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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iii)

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投资者权利协议

此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投资者权利协议(本“协议”)由加拿大公司Aptose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与根据大韩民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Hanmi Pharmaceutical Co.,Ltd.(“投资者”)于2025年3月18日订立。

简历

然而,公司与投资者为日期为2023年9月6日的若干普通股认购协议(「第一份认购协议」)的订约方,据此,公司同意根据第一份认购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向投资者发行及出售公司的普通股(「普通股」);

然而,公司与投资者同意,投资者作出第二项投资(定义见第一份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于投资者完成收购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的若干认购协议所载及定义及预期的该等数目的已购买股份及已购买认股权证时履行及达成,但须符合其中所载的若干条件;

然而,公司与投资者是日期为2024年8月27日的特定融资协议的订约方,据此,投资者同意根据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借出最高10,000,000美元(“借出金额”),该借出金额由投资者提供资金并根据其条款贷给公司;

鉴于公司与投资者为日期为本协议日期的若干债务转换及利息支付协议(「转换协议」)的订约方,据此,并根据其中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公司同意向投资者发行转换协议所载的该等数目的普通股(「转换股份」),而投资者同意,以换取其从公司收取该等转换股份,公司向投资者偿还转换协议所指明的贷款金额部分的义务将,仅就贷款金额的该等指明部分而言,在投资者收到该等转换股份时视为已达成及信纳,但须符合其中所载条件;及

然而,就第一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交割而言,双方订立了日期为2023年9月6日的若干投资者权利协议,该协议于2024年1月25日进一步修订和重述(经如此修订和重述,“先前投资者权利协议”),并已同意修订和重述先前投资者权利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本文进一步规定的那样。

现据此,各方当事人特此约定如下:

1.定义。就本协定而言:


1.1就任何特定人士而言,“关联”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受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于该人士的任何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高级职员、董事或受托人,或由一(1)名或更多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该人士的投资顾问控制或与该人士共享同一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的任何现有风险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基金。

1.2“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1.3“损害”是指根据《证券法》、《交易法》或其他联邦或州法律,本协议一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或责任(连带或数项),只要此类损失、损害、索赔或责任(或与此相关的任何诉讼)产生于或基于:(i)公司任何登记声明中所载的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包括其中所载的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最终招股说明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ii)遗漏或指称遗漏在其中陈述必须在其中陈述的重要事实,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或(iii)赔偿方(或其任何代理人或关联公司)违反或指称违反《证券法》、《交易法》、任何州证券法或根据《证券法》、《交易法》或任何州证券法颁布的任何规则或条例。

1.4“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1.5“S-1表格”是指在本协议日期生效的《证券法》规定的表格或SEC随后通过的《证券法》规定的任何后续登记表格。

1.6“表格S-3”是指在本协议日期生效的《证券法》规定的表格或SEC随后通过的《证券法》规定的任何登记表格,允许通过参考公司向SEC提交的其他文件将重大信息进行前瞻性纳入。

1.7“持有人”是指作为本协议一方的任何可登记证券持有人。

1.8“直系亲属”是指子女、继子女、孙子女、父母、继父母、祖父母、配偶、终身伴侣或类似法定承认的家庭伴侣、兄弟姐妹、岳母、岳父、女婿、儿媳、姐夫、小姨子,包括此处所称自然人的收养关系。

1.9“所有权门槛”是指至少百分之十(10%)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前提是,投资者有权选择将实益所有权增加到超过所有权门槛。就本协议而言,“受益所有人”(及类似词语)系指根据《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定义的术语。


1.10“人”是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

1.11“可注册证券”是指普通股,包括转换股份,应包括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不时拥有的在行使所购买的认股权证和任何其他认股权证或购买普通股的其他权利时可发行的所有普通股。

1.12“注册声明”是指公司根据1933年法案提交的涵盖可注册证券的注册声明或注册声明。

1.13“当时已发行的可注册证券”是指通过将作为可注册证券的已发行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和根据当时可行使和/或可转换证券作为可注册证券可发行(直接或间接)的普通股股份数量相加而确定的股份数量。

1.14“第144条规则”是指SEC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规则,因为该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SEC可能随时允许投资者向公众出售公司证券而无需注册的任何其他类似或继承规则或法规。

1.15“SEC”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1.16“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1.17“销售费用”是指适用于出售可登记证券的所有承销折扣、销售佣金和股票转让税,以及任何持有人的律师费用和支出,但第2.5节规定由公司承担和支付的销售持有人律师的费用和支出除外。

2.注册权。公司承诺及同意如下:

2.1需求登记。投资者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要求登记其全部或部分可登记证券,该书面要求应说明将包括在此类登记中的证券的数量和类型以及预期的分配方法(此类书面要求,“即期登记”);但前提是,除非受即期登记约束的公司证券类别根据《交易法》第12条进行了登记,否则投资者不得要求即期登记。在公司收到投资者提出的要求进行即期登记的书面请求后,投资者有权将其可登记证券列入登记,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应在此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对投资者根据该要求进行的所有可登记证券进行登记,包括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根据与此相关的《证券法》以适当表格提交登记声明,但不超过紧随公司收到要求进行要求登记后的四十五(45)天。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无义务(i)就投资者的任何或全部可注册证券进行多于合共四(4)项的要求登记,且绝


在十二(12)个月期间内进行两(2)次以上的即期登记,以及(ii)在未达到至少350万美元的所需最低发售规模的情况下进行;但前提是,根据即期登记进行的登记不应被计算为此类目的,除非与该即期登记请求有关的登记声明已生效,且投资者要求登记的所有可登记证券已被出售。

尽管有上述义务,如果公司向根据本条第2.1款要求登记的持有人提供一份由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的证明,其中说明根据董事会的善意判断,只要该登记声明否则将被要求保持有效,则该登记声明生效或保持有效将对公司及其股东造成重大损害,因为此类行动将(i)对重大收购、公司重组产生重大干扰,或涉及公司的其他类似交易;(ii)要求过早披露公司出于善意商业目的以保密的重大信息;或(iii)导致公司无法遵守《证券法》或《交易法》的要求,则公司有权在请求后不超过六十(60)天的时间内推迟就该备案采取行动;但前提是,公司在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不得援引此项权利超过一次;并进一步规定,公司不得在该六十(60)天期间为自己或任何其他股东的账户注册任何证券。

2.2搭载登记。如公司建议根据《证券法》就股本证券的发售、或可行使或交换为或可转换为股本证券的证券或其他义务,为其自身或公司股东的账户提交登记声明,包括就首次公开发售(就任何雇员购股权或其他福利计划提交的登记声明(i)除外,或(ii)就股息再投资计划或供股或交换要约或仅向公司当时现有股东发售证券的登记声明),则公司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不少于该登记声明的预期提交日期前三十(30)天向投资者发出该建议提交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a)说明将包括在该发行中的证券的数量和类型、预期的分配方法(包括定价)以及建议的主承销商或承销商的名称,如有,在该等发售中,及(b)向投资者提供机会,但不是义务,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十(10)天内,登记投资者可能以书面要求的数量的可登记证券的出售或资格分配(如适用)(该登记称为“捎带登记”)。公司应本着诚意促使该等可注册证券以其成本和费用列入该等搭载登记,并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拟议包销发行的管理承销商或承销商允许将2.2要求的可注册证券列入搭载登记,其条款和条件与该登记或招股说明书(如适用)中所包括的公司任何类似证券相同,并允许按照预期的分配方法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可注册证券。

尽管有第2.2条的规定,就属包销发行的搭载登记而言,管理承销商或承销商可对


可注册证券的数目或可能包括在任何该等分配中的其他证券的数目或种类,因为根据其或其合理判断,公司建议包括在该等分配中的所有可注册证券可能不会在公司合理可接受的价格范围内有序出售,或营销因素要求限制可能包括在该等分配中的证券的数目。公司须在该分配中包括由该等管理承销商按以下优先次序厘定的可注册证券部分:(a)第一,公司代其提供的证券;(b)第二,如有额外证券可在公司合理可接受的价格范围内包销,考虑营销因素,但在考虑包括上述(a)段所要求的所有证券后,不会导致对所提供证券的分配产生不当影响,投资者要求纳入的可登记证券,以及在公司其他股东根据现有登记权要求纳入的范围内,然后基于投资者实益拥有或其行使控制权的可登记证券的数量,相对于该等其他股东实益拥有或行使控制权的数量。

2.3公司的义务。每当公司建议或根据本条第2款被要求进行任何可注册证券的登记时,公司须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

(a)就该等可注册证券拟备一份注册声明并向SEC提交,并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注册声明生效,并应根据该声明登记的可注册证券的多数持有人的要求,将该注册声明保持最多一百二十(120)天的有效期,如果更早,则直至完成登记声明中所设想的分配为止;但前提是,(i)该一百二十(120)天期限应延长相当于持有人应公司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承销商的请求拒绝出售该登记中包含的任何证券的期限,以及(ii)如拟在持续或延迟的基础上提供表格S-3上的任何可登记证券,在遵守适用的SEC规则的情况下,该一百二十(120)天期限应在必要时延长,保持登记声明的有效性,直至该等可登记证券全部售出为止;

(b)编制并向SEC提交此类注册声明的修订和补充,以及与此类注册声明相关使用的招股说明书,这可能是遵守《证券法》所必需的,以便能够处置此类注册声明所涵盖的所有证券;

(c)向出售持有人提供《证券法》要求的招股说明书副本(包括初步招股说明书)的数量,以及持有人为便利其处置其可注册证券而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

(d)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根据出售持有人合理要求的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或蓝天法律,对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证券进行登记并使其符合资格;但公司不得


被要求有资格在任何此类州或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或提交一般同意送达程序,除非公司已在该司法管辖区接受送达,且《证券法》可能要求的除外;

(e)就任何包销公开发售而言,按发售持有人的要求(其中,参与发售的可注册证券的多数持有人有权选择该发售的承销商,但须经公司批准,不得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与该发售的承销商(以通常和惯常形式)订立并履行其根据包销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并作为发售持有人或承销商(如有)采取所有该等其他行动,合理要求,以加快或便利处置该等可注册证券;

(f)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该等可登记证券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交易系统以及公司发行的类似证券随后上市的每个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如有)上市;

(g)为根据本协议注册的所有可注册证券提供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处,并为所有该等可注册证券提供一个CUSIP号码,在每种情况下均不迟于该等登记的生效日期;

(h)迅速提供出售持有人、依据该登记声明参与任何处分的任何承销商,以及由任何该等承销商聘请或由出售持有人选定的任何律师或会计师或其他代理人、公司的所有财务及其他记录、相关公司文件和财产,并促使公司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和独立会计师提供任何该等卖方、承销商、律师、会计师或代理人合理要求的所有信息,在每种情况下,视需要或可取,核实该登记声明中信息的准确性,并就此进行适当的尽职调查;

(i)在包销发售的情况下,就根据该等登记将作出的任何包销发售,在包销发售中将予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营销中,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承销商合理要求的范围内提供协助,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该等成员参与“路演”演示和其他惯常营销活动,包括与包销发售中将予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潜在购买者“一对一”会面,以及以其他方式促进、合作,并参与此处设想的每项拟议发售以及与之相关的惯常发售努力,在每种情况下的程度与公司参与其普通股的主要注册发售的程度相同;

(i)(i)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以防止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出任何停止令或以其他方式暂停注册声明的效力或使用其中所载的任何招股章程,或暂停任何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出售的可注册证券的资格,或丧失资格豁免,如该等


发出命令或暂停,以尽早获得撤销该命令或暂停,以及(ii)将该命令的发出及其决议通知投资者及其律师或其收到任何程序启动或威胁的实际通知;

(j)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取得:(i)公司外部大律师(或内部大律师)要求列入注册声明的所有法律意见,及(ii)与可注册证券销售的每一次交易结束有关的,公司外部大律师(或内部大律师,如总承销商可接受)就注册声明向承销商发出的日期为该交易结束之日的法律意见,其每项修订及补充(包括初步招股章程)及与之有关的其他文件的惯常形式,并涵盖该等性质的法律意见惯常涵盖的类型的该等事项;

(k)尽合理最大努力:(a)就每次发售及出售可注册证券取得独立会计师的全部同意,及(b)就每次发售及出售可注册证券取得一份或多于一份致承销商及售股持有人的慰问信,日期为该次发售的包销协议日期及该次发售的包销协议项下的每次交割日期,由公司的独立公共会计师以惯常形式签署,并涵盖安慰函惯常涵盖的类型的事项,如承销商或在该发行中出售的大多数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如适用)合理要求;

(l)就须向金融业监管局作出的任何报备,与每名可注册证券卖方及每名参与处置该等可注册证券的承销商或代理人(如有的话)及其各自的大律师合理合作;

(m)于公司接获有关通知后,立即通知各售股持有人该登记声明已宣布生效或构成该登记声明一部分的任何招股章程的补充文件已提交的时间;及

(n)在该登记声明生效后,将SEC关于公司修订或补充该登记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任何请求通知每个出售持有人。

此外,公司应确保,在根据《证券法》涵盖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任何登记声明已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其内幕交易政策应规定,公司董事可根据《交易法》第10b5-1条实施交易程序。

2.4提供信息。根据本条就任何出售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采取任何行动,即为公司的义务的先决条件,该持有人须向公司提供有关其本身、其所持有的可登记证券以及为实现该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的登记而合理要求的有关该等证券的预期处置方法的资料;但条件是,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对此类信息的责任均不得超过投资者从出售此类可注册证券中获得的净收益.。


2.5登记费用。根据第2条与注册、备案或资格有关的所有费用(销售费用除外),包括所有注册、备案和资格费用;印刷商和会计费;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的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拟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多数持有人(“销售持有人法律顾问”)选定的销售持有人的一名法律顾问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应由公司承担和支付;但是,前提是,如果登记请求随后应投资者的请求被撤回(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和所有出售持有人应根据被撤回登记的可登记证券的数量按比例承担该等费用),则公司无需支付根据第2.1节开始的任何登记程序的任何费用;还规定,如果在撤回时,投资者应已获悉条件、业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的前景从投资者在其请求时所知道的,并在获悉此类信息后撤回请求的情况下,投资者无需支付任何此类费用,也不应丧失其根据第2.1节进行登记的权利。所有与依据本条第2款登记的可注册证券有关的销售费用,由持有人根据代其登记的可注册证券数量按比例承担和支付。

2.6赔偿。如任何可注册证券根据本条第2款列入注册声明:

(a)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将对每个出售持有人、以及每个此类持有人的合伙人、成员、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每个此类持有人的法律顾问和会计师;每个此类持有人的任何承销商(定义见《证券法》);以及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的含义控制该持有人或承销商的每个人(如果有的话)就任何损害赔偿,公司将向每个此类持有人、承销商、控制人,或其他前述人士因调查或抗辩可能导致损害的任何索赔或程序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如该等费用已招致);但本条2.6(a)所载的弥偿协议不适用于为解决任何该等索赔或程序而支付的款项,如果该等和解是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则不得无理拒绝同意,公司也不对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只要这些损害是由任何该等持有人、承销商、控制人或其他前述人士或其代表提供的、明确用于该登记的书面信息所产生或基于所作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作出的,除非该等信息在向主张索赔的人出售可登记证券之前或同时已在随后的书面中得到更正。

(b)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每个出售持有人(单独而非共同)将对公司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其每一位董事、每一位签署登记声明的高级职员、每一位在《证券法》含义内控制公司的人(如有)、公司的法律顾问和会计师、任何承销商(定义见《证券法》)、在该登记声明中出售证券的任何其他持有人,以及任何此类承销商或其他持有人的任何控制人,免受任何损害,在每种情况下,仅在此类损害产生于或基于依赖并符合所提供的书面信息而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下


由该出售持有人或代表该出售持有人明示用于与该登记有关的用途,且在向主张该债权的人出售可注册证券之前或同时出售该可注册证券之前未在随后的书面中得到更正;而每名该等出售持有人将向公司和彼此前述的人支付因调查或抗辩可能导致损害的任何索赔或程序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因为这些费用已经发生;但是,前提是,本条2.6(b)所载的弥偿协议不适用于为解决任何该等索偿或法律程序而支付的款项,但如该等和解是在未经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则不得无理拒绝该同意;并进一步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持有人根据第2.6(b)及2.6(d)条以弥偿或分担的方式应付的总额,不得超过该持有人所收到的要约所得款项(扣除该持有人所支付的任何销售费用),除非该持有人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c)在获弥偿方根据本条第2.6条接获任何一方根据本条例可能有权获得弥偿的任何诉讼(包括任何政府诉讼)的启动通知后,如根据本条第2.6条向任何弥偿方提出有关该诉讼的申索,则该获弥偿方将迅速向弥偿方发出该诉讼的启动通知。赔偿一方有权参与该诉讼,并在赔偿一方有此意愿的范围内,与已发出通知的任何其他赔偿一方共同参与,并与双方当事人相互满意的律师共同承担辩护;但受赔偿一方(连同可能由一名律师代理而无冲突的所有其他受赔偿一方)有权保留一名单独的律师,费用和开支由赔偿一方支付,如果由于该受偿方与该律师在该诉讼中所代表的任何其他方之间的实际或潜在的不同利益,由该受偿方聘请的律师代表该受偿方将是不适当的。未在任何该等诉讼开始后的合理时间内向赔偿方发出通知,应解除该赔偿方根据本条第2.6款对被赔偿方的任何赔偿责任,但仅限于该未履行实质上损害赔偿方对该诉讼进行抗辩的能力的情况。未向赔偿一方发出通知将不会解除其可能对任何获赔偿一方承担的除本第2.6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法律责任。

(d)在以下任一情形中,就《证券法》规定的对连带责任的公正和公平分担作出规定:(i)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有权获得赔偿而根据本条第2.6条提出赔偿要求,但经司法裁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或判令,以及上诉时间届满或最后一项上诉权被剥夺),即使本条第2.6条规定了在此种情形下的赔偿,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不执行此种赔偿,或(ii)根据《证券法》可能需要根据本条2.6款提供赔偿的任何一方的出资,那么,在每一种此种情况下,这些方将按适当的比例对其可能承担的合计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或费用(在其他方出资后)作出出资,以反映每一赔偿方和被赔偿方在导致此类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费用的陈述、遗漏或其他行动方面的相对过错,以及反映任何其他相关的公平考虑。赔偿当事人与被赔偿当事人的相对过错,应当参照(其中包括)材料的不真实或者被指不真实的陈述


事实,或对重大事实的遗漏或指称遗漏,涉及由赔偿方或受赔偿方提供的信息以及当事人的相对意图、知识、获取信息的途径以及纠正或阻止此类陈述或遗漏的机会;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类情况下(x)没有任何持有人将被要求提供超过该持有人根据该登记声明提供和出售的所有该等可登记证券的公开发售价格的任何金额,(y)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在《证券法》第11(f)条的含义内)将无权从任何未犯此类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那里获得出资;并进一步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持有人根据本条2.6(d)承担的责任,连同该持有人根据第2.6(b)条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均不得超过该持有人从发售中获得的收益(扣除该持有人支付的任何销售费用),除非该持有人故意不当行为或欺诈。

(e)尽管有上述规定,凡与包销公开发售有关而订立的包销协议所载有关赔偿及分担的条文与前述条文相抵触,则由包销协议的条文加以控制;但前述条文明文规定或述及的任何非包销协议明文规定或述及的事宜,须受前述条文控制。

(f)除非与包销公开发售有关而订立的包销协议另有取代,否则公司及持有人根据本条第2.6条所承担的义务,须在根据本条第2条登记的任何可注册证券发售完成后仍然有效,否则须在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文终止后仍然有效。

2.7根据《交易法》提交报告。为向投资者提供第144条的好处,公司同意:

(a)只要投资者拥有可注册证券,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提供和保持公开信息,这些术语在规则144中得到理解和定义;

(b)只要投资者拥有可注册证券,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及时向SEC提交公司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法》所要求的所有报告和其他文件,只要公司仍然受制于此类要求,并且提交此类报告和其他文件是规则144的适用条款所要求的;

(c)只要投资者拥有可注册证券,应要求立即向投资者提供(i)公司的书面声明(如属实),表明其已遵守规则144和《交易法》(如适用)的报告、提交和发布要求,(ii)公司最近的年度或季度报告的副本以及公司向SEC如此提交的其他报告和文件,如果此类报告不能通过EDGAR公开获得,及(iii)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容许投资者根据规则144出售该等证券而无须登记;及


(d)采取投资者合理要求的额外行动,以使投资者能够根据第144条出售可注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投资者不时合理要求向公司的转让代理人交付所有该等法律意见、同意书、证书、决议和指示,并以其他方式与投资者和投资者的经纪人充分合作,以根据第144条实现该等证券出售。

2.8登记权的终止。任何持有人根据第2.1或2.2节要求在任何登记中登记或列入可登记证券的权利,应在规则144规定的豁免可用于不受限制地出售该持有人的所有可登记证券时终止,在未经登记的三(3)个月期间(且不要求公司遵守规则144第(c)(1)款要求的当前公开信息),且该持有人(连同根据规则144确定的“其关联公司”)实益拥有公司流通股本的不到百分之一(1%)。

3.信息权。

3.1财务报表的交付。公司应向投资者交付:

(a)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在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九十(90)天内,并在公开提交该等文件的同时(i)截至该年度结束时的资产负债表,(ii)该年度的收益和现金流量表,以及(x)截至该财政年度的实际金额与(y)上一年度的可比金额之间的比较,以及(iii)截至该年度结束时的股东权益报表;和

(b)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须在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四十五(45)天内,并与公开提交该等文件、该财政季度的未经审核收入及现金流量表,以及截至该财政季度末的未经审核资产负债表及股东权益报表同时进行。

3.2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后,但无论如何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十五(45)天内尽快向投资者交付按年度编制的下一个会计年度的预算和业务计划,包括该等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在编制后迅速向投资者交付公司编制的任何其他预算或修订预算。

3.3其他信息;接触管理。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向投资者提供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信息的访问权限。应允许投资者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账簿和记录,并应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向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管理层成员或其他服务提供商提供合理的访问权限;但公司仅需向投资者提供与公司管理层成员的访问权限,前提是此类访问权限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整体运营产生实质性干扰。


3.4保密。投资者同意,其将予以保密,不会披露、泄露或用于任何目的(除了监督或就其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定)根据本协议条款从公司获得的任何机密信息(包括公司有意提交注册声明的通知),除非该等机密信息(a)为一般公众所知悉或成为公众所知,(b)是或已经由投资者在不使用公司机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或构想,或(c)在不违反该第三方可能对公司承担的任何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已或已由第三方向投资者告知或披露;但条件是,届时投资者可在合理必要的范围内向其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其他专业人士披露机密信息,以获得他们在监督其对公司的投资方面的服务;(ii)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投资者的任何关联公司、合伙人、成员、股东或全资子公司披露机密信息,前提是投资者告知该人该等信息为机密,并指示该人对该等信息进行保密;或(iii)法律、法规、规则、法院命令或传票可能要求的其他情况,前提是该投资者及时将该等披露通知公司并采取合理步骤以尽量减少任何此类要求披露的范围。

4.参与未来融资,豁免发行。

4.1参与未来融资。

(a)直至(i)本协议十八(18)个月周年和(ii)投资者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低于所有权门槛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在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发行普通股、以现金对价购买普通股、可转换债务或其他股本证券的认股权证(“后续融资”)时,投资者有权参与最多相当于该投资者对普通股所有权百分比的后续融资百分比的后续融资金额,假设所有可注册证券的转换或行使以及投资者拥有的公司所有其他证券的转换或行使,按照后续融资中规定的相同条款、条件和价格计算,截至任何确定日期。

(b)在后续融资结束前至少十五(15)个营业日,公司应向投资者交付一份书面通知,说明其进行后续融资的意向,包括合理详细地说明该后续融资的拟议条款、拟根据该条款筹集的收益金额以及拟通过或与之进行此类后续融资的人,并应包括一份条款清单或与之相关的类似文件作为附件(“融资通知”)。

(c)希望参与此类后续融资的投资者必须在不迟于5日下午5:30(东部时间)之前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5)投资者收到融资通知后的营业日,投资者愿意参与后续融资,投资者参与金额,且投资者已准备好、愿意并可根据融资通知中规定的条款进行投资的资金。如公司截至该次第五次(5)


营业日,投资者视为通知公司其不选择参与。

(d)如在5日下午5时30分(东部时间)前(5)在投资者收到融资通知后的营业日,投资者关于其愿意参与后续融资(或促使其指定人员参与)的通知合计少于后续融资的总金额,则公司可根据融资通知中规定的条款和人员实施该等拟议后续融资的剩余部分。

(e)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第二次融资通知,如果初始融资通知所规定的后续融资因任何原因未能在初始融资通知日期后四十(40)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融资通知所规定的条款完成,则投资者将再次拥有本第4节中上述规定的参与权。

(f)尽管有上述规定,本第4条不适用于(i)豁免发行、(ii)普通股的包销公开发售或(iii)“在市场”发售。「豁免发行」指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非雇员成员或为此目的而成立的公司非雇员董事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为该目的而妥为采纳的任何股票或期权计划,向公司雇员、顾问、高级职员或董事发行(a)普通股、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或股息等价物,(b)行使、交换或转换根据本协议发行的任何证券和/或其他可行使或交换或可转换为在本协议日期已发行和未发行的普通股的证券时的证券,但自本协议日期起该等证券未被修订以增加该等证券的数量或降低该等证券的行使、交换或转换价格,(c)就贷款交易向公司的机构贷款人发行的股份,(d)根据经公司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批准的收购或战略交易发行的证券,但任何此类发行不得包括公司主要为筹集资金(包括为此类收购或战略交易提供资金)或向其主要业务为投资于证券的实体发行证券的交易。

4.2豁免发行。如果公司在第4.1节未明确涵盖的任何交易中发行任何股本证券,包括任何豁免发行,则公司应立即(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此类股本证券发行后的十(10)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投资者任何此类发行,投资者应有权但无义务在普通股公开交易的适用股票市场上购买普通股,以保持投资者的所有权百分比不变(即,与此类发行前相同的百分比)。

5.任命投资者提名人。

5.1只要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合计实益拥有至少等于所有权门槛且受


第6条,投资者有权在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根据每个投资者被提名人的技能、教育和经验,一次向公司提名一名或多名能够在美国或加拿大合法工作的个人(每个“投资者被提名人”)担任公司内适用领域的一个或多个职位,公司应尽最大商业努力在适当的技术领域保留每个此类投资者被提名人,条款和条件如下:

(a)在符合第5.3条的规定下,投资者代名人须由公司按投资者在提供该投资者代名人的通知时所告知的专属及全职或兼职(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方式聘用;

(b)投资者被提名人须遵守公司通常的雇佣规则、惯例、政策、评估程序和程序,并不时予以修订,且公司应保留因违反公司的雇佣规则、惯例、政策和程序而自行决定终止该投资者被提名人在公司的委任的权利;

(c)投资者被提名人有权获得薪金、奖金、假期、奖励金和奖金、开支、津贴和任何适用的福利,其数额和范围与在公司任职或最近以类似身份与公司任职的公司雇员一致,这些数额应由投资者偿还给公司;和

(d)按照适用法律为公司雇员的习惯和适当的其他条款及条件。

5.2每历年一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投资者有权在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以替代投资者代理人取代任何投资者代理人,而公司应尽最大商业努力促成退出投资者代理人无故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将由投资者向公司偿还的工资、奖金、假期工资、加班费、福利、费用、津贴、解约金、法定通知、代通知金的支付,合理的终止通知和与之相关的任何休假工资或根据任何协议、规则、惯例、程序或适用法律应付的任何其他金额)以及根据第5.1节设想的条款和条件同时(或尽可能接近同期)保留此类替代投资者被提名人。

5.3在任命(或聘用)投资者被提名人的同时或之后,各方应根据各方议定的条款和条件订立单独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各方均合理行事。服务协议将管辖公司将同意为投资者进行的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CRO服务和tuspetinib相关工作)(统称为“服务”)。除投资者被提名人受雇或对公司承担类似义务外,还应聘请投资者被提名人履行服务,其全部费用,包括任何适用的加价,应在服务协议中规定,并完全由投资者承担。


5.4如果加拿大或美国的法律和/或法规要求任何政府批准或工作许可(统称为“许可”),以使被提名人能够为Aptose提供服务,Aptose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协助被提名人及时获得该许可。

6.投资者被提名人等权利失效

6.1如果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连续超过三十(30)天低于所有权门槛,投资者应立即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然后,公司可全权酌情终止一名或多名投资者代理人,或建议一名或多名投资者代理人继续留任其职务,直至公司确定的日期。根据公司的书面请求,投资者应及时向公司确认投资者及其关联公司当时持有的普通股数量,以确定投资者的所有权百分比。如果投资者在公司收到投资者的书面通知后连续三十(30)天以上实益拥有低于所有权门槛,(i)第5条规定的投资者代名人权利;(ii)第4条规定的参与权;(iii)第3条规定的获取信息权,不再适用。

7.杂项。

7.1继任者和受让人。持有人可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但仅限于所有相关义务)转让给可登记证券的受让人,该受让人认为(i)是持有人的关联公司;或(ii)是持有人的直系亲属或信托,为个人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一(1)或多名直系亲属的利益;但前提是(x)公司在此类转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该等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转让该等权利所涉及的可登记证券;及(y)该等受让人在交付公司的书面文书中同意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并受其约束。为确定受让人持有的可登记证券的股份数量,受让人(1)为持有人的关联人或股东;(2)为持有人的直系亲属;或(3)为个人持有人或该持有人的直系亲属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的持股,应与转让持有人的持股合并,并与转让持有人的持股合并;还规定,作为适用转让的条件,所有不符合单独转让权利资格的受让人,为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接收通知或采取任何行动而设立单一的事实上的律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各方各自的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中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内容均无意授予除本协议各方或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的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或由于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权利、补救办法、义务或责任,除非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7.2管辖法律。本协定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不考虑会导致适用纽约州法律以外的任何法律的法律冲突原则。


7.3对应方。本协议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被视为正本,但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一份和同一份文书。对应件可通过电子邮件(包括pdf或任何符合2000年美国联邦ESIGN法案的电子签名,例如www.docusign.com)或其他传输方式交付,而如此交付的任何对应件应被视为已妥为有效交付,并对所有目的均有效有效。

7.4标题和字幕。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和字幕仅为方便起见,在解释或解释本协议时不予考虑。

7.5个通知。

(a)依据本协议发出或作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在实际收到或(i)亲自交付给被通知的一方较早者时视为有效发出;(ii)在发送时,如果是在收件人的正常营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发送,如果不是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发送,则在收件人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出;(iii)在以挂号信或核证邮件发送后五(5)天内,要求回执,预付邮资;或(四)在营业日后一(1)个营业日向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寄存,预付运费,注明次日送达,并附书面签收证明。

(b)有关公司的所有通讯须送交公司的主要办事处及首席执行官注意,或在任何情况下送交其后根据本条第7.5条发出的书面通知所修订的电邮地址或地址。所有函件应发送至韩美制药株式会社关于投资方,并提请韩美制药株式会社Tony Koh注意,韩国首尔松坡区Wiryeseongdae-ra 14,05545(【***]),或在任何情况下发送至其后根据本条第7.5条发出的书面通知所修改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地址。如向公司发出通知,亦须向(i)Charles-Antoine Souli è re,McCarthy T é trault LLP,500,Grande All é e Est,9e é tage,Qu é bec QC,Canada,G1R 2J7([ [***])及(ii)Dan Miller,Dorsey & Whitney LLP,1400 Wewatta Street,Suite 400,Denver,CO 80202([***]).

(c)如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亦须向(i)Keith R. Chatwin,Stikeman Elliott LLP,4200 Bankers Hall West,Calgary,Alberta,Canada,T2P 5C5([***])和(ii)Matthew D. Berger,Tiffany K. Lee和Jeffrey S. Hochman,Willkie Farr & Gallagher LLP,1801 Page Mill Road。帕洛阿尔托,加利福尼亚州94304和787第七大道,纽约,NY 10019([***], [***]和[***]).

7.6修正和豁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可予修订、修改或终止,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遵守可予放弃(一般或在特定情况下,以及追溯性或前瞻性地),但须经公司及当时尚未偿还的可登记证券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书面同意。

7.7可分割性。如本协议所载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因任何理由被认为在任何方面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而该等


无效的、违法的、不能执行的规定,应当加以改革和解释,使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有效、合法、可执行。

7.8普通股合并;分摊。关联公司持有或获得的所有普通股或其他可注册证券应汇总在一起,以确定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可用性,并且这些关联人士可以以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在他们之间分配这些权利。

7.9全部协议。本协议(连同债务转换协议及此处所指的其他协议),构成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本协议标的事项的充分、完整的谅解和约定,明确解除双方之间存在的与本协议标的事项有关的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协议。

7.10延迟或遗漏。在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方发生违约或违约时,不得延迟或不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应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不应损害该非违约方或非违约方的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也不应被解释为对任何该等违约或违约,或对其后发生的任何类似违约或违约的放弃或默许,也不应将对任何单一违约或违约的任何放弃视为对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任何其他违约或违约的放弃。所有补救措施,无论是根据本协议还是通过法律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任何一方,都应是累积的,而不是替代的。

[签名页关注]


作为证明,截至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各方已签署本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投资者权利协议。

 

Aptose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签名:   /s/Fletcher Payne
姓名:   Fletcher Payne
职位:   首席财务官
汉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签名:   /s/Jae Hyun Park
姓名:   宰Hyun Park
职位: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