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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4 2 ea023554001ex4-14 _ sheng.htm 盛丰物流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2月7日订立及订立的固定资产贷款协议的格式英文译本

附件 4.14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待补】

 

借款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待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待补】
地址:【待补】
邮政编码:【待填】
银行及账号:【待填】
电话:【待补】
传真:【待填】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待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待补】
地址:【待补】
邮政编码:【待填】
电话:【待补】
传真:【待填】

 

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固定资产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金额

 

币种:人民币
金额:

 

(字词):[待补]

 

(数字):[待补]

 

第2条:贷款期限

 

期限:120个月,自实际提取之日起计算。贷款分期支取的,期限自第一个实际支取日起算。

 

借款人应严格遵守约定的退出时间表。实际提款日期晚于约定日期的,借款人仍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表还款。

 

第三条:贷款用途

 

用途:用于“宁德盛丰智慧物流中心”项目建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贷款用于股票或其他证券投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国家政策禁止的项目、未经批准的项目、再贷款、购买金融产品套利、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银行贷款融资禁止的任何项目或用途。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结算

 

贷款人应通过附件《年化利率告知函》将本合同项下的年化利率告知借款人。仅按本条第1款计算年化利率的,不适用前述告知函。

 

1.

息率

 

利率(人民币贷款为年化、单利;外币贷款为单利,选择一种:☐单利/☐单利和复利相结合)采用选项(2):

 

(1)固定费率:年率[待填补]%。合同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人民币贷款固定利率☐来源:以截至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期☐ 1年期/☐ 5年期+(二选一)贷款最优惠利率(LPR)为基数,☐加/☐减(二选一)[待填]基点。

 

外币贷款固定利率☐来源:

 

A.合同生效日(T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加上[待补]基点。基准利率为[期限] ☐美元term SOFR/☐ JPY TIBOR/☐ EUR EURIBOR/☐ [待补]利率,来自彭博或路透,观察到TERM0 T-2/☐ T-3个工作日前。如果为负值,则基准利率为零。工作日是指基准费率管理人的当地工作日。

 

B.合同生效日(T日,如果T日不是工作日,则为最近的前一个工作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加上【待补】基点。基准利率为☐美元隔夜SOFR/☐英镑隔夜SONIA/☐ JPY隔夜TONA/☐ EUR隔夜ESTR/☐ CHF隔夜SARON/☐ [待补]利率,观察于T-5工作日前。如果为负值,则基准利率为零。工作日是指基准费率管理人的当地工作日。

 

C.截至合约生效日前一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9点路透发布的最新[期限] [基准利率],加上[待填补]基点。如果为负值,则基准利率为零。

 

(2)浮动利率:自实际提款日(或多次提款的首个提款日)起,每3个月浮动一次,在每个浮动期的第一天(即重新定价月份起始日的对应日,如果不存在对应日,则为当月最后一天)重新定价。对于每日浮动期,重新定价每天都会发生。

 

每次提款:

 

人民币浮动利率:

 

A.起始期限(自提款日起至第一个浮动期限结束时止):以截至提款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5年期+ LPRI为基础,☐加/TERM30个基点。

 

B.重定价日,以截至重定价前1个工作日最近的5年期+ LPR为基础,与其他取款一起重新定价,☐加/☐减30个基点,为该浮动期间的适用利率。

 

☐外币浮动利率:【根据文件规定不适用】

 

2

 

 

2.

利息计算

 

(1)对于第1(1)条固定利率和第1(2)条人民币浮动利率:

 

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按实际使用金额和天数计算。

 

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费率

 

日费率基础:360天/年;日费率=年率/360

 

3.

利息结算

 

借款人应按期权(1)结息:

 

(1)每季度,结算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缴款日为21日。

 

如果最终还本日期与某一缴款日不重合,则成为缴款日,必须结清所有到期利息。

 

4.

罚款利息

 

(1)对逾期或误用的贷款,自逾期或误用日起对逾期或误用的部分按以下利率计息,直至全部偿还。对于既逾期又滥用的贷款,适用较高的处罚率。

 

(2)未付利息(包括罚息)按第3条结算方式按以下罚息利率产生复利。

 

(3)罚款率:

 

人民币贷款:

 

☐浮动利率贷款:

 

A.浮动期与第1(2)条一致,在重定价月份的逾期/误用日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为最后一日)重新定价。

 

B.逾期处罚率:低于每C基准费率加50%;误用处罚率:低于每C基准费率加50%。

 

C.初始期间基准费率:逾期/滥用时的实际费率;后续期间根据第1(2)条重新定价。

 

5.

其他

 

(1)“利率”“罚款率”包括适用法律规定的增值税。

 

(二)浮动利率基准发生重大变化的,遵循有效的市场规则,需要补充约定的,借款人予以配合。

 

(三)“定价基准”与“基准费率”具有相同含义。

 

(4)根据标准来源提供了基准费率(例如,TERM SOFR、TIBOR)的定义。

 

3

 

 

第5条:退出条件

 

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退出条件:

 

1. 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

 

2. 借款人提供了与本合同相关的档案、文件、印章、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写了相关凭证。

 

3. 借款人已按照贷款人的指示开立了所需的账户。

 

4. 至少在提款前5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和贷款用途证明(如项目许可、股东承诺、使用证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5. 借款人已提交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决议和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6. 与贷款成比例的资本金全部到位,项目进度与投入金额相匹配。

 

7. 对于分期付款的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贷款人可能会要求第三方监管人员、评估人员或检查人员对进度和质量进行书面确认。

 

8. 贷款人要求的担保是提供的、有效的、合法批准/登记的。

 

9.

法律或协议规定的其他条件:【待补】。

 

未满足这些条件的,出借人可以拒绝退出,除非其同意支付。

 

第6条:退出时机和方法

 

1. 借款人应根据选项(4)提取:

 

(四)借款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经贷款人批准申请退出,[年] [月] [日]前全部退出。

 

2. 贷款人可以拒绝未在上述时间范围内提款。

 

3. 贷款承诺服务:对于承诺期(从合同生效到约定提款日),贷款人提供未提款金额的服务。经双方协商,不收取承诺费,预计免收金额为人民币【待填】。

 

4

 

 

第七条:贷款资金支付

 

1.

付款账户:

 

名称:【待补】

 

账号:【待填】

 

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发生。

 

2.

付款方式:

 

(1)付款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在提款申请中确认。认为方式不当的,出借人可以调整或停止支付。

 

(2)出借人委托支付: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和委托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方支付款项。

 

A.根据银保监会规则,超过项目总投资5%([币种] [金额])或人民币500万元的款项必须采用这种方式。50万元以下的支付,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主支付。

 

B.其他议定情形:【待补】。

 

(3)借款人-独立支付:贷款人将资金支付到借款人的账户上,以独立支付给交易对手,但需要委托支付的情况除外。

 

(4)支付变更:要求委托支付的申请后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并附上更新的文件。

 

3.

委托付款要求:

 

(1)借款人的申请必须具体说明付款细节(如交易对手名称、账户、金额)。

 

(二)借款人提供账户明细和目的证明,确保准确、完整。贷款人不对因错误文件而造成的延误承担责任。

 

(三)经批准,出借人审查并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单据有瑕疵的,拒绝或要求改正。交易对手的退款允许贷方冻结资金,需要重新提交。

 

(四)借款人不得分割支付逃避委托支付。

 

5

 

 

第8条:偿还

 

1.

除非另有约定,借款人按选项(3)还款:

 

(三)自第一次提取后第三年起:第3年至少偿还[额],第4年至少偿还[额],第5年至少偿还[额],第6年至少偿还[额],第7年至少偿还[额],第8年至少偿还[额],第8年至少偿还[额],第9年至少偿还[额],第9年至少偿还[额],第10年全额偿还(最后日期:2033年[月] [日])。如果未全部提取,年度金额将按比例调整。至少每半年还款一次。

 

变更需在到期前7个银行日前提出书面请求并相互书面确认。

 

2. 多笔债务逾期,出借人确定本金、利息、强制执行费用的还款顺序。

 

3.

提前还款需提前15个银行日通知,先应用到最晚到期。对于组合单利/复利贷款,必须结清应计利息。

 

☐贷款人可能会收取[待填补]提前还款的罚款。

 

4. 按期权还款(2):

 

(二)借款人在每个到期日前1个工作日将足额资金存入:

 

名称:【待补】

 

账号:【待填】

 

贷款人可能会在到期日扣除资金。

 

第9条:保证

 

1. 担保:

 

o [提供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抵押合同第【待补】,以本合同为主合同。

 

o 由[提供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保证合同第【待补】,对追加担保人也是如此。

 

o 条件满足时追加的在建项目抵押,根据抵押合同第【待补】。

 

2. 如果事件损害了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能力(例如财务衰退、诉讼、抵押品损失),贷款人可能会要求提供新的或额外的担保。

 

第10条:保险

 

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约定的保险人投保与项目有关的设备、施工、运输、经营风险等,金额不低于贷款本金,保费由【待补】承担。保单原件必须在合同生效[日内]交付。保险在全额还款前不得失效,或由贷款人续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待补])。借款人在发生保险事件的3天内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单条款进行索赔,承担延误造成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保险收益优先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

 

1. 借款人经付款确认后,可以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用/☐普通)。

 

2. 请求在贷款人的指定机构提出。

 

3. 付款人、合同签字人、发票买受人必须是同一主体;差异是借款人的风险。

 

4. 发票遗失不予补办。

 

5. 折扣相应减少发票金额。

 

6. 免费服务不收发票。

 

7. 借款人核实发票明细,发生错误及时要求更正。

 

6

 

 

第12条:声明和承诺

 

1.

声明:

 

(一)借款人合法登记,有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新设项目主体的,信用良好。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得到正式授权和合法的。

 

(三)提供的所有证件真实、完整、准确。

 

(四)交易合法,目的和来源合法。

 

(五)不隐瞒影响信用或业绩的不良事件。

 

(六)项目符合工业、土地、环境法律和资金要求。

 

(7)项目符合环境标准,无重大能源/污染风险。

 

(八)其他:【待补】。

 

2.

承诺:

 

(一)提供财务报告,满足指标:【待补】。

 

(二)按约定使用资金。

 

(三)与担保人订立反担保协议不损害出借人权利。

 

(四)接受出借人监督,包括在提款后15天内和每月进行账户监测和报告。

 

(5)就合并、股权变动或资产处置取得出借人同意;就重大变动(如解散、诉讼)通知。

 

(6)出借人债务优先于股东借款,清算前不向股东还款。

 

(7)清零前不分红。

 

(八)不超过净资产的担保;未经同意不得用于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形成的资产。

 

(九)未经证明不得转入同名/关联账户。

 

(10)配合尽职调查并提供所有权/交易细节。

 

(十一)☐贷款条件不低于向其他机构提供的贷款条件。

 

(十二)☐办理外汇贷款登记审批。

 

(十三)☐报送ESG风险报告并接受监督。

 

(十四)其他:

 

1. 项目许可合规完整。

 

2. 自有资金≥ [金额](≥ [百分比]%),以[金额]先行投入,超额自筹资金([金额])与贷款成比例;融资总额≤ [金额]。

 

3. 开立有正式协议的监管账户,确保收益≥信用比例还款。

 

4. 重大行动(例如,新融资、分红)需要贷款人同意;项目资产没有在别处抵押。

 

7

 

 

第13条:集团关联交易披露

 

备选案文(2)适用:

 

2.借款人按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为集团客户。借款人报告的关联交易超过净资产的10%,包括关系、性质、金额、定价等。

 

第14条:违约事件和补救措施

 

1.

违约事件:

 

(1)不付款。

 

(二)滥用、逃避委托支付的。

 

(三)虚假申报或者违背承诺。

 

(四)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五)与出借人或者关联人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

 

(六)担保人违约。

 

(七)停业或者破产。

 

(八)影响履行的法律、行政行为。

 

(九)影响业绩的关键人事问题。

 

(十)资本金不足。

 

(十一)项目延期。

 

(十二)项目受挫明显。

 

(十三)工程质量不达标。

 

(十四)违反约定指标的信用、金融下降。

 

(十五)年度复核不利结果。

 

(十六)☐节能项目失败或者财务困难的。

 

(十七)拒不尽职或者有违法行为的。

 

(18)其他违约行为。

 

8

 

 

2.

补救措施:

 

(1)需求回调。

 

(二)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

 

(三)暂停或者取消提取。

 

(四)提前申报贷款到期。

 

(五)变更支付条件或者追回被滥用的资金。

 

(六)终止合同。

 

(7)要求赔偿损失(如律师费)。

 

(八)从借款人账户扣除资金。

 

(九)强制执行保障。

 

(十)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15条:保留权利

 

不行使权利或义务不构成放弃。暂缓或延迟不影响权利或暗示放弃。

 

第16条:修正与终止

 

修改要求双方书面同意,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约定,合同在完全履行之前保持有效。无效条款不影响他人效力。

 

第17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争议通过协商解决或备选方案(2):

 

2.诉讼:向出借人或其行使关联方住所地法院提起,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8条:附件

 

1. 撤回申请(格式)

 

2. 年化利率通知函(格式)

 

9

 

 

第19条:其他协议

 

1. 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让权利/义务。

 

2. 贷款人可将权利/义务转授给其他中国银行关联机构,借款人对此予以承认。

 

3. 合同对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4. 通知使用此处的地址;更改需要提前3天通知,或之前的服务仍然有效。

 

5. 交易独立;关联关系不影响公平。

 

6. 标题仅供参考。

 

7. 贷款人可按规定报告或查询信用信息。

 

8. 如遇节假日,取款/还款日期移至下一个工作日。

 

9. 由于法律/监管变化,贷款人不承担终止或变更的责任。

 

10. 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联系电话进行咨询或投诉。

 

第20条:送达条款

 

1.

通知使用以下地址:

 

借款人:[地址],邮政编码:[待填],联系人:[待填],电话:[待填]

 

☐同意/☐不同意电子送达:短信:【待补】、传真:【待补】、邮箱:【待补】

 

出借人:[地址],邮政编码:[待填],联系人:[待填],电话:[待填]

 

☐同意/☐不同意电子送达:短信:【待补】、传真:【待补】、邮箱:【待补】

 

变更需提前3天通知;电子服务等于其他方式。

 

2. 地址适用于所有通知和法律程序;不准确或不通知对提供方承担后果。

 

3. 这一条款独立于合同的整体有效性。

 

第21条: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执行一式两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签字/盖章]
授权签字人:[待填]
日期:2023年12月7日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授权签字人:[待填]
日期: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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