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行政长官核证
根据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报告”),本人,公司首席执行官李仙德,兹证明,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 § 1350,据本人所知: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6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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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李仙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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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仙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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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