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
HURCO COMPANIES,INC.的描述
普通股
以下是对Hurco Companies, Inc.(“公司”)普通股的描述,无面值(“普通股”),这是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唯一证券。
一般
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12,500,000股普通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有6,414,616股已发行普通股。
以下描述概述了有关普通股的选定信息,以及(i)现行有效的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章程”)、(ii)现行有效的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章程”)和(iii)印第安纳州商业公司法(“IBCL”)的相关规定。以下对公司普通股的概要描述通过参考公司章程和细则的规定进行了整体限定,其副本已根据《交易法》作为证据提交给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IBCL的适用条款。
普通股
投票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就提交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每股投一票。普通股股东在选举董事或任何其他事项方面没有累积投票权。
股息权。根据公司任何优先股持有人可能有权享有的优惠,普通股股份持有人有权从合法可用的任何资产中获得董事会酌情不时宣布的股息。
清算权。在公司债务和其他负债的事先支付或偿付准备金以及将分配给公司任何优先股持有人的任何优惠金额的前提下,在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的情况下,普通股股份持有人有权按比例分享公司剩余的净资产。
其他权利和优惠。普通股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或购买任何普通股或其他公司证券的权利。没有适用于普通股的赎回、偿债基金或转换条款。普通股股东无需接受公司的进一步催缴或评估。
转让代理和注册官。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Computershare Trust Company,N.A。
上市。该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代码为“HURC”。
公司章程、附例及IBCL条文的反收购效力
在某些情况下,IBCL、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的某些规定可能会使合并、要约收购、代理权竞争、由一大块普通股的持有人或其他人接管公司控制权或罢免现任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或可能会阻止,即使这些行动可能对公司的股东普遍有利。
股东大会。根据IBCL第29章和公司章程,要求公司股东采取的任何行动只能在年度会议或股东特别会议上实施,股东只能通过一致书面同意的方式代替此类会议。公司的章程规定,股东特别会议可由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召集,或由有权就建议在建议的特别会议上审议的任何问题投票的过半数持有人召集。
公司的附例亦订定预先通知程序,以供提名(并非由公司董事会提名或按公司董事会指示)选举为董事的人士,以及供股东年会审议的其他股东提案。一般而言,在该等会议上提名董事或提出业务的意向通知,须由股东于该等会议召开前不少于60日送达公司。此类通知必须包含有关被提名人和提交提案的股东的某些特定信息。
修订附例。公司的章程及附例规定,公司的章程可不时修订或废除,或通过新的章程,可由以下任一方作出:(i)如该等修订、废除或采纳获整个董事会至少过半数的赞成票通过,则由董事会作出;或(ii)在该会议指定将考虑作出、修订或废除章程条文的公司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普遍投票的公司所有类别股票的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被视为单一投票群体)至少有权投出的多数票。
特殊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就某些拟议交易,包括但不限于:(i)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合并或合并;(ii)向关联公司或与关联公司出售或交换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或业务;(iii)发行或交付普通股或任何其他公司证券以换取或支付财产,关联公司的资产或证券;(iv)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与关联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合并或合并为关联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
就上述规定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a) |
「附属公司」指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指明人士控制或与指明人士共同控制的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信托、产业或个人);及 |
(b) |
“关联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成为普通股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实益拥有人的公司或实体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单独或合计。 |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已(i)经董事会决议以不少于当时授权董事人数三分之二的赞成票通过;或(ii)在该关联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获得所有已发行普通股总投票权5%以上的实益所有权之前经董事会决议批准的任何交易。
控制权股份收购。根据IBCL第42章,在“发行公众公司”中进行“控制权股份收购”的收购人或集团不得对任何“控制权股份”行使投票权,除非这些投票权是由发行公众公司的无利害关系股东在根据请求召开的这些股东的特别会议上以多数票授予并由收购人承担费用。如果在控制权股份收购中获得的控制权股份被赋予充分的投票权,并且收购人以所有投票权的多数或更多获得了控制权股份,则根据IBCL第44章,发行公众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有异议者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权利。
就IBCL第42章而言,应适用以下定义:
(a) |
“控制权股份收购”是指,除特定例外情况外,任何拥有控制权股份的人直接或间接收购或有权指导行使已发行和已发行的控制权股份的投票权。为确定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控制权股份收购,在90天内或根据计划进行控制权股份收购而获得的股份被视为已在同一收购中获得; |
(b) |
“控制性股份”是指某人取得的股份,如果与该人拥有的发行公众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份相加,或该人可能行使或指示行使投票权,则该人将在其他情况下有权在以下任一范围内行使发行公众公司在选举董事时的投票权:(i)五分之一或以上但少于三分之一;(ii)三分之一或以上但少于过半数;或(iii)过半数或以上;及 |
(c) |
“发行公众公司”是指拥有(i)100名或更多股东,(ii)其主要营业地点或其在印第安纳州的主要办事处,或在印第安纳州内拥有或控制公平市场价值超过1,000,000美元的资产,以及(iii)(a)其10%以上的股东居住在印第安纳州,(b)其10%以上的股份在记录中拥有或由印第安纳州居民实益拥有,或(c)1,000名居住在印第安纳州的股东的公司。 |
如果在进行控制权股份收购之前,印第安纳州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章程(包括印第安纳州公司董事会通过的章程)规定它们不适用,则上述规定不适用。公司章程及附例并无将公司排除在该等条文之外。
某些业务组合。IBCL第43章限制“居民境内公司”自该利害关系股东成为之日起五年内与“利害关系股东”进行任何业务合并的能力,除非该利害关系股东在该利害关系股东的股份收购日进行的业务合并或购买股份在该利害关系股东的股份收购日之前获得该居民境内公司的董事会批准。如果未获得此类事先批准,则只有在该股东获得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批准或要约符合规定的公平价格标准时,该利害关系股东才能在五年期限后进行企业合并。
就IBCL第43章而言,应适用以下定义:
(a) |
“实益拥有人”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标的股份、有权获得标的股份或拥有投票权(不包括根据联邦法律作出的可撤销代理下的投票权)、有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以获取、持有、投票或处置标的股份为目的的人,或持有任何衍生工具,其中包括有机会获利或分享标的股份价值增加所产生的任何利润; |
(b) |
“利害关系股东”指除居民境内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即(i)直接或间接拥有居民境内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或以上表决权的实益拥有人或(ii)居民境内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而该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在紧接所述日期前的五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拥有居民境内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10%或以上表决权的实益拥有人;和 |
(c) |
“居民国内公司”是指拥有100名或更多股东的印第安纳州公司。 |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在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修正案中选择不受IBCL第43章约束的公司。然而,该修正案要到其通过18个月后才能生效,并且仅适用于其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股份收购。公司章程并未将公司排除在IBCL第43章之外。
强制分类董事会。根据IBCL第33章,根据《交易法》第12条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拥有一类投票权股份的印第安纳州公司必须拥有分类董事会,除非印第安纳州公司通过明确选择不受该条款管辖的章程。公司的章程载有一项条款,选择不受此强制性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