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
结社备忘录
的
HDFC Bank Limited
(根据1956年《公司法》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
| i. | 公司名称为HDFC BANK LIMITED。 |
| ii. | 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将设在马哈拉施特拉邦。 |
| iii. | 公司设立的对象为: |
| a. | 公司成立时将追讨的公司主要目标。 |
| 1) | 经营银行业务即所谓承兑、以对公存款出借或投资为目的、可按要求偿还或以其他方式偿还、以支票、汇票、订单或其他方式支取的业务。 |
| 2) | 除银行业务开展业务外- |
| (a) | 借款、筹集或占用资金; |
| (b) | 以贷款、透支或以现金贷记或其他账户或任何其他方式(不论是否有动产或不动产、汇票、hundies、本票、提单、铁路收据、债权证、股份权证和其他票据的担保)出借或垫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可转让; |
| (c) | 汇票、百迪、本票、票息、汇票、提单、铁路收据、权证、债权证、凭证、票据及其他票据和有价证券的出票、制作、承兑、贴现、买卖、收取和交易,不论其是否可转让或可转让; |
| (d) | 授出和签发信用证、旅行支票和Ciruclars票据; |
| (e) | 金条和实物的买卖和交易; |
| (f) | 买卖、买卖包括外国银行票据在内的外汇; |
| (g) | 各类股票、基金、股份、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债务、证券、投资的取得、持有、代销、承销、交易; |
| (h) | 代表自己、其成分或他人买卖债券、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证券; |
| (一) | 贷款和垫款的谈判; |
| (j) | 接受各类债券、票据或贵重物品的存放或安全保管或其他方式; |
| (k) | 提供保险库; |
| (l) | 收寄货币和各类有价证券; |
| (m) | 发行信用卡、餐券并延长任何其他信用额度; |
| (n) | 经营1949年《银行业监管法》(1949年第10号)第6条第(1)款(b)至(n)项所指明的任何其他业务,以及中央政府根据该法第6条第(1)款(o)项所拥有的、在《官方公报》中以通知方式指明或可能不时指明为银行公司可合法从事的业务形式的其他业务形式; |
| 3) | 开展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组合投资管理、企业顾问顾问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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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开展共同基金管理、设备租赁和租购业务,管理投资池、股份银团及其他证券并担任股份及股票经纪人。 |
| 5) | 通过购买、出售应收债权、债权包括发票贴现及提单催收、债务催收等保理业务开展保理业务。 |
| 6) | 经营和处理提供担保和反担保及赔偿的业务,不论是以个人召集人或以抵押或抵押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承诺、财产或资产,无论是现在和将来的任何地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特别是为支付由债权证、债券、债券-股票、抵押、押记、合同、义务和证券项下担保或应付的任何本金、利息或其他款项提供担保,以及就股票及股份偿还资本款项及支付股息或履行任何该等其他义务。 |
| b) | 对主要对象的达成附带或附带的对象 |
| 1) | 根据合同或承兑票据、汇票、hundies和其他可转让或可转让票据为公司目的借款或筹集资金或担保贷款或信贷,或发行可转换或不可转换、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证、债券、债券和替代有担保债务和各类证券,并以似乎合宜的方式框定、构成和担保相同的内容,并全权使相同内容可通过交付或通过转让文书或其他方式转让,且可永久或终止,且可赎回或其他方式,及以信托契据或其他方式就公司承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公司的任何特定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公司目前和未来的权利(包括法律或其他方式可能授权的未赎回资本)抵押或担保。 |
| 2) | 开展商业票据、国库券、存单等金融工具的票据贴现、转贴现交易活动。 |
| 3) | 促进效果、保险、担保、包销、参与、管理和进行公司、公司、协会或中央或州政府、市政府或其他贷款或股份、股票、债权证或债权证股票的任何公共或私人发行,并为任何此类发行的目的出借款项,并担任发行机构、股份登记处、股份转让代理人、投资和股份顾问、股份存管代理人和作为管理人或任何此类发行。 |
| 4) | 以购买、租赁、交换、租用、特许权、授予或其他方式,绝对或有条件地、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取得任何种类的动产或不动产、任何专利、商标、特许权,公司目标和业务的特权和任何其他权利,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或方便取得或取得的任何其他权利,而公司认为这些权利可能有助于变现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证券或防止或减少任何预计的损失或责任,或可能由公司占有,以满足或部分满足其任何债权,并支付公司以任何方式(包括以股份)购买或取得的所有该等财产和权利,公司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债券或其他证券,以管理、出售、开发、改良、交换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转帐公司购买或取得的所有该等财产和权利,并以任何方式取得和持有和一般处理所有或任何财产和权利、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任何权利,可能构成公司所作任何贷款或垫款的担保的一部分或可能与任何该等担保有关的所有权或权益,以及在被认为适当或合宜的时间或时间、方式和代价下的所有所有权或权益。 |
| 5) | 以全部或部分资产和负债收购和承接任何人或任何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并持有和购买任何公司的股份、股票、债权证或其他权利,这些公司经营的业务是本公司被授权经营的,或对其具有附带或附属关系,或可方便地由本公司经营,或根据特别合同或作为抵押权人或以任何方式进行管理。 |
| 6) | 以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方式存钱给其他银行,不论有无利息,接受汇票、百位和其他票据并向银行背书,并做所有银行一般与银行同业和其他同业所做的银行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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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承接其他印度银行和外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代理业务,并管理为公司或公司、公司或协会(无论是否成立)或外国政府的贷款问题。 |
| 8) | 以信托方式取得、收取、持有、作为任何人、法团、公司的受托人、代理人或代名人持有由公司或代表公司或为公司的利益而取得或属于公司的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权利或权益,并在有或没有任何有利于公司的已宣布信托的情况下。 |
| 9) | 出售、改善、管理、开发、交换、租赁、抵押、处置、取得、转帐、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所有并持有、使用、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不论是否为了获利,亦不论以任何方式以任何财产及权利,不论是否动产或不动产、合法或衡平法及任何情况,包括但不损害前述的一般性,土地、建筑物、地役权、抵押、产品、厂房、机器、库存贸易工具、车辆、飞机、船只、动产、材料、特许权、期权、合同、账面债务、业务关注和承诺、债权,根据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在行动中享有各种特权和选择,以开展和促进此类业务或活动,或保留所获得的财产,或在似乎合宜的情况下转向对公司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
| 10) | 担任外汇交易商及买卖或以其他方式买卖各类外币、外币货币期权、远期备兑、各类掉期及为自己或代表任何个人、法人团体、公司、公司、社会、商号或协会的人士(不论是否成立)进行各类外币交易。 |
| 11) | 为公司过去或现在的雇员或董事或这些人的受抚养人的利益,建立或支持或协助建立和支持协会、机构、基金、信托和便利;并通过采取保险或公司可能承担的任何其他承诺和保证,发放养老金、酬金和津贴以及退休金和其他福利或确保支付其中任何一项,并为慈善或慈善对象或对一般公众有用的对象认缴或担保款项。 |
| 12) | 成立、成立或推动任何其他公司、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实体作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开展本公司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或为收购或接管该公司、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实体的全部或任何财产、权利和责任,或为可能直接或间接有利于本公司的任何其他目的。 |
| 13) | 购买或进口、承租或交换、租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公司认为为其业务目的而可能需要或方便的任何权利或特权,特别是任何土地、建筑物、地役权、机器、厂房或任何其他财产或资产; |
| 14) | 根据1956年《公司法》的规定,以可能不时被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投资和处理资金。 |
| 15) | 就所提供的服务,或将在配售或协助配售或担保配售公司资本中的任何股份、债权证或债券,或公司发行的任何债权证或其他证券,向任何人提供酬金。 |
| 16) | 提取、制作、承兑、背书、贴现、执行和发行存单、本票、汇票及其他可转让或可转让票据。 |
| 17) | 采取可能合宜的方式公布和宣传公司的业务和生产及服务。 |
| 18) | 申请、促进及取得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公司有利的命令、规例或其他授权或成文法则。 |
| 19) | 以促使公司在印度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方获得认可。 |
| 20) | 发行或配发公司股本中的全部或部分缴足股份,以支付或部分支付公司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或向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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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采取或持有抵押、留置权和费用,以确保支付购买价款或购买价款的任何未付余额,或公司出售的任何种类的公司财产的任何部分,或买方或任何其他人应付公司的任何款项。 |
| 22) | 根据1956年《公司法》和1949年《银行监管法》的规定,从公司的资金中支付公司可能合法支付的为该公司的成立和注册以及由其推广任何其他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全部或任何费用。 |
| 23) | 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任何财产、承办合同、风险或义务投保。 |
| 24) | 为可能直接或间接有利于公司的任何对象或其他合宜的对象或事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进行捐赠。 |
| 25) | 帮助和支持任何人、社团、团体或运动,其目标是解决、解决或克服工业或劳工问题或促进公司的贸易或业务或为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活动、体育、环境、农村发展和其他社会福利活动。 |
| 26) | 成立或支持可能被视为对任何雇员或前雇员以及公司高级人员和前高级人员或任何该等人的受抚养人有利的协会、机构、学校、医院、宾馆俱乐部、基金和信托。 |
| 27) | 将公司与任何其他人(公司董事除外)之间就与公司业务或事务有关的任何事项产生的任何问题、争议或分歧,以公司与该等其他人就每宗个案相互议定的方式及条款,提交仲裁,并提起法律程序或为任何程序辩护,并为此委任辩护人、顾问或顾问。 |
| 28) | 与任何个人或政府就获得任何授权、许可或以其他条款、公式及其他权利和利益进行谈判或合作,并就提供或提供公司获授权提供或提供的服务获得技术信息、专有技术和专家建议。 |
| 29) | 安排在印度和国外为公司提供服务以及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开展公司业务所需的服务,并为此目的在经营区域内外的任何地方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机构,或任命代表或雇员或两者(不论是个人、公司或法人团体),并确定其任命的条款和条件,并通过委托或以公司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该等代表和雇员支付费用或薪酬。 |
| 30) | 创设任何折旧基金、备用金、偿债基金、赎回基金、保险基金,或任何特别或其他备用金或基金,不论用于赎回债券或债券-股票、用于分红、用于平摊股息或用于修复、改善、延长和维护公司财产的任何部分。 |
| 31) | 在印度或国外的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和操作任何类型的银行账户,并为其业务获得有或无证券的信贷便利。 |
| 32) | 为公司目标的利益或促进,为公司的任何雇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任何候选人在印度或国外培训或支付培训费用。 |
| 33) | 为公司业务建立研发中心。 |
| 34) | 从事收购及承接本公司获授权经营业务的任何人或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 |
| 35) | 按授权收购或以其他方式收购及持有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 |
| 36) | 促进或资助或协助促进或资助任何现有或新的业务、经营或行业,并通过银团工具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联,以符合银行的有关法律。 |
| 37) | 以遗嘱执行人、受托人或者其他身份承担遗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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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根据根据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设立并受1956年《公司法》约束的印度储备银行可能要求的条款和条件开设、建立、维护和运营货币箱和小型硬币储存库,以便与印度储备银行订立承担此类职能的所有行政或其他安排。 |
| 39) | 经营通过担任股份、债权证、债券、股票和各类金融工具发行登记处和定期存款登记处,为产业企业转让股份、债权证、债券、股票和各类金融工具及此类企业发行的任何其他种类证券提供服务的业务,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内外参与,在这类企业和私人拥有的实业投资和扩大投资市场以及就任何类型的证券提供保管和存管服务以及做相关活动可能被告知、汇出和需要的一切事情。 |
| 40) | 与具有与本公司完全或部分相似的对象的任何公司或公司合并,或出售、交换、出租、欠租、放弃、放弃、合并、再分割、抵押或以其他方式绝对、有条件地或为任何有限的利益,与任何公共机构、公司、公司、社会或协会,或向任何人或个人,就本公司认为合适的代价,特别是就任何股票、股份(不论是否全部或部分支付)、债券,任何其他公司的债券、证券或财产。 |
| 41)(a) | 申请、提供有关中央或任何州政府或任何其他类似半政府当局或机构的政府政策、指示、指示、条例、条例或其他授权或成文法则的资料及指引,而这些授权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或成文法则、 |
| (b) | 研究这类政府政策、条例、条例,并建议政府当局制定奖励计划,以吸引产业和投资; |
| 42) | 在印度或世界其他地区的任何地方或地方建立和维持代理机构,以开展公司的业务或使公司能够更有效地开展业务;并终止和重组任何该等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 |
| 43) | 行使其全部或任何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并在其在印度联邦的全部或任何分支机构以及在任何或所有邦、领地、属地、殖民地和附属机构开展业务,从而在任何或所有外国开展业务,并为此目的在其中拥有、维持和终止可能方便的数量的办事处和机构。 |
| 44) | 协助开展与租赁或租购资产信贷、分期出售或/和延期出售有关的活动。 |
| 45) | 在印度或国外的任何银行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维持、操作和关闭一个或多个账户,并支付或赚取利息,从这些账户或多个账户中提取资金,并制作、提取、共同接受、背书、执行、贴现或可转让以及签发支票、本票、hundies、汇票、提单、铁路收据、认股权证、债权证和其他可转让或可转让票据。 |
| 46) | 向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发起人和雇员作出赔偿,使其免受诉讼、费用、损害、索赔和要求,以及为公司的利益或为执行其职务职责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不幸而作出或被命令作出的任何事情。 |
| c) | 其他对象 |
| 1) | 开展金融经纪等金融服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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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开展提供和管理风险资本、种子资本和风险资本的业务。并在此声明:- |
| (一) | 除在本条中用于提述本公司外,“公司”一词应被视为指并包括任何合伙企业或其他法人团体,无论其注册地是否在印度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 |
| (二) | 本条款的若干分项条款及其所有权力均为累积性,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因任何分项条款的任何特殊性而缩小或限制任何分项条款的一般性,亦不因同一分项条款中的任何表述的任何特殊性或因适用任何解释规则而缩小或限制eJustem generis或other; |
| (三) | (在本条款中)使用时的‘印度’一词,除非与上下文有抵触,应包括印度联邦内不时组成的所有领土; |
| iv. | 会员责任有限; |
| v. | 该公司的资本为1190.61亿卢比/-(仅为109.0亿卢比和611 LACs)分为1190.61亿(仅为109.9亿卢比和611 LACs)的Re.1/-(仅为卢比一)的权益股份,每一股具有增加或减少股本的权力。 |
(因Hon’ble National Company Law Tribunal批准的合并复合计划而修订,详见其日期为2023年3月17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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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几个人,其姓名、地址和描述在此项下被认购,是希望根据本公司章程组建为一家公司,我们分别同意取我们各自名字对面设置的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数量。
| 高级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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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地址、描述 &订阅者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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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股数 每个订阅者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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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地址及 证人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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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S/d。 | 10 | ||||
| Deepak Shantilal Parekh先生 | (十) | |||||
| S/O已故Mr Shantilal T Parekh | ||||||
| 3 Bhaveshwat Sagar | ||||||
| 20 Nepean Sea Road | ||||||
| 孟买400036 | ||||||
|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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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S/d。 | 10 | ||||
| Deepak Madhav Satwalekar先生 | (十) | |||||
| S/O Mr Madhav S. Satwalekar | ||||||
| 9 Nutan Alka Coop HSG。社会 | ||||||
| 救济路,Santacruz-(西) | ||||||
| 孟买400025 | ||||||
|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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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S/d。 | 10 | ||||
| Shobha Singh Thakur先生 | (十) | |||||
| S/O已故的Rajaran S. Thakur先生 | ||||||
| A/62,海洋黄金 | ||||||
| Twin Towers Lane,Prabhadevi | ||||||
| 孟买400025 | ||||||
|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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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S/d。 | 10 | S/d。 | |||
| Suryakant Nanalal Shroff先生 | (十) | Susir Kumar M | ||||
| S/O Lte Mr Nanalal K Shroff | S/o已故K.S.Rao先生 | |||||
| 维克多别墅,1楼 | B-2/10Runwal Nagar | |||||
| 5、Babulnath路 | Thane(W)400602 | |||||
| 孟买4000007 | -服务- | |||||
| -服务- | ||||||
| 5. | S/d。 | 10 | ||||
| Satish Gordnandas Mehta先生 | (十) | |||||
| S/O已故的Gordnandas Mehta先生 | ||||||
| 39/4沃尔尚梯田 | ||||||
| 欧普空调市场 | ||||||
| Tardeo,Bombay 400025 | ||||||
| -服务- | ||||||
| 6. | S/d。 | 10 | ||||
| Milind Gajanan Barve先生 | (十) | |||||
| S/O Mr Gajanan D Barve | ||||||
| 604 Udyan Warshan | ||||||
| 普拉巴德维 | ||||||
| 孟买400025 | ||||||
| -服务- | ||||||
| 7. | S/d。 | 10 | ||||
| Joseph Conrad D’Souza先生 | (十) | |||||
| S/O Mr Diago Cajetan D’Souza | ||||||
| 17/23 MHB菌落 | ||||||
| 班德拉填海 | ||||||
| 孟买400050 | ||||||
| -服务- | ||||||
| (70)(七十) |
孟买,日期为199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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