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
ProLOGIS,L.P。
官员的证书
2026年4月27日
以下署名的Prologis, Inc.,L.P.(“公司”)的普通合伙人Prologis, Inc.(“Prologis, Inc.,Inc.”)的高级职员代表公司,根据TERM3董事会(“董事会”)于2026年2月12日和董事会证券发行交易委员会于2026年4月20日通过的决议,兹根据本高级职员证书根据截至2011年6月8日的契约(“基础契约”)并经补充的截至2013年8月15日的第五份补充契约(“第五份补充契约”),在公司之间建立一系列债务证券,安博,Inc.和U.S. Bank Trust Company,National Association作为U.S.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的利益继承者,作为受托人(“受托人”)并经公司、安博,Inc.和受托人于2022年11月3日签署的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的第九份补充契约(“第九份补充契约,连同基础契约和第五份补充契约,“契约”)予以补充。本高级职员证书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义齿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2034年到期的4.250%票据
1.该系列的标题为“2034年到期的4.250%票据”(“票据”),为第九个补充契约中定义的一系列加元票据。
2.票据最初的本金总额应限于850,000,000加元(根据基础契约第304、305、306、906、1107或1305条登记转让、或交换或替代系列内其他票据并经第九个补充契约补充后认证和交付的票据除外);但公司可在董事会不时采取行动时增加该本金总额。
3.票据按年利率4.250%计息。票据本金总额将于2034年5月15日到期时支付。本系列的利息应自2026年4月27日(含)起或自已支付利息或已妥为提供利息的最近一次付息日(定义见下文)起(含)起累计。票据的利息须于每年5月15日及11月15日(各自为“付息日”)每半年支付一次,自2026年11月15日开始。利息须支付予于利息支付日之前的5月1日及11月1日登记在票据名下的人,不论是否为营业日(各为“记录日期”)。
4.可将票据交还,以进行转让或交换登记,并就票据和契约向公司或向公司发出通知或要求,可将票据送达付款代理的公司信托办公室,地址为1100 – 67 Yonge Street,Toronto,Ontario,M5E 1J8。到期或提前赎回时应付票据的本金,应在付款代理人的公司信托办公室根据票据的出示和退保情况予以支付。
5.于票面赎回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公司可选择在赎回日期前不多于60天或不少于10天发出通知后,于任何时间或不时部分赎回票据,赎回价格由公司计算,并相等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 · | 加拿大收益率价格,以及 |
| · | 须赎回该等票据本金的100%, |
加上(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被赎回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本金的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
此外,于票面赎回日期或之后,票据将可于任何时间或不时部分赎回,由公司选择,赎回价格相等于将予赎回的票据本金额的100%加上截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
以下定义适用于赎回价格:
“票面赎回日期”是指2034年2月15日。
“加拿大收益率价格”指,就任何被赎回的票据而言,就票据本金金额而言,由公司于该等票据的赎回日期前第三个营业日计算的价格,等于将于赎回日至票面赎回日期间赎回的票据的剩余预定利息付款(不包括截至赎回日期应计利息付款的任何部分)和本金的现值之和,使用加拿大政府在该营业日的收益率之和加上25.5个基点作为贴现率。
“加拿大政府收益率”指,在任何日期,由公司选定的任何两家加拿大投资交易商在上午10:00(多伦多时间)报价的收益率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三位)确定的该日期的投标方到期收益率,假设每半年复利一次,并按照公认的财务惯例计算,不可赎回的加拿大政府债券如果在该日期以本金金额的100%在加拿大以加元发行,到期期限与票面赎回日的剩余期限最接近,则将持有该债券。
公司在确定赎回价格时的行为和决定应是结论性的,对所有目的均具有约束力,不存在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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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a)由于美国(包括其任何政治分部或其税务机关或其中的)法律(或根据其颁布的任何条例或裁决)的任何变更或修订,或由于正式申请(包括美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裁决)或对该等法律、条例或裁决的解释的任何变更,而该等变更或修订于2026年4月20日或之后宣布或生效,公司成为或将成为就票据支付额外金额的义务,或(b)美国税务机关(包括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其或其中的税务机关)在2026年4月20日或之后采取的任何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针对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采取,导致公司将或可能被要求就票据支付额外金额的重大可能性,则,公司可自行选择赎回票据,整体而非部分,于不少于15日但不多于60日的事先通知下,以相当于票据本金额的100%的赎回价格(“税款赎回价格”)连同利息(以及额外金额,如有)于订定赎回日期应计;但公司在其业务判断中确定,无法通过使用公司可用的合理措施来避免支付该等额外金额的义务,不包括取代本证券项下的义务人或任何会给公司带来重大成本的行动。除非(i)公司已收到独立大律师的意见,大意是存在上述(a)或(b)条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且(ii)公司已向受托人交付高级职员证书,述明基于该意见公司有权根据其条款赎回票据,否则将不会作出赎回。倘公司在本段所述的情况下赎回票据,则尽管本段中有任何上述相反的规定,于票据赎回日期或之前的任何利息支付日期到期应付的票据分期利息将按契约中的规定在相关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支付给记录在案的票据(或一种或多种先前证券)的登记持有人。
如已按基准契约及前款的规定发出赎回通知,而任何被要求赎回的票据的赎回资金应已于该通知所提述的赎回日期提供,则该等票据须于赎回日期停止计息,而自赎回日期起及之后,票据持有人的唯一权利为在根据该通知交出该等票据时收取赎回价格或税款赎回价格(如适用)的付款。
6.与票据有关的所有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将不会因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或其税务机关或其中所征收的任何现行或未来税项、关税、评估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统称“税项”)而代扣代缴或扣除,除非(i)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或税务机关或其中所颁布的法律(或根据其颁布的任何法规或裁决)或(ii)有关申请、管理的官方立场要求代扣代缴或扣除,对任何此类法律、法规或裁决的解释或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美国税务机关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持有)。如果需要预扣或扣除,除下文所列的某些例外情况和限制外,公司将向由美国外国人(定义见下文)实益拥有的票据持有人支付额外利息,这些金额(“额外金额”)可能是必要的,以便公司或付款代理人就票据支付的每笔净款项(包括票据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在扣除或代扣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或税务机关或其中的任何政治分部或税务机关)对该等付款征收或因该等付款而征收的任何税款后,将不少于票据中规定的届时到期应付的金额;但前提是,上述支付额外金额的义务将不适用于:
a.如果不是因为以下原因,本不会如此征收的任何税款:
·票据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该持有人的受托人、委托人或受益人,或对该持有人拥有权力的人,如果该持有人是遗产或信托,或该持有人的成员或股东,如果该持有人是合伙企业或公司)与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机关或其中的任何现有或以前的联系,包括但不限于该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该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拥有权力的人,成员或股东)是或曾经是美国公民或居民或被视为美国居民或正在或曾经从事贸易或业务或在其中存在或在其中拥有或曾经在其中有常设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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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的过去或现在的地位(视情况而定)(根据先前或现行法律),作为个人控股公司、外国个人控股公司、外国私人基金会或其他与美国有关的外国免税组织、为美国税务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受控外国公司或为避免美国联邦所得税而累积收益的公司;
b.任何遗产、继承、赠与、消费税、出售、转让、财富、资本收益或个人财产税或任何类似税;
c.如果不是票据持有人在该等付款到期应付之日或就该等付款作出妥为规定之日后超过30天提出付款,则本不会征收的任何税项,以较后发生者为准;
d.非通过代扣代缴或从票据上的付款中扣除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
e.任何付款代理人须从票据上的付款中预扣的任何税款,前提是该等付款可在没有任何其他付款代理人预扣的情况下进行;
f.如果不遵守有关票据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或该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的国籍、住所、身份或与美国的联系的适用证明、信息、文件、身份证明或其他报告要求,如果美国法规或条例或美国作为缔约方的适用所得税条约要求遵守此类规定,作为减免或豁免此类税收的先决条件(包括,为免生疑问,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406条(“法典”)(或任何经修订或后续条款)征收的任何备用预扣税;
g.对实际或推定拥有公司所有类别股票10%或以上合并投票权的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征收的任何税款,或对根据在其正常贸易或业务过程中订立的贷款协议所提供的信贷展期收取利息的银行征收的任何税款;或
h.(a)、(b)、(c)、(d)、(e)、(f)和(g)项的任何组合;
也不得就票据上的付款向作为受托人或合伙企业的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此类付款的唯一实益拥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支付额外金额,前提是如果该受益人、委托人、成员或实益拥有人是票据的持有人,则该受益人或委托人或此类合伙企业的成员或实益拥有人将无权获得额外金额(或不需要支付额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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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前款相反的规定,根据《守则》第1471至1474条和根据该条发布的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通常称为“FATCA”)(或任何经修订或继承的规定)、任何条约、法律、法规或任何实施FATCA的司法管辖区颁布的其他官方指南,公司、受托人和任何代表公司付款的人有权按规定扣除和扣留,并且不得被要求就对票据施加的任何预扣或扣除支付任何额外金额,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与美国或任何实施FATCA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任何协议,或对FATCA实施政府间方法的任何法律。
“美国外国人”是指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为外国公司、非居民外国人个人、外国财产或信托的非居民外国人受托人,或其成员之一或多个外国合伙企业,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为外国公司、非居民外国人个人或外国财产或信托的非居民外国人受托人的任何人。
票据在所有情况下均受适用于票据的任何税务、财政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行政或司法解释的约束。除根据本款第6款特别规定外,公司无须就任何政府或任何政府或政治分区或税务当局或在任何政府或政治分区征收的任何性质的任何税项、关税、课税或政府收费作出任何付款。
7.票据不得提供任何偿债基金或类似规定。任何票据不得由持有人选择赎回。
8.票据应以记名形式发行,基本上采用第九期补充契约的附件 A中规定的格式,不带息票,最低面额为2,000加元,超过1,000加元的任何整数倍。
9.票据的本金、赎回价格或税款赎回价格(如有)应在根据基础契约第502条宣布加速时支付。
10.票据应以加元(“CAD”)计价,票据的本金或利息(或赎回价格或税款赎回价格,如适用)应以加元(“CAD”)支付。如果由于实施外汇管制或公司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或由于国际银行界公共机构或国际银行界内部的交易结算而导致公司无法获得加元,则有关票据的所有付款均应以美元支付,直至公司再次获得加元或因此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在任何日期以加元支付的金额应根据公司全权酌情决定的当时可获得的加元市场汇率换算成美元。以美元支付的有关票据的任何款项均不构成违约事件。受托人和付款代理人均不负责获取汇率、进行转换或以其他方式办理面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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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除本高级人员证明书第5段另有规定外,票据本金或利息(或赎回价格或税款赎回价格,如适用)的付款金额,不得参照指数或公式厘定。
12.除本文所述外,在契约或票据中,票据的本金或利息(或赎回价格或税款赎回价格,如适用)均不得在公司或其持有人选择时以一种或多种货币、一种或多种货币单位或复合货币或一种或多种非票据计价或声明应付货币的货币支付。
13.除《契约》或《信托契约法》中规定的情况外,票据不应包含在发生特定事件时授予票据持有人特殊权利的任何条款。
14.票据不得载有对契约所载公司违约或契诺事件的任何删除、修改或补充。
15.除本文规定的情况外,在契约或票据中,票据不得以无记名证券或临时全球证券的形式发行。
16.基础契约第1402和1403条应适用于票据。
17.票据不得在行使债权证时发行。
18.基义齿第十六条不适用于票据。
19.票据的其他条款及条件须大体上与日期为2025年8月15日的招股章程(但其中标题“安博,L.P.债务证券说明–担保”下的规定不适用于票据)及日期为2026年4月20日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有关票据的契约所载的条款及条件相同。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 6 |
以下签署人已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签署本高级职员证书,以作为证明。
| 签名: | |||
| 姓名: | 大卫·马林格 | ||
| 职位: | 高级副总裁兼助理秘书 | ||
| 签名: | |||
| 姓名: | 杰西卡·波尔加 | ||
| 职位: | 助理秘书 | ||
【2034年到期高级人员证明书的签署页– 4.250%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