及载重量等方面存在何种争议,或者卖方需要提供更多保障措施,或者条款内容需要发生任何变更,这些争议都不应影响此类修改或调整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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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存在任何合同条款,卖方应立即遵守这些修改或变更。无论如何,相关修改或变更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同时,卖方有权请求延长交付日期、增加合同价格,或者对合同条款进行其他调整。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此类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来解决,具体程序应遵循本合同的第十三条规定。

 

3. 材料和/或设备的替换

 

如果本合同以及船舶建造规范所要求的任何设备、材料、设施、服务或零部件无法及时获得或提供,或者规范中存在错误,或者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或者市场上没有符合要求的类似设备或零部件可供使用,或者这些设备或零部件不符合国际或行业标准,或者出现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事件或紧急情况(但这并不妨碍卖方延长交付日期的权利),从而影响到船舶的按时建造和交付,则卖方有权选择使用质量相当但能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的替代设备或材料、设施、服务或零部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关于这些替代产品或服务的证明。

 

4. 买方提供的物品

 

买方应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关费用,将规格书中规定的物品送至建筑方的造船厂。这些物品应由买方通过其账户进行交付(“买方提供的物品”)。所有物品的送达时间必须遵循卖方所指定的期限。

 

如果买方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将所提供的物品以及相关的文件、图纸等其他资料交付给卖方,那么船舶的交付时间将自动延长相应的延迟时长。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承担由于交货延误而给卖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该付款义务应在船舶交付时履行完毕。

 

此外,如果买方提供的物品交付延迟超过十五天,卖方有权继续进行船舶的建造工作,而不必在船舶上安装这些物品。不过,卖方仍享有上述权利。买方则必须接受这样完成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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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方有责任按照规范要求在货物交付后对其进行处理和储存。同时,建造方还应自行承担将货物安装到船舶上的费用。

 

如果制造商有此要求,买方应在制造商规定的时间内,无偿地为制造商提供相关人员的协助,帮助他们将所采购的零部件安装在船舶上或船上,或者由这些人员自行进行安装工作,必要时还可以在制造商的船厂进行必要的调整。

 

当买方提供的货物送达后,双方应共同进行开箱检查。如果发现有任何损坏或不适合安装的情况,制造商有权拒绝接受这些货物。在制造商的船厂存放期间,这些货物必须贴上明确的标签,以便能够顺利安装到船舶上。

 

卖方不对买方提供的商品的质量、性能或效率负责,也不有义务为因质量、性能或效率问题而产生的缺陷提供任何担保。

 

如果买方根据本合同解除合同或撤销协议,则卖方必须返还其已收到的所有由买方提供的物品。如果卖方认为任何此类物品的返还是不可能的或不切实际的,那么卖方应当赔偿买方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以买方购买这些物品时的发票价格为准,不包括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其他所有费用)。对于无法返还的物品,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5. 可归因于买方指定方的相关问题

 

如果卖方应买方的要求或按照买方的指定,与设计师和/或供应商签订设计合同和/或设备采购合同(或类似协议),那么任何导致卖方在生产和供应图纸、证书、文件、设备和服务方面出现延误或失败的情况;任何涉及缺陷、不足、性能问题、数量或质量问题的事件;以及任何由设计师和/或供应商造成的、并影响到卖方正在进行的或可能影响的船舶建造和/或交付过程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对船舶的性能、安全性、操作、设计、质量、试航、建造、交付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影響),都将被视为“因买方原因而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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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与买方相关的费用都将由买方单独承担,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具体包括: (a)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交货日期可以自动延长或推迟,延长的期限取决于与买方有关的那些问题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解决;(b) 卖方因与买方有关的问题而产生的额外成本和费用,应计入合同总价的最后一期支付中;(c) 如果与买方有关的问题累计持续十五天以上,卖方有权选择:要么在买方指定的时间内以买方承担的成本更换相关设计师和/或供应商,要么继续进行船舶的建造和交付。而买方则有义务接受并接收如此交付的船舶,即便在交付时仍然存在与买方有关的问题。

 

在建造方在指定日期之前向购买方发出六十天通知之后,如果由于非卖方原因导致任何设备或材料的供应出现延迟或质量问题,或者购买方要求或倾向于使用制造商名单中对应的供应商提供上述设备或材料,则双方同意并确认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影响、风险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船舶的性能、安全、操作、设计、质量、试航、建造、交付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本合同的交付日期应自动延长,直至上述延迟、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此外,卖方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和费用中,有一半应由购买方承担,并计入合同最终支付款项中。如果此类延迟、质量问题持续十天内仍未解决,卖方有权选择:用制造商名单中的其他供应商来替代原供应商,双方共同承担与替换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或者继续完成船舶的建造和交付,而购买方有义务接受并接收已交付的船舶,即便在交付时仍存在未解决的延迟、质量问题或负面影响。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买方都应自行承担费用,积极并及时地与卖方、设计师及供应商进行合作或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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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快妥善解决和/或消除上述问题、困难、影响、风险及后果,应尽一切努力及时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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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判程序

 

1. 通知/提示

 

买方应至少在船舶试航的时间和地点提前二十一天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获得卖方的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具体的试航日期和地点。买方应立即确认收到该通知。监督员以及买方的代表有权在试航期间登上船舶,观察船舶的运行情况。如果监督员在收到通知后未能出席,则视为买方放弃让监督员参加试航的权利,此时建造方可以在没有监督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试航。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接受经过船级社和建造方共同签署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表明经过本次试航后的船舶符合合同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尽管可能存在一些小的调整和修改。卖方同意协助安排监督员申请签证以进入中国。然而,如果监督员的国籍或其他个人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规,买方应立即更换监督员。否则,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付日期将因买方造成的延误而顺延。如果在试航日期当天出现恶劣天气,试航将在天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在下一个合适的日期继续进行。双方认识到,中国海域的天气状况可能会突然发生变化,因此,如果试航期间天气突然恶化,导致试航无法继续,则试航将暂停,直到下一个天气条件较好的日期再继续进行,除非买方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表示同意接受在恶劣天气变化之前的试航结果。

 

在试运行期间,对船舶的任何部分以及其设备进行了检查与测试,结果显示这些部件和设备符合本合同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后续的试运行过程中,无需再次进行此类检查与测试。

 

如果由于天气或海洋状况不佳导致试运行出现延误,那么交货日期可以相应延长相应的延迟时间。不过,这种延长期限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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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此类延期应视为对交货日期的双方同意变更,并且与本合同所规定的允许和禁止的延迟情况有所区别。允许出现的延迟情况使得买方有权取消或终止本合同。

 

2. 执行程度如何

 

(a) 与船舶的试运行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在试运行期间,建造方需自行负责提供必要的船员,以确保船舶能够安全航行。试运行的进行应遵循规范中的规定,并且必须证明已经满足了规范中所要求的性能标准。

 

试运行的流程由建造方决定,应在配备有速度测量设备的试验水池内进行。

 

(b) 制造商应提供足够数量的水、燃油和润滑油给船舶使用,不过润滑油和液压油除外,这些材料应由买方根据规范要求在试车或重新试车过程中提供。卖方提供的燃油和润滑油,以及买方提供的润滑油和液压油,都必须符合相关发动机规格要求。在试车或重新试车过程中所使用的水、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和润滑油的费用将由制造商承担。

 

3. 试验载荷下河道的形态变化

 

除了买方根据本条第2款第(b)项所提供的物资外,建造方还必须为船舶提供足够数量的淡水以及其他用于试航所需的物资。为了将船舶维持在规范规定的试航载重量下,所需的水压舱物(淡水、海水以及其它必要的压舱物)应由建造方承担费用。

 

4. 接受或拒绝的方式

 

(a) 在得知船舶的试航已经完成的通知后,买方或监督人员应在十天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开发商报告其对该船舶的接受意见,或者说明拒绝的理由。同时,应列出买方或监督人认为不符合本合同及/或技术规范要求的各项条款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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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然而,如果试运行的结果表明,船舶或其任何部分,包括其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及规范的要求,那么建造方应会同监理人员查明故障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修复。建造方还应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或重新试运行。在建造方通知已完成这些修改、调整或重新试运行后,买方应在五天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卖方其对船舶的接受或拒绝意见,以及相应的理由。本条第1款中的通知要求不适用于此类重新试运行。卖方有权进行任何此类修改、调整或重新试运行,而买方也同意让卖方享有这一权利。

 

(c) 如果买方未在六天内,或者根据上述第(a)款和第(b)款规定的三天内,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卖方其对该船舶的接受或拒绝意见,以及导致拒绝的具体原因和那些不符合本合同及/或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清单,那么买方将被视为已经接受了该船舶。

 

(d) 如果各方在关于船舶的试运行或进一步测试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此类争议应依照本条款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e) 根据下文第六条第6款的规定,本条款中任何内容均不得妨碍买方在试运转之后,以及在进行进一步的测试或试验时接受该船舶的实际情况和/或相关意见。卖方有义务尽快处理这些情况和意见(如果这些情况和意见是卖方书面认可的,并且可以归因于卖方)。

 

5. 剩余消耗品的处置方式

 

如果设备在买方验收时仍然携带有来自建造方的燃油、淡水或其他未使用的消耗品,那么买方同意以建造方在交货港口时的原始购买价格从卖方处购买这些物品。买方的付款方式应按照本合同的第二条第3款(e)项和第四条第3款(e)项的规定进行。在计算消耗量时,主发动机、其他机械设备及其管道、尾管等部件中剩余的润滑油、液压油及润滑脂不应计入消耗量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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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应自行承担试验运行或重新试验运行所需的润滑油和液压油的供应费用。卖方将按照原采购价格来补偿买方实际使用的润滑油和液压油的费用。卖方的付款方式应符合本合同的第二条第3款(e)项和第四条第3款(e)项的规定。

 

6. 接受的效果

 

买方根据上述条款对船舶的接受行为具有最终性和约束力,这一接受行为适用于船舶是否符合本合同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如果卖方能够满足所有关于交付的程序要求,那么买方就不得拒绝卖方的正式交付行为。

 

如果在船舶交付时存在任何缺陷,这些缺陷应当得到修复。如果这些缺陷并不严重,且不会影响到船舶的安全性、船员的安全、乘客的舒适性或货物的运输,那么卖方仍然有权提出交付该船舶的请求,而买方则有义务接受该船舶的交付。不过,前提是:

 

(i) 卖方应尽快自行采取措施来弥补不足之处,并满足所有要求。

 

(ii) 如果消除这些缺陷会影响到船舶的及时交付,那么卖方有义务为买方因处理这些轻微不符合标准的问题而在中国其他地方所承担的直接费用提供赔偿。不过,卖方无需承担与船舶相关的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害,例如租船费用损失、时间损失、利润或收益损失,以及滞期费等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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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交付方式

 

1. 时间和地点

 

船舶应由卖方安全运送到买方的造船厂,时间不得晚于30日。那个2029年11月,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船舶”的建造出现延迟,或者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履行时间被延长或推迟(这些原因符合合同条款及/或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那么上述“船舶”的交付时间也将相应延长。

 

根据本合同的条款,上述日期或之后任何被推迟或延长的交付日期,均被称为“交付日期”。

 

卖方和买方同意,如果船舶的交付时间超过15天后进行,则不得交付该船舶。那个在12月之前,但不得早于明年1月开始交付,除非卖方和买方书面约定有所不同。不过,如果船舶在15个月后完成建造并达到实物交付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开始交付了。那个在明年一月之前,即十二月内,双方应签署一份完成协议,确认船舶已满足物理交付条件,并将在明年一月的第一个星期进行交付。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任何延迟,均视为买方的责任,而非卖方不可接受的延迟(如果确实存在此类延迟的话)。

 

2. 实施的时间与方式

 

前提是,买方和卖方都必须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所有义务。船舶的交付应由双方同时完成:一方向另一方提交《交付与接受协议》,从而确认卖方已交付船舶,买方也同意接受该船舶。《交付与接受协议》应制作三份,并由双方各签署一份。

 

3. 需要交付给买方的文件

 

一旦买方接受该船舶,卖方应将以下文件交付给买方(具体内容请参阅本合同的第五条第2项的规定):

 

(a) 根据规范要求,由建设单位制定的船舶试验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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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船舶设备的清单协议,包括所有配件等,所有这些设备均应符合规范中的要求;该清单由建造方编制。

 

(c) 由本文件第六条第5款所指的建造者所制定的关于消耗性物品储存的规定;

 

(d) 根据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已完成与船舶相关的图纸和计划文件,这些文件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供。

 

(e) 死重与倾斜实验的实施方案,由实施者制定;

 

(f) 根据规范要求,船舶离港时必须携带所有必要的设备及相关检测证书,这些文件需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供。

 

所有密码和用户访问代码(如适用)。

 

所有证书应一式一份提交给船舶方,另外两份则提交给买方。

 

如果由船舶检验机构或建筑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出具的完整期限证书在交付时无法获得,那么由该检验机构或第三方出具的临时证书也是可以接受的。这些临时证书应包含完整的证书内容,而这些完整证书则必须由建筑方在船舶交付后提供,无论如何,这些临时证书必须在其有效期到期之前提供给买方。

 

(g) 卖方出具的保修声明指出:船舶在交付给买方时,必须完全无负债状态,即船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费用、索赔、债务或其他限制因素。此外,船舶还必须完全免除由交货港口所在省份或国家征收的各种税费;同时,卖方也必须免除其对分包商、员工及船员所承担的所有责任,以及因船舶在试航或重新试航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h) 由卖方出具的商业发票;

 

(i) 销售清单由卖方编制;

 

(j) 由建造者出具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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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题与风险

 

船舶的所有权及风险应在船舶交付给买方时才转移给买方。如上所述,必须明确的是,在船舶交付之前,船舶及其设备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卖方,而相关风险也由卖方承担。

 

5. 移除血管装置

 

买方应在船舶交付并收到验收证明后立即接管该船舶,并在交付后的七天内将船舶从建造方的场所搬离。如果买方在上述七天内未能将船舶从建造方的场所搬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卖方有权在之后任何时间要求买方立即搬离船舶,但买方仍需向卖方支付船舶的合理拖航费用。

 

6. 血管的松紧度

 

如果买方在合同完成之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船舶,则卖方有权将船舶提报给其他买家进行交付。

 

7. 备用零件

 

卖方应根据制造商的标准交货规定,或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提供船舶所需的备件、工具及配件。这些备件、工具及配件的成本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卖方应按照自己的惯例妥善保管这些物品,并将其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方,具体方式应根据船舶的规模和类型来确定。在对本船进行任何测试或试验的过程中,如有必要,卖方有权使用船舶的备件、工具及配件,但在交货日期之前,卖方必须将所有使用的备件更换为新的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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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交货时间的延迟及延长

 

1. 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原因

 

如果在实际交付之前,由于战争、封锁、政变、叛乱、动员、内乱、骚乱、罢工、破坏活动、城市级别的停工措施、当地温度超过36摄氏度或低于零下10摄氏度、自然灾害、公敌威胁、恐怖主义、瘟疫以及任何流行病(包括相关的检疫、封锁、控制、边境限制等措施)、外部电源供应中断、禁运、地震、海啸、台风、飓风、风暴或其他任何超出卖方及其分包商或关键设备供应商(如主机、螺旋桨、变速箱等)合理控制范围的突发事件,导致船舶的建造或交付受到延误;或者由于卖方或其分包商或关键设备供应商的设备损坏、丢失或损坏,或者船舶或其任何部件在运输过程中或在储存期间因火灾、洪水、交通事故、海运/空运事故、损失或其他任何超出卖方及其分包商或供应商合理控制范围的突发事件而遭受损害;又或者由于卖方或其分包商或供应商的破产,或者由于上述原因或其他任何超出卖方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卖方或供应链在船舶方面出现中断、暂停、影响或延迟,那么在任何此类情况下,只要这种事件或其原因在签署本合同时无法预见,且卖方也无法通过努力避免或克服这些问题,卖方无需对此类延误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本合同的交付日期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所有延误时间的总和。不过,买方仍有权根据本文第3条解除合同,同时仍需遵守本合同中允许延长交付日期的所有其他条款。

 

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上述任何情况发生,卖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对船舶建造进程造成的延误。

 

2. 延迟通知

 

自任何导致卖方认为有权根据本文获得延期履行的事件发生之日起七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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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交付时间到来时,卖方应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买方该事件发生的日期以及相关原因。

 

同样,在上述事件结束后的七天内,卖方必须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买方该事件结束的日期,同时明确指出由于该事件导致船舶交付日期延长的最长时限。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的通知后十天内不予确认该延长交付日期的要求,则视为买方放弃了对此延期的异议权利。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表发出任何通知,那么将被视为卖方放弃了要求延长船舶交付日期的权利。

 

3. 因过度延迟而有权取消预订

 

如果因第八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原因导致的延误总时间达到一百八十天或更长,或者因本条款第三款第一款中提到的不可允许延误导致的延误总时间达到三百六十天或更长,那么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延误均不包括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仲裁程序所导致的延误、买方违约所导致的延误,以及买方提供的物品交付延迟所导致的延误。同时,这些延误也不包括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条款其他规定可以延长或推迟船舶交付时间的延误。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取消或终止本合同,只需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卖方发出取消或终止通知即可,此时应适用本合同的第十条相关规定。

 

4. 允许延误的定义

 

由于本文第八条第1款所规定的原因导致的延迟,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或适用法律允许延长的延迟情况,以及因买方造成的延迟,均应被视为“允许的延迟”。这些延迟与“不允许的延迟”相区别——后者会导致船舶的合同价格按照本合同的第三条规定进行调整。尽管本合同有其他相关规定,双方同意:如果由于买方的违约行为、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或者由于本合同中所述的原因导致交付日期的延长,则卖方有权延长交付日期。此类交付日期的延长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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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变更应被视为双方共同同意的交货日期调整。这些变更与允许存在的延误情况有所不同,允许存在的延误情况使得买方有权取消或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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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产品质量保证

 

1. 对质量与工艺的保证

 

根据以下条款规定,卖方承诺免费修复船舶、船体及机械中的所有缺陷,但买方提供的物品除外。这些缺陷若由卖方提供的劣质材料或不良工艺造成,则卖方仍应承担责任。不过,前提是:⑴ 这些缺陷必须在船舶交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被发现,并且必须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向卖方发出通知;⑵ 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本条第3款(a)项所规定的范围,同时卖方的相关责任也受本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排除情形所限制。

 

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谓“船舶”,应包括其船体、机械装置以及相关设备,但购买方提供或代表购买方提供的任何部件均不计入“船舶”的范畴之内。

 

尽管有上述规定,卖方还承诺对根据本条第九款进行修理或更换的部件,在修理或更换完成后六个月内提供进一步的保修服务。不过,无论何种情况下,所有此类延长保修期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从船舶交付给买方并被接受之日起计算。

 

2. 缺陷通知

 

买方应在发现任何符合本保修条款要求的缺陷后,尽快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卖方。买方在书面通知中应详细说明缺陷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对于在上述十二个月期限到期之前发现的缺陷,卖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卖方在期限到期后的三天内收到相关通知。

 

3. 缺陷的解决方法

 

(a) 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修复根据本条款所保证的船舶存在的任何缺陷。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操作,以符合双方的要求。上述修理或更换工作,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论如何,均由卖方负责,且是卖方唯一的责任与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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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无论依据本合同还是任何适用法律,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情况如何,只要所有必要的维修或更换工作由建造方在其船厂或其他指定地点完成(如3(b)条所述),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负责因买方为让船舶准备好进行维修或更换而发生的任何拖航、码头使用、港口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无论如何,船舶必须由买方独自承担费用,将其妥善安置在选定的地点,以便进行维修或更换工作。

 

(b) 然而,如果由卖方进行维修并不现实,则买方应负责在其他合适的地方进行必要的维修或更换工作。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将替换零件或材料提供给船舶,除非这样做会损害或延误船舶的正常运行或工作时间表。当卖方交付了经过维修或更换的替换零件后,买方及其船员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即可自行拆卸并重新安装这些零件,除非某些零件的安装需要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如果买方决定在别处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修或更换工作,那么买方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维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如果这样做不会延误船舶的正常运行或工作时间表,那么卖方有权通过自己的代表或船级社的代表来核实所投诉的缺陷的性质和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在检查完成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说明是否接受这些缺陷作为本保证范围内的维修对象。如果卖方认为这些缺陷确实需要维修,那么卖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相当于以下两项金额之一的费用:(i) 实际维修费用及运输费用;(ii) 中国、韩国和新加坡等地知名造船厂提供的类似维修服务的平均成本。

 

(c) 本条款下任何争议均应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仲裁处理。

 

4. 卖方的责任范围

 

卖方对于船舶存在的其他任何缺陷不负任何责任或义务,除非这些缺陷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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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无需承担任何因设备正常磨损而产生的维修义务,也无需对设备的任何损坏负责。此外,卖方对于因火灾、海上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备缺陷,或是由于买方、其员工或代理人(包括设备的管理人员、船员和乘客,以及除卖方、其员工、代理人或分包商之外的任何人在设备上进行的操作而引发的缺陷,也不负任何责任。同样,卖方对于由非卖方及其分包商进行维修或更换,或由买方未经卖方同意而进行的改造或添加行为所导致的设备缺陷,亦不承担责任。

 

在按照合同条款将船舶交付给买方之后,卖方便应免除所有因本合同或任何适用法律而产生的责任和义务(但本第九条中明确规定的对买方的义务除外)。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工艺、材料或设备缺陷的责任,以及因卖方的行为、疏忽或违约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否因本合同或任何适用法律而引发,卖方的责任仅限于履行本文第1段所述的维修和更换义务,而不包括其他类型的责任、义务和责任,例如:(i) 间接损失或特殊损失;(ii) 因任何原因产生的任何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於管理费、飞行员费用、消耗的燃料或润滑油、船舶或其任何部件的损坏等,无论这些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是否是由本文第1段所述的缺陷直接或间接导致的;(iii) 由于任何原因而产生的时间损失、使用损失、租赁损失、利润或收益损失以及滞期费。

 

本条款所提供的保证以及卖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仅限于本条款第1款中明确规定的维修或更换义务),是排他性的,且替代了买方其他所有形式的补救措施、保证、条件、担保或责任。买方特此放弃一切因适用法律(包括英格兰法律)或合同本身而产生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责任,也不放弃因卖方疏忽而引发的任何责任。除非通过由卖方和买方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书面文件,否则不得扩展、修改或更改此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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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买方的撤销、拒绝及退货权利

 

1. 在船舶交付之前,买方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均视为对卖方的预付款。如果买方依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行使取消或终止合同的权利,那么买方必须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卖方,而该取消或终止行为自通知被卖方收到之日起开始生效。

 

为了明确起见,使买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合同的事件或情况,仅限于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那些能够允许买方如此操作的事件或情况。任何其他事件或情形均不得使买方享有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来取消或终止合同的权利。

 

2. 卖方应在四十五个银行工作日内,以美元形式退还买方已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款项。除非卖方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仲裁来质疑买方的取消或终止行为。如果卖方对上述买方的取消或终止行为提出异议并提起仲裁,那么卖方无需进行退款,而买方也无权向退款担保人要求还款,直到买卖双方达成最终裁决,且该裁决支持买方的取消或终止行为,并将该裁决书交付给卖方为止。如果卖方有义务进行退款,则卖方应按照百分之六的利率向买方支付利息。如果买方根据第三条第1款、第2款、第3款或第4款,或者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取消了或终止了合同,那么卖方就需按照上述利率支付利息。不过,如果买方的取消或终止行为是根据第十条第4款或第十二条第2款第b项的规定进行的,那么卖方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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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卖方向买方返还款项后,卖方对买方所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及义务,以及买方依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对卖方享有的所有权利和索赔要求,都将立即被完全免除。根据前述条款,卖方向买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如有的话)即构成卖方对买方的最终义务,这相当于放弃了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4. 除了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以及第八条第3款规定的买方有权终止或撤销合同之外,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卖方将被视为违约,买方有权根据本第十条条款终止或撤销本合同:

 

(a) 如果卖方以任何形式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裁定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在中国因上述原因而受到法院关于解散或重组公司的命令,那么……

 

(b) 由清算人、接收人或受托人负责管理卖方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者法院下令冻结卖方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者

 

(c) 卖方已解散、清算或不再作为公司注册在注册地;或者卖方整体停止经营业务,或者宣布此类事件即将发生。但这种情况不包括由于集团内部重组、IPO需求以及为了融资目的而进行的重组等情况。

 

(d) 若上述第(a)、(b)和/或(c)款中描述的任何事件发生在退款担保人中,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意识到该事件后六十天内仍无法找到新的替代退款担保人,则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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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买方违约

 

1. 违约的定义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购买方即被视为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a) 买家未能支付那1个单位的金额。st或者两个nd或者3个rd或者4那个当根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任何款项到期需要支付时,应立即向卖方支付该款项;或者

 

(b) 买方未能按时存入或支付那5个单位的资金。那个根据本合同第二章第3款(e)项和第4款(e)项的规定,卖方应支付款项。但前提是买方必须已经按照本合同第二章的规定,收到了卖方的付款请求;或者

 

(c) 买方未能根据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向卖方交付企业担保;或者

 

(d) 当卖方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将船舶交付或准备交付给买方时,买方未能接收该船舶;或者

 

(e) 买方或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以任何形式申请破产保护,或被判定为破产或无力偿债;或者由于上述原因,法院下令解散或重组买方企业。

 

(f) 如果法院命令要求,或者清算人、接收人或受托人被任命来管理买方或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者,如果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命令冻结买方或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g) 买方或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被解散、清算或不再作为公司注册在注册地;或者买方整体停止经营业务,或者宣布有意发生此类情况,但这种情况不会因集团内部重组、IPO需求或融资目的而发生变化;或者

 

(h) 如果上述第(e)、(f)和/(g)段中所描述的任何事件发生在支付担保人身上,且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的三十天内未能找到一位能够得到卖方认可的新的支付担保人来提供新的支付保障,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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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买方未能根据第二条条款提供并/或维持有效的支付担保;或者

 

(i) 买方(包括所有监督人员以及买方的代表和员工)违反了本合同的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样,买方(包括所有监督人员及其各自的受益方、股东、关联方、董事、官员、员工、代理人和顾问)也违反了本合同的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2. 违约通知

 

如果买方违反本条第1款第(a)、(b)、(c)或(d)项中的任何规定,卖方应在该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买方。

 

如果买方违反本条款第1款第(e)、(f)、(g)、(h)或(i)项中的任何规定,卖方无需通知买方这一违约情况。

 

3. 利息和费用

 

(a) 如果买方未按照本条第1款(a)项和/或(b)项的规定支付任何款项,那么买方必须从该款项的到期日开始,按每年6%的利率支付利息,直到卖方收到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上述所有利息。如果买方未能按照本条第1款(d)项的规定在要求的时间内接收船舶,那么买方将被视为未支付该款项。那个买方必须按上述条款规定,从船舶由卖方交付给买方的那天起,开始按月支付利息。如果发生本文第1款(e)、(f)、(g)、(h)或(i)项所述的任何情况,那么买方将被视为未支付合同价款的任何部分,并且必须从发生该情况的那一天起,按照上述利率继续支付利息。

 

(b) 如果买方违反本条第1款的规定而违约,那么买方还必须承担卖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开支以及损失。此外,买方还需要支付自费用、开支、损失产生之日起至卖方实际收到全部应缴款项之日为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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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船舶交付之前发生搁浅情况

 

(a) 如果买方出现本文第1段所规定的任何违约行为,则交付日期将自动推迟,延长期限取决于买方违约的持续时间。

 

(b) 如果买方违反本条第1款第(a)、(b)、(c)、(d)项所规定的义务,且这种违约情况持续十五天以上;或者出现本条第1款第(e)、(f)、(g)、(h)、(i)项所规定的情形,那么卖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i) 卖方有权选择取消或终止本合同。只要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买方发出通知,即可实现这一终止行为。一旦买方收到关于合同取消或终止的通知,所有买方提供的物品应立即成为卖方的财产。同时,该船舶及其所有设备和机械也将由卖方单独处理,可以出售或用于其他目的。

 

(ii) 如果本合同被取消或终止,卖方有权保留买方已支付给卖方的合同价款中的任何一部分款项。

 

(iii) (适用于本文第1款(a)项、1款(e)项、1款(f)项、1款(g)项、1款(h)项或1款(i)中定义的任何买方。卖方应在不损害其向买方追偿5的权利的前提下进行此类操作。)那个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将船舶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各项分期付款、利息、费用等,买方有权宣布合同中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应立即支付。一旦做出此类声明,卖方就有权立即从企业担保方处要求支付所有未支付的款项。

 

5. 船只的出售

 

(a) 如果上述情况下本合同被取消或终止,卖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完成该船舶的建造工作。同时,卖方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以公开或私下方式出售该船舶,而无需对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b) 如果船舶在完工状态下被出售,那么卖方收到的销售款项应首先用于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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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次销售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由于买方违约而由卖方承担的其他费用。此外,还需支付合同中未结清的款项及/或剩余金额,同时需支付上述款项在相应到期日之后直至执行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利息的利率则按照上述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计算。

 

(c) 如果船舶在未完成状态下被出售,卖方所获得的销售款项应先用于支付与此次出售相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因买方违约而由卖方承担的其他费用。之后,这些款项还将用于支付船舶建造所需的全部成本(此处所指的建造成本包括但不仅限于与设备、技术设计及相关材料相关的所有人工费用,以及卖方为购买或即将购买这些设备和材料所支付的费用)。此外,这些款项还可用于支付与船舶相关的所有税费、费用及特许权使用费,不过卖方可以保留一部分款项作为补偿。最后,这些款项还将用于赔偿卖方因本合同被取消或终止而遭受的合理利润损失。

 

(d) 在上述任何销售事件中,如果销售所得金额超过上述用途所需的款项总额,则卖方应立即无息将超出部分支付给买方。不过,每次支付给买方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的款项总额以及买方提供的物品的购买费用(如有)。

 

(e) 如果销售所得不足以支付上述所有款项,买方应应卖方的要求立即补足差额。

 

(f) 为了消除任何疑问,本合同的第十一条第5款绝不会限制或损害卖方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该船舶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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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保险

 

1. 保险覆盖范围的范围

 

从船舶首段开始铺设龙骨到整个船舶完工并交付给买方并被买方接受为止,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确保船舶以及所有机械、材料、设备、附件等都被妥善投保,使用一流的中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以覆盖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这些物品包括买方提供的物品,以及被安装到船舶上的所有部件。

 

在船舶交付之日,此类保险金额至少应等于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全部金额的百分百,其中不包括买方提供的物品价值三百万美元的部分。上述保险应以卖方的名义办理,所有因该保险而产生的损失都应由卖方承担。

 

2. 已收回金额的运用

 

(a) 部分损失:

 

如果船舶在买卖双方验收和交付之前因任何保险范围内的原因受到损坏,且这种损坏并未导致船舶的实际或推定全损,则卖方可以将根据本条第1款所述的保险政策获得的赔偿金额用于修复船舶的损坏部分,具体方式可由分类协会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规范要求来决定。同时,卖方无需向买方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如果船舶的修复符合本合同及规范的要求,那么买方应接受该船舶,并且不得对任何损坏、间接损失或贬值提出索赔。

 

(b) 全损:

 

但是,如果船舶被认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则卖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i) 根据双方的共同协议,应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险单所获得的赔偿金额将用于修复或弥补船舶受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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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双方先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同意适当延长交付日期,并调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包括合同价格,以便完成上述重建工作,那么可以重新安装买方提供的物品。

 

(ii)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双方无法就上述条款达成一致,那么卖方应立即退还买方已支付给卖方的所有款项,且无需支付利息。此时,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双方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将随之终止。

 

在收到关于船舶发生实际或推定全损的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后三十天内,买方必须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卖方通知其同意或不同意本条第2款(b)项的决定。如果买方未能如此通知卖方,则视为买方不同意该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合同将被视为被取消或终止,本条第2款(b)项(ii)项将适用。

 

3. 卖方保证义务的终止

 

卖方在交付并获得买方验收后,其对该艘船舶进行保险的义务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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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争议与仲裁

 

1. 程序/流程

 

如果双方在本合同或相关条款中产生的任何问题上存在分歧,且这些分歧无法由双方自行解决,那么此类争议应通过在英国伦敦的伦敦海事仲裁协会进行的仲裁来解决。仲裁程序应遵循英格兰的法律以及伦敦海事仲裁协会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请求进行仲裁。当任何一方提出仲裁请求时,必须明确说明该方所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以及具体涉及哪些争议事项。在收到仲裁请求通知后二十天内,另一方必须再指定一名仲裁员。随后,这两名仲裁员将共同选出第三名仲裁员,这三位仲裁员将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该争议。这三位仲裁员必须是伦敦海事仲裁协会的正式成员。

 

然而,如果上述另一方在收到仲裁通知后二十天内仍未能任命第二位仲裁员,那么该方将被视为已接受并认可由请求仲裁的一方所任命的仲裁员作为自己的仲裁员。此时,仲裁程序将由这位唯一的仲裁员继续进行,他才有权组成仲裁委员会。此外,如果由各方分别任命的两位仲裁员在第二位仲裁员被任命之日起二十天内仍无法就第三位仲裁员的任命达成一致,那么其中一位仲裁员可以提请LMAA主席任命第三位仲裁员。仲裁员的裁决,无论是由唯一仲裁员还是由三位仲裁员中的多数意见作出,均具有最终效力,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

 

2. 经双方同意的替代性仲裁方式

 

尽管本文有前述规定,但如果关于船舶、其机械和设备以及相关材料的品质或工艺方面出现任何争议或意见分歧,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此类争议提交给相关分类协会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分类协会的鉴定意见将具有最终效力,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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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奖励通知

 

任何裁决通知都应立即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卖方和买方。

 

4. 费用/开支

 

仲裁员应确定由哪一方承担仲裁费用,或者确定每方应承担多少比例的仲裁费用。

 

5. 仲裁奖/荣誉

 

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对相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英格兰法律所赋予的任何上诉权利,在此被双方明确排除在外。

 

6. 法庭诉讼程序

 

对任何仲裁裁决的判决都可以提交给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7. 交货时间的变更

 

如果因在船舶交付之前发生的任何问题而需要仲裁的话,卖方无权延长本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交付日期;买方也无权推迟其在交付日期对船舶的验收。然而,如果仲裁结果对船舶的构造产生了影响,那么卖方将被允许延长交付日期,而仲裁裁决中应明确说明卖方可以延长交付日期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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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转让权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或让与给其他个人或公司,除非得到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而对方的同意不得无故拒绝给予。

 

尽管有相反的规定,买方可以在船舶交付时或之前,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不包括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转让给为船舶融资提供支持的银行、银行联合体或金融机构,或是任何协助进行船舶融资的商业机构。不过,买方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图纸、监督船舶的运行等职责。卖方同意以符合买方融资合作伙伴接受的方式,记录这一转让行为。

 

如果买方决定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一些权利与利益,那么买方必须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格式向卖方发出转让通知。卖方也必须以双方能接受的格式对这份转让通知进行确认。通过这种转让,卖方不再负有任何额外的义务或风险,仅承担在转让生效日期之前就已存在的那些义务和风险。

 

卖方应协助买方从退款担保方获得关于买方在退款保证项下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确认文件。尽管合同及/或退款保证可以被转让给第三方,但任何与合同及/或退款保证相关的还款请求仍应以买方的名义进行。

 

买方有权在本合同下指定另一实体作为新的购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签订一份符合双方要求的提名协议,以便将本合同转让给该实体。当然,该实体必须完全由买方旗下的公司所拥有,并且本合同第II.6条中所规定的企业担保条款仍继续有效。

 

据了解,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费用或法律支出,无论是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还是因买方提出的退款请求而产生的,都应由买方承担。而卖方为咨询专家或律师所产生的费用,则应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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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税收与关税

 

1. 税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印花税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对于卖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国家购买用于船舶建造所需的各类物品或服务所缴纳的任何税款和/或关税,也由卖方负责支付。

 

买方需负责其雇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这包括主管人员、其他员工、代理商以及代表等。这些人员需要在建设方的船厂或场所工作。

 

所有与买方所提供的商品相关的税费、关税、印花税、各种费用等,无论其性质如何,均由买方承担。

 

2. 职责/义务

 

买方应承担并支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税费、关税、印花税等费用。不过,对于卖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规格要求所采购的物资所涉及的税费、关税、印花税等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除了上述所述的税费之外,任何其他税费均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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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专利、商标和版权

 

该设备的机械和器材上可能标有制造商的专利号、商标或商品名称。卖方有责任为买方免除任何与专利相关责任或专利侵权索赔带来的负担,这包括因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使用或制造的任何专利产品或可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任何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本文件中所述内容不得被视为对本合同所涉及设备的任何专利、商标或版权权利的转让。所有此类权利均保留给其真正的合法所有者。尽管本文件中有相反的条款规定,但卖方根据本条的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并不因任意时间的流逝而终止。

 

根据本协议,卖方的责任并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给建造方的任何设备或零部件。

 

卖方保留与船舶的设计和建造相关的所有权利,包括规格要求、设计图纸、技术描述、计算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因此,买方承诺在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上述信息或任何相关内容,除非是为了船舶的日常运营、维修保养、销售或租赁所必需的情况。

 

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买方承担以下责任:(i) 因间接损失或特殊损失而产生的任何赔偿;(ii) 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害、损失、成本和/或费用,无论这些损害、损失、成本和/或费用是否直接或由与知识产权或工业专有权利相关的侵权行为引起(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实用新型、注册设计以及技术知识等);(iii) 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时间损失、使用损失、租金损失、利润或收益损失,以及滞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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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通知事项

 

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均应以以下方式发送:

 

致购买者: 罗马鲨八公司
地址: 20 尤利奥·凯萨拉,帕亚尼亚,19002 希腊

安德烈亚斯·卢卡
电话号码: +30 21081288320
电子邮件: louka@loukapartners.com
   
  康斯坦丁诺斯·帕蒂斯
  kpatis@centralmare.com
  +30 210 8128242
   
  亚历山德罗斯·齐里科斯
  at@centralmare.com
  +30 210 8128180

 

致CSTC: 中国造船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23rd中国上海浦东大道1号,200120室
电话号码: +86 21 68821922 / 68821912
电子邮件: songc@mail.chinaships.com; zhangdl@mail.chinaships.com
   
致建造者: 广州船务国际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广州市南沙区龙兴街齐航路18号
电话号码: +86 20 36663109
电子邮件: lsr@chinagsi.com; chenwenling@chinagsi.com; gxj@chinagsi.com

 

由CSTC或开发商单独发送给买方的任何通知和通讯,都应被视为是CSTC和开发商共同发送给买方的。

 

任何地址变更的情况,都必须由作出该变更的方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对方。如果未能完成此类通知,那么寄往对方最后已知地址的通信资料也将被视为有效的通知方式。

 

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指示、建议和通信,均应在这些文件被送达至受送方的地址时视为已送达并生效。不过,挂号航空邮件在发件日期后十天内即视为已送达;快递服务则在发件日期后五天内视为已送达;而传真则在其发送日期后三日内视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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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回复确认收到的文件,应视为已成功送达;而电子邮件则应在发送方计算机上的“已发送”文件夹中显示时,才被视为已发送。

 

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通知、通信内容、技术规格书以及图纸均应使用英语编写。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这些文件翻译成其他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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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法律合规要求

 

1. 遵守法律法规

 

各方当事人(包括监督方以及各方的代表和员工)在中国境内期间,必须遵守中国境内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命令和公约,包括但不限于与就业、环境保护、数据和隐私保护相关的规定。

 

2. 道德行为准则

 

各方应以道德和合法的方式开展业务活动,并始终保持诚信正直的态度。

 

3. 反贿赂措施

 

各方应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腐败、敲诈或贿赂行为,也不得故意利用这些行为进行利益获取。因此,各方不得向任何国家的公职人员或商业合作伙伴提供、承诺、授权或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以谋取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商业利益。此外,各方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本段中的“贿赂”指任何形式的支付、礼物、佣金、回扣、好处或其他类似的行为,但相关雇佣合同中规定的合法薪酬和报酬除外。如果卖方、监督方以及买方代表及工作人员在船舶或造船厂的相关活动中需要这样做,则必须签署书面诚信承诺书(该承诺书的格式和内容应由卖方规定),明确禁止贿赂、腐败和洗钱行为。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监督方以及买方代表及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卖方或任何供应商、承包商、分包商及相关方介绍、索取、给予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承诺、请求或同意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任何违反上述条款的买方人员(包括主管人员和/或买方的代表及工作人员)都将立即被替换掉,相关费用将由买方承担。卖方有权拒绝这些人员参与本合同的执行,以及不得让他们前往船舶所在地点或造船厂。此外,卖方还有权:(a)向相关部门报告此类行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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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并废除该合同(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应适用本合同的第十一条条款)。

 

4. 反强制行为

 

买方(包括主管人员及其各自的受益方、股东、关联方、董事、官员、员工、代理人和顾问等)不得对分类协会或船籍国,或是卖方的任何分包商、供应商等施加不当或不合理的影响、胁迫、威胁或强制行为。

 

买方与所有相关方之间的所有通信内容,包括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以及关于船舶的各类事宜,都必须同时抄送给卖方。这些相关方包括船籍国当局、认证机构、卖方的分包商、供应商以及其他相关方。

 

5. 制裁措施

 

双方特此声明并保证:自己熟悉有关出口和经济制裁的法律与规定。在签署本合同的当天,双方均不在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所管理的“特别指定国民和被禁人员名单”中,也不属于欧洲委员会所管理的“综合金融制裁名单”中的对象,同样也不在英国财政部所管理的“英国金融制裁目标名单”中,同时也不在中国政府、联合国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所管理的任何制裁名单中。因为这些名单的存在,使得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可能被视为非法或无效的行为(“制裁名单”)。

 

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或导致另一方违反任何制裁措施。不违反任何制裁措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内容:对于每一方而言,都负有不违反相关制裁措施的职责。

 

(i) 如果某些产品或设备受到相关制裁的影响,则卖方将不会为该船只订购此类产品或设备;

 

(ii) 买方不得违反任何相关制裁规定,将船舶出口、再出口、出售、转让或用于其他目的。

 

各方特此同意如下行为:

 

(i) 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始终遵守相关的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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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其分包商和供应商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相关制裁规定;

 

(iii) 获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任何许可和批准。

 

如果由于上述地区的执法部门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双方有权在未经对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提供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

 

双方应依据对方的请求,并由请求方承担相关费用,向请求方提供必要的书面保证及其他文件(如有的话),以证明自己遵守了相关的出口法律法规或制裁措施。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了制裁条款,那么该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然而,如果可以补救潜在或实际发生的制裁违规行为(每种情况均称为“制裁事件”),双方应相互协商,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九十天之内,或者根据双方约定的更长期限内,寻求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来补救该制裁事件。这种补救方式应能够确保双方继续合法履行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对船舶相关的合同安排进行重组、获取必要的许可证和批准书,以及调整建造方的股权结构或更换设备供应商等。当然,所有这些补救措施都必须能够解决该制裁事件,并确保双方完全遵守相关的制裁条款、法律法规。

 

在暂停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因导致暂停期间的任何制裁措施而取消或终止本协议。在暂停期间,任何一方也不得暂停本协议的履行,除非该履行被视为非法。

 

在暂停期的最后一天:

 

a) 如果双方尽管付出了最大努力,但仍然未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的话:

 

a. 如果引发此次违约事件的原因在于卖方或相关方,则买方有权根据第十条条款终止本协议。买方已支付给卖方的所有款项均无需支付利息,将全额返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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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有权根据合同中包含的退款条款,要求退款担保方进行退款。这是买方的首要要求。

 

b. 如果引发此次违约事件的原因是买方造成的,则卖方有权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或者

 

(b) 如果双方达成了一项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并且双方同意重新履行本协议,那么暂停执行期间的总天数将自动计入本协议的第七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交付日期。

 

为了消除任何疑问,本文第十八条第五款第(a)项之规定,即为双方在因本合同依据该条款终止时所能使用的唯一和专属的补救措施及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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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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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释义

 

1. 适用的法律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效力及各项条款的释义应受英格兰法律的约束,并应当依照英格兰法律进行解释。

 

2. 差异/分歧

 

所有在规范中规定的语言或要求,都是为了进一步阐明、解释并实施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而设计的。然而,如果规范中的任何语言或要求与本合同的相关规定相矛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本合同的相应条款应起主导作用。规范与图纸之间也存在着相互补充的关系:凡是在图纸上标明但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以及规范中有规定但图纸上未标出的内容,都应视为已包含在规范与图纸中。当规范与图纸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以规范为准。

 

不过,如果在本合同与相关规范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矛盾之处,而这些矛盾是由于各方在合同签订后对规范条款进行了修改所导致的,那么这些修改内容将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决定合同的执行方式。

 

3. 定义

 

“银行营业日”指的是在中国、纽约、伦敦、雅典和瑞士的银行都开放的那些日子。

 

“工作日”指的是中国境内的法定工作时间日。

 

如果未指定“银行营业日”或“工作日”,则“日”应视为“公历日期”。

 

“最终裁决”指的是关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根据适用法律,买方和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行使对该仲裁裁决的上诉权,或者未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那么该仲裁裁决即成为最终决定。此外,如果买方或卖方在对该裁决提出上诉后,相关法院也未能作出最终判决,那么同样该仲裁裁决将被视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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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适用的法律,买方和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行使该权利或义务。

 

4. 全部协议条款

 

本合同明确了各方对于本协议所讨论事项的全部共识。本合同取代所有先前的讨论、谈判及协议(包括但不仅限于意向书),无论这些讨论、谈判或协议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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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鉴于上述情况,双方已在本条第1款所述日期和年份正式签署了本合同。

 

买家:

罗马鲨八公司

 

作者:
/s/ 埃万杰洛斯·皮斯蒂利斯
 

姓名:埃万杰洛斯·皮斯蒂奥利斯

标题:委托代理人

 

卖方:

 

建造者:

广州船务国际有限公司

 

作者:
/s/ 周旭辉
 

姓名:周旭辉

标题:委托代理人

 

CSTC:

中国造船贸易有限公司

 

作者:
/s/ 江斌斌
 

名字:江斌斌

标题: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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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注意:此类退款保证的最终形式需得到卖方银行的批准。)

 

证据“A”:不可撤销的担保函

 

收件人: 罗马鲨八公司
  地址:信托公司大楼,阿杰尔塔克路,阿杰尔塔克岛,马绍尔群岛马朱罗市,邮编MH96960

  

日期:[***]

 

尊敬的先生们,

 

不可撤销的担保函,编号:[***]

 

应广州船厂国际有限公司的要求,该公司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框架下,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街七航路18号。鉴于您同意向广州船厂国际有限公司和中国造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这两家公司均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框架下,其中中国造船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56号(Yi侧),邮编100044。根据您与广州船厂国际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共同建造一艘载货量为47,499杜顿的化学品/成品油轮,该轮的编号定为25110061号。为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行特此承诺,作为主要还款方而非仅作为担保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保证向您偿还不超过20,340,000美元的款项,即两千三百万四千美元。st船舶的合同价款分期支付,金额为6,780,000美元,即六百七十八万美元。nd船舶相关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下:总计4,520,000美元,即四百万五千二百美元。rd船舶的合同价款分期支付,金额为4,520,000美元,即四百万五千二百美元。那个船舶的合同价款为4,520,000美元,即四百万五千二百美元。这笔款项是您在船舶交付之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卖方的。如果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这笔款项或其中的一部分可以由卖方返还给您,那么便应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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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合同。如果卖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第十二条第2款(b)项和第十条第4条的规定,如果您选择解除合同并因此遭受全部损失,我们将支付卖方应支付的金额,但不收取利息。如果您按照第三条第1款(c)、第2款(c)、第3款(c)或第4款(c)项,或者第八条第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那么我们将支付利息,年利率为百分之六(6%)。不过,在收到您提出的书面还款要求后的四十五个营业日内,对于期间发生的任何合理延迟期间,将不收取利息。

 

然而,如果您与卖方在以下方面发生任何争议:

 

(1) 卖方是否有责任退还您已支付的款项;以及

 

(2) 因此,您是否有权要求我们支付款项,这一点至关重要。

 

任何此类争议均应由卖方或您根据合同第十三条提交仲裁。在最终裁决公布之前,我们有权暂停支付款项。除非最终裁决要求卖方进行还款,否则我们无需向您支付任何款项。如果卖方未能履行最终裁决中的义务,我们将按照最终裁决的要求退还款项,但退款金额不得超过本担保金额加上上述利息的总和。付款应在我们收到以下文件后的四十五个营业日内完成:(i) 一份书面文件,表明已向卖方提出关于根据合同第十条所欠款项的索赔要求,而卖方在四十五个营业日内仍未履行该要求;(ii) 上述最终裁决文件。

 

“最终裁决”指的是针对因本合同而产生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根据适用法律,买方和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行使对该仲裁裁决的上诉权,或者未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那么该仲裁裁决即成为最终决定。此外,如果买方或卖方在收到该仲裁裁决后,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上诉,而买方和卖方同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行使对该判决的上诉权,那么该判决也将成为最终决定。

 

上述还款金额应以美元形式支付。本担保函自实际收到相关款项之时起开始生效。st卖方应从您处收取相应的分期付款款项,该款项应等同于您在船舶交付之前根据合同实际支付的各期款项。不过,本担保函规定的可动用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上述实际已支付的各期款项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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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卖方应支付上述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具体支付方式取决于卖方收到相应款项的日期以及还款日期。

 

与本担保函相关的所有请求、要求及通知,均应在通过SWIFT代码PCBCCNBJGDX进行发送后生效。这些文件应通过MT799格式通过您的银行进行传送。

 

为了消除任何疑问,在卖方与您之间就合同的取消或终止进行仲裁的情况下,除非卖方与您之间的最终裁决已经公布,否则您不得提出书面要求来收回根据合同应获得的款项。该最终裁决必须明确有利于您,并确认您有权合法地取消或终止合同。

 

我们同意,您可以将本担保函所赋予您的权利和利益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ABC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或工业银行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或其各自的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这种转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们履行您在合同中的义务。不过,任何基于本担保函而产生的还款请求都必须以您的名义进行。如果您(或您的受让人)提出此类请求,我们将以符合您受让人要求的形式出具书面确认文件,予以确认该转让行为的有效性。

 

本担保函所约定的义务,不得因以下任何原因而受到不利影响:船舶的建造或交付出现任何延误;卖方被给予任何时间或便利;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调整(无论是否经过我们的同意);卖方的清算、破产或其他财务困境;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合规或不可执行性;以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我们的义务得以免除、受损或减弱的情况。

 

我们依据本担保函所支付的款项,不得因任何原因而被用于抵消或提出反请求。同时,这些款项也不应被扣除任何当前或未来的税款、关税、限制条件或其他费用。除非法律要求我们必须进行这样的扣除,否则我们将仅进行法律允许的最低限度扣除。此外,我们还将向买方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以确保扣除这些费用后,买方实际收到的金额等于无需进行此类扣除时本可以收到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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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特此确认,根据中国总部的授权以及中国的法律,我们有权出具此保函。同时,我们决定将英国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并认定英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所规定的外汇相关规则、条例和要求,例如注册或其他类似要求(若中国政府有相关规定),我们确认自己拥有将资金以美元形式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限,且该保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地区具有法律效力。我们还确认,除了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外,我们还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能够将资金以美元形式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确保该保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地区得到执行。

 

本担保函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之前均有效:船舶被交付给您并得到您的确认;或者卖方或我们本人进行了退款处理;或者由于您违反合同规定,卖方决定终止合同,并且您在五个营业日内未向我们发出任何异议通知;或者直到[***]日(交货日期加上435天)为止。无论哪种情况发生,一旦上述条件满足,您就必须通过航空邮件将本担保函退回给我们以便取消其效力。如果因上述原因导致本担保函失效,那么无论是否已被退回,该担保函都将自动失效,此后任何关于此担保函的要求都将无效。

 

除非此处另有定义,否则本文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合同中规定的含义。

 

本担保函应依据英格兰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我们特此将本案提交给伦敦的三位仲裁员进行仲裁处理——其中一位仲裁员由我们指定,另一位由您指定,第三位则由这两位仲裁员协商后确定,或者由伦敦海事仲裁协会主席任命,如果双方指定的仲裁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仲裁程序的执行应遵循当时有效的伦敦海事仲裁协会规则。这三位仲裁员必须分别是伦敦海事仲裁协会的正式成员。

 

为了并代表……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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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B”:不可撤销的担保函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审议阶段

 

日期:[***]

 

发送者: 中央运输公司

信托公司大厦,阿杰尔塔克路,阿杰尔塔克岛,马绍尔群岛马朱罗市,邮编MH96960

 

收件人: 广州船务国际有限公司
中国广州市南沙区龙兴街齐航路18号
中国造船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中关村南大街56号,邮编100044

 

尊敬的先生们,

 

(1) 鉴于您与ROMAN SHARK VIII INC.签订了建造合同,该合同日期为[***],其中ROMAN SHARK VIII INC.作为买方(“买方”),负责建造一艘载重量为47,499杜顿的化学品/成品油轮,该轮的船号是25110061(“船舶”)。我们,CENTRAL SHIPPING INC.,在此郑重承诺:作为主要的义务承担者,而非仅仅是担保人,我们将无条件、绝对地保证买方能够按时足额支付所有相关款项。st2nd3rd以及4那个根据以下第(2)项的规定,合同价款应以美元为单位分期支付,总金额为二千三百万四千四百美元(US$20,340,000.00)。不过,本保证书所规定的我们的责任范围,不得超过买方在造船合同中的责任范围。

 

(2) 根据造船合同的条款,以下所承诺的付款项即为应支付的款项。st分期付款金额为六百七十八万美元(6,780,000.00美元),共两次支付。nd分期付款金额为四百五十二万美元(4,520,000.00美元),共分三期支付。rd该款项金额为四百五十二万美元(US$ 4,520,000.00),以及另外四那个该款项为四千五百二十万美元,即US$ 4,520,000.00。

 

(3) 我们亦承诺:作为首要责任方而非仅仅作为担保人,确保买方将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按时支付每一期款项的利息。该利息的利率为每年6%,从逾期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直至我们全额支付上述款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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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编号:25110061

 

(4) 如果您通知我们,购买方未能按时支付任何应支付的款项,或者购买方未支付任何利息,那么一旦我们收到您的书面要求,我们将立即向您或您的代理人支付您所要求的未付款项以及第(3)段中规定的利息。我们无需询问您提出此要求的理由或权限,也无需要求您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或程序来追究购买方的责任,或与您拥有的任何其他担保物相关的问题。

 

(5) 我们特此同意,本担保函及其中的承诺可以由您自行决定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如果确实发生了这种转让,那么该转让行为应归属于您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就如同该第三方最初被明确列在本文中一样。本担保函及其中的承诺只能转让给:(i) 您的融资银行或金融机构;或者(ii) 卖方的任何附属公司。在每种情况下,都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6) 根据本担保函的规定,我们支付的款项应以美元形式通过电汇方式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自贸区分行(SWIFT代码:PCBCCNBJGDX)。该分行将被指定为接收银行,款项将直接存入广州船厂国际有限公司的账户,账户编号為44050139210200000641。或者,款项也可以通过您不时指定的其他接收银行进行支付,资金将归您或您的代理人所有。

 

(7) 本担保函及其项下我们的义务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我们不会因为卖方与买方在造船合同相关事宜上的任何争议,或者因为建造方在船舶的建造和交付方面出现延误(无论因何种原因),或者因为合同条款的变更或延长(无论我们是否知情),或者因为您目前或将来持有的任何担保或其他补偿措施,或者因为您或其他人给予的任何时间或便利条件,或者因为合同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以及因为任何行为、疏忽、事实或情况而承担额外的责任。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削弱我们依据本担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8) 任何索赔或要求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公司的某位管理人员签名。这些文件可以通过亲手递送、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我们。如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请寄至[***]地址(或我们书面告知您的其他地址);或者可以通过SWIFT系统发送,SWIFT代码为[***],发送地址为[***];也可以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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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担保函在交付给您时即开始生效。其效力将持续有效,直到以下情况发生为止:(i) 船舶被买方接收并验收完毕,且买方已履行了其所有接收义务;或者 (ii) 所有款项均得到全额支付。st2nd3rd以及4那个买方或我们,以其中较早发生的那一种方式,连同上述利息一起进行支付。

 

(10) 然而,根据本担保函的规定,我们应付给你的最大金额不得超过2,054,614美元。这一金额相当于:2,054,614美元。

 

(i) 所有的1st2nd3rd以及4那个以下所述的分期付款总额共计二千一百三十四万美元(US$20,340,000.00);以及

 

(ii) 上述款项应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在六十天的时间内进行分期支付。具体的支付方式为:每期支付金额200,614美元。

根据此担保函,我们不再需要支付任何其他金额。

 

(11) 我们根据本担保函所进行的所有支付,均无需进行任何抵消或反请求,也无需为任何税费、关税或费用而进行扣减。除非法律要求我们必须进行此类扣减。在后者情况下,我们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扣减额进行扣减,并支付必要的额外金额,以确保您在收到款项后的净金额与无需进行扣减时本应获得的金额相等。

 

(12) 本担保函应依据英格兰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我们特此将本案提交给伦敦的三位仲裁员进行仲裁处理——其中一位仲裁员由我们指定,另一位由您指定,第三位则由这两位仲裁员协商后确定,或者由伦敦海事仲裁协会主席任命,如果双方指定的仲裁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仲裁程序的执行应遵循当时有效的伦敦海事仲裁协会规则。这三位仲裁员必须分别是伦敦海事仲裁协会的正式成员。

 

(13) 这份担保函应如上所述失效。您无需向我们提出任何请求或要求,即可将之退回给我们。

 

(14) 我们特此向您声明并确认,根据马绍尔群岛法律,我们拥有颁发该文件的权限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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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担保书的内容明确无误,我们承诺履行其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尤其是将英格兰法律作为本担保的适用法律。关于马绍尔群岛的法律、规章及要求,我们特此确认该担保书是有效且可执行的;同时,我们也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以以美元形式签发并执行此担保书。

  

(15) 我们还放弃一切权利,不主张自己或我们的资产享有任何主权豁免权。对于因本担保函而引发的任何索赔或诉讼,我们亦不予追究。

 

(16) 在造船合同中定义的“业务日”、“银行日”和“日期”,在本保证书中使用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为此,我们已由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上述日期签署并交付了此担保函。

 

真心诚意地,属于您的一切。

 

为了并代表……

中央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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