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1
兰亭集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特此通知,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26年5月25日上午10时(当地时间)开始在位于4 Pandan Crescent # 03-03,Singapore,128475的公司办公室举行,目的是审议并酌情通过和批准以下决议:
| 1. | 第1项提案:以普通决议案通过重新选举阎志先生为公司董事,任期至2028年3月31日。 |
| 2. | 议案二:以普通决议案决议通过重选Jian He先生为公司董事,任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
| 3. | 第3项议案:以普通决议案决议通过重选Zhiping Qi先生为公司董事,任期至2028年3月31日届满; |
| 4. | 第4项提案:以普通决议案决议通过重新选举王振滔先生为公司董事,任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
| 5. | 议案五:以普通决议案决议通过重选余雄平先生为公司董事至2028年3月31日任期届满; |
| 6. | 第6项提案:以普通决议案通过重新选举Meng Lian先生为公司董事至2028年3月31日任期届满; |
| 7. | 第7项议案:以普通决议案决议通过重选葛燕女士为公司董事,任期至2028年3月31日届满; |
| 8. | 第8项议案:以普通决议案议决通过重选魏宇先生为公司董事直至其任期于2028年3月31日届满; |
| 9. | 第9项提案:以普通决议案决议通过重选Hanhua Wang博士为公司董事,任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
| 10. | 第10项提案:以普通决议案决议通过重选Peng Wu博士为公司董事,任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
| 11. | 第11项议案:以普通决议案决议通过重选Lei Deng博士为公司董事,任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
| 12. | 第12号议案:以普通决议案方式议决公司任何一名董事(“董事”,每一个“董事”)获授权采取该董事在其绝对酌情权下认为合适的任何及所有可能为实现上述决议所需的行动。 |
本公司已将纽约时间2026年4月20日的营业时间截止日期确定为确定股东有权在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收到通知、出席并投票的记录日期(“记录日期”)。于记录日期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公司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公司美国存托股份(“ADS”)持有人若希望行使其对基础股份的投票权,则必须直接通过公司ADS计划的存托人(“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行事,如果ADS由持有人在存托人的账簿和记录中持有,或者如果ADS由他们中的任何一方代表持有人持有,则通过银行、经纪商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间接进行。
| 兰亭集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 /s/Jian He | ||
| Jian He | ||
| 首席执行官和申购人 | ||
| 日期:2026年4月17日 | ||
| 注册办事处: | ||
| c/o Vistra(开曼)有限公司 | ||
大展馆PO箱31119 西湾道802号芙蓉道 |
||
| 大开曼岛 | ||
| KY1-1205 | ||
| 开曼群岛 |
*本通知中包含了一种代理形式。
注意事项
如果您已执行一项常设代理,您的常设代理将按以下注2所示进行投票,除非您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在特定代理中发送。
| 1. |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理人代其出席并投票。 |
| 2. | 任何股东先前存放于公司的任何常设代理人将对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出的决议投赞成票,除非在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前被撤销或该股东亲自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执行特定代理人。 |
| 3. | 随函附上临时股东大会上使用的代理表格。无论你是否提议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强烈建议你按照所印的指示填写并签署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然后将其(连同任何授权书或签署时所依据的其他授权或该授权或授权的经公证证明的副本)存放于4 Pandan Crescent # 03-03 Singapore(128475),或将上述内容以电邮方式发送至2026egm@lightinthebox.com,不迟于根据公司组织章程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或续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前48小时。交回填妥的代表委任表格,并不妨碍阁下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如有此意愿可亲自投票。 |
| 4. |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登记为股份持有人,则应接受提供投票的高级人员的投票,无论是亲自投票还是委托代理人投票,但不包括其他共同持有人的投票。为此目的,资历须按有关股份的名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排列顺序厘定。 |
| 5. | 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持有多于一股股份的股东无须就任何决议以相同方式就该等股份投票,因此可投票赞成或反对一项决议的股份或部分或全部该等股份及/或放弃投票的股份或部分或全部股份,并在委任任何代理人的文书的条款规限下,根据一项或多项文书委任的代理人可投票支持或反对一项决议的股份或其获委任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及/或投弃权票。 |
| 6. | 股东特别大会的法定人数为两名持有合计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三分之一的成员,有权就将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审议的决议案进行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