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2
安置机构协议
FT Global Capital,Inc。
子午线大道1688号,700号套房
迈阿密海滩,佛罗里达州33139
2025年9月26日
女士们先生们:
本函(本“协议”)构成普普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FT Global Capital,Inc.(“FT Global”或“配售代理”)之间的协议,据此,FT Global应在合理的“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就公司提议的要约和出售(“要约”)其证券(定义见本协议第3节)(“服务”)担任公司的配售代理。公司明确承认并同意,FT Global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仅基于合理的“尽最大努力”,本协议的执行并不构成FT Global购买证券的承诺,也不能确保成功配售证券或其任何部分或FT Global在代表公司获得任何其他融资方面的成功。
| 1. | 委任FT Global为独家配售代理。 |
根据本协议所载公司的陈述、保证、契诺和协议,并在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公司特此委任配售代理为其独家配售代理,涉及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在表格F-3(档案编号:333-266130)上提交的“货架”登记声明(定义见下文)发售和出售的其股份(定义见下文)和认股权证(定义见下文),而配售代理同意担任公司的独家配售代理。根据此项委任,配售代理将就建议发售中购买或试图配售公司全部或部分证券征求要约。在本协议根据本协议第5节最终交割或终止前,未经配售代理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通过配售代理以外的方式征集或接受购买证券的要约。配售代理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根据招股章程(定义见下文)中规定的条款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公司征求购买证券的要约。配售代理应以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协助公司获得其购买证券的要约已由配售代理征集的每一买方(定义见下文)的履约,但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配售代理无义务披露任何潜在买方的身份或在任何此类购买因任何原因未完成的情况下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公司承认,在任何情况下,配售代理都不会有义务为自己的账户承销或购买任何证券,并且在招揽购买证券时,配售代理应单独作为公司的代理。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应以“代理”为基础,而不是以“主要”为基础。在获得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后,配售代理可聘请其他经纪商或交易商代表其就发售担任次级代理或选定交易商。
配售代理将在配售代理认为可取的时间和数量上征求购买发售中证券的要约。公司拥有接受购买证券要约的唯一权利,并可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此类要约。公司和配售代理应就发售的时间和条款进行协商,并确认发售和提供与发售相关的服务取决于市场条件和收到所有必要的相关许可和批准。
| 2. | 收费;费用;其他安排。 |
A.安置代理费。作为对所提供服务的补偿,公司应以电汇方式向配售代理支付一笔金额(“配售费”),该金额(“配售费”)等于公司从出售证券中获得的总收益的百分比,在发售结束时(“结束”和结束发生的日期,“结束日期”),该百分比应等于(i)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从出售其证券获得的资本总额的总发售价的百分之七点五(7.5%),金额相等且不超过2000万美元,以及(ii)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从出售其证券获得的资本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总发售价的百分之七(7.0%)。配售代理可从截止日应付予公司的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中扣除本协议所载由公司向配售代理支付的配售费。
B.提供费用。公司将负责并将支付与此次发行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与证券在委员会注册有关的所有备案费用和开支;(b)所有FINRA备案费用;(c)与股票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所”)上市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d)与此次发行有关的文件的所有邮寄和打印费用;(e)转让和/或印花税(如有),在证券从公司转让给投资者时支付;(f)公司会计师的费用和开支;(g)FT Global的差旅费和尽职调查费用不超过30,000美元;(h)FT Global的法律顾问的法律费用不超过70,000美元。配售代理可从截止日应付公司的发售所得款项净额中扣除公司将向配售代理支付的本协议所列费用,但条件是,如果发售被终止,公司同意在该终止后立即向配售代理偿还本协议第5条要求的费用。
C.尾部融资。配售代理有权就任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融资或筹资交易(“尾部融资”)按本协议第2.A条收取费用,前提是该等尾部融资是由配售代理通过当面、电子或电话通讯介绍给和/或代表公司联系的任何投资者或配售代理就本次发行“隔墙”的投资者(或共同管理下的任何实体或拥有共同投资顾问的任何实体)向公司提供的,如该等尾部融资在本协议终止后18个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完成。对本款规定的费用的任何权利应于本公司因“因”而终止本协议时终止,这将意味着配售代理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反或配售代理对提供本协议所设想的服务的实质性失败。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十(10)天之前,配售代理将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配售代理在本协议期限内就本次发行向公司介绍或“隔墙”的此类人员或实体的书面名单,该名单应被视为包括受共同管理的实体或与该名单所列实体有共同投资顾问的实体;但前提是该名单应限于不超过三十(30)名机构投资者。
D.配售代理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仅为公司的利益,并不旨在授予非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证券持有人、雇员或债权人)针对配售代理或其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雇员的任何权利。
| 3. | 发售说明。 |
根据公司与投资者于本协议日期或前后签署的证券购买协议(“证券购买协议”)直接向不同投资者(各自为“投资者”或“买方”,统称为“投资者”或“买方”)发售的证券应包括公司的A类普通股(“股份”)。如公司未履行其向其已接受其要约并已提出付款的买方交付证券的义务,则公司应就公司根据本协议因该等违约而产生或因该等违约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或费用向配售代理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 4. | 交付和付款;结账。 |
投资者购买的证券,按照证券购买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收。在交割日,交割所涉及的证券应通过《证券购买协议》各方当事人以后约定的方式进行交割。证券应以证券购买协议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名称和授权面额进行登记。“营业日”一词是指除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或法律授权或有义务在纽约州纽约市关闭的银行机构之外的任何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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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协议的期限和终止。 |
本协议期限自本协议执行之日起开始,于2025年10月3日终止。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协议中有关或与保密、赔偿、分担、垫款、公司的陈述和保证以及公司支付费用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上文第2(c)节规定的)和偿还费用的义务有关的任何规定将在本协议的任何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如第8条所指明的任何条件在何时未获满足并按规定须获满足,则本协议可由配售代理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的任何时间以通知公司的方式终止,该终止对任何一方均无须对任何其他一方承担法律责任,但第19条所指明的本协议的那些部分在任何时候均有效,并在该终止后仍然有效。
| 6. | 许可行为。 |
本协议不得解释为限制配售代理、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关联人和“控制”、“受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能力,或与配售代理“处于共同控制下”(这些术语在《证券法》第405条中定义)开展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个人或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注册成立或非注册成立的协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政府(或其一个机构或细分机构)或任何类型的其他实体进行投资、调查、分析、投资或从事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业务关系的能力。
| 7. | 本公司的陈述、保证及契诺。 |
截至本协议签立日期及时间、截止日期及首次出售时间(定义见本协议),公司(i)向配售代理作出公司根据证券购买协议向投资者作出的陈述及保证,及(ii)进一步向配售代理作出陈述、保证及契诺,但招股章程(定义见下文)或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任何文件(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定义见下文)中所披露的除外:
A.登记事项。
i.公司已向委员会提交F-3表格的登记声明(SEC文件编号:333-266130),包括相关的招股说明书,以根据《证券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登记股份和认股权证以及公司该等股份和认股权证的基础证券,该登记声明已于2022年11月18日宣布生效(“《证券法条例》”)。该注册声明已根据《证券法》由委员会宣布生效。“登记声明”,在任何时候,是指在该时间经其任何生效后修订修订的登记声明,包括当时的证物及其任何附表、当时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并入其中的文件以及根据第430A条规则(“第430A条规则”)在该时间以其他方式被视为其一部分的文件。根据《证券法条例》第462(b)条提交的任何登记声明以下称为“第462(b)条登记声明”,在此类提交之后,“登记声明”一词应包括第462(b)条登记声明。登记声明中载列的招股章程,其格式首先用于确认股份及预供认股权证的销售(或公司根据《证券法》规则173首次向配售代理提供以满足购买者要求的格式),以下简称“招股章程”,“初步招股章程”一词是指招股章程的任何初步格式,具体涉及公司经配售代理同意向证监会提交的股份及预供认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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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本协议中所有提及财务报表和附表以及“包含”的其他信息,注册声明中“包含”或“说明”(或类似进口的其他提述),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应被视为包含所有该等财务报表和附表,以及在本协议签署和交付之前通过引用并入或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注册声明、该等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视情况而定)的其他信息;以及本协议中所有提及对注册声明的修订或补充,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应被视为包括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交易法条例”)提交的任何文件,在本协议执行和交付时或之后,通过引用并入或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注册声明、该等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视情况而定)。
iii.“披露包”一词是指(i)在紧接首次销售时间(如本文所定义)之前最近修订或补充的初步招股说明书,(ii)本协议附表一中确定的发行人自由书面招股说明书(如下文所定义),以及(iii)通过引用并入Propsectus的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当前报告(“SEC报告”)。
iv.“发行人自由撰写招股说明书”一词是指《证券法条例》第433条所定义的任何发行人自由撰写招股说明书。“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一词是指《证券法条例》第405条所定义的任何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
v.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初步招股章程,以及截至每个生效日期和截至本协议日期的注册声明,均已遵守或将遵守,而招股章程及注册声明的任何进一步修订或补充、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在生效或向委员会(视情况而定)提交时,将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证券法》和《证券法条例》的要求;以及注册声明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均已遵守,如此纳入的任何进一步文件在提交给委员会时,将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交易法》和《交易法条例》的要求。
vi.本公司发行的证券已根据《证券法》注册。证券将根据登记声明发行,并可由各投资者自由转让和自由交易,不受限制,除非适用法律或法规另有限制。根据《证券法》,公司有资格使用F-3表格。
B.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获批准于联交所上市,而公司并无采取任何旨在或可能产生将股份从联交所除牌的行动,亦无公司接获任何有关联交所正考虑终止该等上市的通知。
C.无止损单等。委员会或据公司所知任何国家监管机构均未发布任何命令,阻止或暂停使用注册声明、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或已就该命令提起或据公司所知威胁提起任何诉讼。公司已遵守委员会的每项要求(如有),以获得更多信息。
D.登记声明中的披露。
| i. | 遵守《证券法》和10b-5代表。 |
(a)登记声明及其生效后的任何修订在生效时均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证券法》和《证券法条例》的要求。初步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在各自被或将被提交给委员会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或将遵守《证券法》和《证券法条例》的要求。交付给配售代理以供与本次发售相关使用的初步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曾经或将与根据EDGAR向委员会提交的电子传输副本相同,但S-T条例允许的范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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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截至本协议日期下午5时30分(东部时间)(“首次发售时间”)及截止日期,任何登记声明、其任何修订或初步招股章程均不包含、包含或将包含有关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遗漏或将遗漏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但前提是,本陈述及保证不适用于根据及符合配售代理向公司提供的有关配售代理的书面资料而作出或省略的陈述,而该等书面资料是由配售代理明示用于注册声明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各方承认并同意,由配售代理或代表配售代理提供的此类信息仅包含招股说明书“分配计划”部分所载的以下披露:(i)配售代理的名称,以及(ii)有关其费用和开支的信息(“配售代理的信息”)。
(c)披露包,截至首次出售时间和截止日期,没有、没有、也不会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没有遗漏陈述作出其中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没有误导;每个发行人自由撰写的招股说明书与注册声明、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信息不冲突,而每个此类发行人自由撰写的招股说明书,经截至首次出售时间的初步招股章程补充并连同初步招股章程,并不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而遗漏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并无误导;但本陈述及保证不适用于根据及符合配售代理就配售代理向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而作出的陈述或遗漏的陈述,该书面资料由配售代理明确用于注册声明,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各方承认并同意,任何配售代理或代表任何配售代理提供的此类信息仅由配售代理的信息构成;和
(d)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截至其发布日期、在根据第424(b)条向监察委员会提交任何文件时,或在截止日期,均未包括、包括或将包括对重要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遗漏、遗漏或将遗漏陈述作出其中陈述所必需的重要事实,而不是误导;但前提是此陈述和保证不适用于配售代理的信息。
ii.协议的披露。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协议和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其中所载的描述,并且没有《证券法》和《证券法条例》要求在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描述或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向委员会提交的协议或其他文件,这些协议或文件没有被如此描述或提交。公司作为一方或受其约束或可能受其影响的每项协议或其他文书(无论其特征或描述如何),以及(i)在注册声明、披露资料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的,以及(ii)对公司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的、已获公司正式授权和有效执行的,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和据公司所知的其他各方强制执行,但(x)除外,因为这种可执行性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或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的限制,(y)因为任何赔偿或分担条款的可执行性可能受到联邦和州证券法的限制,以及(z)特定履行和禁令及其他形式的衡平法救济的补救可能受衡平法抗辩的约束,并受可就此提起任何程序的法院的酌处权的约束。公司并无转让任何该等协议或文书,且公司或据公司所知任何其他方均不存在该等协议或文书项下的违约情况,且据公司所知,并无发生任何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发出通知或两者兼而有之将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书项下的违约的事件,但在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况除外。据公司所知,公司履行该等协议或文书的重要条款将不会导致违反对公司或其任何资产或业务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国内或国外政府机构或法院的任何现有适用法律、规则、条例、判决、命令或法令,包括但不限于与环境法律和法规有关的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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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注册声明中日期后的更改。
(a)无重大不利变化。自登记声明、披露资料包及招股章程提供资料的有关日期起,除非其中另有特别说明:(i)公司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并无重大不利变动,亦无任何个别或整体上会涉及或影响公司的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经营业绩、业务、资产或前景的重大不利变动或发展(「重大不利变动」);(ii)公司并无订立重大交易,除根据本协议所设想的情况外;及(iii)公司没有任何高级人员或董事辞去公司的任何职务。
(b)最近的证券交易等。在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提供信息的相应日期之后,除本文另有说明或设想或在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况外,公司没有:(i)发行任何证券(除(i)根据任何股份补偿计划授予和(ii)在行使或转换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时发行的普通股)或承担任何直接或或或或或有的责任或义务,为所借款项;或(ii)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其股本作出任何其他分派。
E.影响向FINRA披露的交易。
i. Finder的费用。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行政人员或董事就根据本协议出售证券或本公司或据本公司所知其任何股东的任何其他安排、协议或谅解,并无与支付发现者、顾问或发起费用有关的索赔、付款、安排、协议或谅解。
ii.十二(12)个月内付款。本公司并无向以下人士作出任何直接或间接付款(以现金、证券或其他方式),作为发现者费用、咨询费或其他方式,作为该人士为本公司筹集资本或向本公司介绍向本公司筹集或提供资本的人士的代价;(ii)任何FINRA成员;或(iii)与任何FINRA成员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或关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在本协议日期前十二(12)个月内,根据本协议规定就发售向配售代理支付的款项除外。
iii.收益用途。除特别授权外,公司不会向任何参与的FINRA成员或其关联公司支付此次发行的净收益。
iv.FINRA附属机构。没有(i)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ii)据公司所知,拥有公司任何类别证券的10%或以上的实益拥有人,或(iii)据公司所知,公司未登记股本证券的实益拥有人,这些证券是在紧接提交保密登记声明之前的180天期间内获得的,是参与发售的FINRA成员的关联公司或关联人(根据FINRA的规则和条例确定)。
F.一体化。公司、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代表公司或其行事的任何人均未直接或间接提出任何证券的要约或出售或征求任何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在可能导致根据《证券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登记任何此类证券的目的将此次发行与公司先前的发行相结合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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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股本限售。本公司代表其本身及任何继承实体同意,在最终招股章程日期后的三十(30)天内(“锁定期”),未经配售代理事先书面同意(i)要约、质押、出售、合同出售、出售任何购买期权或合同、购买任何出售期权或合同、授予任何购买、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的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直接或间接,公司的任何股本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公司股本股份的证券;(ii)向监察委员会提交或安排提交任何与发售公司的任何股本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公司股本股份的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但根据表格S-8的登记声明为雇员福利计划或其修订(s)除外。本条所载的限制不适用于(i)公司在行使股票期权、认股权证或转换证券时发行的股份,在每种情况下,在本协议日期尚未发行或在发售中发行,但该等证券自本协议日期起并无修订以增加该等证券的数目或降低行使价,此类证券的交换价格或转换价格(与股份分割或合并有关的除外)或延长此类证券的期限;(ii)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或其他以股票为基础的奖励,或根据公司在本协议日期生效的任何股票补偿计划发行公司股本股份;(iii)根据公司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的收购或战略交易发行的证券,前提是此类证券作为“限制性证券”(定义见《证券法》第144条)发行,且不附带要求或允许在锁定期内提交与此相关的任何登记声明的登记权,并且前提是任何此类发行仅应面向个人(或个人的权益持有人),而该个人或通过其子公司,运营公司或资产所有者在该时间与公司当前业务具有协同性的业务,除资金投资外,还应向公司提供额外利益,但不应包括公司主要为筹集资金或向主要业务为投资证券的实体发行证券的交易。
H.锁定协议。公司已促使其每名高级职员、董事及公司任何类别证券5%或以上的实益拥有人向配售代理交付一份已签署的锁定协议,该协议的形式作为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A(“锁定协议”)。
一、浮动利率交易。自本协议日期起至截止日期后六(6)个月,禁止公司订立或订立协议,以实现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任何涉及可变利率交易的普通股或普通股等价物(或其单位组合)。就本协议而言,“可变利率交易”系指公司(i)发行或出售可转换为、可交换或可免税的任何债务或股本证券的交易,或包括(a)以转换价格、消费税价格或汇率或其他价格收取额外普通股的权利,该价格基于和/或随首次发行此类债务或股本证券后的任何时间普通股的交易价格或报价变化,或(b)以转换,可能在首次发行此类债务或股本证券后的某个未来日期或在发生与公司业务或普通股市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特定或或有事件时重置的消费税或交换价格,或(ii)订立或根据任何协议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股本信贷额度,据此公司可按未来确定的价格发行证券。配售代理有权获得针对公司的禁令救济,以阻止任何此类发行,该补救措施应是在收取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之外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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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配售代理义务的条件。 |
配售代理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须以本协议第7条所列公司方面的陈述和保证的准确性为准,在每一情况下,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犹如当时作出的那样,以公司各自在该日期和截至该日期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契诺和其他义务为准,并以下列各项附加条件为准:
A.监管事项。
一、注册声明的有效性;第424条信息。注册声明于本协议日期生效,且于截止日期,并无根据《证券法》发出暂停注册声明或其任何生效后修订的有效性的停止令,亦无发出任何阻止或暂停使用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的命令,亦无为任何该等目的提起或正待进行的程序,或据公司所知,亦无委员会所设想的程序。公司已遵守委员会的每项要求(如有),以获得更多信息。根据《证券法》第424条规则要求在截止日期前已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已在第424条规则为此类提交规定的适用期限内提交。
ii.增发股份上市。截止收盘之日或之前,公司应已就公司在发售中出售的证券追加上市事宜向交易所提交了通知。
B.公司法律顾问事项。在截止日期,配售代理应已收到Loeb & Loeb PC的赞成意见和否定保证函,以及Ogier LP、公司外部法律顾问、Allbright律师事务所、公司中国法律顾问或配售代理合理满意的其他法律顾问的赞成意见,在每种情况下均注明截止日期并寄给配售代理,在每种情况下,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令配售代理合理满意。
C.慰问信。配售代理应已收到公司独立公共会计师发出的日期为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的信函,每一封信函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均令配售代理满意,其中包含通常包含在会计师“安慰函”中的关于财务报表和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某些财务信息的类型的报表和信息。
D.军官证书。于截止日期,配售代理须已收到公司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的证明书,日期为截止日期,大意为:(i)该等高级人员已仔细研究注册声明、披露资料包、任何发行人自由撰写的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并认为注册声明及其每项修订,截至首次发售时间及截止日期,并未包括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亦未遗漏陈述须在其中陈述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披露资料包,截至首次发售时间至截止日期,任何发行人截至其日期及截止日期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及其每项修订或补充、截至其各自日期及截止日期,没有包括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没有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遗漏陈述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没有误导;(ii)截至截止日期,本协议和证券购买协议所载的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准确的,并且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已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充分履行。
E.秘书证书。于截止日,配售代理应已从公司收到公司的公司秘书证明书,日期为截止日,证明公司的组织文件,在公司成立的司法管辖区具有良好信誉及授权发售该证券的董事会决议。
F.故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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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无实质性变化。在截止日期之前和截止日期:(i)自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规定该条件的最晚日期起,公司的状况或前景或业务活动(财务或其他方面)不存在涉及预期重大不利变化的重大不利变化或发展;(ii)在任何法院或联邦或州委员会或由任何法院或联邦或州委员会之前或由任何法院或联邦或州委员会对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提起的诉讼、诉讼或程序,在法律上或在股权上均不存在未决或威胁,不利的决定、裁决或调查结果可能对公司的业务、运营、前景或财务状况或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董事会或其他行政机构,但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除外;(iii)不得根据《证券法》发布停止令,也不得由委员会发起或威胁进行相关程序;(iv)注册声明,披露包和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应包含根据《证券法》和《证券法条例》要求在其中陈述的所有重要陈述,并应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证券法》和《证券法条例》的要求,且注册声明、披露包或招股说明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均不得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未说明其中要求陈述或作出其中陈述所必需的任何重要事实,结合当时的情况作出,不具误导性。
H.协议的交付。
(i)锁定协议。在截止日期或之前,公司应已向配售代理交付公司高级职员、董事及公司任何类别证券5%或以上的实益拥有人各自签署的锁定协议副本。
一、补充文件。在截止日期,配售代理的律师应已获得其可能要求的文件和意见,以证明本协议所载的任何陈述或保证的准确性,或任何条件的满足;而公司就本协议所设想的证券发行和销售所采取的所有程序,其形式和实质均应令配售代理和配售代理的律师满意。
| 9. | 赔偿和分担;程序。 |
A.安置代理人的赔偿。公司同意就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赔偿、判决、评估、费用和其他责任(统称“责任”)向配售代理、其关联公司和控制该配售代理的每个人(在《证券法》第15条的含义内)以及配售代理的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雇员、其关联公司和每个该等控制人(配售代理,下称每个该等实体或个人)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须向每名获弥偿人偿还所有费用及开支(包括获弥偿人的律师的合理费用及开支,除非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统称为“开支”),并同意预付受弥偿人在调查、准备、追求或抗辩任何诉讼时所招致的开支,不论任何获弥偿人是否为其一方,这些开支是由(i)登记声明、披露资料包、初步招股章程所载的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指称不真实陈述所引起或基于的,招股章程或任何发行人自由撰写的招股章程(每份均可不时修订及补充);(ii)公司就发售的市场推广向投资者提供的或经其批准的任何资料或资料,包括公司向投资者作出的任何“路演”或投资者介绍(不论是亲自或以电子方式);或(iii)任何申请或其他文件或书面通讯(在本条第9款中,统称“申请”)由公司执行或基于公司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提供的书面信息,以便根据其证券法对证券进行资格认定或向证监会、任何州证券委员会或机构、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备案;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其中要求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的遗漏或被指称的遗漏,而不是误导,除非此类陈述或遗漏是根据并符合配售代理的信息作出的。本公司亦同意向每名获弥偿人偿付与该获弥偿人强制执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有关的所有开支。每名获弥偿人均为预期的第三方受益人,拥有与每名获弥偿人如为本协议的一方所拥有的相同的强制执行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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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程序。获弥偿人在接获针对该获弥偿人的诉讼的实际通知后,该获弥偿人须迅速以书面通知公司;但任何获弥偿人未能如此通知公司,并不免除公司因本条或以其他方式而对该获弥偿人可能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法律责任,除非(且仅限于)其承担任何此类行动的抗辩的能力(如下一句中所设想的)实际上因此类失败或延迟而受到损害。如配售代理提出要求,公司应承担任何该等诉讼的抗辩(包括聘用配售代理合理满意的大律师)。任何获弥偿人有权在任何该等诉讼中聘请单独的律师,并参与其辩护,但该大律师的费用及开支须由该获弥偿人承担,除非:(i)公司未能迅速为配售代理及其他获弥偿人的利益承担辩护及聘用大律师,或(ii)该获弥偿人已获告知,大律师认为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阻止(或使其变得不审慎)公司为代表获弥偿人而聘用的大律师,代表该等获弥偿人及由该等大律师所代表或拟由该大律师所代表的任何其他人,但有一项谅解,即公司无须为代表配售代理及作为该诉讼当事人的所有获弥偿人的多于一名独立大律师(连同本地大律师)的开支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不对未经其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而实施的任何行动承担任何和解责任。此外,未经配售代理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就任何判决作出和解、妥协或同意,或以其他方式寻求终止任何可能根据本协议寻求垫款、补偿、赔偿或分担的未决或威胁诉讼(无论该获弥偿人是否为其一方),除非该和解、妥协、同意或终止(i)包括无条件释放每名获弥偿人,该获弥偿方可接受,因该等诉讼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而根据本协议可寻求赔偿或分担,且(ii)不包括由任何获弥偿人或代表任何获弥偿人作出的关于或承认过失、有罪不罚或不作为的声明。本公司在此要求的垫付、偿还、赔偿和分摊义务,应在调查或辩护过程中,以每项责任和费用发生且到期应付的方式,通过定期支付其金额的方式支付,并在其发生时以完全满足每项责任和费用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任何发票日期之后的30天)。
C.公司的赔偿。配售代理同意根据并严格遵守配售代理的信息,就《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所指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或在注册声明、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披露包或招股说明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中作出的被指控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对公司、其董事、签署注册声明的高级职员和控制公司的人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如根据任何初步招股章程、注册说明书、披露资料包或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而对公司或任何其他获如此弥偿的人提起任何诉讼,而就该诉讼可向配售代理寻求弥偿,则配售代理拥有给予公司的权利及义务,及公司及彼此获如此赔偿的人应享有第9.B条的规定赋予配售代理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同意迅速通知配售代理,在《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的含义内,针对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任何控制公司的人(如有)的任何诉讼或程序的启动,与证券的发行和销售有关或与登记声明、披露包有关,招股章程或任何发行人自由撰写招股章程,但公司未能如此通知配售代理,并不免除配售代理因本条例第9.C条或其他规定而可能对公司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除非配售代理因该等失败的直接结果而受到重大损害。
D.贡献。如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任何获弥偿人无法获得弥偿,则各弥偿方须按适当比例分摊该获弥偿人已支付或须支付的负债及开支,以反映(i)本协议所设想的事项一方面对公司及另一方面对配售代理及任何其他获弥偿人的相对利益,或(ii)如适用法律不允许根据紧接前一条款提供的分配,不仅是此类相对利益,而且是公司的相对过错,一方面是配售代理和任何其他获弥偿人,另一方面是与此类负债或费用相关的事项有关,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衡平法考虑;但在任何情况下,公司的出资不得低于必要的金额,以确保所有获弥偿人合计不对超过配售代理根据本协议实际收到的佣金金额的任何负债和费用承担责任。相对过错应参照(其中包括)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或被指称不真实的陈述或对重大事实的遗漏或被指称的遗漏陈述是否涉及公司提供的信息或配售代理提供的信息以及当事人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取信息和纠正或防止此类陈述或遗漏的机会来确定。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同意,如果根据本款(d)作出的供款是按比例分配或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的,而该方法并未考虑到本款(d)中上述的衡平性考虑,则将不是公正和衡平性的。就本段而言,本协议所设想的事项一方面对公司和另一方面对配售代理的相对利益应被视为与:(a)公司在发售中收到的总价值(无论该发售是否完成)承担(b)根据本协议支付给配售代理的佣金的比例相同。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犯有《证券法》第11(f)条含义内的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均无权获得未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一方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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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限制。本公司亦同意,任何获弥偿人不得就任何获弥偿人根据本协议所提供或将提供的意见或服务、由此设想的交易或任何获弥偿人与任何该等意见、服务或交易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向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不论直接或间接、合约或侵权或其他方面),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已作出裁定,认为公司的负债(及相关开支)主要是由于该获弥偿人在任何该等建议、作为、不作为或服务方面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
F.生存。无论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受保人服务是否终止或完成,本条第9款规定的垫款、偿还、赔偿和缴款义务应保持完全有效。每名获弥偿人均为本第9条的预期第三方受益人,并有权强制执行第9条的规定,犹如他/她/它是本协议的一方一样。
| 10. | FT Global对公司责任的限制。 |
FT Global和公司进一步同意,FT Global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控制人(在《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的含义内)、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对公司、其证券持有人或债权人,或代表公司主张或有权主张债权的任何人(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合同或侵权的、疏忽行为或其他)承担任何损失、费用、损害赔偿、责任、费用,因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费用或衡平法救济,但因FT Global的任何行动或不作为而产生或基于FT Global的任何行动或不作为而最终被司法认定完全由FT Global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损害赔偿责任、成本或费用除外。
| 11. | 对公司的聘用限制。 |
公司承认,FT Global仅由公司保留,FT Global是作为独立承包商(而不是以任何受托或代理身份)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并且公司对FT Global的聘用不被视为代表公司的任何股东、所有者或合伙人或非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任何其他人针对FT Global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其任何或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授予权利,控制人(《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含义内)、雇员或代理人。除非FT Global另有书面明确约定,除本公司外,任何人均无权依赖FT Global就本协议所作的任何声明或行为。公司承认,FT Global就FT Global的参与向公司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建议或建议仅旨在为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在考虑可能的发售时的利益和使用,任何此类建议或建议不代表、也不应授予任何其他人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或被用于或依赖于任何其他目的。FT Global无权作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公司有权全权酌情拒绝FT Global向其介绍的任何投资者。倘公司与发售的投资者订立任何购买协议及/或相关交易文件,FT Global将有权依赖任何该等购买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所载的公司的陈述、保证、协议及契诺,犹如该等陈述、保证、协议及契诺是由公司直接向FT Global作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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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修正和豁免。 |
除非受其约束的一方以书面形式签署,否则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或放弃均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未行使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不得视为或构成日后放弃该权利或补救措施。任何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均不应被视为或应构成对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放弃(无论是否类似),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任何此类放弃也不应被视为或构成持续放弃。
| 13. | 保密。 |
在任何发售完成或公开宣布的情况下,FT Global有权披露其参与该发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其成本在财经和其他报刊上投放“墓碑”广告。FT Global同意不将公司向FT Global提供的任何有关公司的机密信息用于本协议所设想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 14. | 标题。 |
本协议各章节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不会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 15. | 同行。 |
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签署,如在多个对应方签署,则各被签署的对应方应被视为原件,所有这些对应方应共同构成同一文书。本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中的“执行”、“签署”和“签署”等字样及类似进口字样,应(在管辖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包括通过传真或其他电子格式(包括但不限于“pdf”、“tif”或“jpg”)和其他电子签名(包括但不限于DocuSign和AdobeSign)传输的手工执行的签名的图像。电子签字和电子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传达、接收或存储的任何合同或其他记录)的使用,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全球和国家商务法》、《纽约州电子签字和记录法》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人工签署的签字或使用纸质记录保存系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 16. | 可分割性。 |
本协议任何章节、段落或规定的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章节、段落或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段落或规定因任何理由被确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应被视为作出了使其有效和可执行所需的微小改动(且仅有微小改动)。
| 17. | 信息的使用。 |
本公司将向FT Global提供FT Global合理要求的与其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有关的书面信息。公司理解、承认并同意,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时,FT Global将使用并完全依赖此类信息以及有关公司和其他潜在发售方的公开可得信息,并且FT Global不承担独立核实有关公司或与发售相关的任何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的责任,无论是公开可得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FT Global考虑的与提供其服务有关的任何财务信息、预测或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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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没有受托关系。 |
公司承认并同意:(a)配售代理仅被保留作为与出售证券有关的配售代理,并且公司与配售代理之间没有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任何交易建立任何受托、咨询或代理关系,无论配售代理是否已就其他事项向公司提供意见或正在就其他事项向公司提供意见;(b)本协议所载证券的购买价格及其他条款是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讨论和公平磋商后确定的,且公司能够评估和理解并理解和接受这些条款,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的风险和条件;(c)已获悉配售代理及其关联公司从事范围广泛的交易,可能涉及与公司不同的利益,且配售代理没有义务凭借任何信托、咨询或代理关系向公司披露此类利益和交易;(d)已获悉配售代理就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仅为配售代理的利益行事,而非代表公司及配售代理可能拥有与公司不同的权益。公司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完全范围内放弃因涉嫌违反与发售有关的受托责任而可能对配售代理提出的任何索赔。
| 19. | 赔偿、申述、保证等的存续。 |
公司及配售代理各自根据本协议订立或分别作出的弥偿、契诺、协议、陈述、保证及其他声明,不论配售代理、公司、买方或控制其中任何一方的人或其代表作出任何调查,均保持完全有效,并在交付及支付证券后仍有效。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5条的任何终止,第2、3、9、10和11条所载的付款、偿还、赔偿、分摊、垫付和责任限制协议,以及本协议中规定的公司契诺、陈述和保证,均不得终止,并应在任何时候保持完全有效。无论(i)本协议的任何终止,(ii)任何配售代理、《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所指的任何控制配售代理的人或配售代理的任何关联公司,或由公司或代表公司进行的任何调查,第9节中所载的赔偿和分摊条款以及本协议中所载的公司的契诺、保证和陈述均应继续有效,并具有充分的效力和效力,其董事或高级职员或《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法》第20条所指的任何控制公司的人,以及(iii)证券的发行和交付。
| 20. | 管辖法律。 |
本协议应受适用于所订立协议的纽约州法律的管辖和解释,并应在其中充分履行,而不考虑其法律选择条款。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即使在本协议终止后,也将仅在位于纽约市和县、曼哈顿自治市的州或联邦法院审理。双方明确同意服从曼哈顿自治市镇纽约市和县上述法院的管辖。本协议双方明确放弃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以对设在纽约市和县曼哈顿自治市的任何法院的管辖权、地点或权限提出异议。本公司特此委任Puglisi & Associates为其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可就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产生或基于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向其送达程序。本公司谨此声明并保证,授权代理人已接受该委任,并已同意担任上述送达过程的代理人,而本公司同意采取任何及所有行动,包括提交任何及所有可能需要的文件,以按上述方式继续该委任的全面效力及效力。向授权代理人送达法律程序,在各方面均视为向公司有效送达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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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通知。 |
本协议项下所有通信均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如下方式邮寄或专人送达并确认给双方当事人:
If to the company:
普普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环岛东路2488号1207-08室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ATTN:首席执行官黄卓勤
If to the placement agent:
FT Global Capital,Inc。
子午线大道1688号,700号套房
迈阿密海滩,佛罗里达州33139
786-220-6129(办公室)
786-655-8201(传真)
关注:总裁、CEO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通知他人的方式变更通信接收地址。
| 22. | 杂项。 |
本协议构成FT Global与本公司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任何协议。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被确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确定将不会在任何其他方面影响该条款,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保持完全有效。
| 23. | 继任者。 |
本协议将有利于本协议各方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有利于本协议第9节中提及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控制人,以及他们各自的继任者和个人代表,并且,除本协议第9节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其他人将不享有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签名页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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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上述内容正确地阐述了FT Global与公司达成的谅解,并有意受法律约束,请在以下提供的空格中签名,据此,本函自签署之日起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 普普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黄卓勤 | ||
| 姓名: | 黄卓勤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截至上述首次写入日期确认:
| FT Global Capital,INC。 | |||
| 签名: | /s/Patrick Ko | ||
| 姓名: | 帕特里克·科 | ||
| 职位: | 总裁、首席执行官 | ||
15
附表一
发行人一般使用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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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A
锁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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