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
证券购买协议
本证券购买协议(本“协议”)由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宝盛集团 Group Holdings Ltd(“公司”)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VG Master Fund SPC(“投资者”)自2024年2月7日起生效。
然而,公司已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编制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一份关于F-3表格(文件编号:333-273720)的登记声明,登记公司的某些证券。此类注册声明(包括此类注册声明的证物)和其中包含的基本招股说明书,于2023年9月26日宣布生效,在此称为“注册声明”。如本文所用,“基本招股说明书”是指在宣布生效时登记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指与证券发售(定义见本文件)有关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由公司根据规则424(b)(5)向SEC提交。“招股说明书”是指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编制并根据F-3表格一般说明向SEC提交的任何额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连同基本招股说明书以及任何“发行人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与证券有关的《证券法》第433条规则(“第433条规则”)中所定义的(i)须由公司向SEC提交或(ii)可根据第433(d)(5)(i)条免于提交,在每种情况下均采用已提交或要求向SEC提交的表格,或者,如果不需要提交,则采用根据规则433(g)条保留在公司记录中的表格;
然而,根据注册声明,公司可不时在一次或多次发行中,以公司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096美元、债务证券、认股权证、权利和单位或其任何组合(如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任何组合,一起或单独发行最多一亿美元(100,000,000美元);
然而,各方希望,根据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注册声明,投资者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不时购买,公司应全权酌情向投资者发行和出售价值不超过2,000,000美元的股份;和
然而,作为投资者执行和交付本协议的对价,公司应根据并根据第6.4节向投资者发行承诺股份(定义见本协议)。
现据此,本协议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某些定义
第1.1节。定义的术语。如本协议中所使用,以下术语应具有指明或指明的下列含义(这些含义应同样适用于所定义术语的单数和复数形式):
“股份”或“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96美元。
“股份等价物”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证券,其持有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获得股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债务、优先股、权利、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随时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的工具,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持有人有权获得股份。
“约定”具有本协议序言部分规定的含义。
“日均交易量”是指彭博社报道的在相应购买通知日期之前的最近五(5)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的日均交易量的中位数。
“破产法”是指Title 11,美国法典,或任何类似的针对债务人救济的联邦或州法律。
“受益所有权限制”应具有第7.2(g)节规定的含义。
“彭博”是指Bloomberg,L.P。
“营业日”是指本金市场开始营业的一天。
“索赔通知”应具有第9.3(a)节规定的含义。
“清算成本”是指投资者实际发生的与每份购买通知相关的购买通知股份的定金相关的经纪人成本,金额不超过500美元。
“收盘”是指根据第2.2(b)条进行的股份买卖的收盘。
“承诺金额”是指2,000,000美元。
“承诺期”是指自执行日开始,至(i)投资者根据本协议累计购买数量等于承诺金额的购买通知股份之日或(ii)2025年2月7日(以较早者为准)结束的期间。
“承诺股份”应具有第6.4节中规定的含义。
“截止日期”应具有第2.2(b)节中规定的含义。
“公司”具有本协议序言部分规定的含义。
“托管人”是指任何破产法下的任何接管人、受托人、受让人、清算人或类似官员。
“当前报告”具有第6.2节中阐述的含义。
“损害赔偿”是指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以及专家证人和调查的成本和费用)。
“披露日程表”是指在此同时交付的公司披露日程表。
“DTC”是指存托信托公司,或为公司履行基本相同职能的任何继任者。
“DTC/FAST计划”是指DTC的Fast Automated Securities Transfer Program。
“DWAC”是指在DTC定义的托管人处提取存款。
“DWAC资格”系指(a)股份有资格在DTC根据DTC的运营安排获得全方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DTC的DWAC系统进行转让,(b)公司已获得DTC承销部门的批准(未经撤销),(c)转让代理人在DTC/FAST计划中的代理资格获得批准,(d)购买通知书股份和承诺股份另有资格通过DWAC进行交割,以及(e)转让代理不存在禁止或限制通过DWAC进行购买通知书股份和承诺股份(如适用)交割的政策。
「 DWAC股份」指(i)以电子形式发行的股份,(ii)可自由交易及转让且不受转售限制的股份,及(iii)公司根据DTC/FAST计划及时将该等股份记入投资者或其指定人指定的具有DTC的指定丨DWAC丨账户,或由DTC执行基本相同职能的任何其后采用的任何类似计划。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执行日期”是指本协议的日期。
“底价”的意思是0.70美元。
“受偿方”应具有第9.1节规定的含义。
“赔偿方”具有第9.1节规定的含义。
“赔偿通知”应具有第9.3(b)条规定的含义。
“投资金额”是指购买通知金额减去清算费用。
“投资限额”是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增加的2,000,000美元。
“投资者”应具有本协议序言部分规定的含义。
“留置权”是指留置权、押记、质押、担保权益、产权负担、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限制。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对公司的业务、运营、财产或财务状况造成的任何对公司具有重大不利影响和/或将禁止或以其他方式对公司订立和履行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干扰的任何条件、情况或情况。
“PEA期间”是指纽约市时间5日上午9:30开始的期间 (5日)紧接对注册声明或任何新注册声明的任何生效后修订、或任何年度及季度报告提交前的营业日,并于纽约市时间上午9时30分结束,紧接(i)紧接(i)该等生效后修订注册声明或该等新注册声明的生效日期,或(ii)该等年度及季度报告(如适用)提交日期后的营业日。
“人”是指个人、公司、合伙企业、协会、信托或其他实体或组织,包括政府或政治分支机构或其机构或工具。
“主要市场”是指任何全国性交易所(即NYSE、NYSE American、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或主要报价系统(即OTCQX Best Market、OTCQB Venture Market、Pink Open Market),或其他主要交易所或公认的报价系统,它们当时是股份的主要交易平台或市场。
“购买金额”是指金额等于购买通知日期前一个营业日的股票收盘价乘以相应购买通知中列出的股票数量的美元金额。
“购买通知”系指公司向投资者发出的书面通知,基本上以本协议的附件 A形式,其中载明公司要求投资者根据本协议条款购买的购买通知股份的数量。
“申购通知金额”是指适用申购通知中引用的申购通知股份数量乘以申购价格。
“购买通知日期”应具有第2.2(a)节规定的含义。
“申购通知限额”是指,对于任何申购通知,投资者在每份申购通知下的承诺义务不得超过投资限额;公司可能要求投资者在每份申购通知中购买的申购通知股份的最高金额应为:(i)日均交易量的200%或(ii)投资限额除以包括相应申购通知日期在内的最近五(5)个工作日内股份的最高收盘价中的较低者。尽管有上述规定,投资者可随时免除购买通知限制,以允许投资者根据购买通知购买额外股份。
“购买通知股份”是指公司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适用的购买通知中规定有权发行的股份。
“买入价”是指股票在估值期间每日最低收盘价的80%。
“注册声明”应具有本协议序言部分规定的含义。
“条例D”是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D。
“第144条”是指《证券法》规定的第144条或当时根据《证券法》有效的任何类似规定。
“SEC文件”应具有第4.5节规定的含义。
「证券」指公司根据本协议向投资者发行的所有购买通知股份及所有承诺股份。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附属公司”指公司全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人,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有表决权股份或类似表决权权益的任何人,在每种情况下,根据《证券法》颁布的S-K条例第601(b)(21)项将予以披露。
“终止”是指第10.5节中概述的任何终止。
“交易文件”是指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的所有时间表和展品。
“过户代理人”是指传化股份公司,作为公司普通股的过户代理人和过户登记人。
“估价期”是指自购买通知日期(包括该日期)开始的连续五(5)个营业日。为免生疑问,购买通知日期须为估价期内的首个营业日。
“VWAP”是指,就任何证券而言,截至任何日期,该证券在本金市场(或者,如果本金市场不是该证券的主要交易市场,则在该证券随后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在纽约时间上午9:30开始至纽约时间下午4:00结束的期间内,在彭博通过其“VAP”功能(设置为09:30开始时间和16:00结束时间)报告的期间内,该证券的美元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如果彭博在该时段没有报告此类证券的美元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则为OTC Markets Group Inc.(或继承其报告价格职能的类似组织或机构)运营的OTC Pink Open Market中报告的此类证券的任何做市商的最高收盘价和最低收盘价的平均值。在上述任一基准上无法计算该证券在该日期的VWAP的,该证券在该日期的VWAP应为公司与投资者相互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如果公司与投资者无法就该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达成一致,则应按照第10.16节的程序解决该争议。所有该等决定均应针对该期间的任何股份分红、股份分割、股份合并、资本重组或其他类似交易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条
股份买卖
第2.1节购买通知。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的规定)后,公司有权但无义务通过不时向投资者交付购买通知的方式要求投资者购买购买购买通知股份,条件是购买通知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购买通知限额,但须遵守第7.2(g)节规定的受益所有权限制。此外,公司不得在PEA期间向投资者交付任何购买通知。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购买金额低于30,000美元或公司股票最近收盘价低于底价,公司不得向投资者提交购买通知,除非投资者书面放弃。
第2.2节机械。
(a)购买通知。在承诺期内的任何时间和不时,除本协议规定外,公司可向投资者交付购买通知,但须满足第7节规定的条件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当投资者通过电子邮件收到附件 A(购买通知表格)且(ii)经投资者托管人或投资者指定的账户确认已完成适用的购买通知股份的DWAC时,购买通知即视为已送达的营业日,但前提是,如果投资者的托管人或投资者指定的账户在纽约时间上午9:00之后收到适用的购买通知股份,则下一个营业日为购买通知日期,除非投资者放弃(“购买通知日期”)。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履行或履行其根据本协议应履行或履行的所有条件和义务,以便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
(b)结业。购买通知的截止日期应发生在估值期(“截止日期”)后三(3)个工作日,据此(i)投资者应在截止日期纽约时间下午5:00之前通过电汇方式将适用的投资金额通过电汇方式送达公司指定的账户。
(c)要约及出售方法。股份可(a)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以私下协商交易方式发售;(b)作为大宗交易;或(c)根据《证券法》规则415(a)(4)所定义的被视为“市场发售”的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发售和出售,包括直接在主要市场进行的销售或向股份的任何其他现有交易市场进行的销售。
第三条
投资者的代表和认股权证
投资者向公司声明并保证:
第3.1节意图。投资者是为自己的账户订立本协议,投资者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违反《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州证券法向或通过任何人出售证券的现有安排(无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前提是,投资者保留根据适用于此类处置的联邦和州证券法随时处置证券的权利。
第3.2节公司没有建议。投资者承认,它有机会与自己的法律顾问以及投资和税务顾问一起审查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投资者仅依赖此类法律顾问和顾问,而不依赖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或代理人就本协议或任何司法管辖区证券法所设想的交易提供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的任何声明或陈述。投资者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获取本协议项下的证券。投资者承认并同意,除本协议第4节具体规定的交易外,公司既未就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作出也未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第3.3节认可投资者。投资者是条例D第501(a)(3)条所定义的认可投资者,投资者在商业和财务事项方面具有经验,因此能够评估证券投资的优点和风险。投资者确认投资该证券具有投机性,风险程度较高。
第3.4节授权。投资者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授权,以订立和履行其在交易文件下的义务,并完成在此及由此设想的交易。交易文件的签署和交付以及由其完成在此设想的交易并因此已获得所有必要行动的正式授权,无需投资者的进一步同意或授权。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每一份交易文件均已由投资者正式签署,并在投资者根据本协议及其条款交付时,将构成投资者根据其各自条款可对其强制执行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但须遵守适用的破产、破产或与债权人权利和补救措施相关或一般影响强制执行的类似法律或根据其他一般适用的衡平法原则。
第3.5节不是附属公司。投资者不是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关联公司”(该术语在《证券法》第405条中定义)。
3.6节组织和地位。投资者是根据其成立或组建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正式注册成立或组建、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实体,具有完全权利、法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的权力和授权,以订立和完成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
第3.7节不存在冲突。交易文件的签署和交付以及交易的完成,不会(a)导致违反投资者的组织文件;(b)违反对投资者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规则、条例、命令、令状、判决、强制令、法令或裁决,(c)违反投资者作为一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契约、文书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或投资者或其任何资产受其约束,或与其冲突或构成重大违约,(d)导致依据任何该等契约、文书或协议的条款设定或施加任何留置权,或构成违反投资者对任何第三方所负的任何信托义务,或(e)根据投资者所受的或其任何资产、经营或管理可能受其约束的任何重要合同、文书、协议、关系或法律义务要求任何第三方(尚未获得)的批准。
第3.8节披露;获取信息。投资者有机会查看公司提交的SEC文件副本以及与此同时交付的公司披露时间表,并有权访问与公司有关的所有公开信息。
第3.9节销售方式。投资者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出示或通过任何传单、公开推介会、电视广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一般招标或广告进行招揽。
第3.10节不卖空。投资者、其任何代理人、代表或关联公司在任何时候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实施任何(i)股份“卖空”(该术语在《交易法》条例SHO规则200中定义)或(ii)对冲交易,后者就截至本协议日期仍然有效的股份建立了净空头头寸。
第四条
公司的代表及认股权证
除SEC文件和披露附表中规定的情况外,哪些披露附表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并应在披露附表相应章节所载披露的范围内限定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任何陈述,公司声明并向投资者保证,截至本协议日期:
第4.1节公司组织。该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实体,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力来拥有和使用其财产和资产,并按目前的方式开展业务。公司在任何重大方面均未违反或违反其经修订及重述的现行有效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其他组织或章程文件的任何规定。公司具有开展业务的适当资格,并在其所开展的业务或拥有的财产的性质使该资格成为必要的每个司法管辖区作为外国公司具有良好的信誉,除非未能具有如此资格或信誉良好(视情况而定)不可能产生或合理地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没有在任何该等司法管辖区提起撤销、限制或限制或寻求撤销、限制或限制该等权力和权限或资格的程序。
第4.2节授权。公司拥有订立及履行交易文件项下义务所需的公司权力及授权。本公司签署及交付交易文件,以及本公司完成在此拟进行的交易,并因此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无须获得本公司或其董事会或股东的进一步同意或授权。交易文件已由公司妥为签立和交付,构成公司根据其条款可对公司强制执行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但此类可执行性可能受到适用的破产、破产或与债权人权利和补救措施有关或一般影响强制执行的类似法律或其他一般适用的衡平法原则的限制。
第4.3节资本化。公司的法定股本及其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在SEC文件(定义见本文件第4.5节)中所述,截至其中所反映的日期。所有已发行普通股均已获正式授权和有效发行,并已缴足款项且不可评税。除SEC文件和附表4.10规定的情况外,没有任何协议或安排规定公司有义务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任何证券。除SEC文件中规定的情况外,除根据公司股权激励和/或补偿性计划或安排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行或授予的股份外,没有任何股份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也没有未偿还的债务证券,也没有任何合同、承诺、谅解或安排,根据这些合同、承诺、谅解或安排,公司有义务或可能有义务根据这些合同、承诺、谅解或安排发行额外的公司股份或期权、认股权证、以股代息、任何性质的认购权利、催缴权利或承诺,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的证券或权利。除公司为出售受限制证券而订立的协议中所载或SEC文件中规定的惯常转让限制外,公司不是任何限制公司任何股份的投票或转让的协议的当事方,也不知情。除SEC文件中规定的情况外,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或本文或其中所述交易的完成不会触发任何含有反稀释或类似规定的证券或工具。公司已向SEC提交了自本协议之日起生效的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章程”)的真实和正确副本。
第4.4节清单和维护要求。这些股票是根据《交易法》第12(b)条进行登记的。除SEC文件另有披露外,公司在本协议日期前十二(12)个月内未收到股票上市的主要市场的通知,大意是公司不符合该主要市场的上市或维护要求。
第4.5节SEC文件;披露。公司已提交公司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附表、表格、报表和其他文件,包括根据其中第13(a)条,在本协议日期前一(1)年(或法律或法规要求公司提交此类材料的较短期限)(上述材料,包括其证物和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在此统称为“SEC文件”)及时或已收到此类提交时间的有效延期,并已在任何此类延期到期之前提交了任何此类SEC文件。截至各自日期,SEC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证券法》和《交易法》(如适用)以及适用于此类SEC文件的其他联邦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要求,并且SEC文件在提交时均未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未遗漏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SEC文件中包含的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均符合适用的会计要求和SEC已发布的规则和条例或与此相关的其他适用规则和条例。此类财务报表是根据在所涉期间一致适用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除非(a)在此类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可能另有说明,或(b)在未经审计的临时报表的情况下,在可能不包括脚注或可能简明的范围内),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财务报表日期的财务状况以及该日终了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主题,在未经审计的报表的情况下,对正常的、不重要的、年终审计调整)。除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重大条款和条件外,公司确认,公司或代表公司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均未向投资者或其代理人或法律顾问提供其认为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任何信息。本公司理解并确认,投资者在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时将依赖上述陈述。
第4.6节有效发行。证券获正式授权,并在根据适用的交易文件发行和支付时,将获得正式和有效的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免于和清除公司施加的除交易文件中规定的转让限制之外的所有留置权。
第4.7节没有冲突。公司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以及公司完成在此拟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购买通知股份和承诺股份,不会也不会:(a)导致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或章程文件,(b)与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或章程文件相冲突,或构成重大违约(或随着通知或时间推移或两者均将成为重大违约的事件),导致对公司的任何财产或资产产生任何留置权,或赋予他人任何终止、修改、加速或取消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承销或类似协议的任何协议、契约、文书或任何“锁定”或类似规定的权利,或(c)导致违反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法律、规则、条例、命令,适用于公司或公司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或影响的判决或法令(包括联邦和州证券法律法规)(个别或总体上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冲突、违约、终止、修订、加速、取消和违规除外)。本公司的业务并未违反任何政府实体的任何法律、条例或条例,除非可能的违规行为单独或总体上不会也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外国、联邦、州或当地法律、规则或条例,公司无须获得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的任何同意、授权或命令,或向其作出任何备案或登记,以便其执行、交付或履行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但(i)向SEC提交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定义见下文)除外,(ii)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信安市场提交股份上市交易申请;(iii)就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及(iv)公司就发行购买通知股份和承诺股份或在任何收盘后可能需要提交的任何其他SEC或州证券备案;但就本句所作陈述而言,公司正在假设并依赖于投资者在此的相关陈述和协议的准确性。
第4.8节无重大不利影响。自SEC文件中包含的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之日起,未发生任何未披露的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4.9节诉讼和其他诉讼。除SEC文件和附表4.9中披露的情况外,没有任何重大行动、诉讼、调查、询问或类似程序(无论任何政府机构可能将其命名)未决,或据公司所知,对公司或其财产构成威胁或影响,公司也没有收到任何此类行动、诉讼、程序、询问或调查的书面或口头通知,这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法院、仲裁员或政府机构均未发出或据公司所知要求作出任何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命令、令状、强制令或判令或裁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任何涉及公司或公司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而且据公司所知,没有任何未决或预期的调查。
第4.10节登记权。除附表4.10所列情况外,任何人均无权促使公司根据《证券法》对公司的任何证券进行登记。
第4.11节关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确认。公司承认并同意,投资者仅以公平买方的身份就交易文件和据此设想的交易行事,并且该投资者不是(i)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或(ii)公司的“关联公司”(定义见规则144)。公司进一步承认,投资者并非就交易文件和在此及因此而设想的交易担任公司的财务顾问或受托人(或以任何类似身份),投资者或其任何代表或代理人就交易文件和在此设想的交易提供的任何建议仅是投资者购买购买购买通知股份的附带行为。公司进一步向投资者声明,公司订立交易文件的决定完全基于公司及其代表的独立评估。
第4.12节无一般招标。本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或任何代表本公司或彼等行事的人士,均未就证券的要约或出售从事任何形式的一般招揽或一般广告(在条例D的涵义内)。
第4.13节没有综合要约。本公司、其联属公司及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概无直接或间接作出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出售或招揽任何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在可能导致证券的本次发行与先前的发行相结合的情况下,为任何适用的股东批准条款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公司任何证券上市或指定的任何交易所或自动报价系统的规则和条例,但不包括授权和发行证券所需的股东同意或豁免与此相关的任何反稀释条款。
第4.14节[故意省略]
第4.15节注册声明。该公司已编制并提交注册声明。注册声明根据《证券法》有效,且公司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表明SEC已就注册声明或基本招股说明书发布或打算发布停止令或其他类似命令,或SEC已(i)暂停或撤回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或(ii)发布任何阻止或暂停使用基本招股说明书或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的命令,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无论是暂时还是永久,或打算或已经书面威胁这样做。Based招股说明书的“分配计划”部分允许根据本协议发行证券。根据《证券法》第401(g)(1)条,SEC没有通知公司对使用注册声明的形式有任何异议。在提交注册声明时,公司有资格使用表格F-3,而截至执行日期,公司有资格使用表格F-3。授权、发行及出售购买通知股份所需采取的所有公司行动均已妥为及有效采取。购买通知股份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注册声明及基本招股章程所载有关的所有陈述。
第五条
投资者盟约
第5.1节短期销售和保密性。投资者、投资者的任何代理、代表或关联机构代表其行事或根据与其达成的任何谅解,均不会在本协议日期至承诺期结束期间执行任何卖空交易,该术语在条例SHO规则200中定义。就本协议而言,并根据条例SHO,在购买通知送达后合理预期根据购买通知购买的该等股份数量的出售不应被视为卖空。在不违反第5.2节的情况下,各方承认并同意,在估值期内,投资者可以签约或以其他方式实现将标的购买的购买通知股份转售给第三方。投资者应在交易文件拟进行的交易由公司按照交易文件的条款公开披露之前,对本次交易的存在和条款以及交易文件中包含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5.2节遵守法律;证券交易。投资者有关股票的交易活动将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证券法律法规以及FINRA和Principal Market的规则和条例。投资者不是《交易法》第3条含义内的“经纪人”或“交易商”,投资者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公司的证券均符合相关规则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法》第15a-6条。
第六条
公司的盟约
第6.1节股份上市。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最大努力维持股份在信安市场的持续上市或报价及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维持充足的有形净资产,如有需要),并将在所有方面遵守公司在信安市场规则下的报告、备案及其他义务。
第6.2节本期报告的备案。公司同意应在《交易法》要求的时间内向SEC提交一份表格6-K的当前报告,包括作为其证据的交易文件,内容涉及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执行,并描述交易文件的重要条款和条件(“当前报告”)。公司应允许投资者在向SEC提交文件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对当前报告的最终预提交草案版本进行审查和评论,公司应合理考虑所有此类评论。投资者应在投资者收到公司出具的报告之日起一(1)个营业日内,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对当前报告的最终预备案草案版本提出意见。
第6.3节登记报表的备案。公司应在本协议发布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SEC提交一份涵盖发售和出售购买通知股份和承诺股份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应涉及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并描述本协议的重要条款和条件,包含先前依据《证券法》第430B条在登记声明生效时遗漏的所需信息,并披露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要求披露的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基本招股章程中标题为“分配计划”的部分中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允许投资者在向SEC提交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对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进行审查和评论。公司应合理考虑所有此类评论,不得以投资者合理反对的形式向SEC提交当前报告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投资者须向公司提供有关其本身、投资者实益拥有的公司证券及其预期分销方法的资料,包括投资者与任何其他人之间的任何安排或与公司证券的销售或分销有关的任何安排,而该等资料乃公司就编制及提交当前报告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而合理要求的,并应按公司合理要求与公司就编制和向SEC提交当前报告和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进行其他合作。注册声明在生效时已遵守,并且在每个购买通知日期(如有)将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表格F-3、《证券法》和《交易法》的适用要求,并且没有,并且在每个购买通知日期(如有),将不会包含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经修订或补充的招股章程于各自日期并无,且于每个采购通知日期(如有的话)亦不会载有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略去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非误导。紧接前两句所载的陈述及保证,不适用于注册声明或其任何生效后修订、或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中的陈述或遗漏,而该等陈述或遗漏是依赖并符合由投资者以书面向公司提供的有关该投资者的资料而作出,而该等资料明确用于其中。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通知任何导致最终招股说明书不符合《证券法》第5(b)或10条的事件(包括时间流逝),并应在此后尽最大努力向SEC提交对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任何生效后修订,以符合《证券法》第5(b)或10条。
第6.4节发行承诺股份。作为投资人执行交付、履行本协议的对价,公司应促使转让代理人向投资人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承诺股份”)。拟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股份数量,应等于承诺金额的1.5%除以本协议执行日之前一个营业日的股份收盘价(“承诺股份总额”)。公司应向投资者发行(i)在根据第一次购买通知买卖购买通知股份结束后的总承诺股份的50%;及(ii)在公司收到至少1,000,000美元的总收益毛额后的总承诺股份的50%;但前提是,如果公司根据本协议收到的总收益毛额低于1,000,000美元,可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股份总数应等于承诺金额的0.75%除以本协议执行日期前一个营业日的股份收盘价,在根据第一次购买通知买卖购买通知股份结束后向投资者发行。公司应在向SEC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包括所有承诺股份,前提是,除了本协议下的所有其他法律或股权或其他方面的补救措施外,如果不这样做,将导致违约金2,000.00美元,立即到期并在投资者选择时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给投资者。
第七条
交付的条件
购买通知及结业条件
第7.1节公司发行和出售购买通知股份权利的先决条件。本公司向投资者发行及出售购买通知股份的权利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a)投资者代表和认股权证的准确性。投资者的陈述和保证在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至每次交割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均应真实和正确,如同在每次此类时间作出的一样。
(b)投资者的表现。投资者应已在所有方面履行、信纳并遵守本协议要求投资者在该交割时或之前履行、信纳或遵守的所有契诺、协议和条件。
(c)主要市场条例。公司不得发行任何购买通知股份,投资者无权获得任何购买通知股份,如果发行此类购买通知股份将超过公司在不违反公司在主要市场规则或条例下的义务的情况下可发行的股份总数。
第7.2节投资者购买购买通知股份义务的先决条件。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购买购买通知股份的义务以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为前提:
(a)有效的登记说明。注册声明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应对证券的发售保持有效,且(i)公司不应收到有关SEC已就该注册声明发布或打算发布停止令的通知,或SEC已以其他方式暂时或永久暂停或撤回该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或打算或已经威胁这样做,以及(ii)不存在任何其他暂停使用或撤回该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性的通知。投资者不应收到公司关于任何招股说明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未能满足《证券法》第5(b)节或第10节要求的任何通知。
(b)公司代表和认股权证的准确性。本公司的陈述及保证,自本协议日期起及自每次交割之日起,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真实及正确(特别于特定日期作出的陈述及保证除外)。
(c)公司的表现。本公司须在所有重大方面履行、信纳及遵守本协议规定由本公司履行、信纳或遵守的所有契诺、协议及条件。
(d)不受约束。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当局不得颁布、订立、颁布或通过任何法规、规则、条例、行政命令、法令、裁定或强制令,禁止或直接对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任何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不得启动任何可能具有禁止或对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任何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程序。
(e)不利变化。自公司最近一次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之日起,除非公司在SEC文件中另有公告,否则没有发生具有或合理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f)不暂停买卖股份或将股份除牌。股份的交易不应已被SEC或信安市场暂停,或因任何原因以其他方式暂停,股份应已获准在信安市场上市或报价,且不应已从信安市场退市或不再报价。
(g)受益所有权限制。投资者随后将购买的购买通知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与当时由投资者实益拥有或被视为由投资者实益拥有的所有其他股份合计时将导致投资者拥有超过根据《交易法》第13条确定的实益所有权限制(定义见下文)的此类股份的数量。为施行本条第7.2(g)款,如果某一截止日期的未偿还股份数额高于或低于发出与该截止日期相关的购买通知之日的未偿还股份数额,则为确定投资者在汇总根据本协议进行的所有股份购买时,是否在任何该等截止日期的购买后拥有超过受益所有权限制的股份,应以该发出购买通知的未偿还股份数额为准。如果投资者声称遵守购买通知将导致投资者拥有超过实益所有权限制,应公司要求,投资者应向公司提供投资者当时的现有股份实益拥有或被视为实益拥有的证据。“实益所有权限制”应为根据购买通知发行的股份立即生效后已发行普通股数量的4.99%。超过实益所有权限制的,应当减少可向投资者发行的股份数量,使其不超过实益所有权限制。经公司与投资者共同同意,并在不少于61天的事先书面通知下以书面形式表示,实益所有权限制可增加至紧接根据购买通知发行的股份发行前已发行普通股数量的9.99%。任何该等由4.99%上调至9.99%的措施,须待该等通知获订约方同意后第61天方可生效。
(h)[保留。]
(i)没有知识。公司不应知悉任何事件更有可能导致注册声明的效力被暂停或任何招股章程未能满足《证券法》第5(b)或10条的要求(该事件更有可能在该购买通知被视为送达的营业日之后的十五(15)个营业日内发生)。
(j)不违反股东批准要求。购买通知股份的发行不得违反信安市场的股东批准要求。
(k)DWAC符合条件。这些股票必须符合DWAC资格,并且不会受到“DTC寒意”的影响。
(l)SEC文件。公司根据《交易法》的报告要求向SEC提交的所有报告、附表、登记、表格、报表、信息和其他文件应已在《交易法》为此类提交规定的适用期限内向SEC提交。
第八条
传奇
第8.1节无限制性股票传说。不得在代表申购通知股份和承诺股份的股票上设置限制性图例。
第8.2节投资者的遵守情况。本第八条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投资者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所有适用的证券法的本协议义务。
第九条
赔偿
第9.1节赔偿。每一方(“赔偿方”)同意向另一方及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和授权代理人以及《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所指的控制该方的每个个人或实体(如有)(“受赔偿方”)提供赔偿,并使其免受任何损害(不包括利润损失),以及受赔偿方因本协议而受到、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i)任何虚假陈述有关的任何行动的影响,赔偿一方违反保证或不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契诺或协议,(ii)对登记声明或其任何生效后修订或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载的重大事实的任何不实陈述或指称不实陈述,或其中所规定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的遗漏或指称遗漏,(iii)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所载或最终招股章程(经修订或补充,如公司向SEC提交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所载的重大事实的任何不实陈述或指称不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该等陈述所处的情况而在其中陈述任何作出该等陈述所需的重大事实的遗漏或指称遗漏,而不是误导,因为此类损害已招致,除非该等损害主要是由于受偿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契诺或协议或受偿方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但前提是,上述赔偿协议不适用于受偿方的任何损害,但仅适用于以下范围,由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指称的遗漏所引起或基于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指称的遗漏,而该等陈述或指称是由受弥偿方依据并符合由受弥偿方提供予弥偿方以供注册声明、其任何生效后修订、招股章程、招股章程补充或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最终招股章程(经修订或补充)使用的书面资料而作出。
第9.2节赔偿程序。
(a)根据本协议寻求赔偿的一方必须迅速向另一方发出任何法律诉讼的通知,但通知的延迟并不解除赔偿一方对任何受赔偿方的任何赔偿责任,除非赔偿一方表明该延迟损害了诉讼的抗辩。
(b)赔偿当事人可以随时参加抗辩或者通过通知被赔偿当事人承担抗辩。承担抗辩后,赔偿方:
(i)必须选择合理地令获弥偿方满意的大律师(如适当时包括本地大律师);
(ii)不得在未经受偿方同意(不得无理拒绝)的情况下妥协或和解该诉讼;及
(iii)对未经其同意而作出的任何妥协或和解不负法律责任。
(c)如赔偿方自收到诉讼通知后十(10)个营业日内未能承担抗辩,则赔偿方须受在诉讼中作出的任何裁定或受赔偿方所作出的任何妥协或和解的约束,并且仍有责任支付被赔偿方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开支。
第9.3节主张赔偿要求的方法。任何受弥偿方根据第9.2条提出的所有赔偿要求,应按以下方式主张和解决:
(a)如受弥偿方根据第9.2条可能要求赔偿的任何申索或要求是由非本协议一方或其附属公司的人向该受弥偿方提出或寻求从该受弥偿方收取的(“第三方申索”),则受弥偿方须递交书面通知,附上所有送达的文件(如有)的副本,并指明该第三方申索的性质和依据,以及根据第9.2条的任何条文向受弥偿方提出的受弥偿申索,连同该等第三方索赔的金额,或如无法合理确定,则为善意确定的估计金额(“索赔通知”),并以合理的及时性向赔偿方作出。如果被赔偿方在收到该第三方索赔通知后未合理及时提供索赔通知,则在赔偿方抗辩能力因被赔偿方的此种不作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赔偿方无义务就该第三方索赔对被赔偿方进行赔偿。赔偿一方应在赔偿一方收到索赔通知或赔偿通知(定义见下文)后三十(30)个历日结束的期间(“争议期间”)内,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赔偿一方,赔偿一方是否对其根据第9.2条承担的责任或其对受赔偿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金额提出异议,以及赔偿一方是否希望以其唯一的成本和费用就该第三方索赔为受赔偿一方进行抗辩。
(i)如弥偿方在争议期间内通知获弥偿方,弥偿方希望依据本条第9.3(a)条就第三方索赔为获弥偿方辩护,则弥偿方有权在获弥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的情况下,由弥偿方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由该第三方通过所有适当程序进行索赔,哪些诉讼程序应由赔偿方以有力和勤勉的方式提起诉讼,以得出最终结论,或将由赔偿方酌情解决(但仅限于在规定支付金钱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救济的任何和解或规定支付金钱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根据第9.2条不应全额赔偿被赔偿方的同意)。赔偿一方应完全控制该等抗辩和诉讼程序,包括任何妥协或解决;但条件是,赔偿一方可在赔偿一方交付本条第(i)款第一句所述通知之前的任何时间,由赔偿一方承担全部成本和费用,提出任何动议、答辩或其他诉状,或采取被赔偿一方合理地认为有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行动,以保护其利益;此外,条件是,如果赔偿一方提出要求,被赔偿一方将,由赔偿方承担全部成本和费用,在对赔偿方选择抗辩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提出抗辩时,对赔偿方给予合理配合。被赔偿方可以参与但不控制赔偿方依据本条款(i)控制的任何第三方索赔的任何抗辩或解决,除前句规定外,被赔偿方应自行承担与此种参与有关的费用和开支。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被赔偿方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根据第9.2条就第三方索赔享有的赔偿权利,则可随时接管对第三方索赔的抗辩或解决的控制权。
(ii)如弥偿方未能在争议期间内通知获弥偿方,弥偿方希望根据第9.3(a)条抗辩第三方索赔,或弥偿方发出该通知但未能积极和勤勉地进行起诉或解决第三方索赔,或弥偿方未能在争议期间内发出任何通知,则获弥偿方有权以全部适当程序抗辩第三方索赔,费用由弥偿方承担,哪些诉讼程序应由受赔偿方以合理方式和善意提起诉讼,或将由受赔偿方酌情解决(经赔偿方同意,其同意不会被无理拒绝)。受偿方将完全控制此类抗辩和诉讼程序,包括任何妥协或解决;但前提是,如果受偿方提出请求,受偿方将在赔偿方承担全部成本和费用的情况下,为受偿方及其律师提供合理合作,以抗辩受偿方正在抗辩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尽管有本条款第(ii)款的前述规定,如赔偿一方已在争议期限内通知被赔偿方,赔偿一方就该第三方索赔对其在本协议项下对被赔偿方的赔偿责任或赔偿责任金额提出异议,且该争议按下文第(iii)款规定的方式以有利于赔偿一方的方式解决,将不要求赔偿方承担根据本条款(二)规定的被赔偿方抗辩或应被赔偿方要求参与抗辩的费用和开支,被赔偿方应全额偿还赔偿方因该诉讼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开支。赔偿方可参与但不控制根据本条款第(ii)款由被赔偿方控制的任何抗辩或和解,赔偿方应自行承担与此种参与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iii)如弥偿方通知获弥偿方其并无就根据第9.2条就第三方索赔而对其赔偿责任或其对获弥偿方的赔偿责任数额提出争议,或未能在争议期限内通知获弥偿方是否就该第三方索赔而对其赔偿责任或其对获弥偿方的赔偿责任数额提出争议,索赔通知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应最终被视为赔偿方根据第9.2条承担的责任,赔偿方应按要求向被赔偿方支付该损害赔偿金额。如赔偿一方及时对其赔偿责任或赔偿责任数额提出争议,则赔偿一方和被赔偿一方应本着诚意进行协商解决该争议;但有条件的是,如果争议未在索赔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内解决,则赔偿一方有权提起其认为适当的法律诉讼。
(b)如任何获弥偿方根据第9.2条向弥偿方提出的申索并不涉及第三方的申索,则获弥偿方须根据第9.2条递交书面的弥偿申索通知,指明该申索的性质及依据,连同该申索的款额,或如当时无法合理确定,则为善意厘定的该等申索的估计款额(“弥偿通知书”),并以合理的及时性向弥偿方作出。任何被赔偿方未发出赔偿通知,不得损害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除非赔偿方证明其已因此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如赔偿方通知被赔偿方其对该赔偿通知书所述的索赔或索赔金额未提出异议或未在争议期限内通知被赔偿方是否赔偿方对该索赔或该赔偿通知书所述的索赔金额提出异议,则赔偿通知书中指明的损害赔偿金额将最终被视为赔偿方根据第9.2条承担的责任,赔偿方应按要求向被赔偿方支付该损害赔偿金额。如赔偿方及时对其赔偿责任或赔偿责任数额提出争议,则赔偿方和被赔偿方应本着诚意就该争议进行协商解决;但如争议未在索赔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内解决,则赔偿方有权提起其认为适当的法律诉讼。
(c)赔偿方同意在发生这些费用并到期应付这些费用时立即向被赔偿方支付其因调查或抗辩任何此类索赔而招致的任何合理的法律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d)本条文所载的弥偿条文,除(i)获弥偿方针对弥偿方或其他人的任何诉讼因由或类似权利外,以及(ii)弥偿方可能须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杂项
第10.1节管辖法律;管辖权。本协定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而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公司和投资者各自特此就交易文件下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提交位于纽约州纽约市的美国联邦和州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第10.2节陪审团审判豁免。公司和投资者特此放弃就交易文件引起或与交易文件有关的任何事项由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提起的任何诉讼、程序或反索赔的陪审团审判。
第10.3节任务。交易文件对公司和投资者及其各自的继任者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或投资者或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第10.4节没有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旨在为公司和投资者及其各自的继任者的利益服务,不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服务,也不得由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但第IX条所设想的除外。
第10.5节终止。投资者发生实质性违约,公司可随时终止本协议,由公司向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生效。此外,本协议应在(i)承诺期结束或(ii)公司根据任何破产法或在任何破产法的含义范围内启动自愿案件或任何人对公司启动法律程序、为公司或其全部或基本全部财产指定托管人或公司为其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一般转让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自动终止;但条件是,第III、IV、V、VI条的规定,第九条及本第十条所载公司与投资人的协议、契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本协议亦可由公司随时以任何理由向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
第10.6节全部协议。交易文件连同其中的证物,包含公司和投资者对本协议及其中所涵盖事项的全部理解,并取代之前就此类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和谅解,各方承认这些协议和谅解已并入此类文件和证物。
第10.7节费用和开支。除交易文件或任何其他相反的书面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各方应支付其顾问、大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家(如有)的费用和开支,以及该方因本协议的谈判、准备、执行、交付和履行而发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公司应支付与每次交割相关的清算费用。
第10.8节对应部分。交易单证可由多个对应方签署,每一份单证可由少于所有当事人签署,并应视为原始文书,可对实际执行该对应方的当事人强制执行,且所有这些文书共同构成同一文书。交易文件可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其他当事人,并附有当事人签字的交易文件副本,从而交付本协议。
第10.9节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成为或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非法、不可执行或无效,则本协议应在没有上述条款的情况下继续完全有效;但如果实质性改变了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则此种可分割性将无效。
第10.10节进一步保证。每一方当事人均应作出和履行或促使作出和履行所有这些进一步的行为和事情,并应执行和交付另一方当事人为实现本协议的意图和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合理要求的所有其他协议、证书、文书和文件。
第10.11节无严格施工。本协议中使用的语言将被视为各方为表达其共同意图而选择的语言,不会对任何一方适用严格的解释规则。
第10.12款公平救济。本公司承认,在其未能履行、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全部义务的情况下,任何法律上的补救措施可能被证明是对投资者的不充分救济。因此,公司同意,在任何此类情况下,投资者有权获得临时和永久的禁令救济,而无需证明实际损害。除有权行使本协议规定或法律授予的所有权利外,双方将有权根据交易文件具体履行。
第10.13节标题和子句。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和字幕是为了便于参考而使用,在解释或解释本协议时不予考虑。
第10.14节修正;弃权。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修改,只能通过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书予以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放弃,除非是通过被寻求强制执行此类放弃的一方签署的书面文书予以放弃。根据本协议行使任何权力、权利或特权的失败或延迟,不得作为对其的放弃而运作,也不得因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特权而排除其他或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力、权利或特权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
第10.15节公开。公司与投资者在就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发布任何新闻稿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公开声明时,应相互协商,任何一方均不得发布任何该等新闻稿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任何该等公开声明,除非法律要求,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但如法律要求披露,则无需事先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披露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此类公开声明的事先通知。投资者承认,交易文件可能被视为“重要合同”,因为该术语由S-K条例第601(b)(10)项定义,因此,公司可能需要提交此类文件,作为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提交的报告或登记声明的证据。投资者进一步同意,此类文件和材料作为重要合同的地位应完全由公司与其律师协商确定。
第10.16节争端解决。
(a)提交争议解决。
(i)如发生与日均交易量、购买通知限额或VWAP(视情况而定)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与上述任何一项的确定有关的争议),公司或投资者(视情况而定)应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a)将争议提交给另一方,如果由公司,在引起该争议的情形发生后三(3)个营业日内或(b)如在投资者知悉引起该争议的情形后的任何时间由投资者作出。如投资者和公司无法在公司或投资者(视情况而定)向公司或投资者(视情况而定)发出该等争议的初步通知后的第二(2)个营业日之后的任何时间,及时解决与该等日均交易量、购买通知限额或VWAP(视情况而定)有关的争议,则应由公司选定并经投资者批准的独立、信誉良好的投资银行解决该争议。
(ii)投资者和公司应各自向该投资银行(a)交付一份根据本条第10.16条第一句如此交付的首次争议提交文件的副本和(b)证明其对该争议的立场的书面文件,在每种情况下,不迟于下午5时(纽约时间)紧接选定该投资银行之日(“争议提交截止日期”)后的第五(5)个工作日(此处将前述(a)和(b)条中提及的文件统称为“必要的争议文件”)(据了解并同意,如果投资者或公司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在争议提交截止日期前如此交付所有必要的争议文件,则未能如此提交所有所需争议文件的一方不再有权(并在此放弃其权利)就该争议向该投资银行交付或提交任何书面文件或其他支持,且该投资银行应仅根据在争议提交截止日期之前交付给该投资银行的所需争议文件解决该争议)。除非公司和投资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或该投资银行另有要求,否则公司和投资者均无权就该争议向该投资银行交付或提交任何书面文件或其他支持(所需争议文件除外)。
(iii)公司和投资者应促使该投资银行决定该争议的解决方案,并在紧接争议提交截止日期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该解决方案通知公司和投资者。该投资银行的费用和开支应由提交该争议的一方单独承担,该投资银行对该争议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对各方均无明显错误具有约束力。
(b)杂项。公司和投资者均明确承认并同意(i)本10.16条构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仅就与第10.16(a)(i)条有关的此类争议进行仲裁的协议(并构成仲裁协议),并且公司和投资者均有权申请强制仲裁的命令以强制遵守本10.16条,(ii)本协议的条款和相互适用的交易文件应作为选定投资银行解决适用争议的基础,该投资银行应有权(并在此明确授权)作出该投资银行为解决该争议而确定须由该投资银行作出的所有调查结果、决定等,在解决该争议时,该投资银行应将该调查结果、决定等适用于本协议和任何其他适用的交易文件的条款,(iii)公司和投资者有权将第10.16(a)条所述以外的任何争议提交设在纽约市的任何州或联邦法院,以及(iv)本条第10.16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公司或投资者获得任何强制性救济或其他衡平法补救(包括但不限于与本第10.16条所述的任何事项有关)。公司与投资者同意,所有争议解决可在虚拟环境中进行,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10.17节通知。所有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和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应(a)亲自送达,(b)由信誉良好的航空快递服务交付,并预付下一个工作日交付的费用,或(c)通过专人递送或以PDF格式发送,地址如下所述,或发送至该方最近通过本协议发出的书面通知所指明的其他地址。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被视为在以下指定的地址(如果是在将收到该通知的正常营业时间内的营业日送达)或在该送达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如果不是在将收到该通知的正常营业时间内的营业日送达)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送达时生效。
此类通信的地址应为:
If to the company:
宝盛集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西山汇8号楼东5层
北京市石景山区100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注:米莎莎,行政总裁
电子邮件:
附一份副本(不构成通知)至:
Hunter Taubman Fischer & Li LLC
第三大道950号,19楼
纽约,NY 10022
关注:Ying Li,ESQ。
电子邮件:
If to the investor:
VG Master Fund SPC
索拉里斯大道94号,卡马纳湾
PO Box 1348,Grand Cayman KY1-1108
开曼群岛
关注:Jessica Liu
电子邮件:
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前书面通知此类更改的地址,不时更改其根据本第10.17条发出通知的地址或电子邮件。
[签名页关注]
作为证明,双方已安排本协议由各自的官员正式签署,并在上述日期和年份的第一天正式授权。
| 宝盛集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莎莎咪 | ||
| 姓名: | 沙沙米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 VG Master Fund SPC | |||
| 签名: | /s/Jessica Liu | ||
| 姓名: | 刘洁珊 | ||
| 职位: | 管理合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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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VG Master Fund SPC
我们指的是宝盛集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VG Master Fund SPC订立的日期为2024年2月7日的证券购买协议(“协议”)。协议中定义的大写术语,除非在此另有定义,在此使用时具有相同含义。
我们在此:
1)通知您,我们要求您购买_________购买通知股份;和
2)证明,截至本协议之日,满足协议第7节规定的条件。
| 宝盛集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 签名: | ||
| 姓名: | 沙沙米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