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互联网科技包装,Inc.(“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公司首席执行官刘振勇,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18 U.S.C.第1350条,证明:
|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已向公司提供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上述证明仅为根据18 U.S.C.第1350条随报告一起提供,不是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的,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文件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
日期:2025年5月9日
| 签名: | /s/刘振勇 | |
| 刘振勇 | ||
| 首席执行官 |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