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Piermont Valley Acquisition Corp.(“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以下签署人以身份并在下述日期,特此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
1.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皮埃尔蒙特谷收购公司。
(注册人)
日期:2026年2月20日
签名:
/s/魏倩
魏倩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干事及首席财务
和会计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