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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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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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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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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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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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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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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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牌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报告。 |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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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在其章程中指明的确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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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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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200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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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Daniel Newman先生 首席财务官 +86-21-2029 2200
上海浦东200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
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各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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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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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5美元* |
9698 |
香港联合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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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全球市场 |
*不用于交易,但仅与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登记代表此类A类普通股的美国存托股票有关。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无
根据该法第15(d)条有报告义务的证券:无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班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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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行股数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A类普通股 |
1,559,430,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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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B类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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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数字不包括6,000,000股ADS,代表在我们根据ADS借贷协议借给此类Delta配售承销商的关联公司的借入ADS的Delta配售结束时发行的48,000,000股普通股。 |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否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在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
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 |
加速申报器☐ |
非加速申报人☐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是TERM0☐否
GDS控股有限公司
表格20-F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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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适用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公约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提及:
| ● | “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为2019年3月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ABS计划”为“中信证券– GDS 2025年第一期数据中心资产支持证券计划”,为向公司收购持有数据中心集群物业的若干项目公司的股权而设立的特殊目的计划,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
| ● | “ABS”是指在ABS计划成立时即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该ABS由多家中国顶级机构投资者认购70%,由GDS认购30%; |
| ● | “ADS”是对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份代表八股A类普通股,“ADR”是对作为我们ADS证据的美国存托凭证; |
| ● | “承诺区域”是指我们服务区域中根据仍然有效的客户协议承诺给客户的那部分区域; |
| ● | “为未来发展而持有的面积”是指我们通过不同方式为未来潜在发展而获得的估计数据中心容量,这些数据中心容量并未积极在建,包括电力用地,以及电力应用正在进行中且我们预计将根据与地方政府具有约束力的框架协议获得的土地; |
| ● | “在役区”是指数据中心(或数据中心各阶段)准备服务的整个净楼面面积; |
| ● | “区域预承诺”是指根据仍然有效的客户协议向客户预承诺的我们在建区域的那部分; |
| ● | “在建面积”是指正在积极建设中、尚未达到可供使用阶段的数据中心(或数据中心分期)的全部净楼面面积; |
| ● | “使用面积”是指根据仍然有效的客户协议条款承诺为客户和创收的我们服务面积的那一部分; |
| ● | 「章程细则」或「公司章程细则」为本公司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于2026年3月10日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并于2026年3月10日生效; |
| ● | “建设-运营-转让数据中心”或“B-O-T数据中心”是指我们为特定客户承建和运营的数据中心,专供其使用,在合同期结束时转让给这类客户; |
| ● | “运营商中立”或“云中立”分别指不拥有、运营或绑定任何一家网络或云服务商的数据中心; |
| ● | “银保监会”是指中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前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 “中央结算系统”是指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并运营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
| ● | “中国”和“中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
1
| ● | “流失率”为该季度内终止或到期未续期的面积除以上季度末使用总面积; |
| ● | “82号文”是关于根据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将中方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确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并于2017年12月29日进一步修订; |
| ● | “A类普通股”是指我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05美元的A类普通股,授予A类普通股持有人对我们股东大会上提出的任何决议的每股一票表决权; |
| ● | “B类普通股”是指我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05美元的B类普通股,授予我公司的加权投票权,使得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提交的决议获得每股50票的投票权,用于(i)选举或罢免简单多数或六名董事;以及(ii)对我们的公司章程的任何变更,该变更将对B类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转换为A类普通股,并将在特定情况下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 | “承诺率”是承诺面积与在役面积之比; |
| ● | 《公司(WUMP)条例》指《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经不时修订或补充; |
| ● | 「订约客户」指与我公司订立销售协议的各方,包括(i)直接与我公司订立销售协议的我公司最终用户客户;及(ii)应我公司最终用户客户的要求与我公司订立销售协议的中间订约方,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可透过该等协议向最终用户客户提供服务; |
| ● | “控股股东”对黄先生而言,除非文意另有所指;该用语具有香港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
| ● | “C-REITs”指在中国注册并发售的公开上市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
| ● | “证监会”向中国证监会; |
| ● | “数据中心运营管理平台”是指我们开发运营的提供数据中心运营绩效多方面实时信息的平台; |
| ● | “DayOne”是指DayOne Data Centers Limited,前身为DigitalLand Holdings Limited,或“GDS国际”或“GDSI”。GDSI是一家于2022年5月18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国际业务和运营的合并子公司和关联实体的控股公司。2024年12月31日,GDSI不再是我们的合并子公司。2025年1月1日,GDSI更名为“DayOne”。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DayOne的业务和/或实体称为“DayOne”; |
| ● | “DTC”是指存托信托公司、美国权益证券中央记账式清算结算系统和我股ADS的清算系统; |
| ● | “终端用户客户”或“客户”是对我公司服务的终端用户; |
| ● | “实体清单”是指美国或美国商务部维护的清单,识别被认为参与或构成重大风险的外国实体,从事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并被禁止获取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约束的部分或全部物品; |
2
| ● | “老牌市场”是到上海、北京、深圳、广州、成都、重庆等城市及周边地区; |
| ● | “外国私人发行人”是指美国《交易法》第3b-4条所定义的术语; |
| ● | 「 GDS北京」为北京万国长安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于2006年5月30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Management HoldCo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GDS控股”“GDS”“公司”“本公司”“我们”“我们”“我们的”或“我们”指GDS Holdings Limited,一家于2006年12月1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如文意需要)不时向其合并附属公司及合并附属实体,包括可变利益实体及其附属公司; |
| ● | 「 GDS投资公司」乃向于2015年12月30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我们的全资间接附属公司GDS(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前称上海自贸区GDS管理有限公司); |
| ● | “GDS上海”为上海曙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一家于2011年5月4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Management HoldCo的全资子公司; |
| ● | “GDS苏州”为Global Data Solutions Co.,Ltd.,一家于2000年9月30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GDS北京的全资子公司; |
| ● | “GIC”为新加坡主权财富基金GIC Private Limited; |
| ● | “总楼面面积”要么是指我们拥有的建筑物的内部总面积,要么是指我们租赁的建筑物的租赁总面积; |
| ● | “本集团”、“本集团”或“本集团”指不定期向GDS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括可变利益实体); |
| ● | “港元”、“港元”或“港元”是指港元,即香港的法定货币; |
| ● | “香港”、“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 「香港上市规则」是指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 ● |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指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
| ● |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 “IDC(s)”是互联网数据中心; |
| ● | “并购规则”是指商务部、国资委、STA、证监会、上汽集团和外管局于2006年8月8日联合发布的《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自2006年9月8日起生效,经商务部于2009年6月22日进一步修订; |
| ● | “澳门”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指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
3
| ● | “Management HoldCo”是指上海新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于2019年10月16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6年3月31日,Management HoldCo的股东为Hui Zhou(负责公共事务和华北业务的高级副总裁)、梁艳(负责数据中心运营和交付的执行副总裁)、张克兢(负责销售和服务的执行副总裁)、Andy Wenfeng Li(总法律顾问、合规官、公司秘书)和Qi Wang(主管云和网络业务的高级副总裁);该等股东由我公司董事会指定; |
| ● | 「组织章程大纲」或「组织章程大纲」指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不时修订); |
| ● | “工信部”到工信部; |
| ● | “商务部”向中国商务部; |
| ● | “迁入期”是指从特定客户协议下承诺的部分面积成为已使用面积开始,到根据该客户协议下承诺的全部面积成为根据该客户协议的条款继续有效的已使用面积时结束的期间; |
| ● | “黄先生”为我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黄伟先生; |
| ● | “纳斯达克”之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 |
| ● | “发改委”到国家发改委; |
| ● | “负面清单(2024)”是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最近一次是由商务部、发改委于2024年9月6日联合颁布并于2024年11月1日生效,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
| ● | “净楼面面积”是指每个数据中心内客户可为其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设备提供住房、供电和冷却的机房内部总面积; |
| ● | “普通股”是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5美元; |
| ● | “中国央行”致中国央行; |
| ● | “PCAOB”致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包括所有政治分区(包括省、市及其他区域或地方政府实体)及其机关,或视情况需要,指其中任何一个; |
| ● | “预承诺率”是预承诺面积与在建面积之比; |
| ● | “主要股份登记处”为Conyers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 |
| ● | “PUE”是为了提高使用效率; |
| ● | “PUE比率”是指电力使用有效性比率,一种用于确定数据中心能源效率的度量标准;它是通过将数据中心消耗的电力总量除以客户运营其位于数据中心的IT系统所直接消耗的电力总量来确定的; |
4
| ● | “可供服务”是指已通过调试测试、获得政府批准运行、电力充分供应、包含一个或多个机房设备齐全、安装齐全、可供客户使用的数据中心(或分阶段数据中心);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
| ● | “外管局”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即负责外汇管理相关事宜的中国政府机构,包括当地分支机构(如适用); |
| ● | “外管局37号文”是外管局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7月4日起施行; |
| ● | “SAIC”或“SAMR”是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称为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 | “国资委”到国务院国资委; |
| ● | “中油集团”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
| ● | “SEC”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 ● | “自研数据中心”是指我们运营的数据中心,我们要么是专门从头开始建设,要么是从为我们专门建造的建筑贝壳开发,从现有建筑转换而来,要么是根据与特定客户的接触进行建设、运营、转让; |
| ● |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并经不时修订或补充; |
| ● | “股东(s)”是指普通股的持有人,如果上下文需要,则指ADS; |
| ● | “平方米”为平方米; |
| ● | “STA”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
| ● | “国务院”对中国国务院; |
| ● | “STT Garnet”是指丨STT Garnet Pte. Ltd.(一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STT Communications Ltd的全资子公司,后者为Singapore Technologies Telemedia Pte Ltd的全资子公司,而后者为Temasek Holdings(Private)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 |
| ● | “STT GDC”系指STT GDC Pte. Ltd.(一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STT Communications Ltd的附属公司,后者为Singapore Technologies Telemedia Pte Ltd的全资附属公司,而Singapore Technologies Telemedia Pte Ltd为Temasek Holdings(Private)Limited的全资附属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STT GDC与STT Garnet及我们订立投资者权利转让协议,就STT Garnet进行的内部投资组合合理化事宜,将其于公司的所有实益权益转让予TERM3 Garnet; |
| ● | “收购守则”是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收购及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
| ● | “第三方数据中心”是指我们从其他数据中心提供商以批发方式租赁并用于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数据中心服务的由我们经营的数据中心净建筑面积; |
5
| ● | “总承诺面积”为承诺面积与预承诺面积之和; |
| ● | “英国”或“英国”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 | “美国”或“美国”是指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属地和受其管辖的所有地区; |
| ● | “美国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
| ● |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是指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
| ● | “美国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章制度; |
| ● | “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利用率”是指使用面积与在役面积之比; |
| ● | “可变利益实体”、“VIE”或“VIE”是指由中国公民100%拥有或由中国公民拥有的中国实体(如适用)持有VATS许可证或其他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批准的可变利益实体,其中外国投资受到限制或禁止,并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就好像它们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一样; |
| ● | “增值税”为增值税;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所有金额不含增值税; |
| ● | “增值税”是增值电信服务; |
| ● | “VIE结构”或“与关联合并实体的合同安排”或“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是指可变利益实体结构;以及 |
| ● | “WFOE(s)”指在中国注册成立并由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外商独资企业。 |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所有提及我们的普通股均不包括可在(i)转换我们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和(ii)转换我们的可转换优先股时发行的A类普通股。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翻译,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这份年度报告中的人民币对美元和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汇率为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汇率为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我们不对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本年度报告包括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
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GDS”。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698”。
6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本年度报告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包括基于我们当前对我们和我们行业的预期、假设、估计和预测的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是根据美国《交易法》第21E条的“安全港”条款以及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中的定义做出的。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前瞻性陈述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潜在”、“继续”、“是/很可能”等词语或短语或其他类似表达方式来识别。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前瞻性陈述除其他外涉及: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的扩张计划;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
| ● | 数据中心和云服务市场的预期增长; |
| ● | 我们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对维护和加强与客户关系的期望; |
| ● | 完成任何拟议的收购和/或货币化交易,包括完成此类交易必须满足或放弃的监管批准和其他条件; |
| ● | 国际贸易政策、保护主义政策和其他可能对经济和商业活动施加限制的政策; |
| ● | 我们经营所在地区的一般经济和商业状况;以及 |
| ● | 基于或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假设。 |
此外,对我们的未来业绩和我们所经营行业的未来业绩的任何预测、假设和估计必然会受到各种因素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影响,包括“项目3”中所述的因素。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本年度报告中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以反映做出陈述之日之后的事件或情况或反映意外事件发生的义务。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及并作为证据提交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
7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需要。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需要。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与并表关联实体的公司Structure及合同安排
GDS控股有限公司不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中国法律法规对从事电信相关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规定了某些限制或禁止,包括提供增值税。我们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被中国政府归类为增值税。因此,我们通过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以及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经营基本上所有这些业务运营,并依靠下文所述的合同安排来控制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GDS控股有限公司在合并后的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VIE及其子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总收入的97.0%、96.1%和97.5%。本年报所用“我们”、“我们”、“我们公司”、“本公司”或“我们的”指GDS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2006年12月1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如文意需要,则不时提及其合并附属公司及合并附属实体,包括可变利益实体及其附属公司。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购买合并VIE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股权,而是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包括VIE及其子公司)的股权。
此外,除了我们通过合并的子公司和合并的VIE直接运营外,我们还从DayOne获得股东价值,这是一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数据中心平台,我们持有该平台的少数股权。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我们对DayOne的股权投资。”
下图总结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并确定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重要子公司、合并VIE及其重要子公司。下图所示的GDS上海、GDS北京、Management HoldCo和GDS投资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受合同安排约束,不构成股权。
8

| (1) | EDC Holding Limited拥有61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直接和间接附属公司,以及19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澳门、开曼群岛和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直接和间接附属公司。 |
| (2) | GDS投资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中国大陆61家子公司的股权。 |
| (3) | Management HoldCo由我们董事会指定的五名管理人员分别持有20%的股份,即Hui Zhou(负责公共事务和华北业务的高级副总裁)、梁艳(负责数据中心运营和交付的执行副总裁)、张克兢(负责销售和服务的执行副总裁)、Andy Wenfeng Li(总法律顾问、合规官和公司秘书)以及Qi Wang(负责云和网络业务的高级副总裁)。Management HoldCo由我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控制。 |
| (4) | 廊坊周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廊坊周宇,通过廊坊周宇、廊坊胜漫的股东、GDS北京、廊坊胜漫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有效控制项目公司廊坊胜漫科技有限公司或廊坊胜漫在中国廊坊运营数据中心。 |
| (5) | 常熟万国云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或常熟万国云峰,通过常熟万国云峰、常熟云图汇创股东、GDS苏州、常熟云图汇创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有效控制项目公司常熟云图汇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或常熟云图汇创在中国常熟运营数据中心。 |
江苏万国兴涂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江苏万国兴涂,通过江苏万国兴涂、南通云振的股东上海兴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或上海兴长、上海兴长的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有效控制项目公司南通万国云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或南通云振运营中国南通的B-O-T数据中心。
9
我们合并后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包括股权质押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和贷款协议。与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的条款基本相似。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关联并表主体的合同安排。”我们依靠这些合同安排来控制合并VIE的业务运营。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是Management HoldCo、GDS上海、GDS北京及其各自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然而,在向我们提供对合并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大量资源来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来执行此类安排。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业务依赖与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否则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Management HoldCo的个别管理层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我国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合同安排方面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我们的公司结构是否会被视为违反外国投资规则,因为我们目前正在利用合同安排来经营被中国政府归类为增值税且被禁止或限制为外国投资的业务。此外,如果未来立法强制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行动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如果我们未能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来遵守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要求,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的公司结构或合同安排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酌处权。因此,我们将无法指导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活动、获得其经济利益和/或主张我们对在中国大陆开展我们几乎所有业务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将无法再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VIE及其子公司,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合并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关于相关行业外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中的利益。”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我们面临着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业务运营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例如,我们面临与境外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与保护的监督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融资或在美国、香港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影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面临的风险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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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权威,以及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其投资的监督,可能会影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运营受到中国政府政策法规的影响。任何政策或监管变化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合规成本。”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总部设在中国并主要在中国运营的公司,我们面临着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
中国大陆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大陆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中国政策、法律、规则和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本组织的现金流动
GDS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本身并无重大经营活动。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我们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的VIE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GDS控股有限公司为我们的子公司进行业务扩张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同时我们的子公司也通过向各种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获得融资。同时,出于合规目的,VIE及其子公司是我们IDC服务协议的签约方,我们的子公司作为大部分自主开发的数据中心资产的所有者,向VIE提供外包和其他服务。一旦VIE及其子公司收到客户的服务费,就可以相应向我们的子公司结算相应的外包和服务费。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子公司以及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VIE及其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大陆,也需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受限制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62.484亿元(37.535亿美元),其中VIE及其子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3.565亿元(51.0百万美元),我们的子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58.919亿元(37.025亿美元),主要由实缴注册资本组成。有关我们在中国大陆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主要运营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
根据中国法律,GDS控股有限公司只能通过出资或公司间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资金,只能通过公司间贷款向我们的VIE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
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GDS控股有限公司向非VIE附属公司分别作出出资或提供公司间贷款人民币12.853亿元、人民币14.484亿元及人民币8.890亿元(合1.271亿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GDS控股有限公司从非VIE子公司收到的还款为人民币820万元(合120万美元)。
截至2023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GDS控股有限公司及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无向VIE或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额外的公司间贷款,而VIE及其附属公司亦无偿还任何现有的公司间贷款予GDS控股有限公司及我们的附属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GDS控股有限公司及我们的附属公司没有向VIE或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额外的公司间贷款,并且VIE及其附属公司向我们的附属公司偿还了人民币1.32亿元的现有公司间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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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并于2022年12月29日根据《2023年综合拨款法》进行了修订。根据HFCA法案以及SEC和PCAOB根据其发布的规则,如果我们聘请了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而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而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构采取的立场而确定其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SEC将把我们确定为“涵盖发行人”,或SEC确定的发行人,在我们向SEC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要求的报告后不久,或《交易法》要求的报告(例如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其中包括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SEC将禁止我们的证券(包括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PCAOB根据HFCA法案做出了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的决定,即2021年的决定。在我们于2022年4月28日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于2022年5月26日最终将我们确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因此,我们被要求在我们最初于2023年4月4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7925)中满足对SEC识别的发行人的额外披露要求,这些发行人也是外国发行人。
继2022年8月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MOF)签署的《礼宾声明》以及2022年9月至11月PCAOB工作人员在香港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后,PCAOB董事会于2022年12月投票决定撤销此前2021年的决定,结果,我们的审计师不再是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或在本文所包含的审计报告出具时,PCAOB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因此,在我们于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提交年度报告后,我们没有被确定为SEC确定的发行人,我们也不希望在我们于2026年提交年度报告后被如此确定。然而,PCAOB可能会在未来任何时候改变其根据HFCA法案做出的决定。特别是,如果PCAOB发现其完全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在未来受到中国当局以任何方式的阻碍,PCAOB可能会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根据HFCA法案发布新的决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PCAOB将始终拥有检查和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完全权限,或者我们将不会在未来再次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
如果我们未来再次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更换我们的审计师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我们将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的证券(包括我们的股票和ADS)也将不允许“场外”交易。如果我们的证券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或受到此类禁止的威胁,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或任何威胁都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HFCA法案的实施和其他增加美国监管机构获取审计信息的努力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中国发行人维持其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的不确定性,以及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证券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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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获得对我们的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和许可,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增值税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和节能审查意见。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为我们的业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获得、维护和更新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或许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因中国VATS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a. |
[保留] |
b. |
资本化和负债 |
不需要。
c. |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
不需要。
d. |
风险因素 |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于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涉及重大风险。以下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进行了组织。这些风险在“第3项”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对数据中心容量或托管服务的需求放缓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业务日益面临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和采用所产生的风险,包括基础设施需求、投资回报和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任何无法管理我们业务增长的情况都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并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 |
| ● | 我们的业务要求我们在确认这些服务的收入之前作出重大的资本支出和资源承诺; |
| ● | 数据中心业务属于资本密集型业务,我们预计我们在短期内产生资本的能力将不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资本需求; |
| ● | 我们的巨额债务水平可能会对我们筹集额外资本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使我们面临浮动利率债务范围内的利率风险,并阻止我们履行我们的债务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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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的净收入高度依赖于数量有限的客户,我们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主要客户或与任何客户的任何重大合同的损失或业务的任何显着减少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客户协议承诺在到期时可能会减少、潜在取消和不续签;如果续签,续签可能会以较低的定价条款或较低的使用承诺; |
| ● | 我们面临与我们对DayOne(我们以前的合并子公司和目前的股权投资公司)的少数股权投资相关的重大风险,包括缺乏控制、有限的知名度和对复杂国际市场的敞口,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和我们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 |
| ● | 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在中国的数据中心服务的当前定价水平,市场价格的持续或加速下跌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利润率和整体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合并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中的利益; |
| ● | O我们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和 |
| ● | 我们的中国业务依赖与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否则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 ● | 中国政府的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和 |
| ● | 作为一家总部设在中国并主要在中国运营的公司,我们面临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 |
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你们造成重大损失; |
| ● |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
| ● |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
| ● |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和 |
| ● | 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的不同特点可能会对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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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对数据中心容量或托管服务的需求放缓可能会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数据中心市场、我们的客户经营所在行业或对云和人工智能技术的需求的不利发展可能导致对数据中心容量或托管服务的需求减少,这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面临的风险包括:
| ● | 科技行业的下滑,如移动或网络商务的使用减少、企业裁员或缩编、企业搬迁、遵守现有或新的政府法规的成本增加等因素; |
| ● | 云的减少 采用,包括大语言模型训练、推理和代理采用在内的人工智能技术投资下降,或互联网普遍作为商业和通信媒介的增长放缓,特别是使用基于云的平台和人工智能技术; |
| ● | 数据中心容量市场普遍低迷,这可能是由于数据中心服务供过于求或需求减少,尤其是基于云的数据中心和人工智能数据中心需求低迷所致; |
| ● | 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或新行业标准的采用,使我们或我们的客户当前的产品和服务过时或无法销售,就我们的客户而言,导致其业务低迷,增加其服务协议项下违约或资不抵债的可能性;和 |
| ● | 整体经济环境低迷,对我们的客户自身业务造成实质性挑战,因此他们可能会更缓慢地搬入我们的数据中心,减少他们使用的面积,只支付客户协议中规定的最低可结算金额,或寻求重新谈判、提前终止或到期不续签此类协议。 |
如果发生任何这些或其他不利情况,它们很可能会影响我们服务的市场需求和定价。
我们的业务越来越多地面临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和采用所产生的风险,包括基础设施需求、投资回报和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正在进行大量投资,以支持对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增长的需求,包括生成人工智能,这推动了对高性能计算基础设施的需求增加。我们的数据中心服务于越来越多地采用AI相关应用的超大规模和大型企业客户,这些客户需要更高的计算能力、存储和功率密度。虽然我们认为这一趋势支持对我们服务的长期需求,但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演变的性质带来了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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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预计人工智能的采用将继续成为中国数据中心需求的关键驱动因素,但无法保证我们支持人工智能工作负载的投资将实现预期回报。人工智能的开发和部署涉及一系列风险,包括第三方的潜在滥用、知识产权侵权、生成不准确或有害的内容、算法结果中的偏见或歧视、隐私泄露和网络安全漏洞。作为数据中心托管服务的提供商,我们可能对部署人工智能技术的客户如何使用我们的基础设施的可见性或控制权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法律或声誉风险。此外,对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的需求可能会受到更广泛的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包括人工智能采用放缓、公众的强烈反对或对自动化的道德担忧、法规的不利变化,或者整体云和数字化转型举措的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对我们高性能数据中心服务的需求可能会下降,从而导致产能利用不足和投资回报率下降。人工智能相关的工作负载还需要专门的基础设施,包括高功率密度、先进的冷却系统和高效的资源利用。满足这些技术要求可能需要大量资本支出来升级现有设施或建造专门为人工智能应用建造的新数据中心。无法保证客户需求将证明这些投资是合理的,或者我们将能够通过定价收回这些成本。
此外,我们还面临来自其他国内和国际数据中心运营商和云服务提供商的日益激烈的竞争,这些运营商和云服务提供商正在增强其AI能力。如果竞争对手提供更具成本效益或技术先进的解决方案,我们可能会失去商机或面临定价压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利润率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仍处于监管监督的早期阶段。例如,美国政府对某些半导体制造和先进计算相关项目实施了严格的出口管制,这些对中国开发和采用人工智能技术至关重要,未来可能会继续扩大和收紧这些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影响中国对数据中心的人工智能相关需求。这些法律和相关执法实践仍在发展中,未来的监管行动可能会对我们或我们的客户施加额外的合规义务,限制我们基础设施的某些使用,或导致罚款、处罚或声誉损害。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规。”
因此,虽然我们认为持续采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长期机会,但相关的法律、监管、运营和竞争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无法管理我们业务增长的情况都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并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
我们的净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97.824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人民币103.221亿元,增长5.5%,到2025年增长到人民币114.323亿元(16.348亿美元),增长10.8%。我们的净收入主要来自托管服务,在较小程度上来自托管服务。此外,我们还以独立的方式或捆绑在托管服务协议中销售IT设备,并提供咨询服务。2023、2024和2025年,我们的托管服务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85.352亿元、人民币91.695亿元和人民币103.734亿元(14.834亿美元),分别占同期总净收入的87.3%、88.8%和90.8%。2023、2024和2025年,我们来自托管服务和其他服务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2.467亿元、人民币11.524亿元和人民币10.547亿元(1.508亿美元),分别占同期总净收入的12.7%、11.2%和9.2%。
近年来,我们的业务也通过增加我们运营的数据中心设施的数量和规模而扩大,我们预计这些设施将继续增长。我们的快速增长已经并将继续对我们的管理以及我们的行政、运营和财务系统提出重大要求。持续扩张增加了我们在以下领域面临的挑战:
| ● | 获得合适的场地或土地建设新的数据中心; |
| ● | 在额外的数据中心建立新的业务并保持对我们运营的数据中心设施的高效使用; |
| ● | 管理需求日益多样化的庞大且不断增长的客户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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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扩展我们的服务组合,以涵盖更广泛的服务,包括托管云服务; |
| ● | 创造并利用规模经济; |
| ● | 受到保护主义或国家安全政策的影响,这些政策限制了我们投资或收购公司或开发、进口或出口某些技术的能力; |
| ● | 获得额外资本以满足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 |
| ● | 招聘、培训和保留足够数量的熟练技术、销售和管理人员; |
| ● | 保持对人员和多个数据中心位置的有效监督; |
| ● | 协调各站点和项目团队之间的工作;和 |
| ● | 开发和改进我们的内部系统,特别是用于管理我们不断扩展的业务运营。 |
此外,我们过去通过收购扩大了我们的业务,并打算继续有选择地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收购以扩大我们的业务。有时,我们可能会有一些有待完成的投资和收购,这些投资和收购受制于成交条件。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识别、收购和成功整合其他业务,并在必要时获得令人满意的债务或股权融资来为这些收购提供资金。请参阅“-我们过去已经扩张,未来可能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继续扩张,每一项都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导致对股东的额外稀释,或使用运营我们业务所必需的资源。”
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业务的增长,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要求我们在确认这些服务的收入之前做出重大的资本支出和资源承诺。
我们的服务有一个很长的销售周期,这通常需要我们的客户和我们双方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资源和时间。建设、开发和运营我们的数据中心需要大量资本支出。客户决定使用我们的托管服务、我们的托管解决方案或我们的其他服务,通常涉及有关服务水平承诺和其他条款的耗时合同谈判,以及客户对我们的基础设施是否充足以及我们的资源和服务的吸引力进行大量尽职调查。此外,我们可能会在寻求特定销售或客户方面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并且在根据适用协议的条款提供服务之前,我们不会为我们的服务确认收入。我们寻求特定销售或客户的努力可能不会成功,并且我们可能并不总是有足够的手头资金来满足我们在与新客户签署协议之日至我们首次收到交付给客户的服务的收入之间的营运资金需求。如果我们在追求销售和客户方面的努力不成功,或者我们手头的现金不足以在我们漫长的销售周期中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需求,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数据中心业务属于资本密集型。如果我们未能成功筹集所需资金,我们将无法满足我们预期的资本支出要求。
建设、开发和运营数据中心的成本是巨大的。此外,我们可能会遇到开发延迟、开发成本过高或开发空间延迟以供客户使用。我们也可能无法为新的数据中心或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成本或条款获得合适的土地或建筑物。我们被要求用从运营中保留的现金、从我们的资产货币化计划中回收的资本以及从银行和其他借款中获得的融资来为建设、开发和运营我们的数据中心的成本提供资金。此外,建设、开发和运营数据中心的成本近年来有所增加,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这可能会增加我们扩大业务和盈利运营数据中心的难度。根据我们目前的扩张计划,我们预计短期内我们的净收入将不足以抵消这些资本支出的增加,或者我们的业务运营在短期内将产生足以满足我们预期资本要求的资本。如果我们不能产生足够的资本来满足我们预期的资本要求,我们的财务状况、业务扩张和未来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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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巨额债务水平可能会对我们筹集额外资本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使我们面临浮动利率债务范围内的利率风险,并阻止我们履行我们的债务义务。
我们负债累累。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综合债务总额为人民币462.104亿元(约合66.080亿美元),包括借款、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以及可转换债券。根据我们目前的扩张计划,我们预计将继续通过产生债务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除其他后果外,我们的债务可能:
| ● | 使我们更难履行债务项下义务,使我们面临违约风险,进而对我们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
| ● | 要求我们将运营现金流的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债务的利息和本金,从而减少我们可用于其他目的的现金流,例如资本支出、收购和营运资金; |
| ● | 限制我们对业务和经营所在行业的变化进行规划或做出反应的灵活性; |
| ● | 增加我们对普遍不利的经济和行业条件的脆弱性; |
| ● | 与负债较少的竞争对手相比,我们处于劣势; |
| ● | 使我们面临利率环境波动的风险,因为我们的项目融资协议下的借款利率是可变的; |
| ● | 增加我们的借贷成本; |
| ● | 限制我们借入额外资金的能力;和 |
| ● | 要求我们出售资产以筹集资金,如果需要,用于营运资金、资本支出、收购或其他目的。 |
此外,如果我们无法根据经营活动和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时偿还债务,如果我们无法为现有债务(包括我们的可转换债券)再融资,包括与根据我们的可转换债券条款将发生的事件有关,我们将受到违约、交叉违约和其他不利后果的影响,这些后果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将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以及贵方对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我们已发行和出售本金总额为17.5亿美元、目前未偿还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包括本金总额为6.2亿美元、2029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本金总额为5.8亿美元、2030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和本金总额为5.5亿美元、2032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所有这些均由我们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进行回购,回购价格等于待回购票据本金的100%,加上2027年3月8日、1月31日的应计未付利息,分别为2028年和2029年6月1日。
由于契约和限制,我们在开展业务方面受到限制,我们可能无法筹集额外的债务或股权融资以有效竞争或利用新的商业机会。我们当前或未来的借款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财务风险水平,如果利率不是固定的并上升,或者借款以更高的利率进行再融资,我们的可用现金流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通过的中国贷款最优惠利率(LPRP)和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的提高可能会显着增加我们的借贷成本,减少我们的可用现金流,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未来债务的条款可能包括更具限制性的契约。违反这些契约中的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相关债务的违约。如果发生违约,相关贷款人可以选择宣布债务连同应计利息和其他费用立即到期应付。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债务,由于管理这类其他债务的协议中包含的交叉违约或加速条款而到期应付。如果我们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被加速并立即到期应付,我们可能没有资金来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再融资这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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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某些数据中心融资安排下的贷款面临更高的风险,即要求立即或加速偿还,这可能会减少我们的可用现金流,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与各贷方有融资安排,以支持特定的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其中某些融资安排以我们附属公司的股权、我们的应收账款、财产和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股份质押作担保。这些融资安排的条款可能会对我们的借款子公司和/或GDS北京及其子公司以及我们公司作为担保人施加契诺和义务。例如,其中一些协议包含始终保持特定最低现金余额的要求,或者要求借款子公司保持一定的债务权益比率。我们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将始终能够根据我们的融资安排满足任何契约测试。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贷款融资协议要求,在IDC许可证或其下的授权(如适用)届满之日或之前,维护和续签GDS北京或借款子公司、其他关联实体的IDC许可证或GDS北京持有的IDC许可证主持下向一家此类子公司经营数据中心业务和提供IDC服务的授权,或在其下的授权(如适用)之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GDS北京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GDS苏州、北京万长云科技有限公司、或北京万长云、深圳耀德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深圳耀德、上海外高桥EDC科技有限公司或EDC上海外高桥与昆山万宇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昆山万宇)已分别取得自有IDC牌照。虽然根据我们在IDC许可证续签方面的经验,我们预计不会有任何法律障碍,但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适当的时候续签和维护这些许可证。如果GDS北京或其任何子公司无法及时续签或维持其IDC许可证以提供IDC服务,我们也可能有义务通知贷方或立即或按加速还款时间表偿还任何未偿还的贷款。
2019年8月中旬,中国央行决定改革贷款基础利率(LPRP)形成机制,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月发布LPRP,这可能会冲击我国浮动利率债的利率。未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和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冲击我们的负债状况。此外,我们离岸信贷工具的利率基于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的利差,即SOFR。因此,与此类债务相关的利息支出将受到SOFR任何波动的潜在影响。未来SOFR改革和利率变化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债务。
我们很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来满足我们未来的资本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额外的股东稀释。
为了发展我们的业务,我们将被要求投入大量的运营和财务资源。我们计划的资本支出,连同我们持续的运营费用和债务偿还义务,将导致大量现金流出。在短期内,我们很可能无法仅通过我们的经营现金流为我们的扩张计划提供资金。因此,我们已经筹集并可能需要继续通过股权、股票挂钩、债务、离岸基金融资和发行以及未来处置资产筹集额外资金,以满足我们的运营和资本需求。在这方面,在我们于2025年6月26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AGM)上,我们的股东通过了普通决议,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起计的12个月期间内批准配发或发行我们公司的普通股或其他股本或股票挂钩证券,最高不超过我们在股东周年大会日期的现有已发行股本的合计百分之三十(30%),不论是在单一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不包括就行使我公司已授出的任何期权而配发或发行股份)。可能无法在需要时提供额外的债务或股权融资和发行,或者,如果可以,可能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条款提供。全球经济和政治的不确定性以及监管审查的增加限制了,并可能继续限制我们筹集额外资金的能力,以及我们筹集资金的灵活性。我们无法通过债务和/或股权融资和发行获得额外资金,或无法从运营中产生足够的现金,这可能要求我们优先考虑项目或削减资本支出,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特别是,如果我们通过进一步发行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筹集额外资金,我们的现有股东可能会在他们对我们公司的所有权百分比方面遭受重大稀释,我们发行的任何新股票证券可能拥有优先于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优先权和特权。此外,我们未来可能获得的任何债务融资可能具有与我们的筹资活动以及其他财务和运营事项有关的限制性契约,这可能使我们更难获得额外资本和寻求商业机会,包括潜在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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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黄先生在我们公司的实益所有权低于2.75%,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将终止,并将根据我们的某些重大商业和贷款协议触发控制权变更,我们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i)股东在我们于2026年3月10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EGM)上批准的特别决议,以及(ii)A类普通股、A系列优先股、B系列优先股和B类普通股的各自持有人在2026年3月10日举行的额外股东大会上批准的特别决议,我们目前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或新章程获得批准和通过,以取代和排除当时存在的公司章程或旧章程,自各自于2026年3月10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及额外股东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
根据新条款的规定,我们的B类普通股将在发生自动转换事件时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该事件包括(其中包括)黄先生在作为转换基准的我们已发行股本中拥有少于2.75%的实益所有权,但须遵守某些除外情况。截至2026年3月31日,黄先生实益拥有48,459,704股普通股(无论是普通股还是ADS形式),占我们已发行总股本的2.9%。
黄先生过去曾订立及将来可能不时订立若干交易,包括衍生交易(例如可变预付远期销售合约交易),这些交易已产生并可能产生减少黄先生在我公司的实益所有权的影响。如果黄先生选择通过向交易对手转让标的普通股的所有权来结算这些交易,他在我们已发行总股本中的实益所有权权益可能会降至2.75%以下,这将触发自动转换事件,除非他以其他方式获得额外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以保持其实益所有权在2.75%或以上。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所有B类普通股将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将因此终止。就我们或我们的某些子公司和合并实体而言,这将构成控制权变更,销售协议和国内贷款融资协议,如果触发国内贷款协议下的此类规定,这可能赋予贷款人根据这些国内贷款协议要求提前还款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变更可能导致实际的、潜在的或被指控的违约或其他合同或协议的提前终止。控制权的变更可能还会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反垄断并购申请要求(如适用)产生影响。上述任何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黄先生因我们发行额外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的融资活动而被进一步稀释,则可能触发自动转换事件(受某些除外情况的限制)。如果我们在任何进一步融资中发行额外的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受某些除外情况限制),黄先生的持股可能会低于2.75%的门槛,这将触发我们的双重类别结构中的自动转换事件,即使他以现金结算他不时进行的任何衍生交易,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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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我们续签或确保客户协议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一些客户,特别是金融服务和互联网领域的客户,本身就受到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的约束,无法保证这些要求不会反过来对我们产生新的需求。例如,某些客户最近表示,作为其政府当局指示的监管合规评估的一部分,他们只会在签订新合同或续签现有合同时与中国国民或实体控制的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鉴于这些客户强加的要求,我们于2026年3月10日举行了临时股东大会和单独的额外类别会议,以批准和实施新条款,将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从每股二十(20)票增加到每股五十(50)票。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行动将完全满足所有这类客户的要求。此外,这类客户未来可能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无论是由于不断变化的监管预期,还是监管部门对IDC服务提供商资质的新解释。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满足任何此类未来要求,这将对我们续签现有客户协议或签订新协议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或收回我们的应收账款,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账款(扣除信用损失准备金)分别为人民币24.931亿元、人民币30.220亿元和人民币24.674亿元(3.528亿美元)。我们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即截至期初和期末的平均应收账款余额除以期间净收入总额,再乘以期间天数,从2023年的91.4天增加到2024年的97.8天,并在2025年减少到87.6天,因为我们在2025年加快并改进了应收账款回收流程。我们的应收账款的金额和周转天数在未来可能会增加,这将使我们更难以有效地管理我们的营运资金,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对数据中心发展的严格监管要求或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数据中心的开发和运营受到严格的监管要求,数据中心的建设和运营需要获得各种政府授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和能源谈话审查意见是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营的首要政府授权。我们不能排除我们的数据中心业务可能会受到更复杂的审查流程和更广泛标准的严格审查的可能性。自2025年起,中国对超过一定门槛的新建超大规模数据中心的批准申请引入新的监管审查程序。这些审查过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行业经验、资质、资金来源和客户需求。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和节能相关法规。”
除国家法律法规外,各省市政府也在过去几年发布了地方性法规,对数据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施加额外的监管要求,并加强此类监管要求的执行力度,以节约能源,减少碳排放。由于数据中心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制度历史较短,且一直在不断演变,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相关监管要求的解释和执行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监管实践可能在时间和地点方面存在显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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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政府2021年碳中和政策倡议的宣布,当地的要求和监管实践进一步收紧。例如,广东省能源局分别于2021年6月、2021年10月、2022年7月发布《关于查处违规用能行为的通告》、《关于广东省数据中心项目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的通告》和《关于配合对违法违规项目用电采取管控措施的函》,加强数据中心用电监管,要求对无节能审查意见的数据中心,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以收到节能审查意见为条件批准供电及其安装申请的,责令关闭。近期,某些省份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一些既有项目设置了较为具体的整改期限,未达到规定的节能审查意见,达不到这一期限将导致电网供电关停和损失。有关更多详细信息和示例,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和节能相关法规。”
此外,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鉴于可能依赖IDC和云服务的算力在人工智能技术进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满足对数据和算力的需求,出台了有关新型数据中心发展的法规、政策和规则。同时,中国政府当局自2021年底以来专门颁布了若干法律,对与生成式AI技术密切相关的算法推荐和深度合成技术进行规范。与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仍在不断演进。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规。”
严格的监管要求或限制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虽然我们一直在尽一切努力遵守相关监管要求,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由于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和做法,我们已获得、并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我们所有数据中心所需的政府授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和能源对话审查意见)。此外,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如果我们被相关政府部门勒令这样做,由于缺乏所需的批准、备案和许可(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和能源谈话审查意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完成所需的整改,这可能会导致相关数据中心的罚款和暂停或关闭运营以及违反相关客户合同的潜在责任。
有限的可用电力资源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是电力消耗大户,出于这些风险因素讨论的目的,电力是指通过电网提供的电力,而不是通过我们自己的现场太阳能或柴油发电机。我们使用电力来安置、供电和冷却支持客户关键任务IT基础设施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设备。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增加的电力供应来发展我们的业务,我们面临着与获得足够电力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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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自“十三五”(2016-2020年)以来,政府一贯实施“能耗双控”政策,限制各省用电量在绝对值和相对于GDP的增量,以节约能源、减少碳排放。从第十五个五年计划期间(2026 – 2030年)开始,中国将继续实施“碳排放双控”。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碳排放双控体系发展工作方案》,即《方案》。规划规定,“十五”期间实施碳排放双控制度,一是以强度控制为主,二是以总量控制为主,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体系,确保及时实现碳达峰目标。实现碳达峰后,“碳排放双控”制度要转向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的制度,建立碳中和目标评价考核制度。按照计划,发改委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考核办法》,该办法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新办法在原有节能审查制度下保持项目能耗等相关方面审查的同时,进一步规定将碳排放评估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既有市场的地方主管部门也对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估提出了相应的实施措施和各种严格要求。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和节能相关法规。”地方当局在既定市场施加的这些严格监管要求也可能限制我们获得数据中心开发和运营的监管批准的能力,这些对于我们获得电力供应和扩展业务至关重要。如果特定区域的电力需求不符合当地的碳排放控制要求或目标,我们可能无法获得监管批准并获得我们发展业务所需的增加的电力供应。此外,地方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行动,比如实施差别电价、要求使用绿电抵消过剩消费、强制要求全面整改降低用电量,甚至暂停供电,以实现碳排放控制目标。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电力成本,并迫使我们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像我们这样的关键任务数据中心,要求高度冗余,特别是在电力基础设施方面。有关我们数据中心技术特性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我们的商业模式——自研数据中心——高性能功能。”我们面临与从当地公用事业公司获得电力供应和电力基础设施相关的风险。在中国大陆,我们依赖三家公用事业供应商,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蒙西电网,这三家公司各自在其运营区域垄断电力传输。我们要与他们广泛协调,为建设必要的电力基础设施,包括位于场外的基础设施资产提供资金。如果当地公用事业公司无法满足我们的要求,我们可能无法按时或根本无法发展我们的业务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服务。
中国有关节能的监管制度不断演变,以实现国家碳消费峰值和碳中和目标。政府建立核证碳减排量、可再生电力、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平台,进一步强调可再生能源证书在节能、碳排放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提高包括数据中心行业在内的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目标是到2030年达到不低于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总量标准平均水平,以及国家枢纽新建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例应在80%以上,并在基线至少80%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和节能相关法规。”我们注意到,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方当局通过向特定数据中心运营商分配碳排放配额,逐步将数据中心纳入碳排放管理,之后,获得碳排放配额的数据中心运营商负责监测和报告碳排放,并被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结算碳排放配额。此外,我们的客户越来越多地要求我们为他们提供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我们在2024年ESG报告中描述了我们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量的方法,该报告可通过我们新闻稿中的超级链接访问,将我们于2025年7月29日提交给SEC的6-K表格(文件编号001-37925)的附件 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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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供应在成熟市场非常有限,因为这些市场通常位于中国东部地区,距离中国大陆的可再生能源更远。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Renewable能源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到2030年,数据中心绿色用电比例总体上不低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总量的全国平均水平;对于国家枢纽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电力消费比重在基线80%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5年1月27日联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5年6月1日后投产的新能源项目,采用市场化竞价方式确定机制电价,每年逐步降低该机制覆盖的电量部分。同时,上述机制覆盖的部分将不再有资格与终端用户进行双边绿色电力交易。这一新政策可能导致绿色电力供应和绿色电力证书价格的不确定性。尽管可以预期长期内可再生能源的供应将更加丰富,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签订长期购电协议可能成为一种趋势,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可再生能源供应或找到替代解决方案,以使我们能够达到我们的目标或满足我们的客户要求。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燃煤发电和Renewable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相关规定。”此外,可再生能源可能会带来成本溢价。如果我们产生这笔溢价,我们可能无法将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尽管我们预计他们也将寻求减少碳足迹,这将对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客户对功率的要求和总体需求可能会随着他们采用新技术而增加,例如用于硬件资源虚拟化和人工智能的专门处理。因此,每台服务器使用的平均电量正在增加,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冷却数据中心设施所需的功耗。根据我们的托管服务协议,我们向客户提供承诺水平的电力供应可用性。尽管我们的目标是提高我们运营的数据中心设施的能效,但无法保证此类数据中心设施将能够提供足够的电力来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我们的客户对电力的需求可能超过我们较老的数据中心的电力容量,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充分利用这些数据中心的净楼面面积的能力。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或者我们的客户可能会由于电力成本增加和电力资源有限而减少向我们购买的服务,或者我们可能会为我们无法利用的数据中心容量产生成本,这将减少我们的净收入,并对我们的收入成本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试图通过从电网获得多余的电力馈送以及使用备用发电机和电池电源来管理我们的电力资源并限制由于电网停电而导致的系统停机风险。然而,这些保护措施可能并不能完全限制我们面临电力短缺或停电的风险。电力资源不足或停电导致的任何系统停机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失去当前和潜在客户,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电力市场受到监管,正在经历改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优化电力使用和成本的能力。
电力成本占我们收入成本的很大一部分。电力成本可能包含在我们服务的成本中,或者我们可能会根据实际消耗的电力单独向客户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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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正对电力市场引入渐进式市场化改革。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燃煤发电和Renewable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开始与发电机附属电力贸易公司订立直接购电协议,同时继续通过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蒙西电网进行采购。在这个改革初期,我们看到电力成本在增加。2023年5月9日,发改委发布关于第三个监管期内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公布第三个监管期(2023年6月至2026年5月)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而由于包括电网配电损耗、抽水蓄能电力收费等部分收费单独核算,纳入公布价格,第三个监管期价格一般高于第二个监管期。虽然我们认为正在进行的改革可能使我们能够通过长期的竞争性市场购买,以正常化甚至更低的成本购买电力,但电力成本可能在中短期内仍然受到波动的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作为改革的一部分,2021年10月,发改委扩大燃煤发电价格区间,通过扩大交易价格区间。政府将上限从高于下限的10%提高到20%,这使得电费能够高于历史水平。此外,明确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价格不受20%上限限制,严禁高耗能行业给予电价优惠。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燃煤发电和Renewable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相关规定。”尽管对“高耗能企业”或“高耗能行业”缺乏明确定义,但在2021年10月18日公布的《关于强化能效约束促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意见》中,数据中心被发改委提及与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等传统高耗能行业并列的“双控”目标。一些地方当局还根据与节能和电力市场相关的某些文件,将数据中心视为高耗能行业。例如,北京市发改委或称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在2024年1月29日公布的《北京市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24年版)》中,明确将数据中心列为高耗能行业。江苏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也将数据中心纳入江苏“两高”项目管理名录,于2025年7月17日公布,2025年8月17日生效。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根据2021年10月3日公布的《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单位产品超过能耗限额惩罚性电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作出类似分类。对于受高耗能相关规章制度约束的具体企业,发改委进一步要求地方根据2022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签订和履行2023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的通知》,结合电力市场体系,发布基于国家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基准的高耗能企业名单。虽然截至本年报日期,我们并没有被要求支付超过20%上限的电费,但有一种趋势是将数据中心指定为高耗能的关键行业,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未来不会被视为高耗能企业,这将导致潜在的电力成本增加,并可能影响我们从客户那里收回此类增加的电力成本的能力。有关与客户的固定价格协议产生的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与许多客户订立固定价格协议,我们未能准确估计履行这些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资源和时间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此外,由于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双控政策的实施,被确定为“两高”项目的项目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更复杂的审查程序和更大的获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挑战,这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数据中心开发和运营所需的监管批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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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无论在州一级还是在地方一级,都推出了对数据中心适用差别电价的政策。2024年8月24日,国家网信办或称CAC、发改委、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与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颁布了《协同数字化绿色转型发展实施指南》,据此,数据中心已具体纳入差别电价适用场景,电价按数据中心实际运行PUE确定。一些地方当局,例如江苏和北京的当局,已经颁布规定,对PU或能耗超过规定阈值的数据中心征收惩罚性或差别电价。具体来看,根据北京市EIT、北京市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优化存量数据中心工作方案(2024-2027年)》,自2026年起,PUE值超过1.35的数据中心适用差别电价。然而,PUE也受到我们客户在入住过程中的电力使用情况的影响,这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客户用电量的波动可能导致电费上涨,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东数西算”政策的实施使我们面临监管和经济不确定性。
2020年12月,发改委、CAC、工信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即《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建设全国一体化数据中心体系。上述四机构此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包括2021年5月《国家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或《实施方案》,引入“东数西算”政策。“东数西算”政策通过将不需要密集计算的数据从东部地区迁移到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旨在优化利用全国资源,矫正计算能力供需失衡,促进西部和东部地区数据中心的全面发展。
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确定了中国东部和西部的八个计算枢纽,在这些枢纽内的特定位置指定十个数据中心集群,完成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的总体布局。我们已开始在“东数西算”政策指定的部分枢纽开发和运营超大规模数据中心,以满足此类政策出台前的客户需求,并将继续这样做,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我们现有的数据中心容量,包括在役面积、在建面积和未来发展持有面积,大部分位于中国东部的四个计算中心范围内,其中一部分位于十个指定数据中心集群内。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长期战略与政策目标保持一致。尽管如此,政策在实践中如何实施,这一政策将如何影响客户需求,都存在不确定性。比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2023年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国家能源局颁布的《关于深入实施“东西向计算资源转移工程”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的实施意见》,原则上不得在上述计算枢纽外新建大型、特大型数据中心。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2024年7月3日颁布的《关于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建大型和特大型数据中心应主要位于一体化国家算力网络下的国家数据中心枢纽集群范围内,国家枢纽、省级数据中心和边缘数据中心应分级有序布局。此外,现有数据中心运营满一年、总体利用率低于50%的城市,原则上不得规划、建设新的数据中心集群、大型数据中心或特大型数据中心。到2025年底,全国新增算力预计超60%在枢纽,这些枢纽的计算资源利用率将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这些规则和规定,政府当局可能会将更多的能源配额分配给我们尚未获得资源的十个指定数据中心集群内的某些区域,并取消我们已经获得资源的此类数据中心集群以外区域的有利土地和税收政策,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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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继“东数西算”政策出台后,在定点数据中心集群中对PUE、利用率、绿电消费比例等关键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例如,发改委、CAC、工信部和国家能源局于2022年2月7日联合公布的《关于同意建设成渝地区国家级综合计算枢纽的批复》规定,天府、重庆数据中心集群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不低于65%,且这些数据中心集群的PUE为1.25或以下。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上海市CEI、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上海市刚果民主共和国、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办事处于2024年5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扩大创新产品应用专项行动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新建数据中心PUE达到或低于1.25且“落后、小而散”的数据中心纳入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升级改造后该等数据中心PUE以达到或低于1.4为目标。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经信委、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四川省能源局于2024年11月15日联合发布《四川省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据此,到2027年数据中心PUE平均在1.3以下。此外,发改委、CAC、工信部、国家能源局于2022年2月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综合计算枢纽的批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广东发改委)、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简称:广东IT)于2022年12月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数据中心布局建设的意见》,据此,1)国家枢纽数据中心集群新建设和落户的数据中心平均PUE在1.25及以下而广东省其他数据中心平均PUE在1.3及以下;2)韶关数据中心集群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不低于65%而广东省其他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以不低于80%为目标。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7月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2025年度Renewable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据此,2025-2026年期间国家枢纽新建数据中心绿色用电比例达到80%。虽然我们一直在尽一切努力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在“东数西算”政策指定的一些枢纽开发和运营我们的数据中心,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遵守,并且由于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和做法,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遵守我们所有数据中心所需的监管要求。
“东数西算”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目前经营或预期经营的任何地区出现不利的业务状况,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有净亏损和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的历史,未来可能会继续发生亏损和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
我们在2023年产生了人民币42.854亿元的净亏损。我们在2024年录得净收入人民币33.038亿元,主要是由于DayOne的分拆收益。我们还在2025年录得了人民币9.594亿元(1.372亿美元)的净收入,这主要是由于在资产货币化交易完成后,几家数据中心项目公司的拆分收益。剔除DayOne和项目公司分拆的收益影响,我们在2024年和2025年仍产生净亏损。我们预计,随着我们扩大业务,我们的成本和开支将会增加,主要包括与拥有和租赁数据中心容量、增加员工人数和公用事业开支相关的成本和开支。我们实现和保持盈利的能力取决于我们客户群的持续增长和维持、我们以相同条款(包括相同价格或相同使用承诺)续签的能力(见“—我们的客户协议承诺可能会减少、潜在取消和到期不续签;如果续签,续签可能会以较低的定价条款或较低的使用承诺”)、我们控制成本和费用的能力、我们服务范围的扩展以及我们以满足客户严格要求所需水平提供服务的能力。此外,我们实现盈利的能力受到许多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影响,例如中国大陆对数据中心服务的整体需求,以及总体经济状况。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管理我们运营的数据中心设施,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运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我们对数据中心容量的持续投资、员工人数增加和公用事业费用增加,我们未来可能会继续产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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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业务属于资本密集型。建设、开发和运营我们的数据中心需要大量资本支出。除了运营留存的现金外,我们还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融资来为这些成本提供资金。我们历来通过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融资为数据中心发展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将继续通过债务融资、资产货币化的资本循环或在必要时和市场条件允许时通过发行额外股本证券为未来发展提供资金。如果我们无法获得此类额外融资,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不得不以与我们的发展计划不一致的方式限制运营。如果通过发行股本证券或可转换债务证券筹集额外资金,将对我们的股东造成稀释,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股价下跌。此外,如果有其他因素对我们的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信用风险或及时收回增值税的能力,我们的现金流和为我们的运营和资本支出提供资金的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如果我们无法获得为我们计划的运营和扩张提供资金所需的必要融资,这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运营的数据中心设施或我们提供的服务出现任何重大或长期故障将导致重大成本和中断,并将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损害我们的商业声誉,并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运营的数据中心设施可能会出现故障。我们运营的任何数据中心设施或我们提供的服务出现任何重大或长期故障,包括关键工厂、设备或服务发生故障,例如冷却设备、发电机、备用电池、路由器、交换机或其他设备、电源或网络连接,无论是否在我们的控制范围内,都可能导致我们客户的服务中断和数据损失以及设备损坏,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客户的正常业务运营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我们运营的数据中心设施之一的任何故障或停机都可能影响我们的许多客户。我们运营的任何数据中心设施遭到破坏或严重受损,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服务出现重大停机和客户数据的灾难性损失。由于我们吸引和留住客户的能力取决于我们提供高度可靠服务的能力,即使我们的服务出现轻微中断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我们受到经济处罚。我们提供的服务受到多种因素导致的失败的影响,包括:
| ● | 电力损失; |
| ● | 设备故障; |
| ● | 人为错误或事故; |
| ● | 盗窃、破坏和故意破坏; |
| ● | 我们或我们的供应商未能为我们的设备提供充分的服务或维护; |
| ● | 网络连接停机和光纤切断; |
| ● | 我们基础设施的安全漏洞; |
| ● | 我们或我们租赁的数据中心建筑物的业主进行的不当建筑物维护; |
| ● | 物理、电子和网络安全漏洞; |
| ● | 火灾及火灾隐患、地震、飓风、龙卷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
| ● | 极端温度; |
| ● | 水害; |
|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 |
| ● | 恐怖主义。 |
28
此外,我们仅从位于少数几个地点的数据中心获得了可观的收入,任何单一地点的重大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大部分数据中心(自研和第三方)都位于我们的成熟市场。我们的几个数据中心位于我们已建立的市场内特定区域的校园或集群中,彼此非常接近。灾难性事件的发生,或任何这些地区的长期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曾经历,并可能在未来经历,由于停电或其他技术故障或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导致服务中断,包括导致某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客户及其他客户系统停机的服务中断。这些服务中断,无论是否导致违反我们与客户的服务水平协议,都可能对我们与客户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导致客户终止与我们的协议或向我们寻求损害赔偿或其他赔偿行动。服务中断也可能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等客户造成影响,这些客户受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总局(SAFR)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为应对此类服务中断,行业监管机构已采取并可能在未来采取各种监管行动,包括向我们的客户发出通知或引用,他们对此有监督。针对我们客户(包括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此类监管行动可能会对我们与此类客户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对我们的服务进行审计,检查我们的设施,对此类机构使用我们服务的能力施加限制或禁止,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运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已采取并将继续采取措施改善我们的基础设施,以防止服务中断,包括升级我们的电气和机械基础设施和采购,设计尽可能最好的设施,并实施严格的运营程序,以维持管理风险的计划。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再次发生此类服务中断,或此类事件不会导致客户和收入损失、我们向客户支付赔偿、对我们的声誉损害、对我们的处罚或罚款,并且不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司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关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相关规定。”服务中断对我们来说仍然是一个重大风险,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声誉,损害我们与客户的关系,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延迟交付新数据中心或扩展现有数据中心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风险。
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我们需要扩展现有的数据中心,租赁建筑物以转换为新的数据中心设施或获得合适的土地来建设新的数据中心。现有数据中心的扩建和/或新数据中心的建设目前正在进行中或正在考虑中,此类扩建和/或建设要求我们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谨慎选择并依赖一名或多名设计师、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经验。如果设计者或承包商在设计或施工过程中遇到财务或其他问题,我们可能会遇到重大延误和/或导致完成项目的成本增加,从而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我们需要与我们提议的数据中心所在的地方电力供应商,有时是地方政府密切合作。需要此类第三方协助的行动的延迟,或从此类各方获得所需许可和批准的延迟,也可能影响我们完成数据中心项目的速度或导致其根本无法完成。我们过去在获得批准和许可或第三方将采取的行动方面经历过这种延迟,未来可能会再次经历。
如果我们在设计或建设阶段遇到支持数据中心扩建或新建所需电力供应的重大延迟,数据中心扩建和/或建设的进度可能会偏离我们最初的计划,我们可能无法满足向客户承诺的交付计划,这可能(其中包括)导致客户的罚款和损失,并对我们的收入增长、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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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灾难性事件或长期中断可能会大大超出我们的保险范围。
我们的运营受到通常与我们的数据中心设施的日常运营相关的危险和风险的影响。目前,我们维持以下类别的保单:建造和架设一切风险、业务中断、财产一切风险、公共责任、网络安全责任、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雇主责任和商业雇员保险。我们的营业中断保险包括毛损保险;我们的财产一切险保险包括设备故障保险;我们的商业雇员保险包括雇员团体保险和高级管理人员医疗保险。我们相信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覆盖我们日常业务运营的风险。然而,我们目前的保单在发生长期或灾难性事件时可能不足。任何未完全由我们的保险单承保的此类事件的发生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中断,并使我们承担重大损失或责任,并损害我们作为业务连续性服务提供者的声誉。此外,我们现行保单未涵盖的任何损失或负债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容易受到网络安全故障、数据安全漏洞和运营风险的影响,这些风险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一方能够破坏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或其他保护我们运营的数据中心设施、存储在此类数据中心设施中的任何数据或其IT系统的措施,则可能会盗用我们或我们客户的专有信息或导致我们的运营中断或故障。由于我们向客户保证我们提供最高级别的安全性,这样的妥协可能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特别有害。我们面临着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我们的IT系统受到威胁、受到攻击和发生事件的持续风险。例如,我们的一个非关键客户支持IT系统就是网络攻击和黑客活动的目标。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和资源来防范此类威胁或缓解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方面的故障或漏洞造成的问题。此外,随着我们继续扩展我们在托管云服务方面的服务产品,包括与主要云平台的直接私有连接和提供云基础设施,我们将面临来自潜在威胁、攻击和事件的更大风险,因为提供与云相关的服务将增加通过我们运营的数据中心设施的互联网用户数据流量,并为我们的系统创造更广泛的公共访问。由于用于破坏安全的技术经常发生变化,并且经常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不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实施新的安全措施,或者,如果实施,我们可能无法确定这些措施是否可以被规避。可能发生的任何网络安全故障或数据安全漏洞都可能使我们面临更大的诉讼、监管调查和处罚、负面宣传、现有或潜在客户流失、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增加我们的安全成本的风险,这可能对我们的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网络安全和/或数据安全方面的风险和缺陷也可能在政府检查过程中被发现,这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制裁。在我们某些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政府检查人员引用了我们建筑工地的安全风险,并就此类风险对我们和我们的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发生类似的罚款和制裁,或者此类罚款和制裁不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造成损害,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针对我们提出的任何涉嫌违反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或IT系统故障的断言,无论是否属实,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法律费用,并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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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数据中心服务的能力取决于中国的主要电信运营商在我们按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运营的数据中心设施中向我们的客户提供足够的网络服务。
我们提供数据中心服务的能力取决于中国大陆的主要电信运营商,即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香港)和中国移动,提供足够的网络连接和容量,以使我们的客户能够将数据与他们位于我们运营的数据中心设施中的设备进行传输和传输。此外,鉴于中国大陆电信市场基础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竞争有限,我们依赖于每个地点的主导运营商,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此类服务。尽管我们认为我们过去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香港)和中国移动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但无法保证他们将继续在我们运营的每个数据中心按照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提供客户所需的网络服务(如果有的话)。此外,倘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香港)或中国移动提高其网络服务的价格,将对中国大陆数据中心服务的整体成本效益造成负面影响,可能导致我们的客户对我们的服务的需求下降,并将对我们的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对自主开发数据中心的租约或我们对第三方数据中心的协议可能会提前终止,我们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续签我们现有的租约和协议,或者我们根据协议的租金或付款可能会在未来大幅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大多数自主开发的数据中心都位于我们以长期租约持有的物业中。这类租约一般从开始就有15至20年的期限。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会根据相关租赁协议下的条款和条件,就购买租赁房地和设施的选择权或现有租约续期的优先购买权进行谈判。然而,在此类租约到期时,我们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续签这些租约,如果有的话。根据某些租赁协议,出租人可以通过提前通知并向我们支付违约罚款的方式终止协议。然而,这种违约处罚可能不足以弥补我们的损失。即使我们大多数数据中心的出租人一般没有单方面提前终止的权利,除非他们提供了所需的通知,但如果我们严重违反租赁协议,租赁仍可能被提前终止。如果房东选择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我们可能会向他们提出赔偿要求。如果我们的数据中心的租约在到期日之前提前终止,尽管我们可能会因提前终止此类租约而获得任何补偿,或者如果我们无法续签此类租约,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与搬迁相关的重大成本。此外,我们与一方未出示房地适当合法所有权证据的一方就正在运营的数据中心订立了一份协议,尽管我们可能会向该方寻求损害赔偿,但租约可能无效,我们可能会被迫搬迁。该协议涉及一个租赁数据中心,合计分别占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收入的约0.12%、0.34%和0.43%,分别占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承诺总面积的约0.3%、0.3%和0.3%。我们的11个数据中心位于租赁开始前已经抵押给第三方的物业中。如果此类第三方在出租人或其他相关方主债务项下违约或违约的情况下主张其对抵押财产的权利,我们可能无法保护我们的租赁权益,可能会被命令腾出受影响的处所。任何搬迁也可能影响我们向客户提供持续不间断服务的能力,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因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数据中心业务的某些部分位于我们从批发数据中心提供商租赁的第三方数据中心。我们与第三方的协议通常是五年,但也可能长达十年。根据其中一些协议,我们在与第三方达成共同协议的情况下,有权优先拒绝续签协议。其中一些协议允许第三方提前终止协议,但须遵守通知期要求和支付预先确定的终止费,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不足以弥补我们可能因此而蒙受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尽管从历史上看,我们已经成功地续签了我们想续签的所有协议,并且我们不认为我们的任何协议将在未来提前终止,但无法保证交易对手不会在我们的任何协议到期之前终止我们的任何协议。我们计划在到期时与第三方续签现有协议,或将我们的业务迁移到我们公司租用或拥有的数据中心。然而,我们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如果有的话)续签这些协议,或者我们租赁或拥有的数据中心的空间可能不足以让我们搬迁此类业务,我们可能会根据此类协议增加我们的付款。我们对我们运营的任何数据中心设施实施运营控制的能力发生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按照我们对客户的服务水平承诺所需的标准运营这些数据中心设施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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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净收入高度依赖于数量有限的客户,我们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主要客户或与任何客户的任何重大合同的损失或业务的任何显着减少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我们的客户是我们服务的最终用户。我们可能直接与我们的客户订立协议,或通过与中间订约方的协议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服务。见“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我们的客户。”
我们过去曾从有限数量的客户中获得,并相信我们将继续获得我们净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我们有两个客户分别在2023年产生了占我们总净营收28.3%和17.1%的收入,有两个客户分别在2024年产生了占我们总净营收29.0%和14.4%的收入,还有两个客户分别在2025年产生了占我们总净营收29.0%和12.0%的收入。在这些期间,没有其他客户占我们总净营收的10%或更多。我们预计我们的净收入将继续高度依赖数量有限的客户,这些客户在我们承诺的总面积中占很大比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两个客户,分别占我们承诺总面积的37.9%和11.8%。没有其他客户占我们承诺总面积的10%或更多。此外,对于我们的几个数据中心,有限数量的客户占或预计占承诺面积或使用面积的绝大部分,包括某些情况下单个客户占所有承诺面积或使用面积。
客户入住延迟导致客户已承诺使用的面积减少。如果客户的入住时间长于典型的承诺的12至24个月的入住期,客户可能会支付最低可结算金额,或者我们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与客户重新协商。如果与这些客户有关的合同提前终止或不续签,那么我们的净收入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流失率,我们定义为本季度终止或到期未续签的面积除以上一季度末使用的总面积,在2024年和2025年的平均流失率分别约为1.2%和0.9%。有许多因素可能导致我们遇到提前终止或不续约的情况。由于我们的许多协议涉及对我们的客户来说至关重要的服务,因此我们未能满足客户的期望可能会导致协议被取消或不续签。此外,由于单一重大合同可能涉及大量承诺和使用的面积,因此,较高的流失率可能会在我们保持一致的承诺面积和使用面积方面造成不确定性和缺乏稳定性,因此我们的收入可能会受到较高流失率或任何一项或多项重大合同终止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服务协议通常允许我们的客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合同期结束前终止他们与我们的协议,包括我们未能按照此类协议的要求提供服务,在某些情况下,只要给予足够的通知,就可以无故终止与我们的协议。此外,由于充满挑战的经济环境或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内部和外部因素,例如公司重组或通过将更多设施转移到内部或外包给其他服务提供商来改变其外包战略,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决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支出。此外,我们的客户,其中一些经历了业务的快速变化、实质性的价格竞争和盈利压力,可能会要求降低价格或减少我们将提供的服务范围,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此外,我们的净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依赖于任何个人客户,这可能会使该客户在与我们谈判协议和服务条款时对我们具有一定程度的定价杠杆作用。
失去我们的任何主要客户,或他们外包给我们的服务范围或我们向他们出售服务的价格显着下降,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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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达到我们的服务水平承诺,我们的声誉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的大多数客户协议都规定,我们对客户保持一定的服务水平承诺。如果我们未能达到我们的服务水平承诺,我们可能有合同义务向受影响的客户支付经济罚款,这因协议而异,在某些情况下客户可能能够终止其协议。尽管我们过去没有因未能达到我们的服务水平承诺而需要支付任何重大的经济处罚,但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满足我们所有的服务水平承诺,并且可能不会施加任何重大的经济处罚。此外,如果发生此类故障,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客户不会寻求他们可能可用的其他法律补救措施,包括:
| ● | 要求我们提供免费服务; |
| ● | 就所蒙受的损失寻求损害赔偿;和 |
| ● | 取消或选择不再续签他们的协议。 |
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大幅增加我们的开支或减少我们的净收入,这将对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未能履行我们的承诺也可能导致大量客户不满或损失。由于此类客户流失和其他潜在负债,我们的净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开发自己的数据中心或扩展自己现有的数据中心,我们的客户群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一些客户可能会开发自己的数据中心设施。其他拥有自有已有数据中心的客户,未来可能会选择扩大数据中心业务。如果我们的任何关键客户要开发或扩展他们的数据中心,我们可能会失去业务或面临服务定价方面的压力。尽管我们认为趋势是中国的公司将更多的数据中心设施和运营外包给托管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商,但无法保证这一趋势将持续下去。此外,如果我们未能提供与客户内部提供的服务相比具有成本竞争力和运营优势的服务,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或无法吸引新客户。如果我们失去了一个客户,就无法保证我们能够以同样或更高的比率或根本无法取代该客户,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
我们的客户协议承诺在到期时可能会减少、可能取消和不续签;如果续签,续签可能会以较低的定价条款或较低的使用承诺。
我们的许多客户协议允许提前终止,但需支付特定的成本和罚款,这通常低于我们根据此类协议预期获得的收入。如果根据或违反此类协议的条款终止任何客户协议,我们的客户协议承诺可能会显着减少。即使我们当前和未来的客户与我们订立了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他们也可能会选择在其条款到期之前终止该协议。提前终止的任何处罚可能无法充分补偿我们在此类协议方面花费的时间和资源,或者根本无法补偿,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我们寻求在客户协议到期续签时续签这些协议,并且我们努力确保以相同或更好的条款(包括价格和相同的使用承诺)为我们的服务提供高费率的协议续签,但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以相同或更好的条款与现有客户续签服务协议,包括价格和相同的使用承诺,或者如果我们现有的客户不续签他们的协议,则将重新承诺与已到期的服务协议相关的空间给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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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特定未来期间的客户协议承诺可能会由于激烈的竞争而减少,或者由于客户无法控制的原因,例如一般的当前经济状况。很难预测市场力量,特别是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以及中美双边关系的不确定性,将如何继续影响中国经济以及未来对我们的托管和托管服务的相关需求。见“—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导致中美之间在贸易、技术甚至金融领域出现不利趋势且这些不利趋势可能会持续下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运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客户提前终止、不续签已到期的协议,或以比其先前使用的服务显着减少或面积减少的方式续签已到期的协议,或以比其先前支付的定价条款显着更低的价格条款续签已到期的协议,我们可能无法及时签订服务协议,以便新客户或其他现有客户可以使用已到期的现有空间,我们的服务收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地为我们的服务吸引新客户和/或增加现有客户的收入,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的收入增长目标。
我们一直在扩大我们的客户群,以覆盖一系列垂直行业,特别是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基于互联网的业务。我们吸引新客户的能力,以及我们从现有客户中增加收入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能力、竞争对手的实力以及我们的营销和销售团队吸引新客户的能力。如果我们未能吸引新客户,我们可能无法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快速增长我们的净收入,或者根本无法增长。
随着我们客户群的增长和向其他行业的多元化发展,我们可能无法为客户提供满足此类客户或其行业特定需求的服务,或提供优质的客户支持,这可能会导致客户不满意、对我们服务的整体需求下降以及预期收入的损失。此外,我们无法满足客户服务期望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从而可能限制我们留住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的能力,这将对我们产生收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依赖我们托管服务器、云系统基础设施以及IT和云运营管理的客户,如果我们的服务出现中断,可能会因利润损失或损害而起诉我们,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
由于我们的服务对我们的许多客户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我们服务的任何重大中断都可能导致利润损失或对我们的客户造成其他间接或间接损害。尽管我们的客户协议通常包含试图限制我们违反协议的责任的条款,包括未能满足我们的服务水平承诺,但无法保证如果我们的客户之一因他们可能归咎于我们的服务中断而对我们提起诉讼,法院将对我们的责任强制执行任何合同限制。任何此类诉讼的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以及我们可能无法减轻的任何法律和政策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对重大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由于我们没有责任保险,这样的损害赔偿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
我们的主要客户在有限的几个行业开展业务,尤其是在云服务和互联网领域。对这些行业或这些行业的信息技术支出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主要客户在有限的行业开展业务,尤其是在云服务和互联网领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来自云服务和互联网领域的客户分别占我们承诺总面积的56.0%和33.3%。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取决于云服务和互联网领域当前和潜在客户对我们服务的持续需求。任何特定行业对我们的服务的需求,以及一般的技术服务,都可能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多重因素的影响,包括行业增长或增长前景的下降、将信息技术业务外包的趋势放缓或逆转,或行业的整合。此外,如果存在感知到的利益冲突,为特定行业内的主要客户提供服务可能会有效地阻止我们寻求或获得与该客户的直接竞争对手的接触。这些行业的客户对我们服务的需求的任何显着减少,或我们未来从中获得重大净收入的其他行业,可能会减少从这些客户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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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许多客户订立固定价格协议,我们未能准确估计履行这些协议义务所需的资源和时间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数据中心服务通常以固定价格提供,这要求我们进行与资源利用和成本相关的重大预测和规划。尽管我们过去的项目经验有助于降低与估算、规划和执行固定价格协议相关的风险,但我们承担未能准确估计我们的预计成本(包括电力成本)的风险,因为一旦协议实施,我们可能无法准确预测客户的最终用电情况,以及未能有效利用我们的资源来提供我们的服务,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降低估算、规划和执行我们的协议的风险。结合发改委煤电市场化改革,在各级政府推行改革的同时,电价或有波动。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司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燃煤发电和Renewable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相关规定。”对于固定价格协议,我们可能会吸收更高的电力成本,这可能会导致更高的收入成本。任何未能准确估计项目所需的资源和时间,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我们成本的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在中国的数据中心服务的当前定价水平,市场价格的持续或加速下跌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利润率和整体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中国对数字基础设施和云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但数据中心行业近年来经历了服务定价的持续下降趋势。这一趋势反映了结构性和周期性压力的结合,包括大量新产能上线、来自国内和国际供应商的竞争加剧、客户偏好不断变化以及定价透明度提高。特别是超大规模和大型企业客户,它们代表了我们收入基础的很大一部分,通常拥有相当大的议价能力,并利用规模经济来谈判更低的费率、更长的付款期限或其他商业优惠。
尽管我们努力通过增值服务、优质位置和高服务质量来维持或提高客户合同中的定价,但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维持我们的历史定价水平。随着行业供应继续扩大,特别是在关键的成熟市场和围绕成熟市场的新兴市场,我们可能需要以较低的费率或较不优惠的条款签订新的或续签的客户协议。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会面临提供基于数量的折扣或延长搬入期以确保或留住战略客户的压力。
此外,某些监管和宏观经济发展,例如政府对数据中心的电力使用施加的限制、区域规划限制或客户投资策略的转变,可能会导致特定市场的产能过剩,进一步加剧定价压力。这些动态在某些城市尤为明显,在这些城市,审批管道导致了集中开发,加剧了竞争,并推低了运营商的利用率。
我们的数据中心服务价格持续下降可能会显着影响我们的收入增长、毛利率和投资资本回报率,特别是考虑到我们业务的高固定成本结构和资本密集度。每平方米或每千瓦平均收入下降也可能削弱我们收回前期资本支出的能力,并降低新开发项目的吸引力。
如果定价压力持续或加剧,而我们无法通过成本效率、运营规模或提供更高价值的服务来抵消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与当前和未来的竞争对手竞争。
我们提供范围广泛的数据中心服务,因此,我们可能会与范围广泛的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商就我们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展开竞争。中国政府推动的有关“新基建”概念的政策可能会鼓励并导致新一轮投资浪潮,其中包括经济各个层面的大规模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因此,由于此类政策带来的众多机会,从事数据中心服务业务的公司数量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导致我们行业的竞争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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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着来自国有电信运营商的竞争,即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香港)和中国移动,以及国内和国际运营商中立数据中心服务商和其他全球电信运营商。我们当前和未来的竞争对手可能因规模、服务产品和地理分布而有所不同。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竞争。”
竞争主要集中在声誉和业绩记录、数据中心容量的质量和可用性、服务质量、技术专长、安全性、可靠性、功能性、所提供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地理覆盖范围、财务实力和价格。我们现在和未来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大的品牌认知度、营销、技术和财力资源。因此,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可能能够:
| ● | 将托管服务与其以降价提供的其他服务或设备捆绑销售; |
| ● | 开发优势产品或服务,获得更大的市场认可,更有效率或更快地扩展其服务范围; |
| ● | 更快适应新技术或新兴技术及客户需求变化; |
| ● | 更容易利用收购和其他机会;和 |
| ● | 采取更积极的定价政策,将更多资源用于其服务的推广、营销和销售。 |
我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运营,我们的服务面临定价压力。我们服务的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供需状况和竞争对手的定价压力。尽管我们提供范围广泛的数据中心服务,但仅专注于我们其中一项服务产品的竞争对手可能在该产品中具有竞争优势。关于我们所有的托管服务,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以低于当前市场价格或低于我们目前向客户收取的价格提供此类服务。关于我们的托管和托管服务产品,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提供比我们提供的服务更复杂或价格更具竞争力的更多种类的服务。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降低价格以保持竞争力,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利润率,并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出口管制和经济或贸易制裁可能使我们受到监管调查或其他行动,并可能限制我们向某些客户销售产品的能力,这可能对我们的竞争力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使我们面临与出口管制和经贸制裁相关的风险。近年来,美国政府和其他政府威胁和/或对包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或华为在内的多家中国科技公司及其各自的某些关联公司和其他中国科技公司实施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或其他贸易限制,并对华为和相关人士采取其他行动。这引发了进一步的担忧,即未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中国企业是否可能在数据安全、电信、人工智能、云计算、半导体制造、为监视目的部署的技术、技术进出口或其他商业活动等广泛领域受到额外的监管挑战或加强限制。我们还可能面临与某些客户、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人员进行交易的限制。
36
例如,美国政府已将包括华为在内的数百家中国公司和机构列入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的实体清单,并对它们实施有针对性的出口管制和贸易限制,这可能会有效地阻止它们获得源自美国的商品和技术,以及含有相当一部分源自美国的内容或涉及某些源自美国的技术或软件的商品和技术。实体清单确定了被禁止获得——无论是通过出口、再出口还是在国内转让——部分或所有受EAR约束的物品的外国当事人,除非出口商获得许可证。许可证和许可证要求的例外情况很少被授予或提供给出口商。违反EAR出口、再出口或转移物品可能会导致刑事和/或民事处罚。美国商务部表示,从事违背美国国家安全和/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将成为列入实体清单的理由。最近的2025年9月29日,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了一项新的临时最终规则,将美国出口限制的范围扩大到由实体清单、军事最终用户清单上指定的各方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更多股份的非美国实体,或由在EAR中确定的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某些制裁计划下受阻的特别指定国民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更多股份。虽然这一临时最终规则已暂停至2026年11月9日,但美国和其他国家未来可能会针对中国和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企业实施其他更广泛的出口管制和贸易限制。
此外,2021年6月3日,美国总统拜登发布了第14032号行政命令,修订了第13959号行政命令,禁止涉及购买或出售指定公司公开交易证券的某些交易。限制适用于被指定为中国军工综合体公司或CMIC的某些实体,这些实体已被列入CMIC名单。虽然CMIC名单不是封锁制裁名单,但未来美国政府可能会对CMIC实施更严厉的制裁。
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复杂且可能经常发生变化,相关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是由我们无法控制的政治和/或其他因素驱动的,或因国家安全担忧而加剧。此类潜在限制,以及任何相关的询问或调查或任何其他政府行为,可能难以遵守或成本高昂,除其他外,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的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开发,阻碍我们供应链的稳定性,并可能导致负面宣传,需要大量的管理时间和关注,并使我们受到罚款、处罚或命令,我们将停止或修改我们现有的业务做法,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这些限制,以及类似或更广泛的限制或制裁可能会在未来由美国或其他政府实施,这可能会对我们与某些现有和未来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合作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现有客户合同的修改或取消,所有这些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我们与正在或将受到美国监管审查、出口限制或制裁的客户或业务合作伙伴的关联可能会使我们在当前或潜在投资者、供应商或客户、我们客户的客户、与我们有业务往来的其他方或公众中受到实际或感知到的声誉损害。任何此类声誉损害都可能导致投资者、供应商或客户的损失,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前景。
此外,鉴于中国公司在我们业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些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某些供应商和客户获取可能对其技术基础设施、服务产品和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技术、系统、设备或组件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进一步对其行业造成动荡,包括电信、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消费电子产品,进而可能对他们对我们服务的需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能保证我们不会受到当前或未来出口管制或经贸制裁规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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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导致中美之间在贸易、技术和金融领域出现不利趋势,这些不利趋势可能会持续下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运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近年来,中美双边关系的特点是两国在贸易、技术等领域冲突激烈,并导致影响中国和中国企业的世界其他地区地缘政治局势出现较大不确定性。近年来,由于(其中包括)美国政府对多家中国科技公司实施和/或威胁实施的出口管制、经济和贸易制裁,其中一些公司是我们的现有或潜在客户和/或供应商,中美未来关系的不确定性有所增加。这些引发了人们的担忧,即在数据安全、新兴技术、半导体制造、人工智能、云计算、对外投资、可用于监视或军事目的的“军民两用”商业技术和应用、技术进出口或其他商业活动等广泛领域,针对中国和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中国科技公司的监管挑战或限制可能会越来越多。
例如,2022年8月,美国颁布了《2022年半导体和科学法案(CHIPS Act)》(Creating Helpful Incentives to Produce Semiconductors and Science Act of 2022)。CHIPS法案旨在加强美国国内半导体制造、设计和研究,加强经济和国家安全,并帮助美国在经济上与中国竞争。2022年10月,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发布了出口管制法规的广泛变化,包括限制先进半导体、超级计算机技术、先进半导体制造设备以及某些半导体制造设备在中国制造的组件和技术向中国出口的新法规。2023年10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更新并加强了限制向中国出口先进计算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和超级计算项目的出口管制,意在限制中国购买和制造先进芯片的能力,从2022年10月起加强了先前规定下的管制。2024年12月,国际清算银行对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项目实施了额外的出口管制,2025年1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了额外规则,包括AI扩散框架,在全球范围内扩大了对先进计算集成电路和AI模型的模型权重的管制。尽管特朗普政府在2025年5月撤销了人工智能扩散框架,但它可能会以类似或更具限制性的规则取而代之,这可能会减少中国通过第三国获得先进计算产品的机会。例如,2025年1月20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了一份名为“美国优先贸易政策”的备忘录,指示商务部审查现有措施,以加强出口管制,消除漏洞。这项审查可能会导致针对中国的额外人工智能相关管制,以及在全球范围内向中国公司提供某些类型的人工智能相关云计算服务的潜在限制。最近的2026年1月1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远程访问安全法案》,该法案如果颁布成为法律,将进一步限制中国公司访问由美国先进芯片驱动的服务提供商的计算资源。
此外,美国近年来将越来越多的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和其他受限制或禁止的缔约方清单,并对适用于与此类上市实体开展业务的复杂和限制性规则进行了规定。
此外,美国还通过了限制跨境数据传输的新法律法规。例如,2024年12月27日,美国司法部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实施2024年2月28日第14117号行政命令“防止相关国家访问美国人的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这项最终规则自2025年4月8日起生效,旨在禁止和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相关国家以及包括美国在内的受覆盖人员涉及访问美国敏感个人数据或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某些数据交易。
这些限制或规定,以及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未来可能施加的类似或更广泛的限制或规定,可能会对我们向现有或潜在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我们和我们的客户获取可能对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服务产品和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技术、系统、设备或组件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中国AI技术的开发和采用可能依赖于半导体制造项目和先进计算软硬件的准入,包括用于AI模型的集成电路和模型权重。美国政府对其中一些项目实施了严格的出口管制,未来可能会继续扩大和收紧这些限制。如果中国的公司,包括我们在中国的客户,无法获得此类受限物品的替代来源,包括先进计算软件和硬件,具有可比的运营性能和成本效益,中国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和采用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反过来可能会减少中国对数据中心的人工智能相关需求。无法保证美国政府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当局当前和/或未来实施的限制或法规以及相关发展不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或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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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针对我们现有或潜在客户和/或我们的供应商或与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任何其他方,或我们公司的新制裁或出口管制限制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严重中断、监管调查和对我们的声誉损害。媒体报道我们或我们的客户或供应商涉嫌违反出口管制或经济和贸易制裁或数据安全和隐私法,即使是在不涉及我们的事项上,仍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导致对我们的监管调查、罚款和处罚。此类罚款和处罚可能很大,如果我们因涉嫌或涉嫌违反出口管制或经济贸易制裁或数据安全和隐私法律和规则而被任何监管机构公开点名或调查,即使在涉及的潜在金额或罚款可能相对较小的情况下,我们的业务可能会严重中断,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损害。
此外,美国和中国之间不断加剧的贸易和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给中国以及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增长带来压力。这种不断加剧的紧张局势还可能降低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美国和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可能会限制我们与中国境内外实体进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开展业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公司和交易对手失去信心。如果由于此类监管变化,我们无法按目前的方式开展业务,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美国和中国之间的贸易或其他紧张局势的任何进一步升级,或任何升级的消息和谣言,都可能给中国经济和全球经济带来不确定性,进而可能对中国经济产生普遍影响,包括使用移动、基于网络的商务以及我们客户的基于云的平台和服务。科技行业的任何此类下滑、云采用减少或互联网增长放缓以及使用我们客户的平台和服务可能导致对数据中心容量或托管服务的需求下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美国的外交政策往往会被某些其他国家效仿,这些国家在与中国和中国公司的关系中可能会采取类似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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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或投资政策和贸易或投资壁垒的变化,以及持续的贸易冲突,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扩张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际市场状况和国际监管环境日益受到国家间竞争和地缘政治摩擦的影响。国家贸易或投资政策、条约和关税的变化、汇率的波动或对这些变化可能发生的看法,可能会对这些司法管辖区的金融和经济状况以及我们对DayOne的投资、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美国政府主张并采取措施限制某些商品的贸易,特别是来自中国的贸易。中美贸易谈判进展存在不确定性,美国近期是否会维持或降低关税、或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无法确定。例如,2024年9月,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某些商品和技术实施了关税上调,包括电动汽车、芯片、电池技术、太阳能电池板、某些医疗设备等商品。此外,从2025年2月开始,特朗普总统发布行政命令,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10%的关税,并于2025年3月3日进行了修订,将从中国进口的关税提高到20%。最近的2025年4月2日,美国政府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加征了一系列关税,包括根据《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案》(简称“IEEPA”)征收的两套关税,促使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2025年11月1日,两国达成为期一年的协议,以缓和贸易紧张局势。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总统缺乏根据IEEPA征收关税的权力。因此,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的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从一开始就无效,任何从中国进口到美国的商品都不再受IEEPA关税的约束。作为对法院裁决的回应,特朗普政府宣布根据《贸易法案》第122条征收10%的全球关税,自2026年2月24日起生效。当第122条关税失效时,特朗普政府可能会寻求根据包括第301条在内的其他法定机构征收额外关税。美国可能会采取进一步行动,消除被认为是操纵行为造成的不公平竞争优势。2024年12月6日,美国商务部根据2019年5月15日第13873号行政命令发布了题为“确保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供应链安全”的最终规则。这项最终规则于2025年2月4日生效,确立了审查和可能禁止或限制涉及中国公司向美国提供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服务(包括云计算服务)的某些交易的程序。此外,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宣布,它正在制定ICTS类规则:云计算和数据中心产品和服务通知,拟对中国公司在美国市场提供的云计算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中心产品和服务进行控制。
此外,美国一直在考虑限制美国投资组合流入中国的方式。例如,2020年5月,美国联邦退休储蓄投资委员会(Federal Retirement Thrift Investment Board)暂停实施将旗下一只退休资产基金的基准更改为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公司的国际指数的计划。包括美国和我们的相关实体在内的中国公司可能会受到行政命令或其他监管行动的约束,这些命令或行动可能(其中包括)禁止美国投资者投资这些公司或将这些公司的证券从美国交易所退市。因此,美国和某些其他人可能会被禁止投资于我们公司或我们的相关实体的证券,无论他们是否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债务和股本证券的持有人可能会被要求或被迫撤资,这可能会给他们带来重大损失。2020年11月,美国政府发布了经2021年6月3日第14032号行政命令修订的美国第13959号行政命令,禁止任何美国人投资于被视为中国军方拥有或控制的某些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证券。2021年5月,为遵守该行政命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的美国存托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摘牌。2021年6月,美国政府扩大了行政命令的范围,将中国国防和监视技术公司包括在内。2023年4月,美国某些参议员也呼吁对中国云公司实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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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4年10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名为“关于美国在相关国家对某些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的规定”的最终规则,以执行2023年8月9日的第14105号行政命令(“境外投资规则”)。境外投资规则建立了新的国家安全监管框架,旨在限制美国对中国特定敏感行业和部门(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对外投资。这项规则于2025年1月2日生效,具体针对涉及任何“涵盖的外国人”的投资,其中包括与相关国家(目前仅有中国)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这些国家在三个领域从事某些活动:(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信息技术,以及(iii)人工智能系统。根据相关活动的不同,《境外投资规则》对美国人施加了义务,要么禁止,要么要求就“担保交易”向美国政府发出通知,“担保交易”被定义为,除其他外,包括收购股权或向担保外国人提供某些债务融资、在中国的棕地或绿地投资,或与担保人建立合资企业,除非适用列举的例外情况,例如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如ADS)。
虽然我们目前不认为GDS Holdings Limited是受覆盖的外国人,但境外投资规则是新的,该法规将如何适用、解释和执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境外投资规则仍可能导致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额外资本或或有股权资本的能力受到限制,我们筹集此类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负面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此外,2025年2月2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题为“美国优先投资政策”的备忘录,指示美国财政部和其他监管机构探索扩大境外投资规则涵盖的行业和技术。此外,2025年12月18日,特朗普总统签署了《2026财年国防授权法案》,使其成为法律,其中包括《2025年全面境外投资国家安全法》(“COINS法案”)。硬币法案在很大程度上编纂了当前境外投资规则的核心,同时进行了某些修改。除其他外,《硬币法案》将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和委内瑞拉列入“关注国家”名单,并将涵盖的技术领域扩大到包括与高性能计算和超级计算以及高超音速系统相关的领域。在美国财政部出台实施条例之前,现行的境外投资规则仍然有效。美国政府可能会扩大这一规则的范围和/或实施额外的法律法规,以进一步限制美国对中国的对外投资,或涉及中国。
中美未来关系仍有不确定性,不能保证美国或中国未来不会加征关税或加征关税。任何进一步提高现有关税或加征关税的行动都可能导致贸易冲突升级,并可能不仅对有关两国经济,而且对全球经济整体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如果这些措施和关税影响我们的任何客户及其业务结果和前景,他们对我们的数据中心服务的需求或支付能力可能会减少,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中国对我们的供应商从美国进口的任何物品提高关税,他们可能无法在中国或从其他国家找到质量和价格相同的替代品。因此,我们的成本将增加,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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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未能遵守适用于我们租赁的数据中心建筑物的规定可能会对我们使用此类数据中心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租赁的数据中心建筑物中,包括在建的数据中心建筑物,大多数租赁协议没有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这一法律要求的执行情况因当地实践而异。在没有登记或备案租赁的情况下,可能会责令未登记租赁的当事人进行整改(这将涉及向有关当局登记此类租赁),然后才会受到处罚。有关当局酌情决定,每宗未登记租约的罚款由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不等。中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出租人或承租人中的哪一方对未能登记租赁承担责任,我们几个数据中心的租赁协议规定,出租人负责处理登记,并且必须赔偿我们因违反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虽然我们已主动要求适用的出租人及时完成或配合我们完成登记,但我们无法控制这类出租人是否以及何时会这样做。如果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处以罚款,并且如果我们无法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向出租人追回我们支付的任何罚款,则该罚款将由我们承担。在北京的一个数据中心的情况下,该建筑物的一部分在未获得建筑物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已经建造,如果建造没有得到政府的正式批准,与该部分有关的租赁部分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无法使用该部分财产。倘业主未能取得必要的同意及/或未能遵守有关更改该等处所用途的适用法律规定,而有关当局或法院命令我们仅将有关租赁建筑物用于指定用途,我们可能无法继续将该等建筑物用于数据中心用途,我们可能需要将我们在那里的经营搬迁至其他合适的处所。我们还可能因租赁场所改造缺乏消防安全审批而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我们未能及时纠正任何此类缺陷,我们可能会被勒令暂停适用场所的运营。我们的某些其他数据中心在未取得建设(包括分区)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或翻新,某些租赁场所在未履行建设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在翻新的情况下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导致租赁场所的使用被视为违法,我们可能会因此而被迫暂停运营。另见“—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运营受到中国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影响。任何政策或监管变化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合规成本。”
由于缺乏IDC许可证,我们可能被视为不遵守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可能会评估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增长战略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
中国有关VATS许可证的法律法规较新,仍在演变中,其解释和实施涉及不确定性。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活动主要受《外商投资相关产业目录》或《目录》管辖,该目录由商务部和发改委颁布并不时修订。未列入《目录》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行业为许可行业。增值税等行业,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2024年9月6日,商务部、发改委颁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即《负面清单(2024)》,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增值税(除电商、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仍属于负面清单(2024年)。具体而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增值税企业外国投资者持有的最终出资比例限制为50%及以下。2024年4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向外商投资开放增值电信服务试点方案的通告》或《增值税通告》,宣布中国取消境内试点地区内提供的部分增值税外资股比限制,并继增值税通告后,北京、上海、深圳、海南四地相关地方通信管理局陆续发布试点地区内增值税许可申请相关指引。不过,相关监管部门在根据《增值税通函》对增值税许可证给予批准方面将拥有酌处权。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外商投资限制规定。”根据《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开始运营之前获得运营许可证。2009年4月10日生效、2017年9月1日修订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在中国大陆提供电信服务所需的许可种类以及获得此类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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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之前,IDC服务的定义是由我们的服务是否会属于其范围的解释。根据2003年4月生效的工信部前身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2月公布的《电信服务分类目录》或《电信目录》,以及我们与工信部的磋商,IDC服务应通过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电信网络的连接提供。
2013年5月6日,工信部下属单位中国电信研究院网站发布了《IDC/ISP业务应用问答》或称问答。此次问答与2013年版修订后的电信目录草案一起发布,该草案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或法规,但反映了工信部对IDC牌照申请的法律要求不断演变的态度。问答中提供了一个全国性的咨询机构和某些电话号码,即指定号码,以回答因申请IDC许可证而产生的任何问题。此后,即使问答下的IDC服务定义与电信目录下的定义相同,但一种商业模式是否应被视为IDC服务,取决于从这些指定号码获得的问答和答复下的统一澄清,而不是可能从工信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的不同官员那里获得的不同答复。修订后的电信目录草案直到2016年3月才正式生效,当时进一步修订以适应电信业的发展。在此期间,我们密切关注立法进展,并进行了业务重组的可行性研究。根据问答和我们在2014年和2015年与指定号码和工信部官员的协商,不使用公共电信网络的IDC服务也需要IDC许可证,并且IDC服务只能由IDC许可证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子公司在持有人授权下提供。
GDS北京于2013年11月获得跨区域IDC牌照,现范围包括上海、苏州、北京、深圳、成都、广州、张家口、廊坊、天津、惠州、乌兰察布、武汉、南通、重庆、韶关、甘孜。为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并解决原有的客户协议,我们通过向Further Success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FSL)收购GDS苏州的全部股权,将GDS苏州转换为一家由GDS北京全资拥有的境内公司,以使TERM3苏州能够在获得GDS北京授权的情况下,并在GDS北京持有的IDC许可证的主持下提供IDC服务。工信部同意GDS北京申请将IDC牌照覆盖范围扩大至包含GDS苏州和昆山万裕,从而授权其提供IDC服务,且截至本年报日,GDS苏州和昆山万裕已分别获得自有IDC牌照。作为VIE重组的一部分,我们将EDC上海外高桥的股权进行转换和变更,与GDS苏州的方式相同,并且工信部批准了GDS北京扩大其IDC牌照覆盖范围以包括EDC上海外高桥以便EDC上海外高桥也被授权提供IDC服务,工信部批准了GDS北京扩大其IDC牌照覆盖范围以包括深圳耀德的申请。截至本年度报告日,EDC上海外高桥和深圳耀德分别取得了各自的IDC牌照。由于我们收购了BJ10、BJ11和BJ12,我们收购了兰亭集势(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兰亭信息的全部股权,兰亭集势因此转变为外商投资公司。BJ10、BJ11及BJ12的现有客户协议乃由兰亭信息作为IDC服务供应商于我们收购前订立。作为收购的一部分,兰亭信息在交割前注销IDC牌照且相关交易对手已完成将兰亭信息作为IDC服务商在该等客户协议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作为IDC服务商的GDS北京。此外,关于其他未贡献可观收入的WFOE,我们正在考虑不同的措施,以确保IDC许可证持有者可能必须进行的任何业务活动将由我们的IDC许可证持有者进行,他们是VIE及其子公司。
然而,无法保证我们在完成VIE重组之前与我们的任何WFOE作为服务提供商签署的协议不会被视为历史违规行为。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兰亭信息在其自有IDC许可证注销日期至此类协议转让完成日期的过渡期间内为此类协议的签署方,这一事实将不会被视为历史违规行为。如果工信部将我们视为处于不遵守状态的存在,可能会对我们进行潜在的处罚评估。任何此类处罚的金额都有可能是这些服务产生的净收入的几倍。如果对我们进行此类处罚,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预期增长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政府也可能禁止不合规的实体继续开展业务,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预期增长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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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合并后的VIE可能会被视为不符合VATS的规定,原因是超出了其IDC许可证允许的范围运营。
并表VIE之一的GDS上海于2012年1月获得上海地区区域IDC牌照。尽管如此,GDS上海在上海以外的城市提供IDC服务,这超出了其当时有效的IDC牌照范围。GDS上海于2016年4月将IDC牌照升级为跨区域牌照,据此,GDS上海获准在北京、上海、苏州、深圳和成都提供IDC服务。其中一家并表VIE的子公司GDS苏州在历史上曾获得授权,可在GDS北京持有的IDC许可证的主持下提供通用IDC服务,但工信部批准的此类授权不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尽管如此,GDS苏州还是与客户签订了协议,提供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2018年,我们进一步扩大了GDS北京对GDS苏州的授权,使GDS苏州也被允许提供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此外,于2016年、2017年及2018年,GDS北京及GDS苏州与相关客户订立IDC服务协议,据此,GDS北京及GDS苏州一直通过天津的第三方数据中心向其各自客户提供IDC服务。2017年,GDS北京与某客户订立IDC服务协议,据此,GDS北京自2018年以来一直在我们位于河北省张家口的三个数据中心提供IDC服务。不过,GDS北京的IDC牌照及其授予GDS苏州的授权并未将天津和张家口地区包括在内,直到2019年,GDS北京将IDC牌照升级为覆盖张家口、廊坊和天津地区,GDS苏州获得了自己的IDC牌照,据此GDS苏州也被允许在包括天津和张家口在内的广阔地理范围内提供通用IDC服务。然而,尽管已获得此类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GDS北京和GDS苏州获得此类批准之前签署的任何协议可能不会被视为历史违规行为。如果工信部将GDS上海、GDS苏州和GDS北京视为历史上不合规,则可能会对我们进行潜在评估,其处罚可能是这些服务产生的净收入的几倍以上,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预期增长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政府也可能禁止历史上不合规的实体继续开展业务,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预期增长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获得、维护和更新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证或许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因中国VATS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许可证或许可,以在中国提供我们当前的IDC服务,在其当前期限届满时续签其中任何一项,或更新现有许可证或获得我们未来业务扩展所需的额外许可证。未能普遍获得、保留、更新或更新任何许可证或许可,特别是我们的IDC许可证,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未来的扩张计划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例如,修订后的《电信目录》于2016年3月生效,其中IDC业务的定义也涵盖了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以反映中国大陆电信行业的发展,并涵盖基于云的服务。还有,2017年1月,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通告》或《2017年工信部通告》,规定在修订后的电信目录实施前取得IDC许可证并已实际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的企业,应当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在2017年底前达到业务许可相关要求并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17年工信部通告还要求,提供IDC服务的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建设通信传输设施。尽管我们已根据2017年工信部通函的要求,成功地将我们的IDC许可证范围扩大至涵盖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固定网络国内数据传输服务和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网服务,但此类监管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破坏,因为它们可能要求我们修改我们开展业务的方式,以便获得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遵守此类要求。我们还可能因未能根据此类新的监管要求及时更新我们的运营许可证而被视为不合规。任何此类变化都可能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或干扰我们为客户服务的能力,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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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未来中国有关VATS行业的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获得额外的许可证或许可或更新现有许可证以继续提供我们的IDC服务,则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此类许可证或许可或更新现有许可证,或根本无法保证。如果发生任何这些情况,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以批发方式向其租赁数据中心容量的第三方数据中心提供商可能无法维持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证和许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经营的总净建筑面积为3,593平方米,我们从其他数据中心提供商以批发方式租赁,我们将其称为我们的第三方数据中心。无法保证我们向其租赁的批发数据中心提供商将能够维持其现有的必要许可或许可,以便在当前期限届满时在中国提供我们当前的IDC服务或续签其中任何一项服务。他们未能获得、保留或更新任何许可证或许可,特别是他们的IDC许可证,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未来中国有关VATS行业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向其租赁的批发数据中心提供商获得额外的许可或许可以便继续提供其IDC服务,则无法保证他们能够及时获得此类许可或许可,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许可或许可。如果发生任何这些情况,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将此类业务搬迁至合适的替代场所,任何此类搬迁都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中断,从而导致收益损失。我们可能还需要为搬迁我们的业务而产生额外的费用。也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减轻此类中断、损失或成本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任何此类中断、损失或成本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能维持与各云服务供应商的关系,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云服务提供商。由于我们与中国大陆主要云服务提供商的协议是非排他性的,这些公司可能会在未来决定与我们的更多竞争对手合作,开发内部数据中心能力或终止与我们的协议,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扩张计划和预期增长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
我们的托管云服务涉及向云服务提供商的客户提供服务。如果我们不与云服务提供商保持良好关系,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如果这些云服务提供商由于任何原因未能按我们的协议要求履行职责或遭受服务水平中断或其他性能问题,或者如果我们的客户对所提供的服务或获得的结果的满意度低于预期,我们可能无法实现这些关系的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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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跟上快速变化的技术,包括我们以经济高效或根本无法升级我们的电力、冷却、安全或连接系统的能力。
我们拥有和经营的数据中心的市场,以及我们的客户经营的某些行业,其特点是技术迅速变化、行业标准不断演变、新服务频繁推出、分销渠道不断变化和客户需求不断变化。因此,由于对新流程和/或技术的需求,我们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可能会过时或无法销售,包括但不限于:(i)向计算机系统输送电力或消除计算机系统热量的新流程;(ii)客户对额外冗余容量的需求;(iii)允许比我们的数据中心目前设计提供的更高水平的关键负载和热量去除的新技术;以及(iv)电力供应无法支持新的、更新的或升级的技术。此外,将我们自主开发的数据中心,特别是我们的第三方数据中心连接到互联网和其他外部网络的系统可能会变得过时,包括在延迟、可靠性和连接多样性方面。当客户需要新的流程或技术时,我们可能无法在具有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升级我们的数据中心,或者根本无法升级,原因之一是无法转嫁给客户的费用增加或收入不足以为必要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的电力和冷却系统过时和/或我们无法升级我们的数据中心,包括相关的连接,可能会减少我们数据中心的收入,并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适用于我们所服务行业的潜在未来法规可能要求这些行业的客户向他们的数据中心寻求我们无法提供的特定要求。如果采用此类规定,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或无法吸引某些行业的新客户,这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和客户需求,我们维持和发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为了取得成功,我们必须通过不断改进服务的性能、特性和可靠性并相应地修改我们的业务策略来适应我们快速变化的市场,这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如果有的话,这将对我们维持和发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新技术有潜力取代或提供成本更低的替代我们的服务。采用这些新技术可能会使我们的部分或全部服务过时或无法销售。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识别所有这些新的服务替代方案的出现,相应地修改我们的服务,或者以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开发新的服务并将其推向市场,以应对这些变化。如果我们确实发现了新服务替代方案的出现并将新服务推向市场,那么这些新服务可能需要以比我们当时的服务更低的利润率提供。未能提供与新技术竞争的服务或我们的服务过时可能导致我们失去当前和潜在客户或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这将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我们推出价格低于我们当前产品的新替代服务也可能导致我们的现有客户转向成本更低的产品,这可能会减少我们的净收入,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有限,未经授权的当事人可能侵犯或盗用我们的知识产权。
我们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的专有知识产权,包括我们在设计、开发、实施和维护用于提供服务的应用程序和流程时使用的某些方法、实践、工具和技术专长。我们依靠结合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法、与我们的员工、客户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保密协议以及其他措施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包括我们的品牌标识。尽管如此,第三方可能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得和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使用知识产权的情况在中国大陆很普遍,中国监管机构对知识产权的执法不一致。因此,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诉讼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复杂和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在中国大陆执行法院判决的潜在困难,我们无法保证能够通过诉讼阻止任何未经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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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的第三方索赔。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中国大陆,并使用
,our figure trademarks,in the most of our services。我们注册了图形商标
在中国大陆和该商标
和
在香港的几个类别,涵盖我们的服务领域,我们计划注册数字商标
在中国大陆的某些附加类别中。我们还在覆盖我们服务领域的几个类别中注册了“GDS”、“万国数据”的纯文本作为商标,但是,第三方也在某些IT相关服务中将“GDS”、“万国数据”的纯文本作为商标注册。由于注册第三方商标的服务也与IT相关,在某些方面可能被解释为与我们的类似,因此可能会对我们提出侵权索赔,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政府当局或法院会认为这种相似不会在市场上引起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使用“GDS”、“万国数据”(我们没有就我们提供的所有服务注册为商标)的纯文本作为我们的商标,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探索获得该商标的可能性或与第三方签订独家许可协议,这将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费用。此外,我们可能不知道声称与我们的服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注册或申请,这可能会引起对我们的潜在侵权索赔。提出侵权索赔的当事人可能能够获得禁令,以阻止我们提供我们的服务或使用包含所谓知识产权的商标或技术。如果我们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对其承担责任,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巨额损害赔偿金。我们还可能受到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流程或方法以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禁令的约束,这在技术上或商业上可能不可行,并可能导致我们花费大量资源。这方面的任何索赔或诉讼,无论我们最终是赢是输,都可能是耗时和昂贵的,可能会导致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从我们业务的运营中转移,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
如果我们的客户的专有知识产权或机密信息被我们或我们的员工违反适用法律和合同安排盗用或披露,我们可能会面临旷日持久且代价高昂的法律诉讼并失去客户。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和我们的员工可以访问客户的专有知识产权和机密信息,包括技术、软件产品、商业政策和计划、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我们的许多客户协议要求,我们不从事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此类知识产权或信息,并且我们将被要求赔偿客户因此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我们利用安全技术和其他方法,防止员工对此类知识产权和机密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复制,或从事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未经授权的披露。我们还要求我们的员工订立保密安排,以限制访问和分发我们客户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机密信息以及我们自己的信息。然而,我们在这方面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保护我们客户的知识产权和机密信息。此外,我们的大多数客户协议都不包括对我们违反对我们从他们那里收到的知识产权或机密信息保密义务的责任的任何限制。此外,我们可能并不总是知道与源代码、软件产品或属于我们客户的其他知识产权有关的知识产权注册或申请。因此,如果我们的客户的所有权被我们或我们的员工盗用,我们的客户可能会认为我们对这种行为负有责任,并向我们寻求损害赔偿。
针对我们的侵犯知识产权或盗用机密信息的断言,如果成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旷日持久的诉讼还可能导致现有或潜在客户推迟或限制他们购买或使用我们的服务,直到此类诉讼得到解决。即使此类针对我们的主张不成功,它们也可能导致我们失去现有和未来的业务,并招致声誉损害和巨额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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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设施、设备、网络基础设施和软件的关键要素依赖第三方供应商。
我们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供应我们在向客户提供服务时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硬件,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向客户销售这些设施、设备和硬件。失去一家重要供应商可能会推迟我们运营的数据中心设施的扩张,影响我们销售服务和硬件的能力,并增加我们的成本。如果我们无法购买硬件或获得我们的服务所依赖的软件的许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的供应商无法提供符合不断变化的行业标准或无法与我们使用的其他产品或服务有效互操作的产品,那么我们可能无法履行全部或部分客户服务承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聘请第三方承包商开展与我们的数据中心设施相关的各种服务。
我们聘请第三方承包商开展与我们的数据中心设施相关的各种服务,包括现场安保、清洁和绿化服务、部分24/7值班运营以及IT和客户服务交付。我们努力聘请具有良好声誉和可靠业绩记录、高性能可靠性和充足财务资源的第三方公司。然而,任何此类第三方承包商仍可能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安全服务或高质量的外包劳动力,从而导致不适当地访问我们的设施或IT故障,这些故障虽然不是关键的,但可能会导致客户的服务质量不佳。
我们面临与我们对DayOne(我们以前的合并子公司和目前的股权投资公司)的少数股权投资相关的重大风险,包括缺乏控制、有限的知名度和对复杂国际市场的敞口,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和我们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继DayOne的B轮股权融资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后,我们持有DayOne 35.6%的股权,这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少数股权。继2025年12月31日完成DayOne的部分C轮股权融资后,我们在DayOne的股权被稀释至30.1%。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随着DayOne的C系列股权融资的升级和DayOne回购我们在DayOne的部分股份的交易结束,我们拥有DayOne约19.9%的股权。我们无法控制DayOne的战略方向、运营决策或业务执行。尽管我们仍然是DayOne的主要股东,并拥有董事会任命权,但我们没有充分的投票控制权、董事会控制权或其他治理权利,这将使我们能够控制和指导DayOne的决策或运营。
作为少数股权投资者,我们面临着与我们缺乏控制权和保护我们利益的能力有限相关的重大风险。我们无法指导DayOne的商业计划、投资节奏、风险管理、财务纪律或合规实践。我们保护投资价值的能力取决于DayOne其他股东的行动和表现,他们也都是少数股权投资者、董事会和管理团队,我们对他们没有直接权力。此外,我们对DayOne的日常运营、长期财务规划或风险敞口的可见度有限,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投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对于我们如何以及何时能够从我们对DayOne的投资中恢复或实现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我们有权启动DayOne的首次公开募股,但根据与DayOne的股东协议条款的某些资格,鉴于我们不控制DayOne或其退出策略,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以合意的估值将我们的股权货币化。无法保证DayOne将追究流动性事件或任何此类交易将为我们提供有利回报。此外,作为一家私人控股公司,DayOne的股票可能缺乏流动性,我们可能没有能力以可接受的条件或根本没有能力出售或转让我们的股份。如果DayOne的业务表现不佳、出现进一步亏损或未能达到其发展或融资目标,我们的投资价值也可能受损。也无法确定DayOne在财务上是否能够发放股息,或者是否能够确定这样做。
我们在DayOne的少数股权也使我们面临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核心业务存在显着差异的市场的国际业务相关的各种风险。东南亚和其他国际市场数据中心的开发、建设和运营涉及大量的监管、法律和运营复杂性。DayOne被要求在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地方分区法规、环境法、电信规则、税法、施工许可、土地使用批准以及其他法律和合规框架中进行导航,其中一些框架仍在发展中,并且可能在不同区域之间不一致或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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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DayOne项目的成功取决于及时获得地方政府的批准,并与第三方承包商、公用事业公司和网络运营商进行协调。DayOne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确保充足和冗余电力和网络连接的能力对于支持客户部署至关重要,任何不这样做都可能限制其吸引或留住关键客户的能力。DayOne在东南亚的扩张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希望在这些地区扩大IT业务的客户的市场需求。客户战略的任何变化、需求减少或部署延迟都可能导致产能利用不足,这将对DayOne的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我们的投资收入。
此外,DayOne还面临与大额资本支出和长开发周期相关的运营风险增加。这些市场的数据中心行业竞争激烈,全球和区域运营商都在大力投资容量。如果DayOne无法实现规模经济、确保客户预先承诺或高效执行,它可能会在不产生相应收入的情况下产生大量成本,这将对我们的投资回报产生不利影响。延误、成本超支或与当地承包商或供应商的纠纷可能会进一步损害项目时间表和盈利能力。
此外,这些司法管辖区中的每一个都存在独特的政治、经济和监管风险。数据主权法律、税收政策、劳工法规或贸易政策的转变可能会增加运营成本或阻碍DayOne开展业务的能力。任何这些国家的合规失败或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罚款、失去执照或声誉受损。任何这样的事件都可能大幅降低我们的投资价值,并使我们面临声誉和财务风险,尽管我们的角色是少数。虽然我们对东南亚和东北亚数字基础设施的长期增长保持乐观,但无法保证DayOne能够成功执行其战略或提供值得我们投资的回报。鉴于国际数据中心项目的规模和资本密集度,我们预计DayOne将在短期内继续产生大量成本,我们的投资收益和财务业绩将对其业绩保持敏感。我们在DayOne的持续少数股权为我们的财务业绩带来了重大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DayOne业务或外部环境的任何恶化都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和产生股东价值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根据DayOne与我们之间的合同安排获得DayOne的赔偿,但我们对DayOne的担保和承诺可能会使我们在取消合并后面临潜在的责任和复杂的财务评估。
在我们解除合并DayOne之前,我们就某些DayOne的银行融资、租赁协议和客户协议为DayOne提供了某些担保和承诺,其中一些在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解除合并后继续存在。
虽然DayOne有义务根据我们与DayOne的协议对我们进行赔偿,但此类担保或承诺可能会使我们面临可能对我们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金融负债,尤其是在基础项目未按预期执行的情况下。见“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与我们联营公司的交易。”此外,这些安排是在我们于2024年12月31日取消合并DayOne之前建立的。此外,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根据贷款协议提出的任何提前还款请求,或提前终止租约或客户协议以及根据这些协议应付给交易对手的任何损害赔偿,不会导致纠纷或诉讼。任何关于协议条款或责任范围的分歧都可能升级为法律纠纷,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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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将我们现有的数据中心资产货币化,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部分取决于我们将现有数据中心资产货币化的能力,同时不断投资于新的数据中心项目和收购。我们正致力于各类资产货币化交易,如公募REITs、ABS计划、数据中心基金、合资公司、售后回租安排和私人资产出售。例如,在2025年3月,我们签订了最终协议,通过ABS将我们几个数据中心70%的股权货币化,交易得到了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领投的顶级机构投资者的支持。于2025年7月,我们完成将持有两项稳定数据中心资产的项目公司100%股权出售给一家新成立的C-REIT(“GDS C-REIT”),而GDS认购GDS C-REIT已发行单位的20%。ABS和GDS C-REIT均在上交所上市。然而,与这些交易相关的额外风险,包括实现业绩目标的不确定性以及对我们的收益或资产管理费收入的潜在影响,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或有对价,从而影响我们在现有承诺下的财务义务。我们还面临一些挑战,这些挑战可能会影响我们成功执行此类资产货币化交易的能力,包括:
| ● | 高度复杂和漫长的过程,以获得监管机构对C-REITs发行和上市的批准,以及由GDS C-REIT额外筹集资金以收购我们未来的资产注入; |
| ● | 高度复杂的结构化要求,以符合适用于中国大陆数据中心部门业务和行业的中国法规; |
| ● | ABS和GDS C-REIT的潜在市场价格波动及标的项目业绩对ABS和GDS C-REIT现金流和估值的影响; |
| ● | 鉴于此类协议的高度要求和复杂性,我们有能力继续根据相关客户协议为我们现有的数据中心资产承担托管和托管服务交付和运营的责任; |
| ● | 融资竞争普遍激烈,另类投资机会可能以更优惠的条件提供给投资者; |
| ● | 在为我们的运营或开发数据中心资产确保足够的投资者利益以及就拟议的未来交易成功谈判双方可接受的商业和法律条款方面存在挑战;和 |
| ● | 中国数据中心领域的投资者交易意愿有限,因为没有一个成熟的市场为这一资产类别提供任何普遍接受的估值基准。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阻碍我们成功地将现有的数据中心资产货币化。任何资产货币化交易实现的投资业绩和实现的回报率都可能无法达到投资者的预期。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建立和扩大资产货币化交易,以实现我们的融资目标。如果我们无法将我们现有的数据中心资产货币化,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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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涉及ABS计划和C-REITs的货币化计划中出售的资产以及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使我们承担潜在负债。
我们在涉及ABS计划和GDS C-REIT的货币化交易下出售的资产的未来表现可能会对我们对ABS和GDS C-REIT的长期投资回报产生不利影响,并影响我们的财务业绩。尽管基础资产在出售后已被取消合并,但我们已向相关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了某些承诺,我们仍将根据基础资产的未来表现面临某些财务结果。具体来说,我们从ABS和GDS C-REIT获得的回报可能会在几个方面受到不利影响。首先,ABS计划下的资产出售协议应付给我们的部分对价取决于基础资产的表现。如果这些资产表现不佳,我们可能会收到减少的或有对价或根本没有。此外,我们将资产出售的部分现金收益再投资于ABS计划和GDS C-REIT,作为长期投资入账。基础项目财务业绩的任何恶化都可能导致ABS和GDS C-REIT在证券存续期内的股息低于预期。最后,我们从ABS和GDS C-REIT投资中实现价值的能力,无论是通过出售ABS还是基础资产的清算,都取决于这些资产的运营和财务表现。清算时资产价值或市场需求下降可能导致收益减少。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对我们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以及产生稳定长期回报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还受到中国不断演变的管理ABS和C-REITs的法律框架所产生的监管和合规风险的影响。中国ABS和C-REITs的法律法规环境相对较新,较为复杂,并在持续发展。作为我们ABS计划和GDS C-REIT交易中的原始资产所有者,我们被要求向ABS和C-REIT管理人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尽管我们迄今尚未受到处罚,但这些监管要求的解释和未来应用仍存在不确定性,并且无法保证随着ABS和C-REIT监管框架的不断发展,我们未来不会受到监管审查或处罚。与ABS和C-REITs相关的任何发展或合规失败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业绩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数据安全和数据隐私法律法规涉及不确定性,任何不遵守此类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罚款和/或其他制裁。
数据的跨境转移给我们经营所在的政府以及作为我们客户和供应商的公司带来了数据安全问题。我们开发可盈利数据中心的能力取决于对数据管理框架的接受和实施,以及跨境流动跨境传输数据。我们正与政府当局合作,以澄清我们对数据保护的担忧,但无法保证数据管理框架将被市场参与者完全接受,这样数据的跨境转移将不再引起数据隐私问题,这将影响我们开发数据中心和吸引客户的能力。此外,由于有关数据安全的现有法律法规涉及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所有方面遵守此类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或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违法的行为。我们还可能受到罚款和/或其他制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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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过去已经扩张,未来可能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继续扩张,每一项都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导致对股东的额外稀释,或使用运营我们业务所必需的资源。
过去,我们通过收购扩大了我们的业务,我们可能会继续评估并就潜在的战略收购交易和联盟进行讨论,以进一步扩大我们的业务,并且,我们可能不时会有一些有待完成的投资和收购,这些投资和收购受制于成交条件。然而,这类待完成的收购存在不确定性,可能由于不准确或违反任何一方或其他原因的陈述和保证或不遵守契约而未能满足所有成交条件而无法完成。如果向我们提供适当的机会,我们可能会收购与我们的核心业务互补的额外业务、服务、资源或资产,包括数据中心。我们将收购的实体或资产整合到我们的业务中可能不会成功,也可能无法使我们产生预期的收入或像我们预期的那样扩展到新的服务、客户群或运营地点。这将显著影响这些收购的预期收益。此外,将任何收购的实体或资产整合到我们的运营中可能需要我们的管理层给予极大关注。我们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以及在任何整合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都可能对我们管理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会面临挑战,试图将新的业务、服务和人员与我们现有的业务相结合。我们未来可能的收购还可能使我们面临其他潜在风险,包括与不可预见或隐藏的责任、诉讼、先前所有者的腐败行为、数据中心设计或运营问题相关的风险,或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或通过收购协议解决的其他问题、我们现有业务和技术的资源被转移、我们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收购的成本、费用以及由于我们整合新业务而可能导致的与员工和客户关系的损失或损害。
我们未能解决与我们过去或未来的收购和投资相关的这些风险或遇到的其他问题,可能会导致我们无法实现这些收购或投资的预期收益,导致我们产生意外负债,并普遍损害我们的业务。未来的收购还可能导致我们大量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稀释性发行我们的股本证券、产生债务、或有负债、摊销费用或注销商誉,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的财务状况。此外,任何收购的预期收益可能不会实现,可能没有我们预期的那么有利,或者可能发展得更慢。如果我们没有从这些收购和投资中获得预期的收益,或者如果这些收益的实现被推迟,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股价可能会下跌。
我们的合资企业和战略伙伴关系或未来的合资企业或战略伙伴关系的预期收益可能无法完全实现,或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
我们与多个第三方合作伙伴(包括GIC)建立了在岸和离岸合资企业。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以获取有关我们与GIC关系的更多详细信息。我们可能会继续评估并与其他适当的合作伙伴建立潜在的合资企业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进一步发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可能无法从这些合资企业和战略伙伴关系中实现预期收益。这些合资企业和战略伙伴关系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相关合作伙伴与我们之间成功的伙伴关系。这种伙伴关系受到以下概述的风险的影响,更普遍地说,受到在合作基础上追求时会影响我们业务运营的相同类型的业务风险的影响:
| ● | 我们可能无权就合资企业和战略伙伴关系行使唯一决策权; |
| ● | 我们的合作伙伴可能破产或未能支付与我们合作的相关对价; |
| ● | 我们的合作伙伴的利益可能与我们的利益不一致,我们的合作伙伴可能有与我们的商业利益或目标不一致的经济、税收或其他商业利益或目标,并可能采取与我们的政策或目标相反的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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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的合作伙伴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商业协议无关但因我们的合资企业而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 |
| ● | 我们的合作伙伴安排条款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通过合资伙伴关系完成或运营我们正在追求或考虑的项目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与合作伙伴之间的纠纷可能会导致诉讼或仲裁,这将增加我们的开支,并阻止我们的管理层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我们的业务上;和 |
| ●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合作伙伴的行为承担责任或为合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提供担保。 |
未能成功合作,或未能实现我们对合资企业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期望,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可能对我们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我们相信我们拥有强大的客户基础,但如果当前的市场状况恶化,我们的一些客户可能难以向我们付款,我们可能会遇到客户基础流失增加和他们对我们的承诺减少的情况。我们还可能被要求为可疑账户计提准备金,我们的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如果客户减少对我们服务的支出或延迟决策,我们的销售周期也可能会延长,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增长和我们确认净收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降低价格并试图以更低成本的解决方案吸引我们的客户,我们也可能因经济状况而承受定价压力。最后,在我们愿意或需要这样做的时候,我们进入股票和债务资本市场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限制,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市场和股票市场波动加剧的时期,这可能会限制我们通过额外的股票出售来筹集资金的能力。任何无法从资本市场,特别是股权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寻求更多战略扩张机会、执行我们的业务计划以及在未来保持我们期望的收入增长水平的能力。
中国或全球经济低迷可能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经济以及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中国和美国之间以及中国与周边亚洲国家之间的紧张局势加剧对经济产生的影响一直令人担忧。见“—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导致中美之间在贸易、技术甚至金融领域出现不利趋势,这些不利趋势可能会持续下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运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中国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十分敏感。国际条件和任何新的或不断升级的贸易战都可能导致我们的供应链中断和资本支出成本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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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与乌克兰、以色列与哈马斯、美以与伊朗之间的冲突,以及美国与其贸易伙伴之间不断升级的贸易战,都对全球经济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冲突和政府反应的不断演变,我们无法预测这些局势的进展或结果。特别是,美国与其贸易伙伴之间不断加剧的贸易紧张局势正在产生重大的经济不确定性,并阻碍投资决策。长期动荡、军事活动加剧以及更广泛的经济或贸易制裁可能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这种影响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运营、财务状况、流动性和业务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全球经济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中断或持续或恶化的放缓,无论是由于俄罗斯-乌克兰冲突、以色列-哈马斯冲突、美以与伊朗的冲突、不断升级的国际贸易战和对中美未来关系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原因,都可能严重影响和减少中国国内的商业活动,这可能导致对我们的托管或托管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经济活动的减少,无论是实际的还是预期的,经济增长率的进一步下降或中国经济前景的不确定,都可能对我们客户的支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任何持续或恶化的时期都会增加或加剧金融、股票和其他市场的波动,特别是由于投资者对俄罗斯-乌克兰冲突、以色列-哈马斯冲突、美以与伊朗冲突、贸易战或对中美未来关系的不确定性的担忧,可能会限制我们筹集资金、寻求进一步业务扩张和保持收入增长的能力。见上文“—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包括黄先生和关键人员。如果我们未能吸引和留住高度称职的高级管理层,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黄先生以及我们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团队和其他关键人员如项目经理和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的持续服务。如果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或关键人员的一名或多名成员辞职,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在我们寻找和整合替代人选时产生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高级管理层的任何成员离开我们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任何此类竞争对手所导致的现有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损失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这些人员可能会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我们的技术知识、做法或程序。我们已与高级管理层及主要人员订立雇佣协议。我们还与我们的人员订立了保密协议,其中包含关于我们的商业秘密的无限期存续的保密契约。此外,根据这些保密协议,我们的员工在终止雇佣关系后十二个月内完成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任何发明和创造,应不支付对价转让给公司,员工应协助公司申请相应的专利或其他权利。此外,如果我们的关键人员无法对我们的业务投入足够的关注、资源和努力,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目前,黄先生已与DayOne订立雇佣协议,并担任DayOne的董事,我们在其中持有少数股权,因此,除了在我们公司的职责外,他还将部分时间和精力投入到DayOne的业务中。此外,我们的雇佣协议并不能确保这些高级管理层和关键人员的持续服务,我们可能无法执行与我们的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此外,我们不为我们管理团队的任何高级成员或我们的关键人员维持关键人物人寿保险。
员工竞争激烈,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支持我们业务所需的合格和熟练员工。
我们相信,我们的成功取决于员工的努力和才能,包括数据中心设计、施工管理、运营、工程、IT、风险管理以及销售和营销人员。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持续吸引、发展、激励和留住合格和熟练员工的能力。高技能人才竞争异常激烈。我们可能无法以与我们现有薪酬和薪酬结构一致的薪酬水平聘用和留住这些人员。与我们竞争有经验员工的一些公司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可能能够提供更有吸引力的雇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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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培训员工方面投入了大量时间和费用,这增加了他们对可能寻求招聘他们的竞争对手的价值。如果我们未能留住我们的员工,我们可能会在雇用和培训他们的替代者方面产生大量费用,我们的服务质量和我们为客户服务的能力可能会下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使我们未来的业绩难以预测,并可能低于投资者或分析师的预期。
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包括本节中描述的许多风险,这些都是我们无法控制的。你们不应依赖我们以往任何时期的经营业绩作为我们未来经营业绩的指标。我们净收入的波动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出现更大的波动。我们的预算支出水平部分取决于我们对长期未来净收入的预期。鉴于服务的固定收入成本相对较大,而不是公用事业成本,对我们的成本进行任何大幅调整以计入低于预期的净收入水平将是困难的。因此,如果我们的净收入没有达到预期水平,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负面影响。如果我们的净收入或经营业绩没有达到或超过投资者或证券分析师的预期,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降。
长期资产的估值下降可能会导致减值费用,其确定涉及我们方面的大量判断。任何减值费用都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测试长期资产(包括物业和设备、预付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使用权(“ROU”)资产和须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组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如果资产组的账面值超过其预计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则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金额确认减值损失。截至各相关计量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如确定为减值,采用收益法计量,并根据数据中心资产的运营和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预测贴现现金流量与市场参与者为转租和收购剩余数据中心资产将支付的价格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反映了资产组的最高和最佳使用情况。收益法中使用的重大不可观察投入主要包括用于估计数据中心资产运营预期产生的预测未贴现现金流的销售价格和利用率,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贴现率约为8.5%。对未来现金流所用价格的预测主要基于现有合同和可预见的续约合同的价格。对数据中心利用率的预测是根据各项历史利用率、客户合同、业务计划和减值测试时各数据中心的市场情况,实现约90%的估计稳定利用率。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公司数据中心长期资产减值亏损人民币30.134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减值损失人民币15.612亿元(约合2.233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销售价格下降以及某些具有固定租赁期限的数据中心的迁入速度放缓。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录得减值亏损。
当未来期间的实际结果大大低于减值分析中使用的假设时,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确认额外的减值费用。任何额外的减值费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未能根据我们的投资和框架协议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开始或恢复开发我们已被授予使用权的土地或未能履行土地使用权授予合同和/或投资/框架协议项下的投资承诺可能导致我们失去该等土地使用权,并使我们承担土地使用权授予合同和投资/框架协议项下的责任。
我们已订立并可能订立额外具约束力的投资及框架协议,以保留或收购土地使用权。此类投资和框架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保留或收购通常受制于某些授予条件并随后通过相关招标、拍卖或挂牌出售程序订立土地使用权授予合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有这些授予条件将得到满足或最终我们将能够订立土地使用权授予合同,或我们确实将根据相关投资和框架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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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地方政府订立的土地使用权批给合同和部分投资/框架协议以及中国法规规定了我们有义务根据这些合同和/或协议在地块上开展建设项目的时间范围。根据中国相关规定,如果相关建设用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中国政府可能会对土地使用征收相当于土地费20%的“闲置土地费”。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用地”:(一)自批地合同规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起一年以上未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二)已开发土地面积不足拟开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低于投资总额的25%,暂停开发达到一年的,已在该土地上开发建设但已暂停。此外,如果在批地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中国政府有权无偿没收任何土地,除非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开工建设所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此外,这些合同和协议通常会规定一定的投资承诺(例如总投资金额以及地块上投资项目产生的收入和税收的金额)。如果我们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开始或恢复开发我们已被授予使用权的土地,或未能履行土地使用权授予合同和/或投资/框架协议项下的投资承诺,我们可能会失去土地使用权并承担土地使用权授予合同和投资/框架协议项下的其他责任。
比如,我们在成都有一宗地,我们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但可能被各自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作为“闲置土地”处理。我们在成都的一宗地于2010年11月完成当时在其上的既有建筑物的建造后暂停开发,而在此暂停后,已开发土地的面积不足总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一。我们已经收到了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在成都的这类地块的其余部分开工建设,我们是在收到这类批准后开工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成都的宗地建设取得进展。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根据他们与当地当局的协商,已告知我们,当地当局不太可能通过援引与“闲置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违反相关土地使用权授予合同和/或投资/框架协议而对我们下令处罚或要求我们没收相关土地。
我们没有因未能开始或恢复开发或履行我们根据相关土地批给合同和/或投资/框架协议作出的相关投资承诺而受到任何处罚或被要求没收任何土地。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因未来未能根据相关土地批给合同和/或投资/框架协议开始开发或履行我们的投资承诺而受到处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因收购实体而出现商誉减值。
当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时,我们会审查我们的商誉减值情况,例如股价和市值下跌。我们被要求进行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商誉为人民币51.877亿元(约合7.418亿美元)。然而,商誉可能会发生减值。我们每年或在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可能发生减值时更频繁地测试商誉减值,但所涉及的公允价值估计需要大量困难的判断和假设。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收购的预期收益,这可能导致需要确认我们记录的部分或全部商誉的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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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制于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的反腐败法,以及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我们未能遵守这些法律可能会导致处罚,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经营业务,并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包括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因此,我们受制于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的反腐败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禁止向政府机构、国家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或实体、政府官员或为国家或政府拥有的企业或实体工作的官员行贿,以及向非政府实体或个人行贿。我们还受制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或《反海外腐败法》,该法一般禁止公司和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为获得或保持业务的目的向外国官员提供或进行不正当付款或提供利益,以及其他各种反腐败法律。我们现有的政策禁止任何此类行为,我们已经实施和实施了额外的政策和程序设计,并提供培训,以确保我们、我们的员工、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遵守中国反腐败法律法规、FCPA和我们所遵守的其他反腐败法律。然而,无法保证此类政策或程序将一直有效运作,或保护我们免受《反腐败公约》或其他反腐败法律规定的责任。无法保证我们的员工、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将始终遵守我们的政策和程序。此外,在实施中国反腐败法律方面有酌处权和解释。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员工、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就我们的业务或我们可能收购的任何业务采取的行动承担责任。我们在中国经营数据中心服务行业,一般向国家或政府拥有的企业购买我们的托管设施和电信资源,并在国内向包括国家或政府拥有的企业或政府部委、部门和机构的客户销售我们的服务。这使得我们经常与可能被视为《反海外腐败法》下的“外国官员”的人接触,导致潜在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风险升高。如果我们被发现不遵守中国反腐败法律、FCPA和其他适用于与政府实体、官员或其他业务对手方开展业务的反腐败法律,我们可能会受到刑事、行政和民事处罚以及其他补救措施,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美国、中国大陆、香港或澳门当局或任何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当局对任何可能违反《反海外腐败法》或其他反腐败法律的行为进行的任何调查,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我们失去客户销售以及获得托管设施和电信资源的机会,并导致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其他不利影响。此外,对香港、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或日本当局或任何其他外国司法管辖区当局对DayOne违反《反腐败公约》或其他反腐败法律的任何潜在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可能会对我们在DayOne的投资价值和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2008年5月12日和2010年4月14日,中国西南部四川省部分地区和西部青海省部分地区分别发生强烈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我们没有遭受这些地震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成本的任何显着增加,但如果未来发生类似的灾难,影响到我们已建立的市场或我们拥有数据中心或正在开发数据中心的另一个城市,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因人员损失和财产损失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影响更大、更发达地区的类似灾难也可能导致我们因努力重新调查受影响地区而导致的成本增加。即使我们没有受到直接影响,这样的灾难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的运营或财务状况,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
此外,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其他自然灾害的重大不利影响,例如暴风雪、台风、火灾或洪水、爆发广泛的健康流行病或大流行病,例如猪流感、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或非典、埃博拉、寨卡、新冠肺炎,或其他事件,例如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环境事故、电力短缺或通信中断。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被怀疑感染了任何传染病,我们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被要求隔离这些员工和我们场所的受影响区域。因此,我们可能不得不暂时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此外,未来爆发的任何疫情都可能限制受影响地区的经济活动,导致我们的办事处暂时关闭或阻止我们和我们的客户出行。此类关闭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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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及时编制准确财务报表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遵守美国《交易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报告要求,以及纳斯达克的规章制度。《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除其他外,要求我们保持有效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从我们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年度开始,我们有义务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系统和流程评估和测试,以允许管理层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在我们该年度的20-F表格文件中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此外,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们不再是《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即使我们的管理层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如果它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可能会出具合格的报告。这已经要求并将继续要求我们产生大量额外的专业费用和内部成本,以扩展我们的会计和财务职能,并要求我们花费大量的管理努力。我们继续加强我们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以解决我们的内部控制和程序。我们也不断加强我们的会计程序和内部控制。
此外,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会防止或发现所有错误和所有欺诈行为。一个控制系统,无论设计和操作得多么好,只能提供合理的,而不是绝对的,保证控制系统的目标将得到满足。由于所有控制系统都存在固有的局限性,任何对控制的评估都不能绝对保证不会发生由于错误或欺诈造成的错报,或者所有控制问题和欺诈事件都会被发现。
如果我们不能及时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或者如果我们不能保持适当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我们可能无法制作及时和准确的财务报表。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我们可能会受到SEC、纳斯达克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制裁或调查。
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外汇汇兑损失,并可能大幅降低您的投资价值。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会波动,并受(其中包括)政治及经济状况的变化及中国政府所采取的外汇政策所影响。很难预测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宣布的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的任何上调,可能会在未来如何影响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我们无法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如何影响未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或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什么影响。
我们几乎所有的净收入和成本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靠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ADS和/或以美元计价的普通股的任何应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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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合并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中的利益。
中国政府通过严格的业务许可要求和其他政府法规来规范电信相关业务。这些法律法规还包括对从事电信相关业务的中国公司的外资所有权的限制。具体而言,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任何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中国公司超过50%的股权,但与某些类别相关的某些例外情况不适用于我们。2024年4月10日,工信部发布增值税通函,宣布中国取消境内试点地区内提供的部分增值税外资股比限制,并继增值税通函之后,北京、上海、深圳、海南四地相关地方通信管理局陆续发布试点地区内增值税许可申请相关指引。不过,相关监管部门在根据增值税通函对增值税许可证给予批准方面将拥有酌处权。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外商投资限制规定。”
由于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归类为外国企业,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或中国合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子公司。有关我们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及合营企业的完整名单,请参阅本年报的附件 8.1。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通过与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这些合同安排为我们提供了对合并VIE的有效控制,并使我们能够以我们合并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提供的服务为代价获得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拥有购买合并VIE的所有股权的独家选择权。有关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完整列表,请参阅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8.1,注册人的子公司名单。关于GDS投资公司、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之间合同安排的说明,详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关联并表主体的合同安排。”
我们认为,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符合现行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认为我们合并后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之间的每一份合同均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然而,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包括《并购规则》、上述电信通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电信条例》以及有关电信行业的相关监管措施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例如工信部)或监管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商和电信行业其他参与者的其他主管部门将同意我们的公司结构或上述任何合同安排符合中国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与现有政策或未来可能采用的要求或政策。管辖这些合同安排有效性的中国法律法规具有不确定性,相关政府当局在解释这些法律法规时拥有酌处权。此外,这类法律法规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或做出不同的解释。
如果我们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公司和合同结构被工信部、商务部或其他有主管当局的监管机构认为全部或部分非法,我们可能会被迫放弃对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控制权以及我们在其运营中的利益,和/或被迫修改此类结构以符合这些当局解释的监管要求。然而,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在不对我们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干扰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此外,如果我们的公司和合同结构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相关监管机构在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时将拥有酌处权,包括:
| ● | 吊销我们的业务和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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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我们征收罚款; |
| ● | 没收他们认为通过非法经营取得的我们的任何收入; |
| ● | 关闭我们的一部分或全部网络和服务器; |
| ● | 停止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 |
| ● | 施加我们可能无法遵守的条件或要求; |
| ● |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公司和合同结构;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海外发行所得款项为我们的综合VIE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和 |
| ● | 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
此外,合同安排下的协议的可执行性未经法院测试,可能会引入新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以施加可能适用于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的额外要求。此外,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可能会禁止VIE结构。请参阅“— 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合并后的VIE的活动,无法获得其经济利益和/或要求我们对VIE及其在中国大陆开展几乎所有业务的子公司的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将无法再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此类VIE,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包括我们的ADS和普通股,大幅下跌或变得一文不值。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及其子公司分别贡献了我们总净营收的97.0%、96.1%和97.5%。
我们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对我们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们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达成的,并通过要求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来为中国税务目的调整我们的收入和支出,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和不利的税务后果。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因为(i)增加合并VIE的税务责任而不减少我们子公司的税务责任,这可能进一步导致对合并VIE的滞纳金和其他因少缴税款而受到的处罚;或(ii)限制合并VIE获得或维持优惠税务待遇和其他财政奖励的能力。
我们的中国业务依赖与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否则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靠与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我们增强了可变利益实体和某些其他可变利益实体的结构,或VIE增强,以进一步改善对可变利益实体的控制,降低与让某些个人成为可变利益实体的权益持有人相关的关键人物风险,并解决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个人权益持有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任何潜在纠纷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作为VIE增强的一部分,GDS Beijing和GDS Shanghai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一家控股公司Management HoldCo。Management HoldCo的全部股权由我们董事会指定的若干管理人员持有。结合法律所有权的转移,我们的子公司之一GDS投资公司与Management HoldCo、其股东、GDS北京和GDS上海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以根据该等先前合同安排以基本相同的条款与GDS北京和GDS上海取代先前的合同安排。我们还以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取代了GDS上海的唯一董事以及GDS北京的某些子公司。黄先生代理Management HoldCo、GDS投资公司、GDS北京以及GDS北京和GDS上海的某些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美国的其他管理层成员和董事会任命的人担任Management HoldCo、GDS投资公司、GDS北京以及GDS北京和GDS上海的某些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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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合同安排的说明,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关联并表主体的合同安排。”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总净营收的97.0%、96.1%和97.5%分别归属于VIE及其子公司。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C.我们的公司Structure。”在为我们提供对合并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合并后的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对合并后的VIE持有的资产的追索是间接的,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大量资源来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来执行此类安排。这些补救措施可能并不总是有效的,特别是考虑到中国大陆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此外,就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争议解决程序而言,合并VIE股权的任何记录持有人名下的资产,包括此类股权,可能会被置于法院保管之下。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股权将根据合同安排或股权记录持有人的所有权进行处置。
所有这些合同安排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因此,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中国大陆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的限制。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的时间延误或其他障碍,将很难对合并后的VIE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以及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请参阅“—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Management HoldCo的个别管理层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就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而言,我们依赖于我们Management HoldCo的个别管理层股东遵守此类合同安排下的义务。特别是,GDS北京和GDS上海由Management HoldCo全资拥有,而截至2026年3月31日,Management HoldCo又由我们董事会指定的五名个人管理层股东拥有,各自持有Management HoldCo 20%的股权,即Hui Zhou(高级副总裁,负责公共事务和华北业务)、梁艳(执行副总裁,负责数据中心运营和交付)、张克兢(执行副总裁,负责销售和服务)、Andy Wenfeng Li(总法律顾问、合规官和公司秘书)和Qi Wang(高级副总裁,负责云和网络业务),统称“个人管理层股东”。作为Management HoldCo股东的此类个别Management股东以其个人身份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同,因为什么是符合Management HoldCo最佳利益的,包括是否分配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以资助我们的离岸要求等事项,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无法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任何或所有这些个人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利益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此外,这些个人可能违反或导致合并VIE违反或拒绝与我们续签现有合同安排。
目前,我们没有安排解决个别管理层股东可能遇到的潜在利益冲突;前提是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选择权,促使他们在当时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其在Management HoldCo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实体或个人。此外,如果出现此类利益冲突,我们也可以根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的规定,以当时管理公司现有股东的实际代理人身份,直接任命管理公司的新董事。我们依赖合并VIE的股东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保护合同并规定董事和执行官对我们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并要求他们避免利益冲突,不利用其职位谋取私利,以及开曼群岛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董事和执行官有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为了我们的最大利益诚实诚信行事。然而,中国大陆和开曼群岛的法律框架并未提供在与另一公司治理制度发生冲突时解决冲突的指导。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合并VIE的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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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司治理并便利对VIE及其子公司的行政管理,我们还以三人董事会取代了GDS上海公司和GDS北京公司某些子公司的唯一董事。黄先生代行Management HoldCo、GDS投资公司、GDS北京以及GDS北京和GDS上海的某些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职务。美国的其他管理层成员和董事会任命的人担任Management HoldCo.、GDS投资公司、GDS北京以及GDS北京和GDS上海的某些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这些对VIE及其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管理的增强可能有助于减轻上面详述的一些利益冲突和其他风险;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增强将有效地预防或减轻此类风险。
我们的公司行为基本上由我们的主要股东控制,包括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黄先生,他们有能力控制或对需要股东批准的重要公司事项施加重大影响,这可能会剥夺您获得ADS和/或普通股溢价的机会,并大幅降低您的投资价值。
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B类普通股有权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就选举或罢免我们的简单多数董事获得每股普通股50票的投票权。黄先生实益拥有100%已发行和流通的B类普通股,黄先生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额外A类普通股可转换为B类普通股。此外,只要有发行在外的B类普通股,B类股东有权(i)提名我们的五名董事,以及(ii)在选举和罢免简单多数或六名董事方面,每股普通股拥有50票。此外,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STT Garnet,有权任命最多三名董事进入我们的董事会,只要他们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股本的一定百分比。这些任命将不受我们的股东投票的限制。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董事的任命、提名和条款。”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两个主要股东—— STT Garnet和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黄先生——分别实益拥有约29.4%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和100%的已发行B类普通股。在A类和B类普通股以1:1投票的事项上,STT Garnet行使26.3%的总投票权。在A类和B类普通股按1:50投票的事项上,黄先生行使了57.9%的总投票权。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由于这些委任权、提名权、双重类别普通股结构和所有权集中,这些股东有能力控制或对重要公司事项施加重大影响,投资者可能无法影响涉及我公司的需要股东批准的重要公司事项,包括:
| ● | 我们董事会的组成,以及通过它对我们的运营、业务方向和政策作出的任何决定,包括高级职员的任免; |
| ● | 关于合并或其他企业合并的任何决定; |
| ● | 我们对我们几乎所有资产的处置;和 |
| ● | 控制权的任何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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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们的其他股东,包括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持有者反对,也可能会采取这些行动。我们已授予STT Garnet和我们的某些其他股东特殊权利。授予STT Garnet的权利包括董事委任权、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委员会委任权、登记权和信息权,使STT Garnet能够保持对我公司的重大影响力。我们还向某些其他股东授予了注册权,包括STT Garnet和PA Goldilocks Limited,后者是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的关联公司。如果任何股东行使其登记权,我们将产生成本,并被要求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与促进其普通股登记相关的资源。
此外,这种所有权集中还可能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产生双重影响,即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普通股溢价的机会,并降低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由于上述情况,您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降低。
如果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我们的业务所依赖的租赁和销售合同等协议和合同,是使用签署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和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签署的。我们执行法律文书一般是加盖印章或者印章,而不是让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在文件上签字。
我们有三大类印章——企业印章、合同印章和财务印章。我们一般会对提交给政府机构的文件使用企业印章,比如变更经营范围、董事或公司名称的申请,以及法律函件。我们使用合同印章来执行租约和商业、合同。我们一般使用财务印章进行支付和收款,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发票。使用企业印章、合同印章须经我司法务部门批准,使用财务印章须经我司财务部门批准。我们子公司的印章和合并VIE一般由相关实体持有,以便文件可以在当地执行。尽管我们通常使用chops来执行合同,但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VIE的注册法定代表人显然有权代表这些实体无需chops签订合同,除非此类合同另有规定。
为了维护我们印章的实物安全,我们一般将它们存放在安全的位置,只有我们的法律、业务运营或财务部门的指定关键员工才能进入。我们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能接触排骨。尽管我们有适当的批准程序并监控我们的关键员工,包括我们子公司和合并VIE的指定法律代表,但这些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的关键员工或指定的法律代表可能会滥用他们的权力,例如,将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的VIE与违反我们利益的合同绑定,因为如果另一缔约方依赖我们印章的明显权威或我们的法律代表的签名而善意行事,我们将有义务履行这些合同。如果任何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取得对相关实体的控制权而取得对印章的控制权,我们将需要有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来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采取法律行动寻求归还印章,向有关当局申请新的印章,或以其他方式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当行为寻求法律补救。如果任何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出于任何原因获取并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性无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同时分散管理层对我们运营的注意力,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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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进一步发布了《实施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条例》,两者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中国大陆规范外商投资的三部现行法律,即《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国中外合作合营企业法》和《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存续期暂行条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国中外合作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然而,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中增加了包罗万象的条款,使得外商投资按照其定义,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所界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大陆进行的投资”,而没有进一步阐述“其他方式”的含义。它为未来立法规定合同安排作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留下了余地。因此,不确定我们的公司结构是否会被视为违反外国投资规则,因为我们目前正在利用合同安排来经营某些外国投资者被禁止或限制投资的业务。此外,如果未来的立法强制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此类行动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如果我们未能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来遵守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要求,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政治和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增长和扩张战略。
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的大部分净收入来自中国。因此,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程度、发展水平、增长速度以及对外汇和资源配置的控制。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等措施,但中国大陆的生产性资产仍有相当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继续通过实施产业政策,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监管金融服务和机构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来驱动中国经济增长。
虽然中国经济在过去三十年经历了显着增长,但这种增长在地域上和经济各部门之间是不均衡的。中国政府实施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但也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适用于我们的税收法规变化的重大不利影响。见“—中国大陆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中国政策、法律、规则和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在过去实施了若干控制经济增长步伐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经济活动减少,进而可能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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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总部设在中国并主要在中国运营的公司,我们面临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
作为一家总部设在中国并主要在中国运营的公司,我们面临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政府有权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施加影响。例如,我们面临与监管机构批准离岸发行、反垄断监管行动、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相关的风险,以及美国PCAOB未来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此外,中国政府也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以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中国政府发布了影响某些行业的新政策,例如教育和互联网行业,我们不能排除它可能在未来发布可能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请参阅“—中国大陆复杂且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可能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的中国政策、法律、规则和法规的变化。”中国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监管监督行动,可能会影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包括我们的ADS)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大陆复杂和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以及中国政策、法律、规则和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并受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管辖。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受适用于外商在中国大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在大陆法系下的判例价值有限。
1979年,中国政府开始颁布全面的经济事务法律、规章和条例体系。过去三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著增强了对中国大陆各种形式外资的保护。然而,已颁布的法律、规则和条例可能无法充分涵盖中国大陆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或可能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一定程度的解释。我们或我们的主要客户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则和法规,可能会导致针对我们或我们的主要客户的政府调查或执法行动、诉讼或索赔,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的任何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都可能旷日持久,从而导致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我们执行已订立合同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不知道任何关于违反或实际违反我们可能已经实施的任何这些政策和规则的索赔,直到此类推定或实际违反之后的某个时间。而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中一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都是比较新的、快速演变的,应用和解释的时间很短。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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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运营受到中国政府政策法规的影响。任何政策或监管变化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合规成本。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的监督和酌处权。中国政府已发布影响一般行业的法规和政策以及这些行业内的特定运营商,并可能在未来发布可能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我们经营所在行业部门的新法规或政策。我们受国家、省和地方政府的法规、政策和管制。中央政府当局和省及地方当局和机构对中国行业的许多方面进行监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除特定行业相关法规外,还包括以下方面:
| ● | 新建、发展数据中心或改造、改建、扩建现有数据中心; |
| ● | 银行条例,作为我们向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托管服务的结果,包括关于在设施管理和维护中使用分包商的条例; |
| ● |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
| ● | 证券法律法规; |
| ●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股东变更; |
| ● | 外汇; |
| ● | 税收、关税和费用; |
| ● | 海关; |
| ● | 土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权; |
| ● | 节能减排; |
| ● | 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或《网络安全法》,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或《数据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及 |
| ● | 人工智能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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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关的负债、成本、义务和要求可能是重大的,可能会延迟我们新数据中心的运营开始或导致我们的运营中断。未能在我们的运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各种处罚,其中包括暂停我们的运营,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和重大影响。虽然我们已努力在我们的数据中心的开发和运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我们可能会为满足此类要求而产生额外费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遵守或将遵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获得数据中心开发和运营所需的所有相关批准)。此外,无法保证当前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将保持不变或不会施加新的法律或法规,中国政府也可能要求我们获得新的许可或批准以继续我们的运营。例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司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关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相关规定》,以获取有关将数据中心服务外包给我司的银行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信息,“—关于土地使用权及建设的相关规定”获取有关限制在北京市辖区边界内新建或扩建数据中心的信息信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遵守所有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规定、政策或要求,中国政府采取的执法行动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来自监管机构采取的可能影响我们业务和我们ADS价值的潜在行动的不确定性。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于2021年1月生效的《中国民法典》,除其他法律外,取代了《中国民法总则》、《中国婚姻法》、《中国担保法》、《中国合同法》、《中国物权法》和《中国侵权责任法》。《中国民法典》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执行,还有待观察。此外,2021年3月,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据此,中国政府旨在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多种措施,通过抵消二氧化碳排放,实现到2060年实现二氧化碳净零排放的目标,即碳中和。为实现碳中和目标,中国政府已颁布某些法规,未来可能会颁布更多法律法规。例如,《关于2025年度Renewable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了2025年度和2026年两个年度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重点用能行业绿色用电比例,其中将2025年度权重确定为约束性目标,这是“双控”目标的重要举措。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迫使我们采购更多的可再生能源,而我们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件这样做。遵守此类法律或法规可能要求我们承担重大资本支出或其他义务或负债。
中国《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较新,受监管机构的变化和不确定解释。这些法律可能会导致索赔、处罚、改变我们的业务做法、增加运营成本、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由中国石油集团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2025年10月28日修订、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适用于中国大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若干规则和要求。《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通过采取法律法规要求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履行与网络安全保护和加强网络信息管理有关的某些职能,保障网络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然而,由于这一监管领域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网络安全法》仍留下一系列空白待补。虽然网络安全法规定了一套广泛的原则,但某些关键条款和条款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似乎有意通过相关当局将发布的一系列法律、实施条例和指导方针予以澄清。根据《网络安全法》,已经并预计将通过许多法规、指南和其他措施。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与信息安全和用户信息保密相关的法规。”目前,《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准则和其他措施并未直接影响我们的运营,但鉴于其实施进展迅速,我们认为《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对我们的业务存在潜在风险,因为我们可能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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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在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方面的监管和执法制度不断发展。某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中国监管机构越来越注重监管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我们预计,这些领域将受到监管机构的更大关注,并在未来吸引公众监督和关注。这种更大的关注、审查和执法,包括更频繁的检查,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未被中国政府当局指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虽然我们无法访问存储在我们数据中心并置的服务器上的客户数据,但我们不能排除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数据可能被视为重要数据/核心数据,或者我们可能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可能性,这将使我们受到额外的监管要求。任何不遵守此类额外监管要求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受到罚款、责令整改、暂停用户注册、吊销业务证书和其他处罚,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可能会成为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发起的强化网络安全审查或调查的对象。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确实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建立数据安全审查机制。根据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持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在境外公开挂牌前向网络安全审查办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更多详情请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与信息安全和用户信息保密相关的法规。”任何未能或延迟完成网络安全审查程序或任何其他不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罚款或其他处罚,包括暂停业务、关闭网站、吊销先决条件许可,以及声誉受损或对我们提起法律诉讼或诉讼,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被任何中国政府机构告知我们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的任何要求。我们没有涉及任何由CAC或其他有权机构发起的网络安全审查调查,也没有收到任何这方面的询问、通知、警告或处分。然而,中国相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未来的发行将接受CAC或其他有权机构的网络安全审查,如果是,我们可能无法通过此类审查。
我们认为,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了CAC及其他中国主管监管机构颁布的关于网络安全的法规和政策。我们制定了网络安全管理政策和信息安全管理指引,以符合《网络安全法》要求。见“第16K项。网络安全”,了解我们为管理信息安全风险所采取措施的详细情况。但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在《网络安全法》或其他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下是充分的,如果发生任何违反《网络安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情况,我们可能会承担责任。此外,由于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所有方面遵守此类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终止任何被视为违法的行为。我们还可能受到罚款和/或其他制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还可能在任何违反关于我们遵守此类法定要求的一般条款以及相关客户合同下与数据保护相关的其他一些特定要求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如果根据中国不断演变的网络空间信息保护监管框架,我们的业务做法需要进一步改变,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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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外国投资者进行的收购或未来的境外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是否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并购规则包括(其中包括)旨在要求为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境外上市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条款。2006年9月21日,证监会在官网公布了关于特殊目的载体境外上市审批的程序。然而,并购规则对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范围和适用性仍存在不确定性。
尽管并购规则的适用仍不明确,但我们认为,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的建议,在我们根据并购规则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或后续公开发行的背景下,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因为我们没有收购中国公司的任何股权或资产,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是中国公司或个人,这些术语在并购规则中定义。无法保证中国监管机构未来不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律师的上述意见相反或有其他不同的观点。如果任何其他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或后续公开发行需要获得其批准或未来的任何发行需要获得此类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行动或制裁。在任何此类情况下,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处以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首次公开发行或后续公开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该条例还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预计将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大陆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提前通知商务部,或在中国企业或居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公司收购关联境内公司的情况下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在我们行业运营的其他公司来部分地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新规要求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非常耗时,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商务部的批准,都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B.业务概览-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与并购和海外上市相关的法规。”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要求的若干规定,包括《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五项配套指引,或与《试行办法》一起,发布备案新规。备案新规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实施。备案新规规定,除其他外,中国境内公司寻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市场发售和上市证券,须在提交境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所需文件。而像我们这种被称为“存量企业”的上市公司,在涉及到后续融资活动等需要备案的事项之前,是不需要立即申请备案的。试行办法详见“第四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并购及海外上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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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离岸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的网络安全审查,则不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并且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都可能被拒绝。任何未能就我们的离岸发行获得(包括可能撤销该等批准)或延迟获得该等批准或完成该等备案程序,或任何该等批准或备案如由我们获得的撤销,将使我们因未能就我们的离岸发行寻求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或其他政府授权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大陆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要求我们在所发行股份结算和交割前停止境外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之前和之前进行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遵守这些要求。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许可、通过此类审查程序或满足此类要求的行为都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施加的限制和处罚,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延迟或限制将我们发行所得款项汇回中国大陆、限制我们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以及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
有关中国居民投资离岸公司的中国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注资的能力,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
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此前外管局于2005年10月21日颁布的俗称“外管局75号文”的通告,要求中国居民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如中国个人出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在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能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并且该特殊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大陆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根据外管局2015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地方银行根据外管局37号文审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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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于2012年根据外管局75号文完成了首次外管局注册,目前正在申请修改该注册。我们已通知我们知道是中国居民的普通股的主要实益拥有人他们的备案义务。尽管如此,我们可能并不知悉我们所有身为中国居民的实益拥有人的身份。我们对我们的实益拥有人没有控制权,无法保证我们所有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将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实施规则,也无法保证根据外管局37号文和任何修订的登记将及时完成或将完全完成。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实益拥有人未能根据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实施细则及时登记或修改其外汇登记,或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公司未来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37号文及后续实施细则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使这些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未能注册或遵守相关要求也可能会限制我们向中国大陆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有关我们的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的中国法规的行为都可能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因担任境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中国大陆子公司的雇员而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的股份激励计划,可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关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申请。我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国居民、获授期权的其他员工,可在我司成为境外上市公司前按照外管局37号文申请外汇登记。自我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成为境外上市公司以来,我们与中国大陆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董事、执行官和其他员工以及任何获授期权的个人均受到外管局于2012年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有关问题的外汇管理局通知》或外管局7号文的约束,根据该通知,除其他外,员工、董事、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任何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公司的监事和其他管理层成员如为其中定义的境内个人,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国家外管局进行注册和定期备案,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我们的一家子公司作为境内合格代理人,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已完成根据外管局7号文的注册,我们正在努力遵守外管局7号文规定的这些要求。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或满足其他要求,可能会使我们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参与者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支付或获得与之相关的股息或销售收益的能力,或我们向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企业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和员工采取额外股份激励计划的能力。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中国大陆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无法提供中国大陆以外监管机构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尽管中国大陆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此类合作涉及不确定性。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虽然第177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颁布,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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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中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国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法规的执行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对我们的劳动实践施加限制,并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07年6月29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修订。中国劳动合同法引入了与定期雇佣合同、兼职雇佣、试用期、与工会和职工大会协商、无书面合同雇佣、解雇员工、遣散、集体谈判等相关的具体条款,共同代表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化执行。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义务与连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任何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如果雇员要求或同意续签已经连续两次订立的定期劳动合同,则所产生的合同必须有一个不固定的期限,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有具体规定的情形除外。此外,政府还出台了多项与劳工相关的法规,进一步保障员工的权利。根据这类法律法规,雇员有权享受五天至十五天不等的年假,并且可以获得任何未休年假天数的补偿,金额为其每日工资的三倍,但有某些例外情况。如果我们决定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也可能限制我们以我们认为合算的方式实现这些改变的能力。此外,由于这些新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仍在演变中,我们的就业实践可能不会在任何时候都被视为符合新规定。如果我们因劳资纠纷或调查而受到严厉处罚或承担重大责任,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及VIE的汇款,以满足我们的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为公司间贷款提供资金、偿还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以及支付我们的费用。当我们的主要运营子公司或VIE产生额外债务时,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或汇款的能力。此外,适用于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和某些其他子公司的法律、规则和法规仅允许从其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
根据中国法律、规则及条例,我们于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各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净收入,以拨付若干法定储备,直至该等储备的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公积金连同注册资本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由于这些法律、规则和规定,我们的子公司、VIE及其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将其各自净资产的一部分作为股息、贷款或垫款转让给其股东的能力受到限制。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受限制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62.484亿元(37.535亿美元),其中VIE及其子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3.565亿元(51.0百万美元),我们的子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58.919亿元(37.025亿美元),主要由实缴注册资本组成。此外,注册股本和资本公积金账户在中国也被限制提取,最高可达在各运营子公司中持有的净资产金额。
对VIE向外商独资企业汇款的能力以及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获得这些实体的运营产生的现金的能力,包括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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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知》或外管局3号文,对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利润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i)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应核对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正本;(ii)境内主体在汇出任何利润前应持有收益以核算以前年度的亏损。此外,根据外管局3号文,境内主体在办理任何对外投资相关登记手续时,应对其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中国大陆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设立且“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大陆的企业,就税务而言,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并可能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账簿和资产等进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STA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了82号文。82号文为确定中方控股离岸注册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大陆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虽然82号文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国企业或个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82号文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STA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否由中国企业控制。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全球收入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们的全球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征税,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就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利益。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因此依赖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性需求。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目前适用10%的预扣税率,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优惠待遇。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就所得税款避免双重征税及防止逃税的安排,如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企业不少于25%的股份,该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企业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及(b)香港企业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企业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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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给我们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息以及我们的外国投资者出售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0%的中国预扣税,在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司法管辖区之间适用的税收安排规定的任何减免的情况下,适用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这些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或营业地或在中国有该设立或营业地但股息与该设立或营业地没有有效联系的投资者,前提是该股息来源于中国境内。同样,此类投资者转让ADS和/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也需按现行1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司法管辖区之间适用的税收安排中规定的任何减免,前提是此类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就我们的普通股和/或ADS支付的股息,以及转让我们的普通股和/或ADS实现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来源的收入,因此将被中国征税。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个人投资者的股息以及此类投资者转让ADS和/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现行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司法管辖区之间适用的税收安排中规定的任何减免。如果我们或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成立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持有人是否能够要求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订立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的利益尚不清楚。如果应付给我们的非中国投资者的股息,或此类投资者转让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来源的收入,因此需要缴纳中国税款,则贵方对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
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在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或归属于中国设立非中国公司的其他资产,或非中国公司拥有的位于中国的不动产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STA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或STA公告7,取代或补充了此前STA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或698号文下的规则。根据STA公告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STA Bulletin 7,“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就其而言,直接持有人(即非中国居民企业)转让所得收益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交易安排是否存在“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考虑的特征包括:相关离岸企业股权的主要价值是否来源于中国应税资产;相关离岸企业的资产是否主要由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构成或如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中国;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资产的离岸企业及其子公司是否具有以其实际功能和风险敞口为证明的真实商业性质;业务模式和组织结构的存续期限;以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方式进行交易的可复制性;该间接转让及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的税收情况。就中国机构资产的间接境外转移而言,由此产生的收益将计入被转移的中国机构或营业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因此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标的转让涉及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或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且与非居民企业的中国设立或营业地无关联的,将适用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下可用的税收优惠待遇,且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缴费人未预扣一笔或者足额税款的,转让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逾期缴纳适用税款将使转让方承担违约利息。STA Bulletin 7不适用于投资者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出售普通股的交易,而这些普通股是通过公开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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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STA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TA 37号文。STTA 37号文整体取代698号文,对STTA公告7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但未触及STTA公告7的其他条款,这些条款仍然完全有效。STA37号文旨在澄清上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某些问题,除其他外,提供了股权转让收入和计税基础的定义、计算预扣金额时使用的外汇汇率以及预扣义务的发生日期。具体而言,STA37号文规定,来源须预扣的转让收入由非中国居民企业以分期方式取得的,分期可先作为收回前期投资的成本处理;收回全部成本后,再计算预扣的税额。
STA Bulletin 7和STA 37号文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STA Bulletin 7和STA 37 Circular may b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ies to be applicable to our historical or future overseas restructuring transactions or sale of our ordinary shares or ADS or those of our overseas subsidiaries,with non-resident enterpri在此类交易中,我们可能作为转让方承担备案义务或被征税,或作为受让方承担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TA Bulletin 7和STA Circular 37进行备案。例如,过去我们通过向其股东发行GDS控股的股票来收购EDC Holding Limited,即EDC Holding,以换取当时不是我们持有的EDC Holding的所有流通股。此外,我们的某些直接和间接股东通过其各自持有我们普通股的海外控股公司进行的间接转让,转让了他们在我们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因此,包括美国在内的这些交易中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可能需要承担报税和代扣代缴或缴税义务,而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报税。此外,我们、我们的非居民企业和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TA Bulletin 7和STA Circular 37,或确定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STA Bulletin 7和STA Circular 37被征税,因为我们之前和未来重组或处置我们的境外子公司的股份,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净收入的能力。
我们几乎所有的净收入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目前可在“经常账户”下进行兑换,其中包括股息、贸易和与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在“资本账户”下,“资本账户”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包括我们可能从在岸子公司、VIE或其子公司获得的贷款。目前,我们的某些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在未经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购买外币用于结算“经常账户交易”,包括向我们支付股息。然而,相关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限制或取消我们未来为经常账户交易购买外币的能力。资本项目下的外汇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由于我们未来净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将以人民币计价,任何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以人民币产生的净收入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持有人)支付外币股息的能力,并可能限制我们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为我们的子公司、VIE或其子公司获得外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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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检查和调查的审计师编写的,因此,我们的投资者过去被剥夺了此类检查的好处,未来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的公司,根据美国法律,需要接受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的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美国法律和专业标准的情况。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2021年,PCAOB作出认定,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阻止了PCAOB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公司进行彻底检查和调查。2022年8月26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礼宾声明》,迈出了向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开放准入的第一步,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根据其公告,PCAOB于2022年9月至11月期间派出工作人员在香港进行现场视察和调查,并以符合PCAOB在美国和全球进行视察和调查的方法和方法的方式进行视察实地工作和调查证词。PCAOB的检查发现了中国审计事务所的众多缺陷,这与PCAOB在全球其他首次检查中遇到的调查结果类型和数量是一致的。如果中国的审计公司过去曾受到此类检查,那么此类缺陷可能更早被发现,这些审计公司,包括我们的审计师,可能已经采取补救措施来解决任何此类缺陷,而PCAOB历史上无法检查中国的审计公司,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PCAOB无法在2022年之前对中国的审计师进行全面检查,这可能导致与接受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相比,更难评估我们的审计师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这可能导致我们ADS的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对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此外,虽然PCAOB于2022年12月宣布获得对总部位于中国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准入,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PCAOB将在未来继续拥有这种准入。如果PCAOB由于任何原因不能在中国对审计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例如未来中国政府当局的立场发生任何变化,我们的投资者可能会再次被剥夺这种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ADS和/或其他证券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HFCA法案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预期负面影响以及投资者的负面情绪,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如果我们的ADS没有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香港联交所将视我们在香港的主要上市,我们将不再享有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公司(WUMP)条例、收购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某些豁免或豁免,这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增量合规成本。尽管有上述情况,如果香港联交所认为我们在香港拥有双重主要上市,我们将被允许保留我们现有的加权投票权结构和可变利益实体结构。请参阅“—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与港交所上市的许多其他公司相比,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如果PCAOB确定无法在未来任何时候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经修订的HFCA法案,我们的ADS可能会被禁止在美国交易,对我们的ADS的任何此类交易禁令或威胁可能会对我们的ADS价格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HFCA法案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并于2022年12月29日根据2023年《综合拨款法》进行了修订。根据HFCA法案以及SEC和PCAOB根据其发布的规则,如果我们聘请了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而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而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构采取的立场而确定其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SEC将把我们确定为“涵盖发行人”,或SEC确定的发行人,在我们向SEC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要求的报告(例如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不久,其中包括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SEC将禁止我们的证券(包括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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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PCAOB根据HFCA法案做出了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的决定,即2021年的决定。在我们于2022年4月28日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于2022年5月26日最终将我们确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因此,我们被要求在我们最初于2023年4月4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7925)中满足对SEC识别的发行人的额外披露要求,这些发行人也是外国发行人。
继PCAOB于2022年8月与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签署的《礼宾声明》以及PCAOB工作人员于2022年9月至11月在香港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之后,PCAOB董事会于2022年12月投票决定撤销之前的2021年决定,因此,我们的审计师不再是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或在此处包含的审计报告发布时,PCAOB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我们在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提交年度报告后未被确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我们也不希望在2026年提交年度报告后被确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然而,PCAOB可能会在未来任何时候改变其根据HFCA法案做出的决定。特别是,如果PCAOB发现其完全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在未来受到中国当局以任何方式的阻碍,PCAOB可能会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根据HFCA法案发布新的决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PCAOB将始终拥有检查和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完全权限,或者我们不会在未来再次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
如果我们未来再次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更换我们的审计师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认定为SEC认定的发行人,我们将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的证券(包括我们的股票和ADS)也将不允许“场外”交易。如果我们的证券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或受到此类禁止的威胁,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或任何威胁都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影响,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HFCA法案的实施和其他增加美国监管机构获取审计信息的努力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中国发行人维持其在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的不确定性,以及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证券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在SEC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四大”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被施加额外的补救措施,指控这些公司未能满足SEC就文件制作请求设定的特定标准,我们可能无法按照美国《交易法》的要求及时提交未来的财务报表。
从2011年开始,“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关联机构,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受到了美国和中国法律冲突的影响。具体而言,对于在中国大陆运营和审计的某些美国上市公司,SEC和PCAOB寻求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获得对其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文件的访问权限。然而,这些公司被告知并指示,根据中国法律,它们不能就这些请求直接回应美国监管机构,外国监管机构关于在中国查阅此类文件的请求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进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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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这一僵局导致SEC根据其《实践规则》第102(e)条以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关联公司,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2014年1月,行政法法官达成初步决定,对这些公司进行处罚,包括在SEC暂时停止其执业权利。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对最初的决定进行复审。2015年2月6日,在SEC的委员们进行审查之前,两家公司与SEC达成了和解。根据和解协议,SEC接受SEC未来关于出示文件的请求通常会向证监会提出。这些公司将收到匹配的第106条请求,并被要求遵守有关此类请求的一套详细程序,这实质上要求它们通过中国证监会为生产提供便利。如果它们未能达到规定的标准,SEC保留根据失败性质对这些公司实施各种额外补救措施的权力。对未来任何不合规行为的补救措施可酌情包括对单个公司执行某些审计工作的自动六个月禁令、启动针对一家公司的新程序,或在极端情况下恢复针对所有四家公司的当前程序。根据和解条款,针对这四家以中国为基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础程序在和解进入四年后被视为有偏见地被驳回。四年大关发生在2019年2月6日。目前尚不确定SEC是否会进一步质疑这四家中国会计公司在美国监管机构要求审计工作底稿方面遵守美国法律的情况,或者这种质疑的结果是否会导致SEC施加暂停等处罚。如果对“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关联公司采取额外补救措施,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可能无法按照美国《交易法》的要求及时提交未来的财务报表。
如果SEC重启行政诉讼,取决于最终结果,在中国有主要业务的美国上市公司可能会发现很难或不可能就其在中国的业务留住审计师,这可能导致财务报表被确定为不符合美国《交易法》的要求,包括可能的退市。此外,任何有关未来针对这些审计公司的任何此类诉讼的负面消息都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中国、美国上市公司的不确定性,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投资者认为公司面临从纳斯达克退市的高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证券市场价格和我们的ADS交易量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发生退市,我们将面临重大不利后果。
投资者认为,由于当前和拟议的与PCAOB检查我们审计师的能力有关的规则和法规、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政治紧张局势以及其他事项,公司面临从纳斯达克退市的高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和我们ADS的交易量产生负面影响。最近有媒体报道称,美国政府内部正在考虑限制或限制中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并将中国公司从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退市。2025年4月9日,在中美贸易战不断升级之际,美国国务卿斯科特·贝森特表示有可能将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发行人退市。如果有任何进一步的此类审议成为现实,则由此产生的立法可能会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发行人(例如我们)的股票表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将始终能够维持我们的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上市,或者您将始终被允许交易我们的股票或ADS。参见“—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一名审计师编写的,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检查和调查,因此,我们的投资者过去被剥夺了此类检查的好处,未来可能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如果我们的ADS没有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香港联交所将视我们为在香港主要上市,我们将不再享有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公司(WUMP)条例》、《收购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某些豁免或豁免,这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增量合规成本。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香港联交所认为我们在香港拥有双重主要上市,我们将被允许保留我们现有的加权投票权结构和可变利益实体结构。请参阅“—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与港交所上市的许多其他公司相比,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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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任何实际的退市决定都可能严重降低或消除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后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我们ADS的市场报价有限;我们股票的流动性减少;愿意持有或收购我们股票的投资者数量减少,这可能会对我们筹集股权融资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向员工提供股权激励的能力受损;新闻和分析师报道有限。此外,我们的许多贷款协议均包含一项契约,即我们在到期日之前维持我们在至少一个以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i)纳斯达克;或(ii)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或(iii)香港联交所;或(iv)贷款人可接受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违反该等契约可能导致有关债务的违约。如果发生违约,相关贷款人可以选择宣布债务连同应计利息和其他费用立即到期应付。这反过来又可能导致我们的其他债务,由于管理这类其他债务的协议中包含的交叉违约或加速条款而到期应付。如果我们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被加速并立即到期应付,我们可能没有资金来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再融资这种债务。
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你们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广泛波动。同样,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也可能因类似或不同的原因而波动。这可能是因为广阔的市场和行业因素,比如市场价格的表现和波动,或者其他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表现不佳或财务业绩恶化。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自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交易价格大幅下跌。其他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包括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公司,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香港和/或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进行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
除上述因素外,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由于多种因素而高度波动,其中包括: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的行业、客户或供应商的监管发展; |
| ● | 与我们或竞争对手的服务产品质量有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
| ● | 其他数据中心服务公司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变化; |
| ● | 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业绩的变化或修正;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数据中心服务市场条件;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新产品和服务产品、收购、战略关系、合资企业、资本筹集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我们高级管理层的增补或离任; |
| ● | 我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员工的任何实际或涉嫌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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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国央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实际或预期变化,特别是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宣布的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的任何上调; |
| ● | 商品价格、消费价格和通货膨胀率实际或预期上涨; |
| ● | 人民币、港元、美元、澳门元、新加坡元、马来西亚林吉特及印尼盾汇率波动; |
| ● | 诉讼、政府调查或其他法律或监管程序; |
| ● | 美国、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政治或市场不稳定或混乱,以及实际或感知到的社会动荡; |
| ● | 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解除或到期; |
| ● | 现有或额外ADS和/或普通股或其他股票或与股票挂钩的证券的出售或感知到的潜在出售或其他处置;和 |
| ● | 卖空者的攻击,包括发表关于我们和我们的商业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股票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见“——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
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此外,证券市场可能会不时出现与特定公司和行业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格和数量波动,例如美国、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股价在2008年末、2009年初、2011年下半年、2015年、2020年初的大幅下跌。任何额外的波动或进一步下跌的证券市场,例如我们的ADS上市的纳斯达克和我们的普通股上市的香港联交所,可能会对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证券的价格和/或交易量的任何波动,无论这种波动的根本原因是什么,都可能引起政府或监管当局的关注或审查,这可能对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产生进一步的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交易市场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评级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股票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最佳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股票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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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大陆的上市公司一直是被卖空的对象。大部分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这些政策的指控,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现在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我们过去是、现在是、将来可能是卖空者提出的不利指控的对象。任何此类指控之后,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不稳定时期,并出现负面宣传。无论这些指控是否被证明是真实的或不真实的,目前尚不清楚这种负面宣传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州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的方式的限制。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股东权益,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大幅减少或变得一文不值。
因为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股息,你必须依靠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和分配。”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派发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其中包括)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投资回报将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将升值,甚至维持您购买ADS和/或普通股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回报,甚至可能会损失您对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全部投资。
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的不同特点可能会对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作为一家双重上市公司,我们同时受制于香港和纳斯达克上市及监管要求。香港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的交易时间、交易特征(包括交易量和流动性)、交易和上市规则、投资者基础(包括不同程度的散户和机构参与)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我们的ADS和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不一样,甚至考虑到货币差异。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况,我们的ADS价格波动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之亦然。某些特别对美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跌,尽管该事件可能不会对在香港上市的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一般或相同程度的影响,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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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DS、普通股或其他股票或与股票挂钩的证券在公开市场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显着下降。
在公开市场出售我们的ADS、普通股或其他股票或与股票挂钩的证券,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有1,603,020,903股已发行普通股,其中包括1,559,430,567股A类普通股(包括由摩根大通 Bank,N.A.作为存托人发行和持有的48,718,352股A类普通股,保留用于未来在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奖励行使或归属时交付)和43,590,336股B类普通股,但不包括6,000,000股ADS,代表我们根据ADS借贷协议借给此类Delta配售承销商的关联公司的借入ADS的Delta配售结束时发行的48,000,000股普通股。所有代表我们在公开发行中出售的A类普通股的ADS可由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人自由转让,无需根据美国证券法进行限制或额外注册。所有其他A类普通股可供出售,但须遵守《美国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定的适用数量和其他限制。
股东在未来剥离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宣布任何剥离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计划,或第三方金融机构就股东订立的类似衍生工具或其他融资安排进行的对冲活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下跌。
我们普通股的某些主要持有人有权促使我们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出售他们的股票。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这些股份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ADS在注册生效后立即根据《美国证券法》成为无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以ADS形式出售这些注册股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大幅下降。
我们采纳了一项股份激励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有酌情权向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授予范围广泛的基于股权的奖励。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我们拟将根据本股份激励计划可能发行的所有普通股进行登记。一旦我们登记了这些普通股,它们就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自由出售,但须遵守适用于关联公司的数量限制。如果我们的大量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证券在获得出售资格后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这些出售可能会降低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并阻碍我们筹集未来资本的能力。
ADS和普通股是股权,从属于我们现有和未来的债务、可转换优先股和我们未来可能发行的任何优先股。
ADS和普通股是我们的股权,不构成负债。因此,就可用于满足对我们债权的资产而言,ADS和普通股的排名将低于对我们的所有债务和其他非股权债权,包括在对我们的清算中。此外,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持有人可能会受到我们的优先股或代表当时已发行的此类优先股的存托股份的任何持有人的优先股息和清算权的约束。
在我们的事务清算、解散或清盘的情况下,我们的ADS和普通股在支付股息和应付金额方面的排名将低于我们的可转换优先股。这意味着,除非我们的所有可转换优先股在最近完成的股息期内已支付了累计股息,否则不得就我们的ADS和普通股宣派或支付股息,并且我们将不得回购我们的任何ADS和普通股,但有限的例外情况除外。同样,如果我们的事务发生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则不得向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持有人分配我们的资产,直到我们向优先股持有人支付清算优先权,该清算优先权等于(i)每股可转换优先股的规定价值中的较高者,再加上等于已累积但未支付的任何股息(无论是否已宣布),以及(ii)如果这些持有人在紧接此类清算之前本应收到的付款,将其可转换优先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按当时适用的转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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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董事会被授权发行额外类别或系列优先股,而无需股东采取任何行动。董事会也有权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设定可能发行的任何此类或系列优先股的条款,包括投票权、股息权,以及在股息方面或在我们解散、清盘和清算等条款时对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优先权。如果我们未来发行的优先股在支付股息方面或在我们清算、解散或清盘时优先于我们的ADS和普通股,或者如果我们发行的具有投票权的优先股稀释了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投票权,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持有人的权利或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双重投票结构和集中所有权限制了你们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正如上文“—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公司行为基本上由我们的主要股东控制,包括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黄先生,他们有能力控制或对需要股东批准的重要公司事项施加重大影响,这可能会剥夺您获得您的普通股和/或ADS溢价的机会,并大幅降低您的投资价值”下所讨论的,我们的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黄先生和我们的其他主要股东对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如果他们的利益与你的不同,你可能会因为他们可能寻求追求的任何行动而处于不利地位。这种集中控制还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任何潜在的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这可能会导致剥夺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票的机会。
ADS持有人的权利可能少于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必须通过存托人行使这些权利。
ADS持有人不享有我们股东的同等权利,只能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对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所需的最短通知期将为14个日历日。当召开股东大会时,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股东大会通知,以允许他们撤回其A类普通股,以允许他们就任何特定事项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可能无法及时向其发送投票指示或执行其投票指示。我们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保存人及时向他们提供投票权,但无法保证他们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他们能够指示保存人对其ADS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将不对任何未能执行任何投票指示、任何投票的方式或任何此类投票的效果负责。因此,ADS持有者可能无法行使投票权,如果他们的ADS没有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投票,他们可能会缺乏追索权。此外,以ADS持有人的身份,他们将无法召集股东大会。
ADS持有者参与未来任何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导致其持股被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然而,除非我们根据《美国证券法》同时注册权利和权利相关的证券,或者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否则我们不能在美国向ADS持有人提供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将不会向ADS持有人提供权利,除非权利和将分配给ADS持有人的基础证券要么根据美国证券法注册,要么根据美国证券法豁免注册。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促使此类注册声明被宣布为有效,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证券法建立必要的注册豁免。因此,ADS持有者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他们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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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托人认为向其提供现金红利不切实际,ADS持有人可能无法获得现金红利。
存托人将仅在我们决定对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存款证券分配股息的范围内支付ADS的现金股息,并且我们目前没有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任何现金股息的计划。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和分配。”在有分配的情况下,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向ADS持有人支付其或托管人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就我们的普通股或其他存入证券获得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ADS持有者将按其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然而,存托人可酌情决定向任何ADS持有人提供分配是不公平的或不切实际的。例如,保存人可能会认定,通过邮寄方式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切实际的,或者某些分配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这些财产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存托人可以决定不向ADS持有人分配此类财产。
ADS持有人可能会受到转让其ADS的限制。
我们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这样做的任何时候,存托人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我们的ADS和普通股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本证券,而不是我们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运营的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股本证券。因此,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经营业务。我们的大部分业务是通过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合并后的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的,我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外资在(其中包括)提供增值税业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方面的所有权和投资,因此我们没有、现在也没有、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持有人在法律上没有、也没有被允许在合并VIE中拥有任何或超过允许的百分比的股权。因此,我们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提供可能受到此类限制的服务,并且我们通过与合并VIE的某些合同安排在中国经营我们的业务。有关这类合同安排的摘要,见“项目4。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关联并表主体的合同安排。”我们的ADS和普通股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本证券,而不是我们子公司和合并VIE的股本证券。此外,我们的一些董事和执行官以及本文件中提到的专家并不居住在美国或香港,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也不在美国或香港。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香港法律或其他规定,您的权利受到侵犯,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或香港对我们或他们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或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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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在香港法院或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而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法院将承认在该司法管辖区获得的最终和最终的属人判决为有效判决,根据该判决,应支付一笔款项(不包括就多项损害赔偿、税款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指控或就罚款或其他处罚而应支付的款项),或在某些情况下,就非金钱救济作出的属人判决,并将据此作出判决,条件是:(a)此类法院对受此判决的当事人具有适当管辖权;(b)此类法院没有违反开曼群岛自然司法规则;(c)此类判决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d)判决的执行不会违反开曼群岛的公共政策;(e)在开曼群岛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没有提交与诉讼有关的新的可受理证据;(f)适当遵守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正确程序。然而,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香港法律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或香港法院获得的判决,如果这种判决被开曼群岛法院判定产生了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由于开曼群岛的法院尚未作出此类认定,因此不确定美国或香港法院的此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在开曼群岛执行。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由于我们是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可能与在美国或香港成立的公司的股东的权利不同。
根据美国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大股东和控股股东一般对小股东负有一定的信托责任。股东行为必须善意采取,控股股东明显不合理的行为可以宣告无效。开曼群岛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法律在所有情况下可能都不如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保护少数股东的法律具有保护作用。此外,开曼群岛公司股东可能衍生起诉该公司的情形,以及该公司可能拥有的程序和抗辩,可能导致开曼群岛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在美国组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受到更多限制。
此外,我们的董事有权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采取某些行动,根据香港法律或大多数美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这将需要股东批准。我们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创建和发行新类别或系列股票的能力可能会产生延迟、阻止或阻止控制权变更的效果,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包括以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价格要约收购我们的普通股。
此外,我们的公司章程是针对我们的,并包括某些可能与香港常见做法不同的规定,例如没有要求核数师的委任、罢免和薪酬必须获得我们大多数股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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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香港或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并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或香港法院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或香港发达。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或香港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检查公司记录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决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我们的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他们作为在美国或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的公司章程包含反收购条款,可能会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这可能会限制我们的股东溢价出售其ADS和/或普通股的机会。
我们通过了公司章程,其中包含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从事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例如,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所有可能高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公司章程》包含其他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限制第三方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从事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如我们的《公司章程》中所定义,包括:一项条款,授权B类普通股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就选举或罢免我们的简单多数董事获得每股50票的投票权;一项授权B类股东提名我们的五名董事的条款;一项条款,允许我们的一名主要股东在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股本的某些百分比的情况下,任命最多三名董事进入我们的董事会;以及一个为我们的董事提供交错任期的分类董事会,这将阻止一次性更换过半数董事。
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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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美国《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美国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美国《交易法》规定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美国《交易法》中关于根据《美国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 ● | 美国《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员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员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 监管公平披露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ADS持有人可能无法获得与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有关的某些母国做法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做法;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他们将享有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但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
例如,我们不需要:
| ● | 拥有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是独立的(尽管根据美国《交易法》,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是独立的); |
| ● | 设薪酬委员会或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或公司治理委员会;或者 |
| ● | 每年定期安排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执行会议。 |
我们一直依赖并打算继续依赖其中一些豁免。因此,可能无法向您提供纳斯达克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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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不同的做法,与许多其他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相比。
我们于2020年11月完成在香港的公开发售,并于2020年11月2日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我们的普通股,股票代码为“9698”。作为一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章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我们不受香港上市规则根据规则19C.11的某些规定的约束,其中包括有关应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购股权计划、财务报表内容以及若干其他持续责任的规则。此外,就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言,我们已获授予多项豁免及/或豁免,以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公司(WUMP)条例》、《收购守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因此,我们对这些事项采取不同的做法,包括在我们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和表述方面,与不享有这些豁免或豁免的其他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相比。
此外,如果我们最近一个财政年度ADS和普通股的全球总交易量(按美元价值计算)的55%或更多发生在港交所,港交所将视我们在香港拥有双重主要上市。如果我们的ADS没有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香港证券交易所将把我们视为在香港的主要上市。请参阅“—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检查和调查的审计师编写的,因此,我们的投资者过去被剥夺了此类检查的好处,并可能在未来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和“—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投资者认为公司从纳斯达克退市的风险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证券市场价格和我们的ADS交易量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发生退市,我们将面临重大不利后果。”如果香港联交所认为我们在香港拥有双重主要上市或主要上市,我们将不再享有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公司(WUMP)条例、收购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某些豁免或豁免,这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增量合规成本。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香港联交所认为我们在香港拥有双重主要上市,我们将被允许保留我们现有的加权投票权结构和可变利益实体结构。
我们的普通股和ADS之间的交换可能会对彼此的流动性和/或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ADS目前在纳斯达克交易。在遵守美国证券法和存款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可以向存托人存入A类普通股,以换取发行我们的ADS。ADS的任何持有人也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撤回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如果大量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以换取ADS,反之亦然,我们在香港联交所的A类普通股和我们在纳斯达克的ADS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ADS和普通股之间交换所需的时间可能比预期的要长,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此期间结算或进行任何证券出售,而将ADS交换为A类普通股涉及成本。
我们的ADS和我们的普通股分别在其交易的香港联交所之间没有直接交易或结算。此外,香港和纽约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不可预见的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可能会延迟普通股以交换ADS的存款或ADS基础普通股的退出。投资者将无法在此类延迟期间结算或实现出售其证券。此外,无法保证任何将普通股转换为ADS(反之亦然)的交易将按照投资者可能预期的时间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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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ADS的存托人有权就各种服务向持有人收取费用,包括在存入普通股时发行ADS、注销ADS、分配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根据股份股息或其他自由股份分配分配ADS、分配ADS以外的证券和年度服务费。因此,将普通股换成ADS的股东,反之亦然,可能无法达到股东可能预期的经济回报水平。
我们可能会成为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对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根据我们收入和资产的过去和预计构成以及我们资产的估值,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最近的纳税年度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我们预计在我们当前的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一家,尽管在这方面无法保证。我们是否是PFIC的决定是按年度作出的,并将取决于我们不时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具体地说,对于任何纳税年度,如果(i)我们在该纳税年度的总收入的75%或更多是被动收入,或者(ii)我们在该纳税年度的资产(包括现金)按价值计算产生或为生产被动收入而持有的平均百分比至少为50%,我们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我们资产价值的计算将部分基于我们ADS的季度市值,该市值可能会发生变化。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重要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此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的公司结构和VIE所有权的处理方式存在不确定性。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认为自己拥有VIE的股票。如果与我们的观点相反,确定我们不拥有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股票(例如,由于中国相关当局不尊重这些安排),我们可能会被视为PFIC。
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如果您是“第10项”中定义的美国持有人,我们的PFIC身份可能会对您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附加信息-E.税收——重要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例如,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可能会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律法规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并将受到繁重的报告要求的约束。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重要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无法保证我们不会成为当前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继续承担增加的成本,特别是因为我们已经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
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以来,我们发生了作为一家私营公司没有发生的重大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和纳斯达克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自2018年12月31日起,我们被视为《美国交易法》第12b-2条中定义的“大型加速申报人”,因此我们不再是《就业法》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这些规章制度增加了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使一些企业活动变得更加耗时和昂贵。由于我们已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工作来确保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SEC其他规则和法规的要求。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运营也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变得更加困难和昂贵,我们可能需要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者为获得相同或类似的承保范围而承担更高的成本。此外,我们还承担了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我们还将因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产生额外成本。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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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我们公司的股东过去曾提起并可能在未来提起针对我们公司的证券集体诉讼。我们公司在美国加州中区地方法院目前未决的一项推定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律诉讼。”任何进一步的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产生大量费用。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一项或多项业务的潜在分拆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一项或多项业务的潜在分拆上市相关的风险。作为香港联交所的第二上市发行人,我们获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实务说明15中有关我们分拆附属实体并在香港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的若干规定。虽然我们目前没有任何关于任何分拆上市的具体或确定的计划,但我们可能会考虑在未来为我们的一项或多项业务进行分拆上市。例如,我们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并上市了ABS和GDS C-REIT,而我们的ABS计划是专门为便利在符合条件时将该ABS最终注入公募REIT工具而设计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任何分拆上市不应使我公司无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8.05条和第19C.05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基于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拟分拆的一个或多个实体的财务信息(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实体被分拆,则累计计算)。如果我们进行分拆,我们在将分拆的实体中的权益将相应减少。
香港印花税是否适用于买卖或转换我们的ADS存在不确定性。
关于我们于2020年11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A类普通股,或香港首次公开发行,我们在香港建立了一个会员分支名册,或香港股份登记册。我们在香港联交所买卖的A类普通股,包括在香港首次公开发售中发行的A类普通股和可能由ADS转换的A类普通股,均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而这些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买卖须缴纳香港印花税。为便利ADS普通股转换以及在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之间进行交易,我们已将部分已发行A类普通股从我们在开曼群岛维持的会员名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票名册。
根据《香港印花税条例》,任何人进行任何买卖香港股票(定义为其转让须在香港注册的股票),须缴付香港印花税。印花税目前定为股份转让对价或股份价值两者中较大者的0.2%的总税率,买卖双方各支付0.1%。
据我们所知,在美国和香港两地上市的公司,其全部或部分普通股(包括普通股基础ADS)均保留在其香港股份登记册中的公司,其ADS的交易或转换在实践中并未征收香港印花税。然而,根据香港法律,这些双重上市公司的ADS的交易或转换是否构成出售或购买基础香港注册普通股,需缴纳香港印花税,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建议投资者就此事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如果香港印花税被主管当局确定适用于我们的ADS的交易或转换,交易价格和贵方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和/或ADS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
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a. |
公司历史与发展 |
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公司,于2006年12月1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GDS”。”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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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合资企业、VIE及其子公司经营我们的业务。我们拥有EDC Holding的100%股权,EDC Holding是一家同样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通过该公司间接持有香港控股公司的100%股权,其中许多公司通过一家或多家数据中心公司拥有我们的数据中心。我们还通过EDC Holding间接持有GDS投资公司100%的股权。
以下是我们的关键业务里程碑:
2001年,我们开始了IT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我们最初的重点是业务连续性和灾难恢复解决方案。我们的许多早期客户都是IT合规标准要求很高的金融服务机构。为了保证向他们提供服务的可靠性和可用性,我们从第三方租用了数据中心容量。
2009年,在意识到重点市场合格数据中心容量不足后,我们开始开发自己的数据中心,从而进入数据中心业务。我们于2010年和2011年在上海和成都建立了我们的业务,通过在这些市场上投入服务的三个数据中心。从2013年到2014年,我们将足迹扩展到了北京和深圳,并在这些市场完成了三个数据中心的建设。到2014年,我们已经在中国大陆的所有成熟市场开发了供应能力。
2014年,我们获得了STT GDC为数据中心开发提供资金的重大资本注入。此后我们与STT GDC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后者随后对我们进行了多轮投资。STT GDC是Singapore Technologies Telemedia Pte Ltd的间接子公司。STT GDC是一家经验丰富的战略性数据中心参与者,通过GDS在新加坡、英国、泰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日本和中国拥有一系列数据中心。我们受益于STT GDC的行业专长、接触潜在客户和供应商关系以及坚实的公司治理指导。2024年5月29日,STT GDC与STT Garnet和我们订立投资者权利转让协议,就STT Garnet进行的内部投资组合合理化事宜,将其在公司的所有实益权益转让给TERM3 Garnet。
2016年,我们在纳斯达克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代码为“GDS”。”
2020年,我们在港交所完成第二上市,股票代码为“9698”。
2022年5月,我们成立了DigitalLand Holdings Limited,现称为DayOne,作为总部位于新加坡并由自己专职管理的GDS国际数据中心资产和运营的控股公司。为了优化性能,DayOne已过渡到独立于GDS,现在以独立的方式运营。
分别于2024年3月和2024年5月,我们当时作为GDS国际数据中心资产和运营的控股公司的合并子公司DayOne,就某些机构私募股权投资者签订了最终协议,以认购DayOne新发行的总额为6.72亿美元的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分别于2024年10月和2024年12月,DayOne就某些机构私募股权投资者签订了最终协议,以认购DayOne新发行的总额为12亿美元的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为了通过使DayOne能够独立于GDS来优化性能,我们决定不参与DayOne的A轮和B轮股权融资。因此,DayOne得以建立由全球领先投资者组成的强大且多元化的股东基础。随着DayOne的A轮和B轮股权融资结束,截至2024年12月31日,GDS在DayOne的股权稀释至35.6%;此后,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停止合并DayOne,并已使用权益法对对对DayOne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DayOne在中国境外开展的业务在我们解除合并DayOne之前作为已终止业务入账。
2025年3月,我们完成了将某些数据中心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的ABS交易,即ABS,其中70%由中国顶级机构投资者认购,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领衔,GDS认购剩余的30%。GDS亦订立服务协议以向基础数据中心提供营运服务。ABS在上交所成功发行上市。
于2025年7月,我们完成向GDS C-REIT出售持有两项稳定数据中心资产的项目公司的100%股权。GDS C-REIT在首次公开发行(“IPO”)中发行800,000,000个单位,发行价为每单位人民币3.00元,GDS认购总单位的20%。GDS C-REIT收到的所得款项总额为人民币24.00亿元。以招股价计算的隐含EV/EBITDA为16.9倍,以招股价计算的每单位隐含股息率为5.2%。GDS C-REIT于2025年8月在上交所上市并开始交易,基金代码为50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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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DayOne的B轮股权融资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后,我们在转换后的基础上以普通股的形式拥有DayOne约35.6%的股权;此后,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停止合并DayOne,并使用权益法核算对DayOne的投资。2025年12月,DayOne签署了其C轮股权融资的首期,总额超过20亿美元,其中13亿美元于2025年12月31日结束,此时我们在DayOne的股权被稀释至30.1%;其余于2026年1月结束。2026年1月,DayOne完成3.85亿美元从我们手中回购DayOne股票。2026年4月,随着DayOne C轮股权融资的一次增资完成,我们在DayOne剩余股权的市值超过22亿美元(基于DayOne基于C轮发行价格的假设估值)。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拥有DayOne约19.9%的股权。
主要办事处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周海路999号森兰国际C座F4/F5 200137。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Conyers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KY1-1111,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Law Debenture Corporate Services Inc.,地址为801 2nd Avenue,Suite 403,New York,New York 10017,U.S.A。We appointed Cogency Global Inc.,located at 122 East 42nd Street,18第Floor,New York,New York 10168,U.S.A.,as our successor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2018 and after October 1,2018。
b. |
业务概况 |
我们是国内领先的高性能数据中心开发商和运营商。此外,我们还持有我们的股权投资方DayOne的少数股权,DayOne是一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数据中心平台。因此,我们从我们在中国的综合业务以及我们对DayOne的少数股权投资中获得股东价值。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设施战略性地位于低延迟的成熟市场和新增长市场的大型集群,这些市场对高性能数据中心服务的需求集中。我们的数据中心被设计和配置为高性能数据中心,具有大的净占地面积和功率容量,高功率密度和效率,以及跨所有关键系统的多个冗余。我们是运营商和云中立的,这使我们的客户能够访问所有主要的电信网络,以及我们在许多设施中托管的最大的中国和全球公共云。
我们拥有25年的服务交付记录,成功满足了一些最大和最苛刻的客户对外包数据中心服务的要求。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在役合计净建筑面积668,283平方米,客户承诺占比93.0%,在建合计净建筑面积73,994平方米,客户预承诺占比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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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中国大陆高性能数据中心服务市场继续以强劲的基础速度增长。由于数字化转型趋势加快以及云计算、5G、人工智能、大数据、机器学习、区块链、物联网、增强和虚拟现实、电子支付和数字货币等新技术的日益普及,创建、传输、处理和存储的数据量迅速增长,从而推动了需求。中国政府一贯积极支持技术驱动发展和数字经济增长的政策,有力地支持和进一步鼓励了这一点。中国政府推广“新基建”概念,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大型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中国政府推出国家数字化发展总体布局规划。按照规划,数字中国建设将取得重要进展,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有效,数字经济明显改善,数字技术创新取得重大突破。新组建的国家数据局将负责统筹协调,推动数字中国发展。
我们的互联数据中心和安全扩展能力平台位于战略位置,以满足这一不断增长的需求。我们主要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和成都/重庆及其周边地区开发和运营我们的数据中心,这是每个地区的主要金融、商业、工业和通信枢纽。我们将这些枢纽内和周围的区域称为成熟市场。我们也在拓展新的增长市场,比如宁夏、韶关和内蒙古,这些地方有足够的土地和电力进行大集群部署。我们的客户通常在成熟市场使用我们的数据中心来容纳他们的任务关键型、对延迟敏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而他们会将新增长市场的数据中心用于通常对延迟不敏感的大规模计算目的。我们的数据中心位置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多运营商连接方面的便利访问,以及如果需要的话可扩展性
我们根据客户偏好,开始主要在每个既定市场内的重点城区开发数据中心。为了跟上需求的步伐并克服创造新供应的挑战,我们一直在这些市场外围的战略位置开发更多的数据中心,包括在我们可以分多阶段扩大容量的校园内。我们仍将其视为成熟市场的这些外部边缘开发,使我们的超大规模客户能够满足他们对单个站点上更大的IT容量开发的要求,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升级,同时保持在网络延迟的可接受参数范围内。我们也在拓展新的增长市场,主要是内蒙古、宁夏和韶关,都是国家枢纽,有充足的土地和电力,有竞争力的电价,支持大集群部署。这些站点与我们现有的平台很好地融合在一起,使我们能够满足多元化客户群的各种需求。除了这些自选和开发的站点,在规模小得多的情况下,我们还根据需要在客户为其容量需求选择的其他地点建设、运营和转让(“B-O-T”)数据中心。
从一开始,我们就建立了自己的内部数据中心设计能力,我们认为这是行业内无可比拟的。我们是在中国大陆开发高性能数据中心的先行者之一,预见到IT变得越来越关键任务的趋势,然后将高可用性与更大的净占地面积和电力容量相结合,以满足超大规模云服务提供商和大型互联网公司前所未有的要求。我们的数据中心是大规模、高度可靠和高效的设施,可提供灵活、模块化和安全的操作环境,我们的客户可以在其中安置、供电和冷却支持其关键任务IT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设备。我们安装高功率密度(指电力容量与净占地面积的比率)并优化电力使用效率,这使我们的客户能够更高效地部署其IT系统并降低其运营和资本成本。由于我们先进的数据中心设计、高技术规格和稳健的操作程序,我们能够做出与服务可用性和满足客户要求标准的其他关键指标相关的服务水平承诺。在我们的数据中心内,我们还开发了一个创新的服务平台,以协助我们的企业客户跨其私有服务器和一个或多个公共云服务提供商集成和控制其混合云计算环境的每个方面。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为989家客户提供服务,这些客户包括中国和全球超大规模云服务提供商和大型互联网公司、由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和IT服务提供商组成的多元化社区以及国内大型私营部门和跨国公司,其中许多是各自行业的领导者。我们托管在中国大陆运营的最大的公有云平台,其中一些平台存在于多个GDS数据中心。与我们的超大规模云服务提供商和大型互联网客户的协议通常有三到十年的期限,而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客户的协议通常有一到五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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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运营90个自主开发的数据中心,在役净建筑面积合计664,690平方米。我们还在服务中的合计净建筑面积为3,593平方米的第三方数据中心运营容量,我们以批发方式租赁并用于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托管和托管服务。截至同日,我们亦有合计净建筑面积73,994平方米的在建工程。我们在役和在建的自研数据中心合计98个,总容量738684平方米。截至同日,我们持有的可开发资源总量估计约为3.7千兆瓦,可用于未来的潜在开发。我们的净收入和运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数据中心容量承诺或预先承诺的程度以及其利用率。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役面积的承诺率分别为92.5%、91.9%和93.0%。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役区的利用率分别为73.9%、73.8%和75.5%。承诺率与使用率之间的差异主要归因于已订立协议但尚未开始使用创收服务的客户。
我们的净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97.824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人民币103.221亿元,增长5.5%,到2025年增长到人民币114.323亿元(16.348亿美元),增长10.8%。我们的持续经营净亏损从2023年的人民币39.260亿元减少至2024年的人民币7.709亿元,降幅为80.4%,我们在2025年产生了人民币9.594亿元(1.372亿美元)的持续经营净收入。我们的调整后EBITDA从2023年的人民币47.33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48.764亿元,并在2025年增加到人民币54.035亿元(7.727亿美元)。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累计赤字分别为人民币94.698亿元、人民币60.444亿元和人民币50.947亿元(约合7.285亿美元)。
我们还持有总部位于新加坡的数据中心平台DayOne的少数股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DayOne的C轮股权融资初步结束后,我们拥有DayOne 30.1%的股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随着DayOne的C系列股权融资的升级和DayOne回购我们在DayOne的部分股份的交易结束,我们拥有DayOne约19.9%的股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DayOne的IT承诺总功率为1,250兆瓦,IT可计费总功率为444兆瓦。
我们的商业模式
我们的核心业务运营需要规划和采购新的数据中心、开发此类设施、确保客户承诺、向客户提供我们的托管和托管服务,以及保持高水平的服务和客户满意度,以发展和保持与客户的长期关系。我们专注于开发和运营我们所说的高性能数据中心。这些数据中心的特点是净占地面积和电力容量大,功率密度和效率高,以及跨所有关键系统的多个冗余。
采购
我们强大的客户和行业关系使我们能够洞悉未来需求的规模、时间和位置,这反映在我们的数据中心能力发展计划中。基于这一洞察力,我们的目标是确保具有潜在客户需求的土地和建筑物,以及所需的电力容量和监管批准,包括节能审查意见下的能源配额,以用于与对我们服务的预期需求相称的未来发展。我们的内部团队在计划开发的几年前就开始寻找潜在的站点。我们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新的数据中心容量:(i)收购或租赁我们开发用作数据中心设施的物业,无论是通过在绿地土地上建造、重新开发棕地、改造现有工业建筑,还是装修和装备专用建筑外壳;(ii)从第三方批发供应商租赁现有数据中心容量;以及(iii)从其他公司收购高性能数据中心。
无论我们的数据中心容量来源如何,我们都确保设施符合目标客户要求的高性能标准。
建设
在采购了绿地或棕地或现有工业建筑或专门建造的建筑外壳后,我们设计并通过与开发商、承包商和供应商合作,建造设施,以实现我们的先进设计和高技术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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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采用模块化的方式开发、调试、装备和装配设施,这样我们就可以满足客户在冗余、功率密度、冷却、机架配置和其他技术规格方面的一系列要求。此外,通过采取模块化方法,我们能够根据已证明的销售需求或对客户的合同交付承诺,分期进行与装备和装修单个机房相关的资本支出。
市场营销
我们通常通过寻求客户强烈的兴趣迹象,在开始建设之前就开始营销新的数据中心设施。我们的目标是在建设周期中尽早将这些感兴趣的迹象转化为大部分在研产能的预先承诺协议。这种预先承诺通常来自需要大规模容量的锚定客户,例如超大规模云服务提供商和大型互联网公司。通过确保此类预先承诺,我们能够降低投资风险并优化资源规划。一旦建设完成,数据中心进入服务,我们将区域预承诺重新归类为区域承诺。我们的目标是保持我们每个数据中心的高承诺率。
对于某些站点,我们故意不寻求预先承诺,以便为我们的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客户预留足够的容量,这些客户通常在数据中心投入使用后以更短的交货时间进行采购。这也有助于确保我们有足够的可用能力来满足我们已经在同一地点服务的战略客户的预期扩展需求。由于这种销售方式,我们的一些在建和在役数据中心的预承诺率和承诺率分别较低。
交付
一旦建设完成,数据中心进入服务,我们将在建区域重新归类为在服务区域。
拥有大规模承诺的锚定客户通常在6至24个月内迁入,而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客户通常在3至12个月内迁入。锚定客户的迁入期更长是由于其部署和运营模式的规模更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在多个阶段提高了承诺数据中心容量的利用率,并与其IT系统不断增加的负载保持一致。在此类入住期间,客户有权使用其承诺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他们按实际使用的服务金额计费,但须遵守销售协议中规定的最低可计费金额。这种最低可结算金额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客户通常不被允许在搬入期结束前终止其销售协议。见“业务概况——我们的客户——销售协议。”客户承诺的面积中产生收入的部分,称为使用面积。由于给予客户在迁入期间使用部分或全部服务的灵活性,我们的一些数据中心的利用率较低。
承诺和利用率
由于客户协议的长期性和大量积压,我们的商业模式为我们提供了高水平的收入可见性。积压定义为客户承诺或预先承诺但尚未使用的面积(总承诺面积减去每个期末使用面积)。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积压了213,640平方米、176,904平方米和165,263平方米。我们在这些时期保持了一致的积压水平,这主要是由于更高水平的客户承诺和预先承诺。我们努力提供高水平的客户服务、支持和满意度,以维持长期的客户关系和我们服务的高协议续订率。我们的流失率,我们定义为本季度终止或到期未续签的面积除以上一季度末使用的总面积,在2024年和2025年的平均流失率分别约为1.2%和0.9%。
对于我们在役数据中心,我们的目标是保持高水平的长期承诺和利用率。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役面积的承诺率分别为92.5%、91.9%和93.0%。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役区的利用率分别为73.9%、73.8%和75.5%。承诺率和使用率之间的差异主要归因于客户尚未充分利用其承诺的所有创收服务。在迁入期结束前,承诺的面积不完全归类为已利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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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典型的迁入时滞、我们数据中心容量的持续扩张,以及大规模承诺的锚定客户比例较高,我们预计我们的利用率将继续落后于我们的承诺率。对于运营时间较长的数据中心,承诺率和利用率将趋于收敛,因为客户已充分入住。
我们的数据中心
我们的数据中心是大规模、高度可靠和高效的设施,可提供灵活、模块化和安全的操作环境,我们的客户可以在其中安置、供电和冷却支持其关键任务IT基础设施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设备。我们安装大电源容量,连同工程技术优化PU,使我们的客户能够更有效地部署他们的IT基础设施,并降低他们的运营和资本成本。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总在役净建筑面积为668,283平方米,承诺面积为93.0%,使用率为75.5%。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合计在建净建筑面积73,994平方米,预承诺66.1%。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我们的数据中心组合相关的某些信息:
面积 |
面积下 |
|||
(平方米) |
|
服役中 |
|
建设 |
位置 |
||||
北 |
364,677 |
34,100 |
||
易事特 |
196,768 |
24,831 |
||
南 |
86,450 |
10,873 |
||
西部&其他 |
20,388 |
4,190 |
||
合计 |
|
668,283 |
|
73,994 |
类型 |
|
|
||
自主研发 |
|
608,967 |
|
73,994 |
B-O-T |
55,722 |
— |
||
第三方 |
|
3,593 |
|
— |
合计 |
|
668,283 |
|
73,994 |
此外,我们曾估计为未来潜在发展而持有的可开发资源总量约为3.7吉瓦,其中大部分位于新的增长市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承诺总面积为670,106平方米,其中与服务中数据中心和在建数据中心相关的面积分别为621,188平方米和48,918平方米。
自主研发的数据中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运营90个自主开发的数据中心,在役净建筑面积合计664,690平方米。截至同日,我们亦有合计净建筑面积73,994平方米的在建工程。我们总共有98个自主研发的在役和在建数据中心。此外,我们估计可开发资源总量约为3.7千兆瓦,用于未来的潜在开发。
高性能功能。我们自主研发的数据中心一般具有:
| ● | 高可用性.我们自主研发的在役和在建数据中心容量约90%配备2N冗余,其余配备电力系统分布式冗余N + 1交付路径。2N或分布式N + 1冗余都需要大量额外的前期投资,并降低给定规模建筑物的净建筑面积收益率。结合2N或分布式N + 1冗余电源系统、N + 1并发可维护冷却系统和其他关键系统来运行我们的设施以满足最高标准,我们能够满足最苛刻的客户对容纳其关键任务IT基础设施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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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功率密度。我们自主研发的在役和在建数据中心容量,平均功率密度约为2.34千瓦/平方米,其中在建部分平均功率密度约为2.97千瓦/平方米。同时,我们为未来发展而持有的容量,平均功率密度约为3.05千瓦/平方米。高功率密度必须从一开始就纳入数据中心设计,并导致每平方米净建筑面积的开发成本增加。通过安装高功率密度,我们使我们的客户能够更有效地部署他们的IT基础设施,并优化他们的IT基础设施性能。这对于超大规模云服务提供商和大型互联网客户尤为重要,因为这降低了他们的IT投资和运营成本。 |
| ● | 高功率效率.我们自主研发的数据中心是为了实现高功率效率而设计的,这反过来用低PUE比来表示。2025年,我们自主研发的数据中心,2020年后开始运营,IT电源利用率达到30%或更高,平均PUE达到1.23左右。高电力效率降低了运营成本,为了我们的客户和我们自己的利益,并减少了我们的碳足迹。低PUE比率对于业绩目标要求最高的超大规模云服务商和大型互联网客户尤为重要。 |
除了上述的高性能功能外,我们的数据中心还提供灵活的装修、足够的底板承载强度和清晰的板对板高度,以支持密集部署IT硬件、多层物理安全、早期火灾探测监测和灭火系统、多样的连接以及其他便利设施。
我们相信,这种高可用性、高功率密度、高功率效率和其他特性的组合,使我们能够为数据中心服务的最复杂和要求最高的用户提供服务,这些用户为其需求寻求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而不会影响跨多个操作参数的性能。
发展阶段。
我们对我们的数据中心进行分类,以及相应的净建筑面积,按照以下发展阶段:
| ● | 服役中。一旦大楼建设完成、关键系统已安装、设施已通过严格的集成系统测试、获得政府运营批准、一个或多个机房已完全配备和安装好以供客户使用,数据中心就被归类为在役。一旦达到这一阶段,我们将数据中心的整个净建筑面积(或数据中心的阶段)归类为在役区,包括机房的净建筑面积(如果有的话),这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支出,用于在客户使用之前进行装备和装修。 |
| ● | 正在建设中。一旦我们获得了对现场的控制,获得了必要的施工和其他许可,确立了设计,建筑和工程工程正在进行中,数据中心就被归类为在建。当楼宇业主在特定情况下开发shell和core时,我们也将数据中心归类为在建。我们通常在一个阶段建设我们的数据中心。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出于优化设计、销售计划、启动供电时间等原因,在几个不同的阶段建设数据中心。当我们成功获得客户的预承诺时,我们根据在建面积计算预承诺率。 |
| ● | 为未来发展而举行。为未来发展而持有的面积包括我们以不同方式为潜在的未来发展而获得的估计数据中心容量,包括电力应用正在进行中或我们已根据与当地政府的具有约束力的框架协议获得或预期将获得的绿地和棕地土地,我们在我们拥有的土地上专门建造的建筑外壳,以及我们已就收购或租赁订立协议以将其转换或重新开发为数据中心但并未积极建设的现有建筑物。我们的内部团队在计划交付的几年前就开始采购潜在的绿地和棕地。我们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在计划交付之前的六个月到两年多的时间内开始建设一个设施。可开发净建筑面积估计数受制于若干意外情况和不确定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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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保有权
我们通过直接所有权或租赁的方式持有我们自主开发的数据中心建筑。在中国大陆,土地不能完全拥有,而是通过土地使用权获得保障。对于我们拥有的数据中心建筑物,我们有权使用最长50年的底层土地,这是最长的允许期限,加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构成数据中心的其他固定资产。对于我们在中国大陆租赁的数据中心,我们与建筑物的所有者订立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为15至20年,这是中国法律允许的最长租赁期。然而,在我们迄今所承接的建造-营运-转让项目中,其中建筑外壳的业主是我们的客户,租期通常为十年。
我们的自有设施,以及包括B-O-T项目的租赁设施,分别占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自主开发的在役和在建数据中心总净建筑面积的约47.6%和52.4%。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自主开发的在役面积的43.3%在我们拥有的数据中心大楼内,56.7%在我们租赁的数据中心大楼内。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自主开发在建面积的86.9%在我们拥有的数据中心楼宇,13.1%在我们租赁的数据中心楼宇。
对于从第三方租赁的自主开发的数据中心建筑物,我们与建筑物的所有者订立了一般为期15至20年的长期租赁,这是中国法律允许的最长租赁期。
B-O-T数据中心(含B-O-T合资数据中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与12个B-O-T数据中心相关的在役净建筑面积为55,722平方米,100%已承诺。除我们目前拥有51%的两个B-O-T合资数据中心和GIC拥有49%的股权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持有所有其他B-O-T数据中心的项目公司中持有100%的股权。
第三方数据中心
除了在我们自主开发的数据中心中运营和提供服务外,我们还提供与我们从第三方数据中心提供商以批发方式租赁并用于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托管和托管服务的净建筑面积相关的数据中心服务。对于这类设施,我们通常会订立三至十年的固定租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第三方数据中心运营容量,在役总净建筑面积为3,593平方米。
我们以批发方式租用容量的第三方数据中心不是根据我们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专门建造或转换的。然而,在有选择的基础上,我们可能会在第三方数据中心开展改进工作,以达到为客户服务所需的性能水平。特别是,我们的第三方数据中心之一是一个设施,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租用了越来越多的空间,因此我们现在租用了整个数据中心。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在数据中心积累了租赁的数据中心容量,并且我们从未对设施进行任何全面的转换或重新利用,我们继续将该数据中心归类为第三方数据中心。
与我们的数据中心有关的租赁协议
我们就自行开发的数据中心订立租约。此外,我们以批发方式租赁容量的某些第三方数据中心受物业租赁协议的约束。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租赁协议需要在相关住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在我们租赁的数据中心中,包括在建数据中心,大部分租赁协议没有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备案。未能对租赁进行登记或备案不会影响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为解决相关租赁未获出租人登记的情况,我们已就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完成相关租赁协议登记事宜与相关出租人进行沟通。但是,无法保证出租人会对我们的要求作出回应或对未进行登记备案采取补救行动,如果不及时整改,我们或第三方出租人可能会承担责任。根据某些租赁协议的条款,任何此类损失的一部分将可向出租人追偿。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遵守适用于我们租赁的数据中心建筑的规定,可能会对我们使用此类数据中心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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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DayOne的股权投资
DayOne是一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数据中心平台。其此前名为DigitalLand Holdings Limited,或称为GDS International,或GDSI,成立于2022年5月,担任GDS国际数据中心资产和运营的控股公司。DayOne已在很短的时间内过渡到独立于GDS,现在以独立的方式运营。
分别于2024年3月和2024年5月,DayOne与若干机构私募股权投资者订立最终协议,以认购DayOne新发行的总额6.72亿美元的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分别于2024年10月和2024年12月,DayOne就某些机构私募股权投资者签订了最终协议,以认购DayOne新发行的总额为12亿美元的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与我们使DayOne能够独立于GDS的目标一致,我们决定不参与DayOne的A轮和B轮股权融资。因此,DayOne得以建立由全球领先投资者组成的强大且多元化的股东基础。
继DayOne的B轮股权融资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后,我们在转换后的基础上以普通股的形式拥有DayOne约35.6%的股权;此后,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停止合并DayOne,并使用权益法核算对DayOne的投资。2025年12月,DayOne签署了其C轮股权融资的首期,总额超过20亿美元,其中13亿美元于2025年12月31日结束,此时我们在DayOne的股权被稀释至30.1%;其余于2026年1月结束。2026年1月,DayOne完成3.85亿美元从我们手中回购DayOne股票。2026年4月,随着DayOne C轮股权融资的一次增资完成,我们在DayOne剩余股权的市值超过22亿美元(基于DayOne基于C轮发行价格的假设估值)。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拥有DayOne约19.9%的股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DayOne的IT承诺总功率为1,250兆瓦,IT可计费总功率为444兆瓦。
我们的服务
我们提供广泛的服务,包括托管服务和托管服务,其中包括托管托管服务和托管云服务。我们还提供某些其他服务,包括咨询服务。我们主要向云服务提供商提供托管服务,同时我们向所有其他客户提供托管服务和托管服务。
托管服务
我们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可靠和容错的环境,以容纳他们的服务器和相关IT设备。我们的核心托管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关键设施空间、客户可用的电源、机架和冷却。我们的客户有几种选择来托管他们的服务器、网络和存储设备。他们可以将设备放置在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定制的共享或私人空间中。我们提供多种动力选择,以满足个人客户的要求,包括高功率密度机架。在某些情况下,托管客户会要求我们提供IT设备供他们在我们的数据中心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将这样的IT设备出售给托管客户。
我们的数据中心是高性能的,具有高可用性、高功率密度和高功率效率,这两种组合对于满足超大规模客户最苛刻的需求至关重要。我们的互联数据中心IT基础设施平台战略性地位于已建立的市场及其周围,可实现高性能,同时降低网络延迟和连接成本。我们的生态系统吸引了所有领先的公有云服务提供商加入我们的平台,从而为拥有混合云或需要连接云服务提供商的企业提供了价值。
我们使用模块化方法设计和建造我们的设施,这涉及使用预制技术的创新建造方法,以缩短开发时间、改进质量控制并实现成本节约。这种方法提供了一种灵活高效的解决方案,以满足现代基于云的平台和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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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服务
托管托管服务。我们的托管托管服务包含广泛的增值服务,涵盖数据中心IT价值链的每一层。我们的托管托管服务套件包括业务连续性和灾难恢复,或BCDR、解决方案、网络管理服务、数据存储服务、系统安全服务、操作系统服务、数据库服务和服务器中间件服务。我们的托管托管服务是为满足个人客户的特定目标而量身定制的。我们帮助客户降低成本,重新设计现有流程,提高服务交付质量并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
我们的网络管理服务帮助我们的客户设计和维护他们的专用网络系统。我们的数据存储服务提供针对特定需求的存储架构设计和定制。我们的系统安全服务包括身份和访问控制、防火墙管理、入侵保护和漏洞保护服务。我们的操作系统服务提供跨各种操作系统的主动管理、管理、监控和报告。我们的数据库服务提供跨一系列数据库平台的数据库定制和性能调整操作、管理和监控服务。我们的服务器中间件服务提供跨一系列平台的定制和性能调整服务。我们还为要求获得与灾难恢复和我们托管托管服务其他方面相关的额外知识和指导的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我们的托管托管服务在协议期限内持续提供。
托管云服务。云计算的采用率持续上升,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企业IT战略的关键要素。我们相信,我们的数据中心非常适合云平台的托管。因此,我们成功地吸引了中国大陆大多数最大的云服务提供商在我们的数据中心配置他们的公共云平台。
在我们的数据中心中存在主要的公共云平台,这使我们能够在我们的网络基础设施中为我们的企业客户提供与他们选择的高容量云资源的直接私有连接。我们能够以最小的增量成本提供此类服务,同时使我们的客户能够因此享受一些关键的运营收益,例如高可靠性、高灵活性和高效率。我们还通过提供和转售主要云服务提供商(包括我们的某些主要客户)提供的公共云服务来协助我们的企业客户访问云资源。这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可以协助我们的云服务提供商客户的市场路线。
大型企业越来越多地部署多种私有云、托管云或公有云服务的组合,这种配置被称为混合云。虽然这种配置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可扩展性、安全性和成本效率,但它也对集成和操作多个系统提出了新的挑战。凭借我们作为IT托管服务提供商的长期业绩记录,我们正在开发一个创新的服务平台,以协助我们的企业客户在其私有服务器和一个或多个公共云服务提供商之间集成和控制其混合云计算环境的每个方面。此外,我们还为那些要求获得有关实施基于云的解决方案的额外知识和帮助的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例如从物理托管迁移到基于云的托管。作为产品的一部分,我们还为客户提供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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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中心采购和开发
我们认为,我们设施的规模、位置和质量是保持我们竞争力的关键。我们对采购、设计和施工过程的严格程度与我们对运营的严格程度相同。我们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内部团队,致力于采购、可行性分析、技术设计、成本计算和项目管理。该过程由以下步骤组成:
| ● | 规划和采购。我们强大的客户和行业关系,加上我们在每个地区关键市场的数据中心存在和直销队伍,使我们能够深入了解未来需求的规模、时间和位置。我们将这一洞察力纳入针对我们关键市场的多年资源计划中。我们的内部团队在计划交付的几年前就开始寻找潜在的站点。我们寻求在靠近中央商务区或企业运营中心集中的区域获得站点,以满足我们目标客户群的位置偏好。我们既考虑可利用的绿地,也考虑适合转换的现有工业建筑。我们要求至少十年的任期保障。我们的团队与地方政府当局密切合作,以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批准,包括节能审查意见下的能源配额,并与电信运营商确保与我们的数据中心的多运营商连接。我们通常寻求获得能够支持每个数据中心建筑至少5,000平方米净建筑面积和足够电力容量的站点,以满足我们期望在该设施中服务的客户群的要求。 |
| ● | 设计和施工。我们在内部承担技术设计、规格和成本计算,因为我们认为这些对于确保数据中心满足我们的战略要求非常重要。这也使我们实现了较高水平的设计标准化。我们不断研究新的工程和技术,以保持先进的设计。我们的内部团队还负责建设项目管理,这包括调度、供应商选择、采购、预算控制和成本分析以及质量监督和保证。我们认为,这些要素对于确保项目按时、在预算范围内并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非常重要。我们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在计划交付之前的六个月到两年多的时间内开始建设一个设施。 |
| ● | 调试和安装。在一个建筑物的外壳和核心完成后,我们与我们的承包商和供应商合作,使数据中心准备好进行服务。这涉及:(i)获得必要的运营许可和批准;(ii)装备和安装关键设施区域供客户使用;以及,(iii)运营前测试,也称为调试,以确保设施充分运作并能够提供所需的服务水平。我们有一个团队,专门负责在运营开始前进行测试和调试。 |
运营
我们有单独的团队负责数据中心运营和服务交付。我们的数据中心运营团队负责指导、协调和监控我们数据中心设施的日常运营。我们的服务交付团队负责交付我们在24/7基础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我们的团队部署在区域运营中心,以及现场,以便提供两层管理和支持。我们将上述部分运营和服务交付外包,主要是现场安保、保洁和绿化服务,部分24/7值班运营以及IT和客户服务交付给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我们在内部承担影响数据中心性能的所有技术功能,包括楼层规划、设备生命周期管理、优化数据中心效率、关键设施环境和网络性能的监控、事件响应管理和整改。我们还在内部开展几乎所有与客户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支持设置客户IT设备、远程人手服务、外包IT运营、事件和合规报告以及响应客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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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开发了专有的数据中心运营管理平台,该平台提供有关数据中心运营绩效许多方面的实时信息,使我们能够简化我们的数据中心管理流程。我们还开发了强大的操作程序、协议和标准,使我们能够达到或超过我们与最先进的客户签订的服务水平协议(SLA)中规定的性能和质量水平。我们通过ISO9001、ISO20000、ISO27001认证十余年,于2016年9月获得ISO22301认证。我们还于2020年11月获得了ISO 14001、ISO 45001、ISO 50001的认证,并于2022年9月获得了ISO 27701(隐私信息管理系统)的认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29个数据中心获得了UPtime Institute颁发的管理和运营(M & O,Approved Site奖项,UPtime Institute是一家公正的咨询机构,专注于提高关键业务基础设施的性能、效率和可靠性。
我们的客户
2023年,我们有两个客户分别产生了我们总净营收的28.3%和17.1%。2024年,我们有两个客户分别创造了我们总净营收的29.0%和14.4%。2025年,我们有两个客户分别产生了我们总净营收的29.0%和12.0%。在这些期间,没有其他客户占我们总净营收的10%或更多。
我们认为我们的客户是我们服务的最终用户,因为:(i)我们被我们的最终用户选为供应商;(ii)我们与我们的最终用户协商并同意销售协议的所有方面,包括工作范围、定价和其他商业条款、他们将使用的设施部分的设计、规格和定制、交付时间表以及广泛的服务水平参数;(iii)我们直接与我们的最终用户就交付、安装、布线、测试、运营,及监控其IT系统;及(iv)我们一般会与我们的最终用户核对他们已使用的服务金额(包括净楼面面积及电力)及每个账期的可结算财务金额。我们可能直接与客户订立销售协议,或应客户的要求,通过与中间订约方(例如中国主要电信运营商)的协议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服务。我们理解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出于商业原因要求我们通过主要的中国电信运营商向他们提供服务。当中国电信运营商作为中间签约方时,我们向其开具账单并向其收取现金付款。我们与所有主要的中国电信运营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这些运营商既是向我们的客户销售我们的服务的中间订约方,也是向我们的客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合作伙伴,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服务的最终用户。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为989家客户提供服务,其中包括超大规模云服务提供商和大型互联网公司、中国和外国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社区以及电信运营商和IT服务提供商以及国内大型私营部门和跨国公司,其中许多是各自行业垂直领域的领导者。我们托管在中国大陆运营的中国和全球最大的公有云平台,其中一些平台存在于多个GDS数据中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云服务商、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企业客户分别占我们承诺总面积的56.0%、33.3%和10.7%。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两个最大客户分别占我们承诺总面积的37.9%和11.8%。截至该日,没有其他客户占我们承诺总面积的10%或更多。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前五大客户的承诺总面积,这些客户均为云服务提供商或大型互联网公司:
|
总面积 |
|
总面积 |
|
|
承诺 |
承诺 |
|
|||
最终用户客户 |
|
(平方米)(1) |
|
(%) |
|
客户1 |
|
253,826 |
|
37.9 |
% |
客户2 |
|
78,982 |
|
11.8 |
% |
客户3 |
|
59,238 |
|
8.8 |
% |
客户4 |
|
50,485 |
|
7.5 |
% |
客户5 |
|
29,164 |
|
4.4 |
% |
(1) |
包括我们已订立不具约束力的协议或意向书,或已收到某些客户的其他确认的数据中心区域。 |
102
我们努力与关键客户建立战略关系,特别是超大规模云服务提供商和大型互联网公司,这些公司对数据中心容量有较大要求,能够帮助提升我们数据中心生态系统的价值。
销售协议
合同期限
我们的大部分销售协议都是多年服务期的。与我们的云服务提供商和大型互联网客户的协议通常有三到十年的服务期,而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客户的协议通常有一到五年的服务期。服务期从销售协议规定的日期开始,或在数据中心准备好供客户使用且客户已按照销售协议的规定接受交付的特定时间段内开始。
定价Structure
根据个人客户的喜好,我们有两种主要的定价结构。我们与云服务提供商和大型互联网客户的大部分销售协议都有非捆绑定价。在这样的定价结构下,我们向客户收取特定数量净建筑面积、电力容量等服务的使用权。除此之外,我们还根据客户实际消耗的电量向他们收费。非捆绑定价通常表示为每平方米的价格或我们服务的使用权的每千瓦价格和耗电量的每千瓦/小时价格。我们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客户的大部分销售协议都有捆绑定价。在这样的定价结构下,我们向我们的客户收取特定数量的净建筑面积、电力容量等服务的使用权,只要他们的实际用电量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就不会对所消耗的电力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捆绑定价通常表示为每个机架或机柜的价格。在非捆绑式和捆绑式结构下,我们每平方米、每千瓦、每机架或机柜收取的单价一般在销售协议期限内是固定的,但输入电价变化时允许的调整除外。我们通常不会对服务期开始前的预留或承付运力收取任何费用。
迁入期
在服务期开始时开始,我们的销售协议通常会规定一个灵活的搬入期。在此期间,客户有权使用其承诺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它们按实际使用的服务金额计费,但须遵守此类销售协议中规定的最低可计费金额。这种最低可结算金额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我们与有大规模承诺的主力客户的销售协议通常允许6至24个月的搬入期,而我们与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客户的销售协议通常允许3至12个月的搬入期。
合同续签和终止
我们的大部分销售协议规定在服务期结束时自动续签,但须遵守双方对续签条款的约定。
我们的许多销售协议给予客户在搬入期结束后提前终止的选择权,但须遵守一至六个月的通知期,并由客户支付特定的费用和罚款。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获得相当于最多12个月服务费的大量提前终止损害赔偿,此外还可以支付我们在此类提前终止之前已经提供的服务。如果我们未能履行签约服务,客户也可能终止销售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求客户通知我们他们的终止意向,并允许我们一段时间来纠正任何服务故障。
我们的流失率,我们定义为本季度终止或到期未续签的面积除以上一季度末使用的总面积,在2024年和2025年的平均流失率分别约为1.2%和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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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单
我们一般按月或按季度向客户开具欠款账单。我们按月确认收入,因为服务是在该期间提供的。由于我们正在拖欠账单,这导致在我们对我们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即可结算收入)的对价拥有无条件权利的时间与我们实际向客户开具账单的时间之间存在未开票的应收账款。一旦我们在每月或每季度的账期结束时发出票据,它就变成了一笔应收票据,然后我们收取现金付款。这是一个循环,在以长期合同为基础提供服务的企业中很常见,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并拖欠账单。我们的呆账和核销发生率非常低。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或收回我们的应收账款,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人民币1,830万元、人民币1,320万元和人民币1,880万元(约合27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和其他流动资产信用损失准备金。
客户满意度
我们努力提供高水平的客户服务、支持、满意度。我们定期与客户互动,接收他们的反馈并不断改进。2025年,我们聘请了第三方调研公司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此次调查采用配额抽样、电脑辅助电话访谈、网络调查和深度面对面访谈等方式。它覆盖了我们公司在一系列行业的业务用户。该调查收集了319家企业用户的反馈。客户满意度平均得分为9.76分(满分10分)。净发起人得分从2024年的91%提高到2025年的92.5%。
我们的供应商
我们的五家最大供应商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经营支出中占我们采购的比例低于70%,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支出中占我们采购的比例超过70%但低于80%;其中一家供应商占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采购的比例超过40%但低于50%,占我们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采购的比例超过50%但低于60%,2024年度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年度购买量分别超过60%但低于70%。
销售与市场营销
销售。我们的销售活动主要通过我们的直销队伍进行。我们将直销队伍分为四个地理区域,华北、华南、华东和西南。我们通过基于绩效的奖金激励我们的销售人员达到他们的年度目标。对于新客户,我们的销售周期通常从为特定区域或行业创建销售计划开始,然后在这些区域或行业中确定新客户。我们还收到供应商和其他关系的推荐,经常我们的声誉吸引客户到我们的服务,而无需任何定向销售努力。对于我们现有的客户,我们的销售团队专注于确定追加销售机会。
我们的许多客户协议都是通过竞争性招标过程赢得的。对于新客户,投标过程从评估潜在客户的要求开始。我们根据这些要求制定服务建议。我们代表多个部门的团队准备一份提案,以满足要求的服务范围和水平。我们协商协议和服务细节。
市场营销。为了支持我们的销售努力并积极推广我们的品牌,我们进行了广泛的营销计划。我们的营销策略包括积极的公共关系和正在进行的客户沟通计划。我们参加各种IT行业和金融服务行业会议和研讨会,以提高对数据中心服务价值的认识。我们还通过参加行业和政府研讨会以及行业标准制定机构,例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信息系统容灾委员会,来建立我们的品牌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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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技术和知识产权
我们采用模块化方法来开发、调试、装备和安装我们的数据中心设施。这种方法使我们能够满足客户在冗余、功率密度、冷却、机架配置和其他技术规格方面的一系列要求。模块化方法是一种创新的施工技术,旨在缩短开发时间并降低成本,正如领先的行业参与者所倡导的那样。此外,我们正在采用创新的预制技术,以进一步缩短开发周期,以满足越来越大规模的数据中心的要求。我们之所以能够开发这些创新方法,是因为建立并发展了我们自己的内部数据中心设计和建设项目管理能力,通过多年执行超大规模开发计划获得的经验,以及利用我们某些国际战略合作伙伴的专业知识。
我们使用几乎完全由内部开发的专有数据中心运营管理平台来运营我们的数据中心设施。它提供了对关键运营指标的实时监控,从而提高了数据中心管理流程的效率。此外,我们还自主开发了额外的运营增强工具和技术,包括机器人、人工智能和智能建筑。该系统是基于我们在客户服务和数据中心运营方面的专有技术开发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在中国大陆拥有已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46项、商标注册219项,在中国大陆境外拥有商标注册86项、在中国大陆拥有未决商标申请27项,在中国大陆境外拥有未决商标申请16项,其中包括“万国数据”“GDS”注册商标
和
,我们的身材商标。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大陆拥有164项专利授权和149项专利申请,在中国大陆以外拥有4项专利授权和3项专利申请,并已注册17个域名,其中包括广联达-services.com。
我们依靠版权、商标、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法、保密协议和其他措施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例如我们的专有存储和管理系统,我们已经为其注册了版权。我们还通过合同禁令促进保护,例如要求我们的员工签订适用于选定员工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中国大陆,并使用
,我们的图形商标,在我们的大多数服务。我们已在中国大陆注册了涵盖我们服务领域的几个类别的图形商标,我们计划在中国大陆注册某些额外类别的图形商标。我们还在覆盖我们服务领域的几个类别中注册了“GDS”、“万国数据”的纯文本作为商标,但是,第三方也在某些IT相关服务中将“GDS”、“万国数据”的纯文本作为商标注册。这是我们的信念,基于我们的工业经验,我们的业务不同于第三方注册其商标的服务。尽管如此,由于第三方商标注册的服务也与IT相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被视为与我们的服务相似,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会与我们持有相同的观点,即这种相似不会在市场上引起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要使用GDS的纯文本作为我们的商标,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探索获得这个商标的可能性,或者与第三方签订独家许可协议,这将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成本。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的第三方索赔。”
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没有受到季节性的重大影响。
保险
我们维护各种保单,以防范风险和突发事件。我们的保险范围达到我们认为合理的水平,并涵盖通常由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类型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投保的风险类型。我们的保险大致属于以下几类:建筑和安装、利润损失的业务中断、财产和伤亡、公共责任、网络安全责任、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雇主责任和商业雇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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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我们提供范围广泛的数据中心服务,因此,我们可能会与范围广泛的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商就我们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展开竞争。
我们的竞争基于我们的数据中心质量、运营记录和差异化的托管服务能力。
我们主要与其他运营商中立的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商竞争,包括:
| ● | 国内运营商中立数据中心服务商.我们与国内运营商中立的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商竞争,并在我们的一些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我们相信,就我们的运营记录和我们的能力而言,我们处于有利地位:在所有关键市场提供高性能数据中心服务;保持始终如一的高设施和服务质量;在所有关键市场继续扩大产能以适应不断增长的需求;并以独特的价值主张提供差异化的托管服务产品。 |
| ● | 国际运营商中立数据中心服务商.我们与国外运营商中立的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商的竞争程度较小。我们相信,我们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我们在中国大陆主要经济中心的更大容量和更广泛的市场存在、在中国市场的深厚运营知识和长期业绩记录,以及与电信运营商的长期合作关系。 |
我们还面临着来自国有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这三家运营商分别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香港)以及中国移动。这些运营商发展数据中心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促进相关电信网络服务的销售。在关键经济枢纽之外的地点,这三家运营商有时可能是唯一可用的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商。我们将自己与这些运营商区分开来,因为我们是运营商中立的,使我们的客户能够在我们的设施内根据成本和/或网络和应用需求与所有三家运营商连接。尽管我们与运营商竞争托管客户,但我们的客户也依赖运营商提供的连接。我们认为,我们与这些运营商也存在互惠互利的关系,因为我们的数据中心服务通常有助于运营商为其电信服务吸引更多客户。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我们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由我们认为适合于我们的业务运营的政策和程序组成。我们的内部控制系统是根据美国COSO委员会发布的COSO内部控制最新版本——集成框架(COSO框架)构建的。COSO框架是美国监管机构最广泛认可的模型,被美国上市公司广泛用于衡量组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时,我们遵守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C3 –公司治理准则。我们不断优化内部监控系统,以确保全面遵守所有监管和合规要求,同时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并提高透明度。我们的风险管理为企业的稳健经营提供了重要的构架。基于COSO框架,我们建立并实施了三级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
环境和运营可持续性倡议
我们于2025年7月发布了第五份年度ESG报告,其中我们解释了我们在2024年在履行ESG承诺方面取得的进展。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2024年ESG报告,该报告可通过我们新闻稿中的超链接访问,我们于2025年7月29日向SEC提供的6-K表格(文件编号001-37925)的附件 99.1。
我们计划在今年晚些时候发布我们的2025年ESG报告,该报告将描述我们2025年的ESG绩效和举措。以下是2025年ESG亮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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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2025年,我国运营相关用电60%左右来自可再生能源。我们使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直接从电网购买的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证书。我们自主研发的数据中心,在2020年后开始运营,IT电源利用率达到30%或更高,实现了平均PUE(电源使用效率)在1.23左右。通过各项碳减排措施,2025年碳排放减少超150万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自主研发的43个数据中心获得了国内和全球领先组织的认可和可持续发展相关认证。
社交。2025年,我们28.57%的中高层管理人员、34.48%的高层管理人员和18%的董事会成员为女性。每位员工每年的平均培训时数为32.7小时。全年员工流失率12.3%。
治理。2025年,我们100%的员工接受合规反腐培训。我们的员工100%接受了网络安全培训。
员工
我们的目标是为我们的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和透明的职业发展平台,所有员工都可以获得培训机会。我们采用“成长思维”,以3E(经验、曝光和教育)为主要发展方法论,为新员工、在职培训、内外部知识分享、正规专业培训、岗位相关认证等提供广泛的导向。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拥有约2,345名、2,276名和2,434名员工。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划分的员工人数:
数量 |
|
|
|||
|
员工 |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
|
托管服务 |
|
1,900 |
|
78.1 |
% |
托管服务 |
|
121 |
|
5.0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112 |
|
4.6 |
% |
管理、财务和行政 |
|
301 |
|
12.3 |
% |
合计 |
|
2,434 |
|
100.0 |
% |
要保持最高水平的服务,员工培训和认证对于确保我们的员工达到并超过行业要求至关重要。我们的许多工程员工都接受过全球公认的IT服务机构的培训和认证,例如IBM AS/400认证、CCIE安全认证资格、VMware VCP和CISP证书。
我们向大多数员工支付基本工资和基于绩效的奖金,并提供法律要求的福利和其他福利。此外,我们向我们的一些员工提供基于股份的薪酬,以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的股东更紧密地保持一致。我们相信,我们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在我们的行业内具有竞争力。我们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干扰我们运营的劳资纠纷,我们认为我们的员工关系良好。
我们还将某些业务外包,主要是现场安保、清洁和绿化服务,部分24/7值班业务以及IT和客户服务交付给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设施
我司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周海路999号森兰国际C座F4/F5 200137。我们还在苏州、北京、成都、深圳、广州和香港设有区域办事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办公室位于包括香港在内的中国各地总计约8,696平方米的租赁场所。我们从第三方租赁我们的办公场所。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不存在构成非物业活动一部分的单一物业权益的账面价值达到或超过本集团总资产15%的情况。根据《香港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书遵守条文)公告》第6(2)条,本文件获豁免遵守《公司(WUMP)条例》第342(1)(b)条有关《公司(WUMP)条例》附表3第34(2)段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就我们在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权益作出估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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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与我们的业务开展相关的法律诉讼、调查和索赔。
我司在美国加州中区地方法院提起的推定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该诉讼指控我们和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职员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和20(a)条。该诉讼称,我们公司提交的多份SEC文件中包含有关William Huang先生达成的某些融资交易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2023年12月18日提交了一份修正申诉。于2024年2月5日,我们提出动议,驳回经修订的投诉。原告于2024年3月4日对我们的驳回动议提出异议,我们于2024年3月18日提交了支持驳回动议的答复。我们和原告同意参加2024年4月19日的私下调解,结果达成和解并驳回诉讼。2024年6月17日,原告提出初步批准集体诉讼和解的动议。和解协议于2024年10月9日初步获得批准。2025年2月10日,法院听取了最终批准和解的动议,并初步批准,以待收到有关行政费用的进一步信息,法院最终于2025年6月13日批准了和解。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目前不是任何法律程序、调查或索赔的当事方,我们也不知道,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些法律程序、调查或索赔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以下是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重大法律法规或要求的摘要。
我们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被中国政府归类为增值税。中国现行法律、规章和条例限制从事电信相关业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包括提供增值税。因此,我们通过VIE及其子公司经营我们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每一家公司最终由中国公民拥有,其中某些公司持有与这些业务相关的许可证。由于中国互联网和电信行业的发展仍在不断发展,可能会不时通过新的法律法规,这将要求我们在现有的许可和许可之外获得额外的许可和许可,并解决不时出现的新问题。因此,适用于数据中心服务行业的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外商投资和外商独资企业有关规定
中国法人实体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受中国公司法管辖,该法由中国石油集团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于1994年7月1日生效,随后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2018年10月26日和2023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中国公司法一般管辖两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公司法》。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国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中国中外合资合营企业法》三部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现行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实施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暂行条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国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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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自然人、企业、其他组织或者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外国投资者取得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任何股份、股权、部分财产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中国对外商投资适用设立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行政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负面清单(2024年)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在规定期限内处置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投资前的状态;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2024年)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该投资者限期改正,并采取必要措施,满足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2024年)规定的,另按适用法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2月30日颁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将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上述投资信息及时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外国投资者提交首次报告时,应当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首次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经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重新报送或者更正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改正;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12月19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作出规定,包括受审查的投资类型、审查范围和程序等。将在发改委下设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即工作机制办公室,与商务部共同牵头。外国投资者或中国有关方面必须在(一)涉及国防安全的军工、军工配套等领域投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周边地区投资;(二)涉及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资源、重要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投资前,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安全审查,并取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当外国投资者(i)持有标的超过50%的股权,(ii)即使持有标的低于50%的股权,也拥有可对标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投票权,或(iii)对标的的经营决策、人力资源、会计和技术产生重大影响时,控制权即存在。
外国投资限制条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活动主要受《外商投资相关产业目录》或《目录》管辖,该目录由商务部和发改委颁布并不时修订。《目录》将行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未列入《目录》的行业通常被视为构成第四类“许可”类别并对外资开放,除非中国其他法规有具体限制。VATS等行业,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限制外商投资。
2024年9月6日,商务部、发改委颁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即负面清单(2024年),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负面清单(2024年)通过减少属于负面清单(2021年)的行业数量,扩大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范围。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在内的增值电信服务(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除外)的外资投资仍在负面清单(2024年)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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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11日发布并分别于2008年9月10日、2016年2月6日和2022年3月29日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必须采取中外合资经营的形式。条例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最终出资比例限制在50%或以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商务部与香港金融部门2003年6月29日订立的《中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商务部与澳门经济财政厅2003年10月17日订立的《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允许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形式在大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等五类特定增值税,且港澳服务供应商持有的最终出资比例限制在50%或以下。
2006年7月13日,工信部发布《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告》,即工信部通告,根据该通告,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电信服务业,必须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信部通告进一步要求:(i)中国境内电信业务企业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提供资源、办公场所和工作场所,支持外国投资者非法电信服务经营的设施或其他协助;(ii)增值电信业务企业或其股东必须直接拥有此类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的域名和商标;(iii)每个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必须拥有其批准的业务经营所需的设施,并在其许可证覆盖的区域维护此类设施;(iv)所有增值税服务提供商必须按照中国相关法规规定的标准维护网络和互联网安全。许可证持有人未按照工信部通告要求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的,工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有酌情权对该许可证持有人采取措施,包括吊销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21年6月29日,工信部颁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据此,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前审批,在VATS许可证发放过程中纳入相应的外商投资审查。
鉴于上述限制和要求,我们通过VIE及其子公司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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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对外资投向增值电信服务采取了相当严格的管理,但2024年4月10日,工信部发布增值税通告,宣布中国取消在北京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和上海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试验区)范围内提供的部分增值税(新开放增值税)的外资股比限制。新开放的增值税包括IDC、内容交付网络、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信息发布平台和信息传递服务(不含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互联网广播电视、互联网文化管理相关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增值税通告称,拟实施试点地区省级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向工信部提交试点实施方案。工信部将依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和安全保障体系专家评估核查、研究检查等工作。达到必要要求后,工信部将向符合条件的地区发出批复,予以办理。根据增值税通告,北京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和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先后发布了试点区域内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相关申请指南,即2024年11月26日《北京市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方案政策解读》、2024年11月25日《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服务指南》,关于2024年11月26日启动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流程和2024年11月2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网上申报指南的通知。按照该指引,在试点地区注册的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可以提交增值电信许可证申请。此类要求主要包括,除与境内企业申请增值电信许可证的要求相同的要求外,增值税通函规定的某些要求:(i)拟提供新开放增值税项下服务的经营实体应并入和服务设施(包括租赁、采购、等设施)必须置于同一试点区域;(二)经营主体不得在试点区域外购买、租用内容交付网络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三)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服务范围仅限于试点区域外,可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增值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基础电信企业的互联网接入设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规定
在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和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电信条例》是主要的准据法,规定了中国境内公司提供电信服务的一般框架。根据《电信条例》,电信服务提供商必须在开始运营之前获得运营许可证。电信条例将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税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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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目录作为《电信条例》附件印发,将电信服务分类为基础类或增值类。2015年12月28日修订的《电信目录》(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6日进一步修订),或2015年《电信目录》,将互联网数据中心、在线数据和交易处理、按需语音和图像通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网、消息存储和转发(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和在线传真服务)、呼叫中心、互联网接入和在线信息和数据搜索等归类为增值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在《2015年电信目录》中定义为:(i)使用相关基础设施,以便为客户的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如服务器提供房屋、维护、系统配置和管理服务的外包服务,(ii)提供设备的租赁,如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以及设备所在的存储空间,以及(iii)提供基础设施设施的连接线和带宽的租赁代理服务和其他应用服务。还有,互联网资源协同服务业务纳入《2015年电信目录》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定义,定义为“利用数据库中心建设的设备和资源,以随时随需接入、随时扩展和协调共享的方式,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2015年电信目录》将“固网国内数据传输服务”归类为基础电信业务,定义为“固网下有线模式的国内端到端数据传输业务,互联网数据传输业务除外”,将“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网服务”归类为增值电信业务,定义为“运营商自有或租用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方式为国内用户定制的互联网封闭用户群网业务”。
2009年3月1日,工信部颁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即原电信许可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电信许可办法规定了在中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所需的许可种类以及取得此类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在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方面,原电信许可办法区分了在单一省份开展业务的许可,由工信部省级对口部门发放,以及跨区域业务许可,由工信部发放。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经营者许可证需向工信部申请。经批准的电信服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规范开展业务。按照原电信许可办法,跨地区增值税许可证由工信部审批发放,期限五年。2017年7月3日,工信部发布《电信许可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原有的电信许可办法。这些变化主要包括:(i)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在线平台;(ii)允许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包括IDC许可证)授权一家公司从事相关电信业务的条款,该许可证持有人间接持有至少51%的股权;(iii)取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要求,改为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完成年度报告。
2012年11月30日,工信部发布《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相关业务市场准入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IDC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业务许可的申请要求和核查程序,并规定拟从事IDC或ISP业务的主体可自2012年12月1日起申请许可。
2013年5月6日,问答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网站发布。该问答虽然不是官方的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被市场视为反映工信部对VATS牌照申请态度的指引,尤其是对IDC服务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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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遵守上述限制及要求,除其他外,GDS北京已获得允许其在中国16个城市提供数据中心服务,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的跨区域增值电信许可证:北京、成都、上海、深圳、苏州、广州、张家口、廊坊、天津、惠州、乌兰察布、南通、武汉、重庆、韶关和甘孜。GDS上海已获得允许其在中国北京、成都、上海、深圳及苏州五个城市提供数据中心服务的跨区域增值电信牌照,而GDS苏州已获得允许其在中国45个城市提供数据中心服务的跨区域增值电信牌照,该等服务可分为三类:(i)数据中心服务(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包括北京、天津、张家口、廊坊、大连、牡丹江、上海、苏州、嘉兴、宜昌、广州、深圳、海口、重庆、成都、兰州、乌兰察布及韶关;(ii)不提供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的数据中心服务,包括常州、南通、盐城、金华、台州、孝感、武汉、珠海、肇庆、惠州及河源;及(iii)数据中心服务限于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包括太原、长春、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长沙、南宁、贵阳、昆明、拉萨、西安、西宁、银川及乌鲁木齐。
我们收到了工信部的批准,以扩大GDS北京的IDC许可证范围,并使GDS苏州的IDC许可证能够涵盖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固定网络国内数据传输服务和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网服务,其中包括使我们能够通过我们自己的网络向托管在我们所有数据中心的云和企业客户提供连接服务。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相关规定
2010年6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即《指引》,其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外包服务相关风险进行管理,从而使外包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实力、服务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才能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指引》开展的尽职调查,还应当对履行报告、配合、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指引》可能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2021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技术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的通知,即141号文。141号文对银行保险机构IT外包提出了全面要求,包括对IT外包治理、准入、监测评估、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根据这些办法,IT外包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将原来由自己经办的信息技术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者办理的活动。根据141号文,银保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保险机构对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商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的准入管理,并建立风险监测和核查机制。对于外包服务商,包括从事提供运维外包服务的,如物理环境数据中心(机房)运维外包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外包合同20个工作日前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会办公室提交报告,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会办公室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谈、监管问询或者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外包活动等措施,对于外包服务具有高风险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外包风险。外包服务商不得将物资服务分包给他人。银保监会要求,外包服务商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合同中,除其他事项外,明确规定外包服务商应遵守法律法规及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内部管理要求,接受银保监会进行的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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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地使用权和建设有关的条例
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简称MLR)颁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含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拟用于经营用途的物业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授予的)可以协议方式授予。由当地国土局与意向用户协商确定不低于相关政府批准的最低价格的土地费用,并订立批给合同。在签订土地使用权批给合同时,承授人须根据合同条款支付土地费,然后将合同提交给相关地方国土局,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签发。
拟授予的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方式授予该等土地使用权。再有,根据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途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
根据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暂行条例》,国家授予特定面积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后,除加以限制外,该土地使用权授予的当事人可以转让(期限不超过国家授予的期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出租、抵押该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由国家授予土地使用权所依据的合同所载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由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授出期限届满时,承授人可申请续期。经有关地方国土局批准后,须订立新合约续期,并须支付授予费。
根据MLR的前身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12月28日颁布、1996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条例》,凡经正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均受法律保护,土地登记由有关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实现。
根据中国石油集团于1994年7月5日颁布并于2007年8月30日、2009年8月27日和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不动产管理法》,该土地必须按照批给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开工期限进行开发。批给合同约定的开工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可以按照不超过土地使用权批给费用的20%的比例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可以无偿没收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开工所需的前期工作等原因推迟开工的除外。
与消防管制有关的规例
根据中国石油集团1998年4月29日颁布、2008年10月28日、2019年4月23日和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消防安全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4月1日颁布、2023年8月21日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馆(含规模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制造厂房建设)等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必须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防火设计审查,并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完成消防评估验收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施工主体须在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安全竣工验收手续。建设主体在该场所投入使用前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后未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仍投入使用的,将被处以(i)责令暂停项目建设、使用该等项目或经营相关业务,以及(ii)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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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备案与节能相关规定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公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8日,发改委公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2023年3月23日修订。根据该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涉及全国范围内主要生产力配置、战略性资源开发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等事项外,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按属地原则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法人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或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建设主体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中国各省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2025年7月17日,发改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本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建设主体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主体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产使用。此外,项目投运前应当进行节能验收。对分几期建设的项目,分期进行相应的节能验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通过节能审查的建设内容和能效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主体应当向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此外,本办法规定,碳排放评估结果应当纳入节能审查意见,项目节能报告应当包括(其中包括)项目的碳排放概况和拟采取的节能减碳措施。继这些措施之后,上海、北京、广东、四川、重庆、江苏、内蒙古等多个省市制定了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细则,强化事中事后备案监管。
关于新建或发展数据中心、改建或扩建现有数据中心的新规定、政策和规则出台。例如,
| ● | 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委办公室、工信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12月23日,据此,大型和特大型数据中心2025年PUE应在1.3或以下。 |
| ● | 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委办公室、工信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碳中和目标要求推动数据中心、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1年11月30日,据此,主管部门目标达到:1)新建大型、特大型数据中心平均PUE达到或低于1.3,国家枢纽此类数据中心2025年平均PUE进一步达到或低于1.25;2)PUE在1.5以上的数据中心进行升级改造;3)数据中心整体利用率明显提升,西部地区数据中心利用率由30%提高到50%以上。 |
| ● | 2022年2月28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重庆市CEI、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重庆市刚果民主共和国、重庆市生态与环境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召开重庆市严格能效约束促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据此,新建的大型和特大型数据中心的PUE应达到或低于1.3,现有数据中心的PUE目标是在2025年达到或低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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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2年5月7日,北京市经济技术研究院和北京市刚果民主共和国联合发布了《关于低能效数据中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据此,对能源强度或碳强度不降反升的地区,或年能耗2000吨及以上标准煤的数据中心投运满一年总体利用率低于50%的地区或个别项目,可暂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 ● | 2022年6月24日,上海CEI、上海市刚果民主共和国联合发布《中欧证关于促进上海市数据中心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据此,建设主体应当在取得能耗限额后两年内运营数据中心,否则,可由主管政府主管部门酌情收回能耗限额。The关于促进上海市数据中心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还规定,建设主体作出的股权结构、建设方案和节能措施等承诺,在数据中心投运后的规定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且建设主体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承诺导致严重不一致的,建设主体未来可能无法在上海申请新的项目。 |
| ● | 2022年8月22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与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信息通信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据此,新建的大型、特大型数据中心2025年PUE应在1.3或以下。 |
| ● | 2022年9月30日,重庆市CEI、重庆市刚果民主共和国、重庆市生态与环境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做好做实重庆市工业能效提升行动方案,据此,新建的大型、特大型数据中心2025年PUE应在1.25或以下。 |
| ● | 2022年12月2日,广东省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广东投资情报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关于加强数据中心布局建设的意见,据此:1)广东省内新建(位于国家枢纽数据中心集群的数据中心除外)的数据中心平均PUE应达到或低于1.3;2)国家枢纽数据中心集群内新建和位于数据中心的数据中心平均PUE应达到或低于1.25;3)现有数据中心技术升级后的PUE应以达到或低于1.5为目标;4)广东省内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应以达到80%为目标。 |
| ● | 2023年7月3日,北京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做好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其中包括):1)可再生能源使用计划纳入节能报告,逐步提高新建数据中心的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可通过可再生电力交易、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等方式实现。数据中心上一年度可再生能源使用水平,应当根据其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按照北京市刚果民主共和国2023年3月3日公布的《数据中心年度Renewable能源利用水平核查评估技术指南(试行)》核定;2)新建、扩建数据中心,年能源消费量低于1万吨标准煤的,该等数据中心的PUE应分别等于或低于1.3、1.25、1.2和1.15,低于2万吨标准煤但不低于1万吨标准煤、低于3万吨标准煤但不低于2万吨标准煤、不低于3万吨标准煤(能源当量);3)节能审查意见出具后两年内数据中心利用率低于80%的,办理变更手续;4)PUE大于1.4的数据中心适用差别电价。 |
| ● | 2023年9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召开关于印发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据此在新型基础设施中加强节能降碳。对PUE在1.4以上的数据中心进行升级更换,新建的数据中心PUE在1.25或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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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4年4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召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大型装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据此推进数据中心绿色低碳改造。提高项目能效准入门槛,新建数据中心PUE在1.25及以下。加快现有数据中心升级改造,将小型、低效、高耗能和“落后小散”的数据中心纳入限制淘汰产业目录。加大高效冷却技术和新能源推广应用力度,力争改造后PUE不超过1.4,实现年节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 |
| ● | 2024年4月24日,北京市企业信息技术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一关于印发北京市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据此,到2027年底,所有现有数据中心的PUE均应处于或低于1.35。鼓励存量数据中心在不增加能源消耗总量的情况下升级改造为智能计算中心,或采用液冷、模块化电源、模块化数据机房等高效系统设计,降低PUE、CUE指标,对不能完成节能改造、未能改造为智能计算中心的,引导搬迁、关停、退出。 |
| ● | 2024年5月31日,上海CEI、上海市刚果民主共和国、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办事处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扩大创新产品应用专项行动的通知,据此,新建数据中心PUE应在1.25或以下。“陈旧、小、散”数据中心纳入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升级后此类数据中心PUE以1.4或以下为目标。 |
| ● | 2024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了一关于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据此,到2025年底,全国数据中心布局更加合理,总体利用率不低于60%。平均PUE降至1.5以下,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年均提升10%,单位算力平均能碳效率显著提升;在现有数据中心建成运营满一年且总体利用率不足50%的城市区域,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新的数据中心集群或大型特大型数据中心项目;到2025年底,新建、改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PUE降至1.25以下,国家枢纽数据中心项目PUE不高于1.2。 |
| ● | 2024年7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召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据此,逐步改造或淘汰PUE高于1.4的数据中心,新建数据中心PUE达到或低于1.25。 |
| ● | 2025年1月9日,上海CEI发布《中国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证券日报》、上海市智能计算中心建设指南(2025年版),其中规定,中环线以内区域禁止新建智能计算中心,中环线与外环线之间区域严格限制。新建智能计算中心,基线PUE严格控制在1.25以内,而综合PUE的接入值和先进值分别不超过1.22和1.18。 |
| ● | 2025年4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江苏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按照这一规划,将着力加强数据中心智慧能源管理,开展能耗监测、分析、负荷预测等工作。将推动算力与绿电融合,支持采用新型电力系统模式。新建数据中心审批标准也将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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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于2022年12月22日公布了《工业节能监管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工业节能监管部门对数据中心节能相关事项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不遵守本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予以处罚。地方当局也对节能监管提出了多种要求。例如,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企业所得税部门联合其他主管部门于2024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据此,加强大型数据中心节能在线监测。
可再生能源消纳与结算新规、政策、细则出台。例如,
| ● | 2022年8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颁布《关于做好关于进一步有效开展不将新增Renewable能源消费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或1258号文,据此,加强可再生能源跨省交易、消纳和结算数据的统计核算,可再生能源证书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的凭证,可在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大力推进该平台的设立。 |
| ● | 2024年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进一步颁布《关于做好关于加强Renewable能源证书与节能减排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据此,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实现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所得电量纳入节能评价考核指标计算并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证书交易范围。 |
| ● | 2024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统计局颁布《关于做好关于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其中规定,到2025年底,初步形成算力、电量双向协调机制,国家枢纽新建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电力比例超过80%。 |
| ● | 2024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数据局颁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Renewable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规定逐年推动新建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稳步提升。 |
| ● | 2025年3月6日,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国家数据局、国家能源局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Renewable能源权证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据此,加快提高包括数据中心等在内的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目标是到2030年达到不低于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总责任权重平均水平,国家枢纽区新建数据中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在80%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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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5年11月28日,国家能源局颁布了《中国国家能源Renewable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细则(试行),对中国境内可再生能源项目所发电力对应的绿电证书的颁发、转让、注销、相关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
燃煤发电、Renewable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相关规定
2019年10月21日,发改委颁布《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有序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并相应建立市场化上网电价机制。
2021年10月11日,发改委进一步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或《通知》,重提“放开两头”目标,即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放开用户侧销售。在发电侧,根据《通知》,燃煤发电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建立市场化电价机制。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幅度由现行上浮不超过10%、原则上下浮不超过15%扩大为原则上下浮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价格不受上浮20%限制。在用电侧,《通知》鼓励所有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市场价格购电。同时,通知明确,对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通过市场化方式制定代理购电价格。
2022年12月23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网企业购电代理的通知。按照这样的规定,缩小电网企业作为购电代理的范围,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进入电力市场。地方当局也颁布了各种要求。例如,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2025年电力市场交易方案和绿色电力交易方案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原则上所有实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应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2024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提出目标完善定价政策、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和研究完善储能定价机制。并规定,严禁高耗能行业给予电价优惠,综合考虑能耗和环境绩效水平,完善适用于高耗能行业的阶梯电价制度。
2025年1月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指出,深入推进煤电容量定价机制优化,在电力现货市场已发展的地区,鼓励用户积极参与系统调节,以报价量价方式参与市场;在电力现货市场未发展的地区,开展分时段交易,有效引导用户降低高峰需求、填谷需求。
2025年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据此,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在内的新能源项目产生的所有上网电量,原则上应以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上网电价进入电力市场,并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订立多年期购电协议,提前管理市场风险,形成稳定的供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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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9日,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颁布《关于完善定价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地消纳的通知》。根据本通知,项目应按容量(或需求量)缴纳输配费。年自发自用新能源电量占总可利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开工项目,这一门槛不低于35%。
有关信息安全和用户信息保密的规定
中国的互联网活动受中国政府监管和限制,并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并于2009年8月27日修订的《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受到处罚。
公安部或公安部已颁布措施,禁止以泄露政府机密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公安部及其地方对口单位有权监督检查国内网站落实措施。违反本办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被吊销许可证、关闭网站。
2007年6月22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将信息系统分为五类,要求二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者自其安全保护等级确定之日起30日内或自运行之日起向所在地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用户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进行监管。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分别于2011年1月8日和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2005年12月13日颁布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条例》和工信部2013年7月16日颁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保护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提出了严格要求,并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持足够的系统,保护此类信息的安全。收集的个人信息必须仅用于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相关联。此外,工信部于2011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规范规则》也通过以下方式保护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i)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收集、披露或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ii)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保护其用户的个人信息。
根据《中国民法典》,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必要时合法获取他人的该等个人信息,并确保该等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或者非法购买、出售、提供、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中国石油集团于2021年8月20日颁布并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即PIPL,对个人信息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PIPL要求,除其他外,(i)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并应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ii)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必要的最小范围,以实现处理目的,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PIPL还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即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极易对自然人尊严造成损害或严重损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特征特征信息、金融账户、个人位置追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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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由中国石油集团批准,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适用于中国境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若干规则和要求。《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一定的网络安全保护相关职能,通过采取法律法规要求的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保障网络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此外,《网络安全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运营者提出了一定要求,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存储在中国境内收集制作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并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履行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或CAC、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国家电信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局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除其他外,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网络平台运营者进行数据处理,其中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除上述强制赋予相关经营者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义务的情形外,《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认为某些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报CAC批准,即使该情形下经营者不存在网络安全审查报告义务,也应当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详细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以及境外列名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数据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控制和恶意使用的风险。其中许多立法相对较新,其下的某些概念仍有待监管机构的解释。例如,《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从事数据处理的经营者持有用户个人信息超过一百万条并寻求登上的,应当向CAC下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备案,“登上”“持有”的概念尚不明确。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定义为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以及一旦对其造成损害、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侵入、干扰、破坏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非法活动,不得危害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还规定,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其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负全责。此外,各重要行业和部门的相关管理部门或保护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各自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确定所在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的认定结果,由保护部门告知相关运营人,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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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7日,CAC颁布了《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数据处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地方省级网信管理局向国家网信管理局提出申请:(i)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i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过百万人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iii)自上一年1月1日以来累计提供个人信息超10万人或个人敏感信息超1万人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或(iv)国家网信办要求申请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的情形。中国政府当局在解释和执行安全评估措施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我们是否输出了根据该措施定义的“重要数据”,因此我们是否可能受到安全评估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新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制定以及那些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保证这些规定是否将适用于我们。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颁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是指自主确定网络数据处理目的和方式的个人或组织。根据《网络数据安全条例》,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分类保护网络安全的基础上,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和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数据不被伪造、销毁、泄露或非法获取、使用,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防范针对和使用网络数据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其处理的网络数据安全承担首要责任。此外,为国家机关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参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服务。
2025年1月13日,工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安全保护的通知》,其中规定,“IDC”作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应当明确安全责任接口(包括根据客户合同、第三方服务商合同等项下的合作模式和内容,明确各签约方的保护责任和义务),加强组织建设和组织保障,增强客户管理,强化客户数据安全保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安全防护服务能力,保障机房设施安全,妥善管理设备供应链,保障数据存储和计算安全,保障数据传输安全,加强重点服务安全管理等。与此通知一同印发的还有《互联网数据中心客户数据保护实施指南》,为IDC推进客户数据保护工作提供指导。
人工智能相关法规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正在推动对数字基础设施的需求爆发,这些基础设施提供了可扩展的存储机制,例如云存储,并适应了人工智能技术不可或缺的大数据需求。顺应这样的趋势,为了满足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演进所推动的数据和算力需求,法规、政策和规则纷纷出台。例如,
| ● | 2022年7月29日,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National Health委员会联合发布《中国人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据此,着力鼓励算力平台、共性技术平台、行业实训数据集、仿真实训平台等人工智能基础设施资源开放共享,为人工智能企业创新场景提供算力和算法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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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3年10月8日,工信部、中央网信委办公室、教育部、National Health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据此,为适应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业务需求,应重点在中国西部算力枢纽和人工智能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智能算力中心,合理提高智能算力比重。 |
| ● | 2023年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委办公室、工信部、国家能源局颁布了《关于做好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信息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深入实施东西向计算资源转移工程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的实施意见。,据此,显著提高通用算力资源利用率,提高人工智能等领域智能算力适配水平,增强计算密集型、数据密集型业务算力支撑能力。 |
| ● | 2024年6月5日,工信部、中央网信委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立指南(2024版)的通知,据此,算力中心标准规范了人工智能大规模计算集群、新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基础网络通信、算力网络和数据存储等基础设施的技术要求和考核办法。 |
| ● | 2024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了一关于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据此,加强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主要生产力布局,在指导智能计算中心标准建设、促进集聚效应产生等方面,兼顾数据中心所需的新能源、新水和资源保障能力。 |
| ● | 2025年8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快超大规模智能计算集群技术突破和工程落地;优化智能计算资源全国布局;完善全国一体化计算网络;充分发挥国家“东数西算”枢纽作用;增强算力、数据、电力、网络资源协同。 |
| ● | 2025年9月4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关于推动“人工智能+”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针对人工智能计算带来的能耗挑战,呼吁加快突破人工智能绿色低碳技术,鼓励应用数据中心液冷技术、余热回收、集中式备用电源解决方案等高效综合能源利用技术。 |
同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自2021年底以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专门颁布了若干法律,对与生成式AI技术密切相关的算法推荐和深度合成技术进行规范。例如,2021年12月31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据此,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包括履行算法安全责任,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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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5日,CAC、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这些规定不仅强调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还规定深度合成服务的技术支持方除其他外,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训练数据安全,并定期对合成算法生成机制进行审查、评估、验证。
2023年7月10日,CAC、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颁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除了规定生成型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外,该规定还规定,要努力带动生成型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发展,促进算法资源协同共享,提高算法资源使用效率。
2025年3月7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人工智能生成或合成内容标签办法的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据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对人工智能生成或合成的内容添加显性或隐性标签。
与租赁有关的条例
根据中国民法典,如果租赁协议的期限超过六个月,则应采用书面形式,任何租赁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内,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更,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经业主同意,且业主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仍然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承租人可以转租租赁物。业主根据租赁协议出售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出售前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住房。承租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按时缴纳租金。在无合理原因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房东可以要求租客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否则房东可以解除租约。如租户未经业主同意转租物业,或因其使用物业不符合租赁协议约定的用途而导致租赁物业遭受损失,或在业主要求的合理期限后拖欠租金付款,或发生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业主终止租赁协议的其他情况,或其他情况,如业主希望在租赁期满前终止租赁,则业主有权终止租赁协议,须事先征得租户同意。
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要求房东和租客订立的租赁合同一般应有具体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在订立后30日内向市、县级有关建设或物业主管部门登记。租赁合同展期、终止或者登记的项目发生变更的,要求业主、承租人在展期、终止或者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有关建设、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延期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知识产权相关法规
国务院和国家版权局(NCAC)颁布了有关中国软件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规定,软件所有权人、被许可人和受让方可以向NCAC或者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登记其在软件方面的权利,并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尽管根据中国法律,此类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鼓励软件所有者、被许可人和受让人通过注册程序,以享受对已注册软件权利提供的更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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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于1982年发布并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及其2002年发布并于2014年修订的实施细则,对注册商标进行了保护。根据《中国商标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前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商标局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并给予注册商标十年的保护期。
2017年8月24日,工信部以《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取代2004年11月5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工信部负责中国域名的统筹管理。中国境内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后注册”。域名申请人在申请程序完成后即成为域名持有人。
1984年3月12日,中国石油集团颁布《专利法》,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修订。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公布《专利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02年12月28日、2010年1月9日和2023年12月11日修订。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中国境内的专利。中国专利制度以“先申请”原则为前提,即同一发明的不止一个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先向提出申请的人授予专利。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专利在发明的情况下有效期为20年,在实用新型的情况下有效期为十年,在外观设计的情况下有效期为15年。第三方用户必须获得专利所有人的同意或适当许可才能使用该专利。
与就业有关的条例
2007年6月29日,中国石油集团通过《劳动合同法》,即《拼箱》,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并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拼箱公司要求雇主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限制使用临时工,旨在给予员工长期的工作保障。
根据拼箱规定,在拼箱实施前合法订立并自实施之日起延续的雇佣合同将继续履行。拼箱实施前已建立雇佣关系但未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需在拼箱实施后1个月内订立合同。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国石油集团颁布的《社会保险法》、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10年12月20日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颁布的《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8年12月1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工作人员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公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在中国境内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伤害保险。
根据国务院1999年4月3日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基金。企业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为职工少缴资金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主管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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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兑换和股利分配相关规定
外币兑换
中国境内外汇兑换的主要规章是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1997年1月14日和2008年8月1日(2008年8月5日起施行)进行了修订。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对经常账户项目,包括与货物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和其他经常兑换交易,不限制国际支付和转账,但对资本账户项目,如直接投资、贷款、资本转移和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并在外管局进行事先登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0日颁布的《结售汇付汇管理细则》,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购买或者汇出外币进行经常项目往来结算,无需外管局批准。资本项目下的外币交易仍然受到限制,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其他相关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
此外,外管局2008年8月29日发布的外管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或142号文,通过限制兑换后的人民币的使用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进行了规范。142号文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只能用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用途,不得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但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外管局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计价资本折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改变此类人民币的用途,尚未使用此类贷款收益的,不得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任何违反142号文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厉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
2012年11月19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根据外管局2019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废止和废止外汇管理五项规范性文件和七项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或《关于废止和废止的通知》,对现行外汇程序进行了实质性修订和简化,并部分失效。根据该通知,开立设立前费用账户、外汇资金账户和担保账户等各类特殊目的外汇账户、境外投资者将人民币收益再投资于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汇出外汇利润和红利等不再需要外管局审批或核查,同一主体可在不同省份开立多个资金账户,这在此前是不可能的。此外,外管局于2013年5月颁布了《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或《21号文》,其中明确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管理以登记方式进行,银行根据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与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有关的外汇业务。21号文根据《关于废止和失效的通知》部分失效。
2014年7月,外管局决定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以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业务和资本运作,并于2014年7月4日发布《关于开展部分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结算管理模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或36号文(已于2014年8月4日起施行)。本通告暂停在若干领域适用142号文,并允许在该等领域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注册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本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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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即19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部分监管要求进行了一定调整,取消了142号文的部分外汇限制,废止了142号文和36号文。不过,19号文继续规定,除其他外,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将其外汇资本金折算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提供委托贷款或偿还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19号文根据《关于废止和失效的通知》部分失效。
2016年6月9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或16号文,同日起施行,并经外管局2023年12月4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的通知》部分修正。相较于19号文,16号文不仅规定,除外汇资本金外,境外上市汇出的外债资金和收益也应实行酌情结汇,还取消了限制,即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资本金及结汇所得的相应人民币资本金不得用于偿还企业间借款(含第三方垫款)或偿还转借给第三方的人民币银行贷款。
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知》或《3号文》,对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利润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i)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应核对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正本;(ii)境内主体在汇出任何利润前应持有收益以核算以前年度的亏损。此外,根据3号文,境内实体应对其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在完成与任何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手续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颁布《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通知》,即28号文,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的通知》对其进行了部分修订。28号文原则上,除其他外,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只要股权投资真实、不违反适用法律、符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24年)。
2020年4月10日,外管局发布《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即8号文。根据8号文,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注册资本、外债和境外上市融资进行境内支付,无需事先为银行提供每一笔此类资金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条件是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真实,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资本项下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有关银行可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抽查,在这种情况下,可要求提供有关此类资金真实性的某些证据材料。
外管局37号文
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此前外管局于2005年10月21日公布的俗称75号文的通告。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为境外投融资目的,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中国个人出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在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能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并且该特殊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大陆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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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设立或控制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13号文根据《关于废止和失效的通知》部分失效。
购股权规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2月25日发布的《个人外汇管制管理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公民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购股权计划所涉及的所有外汇事项均需获得外管局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的批准。根据外管局37号文,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居民,可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关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申请。此外,根据外管局于2012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股票期权规则》,根据股份激励计划获得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中国居民须(i)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ii)保留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该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或中国大陆子公司选定的其他合格机构,代表参与者就股份激励计划办理外管局登记等手续,及(iii)聘请境外机构处理其行使购股权、买卖股份或权益及资金划转等事宜。
股息分配
规范外商独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国公司法》、《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和《关于实施2019年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根据本条例,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中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按中国会计准则规定的税后利润的10%计入一般公积,直至其累计公积金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但是,这些储备资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外债
2023年1月5日,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登记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规定企业借用外债必须办理外债审查登记手续,并报告、披露相关信息。企业必须完成审查登记,取得国家发改委审查登记证明,方可合法借用外债。此外,企业要在每年1月底、7月底向发改委报送外债使用情况、偿还情况、计划安排和主要经营指标等信息。由于这一规定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与税务有关的条例
企业所得税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根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实体一般适用30%的国家和3%的地方企业所得税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中国税务机关颁布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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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分别于2017年2月和2018年12月修订,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即《实施细则》,分别于2019年4月和2024年12月修订,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i)将企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33%降至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的统一税率25%,并取消了给予外国投资者的许多税收优惠政策,(ii)允许公司继续享受其现有的税收优惠,但须遵守某些过渡性淘汰规则,以及(iii)引入新的税收优惠,但须遵守各种资格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须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进一步界定了“事实管理主体”一词,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主体。如果根据中国境外管辖法律组建的企业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则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首先,将对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其次,将对其支付给非中国企业股东的股息以及非中国企业股东转让其股份所得收益征收10%的预扣税。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经营所得、应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1991年股息红利,免征中国企业所得税。然而,这类豁免被《企业所得税法》撤销,2008年1月1日之后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其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应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法域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了优惠的预扣税安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月29日发布、2008年2月29日补充修订并于2023年5月26日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商降低股息、利率的通知》,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就所得款项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该安排于2006年12月8日生效,适用于自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所得的收入,香港2007年度及中国自200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年度,如香港企业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并在紧接派发股息前的12个月期间内始终持有该特定中国大陆子公司至少25%的股权,则该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此外,根据STA于2018年2月3日发布并于2018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告》,在确定申请人在税务条约中与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税务处理方面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其十二个月内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以及作为税收协定对应方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不征税、给予相关收入免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将被考虑在内。这些因素将根据每个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该通知进一步规定,拟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申请人,应根据STA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议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向相关税务局提交相关文件。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公布、2017年11月19日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事服务业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须按提供服务业产生的收入的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但提供的服务与技术开发、转让有关的,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该等营业税。
2011年11月,财政部、STA颁布征收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方案。2016年3月,财政部、广电总局进一步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试点方案和有关通知,以增值税即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在全国全面推开。与营业税不同,允许纳税人对应税采购支付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提供的现代服务应征收的销项增值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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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于2024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或《增值税法》,以及国务院于2025年12月25日颁布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进口货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般都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征收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电信服务中,提供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等基础电信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电信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此外,根据财政部和STA关于出口交易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向境外实体提供的电信服务,如果在中国境外完全消费,则被视为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条件的跨境销售服务,因此可能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口增值税免税条件。
并购及海外上市相关规定
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要求(i)中国实体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载体或SPV之前获得商务部批准,前提是他们打算利用SPV以SPV新发行的份额或股份互换的代价收购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通过将SPV在境外市场上市的方式将其在中国公司的股权在境外上市;(ii)SPV在以股份互换方式收购中国实体或中国个人在中国公司中持有的股权之前获得商务部的批准;(iii)SPV在境外上市之前获得证监会的批准。
此外,《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或《NSR办法》于2020年12月19日由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除其他外,NSR办法具体规定了有关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规定,包括应予审查的投资类型、审查范围和程序。根据NSR办法,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或NSR管理局受权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所有外国对国防相关部门的投资以及导致外国投资者获得中国标的在某些其他重要部门(包括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技术及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控制权的投资均需接受国家安全审查,而对于这些重要部门的确切覆盖范围没有进一步的指导意见,也没有对“控制权”的明确定义,并且NSR管理局在实践中拥有非常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解释和确定。为规范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境外证券发行上市活动,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备案新规。根据备案新规,中国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将适用备案监管制度,指以境外实体名义在境外市场进行的证券发行和上市,但基于在境内经营其主要业务的境内公司的基础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利。根据备案新规,如果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发行上市将被视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收入、利润总额、中国经营实体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账目及任何指标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相应数据的50%以上;(ii)经营活动的主要部分在中国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或负责业务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有住所。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的,应当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不过,上市公司在涉及后续融资活动等需要备案的事项之前,不需要立即申请备案。根据新颁布的备案新规,对于寻求以合同约定方式发行上市的企业,证监会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意见,在适当满足合规要求的情况下,核准其发行上市备案。此外,可能会引入新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以施加额外的要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公司结构和VIE协议提出额外的挑战。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完成我们进一步发售的相关备案程序,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延迟或限制将此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会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情况可能变得对我们来说是可取的,在所发售的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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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C-REITs相关的法规
中国基础设施REITs监管框架已从试点发展为资产范围逐步扩大的更加常态化的市场制度。2020年4月,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REITs相关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监许可〔 2020 〕 40号),启动试点,在国内建立公募基础设施REITs“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架构。IDC被纳入REITs发行试点合格资产范围。继试点启动后,中国当局通过后续规则和政策引导,逐步拓宽了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范围。例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投资〔 2021 〕 958号)将试点范围扩大至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清洁能源水利设施等领域。
2024年7月,发改委进一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基础设施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委投资〔 2024 〕 1014号),规范和简化了项目申报和推介流程,标志着C-REITs市场进入常态化发行阶段。
在这一制度正常化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于2025年12月发布了REIT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进一步拓宽了符合条件的资产范围,包括(其中包括)某些商业物业、消费基础设施、养老设施和城市更新项目,同时也扩大了可能包括酒店相关资产的情况。
将数据中心作为底层资产注入C-REIT涉及一个严格的两阶段监管审查过程。最初,未划入央企的项目发起机构,必须同时取得省级发改委和发改委的“无异议函”。本次审查主要评估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资产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投资管理的遵守情况、回收收益的使用适当性等相关要求。对于IDC项目,发改委和地方对口单位在最低运营历史、占用要求和PUE门槛等方面执行严格指导,确保与国家IDC发展政策保持一致。根据发改委的建议,REIT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中国证监会和相关证券交易所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的注册程序,这涉及对法律结构、商业安排、资产估值、资产管理和运营、基金管理、披露充分性等方面的全面审查。对于注入扩张性资产(后续发行),C-REITs通常必须在提交收购新的基础资产进行扩张的申请之前已上市至少6个月,并且目标资产必须经过类似的发改委和证监会审核流程,以确保其符合公开上市所要求的质量和运营稳定性的标准化标准。
香港规例
虽然包括外国实体在内的公司在香港开发和运营数据中心不需要特定的监管批准,但我们的业务运营受香港政府颁布的各种法规和规则的约束。以下是目前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香港法律法规的简要概述。
本节并不旨在全面总结与我们经营所在行业有关的所有现行和拟议的法规和立法。
城市规划、数据中心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公司不会面临土地和建筑物的购买和所有权限制。根据香港城市规划条例(香港法例第131章)或TPO,香港的土地根据分区计划大纲或OZP划作不同用途。数据中心可能仅在OZP下的某些区域运营,包括划为“商业”、“工业”等区域。城市规划委员会也可能会对某些其他区域给予许可,包括划为“综合发展区”的区域用作数据中心。
除根据《TPO》订立的城镇规划限制外,香港任何特定地块的使用亦须受规管该物业所在地段的土地租约所规限,并载有对土地使用的限制及由(其中包括)地政总署或陆发署维持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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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开发和运营数据中心的公司可能会通过直接从香港政府获得土地或通过申请修改租约或豁免租约限制的方式转换现有土地和物业来获取潜在的土地供应,这是香港政府提供优惠措施以促进数据中心开发的举措的一部分。
国土安全部于2016年公布的第3/2012号、第3/2012A号及第3/2012B号实务说明或PN,引入措施,激励有关土地拥有人申请租赁变更或土地交换,以发展工业地段以供高阶数据中心使用。根据PN,有关业主或发展商可提交发展工业地皮的申请,以供高级数据中心使用,最高可达或低于有关法定城镇图则所容许的最大容许发展强度,或如法定城镇图则未指明最大容许发展强度,则可提交《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或《管理局》。LandsD将评估业主应支付的土地溢价,该金额将“相当于当前租赁条件下的土地价值与其在拟议修改租赁条件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此外,LandsD处理申请也需要支付行政费用。
此外,位于OZP项下某些区域的工业楼宇的PN许可证拥有人申请豁免,以零豁免费用更改工业楼宇的该等部分(s)作为数据中心的用途,前提是在提交该申请之日,该工业楼宇的年龄不少于15年。授予这类豁免须遵守(其中包括)若干重要条款(例如遵守《海外经营条例》。
与建筑设计和使用有关的法律法规
机电工程署辖下的《楼宇能源效率条例》(香港法例第610章)规管数据中心所使用的机电装置的效率,包括冷却设备及备用发电机。
《建筑物(规划)规例》(香港法例第123F章)订明有关建筑物发展强度的规定及管制,包括用作数据中心的建筑物,屋宇署已发出多项实务说明,颁布有关可持续建筑设计的指引、有关计算建筑物总楼面面积的政策,以及有关(其中包括)数据中心的建筑物能源效益。
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
在香港开展业务的公司须受《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规定的利得税制度(IRO)规限。IRO是一项旨在对香港的财产、收益和利润征税的条例。IRO规定,除其他外,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企业、受托人和法人团体,须就在香港产生或源自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所有利润(不包括出售资本资产的利润)课税。
于2025年12月31日,法团的标准利得税税率为最高可达2,000,000港元的应课税利润的8.25%;以及超过2,000,000港元的任何部分的应课税利润的16.5%。IRO还包含与(其中包括)允许的支出和费用扣除、损失抵消和折旧准备金有关的规定。
有关保护个人资料的法律法规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或PDPO规定,数据使用者有法定责任遵守PDPO附表1所载的六项数据保护原则或数据保护原则的规定。PDPO规定,数据用户不得做出违反数据保护原则的行为或从事实践,除非该行为或实践(视情况而定)是PDPO要求或允许的。
六项数据保护原则分别是:
| ● | 原则1 –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和方式; |
| ● | 原则2 –个人数据保留的准确性和持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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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则3 –使用个人资料; |
| ● | 原则4 –个人资料的安全; |
| ● | 原则5 –一般可得的资料;及 |
| ● | 原则6 –访问个人数据。 |
不遵守数据保护原则可能会导致向个人数据隐私专员或隐私专员提出投诉。私隐专员可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以指示数据使用者补救违反及/或煽动检控行动。数据用户违反执行通知书,构成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罚款和监禁。
PDPO还赋予数据主体某些权利,其中包括:
| ● | 被数据使用人告知数据使用人是否持有个人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的权利; |
| ● | 资料使用者持有该等资料的,须获提供该等资料的副本;及 |
| ● | 有权要求更正他们认为不准确的任何数据。 |
PDPO将包括但不限于在直接营销活动中滥用或不当使用个人数据、不遵守数据访问请求以及未经相关数据用户同意擅自披露获得的个人数据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个人因与个人资料有关的PDPO被违反而遭受损害,包括受到伤害的感情,可向有关数据使用者寻求赔偿。
关于跨境数据转移,截至2022年12月31日,PDPO并未限制个人数据在香港境外的转移(虽然PDPO第33条列出了对跨境个人数据转移的某些限制,但该条并未生效)。2014年,隐私专员发布了关于跨境数据转移的指南,其中推荐了跨境数据转移方面的良好做法。这是自愿遵守的指南。
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有关规管香港雇佣事宜的法例包括:(i)《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ii)《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08章);(iii)《职业退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26章);(iv)《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v)《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及(vi)《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509章)。
根据上述立法,虽然没有具体要求雇佣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但雇主需要根据要求向雇员提供雇佣条款的细节。工资不应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并应在相关工资期结束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职工。雇主还要求就其责任购买足够的雇员赔偿保险,以赔偿雇员因雇用和在雇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伤害或事故。此外,要求所有雇主为所有雇员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在工作场所采取适当措施。违反相关立法,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或监禁,还会被雇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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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律法规
与数据中心有关的法律法规
租赁制度
根据澳门法律,根据1999年8月3日第39/99/m号法令批准的《澳门民法典》第969条及以下条款,出租数据中心物理空间的行为应被归类为“不动产租赁”。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i)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及(ii)确保承租人在其原始用途下享有租赁物,但不影响租赁协议中双方约定的不违背澳门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别条款。
澳门不动产租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须经签字公证。不具备上述强制形式即触发协议无效,除非任何一方出于恶意占便宜的目的,故意违反该规定。
而且,即使规定了一定期限,与不动产有关的租赁协议到期,仍需在到期前的一定期限内提前向对方送达终止通知。若未按时送达提前终止通知,租赁将按相同条款和条件自动续期,但如原租期超过一年,则将延长一年租期。
此外,如果租赁未持续三年(即使租赁期限少于三年),出租人无权在租赁期满时向承租人送达终止通知以终止租赁。
出租数据中心物理空间的业务不受澳门任何政府许可、许可或授权的约束。
与环境保护和污染有关的法律法规
适用于每一个个人和企业实体的澳门环境保护法法律制度的根本,是澳门基本法,1991年3月11日的第2/91/m号法律,或又称环境法的第2/91/m号法律,以及适用于澳门的相关领域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澳门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开展环境保护。”为与第2/91/m号法律及其他适用的国际公约一道实施本条,在自然遗产保护、空气、海洋和声音污染、环境卫生、化学货物等多个领域,以法律、法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多项环境立法。
作为第2/91/m号法规定的一般规则,任何违反环境立法的行为,将视不同的违法行为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罚款或刑事处罚,并且还可能被授予行政强制令以停止环境侵权。
根据第2/91/m号法律第8条第1款,每个人都有权享有适合基本健康和福祉的空气质量,无论是在公共场所、住宅区、工作场所还是其他地方。此外,第2/91/M号法上述条款第3款规定,任何活动可能影响空气质量的装置、机器或交通工具,必须在被禁止的处罚下,配备能够确保遵守法定排放限值的装置或其他手段。
在水质方面,根据第2/91/m号法第23条第1款,禁止在海洋管辖范围内排放任何可能以某种方式污染水、海滩、海岸线以及植物群和桑拿的物质、液体或固体残留物,例如石油产品或含有混合物的石油,或适用的国际协定或公约中规定的其他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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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澳门,经2004年8月16日第28/2004号行政条例批准,《公共场所一般规例》订明一般规则,即每项涉及固体废物的工作,均须安排及进行,以最大程度避免及减少对公众健康及环境损害的风险。根据上述公共场所通则,不得将排水或任何受污染的液体或气体释放到公共场所。
关于噪音污染,它受到2014年8月25日第8/2014号法律或又称“环境噪音防治法”的第8/2014号法律以及其2020年4月14日第96/2020号行政长官调度或第96/2020号行政长官调度的规定的限制,其中规定了这方面的适用声学标准,以取代2014年9月1日第248/2014号行政长官调度。根据第8/2014号法律,经其附属规则第96/2020号行政长官调度补充,当新的工业、商业或服务单位可能产生令人不安的噪音时,不允许安装和运营,也不允许扩大现有单位。
主管环保事务的监管机构是澳门环境保护局,该局针对与建筑工地有关的不同种类污染,例如翻新、拆除和噪音,颁布了若干环保指引。然而,警察当局在法律上也有权监督监管的遵守情况。
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澳门的劳动法律框架受2008年8月18日第7/2008号法律或第7/2008号法律规管,雇用非居民工人的制度受2009年10月27日第21/2009号法律或第21/2009号法律规管。
根据第7/2008号法第17条,雇用当地成年人不受书面形式的限制,可以通过口头合同进行。然而,根据澳门劳动法,定期雇用是一种基于企业临时需要的例外制度,受书面合同约束,其中必须明确临时需要的理由。
此外,雇员的薪酬必须以澳门法定货币,即澳门元支付。
根据第21/2009号法律,非居民在澳门工作,必须取得澳门劳工局颁发的有效工作许可证,并在澳门公安警察部队入境事务处登记为非居民雇员。
发放工作许可,须由雇主向澳门劳工局提出雇用外籍工人的理由,而非本地居民,同时提供证明文件(例如向澳门劳工局提出空缺登记,订立合约以证明庞大工程缺乏人手)。
如获批工作许可,澳门劳工局将列出工作许可的有效期限(任何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出相关工作许可的有效期限)及工作许可有效性的其他要求(例如确定工作地点、承诺雇用一定数量的本地工人)。违反有效性要求的,可以吊销相关工作许可。
税务问题
工业税
根据1977年12月31日第15/77/m号法律批准的《工业税条例》,所有从事任何商业或工业活动的实体均须缴纳工业税。
工业税每年按《工业税同一条例》所附活动总表所述活动的固定费率征收。然而,大部分须征收工业税的项目,是澳门政府近年通过各年度预算立法而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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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所得税
根据1978年9月9日第21/78/m号法律批准的《补充所得税条例》第4条,对纳税人的实际利润或估计利润征收的商业或工业活动中的补充所得税,应视为利润税。
补足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A类或B类。
A组纳税人是指那些实体(i)资本不少于一百万澳门元(MOP1,000,000.00);或(ii)连续三年平均应课税利润超过五十万澳门元(MOP500,000.00);或(iii)要求以申报方式从B组变更为A组。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纳税人均属于B组。
就A组纳税人而言,补充所得税乃根据其实际利润进行评估,而A组各纳税人连同澳门持牌会计师须于每年4月至6月内向澳门金融局提交以下文件:
| ● | 给定税表下的收入申报; |
| ● | 批准决算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
| ● | 按照会计正式计划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副本; |
| ● | 由于调整和试算表导致的工作表; |
| ● | 给定税表下的折旧明细表; |
| ● | 给定税表下准备金的使用情况; |
| ● | 坏账的证明文件;以及 |
| ● | 与存货价值有关的技术报告和估价标准、一般行政费用和确定应税利润的其他必要信息。 |
乙类纳税人无须聘请任何持牌会计师,亦无须提交甲类纳税人报税须提交的前述强制性文件。不过,乙类纳税人仍须于每年2月至3月内报告其盈利或亏损情况。澳门金融局应根据纳税人实践的行业类型和业绩以及同一主管部门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估计利润,并应向纳税人发出评估函,其中将在有关年度的7月说明估计利润和税额。乙类纳税人接受预估利润并缴纳税额的,应遵守纳税义务。
| c. | 组织Structure |
我们的公司Structure
下图总结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并确定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重要子公司、合并VIE及其重要子公司。下图所示的GDS上海、GDS北京、Management HoldCo和GDS投资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受合同安排约束,不构成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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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DC Holding Limited拥有61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直接和间接附属公司,以及19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澳门、开曼群岛和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直接和间接附属公司。 |
| (2) | GDS投资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中国大陆61家子公司的股权。 |
| (3) | Management HoldCo由我们董事会指定的五名管理人员分别持有20%的股份,即Hui Zhou(负责公共事务和华北业务的高级副总裁)、梁艳(负责数据中心运营和交付的执行副总裁)、张克兢(负责销售和服务的执行副总裁)、Andy Wenfeng Li(总法律顾问、合规官和公司秘书)以及Qi Wang(负责云和网络业务的高级副总裁)。Management HoldCo由我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控制。 |
| (4) | 廊坊周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廊坊周宇,通过廊坊周宇、廊坊胜漫的股东、GDS北京、廊坊胜漫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有效控制项目公司廊坊胜漫科技有限公司或廊坊胜漫在中国廊坊运营数据中心。 |
| (5) | 常熟万国云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或常熟万国云峰,通过常熟万国云峰、常熟云图汇创股东、GDS苏州、常熟云图汇创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有效控制项目公司常熟云图汇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或常熟云图汇创在中国常熟运营数据中心。 |
| (6) | 江苏万国兴涂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或江苏万国兴涂,通过江苏万国兴涂、南通云振的股东上海兴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或上海兴长、上海兴长的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有效控制项目公司南通万国云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或南通云振运营中国南通的B-O-T数据中心。 |
137
为遵守中国有关上述外商投资增值税和外汇管制的规定,我们在中国大陆构建数据中心运营和投资的首选方法是拥有持有增值税许可证的VIE及其子公司,并向根据中国法律作为外商独资企业成立的客户和数据中心公司提供服务。同一外商独资企业还持有数据中心产权权益和资产。
此外,对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数据中心,为遵守中国监管规定,特别是有关公司注册和税务备案的规定,以及当地政府的要求,并便利中国的金融机构为我们的数据中心在岸融资(通常以单个数据中心为基础提供),我们一般在数据中心所在地区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以持有该数据中心的财产权益和资产。在少数情况下,我们成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以持有位于同一或相邻场所的两到三个数据中心的财产权益和资产。此外,为了为我们的数据中心获得离岸融资提供灵活性,这通常需要以数据中心控股公司的股份作为抵押,我们通常会成立香港控股公司,分别持有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
与关联合并实体的合同安排
由于中国法规将提供增值税的实体的外国股权所有权限制在50%以下,我们与在中国大陆行业运营的其他具有外国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结构的实体类似,通过与由中国公民或由中国公民拥有和/或控制的中国实体注册成立并100%拥有的合并VIE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大陆开展我们的大部分业务。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控制Management HoldCo、GDS上海、GDS北京以及GDS北京的34家直接和间接子公司,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这些实体的财务信息。
GDS投资公司、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之间的合同安排
我们合并后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和合并后的VIE的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包括(i)某些股权质押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和某些贷款协议,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对合并后的VIE的有效控制;(ii)某些排他性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以及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这使我们能够获得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所产生的几乎所有收益。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
| ● | 对这些合并VIE实施有效控制; |
| ● | 获得这些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和 |
| ● | 在中国法律许可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
由于我们与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我们是Management HoldCo、GDS上海、GDS北京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已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它们的财务业绩。
138
在为我们提供对合并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合并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各自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对合并VIE持有的资产的追索是间接的,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大量资源来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来执行此类安排。这些补救办法可能并不总是有效的,特别是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合同安排项下协议的可执行性未经法庭测试。此外,就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争议解决程序而言,合并VIE股权的任何记录持有人名下的资产,包括此类股权,可能会被置于法院保管之下。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股权将根据合同安排或股权记录持有人的所有权进行处置。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及其子公司分别贡献了我们总净营收的97.0%、96.1%和97.5%。
目前,共有五名管理层个人股东,各自持有Management HoldCo 20%的股权,分别为Hui Zhou(负责公共事务和华北地区业务的高级副总裁),其在Management HoldCo的股权正在转让给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之一,梁艳(执行副总裁,数据中心运营和交付)、张克兢(执行副总裁,负责销售和服务)、TERM2(执行副总裁,负责销售和服务)、Andy Wenfeng Li(总法律顾问、合规官和公司秘书)以及Qi Wang(云和网络业务高级副总裁)。在进行所有权转让时,我们已通过GDS投资公司与Management HoldCo、其股东、GDS北京和GDS上海订立了一套合同安排,其条款与之前与GDS北京和GDS上海订立的合同安排下的条款基本相同。我们还用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取代了GDS上海的唯一董事以及GDS北京的某些子公司。黄先生代理Management HoldCo、GDS投资公司、GDS北京以及GDS北京和GDS上海的某些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美国的其他管理层成员和董事会任命的人担任Management HoldCo、GDS投资公司、GDS北京以及GDS北京和GDS上海的某些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我们认为,此次重组通过在更多的个人管理层股东中分配合并后VIE的所有权来降低风险,并通过在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中建立董事会来加强公司治理。我们还认为,此次重组通过避免依赖单一或少数自然人,以及通过以额外的法人实体层缓冲合并后的VIE的所有权,创造了一个与我们的管理和文化相关联的制度结构,从而创造了一个更加稳定的所有权结构。
以下是GDS投资公司、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GDS上海以及Management HoldCo股东(如适用)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有效控制合并后的VIE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并使我们能够从其运营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
为我们提供对GDS北京、GDS北京的子公司和GDS上海的有效控制的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Management HoldCo已将其在GDS北京和GDS上海的全部股权作为持续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如适用)进行质押,以分别为GDS Beijing、GDS Shanghai和Management HoldCo履行其在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提供担保,这些义务包括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贷款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如果GDS Beijing或GDS Shanghai或Management HoldCo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那么GDS Investment Company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与质押股权有关的某些权利,包括根据中国法律从拍卖或出售GDS Beijing和GDS Shanghai的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中收取收益。Management HoldCo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未经GDS投资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其不会处置质押的股权或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一直有效,直至GDS北京及GDS上海与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解除其在合同安排下的所有义务。我司已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办理了GDS北京和GDS上海均以GDS投资公司为受益人的股权质押登记业务。
139
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根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GDS北京、GDS上海及Management HoldCo各自已不可撤销地委任我们指定的中国公民(s)担任GDS Beijing、GDS Shanghai及Management HoldCo的独家事实上的代理人,以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GDS Beijing、GDS Beijing的附属公司及GDS Shanghai的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并委任董事及执行官。我们也有权通过指定另一名中国公民(s)担任GDS北京、GDS上海和Management HoldCo的独家事实上的律师来更改任命,并提前通知Management HoldCo。只要Management HoldCo仍然是GDS北京或GDS上海(如适用)的股东,每份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将继续有效。
为我们提供对我们的管理层控股公司的有效控制的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Management HoldCo各股东已将其在Management HoldCo的全部股权质押为持续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如适用),以分别保证Management HoldCo及其股东履行其在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其中包括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贷款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如果Management HoldCo或其任何股东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作为质权人的GDS投资公司将有权享有与质押股权有关的某些权利,包括根据中国法律从拍卖或出售Management HoldCo的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中收取收益。Management HoldCo各股东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未经GDS投资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各自不得处置质押的股权或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一直有效,直至Management HoldCo及其股东解除其在合同安排下的所有义务。我司已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Management HoldCo以GDS投资公司为受益人的股权质押事宜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根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Management HoldCo和Management HoldCo各自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指定我们指定的中国公民(s)作为该股东和Management HoldCo的独家实际代理人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Management HoldCo及其子公司需要股东批准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以及任命董事和执行官。我们也有权通过指定另一名中国公民(s)担任Management HoldCo和Management HoldCo股东的独家实际代理人而改变任命,并提前通知这些股东。只要股东仍然是Management HoldCo的股东(如适用),每份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将继续有效。
使我们能够从GDS北京和GDS上海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根据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GDS投资公司向GDS北京和GDS上海各自许可某些技术,而GDS投资公司拥有向GDS北京和GDS上海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GDS投资公司事先书面同意,GDS北京、GDS上海各自同意不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任何类似服务。GDS北京、GDS上海各自同意按年支付服务费,支付金额与其经GDS投资公司确认的全部净利润基本相等。GDS投资公司拥有因其履行这些协议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此外,GDS北京和GDS上海各自已授予GDS投资公司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GDS北京或GDS上海的任何或所有知识产权或获得许可的排他性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些协议将继续保持有效。
140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根据GDS投资公司与GDS北京和GDS上海各自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GDS北京和GDS上海已授予GDS投资公司独家许可,可免费使用其各自不时拥有的任何或所有知识产权,且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GDS北京和GDS上海不能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之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任何知识产权,可能影响或损害GDS投资公司使用GDS北京、GDS上海许可的知识产权。各方还根据协议约定,无论该等开发是否依赖于GDS北京和GDS上海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GDS投资公司均应拥有其开发的新知识产权。本协议须经各方事先相互同意方可提前终止,并需经GDS投资公司单方请求续签。
允许我们从我们的管理控股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根据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GDS投资公司向Management HoldCo许可某些技术,而GDS投资公司拥有向Management HoldCo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GDS投资公司事先书面同意,Management HoldCo同意不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Management HoldCo同意按年支付服务费,支付金额大致相当于其经GDS投资公司确认的全部净利润。GDS投资公司拥有因其履行这些协议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此外,Management HoldCo已授予GDS投资公司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或被许可使用Management HoldCo的任何或所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些协议将继续保持有效。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根据GDS投资公司与Management HoldCo之间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Management HoldCo已授予GDS投资公司独家许可,可免费使用Management HoldCo不时拥有的任何或所有知识产权,且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Management HoldCo不能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之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任何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影响或损害TERM0投资公司对Management HoldCo许可的知识产权的使用。各方还根据协议约定,GDS投资公司应拥有其开发的新知识产权,无论该等开发是否依赖于Management HoldCo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本协议须经各方事先相互同意方可提前终止,并需经GDS投资公司单方请求续签。
向我们提供购买GDS北京和GDS上海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Management HoldCo已不可撤销地授予GDS投资公司一项独家选择权,以购买,或由其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酌情购买Management HoldCo在GDS北京和GDS上海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格应等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价格或当事人书面约定的其他价格。未经GDS投资公司事先书面同意,Management HoldCo已同意GDS北京、GDS上海各自不得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或实益权益、对其资产或其他实益权益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提供任何贷款、向股东分配股息等。这些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其股东持有的GDS北京和GDS上海的所有股权已转让或转让给GDS投资公司或其指定的人士。
贷款协议。根据GDS投资公司与Management HoldCo之间的贷款协议,GDS投资公司已同意仅就GDS Beijing和GDS Shanghai的资本化向Management HoldCo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101亿元的贷款。根据贷款协议,GDS投资公司有权在提前30天通知Management HoldCo后要求偿还贷款,而Management HoldCo可通过向GDS投资公司或其指定的人士(根据其各自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出售其在GDS北京和GDS上海的股权的方式偿还贷款,或由GDS投资公司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和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方式。
141
向我们提供购买Management HoldCo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Management HoldCo的各股东均已不可撤销地授予GDS投资公司一项独家选择权,以购买或由其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酌情购买该等股东在Management HoldCo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价应等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价格或当事人书面约定的其他价格。未经GDS投资公司事先书面同意,Management HoldCo股东同意,Management HoldCo不得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或实益权益、对其资产或其他实益权益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提供任何贷款、向股东分配股息等。该等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Management HoldCo的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已转让或转让给GDS投资公司或其指定人士。
贷款协议。根据GDS投资公司与Management HoldCo股东之间的贷款协议,GDS投资公司已同意仅就Management HoldCo的资本化向Management HoldCo股东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根据贷款协议,GDS投资公司有权在提前30天通知股东后要求偿还贷款,且股东可以根据其各自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通过出售其在Management HoldCo中的股权给GDS投资公司或其指定人士的方式偿还贷款,或由GDS投资公司根据其组织章程细则和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方式偿还贷款。
金杜认为,我们的中国律师:
| ● | GDS投资公司、Management HoldCo、GDS Shanghai和GDS Beijing的所有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或法规;和 |
| ● | GDS投资公司、Management HoldCo、GDS Shanghai、GDS Beijing以及Management HoldCo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现行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且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或法规。 |
然而,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采取与我们中国律师的上述意见相反的观点。如果中国监管机构发现建立提供我们IDC服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IDC服务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
GDS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
包含我们子公司名单的展品已与本年度报告一起归档。
d.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关于我们的财产、厂房和设备的讨论,请参阅“B.业务概览——我们的数据中心”。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没有。
142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我们是国内领先的高性能数据中心开发商和运营商。此外,我们还持有总部位于新加坡的数据中心平台DayOne的少数股权。
由于在DayOne的B轮股权融资结束后,我们于2024年12月31日失去了对DayOne的控制权,我们将DayOne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的国际业务和运营记为已终止运营业务。
除非另有说明,本节中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适用于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信息。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此外,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数据反映了我们上述最近终止的业务,并在整个相关期间进行了追溯调整,为财务业绩提供了一致的比较基础。此外,为协助评估终止经营披露,我们纳入了终止经营的某些经营和财务措施,并将分析分为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的单独讨论。此外,我们的讨论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项目3”下所述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安排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概述
我们是国内领先的高性能数据中心开发商和运营商。我们的设施战略性地位于对高性能数据中心服务的需求集中的主要经济中心。我们的数据中心被设计和配置为高性能数据中心,具有大的净占地面积和功率容量,高功率密度和效率,以及跨所有关键系统的多个冗余。我们是运营商和云中立的,这使我们的客户能够访问所有主要的电信网络,以及我们在许多设施中托管的最大的中国和全球公共云。我们提供托管和托管服务,包括创新和独特的托管云价值主张。我们拥有25年的服务交付记录,成功满足了一些最大和最苛刻的客户对外包数据中心服务的要求。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在役合计净建筑面积668,283平方米,客户承诺占93%,在建合计净建筑面积73,994平方米,客户预承诺占66.1%。
我们的运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数据中心容量承诺或预先承诺的程度以及其利用率。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役面积的承诺率分别为92.5%、91.9%和93.0%。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役区的利用率分别为73.9%、73.8%和75.5%。承诺率和使用率之间的差异主要归因于客户尚未充分利用其承诺的所有创收服务。
我们的净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97.824亿元增长到2024年的人民币103.221亿元,增长5.5%,到2025年增长到人民币114.323亿元(16.348亿美元),增长10.8%。我们的持续经营净亏损从2023年的人民币39.260亿元减少至2024年的人民币7.709亿元,减幅为80.4%,我们在2025年产生的持续经营净收入为人民币9.594亿元(1.372亿美元),减幅为224.4%。我们的调整后EBITDA从2023年的人民币47.33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48.764亿元,并在2025年增加到人民币54.035亿元(7.727亿美元)。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累计赤字分别为人民币94.698亿元、人民币60.444亿元和人民币50.947亿元(约合7.285亿美元)。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普遍受到中国数据中心服务市场发展的影响。我们受益于这一市场近年来的快速增长,中国数据中心服务市场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此外,我们认为,我们的经营业绩直接受到以下关键因素的影响。
143
寻找和开发数据中心的Ability
我们的收入增长取决于我们采购和开发更多数据中心的能力。我们努力确保数据中心容量的持续可用性,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方法是在不同发展阶段——从确定一系列站点,到开发适当的站点,再到在建数据中心,再到现有数据中心的可用净楼面面积——保持高性能数据中心的供应。特别是,确保合适的土地能够获得充足和可靠的电力基础设施,是我们场地识别和开发过程的关键组成部分。我们通过(i)收购或租赁我们开发用作数据中心设施的物业来扩大我们对新数据中心区域的采购,无论是通过在绿地土地上建造、重新开发棕地、改造现有工业建筑,还是装修和装备专用建筑外壳,(ii)从第三方批发供应商租赁现有数据中心容量,以及(iii)从其他公司收购高性能数据中心。我们维持不断增长的数据中心资产供应的能力直接影响我们的收入增长潜力。
如果我们无法为新的数据中心获得合适的土地或建筑物,或无法以我们可接受的成本这样做,或在数据中心设计和建设开发过程中遇到延误或成本增加,其中包括确保节能审查意见下的电力和相关能源配额,我们增加收入和改善经营业绩的能力将受到负面影响。此外,如果需求意外放缓或我们过快地采购和开发数据中心,由此产生的产能过剩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获得客户承诺的Ability
我们通常通过寻求客户强烈的兴趣迹象,在开始建设之前就开始营销新的数据中心设施。我们的目标是在建设周期中尽早将这些感兴趣的迹象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大部分在研产能预先承诺协议。通过确保此类预先承诺,我们能够降低投资风险并优化资源规划。一旦建设完成,数据中心进入服务,我们将预先承诺的区域重新归类为承诺的区域。我们的目标是维持高水平的长期承诺率。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役面积的承诺率分别为92.5%、91.9%和93.0%。作为我们经营业绩的领先指标,我们承诺的总面积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618,942平方米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629,997平方米,并进一步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670,106平方米。
定价Structure与电力成本
我们的运营结果将受到我们在功耗方面高效运营数据中心的能力的影响。我们的数据中心需要大量的电力供应来支持其运营。根据协议,我们同意客户要么按实际消耗的电量向他们收费,要么我们将其计入固定价格。据此,客户在协议存续期内的实际用电情况将影响其对我们的盈利能力。2021年10月,发改委宣布煤电交易价格部分由固定费率向市场费率机制过渡。随着这项改革的实施,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固定价格客户协议吸收更高的运营费用。每个数据中心内客户的优化配置和电力使用将影响我们的运营结果。此外,尽管中国对数据中心服务的需求很高,但由于容量、竞争和客户期望,近年来的定价趋势是向下的。如果价格继续呈下降趋势,我们的收入和利润率将受到负面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在中国的数据中心服务的当前定价水平,市场价格持续或加速下跌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利润率和整体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现有产能利用情况
我们实现盈利最大化的能力取决于实现数据中心设施的高利用率。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本质上是固定的。这些成本随着每个新数据中心的增加而增加,并带来额外的电力承诺成本、新物业、厂房和设备的折旧、租赁设施和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成本、人员成本和启动成本。通过采用模块化开发方法,我们旨在优化资源利用并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本效率,以提高盈利能力。
144
成本Structure取决于数据中心的使用权和位置
我们通过混合我们拥有或租赁的数据中心来持有我们的数据中心。租约通常从第三方数据中心的三年到自主开发的数据中心的二十年不等,都有不同的续约期。租约的期限和租约下金额固定或封顶的期间将影响我们未来的成本结构。此外,如果我们的许多数据中心继续位于中央商务区附近,那里的租金成本普遍较高,我们的成本结构也会受到影响。
管理我们的开发成本的Ability
我们实现回报最大化的能力取决于我们在经济上可行的基础上开发数据中心的能力。我们定期监测和审查与数据中心开发资本支出相关的设备和建设成本,以确保我们能够优化资本支出的现金支出。我们管理高效供应链的能力将改善我们的开发成本和建设时间。作为我们提高资本支出成本效率举措的一部分,我们还与我们的战略合作伙伴和主要客户一起参与某些设备的批量采购计划,以利用更大的批量采购来获得成本优势。
数据中心开发和融资成本
我们的回报取决于我们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件开发数据中心的能力。我们历来通过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融资或从资产货币化计划中回收的资本为数据中心开发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将继续通过债务融资、发行额外股本证券或在必要时在市场条件允许时通过资产货币化计划进行资本循环来为未来发展提供资金。此类额外融资可能无法获得,或者可能不是商业上可接受的条款,或者可能导致我们的融资成本增加。此外,我们可能会遇到开发延迟、开发成本过高,或在吸引或留住客户使用我们的数据中心服务方面遇到挑战。我们也可能无法为新的数据中心或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成本或条款获得合适的土地或建筑物。
识别和收购其他业务的Ability
我们过去通过收购来发展我们的业务,并打算继续有选择地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收购来扩大我们的业务。我们维持增长和保持竞争地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我们识别、收购和成功整合其他业务的能力的影响,并在必要时获得令人满意的债务或股权融资以资助这些收购的能力。
我们对DayOne股权投资的业绩和贡献
继DayOne的B轮股权融资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后,我们在转换后的基础上以普通股的形式拥有DayOne约35.6%的股权;此后,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停止合并DayOne,并使用权益法核算对DayOne的投资。2025年12月,DayOne签署了其C轮股权融资的首期协议,总额超过20亿美元,其中13亿美元于2025年12月31日结束,此时我们在DayOne的股权被稀释至30.1%;其余于2026年1月结束。2026年1月,DayOne完成3.85亿美元从我们手中回购DayOne股票。2026年4月,随着DayOne C轮股权融资的一次增资完成,我们在DayOne剩余股权的市值超过22亿美元(基于DayOne基于C轮发行价格的假设估值)。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拥有DayOne约19.9%的股权。我们对DayOne的投资一直是并预计将继续是我们经营业绩和股东价值的重要贡献者。DayOne已终止经营业务于2023年及2024年分别录得净亏损人民币3.594亿元及人民币4.008亿元,未计及分拆收益。2025年,我们在权益法下确认应占DayOne业绩的损益为人民币7.172亿元(1.026亿美元),其中包括摊薄收益人民币16.8 10亿元(2.404亿美元)和应占DayOne亏损人民币9.638亿元(1.378亿美元)。随着DayOne业务的持续增长和DayOne业务的持续扩张,我们预计DayOne的业绩将继续对我们的投资收益、经营业绩和股东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不利的。
145
关键绩效指标
我们的运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中的数据中心面积、数据中心容量承诺或预先承诺的程度以及其利用率。因此,我们使用以下关键绩效指标作为评估我们绩效的衡量标准:
在役区:准备服务的数据中心(或数据中心各阶段)的整个净楼面面积。
在建面积:数据中心(或数据中心分期)正在积极建设、尚未达到可供使用阶段的整净楼面面积。
承诺区域:我们服务区域中根据客户协议承诺给客户的那部分仍然有效。
区域预先承诺:我们在建区域中根据客户协议预先承诺给客户的那部分仍然有效。
总承付面积:承付面积与预承付面积之和。
承诺率:承诺面积与在役面积之比。
预承诺率:预承诺面积与在建面积之比。
已使用面积:我们服务面积中致力于客户并根据客户协议条款产生收入的部分仍然有效。
利用率:利用面积与在役面积之比。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数据中心产品组合的关键绩效指标。
截至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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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方米,%)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在役区 |
|
548,352 |
613,583 |
668,283 |
|||
在建面积 |
|
151,602 |
102,691 |
73,994 |
|||
区域承诺 |
|
507,108 |
(1) |
564,139 |
(1) |
621,188 |
(1) |
区域预承诺 |
|
111,834 |
(1) |
65,858 |
(1) |
48,918 |
(1) |
承诺总面积 |
|
618,942 |
(1) |
629,997 |
(1) |
670,106 |
(1) |
承诺率 |
|
92.5 |
% |
91.9 |
% |
93.0 |
% |
预承率 |
|
73.8 |
% |
64.1 |
% |
66.1 |
% |
使用面积 |
|
405,302 |
453,094 |
504,843 |
|||
利用率 |
|
73.9 |
% |
73.8 |
% |
75.5 |
% |
(1) |
包括我们已与某些客户订立不具约束力的协议或意向书,或已收到某些客户的其他确认的数据中心区域。 |
146
运营结果的组成部分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年份的净收入、收入成本和毛利润的绝对金额和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
净额% |
|
|
净额% |
|
|
|
净额% |
|||||
人民币 |
收入 |
人民币 |
收入 |
人民币 |
美元 |
收入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服务收入 |
9,781,884 |
|
100.0 |
|
10,321,888 |
|
100.0 |
|
11,428,077 |
|
1,634,193 |
|
100.0 |
|
IT设备销售 |
564 |
|
0.0 |
|
180 |
|
0.0 |
|
4,197 |
|
600 |
|
0.0 |
|
合计 |
9,782,448 |
|
100.0 |
|
10,322,068 |
|
100.0 |
|
11,432,274 |
|
1,634,793 |
|
100.0 |
|
收益成本 |
(7,831,222) |
|
(80.1) |
|
(8,099,439) |
|
(78.5) |
|
(8,846,859) |
|
(1,265,084) |
|
(77.4) |
|
毛利 |
1,951,226 |
|
19.9 |
|
2,222,629 |
|
21.5 |
|
2,585,415 |
|
369,709 |
|
22.6 |
|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主要来自托管服务,在较小程度上来自托管服务,包括托管主机和托管云服务。此外,我们还不时向客户单独销售IT设备或捆绑在托管服务协议中,并提供咨询服务。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服务收入都是在经常性基础上确认的。
我们的托管服务主要包括为客户提供空间、电力和冷却,用于容纳服务器和相关IT设备。我们的客户有多种选择来托管他们的网络、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他们可以将设备放置在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定制的共享或私人空间中。我们提供根据客户的个人电力需求定制的电力选项。
我们的托管服务包括托管主机和托管云服务。我们的托管托管服务包含广泛的增值服务,涵盖数据中心IT价值链的每一层。我们的托管托管服务套件包括技术服务、网络管理服务、数据存储服务、系统安全服务、数据库服务和服务器中间件服务。我们的托管云服务套件包括与领先的公有云的直接私有连接,这是一个管理混合云的创新服务平台。
我们的客户协议要么有可变对价,要么有固定对价。
与云服务提供商和大型互联网客户的销售协议通常被视为具有收入确认目的的可变对价,因为在销售协议有效期内应付的总金额不是固定金额。此类金额根据他们在迁入期间实际使用的服务量和实际用电量而有所不同,分别计量和计费。在入住期间,客户有权使用其承诺的所有服务。它们按实际使用的服务金额计费,但须遵守此类销售协议中规定的最低可计费金额。这种最低可结算金额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从搬入期结束到销售协议结束,向客户收取固定金额的使用其承诺的全部容量的权利,并对其实际消耗的电量按使用情况收取费用。此类可变对价协议下的收入确认为在合同期内提供的服务,这意味着收入是根据可结算的服务和电力的数量确认的。我们不会就预先承诺的服务或根据上述销售协议条款已承诺但尚未计费的服务向客户收取费用或确认任何收入。
与我们的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通常被视为具有收入确认目的的固定对价,因为在销售协议有效期内应付的总金额是固定金额。固定对价的销售协议包括规定数量的空间、电力以及客户有权使用的其他服务。不对消耗的电量单独收费,除非消耗超过规定的最大量。此类固定对价协议下的收入在合同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147
我们须就我们提供的IDC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租赁不动产征收9%,根据非捆绑协议征收IT设备销售和电费13%,减去我们已经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可抵扣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收入在扣除适用的增值税和相关附加费后确认。
我们认为我们的客户是我们服务的最终用户。我们可能直接与我们的客户订立合同,或通过与中间订约方的协议向我们的客户提供服务。我们过去曾从有限数量的客户中获得,并相信我们将继续获得我们总净收入的很大一部分。2023年,我们有两个客户分别产生了我们总净营收的28.3%和17.1%。2024年,我们有两个客户分别产生了我们总净营收的29.0%和14.4%。2025年,我们有两个客户分别产生了我们总净营收的29.0%和12.0%。在这些期间,没有其他客户占我们总净营收的10%或更多。我们预计,我们的净收入将继续高度依赖数量有限的客户,这些客户在我们承诺的总面积中占很大比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两个客户,分别占我们承诺总面积的37.9%和11.8%。
收益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公用事业成本、物业和设备折旧、劳动力成本、与我们租赁的数据中心相关的租赁成本以及其他。公用事业成本主要指开展我们的数据中心服务所需的电力成本。财产和设备的折旧主要涉及数据中心财产和设备的折旧,例如根据融资租赁拥有或获得的资产、数据中心的租赁物改良和其他长期资产。人工成本是指我们工程和运营人员的薪酬和福利支出。租金成本与我们根据经营租赁租赁和用于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数据中心容量有关。这些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固定成本。对于公用事业成本,有一部分是固定的,一部分是可变的。固定部分涉及电力供应商为给定数据中心使用而激活和承诺的电力容量的数量。公用事业成本的可变部分与实际消耗的电量有关,这是计量的,很大程度上是数据中心利用率的函数。当一个新的数据中心投入使用时,我们主要会产生与净收入没有直接关联的固定公用事业成本水平。
我们预计,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张,我们的收入成本将继续增加,我们预计公用事业成本、折旧和摊销以及租金成本将继续构成我们收入成本的最大部分。此外,在任何特定时期,我们的收入成本的增长也可能超过我们的净收入的增长,这取决于我们数据中心的发展时机、我们确保客户协议的能力以及期间我们数据中心的利用率。虽然我们努力确保客户对我们的数据中心服务的承诺,以便利用最大的数据中心容量,并尽量缩短我们的数据中心区域何时投入运营以及客户占用该区域的时间,但这些时间差异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成本占我们各期净收入的百分比出现波动。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以及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下文列出了我们在所示年份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以及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无论是绝对金额还是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
净额% |
|
|
净额% |
|
|
|
净额% |
|||||
人民币 |
收入 |
人民币 |
收入 |
人民币 |
美元 |
收入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140,890 |
|
1.4 |
|
116,440 |
|
1.1 |
|
149,363 |
|
21,359 |
1.3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965,982 |
|
9.9 |
|
917,877 |
|
8.9 |
|
897,867 |
|
128,393 |
7.8 |
||
研发费用 |
38,159 |
|
0.4 |
|
36,319 |
|
0.4 |
|
32,700 |
|
4,676 |
0.3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3,013,416 |
30.8 |
— |
0.0 |
1,561,235 |
223,254 |
13.7 |
|||||||
总营业费用 |
4,158,447 |
|
42.5 |
|
1,070,636 |
|
10.4 |
|
2,641,165 |
|
377,682 |
23.1 |
||
148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包括基于股份的补偿,以及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的福利费用,业务发展和推广费用以及办公和差旅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包括股份补偿,以及管理和行政人员的福利费用、新数据中心运营前产生的启动成本、折旧和摊销、办公和差旅费、专业费用和其他费用。折旧主要涉及我们的管理人员和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和设施。启动成本包括在新数据中心开始运营之前发生的成本,包括在建造租赁物改良工程期间根据建筑物经营租赁产生的租金成本和其他杂项成本。专业费用主要涉及审计和法律费用。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包括与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成本。为了遵守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SEC和纳斯达克实施的相关规则和条例,我们还产生了费用。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我们研发人员的薪酬和福利费用。我们预计将继续投资于我们的专有数据中心操作系统和创新技术,以进一步扩大我们的运营规模。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我们测试长期资产(包括物业和设备、预付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需要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有减值,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组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如果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超过其预计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则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金额确认减值损失。截至各相关计量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如确定为减值,采用收益法计量,并根据数据中心资产的运营和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预测贴现现金流量与市场参与者为转租和收购剩余数据中心资产将支付的价格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反映了资产组的最高和最佳使用情况。收益法中使用的重要投入主要包括用于估计数据中心资产运营预期产生的预测未贴现现金流量的销售价格和利用率,以及贴现率。
股份补偿
下表显示了所示年份的股份补偿费用对我们的收入成本和运营费用细目项目的影响,无论是绝对额还是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
净额% |
|
|
净额% |
|
|
|
净额% |
|||||
人民币 |
收入 |
人民币 |
收入 |
人民币 |
美元 |
收入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收益成本 |
|
116,467 |
|
1.2 |
|
92,402 |
|
0.9 |
|
64,294 |
|
9,194 |
|
0.6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43,765 |
|
0.4 |
|
25,033 |
|
0.2 |
|
33,237 |
|
4,753 |
|
0.3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162,866 |
|
1.7 |
|
165,648 |
|
1.6 |
|
178,568 |
|
25,535 |
|
1.5 |
研发费用 |
9,546 |
|
0.1 |
|
9,207 |
|
0.1 |
|
7,277 |
|
1,041 |
|
0.1 |
|
其他,净额 |
|
3,972 |
0.0 |
|
4,197 |
|
0.1 |
|
— |
— |
|
0.0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总额 |
|
336,616 |
|
3.4 |
|
296,487 |
|
2.9 |
|
283,376 |
|
40,523 |
|
2.5 |
149
与2024年相比,我们在2025年产生了更少的股份补偿费用,原因是根据节省成本的战略授予的股份奖励减少。我们预计将继续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购股权、限制性股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并在未来期间产生进一步的股份补偿费用。
有关我们如何核算来自股份支付交易的补偿成本的说明,请参见本节“— E.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股份补偿”。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开展业务。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我们不需要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在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我们不需要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在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英属维尔京群岛预扣税。
香港
GDS控股和我们的香港特区实体须按16.5%的税率缴纳香港特区利得税。自2018年起引入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所得应课税利润的首个200万港元将按现行税率(8.25)%的一半课税,而余下的利润将继续按16.5%课税。有一项反碎片化措施,即每个小组必须只提名小组中的一个实体,才能从累进费率中受益。
《2022年税务(修订)(就特定外国来源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新的外汇局制度”)已于2022年12月14日在香港颁布,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这是为了解决欧盟将香港列入“灰名单”的问题,担心没有实质性经济实质的在港公司因离岸被动收入免税而产生的任何双重不征税风险。自2023年1月1日起,在香港收到或被视为收到的离岸被动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收入或股权处置收益(如适用))(即与新加坡的“收到”概念相同)将需要满足额外要求,其中包括经济实质要求(即类似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司法管辖区),才能继续享有香港的离岸所得税豁免。公司将监测监管动态,并继续评估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果有的话)。
中国
通常,我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主体,只要满足相关要求,均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满足“小微企业”标准的特定主体享受较低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实体全球收入计算。
150
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提税率,除非相关香港实体满足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逃税的安排下关于所得税征税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自2015年11月1日起,上述批准要求已取消,但仍需香港实体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包,并在相关税务机关事后审核申请包基础上拒绝享受5%税率优惠的情况下结清逾期税款。2019年10月14日,STA公告〔 2019 〕 35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发布,简化非居民纳税人申领中国税收协定待遇手续。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自2014年6月起,所有在中国大陆提供的增值电信服务(VATS)均需缴纳6%的增值税,而基础电信服务则需缴纳11%的增值税。自2018年5月起,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改为10%的新税率。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STA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增值税政策改革的通知》,即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39号公告,增值税普遍适用税率简化为13%、9%、6%、零,其中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进一步改为9%,增值税税率保持6%。此外,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支付的应税采购合格进项增值税与其提供的电信服务和现代服务应征收的销项增值税相抵。
第二支柱所得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欧盟和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我们有业务或存在的司法管辖区)已承诺对影响大型跨国企业征税方式的众多长期税收原则进行重大修改。特别是,经合组织的第二支柱倡议引入了在逐个司法管辖区基础上适用的15%的全球最低税,许多司法管辖区现已承诺从2024年1月1日开始的有效颁布日期。
151
a. |
经营成果 |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这些信息应与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的相关附注一并阅读。任何时期的经营业绩并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净额% |
净额% |
净额% |
||||||||||||
|
人民币 |
|
收入 |
|
人民币 |
|
收入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收入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合并运营报表数据: |
||||||||||||||
净收入 |
|
9,782,448 |
|
100.0 |
|
10,322,068 |
|
100.0 |
11,432,274 |
1,634,793 |
100.0 |
|||
收益成本 |
|
(7,831,222) |
|
(80.1) |
|
(8,099,439) |
|
(78.5) |
(8,846,859) |
(1,265,084) |
(77.4) |
|||
毛利 |
|
1,951,226 |
|
19.9 |
|
2,222,629 |
|
21.5 |
2,585,415 |
369,709 |
22.6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140,890) |
|
(1.4) |
|
(116,440) |
|
(1.1) |
(149,363) |
(21,359) |
(1.3)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965,982) |
|
(9.9) |
|
(917,877) |
|
(8.9) |
(897,867) |
(128,393) |
(7.8) |
|||
研发费用 |
|
(38,159) |
|
(0.4) |
|
(36,319) |
|
(0.4) |
(32,700) |
(4,676) |
(0.3)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3,013,416) |
(30.8) |
— |
0.0 |
(1,561,235) |
(223,254) |
(13.7) |
|||||||
持续经营业务(亏损)收入 |
|
(2,207,221) |
|
(22.6) |
|
1,151,993 |
|
11.1 |
(55,750) |
(7,973) |
(0.5) |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
|
|
|
|
||||
利息收入 |
|
94,008 |
|
1.0 |
|
89,780 |
|
0.9 |
154,041 |
22,028 |
1.3 |
|||
利息支出 |
(1,936,537) |
(19.8) |
(1,924,631) |
(18.7) |
(1,788,898) |
(255,809) |
(15.6) |
|||||||
外币汇兑(亏损)收益,净额 |
(1,573) |
|
(0.0) |
|
18,942 |
|
0.2 |
1,489 |
213 |
0.0 |
||||
政府补助 |
84,410 |
|
0.9 |
|
27,253 |
|
0.3 |
30,944 |
4,425 |
0.3 |
||||
其他,净额 |
|
25,319 |
|
0.2 |
|
21,804 |
|
0.2 |
7,221 |
1,033 |
0.0 |
|||
分拆附属公司收益 |
— |
0.0 |
— |
0.0 |
2,364,104 |
338,062 |
20.7 |
|||||||
所得税前持续经营(亏损)收益及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应占业绩 |
(3,941,594) |
|
(40.3) |
|
(614,859) |
|
(6.0) |
713,151 |
101,979 |
6.2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15,577 |
|
0.2 |
|
(156,053) |
|
(1.5) |
(469,717) |
(67,169) |
(4.1)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
— |
0.0 |
— |
0.0 |
715,928 |
102,376 |
6.3 |
|||||||
持续经营净(亏损)收入 |
|
(3,926,017) |
(40.1) |
(770,912) |
(7.5) |
959,362 |
137,186 |
8.4 |
||||||
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经营亏损,扣除所得税 |
(359,376) |
(3.7) |
(400,796) |
(3.9) |
— |
— |
0.0 |
|||||||
分拆附属公司的收益,扣除零所得税 |
— |
0.0 |
4,475,539 |
43.4 |
— |
— |
0.0 |
|||||||
终止经营业务(亏损)收入 |
|
(359,376) |
(3.7) |
4,074,743 |
39.5 |
— |
— |
0.0 |
||||||
净(亏损)收入 |
|
(4,285,393) |
(43.8) |
3,303,831 |
32.0 |
959,362 |
137,186 |
8.4 |
||||||
关键财务指标
我们监控以下关键财务指标,以帮助我们评估增长趋势、建立预算、衡量业务战略的有效性并评估运营效率: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其他合并财务数据: |
|
|
|
|
|
|
|
毛利率(1) |
|
19.9 |
% |
21.5 |
% |
22.6 |
% |
营业利润率(2) |
|
(22.6) |
% |
11.1 |
% |
(0.5) |
% |
净利率(3) |
|
(43.8) |
% |
32.0 |
% |
8.4 |
% |
(1)毛利润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2)持续经营业务(亏损)收入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3)净(亏损)收入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152
非公认会计原则措施
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我们考虑并使用以下非GAAP措施作为补充措施,以审查和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单位:千,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 |
|
|||||||
非GAAP合并财务数据: |
|
|
|
|
|
|
|
||
经调整EBITDA(1) |
4,733,004 |
|
4,876,436 |
|
5,403,462 |
|
772,685 |
||
调整后EBITDA利润率(2) |
48.4 |
% |
47.2 |
% |
47.3 |
% |
47.3 |
% |
|
调整后毛利(3) |
5,087,630 |
|
5,314,174 |
|
5,915,370 |
|
845,885 |
||
调整后毛利率(4) |
52.0 |
% |
51.5 |
% |
51.7 |
% |
51.7 |
% |
|
| (1) | 调整后EBITDA定义为不包括来自终止经营业务的收入(亏损)、净利息支出、所得税费用(收益)、折旧和摊销、与预付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经营租赁成本、资产报废成本的增值费用、股权报酬费用、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业绩以及分拆子公司的收益的净收入或净亏损(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计算)。 |
| (2) | 调整后EBITDA利润率定义为调整后EBITDA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
| (3) | 调整后的毛利润定义为毛利润(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不包括折旧和摊销、与预付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经营租赁成本、资产报废成本的增值费用以及分配到收入成本的股份补偿费用。 |
| (4) | 调整后的毛利率定义为调整后的毛利润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
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会使用调整后的EBITDA、调整后的EBITDA利润率、调整后的毛利润和调整后的毛利率,这是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来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建立预算并制定管理我们业务的运营目标。我们认为,在计算调整后EBITDA和调整后毛利时排除剔除的收入和费用,可以为我们的核心经营业绩提供有用的补充衡量标准。特别是,我们认为,使用调整后EBITDA作为补充业绩衡量指标,通过从我们的经营业绩中排除资本结构(主要是利息费用)、资产基础费用(主要是折旧和摊销、与预付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经营租赁成本、资产报废成本的增值费用和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我们的子公司和投资的影响(主要是子公司的拆分收益和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业绩份额)、其他非现金费用(主要是股权报酬费用)的影响,抓住了我们经营业绩的趋势,以及我们认为不能反映我们的经营业绩的其他收入和支出,而使用调整后的毛利润作为补充业绩衡量标准,通过从我们的毛利润中排除资产基础费用(主要是折旧和摊销、与预付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经营租赁成本和资产报废成本的增值费用)和收入成本中包含的其他非现金费用(主要是基于股份的补偿费用)的影响,来捕捉我们在役数据中心的毛利润表现趋势。此外,我们从调整后的EBITDA和调整后的EBITDA利润率中排除了来自终止经营业务的收入(亏损),以衡量我们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财务业绩,这将与我们未来的财务业绩衡量保持一致。
我们注意到,折旧和摊销是一种固定成本,在每个数据中心投入使用后立即开始。然而,新的数据中心通常需要数年时间才能达到较高的利用率和盈利水平。该公司为其早期数据中心资产产生了大量的折旧和摊销成本。因此,毛利这一考虑折旧和摊销后的盈利能力衡量指标并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核心经营业绩。
我们还提出了这些非GAAP衡量标准,因为我们认为这些非GAAP衡量标准经常被分析师、投资者和其他感兴趣的各方用来衡量我们行业内公司的财务业绩。
153
这些非GAAP财务指标未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定义,也未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列报。这些非GAAP财务指标作为分析工具存在局限性,在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或我们的流动性时,投资者不应孤立地考虑它们,或将其作为净收入(亏损)、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流或其他合并经营报表以及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现金流数据的替代品。使用这些非GAAP财务指标而不是最接近的GAAP等效指标存在许多限制。第一,调整后EBITDA、调整后EBITDA利润率、调整后毛利、调整后毛利率不能替代毛利、净收入(亏损)、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流量或其他合并经营报表以及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现金流量数据。其次,其他公司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计算这些非GAAP财务指标,或者可能会使用其他指标来评估其业绩,所有这些都可能降低这些非GAAP财务指标作为比较工具的有用性。最后,这些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没有反映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的收入(亏损)、净利息支出、所得税优惠(费用)、折旧和摊销、与预付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经营租赁成本、资产报废成本的增值费用、股份补偿费用、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业绩和分拆子公司的收益的影响,每一项都已经并可能继续在我们的业务中产生。
我们通过将非GAAP财务指标与最具可比性的美国GAAP业绩指标进行核对来缓解这些限制,在评估我们的业绩时应考虑所有这些因素。
下表将我们在列报年份的调整后EBITDA和调整后EBITDA利润率与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和列报的最直接可比的财务指标(即净收入或净亏损和净收入或净亏损利润率)进行了核对: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净额% |
净额% |
净额% |
||||||||||||
|
人民币 |
|
收入 |
|
人民币 |
|
收入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收入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净(亏损)收入 |
(4,285,393) |
|
(43.8) |
|
3,303,831 |
|
32.0 |
959,362 |
137,186 |
8.4 |
||||
终止经营业务产生的亏损(收入) |
359,376 |
|
3.7 |
|
(4,074,743) |
|
(39.5) |
— |
— |
0.0 |
||||
持续经营净(亏损)收入 |
(3,926,017) |
|
(40.1) |
|
(770,912) |
|
(7.5) |
959,362 |
137,186 |
8.4 |
||||
净利息支出 |
1,842,529 |
|
18.8 |
|
1,834,851 |
|
17.8 |
1,634,857 |
233,781 |
14.3 |
||||
所得税(福利)费用 |
(15,577) |
|
(0.2) |
|
156,053 |
|
1.5 |
469,717 |
67,169 |
4.1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
— |
0.0 |
— |
0.0 |
(715,928) |
(102,376) |
(6.3) |
|||||||
分拆附属公司收益 |
— |
0.0 |
— |
0.0 |
(2,364,104) |
(338,062) |
(20.7) |
|||||||
折旧及摊销 |
3,368,474 |
|
34.4 |
|
3,243,004 |
|
31.3 |
3,459,294 |
494,672 |
30.3 |
||||
与预付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经营租赁成本 |
106,964 |
1.1 |
110,126 |
1.1 |
108,435 |
15,506 |
0.9 |
|||||||
资产报废成本的增值费用 |
6,599 |
|
0.1 |
|
6,827 |
|
0.1 |
7,218 |
1,032 |
0.1 |
||||
股份补偿费用 |
336,616 |
|
3.5 |
|
296,487 |
|
2.9 |
283,376 |
40,523 |
2.5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3,013,416 |
30.8 |
— |
0.0 |
1,561,235 |
223,254 |
13.7 |
|||||||
经调整EBITDA |
4,733,004 |
|
48.4 |
|
4,876,436 |
|
47.2 |
5,403,462 |
772,685 |
47.3 |
||||
下表将我们在列报年份的调整后毛利润和调整后毛利率与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和列报的最直接可比财务指标——毛利润和毛利率——进行了核对: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净额% |
净额% |
净额% |
||||||||||||
|
人民币 |
|
收入 |
|
人民币 |
|
收入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收入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毛利 |
1,951,226 |
|
19.9 |
|
2,222,629 |
|
21.5 |
2,585,415 |
369,709 |
22.6 |
||||
折旧及摊销 |
2,974,546 |
|
30.4 |
|
2,947,444 |
|
28.6 |
3,211,965 |
459,304 |
28.0 |
||||
与预付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经营租赁成本 |
38,792 |
|
0.4 |
|
44,872 |
|
0.4 |
46,478 |
6,646 |
0.4 |
||||
资产报废成本的增值费用 |
6,599 |
|
0.1 |
|
6,827 |
|
0.1 |
7,218 |
1,032 |
0.1 |
||||
股份补偿费用 |
116,467 |
|
1.2 |
|
92,402 |
|
0.9 |
64,294 |
9,194 |
0.6 |
||||
调整后毛利 |
5,087,630 |
|
52.0 |
|
5,314,174 |
|
51.5 |
5,915,370 |
845,885 |
51.7 |
||||
154
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03.221亿元增长10.8%至2025年的人民币114.323亿元(约合16.348亿美元)。这一增长是由于服务收入增加人民币11.062亿元,主要是由于使用面积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453,094平方米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504,843平方米,因为(i)有承诺的客户搬入数据中心区域,以及(ii)新的服务合同是由在该期间开始使用服务的客户签署的。
收益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8,099.4百万元增长9.2%至2025年的人民币8,846.9百万元(约合12.651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公用事业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33.608亿元增长18.9%至2025年的人民币39.953亿元(5.713亿美元),以及折旧和摊销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29.474亿元增长9.0%至2025年的人民币32.120亿元(4.593亿美元)。公用事业成本的增加主要是由于使用的客户电力增加和新的数据中心设施。折旧和摊销成本增加主要是由于物业和设备增加。收入成本占净收入的百分比从2024年的78.5%降至2025年的77.4%。
营业费用
与2024年的10.706亿元相比,我们的总运营费用在2025年增长了146.7%,达到人民币26.412亿元(约合3.777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2025年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为人民币15.612亿元(约合2.233亿美元)。我们的总运营费用占净收入的百分比从2024年的10.4%增加到2025年的23.1%。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164亿元增长28.3%至人民币1.494亿元(约合214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人员成本增加人民币2380万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2025年,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为人民币8.979亿元(1.284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9.179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i)折旧和摊销费用减少人民币4670万元和(ii)专业费用减少人民币1660万元,部分被(iii)税收增加人民币2570万元和(iv)股份支付费用增加人民币1290万元所抵消。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3630万元下降10.0%至人民币3270万元(约合470万美元)。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2025年继续控制成本。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2025年计提了15.612亿元人民币(2.233亿美元)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这主要是由于销售价格下降以及某些具有固定租赁期限的数据中心的迁入速度较慢。2024年未计提减值损失。
其他收入(支出)
利息收入。我们的利息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8980万元增长71.6%至2025年的人民币154.0百万元(约合220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债券导致2025年期间现金余额增加。
利息支出。我们的利息支出从2024年的人民币19.246亿元下降7.1%至2025年的人民币17.889亿元(约合2.558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利率下降。
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2,730万元增长13.5%至2025年的人民币3,090万元(约合44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在2025年申请的某些政府支持有所增加。
外币兑换(亏损)收益,净额。货币汇率变动导致2025年收益为人民币150万元(约合0.2百万美元),而2024年收益为人民币1,890万元。2025年汇兑收益较小主要是由于2025年后期人民币兑美元升值。
155
分拆附属公司收益
2025年子公司分拆收益为人民币23.641亿元(合3.38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通过包括ABS和GDS C-REIT在内的资产货币化交易分拆了项目公司。
所得税优惠(费用)
2025年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4.697亿元(约合6720万美元),而2024年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561亿元。我们的所得税优惠(费用)包括当期税收费用,主要归属于中国大陆的某些盈利子公司,以及递延税收影响。2025年所得税费用增加主要是将项目公司出售给ABS和GDS C-REIT的收益产生所得税所致。2025年实际税率为65.9%,而2024年为负25.4%,这主要是由于为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产生的递延税项资产计提的估值备抵。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2025年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业绩收益为人民币7.159亿元(1.024亿美元),其中包括主要来自DayOne的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业绩亏损人民币9.651亿元(1.380亿美元),以及DayOne部分C轮可转换优先股发行完成后权益法投资摊薄收益人民币16.8 10亿元(2.404亿美元)。
终止经营业务(亏损)收入
2024年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的收入为人民币40.747亿元,包括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经营亏损(扣除所得税)人民币4.008亿元和分拆子公司的收益(扣除零所得税)人民币44.755亿元。在2024年12月31日拆分DayOne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没有包含已终止的业务。
净(亏损)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2025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9.594亿元(1.372亿美元),而2024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33.038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97.824亿元增长5.5%至2024年的人民币103.221亿元。这一增加是由于服务收入增加人民币540.0百万元,主要是由于使用面积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405,302平方米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453,094平方米,因为(i)有承诺的客户搬入数据中心区域,以及(ii)新的服务合同是由在该期间开始使用服务的客户签署的。
收益成本
我们的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78.312亿元增长3.4%至2024年的人民币8,099.4百万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公用事业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30.762亿元增长9.3%至2024年的人民币33.608亿元,以及人事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4.691亿元增长9.2%至2024年的人民币5.121亿元。公用事业成本的增加主要是由于使用的客户电力增加和新的数据中心设施。人员成本增加主要是由于员工人数增加。收入成本占净收入的百分比从2023年的80.1%降至2024年的78.5%。
营业费用
与2023年的人民币41.584亿元相比,我们的总运营费用在2024年下降了74.3%至人民币10.706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为人民币30.134亿元。我们的总运营费用占净收入的百分比从2023年的42.5%下降到2024年的10.4%。
156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409亿元减少17.4%至人民币1.164亿元,这主要是由于股份支付费用减少人民币1870万元。
一般和行政费用。2024年我们的一般及行政费用为人民币9.179亿元,而2023年为人民币9.660亿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i)折旧及摊销费用减少人民币9,610万元和(ii)信贷损失准备金减少人民币3,150万元,部分被(i)2024年员工人数增加导致人员成本增加人民币1,980万元、(ii)2023年公司ADS存托银行现金偿还人民币2,210万元、(iii)税金增加人民币1,490万元和(iv)其他费用增加人民币2,270万元所抵销。
研发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3820万元下降4.8%至人民币3630万元。这一减少主要是由于2024年的成本控制。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2023年计提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30.134亿元,主要是由于较低的销售价格和租赁物业在固定租赁期限内的较慢迁入以及整合某些数据中心的积极计划。2024年未计提减值损失。
其他收入(支出)
利息收入。我们的利息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9400万元下降4.5%至2024年的人民币898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2024年期间持有的创收存款减少。
利息支出。我们的利息支出从2023年的人民币19.365亿元下降0.6%至2024年的人民币19.246亿元。这一下降主要是利率下降的结果。
政府补助。来自政府补助的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8,440万元下降67.7%至2024年的人民币2,730万元,主要是由于某些政府支持政策到期。
外币兑换(亏损)收益,净额。货币汇率变动导致2024年收益为人民币1890万元,而2023年亏损为人民币160万元,这主要是由于2024年期间人民币兑美元贬值,我们的中国实体持有的以美元计价的现金余额产生汇兑收益。
所得税优惠(费用)
2024年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561亿元,而2023年的所得税优惠为人民币1560万元。我们的所得税优惠(费用)包括当期税收费用,主要归属于中国大陆的某些盈利子公司,以及递延税收影响。2023年,所得税收益主要来自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和收购应占递延所得税负债摊销。2024年的所得税开支包括中国大陆若干附属公司产生的利润产生的当期税项开支人民币3.376亿元,以及主要由于收购应占递延税项负债摊销而产生的递延税项优惠人民币1.816亿元。
终止经营业务(亏损)收入
2024年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的收入为人民币40.747亿元,包括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经营亏损(扣除所得税)人民币4.008亿元和子公司分拆收益(扣除零所得税)人民币44.755亿元。2023年度,终止经营业务亏损为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经营亏损,扣除所得税后为人民币3.594亿元。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经营亏损增加,扣除所得税,主要是由于业务扩张的经营费用增加,部分被使用面积增加导致的毛利增加所抵消。
净(亏损)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2024年的净收入为人民币33.038亿元,而2023年的净亏损为人民币42.854亿元。
157
可变利益实体财务信息
下表列示本公司、非VIE附属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各年度及截至呈列日期的财务表现、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的简明合并时间表。
选定的简明合并运营报表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我们的 |
非VIE |
VIE及其 |
合并 |
合并 |
||||||
|
公司(4) |
|
子公司(1)(2) |
|
子公司(1)(3) |
|
调整(5) |
|
合计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净收入 |
|
2,542 |
9,020,229 |
11,275,197 |
(8,865,694) |
11,432,274 |
||||
收益成本 |
|
(69,586) |
(7,024,556) |
(10,619,075) |
8,866,358 |
(8,846,859) |
||||
净收入(亏损) |
|
949,643 |
688,111 |
107,577 |
(785,969) |
959,362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我们的 |
非VIE |
VIE及其 |
合并 |
合并 |
||||||
公司(4) |
|
子公司(1)(2) |
|
子公司(1)(3) |
|
调整(5) |
|
合计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净收入 |
6,952 |
|
8,252,368 |
|
10,086,220 |
|
(8,023,472) |
|
10,322,068 |
|
收益成本 |
(97,174) |
|
(6,480,910) |
|
(9,526,368) |
|
8,005,013 |
|
(8,099,439) |
|
持续经营净(亏损)收入 |
(1,050,153) |
|
(393,073) |
|
214,697 |
|
457,617 |
|
(770,912) |
|
终止经营业务收入(亏损) |
4,475,539 |
|
(375,346) |
|
— |
|
(25,450) |
|
4,074,743 |
|
净收入(亏损) |
|
3,425,386 |
|
(768,419) |
|
214,697 |
|
432,167 |
|
3,303,831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我们的 |
非VIE |
VIE及其 |
合并 |
合并 |
||||||
公司(4) |
|
子公司(1)(2) |
|
子公司(1)(3) |
|
调整(5) |
|
合计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净收入 |
6,776 |
|
7,623,403 |
|
9,702,806 |
|
(7,550,537) |
|
9,782,448 |
|
收益成本 |
(121,592) |
|
(5,988,643) |
|
(9,270,933) |
|
7,549,946 |
|
(7,831,222) |
|
持续经营净亏损 |
(4,290,053) |
|
(3,325,083) |
|
(7,897) |
|
3,697,016 |
|
(3,926,017) |
|
终止经营业务亏损 |
— |
|
(351,900) |
|
— |
|
(7,476) |
|
(359,376) |
|
净亏损 |
|
(4,290,053) |
|
(3,676,983) |
|
(7,897) |
|
3,689,540 |
|
(4,285,393) |
(1) |
VIE及其子公司是IDC服务协议的签约方,而我们的非VIE子公司通过向VIE及其子公司收取服务费的方式提供外包和其他服务。 |
(2)上述披露的非VIE子公司的净营收包括以下项目:
| ● | 2023、2024和2025年,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和销售设备(包括DayOne被拆分后)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912亿元、人民币3.649亿元和人民币2.902亿元(约合4150万美元); |
| ● | 2023、2024和2025年向VIE及其子公司提供外包和其他服务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73.128亿元、人民币77.926亿元和人民币87.111亿元(合12.457亿美元); |
| ● | 向已终止经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净收入,主要包括2023年和2024年分别为人民币170万元和人民币3820万元的佣金和采购服务费; |
| ● | 2025年向我们公司提供服务的净收入为人民币910万元(合130万美元);以及 |
| ● | 2023、2024和2025年对VIE及其子公司的其他销售额(主要为设备销售额)分别为人民币1770万元、人民币5670万元和人民币980万元(140万美元)。 |
(3)上述披露的VIE净营收包括以下项目:
| ● | 2023、2024和2025年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和销售设备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94.895亿元、人民币99.190亿元和人民币111.421亿元(15.933亿美元),这是我们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a)中披露的VIE及其子公司的净收入; |
158
| ● | 2023、2024和2025年,向非VIE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研发服务、托管和管理服务以及设备销售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133亿元、人民币1.672亿元和人民币1.331亿元(合1900万美元)。 |
(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公司的净收益主要是向非VIE子公司、已终止经营业务和DayOne在其被取消合并后收取的服务费。 |
(5) |
以消除上述集团内部交易和我公司在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损益中的权益。 |
精选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我们的 |
|
非VIE |
|
VIE及其 |
|
合并 |
|
合并 |
||
|
公司 |
|
子公司 |
|
子公司 |
|
调整 |
|
合计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流动资产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3,009,874 |
|
6,754,642 |
4,541,442 |
|
— |
|
14,305,958 |
|
应收账款,扣除信用损失准备金 |
|
— |
|
38,768 |
2,428,590 |
|
— |
|
2,467,358 |
|
其他流动资产 |
|
687,911 |
|
655,177 |
431,092 |
|
(39) |
|
1,774,141 |
|
流动资产总额,不包括应收本集团内各实体的款项 |
|
3,697,785 |
|
7,448,587 |
7,401,124 |
|
(39) |
|
18,547,457 |
|
物业及设备净额(1) |
|
— |
|
36,507,657 |
1,573,740 |
|
(27,573) |
|
38,053,824 |
|
商誉 |
|
— |
|
5,187,717 |
— |
|
— |
|
5,187,717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287,606 |
103,381 |
|
232 |
391,219 |
||
对股权被投资方的长期投资 |
|
9,164,612 |
|
887,736 |
— |
|
— |
|
10,052,348 |
|
其他非流动资产(1) |
|
— |
|
7,475,826 |
292,389 |
|
(2,282) |
|
7,765,933 |
|
不包括投资、贷款和应收集团内实体款项的总资产 |
|
12,862,397 |
|
57,795,129 |
9,370,634 |
|
(29,662) |
|
79,998,498 |
|
应收本集团内各实体的投资、贷款和款项(2) |
|
26,420,808 |
|
8,547,835 |
2,219,717 |
|
(37,188,360) |
|
— |
|
总资产 |
39,283,205 |
|
66,342,964 |
11,590,351 |
|
(37,218,022) |
|
79,998,498 |
||
|
||||||||||
负债、夹层权益和权益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3) |
— |
|
2,472,225 |
|
282,433 |
|
197,076 |
|
2,951,734 |
|
应付账款 |
|
930 |
|
1,540,456 |
|
390,791 |
|
— |
|
1,932,177 |
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当前 |
|
— |
|
648,156 |
|
48,986 |
|
— |
|
697,142 |
其他流动负债 |
|
107,882 |
|
913,967 |
|
525,457 |
|
— |
|
1,547,306 |
流动负债总额,不包括应付集团内实体的款项 |
|
108,812 |
|
5,574,804 |
|
1,247,667 |
|
197,076 |
|
7,128,359 |
长期借款,不包括流动部分 |
|
— |
|
23,097,133 |
|
266,266 |
|
(186) |
|
23,363,213 |
应付可转换债券 |
|
12,144,371 |
|
— |
— |
|
— |
|
12,144,371 |
|
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非流动 |
|
— |
|
6,251,591 |
|
802,388 |
|
— |
|
7,053,979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2,412,128 |
|
159,387 |
|
— |
|
2,571,515 |
负债总额,不包括应付集团内实体的款项 |
|
12,253,183 |
|
37,335,656 |
|
2,475,708 |
|
196,890 |
|
52,261,437 |
应付集团内实体款项(2) (3) |
|
190,347 |
|
36,179,271 |
|
8,246,495 |
|
(44,616,113) |
|
— |
负债总额 |
|
12,443,530 |
|
73,514,927 |
|
10,722,203 |
|
(44,419,223) |
|
52,261,437 |
夹层权益合计 |
|
1,056,663 |
|
— |
|
— |
|
— |
|
1,056,663 |
总股本(赤字) |
|
25,783,012 |
|
(7,171,963) |
|
868,148 |
|
7,201,201 |
|
26,680,398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权益 |
|
39,283,205 |
|
66,342,964 |
|
11,590,351 |
|
(37,218,022) |
|
79,998,498 |
159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我们的 |
|
非VIE |
|
VIE及其 |
|
合并 |
|
合并 |
|
公司 |
子公司 |
子公司 |
调整 |
合计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流动资产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498,062 |
|
4,510,777 |
|
1,858,820 |
|
— |
|
7,867,659 |
应收账款,扣除信用损失准备金 |
|
— |
|
25,296 |
|
2,996,660 |
|
— |
|
3,021,956 |
其他流动资产 |
|
54,910 |
|
338,571 |
|
329,975 |
|
— |
|
723,456 |
流动资产总额,不包括应收本集团内各实体的款项 |
|
1,552,972 |
|
4,874,644 |
|
5,185,455 |
|
— |
|
11,613,071 |
物业及设备净额(1) |
|
— |
|
38,361,913 |
|
1,895,324 |
|
(53,104) |
|
40,204,133 |
商誉 |
|
— |
|
5,886,379 |
|
— |
|
— |
|
5,886,379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322,037 |
|
58,970 |
|
267 |
381,274 |
||
对股权被投资方的长期投资 |
|
7,537,604 |
|
6,951 |
|
— |
|
— |
|
7,544,555 |
其他非流动资产(1) |
|
61 |
|
7,633,291 |
|
388,649 |
|
(2,785) |
|
8,019,216 |
不包括投资、贷款和应收集团内实体款项的总资产 |
|
9,090,637 |
|
57,085,215 |
|
7,528,398 |
|
(55,622) |
|
73,648,628 |
应收本集团内各实体的投资、贷款和款项(2) |
|
24,778,969 |
|
6,515,232 |
|
2,185,432 |
|
(33,479,633) |
|
— |
总资产 |
|
33,869,606 |
|
63,600,447 |
|
9,713,830 |
|
(33,535,255) |
|
73,648,628 |
负债、夹层权益和权益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3) |
|
1,435,924 |
|
2,402,957 |
|
404,801 |
|
97,967 |
|
4,341,649 |
应付账款 |
|
1,066 |
|
2,089,567 |
|
502,672 |
|
— |
|
2,593,305 |
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当前 |
|
— |
|
590,999 |
|
45,153 |
|
— |
|
636,152 |
其他流动负债 |
|
121,665 |
|
1,015,895 |
|
369,432 |
|
— |
|
1,506,992 |
流动负债总额,不包括应付集团内实体的款项 |
|
1,558,655 |
|
6,099,418 |
|
1,322,058 |
|
97,967 |
|
9,078,098 |
长期借款,不包括流动部分 |
|
— |
|
21,507,145 |
|
399,043 |
|
(203) |
|
21,905,985 |
应付可转换债券 |
|
8,576,583 |
|
— |
— |
|
— |
|
8,576,583 |
|
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非流动 |
|
— |
|
6,750,459 |
|
851,192 |
|
— |
|
7,601,651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 |
|
2,645,285 |
|
172,393 |
|
— |
|
2,817,678 |
负债总额,不包括应付集团内实体的款项 |
|
10,135,238 |
|
37,002,307 |
|
2,744,686 |
|
97,764 |
|
49,979,995 |
应付集团内实体款项(2) (3) |
|
195,666 |
|
35,934,659 |
|
6,208,573 |
|
(42,338,898) |
|
— |
负债总额 |
|
10,330,904 |
|
72,936,966 |
|
8,953,259 |
|
(42,241,134) |
|
49,979,995 |
夹层权益合计 |
|
1,080,656 |
|
— |
|
— |
|
— |
|
1,080,656 |
总股本(赤字) |
|
22,458,046 |
|
(9,336,519) |
|
760,571 |
|
8,705,879 |
|
22,587,977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权益 |
|
33,869,606 |
|
63,600,447 |
|
9,713,830 |
|
(33,535,255) |
|
73,648,628 |
(1) |
合并调整是为了消除主要用于(a)非VIE子公司向VIE及其子公司销售设备、(b)VIE及其子公司向非VIE子公司提供的施工服务以及(c)非VIE子公司向VIE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本化研发服务的未实现利润。 |
(2) |
我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已采用权益法核算。合并调整是为了消除集团内应收和应付集团内实体的投资、贷款和其他金额的集团内余额。 |
(3) |
某些非VIE子公司对某些VIE子公司与银行的应收账款进行了无追索权的贴现。这种安排实质上是在综合基础上从银行融资。合并调整是为了确认向银行借款。 |
160
选定的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VIE和 |
||||||||||
我们的 |
非VIE |
他们的 |
合并 |
合并 |
||||||
|
公司 |
|
子公司 |
|
子公司 |
|
调整(1) |
|
合计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1) |
(230,172) |
2,751,109 |
844,806 |
(489) |
3,365,254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1) (2) |
(1,555,792) |
(4,542,689) |
2,177,111 |
881,371 |
(3,039,999)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2) |
|
3,357,658 |
4,004,407 |
(375,167) |
(880,882) |
6,106,016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VIE和 |
||||||||||
我们的 |
非VIE |
他们的 |
合并 |
合并 |
||||||
|
公司 |
|
子公司 |
|
子公司 |
|
调整(1) |
|
合计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持续经营业务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用于) |
(274,168) |
2,500,421 |
(5,129) |
(1,462) |
2,219,662 |
|||||
已终止经营业务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281,297) |
— |
— |
(281,297)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1) |
(274,168) |
2,219,124 |
(5,129) |
(1,462) |
1,938,365 |
|||||
持续经营的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08,016 |
(1,473,249) |
(236,574) |
(338,554) |
(1,840,361) |
|||||
已终止经营业务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6,920,177) |
— |
— |
(6,920,177)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1)(2) |
208,016 |
(8,393,426) |
(236,574) |
(338,554) |
(8,760,538) |
|||||
持续经营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348,792 |
(1,181,940) |
(332,573) |
340,016 |
174,295 |
|||||
终止经营的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16,883,042 |
— |
— |
16,883,042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2) |
|
1,348,792 |
15,701,102 |
(332,573) |
340,016 |
17,057,337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VIE和 |
||||||||||
我们的 |
非VIE |
他们的 |
合并 |
合并 |
||||||
|
公司 |
|
子公司 |
|
子公司 |
|
调整(1) |
|
合计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持续经营业务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用于) |
(68,805) |
2,197,441 |
235,448 |
(4,808) |
2,359,276 |
|||||
已终止经营业务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294,019) |
— |
— |
(294,019)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1) |
(68,805) |
1,903,422 |
235,448 |
(4,808) |
2,065,257 |
|||||
持续经营业务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1,285,317) |
(3,416,796) |
(86,336) |
272,859 |
(4,515,590) |
|||||
已终止经营业务投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2,827,863) |
— |
— |
(2,827,863)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1)(2) |
(1,285,317) |
(6,244,659) |
(86,336) |
272,859 |
(7,343,453) |
|||||
持续经营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622,659 |
937,895 |
(25,567) |
(268,051) |
1,266,936 |
|||||
终止经营的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2,892,824 |
— |
— |
2,892,824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2) |
|
622,659 |
|
3,830,719 |
|
(25,567) |
|
(268,051) |
|
4,159,760 |
(1) |
合并调整代表消除了非VIE子公司向VIE的一家子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的集团内部付款。 |
161
(2) |
合并调整主要是为了消除(a)我公司对非VIE子公司的投资、贷款和垫款与(b)非VIE子公司从我公司收到的资本、垫款和贷款。 |
b. |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
我们流动性的主要来源是运营所得款项净额、短期和长期借款产生的现金流、发行债务和股本证券,包括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后续公开发行、私募(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中,这些历来足以满足我们的营运资金和我们几乎所有的资本支出需求。从历史上看,我们也有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14,306.0百万元(约合20.457亿美元)。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短期债务总额为人民币36.489亿元(5.218亿美元),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人民币29.517亿元(4.221亿美元)以及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的流动部分人民币6.971亿元(9970万美元)。截至同日,长期债务总额为人民币425.616亿元(约合60.862亿美元),包括长期借款(不包括流动部分)人民币233.632亿元(约合33.409亿美元)、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的非流动部分人民币70.540亿元(约合10.087亿美元)以及应付可转换债券人民币121.444亿元(约合17.366亿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营运资金和项目融资信贷金额为人民币35.634亿元(约合5.096亿美元)。
根据我们目前的运营水平和可用现金,我们认为我们至少在未来12个月内有足够的流动性为我们目前的债务、预计营运资金需求、偿债需求和资本支出需求提供资金。然而,由于不断变化的商业条件或其他未来发展,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包括我们可能决定有选择地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如果我们现有的现金资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寻求出售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债务证券、向银行借款或处置我们的资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需要的金额或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提供融资。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包括可转换债务证券,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额外稀释。发生债务和发行债务证券将导致偿债义务,并可能导致经营和财务契约限制我们的经营和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融资,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前景以及我们维持预期收入增长水平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我们是一家独立于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VIE之外的公司,因此,提供我们自己的流动性。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VIE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和为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融资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他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各自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必须每年分别从其税后利润中拨出一部分用于为某些法定准备金提供资金,并且来自此类准备金的资金不得作为现金股息分配给我们,除非此类子公司发生清算。
162
我们为VIE及其子公司提供现金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公司间贷款和来自GDS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的现金垫款以及经营产生的现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GDS控股及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无向VIE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额外的公司间贷款,而VIE及其附属公司亦无向GDS控股及我们的附属公司偿还任何现有的公司间贷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GDS控股及我们的附属公司没有向VIE或其附属公司提供任何额外的公司间贷款,并且VIE及其附属公司向GDS控股及我们的附属公司偿还了人民币1.32亿元的现有公司间贷款。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VIE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24.515亿元、人民币18.588亿元和人民币45.414亿元(约合6.494亿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公司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向非VIE子公司出资或提供公司间贷款人民币12.853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GDS控股收到已终止经营业务的还款人民币10.59.0百万元,并向其他非VIE附属公司出资或提供公司间贷款人民币85.0百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公司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向非VIE子公司出资或提供公司间贷款8.89亿元人民币(1.271亿美元)。
中国实体在分配收益之前需要拨出10%的准备金,直到此种准备金达到实收资本的50%。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另有披露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公司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取收益或将其分配给美国投资者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同样,没有限制或限制合并VIE以清偿合并VIE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某些子公司、VIE及其子公司的留存收益合计为人民币55.029亿元(约合7.869亿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或合并VIE向我们公司派发股息或分配。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大陆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几乎所有收入都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GDS控股可能依赖我们中国大陆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现有的外汇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能够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向其离岸控股公司支付经常账户,例如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大陆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当局的批准。对于投资者在获得GDS控股的股息支付之前,没有对其完成登记或获得相应政府当局的批准施加任何要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对货币兑换的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净收入的能力。”这些法定限制影响,以及未来的契约债务限制可能影响,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存放于位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新加坡和美国的主要金融机构。我们目前认为,以外币支付的此类限制不会影响我们履行当前短期现金义务的能力,尽管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限制不会影响我们未来履行短期现金义务和向股东分配股息的能力。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要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以满足离岸现金和融资需求”和“——法定准备金”。
163
我们不计划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支付股息,我们打算让这些子公司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以用于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运营和扩展。因此,我们支付股息和为债务融资的能力将受到当前计划的影响。未来,我们可能会利用我们在可能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离岸债务方面可用的融资选择。例如,我们可能会通过离岸债务为股息支付提供资金,无论是无担保的还是由我们在岸合并实体的资产担保的。为了偿付离岸债务,我们可能依赖通过资本市场的融资选择,包括发行股票或债务证券,我们可能会将其收益用于偿付离岸债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目前适用10%的预扣税率,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如果未来我们被视为“居民企业”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持有该中国大陆子公司的香港子公司支付股息,则任何此类股息可能需要缴纳10%的预扣税。如果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企业不低于25%的股份,则此种预提税率可下调至5%。不过,5%的预提税率并不自动适用,必须满足某些要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就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利益。”
由于上述有关法定准备金、外汇兑换和预扣税的这些法律、规则和条例,我们的子公司、VIE及其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将其各自净资产的一部分作为股息、贷款或垫款转让给其境外控股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受限制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62.484亿元(37.535亿美元),其中VIE及其子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3.565亿元(51.0百万美元),我们的子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58.919亿元(37.025亿美元),主要由实缴注册资本组成。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年份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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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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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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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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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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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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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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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提供的持续经营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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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9,276 |
2,219,662 |
3,365,254 |
48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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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终止经营业务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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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019) |
(281,29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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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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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257 |
1,938,365 |
3,365,254 |
|
481,225 |
||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4,515,590) |
(1,840,361) |
(3,039,999) |
(434,714) |
|||
已终止经营业务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
(2,827,863) |
(6,920,177)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7,343,453) |
(8,760,538) |
(3,039,999) |
|
(434,714) |
||
持续经营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266,936 |
174,295 |
6,106,016 |
873,148 |
||||
终止经营业务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2,892,824 |
16,883,042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4,159,760 |
17,057,337 |
6,106,016 |
|
873,148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154,302 |
(13,592) |
(83,774) |
|
(11,980)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964,134) |
10,221,572 |
6,347,497 |
|
907,679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8,882,066 |
7,917,932 |
8,093,530 |
|
1,157,359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7,917,932 |
18,139,504 |
14,441,027 |
2,065,038 |
||||
减:年末或非合并日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 |
(420,610) |
(10,045,974) |
— |
|
— |
|||
年末持续经营业务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 |
|
7,497,322 |
8,093,530 |
14,441,027 |
2,065,038 |
|||
164
经营活动
2025年持续经营业务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为人民币33.653亿元(4.81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净收入为人民币9.594亿元(1.372亿美元),主要根据(i)折旧和摊销人民币34.593亿元(4.947亿美元)进行调整,主要与我们的数据中心财产和设备有关,(ii)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15.612亿元(2.233亿美元),(iii)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2.834亿元(4050万美元),(iv)与预付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经营租赁成本人民币1.084亿元(1550万美元),(v)9670万元人民币(1380万美元)的债务发行和承诺成本摊销和(vi)营运资金变动,部分被(vii)23.641亿元人民币(3.381亿美元)的子公司分拆收益、(viii)7.159亿元人民币(1.024亿美元)的权益法被投资方业绩份额和(ix)9730万元人民币(1390万美元)的递延税收优惠所抵消。营运资金变动主要包括(i)应收账款减少5.02亿元人民币(7180万美元),部分被(ii)主要由于资本支出导致的可收回增值税增加3.889亿元人民币(5560万美元)和(iii)其他流动资产增加1.194亿元人民币(1710万美元)所抵消。
2024年持续经营业务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为人民币22.197亿元,主要是由于持续经营业务的净亏损人民币7.709亿元,主要根据(i)折旧和摊销人民币32.430亿元进行调整,主要与我们的数据中心财产和设备有关,(ii)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人民币2.965亿元,(iii)债务发行和承诺成本摊销人民币1.107亿元,以及(iv)与预付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经营租赁成本人民币1.101亿元,部分被(v)递延税收优惠人民币1.816亿元所抵消,(vi)出售物业及设备净收益人民币3170万元及(vii)营运资金变动。营运资本变动主要包括(i)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665.9百万元及(ii)主要由于资本支出导致可收回增值税增加人民币1.158亿元,部分被(iii)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1.098亿元、(iv)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增加人民币1.040亿元及(v)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7080万元所抵销。
2023年持续经营业务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为人民币23.593亿元,主要是由于持续经营业务净亏损人民币39.260亿元,主要根据(i)折旧和摊销人民币33.685亿元进行调整,主要与我们的数据中心财产和设备有关,(ii)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30.134亿元,(iii)股份补偿费用人民币3.366亿元,(iv)债务发行和承诺成本摊销人民币1.406亿元,以及(v)与预付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经营租赁成本人民币1.070亿元,部分被(vi)递延税收优惠人民币2.959亿元和(vii)营运资金变动所抵消。营运资本变动主要包括(i)主要由于资本支出导致可收回的增值税增加人民币3.883亿元,(ii)应收账款增加人民币1.065亿元,部分被(iii)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39.5百万元所抵销。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持续经营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0.40亿元(4.347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i)为发展我们的数据中心而支付的购买物业和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的款项为人民币46.911亿元(6.708亿美元),(ii)净付款收购和投资为人民币7.915亿元(1.132亿美元),以及(iii)购买定期存款为人民币6.749亿元(9650万美元),部分被(iv)处置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的收入人民币30.370亿元(4.343亿美元)和(v)出售物业和设备的收益人民币8050万元(1150万美元)所抵消。
2024年用于持续经营业务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8.404亿元,这主要是由于(i)为发展我们的数据中心而支付的购买物业和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的款项为人民币31.693亿元和(ii)收购和投资的付款净额为人民币8280万元,部分被(iii)已终止经营业务的贷款偿还收入人民币11.688亿元、(iv)处置物业和设备的收益人民币2.039亿元和(v)处置子公司的收益人民币39.0百万元所抵消。
2023年用于持续经营业务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5.156亿元,主要是由于(i)为开发我们的数据中心而支付的购买物业和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的款项为人民币31.940亿元,(ii)收购和投资的付款净额为人民币3.465亿元,以及(iii)向已终止经营业务支付的投资和贷款的款项为人民币10.173亿元,部分被(iv)处置物业和设备的收益人民币1860万元和(v)处置股权投资及子公司的收益人民币2360万元抵销。
165
融资活动
2025年,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1.060亿元(8.731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i)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1254.66亿元(17.941亿美元),(ii)可转换债券所得款项人民币38.529亿元(5.5 10亿美元),(iii)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净额人民币10.157亿元(1.452亿美元),(iv)非控股股东出资人民币7.767亿元(1.111亿美元)和(v)其他融资安排所得款项人民币1.80亿元(2570万美元),部分被(iv)偿还借款人民币113.118亿元(16.176亿美元)所抵消,(v)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下的付款人民币6.267亿元(8960万美元),(vi)通过卖方融资购买财产和设备的付款人民币1.131亿元(1620万美元),以及(vii)支付债务发行费用人民币8040万元(1150万美元)。
2024年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743亿元,主要是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66.559亿元和其他融资安排所得款项人民币2.00亿元,部分被偿还借款人民币60.268亿元、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项下付款人民币5.459亿元、支付债务发行费用人民币5480万元和支付可赎回优先股股息人民币5420万元所抵消。
2023年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669亿元,主要是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62.445亿元、发行可转换债券所得款项人民币39.267亿元和其他融资安排所得款项人民币2.220亿元,部分被偿还借款人民币57.468亿元、偿还应付可转换债券人民币21.283亿元、偿还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义务款项人民币9.869亿元、支付债务发行费用人民币1.871亿元、支付可赎回优先股股息人民币5390万元以及支付收购事项的递延或有对价人民币2120万元抵销。
法定准备金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大陆的企业必须提供一定的法定准备金。根据此类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仅从我们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税后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被要求至少从我们的税后利润中拨出10%作为一般准备金的资金,直到这种准备金达到我们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也可以根据我们或我们的董事会的酌情留出一部分税后利润,用于为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提供资金。这些储备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能以贷款、垫款或现金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我们。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中国实体的法定储备金分别为人民币2.259亿元、人民币3.167亿元和人民币3.978亿元(约合5690万美元)。
资本支出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持续经营资本支出(不包括与收购和投资相关的付款以及购买定期存款的付款)分别为人民币31.754亿元、人民币29.654亿元和人民币46.106亿元(6.593亿美元)。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购买设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活动中报告的预付土地使用权以及数据中心的租赁改善。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由融资活动提供的净现金提供资金。
控股公司Structure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我们是一家独立于我们的子公司和VIE之外的公司,因此,提供我们自己的流动性。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VIE及其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和为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融资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在未来代表他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他们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各自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必须每年分别从其税后利润中拨出一部分用于为某些法定准备金提供资金,而来自此类准备金的资金不得作为现金股息分配给我们,除非此类子公司发生清算。
166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及其子公司分别贡献了我们总净营收的97.0%、96.1%和97.5%。
项目融资Structure
我们的数据中心项目以股权和债权融资。我们通常将数据中心项目资金需求的一部分,通过我们的每个数据中心项目特定法人实体以注册资本的形式注入中国大陆的离岸融资所筹集的收益资本化。根据外管局和中国的规定,每个法人实体的注册资本只能用于其自身的经营用途或项目指定用途,这在其注册的经营范围下也随之而来。一旦注册资本注入中国大陆,通常很难将收益汇回海外或借给我们其他在岸子公司。因此,我们仅在数据中心项目的整个开发阶段根据需要注入注册资本,以保持我们的离岸资本的灵活性。同时,我们通过中国大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在岸项目特定贷款融资,将每个数据中心项目资本化,为完成数据中心项目所需的剩余资本提供资金。在这种安排下,每个数据中心的估计现金流是匹配的,并承诺在其贷款融资期限内偿还其自己的债务。
结合注入的注册资本,我们有时会通过股东贷款向我们的在岸项目实体注入一部分离岸资本。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利用股东的贷款作为临时桥梁,将我们的项目资本化,直到获得项目特定的贷款便利。一旦项目贷款到位,在贷款银行同意的情况下,股东的贷款将在境外偿还。
2025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
于2018年6月5日,我们发行及出售于2025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25年票据,本金总额为3亿美元,按年利率2%计息,于每年6月1日及12月1日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2025年票据将于2025年6月1日到期,除非根据其条款提前赎回、回购或转换。2025年票据须由我们根据持有人的选择于2023年6月1日回购,回购价格等于拟回购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2025年票据可转换为我们的ADS,由持有人选择,初始转换率为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19.3865股我们的ADS,或约5,815,950股ADS,代表46,527,600股A类普通股,假设按初始转换率转换全部3亿美元本金总额。
2023年6月,我们回购了本金总额约为299,910,000美元的2025年票据。根据我公司与作为受托人的纽约梅隆银行于2018年6月5日订立的与2025年票据有关的契约,各持有人有权根据该持有人的选择,要求我们于2023年6月1日以本金额1,000美元的整数倍回购该持有人的全部2025年票据或其任何部分,以换取现金。本次回购通过持有人行使回购权的方式完成。购回的2025年票据相应注销。本金总额为80,000美元的2025年票据在此类回购后仍未偿还,并于2025年6月到期时全部偿还。
167
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2019年3月,平安海外控股对我们进行了投资,我们向平安海外控股的关联公司发行了15万股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总对价为1.5亿美元。根据投资条款,在自发行之日起的前八年内,可转换优先股每年至少累积5.0%的股息,按季度支付,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以额外可转换优先股的形式支付,由我们选择。截至发行日的八周年,可转换优先股每年累积7.0%的最低股息,按季度支付,仅以现金支付,此后只要任何可转换优先股仍未发行,该股息率将进一步提高每季度50个基点。如果其普通股的股息总额高于连续四个季度的累计优先股股息,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获得金额等于支付给普通股持有人的股息的股息(将每个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视为该持有人的可转换优先股将在每个期间结束时转换成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持有人)。可转换优先股可根据其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33,707,864股A类普通股,转换率对应于每份ADS的转换价为35.60美元,较紧接签署最终协议日期前30个交易日我们ADS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溢价13.3%,但须按惯例进行反稀释调整。假设转换其关联公司持有的所有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平安海外控股将实益拥有我们2.1%的A类普通股。我们有权在我们的选举中触发强制转换,从2022年3月15日开始,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特定时期内达到转换价格的150%的指定价格门槛。持有人将不会对可转换优先股拥有任何赎回权或看跌期权,除非(i)发生控制权变更,或(ii)我们的ADS停止在任何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克上市交易。假设上述两个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在2025年12月31日,并且所有持有人行使赎回权要求我公司购买所有可转换优先股,则在发生此类赎回时,总购买价格将为人民币11亿元(合2亿美元),总现金将减少相同数量。八年后,我们将拥有与按面值100%赎回可转换优先股相关的某些权利,外加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
2029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
2022年3月8日,我们向红杉中国基础设施投资 Fund I、STT GDC以及与我们有战略关系的一家亚洲主权财富基金发行并出售了本金总额为6.2亿美元、于2029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即2029年票据。2024年5月29日,与STT GDC的内部投资组合合理化有关,STT GDC之前持有的所有2029年票据均已转移至STT Garnet。
2029年票据的利率为每年0.25%,自2022年9月8日起分别于每年3月8日和9月8日支付。2029年票据将于2029年3月8日到期,除非根据其条款提前赎回、回购或转换。2029年票据须由我们根据持有人的选择于2027年3月8日回购,回购价格相当于拟回购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2029年票据可转换为我们的ADS,初始转换价格为每股ADS 50美元,对应于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20股ADS(或160股A类普通股)的初始转换率,或约12,400,000股ADS,代表99,200,000股A类普通股,假设按初始转换率转换全部6.2亿美元本金总额。持有人可在紧接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预定交易日(或第五个预定交易日,如果转换持有人选择接收A类普通股以代替ADS)收市前的任何时间,自行选择将其票据转换为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
168
2030年到期可转换优先票据
2023年1月20日,我们向包括一家主权财富基金在内的多家私募股权基金和机构投资者发行并出售了本金总额为5.8亿美元、于2030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即2030年票据。2030年票据按年利率4.50%计息,于每年7月31日及1月31日支付,由2023年7月31日开始。2030年票据将于2030年1月31日到期,除非根据其条款提前赎回、回购或转换。2030年票据须由我们根据持有人的选择于2028年1月31日回购,回购价格等于拟回购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2030年票据可转换为我们的ADS,初始转换价格为每ADS 24.50美元,对应的初始转换率为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40.8163 ADS,或23,673,454 ADS,相当于189,387,632股A类普通股,假设按初始转换率转换全部5.8亿美元本金总额。持有人可在紧接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预定交易日(或第五个预定交易日,如果转换持有人选择接收A类普通股以代替ADS)收市前的任何时间,自行选择将其票据转换为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
普通股
2025年5月30日,我们完成了5,980,000股ADS的承销注册公开发行,代表47,840,000股A类普通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ADS 24.50美元,反映了承销商全额行使购买780,000股额外ADS的选择权,代表6,240,000股A类普通股。扣除承销佣金和发行费用后,我们获得的净收益约为1.414亿美元。
同样在2025年5月30日,我们完成了6,000,000股ADS的注册公开发行,代表48,000,000股A类普通股,或以每ADS 24.50美元的公开发行价格借入ADS的Delta配售,我们根据与该ADS借款人的ADS借贷协议将其借给上述ADS发行中承销商的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为ADS借款人。ADS借款人或其关联机构收到了出售所借ADS的全部收益。我们没有从所借ADS的Delta配售中获得任何收益,但从ADS借款人那里获得了象征性的借出费用,这笔费用用于全额支付所借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借入的ADS与以下发行的2032年到期的2.25%可转换优先票据和上述发行的5,980,000股ADS的定价同时出售,这些发行也于2025年5月30日结束。我们从ADS借款人处获悉,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打算利用所借ADS的Delta配售产生的空头头寸来促进与票据相关的私下协商的衍生品交易。
2032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
于2025年5月30日,我们完成发行本金总额为5.5亿美元、于2032年到期的2.25%可转换优先票据(包括完全行使初始购买者购买额外票据的选择权),在扣除承销佣金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向我们筹集约5.347亿美元的净收益。这些票据是根据《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向合理认为是合格机构买家的人非公开发行的。这些票据将于2032年6月1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根据其条款提前赎回、回购或转换。2032年票据须由持有人于2029年6月1日由GDS选择购回,购回价格等于将予购回票据本金额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在紧接2031年12月1日之前的营业日收市前,票据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和在某些期间内才可转换。在2031年12月1日或之后直至紧接到期日前的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时,持有人可随时选择转换其票据。转换后,我们将在我们的选举中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视情况而定。持有人还可以选择接收A类普通股,以代替转换时可交付的任何ADS,但须遵守票据条款中规定的某些程序和条件。票据可按每1,000美元本金票据30.2343股ADS的初始转换率(相当于每ADS约33.08美元的初始转换价)进行转换,该利率取决于某些事件的发生,或16,628,865股ADS,代表133,030,920股A类普通股,假设按初始转换率转换全部5.5亿美元本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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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2026年2月,我们完成了向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定向配售30万股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总对价为3亿美元。根据投资条款,自发行之日起的前六年内,可转换优先股每年至少累积3.75%的股息,按季度支付,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以额外可转换优先股的形式支付,由我们选择。截至发行日期的六周年,可转换优先股每年累积6.75%的最低股息,每季度支付一次,仅以现金支付。此后,只要任何可转换优先股仍未发行,该股息率将进一步提高每季度50个基点。
可转换优先股将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转换率对应于每ADS约54.43美元的转换价格,但须按惯例进行反稀释调整,例如发行普通股作为股息或普通股的细分或组合。在转换之前,可转换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与每份此类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为的A类普通股数量相等的每股可转换优先股的投票数量。因此,可转换优先股的此类持有人将能够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就所有事项进行投票,与作为单一类别的普通股持有人一起投票。按转换价格全额行使可转换优先股所附的转换权后,将发行总计约5,512,072份ADS(或44,096,580股普通股)。假设转换所有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将实益拥有我们2.7%的A类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将不会在2027年3月31日或之前的任何时间进行转换。自2027年4月1日至2031年9月30日,持有人有权在下一个日历季度进行转换,如果该日历季度末的二十个三十天的最后收盘价大于转换价格的130%。自2029年2月13日开始,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赎回可转换优先股,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我们的ADS交易价格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任一期间内实现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转换价格的150%的指定价格阈值。可转换优先股将无法在2032年2月6日之前赎回,除非与上述某些触发事件有关。在2032年2月6日或之后,我们可以选择赎回全部但不是部分可转换优先股,每股赎回价格等于其面值的100%,包括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定义见可转换优先股条款,包括退市或变更或控制权)时回购所持有的任何可转换优先股,回购价格每股等于其面值的100%,包括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如果持有人在发生我们的根本变化或其他赎回权(2032年2月6日或之后的赎回权除外)时选择转换可转换优先股(而不是要求我们回购),则转换率将进行整调整。在我们公司发生任何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在清偿对我们债权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后,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将享有相对于我们普通股股东的清算优先权,以(i)股份的规定价值加上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中的较高者为准;以及(ii)如果持有人在紧接此类清算之前将其转换为普通股,则本应有权获得的付款。只要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仍未发行,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有权。
DayOne发行的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2024年3月,我们当时的合并子公司DigitalLand Holdings Limited(现称为“DayOne”)作为GDS国际数据中心资产和运营的控股公司,就某些机构私募股权投资者(“A系列投资者”)订立最终协议,以认购DayOne新发行的5.87亿美元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A系列”)。2024年6月,DayOne对最初于2024年3月宣布的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新发行的最终协议进行了修订,因此,按相同的投前股权估值,新发行的股票从5.87亿美元增加到6.72亿美元。A轮认购价格意味着DayOne的投前股权估值为7.5亿美元。交割后及按转换后基准,GDS以普通股形式拥有DayOne约52.7%的股权。其余47.3%股权由A轮投资者以A轮股份形式持有,包括高瓴、Rava Partners、博裕、Princeville Capital、Tekne Capital等。DayOne建立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规定授予可行使的期权,该数量的普通股最多占其截至收盘时已发行股本的15%,按A系列认购价。GDS和某些A系列投资者有权根据其所有权比例向DayOne董事会任命董事。每股A系列股票有权投一票,并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DayOne的一股普通股。所有A系列股票将在DayOne首次公开募股完成时或之后自动转换为DayOne的普通股,但须满足某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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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One发行的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2024年10月,我们当时合并的子公司DayOne进一步与包括Coatue Management和Baupost Group在内的某些机构私募股权投资者签订了最终协议,以认购DayOne新发行的10亿美元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2024年12月,DayOne对最初于2024年10月宣布的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新发行的最终协议进行了修订,因此,按相同的投前股权估值,新发行的规模从10亿美元扩大到12亿美元。此次升级主要由知名新投资者承诺,包括软银愿景基金和Citadel首席执行官Kenneth Griffin。B轮认购价格意味着DayOne的投前股权估值约为25亿美元。每股B系列认购价较DayOne于2024年3月签订的A系列新发行的认购价溢价75%。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DayOne的C轮股权融资初步结束后,我们拥有DayOne 30.1%的股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随着DayOne的C系列股权融资的升级和DayOne回购我们在DayOne的部分股份的交易结束,我们拥有DayOne约19.9%的股权。DayOne设立了一项额外的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连同其现有的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授予可行使的期权,该数量的普通股在交易结束时最多占DayOne已发行股本的15%。GDS和某些B系列投资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所有权比例任命董事进入DayOne的董事会。每份B系列股票有权投一票,并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DayOne的一股普通股。所有B系列股票将在DayOne首次公开募股完成时或之后自动转换为DayOne的普通股,但须满足某些条件。
贷款和借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短期借款分别为17.985亿元人民币(加权平均利率为6.39%)和4.114亿元人民币(5880万美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20%),长期借款(包括流动部分)分别为244.491亿元人民币(加权平均利率为4.12%)和259.035亿元人民币(370.42亿美元)(加权平均利率为3.90%),其中考虑了与融资相关的债务发行成本。
我公司透过我们的一间或多于一间附属公司,VIE及其附属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订立有担保及无担保贷款协议,以作项目发展及营运资金用途,期限介乎一至十五年。
更具体地说,这些担保贷款融资协议的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如果触发以下任何条件,我们可能有义务通知贷方或立即或按加速还款时间表偿还任何未偿还的贷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对我们业务和行业的风险——我们的巨额负债水平可能会对我们筹集额外资本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使我们面临浮动利率债务范围内的利率风险,并阻止我们履行我们的债务义务。”
担保贷款便利可分为在岸项目贷款便利和离岸项目贷款便利。
以下是在岸项目贷款便利的条款和条件:
| ● | 我公司和GDS投资公司不是或不再直接或间接地是GDS投资公司(在我公司的情况下)、GDS北京、GDS苏州和相关借款子公司100%股权的合法和实益拥有人,并有权(无论是否通过股份所有权、代理、合同、代理或其他方式)控制该公司; |
| ● | Management HoldCo停止直接或间接拥有GDS北京或GDS苏州至少100%的股权并有权控制; |
| ● | GDS北京、GDS苏州及相关借款附属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成为其合并附属公司100%股权的合法及实益拥有人,并有权(不论是否以股份所有权、代理、合约、代理或其他方式)控制其合并附属公司; |
171
| ● | GDS控股不是或不再直接或间接地是其在相关借款子公司中持有的全部股权的合法和实益拥有人,或拥有控制相关借款子公司的权力(无论是通过股份所有权、代理、合同、代理或其他方式); |
| ● | 相关贷款融资协议中定义的我们的一家主要运营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
| ● | 相关借款附属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出现变动,可能对其履行贷款融资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及 |
| ● | GDS北京、借款子公司、其他关联实体的IDC许可证或GDS北京持有的由该等子公司经营数据中心业务并提供IDC服务的授权由TERM2北京持有的IDC许可证在到期日或之前被注销或未能续期。 |
贷款融资协议中存在某些其他事件,如果发生这些事件,我们可能有义务立即通知贷方或按加速还款时间表偿还任何未偿还的贷款,其中包括,如果我们的借款子公司未能按照贷款融资协议中规定的收益用途使用贷款,借款子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其在贷款融资协议下的任何承诺,或倘我们未能在有关贷款融资协议项下的到期日之前维持我们在以下至少一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i)纳斯达克;或(ii)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或(iii)香港联交所;或(iv)贷款人可接受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这些贷款协议的条款还包括交叉违约条款,如果我公司(i)未能偿还总额相当于或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710万美元)的任何金融债务,可能会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到期时或在任何原适用的宽限期内;(ii)未能偿还任何金融债务或履行其根据任何协议承担的任何可能对其履行贷款融资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义务;(iii)未能偿还向任何金融机构筹集的任何金融债务;或(iv)未能履行与任何金融机构签订的任何可能导致立即或加速偿还该金融债务的贷款融资协议或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任何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范贷款市场评级标准的规定下调借款子公司的评级。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遵守上述各项约定。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从各金融机构获得的营运资金和项目融资信贷额度总额为人民币283.295亿元(合40.511亿美元),其中未使用金额为人民币35.634亿元(合5.096亿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这些贷款融资项下提取了人民币247.661亿元(合35.415亿美元),其中人民币4.068亿元(合58.2百万美元),扣除债务发行成本人民币320万元(合0.5百万美元),分别记入短期借款,人民币243.079亿元(合34.760亿美元),扣除债务发行成本人民币4820万元(合6.9百万美元),分别记入长期借款。这些信贷融资的提款须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批准,并受每项贷款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以下是上述有担保和无担保借款的汇总,分别为人民币和美元面值:
人民币贷款
截至 |
截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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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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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人民币(美元)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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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3)(人民币(美元)百万) |
数据中心(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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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40.1 ($3,966.8) |
|
24,176.7 ($3,457.2) |
企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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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58.9) |
|
412.2 ($58.9) |
美元贷款
截至 |
截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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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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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百万美元) |
|
2025年12月31日(3)(百万美元) |
数据中心(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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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
25.2 |
(一)指募集资金用途为开发、购置新的数据中心及相关运营成本的贷款。
(2)指所得款项用途为营运资金及一般公司用途的贷款。
(3)提取金额不扣除债务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5140万元(约合740万美元)。
172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短期及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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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期到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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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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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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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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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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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 |
|
3-5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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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千元人民币) |
||||||||||
短期借款(1) |
410,000 |
410,000 |
— |
— |
— |
|||||
长期借款(1) |
24,356,084 |
2,468,483 |
6,020,365 |
5,571,355 |
10,295,881 |
|||||
(1) |
指金融机构用于数据中心项目融资、营运资金和一般企业用途的贷款。不包括利息或发债费用。 |
c. |
研发、专利与许可等 |
采购和开发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数据中心的采购和开发。”
知识产权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创新、技术和知识产权。”
d. |
趋势信息 |
关于到2025年底我们在服务、销售和营销方面的最新趋势的讨论,请参阅“— A.运营结果”。此外,请参阅该项目中包含的讨论,以讨论我们认为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销售额和营业收入、持续经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已知趋势、不确定性、需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报告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 |
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 |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我们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不断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使用估计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我们的估计发生变化,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不同。
如果一项会计政策要求根据作出该估计时高度不确定事项的假设作出会计估计,并且如果合理地可以使用不同的会计估计,或合理地可能发生的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会计政策被视为至关重要。我们认为,以下会计政策在适用中涉及较高的判断程度和复杂性,需要我们作出重大会计估计。以下对重要会计政策、判断和估计的描述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披露内容一并阅读。
整合VIE
我们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或FASB、会计准则编纂主题810、合并或ASC 810对符合VIE资格的实体进行会计处理。我们的运营主要通过VIE及其子公司进行,以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从事数据中心相关业务的公司。作为名义权益持有人的个人代表我们持有Management HoldCo的合法权益。Management HoldCo的股权持有人为Hui Zhou(负责公共事务和华北业务的高级副总裁)、梁艳(负责数据中心运营和交付的执行副总裁)、张克兢(负责销售和服务的执行副总裁)、Andy Wenfeng Li(总法律顾问、合规官和公司秘书)和Qi Wang(负责云和网络业务的高级副总裁)。Management HoldCo代表我们持有GDS北京和GDS上海的合法股权。
173
包括股权质押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和贷款协议在内的一系列合同安排,统称“VIE安排”,是在GDS投资公司、GDS北京、GDS上海和Management HoldCo之间,以及在GDS投资公司、Management HoldCo.和Management HoldCo.的股权持有人之间订立的。通过这些协议,Management HoldCo和Management HoldCo的股权持有人已将其在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的股权的所有合法权利,包括投票权、分红权和处分权,授予我们。据此,Management HoldCo和Management HoldCo的权益持有人没有(i)就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的活动作出决策的权利,或(ii)收取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TERM3上海的预期剩余回报的权利。
根据VIE安排的条款,我们有权(i)按年收取服务费,金额相当于提供该等服务时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及GDS上海根据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的全部净利润;(ii)有权收取Management HoldCo、GDS Beijing及GDS Shanghai宣布的所有股息,以及Management HoldCo、GDS Beijing及GDS Shanghai的所有未分配收益的权利;(iii)有权收取Management HoldCo、TERM4 Beijing及TERM5 Shanghai的剩余利益,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GDS北京及GDS上海通过其独家选择权收购Management HoldCo、GDS Beijing及GDS Shanghai的100%股权;及(iv)有权要求Management HoldCo的股东、GDS Beijing、GDS Beijing的附属公司及GDS Shanghai委任我们指定的中国公民(s)作为该股东的独家实际代理人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Management HoldCo、GDS Beijing、GDS Beijing的附属公司及GDS Shanghai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需要股东批准,处置该股东在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任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ASC 810,我们在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拥有控股财务权益,因为我们拥有(i)指导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的权力;以及(ii)收取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的预期剩余回报的权利,这些回报可能对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具有潜在的重大意义。
我们在确定我们是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的主要受益人时所使用的重大判断和作出的假设是VIE安排的条款以及我们对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的财务支持。因此,我们已将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的财务报表纳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认为我们合并后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之间的每一份合同均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然而,中国法律及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及适用存在不确定性。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如果影响我们控制VIE的能力,可能会阻止我们在未来整合这些公司。我们认为,根据目前的事实和情况,解除VIE合并的可能性很小。
收入确认
我们确认收入是因为我们通过将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来履行履约义务。对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履行的每一项履约义务,我们通过衡量完全履行该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如果我们在一段时间内不履行一项履约义务,则该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的。收入计量为我们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以换取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不包括代表第三方收取的金额。
对于包含多个履约义务的客户合同,我们在个别履约义务可区分的情况下单独核算,或者在个别履约义务满足系列标准的情况下作为一系列可区分的义务核算。确定产品和服务是否被视为应单独核算还是应一起核算的不同履约义务可能需要作出重大判断。交易价格按相对独立售价基准分配至单独履约义务。独立售价根据整体定价目标确定,并考虑市场情况、地理位置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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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来自托管服务和托管服务的交付,包括托管托管服务和托管云服务。
与客户订立的托管服务和托管服务合同包括:(i)主要根据此类服务的使用情况规定可变对价的合同,此类合同的收入在整个合同期内提供实际服务时根据商定的基于使用情况的费用确认;(ii)在合同服务期内规定固定对价的合同,此类合同的收入在合同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在某些托管和托管托管服务合同中,我们同意对客户的实际用电量收取费用。相关收入根据各期实际用电量确认。在某些其他托管和托管托管服务合同中,我们为客户规定了每月固定的功耗限制。如果客户的实际用电量低于限额,则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而如果其实际用电量超过限额,我们向客户额外收取按实际用电量超过限额的部分计算的用电量费用,乘以固定的单价,该单价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向客户提供获取额外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据此,每月按实际新增耗电费确认相关收入。
我们与客户的托管服务和托管服务合同包含租赁和非租赁组件。我们选择采用切实可行的权宜之计,允许出租人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合并起来,并在i)它们具有相同的转让时间和模式的情况下将它们作为一个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以及ii)租赁部分,如果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将被归类为经营租赁。此外,我们进行了定性分析,以确定非租赁部分是我们收入流的主要部分,因为客户会将更多价值归于所提供的服务而不是租赁部分。因此,合并后的部分是根据当前的收入会计准则(“ASC 606”)进行会计处理的。对于不符合实务变通标准的合同,租赁部分根据现行租赁会计准则(“ASC 842”)入账,这对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不重要。
如果我们对对价拥有无条件权利,则为交付的托管或托管主机和云服务确认的收入将记入应收账款。否则,记为合同资产。我们一般按月或按季度向客户开具欠款账单。
交付托管或托管主机及云服务前预收客户的现金记为递延收入。
权益法投资
我们对我们可以行使重大影响力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实体的投资一般按权益会计法核算。权益法投资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非合并交易中被投资单位(包括合营企业)的普通股留存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的除外。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关键估计和假设包括未来预期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贴现率。基差差异是我们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我们在被投资单位的单项资产和负债中所占的比例份额(历史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当被投资单位符合企业定义时,投资的初始成本超过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按比例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权益法商誉,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权益法投资。权益法投资随后根据我们在被投资方的收益和损失中所占的份额以及与(i)消除实体内部损益、(ii)摊销任何需摊销的基差、(iii)我们在被投资方的资本和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占的份额相关的调整进行调整。由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金额并不重要,我们在其权益法投资的收益或损失中的比例份额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的净额中记录在其他项下。我们按比例应占其权益法投资的收益或亏损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中以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业绩入账。我们按比例应占其他全面收益记入其他全面收益。我们定期审查我们的投资,以确定是否有任何投资可能减值,同时考虑到可能对被投资方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定性和定量因素。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记录任何与权益法投资相关的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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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
商誉是一种资产,代表在收购中取得的其他资产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未单独识别和单独确认,即购买价款超过在收购中取得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净值公允价值的部分。商誉不可用于税收抵扣。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商誉分配给预计将受益于合并协同效应的报告单位。当我们以改变一个或多个报告单位构成的方式重组我们的报告结构时,商誉将使用相对公允价值分配方法重新分配给受影响的报告单位。当构成业务的报告单位的一部分将被处置时,与该业务相关的商誉在确定处置损益时计入业务的账面金额。将计入该账面值的商誉金额是基于将被处置的业务的相对公允价值以及将被保留的报告单位部分。
商誉不摊销,但每年或在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可能减值时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在报告单位一级按年度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的事件或情况变化很可能会使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在年度测试之间进行减值测试。这些事件或情况可能包括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和市场考虑因素、成本因素、整体财务业绩、其他相关实体特定事件以及影响报告单位和股价的事件的重大变化。商誉减值测试的应用需要判断,包括确定报告单位、向报告单位转让资产和负债、向报告单位转让商誉、确定各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
我们可以选择进行定性评估,以确定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之前,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可能性是否更大。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则不需要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如需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则以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包括商誉)进行比较。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则应按该超出部分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金额以分配给该报告单位的商誉总额为限。对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进行了定性评估并评估了所有上述因素,得出的结论是,公允价值低于报告单位账面值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就商誉进行进一步量化减值测试。由于市况变化及公司股价波动,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进行量化评估。公司采用收益法估算公允价值。采用收益法确定的公允价值与可比市场数据进行比较,并视需要进行调节。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商誉未录得减值损失。
长期资产减值
我们测试长期资产(包括物业和设备、预付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需要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有减值,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组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如果资产组的账面值超过其预计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则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金额确认减值损失。我们根据数据中心资产的运营和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预测贴现现金流与市场参与者为转租和收购剩余数据中心资产所支付的价格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数据中心资产的公允价值。于各相关计量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如确定为减值,则按收益法计量。收益法中使用的重要投入主要包括用于估计数据中心资产运营预期产生的预测未贴现现金流量的销售价格和利用率,以及贴现率。出于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目的,我们得出结论,单个数据中心是可识别现金流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的最低水平。
确认减值损失时,使用该等资产的相对账面值按比例分配予该集团的资产,但分配予该集团个别长期资产的亏损,不得在该资产的账面值低于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在该公允价值无需过度成本和努力即可确定时,将该资产的账面值减至低于其公允价值的水平。
176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公司数据中心长期资产减值亏损人民币30.134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减值损失人民币15.612亿元(约合2.233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销售价格下降以及某些具有固定租赁期限的数据中心的迁入速度放缓。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录得减值亏损。
股份补偿
我们于2014年7月采纳股权激励计划,即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向主要员工、董事及外部顾问授出购股权,以换取他们的服务。根据2014年股份激励计划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9,240,000股普通股。
我们在2016年8月通过了第二次股权激励计划,即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用于向关键员工和董事授予购股权和其他股权奖励,以换取他们的服务。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可能受制于股权奖励的最高股份总数为56,707,560股,但前提是该最高股份总数应在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仍然有效的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天(即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自动增加至我们当时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3%),如果且无论何时,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可能受到股权奖励的股份占我们当时已发行和流通股总数的比例低于百分之一半(1.5%)。
我们根据股权分类奖励的授予日公允价值核算与员工的股份支付交易的补偿成本。奖励的授予日公允价值在要求雇员提供服务以换取奖励的期间内确认为补偿费用,扣除没收,这通常是归属期。当不要求雇员提供未来服务以换取权益工具的奖励,并且如果此类奖励不包含绩效或市场条件,则奖励的成本在授予日支出。我们确认仅具有服务条件且在奖励的每个单独归属部分的必要服务期内以直线法按分级归属时间表的奖励的补偿成本,前提是在任何日期确认的补偿成本的累计金额至少等于在该日期归属的该奖励的授予日价值部分。
授予附有业绩条件的雇员的奖励在授予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在业绩目标很可能实现时确认为业绩期间的补偿费用(扣除没收)。我们还根据每个报告期末绩效目标实现的概率调整薪酬成本。奖励是在达到确定的绩效目标时获得的。
授予附有市场条件的雇员的奖励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在估计的必要服务期内确认为扣除没收的补偿费用,无论在满足必要服务期的情况下市场条件是否已经满足。
当没收发生时,我们会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先前确认的补偿成本在必要服务期结束前的奖励被没收期间被冲回。
以权益工具换取商品或劳务的与非从业人员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按照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较可靠计量的为准进行会计处理。
取消奖励并伴随同时授予替代奖励被视为对已取消奖励(“修改奖励”)条款的修改。增量补偿成本按修改后的裁决书公允价值超过修改日原裁决书公允价值的部分计量。因此,作为修改的结果,公司确认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包括(i)在修改后的授标期限内摊销因修改而产生的增量补偿成本和(ii)在修改后的授标期限内摊销原授标的任何未确认的补偿成本。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是在授予日使用蒙特卡洛模拟模型估计的。使用的输入包括无风险收益率、波动率、预期股息率、授予日的股价和预期期限。
177
所得税
所得税按资产负债法核算。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是就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表账面值与其各自税基之间的差异以及净经营亏损和税收抵免结转产生的未来税务后果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对相关税收优惠很可能无法实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估值备抵。评估是基于我们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估计。未来的应税收入包含了我们根据历史利用率和我们的业务计划对相关数据中心利用率的最佳估计。这类关键假设对变化很敏感,因此微小的变化可能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变现性评估产生影响。我们认识到所得税头寸的影响,只有当这些头寸更有可能持续存在时。确认的所得税头寸以大于50%实现可能性的最大金额计量。确认或计量的变动反映在判断发生变动的期间。
近期发布的会计准则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损益表费用分类,这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某些成本和费用的特定信息。ASU对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它应(1)前瞻性地适用于本ASU生效日期之后的报告期间发布的财务报表,或(2)追溯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任何或所有以前期间。我们将采用截至2027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中的披露要求,目前正在评估披露对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ASU 2024-04,债务——带有转换和其他选择权的债务(子主题470-20):可转换债务工具的诱导转换,其中明确了确定可转换债务工具的某些结算是否应作为诱导转换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根据修订,为将可转换债务工具的结算作为诱导转换进行会计处理,诱导要约需要至少向债务持有人提供根据该工具条款中规定的转换特权可发行的对价(形式和金额)。该ASU还做出了额外的澄清,以协助利益相关者应用该指南。该ASU还澄清,诱导转换指南适用于当前不可转换的可转换债务工具,只要其在发行日和接受诱导要约之日均具有实质性转换特征。该ASU对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的所有实体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均有效。允许所有通过ASU 2020-06修正案的实体提前采用。该ASU允许实体在预期或追溯的基础上应用新指南。我们在2026年第一季度采用了该准则,该准则的采用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2025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这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即在制定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作为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时,所有实体都可以选择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即假设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当前条件对于资产的剩余寿命不发生变化。本ASU对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在尚未发布或可供发布财务报表的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提前采用。选择实务变通和会计政策选择(如适用)的实体应前瞻性地适用本ASU中的修订。我们在2026年第一季度采用了该准则,该准则的采用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没有重大影响。
178
2025年12月,FASB发布ASU 2025-10,Government Grants(Topic832):Accounting of Government Grants Received by Business Entities,to improve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by establishing government grants accounting on government grants for government grants received by修正案确立了企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赠款的会计核算,包括(1)与资产相关的赠款和(2)与收入相关的赠款的指导。该指南对202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允许提前采用,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适用:(1)修改后的预期方法;(2)修改后的追溯方法和(3)对所有政府补助采取追溯方法。我们将从截至202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开始采用该标准,目前正在评估对我们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a.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下表列出了与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的某些信息。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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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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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职称 |
黄伟 ↓ |
58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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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Newman |
65 |
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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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o Tat Hiang ↓↓↓↓↓↓↓↓↓↓↓↓↓↓↓↓↓↓↓↓↓↓↓↓↓↓↓↓↓↓↓↓↓↓↓↓↓↓↓↓↓↓↓↓↓↓↓↓↓↓↓↓↓↓↓↓↓↓↓ |
78 |
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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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oshi Okada ↓ |
67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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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布鲁诺·洛佩斯Bruno Lopez † |
61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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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明↓ |
75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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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 Ah Doo ↓ |
76 |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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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滨 ° ° |
56 |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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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lkifli Baharudin |
66 |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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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Sun ↓ |
69 |
独立董事 |
||
Gary J. Wojtaszek ↓ |
60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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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Qing Ye |
56 |
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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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athan King |
49 |
执行委员会成员 |
||
梁艳 |
50 |
执行副总裁,数据中心运营与交付 |
||
张克兢 |
43 |
执行副总裁,销售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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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怡欣 |
54 |
执行副总裁,运营 |
†被指定为STT Garnet受聘人。
↓被指定为B类董事提名人,并受B类每股50票的投票限制。
° °被指定为受B类50票/股投票限制的董事。
我们已收到每位独立董事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对其独立性的年度确认,我们认为他们是独立的。
黄伟先生是我行的创始人、董事会主席,自2002年起担任我行的首席执行官。从2004年至2020年,黄先生还担任海通富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是一家中国境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在创立我们公司之前,他曾担任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该公司运营着StockStar.com,这是一个主要在中国提供金融和证券相关信息和服务的网站。黄先生还担任DayOne的董事,我们持有该公司的少数股权。黄先生担任DayOne的董事长至2026年4月。
Daniel Newman先生自2011年9月起担任GDS首席财务官。在加入我们担任此职务之前,Newman先生于2009年至2011年担任GDS的顾问。从2008年到2009年,纽曼先生担任美银美林的董事总经理,负责亚洲电信、媒体和科技领域的投资银行客户。从2005年到2007年,纽曼先生在印度孟买的Reliance Communications董事长办公室担任顾问。2001年至2005年,纽曼先生在德意志银行担任董事总经理,负责亚洲电信和媒体领域的投资银行客户。纽曼先生曾于1997年至2001年在所罗门兄弟(及其继任者)担任投资银行家,并于1983年至1997年在伦敦和香港的S.G. Warburg(及其继任者)担任投资银行家。纽曼先生于1983年获得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历史学学士学位。
179
Sio Tat Hiang先生为我公司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年8月至今担任我公司董事。2020年至2025年,Sio先生担任Singapore Technologies Telemedia Pte Ltd(STT GDC的间接股东)和STT Communications Ltd.的董事。2012年至2020年,Sio先生担任STT GDC的董事,2017年至2020年,Sio先生担任STT GDC的董事会主席,2017年至2022年,Sio先生担任Virtus HoldCo Limited的董事会主席。此外,Sio先生目前还是U Mobile Sdn Bhd的董事会成员,并且是STT Global Data Centers India Private Limited的董事会主席。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并参加了伦敦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课程。
Satoshi Okada先生自2014年6月起担任我公司董事。从2000年到2005年,他在软银集团内担任过多个管理职位。自2008年起,他还担任Alibaba.com Japan的董事,该公司从事与阿里巴巴相关的业务。此外,冈田先生在阿里巴巴网络于2007年至2012年在香港公开上市时担任董事。他目前还担任DayOne的董事,我们在其中持有少数股权。
Bruno Lopez先生自2014年8月起担任我公司董事。Lopez先生是ST Telemedia全球数据中心(STT GDC)的总裁兼集团首席执行官。自2014年成立以来,负责STT GDC集团的全面领导、战略方向、成长和发展。在他的领导下,STT GDC已成为亚洲和欧洲增长最快的数据中心提供商之一。该公司在一个全球平台上建立了大量的综合数据中心组合,为新加坡、印度、泰国、韩国、印度尼西亚、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和越南的所有主要云服务提供商和企业提供服务;并通过英国、德国和意大利的VIRTUS数据中心。洛佩兹先生负责监督这些公司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战略和运营优先事项,为我们的全球客户提供服务。他的领导在引导公司在关键经济体占据市场领导地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STT GDC成为全球数据中心行业的突出参与者。洛佩斯先生是一位在电信和数据中心行业拥有30多年经验的行业资深人士,他在塑造数字基础设施和技术的未来方面的奉献精神、专业知识和创新获得了许多行业赞誉。洛佩斯先生的业绩记录包括担任吉宝数据中心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的创始职务,在那里他在建立公司在亚洲和欧洲的增长和扩张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他还成立了Securus Data Property Fund,这是一家专注于亚太地区、欧洲和中东数据中心资产的投资基金,后来在该公司新交所REIT上市时与吉宝数据中心的资产合并。Lopez先生拥有新加坡国立大学荣誉文学士学位和美国罗格斯大学硕士学位。
刘志明先生自2023年12月起担任我公司董事。刘先生在亚太地区的金融服务领域拥有超过40年的经验。刘先生目前是Platinum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的董事总经理,该公司是他于1996年3月成立的。2018年6月,获委任为DBS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兼任薪酬委员会主席。彼亦于2021年4月获委任为SingEx-Sphere Holdings Pte Ltd(现称Constellar Holdings Pte.Ltd.)的董事,并于2021年5月获委任为MGM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先生自2006年5月起担任新加坡国际学校(香港)校长,并于2020年1月获委任为新加坡国际学校(香港)董事会主席。刘先生拥有前新加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Lim Ah Doo先生自2014年8月起担任我行董事。现任Olam Group Limited(前身为Olam International Limited)主席兼独立非执行董事。此前曾于2015年至2024年担任ST中工的独立董事及其审计委员会成员,并于2020年至2023年担任Singapore Technologies Telemedia Pte Ltd和STT Communications Ltd的董事以及STT Communications Ltd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在此之前的2016年至2023年的不同时间,他曾担任STT GDC及其子公司Virtus和STT GDC India的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席。在Morgan Grenfell的18年杰出银行业生涯中,Lim先生担任过多个关键职位,包括担任Morgan Grenfell(亚洲)主席。2003年至2007年,他担任全球领先的资源型集团RGM Group International(RGMI)的总裁兼副主席,并于2008年担任RGMI副主席。Lim先生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的工程学士学位和克兰菲尔德管理学院的MBA学位。Lim先生还担任DayOne的董事和董事长,我们持有该公司的少数股权。
180
余滨女士自2016年1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她曾于2017年9月至2020年1月在从事AI驱动教育的公司Lingochamp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余女士自2024年12月起担任港交所上市公司DPC Dash Ltd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计和风险委员会主席、自2024年6月起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宝尊电商有限公司的董事、自2020年12月起担任致力于为创业和投资提供业内领先服务的公司清科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自2018年5月起担任于港交所上市的中国领先移动游戏发行商iDreamSky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的独立董事。2015年至2017年5月担任旭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年至2015年担任从事娱乐电视节目业务的公司Star China Media Limited董事、财务负责人。2012年至2013年,她担任合一集团高级副总裁,负责公司在内容制作、并购和战略投资方面的投资。她此前曾于2012年至2013年担任合一的前身土豆的首席财务官,并于2010年至2011年担任财务副总裁。在此之前,她曾于1999年至2010年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曾任毕马威大中华区高级经理。余女士分别获得托莱多大学会计学硕士学位、清华大学和欧洲工商管理学院EMBA学位。余女士是俄亥俄州会计委员会录取的美国注册会计师。
Zulkifli Baharudin先生自2016年1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自2011年以来,他一直担任Indo-Trans Corporation的执行董事长,该公司是一家横跨印度支那的物流和供应链公司。ZulkiFLi先生自2014年起担任Asian Plantations Limited董事会非执行董事。ZulkiFli先生分别自2021年7月和2021年9月起担任STT GDC Indonesia JVCo Pte. Ltd和PT STT GDC Indonesia董事会的非执行董事。ZulkiFli先生自2023年5月起担任NTUC Fairprice Co-Operative Limited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祖尔基夫利先生还担任新加坡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常驻大使。1997年至2001年,他还曾担任新加坡议会提名议员。ZulkiFLi先生在新加坡国立大学获得房地产管理学士学位。
Chang Sun先生自2017年4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孙先生是TPG Global的高级顾问。在加入TPG之前,他是黑土集团的董事长和创始人,黑土集团是一家私营投资控股公司。从1995年到2015年,孙先生是华平投资集团的合伙人,曾担任该公司亚太区主席和该公司执行管理小组成员。1992-1995年,孙先生在高盛萨克斯(亚洲)投资银行事业部和主要投资领域担任执行董事。他还曾在纽约精品投资银行Lepercq,de Neuflize & Co.担任助理,并在联合国总部担任专业翻译。孙先生拥有北京外国语大学文学学士学位,以及约瑟夫劳德国际管理学院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联合硕士/MBA学位。孙先生是中国风险投资协会(CVCA)的创始人和名誉会长,也是中房信开发商和投资者协会(CREDIA)的创始人和常务副会长。他是沃顿商学院劳德学院董事会成员,中国企业家俱乐部(CEC)董事会成员。孙先生也是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的兼职教授和清华大学人民银行金融学院的行业主管。
Gary J. Wojtaszek先生自2018年6月起担任我行董事,此前自2017年10月起担任我行董事会观察员。他带来了创建、扩展和货币化私营和上市公司的丰富经验。Wojtaszek先生是RecNation的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RecNation是美国专业船只和房车存储设施的最大机构所有者。他曾于2011年8月至2020年2月担任CyrusOne,Inc.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在他任职期间,他领导该公司转型为全球领先、运营商中立的超大规模数据中心平台,并成为美国表现最好的REITs之一。在加入CyrusOne之前,Wojtaszek先生曾担任Cincinnati Bell Inc.的首席财务官和董事会成员,负责数据中心业务,并领导了CyrusOne的创建、分拆和IPO。在其职业生涯的早期,他曾在半导体、汽车和教育领域担任高级财务领导职务。他目前在Quantum Loophole、NXTRA数据中心、Ark数据中心的董事会任职,最近还在天能能源的董事会任职,在该公司的重组以及通过Cumulus Data推进与核电设施共址的数据中心园区的开发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2026年3月,他担任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的PURE数据中心的执行董事长兼临时首席执行官,并同时辞去DayOne的副董事长兼董事职务,该公司总部位于新加坡,他一直参与该公司的创立。Wojtaszek先生是凯雷集团、橡树资本和General Atlantic/Actis的行业顾问,并担任南方卫理公会大学数据中心工程项目的董事会成员。Wojtaszek先生拥有罗格斯大学的学士学位和哥伦比亚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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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Qing Ye女士自2018年10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Judy Qing Ye女士是全球另类投资公司易美资本及其关联公司的顾问,拥有近20年的投资经验。在此之前,她于2001年开始在硅谷的惠普公司战略投资部门工作。叶女士在其早期职业生涯中,曾在纽约百事可乐公司担任并购项目经理。叶女士还曾担任NEE社会影响力基金(NESIF)的董事会成员,该基金是中国一家专门的社会影响力投资基金。叶女士也是全球非营利慈善组织United Way Shanghai的理事会成员。她还曾担任上海沃顿商学院俱乐部会长,现任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盟(UFAPKU)理事。叶女士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并获得塔夫茨大学硕士学位、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MBA学位。
Jonathan King先生自2016年10月起担任我们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并自2014年起参与我们公司的工作,担任ST Telemedia全球数据中心(STT GDC)的集团首席战略和投资官。在担任这一职务期间,他除了负责管理现有的投资组合外,还负责领导STT GDC进入新地区的发展。自加入STT GDC以来,King先生一直领导在12个地区建立和扩展STT GDC的高质量平台,并在亚洲和欧洲拥有重要影响力。在加入STT GDC之前,King先生在Securus Data Property Fund(Securus)的组建和运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在该基金中担任联席首席执行官。Securus是一家投资基金,在亚太和欧洲开发了高质量数据中心的投资组合。在此之前,King先生是麦格理银行的副董事,专注于房地产投资银行业务。King先生在数据中心、金融、房地产和工程行业拥有超过25年的全球投资经验。在数据中心领域,自2011年以来,他已主导了超过60亿美元的交易。King先生拥有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工程学(荣誉)学士学位和澳大利亚金融服务学院(FINSIA)金融与投资研究生文凭。他还是澳大利亚公司董事协会(AICD)的研究生会员。
梁艳女士于2010年加入我公司,自2014年3月起担任我司数据中心运营与交付高级副总裁,自2024年4月起担任我司数据中心运营与交付执行副总裁。梁女士目前还负责数据中心运营效率提升和资产管理。梁女士担任中国数据中心委员会副主席,负责为数据中心运营体系架构、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管理体系和最佳能效方法论的白皮书做出贡献。在2010年加入我们之前,梁女士曾担任中远全球数据中心业务的运营和业务发展总监,在该业务中,她在1997年至2010年期间负责信息系统集中化、大型数据中心建设、ITIL运营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推广以及全球灾难恢复。梁女士获得同济大学学士学位和复旦大学MBA学位。
张克兢先生于2015年加入我们公司,担任我们的销售高级副总裁,自2024年4月起担任我们的销售与服务执行副总裁。张总负责销售运营、管理和服务。在加入我们之前,张先生于2010年至2014年担任中国联通(香港)(欧洲)运营有限公司批发业务总监,负责与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的销售和业务发展。张先生主修电子工程,从玛丽女王学院和韦斯特菲尔德学院到伦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Jessie Yixin Qian女士于2022年加入我们公司,自2024年4月起担任我们的运营执行副总裁。钱女士的职责包括企业业务和运营管理、能源采购流程和ESG举措。在加入我们之前,她曾于1997年至2003年在毕马威旧金山办事处工作,自2007年起担任毕马威大中华区合伙人。钱女士对SEC报告事项、内部控制和资本市场交易有深入的经验。钱女士获得上海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和南加州大学会计学硕士学位。Qian女士是美国加州会计委员会录取的美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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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投票权(WVR)Structure
在我们的加权投票权结构下,我们的股本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享有同等权利,通常彼此享有同等地位,并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每股投一票,但股东大会上仅有以下事项除外,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每股50票:(i)选举或罢免我们的董事以简单多数或六名董事;(ii)对我们的公司章程进行任何会对B类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这些权利被归类为不同投票权架构,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因此,我们被视为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有关与我们的不同投票权架构相关的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6年3月31日,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受益人为黄先生,他是当时已发行和流通的43,590,336股B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
在符合我国《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我国B类普通股可根据持有人的选择或在发生自动转换事件时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该等自动转换事件指首次出现(i)黄先生在经转换基准下拥有我们已发行股本少于2.75%的实益拥有权(受若干除外情况限制);(ii)商务部于2015年1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征求意见稿,或FIL,以不要求经营中国业务的VIE实体由中国国民或实体拥有或控制(定义见中国立法者正式颁布的FIL)的形式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由中国立法者正式颁布的、在中国境内继承当时存在的VIE实体的FIL);(iii)中国法律不再要求中国业务的开展由中国国民或实体拥有或控制;(iv)FIL的颁布由于与VIE实体有关,因此被中国立法者放弃;或(v)中国相关当局已批准VIE结构,而不需要VIE实体由中国国民或实体拥有或控制。根据我国《公司章程》的规定,若B类普通股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则不同投票权架构将因此终止。
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并在特定情况下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待所有已发行及流通的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后,公司将发行43,590,336股A类普通股。黄先生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任何A类普通股可转换为B类普通股。
我司《章程》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只要黄先生继续拥有实益所有权不少于百分之二点七十五。(2.75%)我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的经转换基准(受若干例外情况限制),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提名五(5)名董事(其中一名拟为黄先生)获委任为董事。此类董事应由成员的决议选举产生(B类普通股就此类决议每B类普通股拥有五十(50)票)。
一旦(i)B类普通股自动转换,或(ii)B类普通股的此类转换导致黄先生不再拥有不少于百分之二点七十五的实益所有权。(2.75%),但继续拥有不少于2%的实益所有权。(2%)我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的经转换基准(除若干例外情况外),(a)上述条文下的提名及委任权终止及终止;(b)根据上述条文委任的任何董事(黄伟除外)须根据其委任条款在适当的股东周年大会上以轮值方式退任,及(c)在有关的股东周年大会上,他们作为董事的替代人选应由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提名,并应由成员的决议选出(B类普通股就该等决议每B类普通股拥有一(1)票);及(d)黄先生继续有权任免一(1)名董事(拟为黄先生)。
183
关于黄先生拥有不到2%的实益所有权。(2%)我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的经转换基准(受若干除外情况规限),(a)黄先生的上述委任权利终止及终止,(b)任何根据该权利获委任的董事须根据其委任条款在适当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c)在有关的股东周年大会上,他们作为董事的替代人选应由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提名,并应由成员的决议选出(B类普通股就该等决议每B类普通股拥有一(1)票)。
此外,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两名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或由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股东组成,占我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面值不少于三分之一,但在该请购书交存之日持有我公司不少于10%表决权的一名或多名股东要求召开的任何股东大会,由两名有权投票并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或由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股东除外,在整个会议中代表不低于我公司总投票权的10%,应形成法定人数。
b. |
Compensation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为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产生了总计约1940万美元的薪酬,其中,650万美元以现金结算,150万美元为负债分类并以限制性股票结算,剩余金额为根据我们的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具有归属条件的高管的限制性股票的股份补偿费用。我们没有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支付任何其他实物补偿或福利。我们在2025年为董事和执行官预留了总计10万美元的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福利。
有关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信息,请参见“—股票激励计划”。
股份激励计划
2016年股票激励计划
我们在2016年通过的第二个股权激励计划,即2016年的股份激励计划,规定授予购股权、股份增值权、受限制股份单位、受限制股份或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我们将其统称为股权奖励。我们认为,2016年的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助于我们通过授予股权奖励来招聘、留住和激励能力卓越的关键员工和董事。
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可能受制于股权奖励的最高股份总数为56,707,560股,但条件是,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奖励可发行的未分配普通股的最高数量应在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仍然有效的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即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自动增加至我们当时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三(3%),如果且无论何时,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可能受股权奖励约束的未分配普通股占我们当时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一半(1.5%)以下,但进一步规定,仅就2020财年而言,根据该计划的奖励可能可发行的未分配普通股的增加自股东在8月6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批准之日起生效,2020年(但按截至2020年1月1日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总数计算)。2020年8月,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根据奖励可发行的未分配股份的最高数量自动增加32,592,288股至当时已发行及流通在外普通股总数的3.0%,即1,216,432,715股。2022年1月,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根据奖励可发行的未分配股份的最高数量自动增加2925.26万股至当时已发行及流通在外普通股总数的3.0%,即1495,180,395股。2023年1月,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根据奖励可发行的未分配股份的最高数量自动增加30,747,912股至当时已发行及流通在外普通股总数的3.0%,即1,524,432,991股。2026年1月,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根据奖励可发行的未分配股份的最高数量自动增加30,718,359股至当时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3.0%,即1,603,020,903股。
184
行政管理
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由我们的董事会(仅限于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之日授予的股权奖励)、薪酬委员会或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授权授予或修订股权奖励的任何小组委员会管理。计划管理人有权解释该计划,制定、修订和撤销与该计划有关的任何规则和条例,并作出其认为对管理该计划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决定,以及确定与该计划的规定一致的每项授予的规定、条款和条件。
控制权变更
在控制权发生变化(定义见下文)的情况下,如果计划管理人在授标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任何不可行使或以其他方式未归属或受失效限制的未偿股权奖励将自动被视为可行使或以其他方式归属或不再受失效限制(视情况而定),在紧接此类控制权变化之前。计划管理人还可全权酌情决定以公允价值取消该等股权奖励,规定发行替代奖励,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先前授予的任何受影响奖励的其他适用条款,或规定受影响的购股权或股份增值权将在控制权变更前至少15天期间内可行使,如果先前未行使,则在控制权变更时终止。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下的“控制权变更”一般定义为(i)将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出售给任何个人或团体(某些允许持有人除外),除非出售的主要目的是为我们创建一个控股实体,该实体将由在紧接此类出售完成之前持有我们股份的同一人以基本相同的比例直接或间接拥有,(ii)一项或多项相关交易,任何个人或集团(某些许可持有人除外)据此成为我们有表决权股份总投票权的50%以上的实益拥有人并控制我们董事会多数成员的组成,除非该等交易或交易的主要目的(如适用)是为我们创建一个控股实体,该实体将由紧接该交易完成前持有我们股份的同一人以基本相同的比例直接或间接拥有。
任期
除非提前终止,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自通过之日起延续有效,期限为十年。
授标协议
通常,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受奖励约束的普通股数量,以及奖励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必须与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一致。
归属时间表
计划管理人确定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每项股权奖励的归属时间表,该归属时间表将在该股权奖励的授予协议中规定。
计划的修订及终止
我们的董事会可随时修订、更改或终止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但有若干例外情况。
获授受限制股份
于2023年8月、2024年8月、2025年1月和2025年8月,我们分别向员工、高级职员和董事授予21,918,552股、19,076,032股、3,000,000股和15,788,952股非既得限制性股票。受限制股份奖励乃根据服务条件及市场条件或业绩条件授出。
185
于2023年1月、5月、7月及10月,我们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股权奖励向董事发行合共1,035,704股受限制股份。于2024年1月、9月及12月,我们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根据股权奖励向董事发行合共1,839,320股受限制股份。在2025年4月、7月和10月,我们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股权奖励向董事发行了总计405,120股限制性股票。这些受限制股份于授出日期全部归属,并获授予我们的董事以代替现金,以结清他们先前提供的服务的部分薪酬。
在2024年,我们还向员工、高级职员和董事授予了1,331,192股完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为对所提供服务的补偿。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限制性股票:
姓名 |
|
职务 |
|
数量 |
|
授予日期 |
|---|---|---|---|---|---|---|
黄伟 |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
* |
2023年8月1日、2024年8月1日和2025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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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Newman |
首席财务官 |
* |
2023年8月1日、2024年8月1日、2025年1月9日。 |
|||
Sio Tat Hiang |
副主席 |
* |
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日、2023年10月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10月1日。 |
|||
Satoshi Okada |
董事 |
* |
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日、2023年10月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10月1日。 |
|||
Bruno Lopez |
董事 |
* |
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日、2023年10月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10月1日。 |
|||
刘志敏 |
董事 |
* |
2024年9月3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10月1日。 |
|||
Lim Ah Doo |
独立董事 |
* |
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日、2023年10月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10月1日。 |
|||
余滨 |
独立董事 |
* |
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日、2023年10月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10月1日。 |
|||
Zulkifli Baharudin |
独立董事 |
* |
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日、2023年10月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10月1日。 |
|||
Chang Sun |
独立董事 |
* |
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日、2023年10月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10月1日。 |
|||
Judy Qing Ye |
独立董事 |
* |
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日、2023年10月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10月1日。 |
|||
Gary J. Wojtaszek |
董事 |
* |
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日、2023年10月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10月1日。 |
|||
Jonathan King |
执行委员会成员 |
* |
2023年3月1日、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日、2023年10月2日、2024年1月2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10月1日。 |
|||
梁艳 |
执行副总裁,数据中心运营与交付 |
* |
2023年8月1日、2024年8月1日和2025年8月1日。 |
|||
张克兢 |
执行副总裁,销售和服务 |
* |
2023年8月1日、2024年8月1日和2025年8月1日。 |
|||
钱怡欣 |
执行副总裁,运营 |
* |
2023年8月1日、2024年8月1日和2025年8月1日。 |
* |
假设所有受限制股份转换为普通股,则不到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1%。 |
截至2026年3月31日,除我司董事和执行人员外的个人作为一个整体共持有我司限制性股票26,100,792股,受制于各种归属时间表和条件。
186
c. |
董事会惯例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负有诚信义务,为了我们的最大利益诚实行事。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一个合理审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巧。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股东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开展和管理我们公司的业务; |
| ● | 在合同和交易中代表我们公司; |
| ● | 为我公司指派律师; |
| ● | 甄选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
| ● | 提供员工福利和养老金; |
| ● | 管理我们公司的财务和银行账户;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将我公司的财产进行抵押;以及 |
| ● | 行使股东大会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力或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力。 |
委任、提名及董事条款
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我们的董事会分为三类董事,分别指定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每一类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除非早些时候被罢免,并且下文所述者除外。第一类董事由Gary J. Wojtaszek、Satoshi Okada、Bruno Lopez组成;第二类董事由刘志明、Lim Ah Doo、Chang Sun、Judy Qing Ye;第三类董事由黄伟、Sio Tat Hiang、余滨、Zulkifli Baharudin。
第一类董事最初是通过轮值方式退休的,在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一年后可以连任或重新任命。第二类董事最初以轮值方式退休,并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两年后获得连任或重新任命。第三类董事最初以轮值方式退休,并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三年后获得连任。
我们的董事会目前由十一(11)名董事组成。除非我们在股东大会上另有决定,否则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不少于两(2)名董事组成。除非我们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另有决定,否则没有董事人数上限,但是,只要STT Garnet有权向我们的董事会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我们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任何变动均需获得该名董事或由STT Garnet任命的董事的事先批准。
187
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只要STT Garnet实益拥有:不少于我们已发行及流通股本的25%,他们可以向我们的董事会委任三名董事,包括我们的副主席;少于我们已发行及流通股本的25%,但不少于15%,他们可以向我们的董事会委任两名董事,包括我们的副主席;及少于我们已发行及流通股本的15%,但不少于8%,他们可以向我们的董事会委任一名董事,包括我们的副主席,这些任命都不会受到我们股东的投票。此外,未经STT石榴石同意,不得对STT石榴石的上述权利进行修改。凡STT Garnet实益拥有:少于我们已发行及流通股本的25%,但15%或以上,则在STT Garnet委任的董事中,只可有两名留任,另一名董事(须由STT Garnet厘定,否则为任期即将届满的董事)应于任期届满时退任;少于我们已发行及流通股本的15%,但8%或以上,则在STT Garnet委任的董事中,只可有一名留任,而其他董事,谁应由STT Garnet确定,否则为任期最快届满的董事,应在各自任期届满时退任;低于我们已发行流通股本的8%,则由STT Garnet任命的董事可能不会继续留任,且均应在各自任期届满时退任。由STT Garnet任命的任何董事如根据上述判决退休,可由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全权酌情重新提名,并可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
我们的公司章程进一步规定,只要有流通在外的B类普通股:(i)B类股东有权提名我们的五名董事(且此类B类股东对批准任命或罢免该等董事的决议拥有每股50票的投票权);(ii)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应提名一名董事,该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应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所指的“独立董事”要求,包括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要求。自不再有任何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时起及之后,所有由B类股东提名的董事应在各自任期届满时退任,如重新提名,则须在随后的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在此之前,如任何由乙类股东以每股50票(i)提名或须经乙类股东选举的董事未当选或(ii)不再担任董事,则乙类股东可委任临时替代每名该等董事。任何经如此委任的人士,任期至下一次股东大会为止,并须在该次大会上重新提名及重选。
在符合上述委任权利的情况下,我们可提名任何人士出任董事,而股东可藉普通决议选出(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各有权每股投一票),以填补我们董事会的临时空缺。
董事会委员会
我们的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执行委员会。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遵循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下的母国公司治理实践。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Lim Ah Doo、余滨和Zulkifli Baharudin组成。Lim Ah Doo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所有成员均满足SEC适用规则规定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标准,并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独立董事”要求,并符合美国《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的审计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审计。除其他事项外,我们的审计委员会负责:
| ● | 选择独立审计师; |
| ● | 批准独立核数师获准执行的预先审核及非审核服务; |
188
| ● | 每年审查独立审计师的报告,说明审计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独立审计师最近一次内部质量控制审查或同行审查提出的任何重大问题以及独立审计师与我公司之间的所有关系;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持续审查并(如重大)批准所有关联人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审查和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就有关会计原则和财务报表列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和讨论; |
| ● | 审查管理层或独立审计师就重大财务报告问题和判断编制的报告; |
| ● | 与管理层讨论收益新闻稿,以及向分析师和评级机构提供的财务信息和收益指导;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监管和会计举措以及表外结构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影响; |
| ● | 与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讨论有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政策; |
| ● | 及时审查独立审计师关于我们公司将使用的所有关键会计政策和做法的报告、与管理层讨论过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内财务信息的所有替代处理方法以及独立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的所有其他重要书面通信; |
| ● | 建立程序,接收、保留和处理从我们的员工收到的关于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以及我们的员工对可疑会计或审计事项的关注的保密、匿名提交; |
| ● |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我们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
| ● | 我们的董事会不定期具体转授给我们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
| ● | 至少每年对审计委员会的业绩进行一次评估;和 |
| ● | 定期向全体董事会报告。 |
审计委员会下设伦理委员会已于2017年初成立,负责日常处理FCPA合规相关事项。道德操守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内部控制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合规官和审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成员。
薪酬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Sio Tat Hiang、黄伟和Zulkifli Baharudin组成。Sio Tat Hiang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Zulkifli Baharudin满足TERM0股票市场规则中“独立董事”含义的要求。
189
除其他事项外,我们的薪酬委员会负责:
| ● | 审查、评估并在必要时修订与首席执行官薪酬有关的公司目标和目标; |
| ● | 审议关于我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 | 审议、批准或向董事会提出有关我们的激励——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薪酬计划的建议; |
| ● | 根据条款管理我们基于股权的薪酬计划;和 |
| ● | 我们董事会不定期向薪酬委员会具体转授的其他事项。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黄伟、Sio Tat Hiang和Zulkifli Baharudin组成。黄伟是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Zulkifli Baharudin满足TERM0股票市场规则中“独立董事”含义的要求。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一般负责审查、评估并在必要时修订我们的公司治理准则,审查和评估任何偏离我们的公司治理准则的情况,以及发布和审查拟被任命为本文所述的我们的某些董事和我们的高级职员的提名。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有权提名3名董事,均应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独立董事”要求包括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要求。如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提名的任何董事(i)未当选或(ii)不再担任董事,则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或B类普通股股东(如适用)可委任临时替代该董事。任何经如此委任的人士,任期至下一次股东大会为止。这三名董事须按“——董事的委任、提名及任期”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
2019年11月,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批准成立长期继任规划审查委员会作为其小组委员会,最初由Zulkifli Baharudin、Judy Qing Ye、Bruno Lopez和Sio Tat Hiang组成。长期继任规划审查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是对我公司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政策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并向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2021年11月,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其小组委员会,最初由公司的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总法律顾问、资源和能源主管以及人力资源主管组成。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是制定ESG战略,监测ESG战略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季度和年度ESG绩效监测。
190
执行委员会
我们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包括Bruno Lopez、黄伟、Judy Qing Ye和Jonathan King的TERM3的TERM3的TERM1Qing Ye,William We,William We,We,LEVER,LEVER,LEVER,LEVER,LEVER,LEVER,LEVER,LEVER,LEVER,LEVER,LEVER,LEVER,LEBruno Lopez是我们执行委员会的主席。
执行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作为我们董事会的咨询机构,以监督我们集团公司的业务。执行委员会还应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就我们集团公司的任何运营和战略事项向我们的董事会提供咨询和建议。此外,执行委员会应拥有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不时授予它的其他权力。我们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就以下事项向我们的董事会提供建议、提供咨询和建议:
| ● | 我们集团任何一家公司的经营业绩; |
| ● | 适合我们任何集团公司的战略; |
| ● | 任何集团公司的战略业务和融资计划及年度预算; |
| ● | 收购、处置、投资以及我们任何集团公司的其他潜在增长和扩张机会; |
| ● | 我集团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融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债务、股权或与股权挂钩的融资交易,以及任何发行、回购、转换或赎回我集团公司的任何股权或债务; |
| ● | 我集团公司作为当事人的任何重大诉讼或其他法律、行政诉讼; |
| ● | 订立任何超出我们的首席执行官或其同等人员、首席财务官以及我们任何集团公司的所有其他执行官的批准权限的重大合同; |
| ● | 超过一定门槛的债务发生的审批; |
| ● | 定期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和 |
| ● | 我们的董事会不时授予执行委员会的任何其他职责。 |
公司治理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业务行为准则,适用于我们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上公开我们的商业行为准则。
此外,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套公司治理准则。该指引反映了有关我们董事会的结构、程序和委员会的某些指导原则。该指引无意改变或解释任何法律,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报酬和借款
董事可决定支付予董事的薪酬。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审查和批准董事的薪酬结构。董事可行使我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并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无论是直接或作为我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义务的担保。
191
资质
没有要求我们的董事拥有我们公司的任何股份,以使他们有资格成为董事。
就业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我们可以随时因故终止他们的雇用,但不会因某些行为而获得报酬,例如实质性违反我们公司的雇用原则、政策或规则、实质性未能履行其职责或挪用或挪用公款或被刑事定罪。我们也可以通过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无故或由于涉及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变更事件而终止任何执行官的雇佣。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官有权获得遣散费和福利。行政人员可随时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其雇用,在这种情况下,该行政人员将无权获得任何遣散费或福利。
我们的行政人员亦同意在终止雇用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从事任何与我们竞争的活动或直接或间接征求我们任何雇员的服务。各执行官同意对我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包括技术秘密、营销信息、管理信息、法律信息、第三方商业秘密等各类保密信息。各执行官还同意以符合我公司政策、规则和惯例的方式履行其保密义务,保护我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将被视为严重违反我们公司的雇佣政策,我们有权寻求法律补救。
d. |
员工 |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员工。”
e. |
股份所有权 |
下表列出截至2026年3月31日有关我们普通股实益拥有权的资料: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0%或更多的普通股。 |
受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确定的,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或获得所有权经济利益的权力。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这些百分比的计算不包括由摩根大通 Bank,N.A.作为存托人发行和持有的48,718,352股A类普通股,这些A类普通股是为未来在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奖励行使或归属时预留的。
192
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1,603,020,903股,包括1,559,430,567股A类普通股(包括由摩根大通 Bank,N.A.作为存托人发行和持有的48,718,352股A类普通股,保留用于未来在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奖励行使或归属时进行交割)和43,590,336股B类普通股,但不包括(i)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尚未发行的可发行普通股(a),(b)在我们的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后,和(c)在转换我们的可转换优先股和(ii)6,000,000股ADS代表48,000,000股普通股时发行的已借ADS的Delta配售结束,我们根据ADS借贷协议将其借给此类Delta配售的承销商的关联公司。
总投票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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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与A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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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乙类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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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 |
B类普通股 |
A股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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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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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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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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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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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基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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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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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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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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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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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 |
48,459,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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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 |
57.9 |
% |
2.8 |
% |
Daniel New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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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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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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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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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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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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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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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o Tat Hi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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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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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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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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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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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oshi Oka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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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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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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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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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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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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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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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no Lope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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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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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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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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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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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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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 Ah D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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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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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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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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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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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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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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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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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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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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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lkifli Baharud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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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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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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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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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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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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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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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S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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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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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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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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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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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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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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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 J. Wojtasze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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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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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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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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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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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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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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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Qing 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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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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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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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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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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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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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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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athan K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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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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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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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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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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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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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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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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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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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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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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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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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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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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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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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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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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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怡欣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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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群体(2) |
24,789,999 |
1.6 |
% |
48,459,704 |
100.0 |
% |
58.1 |
% |
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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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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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T石榴石(3) |
445,288,484 |
29.2 |
% |
— |
— |
11.4 |
% |
26.3 |
% |
||||
GIC(4) |
198,206,476 |
11.9 |
% |
— |
— |
1.3 |
% |
3.0 |
% |
||||
*实益拥有我们不到1%的流通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周海路999号森兰国际C座F4/F5 200137。
***对于本栏所列的每个人或团体,总投票权的百分比代表基于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所有普通股的投票权。关于(i)选举或罢免我们的简单过半数董事及(ii)对我们的公司章程作出任何会对B类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获得每股一票表决权,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获得每股50票表决权。对于我们股东大会上的任何其他事项,每一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一B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作为一个合并类别一起投票。B类普通股可转换为A类普通股。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包括150,000股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获得的33,707,864票,以及300,000股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获得的44,096,580票,但不包括在(x)我们的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时可发行的普通股,(y)根据我们的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奖励的行使或归属,以及由摩根大通 Bank,N.A.作为存托人已发行并持有的48,718,352股A类普通股,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奖励在行权或归属时保留用于未来交割。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每一股可转换优先股有权获得相当于每一股此类可转换优先股随后可转换成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投票数量。由于150,000股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为33,707,864股A类普通股,平安海外的关联公司有权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就所有事项获得33,707,864票,与普通股股东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与每一可转换优先股随后可转换成的A类普通股数量相等的每一可转换优先股的投票数量。由于300,000股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为44,096,580股A类普通股,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就所有事项获得44,096,580票,与作为单一类别的普通股股东一起投票。
193
(1) |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截至2026年3月31日,由4,869,368股A类普通股和43,590,336股B类普通股组成,其中:(i)EDC Group Limited持有的28,000,000股B类普通股,(ii)GDS Enterprises Limited持有的15,590,336股B类普通股,(iii)608,671股ADS,代表Solution Leisure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的4,869,368股A类普通股,以及(iv)2,320,000股A类普通股,其形式为290,000股ADS基础限制性股票单位,将在黄先生持有的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归属。如果由黄先生或其设立或控制的实体直接持有,这4,869,368股A类普通股将转换为4,869,368股B类普通股。这4,869,368股A类普通股也反映在“A类普通股”下相邻栏目中黄先生的实益所有权中。EDCGroup Limited、GDS Enterprises Limited和Solution Leisure Investment Limited各自为一家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有限责任公司。EDC Group Limited由Solution Leisure Investment Limited全资拥有。GDS Enterprises Limited和Solution Leisure Investment Limited各自由一项信托间接全资拥有,黄先生的家族是该信托的受益人。EDC Group Limited和GDS Enterprises Limited的注册地址分别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罗德城Wickhams Cay 1的OMC Chambers。Solution Leisure Investment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Portcullis TrustNet Chambers,P.O. Box 3444,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2) |
指由全体董事及行政人员作为集团实益持有的普通股及由全体董事及行政人员作为集团持有的将于2026年3月31日后60天内归属的普通股(以ADS形式)基础受限制股份单位。 |
(3) |
截至2025年9月10日,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由Singapore Technologies Telemedia Pte Ltd(“ST Telemedia”)于2025年9月10日提交的附表13D第16号修正案报告,代表STT Garnet拥有的445,288,484股A类普通股(直接或以ADS形式)。STT Garnet由STT通信有限公司(“STTC”)全资拥有。STTC由ST Telemedia全资拥有,ST Telemedia是Temasek Holdings(Private)Limited(“淡马锡”)的全资子公司。STT Garnet、STTC、ST Telemedia和淡马锡各自是一家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组建的公司。STT Garnet、STTC、ST Telemedia的主要营业所地址为1 Temasek Avenue,# 33-01,Millenia Tower,Singapore 039192。淡马锡主要营业所地址为60B Orchard Road,# 06-18,The Atrium @ Orchard,Singapore 238891。 |
STT Garnet目前拥有的445,288,484股A类普通股由STT GDC拥有。2017年11月14日,STT GDC行使转换选择权,将其当时持有的本金额为50.0百万美元、于2019年12月30日到期的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连同其应计利息4,513,889.00美元转换为32,540,515股A类普通股,根据及根据可换股债券的条款及条件,转换价格为每股A类普通股1.67,5262美元。于2018年1月30日,我们完成公开发售12,650,000股ADS,包括我们发售的8,225,000股ADS和某些售股股东发售的4,425,000股ADS,公开发售价格为每股ADS 26.00美元(“2018年1月发售”)。STT GDC在2018年1月的发行中以公开发行价格购买了总计3009.857万份ADS。2019年3月19日,我们以每ADS 33.50美元的公开发行价格完成了13,731,343股ADS的公开发行(“2019年3月发行”)。STT GDC在2019年3月的发行中以公开发行价格购买了总计6,373,134股ADS。2019年12月10日,我们以每ADS 45.50美元的公开发行价格完成了6,318,680股ADS的公开发行(“2019年12月发行”)。STT GDC在2019年12月的发行中以公开发行价格购买了总计2274,725份ADS。2020年6月26日,我们完成了向高瓴资本和STT GDC的关联公司定向增发62,153,848股A类普通股,折合约780万股ADS,购买价格为每股8.125美元,折合每ADS 65美元(“2020年6月定向增发”)。STT GDC在2020年6月的私募中共购买了12,923,080股A类普通股,购买价格为每股8.125美元。于2020年11月2日,我们完成香港公开发售,构成全球发售160,000,000股A类普通股的一部分,公开发售价格为每股A类普通股80.88港元(“2020年11月全球发售”)。STT GDC在2020年11月的全球发售中以公开发售价格购买了总计4024.48万股A类普通股。2022年3月8日,我们完成了2029年到期的0.25%无抵押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发行(“2022年2月可转换票据发行”)。STT GDC认购及购买本金额1亿美元于2029年到期的无抵押0.25%可换股优先票据。2024年5月29日,由于STT GDC进行了内部投资组合合理化,STT GDC先前持有的所有A类股份和2029年到期的0.25%无抵押可转换优先票据均已转让给STT Garnet。STT Garnet目前拥有的445,288,484股A类普通股(直接或以ADS的形式)包括16,000,000股A类普通股,STT Garnet因持有本金金额为1亿美元、于2029年到期的无抵押0.25%可转换优先票据而实益拥有这些股份。
(4) |
根据GIC于2026年2月17日提交的附表13G第3号修正案,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为(i)47,896,992股A类普通股,代表的是(a)5,467,924股ADS和(b)4,153,600股A类普通股,以及(ii)150,309,484股A类普通股,代表的是(a)51,200,000股A类普通股,而GIC有权在转换本金金额为170,000,000美元、2029年到期的0.25%可转换优先票据(“2029优先票据”)时获得,(b)GIC有权在转换本金金额为300,000,000美元、利率为4.5%、于2030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2030年优先票据”)时获得的97,959,184股普通股,以及(c)1,150,300股A类普通股。GIC是一家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组建的公司。GIC主要营业厅地址为168 Robinson Road,# 37-01 Capital Tower,Singapore 068912。Ceningan Investment Pte. Ltd.(“Ceningan”)在转换(i)本金额为170,000,000美元的2029年优先票据;及(ii)由其与GIC Special Investments Private Limited(“GIC SI”)和GIC直接持有的本金额为300,000,000美元的2030年优先票据时,共享投票权和处置权,以处置Ceningan有权获得的125,159,184股A类普通股。GIC SI由GIC全资拥有,是GIC的私募股权投资部门。GIC是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只有两个客户——新加坡政府(“GOS”)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根据与GOS的投资管理协议,GIC被赋予行使代表GOS管理的任何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和处置的唯一酌情权。因此,GIC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并有权处置其实益拥有的5,467,924股ADS,以及4,153,600股A类普通股。GIC与MAS共享投票权并处置其实益拥有的115.03万股A类普通股。GIC由新加坡政府全资拥有,成立的唯一目的是管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韩国政府放弃对这些股份的实益所有权。 |
194
2019年3月,平安海外控股对我们进行了投资,我们向平安海外控股的关联公司发行了15万股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总对价为1.5亿美元。根据投资条款,在自发行之日起的前八年内,可转换优先股每年至少累积5.0%的股息,按季度支付,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以额外可转换优先股的形式支付,由我们选择。截至发行日的八周年,可转换优先股每年累积7.0%的最低股息,按季度支付,仅以现金支付,此后只要任何可转换优先股仍未发行,该股息率将进一步提高每季度50个基点。如果其普通股的股息总额高于连续四个季度的累计优先股股息,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获得金额等于支付给普通股持有人的股息的股息(将每个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视为该持有人的可转换优先股将在每个期间结束时转换成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持有人)。可转换优先股可根据其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33,707,864股A类普通股,转换率对应于每份ADS的转换价为35.60美元,较紧接签署最终协议日期前30个交易日我们ADS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溢价13.3%,但须按惯例进行反稀释调整。假设转换其关联公司持有的所有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平安海外控股将实益拥有我们2.1%的A类普通股。我们有权在我们的选举中触发强制转换,从2022年3月15日开始,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特定时期内达到转换价格的150%的指定价格门槛。持有人将不会对可转换优先股拥有任何赎回权或看跌期权,除非(i)发生控制权变更,或(ii)我们的ADS停止在任何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克上市交易。假设上述两个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发生在2025年12月31日,并且所有持有人行使赎回权要求我公司购买所有可转换优先股,则在发生此类赎回时,总购买价格将为人民币11亿元(合2亿美元),总现金将减少相同数量。八年后,我们将拥有与按面值100%赎回可转换优先股相关的某些权利,外加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
2022年3月8日,我们向红杉中国基础设施投资 Fund I、STT GDC以及与我们有战略关系的一家亚洲主权财富基金发行并出售了本金总额为6.2亿美元、于2029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即2029年票据。2024年5月29日,与STT GDC的内部投资组合合理化有关,STT GDC之前持有的所有2029年票据均已转移至STT Garnet。2029年票据的利率为每年0.25%,自2022年9月8日起分别于每年3月8日和9月8日支付。2029年票据将于2029年3月8日到期,除非根据其条款提前赎回、回购或转换。2029年票据须由我们根据持有人的选择于2027年3月8日以相当于待购回票据本金额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的购回价格购回。2029年票据可转换为我们的ADS,初始转换价格为每股ADS 50美元,对应于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20股ADS(或160股A类普通股)的初始转换率,或约12,400,000股ADS,代表99,200,000股A类普通股,假设按初始转换率转换全部6.2亿美元本金总额。持有人可在紧接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预定交易日(或第五个预定交易日,如果转换持有人选择接收A类普通股以代替ADS)收市前的任何时间,自行选择将其票据转换为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
2023年1月20日,我们完成了向包括一家主权财富基金在内的多家私募股权基金和机构投资者进行的本金总额为5.8亿美元、于2030年到期的4.50%可转换优先票据的私募配售。这些票据将于2030年1月31日到期。2030年票据须由我们根据持有人的选择于2028年1月31日回购,回购价相当于拟回购票据本金金额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持有人可在紧接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预定交易日(或第五个预定交易日,如果转换持有人选择接收A类普通股以代替ADS)收市前的任何时间,自行选择将其票据转换为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转换后,我们将安排为每1,000美元本金金额的转换票据交付若干ADS或A类普通股,按照当时的有效转换率计算。票据可按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40.8163 ADS的初始转换率(相当于每ADS约24.50美元的初始转换价)进行转换,该利率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整,但不会因任何应计和未付利息而进行调整。
195
于2025年5月30日,我们完成发行本金总额为5.5亿美元、于2032年到期的2.25%可转换优先票据(包括完全行使初始购买者购买额外票据的选择权),在扣除承销佣金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向我们筹集约5.347亿美元的净收益。根据《证券法》第144A条,这些票据是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合理认为是合格机构买家的人发售的。这些票据将于2032年6月1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根据其条款提前赎回、回购或转换。2032年票据须由我们根据持有人的选择,于2029年6月1日购回,购回价格等于拟购回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在紧接2031年12月1日之前的营业日收市前,票据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和在某些期间内才可转换。在2031年12月1日或之后直至紧接到期日前的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时,持有人可随时选择转换其票据。转换后,我们将根据我们的选择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视情况而定。持有人还可以选择接收A类普通股,以代替转换时可交付的任何ADS,但须遵守票据条款中规定的某些程序和条件。票据可按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30.2343股ADS的初始兑换率(相当于每ADS约33.08美元的初始兑换价)进行转换,该兑换率取决于某些事件的发生。
2026年2月,我们完成了向Huata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定向配售30万股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总对价为3亿美元。根据投资条款,在自发行之日起的前六年内,可转换优先股每年至少累积3.75%的股息,我们可以选择按季度以现金或额外可转换优先股的形式以实物形式支付。截至发行日期的六周年,可转换优先股每年累积6.75%的最低股息,每季度支付一次,仅以现金支付。此后,只要任何可转换优先股仍未发行,该股息率将进一步提高每季度50个基点。可转换优先股将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转换率对应于每ADS约54.43美元的转换价格,但须按惯例进行反稀释调整,例如发行普通股作为股息或普通股的细分或组合。在转换之前,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获得与每份此类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为的A类普通股数量相等的每股可转换优先股的投票数量。因此,可转换优先股的此类持有人将能够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就所有事项进行投票,与作为单一类别的普通股持有人一起投票。按转换价格全额行使可转换优先股所附的转换权后,将发行总计约5,512,072份ADS(或44,096,580股普通股)。假设转换所有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将实益拥有我们2.7%的A类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将不会在2027年3月31日或之前的任何时间进行转换。自2027年4月1日至2031年9月30日,持有人有权在下一个日历季度进行转换,如果该日历季度末的二十个三十天的最后收盘价大于转换价格的130%。自2029年2月13日开始,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赎回可转换优先股,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我们的ADS交易价格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达到转换价格的150%的指定价格阈值。可转换优先股在2032年2月6日之前不得赎回,除非与上述某些触发事件有关。在2032年2月6日或之后,我们可以选择赎回全部但不是部分可转换优先股,每股赎回价格等于其面值的100%,包括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定义见可转换优先股条款,包括退市或变更或控制权)时回购所持有的任何可转换优先股,回购价格为每股相当于其面值100%,包括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如果持有人在发生我们的根本变化或其他赎回权(2032年2月6日或之后的赎回权除外)时选择转换可转换优先股(而不是要求我们回购),则转换率将进行整合调整。在我们公司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在清偿对我们债权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后,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将享有相对于我们普通股股东的清算优先权,其中(i)股份的规定价值加上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以较高者为准;以及(ii)持有人在紧接此类清算之前将其转换为普通股本应有权获得的付款。只要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仍未发行,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有权。
196
除上表脚注所述者外,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股东与注册经纪交易商有关联或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除本年度报告另有披露外,我们现有的股东均不具有与其他股东表决权不同的表决权。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f. |
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判给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
没有。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a. |
主要股东 |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 |
关联交易 |
与我们股东的交易
在DayOne取消合并之前,我们通过DayOne的一家子公司向STT新加坡DC Pte. Ltd.和STT DEFI 2 Pte. Ltd.收取代理佣金和营销支持费。从2025年起,我们不再有这样的交易。
与我们的联营公司的交易
2022年9月2日,我们认购了OnePro Cloud Inc发行的40万美元可转换债券,OnePro Cloud Inc是我们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实体。该可转换债券的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8%,可根据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的选择转换为OnePro Cloud Inc.的A系列优先股。
在我们取消合并DayOne之前,在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之间存在一些集团内部安排,这些安排作为公司间交易消除,没有单独反映在我们之前发布的财务报表中。此类公司间交易主要包括销售佣金、采购服务、许可证授予、担保和管理支持服务。在DayOne被拆分后,我们继续向其提供此类服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收取DayOne采购服务费人民币7970万元(1140万美元)、管理支持服务费人民币2760万元(390万美元)和销售佣金人民币2130万元(300万美元)。在我们对DayOne进行分拆后,与DayOne的集团内余额变为关联方余额。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应收DayOne款项主要为应收向DayOne收取的服务费,应收DayOne款项主要为应收客户代其收取的数据中心服务费。有关采购服务和管理支持服务的服务协议已于2025年12月终止,有关销售佣金的服务协议已于2026年3月终止。
197
在我们解除合并DayOne之前,我们就某些DayOne的银行融资、租赁协议和客户协议为DayOne提供了某些担保和承诺,这些担保和承诺在解除合并后将继续存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为DayOne提供了以下主要担保和承诺:(i)银行融资担保: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向DayOne提供担保的银行借款融资总额为人民币14.903亿元(2.131亿美元),于2027年12月到期。这些融资项下借款的未偿本金余额总额为人民币12.892亿元(约合1.844亿美元)。我们对DayOne 2025年未偿还的银行借款余额收取了人民币1340万元(合190万美元)的担保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还向DayOne提供担保,用于签发保函的银行融资总额为人民币6.23亿元(8910万美元)。根据此类融资签发的未偿保函余额为人民币5.907亿元(8450万美元);(ii)租赁协议担保:我们向DayOne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担保,用于履行与房东的某些租赁协议。这些租约的租期最长可达30年;(iii)客户协议担保:我们为DayOne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某些数据中心服务协议的履约提供担保,期限最长可达25年,但可延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估计我们在担保项下的风险很小。截至2026年3月底,向DayOne提供的银行融资担保已全部终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收取运营服务ABS费用人民币1250万元(180万美元),销售佣金人民币120万元(2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ABS款项主要包括预期从处置项目公司向ABS收取的估计股权对价的现值、预期将向ABS支付的估计认购价款的现值、未偿还的应收服务费以及这些项目公司分拆前的交易产生的应收贷款的净额。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付ABS的金额主要为代表ABS的项目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就运营服务收取的GDS C-REIT费用为人民币780万元(合110万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GDS C-REIT款项主要指未偿还的应收服务费。
与关联合并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关联并表主体的合同安排。”
证券发行
以下为我们或我们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以来的证券发行情况汇总。
普通股
2025年5月30日,我们完成了5,980,000股ADS的承销注册公开发行,代表47,840,000股A类普通股,公开发行价格为每ADS 24.50美元,反映了承销商全额行使购买780,000股额外ADS的选择权,代表6,240,000股A类普通股。扣除承销佣金和发行费用后,我们获得的净收益约为1.414亿美元。
同样在2025年5月30日,我们完成了6,000,000股ADS的注册公开发行,代表48,000,000股A类普通股,或以每ADS 24.50美元的公开发行价格借入ADS的Delta配售,我们根据与该ADS借款人的ADS借贷协议将其借给上述ADS发行中承销商的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为ADS借款人。ADS借款人或其关联机构收到了出售所借ADS的全部收益。我们没有从所借ADS的Delta配售中获得任何收益,但从ADS借款人那里获得了象征性的借出费用,这笔费用用于全额支付所借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借入的ADS与以下发行的2032年到期的2.25%可转换优先票据和上述发行的5,980,000股ADS的定价同时出售,这些发行也于2025年5月30日结束。我们从ADS借款人处获悉,该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打算利用所借ADS的Delta配售产生的空头头寸来促进与票据相关的私下协商的衍生品交易。
198
可转换优先票据
2023年1月20日,我们完成了向包括一家主权财富基金在内的多家私募股权基金和机构投资者进行的本金总额为5.8亿美元、于2030年到期的4.50%可转换优先票据的私募配售。这些票据将于2030年1月31日到期。2030年票据须由我们根据持有人的选择于2028年1月31日回购,回购价相当于拟回购票据本金金额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持有人可在紧接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预定交易日(或第五个预定交易日,如果转换持有人选择接收A类普通股以代替ADS)收市前的任何时间,自行选择将其票据转换为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转换后,我们将安排为每1,000美元本金金额的转换票据交付若干ADS或A类普通股,按照当时的有效转换率计算。票据可按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40.8163 ADS的初始转换率(相当于每ADS约24.50美元的初始转换价)进行转换,该利率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整,但不会因任何应计和未付利息而进行调整。
于2025年5月30日,我们完成发行本金总额为5.5亿美元、于2032年到期的2.25%可转换优先票据(包括完全行使初始购买者购买额外票据的选择权),在扣除承销佣金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向我们筹集约5.347亿美元的净收益。这些票据是根据《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向合理认为是合格机构买家的人非公开发行的。这些票据将于2032年6月1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根据其条款提前赎回、回购或转换。2032年票据须由我们根据持有人的选择,于2029年6月1日以相当于待购回票据本金额的100%加上应计及未付利息的购回价格购回。在紧接2031年12月1日之前的营业日收市前,票据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和在某些期间内才可转换。在2031年12月1日或之后直至紧接到期日前的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时,持有人可随时选择转换其票据。转换后,我们将在我们的选举中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视情况而定。持有人还可以选择接收A类普通股,以代替转换时可交付的任何ADS,但须遵守票据条款中规定的某些程序和条件。票据可按每1,000美元本金额票据30.2343股ADS的初始兑换率(相当于每ADS约33.08美元的初始兑换价)进行转换,该兑换率取决于某些事件的发生。
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2026年2月,我们完成了向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定向配售30万股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总对价为3亿美元。根据投资条款,自发行之日起的前六年内,可转换优先股每年至少累积3.75%的股息,按季度支付,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以额外可转换优先股的形式支付,由我们选择。截至发行日期的六周年,可转换优先股每年累积6.75%的最低股息,每季度支付一次,仅以现金支付。此后,只要任何可转换优先股仍未发行,该股息率将进一步提高每季度50个基点。
199
可转换优先股将根据其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转换率对应于每ADS约54.43美元的转换价格,但须按惯例进行反稀释调整,例如发行普通股作为股息或普通股的细分或组合。在转换之前,可转换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与每份此类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为的A类普通股数量相等的每股可转换优先股的投票数。因此,可转换优先股的此类持有人将能够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就所有事项进行投票,与作为单一类别的普通股持有人一起投票。在按转换价格全额行使可转换优先股所附的转换权后,将总共发行约5,512,072份ADS(或44,096,580股普通股)。可转换优先股将不会在2027年3月31日或之前的任何时间进行转换。自2027年4月1日至2031年9月30日,持有人有权在下一个日历季度进行转换,如果该日历季度末的二十个三十天的最后收盘价大于转换价格的130%。自2029年2月13日开始,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赎回可转换优先股,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我们的ADS交易价格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任一期间内至少达到转换价格的150%的指定价格阈值。可转换优先股将无法在2032年2月6日之前赎回,除非与上述某些触发事件有关。在2032年2月6日或之后,我们可以选择赎回全部但不是部分可转换优先股,每股赎回价格等于其面值的100%,包括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定义见可转换优先股条款,包括退市或变更或控制权)时回购所持有的任何可转换优先股,回购价格每股等于其面值的100%,包括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如果持有人在发生我们的根本变化或其他赎回权(2032年2月6日或之后的赎回权除外)时选择转换可转换优先股(而不是要求我们回购),则转换率将进行整修调整。在我们公司发生任何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时,在清偿对我们债权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后,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将享有相对于我们普通股股东的清算优先权,其中较高者为(i)股份的规定价值加上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以及(ii)如果持有人在紧接此类清算之前将其转换为普通股,则本应有权获得的付款。只要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仍未发行,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有权。
DayOne发行的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2024年3月,我们当时的合并子公司DigitalLand Holdings Limited(现称为“DayOne”)作为GDS国际数据中心资产和运营的控股公司,就某些机构私募股权投资者(“A系列投资者”)订立最终协议,以认购DayOne新发行的5.87亿美元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A系列”)。2024年6月,DayOne对最初于2024年3月宣布的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新发行的最终协议进行了修订,因此,按相同的投前股权估值,新发行的股票从5.87亿美元增加到6.72亿美元。A轮认购价格意味着DayOne的投前股权估值为7.5亿美元。交割后及按转换后基准,GDS以普通股形式拥有DayOne约52.7%的股权。其余47.3%股权由A轮投资者以A轮股份形式持有,包括高瓴、Rava Partners、博裕、Princeville Capital、Tekne Capital等。DayOne建立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规定授予可行使的期权,该数量的普通股最多占其截至收盘时已发行股本的15%,按A系列认购价。GDS和某些A系列投资者有权根据其所有权比例向DayOne董事会任命董事。每股A系列股票有权投一票,并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DayOne的一股普通股。所有A系列股票将在DayOne首次公开募股完成时或之后自动转换为DayOne的普通股,但须满足某些条件。
200
DayOne发行的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2024年10月,我们当时的合并子公司DayOne进一步与包括Coatue Management和Baupost集团在内的某些机构私募股权投资者签订了最终协议,以认购DayOne新发行的10亿美元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2024年12月,DayOne对最初于2024年10月宣布的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的最终协议进行了修订,因此,按照相同的投前股权估值,新发行的股票从10亿美元增加到12亿美元。此次升级主要由知名新投资者承诺,包括软银愿景基金和Citadel首席执行官Kenneth Griffin。B轮认购价格意味着DayOne的投前股权估值约为25亿美元。每股B系列认购价较DayOne于2024年3月签订的A系列新发行的认购价溢价75%。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DayOne的C轮股权融资初步结束后,我们拥有DayOne 30.1%的股权。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随着DayOne的C系列股权融资的升级和DayOne回购我们在DayOne的部分股份的交易结束,我们拥有DayOne约19.9%的股权。DayOne建立了一项额外的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连同其现有的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授予可行使的期权,该数量的普通股在交易结束时最多占DayOne已发行股本的15%。GDS和某些B系列投资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所有权比例任命董事进入DayOne的董事会。每股B系列股票有权投一票,并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DayOne的一股普通股。所有B系列股票将在DayOne首次公开募股完成时或之后自动转换为DayOne的普通股,但须满足某些条件。
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会员(股东)协议
根据我们于2016年5月19日订立的经修订会员协议,我们授予我们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某些优先权利,包括登记权、信息权和检查权、拖累权和优先购买权。经修订的成员协议还规定,我们的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i)由STT GDC任命的四名董事,(ii)由C系列优先股以外的我们当时已发行优先股75%的持有人任命的两名董事,这些持有人在转换后的基础上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一起投票,以及(iii)由我们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大多数持有人任命的三名董事,这些持有人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投票。经修订的成员协议项下的董事会组成安排将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登记声明生效前立即终止。此外,根据我们于2016年5月19日订立的经修订的投票协议,我们的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已同意行使投票权,以维持经修订的成员协议中规定和上述所述的董事会组成。经修订的投票协议于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结束之日终止。
拖累权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结束时终止生效。优先认购权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前立即终止。所有登记权于我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五周年时终止。
于2016年11月7日,我们与STT GDC订立信息权利协议,据此,我们向STT GDC授予某些信息权利,只要它有权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委任董事。一份信息权协议副本已作为附件 4.31与本年度报告一起备案。2024年5月29日,STT GDC、STT Garnet和我们之间签订了投资者权利转让协议,据此,我们同意向STT Garnet授予某些信息权,只要该公司根据我们的公司章程有权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以及登记权,与STT GDC将其在公司的全部权益转让给STT Garnet有关。
201
投资者权利协议
2022年2月,我们与STT GDC签订了对2020年6月投资权利协议的第二次修订,或第2号修订,以(i)扩大他们的优先购买权,以涵盖我们在2023年6月25日或之前的任何时间进行的任何配发和发行股票或股票挂钩证券,据此,STT GDC有权认购任何此类未来发行的最多35%,以及(ii)授予TERM0 GDC某些登记权,直至其可登记证券可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则出售而不受数量限制。本第2号修正案副本已与本年度报告一并备案。
2024年5月29日,就STT GDC的内部投资组合合理化而言,STT GDC订立投资者权利转让协议,将其在公司的所有实益权益转让给STT GDC,包括先前由TERM3 GDC持有的所有A类股份和2029年到期的无抵押0.25%可转换优先票据。投资者权利转让协议已作为附件 4.89备案,而合并协议已作为附件 4.90与本年度报告备案。
c. |
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a. |
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 |
请参阅项目18,了解我们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清单。
法律程序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律诉讼。”
股息政策和分配
自我们成立以来,除了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时向我们的优先股股东支付的5080万美元优先股股息,其中1140万美元以现金支付,3940万美元以基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每股ADS 10.00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我们于2019年3月19日发行的优先股股息的形式支付,我们没有宣布或支付我们的股票的任何股息。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计划在可预见的未来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支付任何股息。我们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可转换优先股的持有人,即平安海外控股的关联公司,有权获得自可转换优先股发行之日起开始累积和累积的累积优先股息,无论我们公司的任何资金是否合法可用于支付此类股息。累计优先股股息一般在(i)自发行日起的前八年内累计,按每一可转换优先股特定价值的最低年利率5%,按季度支付,由我们选择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以额外可转换优先股的形式支付,以及(ii)自发行日起的第八个周年日起,按每一可转换股特定价值的最低年利率7%计,按季度支付,仅以现金支付,此后,只要任何可转换优先股仍未发行,该利率应进一步提高每季度50个基点。如果其普通股的股息总额高于连续四个季度的累计优先股股息,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获得金额等于支付给普通股持有人的股息的股息(将每个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视为该持有人的可转换优先股在每个期间结束时将被转换成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持有人)。
任何未来支付股息的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并可能基于若干因素,包括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如果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相同的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202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为了让我们向股东和ADS持有人分配任何股息,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大陆子公司分配的股息。我们的中国大陆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某些款项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此外,中国法规目前允许仅从根据其公司章程和中国大陆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可分配税后利润中支付中国公司的股息。我们每间中国内地附属公司须每年按中国会计准则计提至少10%的税后利润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总额达到该附属公司注册资本的50%。该等法定储备不可作为贷款、垫款或现金红利分配。
b. |
重大变化 |
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 |
要约及上市详情 |
我司ADS已于2016年11月2日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GDS”。每份ADS代表我们的八股A类普通股。
我们的普通股自2020年11月2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698”。
b. |
分配计划 |
不适用。
c. |
市场 |
自2016年11月2日起,我们的ADS已在纳斯达克交易,股票代码为“GDS”。每份ADS代表我们的八股A类普通股。
我们的普通股自2020年11月2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9698”。
d. |
出售股东 |
不适用。
e. |
稀释 |
不适用。
f. |
发行费用 |
不适用。
项目10。补充资料
a. |
股本 |
不适用。
203
b. |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根据股东于2023年6月5日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获得批准和通过,以取代并排除当时存在的组织章程大纲,于2023年6月5日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生效。有关我们目前有效的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的说明,以参考方式并入我们于2023年6月5日向SEC提交的2023年6月表格6-K的当前报告(文件编号001-37925)的附件 3.1,请参阅根据《美国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证券说明,该说明已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2.4提交。
根据(i)股东在我们于2026年3月10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EGM)上批准的特别决议,以及(ii)A类普通股、A系列优先股、B系列优先股和B类普通股各自的持有人在2026年3月10日举行的额外股东大会上批准的特别决议,我们目前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或新章程获得批准和通过,以取代和排除当时存在的《公司章程》或旧章程,自各自于2026年3月10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及额外股东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有关我们目前有效的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的说明,以参考方式并入我们于2026年3月10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关于2026年3月6-K表的当前报告(文件编号001-37925)的附件 3.1,请参阅根据美国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证券说明,该说明已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2.4提交。
c. |
材料合同 |
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我们并无订立任何非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或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述者以外的重大合同。
d. |
外汇管制 |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与我们业务相关的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有关外币兑换和股利分配的法规。”
e. |
税收 |
根据开曼群岛《税收减免法》(1999年修订)第6条,我们已获得总督理事会的承诺:
| (一) | 开曼群岛颁布的任何对利润或收入或收益或增值征收任何税款的法律均不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业务;和 |
| (二) | 上述税款或任何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款,无须就我们的股份、债券或其他债务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2007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须按其全球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界定了“事实管理主体”一词,即对企业的业务、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主体。虽然我们目前不认为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海外子公司是中国居民企业,但存在中国税务机关可能将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海外子公司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风险,因为我们管理团队的绝大多数成员以及我们部分海外子公司的管理团队位于中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或海外子公司(视情况而定),将按全球收入的25%税率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GDS控股公司为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的“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一个例子是,我们向非中国企业股东支付的股息以及我们的非中国企业股东因转让我们的股票或ADS而获得的收益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股票或ADS的持有者是否能够主张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订立的所得税条约或协议的利益。
香港税务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按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GDS控股须按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
我们的主要会员名册由我们在开曼群岛的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维护,我们的香港会员名册由香港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维护。
买卖我们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A类普通股须征收香港印花税。印花税按我们转让的A类普通股对价的0.1%或(如果更高)价值的0.1%向卖方和买方各收取。换句话说,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典型买卖交易目前总共需要支付0.2%。此外,每份转账工具(如有需要)须征收固定税项5.00港元。
为便利ADS类A普通股的转换以及在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之间的交易,我们已将部分已发行普通股从我们的开曼股份登记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份登记册。目前尚不清楚,就香港法律而言,买卖或转换ADS是否构成出售或购买相关的香港注册普通股,需缴纳香港印花税。我们建议投资者就此事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相关的风险——香港印花税是否适用于我们的ADS的交易或转换存在不确定性。”
重要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摘要描述了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本摘要仅适用于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ADS和A类普通股。
如本文所用,“美国持有人”一词是指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205
| ● |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
| ● | 如果信托(i)受美国境内法院的主要监督,且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ii)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进行有效的选举,被视为美国人,则该信托。 |
下文的讨论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的规定,或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的《税务法》、法规、裁决和根据其作出的司法裁决,以及美国和中国之间现行的所得税条约或条约。这些当局可能会被替换、撤销或修改,从而导致产生与下文讨论的不同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此外,本摘要假定存款协议,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协议,将按照其条款履行。
如果您受到美国联邦所得税法的特殊待遇,本摘要并不代表对适用于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详细描述,包括如果您是:
| ● | 证券或货币交易商; |
| ● | 金融机构;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 ● | 保险公司; |
| ● | 免税组织; |
| ● | 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对冲、整合或转换交易、建设性出售或跨式交易的一部分的人; |
| ● | 您的证券选择按市值记账方式的证券交易者; |
| ● | 替代最低税的责任人; |
| ● | 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伙企业或其他转手实体; |
| ● | 由于此类收入在适用的财务报表中确认,需要加快确认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有关的任何毛收入项目的人员;或者 |
| ● | “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人。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如果您是持有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206
本摘要不包含根据您的特定情况对您的所有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详细描述,也不涉及对净投资收入、美国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医疗保险税或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法的影响。如果您正在考虑购买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您应该根据您的特殊情况以及根据其他美国联邦税法和任何其他税收管辖区的法律产生的任何后果,就美国联邦所得税对您的影响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
ADS
如果您持有ADS,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您通常将被视为此类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所有者。因此,用于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将不需要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股息征税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下的讨论,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分配(不包括我们股票的某些按比例分配)的总额(包括为反映中国预扣税而预扣的任何金额)将作为股息征税,但以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为限。此类收入(包括预扣税款)将作为您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日普通收入计入您的毛收入,在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收到。此类股息将不符合根据《守则》一般允许公司扣除已收到的股息的资格。
根据适用的限制(包括最短持有期要求),非公司美国持有人从合格外国公司获得的股息可能被视为“合格股息收入”,需要降低税率。外国公司通常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就该公司就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普通股(或由此类股份支持的ADS)支付的股息而言。美国财政部的指导意见表明,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的ADS可以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轻松交易。因此,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下的讨论,我们认为我们为ADS支付的股息将有资格享受降低的税率。由于我们预计我们的A类普通股不会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市,我们不认为我们为不由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将满足这些降低税率所要求的条件。也不能保证我们的ADS在以后的几年里将继续在美国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因此,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将继续有资格享受降低的税率。合格的外国公司一般还包括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签订的某些所得税条约优惠的外国公司。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税法下的中国居民企业(见上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将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无论这些股票是否可以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以及这些股票是否由ADS代表。鉴于您的特殊情况,您应该就这些规则的适用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我们是一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在支付此类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见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我们将不会被视为一家合格的外国公司,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没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
207
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您可能需要就ADS或A类普通股向您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某些条件和限制(包括最低持有期要求),中国对股息的预扣税可能被视为有资格抵减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外国税款。为计算外国税收抵免,在ADS或A类普通股上支付的股息将被视为外国来源收入,一般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但是,如果您有资格享受条约福利,则在超过任何适用条约税率的预扣税范围内,任何中国股息预扣税将不能抵减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此外,针对外国税收抵免的财政部条例,或《外国税收抵免条例》,对外国税收有资格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提出了额外要求,除非您有资格并选择要求条约的好处,否则无法保证这些要求将得到满足。美国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IRS)正在考虑对《外国税收抵免条例》提出修正案。此外,美国国税局的通知提供了临时救济,允许符合适用要求的纳税人在撤回或修改临时救济的通知或其他指南发布之日(或此类通知或其他指南中指定的任何更晚日期)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适用以前存在的(现行《外国税收抵免条例》发布之前)的外国税收抵免条例的许多方面。您可以在计算您的应税收入时扣除中国预扣税,而不是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但须遵守美国法律普遍适用的限制(包括,如果美国持有人就同一纳税年度已支付或应计的任何外国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该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获得在该纳税年度已支付或应计的其他可贷记外国所得税的扣除)。管理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扣除的规则是复杂的。我们敦促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在您的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
如果任何分配的金额超过我们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分配通常会被视为,首先,作为资本的免税返还,导致ADS或A类普通股的调整基础减少(从而增加您在随后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的收益金额,或减少损失金额),并且,第二,超出调整后基础的余额通常将作为在出售或交换中确认的资本收益征税。然而,我们预计不会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您应该期望分配通常会向IRS报告并作为股息向您征税(如上所述),即使它们通常可能被视为资本的免税回报或资本收益。
被动外资公司
根据我们收入和资产的过去和预计构成以及我们资产的估值,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也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未来是PFIC,尽管在这方面无法保证,因为我们的PFIC地位的确定要到一个纳税年度结束时才能确定,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全年的资产和收入的构成。
一般来说,我们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其中:
| ● | 我们的总收入中至少有75%是被动收入,或者 |
| ● | 我们资产价值的至少50%(一般基于季度平均值)可归属于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的资产。 |
208
为此目的,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不包括在主动进行贸易或业务中产生且不是来自关联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以及出售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如股票)的收益、外币收益和某些其他类别的收入。此外,现金和其他容易转换为现金的资产通常被认为是被动资产。如果我们拥有另一家公司至少25%(按价值计算)的股票,为了确定我们是否是PFIC,我们将被视为拥有我们在另一家公司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并获得我们在另一家公司收入中的比例份额。然而,就PFIC规则而言,我们与VIE之间的合同安排将如何处理尚不完全清楚。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认为自己拥有VIE的股票。如果与我们的观点相反,确定我们不拥有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VIE股票(例如,因为中国相关当局不尊重这些安排),这将改变我们的收入和资产构成,以测试我们的PFIC地位,并可能导致我们被视为PFIC。
我们是否是PFIC的判定是每年一次的。因此,由于我们的资产或收入构成发生变化,我们有可能在当前或任何未来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我们资产价值的计算将部分基于我们ADS的季度市值,该市值可能会发生变化。
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您没有及时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您将受到关于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从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实现的任何收益的特殊——通常是非常不利的——税收规则的约束。在一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如果超过前三个纳税年度或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收到的年均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在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下: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的任何纳税年度,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并且 |
| ● | 分配给其他年度的金额将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如适用)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而一般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每个此类年度的应占所得税款征收。 |
虽然我们是否是PFIC的确定是每年进行的,但如果我们是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您通常会在该年度以及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随后每一年遵守上述特殊税收规则(即使我们在随后的任何年度都不符合PFIC的资格)。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您可以通过特别选择确认收益来避免PFIC规则的持续影响,就好像您的ADS或A类普通股在我们是PFIC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被出售一样。请您就这次选举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在某些情况下,您可以对您的ADS或A类普通股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不是受上述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前提是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被视为“可上市股票”。如果ADS或A类普通股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每一种都在适用的财政部法规的含义内)“定期交易”,则ADS或A类普通股一般将被视为可上市股票。根据现行法律,由于ADS在纳斯达克上市,因此ADS持有人可能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这构成了一个合格的交易所,尽管无法保证就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言,ADS将“定期交易”。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必须满足某些交易、上市、财务披露和其他要求,才能被视为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也无法保证A类普通股将“定期交易”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
209
如果您做出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对于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您将把您的ADS或A类普通股在年底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基础的部分作为普通收入。您将有权在每个此类年度将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调整后基础超过其年底公允市值的部分作为普通亏损扣除,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如果您进行了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您在我们是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您的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在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的范围内被视为普通损失,此后将成为资本损失。
根据盯市规则,您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调整后基础将增加任何收入纳入的金额,并减少任何扣除的金额。如果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它将在做出选择的纳税年度和随后的所有纳税年度生效,除非ADS或A类普通股不再在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定期交易,或IRS同意撤销该选择。我们敦促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是否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以及在您的特定情况下进行选举是否可取。
另一种被称为“合格选举基金”或“量化宽松”选举的选举,一般适用于PFIC股票的持有人,但要求公司向持有人提供一份“PFIC年度信息报表”,其中包含选举所需的某些信息,包括持有人在每个纳税年度按比例分享的公司收益和利润以及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计算的净资本收益。然而,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或净资本收益,我们也不打算向美国持有者提供PFIC年度信息声明。因此,你不应该指望有资格进行这次选举。
如果在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且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我们是PFIC,则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您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按价值)。但是,您将无法就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上述按市值计价的选择。我们敦促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任何子公司的问题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如果您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年份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您通常需要提交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我们敦促您就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资本收益征税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贵公司将就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金额(扣除对此类收益征收的任何香港印花税)与贵公司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调整基础(同样应考虑与收购ADS或A类普通股相关的任何香港印花税)之间的差额,均以美元确定。受制于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下的讨论,此类收益或损失一般为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超过一年,则一般为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包括个人)的长期资本收益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210
您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一般将被视为美国来源收益或损失。但是,如果出于中国税务目的,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对任何收益征收中国税款,并且如果您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利益,您可以选择将该收益视为条约下的中国来源收益。如果您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者您未能选择将任何收益视为中国来源,那么您通常无法将外国税收抵免用于对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所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款,除非此种抵免可以(在适用的限制下)适用于对来自同一收入类别(通常是被动类别)的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应缴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然而,根据《外国税收抵免条例》,如果您不主张条约的好处,任何此类中国税收通常不会是有资格获得外国税收抵免的外国所得税(无论您可能拥有来自外国来源的任何其他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不可抵税的中国税款可能会减少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时实现的金额。然而,如上所述,美国国税局的通知提供了临时救济,允许符合适用要求的纳税人在撤回或修改临时救济的通知或其他指南发布之日(或此类通知或其他指南中指定的任何更晚日期)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适用以前存在的(现行《外国税收抵免条例》发布之前)的外国税收抵免条例的许多方面。如果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交换或其他应税处置征收任何中国税款,而您申请了此类临时减免,则此类中国税款可能有资格获得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但须遵守适用的条件和限制。我们敦促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在您的特定情况下,如果对处置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收益征收任何中国税,包括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的可用性以及选择将任何收益视为中国来源的税务后果。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一般来说,信息报告将适用于在美国境内(在某些情况下,在美国境外)支付给您的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有关的股息以及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除非您证明您是公司等豁免接收方。如果您未能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码和证明您不需要缴纳备用预扣税,或者您未能全额报告股息和利息收入,则可能对此类付款适用备用预扣税。
备用预扣税不是额外的税,只要及时向IRS提供所需信息,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金额将被允许作为退款或抵减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
某些美国持有人必须报告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有关的信息,但须遵守某些例外情况(包括某些金融机构维持的账户中持有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例外情况),方法是附上完整的IRS表格8938,即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以及他们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每一年的纳税申报表。如果您被要求提交此表格但您没有这样做,可能会受到重大处罚。我们促请您咨询您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与您的ADS或A类普通股所有权相关的这一信息报告要求和其他信息报告要求。
f. |
股息和支付代理 |
不适用。
g. |
专家声明 |
不适用。
h. |
展示文件 |
我们已向SEC提交了这份年度报告,包括证物。在SEC允许的情况下,在这份年度报告的第19项中,我们通过引用纳入了我们向SEC提交的某些信息。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向您推荐另一份单独向SEC提交的文件来向您披露重要信息。通过引用并入的信息被视为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211
您可以在SEC位于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的公共资料室以及SEC位于纽约、纽约和伊利诺伊州芝加哥的区域办事处阅读和复制本年度报告,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年度报告的展品。您还可以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的公共资料室以获取信息,索取本年度报告的副本,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年度报告的展品。
SEC还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有关发行人的报告、代理声明和其他信息,例如我们,这些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该网站的地址是http://www.sec.gov。该网站上的信息不属于这份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i. |
子公司信息 |
不适用。
j. |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
我们打算以电子格式提交我们向证券持有人提供的年度报告,作为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展品,我们必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提交该报告,并已在香港联交所的网站上发布。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涉及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和资本租赁以及其他融资义务产生的利息支出以及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这些现金大部分以计息银行存款形式持有。我们没有在投资组合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生息工具和计息债务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我们没有因为市场利率的变化而暴露于重大风险。然而,我们未来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可能会因市场利率的变化而波动。
外汇风险
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和几乎所有的费用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虽然总的来说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应该是有限的,但贵公司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因为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是以美元交易的。
特别是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中国政府允许人民币在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期间对美元升值超过20%。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走势平稳,窄幅波动。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行董事会完成了对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即SDR)的五年定期审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确定人民币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将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作为第五种货币纳入SDR篮子。2023、2024年人民币对美元分别贬值约2.9%、2.8%,2025年对美元升值约4.2%。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目前尚不清楚可能会出现哪些进一步波动,或这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何种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212
通货膨胀
自我们成立以来,中国大陆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2024和2025年中国大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为0.2%、0.2%和0.0%。虽然我们过去没有受到通胀的实质影响,但如果中国大陆未来出现更高的通胀率,我们可能会受到影响。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a. |
债务证券 |
不适用。
b. |
认股权证及权利 |
不适用。
c. |
其他证券 |
不适用。
d. |
美国存托股票 |
费用及收费
作为ADS持有者,您将需要向存托银行支付以下服务费:
服务: |
|
费用: |
发行ADS,包括因分配股份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
每发行100份ADS(或其部分)5.00美元 |
|
取消ADS,包括在存款协议终止的情况下 |
每注销100份ADS(或其部分)5.00美元 |
|
派发现金红利或其他现金分配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根据股份股息、免费股份分派或行使权利分配ADS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分销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ADS或额外ADS的权利 |
费用的金额等于执行和交付ADS的费用,而该费用本应因存入此类证券而收取 |
|
存管服务 |
存托银行在管理ADR时提供的服务,每个日历年(或其中的一部分)每份ADS的合计费用为0.05美元 |
|
转让ADR |
每份提交转账的证书1.50美元 |
作为ADS持有者,您还将负责支付存托银行产生的某些费用和开支以及某些税收和政府收费,例如:
开曼群岛主要股份登记处收取的普通股转让和登记费用(即在存入和提取普通股时)。
| ● | 将外币兑换成美元产生的费用。 |
| ● | 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以及交付证券的费用。 |
213
| ● | 证券转让时的税收和关税,包括任何适用的印花税、任何股票转让费用或预扣税(即普通股存入或退出存款时)。 |
| ● | 与交付或服务普通股存款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
| ● | 因遵守适用于普通股、存管证券、ADS和ADR的交易所管制条例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
| ● | 有关的任何适用费用及罚款。 |
ADS发行和注销时应支付的存托费通常由从存托银行接收新发行的ADS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和由将ADS交付给存托银行注销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支付给存托银行。经纪人反过来向他们的客户收取这些费用。与向ADS持有人分配现金或证券有关的应付存管费和存管服务费由存托银行向截至适用的ADS记录日期的ADS记录持有人收取。
现金分配应付的存管人费用一般从正在分配的现金中扣除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在现金以外的分配(即股份股息、权利)的情况下,存托银行向与分配同时进行的ADS记录日期持有人收取适用的费用。对于以投资者名义登记的ADS(无论是直接登记时的持证还是非持证),存托银行将发票发送给适用的记录日期ADS持有人。对于在经纪和托管账户(通过DTC)持有的ADS,存托银行通常通过DTC(其代理人是在DTC账户中持有ADS的登记持有人)提供的系统向持有ADS的经纪人和托管人收取其费用。而将客户的ADS存放在DTC账户中的券商和托管人,则依次向客户账户收取支付给存托银行的费用金额。
在拒绝支付存托人费用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为止,或者可以从将向ADS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人费用的金额。
存托人已同意向我们偿还与ADR计划的建立和维护相关的某些费用的一部分,包括投资者关系费用。存托人将向我们偿还的费用金额是有限制的,但我们可以获得的偿还金额与存托人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金额无关。此外,存托人已同意向美国偿还ADS持有人应支付给存托人的某些费用。存托人和我们都无法确定向我们提供的确切金额,因为(i)将发行和未偿还的ADS数量,(ii)将向ADS持有人收取的服务费水平,以及(iii)我们与该计划相关的可报销费用目前尚不清楚。
保存人的付款
在2025年,我们从ADR计划的存托银行摩根大通银行(N.A.)收到了总计100万美元的付款,用于偿还投资者关系费用和其他与计划相关的费用。
ADS与A类普通股之间的转换
关于我们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A类普通股,或香港首次公开发行,我们在香港设立了一个会员分支名册,或香港股份登记册,由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维护。我们的开曼股份登记册继续由主要股份登记处维持。
香港首次公开发售的所有A类普通股均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如下文进一步详述,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可以将这些股份转换为ADS,反之亦然。
214
就香港公开发售而言,并为便利ADS与A类普通股之间的可替代性和转换以及在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之间的交易,我们将部分由ADS代表的已发行A类普通股从我们的开曼股份登记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份登记册。
我们的ADS
我们代表A类普通股的ADS在纳斯达克交易。我们在纳斯达克的ADS交易以美元进行。
ADS可以持有以下任一种:
| ● | 直接,通过将经证明的ADS或ADR登记在持有人名下,或通过在直接登记系统中持有的方式,存托人可以据此登记未经证明的ADS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应由存托人向有权获得的ADS持有人出具的定期报表作为证明;或者 |
| ● | 间接地,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存托信托公司的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持有ADS中的证券权利。 |
我们ADS的存托人是摩根大通银行,N.A.,其办公室位于270 Park Avenue,Floor 8,New York,NY 10017。
将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转换为ADS
持有在香港注册的普通股并打算将其转换为ADS以在纳斯达克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将A类普通股存入或让其经纪人将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的香港托管人JP Morgan Chase Bank,N.A.,Hong Kong Branch或托管人,以换取ADS。
存放在香港交易的A类普通股以换取ADS涉及以下程序:
| ● | 如果A类普通股已存入CCASS,投资者必须通过遵循CCASS转让程序将A类普通股转入存托人在CCASS内的托管人账户,并通过其经纪人向存托人提交并交付一份正式填写并签名的转换表格。 |
| ● | 如果A类普通股在CCASS之外持有,投资者必须安排将其A类普通股存入CCASS以交付至存托人在CCASS内与托管人的账户,向托管人提交并交付转换表格请求书,并在适当填写并签署该转换表格后,将该转换表格交付给托管人。 |
| ● | 在支付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款或收费(如适用),例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后,存托人将按照投资者要求的名称发行相应数量的ADS,并将ADS交付至投资者或其经纪人指定的人(s)指定的个人的指定DTC账户。 |
对于存入CCASS的A类普通股,通常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对于在CCASS之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存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发行关闭。在手续完成之前,投资者将无法交易ADS。
将ADS转换为A类普通股在香港交易
持有ADS并打算将其ADS转换为A类普通股在港交所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注销该投资者持有的ADS,并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回A类普通股,并促使其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港交所交易此类普通股。
215
通过券商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应按照券商的程序,指示券商安排注销ADS,将标的普通股从存托人在CCASS系统内托管人的账户转入投资者港股账户。
对于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 ● | 若要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回A类普通股,持有ADS的投资者可以在存托人的办公室上交此类ADS(如果ADS以凭证式形式持有,则可上交适用的ADR),并向存托人发送取消此类ADS的指令。 |
| ● | 在支付或扣除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费或收费,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后,存托人将指示托管人将已注销ADS的基础A类普通股交付至投资者指定的CCASS账户。 |
| ● | 如果投资者倾向于在CCASS之外接收A类普通股,他或她必须先在CCASS接收A类普通股,然后再安排退出CCASS。投资者随后可获得HKSCC Nominees Limited(作为转让方)签署的转让表格,并在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以自己的名义登记A类普通股。 |
A类普通股在CCASS领取,一般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对于以实物形式在CCASS之外接收的A类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投资者将无法在香港联交所交易A类普通股,直至手续完成。
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保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注销关闭。此外,上述步骤和程序的完成取决于香港股份登记册上有足够数量的A类普通股,以便利退出ADS计划直接进入CCASS系统。我们没有任何义务维持或增加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的A类普通股数目,以便利此类撤回。
存管要求
在存托人发行ADS或允许撤回普通股之前,存托人可以要求:
| ● | 出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签名或其他信息的身份和真实性的令人满意的证明;和 |
| ● | 遵守其可能不时确立的与存款协议一致的程序,包括出示转账文件。 |
存托人可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发行、转让和注销,一般情况下,当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或开曼股份过户登记处维持的存托人或会员名册的转让账簿关闭时,或在任何时间,如果存托人或我们认为这样做是可取的,或如果这将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存托人的政策和程序。
为实现普通股退出或存入我们的ADS计划而转让A类普通股的所有费用将由要求转让的投资者承担。特别是,ADS和普通股的持有人应注意,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允许的较高费用)收取2.50港元至20港元之间的费用,就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笔普通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一份股票凭证以及香港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中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此外,ADS和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必须为每100份ADS的每次发行和每次注销ADS(视情况而定)支付高达5.00美元(或更少)的费用,这与将A类普通股存入我们的ADS计划或将A类普通股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出有关。
216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这些事件均未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的任何年度发生。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a. |
权利的修改 |
2024年5月29日,就STT GDC的内部投资组合合理化而言,STT GDC与STT Garnet和我们订立投资者权利转让协议,以将其在公司的所有实益权益转让给STT Garnet,包括此前由STT GDC持有的所有A类股份和2029年到期的无抵押0.25%可转换优先票据。
b. |
所得款项用途 |
不适用。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已在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监督和参与下,对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和运作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因为这些术语是根据《美国交易法》颁布的规则13a-15(e)和15d-15(e)定义的。基于该评估,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得出结论,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了本年度报告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信息被记录、处理、汇总并报告给他们以供评估,并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了要求的披露。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该术语在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中为我们公司定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其中包括(i)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了我们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公司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的收购、使用或处置我们的资产提供合理保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使用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发布的报告“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规定的标准评估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管理层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2025年12月31日是有效的。
217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只能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提供合理的保证,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已审计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第F-2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作为独立董事的Lim Ah Doo和余滨各自满足表格20-F的说明第16A项中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标准。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采用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员工、顾问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商业行为准则。商业行为守则自采纳以来并无作出任何更改,亦无向我们的董事或雇员作出豁免。我们已将我们的商业行为准则作为证物提交给我们的F-1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213951),经修订,最初于2016年10月4日向SEC提交,任何股东均可根据要求获得一份副本。这一商业行为准则也可在我们的网站investors.gds-services.com上查阅。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KPMG Huazhen LLP)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三年期间的每个财政年度担任我们的独立会计师,为此已审计的财务报表出现在本年度报告中。
下表列出了与毕马威华振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有关的下列按类别分列的所示年份的费用总额。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
(单位:千美元) |
|||
审计费用(1) |
|
3,313 |
|
3,300 |
审计相关费用(2) |
|
148 |
|
224 |
税费(3) |
|
332 |
|
344 |
所有其他费用(4) |
|
— |
|
— |
合计 |
|
3,793 |
|
3,868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中期审查、法定审计、就我们的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备忘录发出安慰函、审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以及其他法定和监管文件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已收取或将收取的总费用。 |
(2) |
“审计相关费用”是指为我们的审计师提供的与审计或财务报表审查的执行情况合理相关且未在“审计费用”项下报告的保证和相关服务而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已计费或将计费的总费用。 |
(3) |
“税费”是指为我们的主要审计师提供的专业税务服务而列出的每个财政年度的总费用。 |
(4) |
“所有其他费用”表示我们的审计师提供的服务的总费用,而不是在“审计费用”、“审计相关费用”和“税费”下报告的服务。 |
218
审批前政策与程序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我们的独立公共会计师的工作。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和其他服务,如上所述。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没有。
项目16e。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没有。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不适用。
项目16g。企业管治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该术语在美国《交易法》第3b-4条规则中定义),我们的ADS(每份代表8股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例如,我们不需要:
| ● | 拥有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是独立的(尽管根据美国《交易法》,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是独立的); |
| ● | 设薪酬委员会或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或公司治理委员会;或者 |
| ● | 每年定期安排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执行会议。 |
我们一直依赖并打算继续依赖其中一些豁免。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11条,我们获豁免遵守香港联交所的若干企业管治规定,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香港上市规则附录D2(财务资料披露)。
就我们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言,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分别就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条文给予若干豁免及豁免,证监会亦根据收购守则作出裁定。
不是香港上市公司
收购守则导言第4.1节规定,收购守则适用于影响香港公众公司、其股权在香港首次上市的公司的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根据收购守则简介第4.2节的附注,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01条的涵义,在香港联交所作第二上市的祖父大中华区发行人通常不会根据收购守则简介第4.2节被视为香港的公众公司。
219
证监会作出裁定,就收购守则而言,我们并非“香港上市公司”。因此,收购守则不适用于我们。倘我们的股份的大部分交易移至香港,以致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13条,我们将被视为拥有双重主要上市,则收购守则将适用于我们。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披露权益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规定股份权益披露责任。根据我们遵守的《美国交易法》,任何人(包括相关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得根据SEC规则和条例确定的实益所有权,其中包括指导投票或处置证券的权力,根据《美国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一类股本证券的5%以上的实益所有权,必须向SEC提交实益所有者报告,且该人士必须迅速报告所提供信息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对相关股本证券类别1%或以上的任何收购或处置),除非有例外情况。因此,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将使我们的公司内部人士接受第二级报告,这将对他们造成过度负担,将导致额外成本,也没有意义,因为适用于我们和我们的公司内部人士的《美国交易法》规定的利息义务的法定披露将为我们的投资者提供与我们的重要股东的持股权益相关的充分信息。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9(2)条向我们、我们的主要股东、董事及行政总裁授出有关部分豁免,使他们免于严格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规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5、11及12条除外),条件是(i)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13条,股份的大部分交易不被视为已永久迁移至香港;(ii)向SEC提交的所有权益披露也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其后,证监会将以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作出的披露相同的方式刊发该等披露;及(iii)如已向证监会提供的任何资料有任何重大变动,包括美国的披露规定有任何重大变动,以及我们在香港联交所发生的全球股票成交量有任何重大变动,我们将通知证监会。如果向证监会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证监会可能会重新考虑这一豁免。
美国《交易法》及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要求股东披露大致相当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分的利益。有关大股东权益的相关披露,详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企业通讯
香港上市规则第2.07A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可以电子方式向其证券的相关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公司通讯,但前提是上市发行人之前已收到其证券的每一相关持有人的快递,书面肯定或上市发行人的股东已于股东大会议决,上市发行人可透过在上市发行人自己的网站或上市发行人的章程文件载有大意如此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发送或提供公司通讯,并满足若干条件。
自我们在港交所上市以来,我们做了以下安排:
| ● | 我们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在我们自己的网站上以英文和中文发出所有未来的公司通讯,并在香港联交所的网站上以英文和中文发出; |
| ● | 我们继续免费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股东大会通知的打印副本,包括中英文的代理材料;和 |
| ● | 我们在网站上增加了“投资者关系”页面,该页面将引导投资者了解我们未来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所有文件。 |
香港联交所授予我们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2.07a条下的公司通讯规定。
220
每月回报
香港上市规则第13.25B条规定,上市发行人须就其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的变动,在有关每月回报的期间内公布每月回报。根据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或联合政策声明,申请第二上市的公司可寻求豁免规则13.25B,但须满足豁免条件,即证监会已就股东权益披露方面严格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5、11及12条除外)给予部分豁免。由于我们已获得证监会的部分豁免,港交所授予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3.25B条。我们将在我们的季度收益发布和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股票回购的信息,如果有的话,这些信息是根据适用的美国规则和法规提供或提交给SEC的。
项目16h。矿山安全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制定了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就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提供指导,目标是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的上市标准。
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作为本年度报告的20-F表格的附件 11.2提交。
项目16K。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采取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来管理我们面临的各种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是我们整体风险管理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设计并实施了网络安全事件分类分类处置流程,以增强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
我们建立了信息安全工作机制,负责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包括信息安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威胁构成的重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以及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应对和整治。我们在信息技术部有一个独立的信息安全团队,致力于管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我们还聘请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定期和临时进行独立的网络安全审计和评估。
建立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隐私信息管理制度和业务连续性制度等管理制度。我们还建立了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我们的数据安全风险管理态势。
我们实施了各种技术措施,及时识别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我们还建立了网络安全运营中心和专业团队,以监测、分析和缓解潜在的网络威胁。
尽管我们相信我们有一个强大的计划来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但我们可能无法防止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供进一步探讨网络安全风险。
221
网络安全治理
我们的董事会已将参与和监督我们监测、评估和管理与网络安全威胁或事件相关的风险的工作的责任授予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负责接收管理层关于任何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的报告,并与管理层讨论改进计划。此外,我们的审计委员会负责接收管理层关于网络安全风险治理、管理和战略的定期报告,并与我们的内部审计团队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讨论这些报告,以履行委员会监督网络安全风险的职能。
我们的管理层了解并监督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的预防、监测、响应和补救,就网络安全风险相关事项作出决策,批准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召开网络安全风险会议。
我们的管理层定期开会,听取有关网络安全风险工作的简报,并向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报告此类工作。我们信息技术高级副总裁负责我们的信息安全工作机制。他在网络安全风险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他曾供职于几家知名大公司,并深度参与了这些公司网络安全风险框架的建立和管理。
222
项目19。展览指数
224
附件 |
|
附件的说明 |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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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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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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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
4.10 |
||
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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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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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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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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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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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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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
225
226
附件 |
|
附件的说明 |
|---|---|---|
4.33 |
||
4.34 |
||
4.35 |
||
4.36 |
注册人A系列可转换优先股的条款,每股面值0.00005美元(通过参考我们2019年3月6-K表格的当前报告(文件编号001-37925)的附件 99.3并入,最初于2019年3月13日向SEC提交) |
|
4.37 |
||
4.38 |
||
4.39†† |
||
4.40 |
||
4.41 |
||
4.42 |
||
4.43 |
||
227
附件 |
|
附件的说明 |
|---|---|---|
4.44 |
||
4.45 |
||
4.46 |
||
4.47 |
||
4.48 |
||
4.49 |
||
4.50 |
||
4.51 |
||
4.52 |
||
4.53 |
||
4.54 |
梁燕与GDS(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就上海新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英文翻译)(以参考方式并入附件 |
228
附件 |
|
附件的说明 |
|---|---|---|
4.54至我们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7925),最初于2020年4月17日向SEC提交) |
||
4.55 |
||
4.56 |
||
4.57 |
||
4.58 |
||
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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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
||
4.61 |
||
4.62 |
||
4.63 |
||
4.64 |
||
4.65 |
上海新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GDS(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的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英文翻译)(以引用方式并入 |
229
附件 |
|
附件的说明 |
|---|---|---|
附件 4.73到我们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7925),最初于2020年4月17日向SEC提交) |
||
4.66 |
||
4.67 |
||
4.68 |
||
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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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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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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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
||
4.73 |
||
4.74 |
||
4.75 |
230
附件 |
|
附件的说明 |
|---|---|---|
4.76 |
||
4.77 |
||
4.78 |
||
4.79 |
||
4.80 |
||
4.81 |
||
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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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
||
4.84 |
||
4.85 |
||
4.86†† |
||
231
232
附件 |
|
附件的说明 |
|---|---|---|
*8.1 |
||
11.1 |
注册人商业行为准则(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文件编号:333-213951)上的注册声明中的附件 99.1并入,最初于2016年10月4日向SEC提交) |
|
11.2 |
内幕交易政策(通过参考附件 11.2纳入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7925),最初于2025年4月28日向SEC提交) |
|
*12.1 |
||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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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
**13.2 |
||
*15.1 |
||
*15.2 |
||
97.1 |
注册人的奖励薪酬追回政策(通过引用附件 97.1并入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7925),最初于2024年4月29日向SEC提交)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 |
|
*101.SCH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文档 |
|
*101.CAL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101.LAB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101.PRE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内嵌在内联XBRL文档中) |
* |
随函提交。 |
** |
特此提供。 |
根据S-K条例第601(b)(4)(iii)(a)项的许可,我公司没有向本年度报告提交定义我公司及其子公司长期债务持有人权利的某些工具,因为任何此类工具下授权的证券总额不超过我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基础上总资产的10%。公司同意应要求向SEC提供任何此类协议的副本。
† |
已对本文件的部分内容给予保密处理。 |
†† |
根据条例S-K第601(b)(10)项,该展品的部分已被省略。 |
233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GDS控股有限公司 |
||
签名: |
/s/黄伟 |
|
姓名:黄伟 |
||
职称: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6年4月29日 |
||
234
GDS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综合财务报表索引
页 |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KPMG Huazhen LLP,Shanghai,China,Auditor Firm ID:1186) |
F-2 |
F-5 |
|
F-6 |
|
F-7 |
|
F-8 |
|
F-9 |
|
F-11 |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致董事会及股东
GDS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GDS控股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本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各年度的相关合并经营报表、综合(亏损)收益、股东权益变动、现金流量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还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
我们认为,上述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各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我们还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
意见的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随附的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合并报表发表意见,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是否由于错误或欺诈,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取得合理保证。
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F-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1)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本期审计产生的、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的事项,这些事项:(1)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2)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与公司净经营亏损结转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实现性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x)及附注22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递延税项资产的经营亏损结转净额及相关估值备抵分别为人民币1,259,651千元及人民币967,677千元。公司评估了与公司净经营亏损结转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变现能力,以确定这些递延所得税资产变现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评估是基于公司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估计。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包含了公司根据历史利用率和公司业务计划对相关数据中心利用率的最佳估计。
我们将与公司净经营亏损结转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实现性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在评估用于评估未来应税收入的某些数据中心的利用率时,需要有高度的审计师判断。
以下是我们为处理这一关键审计事项而执行的主要程序。我们对设计进行了评估,并测试了与确定未来应纳税所得额预测中使用的利用率相关的某些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我们评估了某些数据中心的利用率,通过将这类数据中心的利用率与历史利用率、公司的业务计划和从公开的行业报告中得出的数据进行比较。我们对用于确定预测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和时间的利用率进行了敏感性分析,以评估利用率变化对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可实现性评估的影响。
F-3
若干数据中心长期资产减值评估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o)、7、8及14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物业及设备净额、无形资产净额、预付土地使用权净额及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分别为人民币38,053,824千元、人民币273,341千元、人民币16,119千元及人民币4,831,624千元。这些资产包括公司数据中心的长期资产。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组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本公司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超过其预计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则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金额确认减值损失。公司根据数据中心资产的运营和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预测贴现现金流量与市场参与者为转租和收购剩余数据中心资产所支付的价格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数据中心资产的公允价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确认数据中心长期资产减值亏损人民币1,561,235千元。
我们将某些数据中心的长期资产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在评估用于估计数据中心资产运营预期产生的预测未折现现金流量的利用率时,需要有高度的审计师判断。此外,还需要专门技能和知识来评估公司的贴现率,该贴现率用于估计数据中心资产运营预期产生的预测贴现现金流。
以下是我们为处理这一关键审计事项而执行的主要程序。我们对设计进行了评估,并测试了与公司长期资产减值评估流程相关的某些内部控制的运营有效性,包括对利用率和贴现率估计的控制。我们评估了用于开发预测未贴现现金流的某些数据中心的利用率,通过将这类数据中心的利用率与历史利用率、公司的业务计划和从公开的行业报告中得出的数据进行比较。我们对某些数据中心的利用率进行了敏感性分析,以评估利用率变化对公司估计的未贴现未来现金流的影响。此外,我们邀请了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估值专业人士,他们通过将贴现率与使用可比实体的公开信息和数据独立开发的贴现率范围进行比较,协助评估贴现率。
/s/毕马威华振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自2015年起担任公司核数师。
2026年4月29日
F-4
GDS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股份数据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 |
||||||
|
注意事项 |
|
2024 |
|
2025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流动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4 |
|
7,867,659 |
|
14,305,958 |
|
受限制现金 |
4 |
|
67,419 |
|
130,295 |
|
定期存款 |
— |
667,736 |
||||
应收账款,扣除信用损失准备金 |
|
5 |
|
3,021,956 |
|
2,467,358 |
可收回的增值税(“增值税”) |
|
240,506 |
|
284,967 |
||
应收关联方款项,现 |
28 |
54,282 |
278,597 |
|||
其他流动资产 |
6 |
|
361,249 |
|
412,546 |
|
流动资产总额 |
|
11,613,071 |
18,547,457 |
|||
非流动资产 |
||||||
受限制现金 |
4 |
158,452 |
4,774 |
|||
应收关联方款项,非流动 |
28 |
— |
214,760 |
|||
可收回的增值税 |
1,489,532 |
1,777,272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7 |
|
40,204,133 |
|
38,053,824 |
无形资产,净值 |
|
8 |
|
481,114 |
|
273,341 |
预付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21,774 |
|
16,119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14 |
|
5,193,408 |
|
4,831,624 |
商誉 |
|
9 |
|
5,886,379 |
|
5,187,717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22 |
|
381,274 |
|
391,219 |
对股权被投资方的长期投资 |
10 |
7,544,555 |
10,052,348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674,936 |
648,043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62,035,557 |
61,451,041 |
||||
总资产 |
|
73,648,628 |
|
79,998,498 |
||
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GDS控股的无追索权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54,176元和人民币152,230元) |
|
11 |
|
4,341,649 |
|
2,951,734 |
应付可转换债券,流动 |
12 |
575 |
— |
|||
应付账款(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GDS控股的无追索权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2,672元和人民币390,791元) |
13 |
|
2,593,305 |
|
1,932,177 |
|
应付关联方款项(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GDS控股的无追索权合并VIE金额分别为零和人民币62,252元) |
28 |
9,491 |
117,889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253,236元和人民币330,923元的合并VIE无追索权的GDS控股) |
|
13 |
|
1,288,606 |
|
1,205,452 |
递延收入(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GDS控股的无追索权综合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2,633元和人民币106,277元) |
5 |
|
90,975 |
|
113,832 |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GDS控股的无追索权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3,563元和人民币26,005元) |
|
14 |
|
117,345 |
|
110,133 |
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流动(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GDS控股的无追索权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5,153元和人民币48,986元) |
|
14 |
|
636,152 |
|
697,142 |
流动负债合计 |
|
9,078,098 |
|
7,128,359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不包括流动部分(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GDS控股的无追索权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230元和零) |
|
11 |
|
21,905,985 |
|
23,363,213 |
应付可转换债券,非流动 |
|
12 |
|
8,576,583 |
|
12,144,371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GDS控股的无追索权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1,881元和人民币70,464元) |
|
14 |
|
1,279,726 |
|
1,203,487 |
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非流动(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GDS控股的无追索权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51,192元和人民币802,388元) |
|
14 |
|
7,601,651 |
|
7,053,979 |
递延税项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GDS控股的无追索权综合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2,746元和人民币24,122元) |
|
22 |
|
1,240,731 |
|
1,144,426 |
其他长期负债(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GDS控股的无追索权合并VIE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7,766元和人民币64,801元) |
15 |
|
297,221 |
|
223,602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0,901,897 |
45,133,078 |
||||
负债总额 |
|
49,979,995 |
|
52,261,437 |
||
夹层股权 |
||||||
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05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授权、发行和流通的15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赎回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080,656元和人民币1,056,663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清算优先权分别为人民币1,080,656元和人民币1,056,663元) |
16 |
1,080,656 |
1,056,663 |
|||
夹层权益合计 |
1,080,656 |
1,056,663 |
||||
GDS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权益 |
||||||
普通股(面值0.00005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3,5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已发行和流通的1,511,590,567股和1,607,430,567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43,590,336股B类普通股) |
|
19 |
|
527 |
|
562 |
额外实收资本 |
|
29,596,268 |
|
31,706,498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1,094,377) |
|
(829,319) |
||
累计赤字 |
|
|
(6,044,372) |
|
(5,094,729) |
|
GDS Holdings Limited股东权益合计 |
|
22,458,046 |
|
25,783,012 |
||
非控股权益 |
129,931 |
897,386 |
||||
总股本 |
22,587,977 |
26,680,398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27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权益 |
|
73,648,628 |
|
79,998,498 |
||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5
GDS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综合业务报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股份数据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净收入 |
|
21 |
|
9,782,448 |
|
10,322,068 |
11,432,274 |
|
收益成本 |
|
(7,831,222) |
|
(8,099,439) |
(8,846,859) |
|||
毛利 |
|
1,951,226 |
|
2,222,629 |
2,585,415 |
|||
营业费用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140,890) |
|
(116,440) |
(149,363)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965,982) |
|
(917,877) |
(897,867) |
|||
研发费用 |
|
(38,159) |
|
(36,319) |
(32,700)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2(o) |
(3,013,416) |
— |
(1,561,235) |
||||
持续经营业务(亏损)收入 |
|
(2,207,221) |
|
1,151,993 |
(55,750) |
|||
其他收入(支出): |
||||||||
利息收入 |
|
94,008 |
|
89,780 |
154,041 |
|||
利息支出 |
2(五) |
|
(1,936,537) |
|
(1,924,631) |
(1,788,898) |
||
外币汇兑(亏损)收益,净额 |
|
(1,573) |
|
18,942 |
1,489 |
|||
政府补助 |
2(u) |
|
84,410 |
|
27,253 |
30,944 |
||
其他,净额 |
|
25,319 |
|
21,804 |
7,221 |
|||
分拆附属公司收益 |
10 |
— |
— |
2,364,104 |
||||
所得税前持续经营(亏损)收益及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应占业绩 |
|
(3,941,594) |
|
(614,859) |
713,151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22 |
|
15,577 |
|
(156,053) |
(469,717)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
10 |
— |
— |
715,928 |
||||
持续经营净(亏损)收入 |
|
(3,926,017) |
|
(770,912) |
959,362 |
|||
已终止经营 |
||||||||
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经营亏损,扣除所得税 |
3 |
(359,376) |
(400,796) |
— |
||||
分拆附属公司的收益,扣除零所得税 |
3 |
|
— |
|
4,475,539 |
— |
||
终止经营业务(亏损)收入 |
(359,376) |
4,074,743 |
— |
|||||
净(亏损)收入 |
(4,285,393) |
3,303,831 |
959,362 |
|||||
持续经营净(亏损)收入 |
(3,926,017) |
(770,912) |
959,362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持续经营净收益 |
(5,026) |
(6,209) |
(9,719) |
|||||
归属于GDS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持续经营业务净(亏损)收益 |
(3,931,043) |
(777,121) |
949,643 |
|||||
|
|
|
||||||
终止经营业务(亏损)收入 |
|
|
(359,376) |
|
4,074,743 |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终止经营净亏损 |
366 |
7,317 |
— |
|||||
归属于可赎回非控股权益的终止经营净亏损 |
17 |
— |
120,447 |
— |
||||
归属于GDS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已终止经营业务净(亏损)收益 |
(359,010) |
4,202,507 |
— |
|||||
归属于GDS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亏损)收益 |
(4,290,053) |
3,425,386 |
949,643 |
|||||
可赎回优先股累计股息 |
16 |
(53,625) |
(54,232) |
(54,305) |
||||
归属于GDS控股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收益 |
|
(4,343,678) |
|
3,371,154 |
895,338 |
|||
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亏损)收益 |
|
|
|
|||||
基本 |
||||||||
持续经营 |
24 |
(2.71) |
(0.52) |
0.59 |
||||
已终止经营 |
24 |
(0.25) |
2.79 |
— |
||||
合计 |
24 |
(2.96) |
2.27 |
0.59 |
||||
摊薄 |
||||||||
持续经营 |
24 |
(2.71) |
(0.52) |
0.55 |
||||
已终止经营 |
24 |
(0.25) |
2.79 |
— |
||||
合计 |
24 |
(2.96) |
2.27 |
0.55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
|||||
基本 |
24 |
1,468,187,956 |
1,475,079,754 |
1,520,535,019 |
||||
摊薄 |
24 |
1,468,187,956 |
1,475,079,754 |
1,644,556,988 |
||||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6
GDS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综合(亏损)收入合并报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股份数据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注意事项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净(亏损)收入 |
|
(4,285,393) |
|
3,303,831 |
959,362 |
|||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税 |
|
(125,118) |
|
74,741 |
222,024 |
|||
设定受益计划,扣除零税 |
— |
(41) |
— |
|||||
从累计其他综合损失中重新分类的金额 |
10 |
— |
(96,957) |
(21,175) |
||||
分享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的其他综合收益 |
10 |
— |
— |
64,642 |
||||
综合(亏损)收入 |
(4,410,511) |
3,281,574 |
1,224,853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综合收益 |
(5,575) |
(1,076) |
(10,152)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应占全面亏损 |
— |
24,904 |
— |
|||||
归属于GDS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综合(亏损)收益 |
|
(4,416,086) |
|
3,305,402 |
1,214,701 |
|||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7
GDS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股份数据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累计 |
GDS合计 |
|||||||||||||||||
额外 |
其他 |
控股有限公司 |
非- |
|||||||||||||||
普通股 |
实缴 |
综合 |
累计 |
股东’ |
控制 |
合计 |
||||||||||||
|
注意事项 |
|
数 |
|
金额 |
|
资本 |
|
损失 |
|
赤字 |
|
股权 |
|
利益 |
|
股权 |
|
2023年1月1日余额 |
1,524,432,991 |
|
516 |
|
29,048,598 |
(848,360) |
(5,179,705) |
23,021,049 |
116,594 |
23,137,643 |
||||||||
年内亏损 |
— |
— |
— |
— |
(4,290,053) |
(4,290,053) |
4,660 |
(4,285,393) |
||||||||||
其他综合损失 |
— |
— |
— |
(126,033) |
— |
(126,033) |
915 |
(125,118) |
||||||||||
综合亏损总额 |
— |
— |
— |
(126,033) |
(4,290,053) |
(4,416,086) |
5,575 |
(4,410,511) |
||||||||||
可赎回优先股股息 |
16 |
— |
— |
(53,625) |
— |
— |
(53,625) |
— |
(53,625) |
|||||||||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出资 |
— |
— |
2,039 |
— |
— |
2,039 |
42,146 |
44,185 |
||||||||||
一间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变动 |
— |
— |
(9,447) |
— |
— |
(9,447) |
9,447 |
— |
||||||||||
处置一间附属公司 |
— |
— |
— |
— |
— |
— |
(8,185) |
(8,185) |
||||||||||
股份补偿 |
20 |
— |
— |
336,616 |
— |
— |
336,616 |
— |
336,616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 |
3,752,472 |
— |
— |
— |
— |
— |
— |
— |
|||||||||
清偿责任-分类限制性股票奖励 |
20 |
1,035,704 |
— |
12,914 |
— |
— |
12,914 |
— |
12,914 |
|||||||||
以存管银行所持股份结算受限制股份奖励 |
(4,788,176) |
— |
— |
— |
— |
— |
— |
—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
1,524,432,991 |
|
516 |
|
29,337,095 |
(974,393) |
(9,469,758) |
18,893,460 |
165,577 |
19,059,037 |
|||||||
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月1日余额 |
1,524,432,991 |
|
516 |
|
29,337,095 |
(974,393) |
(9,469,758) |
18,893,460 |
165,577 |
19,059,037 |
||||||||
本年度收入(亏损)(附注一) |
— |
— |
— |
— |
3,425,386 |
3,425,386 |
(1,108) |
3,424,278 |
||||||||||
其他综合损失(附注二) |
— |
— |
— |
(119,984) |
— |
(119,984) |
2,184 |
(117,800) |
||||||||||
综合(亏损)收益总额 |
— |
— |
— |
(119,984) |
3,425,386 |
3,305,402 |
1,076 |
3,306,478 |
||||||||||
向存托银行发行的股份 |
24 |
30,747,912 |
11 |
(11) |
— |
— |
— |
— |
— |
|||||||||
可赎回优先股股息 |
16 |
— |
— |
(54,232) |
— |
— |
(54,232) |
— |
(54,232) |
|||||||||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出资 |
— |
— |
— |
— |
— |
— |
274,445 |
274,445 |
||||||||||
分拆子公司 |
3 |
— |
— |
— |
— |
— |
— |
(311,167) |
(311,167) |
|||||||||
股份补偿 |
20 |
— |
— |
296,487 |
— |
— |
296,487 |
— |
296,487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 |
17,068,048 |
— |
— |
— |
— |
— |
— |
— |
|||||||||
清偿责任-分类限制性股票奖励 |
20 |
1,839,320 |
— |
16,929 |
— |
— |
16,929 |
— |
16,929 |
|||||||||
以存管银行所持股份结算受限制股份奖励 |
(18,907,368) |
— |
— |
— |
— |
— |
— |
—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
1,555,180,903 |
|
527 |
|
29,596,268 |
(1,094,377) |
(6,044,372) |
22,458,046 |
129,931 |
22,587,977 |
|||||||
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月1日余额 |
1,555,180,903 |
|
527 |
|
29,596,268 |
(1,094,377) |
(6,044,372) |
22,458,046 |
129,931 |
22,587,977 |
||||||||
当年收入 |
— |
— |
— |
— |
949,643 |
949,643 |
9,719 |
959,362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
265,058 |
— |
265,058 |
433 |
265,491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
265,058 |
949,643 |
1,214,701 |
10,152 |
1,224,853 |
||||||||||
发行普通股 |
19 |
47,840,000 |
17 |
1,015,676 |
— |
— |
1,015,693 |
— |
1,015,693 |
|||||||||
就发行可换股债券而根据股份借贷安排发行的股份 |
12 |
48,000,000 |
18 |
36,948 |
— |
— |
36,966 |
— |
36,966 |
|||||||||
可赎回优先股股息 |
16 |
— |
— |
(54,305) |
— |
— |
(54,305) |
— |
(54,305) |
|||||||||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出资 |
— |
— |
— |
— |
— |
— |
776,650 |
776,650 |
||||||||||
收购非控股权益 |
— |
— |
(48,709) |
— |
— |
(48,709) |
(19,347) |
(68,056) |
||||||||||
股权被投资方股份奖励计划的影响 |
10 |
— |
— |
866,274 |
— |
— |
866,274 |
— |
866,274 |
|||||||||
股份补偿 |
20 |
— |
— |
283,376 |
— |
— |
283,376 |
— |
283,376 |
|||||||||
限制性股票归属 |
20 |
15,483,832 |
— |
— |
— |
— |
— |
— |
— |
|||||||||
清偿责任-分类限制性股票奖励 |
20 |
405,120 |
— |
10,970 |
— |
— |
10,970 |
— |
10,970 |
|||||||||
以存管银行所持股份结算受限制股份奖励 |
(15,888,952) |
— |
— |
— |
— |
— |
— |
—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1,651,020,903 |
562 |
31,706,498 |
(829,319) |
(5,094,729) |
25,783,012 |
897,386 |
26,680,398 |
||||||||||
附注i:不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应占净亏损人民币120,447元。
注二: |
不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应占其他全面收益人民币95,543元。 |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8
GDS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人民币,股份数据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注意事项 |
|
2023 |
|
2024 |
|
202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亏损)收入 |
|
|
|
(4,285,393) |
|
3,303,831 |
959,362 |
|
终止经营业务净亏损(收入) |
359,376 |
(4,074,743) |
— |
|||||
调整净(亏损)收入与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发债摊销及承诺成本 |
|
|
|
140,625 |
|
110,724 |
96,654 |
|
折旧及摊销 |
|
|
|
3,368,474 |
|
3,243,004 |
3,459,294 |
|
与预付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经营租赁成本 |
106,964 |
110,126 |
108,435 |
|||||
处置财产和设备净收益 |
|
|
|
(12,051) |
|
(31,665) |
(38,585) |
|
股份补偿费用 |
|
20 |
|
336,616 |
|
296,487 |
283,376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2(o) |
3,013,416 |
— |
1,561,235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
(110) |
347 |
(715,928) |
|||||
处置股权投资及子公司收益 |
(5,010) |
— |
(2,364,104) |
|||||
信贷损失备抵(转回) |
|
5 / 6 |
|
18,294 |
|
(13,173) |
18,797 |
|
递延税收优惠 |
|
22 |
|
(295,931) |
|
(181,576) |
(97,264) |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扣除收购和处置的影响: |
|
|
||||||
应收账款 |
|
|
|
(106,484) |
|
(665,882) |
502,003 |
|
可收回的增值税 |
|
|
|
(388,279) |
|
(115,809) |
(388,864)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3,410 |
|||||
其他流动资产 |
39,508 |
109,813 |
(119,36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18,684 |
|
70,769 |
18,010 |
|
应付账款 |
|
|
|
(1,629) |
|
(15,632) |
5,430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46,904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
|
|
36,889 |
|
104,011 |
(11,151) |
|
递延收入 |
|
|
|
2,202 |
|
(45,721) |
23,883 |
|
其他长期负债 |
|
|
|
8,785 |
|
10,504 |
10,456 |
|
经营租赁 |
4,330 |
4,247 |
3,261 |
|||||
经营活动提供的持续经营现金净额 |
2,359,276 |
2,219,662 |
3,365,254 |
|||||
已终止经营业务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净额 |
(294,019) |
(281,297)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2,065,257 |
|
1,938,365 |
3,365,254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购买物业及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的付款 |
|
|
(3,193,971) |
|
(3,169,287) |
(4,691,137) |
||
收购资产支付的现金 |
|
9 |
|
(231,850) |
|
(85,191) |
(1,958) |
|
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
10 |
(3,000) |
— |
(794,794) |
||||
已终止经营业务的投资和贷款支付的现金 |
(1,017,266) |
(553,490) |
— |
|||||
已终止经营业务偿还贷款的收款 |
— |
1,722,304 |
— |
|||||
处置股权投资及子公司收到款项 |
23,630 |
39,000 |
3,036,977 |
|||||
潜在收购的定金和预付款 |
(133,805) |
— |
— |
|||||
退还潜在收购的保证金 |
22,107 |
2,400 |
5,280 |
|||||
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 |
|
|
|
18,565 |
|
203,903 |
80,543 |
|
购买定期存款 |
— |
— |
(674,910) |
|||||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4,515,590) |
(1,840,361) |
(3,039,999) |
|||||
已终止经营业务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 |
(2,827,863) |
(6,920,177)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7,343,453) |
|
(8,760,538) |
(3,039,999) |
|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F-9
GDS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
现金流量合并报表-续
(单位:千元人民币,股份数据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注意事项 |
|
2023 |
|
2024 |
|
2025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短期借款收益 |
|
371,329 |
1,893,432 |
1,942,588 |
||||
长期借款收益 |
|
5,873,121 |
4,762,498 |
10,604,058 |
||||
偿还短期借款 |
|
(1,328,639) |
(394,817) |
(3,325,680) |
||||
偿还长期借款 |
|
(4,418,188) |
(5,631,958) |
(7,986,089) |
||||
债务的发行费用和承诺费用的支付 |
|
(187,058) |
(54,780) |
(80,392) |
||||
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净减承销佣金 |
19 |
— |
— |
1,023,697 |
||||
支付普通股发行费用 |
19 |
— |
— |
(8,004) |
||||
发行可换股债券所得款项 |
12 |
3,926,667 |
— |
3,852,867 |
||||
偿还可换股债券 |
12 |
(2,128,311) |
— |
(575) |
||||
支付可赎回优先股股息 |
16 |
(53,923) |
(54,169) |
(54,124) |
||||
非控股股东出资 |
— |
— |
776,650 |
|||||
融资租赁项下的付款及其他融资义务 |
14 |
(986,888) |
(545,911) |
(626,670) |
||||
其他融资安排所得款项 |
|
220,000 |
200,000 |
180,000 |
||||
通过卖方融资支付购买财产和设备的款项 |
— |
— |
(113,135) |
|||||
支付收购子公司的或有对价 |
9 |
(21,174) |
— |
(11,119) |
||||
收购非控股权益的付款 |
— |
— |
(68,056) |
|||||
持续经营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266,936 |
174,295 |
6,106,016 |
|||||
终止经营业务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2,892,824 |
16,883,042 |
—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4,159,760 |
17,057,337 |
6,106,016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154,302 |
(13,592) |
(83,774)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
(964,134) |
10,221,572 |
6,347,497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8,882,066 |
7,917,932 |
8,093,530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7,917,932 |
18,139,504 |
14,441,027 |
||||
减:年末或非合并日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 |
(420,610) |
(10,045,974) |
— |
|||||
年末持续经营业务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 |
7,497,322 |
8,093,530 |
14,441,027 |
|||||
现金流量信息的补充披露 |
|
|||||||
已付利息 |
|
2,061,889 |
2,096,087 |
1,680,654 |
||||
缴纳的所得税 |
|
302,717 |
389,837 |
561,920 |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的补充披露 |
|
|||||||
收购子公司的非现金影响 |
9 |
100,000 |
53,551 |
— |
||||
与股份借贷安排相关的可转债发行成本的非现金影响 |
12 |
— |
— |
36,966 |
||||
清偿责任-分类受限制股份奖励 |
20 |
12,914 |
16,929 |
10,970 |
||||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歼10
1业务描述和陈述依据
(a)业务说明
GDS控股有限公司(“GDS控股”)于2006年12月1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GDS控股及其合并附属公司及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统称“公司”)主要从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综合财务报表而言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香港特区及澳门特区提供托管、托管及管理云服务,并为主要为云服务供应商、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及企业客户提供服务。
公司在中国境外的业务主要通过DayOne Data Centers Limited(前称DigitalLand Holdings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统称“DayOne”)运营,后者已于2024年12月31日解除合并(注3)。
(b)列报依据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编制的。
合并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人民币”)呈列,四舍五入至千位。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a)合并原则
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包括GDS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GDS控股拥有控股财务权益的可变利益实体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
公司的数据中心相关运营主要通过上海新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Management HoldCo”)、北京万国长安科技有限公司(“GDS北京”)、GDS北京的子公司和上海曙安数据服务有限公司(“GDS上海”)(简称“VIE”)进行,以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其中禁止对外投资于从事数据中心相关业务的公司。作为名义权益持有人的个人最终代表GDS控股持有VIE的合法股权。
F-11
此前的2019年12月,GDS北京和GDS上海的股权持有人为GDS控股的首席执行官黄伟TERM2及其亲属。为增强公司治理并便利对VIE的管理,2019年12月,GDS控股完成了从黄伟及其亲属向新成立的控股公司Management HoldCo.转让GDS北京和GDS上海的100%股权的所有权。Management HoldCo的全部股权由GDS控股董事会指定的若干管理人员持有。对于法定所有权的转移,GDS Holdings的附属公司GDS(上海)投资有限公司(“GDS投资公司”)与Management HoldCo、其股东、GDS Beijing及GDS Shanghai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以根据该等先前合约安排以基本相同的条款与GDS Beijing及GDS Shanghai取代先前的合约安排。前几项合同安排于现行合同安排生效时同时终止,且在前几项和当前合同安排下GDS控股的子公司为同一主体,即GDS投资公司。GDS控股还以三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取代了GDS上海的唯一董事以及GDS北京的某些子公司。黄伟分别担任Management HoldCo、GDS投资公司、GDS北京和GDS上海及其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GDS的其他管理层成员和董事会任命人员担任Management HoldCo.、GDS投资公司、GDS北京和GDS上海及其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
这种重组可以通过在更多的个人管理层股东之间分配VIE的所有权来降低风险,并通过建立VIE及其子公司的董事会来加强公司治理。这种重组还可以通过避免依赖单一或少数自然人,以及通过增加一层法律实体来缓冲VIE的所有权,从而创建一个更稳定的所有权结构。
一系列合同安排,包括股权质押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和贷款协议(统称“VIE协议”)乃于GDS北京、GDS上海、Management HoldCo.、其股东及GDS投资公司之间订立。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Management HoldCo各股东已将其在Management HoldCo的全部股权作为持续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质押给适用时有利于GDS投资公司的(如适用),分别为Management HoldCo及其股东履行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提供担保,且Management HoldCo已将其在GDS北京和GDS上海的全部股权作为持续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质押给适用时有利于GDS投资公司的(如适用),分别为其履行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提供担保,其中包括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贷款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若GDS Beijing或GDS Shanghai或Management HoldCo或其任何股东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GDS Investment Company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与质押股权有关的某些权利,包括根据中国法律接受拍卖或出售Management HoldCo、GDS Beijing和GDS Shanghai的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的收益。Management HoldCo及其各股东同意,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未经GDS投资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其本人不处置质押的股权或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一直有效,直至GDS北京和GDS上海及管理控股公司及其股东解除其在合同安排下的所有义务。本次股权质押已由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及GDS上海以GDS投资公司为受益人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F-12
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根据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GDS北京、GDS上海、Management HoldCo及其各股东均已不可撤销地委任由GDS投资公司指定的中国公民(s)担任GDS Beijing、GDS Shanghai、Management HoldCo及GDS Beijing、GDS Shanghai、Management HoldCo的股东的独家实际代理人,以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Management HoldCo、GDS Beijing、GDS Beijing的附属公司、GDS Shanghai及GDS Shanghai的附属公司要求股东GDS投资公司也有权通过指定另一名中国公民(s)担任GDS北京、GDS上海、Management HoldCo及其股东的独家事实上的代理人而更改任命,但须事先通知Management HoldCo或其此类股东。只要Management HoldCo仍为GDS北京或GDS上海的股东且该股东仍为Management HoldCo的股东(如适用),则每份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将继续有效。
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根据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GDS投资公司向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各自许可某些技术,而GDS投资公司拥有向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GDS投资公司事先书面同意,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各自同意不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任何类似服务。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各自同意向GDS投资公司支付金额几乎为其全部利润的服务费。GDS投资公司拥有因其履行这些协议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此外,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各自已授予GDS投资公司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或被许可使用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或TERM4上海的任何或所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权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些协议将继续保持有效。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根据GDS投资公司与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各自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已授予GDS投资公司独家许可,以免费使用其各自不时拥有的任何或所有知识产权,且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无法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之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任何知识产权,可能影响或损害GDS投资公司使用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许可的知识产权。各方还根据协议约定,无论该等发展是否依赖于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GDS投资公司均应拥有其开发的新知识产权。本协议须经各方事先相互同意方可提前终止,并需经GDS投资公司单方请求续签。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Management HoldCo及其各自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GDS投资公司独家选择权,以购买或由其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酌情购买Management HoldCo在GDS北京和GDS上海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其该等股东在Management HoldCo的股权。购买价格应等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最低价格或当事人书面约定的其他价格。未经GDS投资公司事先书面同意,Management HoldCo及其股东同意,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各自不得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或实益权益、对其资产或其他实益权益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提供任何贷款、向股东分配股息等。这些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其股东持有的Management HoldCo、GDS北京和GDS上海的所有股权已转让或转让给GDS投资公司或其指定人士。
F-13
贷款协议。根据GDS投资公司与Management HoldCo或其股东的贷款协议,GDS投资公司同意向Management HoldCo单独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1.01万元的贷款,用于GDS Beijing和GDSTERM3 Shanghai的资本化,以及向Management HoldCo的股东单独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贷款,用于Management HoldCo的资本化。根据贷款协议,GDS投资公司有权在提前三十天向Management HoldCo或其股东(如适用)发出通知后要求偿还贷款,而Management HoldCo或其股东可以通过向GDS投资公司或其指定人士(如适用)根据其各自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出售其在GDS北京和GDS上海或Management HoldCo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偿还贷款,或由GDS投资公司根据其组织章程和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VIE协议的条款,GDS控股有(i)有权按年收取服务费,金额相当于提供此类服务时独家技术许可和服务协议项下VIE的全部净利润;(ii)有权收取VIE宣布的所有股息以及VIE的所有未分配收益;(iii)有权通过其收购VIE的100%股权的独家选择权收取VIE的剩余收益,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及(iv)有权要求VIE的每一位股东指定由GDS投资公司指定的中国公民(s)作为该股东的独家事实上的代理人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VIE的所有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进行投票、处置该股东在VIE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任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会计准则编纂(“ASC”)810-10-25-38A,GDS控股公司在这些VIE中拥有控股财务权益,因为GDS控股公司(i)有权指导对VIE的经济绩效产生最显着影响的VIE活动;以及(ii)有权收取可能对VIE具有潜在重大意义的VIE预期剩余回报。目前没有任何合同安排需要GDS控股公司向VIE提供额外的财务支持。由于GDS控股主要通过VIE开展某些业务,GDS控股未来可能会酌情提供此类支持,这可能会使GDS控股面临亏损。在确定GDS控股为VIE的主要受益人时,考虑了VIE协议的条款以及GDS控股对VIE的财务支持。据此,VIE的财务报表在GDS控股的综合财务报表中合并。
根据VIE协议的条款,VIE的股权持有人对净资产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为赤字提供资金,而这些权利和义务已归属于GDS控股。VIE的所有权益(净资产)或赤字(净负债)以及净收入(亏损)都归于GDS控股。
公司已获其中国法律顾问告知,根据其条款和适用的中国法律,每一份VIE协议均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并且VIE的所有权结构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然而,中国法律及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及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当局将采取不违背或其他不同的观点。如果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和VIE协议被确定为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以:
| ● | 对企业征收罚款或没收企业收入; |
| ● | 撤销或暂停VIE的业务或经营许可; |
| ● | 终止或对VIE的运营设置限制或苛刻的条件; |
| ● | 要求公司终止其在中国的业务; |
| ● | 要求公司进行代价高昂且具有破坏性的重组; |
| ● | 采取其他可能对公司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
实施任何这些政府行为都可能导致VIE协议的终止,这将导致GDS控股失去(i)指导VIE活动的能力和(ii)从VIE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和剩余回报的权利,从而导致VIE被取消合并在GDS控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公司认为,根据目前的事实和情况,解除VIE合并的可能性很小。
F-14
下表列示了VIE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和交易在冲销后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余额和金额。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流动资产 |
|
|
|
|
现金 |
|
1,858,820 |
|
4,541,442 |
受限制现金 |
3,080 |
8,958 |
||
应收账款,扣除信用损失准备金 |
|
2,996,660 |
|
2,428,590 |
可收回的增值税 |
|
170,726 |
188,590 |
|
应收关联方款项,现 |
|
— |
24,641 |
|
其他流动资产 |
|
156,169 |
208,903 |
|
流动资产总额 |
|
5,185,455 |
7,401,124 |
|
非流动资产 |
||||
受限制现金 |
|
46,322 |
|
4,572 |
可收回的增值税 |
|
48,976 |
|
58,105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1,895,324 |
|
1,573,740 |
无形资产,净值 |
|
55,393 |
|
43,520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124,230 |
|
83,476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58,970 |
|
103,381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113,728 |
|
102,716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2,342,943 |
1,969,510 |
||
总资产 |
|
7,528,398 |
|
9,370,634 |
负债 |
|
|
||
流动负债 |
|
|
||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 |
|
404,801 |
|
282,433 |
应付账款 |
|
502,672 |
|
390,791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62,252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
253,236 |
|
330,923 |
递延收入 |
|
82,633 |
|
106,277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33,563 |
|
26,005 |
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当前 |
|
45,153 |
|
48,986 |
当前第三方负债总额 |
|
1,322,058 |
|
1,247,667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不包括流动部分 |
|
399,043 |
|
266,266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81,881 |
|
70,464 |
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非流动 |
|
851,192 |
|
802,388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32,746 |
|
24,122 |
其他长期负债 |
|
57,766 |
|
64,801 |
非流动第三方负债总额 |
1,422,628 |
1,228,041 |
||
第三方负债总额 |
|
2,744,686 |
|
2,475,708 |
应付GDS控股及其非VIE子公司的款项,净额 |
|
4,023,141 |
|
6,026,778 |
负债总额 |
|
6,767,827 |
|
8,502,486 |
F-15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的应收账款分别为77,129元和20,437元,其他流动资产分别为17,018元和21,836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4,049元和0元,VIE的财产和设备分别为27,731元和0元,仅用于担保VIE的银行借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合并VIE的长期借款分别为人民币547,438元及人民币396,469元,由GDS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担保。
纳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的VIE的净收入、净(亏损)收入、经营、投资和筹资现金流量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净收入 |
|
9,489,505 |
9,919,021 |
11,142,122 |
||
净(亏损)收入 |
|
(7,897) |
214,697 |
107,577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35,448 |
(5,129) |
844,806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86,336) |
(236,574) |
2,177,111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25,567) |
(332,573) |
(375,167) |
|||
VIE持有的未确认的创收资产包括内部开发的软件、知识产权和商标,由于它们不符合所有资本化标准,因此未记录在公司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
当公司不再拥有该附属公司的控股财务权益时,公司将该附属公司取消合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通过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中确认损益对该附属公司的取消合并进行会计处理,以两者之间的差额计量:
a.以下各项合计:
1. |
收到的任何代价的公允价值; |
2. |
前附属公司的任何保留的非控制性投资在该附属公司被取消合并之日的公允价值; |
3. |
前附属公司的任何非控制性权益(包括归属于该非控制性权益的任何累计其他全面收益)于该附属公司被取消合并日期的账面值。 |
b.前子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b)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在合并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受此类估计和假设约束的重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保留权益法投资在取消合并时的公允价值、与ABS相关的预计将收到的对价和预计将支付的认购价款的公允价值、企业合并中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以及转让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商誉减值、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变现性、股份补偿奖励的公允价值和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修订估计数。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因此,差异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
F-16
(c)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公司将购买时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的所有高流动性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702,882元和人民币2,025,410元。
(d)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指原期限大于三个月的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按摊余成本计量。剩余期限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定期存款划为短期定期存款,其他划为长期定期存款。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定期存款由原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构成,分类为持有至到期债权投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录得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7,894元。
(e)受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指银行持有的金额,不可供公司使用,主要作为银行借款、相关权益和某些建设项目的担保。待偿还银行借款及相关利息及建设项目完成后,存款由银行解除,可供公司一般用途。受限制现金如预期在一年内可由公司解除一般用途,则分类为流动资产。否则,归为非流动资产。
(f)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公司采用估值技术,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观察输入值,并尽可能减少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司根据市场参与者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为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使用的假设确定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中考虑市场参与者假设时,以下公允价值等级区分了可观察和不可观察输入值,它们分为以下级别之一(合并财务报表附注18):
| ● | 第1级输入:报告实体在计量日可获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未经调整的报价。 |
| ● | 第2级输入:除包含在第1级输入中的可直接或间接在资产或负债的几乎整个期限内观察到的报价外。 |
| ● | 第3级输入:在无法获得可观察输入值的情况下,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从而考虑到在计量日该资产或负债几乎没有(如果有的话)市场活动的情况。 |
(g)合同余额
收入确认、开票和现金收款的时间安排导致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即递延收入)。应收账款按发票金额入账,扣除信贷损失备抵,并在公司已向其客户转让产品或提供服务且其获得对价的权利为无条件时确认。应收账款回收金额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计入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F-17
应收账款信用损失拨备基于当前预期信用损失(“CECL”)模型。CECL模型要求对自初始确认以来应收账款存续期内预期的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在估计CECL时将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组合在一起。在评估CECL时,公司考虑了合理和可支持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根据影响可收回性的相关因素进行了调整,以及指示外部市场状况的前瞻性信息。虽然公司使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进行确定,但记录的应收账款的最终回收也取决于未来的经济事件和其他可能超出公司控制范围的情况。最终被认为无法收回、且已用尽催收努力的应收账款,从信用损失准备金中予以核销。公司不存在与客户相关的表外信用风险敞口。
当公司已向其客户转让产品或提供服务但客户付款取决于额外履约义务的履行时,就存在合同资产。合同资产记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
递延收入(一种合同负债)是指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之前拥有无条件获得付款的权利时确认的。
(h)权益法投资
公司对公司可行使重大影响力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实体的投资一般采用权益会计法核算。权益法投资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非合并交易中被投资单位(包括合营企业)的普通股留存投资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的除外。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关键估计和假设包括未来预期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贴现率。基差是指公司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单项资产和负债中所占比例(历史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当被投资单位符合企业定义时,投资的初始成本超过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按比例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权益法商誉,纳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权益法投资。权益法投资随后根据公司在被投资方的收益和损失中所占份额以及与(i)消除实体内部损益、(ii)摊销任何需摊销的基差、(iii)公司在被投资方的资本和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占份额相关的调整进行调整。由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金额并不重要,因此公司按比例分摊的权益法投资收益或损失记入其他,在综合经营报表中为净额。公司按比例分摊的权益法投资收益或亏损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中以权益法被投资方的应占业绩入账。本公司按比例应占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公司定期审查其投资,以确定是否有任何投资可能减值,同时考虑到可能对被投资方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定性和定量因素。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并无录得任何与权益法投资相关的减值亏损。
(一)财产和设备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任何已记录减值列账。根据融资租赁购置的财产和设备最初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融资租赁和租赁物改良项下的建筑物和设备按租赁期或资产或改良的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摊销。租赁土地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摊销。
因处置一项财产和设备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根据处置所得款项净额与该项目账面值的差额确定,并于处置之日在损益中确认。
F-18
自有财产和设备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列示如下。
建筑物 |
|
|
数据中心设备 |
||
–机械 |
10-20年 |
|
–其他设备 |
3-5年 |
|
家具和办公设备 |
3-5年 |
|
车辆 |
|
在建工程主要包括数据中心建筑物的成本以及为数据中心建筑物准备其预定用途所需的相关建设支出。
在建工程在基本完工并达到预定用途之前,不计提折旧。一旦数据中心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运营,在建工程转入相应类别的财产和设备,并在基础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内进行折旧。
物业及设备折旧按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以直线法计算。
(j)租赁
该公司是多项不可撤销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主要用于数据中心、土地、办公室和其他设备。
公司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是或包含租约。
公司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ROU”)资产。租赁负债按租赁开始日未付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由于公司的大部分租赁没有提供隐含费率,公司在确定未支付租赁付款的现值时使用自己的增量借款利率。增量借款利率采用组合法确定,基于公司在类似期限内以抵押方式借款金额等于租赁付款的利率。租赁增量借款利率估值中使用的判断,主要包括信用利差和承租人信用评级,具有内在的主观性。不同的假设或估计可能导致对租赁的不同会计处理。
ROU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i)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ii)在开始日期或之前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付款减去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以及(iii)公司产生的初始直接成本。可变租赁付款不包括在ROU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中,并在这些付款的义务发生期间确认。对于经营租赁,本公司在剩余租期内按直线法确认单一租赁成本。对于融资租赁,ROU资产自租赁开始日起至其使用寿命结束或租赁期结束之日(以较早者为准)采用直线法进行后续摊销。ROU资产的摊销与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分开确认和列报。对于在企业合并或资产收购中获得的租赁,ROU资产按调整后的租赁负债的相同金额计量,以反映租赁预付款和与市场条款相比租赁的有利或不利条款。
在采用ASC 842之前,租赁、预付土地使用权款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预付土地使用权列报,按成本计量,后续采用直线法摊销。在2019年1月1日采用ASC 842后,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ASC 842进行评估,符合经营租赁定义的在经营租赁ROU资产中确认,符合融资租赁定义的在财产和设备中确认。
F-19
公司已选择不确认短期租赁(即在开始日租赁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下且不包括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的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的租赁)的ROU资产和租赁负债。作为一种实际的权宜之计,公司选择,对于所有租赁,如果它是承租人,则不将非租赁部分与租赁部分分开,而是将与每项租赁相关的所有租赁和非租赁部分作为单一租赁部分进行核算。
公司在建造期间控制资产的情况下,根据定制租赁安排记录估计建造成本的资产和相关融资义务。于建造完成及租赁条款开始时,公司评估该等安排是否符合售后回租交易项下的销售确认条件。如果这些安排不符合售后回租会计指引下的销售确认条件,则就财务报告而言,公司继续被视为定制资产的所有者。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上按照ASC 360对租赁开始日前与标的资产建造相关的成本进行核算。此外,融资负债由租赁付款的非利息部分减少。
如果一项租赁被修改且该修改未作为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则租赁的分类将根据其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截至该日期的事实和情况在修改生效之日重新评估。
(k)资产报废费用
公司的资产报废义务主要与某些数据中心建筑物有关,这些建筑物需要按原状归还给房东。
资产报废义务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在其发生期间确认。相应的资产报废成本作为租赁物改良成本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并在初始计量后的资产估计使用寿命或租赁期限中较短者计提折旧。公司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加与资产报废义务相关的负债,增加费用记入收入成本。
资产报废义务记入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及其他长期负债。下表汇总了持续经营的资产报废义务负债的活动情况: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资产报废债务 |
|
111,811 |
新增 |
|
602 |
吸积费用 |
|
6,599 |
外汇影响 |
27 |
|
于处置附属公司时终止确认 |
(1,360) |
|
因租赁合同修改而导致的现金流量估计数订正 |
(9,258) |
|
结算 |
(2,103)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报废债务 |
106,318 |
|
吸积费用 |
6,827 |
|
外汇影响 |
35 |
|
因租赁合同修改而导致的现金流量估计数订正 |
(587) |
|
结算 |
(490)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产报废债务 |
112,103 |
|
新增 |
2,918 |
|
吸积费用 |
7,218 |
|
外汇影响 |
(24) |
|
结算 |
(4,665)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资产报废债务 |
|
117,550 |
歼20
(l)无形资产
收购中获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客户合同和许可证。
按主要无形资产类别划分的加权平均摊销期如下:
客户合同 |
|
5-15年 |
许可证 |
|
|
Software |
|
客户合同的摊销期根据收购时与客户的合同剩余合同期和合同续约期的估计数确定。
许可证使用直线法在这些许可证的条款上摊销。
(m)预付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指在采用ASC 842前已就中国及香港特区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及产生的相关成本,并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列账。按直线法按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摊销。截至2025年12月31日,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介乎33至34年。
(n)企业合并和商誉
公司按照ASC主题805,企业合并,采用收购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
取得法会计法要求公司对取得的可单独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进行公允价值估计。收购中转让的对价按所给予的资产、发生的负债、发行的权益工具以及截至收购日的或有对价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之和计量。直接归属于收购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其于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论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程度。
所收购的可辨认资产、承担的负债和非控股权益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基于各种假设和估值方法,需要管理层作出相当大的判断。这些估值中最重要的变量是贴现率、现金流量预测所依据的年数,以及用于确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假设和估计。公司根据预期现金流的内在风险和行业比较确定使用的贴现率。
企业合并的非控制性权益在收购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司选择了以结转为基础计量资产收购中的非控制性权益的会计政策,该会计政策以被收购实体内的账面值为基础。
F-21
商誉是一种资产,代表在收购中取得的其他资产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未单独识别和单独确认,即购买价款超过在收购中取得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净值公允价值的部分。商誉不可用于税收抵扣。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商誉被分配给预计将受益于合并协同效应的报告单位。当公司以改变一个或多个报告单位构成的方式重组其报告结构时,商誉将使用相对公允价值分配法重新分配给受影响的报告单位。当构成业务的报告单位的一部分将被处置时,与该业务相关的商誉在确定处置损益时计入业务的账面金额。将计入该账面值的商誉金额是基于将被处置的业务的相对公允价值以及将被保留的报告单位部分。
商誉不摊销,但每年或在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可能减值时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在报告单位一级按年度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的事件或情况变化很可能会使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在年度测试之间进行减值测试。这些事件或情况可能包括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和市场考虑因素、成本因素、整体财务业绩、其他相关实体特定事件以及影响报告单位和股价的事件的重大变化。商誉减值测试的应用需要判断,包括确定报告单位、向报告单位转让资产和负债、向报告单位转让商誉、确定各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
公司可选择进行定性评估,以确定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之前,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是否更有可能低于其账面价值。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则不需要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如需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则以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包括商誉)进行比较。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则应按等于该超出部分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金额以分配给该报告单位的商誉总额为限。由于市况变化及公司股价波动,公司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进行量化评估。公司采用收益法估算公允价值。采用收益法确定的公允价值与可比市场数据进行比较,并视需要进行调节。对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进行了定性评估并评估了所有上述因素,得出的结论是,公允价值低于报告单位账面值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就商誉进行进一步量化减值测试。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商誉未录得减值损失。
(o)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组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本公司对长期资产(包括物业及设备、预付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须摊销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资产组的账面值超过其预计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则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金额确认减值损失。公司根据数据中心资产的运营和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预测贴现现金流量与市场参与者为转租和收购剩余数据中心资产所支付的价格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数据中心资产的公允价值。出于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目的,公司得出结论,单个数据中心是可识别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量的最低水平。
当确认减值亏损时,该亏损使用该等资产的相对账面值按比例分配予该集团的资产,但分配予该集团个别长期资产的亏损,不得在该公允价值无需过度成本和努力即可确定时,将该资产的账面值减至低于其公允价值的水平。
F-22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公司数据中心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3,013,416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减值亏损人民币1,561,235元,主要由于销售价格下降及若干固定租期的数据中心迁入速度放缓。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录得减值亏损。
(p)增值税(“增值税”)
允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体,在逐个主体收到适当的供应商增值税发票时,将支付给供应商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其销项增值税相抵。当销项增值税超过进项增值税时,差额汇给税务机关,通常按月汇入;而当进项增值税超过销项增值税时,差额作为可收回的增值税处理,可以无限期结转,以抵消未来的增值税应付款净额。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结算的采购和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分别作为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披露。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可收回的增值税余额进行复核,同时考虑到可收回的增值税的无限期期限以及公司预测的经营业绩和资本支出。公司未计提可收回增值税的可收回性,因为预计余额将用于抵消应付增值税。预计公司一年内使用的增值税可收回金额分类为流动资产,而余额分类为非流动资产。
(q)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
因索赔、评估、诉讼、罚款、处罚等来源产生的损失或有事项的负债,在很可能已经发生负债且数额能够合理估计时予以记录。与损失或有事项有关的法律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当损失或有事项既不可能也不可估计时,公司不会记录应计负债,但会披露索赔的性质和金额(如果重大)。然而,如果损失(或超出应计项目的额外损失)至少是合理可能的,那么公司会披露对损失或损失范围的估计,除非它是不重要的,或者无法做出估计。评估损失是否可能发生或合理可能发生,以及损失或损失范围是否可估计,往往涉及对未来事件的复杂判断。管理层通常无法估计损失或损失的范围,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i)所寻求的损害赔偿是不确定的,(ii)诉讼程序处于早期阶段,或(iii)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缺乏针对特定行业投诉的明确或一致的法律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这类事项的时间或最终解决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包括最终的损失、罚款、处罚或业务影响(如果有的话)。
(r)收入确认
公司通过向客户转让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来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对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履行的每一项履约义务,公司通过衡量完全履行该履约义务的进展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如果公司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履行一项履约义务,则该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点上履行的。收入按公司预期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计量,以换取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不包括代表第三方收取的金额。
对于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的客户合同,公司在个别履约义务可区分的情况下单独核算或在个别履约义务满足系列标准的情况下作为一系列可区分的义务核算。确定产品和服务是否被视为应单独核算还是应一起核算的不同履约义务可能需要作出重大判断。交易价格按相对独立售价基准分配至单独履约义务。独立售价基于整体定价目标,并考虑市场情况、地理位置等因素而厘定。
F-23
该公司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交付(i)托管服务;和(ii)托管服务,包括托管托管服务和托管云服务。
托管服务是指公司向客户提供空间、电力和冷却的服务,用于在公司的数据中心中容纳和运行他们的IT系统设备。
托管托管服务是公司提供外包服务以管理客户的数据中心运营的服务,包括数据迁移、IT运营、安全和数据存储。
托管云服务是指公司提供与主要云平台的直接私有连接的服务,这是一种管理混合云的创新服务平台。
与客户就托管服务和托管服务签订的合同包括i)规定主要基于此类服务使用情况的可变考虑因素的合同。此类合同的收入根据约定的基于使用情况的费用确认为在整个合同期内提供的实际服务;以及ii)在合同服务期内提供固定对价的收入。此类合同的收入在合同期限内按直线法确认。
在某些托管和托管托管服务合同中,公司同意对客户的实际用电量收取费用。相关收入根据各期实际用电量确认。在某些其他托管和托管托管服务合同中,公司为客户规定了每月固定的功耗限制。客户实际用电量低于限额的,不另收费用。如实际用电量超过限额,公司按实际用电量超过限额的部分,乘以固定单价计算,向客户收取额外的用电量费用,固定单价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向客户提供任何额外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据此,每月按实际新增耗电费确认相关收入。
公司与客户的托管服务和托管服务合同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公司选择采用实用的权宜之计,允许出租人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合并,并在i)它们具有相同的转让时间和模式的情况下将它们作为一个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以及ii)租赁部分,如果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将被归类为经营租赁。此外,公司进行了定性分析,以确定非租赁部分是其收入流的主要部分,因为客户将更多的价值归于所提供的服务而不是租赁部分。因此,合并后的部分是根据当前的收入会计准则(“ASC 606”)进行会计处理的。对于不符合实务变通标准的合同,租赁部分根据现行租赁会计准则(“ASC 842”)入账,这对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不重要。
就交付的托管或托管托管和云服务确认的收入,如果公司对对价拥有无条件权利,则记入应收账款。否则,记为合同资产。公司一般会按月或按季向客户开出欠款账单。
托管或托管主机及云服务控制权转移前预收客户现金记为递延收入。
(s)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公用事业成本、财产和设备折旧、人工成本、租赁成本以及直接归属于提供服务收入和IT设备销售的其他成本。
F-24
(t)研发费用
开发内部使用软件的应用程序开发阶段发生的研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研发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研发成本主要包括开发或大幅改进公司服务和产品的工资和相关人员成本。
(u)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应收时确认,并在其收到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时确认。对公司发生的支出进行补偿的补贴确认为此类支出的减少。与支出没有直接关联的补助,在其他收入中确认为政府补助。
公司因购置物业设备收到政府补助,要求公司满足一定条件。补贴作为负债入账,直至满足条件,然后确认为扣除财产和设备,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折旧,作为折旧费用的减少。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要求公司在特定区域经营一定时期。公司在收到补贴时将补贴记录为负债,随后在公司被要求在该地区经营的期间按比例在其他收益中确认为政府补助。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递延政府补助记录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38 |
|
50 |
|
其他长期负债 |
114,209 |
|
58,068 |
|
扣除财产和设备,净额 |
9,909 |
|
91,647 |
|
持续经营的政府补助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收入成本降低 |
|
1,262 |
|
1,787 |
|
5,640 |
减少一般及行政开支 |
|
— |
|
— |
|
131 |
利息支出减少 |
4,310 |
3,250 |
— |
|||
政府补助 |
|
84,410 |
|
27,253 |
|
30,944 |
合计 |
|
89,982 |
|
32,290 |
|
36,71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不存在重大承诺、或有事项或收回条件拨备。
F-25
(五)资本化利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中报告的持续经营业务的总利息成本与‘利息支出’的对账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总利息成本 |
|
2,159,539 |
2,043,662 |
1,840,812 |
||
减:利息成本资本化 |
|
(223,002) |
(119,031) |
(51,914) |
||
利息支出 |
|
1,936,537 |
1,924,631 |
1,788,898 |
||
直接归属于建造资产而必然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用途的利息成本,作为该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利息成本作为合格资产成本的一部分的资本化开始于资产的支出正在发生、利息成本正在发生以及为使资产准备用于其预期用途所必需的活动正在进行时。当资产基本完整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利息成本停止资本化。其他利息费用在发生期间确认为费用。
(w)发债成本和承诺成本
发债费用资本化,按实际利率法在相关债务的存续期内摊销。债务承诺成本被资本化,并在融资的承诺期内按直线法摊销。这种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一部分包括在内。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未摊销的债务发行成本分别为人民币139,016元和人民币207,452元。
未摊销债务发行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短期借款 |
|
3,789 |
|
3,238 |
长期借款 |
|
85,731 |
|
48,185 |
2029年到期可转债 |
|
12,480 |
|
6,634 |
2030年到期可转债 |
|
37,016 |
|
25,078 |
2032年到期可转债 |
|
— |
|
124,317 |
合计 |
|
139,016 |
|
207,452 |
F-26
(x)所得税
所得税按资产负债法核算。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是就现有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表账面值与其各自税基之间的差异以及净经营亏损和税收抵免结转产生的未来税务后果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对相关税收优惠很可能无法实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估值备抵。评估依据的是公司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估。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包含公司根据历史利用率和公司业务计划对相关数据中心利用率的最佳估计。只有当这些职位更有可能持续存在时,公司才会确认所得税职位的影响。确认的所得税头寸以大于实现可能性50%的最大金额计量。确认或计量的变动反映在判断发生变动的期间。公司将与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利息记录在利息费用中,并将罚款记录在一般和管理费用中。
(y)股份补偿
公司根据股权分类奖励的授予日公允价值核算与员工股份支付交易产生的补偿成本。在要求雇员提供服务以换取奖励的期间内,奖励的授予日公允价值被确认为补偿费用,扣除没收,这通常是归属期。当不要求雇员提供未来服务以换取权益工具的奖励,并且如果此类奖励不包含绩效或市场条件,则奖励的成本在授予日支出。公司在奖励的每个单独归属部分的必要服务期内以直线法确认仅具有服务条件且具有分级归属时间表的奖励的补偿成本,前提是在任何日期确认的补偿成本的累计金额至少等于在该日期归属的该奖励的授予日价值部分。
授予附有业绩条件的雇员的奖励在授予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在业绩目标很可能实现时确认为业绩期间的补偿费用(扣除没收)。公司还根据各报告期末业绩目标实现概率调整补偿成本。奖励是在达到确定的绩效目标时获得的。
授予附有市场条件的雇员的奖励按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在估计的必要服务期内确认为扣除没收的补偿费用,无论在满足必要服务期的情况下市场条件是否已经满足。
公司会在发生没收时进行会计处理。先前确认的补偿成本在必要服务期结束前的奖励被没收期间冲回。
以权益工具换取商品或劳务的与非从业人员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按照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或发行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较可靠计量的为准进行会计处理。
取消奖励并伴随同时授予替代奖励被视为对已取消奖励(“修改奖励”)条款的修改。增量补偿成本按修改后的裁决书公允价值超过修改日原裁决书公允价值的部分计量。因此,作为修改的结果,公司确认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包括(i)在修改后的授标期限内摊销因修改而产生的增量补偿成本和(ii)在修改后的授标期限内摊销原授标的任何未确认的补偿成本。
F-27
有关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的更多信息,见下文附注20。
(z)雇员福利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公司须向中国市级和省级政府组织的各类界定缴款计划作出缴款。每名中国雇员的缴款按当地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标准工资基数28%至40%不等的费率缴纳。除了每月的捐款,公司没有进一步的承诺。界定缴款计划的缴款在提供相关服务时计入综合经营报表。
(aa)外币折算及外币风险
GDS控股的功能货币为美元(“USD”),而其中国子公司和在中国的综合VIE、在香港特区的子公司和在澳门特区的子公司、在新加坡的子公司的功能货币分别为人民币、港币(“HKD”)和新加坡元(“新加坡元”)。由于公司的主要业务均在中国境内,故公司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交易,按交易发生日通行汇率重新计量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重新计量。外币计价的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初始交易发生日的汇率,按历史成本计量。汇兑损益在损益中确认,并按净额列报外币汇兑损益。
国外经营业绩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收入和费用项目每月的日均汇率及权益类账户的历史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折算损益记入其他综合收益,并在权益的折算调整部分中累计,直至外国实体出售或清算。
人民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政府的授权下,控制人民币兑换外币。人民币币值受制于中央政策变化及国际经济政治发展对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公司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258,846元及人民币11,098,019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定期存款存放于位于中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及新加坡的主要金融机构,并按以下货币计值:
以千为单位 |
|
人民币 |
|
美元 |
|
HKD |
|
日元 |
|
欧元 |
|
新元 |
在中国 |
|
11,046,705 |
|
506,552 |
— |
— |
— |
— |
||||
在香港特区 |
|
49,357 |
|
41,409 |
24,350 |
44,643 |
147 |
— |
||||
在澳门特区 |
— |
— |
31,256 |
— |
— |
— |
||||||
在美国 |
— |
106 |
— |
— |
— |
— |
||||||
在新加坡 |
1,957 |
7,230 |
— |
— |
— |
9,963 |
||||||
原货币合计 |
|
11,098,019 |
|
555,297 |
55,606 |
44,643 |
147 |
9,963 |
||||
人民币等值 |
|
11,098,019 |
|
3,902,931 |
50,223 |
2,000 |
1,206 |
54,384 |
F-28
(BB)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公司面临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和应收账款。公司的投资政策要求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和定期存款存放于优质金融机构,并限制来自任何一个发行人的信用风险金额。公司定期对交易对手或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公司在转让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之前对其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客户资信评估主要基于历史收款记录、对公开信息的研究和高级管理层的客户实地走访。根据这一分析,公司确定向每个客户单独提供哪些信用条款(如果有的话)。如果评估表明存在收款风险的可能性,公司将不会向客户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否则公司将要求客户支付现金、邮寄信用证以确保付款或支付大量首付。从历史上看,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微不足道。
(CC)每股收益(亏损)
每股普通股基本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公司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净收益(亏损)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采用两级法。公司A类和B类普通股股东的清算和股息权利相同,但投票权除外。因此,在按照ASC 260的二分类法下,公司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净收益(亏损)根据未分配收益的参与权按比例在A类和B类普通股与其他参与证券之间进行分配。公司的可赎回优先股(附注16)为参与证券,因为这些证券的持有人除了享有累计优先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股息。在公司报告净亏损期间,这些参与证券不包括在计算每股普通股基本亏损中,因为这些参与证券持有人没有义务分担公司的亏损。
每股摊薄收益(亏损)的计算方法是,公司普通股股东可获得的经稀释普通股等价物(如有)影响调整后的净收益(亏损)除以该年度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和稀释普通股等价物的加权平均数。普通股等价物包括在行使未行使购股权(使用库存股法)和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使用假设转换法)时可发行的普通股。如果影响是反稀释的,则潜在稀释性证券不包括在稀释每股收益(亏损)的计算中。
(dd)会计原则变更
公司采纳了会计准则更新(“ASU”)2023-09,所得税(主题740)中的修订:在未来的基础上改进其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得税披露。这份ASU修订了所得税的披露要求,包括税率对账以及已缴纳所得税的信息。由于采纳了这一指导意见,公司关于所得税的某些披露有所扩大。
F-29
(ee)近期发布的会计准则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ASU 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损益表费用的分类,这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某些成本和费用的特定信息。ASU对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它应(1)前瞻性地适用于本ASU生效日期之后的报告期间发布的财务报表,或(2)追溯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任何或所有以前期间。公司将采用截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中的披露要求,目前正在评估披露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ASU2024-04,债务——带有转换和其他选择权的债务(子主题470-20):可转换债务工具的诱导转换,其中明确了确定可转换债务工具的某些结算是否应作为诱导转换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根据修订,为将可转换债务工具的结算作为诱导转换进行会计处理,诱导要约需要至少向债务持有人提供根据该工具条款规定的转换特权可发行的对价(形式和金额)。该ASU还做出了额外的澄清,以协助利益相关者应用该指南。该ASU还澄清,诱导转换指南适用于当前不可转换的可转换债务工具,只要其在发行日和接受诱导要约之日均具有实质性转换特征。该ASU对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的所有实体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均有效。允许所有通过ASU 2020-06修正案的实体提前采用。该ASU允许实体在预期或追溯的基础上应用新指南。公司于2026年第一季度采用该准则,该准则的采用对公司合并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2025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这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即在制定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作为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时,所有实体都可以选择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即假设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当前条件在资产的剩余期限内不发生变化。本ASU对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在尚未发布或可供发布财务报表的中期和年度报告期间提前采用。选择实务变通和会计政策选择(如适用)的实体应前瞻性地适用本ASU中的修订。公司于2026年第一季度采用该准则,该准则的采用对公司合并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2025年12月,FASB发布ASU 2025-10,Government Grants(Topic832):Accounting of Government Grants Received by Business Entities,to improve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by establishing authentic guidance on the accounting of Government Grants for Government Grants Received by Business修正案确立了企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赠款的会计核算,包括(1)与资产相关的赠款和(2)与收入相关的赠款的指导。该指南对202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允许提前采用,可采用以下方法之一适用:(1)修改后的预期方法;(2)修改后的追溯方法和(3)对所有政府补助采取追溯方法。公司将从截至2029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开始采用该准则,目前正在评估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次停止运营
DayOne Data Centers Limited于2022年5月18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在中国境外提供托管服务,并为主要为云服务提供商和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客户提供服务。DayOne的B系列优先股发行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时,GDS Holdings在DayOne的股权稀释至35.6%,这导致GDS Holding失去对DayOne的控制权。据此,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解除合并DayOne及其附属公司(“解除合并”),并开始确认DayOne为权益法被投资方。
歼30
在取消合并前,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几乎所有业务,主要包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香港和新加坡,代表公司的主要地理区域,均由DayOne经营。DayOne的分拆是公司处置中国境外业务的战略转变,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DayOne被取消合并的业务有资格报告为已终止的业务。
在取消合并之前,在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之间存在若干集团内部安排,这些安排作为公司间交易予以消除,未单独反映在公司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中。此类公司间交易主要包括销售佣金、采购服务、许可证授予、担保和管理支持服务。销售佣金、采购服务费和许可证费将根据ASC 606恢复并计入合并经营报表中所有呈报年度的净收入,因为这些费用预计将在拆分后继续存在并成为公司经常性创收活动的一部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恢复这些服务的净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684元和人民币34,404元。担保费和管理支持服务费根据ASC 610-20恢复并计入其他,自其与不属于持续经营业务核心业务的过渡服务相关以来的所有呈报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中的净额。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就该等服务恢复其他收入人民币85,292元及人民币59,017元。
DayOne在其财产和设备中资本化的上述费用的未实现利润已计入已终止经营业务的财务业绩,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业绩分别为人民币7,476元和人民币25,450元。
解并后与DayOne的交易在附注28中披露。
在已终止经营业务中列报的DayOne财务业绩反映了DayOne在分拆前的业绩,并根据上述交易进行了调整。下表列示已终止经营业务的财务业绩: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
|
|||
净收入 |
|
175,737 |
|
1,262,063 |
收益成本 |
|
(194,570) |
|
(859,254) |
营业费用 |
|
(233,249) |
|
(400,336) |
经营(亏损)收入 |
|
(252,082) |
|
2,473 |
净利息支出 |
|
(107,286) |
|
(280,652) |
其他收入(支出) |
|
792 |
|
(65,493) |
所得税前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经营亏损 |
|
(358,576) |
|
(343,672) |
所得税费用 |
|
(800) |
|
(57,124) |
已终止经营业务的经营亏损,扣除所得税 |
|
(359,376) |
|
(400,796) |
分拆附属公司的收益,扣除零所得税 |
|
— |
|
4,475,539 |
终止经营业务的(亏损)收入,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 |
|
(359,376) |
|
4,074,743 |
DayOne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前亏损为343,959千美元(人民币2,442,205元)。
F-31
4个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与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金额的对账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7,867,659 |
|
14,305,958 |
受限现金-流动资产 |
|
67,419 |
|
130,295 |
受限制现金-非流动资产 |
|
158,452 |
|
4,774 |
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显示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持续经营业务的受限现金总额 |
|
8,093,530 |
|
14,441,027 |
5合同余额
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净额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4 |
|
2025 |
应收账款 |
|
3,048,182 |
|
2,492,387 |
减:信贷损失准备金 |
|
(26,226) |
|
(25,029) |
应收账款,净额 |
|
3,021,956 |
|
2,467,358 |
应收账款人民币2,383,419元和人民币1,285,163元分别作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银行贷款担保(附注11)。应收账款133,788元和89,166元分别作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债务(附注14)的担保。
下表列示了信贷损失准备金的变动情况: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年初余额 |
|
20,728 |
39,221 |
26,226 |
||
年内备抵(备抵转回) |
|
18,294 |
(13,173) |
(989) |
||
外汇影响 |
199 |
178 |
(208) |
|||
年末余额 |
|
39,221 |
26,226 |
25,029 |
||
F-32
递延收入
公司递延收入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包括流动和非流动部分如下:
|
递延收入 |
|
截至2025年1月1日的期初余额 |
|
141,844 |
增加 |
|
23,971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期末余额 |
|
165,815 |
公司递延收入的期初和期末余额的差异,主要是公司履约义务的履行与客户付款的时间差异所致。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预计一年后确认为收入的递延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0,869元和人民币51,983元,记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期初递延收入余额中确认的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1,391元、人民币144,983元和人民币86,483元。
剩余履约义务
公司就托管和托管服务订立某些基于使用情况的合同,其中收入基于在整个合同期内提供的实际服务所商定的基于使用情况的费用。公司选择适用ASC606-10-50-14(b)项下的实用权宜之计,即允许公司不披露剩余履约义务的可变对价,这些对价根据商定的单价和使用中的机架数量收取,与这些剩余期限为1年至8年的合同有关。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未履行的剩余履约义务相关的预计在未来期间确认的收入(不包括任何可变考虑因素)如下:
预期确认的收入 |
|
人民币 |
1年内 |
|
1,206,233 |
1年后但2年内 |
|
867,017 |
2年后但3年内 |
|
498,930 |
3年后但4年内 |
|
391,759 |
4年后但5年内 |
|
323,025 |
5年后 |
|
471,069 |
合计 |
|
3,758,033 |
6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短期存款、预付费用和其他应收款。
下表列示与其他流动资产相关的信用损失备抵变动情况:
F-33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年初余额 |
2,235 |
2,267 |
2,317 |
|||
年内作出的津贴 |
— |
— |
19,786 |
|||
外汇影响 |
32 |
50 |
(58) |
|||
年末余额 |
2,267 |
2,317 |
22,045 |
|||
7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
注意事项 |
|
2024 |
|
2025 |
|
按成本: |
|
|
|
|
||
租赁土地 |
868,820 |
847,427 |
||||
建筑物 |
|
16,125,870 |
|
16,880,123 |
||
数据中心设备 |
|
24,936,431 |
|
26,597,214 |
||
租赁权改善 |
|
9,103,258 |
|
9,169,312 |
||
家具和办公设备 |
|
105,371 |
|
111,107 |
||
车辆 |
|
4,506 |
|
4,345 |
||
|
51,144,256 |
|
53,609,528 |
|||
减:累计折旧 |
|
(14,689,668) |
|
(17,146,803) |
||
|
36,454,588 |
|
36,462,725 |
|||
在建工程 |
|
6,564,474 |
|
5,640,294 |
||
43,019,062 |
42,103,019 |
|||||
减:减值损失 |
2(o) |
(2,814,929) |
(4,049,195)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40,204,133 |
|
38,053,824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和定制租赁获得的物业和设备的账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452,571元和人民币4,576,138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持续经营的财产和设备(包括根据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安排购置的资产)折旧分别为人民币3,053,194元、人民币3,027,954元和人民币3,262,039元,并包括在以下标题中: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收益成本 |
|
2,960,711 |
2,937,193 |
3,196,952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87,619 |
86,675 |
63,590 |
||
研发费用 |
4,864 |
4,086 |
1,497 |
|||
|
3,053,194 |
3,027,954 |
3,262,039 |
|||
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将账面净值人民币9,756,698元及人民币9,063,987元的物业及设备作为银行贷款(附注11)及其他融资责任(附注14)的担保。
F-34
8笔无形资产,净额
无形资产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12月31日, |
|||||
|
|
注意事项 |
|
2024 |
|
2025 |
客户合同 |
1,451,341 |
|
1,250,812 |
|||
Software |
77,180 |
91,562 |
||||
许可证 |
6,000 |
6,000 |
||||
其他 |
464 |
464 |
||||
1,534,985 |
|
1,348,838 |
||||
减:累计摊销 |
(955,507) |
|
(956,363) |
|||
减:减值损失 |
2(o) |
(98,364) |
(119,134) |
|||
无形资产,净值 |
481,114 |
|
273,341 |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无形资产摊销分别为人民币314,666元、人民币214,436元及人民币196,715元。
与这些无形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摊销费用如下:
截至12月31日的财年, |
|
|
2026 |
|
155,696 |
2027 |
|
37,654 |
2028 |
18,117 |
|
2029 |
16,385 |
|
2030 |
12,362 |
|
此后 |
|
33,127 |
合计 |
|
273,341 |
9项收购与商誉
在2024年4月1日之前,商誉被分配给公司的唯一报告单位,即数据中心报告单位的设计、建设和运营。随着2024年4月1日报告结构的重组,公司改变了报告单位的组成,代表DayOne和公司的其余业务。因此,商誉被重新分配给这两个报告单位,其中1,190,126元人民币被分配给DayOne,随后在拆分时终止确认。
于2025年3月26日,公司将拥有北京20、北京21、北京22及北京23数据中心项目的项目公司(“北京20-23项目公司”)(附注10)进行分拆,分配予该等项目公司的商誉金额人民币224,305元终止确认。
于2025年7月23日,公司将拥有昆山2及昆山3数据中心项目的项目公司(“昆山2-3项目公司”)(附注10)进行分拆,分配予该等项目公司的商誉金额人民币474,357元终止确认。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其他商誉变动。
F-35
业务组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完成企业合并。
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结算业务合并的代价(包括或有代价)人民币19,888元、零及零,其中利息部分计入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本金部分则视收购日期后三个月内或之后的结算情况计入投资或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余下应付代价分别为人民币118,730元及人民币111,649元,计入其他应付款项。
资产收购
2023和2024年,公司完成了对某些目标实体的多项收购。这些标的实体截至收购日不符合根据ASC 805业务合并对企业的定义,收购事项作为资产收购入账。收购的主要资产为自有或融资租赁下的物业、设备和租赁物改良。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在满足若干或有条件后,就过往年度完成的资产收购分别确认额外或有对价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100,223元及人民币1,958元。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结算持续经营资产收购的代价(包括或有代价)人民币241,850元、人民币85,191元及人民币13,077元,其中利息部分计入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本金部分则分别根据收购日期后三个月内或之后的结算计入投资或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其余应付代价分别为人民币191,120元及人民币180,001元,计入其他应付款项。
10只股票投资者的长期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对股权被投资方的长期投资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被投资方 |
|
注意事项 |
|
2024 |
|
2025 |
DayOne |
|
(一) |
|
7,537,604 |
|
9,164,612 |
C-REIT |
|
(二) |
|
— |
|
484,591 |
ABS |
|
(三) |
|
— |
|
393,648 |
其他 |
|
6,951 |
|
9,497 |
||
|
7,544,555 |
|
10,052,348 |
|||
注意事项:
| (一) | 随着公司在DayOne的股权稀释至
|
F-36
2025年12月,DayOne签署了约20亿美元C轮可转换优先股融资的首期协议。截至2025年12月31日,筹集了13亿美元的收益,并向投资者发行了相关新股,剩余部分已于2026年1月结束。因此,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持有的DayOne股权被稀释至30.1%。公司将该摊薄视为已按比例出售其于DayOne的投资份额,并确认应占权益法被投资方业绩收益人民币1,681,006元及其他综合亏损人民币21,175元作为从累计其他综合亏损中重新分类的金额。
| (二) | 2025年7月23日,公司出售
|
| (三) | 2025年3月26日,公司出售
|
根据S-X条例第4-08条,DayOne的财务信息摘要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
|||
流动资产 |
|
|
15,586,968 |
|
非流动资产 |
|
|
40,798,494 |
|
流动负债 |
|
|
8,946,580 |
|
非流动负债 |
|
|
22,448,125 |
|
可赎回优先股 |
|
|
22,338,595 |
|
非控股权益 |
|
|
411,670 |
|
F-37
由于DayOne已于2024年12月31日取消合并,因此公司在2024年的权益法损益中所占份额并不重要。公司于2025年按权益法确认应占DayOne亏损(不包括摊薄收益)人民币32,823元,包括损益亏损人民币963,796元、与外币换算调整相关的其他全面收益收益人民币64,699元,扣除零所得税以及与DayOne股份奖励计划相关的额外实收资本收益人民币866,274元。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投资DayOne的账面价值 |
7,537,604 |
|
9,164,612 |
|
DayOne净资产的比例份额 |
5,525,585 |
|
7,400,695 |
|
基差 |
2,012,019 |
|
1,763,917 |
|
分配给的基差: |
|
|
||
有形和无形资产 |
99,153 |
49,391 |
||
商誉 |
1,934,680 |
1,725,345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21,814) |
(10,819) |
||
2,012,019 |
|
1,763,917 |
||
11借款
该公司的借款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4 |
|
2025 |
短期借款 |
|
1,798,531 |
|
411,402 |
长期借款的流动部分 |
|
2,543,118 |
|
2,540,332 |
小计 |
|
4,341,649 |
|
2,951,734 |
长期借款,不包括流动部分 |
|
21,905,985 |
|
23,363,213 |
借款总额 |
|
26,247,634 |
|
|
短期借款
公司短期借款构成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4 |
|
2025 |
无抵押短期借款 |
|
1,798,531 |
|
411,402 |
考虑到与融资相关的债务发行成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未偿还短期借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年利率6.39%和2.20%。
F-38
长期借款
公司长期借款构成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无抵押长期借款 |
|
30,743 |
|
254,986 |
有担保的长期借款 |
|
24,418,360 |
|
25,648,559 |
|
24,449,103 |
|
|
|
长期借款以以下资产作抵押: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应收账款 |
|
2,383,419 |
|
1,285,163 |
其他流动资产 |
87,225 |
80,687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8,310,725 |
|
7,859,451 |
预付土地使用权,净额 |
|
16,791 |
|
7,215 |
经营租赁ROU资产 |
3,639,061 |
3,470,272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9,052 |
11,423 |
||
|
14,456,273 |
|
|
|
除上述资产质押用于担保借款外,部分借款由GDS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提供担保。
考虑到与融资有关的债务发行费用,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长期借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年利率4.12%及3.90%。
未偿还长期借款从2026年至2040年连续到期。上述长期借款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的五年及之后各期限合计如下:
|
长期借款 |
|
截至12月31日的12个月, |
||
2026 |
|
2,540,332 |
2027 |
3,245,423 |
|
2028 |
3,344,093 |
|
2029 |
2,561,510 |
|
2030 |
3,895,671 |
|
此后 |
|
10,316,516 |
|
25,903,545 |
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订立担保贷款协议,以作项目发展及营运资金用途,期限介乎1至15年。
F-39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各类金融机构流动资金及项目融资授信额度合计人民币28,329,492元,其中未使用额度为人民币3,563,408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从该等融资中提取人民币24,766,084元,其中人民币406,762元(扣除债务发行费用人民币3,238元)分别记入短期借款,人民币24,307,899元(扣除债务发行费用人民币48,185元)记入长期借款。此外,公司还存在一定的非金融机构借款。
从金融机构提取信贷额度须经银行批准,并受各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更具体地说,这些担保贷款融资协议的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如果触发以下任何条件,公司可能有义务通知贷方或立即或按加速偿还时间表偿还任何未偿还的贷款。
以下是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项目贷款便利条款和条件:
(一) |
GDS控股和GDS投资公司不是或不再直接或间接地是GDS投资公司(在GDS控股的情况下)、GDS北京、Global Data Solutions Co.,Ltd.(“GDS苏州”)、GDS Beijing及其相关借款子公司的100%股权的合法和实益拥有人,并有权(无论是否通过股份所有权、代理、合同、代理或其他方式)控制该公司; |
(二) |
Management HoldCo停止直接或间接拥有GDS北京或GDS苏州至少100%的股权并有权控制; |
(三) |
GDS北京、GDS苏州及相关借款附属公司不再直接或间接成为其合并附属公司100%股权的合法及实益拥有人,并有权(不论是否以拥有股份、代理、合约、代理或其他方式)控制其合并附属公司; |
(四) |
GDS控股不是或不再直接或间接地是其在相关借款子公司中持有的全部股权的合法和实益拥有人,或拥有控制相关借款子公司的权力(无论是通过股份所有权、代理、合同、代理或其他方式); |
(五) |
根据相关贷款融资协议的定义,GDS控股的一家主要运营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
(六) |
相关借款附属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出现变动,可能对其履行贷款融资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及 |
(vii) |
GDS北京、借款子公司、其他关联实体的IDC许可证,或GDS北京对一家该等子公司经营数据中心业务并在GDS北京持有的IDC许可证主持下提供IDC服务的授权,在到期日或之前被注销或未能续期。 |
F-40
贷款融资协议中的某些其他事件的发生可能要求GDS控股有义务立即通知贷款人或按加速偿还时间表偿还任何未偿还的贷款,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如果借款子公司未能按照贷款融资协议中规定的收益用途使用贷款,则借款子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其在贷款融资协议下的任何承诺,或倘GDS控股未能在有关贷款融资协议项下的到期日之前维持其于以下至少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i)纳斯达克;或(ii)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或(iii)香港联交所;或(iv)贷款人可接受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这些贷款协议的条款还包括可能触发的交叉违约条款如公司(i)未能在到期时或在任何原适用的宽限期内偿还总额相当于或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任何财务债务;(ii)未能偿还任何财务债务或履行其在任何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该等债务可能对其履行贷款融资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ii)未能偿还向任何金融机构筹集的任何财务债务;或(iv)未能履行与任何金融机构订立的任何可能导致立即或加速偿还该财务债务的贷款融资协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任何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范贷款市场评级标准的规定,对借款子公司进行评级下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遵守上述所有契诺。
12只可转换应付债券
应付可转换票据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2025年到期可转债 |
|
575 |
|
— |
2029年到期可转债 |
|
4,444,327 |
|
4,351,222 |
2030年到期可转债 |
4,132,256 |
4,051,625 |
||
2032年到期可转债 |
— |
3,741,524 |
||
合计 |
|
8,577,158 |
|
12,144,371 |
包括: |
|
|
||
-当前 |
|
575 |
|
— |
-非现行 |
|
8,576,583 |
|
12,144,371 |
F-41
有关可换股票据的利息开支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合同权益 |
|
202,776 |
|
196,665 |
|
249,313 |
发行费用摊销 |
|
20,015 |
|
16,342 |
|
36,623 |
利息支出总额 |
|
222,791 |
|
213,007 |
|
285,936 |
公司发行的2025年6月1日到期可换股票据(“2025年到期可换股债券”)
于2018年6月5日,公司完成发行本金总额3亿美元于2025年到期的可换股债券。相关发行费用8,948千美元已从2025年到期的可换股债券的本金中扣除,并在发行至第一个认沽日(即2023年6月1日)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2025年到期可转债的主要条款汇总如下:
到期日
| ● | 2025年6月1日 |
利息
| ● |
|
回购票据
| ● | 持有人将有权要求公司以现金回购其所有票据,或其本金中相当于美$
|
税务赎回
| ● | 公司可自行选择赎回全部但非部分于2025年到期的可换股债券,前提是公司因税法的任何变更而有义务向任何票据的持有人支付‘额外金额’(超过微量金额),价格等于
|
转换权
| ● | 持有人可在紧接到期日前第三个预定交易日收市前的任何时间选择转换其票据。 |
| ● | 转化率初步
|
F-42
公司确定,2025年到期可转债的内嵌转换期权不需要根据ASC 815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作为内嵌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它既与公司自身的股票挂钩,又归类于股东权益。公司还确定没有其他嵌入衍生工具可从2025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中分离出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金金额为1万美元、于2025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因持有人行使其转换选择权而转换为普通股。公司在转换时录得额外实收资本人民币65元。
2023年6月1日,若干持有人行使权利,要求公司赎回本金金额为299,910千美元的2025年到期可转换债券。
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的未偿还本金金额为8万美元。于2025年6月1日,未偿还款项已全部偿还。
公司发行的2029年3月8日到期可换股票据(“2029年到期可换股债券”)
2022年3月8日,公司完成发行本金总额为6.2亿美元的2029年到期可转换债券。相关发行费用3,950千美元已从2029年到期可转债的本金中扣除,并在发行至第一个认沽日(即2027年3月8日)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2029年到期的可换股债券的主要条款摘要如下:
到期日
| ● | 2029年3月8日 |
利息
| ● |
|
回购票据
| ● | 持有人将有权要求公司以现金回购其所有票据,或其本金的任何部分,其面值为美$
|
税务赎回
| ● | 如果公司因税法的任何变化而有义务向任何票据的持有人支付‘额外金额’(超过微量金额),价格等于
|
F-43
转换权
| ● | 持有人可在紧接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预定交易日(或第五个预定交易日,如果转换持有人选择接收普通股以代替任何ADS)的营业时间结束前的任何时间选择转换其票据。 |
| ● | 转化率初步
|
强制转换
| ● | 如果(1)每ADS的每日VWAP(或者,如果ADS不再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交易,普通股)超过
|
公司确定,2029年到期可转债的嵌入式转换期权不需要根据ASC 815,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作为嵌入式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它既与公司自己的股票挂钩,也属于股东权益分类。公司还确定没有其他嵌入衍生工具可与2029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分离。
公司发行的2030年1月31日到期可换股票据(“2030年到期可换股债券”)
于2023年1月20日,公司完成发行本金总额为5.8亿美元于2030年到期的可换股债券。相关发行费用7,934千美元已从2030年到期可转债的本金中扣除,并在发行至第一个认沽日(即2028年1月31日)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2030年到期可转债的主要条款汇总如下:
到期日
| ● | 2030年1月31日 |
利息
| ● |
|
回购票据
| ● | 持有人将有权要求公司以现金回购其所有票据,或其本金的任何部分,其面值为美$
|
F-44
税务赎回
| ● | 如果公司因税法的任何变化而有义务向任何票据的持有人支付“额外金额”(超过微量金额),则公司可以选择赎回全部但不是部分于2030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价格等于
|
转换权
| ● | 持有人可在紧接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预定交易日(或第五个预定交易日,如果转换持有人选择接收普通股以代替任何ADS)的营业时间结束前的任何时间选择转换其票据。 |
| ● | 转化率初步
|
强制转换
| ● | 如果(1)每ADS的每日VWAP(或者,如果ADS不再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交易,普通股)超过
|
公司确定,2030年到期可转债的嵌入式转换期权不需要根据ASC 815,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作为嵌入式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它既与公司自己的股票挂钩,也属于股东权益分类。公司还确定没有其他嵌入衍生工具可从2030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中分离出来。
公司发行的2032年6月1日到期可换股票据(“2032年到期可换股债券”)
于2025年5月30日,公司完成发行本金总额5.5亿美元于2032年到期的可换股债券。相关发行费用总额20,452千美元,包括股份借贷安排的公允价值(附注12),已从2032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的本金中扣除,并使用实际利率法在发行至第一个认沽日(即2029年6月1日)期间摊销。
2032年到期可转债的主要条款汇总如下:
到期日
| ● | 2032年6月1日 |
F-45
利息
| ● |
|
回购票据
| ● | 持有人将有权要求公司以现金回购其所有票据,或其本金的任何部分,其面值为美$
|
税务赎回
| ● | 如果公司因任何税法变更而有义务向任何票据持有人支付‘额外金额’(超过微量金额),则公司可自行选择赎回全部但不是部分于2032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价格等于
|
清理赎回
| ● | 公司可随时选择将2032年到期的可换股债券全部(但不包括部分)赎回为现金,若少于
|
公司可选择赎回
| ● | 2029年6月6日或之后及
|
转换权
| ● | 在紧接2031年12月1日前一个营业日收市前,2032年到期的可换股债券只有在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才可转换: |
(一) |
出售价格条件满足时的转换:持有人可在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日历季度后开始的任何日历季度(且仅限于该日历季度)的任何时间交出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票据进行转换,前提是在截至(包括)上一个日历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连续30个交易日期间内至少20个交易日(无论是否连续)的ADS最后报告的出售价格高于或等于每个适用交易日转换价格的130%; |
F-46
(二) |
满足交易价格条件时的转换:票据持有人可在计量期每个交易日每1,000美元票据本金的“交易价格”低于ADS上次报告的销售价格与每个该等交易日的转换率乘积的98%的任意十个连续交易日期间(“计量期”)后的五个营业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出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票据进行转换; |
(三) |
赎回通知时的转换:如公司根据“税项赎回”、“清理赎回”或“公司可选赎回”要求赎回任何或所有票据,持有人可在紧接税项赎回日期、清理赎回日期或可选赎回日期(视情况而定)前的第二个预定交易日营业时间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将其任何或所有所谓赎回票据转换; |
(四) |
特定公司事件时的转换:2032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可在某些分配和某些公司事件(包括“根本性变化”、“使整体根本性变化”以及当公司是合并、合并、有约束力的股份交换或转让或租赁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一方时进行转换,据此ADS将转换为现金、证券或其他资产)。 |
| ● | 在2031年12月1日或之后直至紧接到期日前的第二个预定交易日收市时,持有人可随时按有效的兑换率转换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票据。 |
| ● | 转化率初步
|
| ● | 转换后,公司可选择支付或交付(视情况而定)现金(“现金结算”)、ADS(“实物结算”)或现金与ADS的组合(“组合结算”)。若公司未及时选择结算方式,公司将不再有权选择现金结算或组合结算,并将被视为就其转换义务选择了实物结算(该结算方式为公司最初选择的“违约结算方式”)。本公司可于
|
| ● | 如果公司选择(或被视为已选择)实物结算,则将就每1,000美元本金被转换的票据向转换持有人交付数量等于在该转换的转换日期有效的转换率的ADS,但以持有人选择接收普通股代替该ADS为条件;如果公司选择(或被视为已选择)现金结算,其将就每1,000美元本金金额的票据被转换为现金向转换持有人支付金额等于每笔票据的每日转换价值之和的现金
|
该公司确定,2032年到期的可转债的嵌入式转换期权不需要根据ASC 815,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作为嵌入式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它既与公司自己的股票挂钩,又归类于股东权益。公司还确定没有其他嵌入衍生工具可与2032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分离。
F-47
考虑相关发行成本后,2025年到期可转债的实际利率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为2.03%。2029年到期可转债的实际利率在考虑相关发行成本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为0.38%。2030年到期可转债的实际利率在考虑相关发行成本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为4.87%。2032年到期可转债的实际利率在考虑相关发行成本后,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为3.28%。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可换股债券的应计利息分别为人民币81,668元及人民币87,348元,计入应计费用。
与2032年到期可换股债券有关的股份借贷安排
为考虑发行2032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公司向J.P. Morgan Securities PLC(“借款人”)发行并借出6,000,000份ADS(“借出的ADS”),每份借出的ADS处理费为0.0004美元,用于某些采用可转换套利策略以对冲其与2032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相关的市场风险的投资者。
该安排应于(i)公司在2032年到期的可换股债券的全部本金金额停止未偿还之日后的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其终止意向之日最早终止,(ii)借款人已将所有借出的ADS归还公司之日,(iii)公司与借款人就此终止的书面协议,(iv)任何一方在特定终止事件后行使其终止权,和发生退市(公司ADS停止上市、交易或公开报价)。
终止时,借款人应及时通过实物结算方式将已出借的ADS全部归还公司。如果达到某些所有权门槛或适用的份额限制,则借款人必须归还借出的ADS。此外,如果借出的ADS总数超过该安排允许的最大ADS数量,公司可能会要求借款人在不支付额外对价的情况下归还多余的借出ADS。
尽管有上述规定,该安排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以现金结算。如法律或监管限制、市场流动性不足、退市、注销ADS或类似情况导致持续超过90个交易日的回购障碍,公司或借款人(如适用)可要求或选择根据安排条款根据购买价格或每ADS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的置换现金金额进行现金结算。
借出的ADS无需过帐任何抵押品。借款人必须向公司汇出支付给借出ADS持有人的任何股息(扣除任何费用、成本或预扣税款和扣除额)。借款人无权对借出的ADS进行投票。
根据ASC 815-40和ASC 470-20,公司已将该股份借贷安排作为权益入账,初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确认为与2032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相关的发行成本。因此,发行日录得额外发行成本5,145千美元,普通股和额外实收资本相应增加。由于现金结算特征是基于拟回购股份的公允价值,因此不需要对该特征进行单独核算。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股份借贷安排相关的发行费用未摊销金额为人民币31,274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偿还出借ADS数量为6,000,000股ADS,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471,831元。2025年,公司确认与股份借贷安排相关的利息费用人民币4,948元,计入2032年到期可转债发行成本摊销。
F-48
13 |
应付账款和应计费用及其他应付款 |
应付账款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营业费用应付账款 |
|
481,597 |
|
477,323 |
购买财产和设备的应付账款 |
|
2,111,708 |
|
1,454,854 |
|
2,593,305 |
|
1,932,177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包括以下各项:
|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4 |
|
2025 |
收购事项的应付代价 |
309,850 |
291,650 |
||
应计工资和福利福利 |
204,047 |
219,257 |
||
应计利息支出 |
|
125,090 |
|
111,683 |
应交所得税 |
118,605 |
126,454 |
||
其他应交税费 |
44,500 |
43,382 |
||
应计发债成本和其他融资成本 |
32,372 |
5,798 |
||
其他 |
|
454,142 |
|
407,228 |
|
1,288,606 |
|
1,205,452 |
|
14份租约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经营租赁相关补充资料概要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 |
||||
注意事项 |
2024 |
2025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毛额 |
|
|
5,274,000 |
|
4,986,151 |
|
减:减值损失 |
|
2(o) |
|
(80,592) |
|
(154,527)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5,193,408 |
|
4,831,624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117,345 |
|
110,133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1,279,726 |
|
1,203,487 |
|
F-49
持续经营业务的租赁成本构成部分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融资租赁成本: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
495,074 |
|
440,629 |
|
438,146 |
-租赁负债利息 |
|
613,909 |
|
562,968 |
|
535,676 |
经营租赁成本 |
|
351,104 |
|
330,943 |
|
314,480 |
短期租赁成本 |
|
54,215 |
|
61,189 |
|
50,886 |
可变租赁成本 |
(4,835) |
(3,358) |
(7,342) |
|||
总租赁成本 |
|
1,509,467 |
|
1,392,371 |
|
1,331,846 |
与持续经营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信息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注): |
|
|
|
|
||
-融资租赁产生的经营现金流 |
|
(501,090) |
|
(438,532) |
|
(397,349) |
-经营租赁产生的经营现金流 |
|
(232,342) |
|
(216,387) |
|
(197,501) |
-融资租赁产生的融资现金流 |
|
(986,888) |
|
(545,911) |
|
(626,670) |
取得ROU资产产生的租赁负债的非现金信息: |
|
|
|
|||
-融资租赁 |
|
16,772 |
|
— |
|
— |
-经营租赁 |
|
28,225 |
|
49,640 |
|
44,144 |
因终止租赁而终止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非现金信息: |
||||||
-融资租赁 |
237,330 |
— |
109,255 |
|||
-经营租赁 |
48,610 |
— |
10,880 |
|||
提前终止租约收益: |
||||||
-融资租赁 |
39,350 |
— |
42,887 |
|||
-经营租赁 |
5,412 |
— |
3,901 |
|||
注:上表不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的现金和租赁的初始直接成本人民币1.59万元,持续经营业务分别为零和零,计入合并现金流量表“购买物业和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的付款”。
融资租赁产生的融资现金流包括因数据中心设备的某些融资安排提前终止而支付的本金。
F-50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及租赁加权平均折现率,不含预付土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4 |
|
2025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融资租赁 |
|
|
|
|
|
-经营租赁 |
|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融资租赁 |
|
6.57 |
% |
6.60 |
% |
-经营租赁 |
|
6.15 |
% |
6.13 |
% |
其他融资义务的加权平均折现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7.37%和7.28%。
租赁和其他融资债务到期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总计 |
总计 |
|||||||||||||||||||
融资租赁 |
融资租赁 |
|||||||||||||||||||
其他 |
和其他 |
运营中 |
其他 |
和其他 |
运营中 |
|||||||||||||||
融资租赁 |
融资 |
融资 |
租赁 |
融资租赁 |
融资 |
融资 |
租赁 |
|||||||||||||
|
义务 |
|
义务 |
|
义务 |
|
义务 |
|
合计 |
|
义务 |
|
义务 |
|
义务 |
|
义务 |
|
合计 |
|
1年内 |
|
693,373 |
|
404,653 |
|
1,098,026 |
|
196,052 |
|
1,294,078 |
|
705,304 |
|
376,351 |
|
1,081,655 |
|
183,979 |
|
1,265,634 |
1年后但2年内 |
|
693,058 |
|
411,108 |
|
1,104,166 |
|
159,315 |
|
1,263,481 |
|
709,361 |
|
1,670,630 |
|
2,379,991 |
|
167,772 |
|
2,547,763 |
2年后但3年内 |
|
717,908 |
|
1,625,281 |
|
2,343,189 |
|
156,743 |
|
2,499,932 |
|
659,440 |
|
184,637 |
|
844,077 |
|
153,667 |
|
997,744 |
3年后但4年内 |
|
669,546 |
|
149,770 |
|
819,316 |
|
149,715 |
|
969,031 |
|
688,627 |
|
118,664 |
|
807,291 |
|
154,301 |
|
961,592 |
4年后但5年内 |
|
698,531 |
|
84,861 |
|
783,392 |
|
154,118 |
|
937,510 |
|
717,746 |
|
128,702 |
|
846,448 |
|
153,568 |
|
1,000,016 |
5年后 |
|
5,013,131 |
|
166,727 |
|
5,179,858 |
|
1,197,588 |
|
6,377,446 |
|
4,183,797 |
|
133,148 |
|
4,316,945 |
|
1,032,984 |
|
5,349,929 |
合计 |
|
8,485,547 |
|
2,842,400 |
|
11,327,947 |
|
2,013,531 |
|
13,341,478 |
|
7,664,275 |
|
2,612,132 |
|
10,276,407 |
|
1,846,271 |
|
12,122,678 |
减:未来利息总额 |
|
(2,681,576) |
|
(408,568) |
|
(3,090,144) |
|
(616,460) |
|
(3,706,604) |
|
(2,268,317) |
|
(256,969) |
|
(2,525,286) |
|
(532,651) |
|
(3,057,937) |
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的现值 |
|
5,803,971 |
|
2,433,832 |
|
8,237,803 |
|
1,397,071 |
|
9,634,874 |
|
5,395,958 |
|
2,355,163 |
|
7,751,121 |
|
1,313,620 |
|
9,064,741 |
包括: |
|
|
|
|
|
|
|
|
|
|
|
|
||||||||
-当前部分 |
|
|
|
636,152 |
|
117,345 |
|
753,497 |
|
|
|
697,142 |
|
110,133 |
|
807,275 |
||||
-非流动部分 |
|
|
|
7,601,651 |
|
1,279,726 |
|
8,881,377 |
|
|
|
7,053,979 |
|
1,203,487 |
|
8,257,466 |
||||
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由以下资产担保: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应收账款 |
|
133,788 |
89,166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1,445,973 |
1,204,536 |
|
经营租赁ROU资产 |
18,521 |
17,929 |
||
|
1,598,282 |
1,311,631 |
||
F-51
15其他长期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
|
|
|
|
资产报废义务 |
103,214 |
111,026 |
||
递延收入-非流动(注5) |
|
50,869 |
|
51,983 |
递延政府补助 |
|
114,209 |
58,068 |
|
其他 |
|
28,929 |
2,525 |
|
合计 |
|
297,221 |
223,602 |
|
16股可赎回优先股
2019年3月27日(“发行日”),GDS控股完成向一名投资者发行150,000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认购价为每股1,000美元,总代价为1.5亿美元。
可赎回优先股的变动情况如下:
|
可赎回 |
|
|
优先股 |
|
2023年1月1日余额 |
1,047,012 |
|
应计可赎回优先股股息 |
53,625 |
|
可赎回优先股股息结算 |
(53,923) |
|
外汇影响 |
18,052 |
|
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月1日余额 |
1,064,766 |
|
应计可赎回优先股股息 |
54,232 |
|
可赎回优先股股息结算 |
(54,169) |
|
外汇影响 |
15,827 |
|
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月1日余额 |
1,080,656 |
|
应计可赎回优先股股息 |
54,305 |
|
可赎回优先股股息结算 |
(54,124) |
|
外汇影响 |
(24,174)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1,056,663 |
F-52
可转换优先股的关键条款
股息
优先股持有人有权优先于普通股持有人收取自2019年6月15日(每个该等支付日期为“定期股息支付日”)开始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2月15日按季度支付的累计优先股股息。股息为相关优先股规定价值的每年5.0%(即优先股的认购价加上未在定期股息支付日支付的任何应计股息)。如果公司截至发行日期八周年尚未赎回所有已发行优先股,股息率将提高至每年7.0%,此后每季度进一步提高50个基点。股息是根据一年360天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的。股息可由公司选择仅以现金支付、以现金或额外优先股或其组合支付。如果其普通股的股息总额高于连续四个季度的累计优先股股息,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获得金额等于支付给普通股持有人的股息的股息(将每个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视为该持有人的可转换优先股将在每个期间结束时转换成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持有人)。
转换
优先股持有人有权根据当时有效的转换率将其持有的任何或全部优先股的规定价值转换为A类普通股。
此外,如果在2022年3月15日开始的任何时间,(i)GDS控股的每ADS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VWAP”)在连续30个交易日的任何期间内至少有20个交易日等于或超过53.40美元(根据反稀释条款进行调整),以及(ii)该20个合格交易日的ADS日均交易量总计至少为1000万美元,则由公司选择,所有当时发行在外的优先股应根据当时有效的兑换率转换为若干A类普通股。
初始转换率对应的转换价格为每ADS 35.60美元,将根据任何拆分、细分、合并、合并、资本重组或类似事件进行调整。
清算偏好
在清算时,在清偿对公司债权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后,在向普通股持有人进行任何分配或付款之前,每一优先股持有人均有权获得相当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的每股优先股金额:(1)优先股的规定价值加上在紧接前一个定期股息支付日之后至但不包括清算日之后累积但未支付的任何股息;(2)如果有这些持有人,这些持有人本应收到的付款,紧接此类清算之前,他们将优先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
公司可选择赎回
公司可选择在2027年3月15日之后的任何时间全部或部分赎回优先股,每股赎回价格等于将被赎回的每股优先股的规定价值加上等于在紧接前一定期股息支付日之后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该等优先股的应计但未支付股息的每股金额之和。
F-53
发生根本性变化时由持有人选择回购
一旦发生股份认购协议中定义的根本性变化,每一优先股持有人均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该持有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优先股,每股优先股的购买价格等于其中较高者
(一) |
(x)100%乘以规定的每股优先股价值加上(y)相等于在紧接前一个定期股息支付日期之后至但不包括回购日期的该优先股的应计但未支付股息的金额之和,加上(z)仅在该发行日期的第三个周年之前发生该基本变化的情况下,从赎回日期到包括发行日期的第三个周年的所有未宣布股息的现值,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过的天数(假设一年360天,由十二个30天的月份组成),按国库券利率折现到兑付日,这是计算恒定期限的美国国库券时的到期收益率,再加上50个基点,以及 |
(二) |
如果该持有人在紧接此类根本变化发生之前将此类优先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则该持有人本应获得的现金和/或其他资产金额。 |
赎回可转换优先股的融资
如任何优先股自发行日起十周年及之后仍未发行,则构成截至发行日已发行优先股至少90%的优先股持有人(根据与优先股有关的任何分拆、拆分、合并、合并、资本重组或类似事件进行调整)有权要求公司出售其全部或部分业务和/或进行其他筹资或再融资活动,并尽合理最大努力完成该等出售或发行股本或债务证券(或获得其他债务融资),其金额足以以现金全额赎回,并尽最大努力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现金全额赎回,所有当时已发行的优先股,每股赎回价格等于将被赎回的每股优先股的规定价值加上每股金额等于在紧接前一个定期股息支付日之后至但不包括赎回日期的此类优先股的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之和。
投票权
优先股持有人在“如果转换”的基础上拥有相当于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此外,公司不得在未首先获得当时已发行优先股至少75%的持有人为此目的召集的会议上的书面同意或赞成票的情况下采取某些行动。
公司已将这些优先股归类为综合资产负债表中的夹层股权,因为它们在发生根本变化时或有可能被赎回,或者包括不仅仅在公司控制范围内的清算优先条款。公司对优先股中嵌入的转换期权、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进行了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需要分叉并作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得出结论认为不存在根据ASC 815从优先股中分叉的嵌入衍生工具。
公司为发行此类优先股产生了2,646千美元的发行成本,这被视为对可赎回优先股初始价值的调整。公司已选择通过在赎回价值发生变化时立即确认并调整账面值以等于每个报告期末的赎回价值来计量可赎回优先股。由于没有留存收益,赎回价值的变化将从额外的实收资本中扣除。
F-54
17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2024年6月和7月,DayOne以每股10美元的价格向几位投资者发行了67,200,000股A系列优先股(“DayOne A系列优先股”)。发行完成后,DayOne A系列优先股股东拥有DayOne总股本权益的47.3%。DayOne A系列优先股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赎回现金。由于这些情况的发生以及因此公司的赎回义务不完全在公司的控制范围内,DayOne的可赎回非控股权益作为临时权益入账。根据ASC 480-10-S99-3A,由于DayOne的可赎回非控股权益成为可赎回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无需对临时权益中列报的金额进行后续调整。公司将DayOne的综合收益或亏损归因于根据ASC 810的可赎回非控股权益。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账面值变动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年初余额 |
— |
— |
— |
|||
发行DayOne的A系列优先股 |
|
— |
4,695,667 |
—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应占净亏损 |
— |
(120,447) |
— |
|||
可赎回非控股权益应占其他全面收益 |
|
— |
95,543 |
— |
||
分拆(注3) |
— |
(4,670,763) |
— |
|||
年末余额 |
— |
— |
— |
|||
18公允价值计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负债。预期将收到的未偿还对价余额,经预期将向ABS支付的认购价(附注10)抵销,按经常性基准按公允价值计量。截至2025年3月26日,初步估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190,782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按公允价值计量为人民币363,798元。公允价值是根据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第3级)的贴现现金流量确定的。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关键估计和假设包括实现里程碑目标的预期金额和时间以及约10%的贴现率。
以下是公司用于计量其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说明:
| ● | 短期金融工具(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应收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成本接近公允价值,因为到期期限短。 |
| ● | 长期借款——公允价值以每项债务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为基础,按公司当前可比条款类似债务工具的借款利率进行折现。长期借款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近,因为所有长期债务的不同利率与公司银行目前为类似期限债务工具提供的利率相近。 |
| ● | 应付可转债—预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
|
F-55
非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
公司的某些长期资产可能会在非经常性基础上根据不可观察输入值(第3级)以公允价值计量,如果确定为减值。截至各相关计量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如确定为减值,采用收益法计量,并根据数据中心资产的运营和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预测贴现现金流量与市场参与者为转租和收购剩余数据中心资产将支付的价格两者中的较高者确定,反映了资产组的最高和最佳使用情况。收益法中使用的重大不可观察投入主要包括用于估计数据中心资产运营预期产生的预测未贴现现金流的销售价格和利用率,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贴现率约为8.5%。对未来现金流所用价格的预测主要基于现有合同和可预见的续约合同的价格。对数据中心利用率的预测是根据减值测试时各数据中心的各种历史利用率、客户合同、业务计划和市场情况来实现约90%的估计稳定利用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若干数据中心层面资产组按公允价值计量,采用收益法确定,并对其账面值超过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长期资产减值损失3,013,416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若干数据中心层面资产组按公允价值计量,采用收益法确定,并对其账面值超过公允价值的金额确认长期资产减值损失1,561,235元。
权益法投资对非合并交易中被投资单位(包括合营企业)普通股的保留投资按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DayOne的长期投资以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计量的公允价值人民币7,537,604元计量。
截至2025年3月26日,ABS长期投资采用现金流折现法计量的公允价值为401,124元。用于确定公允价值的关键估计和假设主要包括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金额和时间,以及约10%的贴现率。
截至2025年7月23日,对C-REIT的长期投资以公允价值48万元计量,以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
与2032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附注12)相关的股份借贷安排按公允价值5,145千美元计量,并于2025年5月30日确认为发行成本。公允价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19普通股
2023年6月,公司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法定普通股本增至175,000美元,分为面值或面值0.00005美元的3,500,000,000股,其中3,300,000,000股指定为A类普通股,200,000,000股指定为B类普通股。
2025年5月30日,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其中公司发售并出售5,980,000股ADS(或47,840,000股A类普通股)。公司此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1,367千美元(人民币1,015,693元),扣除佣金(4,029千美元或人民币28,948元)和其他发行费用(1,114千美元或人民币8,004元)。
F-56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流通股本包括1,607,430,567股A类普通股(包括借出股份48,000,000股A类普通股)和43,590,336股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被授予每股一票表决权,可对GDS控股股东大会上提交的任何决议进行表决。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i)以简单多数或六名董事的选举或罢免;及(ii)对B类股东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且可转换为A类普通股的公司章程(“AoA”)的任何变更提交给GDS控股股东大会的决议,获得每股20票的投票权,并在特定情况下自动转换为A类普通股。每股B类普通股应在自动转换事件发生时自动被重新指定并重新分类为A类普通股,包括首次发生黄伟停止拥有AoA中定义的按已转换基准计算的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不少于2.75%(某些除外情况)的实益所有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24,000,000股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
20股份补偿
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于2014年7月采纳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2014年计划”),向主要员工、董事及外部顾问授出购股权,以换取他们的服务。根据2014年计划可能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9,240,000股。
公司于2016年8月采纳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2016年计划’),向主要员工及董事授出购股权、股票增值权及其他以股票为基础的奖励(统称‘奖励’)。根据该计划可能受到奖励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56,707,560股普通股,但前提是,如果根据2016年计划可能受到股权奖励的未分配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5%以下,则根据奖励可发行的未分配普通股的最大数量受某些自动批准机制的约束,最高可达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
清偿责任-分类限制性股票奖励
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向董事发行1,035,704股、1,839,320股及405,120股全数归属受限制股份,以结清董事提供服务的部分薪酬,该等薪酬已记入一般及行政开支。受限制股份的发行数目乃根据结算日期受限制股份的公允价值及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负债的股份结算部分分别为人民币12,914元、人民币16,929元及人民币10,970元厘定。
发行股份清偿义务时,权益增加以股份清偿的负债金额,且未记录额外的股份补偿费用。
董事、高级职员及雇员的受限制股份
于2023年8月、2024年8月、2025年1月及2025年8月,公司分别向雇员、高级职员及董事授出21,918,552股、19,076,032股、3,000,000股及15,788,952股的非归属受限制股份。限制性股票奖励包含服务条件和市场条件或业绩条件。对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价值由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定,当时确定授予日的所有标准均已满足。附加服务条件和市场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价值,采用分级归属法确认为补偿费用。附加业绩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只有在业绩条件很可能实现时,才采用分级归属法确认为补偿费用。对于具备市场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现市场条件的概率体现在授予日公允价值中。
F-57
于2023年7月2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通过修订受限制股份的决议(“2023年修订”)。这一修改涉及这些限制性股票的1124名受让人。注销9,820,069股限制性股票并同时授予8,239,864股置换限制性股票作为对注销限制性股票(“经修改的限制性股票”)条款的修改入账。20.4946万元的增量补偿成本,按照修改后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超过修改日原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部分计量。
2024年,公司向员工、高级职员和董事授予1,331,192股完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为对所提供服务的补偿。限制性股票的价值立即按照授予日的股价确认为补偿费用。
2025年,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通过决议,修改若干服务条件,并立即归属64名接收人持有的911,941股流通在外的限制性股票(“2025年修改”)。合计13,206元的增量补偿费用于修改日确认。
受限制股份活动概要如下:
数量 |
加权平均赠款- |
|||
|
股份 |
|
日期每股公允价值 |
|
|
(人民币) |
|||
2023年1月1日未归属 |
38,534,512 |
32.2 |
||
批出(注a) |
31,194,120 |
11.9 |
||
既得 |
(4,788,176) |
16.1 |
||
没收(注b) |
(15,943,658) |
45.9 |
||
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月1日未归属 |
|
48,996,888 |
16.4 |
|
已获批 |
|
22,246,544 |
11.3 |
|
既得 |
|
(18,907,368) |
16.0 |
|
没收 |
|
(4,898,088) |
27.5 |
|
2024年12月31日未归属 |
47,437,976 |
13.0 |
||
已批出(注c) |
20,106,013 |
29.9 |
||
既得 |
(15,888,952) |
16.7 |
||
没收(注d) |
(9,163,941) |
16.1 |
||
2025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42,491,096 |
18.9 |
注a:包括2023年修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239,864股。
注b:包括2023年修改注销的限制性股票9,820,069股。
注c:包括2025年修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911,941股。
注d:含2025年修改注销的限制性股票911,941股。
公司就受限制股份奖励分别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股份补偿开支人民币336,616元、人民币296,487元及人民币283,376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未归属股份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436,133元。该费用预计将采用分级归属归属法在1.78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没有将任何股份补偿费用资本化,作为任何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F-58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归属受限制股份的总内在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6,674元、人民币201,716元及人民币355,641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归属受限制股份的总内在价值为人民币1,740,496元。
授予的非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是在授予日使用蒙特卡洛模拟模型并使用以下假设进行估计的。
授予日: |
|
2023年7月 |
|
2023年8月 |
|
2024年8月 |
|
2025年8月 |
|
无风险收益率 |
|
4.94% - 5.50 |
% |
4.66 |
% |
4.01 |
% |
3.68 |
% |
波动性 |
|
66.64% - 67.86 |
% |
61.40 |
% |
65.18 |
% |
63.01 |
% |
预期股息率 |
|
0.00 |
% |
0.00 |
% |
0.00 |
% |
0.00 |
% |
授予日的股价 |
|
1.5000美元 |
美元1.6025 |
美元1.3963 |
4.2650美元 |
||||
|
(人民币10.7元) |
(人民币11.4元) |
(人民币10.0元) |
(RMB30.49) |
|||||
预期任期 |
|
0.767-1.767年 |
1 – 3年 |
1 – 3年 |
1 – 3年 |
(1) |
波动性 |
预期波动是根据公司在与每笔赠款的预期期限相等的期间内的历史波动率来假设的。
(2) |
无风险利率 |
无风险利率等于美国政府国债收益率期限等于剩余预期期限。
(3) |
股息收益率 |
股息收益率由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预计期限内的预期分红政策进行估算。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份补偿费用摘要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收入成本 |
|
116,467 |
92,402 |
64,294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43,765 |
25,033 |
33,237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162,866 |
165,648 |
178,568 |
||
研发费用 |
9,546 |
9,207 |
7,277 |
|||
其他,净额(注) |
3,972 |
4,197 |
— |
|||
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总额 |
|
336,616 |
296,487 |
283,376 |
||
注意: |
表示计入向已终止经营业务收取的管理支持服务费的股份补偿费用。 |
F-59
21收入
净收入包括以下方面: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托管服务 |
8,535,180 |
9,169,454 |
10,373,374 |
|||
托管服务及其他 |
1,246,704 |
1,152,434 |
1,054,703 |
|||
服务收入 |
9,781,884 |
10,321,888 |
11,428,077 |
|||
设备销售 |
564 |
180 |
4,197 |
|||
合计 |
9,782,448 |
10,322,068 |
11,432,274 |
|||
22所得税
GDS控股于2021年注册为香港特区税务居民,自2022年起适用16.5%的香港特区利得税税率。
只要满足相关要求,一个中国实体有权在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那些年度征收15%的中国企业所得税(“CIT”)税率。某些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中国实体享受较低的所得税率。公司所有其他中国子公司及合并VIE适用25%的CIT率。
根据《中国税务管理和征收法》,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少缴税款100元以上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延长至五年。对于转让定价问题,诉讼时效为10年。偷税漏税不存在诉讼时效。公司中国子公司及VIE 2020至2025年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开放供中国税务机关审核。
公司香港特区附属公司适用16.5%的香港特区利得税税率。自2018年起引入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首批赚取的200万港元应课税利润将按现行税率(8.25%)的一半课税,而余下的利润将继续按16.5%课税。有一项反碎片化措施,即每个小组必须只提名小组中的一个实体,才能从累进费率中受益。
公司新加坡子公司适用17%的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率。
公司旗下澳门特区附属公司适用澳门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
歼60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欧盟和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我们有业务或存在的司法管辖区)已承诺对影响大型跨国企业征税方式的众多长期税收原则进行重大修改。特别是,经合组织的第二支柱倡议引入了在逐个司法管辖区基础上适用的15%的全球最低税,许多司法管辖区已为此从2024年1月1日起颁布了当地立法。第二支柱立法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没有实质性影响。公司将监测监管动态,并继续评估影响,如果有的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前持续经营业绩、持续经营的所得税拨备和税务管辖区缴纳的所得税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所得税前持续经营(亏损)收入: |
|
|
|
|
||
中国 |
|
(3,093,763) |
189,790 |
(449,280) |
||
香港特区 |
(817,453) |
(778,173) |
1,148,795 |
|||
其他法域 |
|
(30,378) |
(26,476) |
13,636 |
||
所得税前持续经营业务收入总额(亏损) |
(3,941,594) |
(614,859) |
713,151 |
|||
|
||||||
当期税费支出: |
|
|||||
中国 |
|
279,646 |
337,629 |
566,618 |
||
香港特区 |
|
708 |
— |
363 |
||
当期税费支出合计 |
280,354 |
337,629 |
566,981 |
|||
|
||||||
递延税收优惠: |
|
|||||
中国 |
|
(295,931) |
(181,576) |
(97,264) |
||
递延税收优惠总额 |
(295,931) |
(181,576) |
(97,264) |
|||
所得税(福利)费用总额 |
|
(15,577) |
156,053 |
469,717 |
||
F-61
如附注2(dd)所述,在采纳ASU2023-09(所得税披露的改进)后,中国法定所得税率与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实际所得税率之间的差异的调节如下: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
金额 |
|
百分比 |
|
|
按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
178,288 |
25.0 |
% |
||
优惠税率的影响 |
(1,036) |
(0.1) |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
15,572 |
|
2.2 |
% |
对子公司投资的外部基差相关税收优惠的影响(注一) |
|
(148,800) |
|
(20.9)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412,018 |
|
57.8 |
% |
未使用净营业亏损到期 |
|
66,706 |
|
9.3 |
% |
中国预扣税 |
|
238,633 |
|
33.5 |
% |
其他 |
|
(1,419) |
|
(0.2) |
% |
非中国税务影响 |
|
|
|
|
|
香港特区 |
|
|
|
|
|
-非中国司法管辖区实体的税收差异 |
|
(8,499) |
|
(1.2) |
% |
-与处置中国子公司相关的非应税收入 |
|
(448,132) |
|
(62.8)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
185,931 |
|
26.1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16,410) |
|
(2.3) |
% |
-其他 |
|
274 |
|
0.0 |
% |
其他法域 |
|
(3,409) |
|
(0.5) |
% |
所得税费用 |
|
469,717 |
|
65.9 |
% |
注意i: |
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对子公司投资的外部基差相关的税收优惠影响主要来自于项目公司在ABS和C-REIT安排中的分拆。 |
采用ASU2023-09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中国法定所得税率与公司实际所得税率之间的差异调节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
|
25.0 |
% |
25.0 |
% |
非中国居民企业无需缴纳所得税 |
|
(0.2) |
% |
(0.9) |
% |
非中国司法管辖区实体的税收差异 |
|
(0.3) |
% |
(1.1) |
% |
优惠税率 |
0.2 |
% |
0.8 |
% |
|
当年永久差额的税务影响 |
(0.1) |
% |
(0.8) |
% |
|
未使用净营业亏损到期 |
|
(1.2) |
% |
(7.2) |
% |
非应税收入和不可抵扣费用 |
(5.3) |
% |
(29.1)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18.9) |
% |
(12.5) |
% |
回归拨备调整 |
1.2 |
% |
0.4 |
% |
|
|
0.4 |
% |
(25.4) |
% |
|
F-62
在采用ASU2023-09后,如附注2(dd)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所得税支付的现金(扣除退款)的所得税披露改进如下: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缴纳的所得税: |
|
|
中国 |
|
561,920 |
支付的所得税总额 |
|
561,920 |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构成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4 |
|
2025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信贷损失备抵 |
|
8,183 |
12,883 |
|
长期资产减值 |
|
651,752 |
954,531 |
|
政府补助 |
|
7,062 |
7,760 |
|
应计费用 |
|
108,303 |
92,603 |
|
资产报废义务 |
27,422 |
28,985 |
||
经营租赁负债 |
342,036 |
321,475 |
||
融资租赁和其他融资义务 |
|
1,423,607 |
1,339,708 |
|
净经营亏损结转 |
1,281,372 |
1,259,651 |
||
应收ABS的对价 |
— |
106,217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8,472 |
37,183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6,271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
3,894,480 |
4,160,996 |
|
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 |
|
(1,926,197) |
(2,316,257) |
|
递延税项资产,扣除估值备抵 |
|
1,968,283 |
1,844,739 |
|
递延税项负债: |
|
|||
应收账款 |
|
(16,481) |
(1,689) |
|
财产和设备 |
|
(1,616,276) |
(1,486,386) |
|
无形资产 |
|
(128,563) |
(78,005) |
|
预付土地使用权 |
(1,411) |
(1,371)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1,047,918) |
(995,343) |
||
对股权被投资方的长期投资 |
— |
(21,111) |
||
其他流动资产 |
(17,091) |
(14,041)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
(2,827,740) |
(2,597,94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 |
|
(859,457) |
(753,207) |
|
分析为: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381,274 |
391,219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1,240,731) |
(1,144,42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 |
|
(859,457) |
(753,207) |
|
F-63
下表列示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变动情况: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年初余额 |
|
1,104,859 |
1,849,408 |
1,926,197 |
||
年内涨幅 |
|
744,549 |
76,789 |
390,060 |
||
年末余额 |
|
1,849,408 |
1,926,197 |
2,316,257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和估值备抵分别为人民币391,219元和人民币2,316,257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营亏损结转净额和相关估值备抵的递延税项资产分别为人民币1,259,651元和人民币967,677元。该估值备抵与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的递延税项资产及合并VIE有关。这些实体处于累计亏损状态,净经营亏损结转可能到期。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中国子公司及综合VIE的经营亏损结转净额为人民币4898,179元,其中人民币737,821元、人民币940,179元、人民币903,478元、人民币1,176,956元、人民币1,080,484元、零、人民币17,205元、人民币14,809元及人民币27,247元将分别于2026年12月31日、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2031年、2032年、2033年及2034年12月31日到期未使用。
中国现行所得税法如何适用于公司的整体运营,更具体地说,在税务居民身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包括一条规定,如果有效管理或控制地在中国境内,则在中国境外组织的法人实体被视为中国所得税目的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如果非居民法人实体在中国境内发生对制造和业务运营、人员、会计、财产等的实质性和整体管理和控制,则视为中国居民。尽管目前存在因中国对该问题的税务指导有限而导致的不确定性,但公司认为,就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在中国境外组织的法人实体不应被视为居民。若中国税务机关后续认定GDS控股及其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子公司为居民企业,则GDS控股及其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
如果公司在中国税务方面成为非居民,则从2008年1月1日之后中国子公司赚取的利润中支付给公司的股息将需缴纳预扣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对中国居民企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其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的股息,除经税收协定或协议减除的情况外,按10%征收预扣税。2008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未分配收益免征此种预扣税。公司没有为中国居民企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收益确认任何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公司计划将这些收益永久再投资于中国。各中国附属公司并无计划于可见未来派发股息,并拟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以用于其于中国的业务营运及扩展。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子公司和未计提预扣税的VIE未分配收益总额及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为人民币3,204,134元和人民币536,511元。
F-64
23受限制的净资产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实体须将其税后利润的至少10%在其中国法定财务报表中报告的累计亏损弥补后分配至一般储备基金,并有权在该储备余额已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时停止分配至一般储备基金。一般准备不向股东分配(清算时除外),不得以借款、垫款、现金红利等形式转增。
这些中国实体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GDS控股转让注册资本和一般公积金的能力受到限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受限制净资产分别为人民币26,125,225元和人民币26,248,372元,其中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不可分配一般公积金分别为人民币316,714元和人民币397,809元。
F-65
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24(亏损)收入
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收益计算如下: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分子: |
||||||
归属于GDS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持续经营业务净(亏损)收益 |
|
(3,931,043) |
(777,121) |
949,643 |
||
归属于GDS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已终止经营业务净(亏损)收益 |
|
(359,010) |
4,202,507 |
— |
||
归属于GDS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亏损)收益 |
(4,290,053) |
3,425,386 |
949,643 |
|||
可赎回优先股累计股息 |
|
(53,625) |
(54,232) |
(54,305) |
||
基于参与权的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净利润 |
— |
(22,295) |
— |
|||
每股基本(亏损)收益的分子 |
|
(4,343,678) |
3,348,859 |
895,338 |
||
稀释性证券的影响: |
||||||
2029年到期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支出 |
— |
— |
16,728 |
|||
每股摊薄(亏损)收益的分子 |
(4,343,678) |
3,348,859 |
912,066 |
|||
分母: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1,468,187,956 |
1,475,079,754 |
1,520,535,019 |
||
每股基本(亏损)收益的分母 |
1,468,187,956 |
1,475,079,754 |
1,520,535,019 |
|||
稀释性证券的影响: |
||||||
限制性股票 |
— |
— |
24,821,969 |
|||
2029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 |
— |
— |
99,200,000 |
|||
每股摊薄(亏损)收益的分母 |
1,468,187,956 |
1,475,079,754 |
1,644,556,988 |
|||
每股普通股(亏损)收益: |
|
|||||
基本 |
||||||
持续经营 |
(2.71) |
(0.52) |
0.59 |
|||
已终止经营 |
(0.25) |
2.79 |
— |
|||
合计 |
(2.96) |
2.27 |
0.59 |
|||
摊薄 |
||||||
持续经营 |
(2.71) |
(0.52) |
0.55 |
|||
已终止经营 |
(0.25) |
2.79 |
— |
|||
合计 |
(2.96) |
2.27 |
0.55 |
|||
F-66
下表列出了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基本和摊薄(亏损)收益的计算: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A类 |
|
乙类 |
|
A类 |
|
乙类 |
|
A类 |
|
乙类 |
|
基本: |
||||||||||||
分配可供GDS控股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使用的净(亏损)收入 |
|
(4,194,323) |
|
(149,355) |
|
3,249,896 |
|
98,963 |
|
869,671 |
|
25,667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1,417,704,951 |
|
50,483,004 |
|
1,431,489,418 |
|
43,590,336 |
|
1,476,944,683 |
|
43,590,336 |
每股普通股(亏损)收益 |
(2.96) |
(2.96) |
2.27 |
2.27 |
0.59 |
0.59 |
||||||
稀释: |
||||||||||||
分配可供GDS控股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东使用的净(亏损)收入 |
(4,194,323) |
(149,355) |
3,249,896 |
98,963 |
887,891 |
24,175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1,417,704,951 |
50,483,004 |
1,431,489,418 |
43,590,336 |
1,600,966,652 |
43,590,336 |
||||||
每股普通股(亏损)收益 |
|
(2.96) |
|
(2.96) |
|
2.27 |
|
2.27 |
|
0.55 |
|
0.55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向其股份存管银行发行了30,747,912股普通股,这些普通股已经并将继续用于在行使时结算限制性股份奖励。公司本次发行普通股未收到对价。这些普通股是合法发行和流通的,但出于会计目的被视为托管股份,因此,已被排除在计算每股普通股(亏损)收入之外。任何未用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奖励结算的普通股将退还公司。
于2025年5月30日,公司发行并借予借款人6,000,000份借出ADS,以考虑其发行于2032年到期的可换股债券(附注12)。根据ASC 470-20-45-2A,已贷ADS不包括在基本和稀释EPS的计算中,除非借款人发生实际违约或根据条款未向公司偿还已贷ADS的股息。
以下证券被排除在稀释(亏损)每股收益的计算之外,因为纳入将要么是与证券相关的业绩条件未得到满足,要么是反稀释。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可赎回优先股 |
33,707,864 |
33,707,864 |
33,707,864 |
|||
限制性股票 |
|
48,996,888 |
47,437,976 |
12,819,884 |
||
应付可转换债券 |
|
288,600,152 |
288,600,152 |
322,418,672 |
||
合计 |
|
371,304,904 |
369,745,992 |
368,946,420 |
||
F-67
25段信息
公司的首席运营决策者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主要根据净收入和净收入(亏损)、两项公认会计原则衡量标准以及调整后的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利润(“调整后EBITDA”)(一种非公认会计原则衡量标准)评估业绩、做出经营决策和分配资源,所有这些都是在综合基础上并针对可报告分部进行的。
首席经营决策者在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对该分部的资本投资时,使用净收入、净收入(亏损)和调整后EBITDA来评估分部资产的经营业绩(资产回报率)。首席运营决策者还通过对标公司竞争对手,在竞争分析中使用这些措施,并监测预算与实际结果,以评估分部的业绩并确定管理层的薪酬。
2024年4月1日前,公司有1个经营分部,为数据中心的设计、建设及运营。随着2024年4月1日报告结构的重组,已终止经营的DayOne随后根据ASC 280-10-50被确定为经营分部,因为GDS的首席经营决策者开始将DayOne的业绩与其他业务分开评估,并在DayOne与其他业务之间分配资源。
由于DayOne是在已终止经营业务中报告的,根据ASC 280-10-55-7,无需为其披露分部信息。
关于持续经营业务,与该部门调整后EBITDA最直接可比的GAAP衡量标准是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净收入(亏损)。公司将该分部的调整后EBITDA定义为持续经营业务的净收入(亏损)(按照公认会计准则计算),不包括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所得税费用(收益)、折旧和摊销、与预付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经营租赁成本、资产报废成本的增值费用、股权激励费用、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权益法被投资方的业绩份额以及子公司分拆收益。分部的会计政策与重要会计政策摘要所述相同。
由于公司在持续经营业务中只有一个分部,净收益及各项损益计量占公司所得税前综合收益(亏损)及已终止经营业务的金额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相应金额相同。
F-68
下表列出有关净收益和净收益(亏损)的分部损益计量信息,其中,收入成本和经营费用(附注i)代表定期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的报告分部损益中包含的重大费用类别和金额: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来自外部客户的净收入: |
|
|
||||
–服务收入 |
|
9,780,200 |
|
10,287,484 |
|
11,428,077 |
–设备销售 |
|
564 |
|
180 |
|
4,197 |
|
9,780,764 |
|
10,287,664 |
|
11,432,274 |
|
终止经营业务的净收入: |
|
|
|
|||
–服务收入 |
|
1,684 |
|
34,404 |
|
— |
净收入 |
|
9,782,448 |
|
10,322,068 |
|
11,432,274 |
收益成本 |
|
(7,831,222) |
|
(8,099,439) |
|
(8,846,859) |
营运开支(附注一) |
|
(4,158,447) |
|
(1,070,636) |
|
(2,641,165) |
分拆附属公司收益 |
— |
— |
2,364,104 |
|||
其他分部项目(注二) |
|
(1,734,373) |
|
(1,766,852) |
|
(1,595,203)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15,577 |
|
(156,053) |
|
(469,717)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
— |
— |
715,928 |
|||
持续经营净(亏损)收入 |
|
(3,926,017) |
|
(770,912) |
|
959,362 |
注意i: |
运营费用包括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以及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 |
注二: |
其他分部项目包括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外币汇兑(亏损)收益净额、政府补助及其他净额。 |
F-69
下表列出经调整EBITDA的分部损益计量信息,其中,分部收入成本(附注三)和分部经营费用(附注四)代表定期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的报告分部损益中包含的重要费用类别和金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净收入 |
|
9,782,448 |
|
10,322,068 |
|
11,432,274 |
经调整收入成本(附注三) |
|
(4,694,818) |
|
(5,007,894) |
|
(5,516,904) |
经调整营运开支(附注四) |
|
(466,754) |
|
(509,934) |
|
(551,562) |
经调整的其他分部项目(附注五) |
|
112,128 |
|
72,196 |
|
39,654 |
经调整EBITDA |
|
4,733,004 |
|
4,876,436 |
|
5,403,462 |
折旧及摊销 |
|
(3,368,474) |
|
(3,243,004) |
|
(3,459,294)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
(3,013,416) |
|
— |
|
(1,561,235) |
利息收入 |
|
94,008 |
|
89,780 |
|
154,041 |
利息支出 |
|
(1,936,537) |
|
(1,924,631) |
|
(1,788,898) |
分拆附属公司收益 |
|
— |
|
— |
|
2,364,104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
|
— |
|
— |
|
715,928 |
其他调整(附注六) |
|
(434,602) |
|
(569,493) |
|
(868,746) |
持续经营净(亏损)收入 |
|
(3,926,017) |
|
(770,912) |
|
959,362 |
其他信息: |
|
|
|
|
|
|
权益法投资收益(亏损) |
|
110 |
|
(347) |
|
715,928 |
注三: |
调整后的收入成本指收入成本,不包括折旧和摊销、与预付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经营租赁成本、资产报废成本的增值费用以及此处的股份补偿费用。 |
注四: |
调整后的运营费用指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研发费用的总额,不包括折旧和摊销、与预付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运营租赁成本以及此处的股份补偿费用。 |
注v: |
调整后的其他分部项目代表外币汇兑(损失)收益净额、政府补助及其他净额总额,不包括某些成本在此不构成现金运营费用。 |
注六: |
其他调整包括与预付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经营租赁成本、资产报废成本的增值费用、股权激励费用和所得税费用(收益)。 |
下表列出了有关资产的信息: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权益法被投资单位投资 |
|
7,538,215 |
|
10,045,008 |
总资产 |
|
73,648,628 |
|
79,998,498 |
下表列出了关于长期资产增加额的支出信息: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购买物业及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的付款 |
|
3,193,971 |
|
3,169,287 |
|
4,691,137 |
F-7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的持续经营业务基本上全部在中国。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递延税项资产余额全部位于中国。各地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长期资产汇总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
2025 |
||
中国 |
|
45,108,954 |
|
42,439,019 |
香港特区 |
|
786,390 |
|
730,931 |
其他 |
|
5,085 |
|
4,958 |
合计 |
|
45,900,429 |
|
43,174,908 |
26家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公司将“最终用户客户”或“客户”定义为公司服务的最终用户。公司将“订约客户”定义为与公司订立销售协议的各方,包括(i)直接与公司订立销售协议的公司最终用户客户;及(ii)应公司最终用户客户的要求与公司订立销售协议的中间订约方,在此情况下,公司可通过该等协议向最终用户客户提供服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有以下订约客户产生的净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10%以上: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订约客户A |
|
1,992,667 |
|
1,550,688 |
|
1,606,886 |
订约客户b |
|
1,834,843 |
|
1,881,021 |
|
1,837,956 |
订约客户C |
|
1,411,645 |
|
1,432,073 |
|
1,880,221 |
订约客户d |
|
1,128,135 |
|
1,352,796 |
|
1,342,088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拥有以下终端用户客户,这些客户产生的净收入占公司总净收入的10%以上: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最终用户客户一 |
|
2,769,633 |
|
2,991,061 |
|
3,315,332 |
最终用户客户二 |
|
1,676,064 |
|
1,491,313 |
|
1,370,130 |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通过直接与最终用户客户一和最终用户客户二订立的销售协议产生了部分归属于最终用户客户一和最终用户客户二的净收入;在同一年度,公司通过与中间订约方(包括订约客户A、订约客户B和订约客户D)订立的销售协议产生了归属于最终用户客户一和最终用户客户二的净收入的剩余部分。
F-7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通过与其直接订立的销售协议从最终用户客户一产生的净收入部分以订约客户C项下所列收入表示;在同一年度,公司通过与其直接订立的销售协议从最终用户客户二产生的净收入部分未在上述订约客户项下作为单独的细目披露,因为该部分占公司各年度净收入总额的不到1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有一家主要供应商向其采购超过10%的运营支出。业务关系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27项承诺和或有事项
(a)资本承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未在财务报表中计提的资本承诺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4 |
|
2025 |
|
|
|||
签约 |
|
1,974,182 |
1,299,771 |
|
此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购买土地使用权承诺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35,675元和人民币327,410元。
(b)租赁承诺
公司的租赁承诺在附注14中披露。
(c)担保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对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 |
银行融资担保: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为DayOne提供担保的银行借款融资总额为人民币149.028万元,于2027年12月到期。这些融资项下的借款未偿还本金余额总额为人民币1,289,207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还为DayOne开立保函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23,007元。在该等融资项下签发的未偿还保函余额为人民币590,688元。截至2026年3月底,向DayOne提供的银行融资担保已全部终止。
(2) |
租赁协议担保: |
本公司就与业主订立的若干租赁协议的履行向DayOne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这些租约的租期长达30年。
F-72
(3) |
销售协议保证: |
公司就与客户签订的某些数据中心服务协议项下的履约向DayOne提供担保,期限最长为25年,可延期。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估计其担保项下风险较远。
28起关联方交易
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公司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当事人名称 |
|
关系 |
OnePro Cloud Inc。 |
公司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实体 |
|
DayOne |
解并前的并表子公司; |
|
ABS及其子公司 |
公司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主体 |
|
C-REIT及其子公司 |
公司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主体 |
公司发生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净收入-采购服务费收入 |
||||||||
DayOne |
(注一) |
— |
— |
79,699 |
||||
净收入-运营服务费收入 |
||||||||
ABS |
(注二) |
— |
— |
12,462 |
||||
C-REIT |
(注三) |
— |
— |
7,791 |
||||
— |
— |
20,253 |
||||||
净收入-销售佣金 |
||||||||
DayOne |
(注一) |
— |
— |
21,309 |
||||
ABS |
(注二) |
— |
— |
1,225 |
||||
— |
— |
22,534 |
||||||
其他收入-管理支持服务费收入 |
||||||||
DayOne |
(注一) |
— |
— |
27,602 |
||||
其他收入-担保费收入 |
||||||||
DayOne |
(注一) |
— |
— |
13,360 |
||||
利息收入-可转债利息收入 |
||||||||
OnePro Cloud Inc。 |
(附注四) |
148 |
— |
— |
||||
公司向DayOne提供的担保及ABS在附注27中披露。
F-73
(b)与关联方的主要余额
截至12月31日, |
||||||
|
|
2024 |
|
2025 |
||
应收关联方款项,目前: |
||||||
ABS |
(注二) |
— |
209,546 |
|||
DayOne |
(注一) |
51,176 |
59,991 |
|||
C-REIT |
(注三) |
— |
6,024 |
|||
OnePro Cloud Inc。 |
(附注四) |
3,106 |
3,036 |
|||
54,282 |
278,597 |
|||||
应收关联方款项,非流动: |
||||||
ABS |
(注二) |
— |
214,760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ABS |
(注二) |
— |
62,252 |
|||
DayOne |
(注一) |
9,491 |
55,637 |
|||
9,491 |
117,889 |
|||||
注意i: |
在取消合并之前,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之间存在若干集团内部安排,主要包括销售佣金、采购服务、许可证授予、担保和管理支持服务。公司在分拆后继续向DayOne提供此类服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应收DayOne款项主要为应收向DayOne收取的服务费,应收DayOne款项主要为应收客户代其收取的数据中心服务费及DayOne代公司支付的若干款项。有关采购服务和管理支持服务的服务协议已于2025年12月终止,有关销售佣金的服务协议已于2026年3月终止。 |
注二: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收取ABS销售佣金及运营服务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ABS款项主要包括预期从处置项目公司向ABS收取的估计股权对价的现值,扣除预期将向ABS支付的估计认购价款的现值,金额为人民币363,798元,包括归类为流动的人民币149,038元和归类为非流动的人民币214,760元。应收ABS的余额主要为未偿还的应收服务费和在其取消合并前的交易产生的应收贷款。应收贷款免息,可按要求偿还。应付ABS的金额主要为代表ABS的项目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 |
注三: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就营运服务收取C-REIT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收C-REIT款项主要为未偿还的应收服务费。 |
注四: |
2022年9月2日,公司认购OnePro Cloud Inc.发行的40万美元可转换债券。该可转换债券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8%,可根据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的选择转换为OnePro Cloud Inc.的A系列优先股。 |
29只父母财务信息
GDS控股以下简明母公司财务资料乃采用与所附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于其附属公司的投资及综合VIE已采用权益法入账。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已在合并报表中单独披露的事项外,GDS控股不存在重大或有事项、长期义务的重大拨备、可赎回股票的强制性股息或赎回要求或担保等情况。
F-74
简明资产负债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流动资产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498,062 |
|
3,009,874 |
受限制现金 |
27,316 |
— |
||
定期存款 |
— |
667,736 |
||
应收关联方款项,现 |
10,336 |
440 |
||
其他流动资产 |
|
17,258 |
|
19,735 |
流动资产总额 |
|
1,552,972 |
|
3,697,785 |
非流动资产 |
||||
对股权被投资方的长期投资 |
7,537,604 |
9,164,612 |
||
应收附属公司及综合VIE的投资、贷款及金额,非流动 |
24,778,969 |
26,420,808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61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2,316,634 |
35,585,420 |
||
总资产 |
33,869,606 |
39,283,205 |
||
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 |
|
|
||
流动负债 |
|
|
||
短期借款 |
1,435,924 |
— |
||
应付可转换债券,流动 |
575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现 |
— |
351 |
||
应付账款 |
|
1,066 |
|
930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
121,090 |
|
107,531 |
应付附属公司款项 |
|
195,666 |
|
190,347 |
流动负债合计 |
|
1,754,321 |
|
299,159 |
非流动负债 |
||||
应付可转换债券,非流动 |
|
8,576,583 |
12,144,371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8,576,583 |
12,144,371 |
||
负债总额 |
|
10,330,904 |
12,443,530 |
|
夹层股权 |
||||
可赎回优先股(面值0.00005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授权、发行和流通的15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赎回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080,656元和人民币1,056,663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清算优先权分别为人民币1,080,656元和人民币1,056,663元) |
1,080,656 |
1,056,663 |
||
夹层权益合计 |
1,080,656 |
1,056,663 |
||
股东权益 |
||||
普通股(面值0.00005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3,5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已发行和流通的1,511,590,567股和1,607,430,567股A类普通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43,590,336股B类普通股) |
|
527 |
562 |
|
额外实收资本 |
|
29,596,268 |
31,706,498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1,094,377) |
(829,319) |
|
累计赤字 |
|
(6,044,372) |
(5,094,729) |
|
股东权益合计 |
|
22,458,046 |
25,783,012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合计 |
|
33,869,606 |
39,283,205 |
|
F-75
简明运营报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净收入 |
6,776 |
6,952 |
2,542 |
|||
收益成本 |
(121,592) |
(97,174) |
(69,586) |
|||
毛损 |
(114,816) |
(90,222) |
(67,044) |
|||
营业费用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45,242) |
(25,444) |
(33,936)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230,744) |
(238,611) |
(232,804) |
|||
研发费用 |
(9,546) |
(9,207) |
(7,277) |
|||
经营亏损 |
(400,348) |
(363,484) |
(341,061) |
|||
其他收入(支出): |
||||||
利息收入 |
62,606 |
63,429 |
111,943 |
|||
利息支出 |
(261,152) |
(321,923) |
(347,796) |
|||
子公司及合并VIE的权益(亏损)收入 |
(3,700,241) |
(441,777) |
812,803 |
|||
处置子公司收益 |
— |
4,475,539 |
— |
|||
其他,净额 |
9,933 |
15,046 |
10,765 |
|||
所得税前(亏损)收入 |
(4,289,202) |
3,426,830 |
246,654 |
|||
所得税费用 |
(851) |
(1,444) |
(14,221) |
|||
应占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 |
— |
— |
717,210 |
|||
净(亏损)收入 |
(4,290,053) |
3,425,386 |
949,643 |
|||
综合(亏损)收益简明报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净(亏损)收入 |
|
(4,290,053) |
3,425,386 |
949,643 |
||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税 |
|
(126,033) |
(23,008) |
221,591 |
||
设定受益计划,扣除零税 |
— |
(19) |
— |
|||
从累计其他综合损失中重新分类的金额 |
— |
(96,957) |
(21,175) |
|||
分享权益法被投资单位业绩的其他综合收益 |
— |
— |
64,642 |
|||
综合(亏损)收入 |
(4,416,086) |
3,305,402 |
1,214,701 |
|||
F-76
简明现金流量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2025 |
经营活动: |
|
|
|
|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68,805) |
(274,168) |
(230,172) |
||
投资活动: |
|
|||||
支付给附属公司的投资、贷款及垫款 |
(1,285,317) |
(1,448,353) |
(889,035) |
|||
偿还子公司借款 |
|
— |
1,656,369 |
8,153 |
||
购买定期存款 |
— |
— |
(674,910)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285,317) |
208,016 |
(1,555,792) |
||
融资活动: |
|
|||||
短期借款收益 |
— |
1,420,720 |
1,433,960 |
|||
偿还短期借款 |
|
(1,042,785) |
— |
(2,865,680) |
||
债务的发行费用和承诺费用的支付 |
|
(78,989) |
(17,759) |
(24,483) |
||
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净减承销佣金 |
— |
— |
1,023,697 |
|||
支付普通股发行费用 |
— |
— |
(8,004) |
|||
发行可换股债券所得款项 |
3,926,667 |
— |
3,852,867 |
|||
偿还可换股债券 |
|
(2,128,311) |
— |
(575) |
||
支付可赎回优先股股息 |
(53,923) |
(54,169) |
(54,124)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622,659 |
1,348,792 |
3,357,658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173,878 |
19,205 |
(87,198)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557,585) |
1,301,845 |
1,484,496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781,118 |
223,533 |
1,525,378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223,533 |
1,525,378 |
3,009,874 |
|||
现金流量信息的补充披露 |
||||||
已付利息 |
144,095 |
272,345 |
293,818 |
|||
缴纳的所得税 |
854 |
1,446 |
14,233 |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的补充披露 |
||||||
清偿责任-分类受限制股份奖励 |
12,914 |
16,929 |
10,970 |
|||
F-77
30后续事件
(a)发行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
2026年2月6日,GDS控股完成向一名投资者发行30万股B系列可转换优先股,总对价为3亿美元。公司于2026年2月收到全部现金对价。
(b)出售DayOne的普通股及稀释DayOne的股权
2026年1月15日,DayOne以每股35美元的价格向公司回购11,000,000股普通股,总代价为3.85亿美元。
2026年4月,随着DayOne C轮可转换优先股融资规模的提升完成,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公司在DayOne的股权进一步稀释至约19.9%。
(c)增加公司B类普通股附带的投票权
2026年3月10日,公司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将黄伟先生持有的公司B类普通股所附表决权从每股二十票增加至每股五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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