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MAGNUM OPUS ACQUISITION LIMITED(“公司”)
本公司股东之决议
延期修订建议
现作为一项特别决议,决定修订经修订和重述的Magnum Opus Acquisition Limited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删除第51.7条和第51.8条全文,代之以:
“51.7如果公司未在2023年9月25日或之前完成业务合并,董事会可在适用的延长日期之前不少于三天通过决议,将完成业务合并的期限延长至多四次,每次延长一个月,总共延长四个月,直至2024年1月25日。如公司在第一阶段延展日期当日或之前没有完成业务合并,或如董事会已决定将完成业务合并的期限延长至第一阶段延展日期之后(本条第51.7条所准许的),则须在适用的第二阶段延展日期之前,或在会员根据本章程细则批准的较后时间之前,公司须:
| (a) | 停止除清盘外的所有业务; |
| (b) | 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但在其后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内,以每股现金支付的价格赎回公众股份,赎回金额相当于当时存入信托账户的总金额,包括从信托账户中持有但之前未发放给公司的资金所赚取的利息(减去应付税款和用于支付分配费用的不超过100,000美元的利息),除以当时已发行的公众股份的数量,赎回将彻底取消公众成员作为成员的权利(包括获得进一步清算分配的权利,如果有);和 |
| (c) | 在赎回之后,在得到公司其余成员和董事批准的情况下,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清算和解散,但在每一情况下均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债权人债权的义务和适用法律的其他要求。 |
就本条款第51.7条和第51.8条而言,2023年7月25日(不含)至2023年9月25日(含)期间称为“第一阶段延长期”,2023年9月25日(不含)后和2024年1月25日(含)前各一个月的延长期称为“第二阶段延长期”。第一阶段延长期和第二阶段延长期均为“延长期”。2023年9月25日被称为“第一阶段延期日期”,每个第二阶段延期期限的最后一天被称为“第二阶段延期日期”,第一个第二阶段延期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第四个第二阶段延期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延期日期”是指第一阶段延期日期和第二阶段延期日期。
就延期而言,公司应在信托账户中存入:(A)第一阶段延长期,300,000美元(“第一阶段捐款”);(B)如果公司未在第一阶段延长期之前完成业务合并,而董事会选择将完成业务合并的期限延长至第一阶段延长期之后(根据本条款第51.7条的规定),每一适用的第二阶段延长期,150,000美元(每一此种存款,“第二阶段捐款”)。第一期捐款应分别于2023年8月1日和2023年9月1日或之前分两次等额存入信托账户,金额为150,000美元。每笔第二期缴款(如适用)应在第一个第二期延长期(2023年10月1日)的(x)项或之前存入信托账户;在随后的每个第二期延长期(紧接其后的第二期延长期所在日历月的第一天)的(y)项或之前存入信托账户。第一阶段捐款和第二阶段捐款都被称为“捐款”。
为免生疑问,管理局可在延长期的最后一天前,通过决议终止该延长期,但公司须已将该延长期的供款存入信托帐户。
51.8如果对本条款作出任何修正:
| (a) | 修改公司的义务的实质内容或时间安排,如公司没有在第一阶段延长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业务合并,或在适用的第二阶段延长日期之前(如董事会已决定延长完成第51.7条所述的业务合并的期限),则公司有义务允许就业务合并进行赎回,或赎回100%的公众股份;或 |
| (b) | 就与会员权利或合并前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条文而言, |
非保荐人、创始人、高级职员或董事的每一位公众股份持有人,在任何此类修订获得批准或生效后,应有机会赎回其公众股份,每股价格以现金支付,等于当时存入信托账户的总金额,包括信托账户中持有的、以前未发放给公司用于支付其税款的资金所赚取的利息,除以当时已发行和已发行的公众股份的数量。公司在本条中提供此类赎回的能力受赎回限制的约束。”
方正股份修订议案
现作为一项特别决议,决定修订经修订及重列的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将第17.2条全部删除,代之以:
“17.2 B类股份应在企业合并完成之前、同时或紧随其后的任何时间,由企业合并持有人自行选择,以一对一的方式自动转换为A类股份(“初始转换比率”)。”
作为一项特别决议,现进一步决议修订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删除第51.10条全文,代之以:
“51.10除非在根据本协议第17.2条发行与转换相关的A类股份的情况下,此类股份的持有人已放弃从信托账户收取资金的任何权利,在发行公众股份之后和完成企业合并之前,公司不得发行额外股份或任何其他证券,以使A类股份的持有人有权:
(a)从信托帐户收取款项;或
(b)就业务合并以公众股份作为类别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