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5月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注册声明第333号-[*]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F-1
注册声明
下
1933年《证券法》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注册人在其章程中指明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将注册人的姓名翻译成英文)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6199 | 不适用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公司或组织) |
(初级标准工业 分类码号) |
(I.R.S.雇主 识别号码) |
温德姆街8号3楼
香港中环
(852) 3577 8770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的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c/o Cogency Global Inc。
122东42nd街,18号第楼层
纽约,NY 10168
(212) 947-7200
(代办服务人员姓名、地址(含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含区号)
所有通信的副本,包括发送给代理送达的通信,应发送至:
Lawrence S. Venick,ESQ。 Loeb & Loeb LLP 2206-19怡和府 中环康乐坊1号 香港特区 电话:+ 852-3923-1111 传真:+ 852-3923-1100 |
刘方,ESQ。 VCL Law LLP 1945年旧绞刑架公路 套房260 弗吉尼亚州维也纳22182 电话:+ 703 919-7285 |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于本登记声明生效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如果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在此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提交此表格是为了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为一项发行注册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d)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的新兴成长型公司,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根据《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
|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对本注册声明进行修订,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具体说明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注册声明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此处包含的信息以完成或修改为准。与这些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已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登记声明生效之前,不得出售这些证券,也不得接受购买要约。本招股说明书不应构成出售要约或购买要约的招揽,也不应在根据任何此类国家的证券法进行注册或获得资格之前此类要约、招揽或出售将是非法的任何国家出售这些证券。
| 初步前景 | 以完成为准,日期为2025年5月9日 |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最多15,000,000股A类普通股
本招股章程涉及发售及出售最多合共15,000,000股A类普通股,无面值,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公司”),假设发售价为每股[ ]美元(“发售股份”)。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MEGL”。2025年5月8日,我司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的最后一次报告发售价格为美元【*]每股。
本次发行的证券的公开发行价格将在定价时确定,并可能在当时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折价。因此,本招股说明书通篇使用的假定发行价格可能并不代表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我们、配售代理和投资者根据多项因素协商确定,包括我们的历史和前景、我们业务的发展阶段、我们对未来的业务计划及其实施程度、对我们的管理层的评估、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我们过去和现在的经营业绩、我们的执行官之前的经验以及本次发行时证券市场的总体状况。
证券以固定价格发行,一次收盘发行。我们将在收到投资者资金后交付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拟发行证券。因此,我们和配售代理均未作出任何安排,将投资者资金存入托管账户或信托账户,因为配售代理将不会收到与出售本协议下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投资者资金。尽管不确定我们是否能够使用这些资金来有效实施我们的业务计划,但出售我们提供的发售股份的任何收益将可供我们立即使用。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中的“风险因素”。
请投资者注意,你们购买的是一家BVI控股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子公司在香港开展业务。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MEGL)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本身并无重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包括协鑫、GIL、MEIL和GCSL)在香港开展我们的所有业务。这是BVI的控股公司MEGL的A类普通股发行,而不是我们在香港的运营实体的股票。您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我们运营实体的任何股权。
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有很高的风险,包括损失你全部投资的风险。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第1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了解您在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因素。
MEGL和我们的子公司均未在中国大陆开展任何业务,我们的业务仅位于香港。然而,鉴于中国政府最近扩大了在香港的权限,我们可能会对中国政府或当局在香港的任何未来行动产生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与在中国内地和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相关的所有法律和运营风险也可能适用于未来在香港的业务。不能保证香港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目前和未来在香港的业务,或者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MEGL等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此类政府行为,如果发生并在发生时:
| ● | 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 |
| ● | 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 |
| ● | 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能力;和 | |
| ● | 可能会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
我们知道,近期,中国政府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启动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新政策,以规范中国内地某些领域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使用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将被修改或颁布(如果有的话),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也高度不确定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运营子公司的日常业务运营、其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美国或其他外国交易所上市产生何种潜在影响。这些行动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并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完成此次发行的能力,或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在《试行办法》发布同日,证监会在证监会官网上散发了1号至5号配套指导规则、《试行办法说明》、《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和相关证监会答记者问公告,或统称《指导规则》和《通知》。试行办法连同《指导规则》和《通知》重申了境外上市条例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监管原则,对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备案要求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但与境外上市条例草案相比作了以下更新:(a)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b)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进一步明确了间接境外上市的标准,(c)通过为不同类型的境外发行和上市设置不同的备案要求,增加更多备案程序和要求的细节。根据《试行办法》及《指导规则》和《通知》,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取得境外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发行上市并将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其上市无需立即备案但需按照《试行办法》进行后续发行备案。在《试行办法》生效日前已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但尚未取得境外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上市的企业,可在合理期限内安排备案,并应在该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备案程序。公司了解到,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集团在中国内地并无业务,亦无需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虽然本集团目前在中国大陆并无业务,但倘我们未来在中国大陆有任何业务,且我们(i)未能获得或维持该等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不需要该等许可或批准的结论,或(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并要求我们在未来获得该等许可或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还可能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以及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延迟或限制将此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大陆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以及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我们可能被要求重组我们的业务以遵守此类规定,或可能完全停止在中国大陆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在结算和交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停止此次发行,或使其对我们而言是可取的。此外,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规则,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此次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前提是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已经建立。中国政府采取的任何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以及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2021年12月28日,CAC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原于2021年7月10日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0)》。《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凡控制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数据处理者,谋求在外国上市的,必须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网络安全审查。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无须取得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或CAC)的任何许可或批准,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是因为(i)中国证监会目前没有就是否像我们根据本招股章程进行的发行受此规定约束发布任何确定的规则或解释;以及(ii)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大陆没有业务,且我们的业务性质不包括在其外国证券发行受中国证监会或CAC审查的行业和公司类别中。我们亦了解,MEGL、GFHL、GCL、GIL、MEIL及GCSL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需取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或批准以经营其业务。没有任何权限或批准被公司申请或被任何相关机构拒绝。然而,不确定性仍然存在,原因是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可能在未来发生快速变化。如(i)中国政府扩大其外国证券发行须经中国证监会或CAC审核的行业及公司类别,而我们须取得该等许可或批准;或(ii)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相关许可或批准,或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所需的相关许可或批准,中国政府采取的任何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在香港的业务以及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此外,由于SEC和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最近实施了更严格的标准,包括《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如果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接受全面检查,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交易。2022年12月23日,《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简称“AHFCAA”)颁布,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就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总部在中国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认定”)。PCAOB根据PCAOB规则6100做出这些决定,该规则为PCAOB如何履行其在HFCAA下的责任提供了一个框架。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财联社签署了一份议定书声明(简称“议定书”),允许财联社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与HFCAAA一致,财联社将被要求在2022年底前重新评估其决定。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2022年12月15日,PCAOB确定PCAOB能够确保完全进入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并投票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尽管有上述情况,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那么这种缺乏检查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从证券交易所退市。2022年12月29日,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综合拨款法案》”)的立法由拜登总统签署成为法律。除其他外,《综合拨款法案》包含与AHFCAA相同的条款,该条款将触发HFCAA下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并自2023年3月起恢复定期检查。PCAOB正在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可能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尽管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目前接受PCAOB检查的美国审计师编写的,但无法保证未来的审计报告将由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编写,因此,未来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此外,如果SEC随后确定我们的审计工作是由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的审计师执行的,并且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则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HFCAA禁止交易。此外,2022年12月23日,AHFCAA颁布,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前提是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没有接受PCAOB检查,从而缩短了证券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第20页。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纳斯达克或其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或更严格的标准。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审计师Marcum Asia CPAs LLP,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事务所,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Marcum Asia CPAs LLP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Marcum Asia CPAs LLP总部设在纽约,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MEGL可能依赖其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其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及其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时修订),MEGL有权力和能力通过贷款或出资向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提供资金。根据香港法律,MEGL的子公司被允许通过股息分配向MEGL提供资金。如果MEGL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MEGL支付股息的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子公司在彼此之间的现金转移能力方面没有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也没有维持现金管理政策或程序,规定此类资金的数量或资金如何转移。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施加限制以阻止在香港维持的现金被转出或限制将现金部署到我们的业务或用于支付股息。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期间,MEGL分别宣派及派付股息为零及158.19万港元。我们目前没有任何进一步分配收益的意图。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对我们的任何A类普通股支付股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将依赖于通过股息支付的方式从我们的子公司GFHL、GCL、GIL、MEIL和GCSL收到资金。详见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中的“股息政策”和“合并权益报表”。
我们是联邦证券法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将受到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约束。更多信息见“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含义。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及主要股东合共持有我们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52.1%,代表总投票权约89.9%。此次发行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合计持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总数的13.1%,代表我们公司55.4%或更多的投票权。这些股东如果共同行动,将能够控制我们公司的管理和事务以及大多数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例如选举董事、修订我们的组织文件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重大公司交易。
我们已聘请Revere Securities LLC担任与此次发行有关的配售代理。配售代理没有义务向我们购买任何证券或安排购买或出售任何特定数量或美元金额的证券。由于没有要求最低发售金额作为本次发售结束的条件,实际发售金额、配售代理费用和向我们提供的收益(如有)目前无法确定,可能大大低于上述和本招股说明书通篇所载的最高发售总金额。我们已同意向配售代理支付下表所列的配售代理费用。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分配计划”。
| 每股 | 合计 | |||||||
| 公开发行价格 | $ | [ ] | $ | [ ] | ||||
| 配售代理佣金(1) | $ | [ ] | $ | [ ] | ||||
| 扣除开支前所得款项予公司 | $ | [ ] | $ | [ ] | ||||
| (1) | 我们已同意向配售代理支付相当于此次发行总收益4.5%的佣金。我们还同意(i)向配售代理偿还最多100,000美元,以支付其实际应计费用;以及(ii)提供相当于本次发行的总收益的0.5%百分比的非应计费用津贴,应付给配售代理。有关支付给配售代理的补偿的说明,请参阅“分配计划”。 |
除本招股章程所载的内容外,任何交易商、销售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均无权提供任何信息以就本次发行作出任何陈述,且如提供或作出这些信息或陈述,则不得将这些信息或陈述视为已获我们授权。

里维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招募说明书的日期为[日期],2025。
| 页 | ||
| 招股说明书摘要 | 1 | |
| 风险因素 | 15 | |
|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 39 | |
| 行业和市场数据 | 40 | |
| 所得款项用途 | 43 | |
| 股息政策 | 44 | |
| 大写 | 45 | |
| 稀释 | 46 | |
| 汇率信息 | 47 | |
| 公司历史沿革及Structure | 48 | |
| 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 50 | |
| 商业 | 59 | |
| 条例 | 65 | |
| 管理 | 71 | |
| 关联交易 | 77 | |
| 主要股东 | 78 | |
| 证券说明 | 79 | |
| 符合未来出售资格的股份 | 87 | |
| 材料所得税考虑因素 | 88 | |
| 强制执行责任 | 96 | |
|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 | 97 | |
| 法律事项 | 97 | |
| 专家 | 97 | |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97 | |
| 综合财务报表索引 | F-1 |
我们或任何配售代理均未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任何信息或作出除本招股章程或我们编制的任何自由编写的招股章程所载以外的任何陈述。我们和配售代理都不对他人可能提供给您的任何信息承担责任,也不对其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本招股章程仅为出售特此提供的证券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出售。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仅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准确,而不论本招股章程的交付时间或任何证券的出售。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已发生变化。
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均未采取任何行动,以允许在任何此类司法管辖区公开发行我们的证券或拥有或分发本招股说明书。在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拥有本招股章程的人士须自行了解并遵守适用于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本次发行及本招股章程的分发的任何限制。
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我们的大部分已发行证券由非美国居民拥有。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我们目前有资格被视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将不会像其证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注册的国内注册人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您在我们A类普通股的投资可能会全部亏损。如果您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不确定,或者您不准备损失您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所有投资,我们强烈敦促您不要购买我们的任何A类普通股。我们建议您在参与本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详述的我们的A类普通股发行之前咨询法律、财务、税务和其他专业顾问或专家以获得进一步指导。
| i |
适用于本招股说明书的公约
除另有说明及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招募说明书采用以下定义:
“公司”“集团”“我们”“我们的”是指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及其子公司。
“协鑫”指的是长颈鹿资本有限公司。
“GCSL”指的是长颈鹿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GEM上市规则」指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的《GEM证券上市规则》。
“GFHL”指长颈鹿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GIL”指的是长颈鹿投资有限公司。
“HKD”或“港元”是指香港的法定货币。
「上市规则」指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订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MEGL”指的是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MEIL”指Magic Empire Investment Limited。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指MEGL目前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于2024年12月5日提交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处处长。
“A类普通股”是指我们的A类普通股,无面值。
“B类普通股”指我们的B类普通股,无面值。
“配售代理”指Revere Securities LLC。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股章程而言,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
“中国大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仅就本招募说明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交所”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我们对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部分数字进行了四舍五入调整。因此,一些表格中显示为总数的数字数字可能不是它们前面数字的算术汇总。
市场和行业数据
我们对本招股说明书及我们编制或授权的任何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信息负责。本招股说明书包括我们从行业和/或政府出版物以及第三方进行的研究和研究中获得的统计数据和其他行业和市场数据,以及我们的管理层根据这些数据进行的估计。本招股说明书所使用的市场数据和估计涉及多项假设和限制,请注意不要对此类数据和估计给予过度的权重。虽然我们认为来自这些行业和/或政府出版物和研究的信息是可靠的,但由于各种重要因素,包括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描述的因素,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面临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结果与独立方和我们作出的估计中表达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商标、服务标志、商号
仅为方便起见,本招股说明书所指的商标、服务标志、商号无®和™符号,但此类引用无意以任何方式表明,我们不会根据适用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主张我们的权利或适用许可人对这些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的权利。本招股说明书另有他人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为其各自所有者的财产。我们不打算使用或展示其他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记或商品名称来暗示与任何其他公司的关系,或由任何其他公司为我们背书或赞助。
汇率信息
MEGL是一家控股公司,通过其在香港的运营子公司在香港开展业务,使用港元,报告货币为港元。将金额从港元换算成美元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H.10统计发布中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中午买入汇率1美元= 7.76 77港元计算。对于本招股章程所提述的HKD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为美元或HKD(视情况而定),我们概不作出任何陈述。
MEGL's fiscal year ends on December 31。
| 二、 |
以下摘要重点介绍了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包含的信息,并不包含您在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所有信息。你应该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包括“风险因素”、“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其相关附注,在每一种情况下都包含在本招股说明书中。除其他事项外,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应仔细考虑本招股说明书中标题为“业务”一节中讨论的事项。
概述
我们是香港的金融服务供应商,主要从事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我们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IPO保荐服务:我们对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在整个上市过程中为其提供建议和指导,以换取保荐费。
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服务:我们担任(i)财务顾问(a)向客户就建议交易的条款及架构,以及香港监管框架对上市公司的相关影响及合规事宜,例如《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提供意见;及(b)向寻求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客户提供意见或建议;及(ii)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上市公司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或建议的独立财务顾问,以换取顾问费。
合规顾问服务:我们作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合规顾问,就上市后的合规事宜向其提供建议,以换取合规顾问费。
企业服务:我们提供的企业服务包括会计和财务报告咨询、公司秘书服务、内部控制增强、投资者关系咨询和其他咨询服务。
随着于2017年2月获许可开展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协鑫集成开始营业,我们开始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包括IPO保荐服务、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服务和合规咨询服务。2023年9月,我们开始通过GCSL提供企业服务。
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竞争优势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
| ● | 我们是一家活跃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拥有良好的业绩记录; | |
| ● | 我们拥有强大的客户基础; | |
| ● | 我们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和 | |
| ● | 我们有经验丰富、称职和游行队伍的工作人员。 |
我们的策略
我们打算推行以下策略,以进一步扩展我们的业务:
| ● | 进一步加强我们在香港的企业融资顾问业务;及 | |
| ● | 扩大我们在其他国际资本市场的市场存在,特别是美国。 |
| 1 |
公司历史沿革及Structure
2016年5月,MEGL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作为本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
2016年6月,GFHL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为中间控股公司。
2016年6月,协鑫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提供企业融资服务。
协鑫集成于2017年2月获证监会许可从事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及担任保荐人。
2022年9月,GIL及MEIL根据香港法律成立为投资控股公司。
2023年8月,GCSL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提供企业服务。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并确定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和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子公司:

| 姓名 | 背景 | 所有权 | ||
| GFHL | -香港公司 -于2016年6月24日成立为法团 -一家中间控股公司 -已发行股本10,000港元 |
MEGL 100%持股 | ||
| 中意人寿 | -香港公司 -于2016年6月28日成立为法团 -已发行股本15,000,000港元 -持牌承接证监会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
GFHL 100%持股 | ||
| GIL | -香港公司 -于2022年9月22日成立为法团 -已发行股本100港元 -一家投资控股公司 |
GFHL 100%持股 | ||
| MEIL | -香港公司 -于2022年9月22日成立为法团 -已发行股本100港元 -一家投资控股公司 |
GFHL 100%持股 | ||
| GCSL | -香港公司 -于2023年8月3日成立为法团 -已发行股本100港元 -提供企业服务 |
GFHL 100%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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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及主要股东合共持有我们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52.1%,代表总投票权约89.9%。此次发行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合计持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总数的13.1%,代表我们公司55.4%或更多的投票权。这些股东如果共同行动,将能够控制我们公司的管理和事务以及大多数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例如选举董事、修订我们的组织文件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重大公司交易。
往来我司子公司的现金往来款
作为我们现金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部分,我们的管理层定期监测子公司的现金状况,并每月编制预算,以确保它们有必要的资金在可预见的未来履行其义务,并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如果有现金需求或潜在的流动性问题,将向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报告,但须经董事会批准。除上述讨论外,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无采纳或维持任何现金管理政策或程序。
现金通过我们的组织以以下方式转移:(i)资金根据需要以出资或股东贷款的形式从MEGL转移到我们的子公司(视情况而定);(ii)股息或其他分配可能由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给MEGL。
根据BVI法律,MEGL有权力和能力向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遵守BVI法案和MEGL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规定的某些限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如果董事基于合理理由信纳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将在分配后立即满足偿付能力测试,即该公司的资产价值超过其负债,并且该公司有能力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可向其股东进行股息分配。
对于附属公司向MEGL转移现金,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公司只能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进行分配。根据香港法律,股息只能在香港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从可分配利润(即累计已实现利润减去累计已实现亏损)或其他可分配储备中支付。股息不能从股本中支付。香港法律没有对将港元兑换成外币和将货币汇出香港施加任何限制或限制,也没有对MEGL及其子公司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外汇限制,也没有任何限制和限制将我们的业务和子公司的收益分配给MEGL和美国投资者。根据香港税务局的现行做法,我们支付的股息在香港无须缴税。
由于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通过中间控股公司从我们在香港的香港子公司收到的资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能力没有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除上述情况外,我们没有采取或维持任何现金管理政策和程序,以规定此类资金的金额或资金如何转移,并且我们的子公司在彼此之间转移现金、从我们的子公司向MEGL分配收益以及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结算任何适用协议项下所欠款项的能力方面没有遇到任何困难或限制。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就留存利润分别宣派和支付股息为零和158.19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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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为我们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并结清在我们的经营结构下所欠的款项。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和未来收益(如果有的话),用于我们业务的运营和扩张,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与我们的股息政策相关的任何未来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在考虑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资本要求、合同要求、业务前景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酌情决定,并受制于任何未来融资工具中包含的限制。
请参阅“股息政策”和“风险因素——我们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任何对子公司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中的“合并权益报表”了解更多信息。
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
我们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所有的董事和执行官都是在香港的国民或居民,他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您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执行在美国法院对我们或他们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您也可能难以执行在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作出的判决。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投资者可能难以对我们、我们的董事和管理层执行判决。”了解更多信息。
我们已指定Cogency Global Inc.为我们的代理人,在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能会向其送达诉讼程序。Ogier,我们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以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施加责任,只要这些规定规定的责任在性质上是惩罚性的。
Ogier告知我们,美国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一项条约规定对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进行对等承认和执行,美国任何普通法院或州法院基于民事责任作出的支付款项的最终判决,无论是否完全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都不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自动执行。Ogier还告知我们,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将承认一项有效的判决,即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针对我们获得的最终且最终的最终判决,根据该判决,应支付一笔款项(不包括就多项损害赔偿、税款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指控或罚款或其他处罚而应支付的一笔款项),并将据此作出判决,前提是(a)此类法院对受该判决约束的各方具有适当管辖权,(b)该判决没有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自然司法规则,(c)该判决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d)判决的执行不会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共政策,(e)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没有提交与诉讼相关的新的可受理证据,以及(f)适当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规定的正确程序。
香港没有与美国对等执行判决的安排。因此,完全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境内任何州或地区的证券法的美国法院民事责任判决在香港、在原始诉讼中或在强制执行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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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香港法律顾问Hastings & Co.已告知我们,香港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香港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作出的判决,可在香港按普通法强制执行,方法是就该判决在香港法院就根据该判决应支付的金额提起诉讼,然后根据外国判决的强度寻求简易判决,但外国判决(其中包括),是(1)针对一笔债务或一笔确定的款项(不是向外国政府征税当局征收的税款或类似费用或罚款或其他处罚);(2)就索赔的是非曲直而言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但不是其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a)该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b)获得该判决的程序与自然正义相抵触;(c)该判决的执行或承认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d)美国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或(e)该判决与香港先前的判决相冲突,则该判决无论如何不得在香港如此执行。
主要风险汇总
我们的业务受到多项风险的影响,包括可能阻碍我们实现业务目标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而贵公司在决定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应考虑这些风险。“风险因素”中对这些风险进行了更全面的讨论。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更详细的讨论,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1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任何对子公司向我们付款能力的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5页)。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有关更详细的讨论,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1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业务表现很大程度上受香港市况影响。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5页)。 | |
| ● | 我们在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中运营,并受到我们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广泛且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的约束。(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5页)。| | |
| ● | 鉴于我们在香港企业融资服务行业的经营历史相对较短,我们未来的财务表现和成功能力可能很难预测。(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6页)。 | |
| ● | 我们在香港面对企业融资服务行业的激烈竞争,可能会失去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6页)。| | |
| ● | 我们受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影响。(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6页)。 | |
| ● | 未能遵守当地监管机构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整体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6页)。 | |
| ● | 我们的收入本质上是非经常性的,我们的盈利能力是高度不可预测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7页)。 | |
| ● | 如果我们的任务规定中规定的里程碑事件没有按规定实现,或者如果客户退出或终止交易,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全额收到规定的付款。(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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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依赖我们的关键管理层和专业员工,他们的流失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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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录得净经营现金流出。(见本招募说明书第18页)。 | |
| ● | 新冠疫情的持续爆发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0页)。 | |
| ● | 乌克兰战争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业务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0页)。 |
与在我们经营的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更详细的讨论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1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我们经营的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香港。然而,由于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长臂条款,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股票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则和执法的变化也可能很快,几乎没有提前通知,我们对中国法律和监管体系施加的风险的断言和信念无法确定。(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1页)。 | |
| ● | 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的发行人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种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股票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股票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2页)。 | |
| ● | 尽管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目前接受PCAOB检查的美国审计师编写的,但无法保证未来的审计报告将由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编写,因此,未来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此外,如果SEC随后确定我们的审计工作是由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的审计师执行的,并且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我们的股票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交易。此外,2022年12月23日,AHFCAA颁布,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检查,从而缩短了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4页)。 | |
| ● | SEC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一项法案,都要求对新兴市场公司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增加不确定性。(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7页)。 | |
| ● | 如果我们直接受到最近涉及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和解决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的股票价格和声誉并可能导致贵方对我们股票的投资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如果此类事项无法得到有利的处理和解决。(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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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和其他义务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8页)。 | |
| ● | 中国颁布《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家安全法”)可能会对我们的香港子公司造成冲击。(见本招募说明书第29页)。 |
与我们股份相关的风险(有关更详细的讨论,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31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我们股份相关的风险”)
| ● | 这是一次尽力而为的发行,没有要求出售最低数量的证券,我们可能不会筹集我们认为业务计划所需的资本金额。(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1页)。 | |
| ● | 我们假设的每A类普通股[ [ ]美元的发行价格构成了我们A类普通股当前市场价格的显着折扣,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可能会立即下跌,现有股东可能会在此次发行完成后遭受显着稀释。(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1页)。 | |
| ● |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都可能受到快速和大幅波动的影响,而这种波动可能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股票快速变化的价值。(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2页)。 | |
| ● | 如果我们未能满足适用的上市要求,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从交易中除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A类普通股的流动性和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3页)。 | |
| ● | 我们股价的波动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证券诉讼。(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4页)。 | |
| ● |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我们可能被视为投资公司。(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4页)。 | |
| ● |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4页)。 | |
| ● | 我们B类普通股的未来发行可能会稀释我们A类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4页)。 | |
| ● | 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派发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5页)。 | |
| ● | 投资者可能难以对我们、我们的董事和管理层执行判决。投资者可能会在根据BVI或香港法律实施送达法律程序、执行外国判决或在BVI或香港对本招股说明书中指定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产生额外费用和程序障碍。(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5页)。 | |
| ● | 你可能比作为美国公司的股东更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6页)。 | |
| ● | 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这可能会导致显着的额外成本和费用。(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8页)。 | |
| ● |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3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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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
HFCAA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HFCAAA规定,如果SEC认定某公司提交了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自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接受PCAOB的检查,SEC应禁止该公司的股票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实施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SEC认定一家公司在随后由SEC建立的流程下有“非检查”年,该公司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SEC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A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止要求。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于2022年12月23日颁布的AHFCAA,对HFCAA进行了修订,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连续两年而不是连续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缩短了该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2022年12月29日,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综合拨款法案》”)的立法,由拜登总统签署成为法律。除其他外,《综合拨款法案》包含与AHFCAA相同的条款,该条款将触发HFCAA下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
2021年12月2日,SEC发布了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为已提交年度报告的注册人,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最终修订要求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向SEC提交文件,证明如果属实,该文件不是由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的。修正案还要求,作为《交易法》第3b-4条所定义的“外国发行人”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在其年度报告中为其自身及其任何合并的外国经营实体提供某些额外披露。此外,该新闻稿还提供了有关SEC为识别发行人以及根据HFCAA的要求对某些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的证券实施交易禁令而建立的程序的通知。SEC将在2020年12月18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确定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将被要求遵守其被认定的每一年的年度报告中的提交和披露要求。如果注册人根据其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则注册人将被要求在其涵盖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备案中遵守提交或披露要求。最终修订自2022年1月10日起生效。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认定报告(“认定报告”),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PCAOB根据PCAOB规则6100作出决定,该规则为PCAOB如何履行其在HFCAAA下的责任提供了框架。该报告在其附录A和附录B中进一步列出了分别受中国内地认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受香港认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的审计师Marcum Asia CPAs LLP,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和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或PCAOB注册的公司的审计师,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Marcum Asia CPAs LLP总部位于纽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并未作为报告的一部分出现在其附录A或附录B的清单下,不受PCAOB 2021年12月确定报告的约束,也不受其影响。
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议定书声明》(简称“SOP”)协议。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协议(合称“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根据SOP协议,PCAOB应拥有选择任何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的独立酌处权,并拥有根据需要保留任何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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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宣布已完成检查,确定其拥有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全权限,并投票决定撤销认定报告。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并自2023年3月起恢复定期检查。PCAOB正在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可能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然而,如果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公司的审计师,或PCAOB因SOP的实施受到任何阻碍而重新评估其决定,那么这种缺乏检查或重新评估可能会导致公司证券的交易受到HFCAAA的禁止,并最终导致证券交易所决定将公司证券退市。因此,HFCAA呼吁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的审计师资格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特别是不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该公司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我们经营的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尽管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目前接受PCAOB检查的美国审计师编写的,但无法保证未来的审计报告将由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编写,因此,未来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此外,如果SEC随后确定我们的审计工作是由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的审计师执行的,并且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我们的股票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交易。此外,2022年12月23日,AHFCAA颁布,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没有接受PCAOB检查,从而缩短了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第24页。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纳斯达克或其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或更严格的标准。这种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监管批准
香港及中国当局所需许可
正如我们的香港法律顾问Hastings & Co.所告知,基于他们对现行香港法律的理解,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或我们在香港的子公司均无须获得香港当局的任何许可或批准来经营我们的业务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但下文讨论的证监会的许可要求除外。我们在美国上市之前也无需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或批准,也无需向包括中国证监会或CAC在内的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
鉴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目前在中国内地并无业务,于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无须取得中国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或CAC)的任何许可或批准,在美国上市前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因为(i)中国证监会目前没有发布任何关于是否像我们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进行的发行受本条规定约束的明确规则或解释;以及(ii)公司在香港经营,不包括在其外国证券发行受中国证监会或CAC审查的行业和公司类别中。我们亦了解,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协鑫、GIL、MEIL及GCSL无须取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或批准以经营其业务。没有任何权限或批准被公司申请或被任何相关机构拒绝。然而,不确定性仍然存在,因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可能在未来发生快速变化。
如(i)中国政府扩大了其外国证券发行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CAC审核的行业及公司类别,而我们须取得该等许可或批准;或(ii)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相关许可或批准,或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所需的相关许可或批准,中国政府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在香港的业务以及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A类普通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请参阅第22页的“风险因素——与在我们经营的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的发行人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此类行为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向投资者发售股票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股票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根据证监会的发牌规定,中意人寿须取得在香港开展受规管活动所需的牌照,而负责人员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各自的规则。中意人寿目前持有第6类牌照(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这张牌照没有有效期,除非被证监会暂停、撤销或取消,否则将继续有效。见第65页“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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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近期监管动态
我们知道,近期,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中国内地某些领域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使用VIE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其中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和司法合作的跨境监管,加强对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中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此外,2021年7月10日,CAC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修订稿”),其中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CIO”)外,任何控制不少于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运营商(“DPO”)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列出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2021年12月28日,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等多个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修订后的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现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根据修订后的审核办法,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数据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拟在境外上市的,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核。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组与《修订审核办法》发布相关的问答,该管理局一位官员表示,网络平台运营商应在向非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之前申请网络安全审核。此外,CAC于2021年11月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方必须自行或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提供者进行数据安全年度审查,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网信部门提交给定年度的数据安全年度审查报告。鉴于修订后的《审查办法》发布时间较近,且尚待生效,因此普遍缺乏指导意见,其解释和实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鉴于我们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我们认为这一风险并不大。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没有任何客户,既不是修订审查办法中定义的CIO也不是DPO。由于我们不认为我们的子公司被视为控制不少于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数据处理商,我们目前预计修订后的审查措施不会对我们的子公司的业务、运营或本次发行产生影响,由于(i)我们的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并运营,且经修订的审查措施仍不清楚它们是否适用于香港公司;(ii)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大陆没有任何子公司或VIE结构运营;(iii)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子公司收集的中国个人客户的个人信息少于100条;及(iv)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子公司没有被任何中国政府机构告知他们申请网络安全审查的任何要求。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运营子公司不在中国证监会或CAC的许可和要求范围内。
尽管如此,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如果未来修订后的审查措施被采纳为法律,并且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商”或控制着不少于一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可能会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如果我们成为受制于CAC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继续向投资者发售证券,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并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大幅贬值或使其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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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AOB近期发展
根据修订HFCAA的AHFCAA,如果PCAOB从2021年开始连续两年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我们A类普通股的退市,或其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1年12月16日,PCAOB就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发布了一份报告,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PCAOB根据PCAOB规则6100作出决定,该规则为PCAOB如何履行其在HFCAAA下的责任提供了框架。该报告在其附录A和附录B中进一步列出了分别受中国内地认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受香港认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的审计师Marcum Asia CPAs LLP,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和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或PCAOB注册的公司的审计师,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Marcum Asia CPAs LLP总部位于纽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并未作为报告的一部分出现在其附录A或附录B的清单下,不受PCAOB 2021年12月确定报告的约束,也不受其影响。
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财联社签署《议定书声明》(“议定书”),允许财联社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与HFCAAA保持一致,并要求财联社在2022年底前重新评估其认定。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
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23日,AHFCAA颁布,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检查。因此,公司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前的时间段相应缩短。
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综合拨款法案》成为法律,其中除其他外,包含与AHFCAA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并自2023年3月起恢复定期检查。PCAOB正在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可能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然而,会计师公会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仍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多项因素。如果PCAOB无法在2023年及以后对位于中国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或者如果我们未能(其中包括)满足PCAOB的要求,包括保留一家PCAOB确定其能够完全检查和调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将被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并且在HFCAA和相关法规规定的适用不检查年限届满时,A类普通股将被摘牌,不得进行场外交易。此类退市或禁止将严重损害您出售或购买A类普通股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A类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HFCAA或其他增加美国监管机构获取审计信息的努力可能会给包括我们在内的受影响发行人造成投资者的不确定性,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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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外资民营发行人的启示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我们符合2012年4月颁布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或《JOBS Act》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减少的报告要求,否则这些要求将适用于较大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
| ● | 可能仅呈现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仅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或“MD & A”; | |
| ● | 不要求提供详细的叙述性披露,讨论我们的薪酬原则、目标和要素,并分析这些要素如何与我们的原则和目标相契合,即通常所说的“薪酬讨论和分析”; | |
| ● | 无需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我们的审计员那里获得关于我们的管理层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评估的证明和报告; | |
| ● | 不要求我们的股东就高管薪酬或金降落伞安排获得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通常称为“薪酬发言权”、“频率发言权”和“金降落伞发言权”投票); | |
| ● | 豁免某些要求按绩效付费图表和首席执行官薪酬比例披露的高管薪酬披露条款; | |
| ● | 有资格根据《就业法》第107条为采用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申请更长的阶段性期限;和 | |
| ● | 将不会被要求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
我们打算利用所有这些减少的报告要求和豁免,包括根据《就业法》第107条采用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的更长的阶段性期限。我们选择使用分阶段执行期可能会使我们难以将我们的财务报表与根据《就业法》第107条选择退出分阶段执行期的非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其他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我们将一直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直至(i)我们的年度总收入至少为12.35亿美元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ii)本次发行完成五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iii)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或(iv)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的日期,如果截至我们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一旦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将无权获得上述《就业法》中规定的豁免。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交易法》规定的规则,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例如: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与国内上市公司一样多的《交易法》报告,或者同样频繁的报告; | |
| ● |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仅遵守我们的母国要求,这些要求没有适用于国内公众公司的规则那么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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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不需要在某些问题上提供相同水平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 |
| ● | 我们不受监管FD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 |
| ● | 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的条款;和 | |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遵守《交易法》第16条,该条要求内部人就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提交公开报告,并确立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交易实现的利润的责任。 |
此外,纳斯达克规则5615(a)(3)规定,外国私人发行人,例如我们,可以依赖我们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规则5600系列》和规则5250(d)中的某些规则,前提是我们仍然遵守了纳斯达克的违规通知要求(规则5625)、投票权要求(规则5640),并且我们有一个满足规则5605(c)(3)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符合规则5605(c)(2)(a)(ii)的独立性要求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如果我们依赖我们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的某些规则,我们的股东可能无法获得对受制于纳斯达克所有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如果我们选择这样做,只要我们继续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豁免。
新冠疫情的影响
自2019年12月下旬以来,一种新的冠状病毒毒株——后来被命名为新冠病毒——的爆发在中国迅速蔓延,随后又蔓延到世界其他地区。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应急委员会宣布此次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随后于2020年3月11日宣布为全球大流行。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全球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旨在遏制疫情传播的措施,包括关闭边境、旅行禁令、隔离措施、保持社交距离、限制商业活动和大型集会。尽管2021年新冠疫情的传播得到了实质性控制,但在世界不同地区出现了几种新冠病毒变种,某些城市不时重新实施限制措施,以应对零星爆发的疫情。
新冠疫情导致像我们这样的公司,以及我们的商业伙伴,对工作日程和旅行计划实施临时调整,要求员工在家工作并远程协作。因此,我们可能经历了内部和外部的较低效率和生产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服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的员工。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感染或被怀疑感染了新冠疫情,这些员工将被要求隔离,他们可能会将其传递给我们的其他员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严重干扰。
此外,我们的行动结果受到新冠疫情的严重影响。由于全球金融市场不稳定以及新冠疫情带来的其他经济和金融挑战,我们的业务和客户受到了不利影响。更广泛地说,新冠疫情威胁全球经济,并导致市场大幅波动和总体经济活动下滑。这可能严重打击了全球市场和潜在客户的信心。
根据Wor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的说法,由于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地接种疫苗,新冠疫情“一直呈下降趋势”,免疫力有所提高。尽管新冠肺炎的潜在演变仍存在不确定性,但世卫组织总干事于2023年5月5日宣布,新冠肺炎不再构成PHEIC,现在是一个既定和持续的健康问题,这与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IHR”)紧急委员会的建议一致。尽管发布了这样的声明,但诸如全球经济状况普遍放缓以及新冠疫情造成的资本市场波动等干扰仍然影响深远且普遍存在。未来新冠疫情对我们运营子公司业务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这些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无法预测,包括可能出现的有关新冠疫情严重性的新信息以及遏制新冠疫情或治疗其影响的行动等。如果新冠疫情或其他全球关注事项造成的干扰持续较长时间,我们子公司追求其业务目标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筹集股权和债务融资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新冠疫情和其他事件的不利影响,包括由于市场波动加剧、市场流动性下降以及无法以我们可接受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获得第三方融资。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2025年全年及以后的形势。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香港中环温德姆街8号3楼。我们的电话是(+ 852)35778770。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Ritter House,Wickhams Cay II,PO Box 3170,Road Town,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位于122 East 42nd街,18号第地板纽约,NY 10168。我们的网站位于www.meglmagic.com。本网站所载或可透过本网站查阅的资料并非本招股章程的一部分,亦不应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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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 发行人: |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 |
| 正在发售的证券: | 最多15,000,000股A类普通股,假设发行价格为每股A类普通股[ ]美元 | |
|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 | 5,064,050股普通股,其中A类普通股4,064,050股,B类普通股1,000,000股。 | |
| 本次发行后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数量: | 最多20,064,050股普通股,包括19,064,050股A类普通股和1,000,000股B类普通股。 | |
| 上市 | 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MEGL” | |
| 投票权 | A类普通股每股有权投一(1)票。
B类普通股每股有权获得二十(20)票。
无投票权的普通股无权就任何和所有事项投票。
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除非法律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另有规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持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总投票权的约51.2%,并将有能力控制提交给我们的股东以供批准的事项的结果,包括选举我们的董事和批准任何控制权交易的变更。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标题为“主要股东”和“普通股说明”的章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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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用途: | 根据假设的每A类普通股[ [ ]美元的公开发行价格,我们估计,在扣除估计的配售代理佣金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假设我们所发行的所有证券的销售,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 ]美元的净收益。
我们打算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用于以下方面:
●约70%用于加强我们在香港的企业融资顾问业务及扩大在其他国际资本市场,尤其是美国的市场影响力;及
●一般行政及营运资金约30%。
详见第43页“所得款项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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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尽最大努力 | 我们正在尽最大努力提供证券。我们已聘请Revere Securities LLC作为我们的配售代理,以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征求购买本次发行中证券的要约。配售代理无需买卖任何特定数量或美元金额的特此提供的证券,但其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征集购买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的要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93页“分配预案”。
我们将在交易结束并收到投资者用于购买根据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证券(如有)的资金时,以电子方式向投资者交付正在发行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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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因素: | 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投机性很强,风险程度很高。作为一名投资者,你应该能够承担你投资的全部损失。您应该仔细考虑从第15页开始的“风险因素”部分中列出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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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在决定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有关这些风险的以下信息,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出现的其他信息,包括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的部分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以下任何风险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未来增长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任何对子公司向我们付款能力的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MEGL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解决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任何一家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该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如果董事基于合理理由信纳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将在分配后立即满足偿付能力测试,即该公司的资产价值超过其负债,并且该公司有能力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该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可向其股东进行股息分配。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股息只能从可分配利润(即累计已实现利润减去累计已实现亏损)或其他可分配储备中支付,这是《香港公司条例》所允许的。股息不能从股本中支付。香港法律对将港元兑换成外币和将货币汇出香港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FGHL及其子公司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也没有任何外汇限制,也没有任何限制和限制将我们的业务和子公司的收益分配给MEGLL和美国投资者以及所欠金额。根据香港税务局的现行做法,我们支付的股息在香港无须缴税。
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业务表现很大程度上受香港市况影响。
我们所有的业务都集中在香港。香港金融和经济状况的任何实质性恶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香港企业融资市场易受全球及国内经济、社会及政治状况变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波动、外币汇率波动、货币政策变化、中美贸易争端结果、美国利率前景、香港社会动荡以及法律法规变化。当全球或本地市况出现不利变化时,香港资本市场的表现可能会出现负面波动。它可能会直接影响对我们服务的需求、我们的定价策略、我们的业务活动水平,从而影响我们从中获得的收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行业中运营,并受到我们运营所在司法管辖区广泛且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的约束。
我们经营所在的企业融资服务行业受到高度监管,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的任何重大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拥有的业务模式和运营将符合监管要求的任何变化或更新。合规成本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收费结构可能不得不调整。例如,如果对赞助商工作的要求变得更加严格,或者如果许可要求发生变化,我们可能需要增加员工人数,或者获得更多许可。证监会在最近几起广为宣传的案件中对大型保荐公司因尽职调查不达标而实施的制裁表明,证监会期望保荐人的行为具有高标准,我们将需要根据新的监管要求或指导,继续加强我们在保荐工作方面的内部控制和制度。如果资本比率要求提高,某些产品或活动受到限制,我们提供的服务范围可能会受到限制,收入增长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持牌实体受到证监会及联交所的监管及监察,必须保持适合性及适当性,令监管机构满意,才能保留其牌照。证监会也可能会不时对我们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检查和调查。任何不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指南或守则的行为或监管机构作出的任何负面调查结果,可能会导致(i)对我们、我们的负责人员、持牌代表或我们的任何人员的罚款、威慑性处罚、纪律处分;或(ii)暂停或撤销部分或全部(a)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注册或许可;或(b)授予我们的人员的批准或许可,使他们能够在我们集团履行职责。例如,可能会对我们的许可证施加条件,限制我们开展业务,或者我们的负责官员或持牌代表可能会被禁止进入该行业,在特定时期内。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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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们在香港企业融资服务行业的经营历史相对较短,我们未来的财务表现和成功能力可能难以预测。
鉴于我们在香港企业融资服务行业的经营历史相对较短,我们未来的收入和现金流可能会出现大幅波动,从而难以预测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前景。我们于2017年2月开始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我们在这类业务方面只有有限的经营历史,可以据此对我们的前景进行评估。这种前景必须结合任何新公司遇到的风险、费用和困难来考虑。这些风险包括我们作为可靠和细心的企业融资服务提供商的持续市场认可、发展我们业务规模的能力以及来自竞争对手的潜在竞争。无法保证我们将维持现有业务或任何扩大或新业务的盈利能力或正现金流,也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发行完成后将业务扩大到超过我们目前的水平。
我们在香港的企业融资服务行业面临激烈的竞争,可能会失去我们的竞争优势给我们的竞争对手。
香港企业融资服务行业现有大量市场参与者提供与我们类似的服务。我们规模更大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有优势,比如在市场上有更好的品牌认知度和美誉度、更广泛的增值服务、更强大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更长的经营历史以及在更多地理位置的运营存在。我们还面临来自当地中小型赞助商的竞争,这些赞助商提供类似的服务范围。新参与者可进入市场,只要他们已聘请适当的合格专业人员并获得必要的监管许可和许可。鉴于激烈的竞争,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保持我们的竞争优势,以应对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此外,竞争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市场上创造了不利的定价环境。竞争加剧可能导致我们降低服务费或佣金率以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竞争,这可能对我们维持毛利率的能力造成重大压力,在市场放缓期间尤为严重,进而将对我们的市场份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影响。
我们向作为上市申请人或上市公司的客户或其股东或投资者在联交所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该等客户须遵守《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收购守则》及适用的其他规则及规例。此类规则和法规的任何变更,特别是那些影响上市申请中的委任和保荐人角色以及特定交易中财务顾问的委任和角色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对我们公司财务咨询服务的需求和范围,进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遵守当地监管机构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整体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我们受监管的运营子公司须遵守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监管资本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未能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可能会引发监管机构的某些强制性、可能是额外的酌情行动,如果采取这些行动,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直接的实质性影响。例如,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SFO”)及香港《证券及期货(财务资源)规则》(香港法例第571N章)(“FRR”)的规定,我们的证监会持牌营运附属公司协鑫控股须维持一定水平的流动资金。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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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协鑫集成符合各自的监管资本要求。然而,如果我们未能出于监管目的保持资本充足,证监会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业务运营采取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处罚,包括限制和禁止我们的业务活动,或暂停或撤销我们的许可证和交易权。这可能会影响客户信心、我们的增长能力、我们的资金成本和专业保险成本、我们支付股票股息的能力、我们进行收购的能力,进而影响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我们的收入本质上是非经常性的,我们的盈利能力是高度不可预测的。
我们企业融资服务的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利用我们的业务网络和关系来寻找和留住客户。由于我们的授权是在逐个项目的基础上与我们的客户进行谈判的,因此我们的服务产生的收入可能会不时波动,并且可能不会再次发生。我们承接的项目数量、业务所得的总收入以及从每个客户产生的收入受到市场状况、每项业务的条款、项目期限、复杂性和每个项目的完成时间表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我们的财务业绩的可持续性存在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之前寻求我们服务的客户将继续为未来的业务保留我们。此外,我们的企业融资咨询项目的服务费将根据我们授权规定的不同里程碑分期支付。我们可能无法全额收到所提供服务的授权付款,或者在我们按计划或根本没有花费大量精力和时间之后。因此,从每个客户或参与产生的收入不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未来的参与费率将与我们的客户过去接受的费率相当。
此外,对我们的企业融资咨询服务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情况。任何不利的市场条件或市场情绪将影响客户就其筹资需求作出规模、时机和股票市场选择的决定,这可能导致对筹资活动和我们的服务的需求降低、延迟或终止,进而影响我们财务咨询服务的财务业绩。如果我们无法持续获得新的大规模授权,或者如果市场条件变得不利,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在这些情况下,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可能会逐年波动,我们的财务表现高度不可预测。
如果我们授权中规定的里程碑事件没有按规定实现,或者如果客户退出或终止交易,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或全额收到规定的付款。
我们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以提供IPO保荐和财务顾问服务为前提,这构成了我们企业融资顾问业务的很大一部分。我们对这些服务的授权的付款条款通常涉及基于实现的里程碑的初始保留费和进度付款,而不一定基于我们为项目所花费的时间或成本。如果未实现里程碑或交易在完成前终止,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延迟结算我们在到期时提交给他们的发票,或者根本不结算。在违约付款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已经为项目产生了大量成本和支出,并且收到的初始保留费或任何进度付款不包括我们产生的总成本,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未能或延迟收到客户的付款可能会对我们的现金流状况和我们满足营运资金要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联交所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批准通常会影响项目时间表。未能按规定或根本无法获得必要的批准可能会导致交易的延迟或中止。
我们依赖我们的关键管理层和专业员工,他们的流失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运营。
我们集团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称职的管理团队,负责指导和管理日常运营、监测和监督合规和风险管理、监督财务状况和业绩、分配和预算人力资源以及制定业务战略。凭借他们在行业中的经验和网络,我们一直在成功地扩大我们的客户群以及交易和交易的来源。然而,鉴于行业内对经验丰富和称职人员的竞争非常激烈,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个终止与我们的接触,我们可以保留我们关键管理层的服务并找到合适的替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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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我们的高级管理层,我们还依靠我们在不同业务运营中的专业员工来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管理我们的合规和风险,识别和捕捉商业机会,与客户保持关系并获得新客户。失去我们的专业人员和未能招聘替代人员将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录得净经营现金流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净经营现金流出910,364港元和4,649,862港元(598,615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录得净经营现金流入94,940港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录得净现金流出。如果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来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我们的流动性、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需要诉诸其他融资活动来产生额外的现金,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融资成本,并且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我们可接受的条款获得所需的融资,或者根本无法在关键时刻获得。
我们可能会不时遇到潜在的利益冲突,未能识别和解决此类利益冲突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业务运营的日常过程中面临着实际的、潜在的或感知到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i)我们的不同业务;(ii)我们和我们的客户;(iii)我们的客户;(iv)我们和我们的员工;以及(v)我们的客户和我们的员工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随着我们扩大业务范围和客户群,我们能够及时处理潜在的利益冲突至关重要,包括我们业务中的两个或多个利益自然存在但处于竞争或冲突中的情况。我们制定了旨在识别和解决利益冲突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程序。然而,适当识别和管理实际、潜在或感知到的利益冲突是复杂和困难的,如果我们未能或似乎未能适当处理一个或多个实际、潜在或感知到的利益冲突,我们的声誉和客户对我们的信心可能会受到损害。实际、潜在或感知到的利益冲突也可能引发客户不满、诉讼或监管执法行动。对利益冲突的监管审查或相关诉讼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可能以多种方式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一些潜在客户和交易对手不愿与我们开展业务。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企业融资顾问业务可能会承担专业责任。
我们在为客户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时提供专业建议。我们的客户依赖我们的专业建议可能会因我们提供此类建议的疏忽而蒙受损失,并可能向我们索赔。因此,我们面临因(其中包括)职业疏忽和员工不忠行为可能引起的索赔或诉讼而产生的风险。虽然我们采取了相关的内部监控措施,但无法保证这些措施能够完全消除所有未来可能的职业疏忽和/或员工不忠行为。如果我们遇到任何职业责任事件,例如索赔或诉讼,我们的前景、财务状况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风险。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仲裁索赔和诉讼。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非管理层认为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亦不知悉任何法律程序的任何威胁。对我们提起的诉讼可能会导致和解、裁决、禁令、罚款、处罚和其他对我们不利的结果。重大判决、和解、罚款或处罚可能对我们特定时期的经营业绩或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取决于我们该时期的业绩,或可能对我们的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从而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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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违反我们所受的义务和标准、我们的人员或第三方实施的非法或不正当活动以及不当行为,我们面临各种风险。
我们受制于业务产生的多项义务和标准。我们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客户或其他第三方违反这些义务和标准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比如,要求我们妥善处理机密信息。如果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不当使用或披露机密信息,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以及现有和未来的业务关系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我们还面临董事、雇员、代理人、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实施的欺诈、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其他不当活动的风险,例如进行未经授权的交易、不当使用或泄露内幕信息、推荐不适合我们客户的交易、从事欺诈活动或从事不当或非法活动。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程序和政策将充分防止或发现我们业务运营中的非法或不当活动。如果非法或不当活动发生,而我们未能及时识别,或根本没有识别,我们将违反香港的法律和监管规定,并可能受到监管制裁,导致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害,这将对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并非总是能够识别和阻止董事、高级职员、员工、代理人或外部服务提供商的欺诈、不当行为或错误,我们为发现和防止这种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未知或未管理的风险或损失。任何这些个人或实体的欺诈或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我们遭受重大的声誉损害和财务损失,或导致监管纪律行动。此类欺诈或不当行为对我们的声誉和我们的业务造成的潜在损害是无法量化的。
我们和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可能会不时受到或卷入各种索赔、争议、诉讼和法律诉讼。索赔、诉讼、诉讼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我们不确定前述索赔是否会发展为诉讼。诉讼和诉讼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辩护费用,利用我们的很大一部分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日常运营的注意力,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任何针对我们的和解或判决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有关针对我们的索赔或判决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可能对我们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因有关我们业务的负面事件而受到损害。
如果发生与我们的运营相关的任何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宣传或媒体报道、丑闻的发展、诉讼和纠纷,以及对我们或我们的员工采取的监管调查或执法行动,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不能保证未来不会发生这样的负面事件。如果它们实现,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活动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实施或全面实施我们未来的业务计划。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除其他外,我们适当和及时地执行我们未来的业务计划。我们未来的业务计划可能受到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的阻碍,例如我们经营的行业内的竞争,随着我们的业务和客户群的扩大,我们应对财务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高敞口的能力,以及我们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方面提供、维持和提高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水平的能力。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未来的业务计划将实现,或者我们的目标将全部或部分实现,或者我们的业务战略将为我们产生最初设想的预期收益。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实施我们的业务发展战略,我们的业务表现、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前景和增长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可能会寻求收购和合资,作为我们增长战略的一部分。任何未来的收购或合资都可能导致被收购公司的潜在负债风险、巨大的交易成本,并带来与进入更多市场或提供新产品以及整合被收购公司或新成立的合资企业相关的新风险。此外,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管理、财务和其他资源来整合我们收购的公司或成功运营合资企业,我们可能无法盈利地运营我们扩大的公司结构。此外,我们可能收购的任何新业务或我们可能组建的合资企业,一旦与我们现有的业务整合,可能不会产生预期或预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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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内部控制制度可能会变得无效或不充分。
我们依靠我们的内部控制系统来确保有效的业务运营。我们建立、维护和依赖由一系列政策和程序组成的内部控制系统,以准确和及时地记录和处理数据,识别任何报告错误,识别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并确保遵守许可和监管要求。鉴于我们经营所处的快速变化的金融和监管环境,无法保证现有的内部控制系统将在任何时候证明是充分和有效的,以应对所有可能的风险。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内部控制系统没有缺陷或固有的局限性,或能够充分防止我们的员工不当行为。此类缺陷或固有限制可能导致监管机构对我们处以罚款或纪律处分,并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的持续爆发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导致全球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旨在遏制疫情传播的措施,包括关闭边境、禁止旅行、隔离措施、保持社交距离、限制商业活动和大型集会。世卫组织表示,由于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地接种疫苗,新冠疫情“一直呈下降趋势”,免疫力有所提高。尽管新冠肺炎的潜在演变仍存在不确定性,但世卫组织总干事于2023年5月5日宣布,新冠肺炎不再构成PHEIC,现在是一个既定和持续的健康问题,这与世卫组织IHR紧急委员会的建议一致。尽管发布了这样的声明,但诸如全球经济状况普遍放缓以及新冠疫情造成的资本市场波动等干扰仍然影响深远且普遍存在。未来新冠疫情对我们业务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这些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无法预测,包括可能出现的有关新冠疫情严重性以及遏制新冠疫情或治疗其影响的行动等方面的新信息。如果新冠疫情或其他全球关注事项造成的干扰持续较长时间,我们的运营子公司追求其业务目标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2025年全年及以后的形势。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断电、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的运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与客户和相关上市机构的沟通。此外,除新冠肺炎外,我们的业务和经营能力也可能受到埃博拉病毒病、寨卡病毒病、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禽流感、非典或其他流行病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总部位于香港,我们的董事和管理层以及大部分员工目前都居住在香港。此外,我们的系统硬件和备份系统托管在位于香港的租赁设施中。因此,我们极易受到对香港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影响。如果香港发生任何上述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疫情,我们的运营可能会遇到重大中断,例如我们的办事处暂时关闭和暂停服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乌克兰战争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业务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2年2月,俄罗斯联邦开始对乌克兰进行军事入侵,俄罗斯针对乌克兰的行动导致美国、欧盟、英国和其他国际当局正在实施某些广泛的制裁。我们无法预测俄罗斯在乌克兰行动的影响,也无法预测美国、欧盟、英国或其他国际当局对此类行动的反应。关于上述军事入侵,网络安全专家预计,与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有关的网络攻击和网络犯罪活动将在全球范围内显着增加。然而,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认为自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以来,我们公司不存在新的或更高的潜在网络攻击风险,即国家行为者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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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战争的爆发已经影响到全球经济市场,包括石油和天然气价格的急剧上涨,而这场冲突的不确定解决可能会对全球经济造成旷日持久和/或严重的破坏。俄罗斯对乌克兰的军事干预导致并可能导致美国、欧盟和其他国家对俄罗斯实施额外制裁。俄罗斯的军事入侵和由此产生的制裁可能会对全球能源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影响全球市场、我们客户的业务以及潜在的我们的业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据公司所知,我们(i)作为供应商或客户与任何俄罗斯或乌克兰实体没有任何直接业务或合同,(ii)不知道我们的任何客户或供应商是否与任何俄罗斯实体有任何直接业务或合同,(iii)我们的业务部门、服务线、项目或运营没有受到乌克兰战争造成的供应链中断的重大影响,以及(iv)没有受到乌克兰战争的财务影响。军事行动、制裁和由此造成的市场混乱的程度和持续时间无法预测,但可能是巨大的。俄罗斯军事行动或由此产生的制裁造成的任何此类干扰都可能放大本节所述其他风险的影响。我们无法预测乌克兰局势的进展或结果,因为冲突和政府的反应正在迅速发展,超出了他们的控制范围。影响该地区的长期动乱、加剧的军事活动或更广泛的制裁可能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这种影响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乌克兰战争,我们的董事会将继续监测因乌克兰战争而可能产生的公司特有的任何潜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与受影响地区的网络安全、制裁和供应链、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相关的风险,以及与受影响地区正在进行或停止的运营或投资相关的风险。
与在我们经营的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香港。然而,由于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长臂条款,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开展行使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股票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则和执法的变化也可能很快,很少提前通知,我们对中国法律和监管体系施加的风险的断言和信念无法确定。
MEGL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通过我们在香港的运营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的业务主要位于香港,少数客户为中国企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并未受到中国政府近期声明的重大影响,这些声明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了更多的监督和控制。然而,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长臂条款,在中国法律的实施和解释方面仍存在监管不确定性。中国政府可能会选择行使重大的监督和自由裁量权,而我们所受的中国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则和法律的执行可能会迅速变化,几乎不会提前通知我们或我们的股东。因此,中国新的和现有的法律法规的适用、解释和执行以及我们对中国法律和监管制度施加的风险的断言和信念往往是不确定的。此外,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被不同的机构或当局不一致地解释和适用,并且与我们目前的政策和做法不一致。中国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府指令的遵守成本也可能很高,此类遵守或任何相关的询问或调查或任何其他政府行为可能:
| ● | 延缓或阻碍我们的发展; | |
| ● | 导致负面宣传或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 | |
| ● | 需要大量的管理时间和注意力;和 | |
| ● | 使我们受到可能损害我们业务的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包括对我们当前或历史运营评估的罚款,或要求或命令我们修改甚至停止我们的业务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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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最近,中国政府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在中国某些领域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因此高度不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的话),以及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
中国政府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可能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控制,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股票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新法律或法规的颁布,或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新解释,在每种情况下都会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或方式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改变业务的某些方面以确保合规,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收入,增加成本,要求我们获得更多的许可、许可、批准或证书,或使我们承担额外的责任。如果需要实施任何新的或更严格的措施,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并大幅降低我们股票的价值,可能使其变得一文不值。
如果中国政府选择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的发行人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这种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售或继续发售股票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股票价值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
(一)《修订审查办法》下的网络安全审查相关风险
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监督和控制。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严厉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其中除其他外,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和司法合作的跨境监管,加强对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的监管,建立健全中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此外,2021年7月10日,CAC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外,任何控制不少于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并进一步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2021年12月28日,CA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等多个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修订后的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现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根据修订后的审查办法,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数据的“网络平台经营者”拟在外国上市的,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组与《修订审核办法》发布相关的问答,该管理局一位官员表示,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在向非P RC证券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前申请网络安全审核。此外,CAC于2021年11月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方必须自行或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提供者进行数据安全年度审查,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网信部门报送给定年度的数据安全年度审查报告。鉴于修订后的《审查办法》近期印发,且其尚待生效,因此普遍缺乏指导意见,其解释和实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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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不清楚香港公司是否应受制于经修订的复核措施。我们目前预计修订后的审查措施不会对我们的业务或运营产生影响。我们的业务主要通过我们在香港的运营子公司位于香港,我们的少数客户是中国公司。协鑫集成可能出于“了解您的客户”的目的从我们的客户那里收集和存储某些数据(包括某些个人信息),这些客户可能是中国个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中意人寿已收集及储存少于100名中国个人客户的个人资料。因此,我们目前并不认为我们会受到网络安全审查要求的约束,即使根据中国法律对中国大陆公司的此类要求将扩大到香港。然而,中国相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控制不低于一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在未来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
(二)《试行管理办法》下有关填报程序和要求的风险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即《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在《试行办法》发布同日,证监会在证监会官网上散发了1号至5号配套指导规则、《试行办法说明》、《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和相关证监会答记者问公告,或统称《指导规则》和《通知》。试行办法连同《指导规则》和《通知》重申了境外上市条例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监管原则,对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备案要求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但与境外上市条例草案相比作了以下更新:(a)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b)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进一步明确了间接境外上市的标准,(c)通过为不同类型的境外发行和上市设置不同的备案要求,增加更多的备案程序和要求细节。根据《试行办法》和《指导规则和通知》,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履行备案程序,在其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取得境外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发行上市并将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无须立即对其上市进行备案但需按照《试行办法》对后续发行进行备案。在《试行办法》生效日前已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但尚未取得境外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上市的企业,可在合理期限内安排备案,并应在该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备案程序。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集团在中国大陆无经营活动,无需按照《试行办法》要求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虽然我们目前在中国大陆没有业务,但如果我们未来在中国大陆有任何业务,并且如果我们(i)未能获得或维持该等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该等许可或批准,或(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并要求我们在未来获得该等许可或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还可能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以及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以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以及我们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我们可能被要求重组我们的业务以遵守此类法规或可能完全停止在中国的业务。中国政府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可能导致我们股票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在香港的附属公司无须取得香港当局的任何许可或批准以经营我们的业务,但《规例》所讨论的证监会的许可规定除外。没有其他许可或批准被公司申请或被任何相关部门拒绝。然而,不确定性仍然存在,因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可能在未来发生快速变化。如果(i)中国政府扩大了我们需要获得该等许可或批准的外国证券发行须经中国证监会或CAC审查的行业和公司类别;或(ii)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相关许可或批准,或者我们没有收到或维持所需的相关许可或批准,中国政府采取的任何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在香港的业务,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股份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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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审计报告是由目前接受PCAOB检查的美国审计师编写的,但无法保证未来的审计报告将由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编写,因此,未来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此类检查的好处。此外,如果SEC随后确定我们的审计工作是由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的审计师执行的,并且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我们的股票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交易。此外,2022年12月23日,AHFCAA颁布,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检查,从而缩短了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
作为在SEC注册并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的审计师,根据美国法律,我们的审计师必须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美国法律和专业标准。PCAOB目前无法在未经中国政府当局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检查。目前,我们的美国审计师正在接受PCAOB的检查,我们在中国大陆没有业务。然而,如果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当前政治安排发生重大变化,像我们这样在香港运营的公司可能会面临与在中国内地运营的公司类似的监管风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审计师的工作将继续能够接受PCAOB的检查。
PCAOB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对其他审计师进行的检查有时会发现这些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作为检查过程的一部分加以解决,以提高未来的审计质量。中国大陆开展的审计工作缺乏PCAOB检查,使得PCAOB无法定期评估审计师的审计及其质量控制程序。因此,如果我们的审计师的工作底稿将来有任何组成部分成为位于中国大陆,这类工作底稿将不受PCAOB的检查。因此,投资者将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这可能导致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受到限制或限制。
作为美国持续监管重点的一部分,即获取目前受国家法律特别是中国大陆法律保护的审计和其他信息,2019年6月,一个由两党议员组成的小组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提出了法案,该法案如果获得通过,将要求SEC保留一份PCAOB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外国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审计工作的发行人名单。拟议的《确保在我国交易所的境外上市(“Equitable”)法案》提高了对这些发行人的披露要求,并从2025年开始,对连续三年被列入SEC名单的发行人从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退市做出了规定。目前尚不清楚这项拟议立法是否会被颁布。此外,美国政府内部最近也在考虑可能限制或限制中国内地企业进入美国资本市场。
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HFCAA,其中包括要求SEC识别审计工作由审计师执行的发行人,即PCAOB由于审计师当地司法管辖区的非美国当局施加的限制而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美国众议院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HFCAA,HFCAA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成为法律。此外,2020年7月,美国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针对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及其审计公司发布了可由行政部门、SEC、PCAOB或其他联邦机构和部门采取的行动建议,以努力保护在美国的投资者。作为回应,2020年11月23日,SEC发布了指引,强调了与投资于中国内地发行人相关的某些风险(及其对美国投资者的影响),并总结了SEC建议中国内地发行人就此类风险进行的强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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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在HFCAA中实施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的临时最终规则。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且PCAOB无法进行检查或调查。如果SEC认定我们在随后由SEC建立的流程下有一个“非检查”年度,我们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最终修订要求任何已确定的注册人向SEC提交文件,证明注册人不是由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并且还要求(其中包括)在注册人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此类注册人的审计安排和政府对这些注册人的影响。根据HFCAAA,如果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三年未受到美国会计监督委员会的检查,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在纳斯达克或其他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这最终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被退市。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于2022年12月23日颁布的AHFCAA,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如果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没有接受PCAOB检查,从而缩短了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2022年12月29日,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由拜登总统签署成为法律。除其他外,《综合拨款法案》包含与AHFCAA相同的条款,该条款将触发HFCAA下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
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可在根据HFCAAA的设想确定委员会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使用该框架。
2021年11月5日,SEC批准了PCAOB的规则6100,即《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下的董事会决定。规则6100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供其根据HFCAAA的设想,在确定其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使用。
2021年12月2日,SEC发布了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为已提交年度报告的注册人,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彻底检查或调查。最终修订要求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向SEC提交文件,证明如果属实,该文件不是由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的。修正案还要求,作为《交易法》第3b-4条所定义的“外国发行人”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在其年度报告中为其自身及其任何合并的外国经营实体提供某些额外披露。此外,该新闻稿还提供了有关SEC为识别发行人以及根据HFCAA的要求对某些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的证券实施交易禁令而建立的程序的通知。SEC将在2020年12月18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确定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将被要求遵守其被认定的每一年的年度报告中的提交和披露要求。如果注册人根据其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则注册人将被要求在其涵盖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备案中遵守提交或披露要求。最终修订自2022年1月10日起生效。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PCAOB根据PCAOB规则6100作出决定,该规则为PCAOB如何履行其在HFCAAA下的责任提供了框架。该报告在其附录A和附录B中进一步分别列出了受中国内地认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受香港认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Marcum Asia CPAs LLP,即出具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和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或PCAOB注册的公司的审计师,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Marcum Asia CPAs LLP总部位于纽约,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并未作为报告的一部分出现在其附录A或附录B的列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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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和PCAOB签署了一份《议定书声明》,即《议定书》,允许PCAOB根据HFCAAA的规定,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PCAOB将被要求在2022年底前重新评估其决定。根据SEC披露的与《议定书》有关的情况介绍,PCAOB应拥有独立的酌处权,可以选择任何发行人审计进行检查或调查,并拥有向SEC转移信息的不受约束的能力。
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23日,《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颁布,该法案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因此,公司证券可能被禁止交易或退市前的时间段相应缩短。
2022年12月29日,拜登总统签署《综合拨款法案》成为法律,其中除其他外,包含与AHFCAA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并自2023年3月起恢复定期检查。PCAOB正在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可能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与HFCAA发布新决定的必要性。然而,会计师公会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仍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多项因素。
如果PCAOB无法在2023年及以后对位于中国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或者如果我们未能(其中包括)满足PCAOB的要求,包括保留一家PCAOB确定其能够完全检查和调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将被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并且在HFCAA和相关法规规定的适用的不检查年限届满时,我们的股票将被摘牌,并且不允许进行场外交易。这样的退市或禁止将严重损害你们出售或购买我们股票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股票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HFCAA或其他增加美国监管机构获取审计信息的努力可能会给包括我们在内的受影响发行人造成投资者的不确定性,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SEC正在评估如何实施HFCAA的其他要求,包括上述上市和交易禁止要求。未来在增加美国监管机构获取审计信息方面的发展是不确定的,因为立法发展受制于立法程序,监管发展受制于规则制定程序和其他行政程序。
虽然证监会、SEC和PCAOB已就检查中国大陆的PCAO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订立SOP协议,但我们无法保证,如果中国大陆与香港之间的当前政治安排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如果我们的审计师工作文件的任何组成部分将来位于中国大陆,我们将能够遵守美国监管机构规定的要求。我们的股票退市将迫使我们股票的持有者出售他们的股票。由于这些行政或立法行动的预期负面影响,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无论这些行政或立法行动是否得到实施,也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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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提交的拟议规则变更以及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一项法案,都要求对新兴市场公司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发行、业务运营、股价和声誉增加不确定性。
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包括在香港)的美国上市公司一直受到投资者、金融评论员和SEC等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大部分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缺乏对财务会计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政策不足或缺乏遵守,在许多情况下,还有欺诈指控。
由于这些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许多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价值急剧下降,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上变得一文不值。其中许多公司现在受到股东诉讼和SEC执法行动的影响,并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全行业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将对我们、我们的发行、业务和我们的股价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将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我们的公司辩护。这种情况将是昂贵和耗时的,并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我们的增长的注意力。如果这些指控没有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我们和我们的业务运营将受到严重影响,你们可能会维持我们股票价值的大幅下跌。
如果我们直接受到最近涉及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调查和解决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我们的股票价格和声誉并可能导致贵方对我们股票的投资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如果此类事项无法得到有利的处理和解决。
最近,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一直受到投资者、金融评论员和SEC等监管机构的强烈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大部分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缺乏对财务会计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政策不充分或缺乏遵守,在许多情况下,还有欺诈指控。由于受到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许多美国上市中国公司的公开交易股票价值急剧下降,在某些情况下,实际上变得一文不值。其中许多公司现在受到股东诉讼和SEC执法行动的影响,并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目前尚不清楚这种全行业的审查、批评和负面宣传将对我们的公司、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股票价格产生什么影响。虽然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设在香港,但我们确实有一些公司客户设在中国大陆。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将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我们的公司辩护。这种情况将是昂贵和耗时的,并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我们公司的注意力。
未能遵守与我国中国居民股东在境外直接投资或在境外从事证券发行或交易有关的个人外汇规则,可能会使这些股东受到罚款或其他责任。
除37号文外,我司在中国境内开展外汇活动的能力可能受制于外管局2007年1月5日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修订和补充,“个人外汇规则”)和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颁布的《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解释和执行,该条例于1996年4月1日生效,最后一次修订于2008年8月1日(2008年8月5日生效)。根据《个人外汇规则》和《外汇管理条例》,任何寻求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在境外从事可转让证券或衍生品发行或交易的中国个人,都必须按照外管局的规定进行适当的登记。未进行此类登记的中国个人可能会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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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充分了解我们所有作为中国居民的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例如,由于我们股票的投资或交易将发生在一个海外公开或二级市场,在该市场中,股票通常由券商账户中的经纪人持有,因此我们不太可能知道我们所有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他们都是中国居民。此外,我们无法控制我们未来的任何实益拥有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中国居民将能够完成个人外汇规则要求的必要批准和登记程序。
不确定个人外汇规则将如何解释或执行,以及这种解释或执行是否会影响我们进行外汇交易的能力。由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任何中国居民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是否会使我们的子公司因其运营而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将股息汇出或其他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惩罚性行动。
我们可能会受到有关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和其他义务的约束,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主要通过我们在香港的运营子公司位于香港,我们的少数客户是中国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机密和私人信息(例如个人信息和其他数据)的收集、使用、共享、保留、安全和转让有关的中国法律的约束。这些法律不仅适用于第三方交易,也适用于与我们有商业关系的其他各方。这些法律不断发展,中国政府可能会在未来采取其他规则和限制措施。不遵守可能导致处罚或其他重大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10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数据安全法》要求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数据收集,并规定,出于数据保护的目的,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基于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进行。由于《数据安全法》最近颁布,尚未生效,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对我们的业务实践进行进一步调整,以符合这项法律。在《数据安全法》生效后,如果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被发现不符合本法,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改正,在某些严重的情况下,例如严重的数据泄露,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此外,近期出台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一)加快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境外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和(二)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在所有方面遵守此类新规,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并终止任何被监管部门视为违法并成为罚款和其他制裁措施的行为。因此,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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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可能会对我们的香港子公司造成冲击。
2020年6月3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国家安全法》。这部法律界定了香港国家安全法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政府机构以及四类罪行——分裂国家、颠覆、恐怖活动、与外国或外部分子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及其相应的处罚。2020年7月14日,美国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签署《香港自治法》(HKAA)成为法律,授权美国政府对认定对侵蚀香港自治权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实体实施阻拦制裁。2020年8月7日,美国政府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内的11名个人实施了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授权的制裁。2020年10月14日,美国国务院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交了HKAA要求的报告,确定了对“中国政府未能履行《联合声明》或《基本法》义务”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HKAA进一步授权对故意与受此授权制裁的外国人进行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实施二级制裁,包括实施阻止制裁。制裁的实施可能直接影响到外国金融机构以及与被针对的任何外国金融机构打交道的任何第三方或客户。2024年3月19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保障国家安全法案》。《维护国家安全条例》(2024年3月23日生效)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制定的,该条规定,香港自行制定法律,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或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主要涵盖五类犯罪:叛国罪、叛乱罪、与国家秘密和间谍活动有关的犯罪、破坏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外部干涉和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很难预测《香港国家安全法》和HKAA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香港和位于香港的公司的全面影响。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被确定违反香港国家安全法或HKAA或《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由主管当局,我们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海外和/或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包括香港在内的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通常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管,但在缺乏相互和切实可行的合作机制的情况下,这种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虽然第177条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颁布,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大陆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如果美国监管机构对我们进行调查,并且有必要进行此类调查,或在中国大陆收集证据,根据中国法律,美国监管机构可能无法直接在中国大陆开展此类调查或证据收集。美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考虑通过司法协助、外交渠道或与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合作机制等方式与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
我们所有的业务目前都在香港进行。香港有一个独立于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证监会是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MMOU”)的签署方,该备忘录规定了包括SEC在内的全球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调查和其他协助以及信息交流。这也反映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6条中,该条授权证监会行使其调查权力,以获取非香港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和文件,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条,容许证监会与该等监管机构分享其所掌握的机密资料及文件。然而,无法保证这种合作将得到维持,或者如果是,是否会在美国监管机构可能寻求的范围内充分解决调查或收集证据的任何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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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或全球经济以及中国经济和政治政策的低迷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位于香港,我们的部分客户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香港和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香港和中国整体的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的数量、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
香港和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很敏感。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影响潜在客户对整个金融市场的信心,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香港法律制度体现了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公司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享有高度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基本法》确保当前的政治局势在50年内保持有效。香港享有在高度自治的情况下运作的自由,其事务包括货币、移民和习俗、独立的司法制度和议会制度。但是,我们没有任何条件保证“一国两制”原则的落实和当下现有的自治水平。香港政治环境状况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香港的知识产权和保密保护可能不如美国或其他国家有效。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包括我们执行与客户协议的能力。
香港监管规定,超过一定门槛的股份转让须事先获得批准,这可能会限制未来的收购和其他交易。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2条规定,任何公司或个人成为香港证监会持牌公司的主要股东,须事先获得证监会批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如单独或与联系人在持牌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超过10%的行使表决权方面拥有权益或有权控制行使表决权,或对控制持牌公司超过10%的表决权的公司行使35%或更多的表决权,即为持牌公司的“主要股东”。这一监管要求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未来出售的一部分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在未来拟议的业务合并完成后降低我们的股份价格。
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贸易争端、贸易壁垒、关税或贸易战的出现可能会抑制中国和我们大多数客户居住的其他市场的增长。
政治事件、国际贸易争端和其他业务中断可能会损害或扰乱国际商业和全球经济,并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客户、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合作伙伴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国际贸易争端可能导致关税和其他保护主义措施,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例如,最近美国行政当局大幅提高了对进口到美国的某些商品的关税。此外,中国等国对美国实施的新关税进行报复,宣布计划对自美国进口的商品引入关税,以应对美国加征的关税。这种政策报复最终可能导致美国和其他国家进一步采取贸易政策应对措施,并导致贸易战升级,从而对制造业水平、贸易水平和行业,包括物流、零售销售和其他依赖贸易、商业和制造业的商业和服务产生不利影响。
关税可能会增加商品和产品的成本,从而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此外,围绕国际贸易争端的政治不确定性以及升级为贸易战和全球衰退的可能性可能会对客户信心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也可能获得更少的商业机会,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此外,美国或中国当前和未来影响贸易关系的行动或升级可能会导致全球经济动荡,并可能对我们的市场、我们的业务或我们的经营业绩以及我们客户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我们无法就这些行动是否会发生或它们可能采取的形式提供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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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完全负责其内政和对外关系,而中国政府则负责其外交和国防事务。香港作为一个单独的关税区,与外国各州和地区保持和发展关系。然而,基于最近的政治发展,美国国务院表示,美国不再认为香港拥有来自中国的重大自主权。香港的优惠贸易地位被美国政府取消,美国可能对来自香港的出口产品征收与对来自中国大陆的商品相同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这些和其他最近的行动可能代表着涉及美国、中国和香港的政治和贸易紧张局势升级,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收入和开支将主要以港元计值。虽然自1983年以来,港元兑美元的汇率一直与美元挂钩,但我们无法向你保证,港元将继续与美元挂钩。港元兑美元汇率的任何重大波动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被要求将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用于我们的运营的港元,港元兑美元汇率的波动将对我们从转换中获得的金额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没有使用任何远期合约、期货、掉期或货币借款来对冲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
与我们股份相关的风险
这是一次尽力而为的发行,没有要求出售最低数量的证券,我们可能不会筹集我们认为业务计划所需的资本金额。
配售代理已同意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征集要约以购买本次发行中正在发售的证券。配售代理没有义务向我们购买任何证券或安排购买或出售任何特定数量或美元金额的证券。没有规定必须出售的证券的最低数量或收益金额作为完成本次发行的条件。由于没有要求最低发售金额作为本次发售结束的条件,实际发售金额、配售代理费用和给我们的收益目前无法确定,可能大大低于上述规定的最高金额。我们出售的证券数量可能少于特此提供的所有证券,这可能会显着减少我们收到的收益金额,如果我们没有出售足以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的证券数量,则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将不会收到退款,如本文“收益的使用”部分所述。因此,我们可能不会在短期内筹集我们认为运营所需的资本金额,即使我们在此次公开发售中提高了最高发售金额,我们将需要在未来筹集额外资金,这些资金可能无法获得或无法按照我们可接受的条款获得。
我们假设的每A类普通股[ [ ]美元的发行价格构成了我们A类普通股当前市场价格的重大折扣,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可能会立即下跌,现有股东可能会在此次发行完成后遭受重大稀释。
2025年5月8日,我们的Clas A普通股在纳斯达克的最后一次报告销售价格为每A类普通股[价格]美元。我们假设的每股A类普通股[ [ ]美元的发行价格构成了我们上次报告的销售价格的显着折扣。虽然本次发行的证券的公开发行价格将在定价时确定,并且本招股说明书通篇使用的假定发行价格可能不代表最终发行价格,但如果最终发行价格被确定为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构成重大折扣的数字,则这种重大折扣可能会立即对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导致我们的股价在发行完成后立即下跌。
最终公开发行价格将由我们、配售代理和投资者根据多项因素协商确定,包括我们的历史和前景、我们业务的发展阶段、我们对未来的业务计划及其实施程度、对我们的管理层的评估、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我们过去和现在的经营业绩、我们的执行官之前的经验以及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情况。特别是,我们认为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取决于我们对投资者对我们股票的情绪的评估,我们考虑、权衡并优先考虑这一因素,作为确定我们假设的发行价格以及最终发行价格的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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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有5,064,05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股份,包括4,064,050股A类普通股和1,000,000股B类普通股。我们向潜在投资者发售最多总计15,000,000股A类普通股,约占我们现有股本的296.2%。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现有股东可能会遭受重大稀释。
虽然我们的A类普通股目前的市场价格远高于假设的每A类普通股[ [ ]美元的发行价格,但与我们根据此次发行向潜在投资者提供的A类普通股数量相比,每日交易量和成交额微不足道。因此,鉴于我们发行的A类普通股数量可观,而不是我们当前的市场价格,鉴于交易量和成交额清淡,与我们证券的实际价值相关性较低,因此我们有必要确定一个与我们对投资者情绪的评估相匹配的假设发行价格。在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配售代理佣金和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预计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 ]百万美元的净收益,基于每股A类普通股[ ]美元的发行价格,如果没有感兴趣的投资者对完成此次发行的强烈情绪,我们可能无法实施我们未来的业务计划。
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快速和大幅波动的影响,而这种波动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股票快速变化的价值。
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因应众多因素而大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包括:
| ● | 我们的收入和其他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 | |
| ● | 我们可能向公众提供的财务预测,这些预测的任何变化或我们未能达到这些预测; | |
| ● | 发起或维持对我们覆盖的证券分析师的行为、跟踪我公司的任何证券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更,或我们未能达到这些估计或投资者的期望; |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重要服务或功能、技术创新、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 整体股票市场的价格和数量波动,包括由于整体经济的趋势; | |
| ● | 威胁或对我们提起的诉讼;和 | |
| ● | 其他事件或因素,包括战争或恐怖主义事件导致的事件或因素,或对这些事件的反应 |
此外,我们的股票可能会受到价格快速大幅波动的影响。这种波动,包括任何股票上涨,可能与我们实际或预期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股票快速变化的价值。近期,公众持股量和首次公开发行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出现了股价极端上涨后价格快速下跌的实例,而这种股价波动似乎与各自公司实际或预期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虽然这种波动的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但我们预期的公众持股量可能会放大少数股东采取的行动对我们股票价格的影响,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股价偏离更能反映我们业务基本业绩的价格,可能会显着偏离。作为一家市值相对较小、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公司,我们的股票可能会经历更大的股价波动、极端的价格上涨和下跌,这可能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股票快速变化的价值。此外,如果我们股票的价格下跌,或者如果这些投资者在任何价格下跌之前购买我们的股票,我们股票的投资者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此外,在过去,股东曾在市场波动时期后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证券诉讼,可能会使我们承担大量成本,转移资源和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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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股票交易价格低于每股A类普通股5.00美元,因此将被称为仙股。细价股的交易有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对我们股票的价格和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股票交易价格低于每股A类普通股5.00美元。因此,我们的股票将被称为“仙股”,这将受到涉及在购买任何仙股之前向您提供的披露的各种规定的约束。美国证交会通过的规定一般将“仙股”定义为市场价格低于每股5.00美元的任何股权证券,但有某些例外情况。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以被认为是“仙股”。细价股须遵守规则,这些规则对向既定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以外的人出售这些证券的经纪人/交易商施加额外的销售实践要求。对于本规则涵盖的交易,经纪商/交易商必须对购买这些证券作出特殊的适当性确定。此外,经纪人/交易商必须在购买前收到购买者对交易的书面同意,还必须向购买者提供某些书面披露。因此,“仙股”规则可能会限制经纪人/交易商出售我们股票的能力,并可能对持有我们股票的股东转售他们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这些披露要求你承认,你了解购买低价股的相关风险,并且你可以承担整个投资的损失。仙股一般不会有很高的成交量。因此,股票的价格经常波动,你可能无法在你想要的时候买卖股票。
如果我们未能满足适用的上市要求,纳斯达克可能会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从交易中除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流动性和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满足未来纳斯达克的继续上市标准。如果我们未能遵守适用的上市标准并且纳斯达克将我们的A类普通股退市,我们和我们的股东可能会面临重大的重大不利后果,包括:
| ● | 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场报价有限; | |
| ● | 我们A类普通股的流动性减少; | |
| ● | 确定我们的A类普通股为“仙股”,这将要求交易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经纪商遵守更严格的规则,并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二级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水平降低; | |
| ● | 有限的关于我们的新闻和分析师对我们的报道;和 | |
| ● | a我们未来增发股本证券或获得额外股本或债务融资的能力下降。 |
例如,在2024年2月28日,我们收到了一封来自纳斯达克上市资格工作人员的信函,通知该公司,该公司在过去连续30个工作日的投标价格收于每股低于1美元,因此不符合上市规则第5550(a)(2)条。纳斯达克已向公司提供了180个日历天合规期,或至2024年8月26日,在此期间重新符合纳斯达克持续上市要求。于2024年8月27日,公司收到纳斯达克的信函,通知公司丨纳斯达克已确定公司有资格再延长180个日历日,或至2025年2月24日,以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550(a)(2)下的纳斯达克持续上市要求,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每股1美元的要求。
于2025年2月26日,公司收到纳斯达克的函件,通知公司其尚未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5550(a)(2)条。据此,其证券将从资本市场退市。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800系列规定的程序,公司可以就工作人员的决定向小组提出上诉。
2025年3月4日,公司收到纳斯达克的正式通知,公司已重新符合纳斯达克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在从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3月3日的最后连续10个工作日内,公司普通股的收盘买入价为每股1.00美元或更高后,纳斯达克作出此项合规认定。据此,该公司已重新遵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550(a)(2),并且纳斯达克认为先前的投标价格不足事项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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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的《国家证券市场改善法案》是一项联邦法规,它阻止或阻止各州对某些证券的销售进行监管,这些证券被称为“担保证券”。因为我们预计我们的股票将在纳斯达克上市,所以这类证券将是担保证券。尽管各州优先监管我们证券的销售,但联邦法规确实允许各州在涉嫌欺诈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存在欺诈活动,那么各州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监管或禁止销售担保证券。此外,如果我们不再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证券将不属于担保证券,我们将受我们发行证券所在的每个州的法规的约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达到纳斯达克的继续上市标准并且如果我们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的运营、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价格将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股价的波动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证券诉讼。
与经验丰富的发行人相比,我们股票的市场可能存在显着的价格波动,我们预计,在不确定的未来,我们的股价可能会继续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的股价波动更大。过去,原告往往会在公司证券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期后对其发起证券集体诉讼。我们将来可能会成为类似诉讼的对象。证券诉讼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负债,并可能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我们可能被视为投资公司
如果我们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业务,我们可能会被视为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法”)下的投资公司。1940年法案第3(a)(1)节定义了“投资公司”一词。具体地说,1940年法案第3(a)(1)(a)节将“投资公司”定义为“任何正在或自称主要从事或提议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业务的发行人”。1940年法案第3(a)(1)(c)节将“投资公司”定义为从事或提议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拥有、持有或交易业务,并拥有或提议收购价值超过该发行人总资产(不包括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未合并基础上价值40%的投资证券1的任何发行人。
我们是企业融资服务供应商,主要从事提供企业融资服务。我们现在没有也没有任何意图声称自己主要从事或提议主要从事1940年法案所定义的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业务。然而,如果我们以短期定期存款形式持有闲置现金或我们的投资价值超过我们未合并基础上总资产价值的40%(不包括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我们可能被视为1940年法案下的投资公司。如果我们被归类为投资公司,我们将受到重大监管要求和限制,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财务状况、开展业务的能力以及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价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被认为是一家未注册的投资公司,SEC可能会因违反1940年法案而对美国提起执法行动,这可能包括罚款、处罚或停止令,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执行某些合同的能力、财务状况、开展业务的能力以及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价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有一个双重类别的投票结构,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根据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获得每股一(1)票的投票权,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每股二十(20)票的投票权。由于与我们的两类普通股相关的投票权不同,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立即合计持有我们公司约55.4%或更多的投票权。他们的利益可能与你的利益不一致,它可能会做出你不同意的决定,包括关于董事会组成、薪酬、管理层继任以及我们的业务和财务战略等重要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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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B类普通股的未来发行可能会稀释我们A类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未来发行我们的B类普通股,这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可能会导致对我们A类普通股现有持有人的稀释。此类发行,或认为可能会发生此类发行,可能会压低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此外,B类普通股的转换可能会对A类普通股持有人产生影响,包括稀释和总投票权的减少,以及如果任何B类普通股持有人保留其股份,则可能会增加相对投票权。
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拥有重要的投票权,可能会采取可能不符合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及主要股东合共持有我们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2.1%,合计约占总投票权的89.9%。此次发行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主要股东将合计持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普通股总数的13.1%,代表我们公司55.4%的投票权。这些股东,如果他们一起行动,将能够控制我们公司的管理和事务以及大多数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例如选举董事、修订我们的组织文件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重大公司交易。这些股东的利益可能与你的利益不一样,甚至可能与你的利益发生冲突。例如,这些股东可能试图延迟或阻止我们控制权的变更,即使这种控制权变更将有利于我们的其他股东,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或我们的资产的一部分而获得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由于投资者认为可能存在或出现利益冲突而影响我们股票的现行市场价格。因此,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不符合我们其他股东的最佳利益。
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派发股息。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为我们业务的运营和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因此,只有在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您对我们股票的投资才可能获得回报。根据BVI法,我们可能只有在股息支付前后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才支付股息,即我们公司的资产价值超过其负债,并且我们公司有能力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债务。
证券分析师可能不会发布有关我们业务的有利研究或报告或可能根本不会发布任何信息,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股价或交易量下降。
交易市场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业或金融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和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的影响。我们不控制这些分析师。我们可能在吸引研究覆盖方面进展缓慢,发布有关我们股票信息的分析师对我们或我们所在行业的经验相对较少,这可能会影响他们准确预测我们的结果的能力,并可能使我们更有可能未能达到他们的估计。如果我们获得证券或行业分析师的覆盖,如果覆盖我们的任何分析师提供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或对我们的股价发表负面意见,我们的股价可能会下跌。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报道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股价或交易量下降,并导致您对我们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损失。
投资者可能难以对我们、我们的董事和管理层执行判决。投资者可能会在根据BVI或香港法律实施送达法律程序、执行外国判决或在BVI或香港对本招股说明书中指定的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产生额外费用和程序障碍。
我们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我们所有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都居住在美国境外的香港。此外,所有这些人在美国都没有重要资产。因此,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对这些人实施美国境内送达程序,或根据美国法院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对我们或他们进行追偿。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英属维尔京群岛或香港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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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美国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的待遇,以及美国任何普通法院或州法院基于民事责任作出的支付款项的最终判决,无论是否完全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都不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最终和结论性判决,根据该判决,一笔款项应作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即,不是税收当局就政府当局的税收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指控,或就罚款或处罚或多重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而主张的款项)可能是根据普通法义务原则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就债务提起诉讼的主体。此外,不确定BVI法院是否会:(1)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在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诉讼中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获得的判决;或(2)受理根据《证券法》对我们或其他人提起的原始诉讼。
香港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香港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也存在不确定性。
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作出的判决,可在香港按普通法强制执行,方法是就该判决在香港法院就根据该判决应支付的金额提起诉讼,然后根据外国判决的强度寻求即决判决,但外国判决(其中包括),是(1)一笔债务或一笔确定的款项(不是向外国政府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或类似费用或罚款或其他处罚)和(2)对索赔的是非曲直具有终局性和结论性,但不是其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a)该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b)获得该判决的程序与自然正义相抵触;(c)该判决的执行或承认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d)美国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或(e)该判决与香港先前的判决相冲突,则该判决无论如何不得在香港如此执行。
香港没有与美国对等执行判决的安排因此,完全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境内任何州或地区的证券法的美国法院民事责任判决在香港、在原始诉讼或强制执行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由于在美国作出的判决只能在香港按普通法执行,因此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香港对我们或招股说明书中所指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招致额外费用和程序障碍。有关英属维尔京群岛和香港相关法律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责任的强制执行”。
你可能比作为美国公司的股东更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们的公司事务受不时修订和重述的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以及适用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的规定管辖。根据BVI法,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托责任并没有像美国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一些州(如特拉华州)已经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的主体。
这些权利和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不时修订的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普通法的管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司法判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后者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此外,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区分公共公司和私营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规定投资者可能期望找到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一些保护和保障措施(例如法定优先购买权,但备忘录和章程细则中明确规定的除外)。
有关我们的公开信息可能少于由美国发行人或有关美国发行人的定期发布的信息。此外,监管BVI公司证券的BVI法规可能没有美国现行法规那么广泛,BVI有关公司治理事项的法律法规对少数股东的保护可能不如美国的州公司法那么好。因此,与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相比,您在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或我们的主要股东采取的行动中保护您的利益可能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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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为少数股东提供了有限的保护,因此如果股东对我们的事务进行不满,少数股东将没有与美国相比相同的追索选择。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除了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关于股东补救措施的规定之外,对少数股东的法定保护有限。英属维尔京群岛成文法规定的主要保护措施是派生诉讼、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免除不公平偏见、压迫和不公平歧视而提起的诉讼和/或为执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或组织备忘录和章程细则而提起的诉讼。股东有权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处理公司事务,并有权在对某些列举的公司交易提出异议时获得其各自股份的公允价值的付款。
有可能援引的保护股东的普通法权利,主要取决于英国公司法,因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普通法是有限的。根据被称为Foss诉Harbottle案规则的英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则,法院一般会拒绝在少数股东的坚持下干预公司的管理,这些股东对多数或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处理表示不满。然而,每个股东都有权寻求让公司的事务根据法律和公司的章程文件妥善进行。因此,如果控制公司的人一直无视公司法的要求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那么法院可以给予救济。一般来说,法院会介入的领域如下:(i)被投诉的不属于授权业务范围的行为或违法或无法获得多数人批准的行为;(ii)公司未遵守要求获得特别或特别多数股东批准的规定;(iii)侵犯或即将侵犯股东个人权利的行为,例如投票权;或(iv)不法分子控制公司的对少数人构成欺诈的行为。
这些权利可能比美国各州法律赋予少数股东的权利更为有限。
除《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的情况外,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股东没有检查公司记录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我们的董事有酌处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进行检查,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BVI法案规定的除外。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会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股票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如果(i)该年度至少75%的总收入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该年度至少50%的资产价值(基于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归属于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或资产测试,则非美国公司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根据我们当前和预期的收入和资产(考虑到此次发行后的预期现金收益和我们的预期市值),我们目前预计不会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成为PFIC。然而,在这方面无法给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PFIC是每年进行的事实密集型调查,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此外,不能保证美国国税局(IRS)会同意我们的结论,也不能保证IRS不会成功挑战我们的立场。我们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当前或以后纳税年度的PFIC,因为我们为资产测试目的的资产价值可能会参考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和在此次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股份的任何纳税年度成为或成为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此类美国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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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这可能会导致显着的额外成本和费用。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的所有定期披露和当前报告要求。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的确定每年在发行人最近完成的第二财季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例如,如果我们超过50%的股份由美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并且我们未能满足维持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所必需的额外要求,我们将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如果我们在这一天失去我们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我们将被要求向SEC提交关于美国国内发行人表格的定期报告和注册声明,这些表格比外国私人发行人可用的表格更加详细和广泛。我们还必须强制遵守美国联邦代理要求,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将受到《交易法》第16条的短期利润披露和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我们将失去依赖于根据纳斯达克规则获得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的能力。作为一家不是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美国上市上市公司,我们将产生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不会产生的大量额外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以及会计、报告和其他费用,以维持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根据《就业法案》的定义,我们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可能会利用适用于非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其他上市公司的某些豁免要求,最重要的是,只要我们仍然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就不需要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不遵守此类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他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信息。
JOBS法案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不需要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被要求遵守此类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日期。我们不打算选择不提供给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此类豁免。由于此次选举,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符合上市公司有效数据的公司进行比较。
在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后,我们将承担更多的成本。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我们是《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在(1)本次发行完成五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a)、(b)我们的年总收入至少为12.35亿美元、或(c)我们被视为大型加速申报人之前,我们将一直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这意味着截至前6月30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A类普通股的市值超过7亿美元,以较早者为准第,以及(2)我们在前三年期间发行了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的日期。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时豁免第404条下的审计师证明要求,以及允许延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
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增加了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企业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或者直到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募股后的五年(以较早者为准),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努力,以确保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以及SEC的其他规则和规定。例如,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将被要求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及程序的政策。我们将在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方面产生额外费用。此外,我们将产生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
我们可能会以与标题为“所得款项用途”一节中讨论的估计不同的方式分配本次发行的净收益,而您可能不同意这些方式。
下文“所得款项用途”一节中列出的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分配代表我们基于我们目前对行业和总体经济状况的计划和假设以及我们未来的收入和支出的估计。然而,我们实际支出的金额和时间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市场状况、我们的运营产生的现金、业务发展和增长率。管理层对此次发行的收益的使用拥有广泛的酌处权,我们可能认为有必要或可取的做法是将此次发行的全部或部分收益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导致收益用途变更的情况以及收益可用于的替代用途在题为“收益用途”的部分中进行了讨论。您可能没有机会评估我们决定如何使用我们的收益所依据的经济、财务或其他信息。因此,您和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我们的决定。我们未能有效运用这些资金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它们被使用之前,我们可能会以不产生收入或保值的方式将此次发行的净收益进行投资。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所得款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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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股说明书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所有这些都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前瞻性陈述给出了我们目前的预期或对未来事件的预测。你可以通过它们与历史或当前事实并不严格相关这一事实来识别这些陈述。通过使用“近似”、“相信”、“希望”、“预期”、“预期”、“估计”、“项目”、“打算”、“计划”、“将”、“将”、“应该”、“可能”、“可能”或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其他类似表述,你可以找到很多(但不是全部)这些陈述。这些声明很可能涉及我们的增长战略和财务业绩。您必须仔细考虑任何此类陈述,并且应该了解许多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不同。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不准确的假设和各种各样的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一些已知的和一些不知道的。无法保证任何前瞻性陈述,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会有重大差异。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中讨论的结果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 | 未来业务发展的时机; | |
| ● | 我们业务运营的能力; | |
| ● | 预期未来经济表现; | |
| ● | 我们市场的竞争; | |
| ● | 我们的服务持续获得市场认可; | |
| ● | 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 |
| ● | 影响我们运营的法律变化; | |
| ● | 通货膨胀与外币汇率波动; | |
| ● | 我们获得和维持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政府认证、批准和/或许可的能力; | |
| ● | 继续发展我国证券公开交易市场; | |
| ● | 遵守当前和未来政府法规的成本以及法规的任何变化对我们运营的影响; | |
| ● | 有效管理我们的增长; | |
| ● | 收入、收益、资本结构和其他财务项目的预测; | |
| ● | 经营业绩波动; | |
| ● | 关于新冠病毒传播的不确定性,以及它可能对公司运营、对公司服务的需求以及总体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 | |
|
● | 对我们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依赖;以及 |
| ● | “风险因素”中列出的其他因素。 |
我们在“风险因素”下描述了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某些重大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包括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们的前瞻性陈述基于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这些信念和假设基于管理层在做出陈述时可获得的信息。这些说法仅是预测。您不应过分依赖前瞻性陈述,因为它们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可能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当前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的因素包括(其中包括)在“风险因素”标题下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列出的因素。如果这些风险或不确定性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或者如果我们的基本假设被证明是不正确的,实际事件或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所暗示或预测的有很大差异。没有前瞻性陈述是未来业绩的保证。
本招股说明书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有关。我们不承担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除非法律要求。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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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本招股说明书所载的资料负责。本招股说明书包括我们从行业出版物和第三方进行的研究和研究中获得的统计数据和其他行业和市场数据,以及我们的管理层根据这些数据进行的估计。这些第三方均不隶属于我们,本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未经其中任何一方审核或背书。本招股说明书所使用的市场数据和估计涉及多项假设和限制,请注意不要对此类数据和估计给予过度的权重。从这些来源获得的预测和其他前瞻性信息与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其他前瞻性陈述具有相同的资格和不确定性。虽然我们认为来自这些行业出版物和研究的信息是可靠的,但由于各种重要因素,包括标题为“风险因素”一节中描述的因素,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面临着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结果与独立方和我们作出的估计中表达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推动香港资本市场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
完善的金融和法律体系,完善的监管制度。
香港拥有完善和透明的法律制度。作为中国唯一的英美法系司法管辖区,香港以完善的资本市场监管制度建立了声誉,并为世界广泛接受。建立对证券行业全面监管的法律制度,香港资本市场的运作则由联交所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证监会和联交所确保香港资本市场常态化、规范化运行。
自由流动资本市场
香港资本市场对资本流动具有较高的开放程度和自由度。港股市场不设外资限制。本土投资者可自由参与境外自由资本市场投资。也没有外汇管制。这样的资本自由流动和无障碍投资吸引了境外机构,为香港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也使得多元化金融工具的发展和并购、融资活动得以便捷进行。
扩大中国投资者的海外财富和投资全球化
扩大海外财富来源支持离岸金融资产,并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包括香港在内的离岸股票市场。此外,作为国际金融枢纽和离岸人民币中心,背靠成熟的金融和透明的法律制度,香港资本市场将继续受益于中国资本的涌入。沪港通方案和深港通方案的推出,加强了香港资本市场作为中国与海外市场桥梁的作用。
其他资本市场驱动的机会
随着越来越多的香港和RPC公司寻求扩展到其他资本市场,包括美国资本市场上市,对跨境交易、IPO支持和监管指导相关的咨询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司融资提供者可以提供有关公司结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咨询服务,并协助他们与参与整个上市过程的各专业方面进行协调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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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业融资活动分析
首次公开发行
香港是全球领先的IPO市场之一。2024年,香港有71宗IPO启动,筹资约875亿港元,使联交所在全球证券交易所中排名第四。下文列出了2015年至2024年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和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筹集的股本资金。
资料来源:证券交易所
2021-2023年IPO数量和通过IPO筹集的股权基金数量减少,主要是由于新冠疫情爆发和美联储在2022年下半年公布的加息造成的影响。因此,资本市场和筹资活动受到负面影响。2024年IPO数量和通过IPO募集的股权基金数量有所回升。为我们的保荐人和合规顾问服务业务创造了相当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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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活跃的IPO和一级筹资活动的推动下,上市公司数量在过去10年稳步增长。下文载列2015年至2024年联交所上市公司数目。

资料来源: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我们为香港上市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数目增加,特别是中小企业,为我们的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服务和企业服务业务创造了相当大的机会。
香港企业财务顾问服务行业准入门槛
监管要求
在香港的法律框架下,企业财务顾问服务供应商须履行证监会规定的发牌要求,新进入者遵守及履行发牌条件和现行监管规定的成本很高。所有担任金融中介的法团和个人,均须经证监会通过其经营的许可制度授权。证监会透过发牌规管持牌法团及个人的金融中介人,他们正进行受规管的活动,包括证券交易及就公司融资提供意见。
遵守FRR的要求
所有持牌法团均须遵守FRR所规定的资本规定,才能成为并保持获证监会发牌。持牌法团须拥有充足的流动资产,以应付到期的持续负债,并定期向证监会报告其财务状况。新进入者及现有持牌法团可能会因满足FRR所规管的规定而面临挑战。
竞争激烈
国际大型投行、中资证券集团、本土券商等各类持牌企业正在密集争夺更大的市场份额。新进入者需要与行业内通常具有多年经验、人才库、良好口碑、庞大客户群和市场人脉积累、具备成熟商业模式和运营流程的头部玩家或其他老牌玩家展开竞争。
人力资本约束
企业金融服务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需要聘用有技能的专业人员作为持牌代表和负责人员,这对于提供优质服务至关重要。新进入者通过吸引或留住这些有技能的专业人员来遵守和满足许可条件可能代价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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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假定的每股A类普通股[ [ ]美元的公开发行价格,我们估计,在扣除配售代理的佣金、非问责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假设我们所发行的所有证券的销售,我们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 ]美元的净收益。然而,由于这是一次尽力而为的发行,并且没有作为本次发行结束的条件所要求的最低发行金额,实际发行金额、配售代理费用和向我们提供的净收益目前无法确定,可能大大低于本招股说明书封面所载的最高金额。
我们计划将此次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以下用途:
| ● | 约70%用于加强我们在香港的企业融资咨询业务,并扩大在其他国际资本市场特别是美国的市场影响力; |
我们打算(i)透过增聘更多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包括负责人员及持牌代表,加强我们的公司财务顾问业务,以确保我们有足够的员工,具备适当水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以提供我们的服务;(ii)提升我们现有公司财务的薪酬待遇,为我们在香港的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留住人才和专业人士。
我们计划在美国和/或其他关键市场与合适的投资银行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合作,以更好地为我们的客户服务。
| ● | 余额30%,用作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
上述内容代表我们目前基于我们目前的计划和业务状况使用和分配本次发行的净收益的意图。然而,我们的管理层将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酌处权来应用此次发行的净收益。如果发生意外事件或业务条件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以与本登记声明中所述不同的方式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我们保留更改我们目前在此预期和描述的收益用途的权利。
如果我们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的所得款项净额没有立即用于上述目的,我们打算将所得款项净额投资于短期、计息银行存款或债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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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打算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和未来收益(如果有的话),用于我们业务的运营和扩张,并且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与我们的股息政策相关的任何未来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在考虑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资本要求、合同要求、业务前景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酌情决定,并受制于任何未来融资工具中包含的限制。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就留存利润分别宣派和支付股息为零和158.19万港元。
任何未来股息的宣布、金额和支付将由我们的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但须遵守有关偿付能力的适用BVI法律。我们的董事会将考虑一般经济和商业状况、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们的可用现金以及当前和预期的现金需求、资本要求、合同、法律、税务和监管限制以及对我们向股东或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其他影响,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会可以授权在股东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他们支付股息,如果他们基于合理理由感到满意,即紧随股息之后,我们的资产价值将超过我们的负债,我们将能够在债务到期时支付我们的债务。对我们可以通过股息分配的资金数额没有进一步的BVI法定限制。
由于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赖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任何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以及支付我们的运营费用的资金。我们向股东派发股息的能力,除其他外,将取决于香港附属公司能否派发股息。
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现行做法,我们所支付的股息在香港无须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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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本化情况:
| ● | 实际基准,使(i)于2024年12月5日生效的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的重新指定生效;及(ii)于2025年2月6日生效的4比1的股份组合;及 | |
| ● | 在经调整后的基础上,根据扣除配售代理佣金、非问责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的假定公开发行价格每股A类普通股[ [ ]美元,发行和销售最多15,000,000股A类普通股。 |
请将这些信息与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出现的我们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标题为“汇率信息”、“所得款项用途”和“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的章节中所载信息一并阅读。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实际 | 实际 | 调整后(1) | ||||||||||
| 港币 | 美元 | 美元 | ||||||||||
| 普通股,授权:(i)280,000,000股A类普通股,每股无面值;(ii)20,000,000股B类普通股,每股无面值;及(iii)300,000,000股无表决权普通股,每股无面值;已发行及流通的5,064,050股,包括: | ||||||||||||
| 4,064,05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19,064,050股已发行和流通的备考A类普通股 | 12,701 | 1,635 | [ ] | |||||||||
| 已发行和流通的1,000,000股B类普通股 | 3,125 | 402 | 402 | |||||||||
| 普通股总数 | 15,826 | 2,037 | [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138,662,858 | 17,851,212 | 17,851,212 | |||||||||
| 累计赤字 | (9,140,679 | ) | (1,176,755 | ) | (1,176,755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129,538,005 | 16,676,494 | [ ] | |||||||||
| 总资本 | 129,538,005 | 16,676,494 | [ ] | |||||||||
| (1) | 反映本次发行中A类普通股的销售情况,假设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A类普通股$ [ ],并在扣除配售代理的佣金、非问责费用津贴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作为调整后信息的备考仅为说明性信息,我们将根据实际公开发行价格和定价确定的本次发行的其他条款对这些信息进行调整。有关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总额的估算的分项,请参阅“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 |
由于没有作为结束本次发行的条件所要求的最低发行金额,我们可能会出售少于在此提供的全部或没有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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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本次发行中投资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您的利息将立即被稀释至本次发行中每股A类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与本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因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拥有相同的股息和其他权利,除了投票权和转换权,稀释是基于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稀释是由于每股A类普通股的公开发行价格大幅超过每股普通股的有形账面净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历史有形账面净值为16,137,311美元,即每股普通股3.19美元。我们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是指总净资产减去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全部除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已发行普通股数量,从而使(i)自2024年12月5日生效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重新指定生效;以及(ii)于2025年2月6日生效的4比1的股份合并。
在本次发行中以假定的公开发行价格每股A类普通股[ ]美元出售最多15,000,000股A类普通股生效后,在扣除配售代理的佣金、非问责费用备抵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在2024年12月31日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将为每股普通股[ ]美元或[ ]美元。这意味着备考立即减少,因为调整后的现有投资者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为[ ]美元,而新投资者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立即增加[ ]美元。下表说明了此次发行中购买普通股的新投资者的这种稀释情况:
每普通股 发行后(1) |
||||
| 假设每股普通股公开发行价格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 | $ | 3.19 | ||
| 本次发行中作为调整后的每股普通股有形账面净值的备考减少 | $ | [ ] | ||
| 本次发行后每股普通股的备考调整后有形账面净值 | $ | [ ] | ||
| 有形账面净值增加 向本次发行的新投资者提供每股普通股 | $ | [ ] | ||
| (1) | 假设此次发行最多15,000,000股A类普通股的净收益为[ ]美元,假设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 ]美元,计算方式如下:[ ]美元总发行收益,减去配售代理佣金[ ]美元,非问责津贴[ ]美元和问责费用约100,000美元。 |
到了我们未来增发普通股的程度,对参与此次发行的新投资者会有进一步的稀释。
由于没有作为完成本次发行的条件所要求的最低发行金额,我们可能会出售少于在此提供的全部或任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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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L是一家控股公司,通过其在香港的运营子公司在香港开展业务,使用港元,报告货币为港元。将金额从港元换算成美元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H.10统计发布中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中午买入汇率1美元= 7.76 77港元计算。对于本招股章程所提述的HKD或美元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为美元或HKD(视情况而定),我们概不作出任何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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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历史
2016年5月,MEGL根据BVI法律注册成立,作为我们业务的控股公司。
2016年6月,GFHL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为一家中间控股公司。
2016年6月,协鑫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从事企业融资业务。中意人寿于2017年2月获证监会许可从事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及担任保荐人。
2022年9月,GIL及MEIL根据香港法律成立为投资控股公司。
2023年8月,GCSL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提供企业服务。
公司Structure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我们的公司结构,并确定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和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子公司:
| 姓名 | 背景 | 所有权 | ||
| GFHL | -香港公司 -于2016年6月24日成立为法团 -一家中间控股公司 -已发行股本10,000港元 |
MEGL 100%持股 | ||
| 中意人寿 | -香港公司 -于2016年6月28日成立为法团 -已发行股本15,000,000港元 -持牌承接证监会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 |
GFHL 100%持股 | ||
| GIL | -香港公司 -于2022年9月22日成立为法团 -已发行股本100港元 -一家投资控股公司 |
GFHL 100%持股 | ||
| MEIL | -香港公司 -于2022年9月22日成立为法团 -已发行股本100港元 -一家投资控股公司 |
GFHL 100%持股 | ||
| GCSL | -香港公司 -于2023年8月3日成立为法团 -已发行股本100港元 -提供企业服务 |
GFHL 100%持股 |
我们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和无投票权的普通股。根据我们的双重类别投票结构,A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获得每股一(1)票的投票权,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二十(20)票的投票权。我们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为Wai Ho Chan先生和Sze Hon Johnson Chen先生,他们将分别实益拥有紧接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公司33.3%和22.1%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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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合共持有我们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约52.1%,代表我们公司89.9%或以上的投票权。此次发行后,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合计持有我们已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约13.1%,代表我们公司55.4%或更多的投票权。这些股东如果共同行动,将能够控制我们公司的管理和事务以及大多数需要股东批准的事项,例如选举董事、修订我们的组织文件以及任何合并、合并、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或其他重大公司交易。
授权股份增加
MEGL于2016年5月10日根据BVI法律成立。授权普通股数量为50,000股,面值为1.0美元。
于2021年7月14日,公司股东决议并批准修订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上限为300,000,000股单一类别股份,每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股份增加”),作为上市前公司资本重组的一部分。继授权股份增加后,于2021年7月15日,公司新发行15,000,000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已发行股份”)。继发行股份后,公司回购并注销100股面值为1.0美元的已发行流通股,以及注销50,000股面值为1.0美元的授权股份。
股份重新指定及股份合并
于2023年11月29日,公司股东议决并批准修订公司获授权发行的最高股数为6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分为(i)3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及(ii)3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无投票权普通股。普通股和无投票权普通股各有权在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中获得同等份额,并有权在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中获得同等份额。然而,每股普通股有权对任何决议进行一次投票,每股无投票权的普通股没有对任何决议进行投票的权利。于2023年12月4日,公司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处长提交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落实新的最高授权股份数目。
于2024年11月29日,公司股东议决并批准修订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上限为600,000,000股,每股无面值股份分为(i)280,000,000股A类普通股;(ii)20,000,000股B类普通股;及(iii)300,000,000股无投票权普通股。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和无投票权普通股各自有权在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中获得同等份额,并有权在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中获得同等份额。然而,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对任何决议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对任何决议投二十票,每股无投票权的普通股没有权利对任何决议投票。
于2024年12月5日,公司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处长提交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落实新的最高授权股份数目。从普通股变更为A类普通股的情况已在2025年1月28日的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和市场上得到反映。
于2025年2月6日,公司按四(4)股比例将其股份合并为一(1)股。2025年2月18日,公司A类普通股开始在纳斯达克以股后合并方式交易。A类普通股发行数量从16,256,099股A类普通股减少至4,064,050股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发行数量从4,000,000股减少至1,000,000股B类普通股。
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和综合财务报表其他地方使用的每A类和每B类普通股金额已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合并。
首次公开发行及代表认股权证
2022年8月4日,MEGL与Network 1 Financial Securities,Inc.和Alexander Capital,L.P.作为其指定的承销商就其以每股4.00美元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IPO”)5,000,000股普通股订立了承销协议。公司最初于2022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IPO表格F-1(文件编号333-264575)上的注册声明(经修订,“注册声明”)已于2022年8月4日由委员会宣布生效。该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Network 1 Financial Securities,Inc.发行了代表认股权证,以每股6.00美元的价格购买最多500,000股普通股。
2022年8月10日,MEGL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MEGL”。
2022年8月12日,承销商全额行使其代表的认股权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发行了共计256,099股普通股,无现金对价。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的办事处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香港中环温德姆街8号3楼。我们的电话是(+ 852)35778770。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Ritter House,Wickhams Cay II,PO Box 3170,Road Town,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 New York,NY 10168。我们的网站位于www.meglmag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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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本讨论和分析以及本招股说明书的其他部分包含基于当前信念、计划和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由于几个因素,包括在“风险因素”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中列出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安排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以了解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存在重大差异的重要因素。
概览
我们是香港的金融服务供应商,主要从事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其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i)IPO保荐服务;(ii)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服务;(iii)合规顾问服务;及(iv)企业服务。
影响我们行动成果的关键因素
我们的经营业绩一直并将继续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包括下列因素:
香港资本市场及企业金融行业一般市况
我们的业务与香港的资本市场和企业金融行业密切相关。我们提供企业财务顾问服务,包括(i)IPO保荐服务;(ii)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服务;(iii)合规顾问服务;及(iv)企业服务。我们的服务受到香港资本市场和企业金融行业的影响。香港金融和资本市场的金融和经济状况的任何实质性恶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香港金融及资本市场易受全球及国内经济、社会及政治状况变化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利率波动、外币汇率波动、货币政策变化及法律法规变化等。当全球或本地市况出现不利变化时,香港金融证券市场的表现可能会出现负面波动。它可能会直接影响对我们服务的需求、我们的定价策略、我们的业务活动水平,从而影响我们从中获得的收入。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管理员工成本的能力
我们的员工成本是我们在业务运营中产生的最大成本,我们管理员工成本的能力会影响我们的运营结果。我们的员工成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和强制性公积金缴款。员工成本的任何向上变化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规则
我们为在联交所上市申请人或上市公司或其股东的客户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该等客户须遵守《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收购守则》及适用的其他规则及规例。此类规则和法规的任何变更,特别是那些影响上市申请中保荐人的任命和作用以及特定交易中财务顾问的任命和作用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对我们公司财务咨询服务的需求和范围,进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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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服务业的竞争
香港现有大量金融及证券服务业市场参与者提供与我们类似的服务。我们规模更大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有优势,比如在市场上有更好的品牌认知度和美誉度、更广泛的增值服务、更强大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更长的经营历史以及在更多地理位置的运营存在。我们还面临来自提供类似服务范围的本地中小型金融服务提供商的竞争。新参与者可以进入市场,只要他们已经聘请了适当的合格专业人员并获得了必要的监管许可。此外,竞争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市场上创造了不利的定价环境。竞争加剧可能导致我们降低服务费以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竞争,这可能对我们保持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压力,在市场放缓期间尤为严重,进而将对我们的市场份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营成果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收入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服务 | 4,500,000 | 400,000 | 51,495 | |||||||||
| FA和IFA服务 | 7,105,000 | 11,730,000 | 1,510,100 | |||||||||
| 加利福尼亚州服务 | 1,987,030 | 654,230 | 84,224 | |||||||||
| 企业服务 | 200,000 | — | — | |||||||||
| 13,792,030 | 12,784,230 | 1,645,819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16,604,828 | ) | (23,009,770 | ) | (2,962,236 | ) | ||||||
| 总营业费用 | (16,604,828 | ) | (23,009,770 | ) | (2,962,236 | ) | ||||||
| 运营损失 | (2,812,798 | ) | (10,225,540 | ) | (1,316,417 | ) | ||||||
| 其他收益 | ||||||||||||
| 利息收入 | 4,258,450 | 4,450,922 | 573,004 | |||||||||
| 其他收益 | 172,832 | — | — | |||||||||
| 出售投资收益 | — | 1,105,998 | 142,384 | |||||||||
| 其他费用 | (139,296 | ) | (61,232 | ) | (7,883 | ) | ||||||
| 衍生资产按市值计价产生的损失 | (1,963,000 | ) | — | — | ||||||||
|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 | 2,328,986 | 5,495,688 | 707,505 | |||||||||
| 所得税前亏损 | (483,812 | ) | (4,729,852 | ) | (608,912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净亏损 | (483,812 | ) | (4,729,852 | ) | (608,912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3,792,030港元减少1,007,800港元或7.3%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2,784,230港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IPO保荐服务收入减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IPO保荐服务收入由4,500,000港元减少4,100,000港元或91.1%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00,000港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完成了1个IPO项目,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完成了0个IPO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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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香港资本市场及香港整体经济环境仍然困难。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香港IPO数量维持在较低水平。因此,我们的IPO保荐服务收入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鉴于香港市场的市况,我们进行多元化业务以探索为客户在美国等其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提供建议的项目,并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寻求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客户完成了五个财务顾问项目。我们的财务及独立顾问服务收入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7,105,000港元大幅增加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1,730,000港元(1,510,100美元)。合规咨询服务收入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987,030港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654,230港元(84,224美元),原因是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完成了合规咨询项目,以及香港市场的新IPO数量减少。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的细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人事费 | 9,715,985 | 16,142,047 | 2,078,099 |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1,895,294 | 1,719,081 | 221,311 | |||||||||
| 专业费 | 1,714,170 | 1,605,124 | 206,641 | |||||||||
| 旅游、住宿和娱乐 | 1,006,746 | 1,171,960 | 150,876 | |||||||||
| 折旧费 | 209,966 | 380,994 | 49,048 | |||||||||
| 办公楼管理费 | 365,028 | 385,140 | 49,582 | |||||||||
| 保险 | 408,618 | 368,782 | 47,476 | |||||||||
| 其他 | 1,289,021 | 1,236,642 | 159,203 | |||||||||
| 16,604,828 | 23,009,770 | 2,962,236 | ||||||||||
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6,604,828港元增加6,404,942港元或38.6%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3,009,770港元(2,962,236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员工成本增加。
我们的员工成本主要代表我们的董事和员工的工资、奖金、养老金缴款和员工福利。我们的员工成本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9,715,985港元增加6,426,062港元或66.1%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6,142,047港元(2,078,099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普遍增加。
我们的使用权资产摊销主要代表我们对香港办事处的经营租赁。我们的使用权资产摊销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895,294港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719,081港元(221,311美元),主要是由于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办公室在续租协议后的每月租金支出减少。
我们的专业费用主要代表审计费用和向我们的法律顾问支付的费用。
我们的差旅、住宿及娱乐开支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06,746港元增加165,214港元或16.4%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171,960港元(150,786美元),原因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业务发展举措增加。
我们的折旧费主要是我们翻修香港办事处和机动车辆的折旧费。我们的折旧费用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9,966港元增加约171,028港元或81.5%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380,994港元(49,048美元),原因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机动车辆的全年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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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净额
其他收入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328,986港元增加3,166,702港元或136.0%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5,495,688港元(707,505美元),主要由于(i)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银行利率上升所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增加;及(ii)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处置的长期投资收益。
所得税
我们须就在我们集团成员的住所或经营所在的司法管辖区产生或产生的利润按实体基础缴纳所得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
香港利得税
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须就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应课税利润征收16.5%的税率。自2019/2020课税年度起,香港利得税税率为最高可达2,000,000港元的应课税利润的8.25%,以及超过2,000,000港元的任何部分的应课税利润的16.5%。
我们录得零所得税,因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应课税利润,因为来自银行的利息收入和赎回投资是不征税的,而且我们有从上一年结转的可用税项亏损。
净亏损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亏损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83,812港元增加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4,729,852港元(608,912美元),主要是由于员工成本增加。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我们的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流动资产 | ||||||||||||
| 现金 | 92,407,813 | 127,511,687 | 16,415,630 | |||||||||
| 应收账款 | 2,302,436 | 1,794,218 | 230,984 | |||||||||
| 应收利息 | 449,550 | 449,605 | 57,881 | |||||||||
| 存款和预付款项 | 1,096,249 | 885,448 | 113,991 | |||||||||
| 流动资产总额 | 96,256,048 | 130,640,958 | 16,818,486 | |||||||||
| 流动负债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1,079,000 | 693,234 | 89,246 | |||||||||
| 合同负债 | 1,164,000 | 1,644,000 | 211,645 | |||||||||
| 经营租赁负债 | 1,746,317 | 1,204,436 | 155,057 | |||||||||
| 流动负债合计 | 3,989,317 | 3,541,670 | 455,948 | |||||||||
| 净流动资产 | 92,266,731 | 127,099,288 | 16,362,5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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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我们的应收账款是指应收我们公司融资咨询服务客户的款项。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应收账款中包含已开票但尚未结算的服务费。我们不向客户授予信用条款。在我们的授权规定的里程碑实现后或在交易完成后,我们向我们的客户开具公司融资咨询服务的发票。
我们的应收账款余额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2,302,436港元减少508,218港元或22.1%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794,218港元(230,984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年底之前的账单仍未结算,而2024年年底之前的账单减少。
定期进行减值分析。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年度内,我们没有就我们的应收账款计提任何信用损失准备金。
存款和预付款项
我们的押金和预付款主要是租金押金和预付我们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公用事业押金。按金及预付款项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1,096,249港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885,448港元(113,991美元),主要是由于续租时每月租金减少导致我们办公场所的租金押金减少。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我们的应计项目和其他应付款主要是应计运营费用。
合同负债
我们的合同负债是指在为我们的客户签署授权时收到的与我们的IPO保荐服务、财务顾问服务和独立财务顾问服务相关的预付款以及与我们的合规咨询服务相关的客户预付款。这些付款不可退还,并在我们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为收入。我们的合约负债由2023年12月31日的1,164,000港元增加480,000港元或41.2%至2024年12月31日的1,644,000港元(211,645美元),原因是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客户订立新的授权并收到相关预付款。
经营租赁负债
我们的经营租赁负债代表我们香港办事处经营租赁的流动部分,并随着租赁付款而减少。我们的经营租赁负债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1,746,317港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204,436港元(155,057美元),主要是由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租赁协议续签后的每月租金支出减少。
现金流动
我们对现金的使用主要与经营活动、资本支出和支付股息有关。我们历来主要通过我们的运营产生的现金流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年份的现金流量信息摘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94,490 | (4,649,862 | ) | (598,615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7,919,010 | ) | 39,753,736 | 5,117,826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1,581,900 | ) | — | — | ||||||||
| 现金净变动 | (29,406,420 | ) | 35,103,874 | 4,519,211 | ||||||||
| 年初现金 | 121,814,233 | 92,407,813 | 11,896,419 | |||||||||
| 年末现金 | 92,407,813 | 127,511,687 | 16,415,6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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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
我们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来自收入的收到。我们用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主要用于支付员工成本和经营费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94,490港元,主要来自经非现金项目及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调整后的经营净亏损483,812港元。非现金项目的调整主要包括(i)我们香港办事处的使用权资产摊销1,895,294港元;(ii)折旧费用209,966港元;及(iii)租赁负债利息139,296港元。经营资产及负债的变动主要包括:(i)应收账款增加314,033港元是由于年底前开票仍未结算;(ii)经营租赁负债变动2,044,020港元;(iii)合同负债减少1,890,032港元是由于确认收入及在我们的项目达到里程碑时转回合同负债;及(iv)结算可收回税款587,834港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现金净额为4,649,862港元(598,615美元),主要来自经非现金项目以及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调整后的经营净亏损4,729,852港元(608,913美元)。非现金项目的调整主要包括(i)我们香港办事处的使用权资产摊销1,719,081港元(221,311美元);(ii)折旧费用380,995港元(49,049美元);(iii)处置长期投资收益1,105,998港元(142,384美元);以及(iv)租赁负债利息61,232港元(7,883美元)。经营资产及负债的变动主要包括:(i)应收账款减少508,218港元(65,427美元),原因是与2023年12月31日相比,年底前的开票减少;(ii)经营租赁负债变动1,788,518港元(230,251美元);(iii)由于我们在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与客户订立新的授权,合同负债增加480,000港元(61,794美元),2024年及收到相关预付款;(iv)应计及其他应付款项减少385,766港元(49,662美元);及(v)按金及预付款项减少210,801港元(27,138美元),原因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续租协议后每月租金开支减少导致租金按金减少。
投资活动
我们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主要用于投资和购买物业、厂房和设备。我们的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赎回投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为27,919,010港元,主要与投资26,110,738港元和购买机动车辆1,904,972港元有关。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的投资活动现金为39,753,736港元(5,117,826美元),主要与赎回长期投资48,253,736港元(6,212,101美元)有关,净额为新增投资8,500,000港元(1,094,275美元)。
融资活动
我们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主要用于支付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58.19万港元,主要归因于股息支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没有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
现金流充足
MEGL认为,考虑到目前可用的财务资源,包括目前的现金水平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足以满足其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至少未来十二个月的预期现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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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支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团并无产生任何资本开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发生与购买机动车辆有关的资本开支1,904,972港元。
长期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由于我们已于年内赎回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长期投资,本集团并无长期投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长期投资代表:
| (一) | 14,500,000港元(1,856,380美元)的私人公司(“A公司”),代表A公司4.99%的股权所有权,在该公司中,公司没有任何重大影响,且该投资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A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服装行业和建筑材料行业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范围广泛的服装和建筑材料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其解决方案是为满足客户的特定需求而定制的。 |
| (二) | 8,500,000港元(1,088,223美元)的私人公司(“B公司”),代表B公司3.0%的股权所有权,公司对其中没有任何重大影响,且该投资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B公司在香港经营电子商务平台。 |
| (三) | 15,647,738港元(1,999,200美元)的投资基金,公司在该投资基金中没有任何重大影响,且该投资不具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该投资基金投资于高度多样化的小型企业收益分享合同组合。 |
| (四) | 1,963,000港元(250,000美元)的私人公司(“C公司”)的外管局票据,该公司在其中并无任何重大影响,且该等投资并无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C公司是一家人工智能公司,致力于通过人工智能的技术和应用来改善洞察力。 |
合同义务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的合同义务:
| 按期间分列的应付款项 | ||||||||||||||||||||
| 小于 1年 |
1至3年 | 3至5年 | 超过 5年 |
合计 | ||||||||||||||||
| 港币 | 港币 | 港币 | 港币 | 港币 | ||||||||||||||||
| 合同义务: | ||||||||||||||||||||
| 经营租赁义务 | 1,411,265 | 3,227,400 | — | — | — | |||||||||||||||
| 合同义务总额 | 1,411,265 | 3,227,4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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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期间分列的应付款项 | ||||||||||||||||||||
| 小于 1年 |
1至3年 | 3至5年 | 超过 5年 |
合计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合同义务: | ||||||||||||||||||||
| 经营租赁义务 | 181,684 | 415,490 | — | — | — | |||||||||||||||
| 合同义务总额 | 181,684 | 415,490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资本支出承诺。
表外安排
公司不存在表外安排,包括会影响其流动性、资金资源、市场风险支持、信用风险支持或其他利益的安排。
关联方交易及余额
本集团向董事预支资金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Wai Ho Chan | 38,066 | — | — | — | ||||||||||||
| 陈思哲议员 | 58,634 | — | — | — | ||||||||||||
余额为无抵押及免息。与关联方的余额已于2023年3月全部结清。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信用风险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集团认为现金并无重大信贷风险,该等现金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持有。如果个人/公司持有其合资格存款的银行倒闭,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将支付最高限额为50万港元(约合64,369美元)的赔偿。自2024年10月1日起,保障限额增至800,000港元(约合102,991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在香港金融机构维持的现金余额为127,511,687港元(16,415,630美元),由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承保的总额为3,229,557港元。
本集团设计其信贷政策的目标是尽量减少其信贷风险敞口。本集团的应收账款为短期性质,相关风险极小。本集团对其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一般不要求此类客户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集团定期评估现有客户的信誉,主要根据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围绕特定客户信用风险的因素确定呆账备抵。
利率风险
本集团的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敞口主要来自于其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它还存在现金流利率风险敞口,这主要是由其在银行的存款产生的。
关于报告期末本集团持有的现金等浮动利率非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现金流利率风险,由于预计银行现金利率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集团不存在重大利率风险。
外汇风险
本集团主要通过以与其相关业务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服务收入而面临外汇风险。引发这种风险的货币主要是美元。由于港元目前与美元挂钩,集团面对外汇波动的风险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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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作出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i)我们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ii)在每个报告期间结束时披露我们的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iii)每个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我们不断地根据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业务和其他条件的了解和评估以及我们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来评估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它们共同构成了我们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事项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的判断力。
在阅读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时,您应该考虑我们对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此类政策应用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性,以及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我们的关键会计政策和做法包括以下内容:(i)收入确认;(ii)长期投资。有关这些会计政策的披露,请参阅附注2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会计政策摘要。我们认为,以下会计估计涉及编制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最重要的判断。
公允价值计量及使用计量备选办法核算的投资的减值
我们记录没有重大影响和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且未按权益法按成本减去减值入账的股权投资,在非经常性基础上根据后续可观察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并在当期收益中报告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动。每当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出现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时,均要求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变动。对已知的或者可以合理知晓的价格变动,要合理认定。我们每半年评估一次使用计量替代办法入账的投资的减值,并定期评估确定减值所使用的假设和判断。当某一事件发生或情况发生变化,表明使用计量替代办法入账的投资可能发生减值时,我们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该投资的公允价值是否低于其账面值。采用计量备选办法核算的投资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的,按超出部分相等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录得投资减值1,963,000港元及零。
最近的会计公告
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中对近期会计公告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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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我们是香港的金融服务供应商,主要从事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我们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IPO保荐服务:我们对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在整个上市过程中为其提供建议和指导,以换取保荐费。
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服务:我们担任(i)财务顾问(a)向客户就建议交易的条款及架构,以及香港监管框架对上市公司的相关影响及合规事宜,例如《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提供意见;及(b)向寻求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客户提供意见或建议;及(ii)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上市公司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或建议的独立财务顾问,以换取顾问费。
合规顾问服务:我们作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合规顾问,就上市后的合规事宜向其提供建议,以换取合规顾问费。
企业服务:我们提供的企业服务包括会计和财务报告咨询、公司秘书服务、内部控制增强、投资者关系咨询和其他咨询服务。
随着于2017年2月获许可开展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协鑫集成开始营业,我们开始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包括IPO保荐服务、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服务和合规咨询服务。2023年9月,我们开始通过GCSL提供企业服务。
我们的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优势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
我们是一家活跃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拥有良好的业绩记录
自我们开展业务以来,我们作为香港一家专门从事企业融资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服务提供商脱颖而出。我们相信,我们积极参与金融服务行业,特别是公司融资,已逐渐提高我们在投资者中的品牌知名度,我们久经考验的业绩记录将继续与客户建立信任,这将共同帮助我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获得交易。
我们拥有强大的客户基础
我们服务于多元化和坚实的客户群。我们相信,市场声誉和客户对我们服务的信心是我们持续成功不可或缺的。我们的主要客户主要是香港的上市申请人和上市公司,以及私营公司和投资者。我们的客户从事的行业领域多种多样,包括在线广告、物业开发、物业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制造、化工、物流、教育以及自然资源和旅游。多元化的客户群将减轻那些具有周期性行为并面临市场状况波动导致的不可预测的低迷的行业部门对我们服务需求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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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企业融资咨询服务
我们为客户提供从IPO前、IPO到IPO后阶段的全面企业融资咨询服务,以满足他们的不同需求。例如,我们担任客户的上市前财务顾问,为公司结构、财务管理、公司治理提供建议,并协助他们筹集上市前资金用于扩张。在首次公开招股阶段,我们在香港的上市申请中担任保荐人。我们担任香港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就涉及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或收购守则的交易向其提供意见,或担任香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提出建议及意见。我们担任香港上市公司的合规顾问,以确保其持续遵守《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收购守则》。我们还担任客户的财务顾问,以提供其他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和其他企业服务。我们相信,我们有能力向客户提供全面的企业融资顾问服务,包括IPO保荐服务、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服务和合规顾问服务,不仅满足了他们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也促进了我们与他们的长期稳固关系。
我们相信,我们在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服务方面的良好业绩记录将有助于我们留住和吸引更多的客户,这将使我们能够在不同的业务领域产生协同效应,优化我们的客户覆盖工作,创造新的商业机会,进而产生多元化的收入来源,并最大限度地提高我们的收入。
我们拥有经验丰富、称职的管理层和专业的员工
本集团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且称职的管理层团队,负责指导和管理日常运营、监测和监督合规和风险管理、监督财务状况和业绩、分配和预算人力资源以及制定业务战略。凭借他们在金融行业的经验和网络,我们一直在成功地扩大我们的客户群以及交易和交易的来源。我司管理团队简历详见本招股说明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节。
除了我们经验丰富、称职的高级管理团队,我们还有专业的员工团队。与我们的高级管理团队一起,我们的专业员工使我们能够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管理我们的合规和风险,识别和捕捉商业机会,与客户保持关系并获得新客户。
我们的策略
我们的主要业务目标是进一步加强我们在香港金融服务业的地位,复制我们在香港的成功,并在国际资本市场,特别是美国建立和扩大我们的市场影响力。我们打算通过采取以下关键战略来实现我们的未来计划:
进一步加强我们在香港的企业融资顾问业务
我们计划继续在香港的企业融资咨询业务上重点关注。我们认为,一支由经验丰富的员工组成的强大团队,配备适当的行业知识和良好的客户关系,对于持续成功至关重要。我们打算通过招聘更多有经验的专业员工,包括负责人员和持牌代表,来加强我们的公司财务咨询业务,以确保我们有足够的员工,具备适当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水平,以提供我们的服务。我们还打算提高现有公司财务的薪酬待遇,以留住人才和专业人才。我们相信,更强大的企业财务顾问队伍将有助于提高我们的项目执行能力,从而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保持有效的系统和控制,以确保我们能够履行我们在相关规则和法规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扩大我们在其他国际资本市场的市场存在,特别是美国
我们计划复制我们在香港的成功,并建立和扩大我们在其他国际资本市场,特别是美国的市场影响力。位于亚太地区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通过IPO、并购(“M & A”)或其他方式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特别是美国资本市场,对公司财务咨询服务的需求不断上升。我们计划提供我们的企业融资咨询服务,并通过担任其财务顾问为其提供公司结构、财务管理、公司治理和为扩张筹集上市前资金(视情况而定)方面的建议来指导他们。我们可能会在美国与合适的投资银行或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并可能在美国建立我们的办事处并招聘合适的人才,以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客户并抓住不断增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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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服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服务
我们作为保荐人对上市申请人的主要责任包括:(i)就《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在IPO过程中为上市申请人提供指导和建议;(ii)领导、协调和管理整个上市过程,包括制定时间表和发行策略,就专业人士的参与、预期成本以及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里程碑和挑战向客户提供建议;(iii)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进行实地访问和审查客户的文件,以了解客户的主要业务运营、财务信息、法律和合规事项,与客户的客户和供应商进行访谈并审查客户的内部控制事项并确保上市规则实务说明21或GEM上市规则实务说明2(视属何情况而定)及行为守则项下的尽职调查标准已获满足),并评估上市申请人的上市适当性;(iv)提交呈件及处理监管机构就上市申请提出的意见及事项;(v)与中介机构及承销团联络;(vi)确保在招股章程中作出充分披露及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申请文件;(vii)评估投资者在建议上市中的利益;(viii)管理公开发售的过程,以确保其公平有序地进行,以确保根据该公开发售拟发行的股份有一个公开市场;及(ix)保持足够的账簿和记录,以证明进行了适当的尽职调查、对争议问题进行了调查以及如何得出结论。
我们向客户收取一笔约定的保荐费,该费用是参考(其中包括)所需的预计时间和工作量、申请上市前需要解决的重组和上市问题的复杂性、上市时间表的强度和尽职调查的范围等因素确定的。我们的保荐费一般在授权中定义的里程碑事件发生时分四期支付,即(i)签署聘书;(ii)向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iii)上市聆讯;及(iv)上市时。
财务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服务
作为财务顾问,我们的主要职责包括就以下事项向客户提供建议:(i)聘请专业人士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协调专业人士;(ii)交易的结构;(iii)合法和合规;(iv)财务和财务管理;(v)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推荐潜在投资者。
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我们主要负责对拟议交易进行审查和分析,并评估拟议交易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根据该等评估,我们向上市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或独立股东发出附有投票建议的意见函件,该等意见函件根据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纳入通函。我们亦有责任协助我们的客户就联交所及/或证监会的意见函件取得必要的批准或批准。
我们一般就我们的财务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服务向客户收取固定费用,该费用是根据将提供的服务范围以及为执行我们的服务所花费的预期时间和所需的人力逐案确定的。
合规咨询服务
我们既是主板上市公司,也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合规顾问。根据《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每间在香港新上市的公司均须委聘合规顾问,以协助其在自上市日期起至其遵守有关其根据主板上市上市规则上市日期后开始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规定之日起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或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其首次上市日期后开始的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规定之日起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遵守本规则。在初始期后的任何时间,证券交易所可指示上市公司指定特定期限的合规顾问,并承担证券交易所可能规定的合规顾问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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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规顾问,我们的主要责任包括:(i)确保客户在遵守《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视情况而定)方面获得适当指导和建议;(ii)在客户通知我们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用途的拟议变更后,与客户讨论(a)其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参考上市文件所述的业务目标及发行所得款项用途;(b)遵守《上市规则》或《GEM上市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授出的任何豁免的条款及条件;(c)客户是否会或已经满足上市文件中的任何盈利预测或估计,并建议客户及时及适当地通知联交所及告知公众;及(d)遵守客户及其董事于上市时提供的任何承诺,并在出现不遵守情况时,与客户的董事会讨论该问题并就适当补救步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iii)陪同客户出席与联交所的任何会议,除非联交所另有要求;(iv)就客户申请豁免《上市规则》第14A章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章(视情况而定)的任何规定,就客户的义务,特别是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向客户提供意见;(v)在任何监管公告、通函或财务报告刊发前应客户的要求向客户提供意见,其中考虑进行可能属于须予公布或关连交易的交易,包括股份发行和股份回购,以及客户提议改变首次公开发行的收益用途。
我们一般每月向客户收取我们的合规顾问服务的固定费用,该费用是根据将提供的服务范围以及执行我们的服务所预期花费的时间和所需的人力,按个案确定的。
企业服务
企业服务包括会计和财务报告咨询、公司秘书服务、内部控制增强、投资者关系咨询和其他咨询服务。
我们一般就我们的企业服务向客户收取每月固定费用或固定费用,这是根据将提供的服务范围以及执行我们的服务所预期花费的时间和所需的人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
操作程序
我们的企业融资顾问业务的操作程序包括IPO、财务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合规顾问服务,大致如下:
交易发起和参与前评估
我们的项目一般源自我们管理层的网络,来自专业人士或现有客户的推荐,以及新客户的直接接近。客户可能会因我们的市场声誉而直接与我们接洽,或者,在我们的财务顾问或独立财务顾问项目的情况下,我们与他们的关系源于以前的约定。我们的执行团队将首先与潜在客户联络,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背景信息,随后,我们将向潜在客户介绍我们的团队、服务和经验、费用报价,以及有关拟议交易的初步建议,视情况需要。当潜在客户表示有兴趣聘用我们时,我们的执行团队将启动聘用前程序,其中包括(i)获取有关潜在客户的信息,例如股权和管理结构、主要业务、资本结构、财务业绩、股价走势和流动性;(ii)准备聘用前了解你的客户(“KYC”)清单和文件请求清单,并在需要时审查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iii)根据潜在客户提供的信息和公开信息进行冲突和独立性检查(如果需要)。
订婚
详细说明尽职调查结果的聘用前KYC清单将由我们的管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审批过程考虑了与项目有关的多个方面,包括我们的角色和责任、潜在客户的风险水平、利益冲突、潜在客户管理的完整性、来自潜在客户的信息的可靠性、我们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关于潜在客户的公共记录或媒体报道、潜在客户的会计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可靠性、潜在客户的财务健康状况、与客户的关系、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以及在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方面的任何可预见的困难。对于IPO保荐项目,还可考虑包括业务、财务、合规记录、公司架构、管理层和上市申请人股东等事项。如果批准参与,我们的执行团队将准备一份授权草案,由客户和/或其法律顾问对拟议项目进行审查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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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执行
至少配备1名责任人员,全面负责督导1个企业财务咨询项目。此类负责人员主要负责案件管理和监督,包括工作的标准和时间表、人力安排、向交易团队成员提供指导、向高级管理层升级和通知重大问题以及与客户和其他相关专业方面的联络。相关保荐主体将在重大事项解决后,着手进行上市申请提交工作。
在执行项目时,我们的执行团队将主要执行以下任务:(i)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其范围取决于项目的规模、性质和规模以及相关法规和指南的要求;(ii)就遵守相关监管要求向客户提供建议;(iii)与客户和专业各方讨论起草和准备交易协议或任何提交、通知、公告、建议函、通函、招股章程或项目及监管规定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iv)协调专业人士的工作,并就适用于不同行业或司法管辖区(如适用)的规则和要求的合规性征求专家意见;及(v)向联交所及证监会提交所需文件,并与他们联络,以进行审查、审批及/或刊发(如有需要)。
完成
作为完成的一部分,我们将根据我们的内部控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我们的内部记录。我们将根据我们的授权条款为客户最终支付我们的服务费和付款开具发票。负责人员(或IPO时的保荐负责人)将与我们的财务团队密切合作,按照规定的付款条款收取已开票的金额。
我们的客户
我们企业融资顾问业务的客户主要包括上市申请人和香港上市公司及其各自的股东,以及私营公司和投资者。我们(i)IPO保荐服务的客户为寻求在联交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私营公司;(ii)独立财务顾问服务为联交所上市公司;(iii)财务顾问服务及企业服务为私营公司或联交所上市公司;及(iv)合规顾问服务为联交所上市公司。
销售与市场营销
销售和营销职能由我们的企业财务执行团队执行。我们的项目通常源于我们的负责官员的网络、现有客户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推荐以及客户由于我们的市场声誉或以前的业务关系而直接接近。
许可证和法规
香港的证券市场受到高度监管。监管我们业务的主要监管机构是证监会和联交所。我们的主要业务及负责人员须遵守多项法例及规例,以及证监会、联交所各自的规则,以及于上市时,须遵守《上市规则》。特别是,我们须获证监会发牌才能开展业务。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协鑫集成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上述许可证没有有效期,在暂停或撤销之前一直有效,但须遵守某些持续义务,例如支付年费和提交年度回报。
我们已取得本招股章程所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牌照、许可证及证书,并已就本集团的业务及营运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香港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则、守则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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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45条,所有持牌法团均须就提出牌照申请的受规管活动拥有最低水平的缴足股本及流动资金,并在任何时候维持该最低水平的缴足股本及流动资金。我们的董事确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本集团旗下所有持牌法团维持FRR项下所需的缴足股本及流动资金。有关我们的许可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信息以及我们遵守FRR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法规’。
竞争
由于市场参与者众多,香港的金融服务业竞争激烈。有关香港金融服务业竞争格局及市场驱动因素的详情。我们要在资本资源、定价、客户基础、服务覆盖面和质量、人才和品牌认知度等方面与竞争对手进行有效竞争。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比我们更强大的资本资源、更大的市场品牌认知度、更多的人力资源、更广泛的服务和更长的经营历史。除了大型跨国金融机构,我们还面临着新成立的本地中小型金融服务公司的竞争,这些公司提供类似的服务范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香港共有292间持牌法团及27间注册机构获发牌或注册,在香港进行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此外,截至2024年12月31日,116家持牌法团和注册机构可开展IPO保荐业务。随着香港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增加,在联交所的股权基金募集,无论是通过IPO还是在二级市场,都是相当可观的。IPO一直是股权融资的主要来源。我们在香港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方面面临激烈竞争。我们的董事认为,该市场的竞争主要基于服务的质量和范围、市场声誉、业务网络、定价、人力和财力资源。
设施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香港温德姆街中环8号3楼,我们在那里租用大楼的全部三楼。我们根据一份将于2027年11月15日到期的租约租用了这个空间。
员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8名员工,包括2名管理人员、2名财务、行政和合规人员以及4名项目执行人员。
我们与员工订立标准的保密和雇佣协议。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实质性的劳资纠纷。
网络安全
公司认识到评估、识别和管理与网络安全威胁相关的重大风险的重要性。除其他外,这些风险包括:运营风险、知识产权盗窃、欺诈、勒索、对员工或客户的伤害以及违反数据隐私和安全法。
我们维护各种网络安全措施和协议,以保护我们的系统和数据,并持续监测和评估潜在威胁,以先发制人地应对任何新出现的网络风险。我们实施了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重大风险的各种流程,这些流程已纳入我们的整体风险管理框架。这些流程包括对组织系统的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和安全意识活动,旨在系统地评估潜在的漏洞和网络安全威胁,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它们对我们组织的运营、资产和利益相关者的潜在影响。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流程与我们更广泛的风险管理流程共享共同的方法、报告渠道和治理流程。通过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嵌入到我们更广泛的风险管理流程中并使其与之保持一致,我们的目标是确保采取全面和主动的方法来保护我们的资产和运营。
我们聘请第三方顾问和专家,以提高我们网络安全流程的有效性,增强我们的内部能力,验证我们的控制,并与不断变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最佳实践保持同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对我们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包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监管网络安全风险的责任被纳入我们的管理团队,其中包括我们的董事和首席财务官。我们还利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他们负责监测、检测和评估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这些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还被用于某些IT相关服务,在适当情况下,以评估、测试或以其他方式协助我们的安全控制方面。因此,我们还实施流程,以监督和识别与我们使用我们在物质上依赖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相关的重大网络安全风险。
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目前由在风险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方面具有专长的IT专业人员组成。这些人拥有,而且任何未来的人都有望拥有与其角色相关的证书,其中包括以前在类似角色和正规教育中工作的经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也有望与网络安全最佳实践和程序保持同步。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负责评估、识别和缓解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包括在战略层面,监测、防御和补救网络安全事件,并实施和改进我们的整体网络安全战略。
由于我们没有专门专注于网络安全的董事会委员会,我们的全体董事会负责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战略的实施,以及网络安全风险,目的是保护我们的利益和资产。我们的网络安全战略是由我们的管理团队、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制定的,并得到我们管理层的批准。如果注意到与网络安全有关的任何违规行为,董事会将收到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报告。
新冠疫情更新
新冠疫情导致全球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旨在遏制疫情传播的措施,包括关闭边境、禁止旅行、隔离措施、保持社交距离、限制商业活动和大型集会。世卫组织表示,由于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地接种疫苗,新冠疫情“一直呈下降趋势”,免疫力有所提高。尽管新冠肺炎的潜在演变仍存在不确定性,但世卫组织总干事于2023年5月5日宣布,新冠肺炎不再构成PHEIC,现在是一个既定和持续的健康问题,这与世卫组织IHR紧急委员会的建议一致。尽管发布了这样的声明,但诸如全球经济状况普遍放缓以及新冠疫情造成的资本市场波动等干扰仍然影响深远且普遍存在。未来新冠疫情对我们业务的影响程度将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这些发展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无法预测,包括可能出现的有关新冠疫情严重性以及遏制新冠疫情或治疗其影响的行动等方面的新信息。如果新冠疫情或其他全球关注事项造成的干扰持续较长时间,我们的运营子公司追求其业务目标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2025年全年及以后的形势。
法律程序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非管理层认为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程序的当事方,我们也不知道有任何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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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在香港的业务和运营有关的法律法规概览
我们的经营受我们经营所在香港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本节列出与本集团的运营和业务相关的香港法律法规的某些方面的摘要。
由证监会管理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及注册
证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成立于1989年,旨在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它独立于香港政府运作,资金主要来自交易征费和牌照费。
证监会的调查、补救及纪律权力源自《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特别是《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证监会多个角色,并规定其监管目标,包括:
| (一) | 维护和促进证券期货业公平、高效、竞争、透明、有序; | |
| (二) | 促进公众对包括证券期货业运行和功能在内的金融服务的了解; | |
| (三) | 为社会公众投资或持有金融产品提供保护; | |
| (四) | 最大限度减少证券期货行业犯罪和不当行为; | |
| (五) | 降低证券期货行业系统性风险;以及 | |
| (六) | 透过就证券及期货业采取适当措施,协助香港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金融稳定。 |
证监会是香港负责监管金融和投资的四家金融监管机构之一,但它也是唯一一家获授权教育投资大众的香港金融监管机构。
继《2012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颁布后,投资者教育中心(现称为投资者及金融教育理事会)成立,作为证监会附属机构,旨在就广泛的零售金融产品和服务向公众进行教育。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制度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在受规管活动中经营业务或自称在受规管活动中经营业务的人,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条文获发牌经营该受规管活动,除非《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任何豁免适用。这适用于在受监管活动中开展业务的公司以及代表该公司开展此类活动的任何个人,如下文所述。任何人在没有证监会发出适当牌照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即属违法。
此外,如任何人(不论是由其本身或代其行事的另一人,以及不论是在香港或来自香港以外的地方)在香港积极向公众推销其所提供的任何服务,而该等服务如在香港提供,将构成受规管活动,则该人亦须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规定所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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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管制活动的类型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规定了13类受规管活动,即:
类型一:证券交易
类型二:期货合约交易
类型三:杠杆外汇交易
类型4:就证券提供意见
类型五: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类型6:就公司融资提供意见
类型7: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类型八:证券融资融券
类型9:资产管理
第10类: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类型11: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或场外衍生产品建议
#第12类: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客户清算服务
第13类:为相关独联体提供存管服务
#尚未为发牌目的而运作
持牌法团
就申请成为持牌法团而言,申请人须成立为法团,而持牌法团须令证监会信纳其拥有适当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制度及合资格的人员,以确保妥善管理其在向证监会提交的业务计划所详述的进行建议受规管业务时将会遇到的风险。
负责人员
持牌法团为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须就持牌法团进行的每项受规管活动委任不少于两名负责人员,其中至少一名须为执行董事,以监督每项受规管活动。同一个人可以申请同时担任不止一项受规管活动的负责官员,条件是他/她满足有关受规管活动的适当和适当(包括能力)要求,并证明他/她同时进行受规管活动不存在利益冲突。
持牌法团的“执行董事”定义为(a)积极参与或(b)负责直接监督受规管活动的业务或该法团获许可从事的活动的法团董事。每名身为个人的持牌法团执行董事,均须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以就受规管活动获批准为该等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
保荐人和合规顾问
保荐人是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6类(就公司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而获发牌或注册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并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明书获准就根据GEM上市规则或上市规则(视情况而定)在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证券的申请承担保荐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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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顾问是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6类(就公司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而获发牌或注册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并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获准承担根据GEM上市规则或上市规则(视情况而定)担任合规顾问的保荐人工作。合规顾问的主要角色是确保上市公司在遵守GEM上市规则或上市规则(视情况而定)及所有其他适用规则、法律、守则及指引方面获得适当指引及建议。只有有资格担任保荐人的公司才有资格担任合规顾问。
在2007年1月建立的保荐人制度下,为担任保荐人,除持有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牌照外,还应向证监会提交保荐人牌照申请,以证明其符合《保荐人及合规顾问指引》(“保荐人指引”)规定的资格标准。在考虑保荐人牌照申请时,证监会将根据《保荐人指引》所载的标准,考虑该公司担任保荐人的能力,亦会更普遍地考虑该公司作为合适及适当指引下的企业融资顾问公司的合适性及适当性。
自2013年10月1日起,关于IPO保荐机构的强化规定和IPO保荐机构的关键义务已合并在《行为准则》第17段中。新保荐制度下保荐机构的关键要求如下:
| ● | 向上市申请人提供上市准备工作的建议和指导; | |
| ● | 就上市申请采取合理的尽职调查步骤; | |
| ● | 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向社会公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上市申请人情况; | |
| ● | 如实、配合、及时与监管机构打交道; | |
| ● | 保存足以证明其遵守《行为守则》的适当账簿和记录; | |
| ● | 保持充足的资源和有效的制度和控制,以妥善执行和充分的管理监督保荐工作; | |
| ● | 担任公开发售的整体管理人,确保公开发售公平有序进行;及 | |
| ● | 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分析师不会收到上市文件中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附录28有关合资格发行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第9A.01A条)(‘合资格发行人’)的过渡安排,合资格发行人须委任一名保荐人于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三年过渡期内就其由GEM转往主板上市进行尽职调查。
《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保荐人指引》和《公司融资顾问行为守则》(“《CFA守则》”)对保荐人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范。中介机构及其管理层(包括保荐人董事会、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负责人员、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确保该事务所满足《保荐人指引》和《行为准则》第17段的所有具体和持续的资格标准,并遵守证监会规定的所有其他相关守则、准则和规定。
为保持保荐资格,保荐机构应至少有两名保荐负责人,应由保荐机构以专职开展保荐相关工作为目的,随时履行对交易团队的监督职责。GEM上市规则或上市规则(视情况而定)规定发行人在获准上市后的初始期间委任合规顾问,而合规顾问的核心角色是协助发行人在该期间遵守《上市规则》或GEM上市规则(视情况而定)项下的若干义务。
协鑫集成于2017年2月获证监会许可进行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并获接纳为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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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持续义务
保持健康和适当
持牌法团、持牌代表、负责人员及注册机构必须在任何时候保持《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适当及适当。他们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所有适用条文,以及证监会颁布的守则及指引。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3)条规定,除非牌照申请人令证监会信纳(其中包括)申请人是就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适当人士,否则证监会须拒绝批出牌照以进行受规管活动。申请人必须在证监会批出该等牌照后,在任何时候保持适当的地位。简单来说,适当人士是指财务稳健、有能力、诚实、有信誉和可靠的人士。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9(1)条,证监会在考虑任何人、个人、法团或机构是否适合及适合发牌或注册时,除证监会认为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外,须考虑以下事项:
| (a) | 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 | |
| (b) | 考虑到应履行职能的性质的学历或其他资格或经验; | |
| (c) | 胜任、诚实、公平地开展受规管活动的能力;以及 | |
| (d) | 信誉、品格、可靠性和财务诚信。 |
的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士(视情况而定)。当证监会考虑每项牌照或注册申请时,上述适合及适当的标准可作为根本依据。详细指引载于《适配及适当指引》、《许可手册》及《能力指引》。
最低资本要求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45条规定,根据持牌法团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类型,持牌法团须在任何时候维持不少于《证券及未来(财务资源)规则》(“FRR”)中规定金额的缴足股本和流动资金。
下表汇总了持牌公司为第6类(就公司融资提供咨询)受监管活动所需维持的最低实收资本和流动资本:
| 受管制的活动 | 最低 已缴款 股本 |
最低 流动资本 |
||||||
| 第6类(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 | ||||||||
| (a)在法团担任保荐人的情况下 | ||||||||
| -持有客户资产 | 港币 | 10,000,000 | 港币 | 3,000,000 | ||||
| -不持有客户资产 | 港币 | 10,000,000 | 港币 | 100,000 | ||||
| (b)在法团不担任保荐人的情况下: | ||||||||
| -持有客户资产 | 港币 | 5,000,000 | 港币 | 3,000,000 | ||||
| -不持有客户资产 | 不适用 | 港币 | 100,000 | |||||
根据FRR,如持牌法团获许可从事多于一项受规管活动,则该法团应维持的最低缴足股本及流动资金应为该等受规管活动中所需的最高金额。
中意人寿须有10,000,000港元的最低缴足股本,并须维持100,000港元的最低流动资金。
就若干事件及变动向证监会作出通知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3及135条及《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香港法例第571S章),持牌法团、持牌个人及注册机构须于规定时限内将若干事件及其详情的变动通知证监会,其中包括(其中包括)任何有意停止进行其获发牌从事的任何受规管活动,任何有意更改地址,而该公司建议进行其获许可从事的受规管活动,以及任何不再担任持牌法团董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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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经审计的账目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1)条规定,持牌法团及中介机构的关联实体(获授权金融机构除外)须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其经审核帐目及其他所需文件。如持牌法团停止进行所有受规管
其获得许可的活动,应在不迟于停止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其截至停止之日的经审核账目及其他所需文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6(2)条,中介人不再是中介人的关联实体后,同样的规定亦适用于中介人的关联实体(非获授权金融机构)。
提交财务资源申报表
持牌法团须向证监会提交每月财务资源申报表。但根据FRR第56条,仅就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公司融资提供意见)、第9类(资产管理)和/或第10类(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受规管活动获发牌,且其牌照受限于不得持有客户资产的条件的法团,只须提交半年度财务资源申报表。
缴纳年费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8(1)及(2)条规定,每名持牌人士或注册机构须在其牌照或注册的每个周年日后的一个月内,向证监会缴付年费。未能在到期日期前足额缴付年费,将对未缴款额收取附加费,并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8(3)、195(4)(a)及195(6)条暂停及撤销牌照或注册。
提交年度申报表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8(4)条规定,每名持牌法团或持牌个人须在其牌照的每个周年日后的一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年度申报表。未能在到期日期前提交年度申报表可能会导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5(4)(b)及195(6)条暂停及吊销牌照。
持续专业培训(“CPT”)
持牌法团和注册机构主要负责设计和实施最适合其聘用的持牌代表或相关个人的培训需求的持续教育计划。
证监会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99条,于2003年3月发出持续专业培训指引。除第7类(提供自动交易服务)受监管活动外,注册机构的持牌个人和相关个人一般须就其可能开展的每项受监管活动完成每个日历年的五个CPT小时。不遵守关于CPT的指导方针可能会对一个人继续进行受监管活动的适当性和适当性产生不利影响。
大股东的义务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2条,任何人(包括法团)在成为或继续成为(视属何情况而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获发牌的法团的主要股东之前,须申请证监会的批准。任何人士如知悉他/她/其已成为持牌法团的主要股东而未获证监会事先批准,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并在任何情况下于他/她/其知悉后三个营业日内,向证监会申请批准继续为该持牌法团的主要股东。
许可或注册证书中规定的受管制活动的变更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7(1)条,持牌法团可按订明方式及缴付订明费用,向证监会申请更改其牌照或注册证明书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在增加或减少受规管活动、更改或放弃发牌条件及更改财政年度终了等情况下,亦需取得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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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或放弃发牌规定
根据发牌规定,持牌法团可按订明方式及缴付订明费用,向证监会申请修改或豁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4条所指明的条件或某些其他规定。
证监会监管
证监会监管在市场上经营的持牌法团及中介机构。证监会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以查明和监督中介机构的业务行为和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并评估和监测中介机构的财务稳健性。
证监会的纪律权力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X部,在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8条所订明的行使纪律权力的适当程序下,证监会可对受规管人士(包括持牌人士或注册机构)行使以下任何纪律行动,倘该人被裁定犯有不当行为或不适合及适当成为或仍然是同一类型的受规管人士(《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及196条):
| ● | 撤销或暂停就受规管人士获发牌或注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全部或部分牌照或注册; | |
| ● | 撤销或暂停给予负责人员的批准; | |
| ● | 公开或私下训斥受规管人员; | |
| ● | 禁止受规管人士(其中包括)申请就所有或任何该等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注册或批准为负责人员,期限由证监会指明;及 | |
| ● | 金额不超过1000万港元或因有关行为而避免的利润或损失的三倍中较高者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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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在下表中列出,然后是一份简短的传记。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
| Wai Ho Chan先生 | 44 | 董事、董事长 | ||
| Sze Hon先生,Johnson Chen | 44 | 董事、首席执行官 | ||
| Yau Ting Tai女士 | 45 | 首席财务官 | ||
| Chi Wai Siu先生 | 44 | 独立董事 | ||
| Ms. Ka Lee Lam | 41 | 独立董事 | ||
| Jessica Hung女士 | 34 | 独立董事 |
Wai Ho Chan先生,44岁是我们的董事和董事会主席。陈先生是集团的联合创始人。Chan先生还担任GFHL、GCL、GIL、MEIL和GCSL的董事。陈先生在投资银行和会计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在我集团成立之前,Chan先生曾于2008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CCB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公司金融事业部工作约九年,最后一职为公司金融总监。在加入CCB国际资本有限公司之前,陈先生曾于2003年9月至2007年12月在国际审计公司担任审计师。陈先生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会员及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FCCA”)资深会员。陈先生于2003年12月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专业为专业会计。
Sze Hon先生,Johnson Chen,44岁,是我们的董事兼首席执行官。陈先生还担任GFHL、GCL、GIL、MEIL和GCSL的董事。陈先生在投资银行和审计服务方面拥有超过19年的经验。在我集团成立之前,陈先生曾于2008年至2016年在国泰君安资本有限公司企业融资事业部工作超过8年。在加入国泰君安资本有限公司之前,陈先生曾于2004年至2007年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师。陈先生是CFA、注册金融风险管理师、香港会计师公会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会员和FCCA会员。陈先生于2004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主修专业会计,辅修经济学及法语研究。
Yau Ting Tai女士,45岁,是我们的首席财务官。自我们成立以来,她于2016年9月加入我们,主要负责我们的会计、财务和金库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职能。在加入我集团之前,自2008年2月至2015年3月,Tai女士在Exceed Company Limited(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主要负责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投资者关系。2004年11月至2008年2月,Tai女士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员。Tai女士自2007年8月起担任AICPA成员,自2009年4月起担任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成员。Tai女士于2002年毕业于多伦多大学,获得应用科学学士学位,并于2004年获得应用科学硕士学位。
Chi Wai Siu先生,44岁,为我们的独立董事,并为审核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萧先生在投资银行、交易咨询和估值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从2005年10月到2008年4月,萧先生开始了他在加拿大财政部担任金融分析师的职业生涯。在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萧先生在GCA专业服务集团担任高级分析师,该集团是一家提供估值、咨询、采矿和矿产咨询以及企业服务的金融咨询公司。2010年12月至2014年12月,萧先生在Daiwa Capital Marke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投资银行部副董事。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萧先生加入瑞银集团担任董事,在那里他发起并执行了公共和私人筹资交易。2016年1月,萧先生创立Impressed Technology Limited并担任首席执行官,该公司在香港经营一个按需、上门取送干洗和洗衣在线平台。自2021年1月起,萧先生重新加入GCA专业服务集团,担任首席执行官。自2023年11月、2024年6月及2025年4月起,萧先生亦分别担任Sanbase Corporation Limited(HKSE:08501)的独立非执行董事、Reitar Logtech Holdings Limited(NASDAQ:RITR)的独立董事及MemeStrategy,Inc.(前称Howkingtech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HKSE:0244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萧先生于2005年毕业于多伦多大学商业专业,是一名CFA和AICPA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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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 Lee Lam女士,41岁,为我们的独立董事,并担任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成员。Lam女士在业务管理、投资银行和运营控制方面拥有超过10年的经验。2009年6月至2011年10月,林女士在美银美林的运营部门工作。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Lam女士在巴克莱银行 Capital Asia Ltd.担任分析师。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Lam女士在ABN AMRO Clearing Hong Kong Limited的运营部门工作。2016年6月至2019年9月,林女士担任惠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股票代码:01340)的执行董事。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林女士担任Black Marble Securities Limited的运营主管。自2023年6月起,林女士一直担任GBA Holdings Limited(HKSE:261)的执行董事。Lam女士于2008年4月获得澳大利亚斯威本科技大学的商业(会计)学士学位。
Jessica Hung女士,34岁,为我们的独立董事,并担任薪酬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成员。洪女士在证券交易和私募股权投资方面拥有超过9年的经验。自2016年11月起,洪女士一直担任Bradbury Asset Management(Hong Kong)Limited的行政总裁助理及兼职客户主管。洪女士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Cap.)担任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代表。571 of the Laws of Hong Kong)of Bradbury Securities Limited自2018年8月起,她主要提供证券投资方面的建议。洪女士于2012年获得香港职业培训顾问颁发的室内设计高级文凭,并于2019年获得英国皇家农业大学国际房地产理学硕士学位。
家庭关系
除Yau Ting Tai女士为Wai Ho Chan先生的配偶外,我们的董事或执行人员均不存在S-K条例第401项所定义的家庭关系。
就业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执行人员有权获得固定工资和其他公司福利,每一项由董事会不时确定。我们可能会根据香港劳工法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终止执行人员的雇佣。
每名执行干事已同意,在其雇用协议终止或期满期间和之后,不向任何人透露或使用他们在受雇期间可能了解到的所有信息、专门知识和记录,除非他们的职责授权或要求这样做。该限制停止适用于可能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或知识。
参与某些法律程序
据我们所知,在过去10年中,我们的董事或执行官均未涉及S-K条例第401项(f)分段所述的任何法律诉讼。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执行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在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向董事会作出适当披露的前提下,董事可就其感兴趣的任何合同、拟议合同或安排进行投票,而在就任何此类事项进行投票时,该董事应考虑其董事职责。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其业务、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并在借款时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义务的担保。
董事会多元化
我们寻求通过在选择董事会候选人时考虑多项因素来实现董事会多样性,包括但不限于性别、技能、年龄、专业经验、知识、文化、教育背景、种族和服务年限。任命的最终决定将基于业绩和被选中的候选人将为我们的董事会带来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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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董事拥有均衡的知识和技能组合。我们有三位不同行业背景的独立董事,代表了我们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我们还实现了性别多元化,在总共三名独立董事中有两名女性独立董事。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本集团的业务发展及策略而保持良好的平衡及多元化。
下文载列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董事会多元化矩阵:
| 董事会多元化矩阵 | ||
| 主要执行办公室所在国: | 香港 | |
| 外国私人发行人 | 有 | |
| 母国法律禁止披露 | 无 | |
| 董事总数 | 5 | |
| 女 | 男 | 非二进制 | 未披露性别 | |||||
| 第一部分:性别认同 | ||||||||
| 董事 | 2 | 3 | 0 | 0 | ||||
| 第二部分:人口背景 | ||||||||
| 母国司法管辖区任职人数不足的个人 | 0 | |||||||
| LGBTQ + | 0 | |||||||
| 未披露人口背景 | 0 | |||||||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核委员会由Chi Wai Siu先生、Ka Lee Lam女士和Jessica Hung女士组成,并由Chi Wai Siu先生担任主席。我们确定这三位董事提名人均满足《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已确定Chi Wai Siu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选定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预先批准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从事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业务; |
| ● | 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404项的定义,审查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特殊步骤; |
| ● |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我们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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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定期开会;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和 |
| ● |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
薪酬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Chi Wai Siu先生、Ka Lee Lam女士和郑秀妍女士组成,并由Jessica Hung女士担任主席。我们确定这些董事中的每一位都满足了《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其他类似安排;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我们的提名和企业管治委员会由Chi Wai Siu先生、Ka Lee Lam女士和Jessica Hung女士组成,并由Ka Lee Lam女士担任主席。我们认定,这些董事中的每一位都满足了《纳斯达克上市规则》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以供选举或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或委任以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专长、多样性和向我们提供服务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担任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成员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本身的董事名单; |
| ● | 制定和审查董事会采纳的公司治理原则,并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这些法律和实践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和 |
| ● | 从整体上评估董事会的绩效和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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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
我们是SEC定义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我们可能会选择遵守母国治理要求及其项下的某些豁免,而不是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我们可能会选择利用给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以下豁免:
| ● | 免于以表格10-Q提交季度报告,免于以附表14A或14C提交与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有关的代理征集材料,或免于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四(4)天内提供以表格8-K披露的当前报告,以及免于监管FD的披露要求。 | |
| ● | 豁免关于内部人士出售A类普通股的第16条规则,这将提供比受《交易法》约束的美国公司股东更少的这方面数据。 | |
| ● | 豁免适用于要求在任何确定授予董事和高级职员商业行为和道德守则豁免的四(4)个工作日内披露的境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规则。尽管我们将要求董事会批准任何此类豁免,但我们可能会选择不按照外国私人发行人豁免允许的情况,以纳斯达克规则中规定的方式披露该豁免。 |
此外,纳斯达克规则5615(a)(3)规定,外国私人发行人,例如我们,可以依赖我们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规则5600系列》和规则5250(d)中的某些规则,前提是我们仍然遵守了纳斯达克的违规通知要求(规则5625)、投票权要求(规则5640),并且我们有一个满足规则5605(c)(3)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符合规则5605(c)(2)(a)(ii)的独立性要求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如果我们依赖我们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来代替纳斯达克的某些规则,我们的股东可能无法获得对受制于纳斯达克所有公司治理要求的公司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如果我们选择这样做,只要我们继续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些豁免。
尽管我们被允许遵循符合BVI要求的某些公司治理规则,而不是许多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但我们打算遵守适用于外国私营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包括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要求。
其他公司治理事项
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SEC随后实施的相关规则,要求包括美国在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守各种公司治理实践。此外,纳斯达克规则规定,外国私人发行人可以遵循母国惯例来代替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除非此类豁免将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
由于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不受《交易法》第16条规定的短线盈利和内幕交易报告义务的约束。然而,根据《交易法》第13条和SEC相关规则,他们将承担报告股份所有权变化的义务。
董事的职责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董事在普通法和法规中都负有受托责任,包括诚实、诚实行事并以我们的最大利益为目标的法定义务。董事在行使董事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须在考虑到但不限于公司性质、决定性质和董事职务及其所承担责任性质的情况下,行使合理的董事在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巧。在行使董事权力时,董事必须出于适当目的行使其权力,不得以违反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BVI法案的方式行事或同意公司行事。有关我们在BVI法下的公司治理标准的更多信息,您应该参考“股本说明— BVI公司的某些考虑因素—公司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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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的任期(如有)由成员的决议或任命他的董事的决议确定,或直至其较早去世、辞职或被免职。如在委任董事时没有确定任期,则该董事无限期任职,直至其较早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我们所有的执行官都是由我们的董事会任命并酌情任职的。
资质
目前没有董事的持股资格,尽管董事的持股资格可能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确定。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薪酬
我们有关高管薪酬的薪酬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吸引和留住尽可能优秀的高管来领导我们,并适当激励这些高管在他们有能力的最高水平上表现。为我们的高管制定的薪酬水平旨在促进忠诚、长期承诺和实现其目标,以激励尽可能好的绩效,并在此类责任在高管的工作描述范围内的范围内奖励实现预算目标。关于我们指定的执行官的薪酬决定历来侧重于吸引和留住能够帮助我们实现并超越财务和运营目标的个人。我们的董事会在设定个人薪酬水平时会考虑公司的增长、个人业绩和市场趋势。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以现金(包括薪金、奖金及强制性公积金)向董事支付合计8,360,000港元(1,076,252美元)及5,760,000港元。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为其强制性公积金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缴款。我们没有与我们的董事或执行官达成任何协议,在终止雇佣时提供福利。
股权补偿方案信息
我们没有采取任何股权补偿计划。
财政年度结束时的杰出股权奖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未完成的股权奖励。
追回政策
于2023年10月30日,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回拨政策(“回拨政策”),允许公司寻求补偿公司现任和前任任何执行官(由董事会根据《交易法》第10D条和纳斯达克规则确定)以及可能不时被董事会视为受回拨政策约束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统称“涵盖的高管”)收到的激励薪酬。将收回的金额将是根据错误数据支付给涵盖高管的激励薪酬超过董事会确定的如果基于重述结果本应支付给涵盖高管的激励薪酬的部分。如果董事会不能直接从会计重述中的信息确定被覆盖高管获得的超额激励薪酬的金额,那么它将根据对会计重述影响的合理估计来确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没有寻求任何补偿所覆盖高管的激励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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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向董事预支资金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Wai Ho Chan | 38,066 | — | — | — | ||||||||||||
| 陈思哲议员 | 58,634 | — | — | — | ||||||||||||
余额为无抵押及免息。与关联方的余额已于2023年3月全部结清。
关联交易的政策与程序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和批准所有关联交易。我们的政策是,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款总体上不会比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的条款更优惠或更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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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以及5%或更多普通股实益拥有人对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的信息。我们已知没有其他人或关联人士团体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下表假设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或5%或更多的普通股实益拥有人都不会在此次发行中购买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对每股一(1)票进行投票,并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
我们根据SEC的规则确定了实益所有权。这些规则通常将证券的实益所有权归属于对这些证券拥有单独或共享投票权或投资权的人。该人亦被视为该人有权在60天内取得实益所有权的任何证券的实益拥有人。除非另有说明,本表所列人员对其显示为实益拥有的所有股份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但须遵守适用的社区财产法。
我们获授权发行(i)280,000,000股每股无面值的A类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无面值的B类普通股;以及300,000,000股每股无面值的无表决权普通股。发售前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和百分比基于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已发行和流通的4,064,050股A类普通股和1,000,000股B类普通股,以及发售后最多为19,064,050股A类普通股和1,000,000股B类普通股。
|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本次发行前 |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在这次献祭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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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类 数 |
乙类 数 |
% | 百分比 总计 投票 动力 % |
A类 数 |
乙类 数 |
% | 百分比 总计 投票 动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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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管 军官(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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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i Ho Chan先生(2) | 997,500 | 600,000 | 31.5 | % | 54.0 | % | 997,500 | 600,000 | 8.0 | % | 33.3 | % | ||||||||||||||||||||
| Sze Hon先生,Johnson Chen | 640,750 | 400,000 | 20.6 | % | 35.9 | % | 640,750 | 400,000 | 5.2 | % | 22.1 | % | ||||||||||||||||||||
| Yau Ting Tai女士(2) | — | — | — | — | — | — | — | — | ||||||||||||||||||||||||
| Chi Wai Siu先生 | — | — | — | — | — | — | — | — | ||||||||||||||||||||||||
| Ms. Ka Lee Lam | — | — | — | — | — | — | — | — | ||||||||||||||||||||||||
| Jessica Hung女士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和高管 官员作为一个群体 |
1,638,250 | 1,000,000 | 52.1 | % | 89.9 | % | 1,638,250 | 1,000,000 | 13.1 | % | 55.4 | % | ||||||||||||||||||||
| 主要股东: | ||||||||||||||||||||||||||||||||
| Wai Ho Chan先生(2) | 997,500 | 600,000 | 31.5 | % | 54.0 | % | 997,500 | 600,000 | 8.0 | % | 33.3 | % | ||||||||||||||||||||
| Sze Hon先生,Johnson Chen | 640,750 | 400,000 | 20.6 | % | 35.9 | % | 640,750 | 400,000 | 5.2 | % | 22.1 | % | ||||||||||||||||||||
(1)本公司董事及行政人员的营业地址为香港中环温德姆街8号3楼。
(2)Tai女士为Chan先生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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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16年5月10日根据BVI法案在BVI注册成立为BVI业务公司,名称为“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公司编号为1913489。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获授权发行(i)280,000,000股每股无面值的A类普通股;20,000,000股每股无面值的B类普通股;以及300,000,000股每股无面值的无投票权普通股。
以下是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重要条款摘要,这些条款目前和将在本次发行结束时生效,以及BVI法案,只要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表格作为证物提交给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
普通股
一般
我们所有已发行股份均已缴足,不可评税。代表股份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出。我们的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股东可以自由持有他们的股份并投票。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已发行及发行在外的A类普通股及B类普通股分别为4,064,050股及1,000,000股。
转让代理及注册官
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登记人是VStock Transfer,LLC。
分配
我们的股票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但须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
投票权
股东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必须在有权就该行动进行投票的股东的正式召开的年度或特别会议上进行,并可通过书面决议进行。在每次股东大会上,每名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如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对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A类普通股拥有一(1)票投票权;每名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将对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B类普通股拥有二十(20)票;而无投票权的普通股持有人无权就任何及所有事项投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禁止累积投票,但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
资质
目前没有董事的持股资格,尽管董事的持股资格可能由我们的股东通过成员决议确定。
会议
我们必须提供所有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述明时间、日期及地点,如属特别股东大会,则述明会议的目的或目的,最少在提议的会议日期前七天,向在该通知日期或该通知可能指明的其他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人士,即不早于该通知日期并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日期。我司董事会应持至少30%表决权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召开特别会议。此外,我们的董事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动议召集特别股东大会。违反发出通知要求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如对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持有至少90%总表决权的股东已放弃会议通知,为此目的,某一股东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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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如有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代表有权就将在会议上审议的决议投票的股份的不少于三分之一(1/3)的投票,则将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这样的法定人数可以只由一个股东或代理人代表。除非在业务开始时达到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处理任何业务。自指定召开会议的时间起两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股东要求召开的会议,应予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应延期至原应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的司法管辖区的下一个营业日,而在续会上,凡在获委任为会议的时间起计一小时内出席,有权就会议将予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的人,即构成法定人数,否则会议即告解散。如果出席,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将是主持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如果我们的董事会主席没有出席,那么出席的股东应选择一名股东主持股东大会。股东因任何原因不能选择董事长的,由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最多的人主持。
作为股东的法团,如由其正式授权代表代表出席,就本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而言,须视为亲自出席。这名获正式授权的代表有权代表他所代表的法团行使与该法团在作为我们的个人股东时可以行使的权力相同的权力。
保护小股东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对少数股东提供了一些有限的保护。成文法的主要保护是,股东可以向BVI法院申请命令,指示公司或其董事遵守或限制公司或董事从事违反BVI法案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行为。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在公司有针对其董事的诉讼因由的情况下,少数股东有法定权利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这一补救办法可由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酌情决定。股东也可以因违反作为会员对其所负的义务而对公司提起诉讼。股东如认为该公司的事务已经、正在或可能以一种方式进行,或该公司的任何行为或行为已经或可能以该身份对其具有压迫性、不公平歧视或不公平的损害,可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申请命令补救该情况。
有可能援引的保护股东的普通法权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英国公司法。根据被称为Foss诉Harbottle案规则的英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则,法院一般会在少数股东的坚持下拒绝干预公司的管理,这些股东对多数人或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处理方式表示不满。然而,每个股东都有权根据BVI法律和公司的组成文件,让公司的事务得到适当的处理。因此,如果控制公司的人一直无视公司法的要求或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那么法院可以给予救济。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介入的领域有:(1)被投诉的超出授权业务范围或违法或无法获得多数人追认的行为;(2)不法分子控制公司的对少数人构成欺诈的行为;(3)侵犯或即将侵犯股东个人权利,如投票权的行为;(4)公司未遵守要求特别或特别多数股东批准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适用于我们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股份转让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以及适用的证券法的限制,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通过转让方签署并载有受让方名称和地址的书面转让文书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我公司董事会可以决议拒绝或者延迟办理任何股份的过户登记。我局董事会决议拒绝或者延迟转让的,应当在决议中具体说明拒绝转让的理由。我们的董事不得解决或拒绝或延迟股份转让,除非(a)股份未获足额偿付或我们公司对其有留置权;或(b)在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情况下,股份将被转让给的共同持有人数量超过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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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允许,公司可以通过成员的决议自愿清算,或者,如果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99(2)条允许,如果我们没有负债,并且我们能够在债务到期时支付我们的债务,并且我们的资产价值等于或超过我们的负债,则可以通过董事的决议或成员的决议自愿清算公司,前提是我们的股东已通过成员的决议批准了董事批准的清算计划。
关于普通股的催缴和没收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至少十四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该等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催缴且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为免生疑问,如已发行股份已按照其发行及认购条款缴足,董事会无权就该等缴足股份作出追缴,而该等缴足股份不得予以没收。
赎回股份
在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人的选择,以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股票,但须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我们的证券上市的任何公认证券交易所不时施加的任何适用要求。
权利的修改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的规定,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特别权利,可经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份50%以上(50%)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更改。
我们获授权发行的股份数目及已发行的股份数目变动
我们可不时藉成员决议或董事决议:
| ● | 修订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增加或减少我们获授权发行的最大股份数目; | |
| ● |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我们的授权及已发行股份细分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数目更多的股份;及 | |
| ● |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将我们的授权和已发行股份合并为较少数量的股份。 |
无法追踪的股东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赋予我们出售无法追踪的股东的股份的权利。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份持有人有权在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后,查阅(i)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我们的章程),(ii)成员名册,(iii)董事名册和(iv)成员(股东)的会议和决议记录,并复印和摘录文件和记录。然而,如果我们的董事信纳允许此类访问将违反我们的利益,他们可以拒绝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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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我们的章程)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份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超过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增发股份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章程)授权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我们的董事会的决定不时从授权但未发行的普通股中发行额外股份,在可获得的范围内。
公司法的差异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影响像我们和我们的股东这样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不同。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条款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之间的重大差异,该法适用于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
合并及类似安排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IX部分进行合并或合并。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组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为了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该计划必须得到股东决议的授权。
虽然董事即使在合并或合并计划中拥有经济利益,也可以对该计划进行投票,但有兴趣的董事必须在知悉其在公司订立或将订立的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事实后,立即向公司所有其他董事披露该利益。
本公司订立的、由董事拥有权益的交易(包括合并或合并)可由我们作废,除非该董事的权益(a)在交易前已向董事会披露,或(b)该交易是(i)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及(ii)该交易是在公司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并按通常条款及条件进行。
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订立的交易如股东知悉有关权益的重大事实并批准或批准,或公司就该交易获得公允价值,则该交易不可撤销。
如果合并或合并的计划包含任何规定,如果作为对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修订提出,他们将有权作为一个类别或系列对拟议的修订进行投票,则在其他情况下无权就合并或合并进行投票的股东仍可获得投票权。无论如何,必须给所有股东一份合并或合并方案的副本,无论他们是否有权在会议上投票批准合并或合并方案。
组成公司的股东不需要获得存续或合并公司的股份,但可以获得存续或合并公司的债务或其他证券、其他资产或其组合。此外,一个类别或系列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可能会转换为一种资产,而同一类别或系列的其他股份可能会获得另一种资产。因此,并非一个类别或系列的所有股票都必须获得相同种类的对价。
合并或合并计划经董事批准并经股东决议授权后,合并或合并条款由各公司执行,并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处处长备案。
股东可以根据一项安排(如果法院允许)、一项合并(除非该股东在合并前是存续公司的股东,并且在合并后继续持有相同或相似的股份)或合并,对强制赎回其股份提出异议。适当行使异议权的股东有权获得与其股票公允价值相等的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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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并、合并持异议的股东,在股东对合并、合并事项进行表决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合并、合并事项提出异议,但未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的除外。如果合并或合并获得股东批准,公司必须在紧接股东批准之日后的20天内向提出书面反对的每一位股东发出这一事实的通知。然后,这些股东自发出此类通知之日起有20天时间以BVI法案规定的形式向公司作出书面选择,以反对合并或合并,前提是在合并的情况下,这20天从合并计划交付给股东时开始。
股东在发出其选择异议的通知后,除有权获得其股份的公允价值外,不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因此,尽管他有异议,合并或合并仍可按正常程序进行。
自异议选举通知书送达与合并或合并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之日起七日内,公司须向各异议股东提出书面要约,以公司确定为股份公允价值的特定每股价格收购其股份。然后公司和股东有三十天的时间来商定价格。如果公司和股东在三十天内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那么公司和股东应在紧接三十天期限届满后的二十天内,各自指定一名评估师,这两名评估师应指定第三名评估师。这三位评估师应确定截至股东批准交易的前一天收盘时股票的公允价值,而不考虑交易导致的任何价值变化。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每个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批准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必须说明,除其他条款外,合并的条款和进行合并的方法。然后,本协议必须由有权在每个公司的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上投票的已发行股票的多数票通过,除非公司注册证书中有规定,否则无需进行类别投票。
特拉华州允许合并协议包含一项条款,允许任何一家公司的董事会终止协议,尽管所有或任何一家公司的股东(1)在向国务卿提交协议之前的任何时间批准协议,或(2)在提交后,如果协议包含提交后生效时间,并且在生效时间之前向国务卿提交了适当的终止协议的文件。代替提交合并协议,存续公司可以提交合并证书,根据DGCL第103条执行。存续期法团亦获准修订及重述其整体注册成立证明。合并协议还可以规定,在向国务卿提交的协议生效之前,任一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对其进行修订,即使在股东批准之后也是如此,只要在此类批准之后进行的任何修订不会对任一公司的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不会改变存续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中的任何条款。如果协议在提交后但在生效前被修改,则必须向国务卿提交适当的修改。如果存续公司不是特拉华州公司,则必须同意送达强制执行该公司因合并而产生的任何义务的程序;此类义务包括消失的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强制执行评估权的任何诉讼。
提供了评估权的拟合并、并表拟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标的公司必须至少在会议召开20日前向其股东发出可获得评估权的通知。
欲行使评估权的异议股东必须(a)不对合并或合并投赞成票;(b)自提出要求之日起至适用的合并或合并生效之日止连续持有记录在案的股份。此外,异议股东必须在表决前向公司送达书面评估要求书。特拉华州衡平法院将确定股份的公允价值,不包括因完成或预期合并而产生的任何价值要素,以及按确定为公允价值的金额支付的利息(如有)。在确定这种公允价值时,法院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除非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自行决定另有决定,否则从合并生效之日到判决支付之日的利息将按季度复利,并按美联储贴现率的5%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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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诉讼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可以使用成文法和普通法补救措施。这些总结如下。
| ● | 偏见成员: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的事务已经、正在或很可能以一种方式进行,或者公司的任何行为或行为已经或很可能以这种身份对他具有压迫性、不公平的歧视或不公平的损害,可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84I条向法院申请命令,除其他外,要求获得他的股份,向他提供赔偿,法院规范公司未来的行为,或公司任何违反BVI法案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决定被搁置。特拉华州法律没有类似规定。 | |
| ● | 衍生行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第184C条规定,经法院许可,公司股东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以纠正对其所做的任何错误。我们通常会期望BVI法院遵循英国判例法先例,允许少数股东以我们的名义发起代表诉讼或派生诉讼,以质疑(1)越权或非法的行为,(2)构成控制我们的各方对少数的欺诈的行为,(3)被投诉的行为构成对股东个人权利的侵犯,例如投票权和优先购买权,以及(4)需要股东特别或特别多数的决议的通过存在违规行为。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如果持有人在被质疑的不法行为发生时持有股票并从那时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继续持有股票,则持有人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 | |
| 这就是“持续所有权”规则,这是对股东提起并维持派生诉讼的要求。法律还要求股东首先要求公司董事会主张债权,或者股东必须在派生诉讼中说明提出这种要求将是徒劳的特定原因。 | ||
| ● | 公正公平清盘:除了上述法定补救措施外,股东还可以以法院这样命令是公正和公平的理由请求公司清盘。除特殊情况外,此补救措施仅适用于公司已作为准合伙企业运营且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信心已破裂的情况。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当公司高管的欺诈和严重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真正迫在眉睫的危险时,法院可以使用其公平的解散权力并指定接管人,并且无法以其他方式加以预防。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除非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可能认为提供赔偿的任何条款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我们可就以下人士的所有开支(包括律师费),以及在和解中已支付及合理招致的与法律、行政或调查程序有关的所有判决、罚款及金额,作出赔偿:
| ● | 由于该人是或曾经是我们的董事,现在是或曾经是或被威胁成为任何受到威胁、未决或已完成的程序的一方,不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或 | |
| ● | 应我们的要求,现在或曾经担任另一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以任何其他身份正在或正在代理。 |
这些赔偿只适用于该人诚实和善意地为我们的最大利益行事的情况,并且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该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
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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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被告知,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的反收购条文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规定交错召开董事会和阻止股东以书面同意代替会议采取行动的条款。然而,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行使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这些权利和权力经不时修订和重申,因为他们相信善意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公司负有某些法定和受托责任,其中包括出于正当目的并以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诚实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被要求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行使合理的董事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勤勉和技巧,同时考虑到但不限于公司的性质、决定的性质和董事的地位以及所承担的责任的性质。在行使其权力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他们和公司的行为都不会违反BVI法案或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这些都是不时修订和重申的。股东有权就我们的董事对我们所欠的违反职责的行为寻求损害赔偿。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提出有关交易的此类证据,董事必须证明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书面同意的股东行动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规定,股东可以通过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而无需召开由股东或代表股东签署的足以构成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此事项投票的必要多数股东的会议;但如果同意少于一致同意,则必须向所有不同意的股东发出通知。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确实允许股东以书面同意的方式行事。根据DGCL,公司可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消除股东以书面同意行事的权利。
股东提案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备忘录和章程允许我们的股东持有不少于30%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投票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我们没有义务召集股东周年大会,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确实允许董事召集这样的会议。任何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都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召开。根据DGCL,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监管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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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明确允许对董事进行累积投票,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也没有规定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DGCL,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累积投票选举董事。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董事可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藉由在为罢免董事或包括罢免董事在内的目的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股东决议,或藉由有权投票的股东至少75%的投票通过的书面决议,或藉由在为罢免董事或包括罢免董事在内的目的而召开的董事会议上通过的董事决议而被免职。根据DGCL,拥有分类董事会的法团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下才能因故被罢免,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
与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15%的个人或团体。这会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股东都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上市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我们的组织备忘录和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相同保护。
解散;清盘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案》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可以通过股东决议或董事决议指定自愿清盘人。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股份的权利变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BVI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份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只能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少于50%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的情况下才能更改,无论我们公司是否正在清算中。
规管文件的修订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以通过股东决议进行修订,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通过董事决议进行修订。任何修订自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登记处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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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规则
一般来说,实益拥有限制性A类普通股至少六(6)个月的人,以及拥有限制性或非限制性证券的公司任何关联公司,有权根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的注册豁免,在无需向SEC注册的情况下出售其证券。
非关联公司
任何在卖方之前三(3)个月的时间或之前的任何时间不被视为我们的关联公司之一的人可以根据规则144出售无限数量的受限制证券,前提是:
| ● | 受限制证券已持有至少六(6)个月,包括我们的关联公司以外的任何先前所有者的持有期; | |
| ● | 我们在出售前至少九十(90)天内一直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要求;和 | |
| ● | 我们在出售时的交易法报告中是最新的。 |
任何在出售时或在出售前三(3)个月的任何时间不被视为是我们的关联公司且已持有受限制证券至少一年的人,包括我们关联公司之一以外的任何先前所有者的持有期,将有权出售无限数量的受限制证券,而不考虑我们受《交易法》定期报告约束的时间长度或我们是否正在进行《交易法》报告。
附属公司
寻求出售受限制证券的人士,如在出售时或在出售前三(3)个月内的任何时间为我们的联属公司,将受上述限制。它们还受到额外的限制,根据这些限制,此类人将被要求遵守规则144的出售方式和通知条款,并有权在任何三(3)个月期间内仅出售不超过以下任一项中较大者的证券数量:
| ● | 当时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1%,即在本次发行结束后最多相当于约190,641股A类普通股;或 | |
| ● | 在有关出售的表格144上提交通知之前的四个日历周内,我们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以A类普通股形式出现的A类普通股的平均每周交易量。 |
此外,在卖方之前三(3)个月的时间或之前三(3)个月的任何时间作为我们的关联公司的人可以根据上述规则144的要求出售非限制性证券,而不考虑规则144的六(6)个月持有期,这不适用于非限制性证券的销售。
规则701
自本招股说明书之日起生效的《证券法》第701条允许依据第144条但不遵守第144条的某些限制(包括持有期要求)进行股份转售。如果我们的任何雇员、执行官或董事根据书面补偿计划或合同购买股份,他们可能有权依赖规则701的转售条款,但规则701股份的所有持有人将被要求等到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后的九十(90)天后才出售任何此类股份。
条例S
《证券法》下的S条例规定,对于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证券要约和销售,豁免在美国的注册要求。S条例第903条规定了发行人、分销商、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的销售豁免的条件。S条例第904条规定了规则903所涵盖的人以外的人的转售豁免的条件。在每种情况下,任何出售都必须在离岸交易中完成,该术语在S条例中定义,并且不得在美国进行任何定向出售努力,该术语在S条例中定义。
我们是S条例所定义的外国发行人。作为外国发行人,我们根据S条例在美国境外出售的证券不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受限制证券,并且根据第903条规定的发行限制,可以自由交易,无需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或限制,除非证券由我们的关联公司持有。我们不主张S条例提供的与在美国境外发行新发行股票有关的潜在豁免,并将根据《证券法》登记所有新发行的股票。
在某些限制下,非我们的关联公司或凭借我们的高级职员或董事身份成为我们的关联公司的我们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可以根据S条例在以下情况下在“离岸交易”中转售其限制性股票:
| ● | 该股东、其关联公司或任何代表其行事的人均未在美国从事定向销售活动,且 | |
| ● | 在仅因担任该职位而成为我们关联公司的高级职员或董事出售我们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下,除作为代理人执行该交易的人将收到的通常和惯常的经纪人佣金外,不支付与要约或出售有关的销售佣金、费用或其他报酬。 |
额外限制适用于我们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他将成为我们的关联公司,而不是凭借他或她作为我们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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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
我公司以及我公司支付给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的所有分配、利息和其他金额均免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得税条例》的约束。非BVI居民的人士无须就本公司的任何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支付遗产税、继承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税率、关税、征费或其他费用。所有与向本公司或由本公司转让财产有关的文书,以及与本公司的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的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书,以及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书,均免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缴纳印花税,但前提是它们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房地产无关。BVI目前没有适用于本公司或其股东的预扣税或外汇管制规定。
对美国持有者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
以下讨论描述了与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股票的所有权和处置相关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本讨论适用于根据本次发行购买我们的股票并作为资本资产持有这些股票的美国持有人。本次讨论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根据该法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及其行政和司法解释,所有这些都在本协议发布之日生效,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本讨论并未涉及可能与特定美国持有人根据其特定情况相关的所有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或与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受到特殊待遇的美国持有人(例如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商或交易员或一般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其证券标记为市场的其他人、免税实体或政府组织、退休计划、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设保人信托、证券、商品、货币或名义主合同的经纪人、交易商或交易员,美国的某些前公民或长期居民,作为“跨式”、“对冲”、“转换交易”、“合成证券”或综合投资的一部分持有我们股票的人,拥有美元以外的“功能货币”的人,直接、间接或通过归属拥有我们股票10%或更多投票权的人,为避免美国联邦所得税而积累收益的公司,合伙企业和其他传递实体,以及此类传递实体的投资者)。本讨论不涉及任何美国州或地方或非美国税收后果或任何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或替代最低税收后果。
正如本讨论中所使用的,“美国持有人”一词是指我们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他(i)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ii)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其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实体),(iii)其收入须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不论其来源如何,或(iv)美国境内法院能够对其行政管理行使主要监督且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其所有重大决定的信托(x),或(y)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选择将其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国内信托。
如果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持有我们的普通股,则与此类股份投资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将部分取决于该实体和特定合伙人的地位和活动。任何此类实体应就其及其合作伙伴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股份所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考虑对我们股票进行投资的人应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与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适用于他们的特定税务后果,包括美国联邦、州和地方税法以及非美国税法的适用性。
被动外资公司后果
一般来说,在美国境外组织的公司,如果(i)至少75%的毛收入是“被动收入”,或PFIC收入测试,或(ii)平均至少50%的资产(按季度确定)是产生被动收入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或PFIC资产测试,则在任何纳税年度,公司将被视为PFIC。为此目的的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以及产生被动收入的财产出售或交换的收益。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即使作为营运资金持有或在公开发行中筹集,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可能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通常,在确定一家非美国公司是否为PFIC时,会考虑到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每家公司的收入和资产的比例份额,至少25%的权益(按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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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PFIC地位是按年度确定的,一般要到一个纳税年度结束时才能确定,但根据我们当前和预期收入的性质以及我们资产的当前和预期价值和构成,我们目前预计不会成为我们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的PFIC。然而,在这方面不能给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PFIC是每年进行的事实密集型调查,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此外,不能保证IRS会同意我们的结论,或者IRS不会成功挑战我们的立场。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拥有我们股份的任何纳税年度是PFIC,则美国持有人可能会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承担额外的税收和利息费用,因为(i)在纳税年度支付的分配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股份的期限,以及(ii)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我们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无论我们是否继续是PFIC。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此类分配或收益的税收将通过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分配分配或收益来确定。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即发生分配或确认收益的年度)和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的任何一年的金额将作为在当前纳税年度赚取的普通收入征税。分配给其他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按适用于个人或公司的最高边际税率对每个该等应纳税年度的普通收入征税,并将在税款中增加一般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普通股的任何一年是PFIC,我们通常必须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此类股份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该持有人视为PFIC,除非我们不再满足PFIC地位的要求,并且美国持有人就我们的股份做出“视为出售”的选择。如果做出这一选择,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在我们有资格成为PFIC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以其公平市场价值出售其持有的我们的股票,并且从此类视为出售中确认的任何收益将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征税。在视同出售选举后,除非我们随后成为PFIC,否则美国持有人的普通股将不会被视为PFIC的股份。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股份,而我们的一家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即较低级别的PFIC),则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按价值计算),并将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对较低级别PFIC的分配和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处置收益征税,即使该美国持有人不会收到这些分配或处置的收益。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如果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选择被视为独立于我们的实体或合伙企业,将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法下的公司,因此,不能归类为较低级别的PFIC。但是,如果我们在贵方持有期间是PFIC,且该子公司符合PFIC收入测试或PFIC资产测试,则未进行选举的非美国子公司可能被归类为较低等级的PFIC。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果我们是PFIC,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如果美国持有人对我们的股票进行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则美国持有人将不会对我们普通股上确认的分配或收益征税。选举产生的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我国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普通股调整后的计税基础的部分作为普通收入考虑在内。美国持有人还会将此类普通股的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其在纳税年度结束时的公平市场价值的部分作为每年的普通损失考虑在内,但仅限于先前计入收入的金额超过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扣除的普通损失的部分。美国持有者对我们股票的计税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确认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股份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而此类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产生的任何损失将首先被视为普通损失(以先前计入收入的任何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为限),然后被视为资本损失。如果在某一纳税年度成为PFIC后,由于我们不再满足PFIC收入或PFIC资产测试,我们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美国持有人将无需以上述方式考虑任何潜在收益或损失,并且在出售或交换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将被归类为资本收益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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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持有者只有“适销对路的股票”才能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一般来说,如果股票在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含义内的“合格交易所”“定期交易”,则股票将被视为适销对路股票。一类股票在每个日历季度至少十五(15)天内在该类别股票交易期间的任何日历年内定期交易,而不是以极小数量交易。
我们的A类普通股只要仍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并定期交易,就是可上市流通的股票。在我们不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将不适用于A类普通股,但对于我们成为PFIC的任何后续纳税年度,将继续有效。这样的选举将不适用于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因此,尽管美国持有人对A类普通股进行了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但根据PFIC超额分配制度,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对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征税。
我们公司以及我们就我们的股份向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支付的所有分配、利息和其他金额均免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得税条例》的所有规定的约束。对于我们的任何股份、债务或其他证券,非BVI居民的人无需支付遗产税、继承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税率、关税、征费或其他费用。所有与我们的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的交易有关的票据,以及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票据,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免缴印花税,但前提是它们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房地产无关。BVI目前没有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股东的预扣税或外汇管制规定。
如果我们是PFIC,那么所适用的税务后果也将与上述所述的不同,如果美国持有者能够进行有效的合格选举基金(即QE)选举。由于我们预计不会向美国持有者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量化宽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因此潜在投资者应该假设量化宽松基金选举将无法进行。
与PFIC相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非常复杂。我们强烈敦促潜在的美国投资者就PFIC地位对我们普通股的购买、所有权和处置的影响、对PFIC的投资对他们的影响、与普通股相关的任何选举以及与购买、所有权和处置PFIC普通股相关的IRS信息报告义务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分配
根据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的后果”下的讨论,获得与我们的股票相关的分配的美国持有人通常将被要求在实际或建设性地收到时,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当前和/或累积收益和利润中的按比例份额(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范围内,将此类分配的总额作为股息计入总收入。如果美国持有人收到的分配因超过美国持有人在我们当前和累计收益和利润中的按比例份额而不是股息,它将首先被视为资本的免税返还,并降低(但不低于零)美国持有人股份的调整后税基。如果分配超过美国持有人股份的调整后计税基础,剩余部分将作为资本利得征税。因为我们可能不会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对我们的收益和利润进行会计处理,美国持有者应该期望所有分配都作为股息报告给他们。
被视为股息的我们股票的分配通常将构成来自美国以外来源的收入,用于外国税收抵免目的,并且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就从美国公司获得的股息而言,这类股息将不符合公司股东通常允许的“收到的股息”扣除条件。“合格外国公司”支付给某些非公司美国持有人的股息可能有资格按降低的资本利得率征税,而不是一般适用于普通收入的边际税率,前提是满足持有期要求(在除息日前六十(60)天开始的121天期间,所有权超过六十(60)天,不受损失风险保护)和某些其他要求。建议每个美国持有人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针对其特定情况的股息减税税率的可获得性。然而,如果我们是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见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后果”下的讨论),我们将不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因此不适用上述降低的资本利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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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将在存托人收到股息之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收入。在BVI支付的任何股息收入的金额将是参照收款日的有效汇率计算的美元金额,无论支付是否事实上已转换为美元。如果在收到之日将股息转换为美元,则不应要求美国持有人就股息收入确认外币损益。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后兑换成美元,美国持有者可能会有外汇收益或损失。
非美国公司(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的公司除外)就其就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股票支付的任何股息而言,通常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
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
根据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后果”下的讨论,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份时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中实现的金额(即现金金额加上收到的任何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该美国持有人在股份中调整后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如果有的话)。如果在出售、交换或其他处置之日,普通股由美国持有人持有超过一年,这种资本收益或损失一般将是对非公司美国持有人按降低税率征税的长期资本收益或长期资本损失。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任何资本收益,如果不是长期资本收益,则按普通收入税率征税。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而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通常将是出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而来自美国境内来源的收益或损失。
医疗保险税
某些美国持有人是个人、遗产或信托,其收入超过某些门槛,通常需要对其全部或部分净投资收入征收3.8%的税,其中可能包括其总股息收入和处置我们普通股的净收益。如果您是个人、遗产或信托的美国人,我们鼓励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这项医疗保险税对您投资于我们普通股的收入和收益的适用性。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对我们股票的投资向IRS提交某些美国信息报告申报表,其中包括IRS表格8938(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报表)。如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后果”中所述,作为PFIC股东的每个美国持有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某些信息的年度报告。为我们的股票支付超过100,000美元的美国持有者可能需要提交IRS表格926(由美国向外国公司转让财产的人返回)报告这笔付款。对未遵守规定的信息报告的美国持有人,可能会受到重大处罚。
除非美国持有人建立豁免基础,否则我们的普通股出售或其他处置的股息和收益可能会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如果持有人(i)未能提供准确的美国纳税人识别号码或以其他方式建立豁免基础,或(ii)在某些其他类别的人中有描述,则备用预扣税可能适用于须报告的金额。然而,作为公司的美国持有者通常被排除在这些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规则之外。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如果美国持有人及时向IRS提供了所需信息,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金额通常将被允许作为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退款或抵免。
美国持有人应就备用预扣税和信息报告规则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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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每个潜在投资者根据投资者自己的情况,就投资于我们的普通股对其产生的税务后果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潜在投资者应咨询其专业顾问,了解根据其公民、居住地或住所所在国的法律购买、持有或出售任何股份可能产生的税务后果。
以下是对投资于普通股的某些BVI和香港所得税后果的讨论。讨论内容为对现行法律的概括性概括,可进行前瞻性和追溯性变更。它不是作为税务建议,不考虑任何投资者的特定情况,也不考虑根据BVI和香港法律产生的税务后果以外的其他后果。
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
我公司以及我公司支付给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的所有分配、利息和其他金额均免受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得税条例》的约束。非BVI居民的人士无须就本公司的任何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支付遗产税、继承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税率、关税、征费或其他费用。所有与向本公司或由本公司转让财产有关的文书,以及与本公司的股份、债务义务或其他证券的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书,以及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书,均免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缴纳印花税,但前提是它们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房地产无关。BVI目前没有适用于本公司或其股东的预扣税或外汇管制规定。
香港利得税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于2019/2020及2018/2019课税年度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业务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应课税溢利征收16.5%的香港利得税。自2019/2020课税年度起,香港利得税税率为应课税溢利最高不超过2,000,000港元的8.25%,以及任何部分应课税溢利超过2,000,000港元的16.5%。根据香港税法,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对其境外所得利润免征香港所得税利得税。此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在香港无需缴纳任何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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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计划
根据日期为2025年[ ● ]的配售代理协议,我们已聘请Revere Securities LLC担任本次发行的配售代理。配售代理没有购买或出售我们的任何证券,也没有被要求安排购买和出售任何特定数量或美元金额的此类证券,除非使用他们的“合理的最大努力”来安排我们出售此类证券。本次发行的条款取决于市场情况以及我们、配售代理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谈判。配售代理协议不产生配售代理购买我们任何证券的任何承诺,配售代理将无权凭借配售代理协议对我们进行约束。此外,配售代理不保证其将能够在任何预期发行中筹集新资金。配售代理可聘请次级代理或选定的交易商协助本次发行。
佣金和费用
下表显示了我们将支付的与出售本次发行的证券有关的配售代理佣金总额,假设购买了我们发行的所有证券。
| 每股A类普通股 | 合计 | |||||||
| 公开发行价格 | $ | [ ] | [ ] | |||||
| 配售代理佣金 | $ | [ ] | [ ] | |||||
| 费用前收益给我们公司 | $ | [ ] | [ ] | |||||
我们已同意向配售代理支付相当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5%的佣金。我们已同意通过从本次发行的净收益中扣除的方式向配售代理支付相当于本次发行募集的总收益的0.5%的非问责费用备抵,用于其非问责费用。我们还同意向配售代理支付或偿还高达100,000美元的与发行相关的实际和应计自付费用,包括配售代理的美国和当地法律顾问的任何费用和支出、第三方费用以及与发行相关的差旅和通信费用。
我们估计此次发行的总费用,包括注册、备案和上市费用、印刷费用以及法律和会计费用,但不包括配售代理费用和开支,将约为75,457美元,所有这些费用均由我们支付。
锁定协议
我们同意,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180天内,未经配售代理事先书面同意,我们不会:
●要约、质押、出售、合约出售、出售任何购买的期权或合约、购买任何出售的期权或合约、授予任何购买、出借的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或处置我公司的任何股本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我公司股本股份的证券,但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发行的股份或期权除外;
●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安排提交任何与发行本公司任何股本股份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本公司股本股份的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或
●订立任何互换或其他安排,将我公司股本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无论上述任何此类交易将通过交付普通股或此类其他证券、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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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部融资
在配售代理未完成发售的情况下,公司同意向配售代理支付现金费用,金额相当于公司在参与期间向配售代理实际向公司介绍的任何投资者出售证券所得款项总额的4.5%(“尾部融资”),且该尾部融资在参与期间届满后的十二个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完成。
优先购买权
公司已同意授予配售代理一项不可撤销的优先购买权,自发售完成之日起为期六个月,由配售代理全权酌情就该六个月期间公司或公司任何继任者或公司任何当前或未来子公司的每一次未来公私股权和债务发售(包括所有股权挂钩融资)担任独家投资银行家、独家账簿管理人和/或独家配售代理,并根据配售代理就该等交易惯常的条款和条件。
赔偿
我们已同意赔偿配售代理根据《证券法》承担的责任,并为配售代理可能被要求就此类责任支付的款项作出贡献。
条例m
配售代理可被视为《证券法》第2(a)(11)节所指的承销商,其收取的任何佣金以及在担任委托人期间转售其出售的证券所实现的任何利润可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承销折扣或佣金。
作为承销商,每个配售代理将被要求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法》第10b-5条和第M条。这些规则和规定可能会限制作为委托人的配售代理买卖我司证券的时间。根据这些规则和规定,配售代理(i)不得从事与我们的证券有关的任何稳定价格活动,并且(ii)不得投标或购买我们的任何证券或试图诱使任何人购买我们的任何证券,除非《交易法》允许,在其完成参与分销之前。
发行价格的确定
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将由我们、配售代理和发行的潜在投资者根据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发行前的交易情况等协商确定。在确定我们所发行证券的公开发行价格时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我们的历史和前景、我们业务的发展阶段、我们对未来的业务计划及其实施的程度、对我们管理层的评估、我们经营所在的行业、我们过去和现在的经营业绩、我们的执行官以前的经验以及发行时证券市场的一般情况以及被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特别是,我们认为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取决于我们对投资者对我们股票的情绪的评估,我们考虑、权衡并优先考虑这一因素,作为确定我们假设的发行价格以及最终发行价格的最重要因素。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有5,064,050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包括4,064,050股A类普通股和1,000,000股B类普通股。我们向潜在投资者发售最多15,000,000股A类普通股,约占我们现有股本的296.2%。本次发行完成后,我们的现有股东可能会遭受重大稀释。
尽管我们的股票目前的市场价格远高于假设的每A类普通股[ [ ]美元的发行价,但与我们根据此次发行向潜在投资者提供的A类普通股数量相比,每日交易量和成交额微不足道。因此,鉴于我们发行的A类普通股数量可观,而不是我们当前的市场价格,鉴于交易量和成交额清淡,与我们证券的实际价值相关性较低,因此我们有必要确定一个与我们对投资者情绪的评估相匹配的假设发行价格。在扣除我们应付的估计配售代理佣金和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预计将从此次发行中获得约[ ]百万美元的净收益,基于每股A类普通股[ ]美元的发行价格,如果没有感兴趣的投资者对完成此次发行的强烈情绪,我们可能无法实施我们未来的业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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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行
可在配售代理维护的网站上提供电子版的招股说明书。就发售而言,配售代理或选定交易商可以电子方式分发招股书。除可作为Adobe打印的招股说明书外,没有其他形式的电子招股说明书®PDF将用于此次发行。
除电子格式的招股章程外,配售代理网站上的信息以及配售代理维护的任何其他网站上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属于招股章程或本招股章程构成其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未经我们或配售代理以配售代理的身份批准和/或背书,投资者不应依赖。
某些关系
配售代理及其关联机构未来可能会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不时向我们提供投资银行和财务顾问服务,为此他们可能会获得惯常的费用和佣金。
转让代理及注册官
A类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VStock Transfer,LLC。转让代理和注册商的地址是18 Lafayette Place,Woodmere,NY 11598。
销售限制
没有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美国除外)采取任何行动,以允许公开发售发售股份,或管有、流通或分发本招股章程或与我们或发售股份有关的任何其他材料(如需要为此目的采取行动)。因此,不得直接或间接发售或出售发售股份,且除非遵守任何该等国家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适用规则及条例,否则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分发或发布本招股章程或与发售股份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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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此外,我们所有的董事和执行官都是在香港的国民或居民,他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您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执行在美国法院对我们或他们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您也可能难以执行在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以及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作出的判决。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投资者可能难以对我们、我们的董事和管理层执行判决。”了解更多信息。
我们已指定Cogency Global Inc.为我们的代理人,在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能会向其送达诉讼程序。Ogier,我们的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以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施加责任,只要这些规定规定的责任在性质上是惩罚性的。
Ogier告知我们,美国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一项条约规定对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进行对等承认和执行,美国任何普通法院或州法院基于民事责任作出的支付款项的最终判决,无论是否完全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都不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自动执行。Ogier还告知我们,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将承认一项有效的判决,即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针对我们获得的最终且最终的最终判决,根据该判决,应支付一笔款项(不包括就多项损害赔偿、税款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指控或罚款或其他处罚而应支付的一笔款项),并将据此作出判决,前提是(a)此类法院对受该判决约束的各方具有适当管辖权,(b)该判决没有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自然司法规则,(c)该判决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d)判决的执行不会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共政策,(e)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没有提交与诉讼相关的新的可受理证据,以及(f)适当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规定的正确程序。
香港没有与美国对等执行判决的安排。因此,完全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境内任何州或地区的证券法的美国法院民事责任判决在香港、在原始诉讼中或在强制执行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的香港法律顾问Hastings & Co.已告知我们,香港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香港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作出的判决,可在香港按普通法强制执行,方法是就该判决在香港法院就根据该判决应支付的金额提起诉讼,然后根据外国判决的强度寻求简易判决,但外国判决(其中包括),是(1)针对一笔债务或一笔确定的款项(不是向外国政府征税当局征收的税款或类似费用或罚款或其他处罚);(2)就索赔的是非曲直而言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但不是其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a)该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b)获得该判决的程序与自然正义相抵触;(c)该判决的执行或承认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d)美国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或(e)该判决与香港先前的判决相冲突,则该判决无论如何不得在香港如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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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列出的是总费用的分项,不包括配售代理佣金和非问责费用津贴,这些费用预计将与此次发行中出售A类普通股有关。除了应付给SEC的注册费,以及应付给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Inc.或FINRA的备案费外,所有金额均为估算值。
| SEC注册费 | $ | 1,240 | ||
| FINRA申请费 | 1,715 | |||
| 法律费用和开支 | 42,502 | |||
| 会计费及开支 | 10,000 | |||
| 杂项 | 120,000 | |||
| 合计 | 175,457 |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与美国联邦证券法有关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Loeb & Loeb LLP转交给我们。本次发行中提供的A类普通股的有效性以及与BVI法有关的其他某些法律事项将由我们的BVI法法律顾问Ogier为我们传递。有关香港法律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Hastings & Co. VCL Law LLP担任配售代理的美国证券顾问。
根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Asia CPAs LLP(一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作为会计和审计专家的授权所提供的报告,本招股说明书及注册报表其他部分所载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已如此包括在内。Marcum Asia CPAs LLP的办公室位于7 Penn Plaza,Suite 830,New York,New York 10001。
我们已根据《证券法》向SEC提交了一份关于特此发售的A类普通股的登记声明(包括对登记声明的修订和证据),表格为F-1。本招股说明书构成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注册声明或随其提交的证物中列出的所有信息。有关我们和特此发售的A类普通股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注册声明及其随同提交的证物。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有关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的任何合同或任何其他文件的内容的陈述不一定是完整的,在每种情况下,我们都向您推荐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的此类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副本。然而,招股说明书中的陈述包含了这类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的重大条款。
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由于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免于遵守《交易法》的一些报告要求、规定向股东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以及针对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及我们10%以上股份的持有人的第16条短期利润报告。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将不会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您可以查看注册声明的副本,包括证物和随其提交的任何时间表,并在SEC的公共资料室获得此类材料的副本,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您可以通过拨打SEC电话1-800-SEC-0330获取公共资料室的运营信息。SEC维护着一个网站http://www.sec.gov,其中包含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的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如我们)的其他信息。
任何经销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员均无权提供任何信息或代表本招股说明书中未包含的任何内容。您不得依赖任何未经授权的信息或陈述。本招股章程仅为出售特此提供的证券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出售。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仅为截至日期的最新资料。
| 97 |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 页数 | |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Marcum Asia CPAs LLP,PCAOB ID 5395) | F-2 |
| 财务报表: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 F-3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经营报表 | F-4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F-5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 F-6 |
|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F-7 – F-27 |
| F-1 |
致董事会及股东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年期间各年度相关的合并经营报表、股东权益变动报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间各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意见依据
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获得关于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公司没有被要求,我们也没有受聘执行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作为我们审计的一部分,我们被要求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不是为了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s/Marcum Asia CPAs LLP
Marcum Asia CPAs LLP
我们自2021年起担任公司的审计师(该日期考虑到Marcum Asia CPAs LLP收购Friedman LLP的某些资产,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
纽约,纽约
2025年4月14日
| F-2 |
合并资产负债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 | 92,407,813 | 127,511,687 | 16,415,630 | |||||||||
| 应收账款 | 2,302,436 | 1,794,218 | 230,984 | |||||||||
| 应收利息 | 449,550 | 449,605 | 57,881 | |||||||||
| 存款和预付款项 | 1,096,249 | 885,448 | 113,991 | |||||||||
| 流动资产总额 | 96,256,048 | 130,640,958 | 16,818,486 | |||||||||
| 非流动资产: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1,695,006 | 1,314,011 | 169,163 | |||||||||
| 使用权资产 | 1,658,382 | 4,188,215 | 539,183 | |||||||||
| 长期投资 | 38,647,738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2,001,126 | 5,502,226 | 708,346 | |||||||||
| 总资产 | 138,257,174 | 136,143,184 | 17,526,832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流动负债: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1,079,000 | 693,234 | 89,246 | |||||||||
| 合同负债 | 1,164,000 | 1,644,000 | 211,645 | |||||||||
| 经营租赁负债 | 1,746,317 | 1,204,436 | 155,057 | |||||||||
| 流动负债合计 | 3,989,317 | 3,541,670 | 455,948 | |||||||||
| 非流动负债: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3,063,509 | 394,390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3,063,509 | 394,390 | |||||||||
| 负债总额 | 3,989,317 | 6,605,179 | 850,338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股东权益 | ||||||||||||
| 普通股,无面值授权普通股600,000,000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份5,064,050股* | 15,826 | — | — | |||||||||
| 普通股,无面值授权普通股600,000,000股,包括: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4,064,050股A类普通股* | — | 12,701 | 1,635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1,000,000股B类普通股* | — | 3,125 | 402 | |||||||||
| 额外实收资本 | 138,662,858 | 138,662,858 | 17,851,212 | |||||||||
| 累计赤字 | (4,410,827 | ) | (9,140,679 | ) | (1,176,755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134,267,857 | 129,538,005 | 16,676,494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138,257,174 | 136,143,184 | 17,526,832 | |||||||||
| * | 根据2025年2月6日生效的4:1的比例给予股份组合追溯效力。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3 |
综合业务报表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收入 | 13,792,030 | 12,784,230 | 1,645,819 | |||||||||
| 营业费用: | ||||||||||||
|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 | (16,604,828 | ) | (23,009,770 | ) | (2,962,236 | ) | ||||||
| 总营业费用 | (16,604,828 | ) | (23,009,770 | ) | (2,962,236 | ) | ||||||
| 运营损失 | (2,812,798 | ) | (10,225,540 | ) | (1,316,417 | ) | ||||||
| 其他收入(费用) | ||||||||||||
| 利息收入 | 4,258,450 | 4,450,922 | 573,004 | |||||||||
| 其他收益 | 172,832 | — | — | |||||||||
| 出售投资收益 | — | 1,105,998 | 142,384 | |||||||||
| 其他费用 | (139,296 | ) | (61,232 | ) | (7,883 | ) | ||||||
| 衍生资产按市值计价产生的损失 | (1,963,000 | ) | — | — | ||||||||
| 其他收入总额,净额 | 2,328,986 | 5,495,688 | 707,505 | |||||||||
| 所得税前亏损 | (483,812 | ) | (4,729,852 | ) | (608,912 | ) | ||||||
| 收入支出 | — | — | — | |||||||||
| 净亏损 | (483,812 | ) | (4,729,852 | ) | (608,912 | ) | ||||||
|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 基本* | 5,064,050 | 5,064,050 | 5,064,050 | |||||||||
| 摊薄后* | 5,064,050 | 5,064,050 | 5,064,050 | |||||||||
| 每股收益(亏损) | ||||||||||||
| 基本* | (0.10 | ) | (0.93 | ) | (0.12 | ) | ||||||
| 摊薄后* | (0.10 | ) | (0.93 | ) | (0.12 | ) | ||||||
| * | 根据2025年2月6日生效的4:1的比例给予股份组合追溯效力。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4 |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普通股 | 普通股 A类 |
普通股 乙类 |
额外 | 留存收益(累计 | ||||||||||||||||||||||||||||||||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金额 | 股份* | 金额 | 实缴 | 赤字) | 合计 | ||||||||||||||||||||||||||||
| 港币 | 港币 | 港币 | 资本 | 港币 | 港币 | |||||||||||||||||||||||||||||||
| 余额,2023年1月1日 | 5,064,050 | 15,826 | — | — | — | — | 138,662,858 | (2,345,115 | ) | 136,333,569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483,812 | ) | (483,812 | ) | |||||||||||||||||||||||||
| 股息分配 | — | — | — | — | — | — | — | (1,581,900 | ) | (1,581,900 | ) | |||||||||||||||||||||||||
| 余额,2023年12月31日 | 5,064,050 | 15,826 | — | — | — | — | 138,662,858 | (4,410,827 | ) | 134,267,857 | ||||||||||||||||||||||||||
| 净亏损 | — | — | — | — | — | — | — | (4,729,852 | ) | (4,729,852 | ) | |||||||||||||||||||||||||
| 将普通股重新指定为A类和B类普通股 | (5,062,050 | ) | (15,826 | ) | 4,064,050 | 12,701 | 1,000,000 | 3,125 | — | — | — | |||||||||||||||||||||||||
| 余额,2024年12月31日 | — | — | 4,064,050 | 12,701 | 1,000,000 | 3,125 | 138,662,858 | (9,140,679 | ) | 129,538,005 | ||||||||||||||||||||||||||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美元 | |||||||||||||||||||||||||||||||
| 余额,2024年12月31日 | — | — | 4,064,050 | 1,635 | 1,000,000 | 402 | 17,851,212 | (1,176,755 | ) | 16,676,494 | ||||||||||||||||||||||||||
| * | 根据2025年2月6日生效的4:1的比例给予股份组合追溯效力。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5 |
合并现金流量表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亏损 | (483,812 | ) | (4,729,852 | ) | (608,912 | ) | ||||||
| 调整净亏损与经营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折旧 | 209,966 | 380,995 | 49,049 |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1,895,294 | 1,719,081 | 221,311 | |||||||||
| 长期投资减值损失 | 1,963,000 | — | — | |||||||||
| 长期投资的销售收益 | — | (1,105,998 | ) | (142,384 | ) | |||||||
| 租赁负债利息 | 139,296 | 61,232 | 7,883 |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 | ||||||||||||
| 应收账款 | (314,033 | ) | 508,218 | 65,427 | ||||||||
| 应收利息 | 65,737 | (55 | ) | (7 | ) | |||||||
| 存款和预付款项 | (45,555 | ) | 210,801 | 27,138 | ||||||||
| 可追缴税款 | 587,834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 10,815 | (385,766 | ) | (49,663 | ) | |||||||
| 合同负债 | (1,890,032 | ) | 480,000 | 61,794 | ||||||||
| 经营租赁负债 | (2,044,020 | ) | (1,788,518 | ) | (230,251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94,490 | (4,649,862 | ) | (598,615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其他应收款–关联方 | 96,700 | — | — | |||||||||
| 购置财产和设备 | (1,904,972 | ) | — | — | ||||||||
| 支付长期投资 | (26,110,738 | ) | (8,500,000 | ) | (1,094,275 | ) | ||||||
| 赎回长期投资 | — | 48,253,736 | 6,212,101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7,919,010 | ) | 39,753,736 | 5,117,826 | ||||||||
| 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股息分配 | (1,581,900 |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1,581,900 | ) | — | — | ||||||||
| 现金净变动 | (29,406,420 | ) | 35,103,874 | 4,519,211 | ||||||||
| 年初现金 | 121,814,233 | 92,407,813 | 11,896,419 | |||||||||
| 年末现金 | 92,407,813 | 127,511,687 | 16,415,630 | |||||||||
| 补充现金流信息: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 | — | |||||||||
| 退税收到的现金 | 587,834 | — | — | |||||||||
| 支付利息的现金 | — | — | — | |||||||||
| 非现金投资和融资活动: | ||||||||||||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补充日程表: | ||||||||||||
|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4,248,914 | 546,998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6 |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1.组织和业务概览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MEGL”或“公司”)是一家于2016年5月10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商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Ritter House,Wickhams Cay II,PO Box 3170,Road Town,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香港中环Wyndham Street 8号3楼。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集团”)在香港提供金融服务,主要从事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及企业服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以下子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
| 姓名 | 成立地点及日期 | 已发行普通 股本 |
所有权 | 主要活动 | ||||
| 长颈鹿金融控股有限公司(“GFHL”) | 香港2016年6月24日 | 1万港元 | MEGL 100%持股 | 投资控股 | ||||
| Giraffe Capital Limited(“GCL”) | 香港2016年6月28日 | 10,000,000港元 | GFHL 100%持股 | 为拟上市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提供顾问服务,为企业提供企业融资建议 | ||||
| Giraffe Investment Limited(“GIL”) | 香港2022年9月22日 | 港币100 | GFHL 100%持股 | 投资控股 | ||||
| Magic Empire Investment Limited(“MEIL”) | 香港2022年9月22日 | 港币100 | GFHL 100%持股 | 投资控股 | ||||
| 长颈鹿企业服务有限公司(“GCSL”) | 香港2023年8月3日 | 港币100 | GFHL 100%持股 | 提供企业服务 |
集团为香港的金融服务供应商,主要从事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服务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次公开发售(“IPO”)保荐服务:集团担任寻求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主板”)及联交所GEM(前称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保荐人,在整个上市过程中为其提供意见和指导,以换取保荐人费用。
独立财务顾问(“IFA”)服务:集团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上市公司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或建议,以换取顾问费。
财务顾问(“FA”)服务:集团作为财务顾问(i)向客户提供建议交易的条款及架构,以及香港监管框架(包括《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下的相关影响及合规事宜;及(ii)向寻求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客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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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1. | 组织和业务概览(续) |
合规顾问(“加利福尼亚州”)服务:集团担任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合规顾问,就上市后的合规事宜向其提供建议,以换取合规顾问费。
企业服务:公司作为顾问向客户提供有关公司秘书和会计事项的建议,以换取顾问费。
首次公开发行
2022年8月4日,MEGL与Network 1 Financial Securities,Inc.和Alexander Capital,L.P.作为其指定的承销商就其以每股4.00美元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IPO”)5,000,000股普通股订立了承销协议。公司最初于2022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IPO表格F-1(文件编号333-264575)上的注册声明(经修订,“注册声明”)已于2022年8月4日由委员会宣布生效。该公司根据认股权证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包括无现金行使),于2022年8月9日向Network 1 Financial Securities,Inc.发行代表认股权证,以每股6.00美元的价格购买最多500,000股普通股。
2022年8月10日,公司以每股4.00美元的价格完成了5,000,000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此次IPO的总收益总额为2000万美元,未扣除承销折扣和其他相关费用。公司普通股于2022年8月5日开始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交易,股票代码为“MEGL”。
2022年8月12日,承销商全额行使其代表的认股权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发行共计256,099股普通股,无现金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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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业务发展
于2023年11月29日,公司股东议决并批准修订公司获授权发行的最高股数为6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分为(i)3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及(ii)3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无投票权普通股。普通股和无投票权普通股各有权在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中获得同等份额,并有权在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中获得同等份额。然而,每股普通股有权对任何决议进行一次投票,每股无投票权的普通股没有对任何决议进行投票的权利。于2023年12月4日,公司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处长提交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落实新的最高授权股份数目。
于2024年11月29日,公司股东议决并批准修订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上限为600,000,000股,无面值,每股分为(i)280,000,000股A类普通股;(ii)20,000,000股B类普通股;及(iii)300,000,000股无面值无表决权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各自有权在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中获得同等份额,并有权在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中获得同等份额。但是,每一A类普通股对任何决议都有一票表决权,每一B类普通股对任何决议都有二十票表决权。
于2024年12月5日,公司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处长提交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落实新的最高授权股份数目。从普通股变更为A类普通股的情况已在2025年1月28日的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和市场上得到反映。
于2025年2月6日,公司按四(4)股比例将其股份合并为一(1)股。2025年2月18日,公司A类普通股开始在纳斯达克以股后合并方式交易。A类普通股发行数量从16,256,099股A类普通股减少至4,064,050股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发行数量从4,000,000股减少至1,000,000股B类普通股。
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以及本招股说明书和综合财务报表其他地方使用的每A类和每B类普通股金额已追溯调整以反映反向拆分。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列报依据
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适用规则和条例编制的。
合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的账目。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包括结构化主体)。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采用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同一报告期的财务报表。与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有关的所有集团内部资产和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在合并中予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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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2. |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
外币换算
本集团以港元(“港元”)为报告货币。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公司在香港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港元,这是根据ASC 830“外币事项”的标准得出的各自的当地货币。
在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采用交易发生之日的有效汇率以记账本位币进行计量和记录。在资产负债表日,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交易产生的所有收益和损失均在其发生当年的损益表中记录。
便民翻译
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资产负债表、综合经营报表及综合现金流量表中的金额由港元换算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公布的中午买入汇率1美元= 7.76 77港元计算。概不表示有关港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该利率或任何其他利率转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政策的应用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这些估计和相关假设是基于历史经验和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因素,其结果构成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长期投资的减值评估。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现金
现金主要指原期限在三个月以内且不受支取或使用限制的银行现金和活期存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任何现金等价物。集团在香港设有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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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按原金额减去信用损失准备后的金额列示。
应收账款于集团已向其客户提供服务且其获得对价的权利为无条件时确认。于2023年1月1日,公司采纳ASU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包括ASU2018-19、ASU2019-04、ASU2019-05、ASU2019-11、ASU2020-02和ASU2020-03(统称为ASU2016-13、“ASC 326”)内的某些后续修订、过渡性指引和其他解释性指引。ASC 326引入了一种基于预期损失的方法来估计呆账准备,取代了以前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该模型在对可收回性存在重大疑问并且确定很可能发生损失时进行准备。
本集团采用当期预期信用损失模型(“CECL模型”)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算,该模型通过将违约概率乘以确定。在确定违约概率时,本集团主要考虑应收账款账龄时间表、应收账款迁徙率、被认为存在风险或无法收回的特定可识别交易对手应收款项评估、当前市场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可支持的预测等因素。集团的结论是,对首次采用CECL模型没有影响,应将其视为截至2023年1月1日累计赤字的累积效应调整。应收账款余额在用尽所有催收努力后予以核销。
应收账款主要指应收客户公司融资服务款项,该款项在扣除集团信贷损失备抵后入账。集团不向客户授出信贷条款。在ASU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下,集团采用了使用宏观经济预测的预期损失法,称为当前预期信用损失(“CECL”)方法。信贷损失备抵反映了集团的估计预期损失。该集团估计信贷损失备抵,主要是根据过去的收款经验以及对当前和未来经济状况以及该集团收款趋势变化的考虑。本集团按集合基准估计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每个池,本集团首先根据相关的历史应收账款收款信息估计其回收期。然后,本集团根据回收期、各陈化桶的历史分布、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对信贷额度进行估算。应收账款在无法合理预期收回时予以核销。先前注销的金额的后续回收记入同一项目的贷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信贷损失准备金为零。
存款和预付款项
存款和预付款项根据各自协议的条款分为流动或非流动。这些垫款是无抵押的,并定期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账面价值是否发生减值。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管理层认为集团的预付款项及存款并无减值。
物业及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如适用)列账。本集团在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如下:
| 办公设备 | 1 – 3年 | |
| 家具和固定装置 | 3年 | |
| 机动车辆 | 5年 | |
| 租赁权改善 | 在租赁期或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报废的资产的成本和相关累计折旧从账目中消除,任何收益或损失均计入综合经营报表。维护和维修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收益,而预计会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增加、更新和改进则被资本化。该集团还重新评估折旧期间,以确定后续事件和情况是否需要对使用寿命进行修订估计。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其资产(资产组)的账面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本集团对其长期资产(资产组),包括物业和设备以及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的可收回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通过将资产的账面值与使用该资产(资产组)及其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估计未贴现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计量减值。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资产组)账面价值的,本集团按照资产(资产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公允价值一般通过对资产(资产组)预期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当市场价格不是现成的。调整后的资产账面值为新的成本基础,在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折旧。长期资产与可辨认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量的最低水平的其他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确认长期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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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
长期投资
ASU2016-01(“ASU2016-0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对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规定要求股权投资(按权益会计法核算或导致被投资单位合并的除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收益,除非符合计量替代办法的条件。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权投资,以报告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为基础,采用市场法以公允价值计量和入账。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
采用这一新会计准则后,本集团选择将不具备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且不按权益法按成本减减值入账的股权投资,在非经常性基础上根据后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并在当期收益中报告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动。每当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出现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时,均要求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变动。对已知或可以合理知晓的价格变动,要合理认定。
衍生投资
ASC 815-10,衍生品和套期保值,建立了衍生工具的会计和报告标准,包括嵌入在其他合同中的某些衍生工具。ASC 815-10通常要求一个实体将所有衍生工具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些投资。本集团对其投资进行评估,以确定投资是否具有衍生工具或包含符合嵌入式衍生工具条件的某些特征。如适用,本集团遵循ASC 815-10并在每个报告日对任何衍生工具进行公允价值重新估值。
合同负债
集团根据合同时间表向客户开具账单。收入确认、开票和现金收款的时点导致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指在签订首次公开发行/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服务合同时收到的预付款以及与合规咨询服务相关的客户垫款。超过相关应收账款的预付款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报。
租赁
集团为公司办公场所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承租人。集团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租赁。租赁资产和负债在租赁开始日按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用于确定未来租赁付款现值的利率为集团根据租赁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确定的增量借款利率。本集团在计算使用权资产和负债时一般采用基准、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限。
本集团可按直线法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确认租赁付款,超过该等付款的债务发生期间的租赁期限和可变租赁付款(如有)。租赁安排下的租赁付款是固定的。
租赁准则为实体的持续会计提供了实用的权宜之计。集团选择在开始时将短期租赁例外适用于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安排。用于计算租赁付款现值的租赁条款不包括本集团无法合理确定在租赁开始时行使的任何延长、续签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因此,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负债不包括租赁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
本集团未采用允许承租人将租赁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视为单一租赁部分的实用权宜之计。非租赁部分包括支付大楼管理、水电费和物业税。它将非租赁部分与其相关的租赁部分分开。
本集团对其使用权资产的减值评估与对其其他长期资产采用的方法一致。当发生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收回的事件或情况变化时,集团审查其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对可能减值的评估是基于其从相关业务的预期未贴现未来税前现金流中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能力。本集团已选择将融资及经营租赁负债的账面值计入任何经测试的资产组,并将相关租赁付款计入未贴现的未来税前现金流。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并无任何减值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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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ASC 825-10要求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一定的披露。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三级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优先考虑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输入值。层次结构要求实体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输入的使用。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的投入如下:
第1级——反映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未经调整)的可观察输入值。
第2级——在市场上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其他投入。
第3级——由很少或没有市场活动支持的不可观察的投入。
现金、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关联方的其他款项、应付关联方的其他款项、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由于期限一般较短,其账面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新增投资8,500,000港元(1,094,275美元),赎回全部投资48,253,736港元(6,212,101美元),出售投资净收益1,105,998港元(142,384美元)。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的集团资产的信息,并表明了集团用于确定此类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的公允价值层次。
| 引用 | 重大 | 重大 | ||||||||||||||
| 价格 | 其他 | 其他 | ||||||||||||||
| 在活动中 | 可观察 | 不可观察 | ||||||||||||||
| 12月31日, | 市场 | 输入 | 输入 | |||||||||||||
| 2024 | (1级) | (2级) | (三级) | |||||||||||||
| 港币 | 港币 | 港币 | 港币 | |||||||||||||
| 资产:- | ||||||||||||||||
| 非流通股本证券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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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
| 引用 | 重大 | 重大 | ||||||||||||||
| 价格 | 其他 | 其他 | ||||||||||||||
| 在活动中 | 可观察 | 不可观察 | ||||||||||||||
| 12月31日, | 市场 | 输入 | 输入 | |||||||||||||
| 2023 | (1级) | (2级) | (三级) | |||||||||||||
| 港币 | 港币 | 港币 | 港币 | |||||||||||||
| 资产:- | ||||||||||||||||
| 非流通股本证券 | 38,647,738 | — | — | 38,647,738 | ||||||||||||
集团的非流通股本证券是对私人控股公司的投资,这些公司没有容易确定的市场价值,被归类为第3级,原因是没有市场报价、内在缺乏流动性以及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投入不可观察,需要管理层的判断。
公允价值估计是根据有关该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在特定时点进行的。这些估计具有主观性,涉及不确定性和重大判断事项,因此无法精确确定。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估计产生重大影响。
收入确认
集团对所有呈报期间应用了ASC主题606“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收入”(“ASC 606”)。
ASC 606定义的五步模型要求集团(1)识别其与客户的合同,(2)识别其在该等合同下的履约义务,(3)确定该等合同的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其在该等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以及(5)在该等合同下的每项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当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以反映预期交换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的金额转让给客户时确认收入。
本集团已选择适用第606-10-50-14段中的实务变通办法,并且不披露有关原预计持续时间为一年或更短的剩余履约义务的信息。
如果集团预计在收入合同开始时,集团向其客户转让其承诺的服务或可交付成果与客户为这些服务或可交付成果付款之间的期间将为一年或更短,则集团选择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权宜之计,即不对重大融资组成部分的影响调整承诺的对价金额。
作为一种实际的权宜之计,如果本集团本应确认的资产摊销期为一年或更短,则本集团选择在发生时将获得合同的增量成本费用化。
集团为香港的金融服务供应商,主要从事提供企业融资顾问服务。服务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集团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
| 1. | IPO保荐服务:集团作为保荐人向寻求在联交所主板及联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提供整个上市过程的建议及指导,以换取保荐费。 |
集团与客户就提供首次公开发售保荐服务订立一份独特合约。IPO保荐服务产生的收入一般基于固定费用计费安排,即要求客户支付预先设定的费用,以换取一套预先确定的专业服务。客户同意按服务协议规定的合同条款分期支付固定费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服务包括协助客户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聘请不同的专业当事人、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和审核招股说明书等报送文件包括会计师报告、法律意见书和盈利及现金流预测备忘录、评估客户上市适当性、重组建议、协助编制路演材料和出席上市申请聆讯。首次公开发售保荐服务一般有三项履约义务,而费用则由集团的客户分期支付,但须视合约所述的每个里程碑是否实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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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
集团根据合同中确定的每项履约义务的相对独立售价的最佳估计,将交易价格分配给每项履约义务。集团利用关键假设来确定独立售价,其中可能包括其他可比交易、谈判交易时考虑的定价、市场条件、项目复杂性、客户人口统计数据和估计成本。一般而言,集团IPO保荐服务的每项履约义务的独立售价在客户之间具有合理的一致性(即可变性不大),独立售价估计是通过考虑集团的定价历史和预期成本加保证金法得出的。
来自客户的全部服务费不予退还,集团有权于签订合约时收取预付款。由于上市申请的准备阶段涉及一系列相互关联且不可分离或可区分的任务,因为集团的客户无法从任何独立任务中受益,因此,集团将提交上市申请的阶段作为第一项履约义务结束,并在提交上市申请时一起确认预付款项和在提交上市申请时收到的费用的收入。对于本集团在签订合同时收到预付款但合同期满未提交上市申请的项目,本集团在合同失效时确认预付款收入。
就出席联交所就上市申请举行的上市聆讯时所收取的服务费而言,该服务费可予区分并被集团视为第二项履约义务,收入由集团于聆讯举行日期确认,而集团拥有就该等履约付款的可强制执行权利。
对于上市时收取的服务费,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服务的第三项履约义务,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确认收入,以客户在联交所上市为凭证。
在某些情况下,集团只有在上市时才有权获得酌情花红,金额将由客户决定。集团将酌情花红作为可变对价入账。此类可变对价的金额不应包含在交易价格中,因为不太可能因客户上市时集团将收到的对价的估计发生变化而导致确认的累计收入发生重大转回。集团将于不确定性解决后的每个报告日确认酌情花红收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获得1,500,000港元酌情花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收到此类奖金。
| 2. | IFA服务:集团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上市公司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或建议,以换取顾问费。 |
集团与其客户就提供IFA服务订立一份不同的合同。集团的IFA服务包括(i)就建议交易进行检讨及分析,并评估建议交易条款的公平性及合理性;(ii)以IFA函件的形式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或上市发行人的独立股东发出我们的意见,并提出有投票权的建议,这些建议已根据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纳入通函;及(iii)就我们从联交所及/或证监会发出的意见函件取得必要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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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全部服务费不退还,集团有权于签订合约时收取预付款。由于IFA服务涉及一系列相互关联且不可分离或区分的任务,因为集团的客户无法从任何独立任务中受益,集团得出结论,将把IFA服务作为单一履约义务入账。IFA服务的全部交易价格分配给单一履约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和在发出载有IFA函件的通函时收到的费用,在该时点被确认为在联交所发出通函,因为该时点是作为IFA开展尽职调查、编写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和独立股东的IFA函件以及回复联交所和/或证监会查询等工作范围完成的时间。对于合同到期终止或失效的项目,在合同终止或失效时确认前期费用收入。
| 3. | FA服务:集团担任财务顾问(i)向客户提供建议交易的条款及架构,以及香港监管框架(包括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下的相关影响及合规事宜;及(ii)向寻求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客户提供意见。 |
集团与客户就提供FA服务订立不同合约。FA服务下的工作范围可能因项目而异,一般涉及一系列相互关联且不可分离或区分的任务,因为集团的客户无法从任何独立任务中受益。因此,FA服务的全部交易价格一般分配给单一履约义务。
来自客户的全部服务费不予退还,集团有权于签订合约时收取预付款。预付款和其他分期付款的收入根据以下任一时间点确认:(a)完成时;或(b)FA合同失效。
就向寻求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客户提供的FA服务而言,集团与其客户订立一份不同的合同。收入一般基于固定费用计费安排,要求客户支付预先确定的费用,以换取一套预先确定的专业服务。客户同意按服务协议规定的合同条款分期支付固定费用。FA服务包括协助客户就其上市活动聘请不同的专业人士,就重组、财务报告、内部监控及法律及合规提供建议,就集团的市场地位提供建议,协调路演和营销活动。一般有三项履约义务,而费用由集团的客户分期支付,但须视合同所述的每个里程碑是否实现而定。
来自客户的全部服务费不予退还,集团有权于签订合约时收取预付款。由于上市申请的准备阶段涉及一系列相互关联且不可分离或区分的任务,因为集团的客户无法从任何独立任务中受益,因此,集团将提交上市申请的阶段结束为第一项履约义务,并在提交上市申请时一起确认预付款项和在提交上市申请时收到的费用的收入。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签署时的付款是针对FA服务(i)最长期限(合同中规定);或(ii)提交上市申请时的付款,以较早者为准。在未提交上市申请的情况下达到时间的情况下,本集团将本次作为第一项履约义务,并相应确认预付款收入和已收费用。对于本集团在签订合同时收到预付款,但合同期满未提交上市申请的项目,本集团在合同失效时确认预付款收入。
对于上市时收到的服务费,即第三项履约义务,在FA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以客户上市为凭证。
在某些情况下,集团只有在上市时才有权获得酌情花红,金额将由客户决定。集团将酌情花红作为可变对价入账。此类可变对价的金额不应包含在交易价格中,因为很可能会由于对客户上市时集团将收到的对价的估计发生变化而导致确认的累计收入发生重大逆转。集团将于不确定性解决后的每个报告日确认酌情花红收益。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获得2,500,000港元(321,846美元)及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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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
| 4. | 加利福尼亚州服务:集团担任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合规顾问,就上市后合规事宜向其提供意见,以换取合规顾问费。 |
集团与其客户就提供加利福尼亚州服务订立一项独特合约。集团的结论是,每个月的加利福尼亚州服务(1)是可区分的,而(2)符合随时间推移确认收入的标准。此外,专家组的结论是,每月提供的服务基本相似,并导致每月向客户转移基本相似的服务。也就是说,每个月客户消费的收益基本上是相似的,即使服务的确切数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本集团得出结论,每月的加利福尼亚州服务满足ASC 606-10-25-14(b)的要求,可作为一项单一履约义务入账。合同中没有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或非现金对价。因此,根据产出法,当集团在整个合同条款中履行其履约义务时,按月确认来自加利福尼亚州服务的收入。并无集团有权就其向客户转让的加利福尼亚州服务而取得代价的合约资产。这种权利不是以时间流逝以外的事情为条件的。
| 5. | 企业服务:公司作为顾问向客户提供有关公司秘书和会计事项的建议,以换取顾问费。 |
集团与其客户就提供企业服务订立不同的合约。集团的结论是,每个月的企业服务(1)是可区分的,而(2)符合随时间推移确认收入的标准。此外,专家组的结论是,每月提供的服务基本相似,导致每月向客户转移基本相似的服务。也就是说,每个月客户消费的收益基本相似,即使服务的确切数量可能有所不同。因此,集团得出结论,每月企业服务满足ASC 606-10-25-14(b)的要求,作为一项单一履约义务入账。合同中没有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或非现金对价。因此,根据产出法,当集团在整个合同条款中履行其履约义务时,按月确认来自公司服务的收入。并无任何合约资产是集团有权以代价换取集团已转让予其客户的企业服务。这种权利不是以时间流逝以外的事情为条件的。
| F-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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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2. |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
根据ASC主题606,按主要服务项目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收入分类如下:
| 结束的那些年 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收入: |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服务 | 4,500,000 | 400,000 | 51,495 | |||||||||
| FA和IFA服务 | 7,105,000 | 11,730,000 | 1,510,100 | |||||||||
| 企业服务 | 200,000 | — | — | |||||||||
| 加利福尼亚州服务 | 1,987,030 | 654,230 | 84,224 | |||||||||
| 13,792,030 | 12,784,230 | 1,645,819 | ||||||||||
按收入确认时间分列的2024年和2023年收入披露于下表:
| 结束的那些年 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时间点 | 11,605,000 | 12,130,000 | 1,561,595 | |||||||||
| 随着时间的推移 | 2,187,030 | 654,230 | 84,224 | |||||||||
| 13,792,030 | 12,784,230 | 1,645,819 | ||||||||||
本集团还选择适用ASC主题606下允许的实务变通方法,以省略对原预计期限为一年或以下的合同的剩余履约义务的披露。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所有合同原预计期限均在一年内。
其他收益
利息收入主要产生于储蓄和定期存款以及对公司的短期借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新增投资8,500,000港元(1,094,275美元),赎回全部投资48,253,736港元(6,212,101美元),出售投资净收益1,105,998港元(142,384美元)。
员工福利
主要雇员的退休计划根据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供款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按雇员相关薪金收入的5%的比率缴纳,但须遵守每月相关收入上限30,000港元(3,862美元)。
| F-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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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产生的成本计入综合经营报表的总金额分别为286,900港元(36,936美元)及282,650港元。
所得税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MEGL无需对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MEGL及公司在香港的附属公司向公司股东支付股息后,将不征收英属维尔京群岛预扣税。
协鑫、GIL、MEIL、GCSL及GFHL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在香港开展贸易和业务,根据《税务局条例》须缴付香港利得税。一般来说,香港税务局有长达七年的时间对公司的税务申报进行审查。据此,公司香港附属公司2018年至2024年的税务年度仍可供税务管辖区审查。
征税费用是根据当年的实际结果调整为不应课税或不允许课税的项目;并使用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率计算。集团目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无需缴税。
当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综合财务报表中呈报的金额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时,确认递延所得税。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采用预期将在该等暂时性差异预计可收回或结算的年度适用于应课税收入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在内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建立估值备抵,必要时将递延税项资产减少至预期实现的金额。
只有当税务状况“更有可能”在税务审查中得到维持时,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才被确认为一种好处。确认的金额是经审查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税收优惠金额。对于未达到“更有可能”测试的税务职位,不记录任何税收优惠。因少缴所得税而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在发生期间归入所得税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发生与所得税相关的重大罚款或利息。
关联方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在作出财务和经营决策时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被视为关联方。当事人受同一当事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如家庭成员或亲属、股东、关联公司等,也被视为关联方。
分部报告
采用新的ASU第2023-07号,分部报告(主题280)对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其中要求一个实体根据主题280,分部报告报告报告分部信息。ASU中的修订旨在主要通过加强对重大分部费用的披露来改善可报告分部披露要求。本次更新中的修订自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
本集团根据ASC 280,分部报告,将其业务作为一个单一分部进行运营和管理。集团的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为主席。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以综合基准评估集团的表现及经营业绩。集团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来自香港的客户。因此,没有列报地理部分。集团基本所有长期资产均位于香港。
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评估该分部的业绩,并在考虑到集团的战略优先事项、其现金余额和其预期现金用途后,通过定期审查在经营报表上也报告为综合净亏损的分部净收入(亏损)来决定如何分配资源。此外,主要经营决策者在综合层面审查和利用职能费用(即一般和行政费用)来管理集团的运营。下表列示集团单一经营分部的重要收入及开支类别:
| 结束的那些年 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来自外部客户的收入 | 13,792,030 | 12,784,230 | 1,645,819 | |||||||||
| 人事费 | (9,715,985 | ) | (15,221,050 | ) | (1,959,531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6,888,843 | ) | (7,788,720 | ) | (1,002,705 | ) | ||||||
| 其他分部收入(费用) | 2,331,986 | 5,495,688 | 707,505 | |||||||||
| 单一经营分部净亏损 | (480,812 | ) | (4,729,852 | ) | (608,912 | ) | ||||||
每股收益(亏损)
集团按照ASC 260-10计算每股A类和B类普通股收益每股收益:总体而言,采用两类法。在二分类法下,净收益根据其参与权在普通股和其他参与证券之间进行分配。公司A类和B类普通股股东的清算和股息权利相同,但投票除外。由于清算和分红权相同,净收益按比例分配。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量方法是净收益(亏损)除以该期间的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稀释每股收益呈现潜在普通股(例如可转换证券、期权和认股权证)每股基础上的稀释效应,就好像它们已在所述期间的期初或发行日期(如果更晚)被转换一样。具有反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即增加每股收益或减少每股亏损的普通股)被排除在摊薄每股收益的计算之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摊薄股份。
| F-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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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
信用风险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其他流动资产。
集团认为,现金并无重大信贷风险,该等现金由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持有。如果个人/公司持有合资格存款的银行倒闭,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将支付最高限额为50万港元(约合64,369美元)的赔偿。自2024年10月1日起,保障限额增至800,000港元(约合102,991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香港金融机构的现金余额为127,511,687港元(16,415,630美元),由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投保的金额合计为3,229,557港元(约合415,767美元)。
本集团设计其信贷政策的目标是尽量减少其信贷风险敞口。本集团的应收账款为短期性质,相关风险极小。本集团对其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一般不要求此类客户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集团定期评估现有客户的信誉,主要根据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围绕特定客户信用风险的因素确定呆账备抵。
占总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截至本年度 12月31日, |
||||||||||||||||||||||
| 2023 | 2023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客户A | 1,600,000 | 11.6 | % | — | — | — | — | |||||||||||||||||
| 客户B | 1,400,000 | 10.2 | % | 1,400,000 | 11.0 | % | 180,234 | 11.0 | % | |||||||||||||||
| 客户C | — | — | 3,250,000 | 25.4 | % | 418,399 | 25.4 | % | ||||||||||||||||
| 客户D | — | — | 2,050,000 | 16.0 | % | 263,913 | 16.0 | % | ||||||||||||||||
| 客户e | — | — | 1,800,000 | 14.1 | % | 231,729 | 14.1 | % | ||||||||||||||||
| 客户F | 3,900,000 | 28.3 | % | — | — | — | — | |||||||||||||||||
| 6,900,000 | 50.1 | % | 8,500,000 | 66.5 | % | 1,094,275 | 66.5 | % | ||||||||||||||||
应收账款占比达到10%及以上的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 12月31日, |
截至 12月31日, |
截至 12月31日, |
||||||||||||||||||||||
| 2023 | 2023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客户D | — | — | 180,000 | 10.0 | % | 23,173 | 10.0 | % | ||||||||||||||||
| 客户e | — | — | 800,000 | 44.6 | % | 102,991 | 44.6 | % | ||||||||||||||||
| 客户H | 819,940 | 35.6 | % | 435,588 | 24.3 | % | 56,077 | 24.3 | % | |||||||||||||||
| 客户I | 842,496 | 36.6 | % | — | — | — | — | |||||||||||||||||
| 1,662,436 | 72.2 | % | 1,415,588 | 78.9 | % | 182,241 | 78.9 | % | ||||||||||||||||
利率风险
本集团的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敞口主要来自于其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它还存在现金流利率风险敞口,这主要是由其在银行的存款产生的。
关于报告期末本集团持有的现金等浮动利率非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现金流利率风险,由于预计银行现金利率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集团不存在重大利率风险。
外汇风险
本集团主要通过以与其相关的业务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服务收入而面临外汇风险。引发这种风险的货币主要是美元(US $)。由于港元目前与美元挂钩,集团面对外汇波动的风险很小。
| F-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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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
最近的会计公告
2023年11月,FASB发布ASU 2023-07,“分部报告(主题280):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本ASU中的修订旨在主要通过加强对重大分部费用的披露来改善可报告分部披露要求。该ASU要求披露定期提供给首席运营决策标记(CODM)的重大分部费用、按可报告分部划分的其他分部项目的金额及其构成说明、FASB ASU主题280在中期期间要求的所有年度披露,以及首席运营管理官的头衔和职位以及首席运营管理官如何使用报告的措施。此外,该ASU要求至少有一项报告的分部损益计量应是与实体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计量原则最一致的计量。最后,本ASU要求具有单一可报告分部的公共企业实体在本ASU中提供这些修订要求的所有披露以及主题280中的所有现有分部披露。本ASU在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和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修正案应追溯适用。集团于2024年1月1日开始的年度采用ASU2023-07。采用ASU2023-07不会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9,《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除了修改和消除某些现有要求外,还建立了新的所得税披露要求。根据新的指导方针,各实体必须在费率调节中始终如一地进行分类并提供更大程度的信息分类。他们还必须进一步分解已缴纳的所得税。ASU 2023-09中的要求将在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对上市公司生效。集团并未提早采纳此更新,并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集团预计不会对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2024年11月,FASB ASU 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损益表费用分类(“ASU 2024-03”)。这增强了公司年度和中期合并财务报表中费用分类所需的披露。ASU2024-03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间对公司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准则对其合并财务报表披露的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本集团认为,其他最近颁布但尚未生效的会计准则,如果目前采用,不会对本集团的综合资产负债表、经营报表和现金流量表产生重大影响。
| F-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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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款和预付款
定金和预付款包括以下内容: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预付租金 | 170,335 | — | — | |||||||||
| 预付楼管费 | 31,557 | 32,633 | 4,201 | |||||||||
| 预付政府租金和差饷 | 56,950 | 53,550 | 6,894 | |||||||||
| 租金押金 | 681,340 | 516,384 | 66,478 | |||||||||
| 楼宇管理费按金 | 103,276 | 130,532 | 16,804 | |||||||||
| 退还租金押金 | — | 141,100 | 18,165 | |||||||||
| 其他 | 52,791 | 11,249 | 1,449 | |||||||||
| 合计 | 1,096,249 | 885,448 | 113,991 | |||||||||
4.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租赁权改善 | 1,758,217 | 1,758,217 | 226,350 | |||||||||
| 家具和固定装置 | 292,724 | 292,724 | 37,685 | |||||||||
| 机动车辆 | 1,904,972 | 1,904,972 | 245,242 | |||||||||
| 办公设备 | 108,995 | 108,995 | 14,032 | |||||||||
| 合计 | 4,064,908 | 4,064,908 | 523,309 | |||||||||
| 减:累计折旧 | 2,369,902 | 2,750,897 | 354,146 | |||||||||
| 账面净值 | 1,695,006 | 1,314,011 | 169,163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折旧费用分别为380,995港元(49,049美元)和209,966港元。
5.使用权资产和经营负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对以下不可撤销的租赁合同进行了补贴。
| 租赁说明 | 租赁期限 | |
| 香港中环办事处 | 2024年11月16日至2027年11月15日3年 |
| (a) |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金额: |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使用权资产 | 1,658,382 | 4,188,215 | 539,183 |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当前 | 1,746,317 | 1,204,436 | 155,057 | |||||||||
| 非现行 | — | 3,063,509 | 394,390 | |||||||||
| 1,746,317 | 4,267,945 | 549,447 | ||||||||||
| F-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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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5. | 使用权资产和营运租赁负债(续) |
| (b) | 集团综合经营报表确认的租赁成本及与经营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量信息汇总如下: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使用权资产摊销费用 | 1,895,294 | 1,719,081 | 221,311 | |||||||||
|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ROU资产 | — | 4,248,914 | 546,998 | |||||||||
| 租赁负债利息 | 139,296 | 61,232 | 7,883 | |||||||||
| 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 | 2,044,020 | 1,788,518 | 230,251 | |||||||||
| (c) |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经营租赁负债的剩余合同期限: |
| 十二个月结束 12月31日, |
||||||||
| 港币 | 美元 | |||||||
| 2025 | 1,411,265 | 181,684 | ||||||
| 2026 | 1,721,280 | 221,594 | ||||||
| 2027 | 1,506,120 | 193,895 | ||||||
| 未来租赁付款总额 | 4,638,665 | 597,173 | ||||||
| 减:推算利息 | (370,720 | ) | (47,726 | ) | ||||
| 租赁债务现值 | 4,267,945 | 549,447 | ||||||
用于确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经营租赁负债的加权平均折现率分别为5.375%和5.000%。
6.长期投资
集团的长期投资包括对私营公司和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
对于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且我们没有能力对其施加重大影响且不符合投资的NAV实务权宜之计的股权投资,我们使用计量替代方法对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按成本减去任何减值、加减因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变动(如有)计量这些投资。需要作出重大判断,以确定(i)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化是否是有序交易,是否与我们持有的投资相同或相似,以及(ii)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和基本假设,包括预期波动性和退出事件的概率,因为这与用于衡量工具之间权利和义务差异的价格调整的清算和赎回特征有关。
| 长期投资 | 合计 | 合计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截至2023年1月1日的余额 | 14,500,000 | 14,500,000 | 1,866,704 | |||||||||
| 加法 | 26,110,738 | 26,110,738 | 3,361,450 | |||||||||
| 衍生资产按市值计价产生的损失 | (1,963,000 | ) | (1,963,000 | ) | (252,713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月1日的余额 | 38,647,738 | 38,647,738 | 4,975,442 | |||||||||
| 加法 | 8,500,000 | 8,500,000 | 1,094,275 | |||||||||
| 赎回投资 | (48,253,736 | ) | (48,253,736 | ) | (6,212,101 | ) | ||||||
| 出售投资收益 | 1,105,998 | 1,105,998 | 142,384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长期投资。于2023年及2022年12月31日,集团于一间私营公司(「公司A 」)的投资为14,500,000港元,相当于公司A的4.99%股权拥有权,而集团在其中并无任何重大影响,且该等投资并无易于厘定的公平值。
于2023年1月,集团对一间私人公司(“B公司”)作出投资8,500,000港元(1,094,275美元),占B公司3.0%的股权所有权,而集团对该公司并无任何重大影响,且该等投资并无可随时厘定的公允价值。B公司在香港经营电子商务平台。
于2023年1月,集团向投资基金投资15,647,738港元(2,0 14,462美元),该投资基金投资于高度多元化的小型企业收益分享合约组合。该等投资并无可随时厘定的公允价值,并按成本减减值(如有的话)入账。
于2023年6月,集团就一间集团并无任何重大影响的私人公司(“C公司”)的未来股权(“SAFE”)进行简单协议投资1,963,000港元(253,000美元)。C公司是一家人工智能公司,致力于通过人工智能的技术和应用来改善洞察力。SAFE是一种常用的工具,允许早期投资者投资于一家初创公司,以换取未来股权的预期潜力,就优先股而言,在未来某个未定义的日期,当第一轮定价的优先股融资发生时。这不是债权人的交易,而是早期股权投资者的交易。考虑到(i)外管局持有人永远不能强制赎回其外管局(也不应计息或到期),(ii)外管局持有人不具有任何重大影响,及(iii)转换不符合ASC 815-40下的以固定换固定的标准,本集团认为外管局应作为衍生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本公司进行了投资分析,该股权投资被确定为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定义见ASC 321-10-35)的股权投资,因此该股权投资应按成本减减值(如有)调整后的加减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的可观察价格变动导致的变动计量。截至2023年12月31日,长期投资的总成本(扣除拨备)为38,647,738港元(4,975,442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因衍生资产按市值计价录得亏损1,963,000港元(252,713美元)。集团认为触发股份转换事件的可能性不确定,并确定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于一间私营公司(“D公司”)新增投资8,500,000港元(1,094,275美元),相当于D公司1.9%的股权所有权,而集团在其中并无任何重大影响,且该等投资并无易于厘定的公平值。D公司是一家价格实惠的豪华皮具的合同制造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赎回全部投资48,253,736港元(6,212,101美元),出售投资净收益1,105,998港元(142,384美元)。
| F-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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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
应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包括: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应计专业费用 | 892,000 | 670,113 | 86,269 | |||||||||
| 其他应计费用 | 187,000 | 23,121 | 2,977 | |||||||||
| 合计 | 1,079,000 | 693,234 | 89,246 | |||||||||
8.关联方交易及余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集团应收关联方款项余额为96,700港元。余额代表垫付给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CEO”)的资金,他们也是公司的董事。余额为无抵押免息。
2023年3月,关联方向集团偿还全部未偿还余额96,700港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与关联方的余额为零。
9.合同负债
集团的合同负债包括签订首次公开发售/IFA/FA服务合同时收到的预付款以及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上与加利福尼亚州服务相关的客户垫款。这些付款不可退还,并在集团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为收入。本集团的合同负债一般在一年内确认为收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合同负债包括: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合同负债 | 1,100,000 | 1,400,000 | 180,233 |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64,000 | 244,000 | 31,412 | |||||||||
| 合计 | 1,164,000 | 1,644,000 | 211,645 | |||||||||
合同负债变动情况如下: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截至12月31日的年初余额 | 2,800,000 | 1,100,000 | 141,612 | |||||||||
| 年内确认收入导致的合同负债减少计入年初合同负债 | (2,300,000 | ) | (1,100,000 | ) | (141,612 | ) | ||||||
| 合同项下履约义务提前开票导致合同负债增加 | 600,000 | 1,400,000 | 180,233 | |||||||||
| 截至12月31日的年末余额 | 1,100,000 | 1,400,000 | 180,233 | |||||||||
10.所得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无需缴税。此外,在这些实体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英属维尔京群岛预扣税。
香港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须就2018年4月1日前在香港赚取的应课税收入按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自2018年4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起,两级利得税制度生效,根据该制度,首批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税率为8.25%,任何超过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税率为16.5%。
集团的香港附属公司须就其法定财务报表内呈报的应课税收入按根据相关香港税法调整而征收香港利得税。就该等附属公司而言,首批200万港元应课税利润按8.25%课税,余下应课税利润按16.5%课税。
| (a) | 损益表中的税项表示: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本年度香港利得税拨备(利益): | ||||||||||||
| 当前 | — | — | — | |||||||||
| 延期 | — | — | — | |||||||||
| — | — | — | ||||||||||
| F-24 |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10. | 所得税(续) |
| (b) | 下表将香港法定税率与集团的实际税率进行了核对: |
| 2023 | 2024 | |||||||
| 香港法定所得税率 | 16.5 | % | 16.5 | % | ||||
| 香港优惠税率 | — | — | ||||||
| 不能抵税的费用(1) | (76.5 | )% | (16.5 | )% | ||||
| 外国司法管辖区税率的影响 | (23.3 | )% | (4.2 | )% | ||||
| 估价津贴 | (3.9 | )% | (10.3 | )% | ||||
| 永久差异(2) | 87.2 | % | 14.5 | % | ||||
| 实际税率 | — | — | ||||||
| (1) | 不可抵扣项目主要产生于不可作税务用途抵扣的开支,主要包括来自香港公司的经营开支,而该等开支在年内并无产生任何应课税溢利。 | |
| (2) | 主要代表非应税利息。在2023年,这也代表了其他非应税收入和由于不可扣除费用而导致的递延校准的组合。在2024年,这还包括出售投资的收益。 |
| (c)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前收入(亏损)归属于以下地理位置: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香港 | 195,245 | (3,530,735 | ) | (454,540 | ) | |||||||
| 国外 | (679,057 | ) | (1,199,117 | ) | (154,372 | ) | ||||||
| 所得税前亏损总额 | (483,812 | ) | (4,729,852 | ) | (608,912 | ) | ||||||
| (d) | 递延税: |
递延税项资产(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列示如下: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经营亏损结转净额 | 750,087 | 1,246,723 | 160,501 | |||||||||
| 其他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750,087 | 1,246,723 | 160,501 | |||||||||
| 减:估值备抵 | (750,087 | ) | (1,246,723 | ) | (160,501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净额 | — | — | — | |||||||||
本集团评估递延税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未来可获得可用于抵销净经营亏损和暂时性差异的应课税利润为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有税项亏损结转约7,555,895港元(972,733美元)。香港的税项亏损结转一般没有时间限制。截至2024年12月31日,由于集团预计不会在近期内实现其递延税项,递延税项资产已由1,246,723港元(160,501美元)的估值备抵全额计提。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没有可收回的税款,也没有应付的税款。
| F-25 |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1.其他收益
| 结束的那些年 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2024 | ||||||||||
| 港币 | 港币 | 美元 | ||||||||||
| 出售投资收益 | — | 1,105,998 | 142,384 | |||||||||
| 杂项收入 | 172,832 | — | — | |||||||||
| 合计 | 172,832 | 1,105,998 | 142,384 | |||||||||
12.普通股
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授权普通股数量为50,000股,面值为1.0美元。
于2021年7月14日,公司股东决议并批准修订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上限为300,000,000股单一类别股份,每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股份增加”),作为上市前公司资本重组的一部分。继授权股份增加后,于2021年7月15日,公司新发行面值0.0001美元的15,000,000股普通股(“已发行股份”)。继发行股份后,公司回购并注销100股已发行面值为1.0美元的已发行股份,并注销50,000股面值为1.0美元的授权股份。
2022年8月4日,公司与Network 1 Financial Securities,Inc.和Alexander Capital,L.P.作为其指定的承销商就其以每股4.00美元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5,000,000股普通股订立了承销协议。公司最初于2022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IPO表格F-1(文件编号333-264575)上的注册声明(经修订,“注册声明”)已于2022年8月4日由委员会宣布生效。2022年8月10日,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MEGL”。
通过上述IPO,公司获得的总收益为156,030,000港元(20,000,000美元)。在扣除一笔15,492,241港元(1,985,803美元)的承销佣金和其他费用后,公司获得的所得款项净额总额为140,537,759港元(18,014,197美元)。
2022年8月12日,承销商全额行使认股权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发行了共计256,099股普通股,无现金对价。
于2023年11月29日,公司股东议决并批准修订公司获授权发行的最高股数为6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分为(i)3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及(ii)3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无投票权普通股。普通股和无投票权普通股各有权在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中获得同等份额,并有权在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中获得同等份额。然而,每股普通股有权对任何决议投一票,每股无投票权的普通股没有对任何决议投票的权利。2023年12月4日,公司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处长提交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于2024年11月29日,公司股东议决并批准修订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上限为600,000,000股,无面值,每股分为(i)280,000,000股A类普通股;(ii)20,000,000股B类普通股;及(iii)300,000,000股无面值无表决权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各自有权在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中获得同等份额,并有权在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中获得同等份额。但是,每一A类普通股对任何决议都有一票表决权,每一B类普通股对任何决议都有二十票表决权。
于2024年12月5日,公司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处长提交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从普通股变更为A类普通股的情况已在2025年1月28日的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和市场上得到反映。
于2025年2月6日,公司按四(4)股比例将其股份合并为一(1)股。已发行A类普通股的数量从16,256,099股A类普通股减少至4,064,026股A类普通股,已发行B类普通股的数量从4,000,000股减少至1,000,000股B类普通股。2025年2月18日,公司A类普通股开始在纳斯达克以股后合并方式交易。
该公司认为,根据ASC 260在追溯基础上反映上述股份合并是适当的。此处和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所有股份和每股金额已追溯调整以反映股份合并。
| F-26 |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13.股息
2023年10月3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宣布向股东派发特别中期股息1,581,900港元(203,651美元)。这笔款项已于2023年11月22日全额支付。每股派息0.31港元(0.04美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不派发股息。
14.承诺与或有事项
集团不时受制于一般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若干法律程序、索偿及争议。尽管无法预测这些法律诉讼的结果,但集团认为这些行动总体上不会对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流动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未决诉讼。
15.随后发生的事件
本集团对2024年12月31日之后直至本集团发布合并财务报表之日发生的所有事件和交易进行了评估。没有发生需要在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或披露的其他后续事项。
| F-27 |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最多15,000,000股A类普通股
初步招股章程日期为[*], 2025

里维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6。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我们的第三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将授权我们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产生的某些责任。
我们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就此次发行订立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已同意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承担的某些责任和费用。
就根据上述规定可能允许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下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项目7。近期出售未登记证券
2022年8月4日,MEGL与Network 1 Financial Securities,Inc.和Alexander Capital,L.P.作为其指定的承销商就其以每股4.00美元的价格首次公开发行(“IPO”)5,000,000股普通股订立了承销协议。公司最初于2022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IPO表格F-1(文件编号333-264575)上的注册声明(经修订,“注册声明”)已于2022年8月4日由委员会宣布生效。
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Network 1 Financial Securities,Inc.发行代表认股权证,以每股6.00美元的价格购买最多500,000股普通股。2022年8月12日,承销商全额行使其代表认股权证,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发行了总计256,099股普通股,无现金对价。
于2023年11月29日,公司股东议决并批准修订公司获授权发行的最高股数为6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股份,分为(i)3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及(ii)3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无投票权普通股。普通股和无投票权普通股各有权在公司支付的任何股息中获得同等份额,并有权在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中获得同等份额。然而,每股普通股有权对任何决议投一票,每股无投票权的普通股没有对任何决议投票的权利。2023年12月4日,公司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处长提交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于2024年11月29日,公司股东议决并批准修订公司获授权发行的股份上限为600,000,000股,每股无面值股份分为(i)280,000,000股A类普通股;(ii)20,000,000股B类普通股;及(iii)300,000,000股无投票权普通股。2024年12月5日,公司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处提交了第三份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从普通股变更为A类普通股的情况已在2025年1月28日的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和市场上反映
于2025年2月6日,公司按四(4)股比例将其股份合并为一(1)股。A类普通股流通股数量从16,256,099股A类普通股减少至4,064,050股A类普通股。2025年2月18日,公司A类普通股开始在纳斯达克以股后合并方式交易。
项目8。展品和财务报表附表
(a)以下文件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
请参阅本注册声明所附的附件索引,该索引通过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b)财务报表附表
附表被省略,因为其中要求列出的信息不适用或已列入综合财务报表或其附注。
项目9。承诺。
(a)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 (1) | 在提出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
| (一) | 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节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 |
| (二) | 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该等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整体上代表注册声明中的信息发生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不超过有效登记声明中“注册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20%变化,则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美元总价值不会超过已登记的金额)以及与估计的最高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偏差都可以根据规则424(b)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反映在委员会备案; | |
| (三) | 包括与先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注册声明中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 |
| 三-1 |
| (2) | 为确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项此类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此类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 |
| (3) | 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任何正在登记且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 |
| (4) | 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持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无需提供该法案第10(a)(3)节另有规定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条件是注册人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根据本款(a)(4)要求的财务报表以及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日期相同的其他必要信息。尽管有上述规定,关于F-3表格上的登记报表,如果此类财务报表和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委员会提交或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并以引用方式并入F-3表格,则无需提交生效后的修订以包括该法案第10(a)(3)条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 | |
| (5) | 即,为了根据1933年《证券法》确定对任何购买者的责任: |
| (一) | 如果登记人依赖第430b条规则: |
| (A) | 注册人根据第424(b)(3)条规则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自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之日起,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和 | |
| (b) | 要求根据规则424(b)(2)、(b)(5)或(b)(7)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作为依据规则430B提交的与根据规则415(a)(1)(i)、(vii)或(x)为提供1933年《证券法》第10(a)条所要求的信息而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应被视为在该招股说明书生效后首次使用该形式的日期或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发售中的第一份证券销售合同日期中较早的日期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根据第430B条的规定,就发行人和在该日期为承销商的任何人的责任而言,该日期应被视为该招股章程所涉及的登记声明中与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的新生效日期,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买方,将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而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 |
| (二) | 如果注册人受第430C条规则的约束,根据第424(b)条作为与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除了依赖于第430B条规则的注册声明或依赖于第430A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以外,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在其生效后首次使用之日包含在注册声明中。但条件是,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首次使用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购买者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该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是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在紧接该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
| 三-2 |
| (6) | 为确定注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在证券的首次分销中对任何买方的责任,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以下签名的注册人进行的证券的首次发售中,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承销方式如何,如果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证券,则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该等证券: |
| (一) | 根据规则424要求提交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以下签名注册人的招股说明书; | |
| (二) | 任何由或代表以下签署的注册人编制或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使用或提及的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 |
| (三) | 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有关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信息的部分,由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和 | |
| (四) | 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任何其他属要约的通讯。 |
| (b) |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收盘时向承销商提供面额和以承销商要求的名称注册的证书,以允许迅速交付给每个购买者。 | |
| (c) | 就根据本协议第6项或其他规定可能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对《证券法》引起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注册人已被告知,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看来,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除非其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其作出的此类赔偿是否违反《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将受此类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 |
| (d) |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
| (1) | 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根据第430A条规则作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遗漏的信息,以及注册人根据《证券法》第424(b)(1)或(4)或497(h)条规则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包含的信息,自宣布生效时起,应被视为本登记声明的一部分。 | |
| (2) | 为确定《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一项包含招股说明书形式的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此类证券应被视为初始善意提供。 |
| 三-3 |
展览指数
| 附件 数 |
附件的说明 | |
| 1.1** | 配售代理协议形式 | |
| 3.1* | 日期为2021年7月14日的修订证明书及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
| 3.2** | 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 |
| 4.1* | 证明普通股的样本证书 | |
| 5.1** | Ogier关于正在登记的普通股的有效性和某些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事项的意见 | |
| 8.1** | Ogier关于某些英属维尔京群岛税务事项的意见(包含在附件 5.1中) | |
| 10.1* | 截至2022年4月28日由Wai Ho Chan与注册人签署及签署的董事协议 | |
| 10.2* | SZE Hon、Johnson Chen与注册人签署的董事协议,日期为截至2022年4月28日 | |
| 10.3* | 截至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由油汀太与注册人签署及签署的执行主任协议 | |
| 10.4** | 独立董事协议,由Jessica Hung与注册人签署,日期为截至2025年5月7日 | |
| 10.5* | 独立董事协议,由及由Chi Wai Siu与注册人签署,日期为截至2022年4月28日 | |
| 10.6* | 由Ka Lee Lam与注册人订立及相互签署的独立董事协议,日期为截至2022年4月28日 | |
| 10.7** | 办公室租赁合同,由Ease Gain Development Limited和Giraffe Capital Limited签署,日期为2024年10月3日 | |
| 21.1** | 子公司名单 | |
| 23.1**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Asia LLP的同意 | |
| 23.2** | Ogier的同意(包含在附件 5.1中) | |
| 23.3** | Hastings & Co的同意 | |
| 24.1** | 授权书(包括在签字页) | |
| 99.1* | 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 |
| 99.2* | 审计委员会章程 | |
| 99.3* | 薪酬委员会章程 | |
| 99.4* | 提名委员会章程 | |
| 107** | 备案费率表 |
| ____________ |
*之前提交的。
**在此提交。
| 三-4 |
签名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1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本注册声明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5年5月9日在香港签署,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 | ||
| 签名: | /s/SZE Hon,Johnson Chen | |
| 姓名: | Sze Hon,Johnson Chen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通过这些礼物全部知道,以下签名的每个人特此构成并指定,他们每个人,他或她的真实和合法的代理人、代理人和事实上的代理人,具有完全的替代和重新替代权力,以他或她的名义、地点和代替,以任何和所有身份,(1)行事、签署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任何和所有修订(包括生效后的修订)连同其所有附表和证物以及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的任何后续登记声明,经修订,连同其所有附表及证物,(2)行事、签署及归档与此有关的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证书、文书、协议及其他文件,(3)行事及归档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的本注册声明或任何此类修订或任何后续注册声明中所包含的任何招股说明书的任何补充文件,以及(4)采取可能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及所有行动,就所有意图及目的而言,如他或她可能或可能亲自作出,特此批准、批准及确认该等代理人、代理人及事实上的代理人或他或她的任何替代人可能凭借其合法作出或促使作出的一切。
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 /s/Wai Ho Chan | 董事会主席 | 2025年5月9日 | ||
| Wai Ho Chan | ||||
| /s/SZE Hon,Johnson Chen | 首席执行官 | 2025年5月9日 | ||
| Sze Hon,Johnson Chen | ||||
| /s/油汀太 | 首席财务官 | 2025年5月9日 | ||
| 油汀太 | (首席会计和财务干事) | |||
| /s/Chi Wai Siu | 董事 | 2025年5月9日 | ||
| 志伟萧 | ||||
| /s/KA Lee Lam | 董事 | 2025年5月9日 | ||
| Ka Lee Lam | ||||
| /s/Jessica Hung | 董事 | 2025年5月9日 | ||
| 黄洁珊 |
| 三-5 |
注册人的授权美国代表签署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即Magic Empire Global Limited在美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5年5月9日在纽约市签署本登记声明或其修订。
| 美国授权代表Cogency Global Inc。 | ||
| 签名: | /s/科琳·A·德弗里斯 | |
| 姓名: | 科琳·德弗里斯 | |
| 职位: | 高级副总裁 | |
| 三-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