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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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5日
Digital Brands Group, Inc.
拉瓦卡街1400号
德克萨斯州奥斯汀78701
RE:表格S-3的注册声明
女士们先生们:
内华达州公司Digital Brands Group, Inc.(“公司”)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就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3表格注册声明(“注册声明”)担任贵公司的法律顾问(“注册声明”)。登记声明涉及出售股东(“出售股东”)根据出售股东协议(定义见登记声明)发行和出售的总计不超过10,726,009股公司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001美元(“普通股”)的转售。
本意见是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601(b)(5)项的要求提出的。
就本意见而言,我们已审查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并令我们满意的正本或副本如下:(a)公司章程及公司附例;(b)公司董事会有关注册声明的提交、股份的授权及发行及相关事宜的若干决议;(c)注册声明及其所有证物;(d)出售股东协议;及(e)我们认为与本意见所述的目的有关及必要的其他记录、文件及文书。除上述情况外,我们亦已就事实事项依赖公司及其代表所作的陈述,并已假定所有签署的真实性、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认证或照相副本与正本文件的一致性。
基于上述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并受限于本文件所列的资格、限制、例外情况和假设,我们认为,该等股份已获公司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正式授权,并获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及不可评税。
本文所表达的意见仅限于内华达州和纽约州的法律。本意见函仅限于自委员会宣布注册声明生效之日起生效的法律,并仅就注册声明所设想的公开发售提供。
如果此处讨论的任何适用协议、文件或文书的可执行性可能受到破产、破产、欺诈性转让或转让、重组、暂停执行或其他与债权人权利有关或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以及一般衡平法或公共政策原则的限制或受其约束,则本意见函是有保留的。
本意见函仅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果任何适用法律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后发生变化,或者如果我们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后知悉任何可能改变上述意见的事实,无论是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之前存在的还是之后产生的,我们不承担更新或补充本意见函的义务。
本意见函是在提交注册声明时提供的,未经我们在每种情况下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此外,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出于任何其他目的在任何其他文件中引用、分发或提及本函的任何部分。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并同意本公司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法律事项”标题下进行引用。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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