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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政策
本内幕交易政策(“政策”)描述了Mercantile Bank Corporation(“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掌握机密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并导致交易公司证券或某些其他公开交易公司证券的标准。这项政策分为三个部分:
| 1. |
第一部分在某些情况下禁止交易,适用于公司、莫肯特尔银行(“银行”)和公司任何其他子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统称“内部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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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部分施加了特别的额外交易限制,并适用于由(i)公司和银行的所有董事和执行官,(ii)在战略规划团队或ALCO委员会任职的员工,以及(iii)公司可能因其职位、职责或其实际或潜在获得重大信息((i)至(iii)而不时指定的某些其他员工(统称为“涵盖人员”)组成的内部人的子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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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三部分禁止未经合规官事先批准,将公司证券作为借贷关系的抵押品进行质押,适用于公司和银行的董事和执行官。 |
联邦证券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禁止所谓的“内幕交易”。简单地说,内幕交易是指某人利用通过参与公司而获得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作出购买、出售、赠送、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公司证券或某些其他公司证券的决定,或将该信息提供给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内幕交易禁令适用于几乎任何人的交易、提示和推荐,包括所有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如果涉及的信息是“重大的”和“非公开的”。这些术语在本政策下文第I部分第3节下定义。这些禁令将适用于任何内幕人士根据其获得的有关公司、其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竞争对手或公司与其有合同关系或可能正在谈判交易的其他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而买卖证券。
| 第一部分 |
1.适用性
该部分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内部人士、本行及本公司任何其他附属公司。
这一部分适用于(i)公司证券的所有交易或其他交易,包括普通股、期权和公司可能发行的任何其他证券,例如优先股、票据、债券和可转换证券,以及与公司任何证券有关的衍生证券,无论是否由公司发行;以及(ii)某些其他公司的证券,包括由这些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期权和其他证券,以及与任何这些公司的证券有关的衍生证券。
2.总政策:拥有重大非公开信息时不得买卖或引起买卖
| a. |
没有内部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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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可购买或出售,或要约购买或出售任何公司证券,不论是否由公司发行,同时拥有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下文第一部分第3(a)和3(b)节分别对“重大”和“非公开”两个术语作了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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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如知悉有关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可能会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将该信息传达给(“提示”)任何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和朋友,或以其他方式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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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可购买或出售任何其他公司的任何证券,同时拥有在其参与公司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该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任何知情者如知悉任何该等重大非公开信息,均不得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向任何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和朋友)传达或提示该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披露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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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出于合规目的,除非内幕人士首先咨询合规官员并获得其事先批准(定义见下文第I部分第3(c)节),否则内幕人士在拥有内幕人士有理由相信是重要和非公开的信息时,绝不应进行交易、提示或建议进行证券交易或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导致购买或出售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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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上述(a)及(b)所指明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内幕人士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下文第I部第3(d)条)。因此,内部人有责任确保其相关人员遵守政策的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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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被覆盖人士必须按照下文第II部分第2节规定的程序预先清算公司所有证券交易。 |
3.定义
(a)重要性。只有当你掌握的信息是“实质性的”时,内幕交易限制才会发挥作用。然而,实质性涉及的门槛相对较低。如果信息具有市场意义,即如果其公开传播有可能影响证券的市场价格,或者如果不是合理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希望了解的信息,则一般被视为“重大”信息。
涉及以下主题的信息在特定情况下有合理的可能性被发现是重要的:
| i. | 公司前景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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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资产大幅减记或准备金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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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有关重大诉讼或政府机构调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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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流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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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主要业务的盈利预测变动或不寻常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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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 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发生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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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 股息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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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 特别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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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x. | 会计方法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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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 重大贷款或合同的授予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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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 | 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包括漏洞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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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债项评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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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提议、计划或协议,即使是初步性质的,涉及合并、收购、资产剥离、资本重组、战略联盟、许可安排或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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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发行公司证券。 |
重大信息不限于历史事实,也可能包括预测和预测。对于未来事件,例如合并、收购或引入新产品,谈判或产品开发被确定为重要的时间点是通过平衡该事件发生的概率与该事件一旦发生将对公司运营或股价产生的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的。因此,有关会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例如合并,可能是重要的,即使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当对特定的非公开信息是否重要有疑问时,你应该假定它是重要的。如果您不确定信息是否重要,您应该(1)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咨询合规官,以披露此类信息(向需要了解该信息的人除外)或交易或推荐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2)假设该信息是重要的。
(b)非公开信息。内幕交易禁令只有在你拥有重要且“非公开”的信息时才会发挥作用。向少数公众公开信息的事实,并不是为了内幕交易的目的而公开的。要做到“公开”,信息的传播方式必须是设计成一般能接触到投资者的,必须给投资者吸收信息的机会。即使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后,也必须等到信息公开披露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收盘时,才能视信息为公开。
非公开信息可能包括:
| i. | 特定的分析师、经纪人或机构投资者群体可获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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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属于谣言主题的未公开事实,即使谣言广为流传;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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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在保密基础上委托给公司的信息,直至对该信息进行公开公告,并经过足够的时间让市场对该信息的公开公告作出回应(通常为两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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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要性问题一样,如果你不确定信息是否被视为公开,你应该要么咨询合规官,要么假设信息是非公开的,并将其视为机密。
(c)合规干事。该公司已任命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兼财务主管Charles Christmas为该政策的合规官。合规干事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i. | 协助执行和执行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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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向全体员工散发本政策,并确保对本政策进行必要的修订,以便与内幕交易法律保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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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根据下文第II部第3节规定的程序,对有关人士买卖公司证券的所有交易进行预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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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 提供批准下文第II部第2节下的任何规则10b5-1计划以及下文第II部第3节下的任何期权交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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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教育和提醒公司人员,可能会通过公司匿名合规热线举报涉嫌违反本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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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例外
(a)本政策的交易限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i)定期再投资于公司的股息再投资计划。
(ii)根据公司401(k)计划的条款,在公司股票中进行定期401(k)计划供款。然而,有关公司股票的投资选举的任何变动均受本政策的交易限制;
(iii)通过定期、自动向公司的股息再投资和股票购买计划(“ESPP”)的工资缴款,定期对股息进行再投资或购买公司股票。然而,选择加入ESPP、根据ESPP在选举中作出任何改变以及出售根据ESPP获得的任何公司股票均受本政策的交易限制;
(iv)公司证券的赠与,除非有理由相信收件人打算在第二部第1节所述当时有效的禁售期内出售证券;
(v)为遗产规划目的向信托或从信托转让公司证券;或
(vi)在没有向市场出售公司股票为期权行使提供资金的情况下行使公司股票期权。
(b)交易限制不适用于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5-1条规则(“经批准的10b5-1计划”)进行的符合下文第II部分第1(c)节规定要求的预先存在的书面计划、合同指示或安排下的交易。
5.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对利用或传播重大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处罚可能很严厉,对涉及此类非法行为的个人及其雇主和主管都可能如此,可能包括监禁、刑事罚款、民事处罚和民事执行禁令。鉴于潜在处罚的严重性,遵守这一政策绝对是强制性的。
(a)法律处罚。在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从事公司证券交易,违反内幕交易法的,可判处实质性监禁,并需支付获利或避免损失金额数倍的刑事处罚。
此外,给他人小费的人还可能对其向其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的小费人员进行的交易承担责任。投诉人可能会受到与投诉人相同的处罚和制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实施了巨额处罚,即使投诉人没有从交易中获利。
SEC还可以向任何在内幕交易违规时“直接或间接控制实施此类违规行为的人”的人寻求实质性民事处罚,这将适用于公司和/或管理和监督人员。这些控制人可能被追究最高100万美元或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金额的三倍中的较大者的责任。即使是导致微利或没有利润的违规行为,SEC也可以作为控制人向一家公司和/或其管理层和监管人员寻求处罚。
(b)公司施加的处罚。违反本政策的内部人可能会受到公司的纪律处分,包括因故开除。如果允许,该政策的任何例外情况只能由合规官授予,并且必须在任何违反上述要求的活动发生之前获得。
6.查询
如果您对本政策的任何规定有任何疑问,请与合规官联系。
| 第二部分 |
1.停电期间
所有被覆盖人士均被禁止在下文定义的禁售期内买卖公司证券。
(a)季度停电期。15日金融市场收盘时开始的期间内禁止买卖公司证券第每个财政季度结束前一个月的一天(即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2月15日),并在公司财务业绩公开披露之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收盘时结束。在这些期间,被覆盖的人通常拥有或被假定拥有有关公司财务业绩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b)其他停电期间。有关公司的其他类型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如合并、收购、处置或新产品开发的谈判)可能会处于待决状态,且不会公开披露。在此类重大非公开信息待定期间,公司可能会实施特殊禁售期,在此期间,被覆盖人员被禁止交易公司的证券。如果公司规定了特殊的停电期,将通知受影响的覆盖人员。
(c)例外。这些交易限制不适用于符合以下要求的已获批准的10b5-1计划:
(i)已由合规主任至少提前一个月就其项下的任何交易进行审查及批准(或如经修订或修订,则该等修订或修订已由合规主任在任何其后的交易至少提前一个月进行审查及批准);
(ii)在被覆盖人未掌握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资料时,由被覆盖人善意订立(或在其被修改的情况下,在其被修改时);及
(iii)授予第三方在被覆盖人控制范围之外执行该等购买和销售的酌处权,只要该第三方不掌握有关公司的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或明确指明将购买或出售的证券或证券、股份数量、交易的价格和/或日期或描述该等交易的其他公式(s)。关于已获批准的10b5-1计划,应指示代表被覆盖人进行交易的第三方向合规官员发送所有此类交易的确认。停电期间不得采用经批准的10b5-1方案。
对于2023年2月27日后采纳或修改的经批准的10b5-1计划,经批准的10b5-1计划必须另外:(a)在经批准的10b5-1计划的整个存续期内须遵守持续的善意规定;(b)如由董事或高级人员订立,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必须在计划中包含书面证明,证明他们(i)不知悉有关公司或其证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以及(ii)出于善意采用或修改计划,而不是作为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以逃避规则10b-5的禁止;以及(c)必须遵守规则10b5-1关于同时或连续计划的限制。
同样,在2023年2月27日之后通过或修改的已获批准的10b5-1计划受到以下冷静期的限制:
(i)高级职员或董事根据经批准的10b5-1计划进行的交易,要等到冷静期届满后才能开始,冷静期包括:(a)在采用或修改该经批准的10b5-1计划后90天,或(b)公司向SEC提交涵盖该计划被采用或修改的季度的季度或年度财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以较晚者为准。在(a)或(b)的情况下,冷却期在通过经批准的10b5-1计划后最长为120天。
(ii)非公司、非董事及非高级人员的获覆盖人士的冷静期为30天。
2.交易窗口和预清关
被覆盖人士获准在不存在禁售期的情况下交易公司的证券。然而,即使在这一允许的交易窗口期间,被覆盖的人也不得在未获得合规官员的交易预先清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因此,获覆盖人士不得在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购买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任何转让、赠与、质押或贷款)任何公司证券,而无须先获得合规主任的事先批准。此外,拥有任何重大非公开信息的被覆盖人士在该信息被公开或不再重要之前不应交易公司的证券。
这些程序也适用于每个被覆盖人的关联人进行的交易,这一术语在本保单上文第I部分第3(d)节中定义。除非被撤销,合规官员的批准在两个交易日内仍然有效,如果交易未能在此期限内发生,则被覆盖的人应被要求重新申请合规官员的预许可。如有关人士在寻求预先清关时或在进行交易时管有重要的非公开资料,则由合规主任根据本条批出的任何批准,不得免除有关人士买卖公司证券的责任,或导致公司证券的交易。
此外,如根据上文第II部第1(b)节施加特别禁售期,公司可关闭此交易窗口,并于特别禁售期结束后重新开放交易窗口。
3.禁止交易
(a)在公司的“个人账户”退休或养老金计划规定的禁售期内,由于公司或计划受托人临时停牌,至少50%的计划参与者无法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或转让公司股本证券的权益,被覆盖人士及其相关人士被禁止交易公司股本证券。
(b)被覆盖人士及其相关人士被禁止从事公司证券的以下交易:
| i. |
短线交易。被覆盖人士及其关连人士不得参与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而在该等购买或出售前六个月已就该等交易订立相反的交易(即在购买同一类别的公司证券后至少六个月内不得出售公司证券,反之亦然); |
| ii. |
卖空。被覆盖人士及其相关人士不得卖空公司证券; |
| iii. |
期权交易。被覆盖人士及其相关人士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的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或其他衍生证券,除非事先获得合规人员的批准; |
| iv. |
保证金交易。被覆盖人士及其关联人士不得在保证金账户中持有公司证券或质押公司证券作为保证金贷款的担保物;及 |
| v. |
对冲。被覆盖人士及其相关人士不得就公司证券进行对冲或货币化交易或类似安排,包括通过远期、期货或掉期等非证券衍生工具的方式。 |
被覆盖人士有责任确保其相关人士遵守本第二部第3节所载的限制。
第三部分
1.适用性
这部分适用于公司和银行的所有董事和执行官。为此,“执行官”被定义为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承担第16条报告义务(表格3、4和5)的人员。
2.质押
未经董事会治理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事先批准,禁止董事和执行官将公司证券作为借贷关系(例如非目的贷款)的抵押品进行质押。为获得委员会的批准,寻求进行公司证券质押的人应首先向合规官员介绍拟议质押的事实和情况,然后合规官员应将这些信息提交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否决建议的质押、准许建议的质押或对建议的质押设置条件,因为委员会认为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是审慎的。
致谢和认证
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按年度签署本政策所附确认证明文件。
确认和认证
下列签署人特此确认收到公司内幕交易政策。下列签署人已阅读和理解(或已解释)该政策,并同意在与证券买卖和非公开信息保密有关的任何时候受该政策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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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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