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1.1
[翻译]
公司章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企业名称)
这家公司的名称应为“Chusik Hoesa Shinhan-Kumyoong-Jijoo-Hoesa”(简称“公司”),英文名称为“Shinhan Financial Group Co., Ltd.”。
第2条(目标)
公司的目标应是从事以下经营活动:
| (1) | 控制、管理财务公司或者与该金融业务有密切关系的公司; |
| (2) | 向其子公司等提供资金支持(其表述应包括子公司、子子公司、子子公司控制下的公司;以下同适用); |
| (3) | 向子公司投资或募集资金用于其子公司的财务支持等; |
| (4) | 与子公司等开发、销售联名产品,为子公司业务经营提供必要资源等; |
| (5) | 受子公司等委托,提供包括计算机、法律、会计支持等业务支持; |
| (6) | 从事与前述附带或有关的其他业务。 |
第三条(总行所在地及设立分支机构等)
| (1) | 公司将总部设在首尔。 |
| (2) | 公司可在其认为必要时,经董事会决议在韩国境内外设立分公司、联络处、代表处或子公司。 |
第四条(公示方式)
公司公告应在其互联网首页(http://www.shinhangroup.com)发布。但前提是,如果技术困难或其他问题扰乱了公司互联网主页上公告的发布,公告将在首尔出版的日报《韩国京济新报》和《前夜京济新报》上发布。
第二章
股票份额
第五条(授权股份总数)
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00,000,000股。
第6条(每股面值)
公司将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五千(5000)元。
第七条(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量)
公司成立时已发行的股份总数应为_284,453,152股记名形式的普通股加上2001年7月15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于1998年12月2日由新韩银行发行的附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人行使认股权证时将发行和交付的记名形式的普通股的数量。
第八条(股份种类)
| (1) | 公司拟发行的股份为记名形式的普通股和记名形式的优先股。 |
| (2) | 经登记的优先股在公司股利分配和资产清算中享有优先于普通股的优先权。公司清算时向具有清算优先权的优先股分配的金额,不得高于其初始发行价格与应计但未支付的股息之和。 |
第九条(优先股的数量、条款和条件)
| (1) | 公司拟发行的优先股无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已发行流通股总数的二分之一(1/2)。 |
| (2) | 无表决权优先股的股息由董事会在发行时确定;但发行可能调整股息比例的优先股时,须在发行时确定如下事项:确认董事会可能调整优先股股息比例的事实、调整的原因、调整的基准日期和调整的方法。 |
| (3) | 公司拟发行的优先股可以是参与或不参与,并经董事会决议累积或不累积。 |
| (4) | 如通过不派发优先股股息的决议,则该优先股应视为自紧接通过该不派发优先股股息的决议的股东大会之后的下一次股东大会起至通过该项优先股股息的决议的股东大会结束时为止具有表决权。 |
| (5) | 如公司以供股或红股方式发行新股,则就优先股发行的新股在供股的情况下为(i)普通股,在红股发行的情况下为(ii)同类型股份。 |
| (6) | 是否规定优先股的期限,由董事会决议决定。如公司拟指明优先股的期限,则该期限须在优先股发行日期起计一(1)年或以上但不足十(10)年的期间内,由发行时的董事会决议厘定,并于上述期间届满时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但如上述期间优先股的规定股息尚未支付,上述期限应予延长,直至有关优先股的股息已全部支付完毕。<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第十条(股份、权证凭证上拟注明权利的电子登记)
公司应在电子登记处的电子登记册中对股份和权证证书上拟注明的权利进行电子登记,而不是签发股份证书和权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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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可转换股票)
| (1) |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或优先股的股票。 |
| (2) | 转换时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为转换前股份的发行价格,转换时发行的股份数量与转换前的普通股或优先股数量相同。 |
| (3) | 转股期自发行之日起不少于1年且不超过10年,该转股期由董事会确定。 |
| (4) | 如根据上文第(1)款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股份,公司可发行该等可转换股份,附加条件为,在属于第二十三条第(2)款任何一款的情况下,该等可转换股份须转换为公司将发行的普通股,但以其总发行价与第二十条第(1)款下的可转换债券、第二十一条第(1)款下的带认股权证的债券和第二十三条第-2款下的可转换或有资本证券的发行价总和不超过2万亿韩元为限。在这种情况下,第23-2条应比照适用于转换和分配股份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5) | (已删除)<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第12条(可赎回股票)
| (1) | 在发行优先股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董事会决议发行可赎回的可赎回债券,该债券可由公司酌情以利润赎回。 |
| (2) | 可赎回股份的赎回价格采用发行价格与溢价之和计算,溢价金额在发行时由董事会决议考虑利率、市场情况及与该发行有关的其他情况确定。 |
| (3) | 兑付期由董事会厘定为自就发行股份的财政年度召开的普通股东大会紧接其后的日期起至就发行股份的财政年度召开的普通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的期间。第发行日期的周年日落下;但就公司须于赎回期届满时赎回的可赎回股份而言,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况,则赎回期须予延长,直至有关事项获得全面决议为止: |
| 1. | 如可赎回股份的持有人未获得其有权获得的股息;或 |
| 2. | 如因公司利润不足未在赎回期内赎回。 |
| (4) | 公司可一次性赎回其全部可赎回股份或其任何部分。但在部分赎回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摇号或比例配售的方式确定赎回股份。按比例配售产生的零碎股份不得赎回。 |
| (5) | 公司拟赎回可赎回股份的,公司应当向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和质权人通知该意向、标的股份和标的股票凭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公司的情况,由公司在不少于两周的时间内确定,该期限届满时,强制赎回标的股份;但该通知可以公告代替。 |
| (6) | 可赎回股份可根据发行时董事会的决定,作为第十一条规定的可转换股份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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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优先购买权)
| (1) | 公司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对公司拟发行的新股享有优先认购权。 |
| (2) | 尽管有上文第(1)款的规定,如有以下任何情况,公司可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人配发新股份: |
| 1. | 公司以一般公开发行方式发行新股的,以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流通股总数的50/100为限; |
| 2. | 如果公司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165-7条向职工持股会会员优先配售新股。 |
| 3. | 公司为发行存托凭证(“DR”)发行新股的,以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流通股总数的50/100为限; |
| 4. | 如公司根据《商法》第340-2条、第542-3条的规定,在股票期权行权时发行新股; |
| 5. | 如公司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向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特殊目的公司发行新股;或 |
| 6. | 如公司出于管理的必要性,如引进先进技术、改善公司或子公司的财务结构或对其进行财务支持、战略业务联盟等,向境外投资者、境外或境内金融机构、关联企业等发行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流通股总数的50/100。 |
| (3) | 在按照第(2)款向非股东配售新发行的股份时,《商法》第416条第(1)、(2)、(2)2、(3)和(4)款规定的事项应最迟于缴款截止日前2周向股东公告或通知。 |
| (4) | 依照第(2)款规定发行新股的,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等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
| (5) | 任何股东放弃或丧失新股优先认购权的,因放弃或丧失优先认购权而被没收的股份,由董事会决议处置。零碎股份因新股分配产生的,该等股份亦须经董事会决议处置。 |
第14条(股票期权)
| (1) | 公司可根据《商法典》的规定,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向其高级职员和雇员授予股票期权,但以不超过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100为限。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可根据董事会决议授予数量等于或小于已发行股份总数1/100的股票期权,但该行动须在授予日期后举行的第一次普通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 |
| (2) | 公司可以对股票期权的行权附加特定目标和成就的条件,不满足的可以延期或者取消股票期权的行权。 |
| (3) | 有权领取该等股票期权的人士,须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包括《商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及雇员,而该等高级职员及雇员已向或有能力向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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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管理或技术创新,但以下任何情况下的高级职员或雇员除外: |
| 1. | 公司最大股东及其特别关连人士(定义见《商法典》及《商法典》强制执行法令;以下同样适用),但因成为公司高级人员而被视为特别关连人士的人士除外(包括担任关联公司非执行人员的高级人员); |
| 2. | 公司的主要股东(定义见《商法典》;以下同适用)及其特别关连人士,但因成为公司高级人员而被视为特别关连人士的人士(包括担任该附属公司非执行人员的高级人员)除外;及 |
| 3. | 行使股票期权而成为公司主要股东的人士。 |
| (4) | 股票期权行权时拟发行的股份(如公司以现金或库存股支付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该等股份市场价格的差额,则作为该等差额计算基础的股份)为记名形式的普通股。 |
| (5) | 根据股票期权将予一(1)名高级职员或雇员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总数的1/100。 |
| (6) | 股票期权的每股行权价格按照《商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
| (7) | 股票期权可在自上文第(1)款指明的授予该等股票期权的决议通过之日起的两(2)年内开始的七(7)年内行使。 |
| (8) | 股票期权可由自上文第(1)款指明的授予该股票期权的决议通过之日起为公司服务两(2)年或以上的人士行使。如承授人的持续服务因承授人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非因承授人的过失而在上述决议日期起计两(2)年内终止,则该选择权可在行权期内行使。 |
| (9) | (已删除)<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10) |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根据董事会决议,取消授予高级职员或雇员的股票期权: |
| 1. | 当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收到股票期权后主动辞职或被免去其在公司的职务时; |
| 2. | 因有关人员或雇员的故意行为或疏忽给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失时; |
| 3. | 当公司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对股票期权行权进行应诉时;或者 |
| 4. | 发生根据股票期权协议注销股票期权的其他事项时。 |
第15条(等额分红)
公司应平等支付截至支付股息记录日期已发行的相同类别股份(包括该等股份被转换的情况)的股息,而不论其发行日期为何。< 2021年3月2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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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过户代理人)
| (1) | 公司可为其股份指定转让代理。 |
| (2) | 转让代理人、其职务、职责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并向社会通报。 |
| (3) | 公司股东登记处或其副本应备存于过户代理人办公室。过户代理人应当办理股份电子化登记、股东名册管理等与股份有关的活动。 |
| (4) | 上述第三款所指业务的办理程序,应符合转让代理人确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第十七条(股东名册的编制和保存)
如有必要,包括在拥有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股东(包括关联方)的现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可要求电子登记机构编制该等股东的资料。< 2021年3月25日修订>
第十八条(备案日期)
| (1) | (已删除)<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2) | 截至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在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在该会计年度召开的普通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权利。 |
| (3) | 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如认为另有需要,公司可藉董事会决议指定于董事会决议所定的特定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东为可作为股东行使权利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至少提前两(2)周向公众发出通知。<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4) | 尽管有第(3)款的规定,如果FHCA或其他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公司可能会遵循此类不同的规定。 |
第三章
债券
第十九条(发行公司债券)
| (1) | 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
| (2) | 董事会可将其决定发行债券种类、金额和发行时间的权力转授给代表董事,自该转授批准之日起1年内发生。 |
| (3) | 第十六条适用于公司债券的发行。 |
| (4) | (已删除) |
第19-2条(债券等上拟注明权利的电子登记)
代替发行第三章规定的债券凭证和权证凭证,公司应当将债券凭证和权证凭证上应注明的权利以电子方式登记在电子登记机构的电子登记簿上;但如涉及债券,公司不得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应当进行电子登记的上市债券等以外的债券进行电子登记。< 2021年3月2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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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可转债的发行)
| (1) |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向除其股东以外的任何人发行可转换债券,但以其发行价格、与第11条第(4)款下的可转换股份、第21条第(1)款下的带认股权证债券和第23-2条第(1)款下的可转换或有资本证券的发行价格之和合计不超过2万亿韩元为限。<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1. | 若可转债以一般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
| 2. | 如公司根据FHCA的规定向专门经营银行业务的证券投资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 |
| 3. | 如公司出于管理的必要性,如引进先进技术、改善公司或子公司的财务结构或对其提供资金支持、战略业务联盟等,向境外投资者、境外或境内金融机构、关联企业等发行可转债;或 |
| 4. | 如果公司在国外发行可转债。 |
| (2) | 董事会可决定第(1)款所指的可换股债券可予发行,条件是可换股债券的一部分将只附加换股权。 |
| (3) | 转换时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转股价格,应等于或大于股票面值,由可转债发行时董事会确定。 |
| (4) | 转股期自可换股债券发行日期起计三(3)个月后的日期开始,至紧接其赎回日期前的日期结束。但经董事会决议,可在上述期限内调整转股期。 |
| (5) | (已删除)<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第二十一条(凭权证发行债券)
| (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向其股东以外的任何人发行附认股权证的债券,但以其发行价格与第十一条第(4)款下的可转换股份、第二十条第(1)款下的可转换债券及第二十三条第-2款下的可转换或有资本证券的发行价格之和合计不超过2万亿韩元为限。<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1. | 有权证的债券以一般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 |
| 2. | 如公司按照FHCA的规定,向专门经营银行业务的证券投资公司发行附认股权证的债券; |
| 3. | 如公司出于管理的必要性,如引进先进技术、改善公司或子公司的财务结构或对其提供资金支持、战略业务联盟等,向境外投资者、境外或境内金融机构、关联企业等发行附认股权证的债券;或 |
| 4. | 如果公司在国外发行有权证的债券。 |
| (2) | 附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人可认购的新股数量,由董事会确定,该等新股的最高数量不得超过附认股权证债券的面值。 |
| (3) | 认股权证行使时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发行价格,应当等于或者超过股票面值,由董事会在发行附认股权证债券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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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认股权证行权期自相关债券发行日起三(3)个月后的日期开始,至紧接该债券兑付日之前的日期结束。但权证期限可由董事会决议在上述期限内进行调整。 |
| (5) | (已删除)<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第二十二条(参与债券的发行)
| (1) |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向除其股东以外的任何人发行参与债券,但以其发行总价不超过1万亿韩元为限。<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1. | 如参加债券以一般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
| 2. | 如公司出于管理的必要性,如引进先进技术、改善公司或子公司的财务结构或对公司或子公司的财务支持、战略业务联盟等,向境外投资者、境外或境内金融机构、关联企业等发行参与债券;或 |
| 3. | 如公司在国外发行参加债券。 |
| (2) | 根据第(1)款发行的债券的分红事项,由发行时的董事会决议确定,以普通股股息为基础。 |
第23条(发行减记或有资本证券)
| (1) | 公司可以董事会决议发行债券,附加条件是,在发生按照发行该债券时客观合理的标准预先确定的任何事件(“减记或有资本证券”)时,在其发行总价不超过10万亿韩元的范围内,免除偿还债券和支付债券利息的义务。<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2) | 减记或有资本证券的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在发生以下任一分款所述事件时予以免除(该免除以下简称“债务修改”): |
| 1. | 根据《金融业结构改善法》,公司被指定为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或者 |
| 2. | 公司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收到金融服务委员会以‘管理改善令’形式发出的指令。 |
| (3) | 公司董事会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并在发行时确定因债务修改而对减记或有资本证券的条款和条件作出变更的范围。 |
第23-2条(发行可转换或有资本证券)
| (1) | 公司可以董事会决议发行债券,附加条件是,在发生根据发行该债券时客观合理的标准预先确定的任何事件时,将其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换或有资本证券”),但以其发行价格与第11条第(4)款下的可转换股份、第20条第(1)款下的可转换债券和第21条第(1)款下的带认股权证债券的发行价格总和不超过2万亿韩元为限。<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2) | 或有可转换资本证券应在第23条第(2)款任何一款所述事件发生时转换为公司发行的注册普通股,具体事项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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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转股价格等本条未规定的转股条款和条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但具体有关事项由发行或有可转换资本证券时的董事会决议确定。 |
| (4) | 公司可按股东拥有的股份数量按不超过第(1)款规定的合计面值的比例授予优先认购权,如因分配而导致任何股东或零碎股份放弃或丧失优先认购权,其处置方式由相关法律规定的董事会决议确定。 |
| (5) | 公司因业务原因,如引进先进技术、改善财务结构或为向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战略业务联盟等,向境外投资者、境外或境内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或合作伙伴公司等发行或有可转换资本证券的,可以不超过第(1)款规定的总面值的范围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任何人发行该等证券。 |
| (6) | (已删除)<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第四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召开)
| (1) | 公司股东大会应分为(i)普通和(ii)特别两种。 |
| (2) | 普通股东大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3)个月内召开,并可在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25条(召开的权力)
| (1) | 除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代表董事——董事长应根据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 |
| (2) | 代表董事-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指定人员召集。 |
第二十六条(召开的个人或者公开通知)
| (1) | 公司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召开会议的目的,并在召开电子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载明召开的事实和参加方式。该书面通知(“召集通知”)应在会议确定日期的两(2)周前发送给所有股东。< 2026年3月26日修订> |
| (2) | 拟向持有已发行及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1/100)或以下的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书面通知,可通过在首尔市内发布的《韩国京济新报》和《前林京济新报》发布股东大会召开公告、在上述出版物中至少发出两(2)份通知或在为该次会议设定的日期前两(2)周使用商法和相关法规定义的电子方式予以替代。 |
| (3) | 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如果FHCA或其他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公司可能会遵循此类不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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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召开会议的地点和方式)
| (1) | 股东大会应按规定在总公司所在城市或与之毗邻的其他任何场所召开。 |
| (2)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应当是使部分股东能够在不实际出席会议地点的情况下,远程以电子方式参与事项的解决。< 2026年3月26日新成立> |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主席)
股东大会主席为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权召集会议的人。
第二十九条(主席维持秩序的权力)
| (1) | 董事长可以责令故意以阻止、扰乱股东大会审议或者扰乱股东大会公共秩序的方式发言或者行为的人员停止或者撤回发言或者离开会议地点。 |
| (2) | 为股东大会顺利审议有必要的,董事长可以限制股东发言的篇幅和次数。 |
第三十条(表决权)
每位股东应对其拥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一(1)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分割表决)
| (1) | 如任何持有两(2)个或以上投票权的股东希望分割其投票权,其应不迟于股东大会所定日期前三(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该意向及其理由。 |
| (2) | 除非股东以信托方式取得股份或以其他方式为他人及代表他人持有股份,否则公司可拒绝允许该股东分割其投票权。 |
第三十二条(代理投票)
| (1) | 股东可以通过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
| (2) | 如属上述第(1)款情形,代理持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提交证明代理授权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 2026年3月26日修订> |
第33条(解决方法)
除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的所有决议均应以出席股东过半数的赞成票获得通过;但在任何情况下,该等票数应不少于已发行流通股总数的四分之一(1/4)。
第三十四条(书面行使表决权)
| (1) | 股东大会书面决议方式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股东可以不参加会议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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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1)款情形的,公司应在召集通知中附上行使表决权所需的文件和参考文件。 |
| (3) | 股东拟以书面形式行使表决权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召开日期的前一日期前填写并向公司提交第(2)款所指文件。 |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议事过程的实质内容及其结果,经加盖董事长、出席董事的姓名、印章或签名后,记入会议记录,并在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保存。
第五章
高级职员和董事会
第36条(主席团)
| (1) | 公司董事不少于三(3)名但不超过十五(15)名,其中外部董事(包括《商法》第五百四十二条第(8)款界定的独立董事;以下同适用)不少于3人,董事总数的50/100。< 2026年3月26日修订> |
| (2) | 因任何外部董事辞职或死亡等原因导致外部董事人数未达到第(1)款设立董事会所要求的法定人数的,公司应在该原因发生后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任命外部董事,以满足其中规定的要求。(新成立) |
第三十七条(选举董事)
| (1) | 董事应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 |
第三十八条(董事任期)
| (1) | 董事的任期由股东大会决定,但不超过三年,董事可连任。但外部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年(如为连任,则不得超过一年),且该外部董事不得担任公司外部董事合计超过六年,或担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外部董事合计超过九年。 |
| (2) | 上文第(1)款规定的任期至就该会计年度召开的普通股东大会闭幕为止。 |
第三十九条(外部董事资格)
| (1) | 公司应在考虑以下各款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委任一名具有专长和一般知识的人士担任外部董事。 |
| 1. | 该人员在履行外部董事职责所需的范围内,是否具备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相关领域,如金融、经济、工商管理、会计、法律事务、消费者保护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足够工作经验或专家知识; |
| 2. | 该人员作为外部董事是否不受任何特殊利益约束,能够公平履行相关职责,符合整个股东群体和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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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该人员是否具备适当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道德和责任意识;以及 |
| 4. | 该人员是否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以忠实履行外部董事职责。 |
| (2) | 外部董事在担任外部董事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外部董事,但该外部董事兼任公司子公司外部董事等的除外。 |
第四十条(补选董事)
| (1) | 董事职务出现临时空缺时,应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一名替代董事;但在剩余董事人数满足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要求且该空缺不会对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任何困难的情况下,前述情形不适用。 |
| (2) | 因外部董事死亡或辞职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外部董事人数不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应在该原因后的第一次普通股东大会上选举外部董事填补空缺,以满足规定的外部董事人数。 |
| (3) | 根据第(1)款和第(2)款委任的署长的任期自就任之日起开始。 |
第四十一条(委派代表董事)
公司可由董事会决议聘任一名董事为代表董事-董事长。
第四十二条(董事的职责)
| (1) | 代表董事-董事长应代表公司,履行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并监督董事会确定的公司业务运营。 |
| (2) | 董事应协助代表董事,并按照董事会的委托进行分业经营。 |
第四十三条(董事义务)
| (1) | 董事应当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为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忠实履行各自职责。< 2026年3月26日修订> |
| (2) | 任何董事如发现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 (3) | 董事应当恪尽职守、尽忠职守,保护股东利益,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利益。< 2026年3月26日新成立> |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 (1) |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对公司经营事务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 |
| (2) | 董事会会议分为(一)普通和(二)特别两种。董事会常会每财政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可在认为必要时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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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召集,在会议预定日期至少七(7)天前向每位董事发出通知。然而,该期间可能会在紧急事件发生时缩短,经全体董事同意,上述程序可能会被省略。 |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主席)
| (1) | 董事会主席由董事会决议每年在外部董事中选举产生。 |
| (2) |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董事会仍可委任非外部董事的人担任董事会主席。在这种情况下,除董事会主席外,还应由董事会决议任命一名代表外部董事的高级外部董事。 |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决议)
| (1) | 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应为至少二分之一(1/2)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需获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赞成票。 |
| (2) |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电话会议或其他类似安排方式召开,全体或部分董事可同时参加会议并就事项进行表决。在这种情况下,以该安排参加会议的董事应被视为出席会议。 |
| (3) | 凡与董事会会议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在该次会议上投弃权票。 |
| (4) | 董事会应审议并决定以下事项。 |
| 1. | 关于管理目标和绩效评价的事项; |
| 2.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
| 3. | 预算结账事项; |
| 4. | 公司解散、业务转移、合并等组织发生重要变化的事项; |
| 5. | 风险管理标准和内部控制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事项; |
| 5.2 |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与监督有关事项;(2025年3月26日成立) |
| 6. | CEO继任计划等治理政策制定事项等; |
| 7. | 公司与大股东或高管利益冲突监管事项;及 |
| 8. | 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 (1) |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情况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
| (2)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记录议程、议事程序、决议、异议董事的身份(如有)及提出异议的理由,并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或加盖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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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条(委员会)
| (1) | 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应在董事会内运作以下委员会: |
| 1. | CEO推荐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2. | (已删除)<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3. | 审计委员会; |
| 4.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推荐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5. | 风险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修订> |
| 6. | 薪酬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修订> |
| 7. | (已删除)<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8. | 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战略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 9. | 子公司CEO推荐委员会;及< 2023年3月23日修订> |
| 10. | 内部控制委员会;< 2025年3月修订> |
| 11. |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委员会。< 2023年3月23日成立> |
| (2) | 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的组成、权限、运作等细节,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
| (3) | 第44、46和47条应比照适用于委员会。 |
第四十九条(董事薪酬)
董事薪酬的最高限额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董事薪酬的具体支付方式由董事会确定。< 2021年3月25日修订>
第50条(顾问)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保留若干顾问、名誉董事及顾问。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 (1) | 根据《金融公司公司治理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应设有审计委员会。 |
| (2) | 审计委员会候选人应由委员会推荐外部董事候选人和完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外部董事候选人推荐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以至少三分之二(2/3)委员的赞成票作出决议。 |
| (3) |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3)名但不超过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三分之二为外部董事。 |
| (4) | 至少有一名委员应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或金融领域的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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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于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不少于两(2)名外部董事,该等外部董事应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 2026年3月26日新成立> |
| (6) |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决议选举一名外部董事成员担任主席。 |
| (7) | 如因任何成员辞职或死亡等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本条所规定的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公司应在该原因发生后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采取行动,以满足要求。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 (1) | 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公司的经营和会计。 |
| (2) | 审计委员会可通过提交文件说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和理由,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3) | 如确定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方式是将该会议的目的和议程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有权召开该会议的人。 |
| (4) | 如要求按上文第(3)款提出,但有权召集会议的人未这样做,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会议。 |
| (5) |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所需时,可要求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提供业务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子公司没有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或审计委员会需要核实报告内容,它可能会调查该子公司的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 |
| (6) | 审计委员会应选聘公司外聘审计员。 |
| (7) | 除第(1)至第(4)款所述事项外,审计委员会应处理董事会转授的事项。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记录)
审计委员会应将其审计的实质内容和结果记录在审计委员会的记录中,并在其上加盖执行审计的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印章,或由该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七章
会计
第54条(财政年度)
公司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五条(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的编制和展示)
| (1) | 公司的代表董事兼董事长应编制以下文件以提交普通股东大会,连同补充数据和业务报告,并在不迟于普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六(6)周拥有审计委员会审计的此类文件: |
| 1. | 资产负债表; |
| 2. | 损益表;及 |
| 3. | 根据《商法》强制执行令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管理业绩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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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公司须根据《商法强制执行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第(1)款各分段所载文件应包括合并财务报表。 |
| (3) | 审计委员会应至迟于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一(1)周向代表董事-总裁提交审计报告。 |
| (4) | 代表董事-主席须将第(1)款所述文件的档案副本及其审计委员会的审计报告,于公司总部备存五(5)年,并于公司分支机构备存所有该等文件的核证副本三(3)年,自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一(1)周开始。 |
| (5) | 上述第(1)款所述文件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代表董事-董事长应立即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进行公告。 |
第五十六条(外聘审计员的任命)
公司应指定审计委员会选定的外部审计师,并按照《股份公司外部审计法执行令》等规定,向该任命后首先召开的普通股东大会报告该事实或通知股东或对此进行公告。
第五十七条(利润的处置)
公司对截至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未分配留存收益的处置方式如下:
| 1. | 赚取盈余准备金; |
| 2. | 其他法定准备金; |
| 3. | 股息; |
| 4. | 临时储备金;和 |
| 5. | 已赚盈余的其他拨款。 |
第五十八条(已删除)
第五十九条(股息)
| (1) | 股息可以派发现金或股票。 |
| (2) | 拟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有若干类别股份的,可以股东大会决议以不同类别的股份方式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
| (3) | 公司可通过董事会决议设定一个记录日期,以确定根据第(1)款有权获得股息的股东;但公司须至少提前两(2)周将该记录日期通知公众。 |
第59-2条(季度股息)< 2021年3月25日修订>
| (1) | 根据《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165-12条,公司可在一个经营年度经董事会决议开始之日起的第三个月、第六个月和第九个月分别结束后的45天内,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支付季度股息<于2025年3月26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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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司可藉董事会决议,为根据第(1)款有权收取股息的股东的确定设定记录日期,如设定记录日期,则应在记录日期前两周公布。< 2025年3月26日修订> |
| (3) | 作为季度股息支付的最高金额,应从上一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表记录的净资产中扣除以下金额计算得出: |
| 1. | 公司截至上一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 |
| 2. | 截至上一会计年度末累计的资本公积和已赚盈余公积总额; |
| 3. | 商法典执行法令规定的未实现利润; |
| 4. | 就上一会计年度举行的普通股东大会上决议派发股息的金额; |
| 5. | 截至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已根据本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决议为特定目的累计的自愿储备; |
| 6. | 根据预期季度股息的分配,为有关财政年度累积的已赚盈余储备;及 |
| 7. | 当前财政年度支付的季度股息总额(如有)。 |
| (4) | (已删除) |
| (5) | 在支付季度股息的情况下,优先股的股息率应与普通股相同,除非董事会在优先股发行时另有决定。 |
第六十条(股利支付权届满)
| (1) | 五(5)年内未行使的,要求支付股息的权利以处方消灭。 |
| (2) | 上述第(1)款规定的权利已经消灭的股息,由公司保管。 |
第六十一条(补充规定)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决定,或按照《商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
增编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公司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2条(成立后的首个财政年度)
尽管有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的首个会计年度自成立之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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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成立后的初始转让代理人)
尽管有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成立后的初始转让代理人为韩国证券存管人。
第四条(成立后任命首次代表董事等)
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注册成立后的首次代表董事-董事长和首次代表董事-董事长由股份转让公司股东大会任命的一人担任,股东大会通过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
第五条(成立后任命初始外部董事)
尽管有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注册成立后的首次外部董事应在股份转让公司股东大会上任命,会上通过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无需运营委员会推荐。
第六条(成立后聘任审计委员会初始委员)
审计委员会的初始成员应在股份转让公司股东大会上任命,并在大会上通过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
第七条(成立后首个财政年度的董事薪酬)
尽管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董事薪酬由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但以不超过10亿韩元为限。
第八条(股份转让公司)
为将本公司并入,以下股份转让公司于2001年8月10日编制本公司章程并在此加盖各自的名称和印章。
新韩银行
首尔市中区Taepyongro 2ga 120
代表董事、总裁在何李
新韩证券株式会社
首尔市永登浦区越堂洞24-4
代表董事、总裁杨相约
新韩资本株式会社
526-3,Kojan-dong,Ansan,Kyonggido
代表董事、会长申正康
新韩投资信托管理有限公司
首尔市永登浦区越堂洞24-4
代表董事、总裁Bo Gil Baek
18
增编(1)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增编(2)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03年3月31日起施行。
增编(3)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04年3月25日起施行。
增编(4)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06年3月21日起施行。
第二条(优先股的适用)
第9-2条、第12-2条和第12-3条仅对本修正案生效后发行的优先股生效。
增编(5)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08年3月19日起施行。
增编(6)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09年3月17日起施行。
增编(7)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10年3月24日起施行。
增编(8)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11年3月23日起施行。
19
增编(9)
第1条(生效日期)
本条款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五条自2012年3月29日起施行的除外。
增编(10)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15年3月25日起施行。
增编(11)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增编(12)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2017年3月23日起施行。
增编(13)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第十八条之日起施行第普通股东大会。但条件是,对第10、16、17、19和19-2条的修正自2019年9月16日起生效,即《股票、债券等电子登记法》执行法令的执行日期。
增编(14)
第1条(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第十九条之日起施行第年度股东大会。
增编(15)
第1条(生效日期)
这些AOI自股东周年大会召开之日起生效。第财政年度举行。< 2021年3月25日成立>
20
增编(16)
第1条(生效日期)
本AOI自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财政年度举行。< 2023年3月23日成立>
增编(17)
第1条(生效日期)
这些AOI自股东大会24日召开之日起生效第财政年度举行。< 2025年3月26日成立>
增编(18)
第1条(生效日期)
这些AOI自股东大会25日召开之日起生效第财政年度举行。但对第二十六条第(1)款、第二十七条第(2)款、第三十二条第(2)款的修正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对第三十六条第(1)款的修正自2026年7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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