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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6 6 文件名6.htm EX-10.6

附件 10.6

2019年8月15日

股份认购协议

关于D系列股票

万多多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协议

日期2019年8月15日

 

其中

 

(1)

Wan Duoduo Limited,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Suite # 4-210,Governors Square,23 Lime Tree Bay Avenue,PO Box 32311,Grand Cayman KY1-1209,Cayman Islands(“公司”);

 

(2)

万多多香港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九龙长沙湾道833号长沙湾广场二座8楼806室(“香港公司”);

 

(3)

万乐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高Li Zhang路3号17号楼1单元201-A131(“外商独资企业”);

 

(4)

北京信耕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丽泽101号B座B202室(“国内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统称为“中国公司”);

 

(5)

附表1所列的一方(“投资者”);和

 

(6)

附表2中列出的各方(“创始人方”,各为“创始人方”);

上面列出的每一方在此单独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然而

 

(A)

紧接完成前,本公司的法定资本为50,000美元,分为(i)349,900,312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其中64,750,255股已发行及流通;22,973,381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系列股份,所有这些都已发行和未偿还;30,994,766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系列股份,全部已发行和流通;33,367,574股B +系列股份,每股面值0.0001美元,所有这些都已发行和未偿还;(v)29,167,458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C系列股份,全部已发行及流通;33,596,509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D系列股份,全部已发行及流通。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均已缴足(或记为缴足)。紧接完成日期前本公司的资本总额载于本附件 B的A部分。更远 集团公司及创办方的详情载于附表2及附表3。本公司已通过员工购股权计划(“ESOP”),根据该计划,本公司共预留29,183,325股普通股,占本公司完全摊薄股本的12.1425%,用于发行限制性股票或发行股份根据ESOP授予的购股权,其中3,693,409股普通股已发行予罗健全资拥有的方正控股有限公司Venus Mission Limited并由其以信托方式持有(“方正控股ESOP股份”)。

 

2

(b)本公司特此同意向投资者发行和出售,而投资者特此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本公司认购和购买认购股份(定义见下文)。

 

(C)

现特此同意如下:

 

1.

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包括独奏会和附表,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含义:

“行动”具有附表4第11条赋予的涵义;

“协议”指本股份认购协议;

“附属公司”是指,就某人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受其控制或与该人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附属公司”一词具有与上述相关的含义。

“反腐败法”是指任何反贿赂或反腐败法(包括禁止腐败支付、给予、提议、承诺或授权支付或转移任何有价物品(包括礼品或招待)的法律,直接或间接地,对任何政府官员,商业实体或任何其他人以获得业务优势)不时适用于本集团及其运营,包括但不限于(i)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2010年英国反贿赂法,为促进经合组织《打击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而通过的任何立法,以及本集团任何实体经营所在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类似法律,在每种情况下均经修订时不时。

“禁止反腐败活动”是指向任何政府官员或任何其他人提供、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给予任何有价物,为了(i)影响该政府官员以其官方身份的任何行为或决定,诱使该政府官员做或不做与其合法职责有关的任何行为,获得任何不当优势,诱使该政府官员影响任何政府当局的任何行为或决定,在每种情况下,以协助开展此类活动的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指导业务,任何人,或任何反腐败法禁止的任何其他活动。

“反洗钱法”指不时适用于本集团及其业务的任何反洗钱相关法律和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i)欧盟反洗钱指令和任何法律、法令、行政命令、通告或实施或解释相同内容的指示,1970年美国货币和对外交易报告法的适用财务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

 

3

“适用法律”或“法律”是指并包括法令、法令、立法机关或议会的法案、法律、法规、条例、通知、规则、判决、命令、法令、附则、批准有关当局(包括政府当局)、决议、指令、指导方针、政策、要求或其他政府限制或任何类似形式的决定,由对相关事项具有管辖权的任何相关政府机构作出的决定,或具有上述任何法律效力的任何解释或裁决。

“关联人”是指,就任何人而言,(1)公司或组织(集团公司除外),该人是其高级职员或合伙人,或直接或间接地,该公司或组织的任何类别股本证券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的记录或实益拥有人,(2)该人在其中拥有重大实益权益或担任受托人或类似身份的任何信托或其他遗产,或(3)该人的任何子女、兄弟、姐妹、父母或配偶,或任何孩子、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资产负债表日期”具有附表4第16条赋予的含义;

“董事会”或“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业务”是指本公司、其合并子公司和中国公司为3-12岁儿童开设的在线教育课程;

“营业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开曼群岛、香港、New York City或中国的商业银行被授权或要求关闭以开展正常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天;

“CFC”具有第6.2(a)条赋予的含义;

“守则”具有第6.2(a)条赋予的含义;

“完成”具有第4.1(a)条赋予的含义;

“完成日期”具有第4.1(a)条赋予的含义;

「条件」指第2条所载的完成先决条件;

“同意”包括批准、授权、豁免、备案、执照、命令、许可、许可、记录或注册、证书或声明,或向任何人(包括任何政府当局)的报告或通知;

“章程文件”具有附表4第13条赋予的涵义;

“控制”、“控制”、“受控”(或任何相关术语)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管理某人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拥有有表决权的证券,合同、信贷安排或代理人,作为受托人、执行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就本定义而言,如果该First Person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持有该其他人超过50%的有表决权的股权,则该人应被视为控制另一人;

 

4

“转换股份”是指在转换任何D系列股份时可发行的普通股;

“披露方”具有第12.3条赋予的含义;

“国内公司”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环境索赔”具有附表4第19条赋予的含义;

“环境法”具有附表4第19条赋予的含义;

“ESOP”具有独奏会中赋予的含义;

“股权证券”是指,对于作为法人实体的任何人,该人的任何和所有股本、会员权益、单位、利润权益、所有者权益、股权、注册资本和其他股权证券,以及任何权利、认股权证、期权、看涨期权、承诺、转换特权,获得上述任何一项的优先购买权或其他权利,或可转换为、可交换或可行使上述任何一项的证券。

“股权转让文件”具有第6.6(a)条赋予的含义;

“不可抗力事件”具有第19条赋予的含义;

“附件”是指本协议的附件;

“出口管制法”是指美国出口管理法、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美国武器出口管制法、美国国际武器贸易条例、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和条例以及英国2002年出口管制法(经2008年出口管制令修订和扩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

“财务报表”具有附表4第16条赋予的含义;

“FCPA”具有附表4第26条赋予的含义;

“创始人”或“创始人”具有附表2中规定的含义;

“Founder Holdco”或“Founder Holdcos”具有附表2中规定的含义;

“Founder Holdco ESOP股份”具有引述中赋予的含义;

“创始人方”或“创始人方”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Fun Kingdom”指Fun Kingdom Limited;

 

5

“政府”或“政府机构”是指:(a)任何超国家、国家、州、市、市、县或地方政府、政府机构或其政治部门;(b)上述(a)中提及的任何当局的任何机构或机构;(c)任何监管或行政当局、团体或其他类似组织,在该当局、机构或其他组织的规则、条例、标准、要求、程序或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的范围内;(d)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e)任何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机构。

“政府官员”是指代表(a)任何政府当局或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构以官方身份行事的任何官员、雇员或其他人,包括民选官员、司法官员、公务员和军事人员、子女、配偶,政府官员的兄弟姐妹或父母;(b)任何公共国际组织,例如世界银行;(c)政府当局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公司、企业或机构;(d)任何政党以及政治职位候选人。

“GGV”是指GGV VII Investments,L.L.C.和GGV VII Plus Investments,L.L.C.和/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纪源SSA”是指集团公司、创始人方、纪源和其中某些其他方于2019年7月30日签署的关于发行和出售D系列股份的股份认购协议;

“集团公司”指本公司、香港公司、中国公司及其各自不时的附属公司,其详情载于附表3;

“集团公司”指任何一家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合同”具有附表4第10条赋予的含义。

“GSR”指GSR 2017 Opportunities(Singapore)PTE有限公司;

“HKIAC”具有第17.3条赋予的含义;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公司”具有序言所赋予的涵义;

“可赔偿损失”具有第7.1条赋予的含义;

“受偿人”具有第7.1条赋予的含义,“受偿人”是指其中任何一个;

“投资者”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关键雇员”是指本协议附件 C中所列的雇员;

“Lightspeed”指Lightspeed China Partners III,L.P.;

“管理权函”是指本公司将在完成时或之前向投资者发出的管理权函,其形式和内容大致如本协议附件 J所述。

 

6

“重大不利影响”是指(i)对业务(目前开展和拟开展)、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事务、负债、状况(财务或其他)、财产、前景或结果的重大不利影响集团公司的经营情况,采取作为一个整体;任何担保人对任何交易文件履行该方在任何交易文件项下的重大义务的能力的重大损害;有效性的重大损害本协议的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对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担保人的可执行性。

“环境问题材料”具有附表4第20条赋予的含义;

“非披露方”具有第12.3条赋予的含义;

“普通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

“人”是指任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遗产、信托、非法人组织、协会、公司、机构、公益公司、实体或政府机构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他实体;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公司”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具有附表4第16条赋予的含义;

“优先董事”具有股东协议中赋予的含义。

“优先股股东”指任何优先股持有人;

“优先股”指本公司的任何优先股,包括A系列股份、B系列股份、B +系列股份、C系列股份和D系列股份;

“专有资产”具有附表4第9(a)条赋予的含义;

“注册知识产权”具有附表4第9(a)条赋予的含义;

“相关期间”具有第6.1条赋予的含义;

“重述的并购”是指本协议附件 E中所载的第七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不时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

“重组文件”是指外商独资企业、境内公司和/或外商独资企业股东之间签订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选择权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授权书和配偶同意书。完成日期或之前的国内公司,以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形式和内容;

 

7

“限制期”具有第6.1(a)条赋予的含义;

“退货”具有附表4第18(a)条赋予的含义;

“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外管局”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公告”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于7月14日发出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资、筹资和反向投资活动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及其与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任何实施措施或指南;

“被制裁人”是指(a)作为制裁对象或目标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在美国财政部外国办公室管理的“特别指定国民和被封锁人员”名单上指定的任何人)资产控制,或在美国国务院、联合国、欧盟或其任何成员国、英国实施的任何经济或金融制裁的任何清单上,或由以下机构维护的任何类似清单,或由以下机构发布的制裁指定公告,任何适用的国家经济制裁机构),(b)位于或根据国家或地区法律组织的任何政府、国民或居民或法人实体,该国家或地区是国家或地区制裁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或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c)由任何一方拥有50%(百分之五十)或更多或控制的任何人 前述,或(d)与其进行商业交易(包括出口和再出口)将违反制裁的任何人。

“制裁”是指(i)美国(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和美国国务院)不时管理、颁布或执行的所有贸易、经济和金融制裁法律,欧盟并由其成员国强制执行,联合国,英国(包括但不限于英国财政部),或(v)对公司具有监管权的任何其他类似政府机构或不时的任何附属公司。

“附表”是指本协议的附表;

“A系列股份”指本公司资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B系列股份”指本公司资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8

“B +系列股份”指本公司资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 +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C系列股份”指本公司资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C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D系列股份”指本公司资本中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D系列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

「股东协议」指投资者、本公司、香港公司、中国公司、创办方及若干其他订约方将订立的第五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其形式及内容大致如本协议附件 F所载;

“股份”指本公司所有股份,包括普通股、A系列股份、B系列股份、B +系列股份、C系列股份和D系列股份;

“股份限制协议”指投资者、本公司、各发起方和若干其他方分别订立的第五次经修订和重述的股份限制协议,其形式和内容大致如本协议附件 K所示;

“子部分F收入”具有第6.2(a)条赋予的含义;

“认购价”指合共12,016,993股D系列股份的20,000,000美元或每股D系列股份1.66430988美元;

“认购股份”是指根据本协议向投资者发行的总计12,016,993股D系列股份;

“税收可补偿损失”具有第7.2条赋予的含义;

“交易文件”是指本协议、股东协议、重述并购、股份限制协议、重组文件、管理权函、上述任何一项所附的附件以及任何其他文件、证书和协议。与在此及由此拟进行的交易有关;

“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美元;

“保证”是指第5条和附表4中规定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保证人”是指创始人方和集团公司的统称,“保证人”是指其中任何一个;

“WFOE”具有序言中赋予的含义;

“外商独资企业注资金额”具有第6.18条赋予的含义;和

 

9

“书面决议”是指本公司股东在形式和内容上令投资者满意的书面决议,其中本公司股东同意(其中包括)修改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并批准股东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1.2

在本协议中:

 

  (a)

对陈述、条款、子条款、附表和附件的引用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子条款以及陈述、附表和附件;

 

  (b)

对任何法定条款或任何规则或条例(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引用应被解释为对不时修订、变更、修改、合并或重新制定的相同条款以及任何附属立法的引用根据该法定条文;

 

  (C)

对缔约方的提及是指本协议的缔约方;

 

  (四)

表示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一种性别的词包括每种性别,提及人的词包括法人团体和非法人团体;

 

  (e)

标题仅供参考,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F)

对“约定形式”中的文件的引用是指各方已经或可能不时同意其形式的文件;和

 

  (G)

术语“税收”和“税收”应包括所有税收、评估、关税、关税、注册费和其他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所有收入、特许经营权、财产、生产、销售、使用、工资、许可证、意外利润、增值、遣散费、预扣税、消费税、总收入和其他税收,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利息、附加或罚款以及与此类附加罚款有关的任何利息。

 

1.3

独奏会、附表和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中明确规定的具有相同的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引用均应包括独奏会、附表和附件。

 

1.4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提述日期及时间之处,均指香港时间。

 

2.

先决条件

 

2.1

投资者购买认购股份的义务并根据本协议第3条于完成日期支付认购价须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为条件(取决于投资者对任何或所有条件的绝对酌情决定权以书面形式作出的任何豁免):

 

10

(a)书面决议已获本公司股东及董事会妥为批准及通过,并于完成时仍然有效,而重述的并购(格式见本文件附件 E)亦已据此获通过;

 

  (b)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投资者发行和配发认购股份,签署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以及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已获得本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正式批准;

 

  (C)

方正控股公司、中国公司和香港公司均已向投资者提供股东决议和/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其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的真实副本,以批准执行交易文件这是一个派对,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四)

股东协议各方(投资者除外)签署和交付本协议所附表格作为附件 F的股东协议;

 

  (e)

从签署本协议到完成的所有保证在任何时候都保持真实和正确,就好像它们是在完成时和完成时做出和重复的一样;

 

  (F)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影响,没有发生或发生任何事件,也不存在合理预期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G)

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均不得禁止完成交易文件中拟进行的任何交易;

 

  (H)

已获得任何政府主管当局或任何其他人为订立和履行交易文件以及实施其中拟进行的交易所需的所有同意,并在完成时保持有效和有效;

 

  (一世)

公司已根据第4.3(e)条的要求向投资者交付了经注册办事处提供者或公司董事认证的更新后的股东名册副本;

 

  (j)

每名关键雇员均已与适当的集团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非竞争、非招揽、保密、专有信息和发明转让协议,其格式大致如附件 G、附件 H-1和附件 H-2所示;

 

  (k)

除本协议或股东协议规定或预期外,未经股东事先书面同意,任何集团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在完成前均未通过任何决议,也未订立任何合同或承诺。投资者,为使本协议或股东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生效以及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除外;

 

11

(l)本公司及创始人各自已向投资者交付日期为完成日期并由本公司董事及创始人签署的合规证书,以证明(i)本第2.1条规定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并说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保证人与将在完成时完成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公司和其他程序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各集团公司当时所有股权持有人(如适用)就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书面批准,各集团公司应已向投资者交付投资者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此类文件的副本;附上 集团公司当时有效的章程文件,各集团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批准的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决议的副本,就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集团公司而言,在完成前不超过十五(15)天,适用当局出具的关于本公司的良好信誉证明副本,业务该实体的许可证。

 

  (m)

集团公司与完成时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公司程序均已采取,令投资者合理满意,投资者已收到其合理要求的所有此类文件的副本原件或经认证或其他副本;

 

  (n)

集团公司及创办方已履行并遵守本协议及附属协议所载的所有协议、义务及条件,而该等协议、义务及条件须由其于完成时或之前履行或遵守;

 

  (哦)

作为附件 J所附形式的管理权函已正式签署并交付给投资者;

 

  (p)

本公司及创办方已按本协议附件 K的格式签署并向投资者交付股份限制协议;

 

  (问)

投资者已收到合理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集团公司已正式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许可和执照,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和

 

  (R)

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每一份重组文件均已由协议各方正式签署和交付。

 

12

2.2如果在本协议签署后的2019年8月31日(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可能相互同意的较晚日期)之前,第2.1条规定的任何条件未得到满足(或被投资者书面放弃)书面同意),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可以通过投资者或公司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由该方自行选择和酌情决定,此后本协议对投资者不再有效。

 

2.3

集团公司和发起方各自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在第2.2条规定的日期或之前满足条件。

 

3.

认购股份协议

 

3.1

截至完成时,本公司已获授权(a)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其中45,613,502股指定为D系列股份,29,167,458股指定为C系列股份,33,367,574股指定为B +系列股份,30,994,766股指定为B系列股份,22,973,381股指定为A系列股份,其他337,883,319股指定为普通股;(b)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发行12,016,993股具有权利、优先权、重述并购中规定的特权和限制,本公司应在完成和股东协议时正式采用,以及(c)保留至少45,613,502股普通股以转换D系列股份。

 

3.2

完成时,投资者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通过电汇方式将本协议附表1规定的总金额的即时可用资金电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认购价。

 

3.3

完成时,本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向投资者有效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不附带任何费用、留置权、产权负担、股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申索或权益。

 

4.

完成

 

4.1

在集团公司和创始人方满足(根据第2.2条履行或放弃,如果有)条件后,完成应在满足第2.1条规定的条件后十五(15)天内(“完成日期”)通过交换电子文件和签名远程进行,或在本公司与投资者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地点和时间(“完成”)。

 

4.2

完成时,投资者应:

 

  (a)

通过在完成日期将该金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向公司支付附表1中投资者姓名对面所列的金额(为免生疑问,投资者在第4.2(a)条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已通过向本公司交付一份银行确认副本,确认将认购价的相关部分电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和

 

13

(b)向本公司交付或促使向本公司交付投资者正式签署的交易文件的副本。

 

4.3

完成时,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交付:

 

  (a)

公司批准本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及公司作为一方的其他交易文件的原件或真实副本,公司订立和履行每份此类文件,包括根据本协议的条款配发和发行认购股份以及向投资者发行和交付股票;

 

  (b)

书面决议的真实完整副本;

 

  (C)

截至完成日期的第2.1(l)条所述的合规证书;

 

  (四)

以投资者名义为认购股份发行的股票的真实完整副本(原件将在完成后尽快交付给投资者),并代表公司正式签署和盖章;

 

  (e)

经更新以反映投资者购买的认购股份并经注册办事处提供者或公司董事核证的公司股东名册副本;和

 

  (F)

根据第2.1条的规定,所有其他文件的交付均作为明示条件。

 

5.

陈述、保证和承诺

 

5.1

除例外附表中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在此共同和个别地向投资者声明、保证和承诺,附表4中列出的每项事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均属真实,完整和正确,并且在本协议日期之后直至并包括完成日期的所有时间都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5.2

每项保证均不影响任何其他保证,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管辖或限制任何其他保证的范围或应用。

 

5.3

各保证人承诺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其在完成前获悉的任何可能使任何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事项或事件。

 

5.4

投资者因违反任何保证而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受投资者或代表投资者对任何集团公司事务进行的任何尽职调查或调查的影响。

 

14

5.5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或衡平法规则,投资者可能同意或影响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保证人的任何免责、弃权或妥协或任何类型的任何其他安排,尤其是保证,不得影响投资者对任何其他方的权利和补救措施。

 

5.6

每一方在此分别向另一方陈述和保证其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权力和权限;本协议由他们签署和交付时,即构成该方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各自的条款强制执行。

 

5.7

每个保证人承诺,就涉及其知识或信息的任何保证而言,他/它已对该保证的标的物进行了最佳查询,并且他/它不知道、信息或相信该保证的标的物可能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

 

5.8

各保证人在此共同及个别地向投资者承诺履行和促使履行本协议,并承诺就投资者未能按照本协议第7条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情况作出赔偿。

 

6.

完成后契约

各保证人特此向投资者共同及个别地作出承诺,如本第6条其余部分所述。

 

6.1

竞业禁止

每位创始人承认,投资者同意投资本公司并成为优先股股东,其基础是他对集团公司的持续和独家服务以及充分的奉献和承诺,并同意投资者应对该投资基础有合理保证。每位创始人在此向投资者承诺,他或他的任何联系人、被提名人、受托人等均不会直接或间接:

 

  (a)

在相关期间以及相关期间届满后的两(2)年内(统称为“限制期”),参与、协助、建议、咨询、关注、从事或感兴趣任何业务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他人一致,在限制期内的任何时间与任何集团公司开展的业务存在竞争;

 

  (b)

在限制期内,以任何方式招揽在限制期内是或曾经是任何集团公司的客户或客户的任何人在限制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该人提供与任何集团公司开展的任何业务类似或与之竞争的任何商品或服务;

 

  (C)

在限制期内,招揽或引诱,或努力招揽或引诱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员工或管理人员;或者

 

15

(d)随时向任何人披露或出于任何目的使用有关任何集团公司的业务、账户、财务、交易或知识产权的任何信息,或任何商业秘密或机密信息集团公司。

本第6.1条(a)、(b)、(c)和(d)段中的每项承诺均应视为独立于其他承诺,因此,如果其中任何一项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承诺在不受影响的范围内有效。

每位创始人在此明确承认并声明,他已适当考虑本第6.1条中规定的承诺,并认为这些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是合理的,并向投资者保证并承诺,他不会质疑或质疑这些承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就本第6.1条而言,“相关期间”是指,就每位创始人和/或其联系人、被提名人、受托人等而言,他或其任何联系人、被提名人、受托人等是股东、董事、雇员和/或在任何集团公司的资本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合法或实益)。

 

6.2

税收契约

保证人共同及个别地向投资者承诺:

 

  (a)

紧随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是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或其任何继任者)(“法典”)中定义的“受控外国公司”(“CFC”)。公司应至少每年就公司作为CFC的地位以及公司收入的任何部分是否为“F子部分收入”(定义见《守则》第952条)向其税务顾问进行适当询问(“F子部分收入”)。投资者应与公司合理合作,提供有关投资者的信息和投资者的合伙人,以使公司的税务顾问能够确定投资者和/或投资者的任何合伙人作为《守则》第951(b)条所指的“美国股东”的地位。不迟于每个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两(2)个月,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以下信息:(i)公司的资本化表作为 该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结束时,以及关于公司作为CFC地位的报告。此外,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访问其他公司信息的权限,以便投资者确定公司作为CFC的地位并确定投资者或投资者的任何合伙人是否需要在其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中报告其按比例分配的公司F子部分收入,或允许投资者或投资者的合作伙伴以其他方式遵守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就上述而言,(i)“投资者的合伙人”一词是指投资者的合伙人和/或成员以及此类合伙人和/或成员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股权所有者,以及“公司”是指公司及其任何直接或间接子公司。如果公司由公司的税务顾问或法律顾问或会计师决定 对于投资者成为CFC,公司同意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来避免产生F子部分的收入。如果公司的税务顾问或法律顾问或会计师确定公司为CFC,公司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每年向投资者分配股息,如果投资者是第7701条中定义的“美国人”,则其金额等于公司任何收入的50%,根据《守则》第951(a)条将被视为分配给投资者(a)(30)的守则。

 

16

(b)本公司从未,并且据其在咨询其税务顾问后所知,就其完成发生的纳税年度而言,不会是以下含义中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守则第1297条。本公司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成为《守则》第1297条所指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与投资者或投资者的任何合伙人根据《守则》第1295条作出的“合格选择基金”选择或投资者或投资者的任何合伙人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1295条提交的“保护声明”有关-3、经修订(或其任何继承者),公司应在每个应纳税所得额结束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本协议附件 D中提供的形式(或以反映适用法律变化可能需要的其他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年度财务信息。 公司年度(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每个此类纳税年度结束后的90天),并应向投资者提供访问其他公司信息的权限,以便提交与任何此类合格选择基金选择或保护声明相关的投资者或投资者合伙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如果做出“合格选择基金”选择的投资者或投资者的任何合伙人必须根据《守则》第1293条将其在特定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按比例分配的公司收益和利润,公司同意向投资者分配股息(不迟于公司纳税年度结束后的90天,或者,如果更晚,在公司收到投资者通知投资者的合作伙伴被要求确认此类收入包含后90天),金额等于该金额的50% 如果投资者是“美国人”,则由投资者包括在内,因为该术语在《守则》第7701(a)(30)条中定义,并且投资者进行了有效和及时的“合格选择基金”选择,该选择适用于这样的纳税年度。

 

  (C)

公司应采取此类行动,包括选择被视为公司或不选择被视为合伙企业,可能需要确保公司在任何时候都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公司。公司应至少每年向其税务顾问进行适当的询问(并应就此类询问与投资者的税务顾问合作),以了解投资者或投资者的任何合作伙伴是否须遵守任何一方的报告要求或守则第6038条和第6038B条(公司应将此类决定的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如果投资者或投资者的任何合伙人被公司的税务顾问或投资者的税务顾问确定为遵守第6038条和第6038B条之一或两者的报告要求,公司同意,应来自 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履行投资者或投资者合伙人在其下的义务所需的信息。

 

17

6.3监管备案

集团公司、创始人方以及普通股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光速中国合伙人III、L.P.和GSR Ventures VI(Singapore)PTE有限公司和GGV)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成向中国当局的所有备案和注册,包括但不限于向商务部进行相关备案和注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局、海关和上述各政府部门的当地对应部门(如适用)。

 

6.4

提交重述并购

在完成后的十五(15)天内,重述的并购连同批准其通过的特别或书面股东决议应已正式提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

 

6.5

合规

各集团公司及发起方应促使各集团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不限于与电信业务、软件、运输、知识产权、反垄断、融资、税收、租赁、就业和社会福利和外管局第37号通知。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在完成后尽快,各集团公司应尽最大努力获得(i)拥有、租赁、许可或使用当前或未来的财产和资产,以目前开展和打算开展的方式开展或开展其业务。在不损害上述一般性的前提下,完成后,应投资者的书面要求,相关集团公司应,创始人方应促使该集团 公司将尽合理的最大努力纠正任何不遵守适用法律的行为。

 

6.6

购买国内公司股权的选择权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完成后的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通知,表明其有意行使,以指定一名中国居民的关联公司(定义见外管局第37号通知)),向境内公司当时的股东购买境内公司的部分股权,担保人应促使境内公司当时的股东将境内公司的该股权转让给投资者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总名义对价为人民币1元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其他最低价格,以便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如适用)在境内公司的持股比例与其在本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同。

 

18

6.7普通股的可用性。

公司特此承诺,在任何时候都应提供,没有任何留置权,在转换认购股份时发行和交付本公司股本中不时可在转换认购股份时发行的普通股或其他股份数量,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加其法定股本,以提供足够数量的可在认购股份转换时发行的普通股。

 

6.8

本公司及香港公司的业务。

本公司的业务仅限于持有香港公司的股份或股权。香港公司的业务仅限于持有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份或股权。

 

6.9

中国公司的业务。

在开展业务范围以外的任何新业务之前,各集团公司应尽其合理的商业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和执行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新业务计划(包括至少三分之二(2/3)的批准)。优先董事),包括但不限于,雇用员工、租用办公空间、聘请法律和技术顾问以及从事其他惯常的商业活动。自完成起至新业务计划根据所有必要程序妥为修订为止,中国公司的业务将仅限于该业务。

 

6.10

投资者名称或标志的使用。

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投资者当时是否为本公司股东,集团公司、其股东(不包括投资者)或创始人均不得使用,在其任何营销、广告或促销材料中或以其他方式用于任何营销、广告或促销目的,发布或复制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的名称或任何类似的名称、商标或徽标,除投资者对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和持股外(在任何此类情况下,不得披露总投资或单项投资金额、定价或持股比例,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股东的协议,限制性股份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

 

19

6.11反海外腐败法。

各保证人共同及个别声明,其不得且不得允许其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其任何或他们各自的董事、高级职员、经理、雇员、独立承包商、代表或代理人承诺、授权或作出任何付款给,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非美国官员)提供任何有价物品,包括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收益,在每种情况下,均违反FCPA、英国反贿赂法,或任何其他反腐败法,反洗钱法律或制裁,并且不会将任何此类收益转移给任何受制裁人或为其利益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制裁。每一创始人方和集团公司进一步声明,其应并应促使其每个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停止其所有或他们各自的活动,并纠正其采取的任何行动。 集团公司、其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经理、员工、独立承包商、代表或代理人违反FCPA、英国反贿赂法或任何其他反腐败法、反洗钱法律或制裁。每一创始人方和集团公司进一步声明,其应且应促使其每个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系统、采购系统和计费系统),以确保遵守反海外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反贿赂或反腐败法。

 

6.12

许可证和执照。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集团公司和创始人方应促使各集团公司:尽最大努力及时获得并保持所有必要的同意和许可,以开展正常业务过程或未来根据所有适用法律开展的任何业务。

 

6.13

排他性。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完成,未经投资者同意,集团公司和创始人方不得(i)与任何第三方讨论出售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证券,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信息,该信息与该第三方对任何集团公司的任何证券的潜在投资有关,完成任何集团公司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证券的任何融资交易。

 

6.14

员工事务。

中国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福利基金、社会福利、医疗福利、保险、退休福利和养老金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3-12岁儿童和青少年的教学和在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聘用具有3-12岁儿童和青少年教学和教育资格的员工。

 

20

6.15税务事项。

中国公司应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的法律法规。

 

6.16

与间接转让有关的税收基础。

在完成后一百八十(180)天内,所有认购价均应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入外商独资企业,并向投资者提供证明相同的文件副本(该注入金额,“外商独资企业注资金额”)。各保证人共同及个别同意(i)如果投资者随后出售本公司股份,它应确保投资者有权将投资者支付的所有认购价应用于其在WFOE的股权(或股权成本)中的任何税务申报的间接基础,税务状况以及与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其他沟通,以确定任何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扣税和任何滞纳金利息和/或由此产生的罚款,或参考通过认购获得的收益计算的任何其他税款,买卖本公司股份,以及 在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提交的文件或其他通信中,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不采取任何与上述第(i)条不一致(或以其他方式对其可信度产生不利影响)的立场。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担保人应赔偿投资者因投资者出售其股份而遭受的所有可赔偿损失,由于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确定的此类股份的计税基础低于投资者为此类股份支付的所有认购价,因此由相关中国税务机关向投资者征收。

 

6.17

雇佣协议和保密、非竞争和知识产权协议。

集团公司应促使创始人及其各自现任和未来雇员签订一份形式和内容令董事会满意的雇佣协议(包括至少三分之二(2/3)的被任命董事的赞成票)优先股持有人)。集团公司应促使创始人及其各自当前和未来的员工和顾问保密,形式和内容令董事会满意的非竞争和专有信息和发明协议(包括优先股持有人任命的至少三分之二(2/3)董事的赞成票)。

 

6.18

租。

完成后,担保人应尽快促使中国公司向当地主管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其租约以归档该等记录,以便中国公司的租约按照相关中国法律正确归档和登记。

 

21

6.19知识产权。

集团公司应建立并维护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保护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在不限制前款一般性的前提下,集团公司及其他担保人应促使集团公司完成与集团公司业务经营相关的商标、专利、版权、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注册。公司尽快。集团公司和创始人应促使集团公司充分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

 

6.20

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完成后,创始人及集团公司将尽快根据外商独资企业的章程文件及适用法律法规促使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缴足。

 

6.21

资产转让。

 

  (a)

知识产权转让和商业合同。当本公司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募股前告知时,(i)境内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业务合同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转移到外商独资企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集团公司未来的任何知识产权均应以WFOE的名义拥有,任何未来的商业合同均应由WFOE签订;WFOE应主要负责与业务相关的技术的研发。

 

  (b)

员工调动。在完成后十二(12)个月内(定义见GGV SSA)或投资者同意的任何较晚时间,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关键员工的雇佣关系,应已转移至外商独资企业。

 

6.22

安全修订注册。

如果并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发起方应就其持有的普通股和优先股,担保人应促使普通股的其他直接和间接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Lightspeed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人除外,GSR和GGV)就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公司融资修改和更新其在外管局的每项注册,并应向投资者及其法律顾问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以完成此类修改注册。

 

22

6.23签署和完成之间的契约。

 

  (a)

在本协议日期至完成日期之间,除非投资者另有书面同意或就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否则各集团公司应(i)在与过去惯例一致的正常过程中开展业务,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并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在到期时支付或履行其债务、税款和其他义务,将其资产保持在与当前状况相当的状况、合理磨损、撕裂和折旧除外,尽合理的最大努力保持其现有业务组织的完整性,并保持其现有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服务可用,并保持其与客户、供应商和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的关系,(v)以其他方式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其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以及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行动来完成交易 本协议迅速考虑,包括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行动使投资者的所有先决条件得到满足。

 

  (b)

从本协议之日起至完成,(i)本公司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任何针对任何集团公司已开始或威胁采取的行动,本协议各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任何违约、违规或不遵守任何陈述,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保证或承诺,以及每一方将立即向其他方提供与任何政府当局之间就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进行的所有通信和查询以及向任何政府当局提交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6.24

签署和完成之间的负面契约。

在本协议日期和完成之间,除非投资者另有书面同意或就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任何集团公司均不得(且保证人不得允许任何集团公司)(a)采取任何可能使任何保证在完成时不准确的行动,(b)放弃、解除或转让任何重大权利或索赔,(c)采取任何合理预期会严重损害集团公司价值的行动,(d)出售、购买、转让、租赁、转让、质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重大资产,(e)发行,出售或授予任何股份,除非根据交易文件另有规定,(f)声明,就任何股份发行、作出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g)因借入资金或资本租赁承诺而产生任何债务,或承担或担保任何人的任何债务,(h)订立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与任何 关联方,除非根据交易文件另有规定,(i)作出或允许对任何集团公司合同进行任何修改或终止任何集团公司合同,签订任何新合同,如果在本协议日期生效,则本应成为重大合同,或根据任何章程文件作出任何修改或放弃;(j)对与任何关键员工的任何薪酬安排或合同进行或允许任何更改,或采用任何新的ESOP,或对任何现有的ESOP进行任何更改;(k)对会计方法或做法进行或允许对其任何资产进行任何更改或任何重估;(l)授权、批准或同意上述任何一项。如果在完成前的任何时间,任何保证人获悉任何重大事实或事件:

 

23

(a)以任何方式与每个保证人提供的任何保证存在重大不一致,但须遵守例外表中的任何限定,

 

  (b)

表明任何有保证的重要事实可能没有保证或可能具有重大误导性,或

 

  (C)

可能会影响理性投资者作出审慎决定购买认购股份的意愿或投资者准备为认购股份支付的代价金额,

该保证人应立即向投资者发出书面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在收到此类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并且不会损害任何权利投资者根据本协议或适用法律可能拥有的,前提是,如果(i)上述(a)、(b)或(c)中描述的事件不会导致或合理预期导致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在每种情况下,此类事件是,并且在此后三十(30)天内得到纠正,则本协议不得根据本第6.27条终止。如果本协议在上述(a)或(b)的情况下终止,或在上述(c)的情况下,当此类事实或事件由公司引起时,仅在任何保证人欺诈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终止,各保证人应共同及个别地赔偿投资者因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开支。 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谈判、准备和终止。

 

6.25

陆上转运

在完成后尽快但不迟于完成后两(2)个月(定义见GGV SSA),国内公司应:其他担保人应促使境内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境内转让登记。

 

6.26

股权质押登记

在完成后尽快但不迟于完成后三(3)个月(定义见纪源会计师事务所),国内公司应:其他担保人应促使境内公司就重组文件中相关股权质押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股权质押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

 

6.27

业务终止

完成后,中国公司应尽快尽其合理的商业努力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完成所有押金、预付款、就过去由中国公司开展的在线玩具租赁业务向客户收取的会员费及其他类似费用(如有)。

 

 

24

6.28公告7下的税收。

Venus Mission Limited及保证人应促使Venus Mission Limited履行与从万多多女神有限公司、万多多有限公司、金星控股有限公司购买本公司股份有关的扣缴税款,和泰和树叶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文”)的要求,尽快但不迟于完成后三(3)个月(定义见GGV SSA),Venus Mission Limited应且保证人应促使Venus Mission Limited:根据7号文完成(或促使相关卖方完成)适用税款的支付。

 

6.29

注册地址。

完成后,集团公司应尽快及担保人应促使集团公司将其注册地址更改为其开展业务的地址,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主管部门(如适用)完成相关备案登记。

 

6.30

设立分支机构。

完成后,集团公司应尽快并由担保人促使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实际开展业务的西安和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

 

6.31

合规计划。

公司应并应促使各集团公司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并在任何情况下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并与投资者协商采用合规政策、程序和相关培训计划(“合规计划”),以及/或其法律顾问,合理充分并旨在检测、防止和阻止违反适用的(i)反腐败法、制裁、出口管制和反洗钱法的行为。未经投资者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随后修改合规计划的任何要素,并承诺立即通知投资者任何可能不遵守合规计划的情况。公司应每季度向投资者颁发一份证书,确认每季度以投资者同意的形式和内容,公司对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合规义务的持续理解以及股东的 协议。

 

6.32

受制裁人员。本公司向投资者声明并保证:(i)其或其任何相关人士均不是受制裁人士,也不代表任何受制裁人士行事,任何集团公司或其任何相关人士均不是受制裁人士或代表任何受制裁人士行事。

 

6.33

合规审计或查询。公司同意配合投资者和/或其专业顾问进行的与违反或可能违反反腐败法、反洗钱法或制裁有关的任何合规审计或询问,并实施投资者和/或其专业顾问合理要求的任何补救措施以应对相同情况。

 

 

25

6.34税收功能。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快建立独立的内部税务职能,配备专门的税务人员,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的税务事务,并制定强化的内部税务控制程序。

 

7.

赔偿

 

7.1

本协议的保证人共同及个别承诺全额赔偿投资者、其联系人、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有限合伙人、成员、股东、律师(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人员)、代理人和代表(每个人都是“受偿人”,统称为“受偿人”),并使每个此类受偿人免受所有直接损失、责任、成本和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可赔偿损失”)的伤害,这些损失、责任、成本和损害可能由他们中的任何人遭受或招致,由以下任何一项引起或导致:

 

  (a)

任何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税务和公司注册事宜的保证)在所有方面都不真实、正确或准确,或者没有在任何时候都得到完全遵守;

 

  (b)

任何违反或违反此处包含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任何交易文件的行为;

 

  (C)

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对投资者提出的任何索赔,前提是投资者和/或其联系人不承担责任,或对任何集团公司提出索赔;和

 

  (四)

第6条中的任何约定以及本协议中的任何其他承诺或义务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得到完全履行或完全遵守。

 

7.2

尽管有上述规定,保证人应始终共同和个别地对受偿人进行赔偿并使他们免受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或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和所有可赔偿损失的损害:(x)已向国内公司和任何其他集团公司提出或以后可能提出的任何税收索赔,全部或部分与发生的任何事件或赚取的任何收入、利润或收益有关,国内公司和任何集团公司在完成时或之前应计或收到,(y)任何政府当局对任何集团公司作为受让人、继承人、扣缴义务人征收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税款的所有责任,或与完成前发生的事件或交易有关的同谋,以及(z)因本协议附表4第18条中的任何虚假陈述或违反保证而产生的所有税款责任,以及任何 发生的合理成本、费用或开支以及国内公司和任何集团公司可能因调查、评估或抗辩任何索赔、解决任何税收索赔而适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境内公司就税收索赔提出索赔并为境内公司或其他集团公司作出仲裁裁决或判决的任何法律程序,以及任何此类仲裁裁决或判决的执行,无论此类税款是否应向任何其他人征收或归属于任何其他人(“税收可补偿损失”),但前提是保证人对任何税务事项(如果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a)如果此类可补偿税收损失在此类可补偿税收损失发生后三十(30)天内迅速得到纠正,而无需追索任何集团公司的现金或其他资产;

 

  (b)

在财务报表(定义见附表4)中明确披露此类税收可补偿损失的范围内;

 

  (C)

如果自资产负债表日起发生在集团公司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并与之相关,但须遵守适用法律;

 

  (四)

如果负债仅因财务报表中就负债作出的拨备或准备金因完成后宣布的具有追溯效力的税率增加而不足而产生;或者

 

  (e)

以因完成后生效且具有追溯效力的立法而产生的责任为限。

 

7.3

尽管例外清单中包含任何内容,但各集团公司应始终共同和个别地赔偿每个受偿人,并使每个受偿人免受因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可赔偿损失:或基于或源于(i)未支付或少支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款,与在完成前侵犯任何其他人或实体的任何知识产权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侵权索赔,或任何诉讼、诉讼、由于不遵守完成前存在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合同而导致的未决或威胁的仲裁或其他法院程序,即使责任是在完成后实际发生的)。

 

7.4

如果任何受偿人认为其提出的索赔可能导致任何保证人根据本第7条承担义务,则应立即通知保证人,具体说明提出此类索赔的依据、相关的重要事实对此,以及所主张的索赔金额。与本第7条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第17条解决。

 

7.5

为免生疑问,各保证人特此同意并承诺,他/它将做所有此类事情并采取所有此类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政府当局提出的任何申请和注册以及政府当局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保护措施。投资者,确保双方就交易文件项下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达成的协议具有完全效力。

 

7.6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没有任何保证人的欺诈或任何故意不当行为,如果针对他们中的任何人的任何个人索赔不超过10,000美元(就集团公司而言)和20,000美元(就创始人方而言),则任何保证人均不承担任何保证和陈述项下的责任)。为免生疑问,如果可赔偿损失总额超过10,000美元(就集团公司而言)或20,000美元(就创始人方而言),则保证人应承担全部可赔偿损失。尽管此处包含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没有任何创始人方的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创始人方的最大责任应限于创始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的百分之一(100%)公司。如果没有任何保证人的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除非在完成之日起两(2)年内向每个创始人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受偿方无权向创始人方提出任何索赔。

 

27

7.7本第7条不应被视为排除或以任何方式限制因违反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寻求衡平法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和/或具体履行)任何虚假陈述。

 

7.8

保证人在本第7条项下的义务在完成后继续有效。

 

8.

认购所得款项

 

8.1

双方承认并同意,根据本协议认购D系列股份的所得款项将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指示使用,因为它应根据股东协议组成,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及集团公司的资本支出、设备购买、招聘、研发和一般营运资金提供资金,特别是用于扩展现有业务线。

 

9.

可分割性和生存

 

9.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在任何时候无效、非法、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不应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

 

9.2

集团公司及创办方的责任将在完成后继续有效。

 

10.

整个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完整协议和谅解,并取代所有先前的条款清单、建议、陈述、保证、协议或承诺,无论是口头的、书面或其他方式,且任何一方均未依赖或有权依赖任何此类条款清单、建议、陈述、保证、协议或承诺。

 

11.

本质时间和补救措施和豁免

 

11.1

时间是本协议的关键。

 

11.2

任何一方在行使法律或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时,不得延迟或遗漏:

 

  (a)

影响该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或者

 

  (b)

作为对它的放弃而运作。

 

28

11.3单独或部分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不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

 

11.4

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是累积性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

 

11.5

双方同意并理解,金钱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任何其他方违反本协议的受害方,本协议应具有明确的可执行性,并且任何违反或威胁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均应成为临时或永久禁令或限制令的适当对象。此外,本协议的每一方均放弃任何索赔或抗辩,即法律对此类违约或威胁违约有足够的补救措施。

 

12.

公告

 

12.1

投资者对本公司认购股份的投资和认购,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投资的存在以及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本协议之前的条款清单和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应为机密信息,除非事先获得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否则任何集团公司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向非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人披露。

 

12.2

尽管有第12.1条的规定,每个集团公司都可以向其员工、投资银行家、贷方、会计师、律师、业务合作伙伴、董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善意的潜在投资者披露投资条款,在每种情况下,仅当这些人或实体负有适当的保密义务。为免生疑问,除向上述获准人士披露外,集团公司均不得披露与认购股份有关的投资金额、本公司的估值、投资者在本协议和股东协议项下的权利和特权以及公司对任何人的股本结构,除非事先获得投资者的书面同意。

 

12.3

如果任何集团公司在法律上被迫(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券法律和法规)进行第12.1和12.2条不允许的披露,该集团公司(“披露方”)应及时向其他方(“非披露方”)提供该事实的书面通知,以便适当的一方可以(在其他方的合作和合理努力下)寻求保护命令、保密处理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披露方应仅提供法律要求的那部分信息,并应尽合理努力获得可靠保证,即在任何非披露方合理要求的范围内对此类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13.

任务和对应物

 

13.1

本协议对本协议双方及其各自的受让人和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

 

 

29

13.2投资者可以将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利益和义务转让和转让给其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利益。除上述情况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3.3

本协议可由任何一方通过签署本协议的副本订立,并可通过电子PDF或传真传输方式交付,所有这些均应视为一份相同的协议,每一份均应视为原件。

 

14.

通知和其他通讯

 

14.1

根据本协议发出或作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被视为有效发出:(a)在亲自交付给被通知方后,(b)当通过确认的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时,如果在收件人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发送,如果没有如此确认,则在下一个工作日,(c)在通过注册或认证发送后五(5)天邮寄,要求回执,预付邮资,或(d)在向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公司存款后一(1)天,指定次日送达,并附有收据的书面验证。所有通信均应发送至各方的地址,或发送至本协议附表5中规定的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或地址,或随后根据本第14.1条发出的书面通知进行修改。

 

15.

进一步保证

每一方应不时应要求自行承担费用(视情况而定),以其他方满意的形式执行或促使执行所有行为和/或执行或促使执行所有文件,其他方可能会合理要求以充分实施本协议并确保其他方充分受益于本协议中授予其他方的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

 

16.

成本和费用

 

16.1

各方应承担其因协商、准备、执行和实施本协议及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而产生的法律、财务和所有其他费用。

 

17.

管辖法律和管辖权

 

17.1

本协议受香港法律管辖,其条款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和执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

 

17.2

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有效性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议或索赔,应首先通过此类争议、争议或索赔的各方协商解决。此类协商应在本协议一方向其他相关方提交此类协商的书面请求后七(7)天内开始。如果在此类协商开始后的三十(30)天内争议无法解决,则应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并通知另一方。

 

30

17.3仲裁应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主持下在香港进行。应有三(3)名仲裁员。此类争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在提出或收到仲裁要求后的三十(30)天内各自选择一(1)名仲裁员。此类仲裁员应自由选择,当事人的选择不应限于任何规定的名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应选出第三名仲裁员。如果仲裁的任何一方在选定第一名仲裁员后三十(30)天内未指定同意参与的仲裁员,则相关任命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作出。

 

17.4

仲裁程序应以英语进行。仲裁庭应适用仲裁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但是,如果该规则与本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有关仲裁员任命的规定相抵触,则以本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准。

 

17.5

本协议的每一方均应与争议的任何一方合作,充分披露并提供该方要求的与此类仲裁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的完整访问权限,仅受对接收请求的一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保密义务的约束。

 

17.6

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

 

17.7

如果可能,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初步禁令救济。

 

18.

发现者的费用

除例外情况表中披露的情况外,每一方(a)向本协议的其他方声明并保证,其未就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聘请任何发现者或经纪人,(b)特此同意就任何经纪人或其他人或公司的发现者费用性质的任何佣金或补偿(以及费用以及抗辩此类责任或声称的责任的费用),由赔偿方或其任何雇员或代表负责。

 

19.

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或其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其后果超出双方的控制、预防或避免范围,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阻碍履行其物品,受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应在五(5)天内提供事件的详细信息和有效的书面证据,以支持本协议中约定的事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或将延迟履行的原因。此类文件必须由上述事件发生地的公证处签发。尽管有上述规定,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i)尽一切合理努力补救这种情况,并尽可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此前提下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二) 在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暂停的义务。

 

31

20.无追索权

尽管本协议中可能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内容,本协议项下不得对投资者的任何当前或未来关联公司、任何当前或未来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成员、普通或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的控制人或其他实益拥有人(如适用)或他们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代表或继承人以及上述每个人的受让人(统称为“非责任KKR人”),无论是通过执行任何评估还是通过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程序,或根据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适用法律,明确同意并承认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因投资者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基于、与此类义务或其产生相关或由于此类义务或其产生的任何索赔而强加给任何不承担责任的KKR人员或以其他方式招致。每个不负责任的KKR人应是 明确的第三方受益人,并有权直接执行本第20条。

–执行页面如下–

 

 

32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    万多多有限公司
   签名:  

/s/罗健

  

姓名:罗健

头衔:导演

  
香港公司:    万多多香港有限公司
   签名:  

/s/罗健

  

姓名:罗健

头衔:导演

外商独资企业:   

万乐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玩乐多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签名:  

/s/罗健

  

姓名:罗健

职称:法定代表人

   加盖印章:
国内公司:    北京新耕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心更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签名:  

/s/罗健

  

姓名:罗健

职称:法定代表人

   加盖印章:

 

股份认购协议签字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创始人方:

 

金星使命有限公司
签名:  

/s/罗健

名称:   罗健
职位:   董事
罗健(罗剑)
签名:  

/s/罗健

趣王国有限公司
签名:  

/s/单泽兵

名称:   单泽兵
职位:   董事
单泽兵(单泽兵)
签名:  

/s/单泽兵

股份认购协议签字页-万多多有限公司

兹证明,双方已于上文首次写明之日签署本股份认购协议。

 

投资者:    泽塔亚洲控股PTE有限公司
     
   签名:   

/s/严成康

   姓名:严成康
   头衔:导演

股份认购协议签字页-万多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