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免责申明:同花顺翻译提供中文译文,我们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翻译内容仅供参考!
EX-4.02 3 展览402freedomfinancesp.htm EX-4.02 文件

展览4.02

本展品的某些部分(以“[***]”)已根据条例S-K第601(a)(6)项被省略。

担保协议
阿斯塔纳2025年10月6日
Freedom Holding Corp.,一家根据内华达州法律正式组建并根据内华达州法律存续的公司,由首席财务官 Yevgeniy Ler代表,根据章程行事,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第一方当事人,及
Freedom Finance SPC Ltd.,一家根据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立法注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由董事Olga Baskakova代表,根据标准条款行事,以下简称“发行人”作为第二方,以下统称各方,并按上述单独规定的一方或一方,以发行人的债券持有人(其)为受益人订立本担保协议(“协议”)如下。
第1章。术语和定义
1.本协定使用以下定义:
1)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或AIX –由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有限公司管理的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
2)债券–第六期债券(ISIN – KZX0000005392)根据担保人董事会于2025年9月24日在发行人的1,000,000,000美元(十亿)债券计划下通过的决议发行的总额等于269,715,400美元(二十六万九千五百四十万)的债券,由Freedom Holding Corp.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担保并置于AIX上;
3)牵头经办人– Freedom Finance Global PLC,就发行人配售债券向发行人提供咨询和承销服务;
4)债券的要约文件–发行人将债券置于AIX的条款和条件下的文件,包括发行人的1,000,000,000美元(十亿)债券计划的招股说明书和债券的要约条款;
5)第三方–发行人发行的债券的投资者或所有者,其对债券的所有权通过AIX注册处保存的登记册的摘录予以确认;
6)担保人– Freedom Holding Corp.;
7)担保——担保人就发行人履行清偿本协议所产生的债券本金及全部票面利息的义务对第三方承担的义务,以担保金额为限;
8)发行人–签署债券的要约文件的法人实体,包括发行人的1,000,000,000美元(十亿)债券计划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的要约条款,该法人实体已发行和配售债券,并承担清偿所配售债券和支付债券的特定利息及其他款项的义务。
第2章。协议主体
2.根据本协议条款,担保人因发行人不履行和(或)不当履行根据债券的要约文件配售的债券项下的义务而导致的发行人履行清偿债券本金的义务、应计利息、费用、没收、罚款、罚款、与债务追偿相关的诉讼费用的金额,应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3.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以截至第三方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日在债券的要约文件项下配售债券的价值及其上累计的息票利息(“利息”)的金额为限。




4.保证人在保证项下承担的义务的金额,减去保证人满足的求偿金额。
5.只有在发行人不履行和(或)不当履行清偿本金和支付债券利息的义务时,才能强制执行该担保。提出索赔和履行保证的程序由本协议确定。
不履行和(或)不当履行意味着发生债券的要约文件确定的违约和违反发行人义务的事件。
第3章。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保证人有义务:
1)自收到第三方根据本协议条款根据担保向第三方支付的索赔之日起10(10)个工作日内。
担保人已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并获得所有必要或可取的决议和(或)批准以及(或)同意和(或)授权,以使其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使本担保在其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内的证据可予采纳。任何该等决议及(或)批准及(或)同意及(或)授权均有效。
7.保证人有权:
1)要求发行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2)要求发行人在收到担保人请求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提供发行人履行债券项下义务的信息,包括任何违反债券要约文件的行为;
3)要求发行人(在担保人履行其在担保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全额偿付担保人在担保项下支付的款项,以及与发行人的赔偿责任有关的其他损失,
以及担保人为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要求的任何其他权利。
8.发行人有义务:
1)按照债券发售文件中确定的其预定用途使用配售债券所收到的资金;
2)应牵头经办人和(或)担保人的要求,向其代表提供机会,以牵头经办人和(或)担保人要求的条件(截止日期、范围)核实配售债券所得资金的意向用途、发行人的财务和经营活动;
3)在债券发生违反要约文件之日起5(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人发生的所有此类违规行为,包括债券本金和(或)利息的延迟支付(返还),以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券项下义务的所有情况,书面通知担保人;
4)在第三方提出债权要求履行债券项下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当前情况下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妥善履行义务;
5)在担保人履行担保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将担保人在担保项下支付的款项全额偿付给担保人,并(根据担保人的相关索赔)自担保人将担保项下金额转让给第三方之日起支付发行人对担保人的债务金额的应计利息,直至发行人按担保项下支付给第三方的金额按债券要约文件规定的利率实际向担保人返还款项之日止,以及按照程序,在担保人索赔规定的期限内,赔偿担保人因对发行人的赔偿责任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发行人将该笔款项实际返还保证人之日,为该笔款项打入本合同规定的保证人银行账户之日;




6)在收到担保人提出的提供履行债券项下义务信息的书面请求,包括违反债券的要约文件的行为时,自收到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提供请求中规定的信息;
7)一旦银行详情和(或)地点发生任何变更,在3(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牵头经办人、第三方和担保人,并按照AIX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披露;
8)一旦银行详情和(或)地点发生任何变更,担保人的联系方式应根据AIX业务规则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市场公开披露;
9)在不履行和(或)不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向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9.双方在此明确同意,AIFC合同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本协议,第三方是根据AIFC合同条例第10部分规定的权利的受益人,并有权强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担保人承诺与发行人就本期债券向第三方全额履行发行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4章。担保履行程序
10.自发行人不履行清偿债券本金和(或)支付债券利息的义务的有关日期起计十五(十五)个日历日届满时,发行人未履行和(或)不当履行清偿债券本金和(或)利息的义务,第三方有权向担保人提出索赔。
11.索赔中应具体说明以下内容:
1)担保协议细节;
2)发行人名称;
3)担保人在担保项下应付金额的计算;
4)第三方银行明细,钱要贷到哪一方。
12.索赔中规定的金额应符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最高担保金额。
13.索赔由第三方以挂号信方式或按本协议第十章规定的保证人地址亲自送达的方式送达保证人。
14.可以在当前工作日的下午6点(阿斯塔纳时间)之前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下午6点(阿斯塔纳时间)之后提出的索赔应被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提交。
15.担保人收到第三方的债权后,应按本协议规定的发件人地址以挂号信方式发出通知或经发件人签字后以专人送达方式将第三人的该等债权书面通知发件人。以挂号信方式发出通知的,视为在邮政局发出的文件注明日期后的第3(3)日收到通知。
16.担保人应在收到第三方的债权之日起10(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人提供的第三方名册向第三方支付债权中规定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的登记册应由Asta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Registrar Limited维护。
第5章。担保期限
17.担保有效至发行人在本期债券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18.担保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终止:
1)全额偿还本次担保所担保债券的本金及全部票面利息;
2)本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
3)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理由。




第6章。各方的责任
19.担保人逾期向第三方支付债权规定金额的,每迟延一天,担保人应向第三方支付逾期金额的0.01%(零点百分之一)的没收(罚金),但不超过逾期金额的10%(百分之十)。
20.如果发行人违反本协议第8条第3)、5)、6)、7)款规定的义务,发行人应就每延迟一天向担保人支付相关财政年度的共和党预算法规定的单月计算指标金额的没收(罚款)。
21.要求缴纳罚没款是权利被责任方侵犯的当事人的权利。提出支付没收款项的书面索赔,视为当事人行使了要求支付没收款项的权利。没收款项的支付不应免除责任方适当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第7章。不可抗力
22.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爆炸、风暴、流行病、流行病、火灾、罢工、战争、叛乱、国家当局的官方行为)。
23.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本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履行义务的,免除责任。
24.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之日起10(1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25.在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赔偿因未通知或逾期通知造成的损失。
2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在不可抗力生效期间的协议期限延长。
27.此类不可抗力情形持续时间超过2(2)个月的,免除当事人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第8章。争议解决
28.各方应通过谈判和讨论解决与本协议的修订、终止和执行有关的所有争议和分歧;如果双方因谈判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此类争议应由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根据AIIFC规则和条例进行审议。
第9章。最后规定
29.对本协议的所有修改和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由双方盖章。本协议的所有修订和补充均为有效(1)仅在(ve)已获得当时未偿还债券本金至少四分之三的持有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后,以及(2)仅在已由牵头经办人的授权代表签署和盖章的情况下,以及(3)发行人已根据AIX业务规则及时披露此类修订和补充。
30.本协议文本及本协议本身并不构成商业秘密,可在无限数量用户可查阅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作为债券发行信息发布的一部分或可能附在债券的要约文件中。
31.本协议为双方各订立2(2)份相同的英文副本和1(1)份英文副本,各自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本协议及其执行(包括非合同纠纷或索赔)应受AIFC代理法管辖并按其解释。双方同意就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诉讼或程序而言,享有AIFC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就本段而言,“AIFC代理法”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约》第4条中关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1号所定义的含义相同。2015年12月7日的φ 438-V ZRK。




33.债券的要约文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10章。各方的法律地址和银行详细信息
保证人:

Freedom Holding Corp.
营业地址:1930 Village CTR。Cir。# 3-6972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州89134美国
BIN 171250027366
注册号:丨32081-2004

银行详情:
受益人的帐户[***]
银行自由金融哈萨克斯坦JSC
BIC KSNVKZKA

第三方索赔的邮寄地址:
77/7,Al-Farabi Ave. Esentai Tower BC,3楼
阿拉木图,05004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首席财务官
叶夫根尼·莱尔/s/Yevgeniy Ler
(盖章)


发行人:

Freedom Finance SPC Ltd。
Dostyk街16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斯塔纳Yessil区整体非住宅设施No.2,ffspc @ ffin.kz
BIN 210540900127

银行详情:
受益人的帐户[***]
银行自由金融哈萨克斯坦JSC
BIC KSNVKZKA




董事
奥尔加·巴斯卡科娃/s/奥尔加·巴斯卡科娃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