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6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新吴经济开发区南瓷一路2188号
芜湖市湾芝区
中国安徽省241100
电话:+ 86 553-8758118
2025年8月4日
通过EDGAR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公司财务分部
制造业办公室
东北部100 F街
华盛顿特区20549
| ATTN: | 埃兰加·迪亚斯 |
| 艾琳·珀内尔 | |
| 贝弗利·辛格尔顿 | |
| 安德鲁·布鲁姆 |
| 回复: |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 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 | ||
| 2024年4月1日提交 | ||
| 档案编号333-278407 |
尊敬的迪亚斯先生:
以下签署人,开曼群岛公司Xinxu Copper Industry Technology Limited(“公司”)通过EDGAR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本函,内容涉及公司就其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IPO”)以F-1表格提交注册声明(“注册声明”)。
公司已将其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的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以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各年度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期间各年度的未经审计的中期综合财务报表列入注册报表。
表格20-F的项目8.A.4规定,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中的公司的最后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发行时不得超过15个月,条件是,在公司首次公开募股的情况下,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必须包含日期不超过自首次公开募股之日起12个月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根据表格20-F第8.A.4项的指示2,如果公司能够表示在美国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不需要遵守12个月的要求,并且遵守12个月的要求是不可行的或涉及不应有的困难,则公司可以遵守本项目中的15个月要求。
本公司谨此向委员会声明:
1.该公司目前不是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公开报告公司。
2.公司没有被美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要求编制,也没有编制任何中期期间根据任何公认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表。
3.遵守项目8.A.4是不可行的,对公司而言涉及不应有的困难。
4.该公司预计,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将在2025年11月之前提供。
5.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公司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在发行时已超过15个月,公司都不会寻求注册声明的有效性。
公司特此根据表格20-F第8.A.4项的指示2将本函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
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或我们是否可以提供任何额外信息,请随时与我联系。
| 真诚的, | ||
| 鑫旭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Jinchun Cheng | |
| 姓名: | 金春程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