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99.2
| 【巴克莱资本公司信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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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大道7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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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纽约,1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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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2016年7月1日
董事会
美国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格林湾大道5757号
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
关于:威斯康星州江森自控公司(“江森自控”)在2016年7月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S-4表格注册声明(“联合代理声明/招股书”)第3号修正案中的初步联合代理声明/招股书
女士们先生们:
兹提述我们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意见函(“意见函”),就根据日期为2016年1月24日的合并协议及计划将支付予该等持有人的合并代价总额从财务角度而言对江森自控普通股(除外股份除外)的公平性而言,由Tyco International PLC、一家爱尔兰共和国公众有限公司(“Tyco”)和Jagara Merger Sub LLC组成,Jagara Merger Sub LLC是威斯康星州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也是Tyco的间接全资子公司,以及江森自控公司。
兹提供意见函,以供江森自控董事会就其审议其中拟进行的交易提供资料及协助。我们理解,公司已确定将我们的意见函纳入联合委托书/招股书。
对此,我们特此同意在“摘要-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意见”、“合并-合并的背景”、“合并-江森自控董事会的推荐以及江森自控的合并理由”等标题下提及我们的意见函,和“合并-江森自控财务顾问的意见”并将意见函纳入联合委托书/招股书。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有一项谅解,即我们的同意仅与提交联合委托书/招股书有关,我们的意见不得用于、分发、引用或以其他方式提及任何其他目的,也不得提交,载于或全部或部分载于任何注册陈述书、委任陈述书(包括其后对联合委任陈述书/招股章程的任何修订)或任何其他文件内,但根据我们事先的书面同意,则属例外。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该条通过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我们也不承认我们是1933年《美国证券法》中“专家”一词含义范围内的联合委托书/招股书任何部分的专家,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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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据此制定的规则和条例。
| 非常真实的属于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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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巴克莱资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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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克莱资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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