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3
Henry Schein, Inc.
补充行政人员退休计划
经修订及重报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
该计划最初成立,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并经修订和重述,自1998年2月9日、2005年3月1日、2008年1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并不时采纳修订,以向亨利香恩服务,Inc.和某些联营公司(定义见本文件)的一组精选管理层和高薪员工提供递延补偿。如本文所述,该计划经修订和重述,自2025年9月1日起生效。
1.定义。就该计划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a)“账户”是指参与者的递延账户和遗留账户的总和。
(b)“联营公司”指目前或未来存在的此类公司和其他实体,它们是(i)包括公司或与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受控集团的成员,在这些公司或实体是受控集团的成员期间,这些术语在《守则》第414条中定义,除非该定义应在财政部条例§ 1.409A-1(h)(3)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修改,以将“至少80%”替换为“至少50%”,以便适用《守则》第1563(a)(i)(2)和(3)条,并在适用财政部条例§ 1.414(c)-2以确定贸易或业务是否处于共同控制之下;以及(ii)根据《守则》第414(m)或(o)条要求与公司合并的任何其他实体,但仅限于该实体被要求如此合并的期间。尽管有上述规定,就遗留账户(前称ESOP补充账户)而言,联营公司是指上述任何实体以及与公司属于同一受控集团的任何公司,如《守则》第409(l)(4)条所定义。
(c)“基本薪酬”是指雇主在计划年度(或者,如果更短,则指计划年度中个人作为参与者的那部分)期间因所提供的服务而向参与者支付的工资或提款,不包括佣金、奖金、加班费、轮班差额付款、未使用的病假/个人天数或假期以及酬金。基本薪酬应不包括行使股票期权或出售根据股票期权获得的股票所实现的利润、行使股票增值权的收益、根据不合格递延补偿计划支付的款项、低于市场贷款估算的收入、财务或税务规划、住房补贴、就学补贴、所得税或消费税衡平、兑现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收入、使用公司汽车的估算收入、根据员工奖励计划获得的金额(不考虑是否以现金支付的金额),搬家费和搬迁津贴。基本薪酬不应包括作为遣散费、作为对计划或雇主维持的任何其他利润分享计划、养老金计划、福利计划、团体保险计划、递延补偿计划或任何其他雇员福利计划的贡献而支付或累积给参与者的任何金额,但基本薪酬应包括对雇主根据《守则》第401(k)、125或132条建立的计划的减薪贡献。
(d)“受益人”指参与者在向委员会提交的书面选举中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人(如有),以便在参与者死亡时根据计划领取参与者的福利。如果没有根据该计划作出此类指定,“受益人”是指参与者根据合格计划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人。
(e)“福利”是指根据该计划应支付的福利。
(f)“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
(g)“控制权变更”系指本协议附件 A中规定的控制权变更。
(h)“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
(i)“委员会”指董事会委任的代表其管理计划的委员会(如有)。如没有委任任何委员会,则管理局须当作委员会。
(j)“公司”是指亨利香恩服务,Inc.和任何通过合并、合并、购买或其他方式的继任者。
(k)“公司股票基金”是指一种名义投资,其目的是提供与投资于公司普通股(面值0.01美元)将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基本相似的结果,但须根据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公司资本结构变化对此类普通股进行调整。
(l)“违约基金”指根据合格计划设立的、将适用于参与者的违约基金(截至本重述日期,适龄富达自由基金)或委员会可能不时自行酌情决定的其他此类投资基金。
(m)“递延账户”是指参与者的簿记账户,根据本协议的条款,雇主在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将缴款记入贷方,并根据其上的任何递延账户收益进行调整。
(n)“递延账户收益”是指作为收益或损失记入参与者递延账户的记账金额,等于如果参与者的递延账户投资于参与者选择的投资基金将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但受以下限制:
| (一) | a参与者不得选择将该计划下未来供款的20%以上直接划入公司股票基金; |
| (二) | 参与人不得将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递延账户金额转入公司股票基金,如在转入公司股票基金时,该参与人的递延账户中分配给公司股票基金的部分价值超过或将导致超过该参与人递延账户总价值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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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委员会可对投资于公司股票基金的一名或多名雇主的雇员施加额外限制;及 |
| (四) | 参与人未进行选择的,递延账户视为投资于违约基金。 |
(o)“残疾”指参与者已被社会保障局确定为残疾或正在根据公司的长期残疾计划领取收入替代福利,期限不少于《守则》第409A(a)(2)(c)(ii)条规定的3个月。
(p)“收益”是指,对于任何计划年度,反映以下情况的记账金额之和:(i)递延账户收益,以及(ii)遗留账户收益。
(q)「选举表格」指经公司批准及订明的与计划条文一致的参与选举表格,不时
(r)“合格员工”是指基本薪酬超过确认薪酬的雇主的礼帽员工。
(s)“雇员”是指雇主的任何普通法雇员。Employee一词不包括代理人和独立承包商。雇员不应包括《守则》第414(n)条所定义的任何“租赁雇员”。任何向雇主提供服务的人,如果根据雇主与第三方之间的协议提供此类服务,由雇主全权酌情决定,则不应是雇员。雇员确定不是上述定义的“雇员”的人,无论此种确定是否得到对此类事项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税务或监管机构的支持,均无资格参与该计划。然而,雇主确定的人不是上述定义的“雇员”,之后被要求重新分类为雇员的人应仅有资格前瞻性地参与计划下的计划福利,前提是该雇员根据计划第2节有其他资格。
(t)“雇主”指公司及获董事会或委员会根据本协议批准为参与雇主的任何联营公司(除非及直至其后根据第17条被罢免或撤回)。
(u)“ERISA”是指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v)“没收”是指在参与者招致终止雇佣的情况下,该参与者的账户中根据本协议第4(a)或(b)条当时未归属该参与者的任何部分将被没收。
(w)“投资基金”指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根据该计划可用于名义投资的每笔投资资金,包括公司股票基金。
(x)“遗留账户”指参与者截至紧接2014年1月1日之前的日期在计划下的整个簿记账户,根据紧接2014年1月1日之前的计划条款对假设收益和损失进行调整,并就其上的任何遗留账户收益进行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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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遗留账户收益”是指反映参与者遗留账户假设收益或损失的记账金额,等于如果参与者的遗留账户投资如下将产生的收益和损失:
| (一) | 遗留账户截至2014年1月1日分配给公司股票基金的部分,除参与人另有选择外,仍应分配给公司股票基金;和 |
| (二) | 除参与人另有选择外,遗留账户剩余部分视同投资于违约基金。 |
(z)“正常退休日期”是指参与者在受雇于雇主时年满六十五岁(65岁)的那一天。
(aa)“参与者”指根据本协议第2节的规定已成为计划参与者且其参与不得停止或其账户未分配的任何合格员工。
(BB)“计划”指经不时修订的Henry Schein, Inc.补充高管退休计划。
(CC)“计划年度”是指日历年度。
(dd)“终止前既得利益”是指根据第3(b)节调整的在参与者终止雇佣之日在参与者账户中的参与者既得利益的金额。
(ee)“终止后既得利益”是指根据第3(b)节调整的、在终止雇佣日期后记入参与者账户的缴款可归属于参与者既得利益的金额。
(ff)“合格计划”指经修订及重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并经不时修订的Henry Schein, Inc. 401(k)储蓄计划。
(gg)“认可补偿”指计划年度根据《守则》第402(g)条规定的美元限额除以委员会全权酌情确定的百分比或委员会不时指定的更高金额。
(hh)“特定雇员”指属于《守则》第409A条(以及根据该条发布的指导)下该术语含义内的“特定雇员”并使用公司不时选择的任何识别方法和程序确定的参与者,如果没有,则使用《守则》第409A条规定的默认方法和程序确定。
(ii)“终止雇佣”指因任何原因终止作为公司及所有联营公司雇员的雇佣,包括但不限于死亡、退休、辞职或解雇(有或无原因),但此种终止雇佣构成《守则》第409A条(及其下发布的指导)含义内的“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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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高顶礼帽雇员”是指可能参与ERISA第201、301(a)(3)和401(a)(1)条所指的计划的雇员,该雇员是雇主的一组精选管理层或高薪雇员的成员。
(kk)“服务年度”指连续十二(12)个日历月期间,雇员在每个连续的日历月完成至少一小时的服务(定义见合格计划)。
在不与前述定义和本协议术语不抵触的范围内,计划中使用的任何定义术语应具有与合格计划中相同的含义。
2.参与。
(a)合资格雇员须在参与者完成一年服务后的日历季度的第一天成为该计划的参与者,但该人须在该日期为合资格雇员。
(b)不再是合资格雇员的雇员,但其账户未获分配,应被视为“被冻结的参与者”,在该雇员不是合资格雇员的期间内,不得有资格获得该参与者递延账户的进一步记账式供款(为免生疑问,该被冻结的参与者有权获得在合资格雇员期间赚取但在成为被冻结的参与者之前尚未收到的及时记账式供款)。“被冻结参与者”账户应继续根据第3条进行收益调整,直至该账户按照第5条进行分配。
(c)重新受雇为合资格雇员且其重新参与获委员会批准的“冻结参与者”,自重新受雇之日起成为积极参与者。
3.贡献和收益。
(a)雇主须向每名参与者的递延账户作出记账式供款,相等于(i)参与者的基本薪酬超过已确认薪酬的金额乘以(ii)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并就委员会行动之日或之后赚取的基本薪酬确定的供款百分比。如果该参与者在该日历季度的最后一天受雇,则将代表该参与者就该日历季度作出贡献。参与者的延期账户应于9月30日或之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记入第紧接所赚取供款的适用日历季度发生的计划年度之后(或至少每年截至委员会自行决定的任何日期)。尽管有上述规定,参与者的递延账户应记入与参与者在正常退休日期或之后退休的计划年度、死亡或残疾有关的供款。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雇主保留在任何时期暂停记账式供款的权利。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间,暂停此类记账式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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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参与者的帐目须在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时间根据收益作出调整。
(c)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雇主应将截至2004年12月31日已赚取和归属的参与者福利部分及其收益与参与者福利的剩余部分分开核算。
4.归属和没收。
(a)当参与者已完成以下所列服务年数并在此范围内,参与者的帐户将成为归属及不可没收。
| 完成服务年限 |
归属百分比 | |||
| 不到1年 |
0 | % | ||
| 1年但不足2年 |
0 | % | ||
| 2年但不到3年 |
20 | % | ||
| 3年但不到4年 |
40 | % | ||
| 4年未满5年 |
60 | % | ||
| 5年或5年以上 |
100 | % | ||
(b)尽管有(a)段相反的规定,参与者的账户在以下任何情况发生时即成为完全归属且不可没收:(i)参与者的正常退休日期,(ii)参与者的死亡或残疾或(iii)控制权变更。
(c)任何参与者在终止雇用时,须没收该参与者帐户中的任何未归属权益。
(d)如根据上文(c)款被全部没收帐户的参与者再次受雇于公司或联营公司,则该参与者被没收的款额只须在委员会厘定的范围内恢复至参与者的帐户,而在该再雇用前的任何服务年数的贷记须由委员会厘定,如未如此厘定,则不予以承认。
5.支付福利金。
(a)在参与者终止雇用时,参与者的既得福利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 (一) | 除非参与者根据第5(b)节及时做出后续延期选择,否则参与者的终止前既得利益应在终止雇佣日期的六个月周年之后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该六个月周年之后的六十(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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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就2025年9月1日或之后赚取的基本薪酬而言,在可归属于记入参与者账户的缴款的范围内,应在参与者终止雇佣12个月周年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参与者的终止后既得利益。为免生疑问,无论参与者是否根据第5(b)条就其终止前既得利益及时作出后续延期选择,这笔款项均应在该时间以该形式支付。 |
| (三) | 就2025年9月1日之前赚取的基本薪酬而言,在可归属于记入参与者账户的缴款的范围内,参与者的终止后既得利益应在紧接终止雇佣之日之后的日历年度内以第二次现金整笔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早于终止后六(6)个月。 |
(b)自2025年9月1日起,在成为参与者后,该参与者可向委员会提交选举表格,以选择参与者的终止前既得利益:
| (一) | 自第5(a)(i)节所述付款之日起五(5)年内以现金整笔支付; |
| (二) | 以可按比例按年分期以现金支付,为期三(3)年,付款自第5(a)(i)节所述付款之日起五(5)年开始;或 |
| (三) | 以可按比例按年分期现金支付,为期五(5)年,付款自第5(a)(i)节所述付款之日起五(5)年开始。 |
尽管有上述规定,该递延选择无效,除非:(i)递延选择在作出后至少十二(12)个月内不生效,(ii)递延选择是在选举表格所指明的根据第5(a)(i)条否则将支付第一批款项的日期前至少十二(12)个月作出,及(iii)递延选择在本应支付现金整笔款项的日期后至少五(5)年内(因死亡或残疾而分配的情况除外),均符合守则第409a条。任何在参与者终止雇佣后十二(12)个月内的延期选举均为无效。参与者在作出该等延期选举后,不得更改该等延期选举。参加者只能进行一(1)次延期选举;不允许进一步延期选举。为免生疑问,参与者不得就其终止后既得利益(如有)作出递延选择。
(c)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如发生控制权变更,每名参与者当时的既得利益须在控制权变更后三十(30)天内以现金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予该参与者。
(d)即使依据第5(b)条作出延期选择,或本条文另有相反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仍须按第5(a)(i)条所述的时间和形式支付参与者的终止前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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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参与者的终止前既得利益低于50,000美元;或者 |
| (二) | 参与者的终止雇佣是由于参与者的死亡或残疾。 |
6.索赔程序。
(a)参与者或前参与者或受益人(“索赔人”)就资格、参与、缴款、福利或计划运作的其他方面提出的任何索赔,应为此目的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委员会应向索赔人提供必要的表格,并就任何人享有争议利益的权利作出所有决定。如果索赔人被拒绝提供计划下的福利,委员会应在委员会收到索赔后九十(90)天内将索赔被拒绝的情况书面通知索赔人,但如遇特殊情况,该期限可延长。九十(90)天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九十(90)天(共一百八十(180)天)。
如果最初的九十(90)天期限延长,委员会应在收到索赔后的九十(90)天内书面通知索赔人。书面延期通知应表明需要延长时间的特殊情况,并提供委员会预期对索赔作出裁定的日期。如果由于索赔人未提交裁定索赔所需的资料而要求延期,则作出裁定的期限将从向索赔人发送延期通知之日起算,直至以下两者中较早者为止:(i)索赔人对委员会的信息请求作出答复之日;或(ii)自通知索赔人必须提供所要求的补充资料之日起的四十五(45)天期限届满。如果未在本文所述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拒绝索赔通知,则自该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该索赔应被视为被拒绝。
全部或部分驳回索赔的,应在给索赔人的通知中载明:
| (一) | 拒绝的具体原因或理由; |
| (二) | 具体提及否认所依据的相关计划条款; |
| (三) | 说明索赔人完成索赔请求所需的任何额外材料或信息,并解释为何需要此类材料或信息; |
| (四) | 如果索赔人希望提交不利裁定以供审查,有关应采取的步骤和适用时限的适当信息;和 |
| (五) | 索赔人有权根据ERISA第502(a)条在复审作出不利裁定后提起民事诉讼的声明。 |
(b)如果索赔被全部或部分驳回,索赔人可将索赔提交委员会审查。任何要求复审索赔的请求必须在索赔人收到拒绝通知后六十(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如果没有提供通知,则应在索赔被视为被拒绝的日期之前提出。索赔人或获正式授权的代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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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应要求并免费向其提供与索赔人索赔有关的相关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的合理存取途径和副本;和 |
| (二) | 提交与索赔有关的书面评论、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对索赔确定的审查应考虑索赔人提交的与索赔有关的所有评论、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而不考虑这些信息是否在最初的索赔确定中提交或考虑。 |
(c)委员会的决定应在收到索赔人的复审请求后六十(60)天内作出,除非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需要举行听证会)需要延期。如遇特殊情况,六十(60)天期限可延长至多一百二十(120)天。
如果最初的六十(60)天期限延长,委员会应在收到要求审查的索赔后六十(60)天内,以书面通知索赔人。书面延期通知应表明需要延长时间的特殊情况,并提供委员会预期在审查时就索赔作出裁定的日期。如果由于索赔人未提交裁定索赔所需的资料而要求延期,则作出裁定的期限将从向索赔人发送延期通知之日起算,直至以下两者中较早者为止:(i)索赔人对计划要求提供资料的请求作出答复之日;或(ii)自通知索赔人必须提供所要求的补充资料之日起的四十五(45)天期限届满。如果未在本文所述的规定期限内提交经复审决定的通知,则截至该期限的最后一天,应视为驳回经复审的索赔。
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就索赔举行听证会,并要求索赔人出席。如举行听讯,索赔人有权由律师代理。
(d)委员会对索赔人的索赔进行审查后作出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索赔人。经复核的债权被驳回的,应当在给申请人的通知中载明:
| (一) | 决定的具体理由或理由,并参考确定所依据的具体计划条款; |
| (二) | 索赔人有权根据请求并免费获得与索赔有关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其他信息的合理存取和副本的声明;和 |
| (三) | 索赔人有权根据ERISA第502(a)条提起民事诉讼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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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委员会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可根据计划的规定全权酌情解释、解释和管理计划,并决定与计划有关的任何问题和解决可能出现的所有争议。委员会和联委会全权酌情作出的委员会和联委会对其的解释和解释,以及根据其采取的行动,包括对福利的任何估价、根据本条第6款作出的任何决定,或根据本条将支付的金额,均为对所有人的最终、有约束力和决定性的。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不得就与计划的解释及管理有关而采取或遗漏的任何行动向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
(f)委员会的任何高级人员、成员或前成员,均不得对就该计划或该计划下的任何利益而作出的任何行动或决定承担法律责任。在适用法律或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以及在保险未涵盖的范围内,委员会的每一名高级职员、成员或前成员应获得赔偿,并由公司免受任何成本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或责任(包括为解决索赔而支付的任何款项),以及因与计划有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在允许的最早时间和最大范围内支付上述款项所需的预付款项的损害,除非是由于这类官员、成员或前成员自己的欺诈行为而引起的。该等赔偿须在高级人员、成员或前成员根据适用法律或根据公司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附例作为董事可能拥有的任何赔偿权利之外。
(g)本节所述索赔程序旨在遵守美国劳工部条例§ 2560.503-1,应根据该条例加以解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解释为将索赔人的权利扩大到超出美国劳工部条例§ 2560.503-1要求的范围。委员会可随时更改上述索偿程序,只要经修订的索偿程序符合ERISA及其下发布的规例。
(h)在根据ERISA第502(a)条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索赔人必须充分行使此处规定的所有上诉权利。
(i)如依据本条提出的申索经覆核后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或任何其他不利利益的确定是经覆核后作出的),则申索人(或申索人的代表)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对这种驳回或不利利益的确定提出异议;但条件是,在提起诉讼的司法管辖区内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限之后或经审查后的拒绝(或不利利益确定)之日起365天后,索赔人不得提起寻求根据计划条款追回利益的法院诉讼,以较早者为准。
7.计划的建设。
(a)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和依据计划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在任何雇主与参与者、其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之间建立或被解释为建立任何种类的信托或信托关系。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可投资的任何资金,就所有目的而言,应继续成为适用雇主的普通资金的一部分,而除适用雇主外,任何人不得凭藉本计划的规定而对该等资金有任何权益。在任何人根据该计划获得从任何雇主获得付款的权利的范围内,这种权利不应大于雇主的任何无担保一般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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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每一雇主仅对其自己的雇员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不对任何其他雇主的雇员承担责任。如果一名参与者在同一个日历年度为不止一个雇主工作,则该日历年度本协议项下为该参与者提供的缴款应按每个雇主在该日历年度应付给该参与者的参与者基本薪酬的比例按比例分配给每个该等雇主。
(c)管理计划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雇主支付。
8.未成年人和不称职的人。如委员会发现根据该计划须支付款项的任何人因疾病或意外无法照顾其事务或为未成年人,则任何到期付款(除非事先申索因此须由妥为委任的监护人、委员会或其他法定代表提出)可按委员会酌情决定的方式和比例,支付予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或委员会认为已为该人在其他方面有权获得付款的人招致开支的任何人。任何此类付款应完全解除雇主、委员会和董事会根据该计划承担的责任。
9.权利限制。本条文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授予雇员以行政人员或任何其他身份继续受雇于任何雇主的权利,或以任何理由干涉雇主在任何时候解雇雇员的权利。
10.支付而不是工资。根据该计划应计或应付的任何福利,不得视为为计算雇员根据任何雇主的任何退休金计划或其他安排为其雇员的利益可能有权获得的福利而向雇员支付的工资或其他补偿。
11.可分割性。如果计划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成为非法或无效,则所述非法或无效不影响本计划的其余部分,但计划应被解释和执行,就好像该非法和无效条款从未存在过一样。
12.扣留。每个雇主应有权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规定,以履行其可能必须扣留联邦、州或地方收入或因根据该计划付款而产生的其他税款的任何义务。
13.作业。本计划对用人单位、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参与人及其受益人、继承人、被执行人、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如果任何雇主出售其业务的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而这些资产的收购人承担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雇主应免除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责任,并且没有义务提供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任何福利。
14.非异化福利。根据该计划累积或应付的利益不得被转让、转让、转让、扣押、执行或任何种类的征费,任何试图导致任何利益如此受制的企图均不应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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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管辖法律。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守则和ERISA将管辖该计划,如果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违反了该计划的任何适用要求,公司保留追溯修订该计划以遵守该计划的权利。在不受《守则》和ERISA管辖的范围内,该计划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
16.计划的修订或终止。董事会或公司附例下的获授权委员会(包括委员会)可全权及绝对酌情在任何方面不时修订计划,前瞻性地或追溯性地修订,并可随时终止计划的全部内容。
17.雇主的退出或撤职。每个雇主可在任何时候退出该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应被视为为与该计划相同的属于其雇员的参与者维持一个单独的计划,但该雇主应被视为为所有目的的公司。每个雇主应对其雇员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既定义务。
尽管计划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先前被董事会或委员会批准为参与雇主的联营公司仅通过为适用《守则》第1563(a)(i)(2)和(3)条以及为确定贸易或业务是否处于共同控制之下而适用财政部条例§ 1.414(c)-2而将“至少50%”替换为“至少80%”来满足联营公司的定义,然后,董事会或委员会可撤销该批准,而联营公司将因预期延期而被取消为计划下的雇主,除非及直至董事会或委员会随后再次批准联营公司为参与雇主。董事会或委员会在作出上述撤职后或其后任何时间,可(但无须)选择将雇主视为已退出计划,在此情况下,雇主须当作维持上段所述的单独计划。
18.守则第409a条。该计划旨在遵守《守则》第409A条的适用要求,并应根据该意图进行限制、解释和解释。公司不担保,且计划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就计划下的付款或福利提供任何特定税务待遇的担保,公司不负责遵守或豁免《守则》第409A条及其下发布的指导。就《守则》第409A条而言,每个参与者根据计划获得任何分期付款的权利应被视为获得一系列单独和不同的付款的权利。每当根据该计划支付的款项就若干天(例如,“在该终止雇佣日期后的六十(60)天内支付”)指明付款期限时,指定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期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
19.非排他性。雇主采用该计划不应被解释为对雇主采用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补充退休收入安排的权力造成任何限制,这种安排可以是普遍适用的,也可以是适用范围有限的。
20.号。在计划中使用的任何地方,单数应被视为包括复数,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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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标题和标题。此处的标题和标题仅供参考和方便使用。他们不应被视为计划的一部分,不得被用于计划的建设。
作为证明,公司已促使计划执行本4第2025年8月1日。
| Henry Schein, Inc. | ||||
| 签名: | /s/Christine Shee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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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克里斯汀·希伊 | |||
| 职位: | 高级副总裁、首席人力资源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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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A
控制权变更
就本计划而言,在以下情况下,“控制权变更”应被视为已发生:(i)任何人(定义见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3(a)(9)条并在其第13(d)和14(d)条中使用),不包括公司、其任何子公司、公司赞助或维持的任何员工福利计划,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包括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任何该等计划的任何受托人)及作为公司普通股至少15%(但少于35%)的实益拥有人(定义见《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的任何人(或包括以下人士的团体)成为拥有至少35%投票总数的公司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定义见《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ii)公司的合并或其他业务合并、出售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或上述交易的合并,但该等交易构成收购公司股票的总公平市值或总投票权的50%以上,或就资产出售而言,导致在紧接此类收购(“交易”)之前出售公司所有资产(根据《守则》第409A条确定)总公平市场价值的40%或更多,但仅涉及公司及其一家或多家子公司的交易除外,或紧接其后的交易,紧接该交易之前的公司股东继续在产生的实体中拥有多数投票权(为此目的,不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参与交易的另一公司10%以上股份的任何股东,如果该股东不是公司普通股至少15%的实益拥有人(定义见《交易法》第13(d)-3条);或(iii)在本协议日期或之后开始的任何12个月期间内,紧接该期间开始前曾为公司董事的人士(「现任董事」)须停止(因除死亡以外的任何理由)构成公司董事会或公司任何继任人的董事会的至少过半数,但任何于本协议日期并非董事的董事,如该董事是由、或根据推荐或经批准而当选为董事会成员,则须当作为现任董事,至少有过半数的董事随后实际或通过先前的上述操作获得了现任董事的资格,除非此类选举、推荐或批准是根据《交易法》或任何后续条款颁布的条例14a-11所设想的类型的实际或威胁的选举竞赛的结果。尽管有上述规定,如就《守则》第409A条而言,该等事件不会被视为《守则》第409A条下的“控制权变更事件”,则就本计划而言,公司的控制权不会被视为已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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