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S-K,item601(b),本文件中的某些信息已被排除。此类排除信息并不重要,是注册人视为私人或机密的类型。这种遗漏的信息在这个展品中用括号(“[已编辑]”)表示。***
执行版本
机密
合并的协议和计划
由和之间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合并子公司
喜马拉雅控股
ScheduleA Hereto中规定的创始方,以及
XIMA HOLDINGS LIMITED,作为股东代表
2025年6月10日
附件TERM0 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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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版本
机密
合并的协议和计划
由和之间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合并子公司
喜马拉雅控股
ScheduleA Hereto中规定的创始方,以及
XIMA HOLDINGS LIMITED,作为股东代表
2025年6月10日
目 录
第一条交易情况说明 |
1 |
|
1.1 |
合并。 |
1 |
1.2 |
合并的一般影响。 |
2 |
1.3 |
合并对合并公司证券的影响。 |
2 |
1.4 |
创始人或有股份。 |
4 |
1.5 |
股东状况调查表。 |
4 |
1.6 |
零碎股份。 |
4 |
1.7 |
进一步行动。 |
4 |
第二条结清和结清款项 |
5 |
|
2.1 |
收盘。 |
5 |
2.2 |
关闭条件。 |
5 |
2.3 |
支付合并对价。 |
8 |
2.4 |
支付员工持股计划对价。 |
13 |
2.5 |
锁箱;无泄漏。 |
14 |
2.6 |
收盘前声明;收盘后声明。 |
15 |
第三条公司的代表和认股权证 |
18 |
|
3.1 |
组织和良好的信誉。 |
18 |
3.2 |
权威和可执行性。 |
18 |
3.3 |
政府批准。 |
19 |
3.4 |
冲突。 |
19 |
3.5 |
资本Structure。 |
19 |
3.6 |
子公司。 |
21 |
3.7 |
历史转让、融资和重组。 |
22 |
3.8 |
公司财务报表;内部财务控制。 |
23 |
3.9 |
无未披露负债。 |
24 |
3.10 |
没有变化。 |
24 |
3.11 |
税务事项。 |
24 |
3.12 |
不动产。 |
26 |
3.13 |
资产所有权。 |
27 |
3.14 |
知识产权。 |
27 |
3.15 |
数据隐私和数据保护。 |
32 |
3.16 |
材料合同。 |
33 |
3.17 |
员工福利计划和员工协议。 |
37 |
3.18 |
就业很重要。 |
38 |
3.19 |
政府授权。 |
40 |
3.20 |
诉讼和诉讼。 |
40 |
3.21 |
保险。 |
40 |
3.22 |
遵守法律。 |
40 |
3.23 |
IP合作伙伴。 |
42 |
3.24 |
利益相关方交易。 |
43 |
3.25 |
书籍和记录。 |
43 |
3.26 |
经纪人。 |
43 |
3.27 |
银行关系。 |
43 |
3.28 |
授权书。 |
44 |
3.29 |
资不抵债等 |
44 |
3.30 |
政府补贴。 |
44 |
3.31 |
相关业务。 |
45 |
3.32 |
CFIUS和反向CFIUS。 |
45 |
3.33 |
有担保债权人。 |
45 |
3.34 |
无实质性负债。 |
45 |
3.35 |
反对股东的通知。 |
45 |
3.36 |
披露。 |
46 |
第四条收购人和合并人分项的代表和认股权证 |
46 |
|
4.1 |
组织和地位。 |
46 |
4.2 |
权威和可执行性。 |
46 |
4.3 |
不违反。 |
46 |
4.4 |
SEC文件。 |
47 |
4.5 |
政府批准。 |
47 |
4.6 |
合并考虑。 |
47 |
第五条公司业务的行为 |
47 |
|
5.1 |
开展公司业务。 |
47 |
5.2 |
对公司活动的限制。 |
48 |
第六条公司非邀约协议 |
51 |
|
6.1 |
终止讨论。 |
51 |
6.2 |
不招揽。 |
51 |
6.3 |
替代交易建议的通知。 |
51 |
6.4 |
具体表现。 |
51 |
第七条附加协议 |
52 |
|
7.1 |
股东事项。 |
52 |
7.2 |
政府批准;同意;备案。 |
52 |
7.3 |
第三方合同。 |
54 |
7.4 |
合理尽最大努力关闭。 |
54 |
7.5 |
合并的预清关备案。 |
54 |
7.6 |
可扣除费用。 |
54 |
7.7 |
获取信息。 |
56 |
7.8 |
若干事项的通知。 |
56 |
7.9 |
D & O保险。 |
57 |
7.10 |
董事和高级职员。 |
57 |
7.11 |
收盘前重组。 |
57 |
7.12 |
扣税承诺及公告7 |
57 |
7.13 |
其他税务事项。 |
60 |
7.14 |
转换为ADS。 |
60 |
7.15 |
境外投资备案登记。 |
61 |
7.16 |
反对股东的待遇。 |
61 |
7.17 |
对收购人股本调整的限制。 |
61 |
7.18 |
关闭后的盟约。 |
61 |
第八条预结协议的终止 |
61 |
|
8.1 |
终止。 |
61 |
8.2 |
终止的效力。 |
62 |
第九条结案后赔偿 |
62 |
|
9.1 |
申述及保证的存续。 |
62 |
9.2 |
赔偿。 |
63 |
9.3 |
责任限制。 |
65 |
9.4 |
追索。 |
66 |
9.5 |
赔偿索赔程序。 |
66 |
9.6 |
第三方索赔。 |
67 |
第十条股东代表 |
68 |
|
10.1 |
股东代表的委任及授权。 |
68 |
10.2 |
更换股东代表。 |
68 |
10.3 |
股东代表的诉讼。 |
68 |
第一条XI一般规定 |
69 |
|
11.1 |
某些解释。 |
69 |
11.2 |
通知。 |
69 |
11.3 |
保密。 |
70 |
11.4 |
公开披露。 |
70 |
11.5 |
修正。 |
71 |
11.6 |
延期和放弃。 |
71 |
11.7 |
作业。 |
71 |
11.8 |
可分割性。 |
71 |
11.9 |
具体业绩及其他补救措施。 |
71 |
11.10 |
管辖法律。 |
71 |
11.11 |
专属管辖权。 |
72 |
11.12 |
全部协议。 |
72 |
11.13 |
同行。 |
72 |
11.14 |
没有个人责任。 |
72 |
11.15 |
汇率。 |
72 |
11.16 |
若干义务;无合伙或连带责任。 |
72 |
展览和时间表
附表a: |
|
创始人方 |
|
|
|
附表b: |
|
某些定义术语 |
|
|
|
附表c: |
|
合并对价 |
|
|
|
附表d: |
|
员工持股计划考虑、豁免和重新分配 |
|
|
|
附表e: |
|
净现金计算工作实例 |
|
|
|
附表1.4: |
|
方正或有股份 |
|
|
|
附表2.2(b): |
|
公司期末可交付成果 |
|
|
|
附表2.3(a): |
|
支付指令电子表格和支付电子表格的形式 |
|
|
|
附表2.4(a): |
|
员工持股计划电子表格的形式 |
|
|
|
附表2.6(a): |
|
收盘财务指标和赤字恢复指标的定义 |
|
|
|
附表5.2: |
|
临时期间限制性契诺的例外 |
|
|
|
附表7.3: |
|
第三方合同一览表 |
|
|
|
附表7.7(b): |
|
获取信息 |
|
|
|
附表7.16: |
|
反对股东的待遇 |
|
|
|
附表9.2(a)(三): |
|
特定赔款一览表 |
|
|
|
|
|
|
附件 A: |
|
个别豁免函件的格式 |
|
|
|
附件 b |
|
福利豁免函件的格式 |
|
|
|
附件 C: |
|
不竞争、不招揽、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的形式 |
|
|
|
附件 d: |
|
承诺契据的形式 |
|
|
|
附件 e: |
|
合并计划的形式 |
|
|
|
附件 F: |
|
重组步骤 |
|
|
|
附件 G-1: |
|
经认可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表格 |
|
|
|
附件 G-2: |
|
非美国人士问卷调查表格 |
|
|
|
附件 H: |
|
开曼法律意见书的形式 |
合并的协议和计划
本协议及合并计划(本“协议”)由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腾讯音乐娱乐集团(“收购方”)、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将由收购方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合并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开曼群岛法律”)、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喜马拉雅控股(“公司”)、Xima Holdings Limited仅以股东代表、代理人和实际代理人(“股东代表”)的身份以及附表A所列各方(“创始人方”,和每个“创始人党”)。此处使用但未定义的所有大写术语应具有附表B中赋予的各自含义。
见证
然而,Merger Sub(一旦成立)将成为Acquiror为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和重组,定义见下文)(“交易”)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
然而,收购方、Merger Sub和公司各自拟通过Merger Sub与公司的法定合并并并入公司实现业务合并,公司继续作为存续公司,据此,公司将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根据《公司法》成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合并”)。
鉴于,作为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愿意订立本协议的条件和重大诱因,在本协议执行和交付之前,(a)某些股东已订立并交付了收购投票承诺函(每份为“投票承诺函”),(b)公司已召开公司董事会的正式召开和法定人数会议,并已在该会议上根据其章程文件、《公司法》和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获得必要的董事会批准,(c)公司已妥为召集及举行公司股东的法定人数合并会议及公司相关类别股东的类别会议(「公司股东会议」),并已在该会议上根据其章程文件、公司法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获得必要的股东批准,及(d)公司已向收购人交付妥为签立的(i)证明已收到必要董事会批准的书面会议记录及(ii)证明已收到必要股东批准的书面会议记录的副本。
鉴于,在交割日期之前,公司拟根据本协议所载的附件 F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内部重组,包括但不限于将剥离业务与公司分离和转移(“重组”)。
然而,收购人、合并子公司和公司希望就合并、重组和特此设想的交易作出某些陈述、保证、契诺和协议,正如本文更全面地阐述的那样。
现据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协议、契诺及其他前提、履行所取得的相互利益及其他良好的、有价值的对价,现对其收受及充分性予以确认和接受,双方特此约定如下:
1
但除根据第1.4节和附表1.4节另有规定外,(a)截至紧接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所有公司股份(不包括注销股份及异议股份)的现金代价总额,(2)与所有异议股东有关的异议基准合并代价总额的现金部分,及(3)员工持股计划现金代价不超过1,260,000,000美元,及(b)就截至紧接生效时间前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所有公司股份(不包括已注销股份及异议股份)可作为总股份代价发行的收购人普通股股份总数(1),(2)就所有
2
异议股东,以及(3)以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对价为代表的不超过收购人股份数量的5.1986%。
3
4
5
6
7
但无须就任何异议股份或注销股份(根据本条第2.3(b)(i)条中的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为“期末现金付款”)作出该等存款。付款代理人应根据第2.3(c)节规定的程序向每一非异议股东的股东支付应付该股东的期末现金付款。在合并的范围内
8
应付给创始人股东的对价减少(x)归属于该创始人股东的任何Metrics缺陷追偿金额,以及(y)根据第2.2(b)(viii)(a)节归属于该创始人股东的任何净现金短缺金额,收购人应被视为已完全履行其向该创始人股东作出该减少部分合并对价的义务。
特此所代表的证券须受一项承诺契据所订立的转让限制,日期为[*]、2025年,经修订的此类证券的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包括(如适用)某些有限的允许转让。此种文件的副本将由发行人根据书面请求免费提供给持有人。”
9
10
(e)未决索赔的定义。在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有关该赔偿要求的赔偿要求通知已由受赔偿当事人根据第9.5节向创始人当事人发出,并且该赔偿要求尚未解决,则该索赔应被视为未决。就本条第2.3(b)(iv)(e)条而言,在下列情况下,赔偿要求应视为已解决:
(一)被赔偿方以书面撤回该赔偿请求的;
(2)创办人当事人和收购人根据第9.5(b)条或第9.5(c)条如此同意或当作同意;或
(3)在根据第9.5(d)条和第11.11条启动的仲裁程序之后,发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仲裁裁决。
(f)保存补救办法。本条第2.3(b)(四)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受赔偿当事人在就任何赔偿索赔追回应支付给它的任何款项方面可获得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如果创始人赔偿份额不足以满足索赔赔偿金额,创始人各方应对不足承担个人责任,并且在符合本协议适用的限制条款的情况下,创始人各方应在每项此类索赔最终解决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收购方支付该不足部分。在任何情况下,创始人赔偿份额均不得被视为本协议项下任何违约行为的违约金。
(c)付款代理人;股份过户登记处;交换程序。
(i)现金代价的支付
(a)就每名并非异议股东的股东而言,在合并生效的情况下,并在收购人事先收到(1)已妥为签立的承诺契据的情况下,(2)就任何ODI股东而言,确认该ODI股东在付款指示电子表格中指明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适当文件证据为外汇资本账户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标题下的合格外汇资本账户,或中国适用法律允许收取其现金对价的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账户,(3)代表该股东的公司股份的原始凭证(“公司股份凭证”)(统称“交换文件”),在(x)截止日期或(y)收购人收到与该股东有关的所有交换文件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后的一(1)个营业日内,收购人应促使付款代理人通过电汇即时可用资金的方式向该股东支付相当于该股东截止现金付款的现金金额;但在发生交割且收购人事先收到交换文件的情况下,当且仅当有关股东的付款指示在付款指示电子表格中出现错误和/或不完整以致付款代理人无法进行付款时,付款代理人不得发起任何付款,除非且直至满足以下条件:(x)股东代表(而非任何个人股东)
11
向收购方提供有关该股东的书面付款指示的全部详细信息;以及(y)收购方收到股东代表的此类付款指示后已经过五(5)个工作日。
(b)在付款代理人向该股东支付结算现金付款之日后一(1)个营业日内,收购人应或应促使付款代理人向股东代表提供SWIFT MT103以支付该款项。
(c)为明确起见,如果任何股东由于付款指示电子表格中包含的有关该股东的任何笔误而在SWIFT MT103发行后仍未收到其期末现金付款,则如果该股东未能按照付款指示电子表格的要求提供更正信息,则收购方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
(d)在收到付款指示电子表格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收购方应促使付款代理向付款指示电子表格中提供的每个股东的账户发送微量“便士测试”。如任何股东(各自称为“未核实股东”)未在五(5)个工作日内确认该便士测试的信用,则收购人应并应指示付款代理人调查并继续尽一切合理努力为向该未核实股东的付款提供便利,直至收盘前两(2)个工作日。在付款代理人确认测试付款无法清算到达任何未经核实的股东指定账户的情况下,在交割后一(1)个工作日内(以合并已生效为前提),收购人应促使付款代理人代表并为该未经核实的股东的唯一利益将该未经核实的股东的全部交割现金付款支付至付款说明电子表格中所述的股东代表账户。收购人应被视为在股东代表收到该平仓现金付款时已完全履行其向该未核实股东支付如此影响的义务。股东代表应及时与受影响的未核实股东协商,确定并实施合法可行的支付方式,并安排向该未核实股东支付相关期末现金款项的后续支付。
(ii)为免生疑问,任何特定股东未能提供付款指示或交换文件,不得延迟、无效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向任何其他股东支付结算现金付款,而结算现金付款应按上述规定进行。
(iii)就每名有权收取股票对价的股东而言,在合并生效的前提下,并在收购方事先收到交换文件和一份正式填写和执行的认可投资者问卷(针对每一名为美国人的股东)或非美国人问卷(针对每一名非美国人的股东)的前提下,就任何ODI股东而言,除交换文件外,还应提供第7.15节规定的文件,收购人应促使股份过户登记处(a)更新收购人的成员名册,以反映在紧接截止日期后的第一(1)个营业日(“股票配售日”)向该股东(或适用的ODI股东关联公司)发行股票对价的情况;(b)在紧接股票配售日后的营业日向股东代表交付经股份过户登记处核证的该股东(或适用的ODI股东关联公司)的成员名册的更新摘录;及(c)提供,供股东代表(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于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办事处领取,于紧接股份配发日期后的第二个(第2个)营业日证明股份代价的原始股份凭证。为免生疑问,任何特定股东未能交付其交换文件,不得延误、无效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根据本条向任何其他股东支付期末现金付款或发行、登记或交付股票对价。如此交出的任何公司股票,须予注销。
(四)证件遗失、被盗或毁损。如任何公司股份证书已遗失、被盗或毁损,付款代理人须根据第2.3(c)(i)条支付期末现金付款,以换取该等遗失、被盗或毁损的证书,而该等证书的持有人须就该事实作出誓章,并根据公司章程文件作出该形式及实质的弥偿;但誓章及弥偿中该股东的姓名及资料须与公司ROM一致。
(五)所有权转让。如任何合并代价被支付予公司ROM上反映其姓名的人以外的人(根据第7.15条除外),则合并代价将于向合理
12
收购人信纳该人对有关公司股份的权利,以及要求进行该等交换的人将已向收购人或其指定的任何代理人支付因以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外的任何名义支付合并对价的任何部分所需的任何转让或其他税项,或令收购人或其指定的任何代理人信纳该等税项已支付或不应支付。
(vi)付款代理人退回合并代价。在生效时间后第六(6)个月最后一天之后的任何时间,收购方有权要求付款代理向收购方或其指定的继任者交付或转让根据第2.3(c)(i)条存放于付款代理的现金对价的任何部分(“外汇基金”),以及根据第2.3(c)条未支付给公司股份持有人的任何及所有利息或其其他收入或收益,其后,公司股份持有人有权仅将收购人(仅受第2.3(c)(vii)条的条款所规限)视为其一般债权人,涉及在该等公司股份按第2.3(b)(ii)条规定的方式到期交还(或采取同等行动)后根据第1.3条可能支付给该等公司股份持有人的任何及所有现金金额和收购普通股,以及按第2.3(b)(ii)条规定的方式妥为签立的适用交换文件。根据本条第2.3(c)条条文交付予收购人并随后交付予公司股份持有人的外汇基金的任何部分,无须支付利息。
(vii)不再拥有公司股份的所有权。就根据本协议条款交换公司股份的放弃(或同等行动)而支付的合并对价(根据第2.3(b)节减少)应被视为完全满足与该等公司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且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存续公司记录上不得再登记转让。在生效时间后,因任何原因向收购人或存续公司出示公司股票的,应当按照本第二条的规定予以注销和交换。
(viii)无法律责任。尽管本条第2.3(c)(viii)条另有相反规定,收购人、付款代理人、存续公司或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根据任何适用的废弃财产、抵押品或类似法律向公职人员支付的任何款项向任何人承担法律责任。
2.4支付员工持股计划对价。
(a)员工持股计划电子表格。
(i)不迟于交割前三十(30)天,公司须向收购方交付一份电子表格(“ESOP电子表格”,其格式载于附表2.4(a),并经公司于交割时证明为真实、完整和准确),其中载列有关全球计划下每个ESOP持有人或ESOP股东的以下信息(每个人,一个“全球ESOP持有人”),并附有收购方合理满意的文件,以支持其中所载信息:(a)每个全球ESOP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b)该全球员工持股人是否为公司现任或前任雇员或顾问,以及该全球员工持股人是否为关键雇员,(c)该全球员工持股人持有的全球期权或全球RSU的数量,(d)分配给每个全球员工持股人的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对价部分,(e)将分配给每个全球员工持股人作为其部分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对价的收购人RSU数量所代表的收购人股份数量百分比,以及此类收购方RSU的归属时间表;(f)与分配给每个全球ESOP持有人的ESOP现金对价相关的缴税情况;以及(g)全球ESOP持有人是否已执行个别豁免函件。
(ii)不迟于交割前七(7)个营业日,收购人应将估计的收购人股份数量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更新员工持股计划电子表格,以便更新上述第2.4(a)(i)节中提供的有关limb(e)的信息,以反映不迟于交割前六(6)个营业日分配给每个全球员工持股人的收购人RSU的具体数量。
(b)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对价。ESOP现金对价应根据附表D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截止日期或之前支付给适用的ESOP持有人,但须遵守所有适用的预扣税款要求。
(c)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对价。在收购方收到并根据第2.4(a)节合理满足ESOP电子表格和证明文件的前提下,收购方应发出授予通知,
13
可通过Acquiror指定的在线平台以电子方式在股票分配日期向每个适用的ESOP持有人提供,具体说明该ESOP持有人的ESOP股票对价的数量和归属期,在每种情况下与ESOP电子表格中包含的数据一致。此种通知应送达员工持股计划电子表格中为每个员工持股人指定的地址。
2.5锁箱;无泄漏。
公司保证并承诺,并与收购人订立契约,除许可的泄漏外,在自(及包括)锁箱日期至(及包括)截止日期的期间(该期间为“泄漏期间”):
(a)没有任何泄漏方向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征收管理费用或费用,也没有任何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任何泄漏方或为其利益支付任何管理、服务或其他费用或补偿;
(b)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股份或贷款资本或其他股本权益并无发行、赎回、回购、归还或偿还予任何泄漏方或为其利益;
(c)没有作出任何付款(不论是以现金或实物)、抵销公司任何债务、贷款或财务利益项下的任何本金、利息或其他金额,亦没有任何资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由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转让予任何泄漏方或为其利益;
(d)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已或将向任何泄漏方支付或宣布或作出任何性质的股息、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利润或资产(不论是以现金、证券、其他财产或实物),或任何奖金或其他付款;
(e)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任何泄露方(另一方面)之间没有进行或将进行任何交易;
(f)没有任何泄密方欠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款项已获或将获豁免或免除;
(g)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没有或将有任何资产、权利或其他利益被转让、抵押或质押予任何泄漏方,亦没有或将会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资产设置留置权以利于泄漏方;
(h)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并无就本协议及任何交易文件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而须支付的任何种类的奖励金,因而已支付或授予任何泄漏方,或为任何泄漏方的利益;
(i)没有(或已同意)由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资产、权利或权益承担、担保、赔偿或招致任何负债,也没有对任何资产、权利或权益设定留置权,以有利于任何泄漏方或为任何泄漏方的利益;
(j)没有就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为任何泄漏方的利益而作出的任何担保、弥偿、债券、信用证或其他类似文书作出反弥偿或其他类似承诺;
(k)公司没有或没有任何附属公司修订其向任何泄漏方所欠的借款或债务的条款,以损害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利益;
(l)一方为泄漏方,另一方为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间没有交换或支付公司间应付款项和/或应收款项;
(m)公司没有或没有任何附属公司放弃、解除、贴现、未能或延迟执行针对任何泄露方的任何种类的申索或任何法律程序;及
(n)公司将不会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将不会就因本条第2.5条所列任何事项(不论适用人士是否实际收到或该等人士已从中受益)而产生的任何税项而取得或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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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收盘前声明;收盘后声明。
(a)定义术语。本第2.6节中使用且未在本协议中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应具有附表2.6(a)(结算财务指标和赤字恢复指标的定义)中赋予它们的含义,该附表在此被纳入,并应被视为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b)结业前声明。
(i)当公司善意地确定第2.2(a)及第2.2(b)条的所有条件(第2.2(b)(viii)条的条件除外)已获满足或合理预期将获满足时,无论如何不迟于最后一个先决条件(第2.2(b)(viii)条的条件除外)根据本协议获满足或豁免时,公司须向收购人及独立会计师交付书面通知(“提降通知”),指示独立会计师开始编制交割前报表(该报表经修订以更正任何明显错误,和/或根据本第2.6(b)节更新的“交割前报表”),前提是在下调通知发布之日,公司应已编制并向独立会计师提供编制交割前报表所需的基本所有财务文件和经营数据。收购人和公司应在收购人收到提降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联合书面指示(“提降指示”)独立会计师开始审查,并按照本第2.6节编制交割前报表。
(ii)就本协议而言,「独立会计师」一词指收购人与公司以书面形式共同同意的中国国家会计师事务所。收购方和公司应在本协议日期后九十(90)天内与独立会计师共同签署聘书,独立会计师与本协议有关的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编制交割前报表、任何更新的交割前报表和交割后报表)由公司承担50%,由收购方承担50%。交割前声明应:
(a)指定“参考日期”为预期截止日期所在月份的前三(3)个日历月的月份的最后一个日历日(举例说明,如预期截止日期发生在5月的任何日期,则参考日期应为2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
(b)列出、截至参考日期或截至参考日期的期间,每一收盘财务指标,即[已修订]。
(c)列出、截至或截至参考日期的期间,每一缺陷恢复指标,即[已修订]。
(d)说明由此产生的加权合并比率;
(e)采用与收购方及其顾问在对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尽职审查时所采用的相同的确认和计量政策及会计处理(“收购方方法”);但独立会计师未经公司和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偏离收购方方法。如果任何此类偏离导致与交割前报表中的任何收盘财务指标或赤字恢复指标相对应的任何2024年财务指标的价值低于收购方先前根据其财务尽职审查流程提供的数字,则该偏离应被视为第2.6(b)(i)节下的“明显错误”,公司和收购方应促使独立会计师立即使用收购方方法重新计算该指标并出具经修订的交割前报表;和
(f)由独立会计师于独立会计师收到下调指示后三十(30)个历日内交付予公司及收购人,并于参考日期后九十(90)个历日内保持有效,惟须遵守第2.6(b)(iv)节的更新机制。
(iii)公司应并应促使其附属公司向独立会计师提供合理的查阅簿册、记录和编制交割前报表所需的人员的途径。
(四)截止前声明在参考日期(“有效期”)后九十(90)个日历日内仍然有效。如果在收盘前的任何时候,公司合理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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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预计交割将在有效期结束后发生,公司应指示独立会计师编制更新的交割前报表。更新后的报表应:
(a)使用一个新的参考日期,即该月份的最后一个日历日,即当时预定结算发生的月份的前三(3)个历月;但该新的参考日期不多于该预定结算日期的前九十(90)个历日;及
(b)由独立会计师在收到指示后三十(30)个历日内交付,据此,为本协议的所有目的(包括计算任何结算财务指标或任何缺陷恢复指标),独立会计师应取代较早的结算前报表。
(c)经更新的交割前声明本身须在相同基础上受本条第2.6(b)(iv)款规限,以便每当预期交割再次超出有效期时,将需要进一步更新。
(v)交割前报表应是最终的、结论性的,并对公司、收购方和创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并应用于确定交割财务指标、亏损恢复指标和由此产生的加权合并比率。
(c)方正股东合并对价调整。
(i)紧随收购人于股份清点通知日期将收购人股份清点通知公司后,公司须按照附表2.6(a)中的公式,使用最近一次收盘前报表中的相关度量值(合称“调整金额”)计算收购人股份价格和指标缺陷回收金额。
(ii)调整金额除以收购方股份价格,折算为若干收购方普通股。在收盘时以其他方式向创始人股东发行的股票对价应减少该数量的收购方普通股,并在创始人股东之间按照创始人股东按比例部分分配的减少额。在根据本条第2.6(c)款如此调整的收购人普通股数量低于零的范围内,每位创始人股东的现金对价应使用以下公式减少该金额:
调整金额×创始人股东按比例部分–该创始人股东股票对价的价值(根据收购方股价确定)
(iii)更新的分配,显示每个创始人股东减少的股票对价和现金对价(如有),应在支付表格中列出。以这种方式扣除调整金额构成对任何Metrics缺陷追偿金额的创始人股东义务的全额最终清偿,交割后不再需要支付或偿还。
(d)结业后说明。
(i)在截止日期后十(10)个营业日内,收购人应指示独立会计师编制一份截止日期后报表(“截止日期后报表”),计算(a)截止日期晚上11点59分(香港时间)的现金净额,以及(b)泄漏期间的泄漏金额(如有)。双方应向独立会计师提供为此目的合理需要的所有信息。
(ii)独立会计师应在交割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将交割后报表交付收购人和创始人股东。
(iii)交割后声明为最终、结论性声明,对收购方和创始人股东具有约束力。
(e)结账后调整数付款。在独立会计师出具结算后报表后三十(30)日内,按如下方式确定并执行单笔现金结算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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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如果截至收盘日期的净现金,如在收盘后报表中确定,(“最终收盘现金”)少于收盘前报表中所列的收盘净现金(“初始收盘现金”)(此种短缺,“净现金赤字金额”),则:
(a)在交割时已有现金净短缺金额从支付给创始人股东的现金对价中扣除的情形下,则各创始人股东应分别以即时可用资金(以美元兑美元为基础)向收购方支付按照以下公式确定的金额:
FSPRP x(NCDA + LC)
哪里
“FSPRP”是指此类创始人股东的创始人股东按比例部分,
“NCDA”是指现金净亏空金额的绝对值,而
““LC”是指交割后报表中确定的泄漏金额。
(b)在交割时未从支付给创始人股东的现金对价中扣除净现金短缺金额,且最终交割现金少于净现金交割目标的情形下,则各创始人股东应分别以即时可用资金(按美元兑美元)向收购方支付按照以下公式确定的金额:
FSPRP x(LC +(NCCT-FCC))
哪里
“FCC”是指最后的收盘现金,而
“NCCT”是指净现金收盘目标。
(c)在交割时未从支付给创始人股东的现金对价中扣除净现金短缺金额,且最终交割现金超过净现金交割目标的情形下,各创始人股东应分别以即时可用资金(按美元兑美元)向收购方支付按照以下公式确定的金额:
FSPRP x LC
(ii)如最终结算现金超过初始结算现金(该超额金额为“现金净余金额”),且在结算时已有现金净短缺金额扣除支付给创始人股东的现金对价,则收购人应向创始人股东(将根据创始人股东按比例部分分配)支付相当于:
(一)现金净亏空金额,如现金净余金额大于现金净亏空金额,或
(b)现金净盈余金额不大于现金净短缺金额的,
在上述(a)或(b)小节的任一情况下,减去收盘后报表中确定的泄漏金额(当且仅当扣除泄漏金额后的收盘后校准金额的净余额仍为正数时);但创始人股东应分别支付以收购其各自的创始人股东按比例部分的该余额金额(如果为正数)的泄漏金额减去收盘后校准金额。
(iii)如果存在正的净现金盈余金额,且在交割时未从支付给方正股东的现金对价中扣除净现金短缺金额,则方正股东应按交割后报表中确定的泄露金额分别支付以收购其适用的方正股东按比例部分。
(iv)为免生疑问,收购人就任何创立方依据本条第2.6(e)款应付的任何款额提出的任何申索,除第9.3(d)(iii)条外,不受第九条任何条文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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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在本协议日期向收购方提供的披露时间表的适当章节、分节或分节中公平披露的例外情况(“披露时间表”)以及本协议明确设想的例外情况外,公司在此向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除非公司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仅涉及截至特定日期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陈述和保证在该日期应是真实和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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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各自特此向公司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截至本协议之日(与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陈述和保证除外,截至其成立之日)和截至截止日期:
4.1组织和地位。Acquiror和Merger Subb均为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正式组织、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Merger Sub成立的唯一目的是从事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并且Merger Sub没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义务,除了与其成立有关的那些事件之外,并且根据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并且在生效时间之前,将不会从事任何业务活动或进行任何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其他业务活动。
4.2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a)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各自拥有所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和权力,以订立本协议及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交易文件,并完成合并和在此及由此设想的交易。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各自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作为一方的任何交易文件,并完成合并和在此设想的交易,因此已获得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方面所有必要的公司和其他行动的正式授权,收购方或合并子公司方面无需采取进一步的公司或其他行动来授权本协议、合并,以及它作为一方的任何交易文件,或为了完成合并以及在此及因此而设想的交易。
(b)本协议和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作为当事方的任何交易文件已由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正式签署和交付,构成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各自的条款对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各自强制执行,但须遵守可执行性限制。
4.3不违反。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收购方和/或合并子公司一方所依据的任何交易文件,以及根据本协议完成适用于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的交易,不会与或导致任何违反或违约(无论是否通知或时间流逝,或两者兼而有之)或产生终止权、撤销权,根据(a)收购人或合并子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任何规定,(b)收购人或合并子公司作为对收购人和合并子公司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或(c)适用于收购人和合并子公司或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的任何法律或命令,对于此类冲突、违规、违约、终止、取消,合理预期不会单独或总体上对收购方或合并子公司及时按照本协议条款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修改或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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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SEC文件。
(a)自2021年12月31日以来,收购方已向SEC提交或向SEC提供了适用法律要求收购方提交或提供的所有报告、附表、表格、声明、招股说明书、注册声明和其他文件(统称,连同任何证物及其附表以及根据适用的SEC法规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其他信息,“收购方SEC文件”)。Acquiror的任何其他子公司均无需向SEC提交任何报告、时间表、表格、声明、招股说明书、注册声明或其他文件。
(b)截至提交之日(以及截至任何修订之日),每一份收购方SEC文件均得到遵守,并且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提交的每一份收购方SEC文件将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证券法》、《交易法》和其他适用法律(视情况而定)的适用要求。
(c)Acquiror SEC文件中包含的每份Acquiror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在每种情况下的任何附注)均按照在所示期间一致适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除非在附注中可能注明,或在未经审计的报表的情况下,在SEC规则和条例允许的情况下),每份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列报了合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收购方及其子公司截至及其各自日期和其中所示的各自期间的现金流量和股东权益变动(在未经审计的中期报表的情况下,以正常的年终审计调整为准)。
4.5政府批准。(a)在执行和交付本协议以及收购方或合并子公司为一方的任何交易文件或完成合并或在此设想的任何其他交易方面,收购方或合并子公司不需要或就其而言,不需要任何政府实体的同意、放弃、批准、命令或授权,或向其登记、声明或备案,除(a)根据《公司法》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合并计划》和《公司法》要求的其他文件以及根据《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政府公报上公布合并通知外,(b)遵守《证券法》、《交易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证券法和规则和条例的任何适用要求,(c)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规则和条例,(d)授权,第2.2(a)(ii)节(监管批准)中规定的政府实体的批准或同意,以及(e)其他同意、放弃、批准、命令、授权、登记、声明和备案,如果未获得或作出,则合理地预计不会对收购方或合并子公司根据本协议条款完成交易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6合并考虑。收购方有权获得足够的资本资源,以支付根据本协议以现金支付的合并对价。
5.1公司业务的开展。在本协议日期起计并持续至本协议终止或生效时间(以较早者为准)的期间内,除非取得人另有书面同意,否则公司须(i)按通常、正常及正常的过程,并以与以往大致相同的方式经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ii)在符合第7.12及7.13条的规定下,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往惯例一致的方式缴纳所有税款并在到期时提交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交割前纳税申报表,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iii)在到期时支付或履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其他义务(包括及时代扣代缴、收取、汇出和支付法律要求的所有税款),(iv)在遵守所有隐私要求和与网络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的其他适用法律(包括个人数据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下运营,(v)在收购方根据收购方委托的任何第三方评估报告要求的范围内,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就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应用程序和平台实施有关隐私保护的建议补救行动,但前提是,未经公司和收购方相互书面同意,公司无义务在交割前对该等应用程序或平台实施任何重大、实质性变更,以及(vi)在与该等业务一致的范围内,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保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现有业务组织完整,保持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服务,保全公司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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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附属公司,并维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客户、供应商、许可人、被许可人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的关系,所有这些目标都是在有效时间保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商誉和正在进行的业务不受损害。
5.2对公司活动的限制。自本协议之日起并持续至本协议终止或生效时间(以较早者为准)的期间内,除(i)本协议明文规定(包括重组)及(ii)附表5.2具体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收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并应确保其任何子公司均不得):
(a)促使或允许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章程文件作出任何修改、修订或更改,但(i)对公司章程细则附表A第3.1(a)(b)条的任何修订,以推迟任何赎回权的适用触发日期,或(ii)对附属公司章程的任何修订,仅为更新任何中国附属公司向SAMR提交的备案资料,但该等修订须排除(a)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减少注册资本(该附属公司的适用股东因少缴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减少除外),(b)公司在其任何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本证券的任何转让、质押或产权负担(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转让,境内公司及天博的名义股东所持股权证券的质押或产权负担)(为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计息债务提供担保的此类股权证券的任何质押或产权负担除外),或(c)任何中国附属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或法定代表人与任何非公司现任雇员的人或由该附属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提名的董事、经理、监事或法定代表人的任何变更、更换或任命(但前提是,该等变更、更换或委任如公司已事先书面通知收购人,则本段(C)不适用);
(b)就任何公司股份或其附属公司的股本股份宣派、搁置或支付任何股息或作出任何其他分派(不论是以现金、股票或财产),或将任何公司股份或其附属公司的股本股份分拆、合并或重新分类,或就公司股份或其附属公司的股本股份发行或授权发行任何其他证券,以代替或替代公司股份或其附属公司的股本股份,或直接或间接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公司股份或其附属公司的股本股份(或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转换为、可行使或可交换为公司普通股或其子公司的股本股份的权利),但根据本协议日期生效的相关基础授予协议终止与任何雇员或服务时没收未归属的公司期权或公司RSU除外;
(c)发行、授予、交付、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授权或建议发行、授予、交付、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股权被投资方的任何股本证券,或购买或建议购买;或订立、授权或建议订立任何性质的任何合约,使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义务发行、授予、交付、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该等股本证券(包括发起或准备公开发售任何公司股份或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股本股份的任何行动),但(x)向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发行公司的任何股本证券,(y)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使公司期权或归属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而发行公司股份,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基础奖励协议截至本协议日期尚未发行,或(z)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处置任何股权被投资方的任何股权证券,但该等处置的总交易价值合计不得超过[经修订](根据合格的中国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估值或该等股权证券的已发生或承诺的交易金额确定);
(d)在与同一事项或项目有关的一系列交易中,以超过[经修订]的总交易价值(不论是根据合格的中国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估值确定的,还是根据已发生或承诺的投资金额确定的)单独或累计形成或订立任何承诺收购任何公司、协会、合资、合伙或其他业务实体或其分立;
(e)在与同一事项或项目有关的一系列交易中单独或累计作出或同意作出任何资本支出或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版权、主要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任何资本支出或承诺),超过[经修订](基于已发生或承诺的金额),但附表5.2(e)段所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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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不损害第5.2(c)条所指限制的情况下,在与同一事项或项目有关的一系列交易中,个别或累计收购或处置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任何业务企业或分部的任何资产,交易总价值超过[经修订](根据合格的中国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估值或该资产已发生或承诺的交易金额确定);
(g)(i)除根据第5.2(f)条另有规定外,向任何人出售或转让或订立任何合约,以出售或转让任何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容许任何重要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到期或失效,(ii)除根据第5.2(e)条另有规定外,购买或许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技术或知识产权(标准入境协议除外),(iii)向标准出境协议以外的第三方许可任何公司产品或公司知识产权,或与授权开发衍生作品和产品的汽车原始设备制造商或内容适配提供商达成的协议,(iv)订立任何材料分销商、转售商、销售代表、营销或类似协议,(v)修订、修改或延长任何许可、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分销公司产品或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协议(标准入境协议或标准出境协议的修订、延期或修改除外),这将实质性减少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权利或实质性增加其义务,(vi)代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第三方(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雇员、承包商或其他贡献者的协议除外)就任何技术或知识产权的开发订立任何合同,(vii)除非为根据第7.3节和附表1.4获得任何关键版权协议的必要同意或修订而另有规定,实质性改变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其收取的定价或特许权使用费,或应支付的补偿或其他金额,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客户或被许可人,或拥有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人在任何滚动十二个月期间向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设定或收取的定价或特许权使用费超过[经修订],但与过去惯例一致的临时促销折扣除外;或(viii)修改适用于任何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成为开源许可的约束;但前提是,就第(iv)至(vii)(including)部分所述的行动而言,本节5.2(g)中规定的限制仅适用于合同价值超过[已修订]的任何合同或安排,这些合同或安排是根据个人情况确定的。
(h)发行或出售任何债务证券(不包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产生或提取有息债务),或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资产设置留置权(许可留置权或为担保有息债务而授予的任何留置权除外);
(i)(x)向任何个人作出任何贷款,或购买任何个人的债务证券,或为其任何债务提供担保(按以往惯例向雇员作出合理商务旅行及日常业务过程中开支的垫款除外),或(y)向个人以外的任何人作出任何贷款,总额超过[经修订]个别或[经修订],或购买任何人的债务证券,或为任何人的任何债务提供担保;
(j)启动或解决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与其任何业务、财产、权利或资产有关的任何行动或任何行动的威胁(但(i)对第三方所欠应收账款的正常催收努力,(ii)任何强制执行本协议或任何交易文件条款的行动,以及(iii)不涉及(w)其任何一方单独或合计超过[经修订]的金钱损害赔偿,(x)涉及任何政府实体,以及(y)涉及任何税项),但反对股东的任何索赔应受第7.16条管辖);
(k)支付、解除、解除、放弃或满足任何性质重大的债权、权利或负债,但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或在锁箱日期后的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负债的支付、解除或清偿除外;
(l)采用或变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要求以外的会计方法或做法(包括折旧或摊销政策或费率的任何变更或可能影响收入确认方法的任何变更做法);
(m)作出、更改或撤销任何税务选择、采纳或更改任何税务会计方法、订立任何有关税务的结案协议、结算或妥协任何税务申索或评估、同意延长或放弃适用于任何税务申索或评估的时效期间、要求作出任何税务裁定、订立任何税务分享或类似协议或安排(任何并非主要相关的该等协议或安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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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税款),放弃任何要求获得实质性退税的权利,或修改任何纳税申报表,在每种情况下,除非任何适用法律要求;
(n)除任何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雇员协议或任何适用法律的条款所规定外,(i)订立、采纳、修订或终止任何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任何在本协议日期生效的计划、计划、政策、惯例、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和续签除外,(ii)与任何专业雇主组织或其他类似服务提供商订立任何新的材料聘用,(iii)提高任何雇员或服务供应商应付或将成为应付的补偿水平,或作出任何其他变动,导致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应付或将成为应付任何雇员或服务供应商的薪金、工资率、雇佣状况、所有权或其他补偿(包括基于股权的补偿)增加成本,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与以往惯例一致的公平原则作出的任何增加或变动除外,(iv)作出任何申报、付款,就向任何雇员或服务提供商支付任何遣散费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付款、解雇费、奖金、特别薪酬或其他额外工资或补偿(包括基于股权的补偿)(不包括(x)适用法律要求的与终止雇佣有关的任何此类遣散费;或(y)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过去惯例公平的基础上作出的任何其他付款、奖金、薪酬、补偿或其他奖励,或(v)终止,非因故或因永久残疾,或雇用任何雇员或服务提供者,其年度现金补偿总额为[已修订]或更多;
(o)成立任何在本协议日期前未获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承认的新工会或其他雇员代表机构,但适用法律规定的除外;
(p)豁免、解除、修订或明知而不强制执行任何雇员或服务提供者的限制性契诺义务,但在正常过程中作出的非重大更改不会对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产生或合理预期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除外;
(q)就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向雇员或服务提供商发送任何书面通信(包括电子通信),或向雇员作出与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不一致的任何陈述或发出任何通信,包括关于持续雇用或收购人提供雇用的任何陈述;
(r)修订任何公司私隐政策、公布任何新公司私隐政策,或宣布任何公司私隐政策或任何新公司私隐政策的任何修订,但(i)为遵守任何适用法律而有需要,或(ii)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出的非实质性修订,而这些修订不会实质上增加公司的义务或责任,亦不会对公司的权利、补救措施或其与客户或用户的关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s)取消、修订(与在符合以往惯例的正常业务过程中不时将客户及供应商加入该等保单有关的除外)或未能续期(以大致相似的条款)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重要保单;
(t)(i)以任何重大方式终止、修订、放弃或修改与实际价值或义务为[已修订]或更多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业务或运营相关的任何重大合同,或违反任何此类重大合同的条款,或(ii)订立任何本应构成实际价值或义务为[已修订]或更多的重大合同的合同,如果该合同是在本协议日期之前订立的;
(u)订立任何合约以购买或出售不动产的任何权益或授出任何不动产的任何担保权益;
(v)作出许可泄漏以外的任何泄漏;或
(w)采取、承诺或同意以书面或以其他方式采取本条第5.2条所述四肢(a)–(v)的任何行动,或任何其他会妨碍公司履行或导致公司不履行其根据本协议订立的契诺或协议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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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根据本条第5.2条需要同意的任何行动,收购人的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附加条件或延迟,但前提是公司提供合理的提前通知和足够的信息和文件,供收购人评估所要求的行动。
6.1终止讨论。除与重组有关的明确规定外,公司和创始人各方应立即停止并促使终止与第三方(收购方除外)就(i)收购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的业务、财产、资产或技术,或任何数量的公司股份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股本股份(无论是否已发行)进行的任何此类谈判和讨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通过合并、合并、合并、购买资产或股票、要约或交换要约,许可或其他(在与以往惯例一致的正常业务过程中销售产品和服务或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许可除外),(ii)对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合资或其他战略投资或涉及该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战略投资(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持续商业或战略关系除外),包括公司的任何新融资、投资回合或资本重组,或(iii)任何不在正常业务过程中的类似交易(前(i)节所述的每一项交易,(ii)和(iii)在此被称为“替代交易”)。
6.2没有征求意见。自本协议日期开始并一直持续到生效时间和根据第8.1节的规定有效终止本协议的较早者为止,除非明确与重组有关,否则公司或任何创始人方均不得(也不得允许公司或任何创始人方允许其任何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股东、代理人或其他代表(“代表”))直接或间接(收购方、合并子公司或收购方或合并子公司的任何代表除外):
(a)征求、发起、寻求、有意鼓励、促进或支持任何查询、提议或要约,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关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非公开资料,或参与与任何第三方就任何替代交易进行的讨论或谈判,或以旨在或合理地可能促进的方式进行;
(b)披露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业务、财产、资产或技术有关的任何资料,或向任何人提供对其各自的财产、资产、技术、簿册或记录的访问权限,而该等资料并非惯常提供的访问权限;
(c)协助或配合任何人就任何替代交易作出任何查询、要约、建议或表示有兴趣;或
(d)与任何就替代交易作出规定的人订立任何合约。
6.3替代交易建议的通知。如果公司、任何创始人方或其任何代表应在本协议生效时间或根据第8.1节终止之前收到有关潜在替代交易的任何询问、要约、提议或感兴趣的指示,或任何要求披露第6.2(b)节中提及的类型的信息或访问,公司或该关联公司或代表应立即(且不迟于一(1)个工作日)通知收购人,该通知应包括作出任何此类询问、要约、提议的一方的身份,表示感兴趣或要求,以及此类询问、要约、提议、指示或要求(视情况而定)的具体条款(包括从该第三方收到的任何书面材料和电子通信的副本),以及收购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
6.4具体表现。本协议双方同意,在本第六条的规定未按照其具体条款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被违反的情况下,将发生无法弥补的损害。据此,双方同意,收购方有权立即获得一项或多项禁令,而无需证明金钱损害赔偿不足以作为补救措施,也无需贴出任何保证金或其他担保,以防止违反本第六条的规定,并在开曼群岛的任何法院或任何有管辖权的国家具体执行本协议的条款和规定,这是对收购方在法律上或公平上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情况下,据了解,公司任何代表违反上述限制的任何行为均应被视为公司违反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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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股东事项。
(a)需要股东批准和股东大会。公司声明,其已按照适用的所有法律规定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已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收到必要的股东批准。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针对就必要股东批准所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提出的任何索赔进行抗辩。在不受第7.1(b)节限制的情况下,公司应将任何股东或该股东的关联公司或代表就交易(包括合并)向公司、收购人、合并子公司和/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高级职员、董事、代表、顾问或雇员提出(或合理预期将提出)的任何索赔、问题、评论、关注或质疑(无论是否启动或威胁启动正式程序)及时书面通知收购人,并应确保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向收购人或其代表提供,与此类索赔相关的完整和准确的详细信息(包括收到的任何通信或材料)。
(b)股东诉讼。公司应就公司任何股东或据称股东对公司、其任何子公司和/或其各自的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合并或任何其他交易或本协议提起的任何诉讼向收购人提供及时通知,并应就其状态及时及时通知收购人。除附表7.16另有规定外,公司应给予收购方参与任何该等诉讼的抗辩或和解的机会,并合理配合收购方进行该等诉讼的抗辩或和解,且未经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同意该等和解,但有一项谅解,即收购方没有义务同意任何不包括全面解除收购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在生效时间后对收购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施加强制令或其他衡平法上的救济的和解。为免生疑问,凡根据本协议提出的任何诉讼属于根据第7.16条作出的触发诉讼的范围,附表7.16即适用。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本条第7.1(b)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限制或限制根据第9.2(a)条欠获弥偿各方的弥偿责任。
7.2政府批准;同意;备案。
(a)为促进而不是限制第7.4节的条款,公司、任何子公司和收购方均应迅速执行和归档,或共同执行和归档为获得第2.2(a)(ii)节(监管批准)中规定的任何国家、省、地方或外国政府实体的授权、批准或同意而可能需要的任何申请、通知或其他文件。在符合第7.2(d)节的规定下,公司和收购方各自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i)与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方协商,并在本协议日期后在合理可行和可取的情况下尽快编制和提交所有文件,以实现所有必要或可取的申请、通知、呈请、备案、登记、通知、声明、提交信息和其他文件(包括适用法律规定的或建议的任何备案),及(ii)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无论如何不迟于结束日期(如同样可延长))取得任何政府实体或第三方的所有等待期届满或终止、批准、同意、许可、登记、许可及授权,而这些是或可能成为完成特此设想的交易所必需、适当或可取的,而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负担。
(b)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如适用),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除非适用法律或适用的政府实体禁止,并在所有适用的特权(包括律师委托人特权)的约束下,迅速将任何政府实体就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向任何政府实体提交的任何监管文件或调查、由任何政府实体提交的或在任何政府实体之前进行的任何监管文件或调查相关的任何重要通信通知对方,包括任何由私人方发起的行动。如公司或收购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应收到任何政府实体就在此设想的交易提出的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补充信息或文件材料请求,则在符合第7.2(c)(ii)条的规定下,公司或收购人(如适用)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或安排作出符合该请求的回应。在不限制本条第7.2(b)款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并在不违反第7.2(c)(二)款的情况下,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除非适用法律或适用的政府实体禁止,本合同双方将(i)就所有会议或重要通信相互发出合理的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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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实体,(ii)相互给予对方参加每一次此类会议或重要通信的机会(除非此类会议将涉及讨论收购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专有业务信息或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应被排除在相关会议或通信之外的其他机密信息),(iii)就与任何政府实体有关的任何通信向其他方保持合理的信息,(iv)合作提交任何分析、陈述、备忘录、简报、论据,意见或其他书面通信,解释或辩护合并或特此设想的交易,阐明任何监管或竞争性论点或回应任何政府实体提出的请求或反对,以及(v)相互(或合同各方的律师,视情况而定)提供与任何政府实体或来自任何政府实体的与合并或特此设想的交易有关的所有书面材料通信的副本(除非善意行事的收购人合理地确定此类书面通信包含与收购人或其关联公司有关的敏感机密信息)。为免生疑问,本第7.2节不应迫使收购方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与公司、其任何股东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分享或披露其任何机密信息(包括其与相关政府实体的机密通信),而任何此类披露、参与权或一方对另一方的信息规定可在仅供咨询的基础上作出,或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或在收购方认为保护竞争性敏感信息所必需的范围内以其他方式编辑收购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机密信息。
(c)尽管有上述规定或其他相反规定,
(i)收购人应(a)确定时机和战略,并对与任何适用的政府实体的任何实质性口头或书面通信的最终内容负有主要责任,但此类政府实体直接向公司作出询问的回复除外;(b)有权全权领导和协调与寻求与适用法律有关的任何授权、批准、许可和等待期到期有关的所有行动和其他活动,包括(x)就可能与交易有关的任何相关行政或司法行动或程序(包括上诉)提起诉讼,(y)撤回任何归档或提交,及(z)就有关事宜向任何政府实体或向任何政府实体发起任何归档、通知、提交和通信;但收购人须就可能与相关政府实体商定的任何补救或解决计划获得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附加条件、拒绝或延迟);
(ii)在行使上文第7.2(c)(i)条所列权利时,收购方须合理考虑公司或其法律顾问提供的所有意见和投入,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将就取得该等同意、批准或豁免采取收购方合理要求的行动;
(iii)未经收购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亦应促使其关联公司及代表不得就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合并控制批准)启动或维持与任何政府实体的任何备案、通知、提交、谈判、讨论或沟通;和
(iv)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收购人不得且应促使其关联公司和代表就交易向任何政府实体发起、提交或维持任何正式备案、书面通知或提交(为免生疑问,不包括中国合并控制批准或适用的证券法和上市规则(包括美国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要求的任何备案)。
(d)尽管有上述规定或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相反规定,但明确理解并同意,收购方或合并子公司均无义务采取任何步骤,以避免或消除任何政府实体可能就交易(包括合并)主张的任何适用法律下的障碍,从而使交割能够在结束日期之前发生,包括:(i)就交易可能提起的任何行政或司法诉讼或程序提起诉讼,包括上诉,(ii)提出、谈判,提议承诺并通过同意令、持有单独命令或其他方式,对收购方、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业务、服务、产品或资产进行出售、许可、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剥离或处置,以及限制与收购方的任何业务、服务或资产有关的行动自由或保留能力的任何其他行动,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iii)同意或提议限制或不行使任何证券的任何所有权权利,并同意或提议订立任何限制收购人、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的任何业务的所有权或经营的协议;及(iv)采取或被要求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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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合理限制收购方、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运营、资产或业务决策的行动。
7.3第三方合同。
(a)通知和同意。公司须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交割前取得附表7.3(a)段所列合约的任何第三方的所有必要同意、豁免及批准。该等同意、放弃及批准的形式及实质,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纳入收购人可能提供的合理意见。
(b)经修订的协议。公司须运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修订附表7.3(b)段所列的每项协议(「经修订协议」),以订定该等经修订协议名称对面标题为「所需行动」一栏内所载的适用更改,在所有情况下均自结束时起生效并视情况而定。每项修订协议的每项修订协议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应在执行该修订协议之前提供给收购方,以供其评论,并应包含收购方可能提供的合理评论。尽管有上述规定,对该修订协议的任何变更或修订,如偏离“所需行动”栏中指定的变更,须经收购方事先审查和批准。
(c)费用和付款。公司须负责支付取得附表7.3所列同意、放弃、批准及修订所需的任何款项,并迅速向收购人提供已签立的同意、放弃、批准及/或修订文件的副本,并附有列明付款条款及金额的材料。在合并未因任何理由而结束的情况下,收购方或合并子公司均不对公司、股东或任何其他人承担因公司寻求获得该等同意、放弃、批准和修订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索赔、责任或损害的任何责任。
7.4合理尽最大努力关闭。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第7.2(d)节)的情况下,本协议各方应尽合理的最大努力迅速采取或促使迅速采取所有行动,并迅速采取或促使迅速采取适用法律规定的所有必要、适当或可取的事情,以完成交易并使之生效,包括尽合理的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满足本协议另一方或多方为实现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并而承担的义务的所有条件,获得根据本协议要求交付的所有必要的放弃、同意、批准和其他文件,并进行所有必要的登记和备案,并在每种情况下消除任何禁令或其他法律或其他障碍或延误,以便完成合并并使合并生效,以确保本协议所设想的利益给双方。为免生疑问,公司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收购人就交易事项准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交割后备案程序。
7.5合并的预清关备案。(a)公司、收购方和合并子公司应共同准备必要的文件,并促使根据《公司法》第十六部提交合并所需文件的预先审批备案,不迟于生效时间前三(3)个工作日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处处长”)。为此目的,公司和收购人各自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准备、获取并促使准备或获取上述预许可备案所需的此类文件。
7.6可抵扣费用。
(a)公司可抵扣费用。由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代表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发生或需要支付的所有第三方费用、开支、成本、付款和支出(以及(x)无论是否在交割前、交割时或之后支付,以及(y)无论是否在交割前开票或应计)与本协议、交易文件、合并以及据此设想的交易有关,均应被视为“公司可扣除费用”,包括但不重复:
(i)所有法律、会计、财务顾问、投资银行、托管代理、支付代理或类似的咨询服务费用、成本、开支、付款及支出;
(ii)如适用,咨询、经纪或发现者费用及代理人佣金的最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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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的谈判及生效而招致的第三方的所有其他费用、成本、开支、付款及开支,包括与购买尾单保单有关的所有保单保费及成本(在每宗(i)至(iii)款的情况下,均以已签发的发票及从该等第三方法律顾问、代理人或顾问各自的总费用的书面确认作为证明);
(iv)自锁箱日期起至截止日期(含)期间,向任何现任或前任雇员或服务提供者或该等其他人(或该等人的受抚养人)的受益人(不论是否在截止日期前支付)的任何离职、裁员、遣散、终止、控制权变更付款或类似付款义务,不论是否由收购人或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支付,包括(a)与任何雇员的终止或辞职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与遣散有关、与税务有关或其他方面),以及(b)任何雇佣的雇主部分,可归属于本小节(iv)所述任何付款的工资单或类似税项(具体规定根据本小节(iv)可扣除的金额应不超过[已修订]
(v)除根据第1.3(b)条及第1.3(c)条须向Ximalaya Welfare Limited或Ark Trust(Hong Kong)Limited支付的员工持股计划代价或合并代价外,任何交易或其他奖金、加速佣金、留用或类似付款责任,均是由任何现任或前任雇员或服务供应商或该等其他人(或该等人的受抚养人)的受益人(不论是否在交割前支付)(不论是否由收购人或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支付);
(vi)与终止任何公司雇员计划(包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参与有关而须支付的任何清算费用、退保费用或其他费用;
(vii)与公司建议首次公开发售有关的任何成本或开支,并由公司第三方法律顾问出具发票及书面确认无额外开支(“公司可扣除的首次公开发售开支”)证明;
(viii)重组产生的任何成本、开支、负债及税项;
(ix)如适用,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因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未偿还债务而作出的任何终止、预先付款、气球或类似费用或付款(包括罚款);
(x)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上文(i)-(ix)款所列的费用、成本、开支、付款及开支而招致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税项。
(b)可抵扣的购置费用。由或代表收购方及其控股股东(以及(x)不论是否在交割前、交割时或交割后支付,以及(y)不论是否在交割前开票或应计)就本协议、交易文件、合并以及据此设想的交易而招致或要求支付的所有第三方费用、开支、成本、付款和支出,均应被视为“收购方可扣除费用”,包括但不重复:
(i)所有法律、会计、财务顾问、投资银行、托管代理、支付代理或类似的咨询服务费用、成本、开支、付款及支出;
(ii)如适用,咨询、经纪或发现者费用及代理人佣金的最高金额;及
(iii)收购方或其控股股东就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交易文件以及据此设想的交易的谈判和生效而招致的第三方的所有其他费用、成本、开支、付款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编制交割后报表的费用。收购方可抵扣费用应以已开具的发票和每一位此类第三方律师、代理人或顾问对总费用的书面确认作为证据;但条件是,所有收购方可抵扣费用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已修订],但前提是,除非发生关闭,否则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得负责或要求偿还任何此类收购方可抵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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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费用报表。在交割前至少十(10)个营业日,公司应向收购人提供(i)一份报表,其格式为收购人合理满意,列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代表于交割日期晚上11时59分(香港时间)或预期于交割后由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代表已招致、应计或应付的所有已付及未付公司可扣除开支(“公司开支报表”),及(ii)证明公司开支报表各项目的证明文件。公司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未经收购人事先明确书面同意,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均不得在交付该对账单后产生、累计或以其他方式成为应付未记录在公司费用报表中的任何公司可扣除费用。
(d)收购人费用报表。至少在交割前十(10)个营业日,收购方应向公司提供(i)一份报表,列明截至发出该等收购方费用报表之日或代表收购方及其控股股东发生或应计的所有已支付和未支付的收购方可抵扣费用,或预计在此后和交割后由收购方及其控股股东或代表收购方及其控股股东发生、应计或应付的所有已支付和未支付的收购方可抵扣费用(“收购方费用报表”),以及(ii)证明收购方费用报表各项目的证明文件。
7.7获取信息。
(a)在生效时间之前的所有时间,在符合适用法律和第11.3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应向收购人及其代表提供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合理访问(i)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资产、财产、账簿和记录及合同,(ii)作为收购人可能合理要求的有关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产、财产和人员(受适用法律施加的限制)的所有其他信息,以及(iii)收购人确定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所有员工,为了使收购方可能有机会开展与(其中包括)公司遵守本协议规定有关的必要调查和审查,包括第三条中规定的陈述和保证,以及公司是否已经发生或将合理预期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前提是此类访问不会无理地干扰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业务运营。所有访问请求均应通过公司指定的联络点进行协调,公司在任何会议、面谈或视察期间均可有其指定的代表出席。除非根据适当的“清洁团队”或仅顾问安排提供,否则公司不得被要求提供(a)根据其外部法律顾问的法律建议,合理地认为其将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包括竞争法),或导致丧失法律特权(如适用),或(b)具有竞争敏感性的访问或信息(a)。
(b)在遵守竞争法原则和前款规定的“清洁团队”安排的前提下,公司同意按照各自以往惯例,向收购方及其会计师、大律师和其他代表提供公司和子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编制的附表7.7(b)所列财务报表副本。
(c)收购人、其律师、财务顾问、审计员和其他授权代表获得的所有信息均应按照适用法律提供,并仅用于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合理相关的目的,但须遵守第11.3节规定的保密义务。如果所提供的任何此类信息具有竞争敏感性,则应根据适当的“清洁团队”或仅供咨询的安排提供。
(d)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收购方在关闭前控制或指导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运营的权利。在交割前,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其业务运营进行完整的单方面控制和监督。
7.8某些事项的通知。公司应迅速通知收购人:(a)任何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而该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很可能导致本协议所载公司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在任何重要方面在生效时间或之前不真实或不准确,及(b)公司未能遵守或满足其根据本协议须遵守或信纳的任何契诺、条件或协议;但前提是,根据本条第7.8款交付任何通知不应(a)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收到此种通知的一方可利用的任何补救办法,或(b)构成对违反本协议的承认或承认。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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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据本第7.8条,公司应影响或被视为限定、限制、修改、修订或补充本协议或披露附表中包含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各方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规定完成合并的义务的条件,或收购方或任何受赔偿方在违反本协议下或因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权利。
7.9 D & O保险。公司应购买全额预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D & O”)“尾部”或“径流”保单,这些保单(i)自生效时间起的有效期限为六(6)年,(ii)涵盖公司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紧接生效时间之后的六年期间内就在生效时间或之前发生的事项,包括与本协议和交易完成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iii)包含合理地令收购方满意的承保条款(“尾部保单”)。
7.10董事和高级职员。
(a)除非收购人另有指示,否则公司须安排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及秘书辞去董事、高级人员及/或秘书的职务,自生效时间起生效。
(b)自紧接生效时间后,于先生须担任存续公司董事会主席,直至其继任人根据存续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获妥为选出、指定及符合资格为止,并须于生效时间后继续提供战略监督,以推动存续公司未来的业务增长,承认其在确保其长期成功方面的关键作用。
7.11收盘前重组。在本协议日期之后迅速且无论如何在截止日期之前,公司应采取必要的行动,以完成附件 F第2段中明确指明的重组步骤,并根据适用法律并以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F上规定的方式,对其进行的任何重大修改均需征得收购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应在合理的事先通知下,随时向收购人合理告知重组的状态,并在重组完成前合理提供实施重组的所有协议和文件的草稿。收购方应有权在该等协议和文件执行前对其进行审查和评论,并且(x)就重组协议而言,未经收购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执行,以及(y)就重组协议以外的与重组有关的协议或文件,公司应本着诚意考虑收购方就此提供的任何合理评论。
7.12扣税承诺及公告7
(a)预扣税。
(i)公司、付款代理人、收购人、合并子公司、存续公司、其各自的关联公司以及其任何代理人(“扣留方”)不得从根据本协议应付或以其他方式交付的任何对价中扣除或预扣任何税款,但扣留方有权从根据本协议第7.12(e)(iii)节应付或以其他方式交付的任何对价中扣除和预扣,并可要求提供任何必要的税表或任何类似信息。如果与公告7有关的税款被如此扣除或代扣代缴并支付给适当的政府实体,则就本协议和交易文件下的所有目的而言,这些金额应被视为已支付给本应支付这些金额的人。
(ii)公司承诺收购,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便利和促使其股东(i)按要求提交报告和备案,(ii)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需的文件或资料,以及(iii)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执行必要文件)以完全遵守公告7。
(b)于本协议日期,公司须向收购人交付一份真实、准确及完整的并非在中国注册成立或注册的所有股东名单(“公告7股东”),包括就每名公告7股东而言的真实、准确及完整的计税基础资料、适用税率,以及为计算及厘定该股东根据公告7承担的税务责任(包括应付税款)所需的任何其他资料(“公告7信息附表”)。为免生疑问,本协议并无规定公司或收购方有义务代表任何Bulletin 7股东支付Bulletin 7项下的任何税款,公司或收购方也不对Bulletin 7股东的任何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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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适用的法律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但条件是,每个Bulletin 7股东应、以及公司和创始人各方应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每个Bulletin 7股东:
(i)为根据公告7及本第7.12(b)条呈报及提交有关合并的资料而委聘公司与收购人共同议定的税务顾问;
(ii)在本协议日期后三十(30)天内,自费向有关中国税务机关提供与合并有关的初步资料;在交割后一百八十(180)天内,完成根据公告7提交的正式税务申报;并在中国税务机关明确要求或指示的时间和金额内,足额、及时支付公告7评估金额;
(iii)在第7.12(b)(ii)节报告后与相关中国税务机关商定的期限内,向公告7股东根据公告7或相关税务机关有关合并的要求须作出的所有必要补充申报;
(四)除第7.12(b)(二)节要求的初始信息报告外,在根据第7.12(b)(二)节进行报告或备案前不少于十五(15)个日历日,向Acquiror提供其拟就每次此类备案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文件的副本(“税务备案文件草案”),以征求其意见;
(v)在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备案文件草案之前,与收购方及其税务顾问进行善意讨论,并在合理考虑收购方收到该等税务备案文件草案后七(7)个工作日内收到的所有意见后更新税务备案文件草案;
(vi)在分别根据第7.12(b)(ii)条及第7.12(b)(iii)条作出报告或备案后,向收购人提供,(a)Bulletin 7股东和/或公司就每项该等报告或备案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提交的所有文件的副本;及(b)相关中国税务机关向Bulletin 7股东和/或公司发出的确认收据或任何其他通知或文件,或相关中国税务机关官员在由或代表Bulletin 7股东提交的备案文件上的签名副本,在每种情况下,就每项该等报告或备案(前提是,若相关中国税务机关未就报告或备案出具任何确认收据或在备案文件上提供任何签名,公告股东将向收购人提供一份由根据第7.12(b)(i)节指定的税务顾问出具的书面确认,确认他们已代表公告7股东就此类报告或备案提交了备案文件),并及时向收购人合理告知第7.12(b)(ii)节或第7.12(b)(iii)节中所有此类备案的状态;
(vii)收到后及时向收购人交付一份经公告7股东签字并加盖相关中国税务机关印章的纳税申报表(“卖方纳税申报表”);
(viii)在相关中国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支付(a)公告7评估金额;(b)相关中国税务机关评估和/或确定根据和/或根据公告7和适用法律因合并而应支付(如有)的所有其他税款;和
(ix)向收购人交付(a)中国有关税务机关签发的关于支付公告7评税金额的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副本,公告7股东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公告7股东缴付公告7评税金额后的第三(3)个营业日)向收购人提供该等收据,并从相关中国税务机关收到该等收据);或(b)相关中国税务机关根据公告7出具的免税或非税证明(免税或非征税证明),确认相关公告7股东无需因合并而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统称“免税材料”);
(c)收购人应并应促使其关联公司使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提供合理必要的支持,以促进备案和合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收购人管有或控制的所有相关文件和信息,并合理地执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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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和/或根据公告7因合并而需要的必要文件。收购方应采用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及时回应此类支持的合理请求。
(d)每个Bulletin 7股东应分别而非共同赔偿收购方(为其自身和作为子公司的受托人)所有损失,包括收购方和/或子公司因该Bulletin 7股东未能遵守其在本条7.12项下的义务或因合并而根据和/或依据Bulletin 7(为免生疑问,其中应包括,Bulletin 7股东未能支付额外税款的任何情况)。就本第7.12(d)节而言,“额外税项”是指:在支付公告7评估金额后,公告7股东因合并而被评估和/或被确定为根据和/或根据公告7承担责任的任何额外税款。
(e)税务托管基金发放。
(i)在(x)已完成交割及(y)Bulletin 7股东根据Bulletin 7并根据第7.12节完成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提交和报告有关合并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在自交割日起的两(2)年期间(“Bulletin 7到期日”)的截止日期至到期日(“Bulletin 7到期日”)期间,如果收购人从该Bulletin 7股东收到第7.12(b)(ix)节规定的完税证明或免税材料,或如根据第7.12(e)(iii)条将公告7项下的税款汇出是由收购人根据第7.12(e)(iii)条作出的,收购人和股东代表应在(x)收购人收到该完税证明或免税材料或(y)收购人的该等汇款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立即且不迟于(x)收购人收到该等完税证明或免税材料或(y)收购人的该等汇款后十(10)个工作日内,促使托管代理人根据本条第7.12(e)(i)条从公告7项下的托管账户向该等公告7股东支付相当于:
(a)Bulletin 7有关该Bulletin 7股东的托管金额;减
(b)已依据第7.12(e)(iii)条(如适用)就该公告7股东根据公告7所对应的税项而汇往中国税务机关的任何部分;加
(c)自存入Bulletin 7代管账户之日起至依据本条第7.12(e)(i)款支付之日止与该Bulletin 7代管金额相对应的该Bulletin 7代管本金余额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利息、股息、收益及其他收入。
(ii)如Bulletin 7托管账户在Bulletin 7到期日有任何剩余的Bulletin 7托管金额,且在此范围内,在Bulletin 7到期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和股东代表应通过发出联合书面指示的方式促使托管代理人支付以获取Bulletin 7托管账户中的任何剩余金额;但前提是,如果在该支付后,任何Bulletin 7股东随后交付以获取第7.12(b)(ix)节规定的完税证明或免税材料,收购人应在收到该文件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该Bulletin 7股东支付金额等于:
(a)Bulletin 7有关该Bulletin 7股东的托管金额;减
(b)已根据第7.12(e)(iii)条(如适用)就根据公告7对应该公告7股东的税项而汇往中国税务机关的任何部分。
(iii)在不损害第7.12(a)(i)条所载原则的原则下,在截止日至公告7到期日期间,如中国税务机关或适用法律要求任何扣留方根据公告7扣除或扣留与任何股东有关的任何金额,收购方和股东代表应向扣缴义务方或适用的税务机关(由收购方书面指定)支付以下税额:(x)由适用的中国税务机关根据公告7确定应由该股东支付的税额;或(y)根据公告7规定应由扣缴义务方扣缴的税额,在每种情况下,因与该股东有关的交易而产生;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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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方应向股东代表提供任何此类所需付款的及时通知和合理证明文件。
7.13其他税务事项。
(a)税务援助。收购人和股东代表应在另一方合理要求的范围内合理合作,就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所要求的任何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和提交,以及就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可能在一个结算前税期内应缴纳的税款为任何索赔、审计、诉讼或其他程序进行抗辩。收购人和股东代表同意,应另一方的合理要求,作出合理努力,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供其管有或控制范围内、为提交所有税务申报表、作出任何与税务有关的选择、为任何税务机关的任何审计做准备以及就任何税务有关的任何程序进行起诉或辩护而合理必要的与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信息和协助(包括查阅账簿和记录)。
(b)纳税申报表。
(i)公司须拟备或安排拟备(a)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须于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提交的所有截止前报税表(考虑到适用的延期)及(b)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须于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提交的有关工资或雇佣税的所有截止前报税表(考虑到适用的延期)。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以符合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往惯例的方式编制该等结清前纳税申报表。公司应在每一份此类预结税申报表提交后立即向收购方交付一份副本,连同收购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额外信息。如在截止日期或之前(考虑到适用的延期)到期的任何该等预结税申报表,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及时提交或促使及时提交该等预结税申报表,并应在截止日期之前及时支付或促使及时支付任何该等预结税申报表上显示的到期税款。如遇截止日期后到期的任何此种预结税申报表,收购人应及时归档或促使及时归档此种预结税申报表。
(ii)收购人须拟备或安排拟备及提交或安排提交所有于截止日期后到期的(考虑到适用的延期)未在第7.12(b)条中描述的截止前税务申报表。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往惯例一致的方式编制该等结清前纳税申报表。
(c)跨期税务预约。就本协议而言,在任何跨座期的情况下,(a)收盘前税期的实物、个人和无形的从价财产税(“财产税”)应等于整个跨座期的此类财产税金额乘以一个零头,其分子为处于收盘前税期的跨座期天数,分母为整个跨座期的天数,(b)关闭前期间的税项(物业税除外)的计算,须犹如该跨座期截至关闭日期营业结束时已结束一样,但有关按年计算的该等税项的任何豁免、津贴或扣除(包括折旧及摊销扣除,但关闭后投入使用的财产除外)须按每日津贴分配。
(d)交易税。根据适用法律,所有交易税款应由股东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方在到期时承担。根据适用法律向适用的税务机关提交此类交易税款缴纳的责任人,应就所有此类交易税款提交所有必要的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文件。
7.14转换为ADS。(a)在收盘时发行的收购人普通股(“限制性股票”)适用的任何锁定期届满后,经持有该限制性股票的任何股东书面请求,收购人应(i)在收到该书面请求后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与将该限制性股票存放于维持收购人ADS的存托银行有关的内部审查和批准程序,以换取发行相应的收购人ADS(“转换”),以及(ii)此后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促进转换;但转换,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a)收购方与存托银行之间当时的存托协议条款,以及(b)适用的证券法,包括《证券法》和交易文件;此外,条件是,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情况下,收购方不得自行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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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的任何附加条件。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所有成本、费用、开支、税款及类似费用(包括开户银行、其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费用,或与转换有关的其他费用)均应由请求股东单独承担,收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支付或偿还任何该等金额。
7.15境外投资备案登记。公司承认并同意,有权收取股票对价的每一名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东(每一名,“ODI股东”)应在交割前获得所有必要的境外投资批准,如果在交割前未获得此类境外投资批准,该ODI股东可指定关联公司(“ODI股东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收取其股票对价,但作为收购方向ODI股东关联公司发行此类股票对价的条件,收购人应已收到股东代表(代表转让ODI股东和ODI股东关联公司)(i)适用法律要求ODI股东关联公司合法收取股票对价(如有)的所有适用监管备案和登记,(ii)ODI股东正式签署的承诺契据;(iii)由ODI股东关联公司正式签署的认可投资者调查问卷或非美国人士调查问卷(如适用);但进一步规定,ODI股东应,并应促使其ODI股东关联公司(a)及时编制并提交与此类转让或指定有关的所有必要的纳税申报表;(b)根据适用法律完成所有必要的税务备案和登记;(c)到期时全额支付因此类转让或指定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税款、关税、征费和其他政府收费(包括预扣税、利息或罚款,统称为“ODI税和费用”),ODI股东应支付、赔偿并使受赔方免受损害,任何受偿方因此类转让或指定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任何ODI税和费用)。为免生疑问,收购方没有义务向任何ODI股东或其关联公司发行任何股票对价,直至(x)获得所需的境外投资批准和第2.3(b)(ii)条规定的其他文件,或(y)如果ODI股东指定关联公司,收购方正式收到上述第(i)至(iii)条规定的所有文件。
7.16反对股东的待遇。尽管第9.6节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i)由作为异议股东的股东提起的任何触发诉讼,或(ii)由任何其他股东就合并对公司、收购人、任何创立方和/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提起的任何触发诉讼(上述第(i)和(ii)条所述的此类股东,统称为“反对股东”),应受附表7.16中规定的程序管辖。
7.17对收购人股本调整的限制。收购人特此向公司及股东代表(代表及为股东的利益行事)承诺,自股份清点通知日期起至生效时间(包括生效时间),除非获得股东代表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收购人不得对其已发行股本进行任何变更(无论是通过发行、赎回、转换、拆细、合并、重新分类或其他方式)。
7.18收市后契约。创始人各方共同及分别承诺收购、公司及其任何关联公司:
(a)紧随交易结束后,他们将并将促使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停止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展示“喜马拉雅”字样、“Himalaya”的完整汉字,以及“
”;而
(b)在交割后迅速将与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Wonder Tech实体和Xibo实体除外)有关的所有记录、信函、文件、档案、备忘录和其他文件发送给收购方,这些记录、信件、文件、备忘录和其他文件均未保存在任何租赁不动产或自有不动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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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附表9.2(a)(iii)第(i)(c)及(ii)(a)款所引致或与之有关的各项损失的每项赔偿要求,以及就附表9.2(a)(iii)第(ii)(c)款所引致或与历史股权变动或交易有关的各项损失的每项赔偿要求,本第9.2(b)条所列的时效期限,须自收购方以书面通知创始方该等索赔之日起暂停(该通知应载列(a)引起有关赔偿要求的事件、事实或情况的所有合理详情,(b)指称已被违反的有关赔偿条文,及(c)所招致的损失数额,或其善意估计(如尚未最终确定),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如属第三方索赔,则附上所收到的书面索赔),直至该等索赔的解决或最终解决,不论是否以不可撤销的和解或发出最终判决或仲裁裁决(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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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受赔偿方根据本条第9.5(g)(i)款承担的义务应受到以下限制:(i)不应要求受赔偿方披露任何律师-委托人特权通信或律师工作产品,(ii)创始人赔偿方应承担受赔偿方在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和协助方面发生的所有合理的自付费用,(iii)受赔偿方可编辑或扣留对索赔的抗辩不重要的任何竞争性敏感信息,(iv)尽管有第9.6节的规定,受赔方应保留对任何此类第三方索赔的抗辩和可能对其正在进行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项的解决的唯一控制权,(v)所有信息交流均应遵守相互可接受的保密协议,(vi)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要求受赔方采取合理预期会放弃任何法律特权或违反适用法律的任何行动;以及(v)受赔方提供协助的义务应受信息请求的合理提前通知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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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股东代表的委任和授权。由于采纳本协议及参与合并的股东批准合并并获得其利益,包括有权收取与合并有关的应付对价,各股东应被视为已同意委任Xima Holdings Limited为其唯一代表、代理人和具有完全替代权力的实际代理人,作为截至交割时为止的股东代表并代表股东就本协议及交易(包括合并)项下的所有目的,包括:
(a)代表股东接受通知;但股东代表须迅速将任何该等通知转交各股东;
(b)代表股东签立及交付任何及所有将由股东签立的与交易有关的通知、文件或证明书;
(c)根据从该股东收到的书面指示,代表该股东或其中任何一方授出任何同意或批准;
(d)采取必要行动以完成交易;
(e)履行股东代表根据本协议条款所规定的任何及所有义务或责任(包括根据第1.5条、第2.2(a)(iv)条、第2.3条、第7.12条、第7.13条、第7.15条、第7.17条、第11.2至11.6条承担的义务或责任);
(f)代表Bulletin 7股东谈判、执行和交付托管协议及任何附属文件,其后发出任何联合或单方面指示、通知或其他文书,并采取股东代表根据托管协议或与托管协议有关而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和
(g)采取(i)为实现上述目标所需或(ii)本协定条款具体授权的所有其他行动;
但条件是,尽管有上述规定,股东代表无权在未经任何股东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增加任何股东的责任或义务,或减少任何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减少合并对价)。
10.2更换股东代表。股东可在不少于十(10)天前书面通知收购人后不时变更该代理机构;但股东代表不得被罢免,除非大多数股东的持有人(即在完全稀释、转换后的基础上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50%)的股东)书面同意此类罢免和任命收购人合理接受的替代方案。股东代表只有在任命了收购人合理接受的替代人选后才能辞职。根据本条第10.2款委任的任何继任人,在签署承认并接受该委任的书面文书后,即成为本协议项下的“股东代表”。
10.3股东代表的诉讼。
(a)股东代表根据根据第10.1节授予股东代表的权限根据本协议采取的所有决定和行动,对每一股东和该股东的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如同该股东以书面明确确认和批准一样,任何股东均无权对此提出反对、异议、抗议或以其他方式提出异议。股东代表可以在不进行独立核实的情况下,确凿地依赖任何通知、证明、文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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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善意认为真实并由任何其他股东正确签署的其他文件。股东代表在善意行事和行使合理判断的情况下,对本协议项下所做或不做的任何行为不承担责任。股东代表不被视为任何股东的受托人,股东代表也不对任何股东承担任何义务或义务,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股东代表均不对任何其他股东的任何违约、错误陈述或不当行为(包括任何其他股东的作为、不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
(b)收购人有权(不经调查)依赖股东代表根据第10.1节授予股东代表的权限采取的任何行动,作为股东代表为其和代表每一股东采取的行动,并得到每一股东的充分授权。
(c)在结束后向股东代表发出或来自股东代表的通知或通讯,地址载于第11.2条为股东代表规定的地址,应构成向股东发出或来自股东的通知。股东代表收到任何该等通知或通讯后,应立即将该等通知或通讯转发各股东。
11.1某些解释。本协议中凡提及附件、附件或附表时,除非另有说明,该等提述应为本协议的附件、附表或附件。在本协议中提及某一条款或某一节时,除非另有说明,该提及应为本协议的某一条款或某一节。此处使用的“包括”、“包括”、“包括”等字样,在每种情况下均视为后接“不受限制”等字样。本协议所载的目录和标题仅供参考,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的谈判和执行过程中,他们已由律师代理,因此,只要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的歧义将被解释为对起草该协议或文件的一方不利,则放弃适用任何法律、法规、持有或施工规则。
11.2项通知。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亲自送达或通过商业信使或快递服务送达,或通过挂号或挂号邮件邮寄(要求回执)或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附有完整传送的确认)在以下地址(或在类似通知中指明的一方当事人的其他地址,或在本协议其他地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则应视为发出;但条件是,通过邮件发送的通知在收到之前不会被视为发出:
(a)如果要收购或合并子公司,要: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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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已编辑]
邮箱:[已编辑]
附一份副本(不应构成通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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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已编辑]
邮箱:[已编辑]
(b)If to the Company(before the Closing),to:
喜马拉雅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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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已编辑]
电子邮件:[已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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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向股东(收盘后)或向股东代表:
希玛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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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已编辑]
电子邮件:[已编辑]
11.3保密。
(a)每一方均应并应促使其代表严格保密,不得披露(i)由另一方或代表另一方就本协议、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或据此设想的交易提供的任何非公开信息,(ii)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的存在、标的和条款,以及(iii)与之相关的谈判和讨论的事实和实质(统称为“机密信息”)。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情况下,股东代表和创始人各方应并应促使其代表严格保密,不在交割后披露任何公司机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各方应仅将机密信息用于评估、谈判、实施或执行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方证券的任何交易)。
(b)一方当事人仅可(i)向其代表披露机密信息,这些代表需要为上述目的了解此类信息,并受不低于此处所列义务的保护义务的约束,(ii)在美国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要求的范围内,(iii)在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前提是披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得到通知并提供了寻求保密处理的合理机会),或(iv)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适用于接收方可以通过不违反本条款的方式证明可公开获取的信息、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或在不参考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
(c)在(a)本协议终止或(b)披露方的书面请求中以较早者为准时,接收方应迅速退回或在披露方的指示下,销毁所有机密信息(为合法或合规目的保留的一份档案副本除外)。本条款中的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的截止日期或终止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后三(3)年内有效;但条件是收购方及其代表在交割后可自由使用和披露任何公司机密信息,且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收购方及其代表(就本协议而言,“公司机密信息”一词系指与公司和/或其任何子公司有关的任何机密信息,但不包括任何创始人方或其各自代表(公司或其子公司除外)拥有的任何机密信息。
(d)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股东代表应被允许向股东披露机密信息,股东应受到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保护义务的约束,并仅将此类机密信息用于评估、谈判、实施或强制执行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方证券的任何交易)。
11.4公开披露。未经收购人同意,公司或其任何代表均不得就本协议标的或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如适用,包括本协议的终止及其原因)向任何第三方(受保密限制约束的其代理人除外)发布任何声明或通讯,反之亦然。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在交割后,股东代表应被允许在合并公告后公开宣布其已受聘担任与合并有关的股东代表,只要该公告未披露合并、重组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任何其他条款。如收购方确定就本协议标的或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向SEC或其他相关证券主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进行任何公开公告或备案是必要的或可取的,则收购方应向公司提供合理机会,提前对该公告或备案进行审查和评论,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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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考虑公司及时提供的任何评论;但前提是,如果收购方合理地认为紧急截止日期不允许事先磋商,收购方可以在不进行此类磋商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公告或备案。
11.5修正案。本协议双方可随时签署代表被寻求强制执行的一方签署的书面文书,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就本第11.5条而言,股东被视为已同意由股东代表签署的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并对其生效,无论他们是否已签署该修订。
11.6延期和放弃。在交割前的任何时间,收购人(一方面)以及公司和股东代表(另一方面)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a)延长履行合同另一方任何义务的时间,(b)放弃在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交付的任何文件中向该另一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以及(c)放弃遵守本协议所载的任何契诺、协议或条件,以利于该方。本协议一方对任何此类延期或放弃的任何协议,只有在代表该一方签署的书面文书中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就本第11.6节而言,股东被视为已同意,由股东代表签署的任何延期或放弃对所有股东均具有约束力,且对所有股东均有效,无论他们是否已签署该延期或放弃。
11.7任务。本协议不得通过法律运作或其他方式转让,但收购方可以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只要收购方仍对收购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最终责任。
11.8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成为或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将继续完全有效,并且对其他人或情况适用该条款将被解释为合理地实现本协议各方的意图。双方还同意以有效和可执行的条款取代本协议的此类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该条款将尽可能实现此类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的经济、商业和其他目的。
11.9具体业绩和其他补救措施。
(a)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另一方或另一方发生任何违约或威胁违约的情况下,任何股东或本协议所载任何契诺、义务或其他协议的股东代表,(i)每一方均有权在没有任何实际损害证明的情况下(以及除其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获得一项具体履行或任务的法令或命令,以强制执行该契诺的遵守和履行,义务或其他协议以及禁止或限制此类违约或威胁违约的禁令,以及(ii)不得要求本协议任何一方就任何此类法令、命令或禁令或与任何相关行动或法律程序有关提供或张贴任何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或抵押品。
(b)本文中明确授予本协议一方的任何和所有补救措施,应被视为与本协议所授予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累加在一起,而不是排除在此之外,或通过法律或公平方式授予该一方,并且本协议一方行使任何一种补救措施并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11.10管辖法律。本协议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而不论根据其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可能以其他方式管辖的法律。尽管有上述规定,以下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应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解释、履行和强制执行,本协议各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服从开曼群岛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合并、权利归属、各类财产(包括在诉讼中选择的财产,以及业务、承诺、商誉、利益、豁免和特权)、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和负债、抵押、押记或担保权益以及所有合同、义务、债权,合并子公司和公司各自在存续公司的债务和负债、公司股份的注销和合并子公司股份的转换、公司董事会和合并子公司和收购方各自董事的受托或其他责任、公司、合并子公司和收购方各自股东的一般权利以及公司、合并子公司和收购方的内部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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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专属管辖权。除第11.10条另有规定外,针对任何一方或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诉讼和程序,须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并根据相关时间有效并经本条第11.11条修订的《HKIAC管辖仲裁规则》予以解决。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每名仲裁员一名)组成。申请人不论人数多少,应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员;被申请人不论人数多少,应共同提名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前两名仲裁员共同提名,并担任仲裁庭庭长。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前两名仲裁员未能在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名或同意联合提名一名仲裁员或第三名仲裁员,则该仲裁员应由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迅速指定。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并为强制执行该裁决的目的,当事人不可撤销地无条件服从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权,并基于缺乏属人管辖权或不方便的诉讼地而放弃对该强制执行的任何抗辩。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协议各方在此同意并同意,除本条第11.11款规定的任何仲裁追索权外,任何一方可在HKIAC被管辖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根据HKIAC被管辖仲裁规则的规定,向HKIAC寻求临时强制令或其他形式的救济。在仲裁庭对争议进行裁决的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和正在裁决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11.12全部协议。本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附表、披露附表、交易文件以及本协议所提及的各方之间的文件和文书及其他协议构成本协议各方之间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之前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所有书面和口头协议和谅解,并不旨在授予任何其他人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11.13对应方。本协议可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执行,均视为一份或多份相同的协议,并在各方已签署一份或多份对应方并交付给另一方时生效,据了解,各方不必签署同一份对应方。以.PDF格式的电子传输或传真方式交换完全执行的协议(以对应方或其他方式),应足以使各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具有约束力。
11.14无个人责任。本协议由收购方(通过其授权签字人)在Merger Sub注册前代表其执行。收购方及其授权签署人不对Merger Sub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任何交易承担个人责任;但条件是,在Merger Sub注册后,收购方应立即促使Merger Sub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批准,以批准合并并执行合并(或类似文书),确认其承担并承诺履行Merger Sub在本协议和合并计划下所要求的所有义务。
11.15汇率。除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以人民币(RMB)表示的货币金额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紧接相关付款日前一个营业日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官方中间价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美元(USD),反之亦然。如果中国央行未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特定日期的中间价,则双方应使用该日期之前最近公布的中间价。
11.16若干义务;无合伙或连带责任。本公司与各股东(其为本协议的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应为若干项而非共同或共同及若干项,且本公司或任何该等股东均不以任何方式对任何其他人就本协议项下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履行或行为负责。本协议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所载的任何内容,以及公司或任何股东根据本协议或本协议或本协议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被视为或应被视为对任何其他人构成合伙、协会、合资企业或联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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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明,收购方、合并子公司、公司、股东代表和创始人各方已促使本协议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执行。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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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彭迦信 |
名称:彭迦信 |
|
职称:执行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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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协议和计划的签署页
作为证明,收购方、合并子公司、公司、股东代表和创始人各方已促使本协议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执行。
合并子公司 |
|
|
|
签名: |
/s/彭迦信 |
姓名: |
彭迦信 |
代表及代表Merger Sub |
|
作为收购方的授权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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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协议和计划的签署页
作为证明,收购方、合并子公司、公司、股东代表和创始人各方已促使本协议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执行。
喜玛拉雅公司。 |
|
|
|
签名: |
/s/于建军 |
姓名: |
于建军 |
职位: |
董事 |
合并协议和计划的签署页
作为证明,收购方、合并子公司、公司、股东代表和创始人各方已促使本协议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执行。
|
|
XIMA HOLDINGS LIMITED, 以股东代表身份 |
|
|
|
签名: |
/s/于建军 |
姓名: |
于建军 |
职位: |
董事 |
合并协议和计划的签署页
作为证明,收购方、合并子公司、公司、股东代表和创始人各方已促使本协议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执行。
Yu Jianjun(Yu Jianju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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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于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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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MA HOLDINGS LIMITED, 以创始人党的身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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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于建军 |
姓名:余建军 |
|
职称:董事 |
|
合并协议和计划的签署页
作为证明,收购方、合并子公司、公司、股东代表和创始人各方已促使本协议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执行。
Chen Yuxin(Chen Yux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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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陈雨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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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CH SOUND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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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陈雨欣 |
姓名:陈雨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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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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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协议和计划的签署页
附表a
创始人方
附表A-1
附表b
第一部分-某些定义术语
“认可投资者”是指条例D第501(a)条所定义的“认可投资者”。
“认可投资者调查表”系指作为附件 G所附表格中的认可投资者调查问卷,由作为认可投资者的股东根据本协议条款及其指示填写。
“收购方ADS”是指收购方的美国存托股份,每一股代表收购方的两(2)股收购方普通股。
“收购人RSU”是指根据收购人适用的股份激励计划,代表有权归属和获发收购人普通股的每个限制性股票单位。
“收购人股份计数”是指截至股份计数通知日期晚上11点59分(香港时间)已发行和流通的收购人股份总数(包括由收购人ADS代表的收购人普通股),不重复。
“收购人股份”统称为(i)收购人的所有普通股,以及(ii)收购人的所有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83美元。
“收购方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单独发生的任何变更、事件、违规、不准确、情况或影响(任何此类项目,“影响”),或与在确定发生收购方重大不利影响的日期之前已经发生的所有其他影响一起发生时,即严重阻碍或合理可能严重阻碍收购方根据本协议条款和适用法律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能力。
“收购方普通股”是指收购方的每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83美元。
“收购方股份价格”是指用[已编辑]除以收购方股份数量所得的商(以美元表示)。
“诉讼”是指任何正式的法律或行政程序,包括任何诉讼、诉讼、索赔、诉讼、调查、仲裁、裁决或其他类似程序,无论是行政、民事或刑事程序,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公平上,或根据任何适用法律以其他方式,待决并提交给政府实体、法院或仲裁庭的任何诉讼、诉讼、索赔、诉讼、调查、仲裁、裁决或其他类似程序。
“关联关系”是指(i)就属于自然人的特定人员、该特定人员的亲属以及由该特定人员或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人员而言,以及(ii)就非自然人的特定人员而言,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受该特定人员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员共同控制的另一人。
“反腐败法”应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的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中国任何预防或惩治公共或商业腐败或贿赂的法律,包括《中国刑法》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根据其制定的任何规则或条例或适用于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类似反腐败或反贿赂法律。
“批准”是指要求从任何政府实体或任何其他人获得的任何批准、授权、释放、命令、同意、认证、特许、许可或许可,或要求向任何政府实体或任何其他人提交或交付的任何登记、资格、指定、声明、备案、通知、声明或其他通信。
“公告7”系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财产所得若干问题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 2015 〕 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移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可能不时修订或补充,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若干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 2017 〕 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及任何类似或替换关于境外间接转让任何中国应税财产(包括中国任何适用法律)的税务处理的通函或公告,以避免中国税务。
附表B-1
“公告7评估金额”是指经相关中国税务机关评估为公告7股东根据和/或根据公告7因交易而应支付的、并根据第7.12(b)(vii)节提供给收购人的税额(如有)。
“Bulletin 7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代理持有Bulletin 7托管金额的账户。
“Bulletin 7托管金额”是指,就每个Bulletin 7股东而言,等于(i)应付给该Bulletin 7股东的现金对价和(ii)(x)应付给该Bulletin 7股东的股票对价乘以(y)平均股价的乘积的总价值的10%的金额。就本定义而言,“平均股价”是指通过(i)计算一(1)份收购方ADS在纽约证券交易所自第十(10)个交易日(含)至紧接收市日前第六(6)个交易日的连续五(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所得的每股被收购方普通股的价格;以及(ii)将该平均收购方ADS价格除以二(2)份所得的价格。
“业务”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在线音频平台业务、活动和运营。
「营业日」指位于开曼群岛、香港或中国的银行机构根据法律或行政命令授权或有义务关闭的并非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日子的每一天。
“剥离业务”系指附件 F(重组步骤)中规定的公司业务。
“现金”系指(i)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于生效时可随时使用的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扣除未付支票及不包括任何受限制现金),及(ii)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按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所有现金管理或库藏产品,在每种情况下均不设留置权。
“股份过户登记处核证”是指,就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收购人成员名册摘录而言,该摘录应加盖股份过户登记处的公司印章。
“章程文件”是指,就任何非个人的人士而言,该人士的章程或注册证书、注册或组织、章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股东协议及其他类似组织文件。
“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
“公司法”是指开曼群岛的《公司法》(2025年修订版,不时修订)。
「公司章程」指经不时修订并以特别决议通过的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自2024年3月28日起生效。
“公司员工计划”是指任何计划、计划、政策、实践、合同、协议或其他安排,无论是否书面,规定补偿、遣散、控制权变更、解雇工资、保留、递延补偿、绩效奖励、股权、股票或股票相关奖励、虚拟股票或奖金奖励、福利福利、退休福利、附加福利、休假、健康、医疗、利润分享、工资实践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工资或员工福利或薪酬,无论是否有资金,包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公司下列各项股权激励计划(a)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的员工股权激励(“全球计划”),以及(b)于2019年3月4日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遗留计划”)。
“公司知识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和公司许可的知识产权合称。
“公司知识产权合同”是指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其中包含任何转让、许可、任何不主张或强制执行的契约,或以其他方式涵盖任何公司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利用。
“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在确定公司重大不利影响发生日期之前已发生或合理可能(i)严重阻碍公司按照规定完成合并的能力的任何影响,单独或当与所有其他影响一起发生时
附表B-2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或(ii)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业务、运营、长期价值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本定义另有排除),并且在(ii)的情况下,以未得到纠正或补救的方式,且在截止日期或之前未以其他方式不复存在;此外,前提是,以下任何一项均不会被视为单独或合并构成,在确定是否已经存在或将存在公司重大不利影响时,不会考虑以下任何一项:(a)中国或外国金融或证券市场或中国或外国经济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或公司及其子公司一般经营所在行业部门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b)会计要求或原则的任何变化或适用法律的任何变化,(c)敌对行动、战争行为、破坏或恐怖主义或军事行动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或任何此类敌对行动的任何升级或实质性恶化,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存在或正在进行的战争、破坏或恐怖主义行为或军事行动,(d)超出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自然灾害、疾病爆发和传染病、流行病和大流行病(包括COVID-19)的持续影响所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e)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能满足任何内部或已公布的对任何时期的收入、目标、收益或其他财务或经营业绩的预测、估计或预测,除非此类失败可归因于独立构成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根本原因;(f)因本协议所设想的合并的未决、公告或完成或遵守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条款而产生的任何影响;(g)收购方或其关联公司书面要求的任何事件或采取的行动或不作为的影响;(h)任何事件或行动的影响(包括导致泄漏金额的任何情况,a本协议所定义的计量缺陷回收金额或净现金短缺金额)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但该影响通过根据本协议条款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创始人股东的合并对价的扣除而被抵消(但上述(a)、(b)、(c)和(d)条所述的任何影响将包括在确定公司是否已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仅当该影响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重大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时,作为一个整体,相对于在同一行业部门经营的规模和产品组合相当的类似情况的公司)。
“公司期权”系指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公司普通股(无论是否已归属)的所有已发行和尚未行使的期权,包括通过Ximalaya Welfare Limited和/或Ark Trust(Hong Kong)Limited间接持有的公司期权。
“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拥有或声称拥有的任何和所有知识产权和技术,包括任何公司注册的知识产权。
“公司优先股”是指(i)天使系列优先股,(ii)A系列优先股,(iii)B系列优先股,(iv)B-1系列优先股,(v)B-2系列优先股,(vi)C系列优先股,(vii)C-1系列优先股,(viii)C-2系列优先股,(ix)D系列优先股,(x)E-1系列优先股,(xi)E-2系列优先股,(xii)E-3系列优先股和(xiii)E-4系列优先股,在公司章程、附表B中定义的每种情况下,以及公司授权的任何其他优先股(如有)合并计算。
“公司隐私政策”是指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每项外部或内部、过去或现在的隐私政策或与公共隐私或安全相关的陈述(不包括合同中的陈述)、声明、通知或承诺,包括与以下相关的任何政策或公开陈述、声明、通知或承诺:(i)公司产品或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站点的用户的隐私或与隐私或数据保护相关的方面;或(ii)任何私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托管、披露、传输、转移、处置、保留、截取或其他处理或安全。
“公司产品”是指(i)由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代表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交付、托管、提供、商用、营销、销售、要约销售、供应、分发或许可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包括软件网站、APP),以及(ii)嵌入在第(i)条所述任何产品和服务中的所有技术,包括嵌入在此类产品和服务中的用于收集、转移、传输、存储、托管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私人信息的任何技术。
“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是指代表有权直接或间接归属和发行一股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发行和授予的公司普通股的每个限制性股票单位,
附表B-3
不包括任何已结算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包括透过Ximalaya Welfare Limited及/或Ark Trust(Hong Kong)Limited间接持有的公司受限制股份单位。
「公司股份」指公司普通股、公司优先股及公司任何其他股份(如有的话)合在一起。
“公司源码”是指任何软件源代码、其任何重要部分或方面,或任何专有信息或算法(i)由公司和/或其任何子公司拥有或声称拥有,(ii)包含在任何公司产品中,只要该公司产品是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或(iii)以其他方式由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代表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创作或声称创作。
“竞争管理局”是指对竞争法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实体,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包括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
“竞争法”是指与公平竞争、反垄断、合并控制、公平交易、消费者保护、垄断、滥用支配地位、公共采购或其他类似事项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行政程序,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包括《中国反垄断法》。
“顾问专有信息协议”是指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包含专有信息、保密和转让条款的标准格式咨询协议,其副本已提供给收购人。
“污染物”是指任何“后门”、“掉落死亡装置”、“定时炸弹”、“特洛伊木马”、“病毒”或“蠕虫”(这些术语在软件行业通常被理解)或任何其他代码、软件例程或硬件组件,其设计或意图具有或能够执行以下任何功能:(i)以任何方式扰乱、禁用、损害或以其他方式阻碍系统、网络或其他设备的操作,或允许或导致未经授权的访问;或(ii)未经用户同意损坏或销毁任何数据或文件。
“合同”是指任何合同(口头或书面)、抵押、契约、租赁、许可、契约、计划、保单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文书、安排、谅解或承诺、许可、特许权、特许或许可。
「控制」是指在法人团体的情况下,不时行使在该法人团体的任何会议上可行使的超过50%的投票权、委任或促使委任其过半数董事的权利,或指示或促使指示该法人团体的管理、政策或活动的权力,不论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凭藉其组织章程或(视属何情况而定)法团证明书或附例所载的条文,法规或其他章程文件或任何管理或咨询协议或与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合同或安排;以及“控制”、“受控制”和“与共同控制下”等术语应作相应解释。
“控制文件”是指目前有效的向WFOE提供对国内公司、万得上海和天博的控制权(财务、运营或其他方面)的所有合同,包括,(i)独家期权合同(“独家购买权协议”),(ii)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iii)股权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协议”),(iv)授权书(“授权书”),(v)配偶同意书(“配偶同意书”)和(vi)确认书(“确认及承诺书”),每一份均经不时修订、补充和重述。
“客户数据”系指所有数据(i)由任何公司产品的客户或用户上传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或由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客户或用户在公司产品上存储,(ii)由或为公司产品收集、创建、编译、推断、衍生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或由或为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提供或运营公司产品而获得;或(iii)编制、推断,或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衍生自上述任何
“承诺契据”系指作为附件 D所附格式的承诺契据。
“异议基准合并对价”是指,就每个异议股东而言,在支付电子表格中设置在该异议股东名称对面的现金总额,加上在支付电子表格中设置在该异议股东名称对面的收购普通股总数。
附表B-4
“境内公司”指上海喜玛拉雅科技有限公司(Shanghai Himalaya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
“雇员”是指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现任雇员。
“员工协议”是指公司、子公司与任何员工或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每项管理、雇佣、遣散、离职、定居、咨询、承包商、搬迁、控制权变更、保留、奖金、遣返、外派、贷款、签证、工作许可或其他协议,或合同(包括任何要约函或任何规定加速公司期权或公司RSU的协议,或任何其他规定补偿或福利的协议)。
“员工专有信息协议”是指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标准形式的专有信息、保密和分配协议,其副本已提供给收购人。
“环境法”是指任何政府实体颁布的禁止、监管或控制任何危险材料的所有适用法律(包括普通法)、指令、指导、规则、条例、命令、条约、法规和守则。
“股权被投资方”是指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持有任何股权的实体,而不是公司的子公司。
“股本证券”是指就任何人而言,(a)该人的任何股本或股本、注册资本、合伙企业、成员资格、合营企业或类似权益,或该人的其他有表决权证券或其他所有权权益,(b)该人的任何证券(包括债务证券)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为该人的股本或股本、合伙企业、成员资格、合营企业或类似权益,或该人的其他有表决权证券或其他所有权权益,(iii)从该人处获得的任何认股权证、看涨期权、期权或其他权利,或该等人的其他义务,发行任何股本或股本、合伙企业、成员资格、合营企业或类似权益的股份,或其其他有表决权的证券或其他所有权权益,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或可行使股本或股本、合伙企业、成员资格、合营企业或类似权益的证券,或该等人的其他有表决权的证券或其他所有权权益,以及(iv)任何受限制的股份、股票增值权、受限制的单位、业绩单位、或有价值权、“幻影”股票或类似的证券或权益(包括,为免生疑问,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权益)由该等人士发行或经其批准而直接或间接根据该等人士的任何股本或股本或其他有表决权证券的价值或价格衍生或提供经济利益,或该等人士的其他所有权权益,或其任何业务、产品或资产。
“托管代理人”系指根据托管协议指定的托管代理人或收购人和股东代表合理接受的其他机构,以及根据托管协议指定的任何继任托管代理人。
「托管协议」系指公司、股东代表、托管代理人及收购人根据附表2.3(b)(iii)所载主要商业条款于截止日期或之前订立的托管协议。
“员工持股计划承授人”是指任何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现任或前任个人承授人。
「 ESOP股东」指任何透过Ximalaya Welfare Limited及/或Ark Trust(Hong Kong)Limited持有公司间接权益的ESOP承授人。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公平披露”或“公平披露”是指,就任何事实、事件、发生、情况或其他事项(每一项均称为“事项”)而言,该事项已在披露附表中或在数据室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其他信息(披露附表和所有文件及如此识别的其他信息,统称“已披露材料”)中公平披露,如果该披露在该披露的表面上显而易见,或在该披露明确交叉引用数据室提供的另一份文件的情况下,在审查此类文件时合理显示,向在此类交易中经验丰富的谨慎购买者,而无需在披露的材料之外进行不合理的调查。为免生疑问,一事项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被视为公平披露:
附表B-5
“创始人赔偿金额”是指创始人股东的合并对价(就创始人股东的股票对价而言,按可交付为合并对价的收购方普通股数量乘以收购方股价计算得出的结果[经修订]的金额。
“创始人赔偿股份”是指由创始人赔偿金额除以收购方股份价格确定的收购方普通股数量。
“创始人股东按比例部分”是指,就每一位创始人股东而言,等于所有创始人股东截至紧接生效时间之前所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在每种情况下与任何将按收购人股份价格估值的收购人普通股)的所有公司股份的应收合并对价的总价值除以(x)该创始人股东应收合并对价的价值所得的商的金额。
“基本陈述”系指(a)本协议第3.1节(组织和良好信誉)、第3.2节(权威和可执行性)、第3.5节(资本Structure)、第3.11(a)节(税务事项)或第3.26节(经纪人)中规定的公司的陈述和保证,以及(b)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的陈述和保证,只要这些陈述和保证与本句(a)部分规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中所述的任何事项有关。
“生成式AI工具”是指能够根据用户提供的提示自动生成各类内容(如源代码、文本、图像、音频、合成数据)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类似工具。
“政府官员”应包括但不限于:(i)任何国家、地区、地方或其他政府实体(定义见下文)的官员、雇员或代表,(ii)任何个人,虽然是临时或未领取报酬,但担任公共职位、就业或职能,(iii)政府实体拥有权益的公司的官员、雇员或代表,(iv)以官方身份为任何政府实体或代表任何政府实体行事的任何私人(如政府机构聘请的顾问),(v)任何级别的政治职位候选人,(vi)政党及其官员,(vii)王室成员,包括可能缺乏正式权威、但可能在推进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商业利益方面具有影响力的成员,以及(viii)公共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员、雇员或代表。
“政府实体”是指任何国家、省、地方或其他外国政府当局、立法、司法、监管或行政机构、政府委员会、部门、局或机构、法院、仲裁庭。
“危险材料”是指任何政府实体或适用法律指定为放射性、有毒、有害或以其他方式对健康、生殖或环境构成危险的任何物质,包括多氯联苯、石棉、石油和脲醛。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指不时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负债”是指所有债务、本金、利息、溢价以及其他罚款或义务,不得重复:(a)为以借款替代或交换债务而发行或发生的借款或债务,包括贷款和其他有息债务及其他负债(包括但不限于短、中、长期银行贷款和透支),无论其为流动的或已出资的,或有担保的或无担保的;(b)
附表B-6
以债券、债权证、票据、抵押或其他类似工具或债务证券作为证明;(c)作为在财务报表中被归类为资本租赁或融资租赁或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被要求记录为资本租赁或融资租赁的租赁的承租人;(d)用于支付“收益”、“里程碑”或其他或有付款义务(按最高价值)和任何卖方票据或交割后校准义务;(e)定金、预付款和短期和长期递延收入;(f)用于财产、资产或服务的递延购买价格;(g)用于信用证、经纪人承兑证明的任何义务,履约保证金,或类似的信用交易(以提取为限);(h)终止或解除所有利率或货币掉期或其他掉期、对冲、衍生工具或类似合同所需支付的所有金额;(i)所有养老金和其他离职后或类似义务;(j)欠股东的所有股息或金额;(k)应付给任何人的任何非经营性或非普通性课程,扣除从任何人收到的任何非经营性或非普通性课程公司间应收款;(l)截至生效时应计但未支付的任何公司税;(m)未支付的资本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书面形式向收购方披露并经收购方书面确认的资本支出中包含的支出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装修、建筑工程、服务器采购等未支付的支出;(n)衍生工具合约按公允市场价值估值产生的损益(如有);(o)逾期工资薪金及其相关成本(包括未缴和逾期的社保基金缴款,如有);(p)与资本支出相关的所有未偿应付款项;(q)与第三方融资相关的所有担保(如果此类融资尚未包含在其他段落中);(r)未支付的奖金或(在年度奖金的情况下)按比例分配到生效时间之前的期间(无论是否应计)以及对员工、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应计未付假期负债;(s)逾期超过30天的贸易应付款项,以及与供应商商定的超出正常业务过程的付款条件;(t)所有表外负债,可在本协议日期强制执行和/或在生效时间或被称为可在其中任一日期强制执行,包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为第三方签发的证券、质押、担保或担保;(u)因未决诉讼而产生的任何估计负债,包括但不限于,版权纠纷及劳动仲裁;(v)对公司附属公司的注册资本贡献的任何未支付义务;及(w)由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担保的上述(a)至(v)部分所指类型的任何类型;但上述每一项均应包括任何应计、实物支付或递延利息以及任何预付款溢价、破损成本、预付款罚款、相关费用、开支、补偿金额,以及与此相关的所有其他应付金额;此外,该债务不应包括:(a)公司欠其附属公司的债务,或任何附属公司欠公司的债务(在已调节或消除的范围内);(b)公司可扣除费用;或(c)收购人可扣除费用。
“获弥偿税款”是指(i)交割前的税款,(ii)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对任何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除外)的税款的任何责任,该责任是由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是在交割前包括该人的关联、合并、合并或单一集团的成员而产生的,(iii)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继承或受让责任或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对任何人的税款的其他次要或非主要责任,产生该责任的原因是在交割前发生的交易或事件,或订立的合同或协议,以及(vi)可归因于上述任何项目的任何罚款、利息、成本和开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开支。
“知识产权”是指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在以下任何一项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包括在任何技术中的所有此类权利,包括:(i)在发明、发明披露和改进方面的所有权利,包括所有专利和专利申请(包括临时、分立、延续、部分延续、续期、重新发布、复审和延期)、实用新型和发明披露(无论是否可专利),以及与之相关的优先权(“专利”),(ii)在Authorship作品中的所有权利,包括版权(已注册或其他方式)(包括软件中的版权)、口罩作品,版权和面具作品在世界各地的注册和申请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所有其他权利,以及国际条约或公约规定的其中的所有权利,(iii)外观设计、工业设计及其任何注册和申请的所有权利,(iv)商标、商号、徽标、服务标志、商业外观、标志、认证标志、集体标志、标志、徽章、标语、公司名称、DBA、其他来源或原产地的类似指定的所有权利,包括注册和申请注册(包括续订)以及普通法和其中或其中未注册的权利,连同上述任何一项所象征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商誉(“商标”),(v)数据库(包括知识数据库、客户名单和客户数据库)中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vi)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中的所有权利,包括专有技术、专有信息(如方法、工艺、公式、模型和方法)、商业或财务信息、技术或工程信息中的权利,
附表B-7
图纸、示意图、工具维护信息、组装说明(“商业秘密”)(vii)软件和技术方面的所有权利,(viii)域名和域名注册方面的所有权利,包括在任何搜索引擎、目录或其他互联网服务中的关键字关联,以及社交媒体帐户句柄,(ix)作者和发明人的所有精神和经济权利,无论其名称如何,(x)公开权和隐私权以及使用个人的姓名、肖像、图像、照片、声音、身份和其他个人数据的其他权利,与上述任何一项类似、对应或等同的权利,包括就过去、现在、和未来侵犯上述权利,以及(xi)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所有商誉。
“有息债务”是指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下列任何义务,不得重复:(a)以借款替代或以债务交换所发行或发生的借款或债务,包括贷款和其他有息债务及其他负债(包括但不限于短期、中期、长期银行贷款和透支),无论是否为流动或资金,或有担保或无担保;(b)以债券、债权证、票据、抵押或其他类似工具或债务证券证明;(c)以信用证、经纪人承兑、履约保证金或类似信用交易证明的任何义务(以提取为限)。
“投资者董事”是指由[已修订]任命的[已修订]、[已修订]和[已修订],由[已修订]任命的[已修订]和由[已修订]任命的[已修订]。
“关键员工”是指于建军(余建军)、[已编辑]、[已编辑]、[已编辑]、[已编辑]、[已编辑]各一人。
“知悉”或“知悉”是指就公司而言,经合理预期知悉有关事项的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及/或高级人员合理查询后,[已修订]、[已修订]及陈宇欣(陈宇晨)的关键员工的知悉情况。
“法律”是指由任何政府实体或在其授权下发布、颁布、通过、颁布、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适用的国家、省、地方或其他宪法、法律、法规、法令、规则、条例、指令、已公布的行政立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通法政策或原则。
“泄漏”是指收购方(包括存续公司)因违反第2.5节而支付的任何金额或承担的任何责任。
“漏损金额”是指该金额等于
“泄密方”是指(i)任何股东,(ii)该股东的任何关联公司(公司及其子公司除外),(iii)上述条款所述任何一方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服务提供者,(iv)上述条款所述任何一方的任何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家庭伴侣、子女(自然或收养)、兄弟姐妹、父母(包括姻亲)、祖父母、阿姨、叔叔、堂兄弟姐妹、侄女或侄子),以及(v)任何信托、遗产规划工具或主要受益人为上述条款所述任何一方的其他实体。为免生疑问,泄密方不应包括不直接(或通过一系列全资实体)控制或不受相关股东控制的任何被动或间接股东、投资人或有限合伙人。
附表B-8
“责任”是指任何责任、债务、义务、义务、不足、利息、罚款、要求、判决、诉讼因由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他损失、成本或费用,无论直接或间接、主张或未主张、绝对或有、已知或未知、应计或未计、已清算或未清算。
“Licenses in”是指已授予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但根据(i)开源软件许可、(ii)Shrink-Wrap Code许可、(iii)与现任和前任雇员或顾问签订的与《雇员专有信息协议》或《顾问专有信息协议》在实质上没有重大差异的合同、(iv)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惯常保密协议除外,(v)非排他性许可使用与其注册成立的适用协议标的附带的商标,以及(vi)仅为使公司或其子公司能够向许可人提供服务(“标准入境协议”)的目的向公司或其子公司授予许可。
“Licenses Out”是指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已授予包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许可,但(i)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标准最终用户许可或服务协议以可供收购人使用的基本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标准表格,(ii)公司或其子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的惯常保密协议,(iii)使用商标的非排他性许可,这些商标是与其注册成立的适用协议的标的附带的,以及(iv)仅为允许该服务提供商向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标准出境协议”)的目的而向该服务提供商提供许可。
“留置”是指任何种类或性质的留置、质押、押记、债权、抵押、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
“锁箱日期”是指2024年12月31日。
“已提供”是指,就任何文件或信息(统称“数据室材料”)而言:(a)该等数据室材料已于2025年5月23日晚上11时59分(香港时间)或之前以完整、清晰和可读的形式上载于公司私有云上托管的虚拟数据室(“数据室”),并保持可供收购方及其代表查阅;及(b)公司及收购方已就该等数据室材料共同完成电子证据保全程序,且该程序生成的托管证书已由平台签发。就本协议而言,“电子证据保全程序”系指以下步骤:(i)收购方对数据室材料的初次上传,至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的电子证据保全平台(“平台”);(ii)双方对该等材料的下载和验证,并就数据室材料的范围达成确认;(iii)数据室材料的最终联合上传,在收购方和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范围内,(iv)平台签发证明完成第(iii)步的数据保全凭证(取证数据保全凭证)(“托管凭证”)。托管证书(连同相应的信息和随附保存的附件)应构成相关数据室材料已在本协议项下可供收购人用于所有目的的确凿证据。为免生疑问,除非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否则不得将任何数据室材料视为可供使用。
「重大附属公司」指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如(i)该附属公司的资产总额(如适用,以合并基准计算)等于或超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锁箱日的合并资产总额的10%,或(ii)该附属公司的收入总额(如适用,以合并基准计算)等于或超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锁箱日的合并收入总额的10%。
“净现金”是指就公司及其子公司而言,金额等于(a)截至适用现金计量时间晚上11点59分(香港时间)的所有现金总额,加上(b)截至适用现金计量时间的贸易应收款项总额(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减去(c)截至适用现金计量时间的所有有息债务总额,减去(d)所有其他流动和非流动负债账户的总额,但不包括(a)有息债务,(b)合同负债,(c)公司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以及(d)子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截至适用的现金计量时间;加减(如适用)(e)等于[经修订](“基准额”)与表外负债总额之间的差额的金额,如果表外负债总额超过
附表B-9
基准金额,超出部分应从净现金中扣除,低于基准金额的,不足部分应加入净现金;但“表外负债”一词系指(i)长期版权许可和长期租赁项下未来十二(12)个月内应付的承诺付款义务,计算方法为合同总对价除以以以月份表示的合同总期限并乘以所得数字十二(12),以及(ii)计划在未来十二(12)个月内支付的翻新和服务器的资本支出承诺总额;提供,此外,如果任何此类负债随后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并因此在本净现金定义(d)分段下被捕获,则本(e)分段中规定的计量方法应继续适用于此类负债;减去(f)归属于所有剥离业务和历史上剥离业务的未支付出资总额(无论是注册的还是或有的),减去(g-1)截至相关现金计量时间合法或合同要求转移至任何剥离业务的所有现金、存款、理财产品和应计利息,但截至该日期仍未支付或未分配,及任何分拆业务的应付款项;减(g-2)截至相关现金计量时分拆业务的任何应收账款总额;加(g-3)截至相关现金计量时分拆业务所欠的任何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总额;减(h-1)公司可抵扣费用总额截至相关现金计量时间公司及其子公司尚未支付的款项(不考虑截至适用的现金计量时间发生的7.6(a)(iv)节规定的任何事件和相关成本)以及公司根据第7.6(a)和7.6(c)节交付的所有证明文件,减去(h-2)收购方可扣除费用总额,直至[已修订],再加上(i-1)截至适用的现金计量时间已支付的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对价,再加上(i-2)截至适用的现金计量时间已支付的第7.6(a)(iv)节金额,直至[已修订]。为免生疑问,就此计算而言,以下金额应不予考虑,且不应减少净现金金额: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根据第7.3节就获得任何关键版权协议(定义见附表1.4)的任何必要同意和/或修订而支付或招致的任何费用、成本和开支,前提是(1)所有关键版权协议的此类费用、成本和开支的总额不超过总费用的[已修订],最近为获得相同关键版权协议(或,如果不存在此类先例,则为与相同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的其他类似性质的协议)的类似同意和/或修订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2)此类费用、成本和开支中超过上述[已修订]阈值的任何部分应在净现金计算中扣除;(3)在其相关撤资日期之后,任何剥离业务实际收到的用于在公司平台上投放广告或流量的所有金额、品牌授权费,及普通课程行政或共享服务收费,应计入计算截至适用现金计量时间的全部现金总额。就本协议而言,“现金计量时间”一词是指:(i)就收市前报表而言,为参考日期的晚上11时59分(香港时间);及(ii)就收市后报表而言,为收市日期的晚上11时59分(香港时间)。说明如何计算净现金的工作示例列于附表E。
“净现金收盘目标”是指[已编辑]。
“净现金治愈目标”是指[已编辑]。
“非美国人”是指任何不是S条例第902(k)条所定义的“美国人”的人。
“纽交所”是指纽约证券交易所。
“开源许可”是指符合开源倡议颁布的“开源”定义的任何许可,包括作为“开源软件”、“自由软件”获得许可、分发或传达的任何许可,或“copyleft”或在类似的许可或分发模式下(包括根据GNU通用公共许可(GPL)、GNU较小通用公共许可(LGPL)、Affero GNU通用公共许可(AGPL)、Mozilla公共许可(MPL)、BSD许可、Microsoft Shared Source License、Common Public License、Artistic License、Netscape Public License、Sun Community Source License(SCSL)、Sun Industry Standards License(SISL)、Apache License以及www.opensource.org上列出的任何许可)或(b)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普遍提供而无需支付费用或版税或需要作为其使用、修改的条件的软件,提供或分发它,或从此类软件派生、链接或与此类软件合并、集成、组合或分发的其他软件,以源代码形式披露或分发,向公众普遍免费提供或获得许可、分发或传送。
“开源软件”是指作为“开源软件”、“自由软件”、“copyleft”或在类似许可或分发模式下(包括受开源许可的约束)获得许可、分发或传达的任何软件,或根据合同要求作为其使用、修改或分发的条件的任何软件,或其他软件
附表B-10
源自或链接于该等软件或将该等软件并入或集成于该等软件或与该等软件合并或分发的,以源代码形式披露或分发,免费交付或根据与该合同相同的条款(包括任何开源许可)获得许可、分发或传送。
“命令”是指任何政府实体颁布、发布、颁布、执行或进入的任何命令、判决、禁令、裁定、法令或其他法令,无论是临时的、初步的还是永久的。
“自有不动产”是指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不动产权益、土地使用权连同位于其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良设施和固定装置以及所有地役权和其他附属权益。
“境外投资审批”是指就ODI股东而言,就该股东根据本协议收到并持有其股票对价,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部(“MOFCOM”)、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就外管局而言,所要求的对外投资备案可通过代表外管局行事的外管局指定的当地银行进行)或其各自授权的当地对应方进行。
“付款代理人”指摩根大通 Bank,N.A.或收购方可能指定的其他人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但前提是收购方应促使任何该等更换的付款代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所设想的结算现金付款的支付及相关程序。
“允许泄漏”是指,不得重复:
“允许的留置权”是指(i)对尚未到期和应付的税款的法定留置权,或对财务报表中已为其建立足够准备金的任何适当程序善意质疑的税款的留置权,(ii)法定留置权,以确保根据租赁或租赁协议对房东、出租人或出租人的义务,(iii)与适用法律规定的工人赔偿、失业保险或类似计划有关的存款或质押,或确保支付,(iv)有利于承运人、仓库管理员、机械师和材料工的法定留置权,以确保对劳动力的索赔,材料或供应品及其他类似留置权,以及(v)作为适用法律事项产生的有利于海关和税收当局的留置权,以确保支付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关税,在每种情况下,这些留置权不会单独或合计减损或损害其所影响的财产或资产的当前或拟议使用和享受的价值或损害。
附表B-11
“人”是指个人或实体,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协会、股份公司、信托、合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或政府实体(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
“个人资料”是指:(i)自然人的姓名、街道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照片、社会保险号或税务识别号、驾驶证号码、护照号码、信用卡或借记卡号码、银行信息,或客户或账号、健康信息、设备或机器标识符、IP地址、地理位置信息、生物特征识别符或单独或与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收集、持有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的其他信息相结合的任何其他信息,允许识别自然人或住户或与其联系,(ii)在任何公司隐私政策或根据任何隐私要求定义或描述为“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个人身份信息”、“PII”、“受保护健康信息”、“非公开个人信息”或任何类似术语的所有信息,以及(iii)与上述任何内容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信息(例如,通过通过唯一密钥链接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合并控制批准”是指中国竞争实体根据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包括合并和重组)相关的中国反垄断法(包括所有相关法规和实施规则、政策和通告)以及任何其他交易文件,在每种情况下根据同意收购的条款和条件发出书面“不进一步审查”通知、无异议决定或任何有条件的批准决定。
“交割前纳税期”是指(a)在交割日或之前结束的任何应纳税期,以及(b)在交割日结束的任何跨座期的部分。
“结税前纳税申报表”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结税前纳税期间或跨座期的纳税申报表。
“交割前税款”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一个交割前税期内的税款,包括根据第7.13(c)节确定的截止日期结束的任何跨座期的部分(为免生疑问,该部分应不包括公告7下的税款)。
“隐私要求”是指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数据安全法》和有关数据保护的相关实施规则、规范和国家标准,以及在适用的范围内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命令、适用的标准、规则、法律要求、代码,在每种情况下,在适用的范围内,美国-欧盟和美国-瑞士隐私盾计划在适用的范围内,以及政府实体的任何具有约束力和适用的指南,或其他法律标准、规则、法律要求或代码,在每种情况下,在适用的范围内或合同要求(在每种情况下可能会或已经不时修订),在每种情况下,涉及(i)隐私、数据保护,或与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披露、转移、传输、存储、托管、处置、保留、拦截或其他处理或安全有关的限制或义务,(ii)跨设备跟踪,(iii)在线广告(包括在线行为广告和基于兴趣的广告),或(iv)直接营销、消费者通信、生成人工智能、算法、内容安全或消费者保护。
“私人信息”是指个人数据和其他行为、浏览、使用、购买、基于兴趣或人口统计数据,但以其他方式不被视为个人数据。
“利润结算目标”是指[已编辑]
“按比例部分”是指,就每一股东而言,金额等于根据第1.3(b)(ii)节(在每种情况下,任何被收购方的普通股将按被收购方的股价估值)将(x)该股东的应收合并对价价值除以(y)所有适用公司股份的应收合并对价总价值所得的商数。
“条例D”是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D。
“S条例”是指根据《证券法》颁布的S条例。
附表B-12
“注册知识产权”是指在全球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时间,由任何政府实体或准公共法律机构(包括域名注册商)发布、备案或注册或记录的申请、证书、备案、注册或其他文件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申请、重新发布、划分、重新审查、更新、延期、临时条款、延续和延续部分。
自然人的“亲属”,是指该人的任何配偶以及该人或配偶的任何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子女、继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表亲、姻亲、叔叔、姨妈、侄子、侄女或曾祖父母。
「必要的董事会批准」是指就交易而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任何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合约(包括股东协议)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所有批准、同意及豁免,包括至少(x)公司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正式召开和法定人数会议上的过半数票的批准,以及(y)大多数投资者董事的批准,其中(i)批准并宣布本协议、其他交易文件和交易是可取的,以及(ii)确定本协议、其他交易文件和交易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必要的股东批准”是指就交易而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任何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包括股东协议),该等股东为实施、实施或履行交易而作出的所有批准、同意和放弃,包括(i)批准本协议和交易的特别决议,是指代表至少三分之二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份持有人以投票方式以投票赞成的方式在正式召开的公司股东大会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作为单一类别出席并参加表决并已发出通知指明拟提出特别决议的决议,(ii)代表公司已发行优先股50%以上的持有人批准本协议和交易,作为单一类别并在转换后基础上共同投票),包括获得多数E系列优先股股东(包括公司E-2系列优先股、E-3系列优先股和E-4系列优先股的总投票权超过50%的持有人作为单一类别并在转换后基础上共同投票)的批准,以及(iii)包括多数E-2系列优先股股东、多数E-3和E-4系列优先股股东在内的多数优先股股东放弃清算事件,在上述第(i)至(iii)条的每一种情况下,如公司章程所定义,以及在适当召开和法定人数合并的股东大会上。
“受限制现金”系指公司因使用或分配受到法律、合同或其他方面的限制、限制或税收而不能自由使用的任何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息的限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并包括在作为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于生效时间的未偿信用证的抵押品的范围内持有的任何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收入结算目标”是指[已编辑]。
“人民币”是指人民币,即中国的法定货币。
“外管局”是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当地分支机构。
“外管局规章制度”系指外管局发布的任何适用的规则、法规、指引和申报登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外管局关于中国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融资和远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自2014年7月4日起生效(并辅以实施细则和规定,包括任何后续规则或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指定的地方有主管部门。
“被制裁方”是指成为贸易或金融制裁或出口管制对象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i)根据适用的贸易限制列入任何制裁或出口管制相关名单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OFAC”)
附表B-13
特别指定国民和被阻止人员名单、OFAC部门制裁名单、OFAC或美国国务院维护的任何其他制裁相关名单、美国商务部实体名单、被拒绝人员名单或未经核实的名单、欧盟综合金融制裁名单、英国金融制裁办公室实施制裁名单,或相关监管机构根据适用的贸易限制措施维护的任何其他类似受限制方名单,(ii)位于、组织或居住在被制裁领土内的任何人,(iii)被制裁领土的任何政府,(iv)任何由上述任何一项拥有或以其他方式控制50%或以上的人。
“制裁领土”是指克里米亚、古巴、伊朗、朝鲜、叙利亚,自2015年3月起委内瑞拉、自2022年2月21日起乌克兰所谓的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地区,就2021年1月14日之前的时期而言,苏丹。
“SEC”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
「服务供应商」指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前雇员及任何现任或前任顾问、独立承建商或非雇员董事,包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透过专业雇主组织或其他类似实体聘用的人士,在每宗个案中,截至截止日期并非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现任雇员。
“Shrink-Wrap Code”是指在许可基础上或作为服务提供的任何普遍可商用的、以可执行代码形式提供的现成软件。
“社交媒体账户”是指任何(a)社交媒体或社交网站或在线服务、(b)博客或微博、(c)移动应用程序、(d)照片、视频或其他内容分享网站、(e)评级和评论网站、(f)wiki或类似的协作内容网站或(g)留言板、公告板或类似论坛上的任何和所有账户、个人资料、页面、提要、注册和其他存在或与之相关的任何(a)-(g)。
“社保基金”是指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法定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福利基金(福利基金)、工会基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基金(职工教育经费)或任何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或支付公司及子公司根据适用法律或主管政府实体不时有义务为其员工缴纳的任何福利费或培训费(如有)。
“软件”所有(a)计算机程序、固件和其他软件,包括应用程序编程接口、算法、模型和方法的软件实现,无论是以源代码、对象代码或其他形式,包括库、子例程及其其他组件,(b)计算机化数据库和其他计算机化的数据或信息汇编和集合,包括此类数据库、汇编或集合中包含的所有数据和信息,(c)屏幕、用户界面、命令结构、报告格式、模板、菜单、按钮和图标,(d)描述、流程图、架构、开发工具和用于设计、规划、组织和开发任何上述内容的其他材料,(e)规则、方法,和处理,用于指导、教学或训练任何人工智能或机器学习程序,以及支持开发相同和(f)所有文档的人工智能模型和程序,包括与上述任何相关的开发、诊断、支持、用户和训练文档。
“股份清点通知日”是指收购人通知公司收购人股份清点的营业日,不迟于收盘前五(5)个营业日。
“股份过户登记处”是指在任何特定时间,由收购人正式委任的维持其成员名册(包括任何分支名册)并记录收购人股份的发行和转让的人,连同根据适用法律委任的任何继任或替代股份过户登记处。
“股东”是指截至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的任何公司股份的任何持有人。
「股东协议」指本公司与其他订约方于2020年12月30日订立的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协议。
附表B-14
“系统相关法”是指与系统、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相关的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网络安全法》、《通信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通信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条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跨座期”是指包括但不在截止日结束的任何应税期间。
“附属公司”就个人而言,是指(i)该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公司、公司或其他组织(不论是否成立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或(ii)该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为普通合伙人或管理成员的任何组织,包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或其他类似合同安排控制的组织,以及其资产和财务业绩与该人的净收益合并,并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记录在该人的账簿上以用于财务报告目的的人。
“税”(或统称“税”)是指(i)任何和所有国家、省、地方和非美国的税收、评估和其他政府收费、关税(包括印花税)、征收和负债,包括资本利得税、基于或以毛收入、收入、利润、销售、使用和占用、增值、从价、转让、特许经营、代扣代缴、工资、收回、就业、代扣代缴、无人认领的财产、消费税和财产税以及税收性质的公共税、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健康、失业、工人补偿和养老保险)以及任何利息、滞纳金或任何罚款,除负责征收任何此类税款的任何政府实体征收的税款或额外金额(无论是否有争议)外,(ii)因在任何课税期间是或曾经是关联、合并、合并、单一、合计或类似集团(包括任何集团或财团救济安排或类似安排)的成员而支付本句第(i)节所述类型的任何金额的任何责任,及(iii)由于是任何人的受让人或继承人,或由于任何分税协议、弥偿协议或任何其他明示承担该等税款或赔偿任何其他人的义务(包括通过法律实施)而就支付本句第(i)或(ii)节所述类型的任何款项而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
“纳税申报表”是指与任何税收的确定、评估、征收或支付有关的任何政府实体或与任何税收相关的任何法律的管理、实施或执行或遵守有关的任何法律(包括其任何修订或附件)相关的任何申报表(包括任何信息申报表)、报告、报表、申报、概算、附表、通知、通知、表格、选举、证书或其他文件或信息。
“技术”是指所有技术及其任何有形实施例:(i)已发表和未发表的作者身份作品,包括视听作品、集体作品、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无论是源代码还是可执行形式)、文档、汇编、衍生作品、文学作品、面具作品、注释、评论、设计、文件、记录、原理图、测试方法、测试向量、仿真和模拟工具和报告、硬件开发工具、模型、工具、原型、面包板和其他设备和录音(“授权作品”),(ii)发明(无论是否可申请专利)、发现、改进、业务方法、物质组成、机器、方法,上述任何项目的流程和新用途(“发明”),(iii)专有和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包括算法(包括数据科学和机器学习技术)、机器学习模型、客户名单、客户和分析数据、想法、设计、公式、专有技术、方法、过程、程序、原型、系统和技术(“受保护的信息”),(iv)数据、数据库、数据汇编和收集,(v)域名和网址(“域名”),(vi)设备、原型、设计和原理图,以及(vii)任何其他形式的技术。
“天播”指深圳天播网络传媒有限公司(Shenzhen Tianbo Internet Media Limited,Shenzhen Tianbo Network Media Co.,Lt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
附表B-15
“贸易限制”是指所有适用的(i)美国和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出口管制、贸易和金融制裁、海关、进口、反恐和反抵制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与敌人的交易法》和相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武器贸易条例》和《对外贸易条例》(在适用范围内),以及(ii)OFAC管理的贸易和经济制裁条例和相关行政命令。
“交易文件”是指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或本协议附属的任何其他文件、协议、证书或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契据,以及不竞争、不招揽、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
“交易税”是指与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合并有关的任何转让、跟单、销售、使用、盖章、登记、增值和其他类似的税,但为免生疑问,交易税应不包括(i)Bulletin 7股东根据第7.12(b)节根据Bulletin 7应缴纳的税款,以及(ii)任何收入、特许经营权、工资、就业或类似的税款。
“触发诉讼”是指(i)任何正式的法律或行政程序,包括任何待决的诉讼、诉讼、索赔、诉讼、仲裁或其他裁决程序,不论是行政、民事或刑事程序,并提交法院或仲裁庭;或(ii)任何人(包括任何异议股东)或其外部法律顾问提交的任何书面索赔,其中说明(a)与基本事实相关的充分细节,从而产生索赔,(b)该人提出索赔的理由和理由的充分细节,(c)该等人士根据该潜在申索而寻求的补救措施;但在上述(i)或(ii)的任何情况下,该等诉讼或申索均须针对收购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针对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代表而提出,且截至截止日期仍未解决,指称、申索、质疑或影响合并的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完成或有效性,或以其他方式合理预期会阻止合并的完成或对合并的完成产生不利影响。
“用户上传的知识产权”是指用户在公司及/或其子公司运营的APP、网站或任何其他网络平台上上传的音视频产品(包括公司产品)。
“WFOE”系指XIZHang(Shanghai)Internet Technology Limited(HISHANG(Shanghai)Network Technology Co.,Lt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
“Wonder Shanghai”指上海Wonderful Thinking Technology Co.,Ltd.(Shanghai Wonderful Thinking Technology Co.,Ltd.),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
附表B-16
第二部分-定义术语索引
定义术语 |
科 |
收购方 |
序言 |
收购方可抵扣费用 |
7.6(b) |
收购方法学 |
2.6(b)(二)(e) |
收购SEC文件 |
4.4(a) |
费用的收购人报表 |
7.6(d) |
附加税 |
7.12(d) |
调整金额 |
2.6(c)(i) |
协议 |
序言 |
协议子组成部分 |
附表1.4– 2(d)(ii)(b) |
另类交易 |
6.1 |
经修订的协议 |
7.3(b) |
附属事项 |
附件 F – 1(g) |
附属条款 |
附件 F – 1(g) |
适用质保到期日 |
9.1(a) |
仲裁员 |
11.11 |
资产负债表 |
3.8(a)(i) |
基线收听百分比 |
附表1.4– 1(b) |
基准收入百分比 |
附表1.4– 1(c) |
篮子 |
9.3(b) |
书籍和记录 |
3.25 |
带下指令 |
2.6(b)(i) |
下调通知 |
2.6(b)(i) |
Bulletin 7到期日 |
7.12(e)(i) |
公告7信息时间表 |
7.12(b) |
公告7股东 |
7.12(b) |
注销股份 |
1.3(b)(二) |
附表B-17
定义术语 |
科 |
现金上限 |
附表7.16 –(b) |
现金代价 |
1.3(b)(i)(a) |
剥离股权 |
附件 F – 2(b)(ii) |
中间价 |
11.15 |
索赔 |
9.1(a) |
索赔赔偿额 |
2.3(b)(四)(d)(1) |
收盘 |
2.1(a) |
期末现金支付 |
2.3(b)(i) |
期末核心业务利润 |
附表2.6(a)–(a)(c) |
期末核心业务收入 |
附表2.6(a)–(a)(b) |
截止日期 |
2.1(a) |
收盘财务指标 |
附表2.6(a)–(a) |
期末净现金 |
附表2.6(a)–(a)(a) |
公司 |
序言 |
公司及子公司证券 |
附表9.2(a)(iii)–(ii)(a) |
公司应用程序 |
附件 F – 2(c)(i) |
公司授权 |
3.19 |
公司机密信息 |
11.3(c) |
公司可抵扣费用 |
7.6(a) |
公司可抵扣IPO费用 |
7.6(a)(七) |
公司授权IP |
3.14(e)(i) |
公司注册IP |
3.14(b) |
公司回报 |
3.11(a) |
公司ROM |
1.3(c)(三)(a) |
公司股权证 |
2.3(c)(i)(a) |
公司股东大会 |
独奏会 |
公司费用报表 |
7.6(c) |
附表B-18
定义术语 |
科 |
机密资料 |
11.3(a) |
内容成本 |
附表2.6(a)–(b)(b)ii |
转换 |
7.14 |
核心业务收入 |
附表2.6(a)–(b)(a) |
核心员工 |
3.18(a) |
日活用户 |
附表7.7(b)–(b)(a) |
D & O |
7.9 |
国防费用 |
9.6(d) |
递延股份 |
附表1.4– 1(h) |
缺陷恢复指标 |
附表2.6(a)–(b) |
最低金额 |
9.3(a) |
指定应用程序 |
附件 F – 2(c)(i) |
披露时间表 |
第三条 |
异议股东 |
1.3(b)(三) |
异议股份 |
1.3(b)(三) |
多姆科 |
附表D – 1(a)(i) |
报税文件草案 |
7.12(b)(四) |
生效时间 |
2.1(b) |
员工和服务提供商列表 |
3.18(a) |
结束日期 |
8.1(b)(i) |
可执行性限制 |
3.2(c) |
环境许可 |
3.22(h) |
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对价 |
1.3(c)(三)(a) |
员工持股计划考虑 |
1.3(c)(三)(a) |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
1.3(c)(三)(a) |
员工持股计划电子表格 |
2.4(a)(i) |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对价 |
1.3(c)(三)(a) |
附表B-19
定义术语 |
科 |
交换文件 |
2.3(c)(i)(a) |
外汇基金 |
2.3(c)(六) |
FCC |
2.6(e)(i)(a) |
财务报表 |
3.8(a) |
最终收盘现金 |
2.6(e)(i) |
最终赔偿金额 |
2.3(b)(四)(d)(2) |
方正注销股份 |
2.3(b)(四)(d)(2) |
方正或有股份 |
1.4 |
创始人直接索赔 |
9.4(a) |
创始人责任上限 |
9.3(c) |
创始人方 |
序言 |
创始人党 |
序言 |
创始人股东 |
附表a |
创始人 |
附表a |
方正股东合并对价 |
附表2.6(a)–(e) |
FSPRP |
2.6(e)(i)(a) |
全球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
2.4(a)(i) |
政府行动 |
附表9.2(a)(iii)–(iii)(d) |
政府批准 |
2.2(a)(二) |
政府优惠安排 |
3.30(a) |
历史权益变动 |
3.7(a) |
HKIAC |
11.11 |
主机 |
附表9.2(a)(iii)–(iii)(c) |
赔偿索偿通知书 |
9.5(a) |
赔偿要求异议通知书 |
9.5(b) |
获弥偿当事人 |
9.2(a) |
弥偿保留到期日 |
2.3(b)(四)(a) |
附表B-20
定义术语 |
科 |
独立会计师 |
2.6(b)(二) |
个人豁免函件 |
附表D – 1(c)(a) |
初始收盘现金 |
2.6(e)(i) |
感兴趣的一方 |
3.24 |
发行日期 |
2.3(b)(四)(c) |
关键版权协议 |
附表1.4– 1(a) |
关键员工雇佣协议 |
2.2(b)(六)(b) |
LC |
2.6(e)(i)(a) |
泄漏期 |
2.5 |
租赁协议 |
3.12(b) |
租赁不动产 |
3.12(b) |
收听覆盖率 |
附表1.4– 1(d) |
损失/损失 |
9.2(a) |
营销费用 |
附表2.6(a)–(b)(b)(i)三 |
材料合同 |
3.16(a) |
MAU |
附表2.6(a)–(b)(d) |
最高允许结算金额 |
附表7.16 –(a)(b)(i) |
测量周期 |
附表2.6(a)–(a)(b) |
会员收入 |
附表2.6(a)–(b)(c) |
合并 |
独奏会 |
合并对价 |
1.3(b)(i)(b) |
合并子公司 |
序言 |
公制比率 |
附表2.6(a)–(c) |
指标缺陷恢复量 |
附表2.6(a)–(f) |
里程碑组件 |
附表1.4– 2(d)(ii) |
月活跃用户 |
附表2.6(a)–(b)(d) |
余先生 |
1.3(c)(二)(b) |
附表B-21
定义术语 |
科 |
NCCT |
2.6(e)(i)(a) |
NCDA |
2.6(e)(i)(a) |
现金净亏空金额 |
2.6(e)(i) |
净现金短缺金额 |
2.2(b)(八)(a) |
净现金盈余金额 |
2.6(e)(二) |
新增版权费 |
附表2.6(a)–(a)(c) |
不竞争、不招揽、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 |
2.2(b)(六)(a) |
非经常性成本削减 |
附表2.6(a)–(b)(b)(i)i |
ODI股东 |
7.15 |
ODI股东关联公司 |
7.15 |
ODI税收和费用 |
7.15 |
军官证书 |
附表2.2(b)–(a)(a) |
离岸公司 |
附表D – 1(a)(i) |
经营负债上限 |
9.3(c) |
反对股东 |
7.16 |
原创版权费 |
附表2.6(a)–(a)(c) |
海外前服务商 |
附表D – 1(a)(i) |
付款说明电子表格 |
2.3(a) |
付款电子表格 |
2.3(a) |
支付子 |
附表D – 1(a)(i) |
中国央行 |
11.15 |
业绩挂钩股份 |
附表1.4– 1(g) |
合并计划 |
2.1(b) |
收盘后声明 |
2.6(d)(i) |
收盘后校准金额 |
2.6(e)(二) |
收盘前反对股东索赔 |
附表7.16 –(a)(a) |
交割前声明 |
2.6(b)(i) |
附表B-22
定义术语 |
科 |
物业税 |
7.13(c) |
采购人 |
附件 F – 1(a) |
参考日期 |
2.6(b)(二)(a) |
注册官 |
7.5 |
相关结算部分 |
附表7.16 –(b)(b) |
代表 |
6.2 |
限制性股票 |
7.14 |
重组 |
独奏会 |
重组协议 |
附件 f |
保留股份 |
2.3(b)(四)(d)(2) |
收入覆盖比例 |
附表1.4– 1(e) |
卖方纳税申报表 |
7.12(b)(七) |
股东代表 |
序言 |
股票配售日 |
2.3(c)(三) |
股票对价 |
1.3(b)(i)(b) |
股票对价百分比 |
1.3(b)(i)(b) |
幸存公司 |
1.1(a) |
系统 |
3.14(q) |
尾部政策 |
7.9 |
免税材料 |
7.12(b)(九) |
税收优惠 |
3.11(g) |
模板子组件 |
附表1.4– 2(d)(ii)(a) |
第三方索赔 |
9.6(a) |
三个月计量期 |
附表2.6(a)–(b)(b)(i) |
顶级IP合作伙伴 |
3.23(a) |
追踪季度核心业务利润 |
附表2.6(a)–(b)(b) |
交易 |
独奏会 |
附表B-23
定义术语 |
科 |
转移负债 |
附件 F – 1(a) |
信托文件 |
1.3(c)(二)(c) |
信托存续期 |
1.3(c)(二)(c) |
未经核实的股东 |
2.3(c)(i)(d) |
有效收听 |
附表1.4– 1(b) |
有效期 |
2.6(b)(四) |
投票承诺函 |
独奏会 |
WCR |
附表2.6(a)–(d) |
WCR组件 |
附表1.4– 2(d)(i) |
加权组合比率 |
附表2.6(a)–(d) |
加权覆盖率 |
附表1.4– 1(f) |
福利豁免通知书 |
附表D – 1(c)(b) |
扣留方 |
7.12(a)(i) |
Wonder Tech实体 |
附件 F – 2(b)(ii) |
锡博实体 |
附件 F – 2(b)(ii) |
附表B-24
附表c
合并对价
股东名称 |
类或系列 |
股份 优秀 |
持股情况% |
现金对价(美元)* |
股票对价(占收购方股份的百分比 计数)** |
注意:
*上述“现金对价”一栏不包含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对价。
**上述“股票对价”一栏不包含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对价。
附表C-1
附表d
员工持股计划考虑、豁免和重新分配
[已编辑]
附表D-1
附表e
净现金计算工作实例
[已编辑]
附表e-1
附表1.4
方正或有股份
[已编辑]
附表1.4-1
附表2.2(b)
公司期末可交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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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3(a)
支付指令电子表格和支付电子表格的形式
[已编辑]
附表2.3(a)-1
附表2.3(b)(三)
托管协议的关键商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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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3(b)(三)-1
附表2.4(a)
员工持股计划电子表格的形式
[已编辑]
附表2.4(a)-1
附表2.6(a)
收盘财务指标和赤字恢复指标的定义
[已编辑]
附表2.6(a)-1
附表5.2
临时期间限制性契诺的例外
[已编辑]
附表5.2-1
附表7.3
第三方合同一览表
[已编辑]
附表7.3-1
附表7.7(b)
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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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7(b)-1
附表7.16
反对股东的待遇
[已编辑]
附表7.16-1
附表9.2(a)(三)
特定赔款一览表
[已编辑]
附表9.2(a)(三)-1
附件 A
个别豁免函件的格式
[已编辑]
附件 A
附件 b
福利豁免函件的格式
[已编辑]
附件 b
附件 C
不竞争、不招揽、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的形式
[已编辑]
附件 C
附件 D
承诺契据的形式
[已编辑]
附件 D
附件 e
合并计划的形式
附件 D
合并计划
本合并计划于[ • ]、202 [ • ]作出。
之间
Whereas
口译
1.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合并方案适用以下规则:
附录
附录I构成本合并计划的一部分,其效力如同本合并计划正文中完整载列的那样。任何有关本合并计划的提述均包括附录一。
1新台币:待更新。
制宪公司
2.合并的组成公司(定义见《公司法》)为Merger Sub和Ximalaya。
存续公司名称
3.存续公司(定义见《公司法》)为Merger Surviving Company,将继续命名为“喜马拉雅控股 Himalaya Holdings”。
注册办事处
4.Ximalaya在本合并计划时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Merger Sub的注册办事处在[ ] 2的办事处。在生效时,合并存续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设在[ ] 3的办事处。
获授权及发行股本
5.紧接生效时间(定义见下文)前,Merger Sub的法定股本为[ 5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Merger Sub股份”),其中[一股] Merger Sub股份已发行并已缴足未偿还。
6.紧接生效时间前,喜马拉雅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包括500,000,000股,每股面值或面值为0.0001美元,分为(i)254,007,958股普通股(ii)24,577,820股天使优先股,(iii)2,161,425股A系列优先股,(iv)77,967,338股B-1系列优先股,(v)10,902,758股B-2系列优先股,(vi)5,969,630股C-1系列优先股,(vii)4,661,482股C-2系列优先股,(viii)14,727,852股D系列优先股,(ix)594,960股E-1系列优先股,(x)59,137,229股E-2系列优先股,(xi)29(xii)15,353,082股E-4系列优先股(定义见现有并购,定义见下文),其中90,119,126股普通股已发行并已缴足未偿还,24,577,820股天使系列优先股已发行并已缴足未偿还,2,161,425股A系列优先股已发行并已缴足未偿还,77,967,338股B-1系列优先股已发行并已缴足未偿还,10,902,758股B-2系列优先股已发行并已缴足未偿还,5,969,630股C-1系列优先股已发行且已缴足未偿还,4,661,482股C-2系列优先股已发行且已缴足未偿还,14,727,852股D系列优先股已发行且已缴足未偿还,594,960股E-1系列优先股已发行且已缴足未偿还,其中59,137,228股E-2系列优先股已发行且已缴足未偿还,29,938,463股E-3系列优先股已发行且已缴足未偿还,1,535,308股E-4系列优先股已发行并已缴足未偿还。
7.在生效时,合并存续公司的法定股本应为[ 50,000美元分为[ 5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0.0001 ]美元的普通股(“合并存续公司股份”)。
合并的条款和条件
8.合并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将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份转换为合并存续公司的股份或《公司法》第233(5)条规定的其他财产的方式和依据,包括转换为收购人普通股(定义见协议),均在协议中规定。
9.收购人承诺并同意(确认收购人将在合并生效后成为合并存续公司的唯一股东)就合并发行现金金额和协议附表C所载的收购人普通股总数。
10.在生效时,合并存续公司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和限制载于经修订和重述的并购(定义见下文)。
有效时间
11.合并应于[ ](“生效时间”)生效。
2新台币:待更新。
3新台币:待更新。
物业
12.在生效时,各组成公司的所有权利、各类财产包括在行动中选择的财产,以及业务、承诺、商誉、利益、豁免和特权,均应归属于
合并存续公司,该公司应以与组成公司相同的方式对所有抵押、押记或担保权益以及每一组成公司的所有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和负债承担责任并受其约束。
结社备忘录及结社章程
13.在生效时,合并存续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应采用作为附录二所附的格式(“经修订和重述的并购”)。
董事福利
14.在合并生效后,没有或将不会向任何一家组成公司的任何董事支付或支付任何金额或利益。
存续公司董事
15.合并存续公司董事的姓名和地址如下:4
姓名 |
地址 |
[*] |
[*] |
[*] |
[*] |
有担保债权人
16.两家组成公司均无任何有担保债权人,且两家组成公司均未授予截至本合并计划之日尚未清偿的任何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
修正和终止
17.在生效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Ximalaya和Merger Sub的董事会均可根据《公司法》第235(1)条对本合并计划进行修订,包括:
18.在生效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本合并计划可由喜马拉雅和合并子公司的董事会终止,前提是该终止符合协议第[ 8.1 ]节。
19.如本合并计划在向注册处处长提交后但尚未生效前根据第17或18条修订或终止,则组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第235(2)和235(4)条向注册处处长提交修订或终止通知(如适用),并应根据《公司法》第235(3)条分发该通知的副本。
核准和授权
20.本合并计划已根据《公司法》第233(3)条获得Merger Sub和Ximalaya各自董事会的批准。
21.本合并计划已根据《公司法》第233(6)条获得Merger Sub和Ximalaya各自股东的授权。
对应物
4新台币:待更新。
22.本合并计划可以在一个或多个对应方执行和交付(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的PDF或扫描版本或传真传输),每一份都应视为原件,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一份和同一份文书。
管治法
23.本合并计划应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签名页紧随其后。]
为证明本合并计划已由订约方于上述日期及年份先行订立。
签署并代表 [合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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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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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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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式授权签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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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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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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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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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位: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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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并代表 喜马拉雅控股 Himalaya Hol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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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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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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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式授权签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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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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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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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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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位: |
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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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并代表 [泰勒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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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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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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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式授权签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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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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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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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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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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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合并协议
附录二
经修订和重述的并购5
5 NTD:经修订和重述的并购将采用紧接生效时间之前生效的合并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形式,但合并计划中批准的存续公司名称和所有提及存续公司法定股本的内容除外。
附件 f
重组步骤
[已编辑]
附件 F-1
附件 G-1
经认可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表格
[已编辑]
附件 G-1
附件 G-2
非美国人士问卷调查表格
[已编辑]
附件 G-2
附件 H
开曼法律意见书的形式
[已编辑]
附件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