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7
注册权协议
本登记权利协议(本“协议”)日期为2024年[·],由百慕大获豁免公司(“公司”)及附表I所指明的人士(“初始持有人”)订立及由纳伯斯工业有限公司订立。
简历
鉴于,于2024年10月[·]日,公司、特拉华州公司及公司全资附属公司Nabors SubA Corporation(“Merger Sub”)与特拉华州公司(“Parker”)订立合并协议及计划(“合并协议”),据此,Parker将与Merger Sub合并并成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合并”),Parker的股东将获得公司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5美元(“公司普通股”);和
然而,在合并于本协议日期结束时,初始持有人将根据合并协议的条款获得某些公司普通股股份(“收购股份”)。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陈述、契诺和协议,以及某些其他良好和有价值的对价,兹确认其收到和充分性,本协议各方,拟受法律约束,特此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定义。为本协议的所有目的,本条I中定义的术语应具有下列各自的含义:
“收购股份”具有序言部分赋予的含义。
“收养协议”应具有第5.2.2节中给出的含义。
“反向披露”是指任何公开披露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该披露、在董事会的判断中:(a)将被要求在(i)任何注册声明中作出,以使适用的注册声明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其中要求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或(ii)任何招股章程,以使适用的招股章程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其中的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这些资料的情况,并非误导,(b)如果没有使用注册声明,将不会要求在该时间作出,及(c)公司不公开该等资料具有善意的商业目的。
“关联”是指对任何人、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间接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本协议中使用的“控制”一词,包括相关术语“控制”、“受控制”和“与其共同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力,以指示或导致某人的管理层或政策方向(无论是通过证券所有权或任何合伙企业或其他所有权权益,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为免生疑问,就本协议而言,本公司与各持有人不应被视为彼此的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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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Block交易”应具有第2.3节中给出的含义。
“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营业日”是指纽约州的银行被授权或有义务关闭的日子以外的一天。
“佣金”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
“公司”应具有序言部分赋予的含义,包括公司通过资本重组、合并、合并、分拆、重组或类似交易方式的接任者。
“公司普通股”应具有在本协议的陈述中给出的含义。
“公司证券”应具有第2.4.3(a)节赋予的含义。
“有效期”应具有第3.1.1节中给出的含义。
“交易法”是指《1934年证券交易法》,因为它可能会不时修订。
“表格S-1”是指根据委员会颁布的《证券法》进行证券登记的表格S-1,包括其任何后续表格。
“表格S-3”是指根据委员会颁布的《证券法》进行证券登记的表格S-3,包括其任何后续表格。
“持有人”是指每个初始持有人,以及根据本协议签署和交付的任何收养协议的签名页上确定的任何其他方。
“持有人受偿人”应具有第4.1.1节中给出的含义。
“持有人信息”应具有第4.1.2节中给出的含义。
“持有人证券”应具有第2.2.2(a)节赋予的含义。
“初始持有人”应具有序言部分给出的含义。
“管理承销商”是指,就任何包销发售而言,该等包销发售的牵头账簿管理人(s)。
“合并协议”应具有本协议陈述中所赋予的含义。
“Merger Sub”应具有本协议的陈述中所赋予的含义。
“最低金额”应具有第2.2.1节给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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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报”是指,在注册声明的情况下,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对其中要求陈述的重大事实的遗漏陈述,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而在招股说明书的情况下,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对作出其中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的遗漏陈述,结合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不具有误导性。
“要约持有人”应具有第2.2.1节给出的含义。
“选择退出通知”应具有第2.4.2节给出的含义。
“其他证券”应具有第2.4.3(b)节赋予的含义。
“各方”是指公司、初始持有人以及根据第5.2.2节在本协议项下被转让权利、职责和义务的任何相关基金。
“捎带包销发行”具有第2.4.1节给出的含义。
“捎带包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应具有第2.4.3节给出的含义。
“招股章程”是指任何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章程,经任何及所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补充,并经任何及所有生效后修订修订,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该招股章程的所有材料。
“可登记证券”系指以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的方式就任何收购股份或与股份组合、资本重组、合并、合并或重组有关而发行或可发行的收购股份及公司的任何其他股本证券;但条件是,就任何可登记证券而言,当:(a)有关出售该等证券的登记声明应已根据《证券法》生效且该等证券已被出售、转让时,该等证券即不再为可登记证券,根据该登记声明处置或交换;(b)此类证券应已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则或《证券法》登记要求的任何其他豁免予以处置,而受让人未因此获得限制性股票;(c)此类证券应已停止流通;或(d)此类证券已在未根据本协议将转让人在本协议下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的交易中处置。
“登记”是指根据《证券法》及其颁布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的要求,通过编制和提交登记声明或类似文件而实现的登记,以及已由证监会宣布生效或根据证监会颁布的规则生效的任何此类登记声明。
“注册费用”是指公司根据或遵守本协议以在注册声明、本协议所涵盖的包销发售和/或处置该等可注册证券上实现注册证券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所有登记和备案费用(包括要求向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Inc.)和公司普通股股票随后上市的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的费用);
(b)遵守证券或蓝天法律的费用及开支;
(c)印刷、信使、电话和递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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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大律师的费用及开支;
(e)转让代理人及注册服务商的费用;
(f)公司所有独立注册会计师的费用及开支,包括该等表现及合规所要求或发生的任何特别审计或“冷安慰”函件的开支;
(g)与任何可登记证券在公司普通股股份随后上市的每个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的费用;和
(h)每一适用法域的持有人的一名法律顾问和一名额外的惯常当地律师的合理费用和付款,但不超过所有(h)款费用和付款的最高总额为每次包销发售50000美元。
“注册声明”是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根据《证券法》涵盖可注册证券的任何注册声明,包括该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对该注册声明的修订和补充以及该注册声明的所有证据和通过引用并入该注册声明的所有材料。
“相关基金”系指(i)在所有方面由[持有人的管理人]控制和管理的任何基金,其程度与转移至该相关基金的适用股东在该转移之前由[持有人的管理人]管理的程度相同;(ii)是根据22美国法典第6010条规定的美国人,或在任何一方成立或住所的司法管辖区内成立或住所;以及(ii)完成收养协议。
“证券法”是指经不时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出售持有人”是指根据登记声明出售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
“货架登记声明”应具有第2.1.1节中给出的含义。
“货架包销发行”具有第2.2.1节给出的含义。
“货架包销发售股份数量上限”应具有第2.2.2节给出的含义。
“后续上架登记声明”应具有第2.1.3节给出的含义。
“包销发售”是指注册包销发售(包括根据货架登记声明进行的发售),其中可注册证券在坚定承诺的基础上出售给承销商,以向公众重新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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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发售备案”指(a)就货架包销发售而言,与该货架包销发售有关的货架登记声明的初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如未使用初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则为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及(b)就捎带包销发售而言:(i)有效货架登记声明(货架登记声明除外)的初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如未使用初步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则为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其中可包括可注册证券,且持有人可被指定为出售证券持有人,而无需提交其生效后修订文件(不包括在提交文件时生效的生效后修订文件);或(ii)注册声明(货架登记声明除外),在每种情况下均与该等捎带包销发售有关。
“WKSI”是指知名的经验丰富的发行人(定义见《证券法》第405条)。
第二条
注册
2.1登记。
2.1.1上架登记声明。公司应在本协议日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由公司承担全部成本和费用)向委员会提交登记声明,登记表格S-3上所有可登记证券的转售或其他处置(“货架登记声明”),如果可供公司使用,则按照《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延迟或连续进行。此类货架登记声明应规定根据持有人合法可用和要求的任何方法或方法组合转售其中包含的可登记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保持货架登记声明,并应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必要的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以及保持货架登记声明持续有效的补充,可用于允许持有人出售其中包含的可注册证券并遵守《证券法》的规定,直到不再有任何可注册证券未发行。如果公司没有资格提交表格S-3,公司应在表格S-1上提交货架登记声明。为免生疑问,公司根据本条第2.1.1条所承担的义务须受第3.3条规限。
2.1.2有效登记。公司须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包括在公司当时为WKSI的情况下,提交一份在向监察委员会提交时生效的自动货架登记声明,以促使监察委员会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使该货架登记声明生效,包括在监察委员会职员确认该职员不会审查或没有进一步评论后的(i)十(10)个营业日中较早者,该等货架登记声明及(ii)首次提交货架登记声明后的六十(60)个日历日。
2.1.3后续上架登记声明。如任何注册声明在任何时间因任何原因在可注册证券仍未清偿期间根据《证券法》停止有效,则公司应在符合第3.3节的规定下,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促使该注册声明根据《证券法》再次生效(包括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获得迅速撤回暂停该注册声明有效性的任何命令),并须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合理预期会导致撤回任何暂停该注册声明有效性的命令的方式,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修订该注册声明,或将额外的注册声明作为货架注册声明(“后续货架注册声明”)提交,以不时登记所有可注册证券的转售,其后的货架注册声明应被视为货架注册声明,就本协议项下的所有目的而言,并须遵守与此相关的所有要求。如果提交了后续的货架登记声明,公司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a)促使该后续货架登记声明在提交后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根据《证券法》生效,包括提交一份自动货架登记声明,该声明在向委员会提交时生效,前提是公司当时是WKSI,以及(b)保持该后续货架登记声明持续有效,可用于允许持有人出售其包含在其中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可注册证券,直至不再有任何可注册证券为止。任何该等后续货架登记声明须以S-3表格为准,以公司有资格使用该表格为限。否则,该等后续货架登记声明应在表格S-1上。为免生疑问,公司根据本条第2.1.3条承担的义务须受第3.3条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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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货架包销发售。
2.2.1保质期包销发行。如果一名或多名发售持有人(“发售持有人”)选择根据包销发售根据货架登记声明处置总计百分之五(5%)或更多(“最低数量”)的已发行公司普通股的可注册证券,公司应根据发售持有人的要求,在符合公司对该包销发售形式(无论是典型包销发售,还是隔夜或买入交易)的约定的前提下,公司与根据第2.2.3节选定的总承销商或总承销商以包销发行证券的惯常形式订立包销协议,并应采取该包销发行的总承销商和/或发行持有人要求的所有其他合理行动,以加快或便利处置该等可登记证券(“储架包销发行”);但前提是,公司没有义务为持有人根据第2.2.1节发起的两次以上储架包销发行提供便利。如任何售货持有人不同意本条第2.2.1条所设想的储架包销发售的条款,则该售货持有人可选择在有关该发售的包销协议签立前的任何时间以通知公司及该储架包销发售的总包销商的方式退出。当所有发售持有人或若干发售持有人送达该等通知,以致受该货架包销发售规限的余下可登记证券少于最低金额时,(i)该货架包销发售应视为撤回,(ii)公司可自行选择停止进行该货架包销发售的一切努力,(iii)首次撤回的该货架包销发售不计入本条第2.2.1句中规定的关于货架包销发售的限制,及(iv)任何其后撤回的储架包销发售须计入本条第2.2.1条第1句所列的储架包销发售限制,除非(a)每名售货持有人已按比例向公司支付或偿付其在所有商业上合理及有文件证明的费用中所占的份额以及公司就已撤回的储架包销发售(基于每个该等出售持有人寻求纳入该储架包销发售的可注册证券数目)或(b)撤回是由于公司根据第3.3条行使其暂停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2.2.2货架包销发行的优先权。如储架包销发售的管理承销商应书面通知公司和发售持有人,其认为任何其他对该发售具有登记权的人要求列入该储架包销发售的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加上发售持有人提议发售的可注册证券的数量,将对该发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公司应在适用的包销发售备案中包括,在公司被告知可在该储架包销发售中出售的可注册证券总数不会对该发售造成如此重大不利影响的范围内(“储架包销发售的最大股份数量”),可注册证券和公司普通股的其他股份在以下优先权:
(a)第一,持有人要求列入其中的所有可登记证券(“持有人证券”),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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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次,如果持有人证券的数量少于上架包销发售的最大股份数量,则任何其他对此类发售具有登记权的人要求纳入的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数量,在这些其他人之间根据各自被要求纳入的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数量按比例计算。
2.2.3管理承销商。持有储架包销发行标的可登记证券过半数的发行持有人,应选择一家或多家公司合理接受的全国知名投行担任该储架包销发行的管理承销商。持有人应确定根据任何货架包销发售发售的可注册证券的定价以及适用的承销折扣和佣金,并确定任何此类货架包销发售的时间。
2.3 Block交易。如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人选择在公司协助下根据大宗交易(“Block交易”)处置可登记证券,公司应在该等持有人的请求下,订立惯常协议并采取所有该等其他惯常行动,以加快或便利处置该等可登记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任何所需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便利惯常的“承销商尽职调查”,并导致交付惯常的安慰函、高级职员证明和法律意见,根据此类持有人或参与或促进此类大宗交易的任何金融对手方的要求。
2.4搭载登记权。
2.4.1捎带包销发行。除第2.4.3节另有规定外,如公司在任何时间提出为自己或为已获授予或已获授予登记权的任何其他人的股份的包销发售(“捎带包销发售”)提交包销发售备案,则公司将向持有人发出有关该等包销发售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由持有人严格保密持有,并应包括包销发售备案的预期提交日期,如已知,拟纳入该等搭载包销发售的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数目,以及该等持有人根据本条第2.4.1款所享有的权利。该通知应迅速发出(无论如何应在包销发售备案提交前至少十(10)个营业日或就买入或隔夜包销发售提交包销发售备案前两个营业日);但如果搭载包销发售为买入或隔夜包销发售且总承销商书面告知公司根据本条第2.4.1节发出通知将对该发售产生不利影响,无须发出上述通知(且持有人无权将可登记证券纳入该等买入或隔夜包销发售)。如该通知是依据本条2.4.1交付的,则每名持有人须在该持有人根据本条2.4.1收到通知的日期后有四个营业日(如属买入或隔夜包销发售,则为一个营业日)要求将可注册证券列入背负式包销发售(该请求须指明该持有人拟处置的可注册证券的最高数目,以及为实现将该可注册证券列入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如果在该期限内未收到持有人的纳入请求,该持有人将没有进一步的权利参与该等捎带包销发售。除第2.4.3条另有规定外,公司须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Piggyback包销发售中列入公司已被持有人如此要求列入的所有可登记证券;但如在根据本条第2.4.1条就建议的Piggyback包销发售发出书面通知后的任何时间,以及在有关的包销协议签立之前,公司或已获或已获授予登记权的其他人(如适用),须以任何理由决定不进行或延迟该等背负式包销发售,公司须就该等决定向参与该等背负式包销发售的持有人(该等持有人将严格保密地持有该等要约)发出书面通知,及(i)如决定不进行,则须免除其将任何可注册证券纳入该等背负式包销发售的义务(但不免除公司支付与此有关的注册费用的任何义务),及(ii)如决定延迟,应允许将任何可注册证券的延迟纳入与将为公司账户或为已或已被授予注册权的其他人(如适用)的账户出售的公司普通股股份的延迟相同的期间。各持有人均有权在与其有关的包销协议签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向公司发出其撤回请求的书面通知,撤回其将其可注册证券纳入任何搭载包销发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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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选择退出通知。各持有人可向公司交付书面通知(“选择退出通知”),要求该持有人不会收到公司就任何建议包销发售发出的通知,不论该等建议包销发售、货架包销发售或其他方式;但条件是该持有人其后可以书面撤销任何该等选择退出通知。在收到持有人的选择退出通知(除非随后被撤销)后,公司不得且不得被要求根据本协议交付任何拟议包销发售的任何通知,且该持有人无权参与任何该等包销发售。
2.4.3 Piggyback承销发行的优先权。如果Piggyback包销发售的管理承销商应告知公司,其认为要求列入Piggyback包销发售的可注册证券的数量,当加上公司或已被授予或已被授予登记权的其他人(以及任何其他就该发售与持有人享有同等登记权的人要求列入的公司普通股的任何其他股份)提议发售的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数量时,将对该发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公司应在该等Piggyback包销发售中,在公司被告知可在该等发售中出售而不会对该等发售造成如此重大不利影响的证券总数(“Piggyback包销发售的最大股份数量”)的范围内,按以下优先权包括公司普通股的股份:
(a)首先,(i)如果Piggyback包销发售是为公司的账户,则公司建议为其自己的账户包括的公司普通股的所有股份(“公司证券”),或者,(ii)如果Piggyback包销发售是为任何其他已经或已经被授予登记权的人的账户,则这些人建议包括的公司普通股的所有股份(“其他证券”);和
(b)第二,(i)如果搭载包销发售是为公司的账户,在公司证券数量少于搭载包销发售的最大股份数量的范围内,公司普通股的股份被持有人要求包括在内,而公司普通股的任何其他股份的持有人被要求包括在内,这些人有权就该等发售向持有人进行类似登记,持有人与该等其他持有人之间根据各自要求列入的公司普通股的股份数目按比例分配,以及,(ii)如有关Piggyback包销发售是为已获或已获授予登记权的任何其他人的帐户,但以该等其他证券的数目少于Piggyback包销发售的最大股份数目为限,持有人要求纳入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持有人要求纳入的任何其他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持有人要求纳入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持有人和此类其他持有人根据各自被要求纳入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数量按比例就此类发售享有与持有人同等的登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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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参与承销发行。
2.5.1就第2.3节或第2.4节所设想的任何包销发售而言,发售持有人与公司订立的包销协议须载有公司包销发售证券中惯常的陈述、契诺、弥偿(受第四条规限)及其他权利及义务。除有关该出售持有人订立该包销协议及出售的权限、其对代其登记的证券的所有权及缺乏留置权、其预期分销方式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代表的陈述、保证或协议外,概不要求出售持有人向公司或承销商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或与其达成任何协议。
2.5.2持有人参与背负式包销发售,须按照公司的分配计划进行。
2.5.3就持有人根据第2.4节包括可注册证券的任何捎带包销发售而言,每名适用持有人同意(a)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与编制注册声明和/或与该注册发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有关的任何信息,以及(b)签署和交付参与该等捎带包销发售的所有持有人正在签署的任何协议和文书,条款与公司或管理承销商(如适用)为实现该注册发售而合理要求的基本相同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包销协议(受第2.5.1节规限)、托管协议或锁定协议,据此,该持有人与管理承销商达成协议,在公司与其他参与持有人同意的登记发售后的同一期间内,不得出售或购买公司的任何证券(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的最短天数,公司的“执行官”(定义见《交易法》第16条)或拥有百分之十(10%)或更多已发行股份的公司任何股东与该等Piggyback包销发行的承销商通过合同约定,在该等Piggyback包销发行后不出售公司的任何证券。
第三条
公司程序
3.1一般程序。就其在第二条下的义务而言,公司应尽可能迅速并在适用范围内:
3.1.1编制并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所有可登记证券的登记声明,并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该登记声明生效并根据第2.1节保持有效,包括在必要时提交后续登记声明,直至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不再是可登记证券(该期间,“生效期”);
3.1.2编制并向委员会提交适用于公司所使用的登记表的规则、条例或指示或《证券法》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可能要求的对登记报表的修订和生效后的修订以及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以保持登记报表的有效性,直至该登记报表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按照该登记报表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规定的预期分配计划出售或已不再是可登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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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在提交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文件之前,免费向持有人及持有人的法律顾问提供建议提交的该等注册声明的副本、该等注册声明的每项修订和补充文件(在每种情况下包括其所有证物和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招股章程(包括每份初步招股章程)及持有人或持有人法律顾问为便利处置可注册证券而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但公司将没有任何义务根据本条3.1.3提供可在证监会EDGAR系统上查阅的任何文件;
3.1.4以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使所有此类可注册证券在公司发行的类似证券随后上市的每个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自动报价系统上市;
3.1.5在其收到通知或获悉后,立即告知持有人委员会发出任何停止令暂停注册声明的有效性或为此目的启动或威胁任何程序,并迅速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阻止发出任何停止令或在应发出此类停止令的情况下获得其撤回;
3.1.6在生效期间,在向委员会提交该等文件给持有人或其律师后,立即提供任何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每次提交或对该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任何修订或补充,或任何将通过引用并入该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的文件的一致副本;但公司将没有任何义务根据本条3.1.6提供可在委员会的EDGAR系统上获得的任何文件;
3.1.7在根据《证券法》要求交付与此类登记声明有关的招股说明书时,随时通知持有人任何事件的发生,由此导致该登记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当时有效)包括错报,然后更正第3.3节所述的此类错报,及应持有人的要求,迅速拟备及存档或向该持有人提供合理数目的注册声明的补充或生效后修订或相关招股章程的补充或任何以提述方式并入或当作以提述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的副本,或存档任何其他可能需要的所需文件,以便在其后交付予该等证券的买方时,该招股章程不包括错报;
3.1.8就包销发售而言,通过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获取并向销售持有人提供任何审计师“安慰”信函和法律意见的副本,在每种情况下,这些信函和法律意见通常是就该包销发售提供给总承销商的;
3.1.9就任何包销发售而言,促使其管理人员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支持注册声明所涵盖的可注册证券的营销,包括但不限于促使至少一(1)名执行人员和至少一(1)名高级财务人员(该高级财务人员也可能是出席的执行人员)出席和参加包销发售中合理要求的承销商组织的“路演”和其他信息会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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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如适用,采取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根据任何持有人合理要求的司法管辖区的其他证券或蓝天法律,登记或限定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可登记证券和其他证券,在该登记声明仍然有效期间保持该登记或资格有效,并采取可能合理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行动,以使每一持有人能够在该司法管辖区完成对该持有人拥有的证券的处置;
3.1.11以其他方式,以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遵守委员会的所有适用规则和条例,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其证券持有人提供一份收益表,该收益表应满足《证券法》第11(a)节的规定;
3.1.12为所有可登记证券提供并安排维持一名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员,并为该登记声明所涵盖的所有该等可登记证券提供一个不迟于该登记声明生效日期的日期及之后的CUSIP号码;
3.1.13就任何包销发售或Block交易而言,订立任何持有人应合理要求的惯常协议并采取其他行动,以加快或便利处置此类可登记证券(包括,在货架包销发售或捎带包销发售的情况下,同意并促使其董事和“执行官”(定义见《交易法》第16条)在管理承销商合理要求的范围内与其承销商同意最长六十(60)天的此类“锁定”安排,董事和执行官在此期间允许销售的惯例例外情况除外);和
3.1.14采取合理必要的其他行动,以实现此类可注册证券的登记并促进其处置。
3.2登记费用。所有注册、包销发行及Block交易的注册费用由公司承担。持有人确认,各持有人应按比例承担与出售可注册证券有关的所有增量销售费用,例如经纪费和佣金。
3.3暂停销售;不利披露。如在任何时间就任何注册继续使用注册声明将(a)要求公司作出不利披露或(b)使公司无法遵守适用的证券法,则公司可在向持有人迅速发出有关该行动的书面通知(该通知不得指明导致该暂停的事件的性质或披露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后,暂停使用该注册声明,期限为董事会善意确定为该目的所需的最短期限,但条件是,公司不得在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暂停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超过两(2)次、连续超过六十(60)个日历日或超过一百二十(120)个总日历日,但前提是,该等期间可延长至每次最多九十(120)个连续天数,在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内合计不超过一百八十(180)个总日历天数,仅限于该等延长是由于根据董事会的善意判断确定为必要且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公司财务报表重述未决。如公司根据本条第3.3条前一句行使其权利,持有人同意在收到本条第3.3条所提述的通知后立即暂停其就任何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注册证券而使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公司须立即将其根据本第3.3条行使其权利的任何期间届满通知持有人;但持有人在此(i)承认紧接前一句所提述的该等通知构成公司的机密资料,及(ii)同意严格保密而不向任何人披露该等通知所载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已将该等通知交付持有人的事实)。公司只有在与根据与公司的协议有权享有登记权的证券的其他持有人之间行使类似的暂停权利时,才能根据本第3.3条行使其暂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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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报告义务。只要持有人应拥有可注册证券,公司在其根据《交易法》应为报告公司期间的任何时候,承诺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及时提交(或就此获得延期并在适用的宽限期内提交)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a)或15(d)条在本协议日期之后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公司进一步承诺,将采取持有人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行动,所有以不时要求的范围为限,以使持有人能够在《证券法》第4(a)(7)节和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规定的豁免限制范围内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持有人持有的可登记证券的股份,这些豁免可随时允许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出售公司的证券,包括提供任何习惯性法律意见。
3.5没有权利冲突。本公司声明并保证,其不受任何与特此授予持有人的权利不一致或以任何方式违反的登记权利的约束。公司不得在本协议终止前,授予任何与特此授予持有人的权利相冲突、将阻止公司履行或不一致的登记权利(为免生疑问,其中应包括授予优先于本协议第2.2.2节和第2.4.3节中持有人的权利)。
第四条
赔偿和捐款
4.1赔偿。
4.1.1公司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经理、雇员、顾问、代理人、代表、成员和控制该人的每个人(在《证券法》的含义内)(统称为“持有人受偿人”)就任何错报或所谓的错报所导致的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责任和费用进行赔偿,除非相同的情况是由任何持有人或代表任何持有人向公司提供的、专门用于其中的任何书面信息引起或包含或包含在这些信息中。
4.1.2就根据本协议提交的任何登记声明而言,持有人应立即向公司提供(或促使提供)公司合理要求使用的与该登记声明或任何招股说明书有关的信息和宣誓书(“持有人信息”),并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因任何错误陈述或被指控的错误陈述而导致的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向公司、其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经理、雇员、顾问、代理人、代表和控制该人的每个人(在《证券法》的含义内)作出赔偿,但仅限于作出该等资料时,须符合由持有人或代表持有人以书面向公司特别提供以供在该等资料中使用的有关持有人的资料。在任何情况下,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赔偿责任在金额上均不得高于持有人根据该登记声明出售可注册证券所获得的产生该赔偿义务的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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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任何有权在本协议中获得赔偿的个人或实体应(a)就其寻求赔偿的任何索赔迅速向赔偿方发出书面通知(前提是未及时发出通知不应损害任何人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的权利,只要该未及时通知并未对赔偿方造成实质性损害)和(b)除非在该受赔偿方的合理判断中,该等受赔偿方和赔偿方之间可能存在与该索赔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受赔偿方可能有合理的抗辩与赔偿方可获得的不同或额外的,允许该赔偿方与被赔偿方合理满意的律师承担该索赔的辩护。如果承担了这样的抗辩,赔偿一方不应对被赔偿方未经其同意而作出的任何和解承担任何责任(但这种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无权或选择不承担索赔抗辩的赔偿方不得有义务就该索赔向该赔偿方所赔偿的所有各方支付多于一名律师的费用和开支,除非任何受赔偿方的合理判断表明,该受赔偿方与该受赔偿方中的任何其他方可能就该索赔存在利益冲突。任何赔偿当事人未经被赔偿当事人同意,不得无理扣留、附加条件或拖延,同意作出任何判决或订立任何和解,而该等判决或订立任何和解不能在所有方面通过支付款项而解决(而该等款项是由赔偿一方根据该和解的条款如此支付),或该和解包括声明或承认该受赔方的过失和罪责,或该和解不包括作为无条件条款的索赔人或原告给予该受赔方就该索赔或诉讼免除所有责任。
4.1.4本协议规定的赔偿应保持充分的效力和效力,无论受赔偿方或该受赔偿方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雇员、顾问、代理人、代表、成员或控制人或实体进行任何调查或代表进行任何调查,并应在证券转让后继续有效。公司及持有人亦同意作出任何获弥偿方合理要求的条文,以在公司或持有人的弥偿因任何原因无法取得的情况下向该等方作出贡献。
4.1.5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根据本条第4.1款提供的赔偿对被赔偿方无法就此处提及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获得赔偿,则赔偿方应代替赔偿被赔偿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反映赔偿方和被赔偿方相对过错的适当比例,分摊被赔偿方因该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公平考虑。赔偿方和被赔偿方的相对过错,应由法院参照(其中包括)错报或指控的错报是否涉及该赔偿方或该受赔偿方提供的信息以及赔偿方和被赔偿方纠正或阻止该行为的相对意图、知情、获取信息和机会;但条件是,持有人根据本第4.1.5条承担的责任应限于持有人在该要约中收到的引起该责任的净收益的金额。双方同意,如果根据本节4.1.5的分摊是通过按比例分配或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的,这将不是公正和公平的,而这种分配方法没有考虑到本节4.1.5中提到的公平考虑。任何犯有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在《证券法》第11(f)条的含义内)均无权根据本第4.1.5条从任何未犯有此类欺诈性虚假陈述罪的人那里获得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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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杂项
5.1通知。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同意、索赔、要求、放弃和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被视为在以下最早时间发出:(a)以专人送达(提供送达证明);(b)由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寄出的收件人收到时(要求收件);或(c)在收件人正常营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日期,如在收件人正常营业时间后发送,则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发出。此类通信必须在以下地址(或在根据本条第5.1款发出的通知中指明的一方当事人的其他地址)发送给各自当事人:
| If to the company,to: | 纳伯斯工业有限公司 冠屋,二楼 Par-la-Ville路4号 百慕大汉密尔顿HM08 邮箱:Mark.Andrews@nabors.com 关注:Mark Andrews
|
|
| 副本(不应构成通知)至: | Haynes and Boone,LLP 麦金尼街1221号 4000套房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77010 邮箱:arthur.cohen@haynesboone.com 关注:Arthur A. 科恩,ESQ。 |
如发给持有人,则发给附于本协议的该持有人签字页上所显示的该持有人的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该持有人以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
5.2转让;无第三方受益人。
5.2.1本协议及本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义务不得由本公司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授。
5.2.2本协议及持有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义务,不得由任何持有人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授;但任何持有人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义务转让给该持有人的任何相关基金,前提是该受让人已向公司交付一份正式签署的收养协议,其格式如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A(“收养协议”)。
5.2.3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允许的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
5.2.4本协议不得将任何权利或利益授予非本协议当事人的任何人,但本条第5.2款明确规定的除外。
5.3控制权变更。在自本协议日期开始至本协议日期一周年结束的一年期间内,公司不得与任何其他人合并、合并或合并,除非规定该合并、合并或合并的协议(i)明确规定延续本协议规定的关于根据该合并、合并或合并发行的可注册证券或其他股本证券的登记权或(ii)向持有人提供现金以换取其公司普通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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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对应方。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签署,每一份协议应被视为正本,但所有这些协议应共同构成一份相同的文书。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的本协议签字副本,视为与送达本协议签字副本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5管辖法律;地点。尽管本协议可由此处任何一方执行的地点,但各方明确同意,本协议应由适用于进入德克萨斯州并将完全在德克萨斯州内执行的德克萨斯州居民之间的协议的德克萨斯州法律管辖并根据其法律进行构建,而不考虑此类管辖权的法律条款冲突和例外情况
5.6陪审团审判。这里的每一方都承认并同意,根据本协议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很可能涉及复杂和困难的问题,因此,每一方都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放弃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行动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可能拥有的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本协议每一方均证明并承认(a)任何其他方的代表均未明示或以其他方式代表该其他方在发生行动时不寻求强制执行上述豁免,(b)该方已考虑此豁免的影响,(c)该方自愿作出此豁免,且(d)该方已
5.7修正和修改。经(a)公司及(b)持有人书面同意,可豁免遵守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文、契诺及条件,或修订或修改任何该等条文、契诺或条件。持有人或公司与本协议任何其他方之间的任何交易过程或持有人或公司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方面的任何失败或延迟,均不得作为对持有人或公司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不得作为放弃或排除该当事人行使本协议项下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5.8任期。就任何持有人而言,本协议应于该持有人连同其关联公司停止持有任何可注册证券之日终止。第四条的规定应在两(2)年期间的任何终止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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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或使该等条款或规定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无效或不可执行。一旦确定任何条款或其他条款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双方应本着诚意协商修改本协议,以便以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尽可能接近地实现双方的原意,以便最大限度地按原设想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
5.10全部协议;重述。本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协议,并包含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本协议不得修改或补充,不得修改或放弃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但经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书除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放弃不应被视为该方对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放弃,任何此类放弃也不应被视为该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持续放弃。本协议由本协议的每一方在与各自的律师协商后自由订立,并应根据其各自的条款公平解释,没有任何有利于或反对任何一方的解释。
[签名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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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签署人已促使本协议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执行,以作为证明。
| 公司: | ||
| 纳伯斯工业有限公司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
以下签署人已促使本协议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执行,以作为证明。
| 持有人: | ||
| [______]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 地址: | [______] |
| 电子邮件: | [______] |
| 关注: | [______] |
| 持有人: | ||
| [______]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 地址: | [______] |
| 电子邮件: | [______] |
| 关注: | [______] |
| 持有人: | ||
| [______]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 地址: | [______] |
| 电子邮件: | [______] |
| 关注: | [______] |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
| 持有人: | ||
| [______] | ||
| 签名: | ||
| 姓名: | ||
| 职位: | ||
| 地址: | [______] |
| 电子邮件: | [______] |
| 关注: | [______] |
【注册权协议签署页】
附表一
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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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杜勒一世
展品A
收养协议
本收养协议(“收养协议”)由以下签署的受让方(“受让方”)根据日期为[ ______ ]的注册权协议的条款,由百慕大一家获豁免公司(“公司”)与其附表I所指明的人士(经不时修订的“注册权协议”)签署。本收养协议中使用且未另行定义的术语具有登记权协议中规定的含义。
本收养协议执行完毕,受让方同意如下:
| 致谢.受让人承认,受让人是注册权协议中定义的相关基金,并且正在收购公司普通股的某些股份,但须遵守注册权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 |
| 协议.受让方(a)同意受让方取得的可登记证券根据登记权利协议的条款受其约束并受其约束,且(b)特此采纳登记权利协议,其效力与其原为协议一方的效力相同。 | |
| 通知.登记权协议允许的任何要求的通知,应按以下受让人签字旁所列的地址发给受让人。 |
| 签名: | |
| 地址:[ ______ ] | |
| 电子邮件:[ ______ ] | |
| 关注:[ ______ ] |
展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