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展览32.2
首席财务官的证明
根据18 U.S.C.第1350条,如通过
根据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Air Lease Corporation(“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Gregory B. Willis,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据本人所知:
(i)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ii)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
日期:2024年8月1日
|
|
|
|
|
|
|
/s/Gregory B. Willis |
|
Gregory B. Willis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干事和首席会计干事)
|
上述证明是根据18 U.S.C.第1350条提供的。它不是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的,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条的责任约束,并且不应通过引用将其并入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