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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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
致:趣头条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软件园8号楼
浦东新区义德路519号
上海200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
+86-21-5889-0398
Re:趣头条有限公司表格20-F年度报告
尊敬的先生们: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就本同意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合格律师,因此,我们有资格就本协议日期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我们就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担任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趣头条有限公司(“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
我们同意在“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第4项。公司信息— D.组织Structure”,载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该报告将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书,作为2024年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