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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23.2 4 ea027777601ex23-2 _ meihua.htm 浙江泰航律师事务所同意

附件 23.2

 

 

浙江太行律师事务所

 

中国浙江杭州上城区城兴路98号帝凯城兴国际大厦35F邮编310020

 

日期:2026年2月24日

 

至:

 

美华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头桥镇通达路88号

扬州广陵区,22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获得执业许可并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并担任公司的特别中国法律顾问。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文件作为随本文件提交的FORM F-3上的注册声明的证据,并同意在该注册声明中提及我们的名称,只要它们描述或概括了中国法律或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文件、协议或程序的事项。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的类别。

 

你真诚的,

 

/s/黄蓉

 

姓名:荣煌

 

职称:律师

 

代表浙江太行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杭州上城区城兴路98号帝凯城兴国际大厦35F,310020,中国

网页:http://www.taihanglawyer.com

电话:+ 86-571-85862509

4908-4391-4129,v.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