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第五条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
的
First Hawaiian, Inc.
第一条
股东
第1.1节。年度会议。股东年会应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举行,以选举董事,也可改为仅通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不时指定的远程通讯方式举行。任何其他适当的业务可在年会上办理。
第1.2节。特别会议。股东特别会议可在任何时候仅由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或董事会召集,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举行,也可改为通过远程通讯方式举行,如该会议通知中所述。
第1.3节。会议通知。凡要求或允许股东在某次会议上采取任何行动,应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其中应载明会议地点(如有)、日期和时间、股东和代理人可被视为亲自出席并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远程通信手段(如有)、确定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如该日期与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不同),以及,在特别会议的情况下,召开会议的目的或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会议的书面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之日前不少于十天至六十天,发给截至确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每一位股东。如果邮寄,该通知应被视为在寄存于美国邮件时发出,邮资已预付,发送给股东,地址为公司记录上所显示的股东地址。此外,如果股东已同意以电子传输形式接收通知,则当分别发送至股东已同意接收通知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时,该通知、传真电信或电子邮件应被视为已发出。如该通知以电子网络上的张贴方式连同该特定张贴的单独通知一起传送给该特定张贴的股东,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a)该张贴和(b)该单独通知的发出时发出。该通知以其他任何形式的电子传输方式传送的,该通知在向股东发出时应视为发出。如果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连同根据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在每种情况下可能不时修订的《交易法》)和《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DGCL”)第233条规定的“持家”规则发出通知,则应视为已向共享地址的所有记录股东发出通知。就本附例而言,“电子传输”是指任何形式的通信,而不是直接涉及纸质的实物传输,其创建的记录可由收件人保留、检索和审查,并可通过自动化流程直接以纸质形式复制。
第1.4节。休会;延期。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可由董事会、董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以任何理由(不论出席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不时休会,在同一地点或其他地点重新召开,如在休会的会议上宣布任何该等休会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如有)和远程通讯方式(如有),则无需就该等休会会议发出通知。在续会上,公司可处理原会议上可能已处理的任何事务。如休会超过三十天,或休会后为续会确定新的记录日期,则应向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每一记录股东发出续会通知。一旦出席组织会议达到法定人数,不得因随后任何股东或其代理人的退出而打破。此外,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任何股东大会均可在召开前的任何时间由董事会延期或重新安排。
第1.5节。法定人数。在每次股东大会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注册证书(“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有权在会议上就某事项投票的已发行股票过半数的持有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应构成法定人数。为前述目的,如果任何事项需要按类别或类别进行单独投票,则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此类类别或类别的已发行股份过半数的持有人应构成就该事项的投票采取行动的法定人数。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或系列股票的持有人有权在会议上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的,应视为单一类别。在有权就某事项投票的任何类别股票的持有人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a)如此出席或代表的该类别的持有人可以多数票将该类别的会议不时延期,直至该类别的法定人数如此出席或代表如此出席或代表该类别的会议为止,或(b)会议主席可自行提出动议,而无须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并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批准,不时休会,直至该类别的法定人数应如此出席并有代表出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无须在会议上宣布以外的通知。如果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足够数量的股份,有权选举该其他公司的过半数董事,则公司(i)属于公司的股本股份或(ii)由另一公司持有的股本股份,在确定任何特定时间的已发行股份总数时,不得计算在内。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以受托身份持有的股份应在确定任何特定时间的流通股总数时计算在内。
2
第1.6节。组织。
| (a) |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主席主持,或在董事会主席缺席时由首席执行官主持,或在首席执行官缺席时由总裁主持,或在总裁缺席时由副董事长或执行副总裁主持,或在上述人员缺席时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长主持,或在会议上选定的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主持。秘书,或在秘书缺席时,或在助理秘书缺席时,由会议主席委任的任何人士,须代行会议秘书的职责。 |
| (b) | 每次该等会议的议事顺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及权力订明规则、规例及程序,并作出该人认为为妥善举行会议所必需或适宜的一切作为及事情,包括但不限于订立维持秩序及安全的程序、限制分配给公司事务的提问或评论的时间、限制在订明的会议开始时间后进入该会议,以及将进行表决的每一项目的投票投票投票的开始和结束。 |
第1.7节。检查员。
| (a) | 在任何股东大会之前,董事会、首席执行官、总裁或董事会指定的任何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指定一名或多名检查员在该会议上行事并作出书面报告,并可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作为候补检查员,以取代任何未采取行动的检查员。没有监察员或候补人员能够在股东大会上代理的,会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一名或多名监察员代理会议。每名检查人员在进入履行职责前,应当宣誓并签字,严格公正、量力而行,忠实履行检查人员职责。检查员应(i)确定已发行股份的数量和各自的投票权,(ii)确定出席会议的股份数量以及代理人和选票的有效性,(iii)清点所有选票和选票,(iv)确定并在合理期间保留对检查员的任何决定提出的任何质疑的处置记录,以及(v)证明他们确定出席会议的股份数量及其清点所有选票和选票。检查人员可以指定或者留用其他人员协助其履行职责。 |
| (b) | 股东大会表决的每一事项,投票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应当在大会上公布。投票结束后,检查人员不得接受任何投票、代理或投票,也不得撤销或变更投票。 |
| (c) | 在确定任何股东大会上的代理人和投票的有效性和计票时,检查人员可以考虑适用法律允许的信息。 |
3
第1.8节。投票。
| (a) | 除《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每一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对该股东所持有的对有关事项有表决权的每一股股票,均有权获得一票表决权。 |
| (b) | 每名董事须在任何符合法定出席人数的董事选举会议上,以赞成或反对该董事的多数票当选;提供了,然而、如董事提名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董事应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在所有其他事项中,除非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标的事项投票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应由股东作为。如需要按类别或类别进行单独表决,则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的该等类别或类别的多数股份持有人的赞成票应为该等类别或类别的行为,但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本条第1.8(b)条而言,就该事项投出的“赞成”或“反对”及“弃权”票,须计为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公司股份,而“经纪人无投票权”(或公司其他同样无投票权的股份),则不应计为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股份。 |
| (c) | 股东大会的投票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除非有权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该会议的所有类别股票的已发行股份的过半数持有人如此决定。 |
| (d) | 如果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足够数量的股份,有权选举该其他公司的过半数董事,则(i)属于该公司的股本股份或(ii)由另一公司持有的股本股份,不得在任何会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以受托身份持有的股份可在任何特定时间进行投票。 |
第1.9节。代理。
| (a) | 每名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以代理人方式代表该股东,但自其日期起计三年后,不得对该代理人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除非该代理人规定了更长的期限。正式签署的代理如声明不可撤销,且当且仅当其与法律上足以支持不可撤销权力的利益相结合时,即为不可撤销,而不论与其相结合的利益是股票本身的利益还是公司的一般利益。股东可透过亲自出席会议及投票,或向公司秘书提交书面文书以撤销该代表或另一正式签立、日期较后的代表,撤销任何并非不可撤销的代表。 |
4
| (b) | 任何股东直接或间接就任何提名某人参选董事或其他业务提案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必须使用白色以外的代理卡颜色,该颜色应保留给董事会专用。 |
第1.10节。确定在册股东的确定日期。
| (a) | 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获得任何股东大会通知或其任何休会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该会议日期的六十天或少于十天。如董事会如此确定日期,则该日期亦为决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除非董事会在其确定该记录日期时确定该会议日期或之前的较后日期为作出该决定的日期。董事会未确定记录日期的,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和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应为紧接发出通知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如通知被放弃,则为紧接召开会议之日前一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确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提供了,然而,董事会可订定一个新的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在续会上投票的股东,在此情况下,亦须订定有权获得该续会通知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与根据本条第1.10(a)条在续会上确定有权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相同或更早。 |
| (b) | 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配或配发任何权利的股东或有权就任何变更、转换或交换股票行使任何权利的股东,或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董事会可订定一个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应在确定记录日期的决议通过之日之前,而该记录日期应在该行动之前不超过六十天。如果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为任何此类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应在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之日的营业时间结束时。 |
5
第1.11节。有权投票的股东名单。秘书应至少在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编制并制作有权在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完整名单;但如果确定有权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不到会议日期的十天,则该名单应反映截至会议日期前十天的有权投票的股东,并按字母顺序排列,并显示每个股东的地址和登记在每个股东名下的股份数量。本条第1.11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公司将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电子内容资料列入该名单。该名单应开放供任何股东为与会议密切相关的任何目的进行审查,为期十天,截止于会议日期的前一天:(i)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条件是获得该名单所需的信息随同会议通知一起提供,或(ii)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如果公司决定在电子网络上提供名单,公司可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只有公司的股东才能获得此类信息。如会议在某一地点召开,则应制作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名单,并在该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备存,并可由任何出席的股东进行审查。如果会议仅以远程通讯方式举行,则该名单还应在会议的整个时间内在合理可访问的电子网络上向任何股东开放,访问该名单所需的信息应随会议通知一起提供。
第1.12节。董事及其他股东提案的股东提名人事先告知书。
| (a) | 须予考虑及提交任何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的事宜,只限于须遵照本条第1.12条及(如适用)本附例第1.13条所列程序在该会议前妥善提交的事宜,包括提名董事会选举人选。 |
| (b) | 年度股东大会。任何事宜如要妥善提交股东周年大会,必须(i)在由董事会发出或在董事会指示下发出的周年大会通知中指明,(ii)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指示下以其他方式提交周年大会,(iii)由(a)在股东通知(定义见下文)根据本条第1.12条(d)款送达公司秘书之日为公司纪录股东的股东提交周年大会,在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和适用的会议召开时,(b)有权在周年会议上投票,及(c)遵守本附例(包括本条第1.12条)或(iv)所载的通知及其他程序,由符合并遵守第1.13条所列程序的合资格持有人(定义见本附例第1.13(c)条)在周年会议前提出,而其被提名人(定义见本附例第1.13(a)(i)条)已列入公司有关周年会议的代理材料。 |
6
| (c) | 股东特别会议.任何事项如要妥善提交股东特别会议,必须在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中或在董事会指示下提出;提供了,然而,如公司为选举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进入董事会而召开股东特别会议,任何股东可提名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视属何情况而定)出任公司会议通知所指明的职位,但如该股东(a)在股东通知根据本条第1.12条(d)款送达公司秘书之日为公司的纪录股东,在确定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和在适用的会议召开时,(b)有权在特别会议上投票,(c)遵守本章程(包括本第1.12条)中规定的通知和其他程序。股东在任何该等特别会议上可提名选举的被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股东在该特别会议上一般应选出的董事人数。 |
| (d) | 除根据适用法律及《法团证明书》及本附例作出的任何其他规定外,就任何由股东依据本条第1.12条(b)(iii)或(c)款适当提交股东大会的事宜(包括提名)而言,该股东必须已及时以适当书面形式发出通知("股东通告”)致公司秘书,除提名外的任何建议也必须构成股东行动的适当事项。 |
| (一) | 为了及时,股东通知必须在股东年会的情况下,不少于上一年度年会一周年日期的90天或120天前,在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i)送达公司秘书;提供了,然而,当(且仅当)年度会议未安排在该周年日前30天开始并于该周年日后60天内结束的期间内举行(该期间以外的年度会议日期在此称为"其他会议日期"),股东通知应在(a)该其他会议日期前90天的日期或(b)该其他会议日期首次公开宣布或披露的日期后第1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以较晚者为准,或(ii)如有提名被提议提交为选举董事而召开的股东特别会议,则应按此处规定的方式发出,不迟于特别会议通知邮寄当日或特别会议召开日期首次公开公告或披露之日(以先到者为准)的翌日第十天营业时间收市时。在任何情况下,已公开通知的任何年会或特别会议的延期或休会,或该等延期或休会的任何公告,均不得按本条1.12的规定,开始发出通知的新期间(或延长任何时间期间)。 |
| (二) | 要采用适当的书面形式,股东通知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 (A) | 关于提供股东通知的股东: |
| (1) | 该股东是否应股份实益持有人的要求提供股东通知; |
7
| (2) | (a)该等股东、(b)代表其发出股东通知的任何实益持有人及(c)该等股东的任何委托人或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该等股东的任何投票类别证券或权益的10%或以上(或任何类别证券或权益的331/3%或以上)的任何人或任何该等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及纪录地址(第(b)或(c)条所载的任何该等人、第感兴趣的人”); |
| (3) | 有关该股东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就该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在公司的投资从任何其他人处获得任何财务资助、资金或其他对价所依据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的完整和准确描述,及其详情,包括该其他人的姓名; |
| (4) | (a)完整而准确地列出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所有股本证券及债务工具(不论是以贷款或资本市场工具的形式持有)的纪录及实益拥有权头寸(包括数目或金额),而这些权益证券及债务工具是由该等股东及每名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b)该等股东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实益拥有的任何该等股本证券的代名人持有人及其数目,(c)取得该等股本证券或债务工具的日期,(d)该等收购的投资意向及(e)该等实益或纪录所有权的证据; |
| (5) | 完整列出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竞争对手”)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产品或服务相竞争或替代的任何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实体(“竞争对手”)的所有股本证券的记录和受益所有权头寸(包括数量或金额),这些证券或服务由该股东和每个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
8
| (6) | 该股东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证券、债务工具或信用评级所拥有、持有或为其利益而订立的任何工具、协议、安排或谅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冲交易、衍生品头寸、多头或空头头寸、盈利利息、远期、期货、掉期、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股票增值权或类似权利、对冲交易、回购协议或安排、借入或借出的股份或其他交易)的完整和准确描述,其效果或意图是为了管理风险,由于此类证券或债务工具的交易价格发生变化或公司、其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证券或债务工具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更一般地说,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感知信誉发生变化)而减轻损失或产生收益,以将任何此类证券或债务工具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或从任何人,以维持、增加或减少该股东或利害关系人的投票权,或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提供机会,以获利或分享任何该等证券或债务工具价值的任何增加或减少所衍生的任何利润,或以其他方式从经济上获益(统称,“衍生工具”); |
| (7) | 有关该股东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能因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股本证券或任何衍生工具的价值增加或减少而有权获得的任何与业绩有关的费用(基于资产的费用除外)的完整和准确的说明; |
| (8) | 完整而准确地描述该股东或任何利害关系人与任何其他人(指名每名该等人)之间或与该股东通知所列任何事项有关或有关的任何协议、安排、谅解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x)该股东或利害关系人据此有权对公司的任何股本证券进行投票的任何代理、合同、安排、谅解或关系;及(y)该股东须披露的任何其他协议,根据将根据《交易法》提交的附表13D第5项或第6项的此类利害关系人或此类其他人(无论提交附表13D的要求是否适用于此类股东、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人); |
| (9) | 在该股东或该股东所代表的任何实益持有人所知道的范围内,已知为推进股东通知中所述的任何事项提供财务支持或有意义的协助的任何其他股东或公司实益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
9
| (10) | 该股东就该股东或该股东所代表的任何实益持有人是否打算或属于一个集团的一部分(提供每个参与者的姓名和地址)所作的陈述,该集团打算:(a)向至少持有批准或通过每项提案所需的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百分比的持有人交付一份代理声明和/或形式的代理,或选举股东通知中规定的每一位拟议的被提名人,(b)以其他方式征求支持该提议或提名的代理人和/或(c)根据《交易法》第14a-19条征求公司普通股持有人;和 |
| (11) | 表示该股东(a)是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公司股票记录持有人(b)打算在该会议上投票,以及(c)打算亲自出席该会议或派一名合格代表出席该会议,以提出股东通知中所列的每一事项; |
| (b) | 关于股东提议在会议上提名选举董事会成员的每一位提议的被提名人: |
| (1) | SEC通过的S-K条例第401项(a)、(e)和(f)段(或任何后续条例的相应规定)要求的有关此类拟议被提名人的信息, |
| (2) | 完整而准确地列出由该建议代名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所有股本证券和债务工具(不论是以贷款或资本市场工具的形式持有)的记录和实益所有权头寸(包括数量或金额),(b)该建议代名人实益拥有但未记录在案的任何该等股本证券的代名人持有人和数量,(c)获得该等股本证券或债务工具的日期,(d)此类收购的投资意图和(e)此类实益或记录所有权的证据; |
| (3) | 完整列出任何竞争对手直接或间接由该提议的被提名人持有的所有股本证券的记录和实益所有权头寸(包括数量或金额); |
10
| (4) | 以公司要求的格式(该表格须由公司秘书在收到记录在案的股东的书面要求后十天内提供)并由该提议的被提名人签署的填妥的董事及高级人员问卷; |
| (5) | 完整而准确地描述所有协议、安排及谅解,包括但不限于在过去三年期间,该等建议代名人、提供股东通知的股东、任何利害关系人及任何其他人(指名每名该等人)之间或之间就该等建议代名人的提名或担任董事或行动订立的任何直接及间接补偿、付款、补偿、赔偿及其他金钱协议、安排及谅解,包括但不限于,如果提供股东通知的股东和任何相关人士是该规则所指的“注册人”,而该提议的被提名人是该注册人的董事或执行官,则根据S-K条例颁布的第404项要求披露的所有信息; |
| (6) | 根据《交易法》第13d-1(a)条或根据《交易法》第13d-2(a)条进行的修订提交的附表13D中要求列出的信息,如果此类信息被提议的被提名人需要根据《交易法》提交; |
| (7) | 该被提名人在提交股东通知前三年内曾担任任何竞争对手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的任何职位的详细信息; |
| (8) | 一份填妥的书面陈述及由该建议代名人签署的协议,该代名人: |
| (a) | 将遵守公司评估任何被考虑提名或重新提名为董事会成员的人的程序,包括同意在被要求时与董事会的公司治理和提名委员会会面,以讨论与该提议的被提名人的提名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该被提名人就其提名向公司提供的信息以及与该提议的被提名人的独立性、性格、适合性和任职资格有关的其他事项; |
11
| (b) | 同意根据公司对未来董事的政策进行背景调查,并将提供公司要求的任何必要信息,以进行此类背景调查; |
| (c) | (i)与公司以外的人就其作为公司董事的服务或行动而订立的任何补偿、付款或其他财务协议、安排或谅解,并未向公司披露,(ii)与任何人就其作为公司董事将如何就任何问题或问题进行投票或采取行动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a "投票承诺")尚未向公司披露,或(iii)任何可合理预期会限制或干扰其在当选为公司董事时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受托责任的能力的投票承诺; |
| (d) | 如果当选为公司董事,(i)将遵守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州法律规定的适用信托义务)、公司任何证券交易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上市标准,以及公司的所有公司治理准则、道德规范、利益冲突、保密以及普遍适用于公司董事的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政策和准则(以及应该提议的被提名人的要求向每位提议的被提名人提供的此类政策、标准、程序和准则);(ii)将,在该等被提名人当选时,遵守已公开披露的任何该等政策及指引; |
12
| (e) | 将提供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i),以根据公司任何证券交易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上市标准、SEC的任何适用规则以及董事会在确定和披露公司董事独立性时使用的任何公开披露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于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任职的标准,确定该提议的被提名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的任何其他委员会;(b)可能对合理股东对该建议代名人的独立性或缺乏独立性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或(c)公司可能合理地要求确定该建议代名人是否有资格列入公司的代理材料或担任公司的董事; |
| (f) | 同意在任何代理声明、相关代理卡或其他代理材料中被提名为董事提名人,并在当选后担任公司董事;和 |
| (g) | 将提供公司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i),以确定根据适用于公司的各种规则和标准,包括公司任何证券交易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上市标准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任何适用规则,该提议的被提名人是否会被视为“独立”的公司董事或董事会任何适用委员会的成员,(ii)可能对合理的股东对该提议的被提名人的独立性或缺乏独立性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信息,或(iii)公司可合理要求厘定该建议代名人获列入公司代理材料或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
13
| (c) | 对于股东提议提请会议审议的除董事提名以外的每项业务提案: |
| (1) | 完整、准确地描述此类业务以及在会议上开展此类业务的原因(包括将在提交给SEC的任何代理声明或补充声明中披露的拟议业务的任何原因的文本); |
| (2) | 将提交的提案文本(包括将提出供股东审议的任何决议的完整文本,如果此类业务包括修订本章程或公司章程的提案,则为拟议修订的语言);和 |
| (3) | 对该股东和任何利害关系人在该业务中的任何重大利益的描述,包括由此产生的任何预期利益; |
| (D) | 根据《交易法》第14条,将需要在代理声明或其他文件中披露或确认(如适用)根据《交易法》第14条要求就此事项征集代理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提交的与股东通知、提供股东通知的股东、每个利害关系人和每个提议的被提名人中所述的每一事项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和陈述。 |
| (三) | 每名适用人士(包括提供股东通知的股东及任何建议代名人)须更新该股东通知及先前根据本条第1.12(d)条及根据任何问卷、陈述或协议提供予公司的资料,如有需要,须将该等资料中所提供或要求提供的资料继续真实及正确(a)截至适用会议的记录日期及(b)截至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前十个营业日的日期,而该等更新必须由公司秘书于该等会议的记录日期后五个营业日(如须于记录日期作出更新)及不迟于该等会议日期前八个营业日(如须于该等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延期前十个营业日作出更新)邮寄及接收于公司主要办事处。作为依据本条第1.12条(b)(iii)或(c)条被视为适当地提交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任何提名的条件,公司亦可要求该股东及任何拟议的代名人提供依据依据本条第1.12条交付的任何保证或根据任何问卷、陈述或协议所要求的任何资料。此类股东或代名人(如适用)必须在公司提出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此类额外信息。 |
14
| (四) | 提供股东通知的股东、任何提议的代名人或任何其他适用的人根据本条1.12或根据任何问卷、陈述或协议(如适用)提供信息或更新的义务,不应限制公司就该人提供的任何通知或信息中的任何缺陷、延长本条1.12(d)规定的任何适用截止日期或使该人能够或被视为允许该人修改或更新任何事项,包括任何提名,或提交任何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替换或增加被提名人或提议,如适用,在本协议项下的通知期限届满后未在原始股东通知中载明。股东不得在根据本条第1.12条(d)(i)款及时发出通知的最后一天后,以任何方式纠正妨碍提交提案或提名的任何缺陷。 |
| (e) | 尽管本附例另有相反规定,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如任何股东(i)根据《交易法》第14a-19(b)条就任何拟提名人提供通知,而(ii)其后未能遵守第14a-19(a)(2)条或第14a-19(a)(3)条的规定(或未能及时提供足以令公司确信该股东已符合根据《交易法》根据以下句子颁布的第14a-19(a)(3)条的规定的合理证据),则应忽略每名该等拟提名人的提名,即使(iii)公司已收到有关该提名的代理人或投票(该等代理人和投票亦应不予考虑)或(iv)与该提名有关的股东通知已及时送达,并在其他方面符合本附例。如果股东根据规则14a-19(b)提供通知或在该股东先前提交的初步或最终代理声明中包含规则14a-19(b)要求的信息,该股东必须在适用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秘书提供书面证明(并应公司要求,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其已满足《交易法》第14a-19条规则的适用要求。 |
| (f) | 就本条第1.12条而言,(i)任何事项须当作为"公开宣布或披露“如果此类事项在道琼斯新闻社、美联社或类似的国家新闻服务机构报道的新闻稿中披露,或在公司向SEC公开提交的文件中披露;并且,(ii)“实益拥有”或“实益所有权”应具有《交易法》第13d-3条和第13d-5条规定的含义。 |
15
| (g) | 只有按照本条第1.12条及(如适用)本附例第1.13条所列程序获提名的人,才有资格获股东选举为公司董事。本条第1.12款不适用于(i)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规则提出的股东提案,或(ii)选举由公司注册证书或根据公司注册证书的条款选出的董事,这些董事涉及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票的持有人在股息方面优先于普通股的权利,或在清算时在特定情况下选举董事。 |
| (h) | 任何股东大会的主持人,除作出可能适合于举行会议的任何其他决定外,有权及有责任决定被提名人的通知及建议提交会议的其他事项是否已按本条第1.12条所规定的方式妥为发出,如未如此发出,则须在会议上指示及宣布该等被提名人及其他事项未妥为提交会议,不得予以审议。尽管有本条第1.12条的上述规定,如该股东或该股东的合资格代表没有出席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或特别会议以提出任何该等提名,或提出任何该等建议,则该等提名或建议应不予理会,尽管公司可能已收到有关该投票的代理人。 |
第1.13节。公司代理材料中包含的股东提名。
| (a) | 将被提名人列入代理声明.在符合本条第1.13条的规定下,如有关提名通知(定义见下文)明确要求,公司应在其任何年度股东大会的代理声明中包括: |
| (一) | 任何获提名参选的人士的姓名(每个人,一个“被提名人“),亦须由任何合资格持有人(定义见下文)或最多20名合资格持有人组成的团体(个别及集体地,如属团体)符合管理局所厘定的所有适用条件并遵守本条第1.13条所列的所有适用程序(该等合资格持有人或合资格持有人团体为”提名股东”); |
| (二) | 根据SEC规则或其他适用法律要求在代理声明中包含的关于每个被提名人和提名股东的披露; |
| (三) | 提名股东在提名通知中包含的任何声明,以包含在支持每位被提名人当选董事会成员的代理声明中(但不限于第1.13(e)(ii)节),前提是该声明不超过500字,并且完全符合《交易法》第14条,包括第14a-9条规则(“支持性声明”);以及 |
16
| (四) | 公司或董事会酌情决定在与每名被提名人的提名有关的代理声明中包括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反对提名的任何声明、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信息以及与被提名人有关的任何招标材料或相关信息。 |
为施行本条第1.13条,任何由管理局作出的决定,可由管理局、董事局委员会或由管理局或管理局委员会指定的公司任何高级人员作出,而任何该等决定均为最终决定,并对公司、任何合资格持有人、任何提名股东、任何被提名人及任何其他人具有约束力,只要是本着诚意作出(无任何进一步规定)。任何股东年会的主席,除作出可能适合于举行会议的任何其他决定外,有权并有责任决定是否已根据本条1.13的规定提名被提名人,如未获如此提名,则须指示并在会上宣布不考虑该被提名人。
| (b) | 提名人数上限. |
| (一) | 公司无须在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陈述中列入多于在根据本条可提交提名通知的最后一天(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构成公司董事总数(i)两名或(ii)20%中较大者的董事人数的被提名人(以下简称"最大数量”).特定年度会议的最高人数应减少:(1)董事会本身决定在该年度会议上提名选举的被提名人(每名,a“董事会提名人");(2)不再满足董事会确定的本条第1.13款资格要求的被提名人,或不再满足董事会确定的提名股东的被提名人;(3)提名股东被提名股东撤回提名或不愿在董事会任职的被提名人;(4)曾就前三次股东年会中的任何一次被提名人且其在即将召开的年会上的连任由董事会推荐的在任董事人数。如董事会在下文第1.13(d)节规定的提交提名通知的截止日期之后但在年度会议日期之前出现一个或多个因任何原因出现的空缺,且董事会决议相应减少董事会规模,则最高人数应根据如此减少的在任董事人数计算。 |
17
| (二) | 如果根据本条第1.13款为任何年度股东大会提名的人数超过最大人数,则在收到公司通知后,每个提名股东将立即选择一名被提名人列入代理声明,直至达到最大人数,按照每个提名股东提名通知中披露的所有权职位的数量(从大到小)排序,如果在每个提名股东选择一名被提名人后未达到最大人数,则重复该过程。如果在第1.13(d)节规定的提交提名通知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名股东或被提名人不再满足董事会确定的本条1.13中的资格要求,提名股东撤回其提名或被提名人不愿意在董事会任职,无论是在邮寄或以其他方式分发最终代理声明之前或之后,则该提名应不予考虑,及法团:(1)无须在其代理声明或任何投票或形式的代理中列入被忽略的被提名人或由提名股东或任何其他提名股东提出的任何继任或替代被提名人,及(2)可以其他方式向其股东传达,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修订或补充其代理声明或投票或代理形式,将不会在代理声明或任何投票或代理形式中将被提名人列为被提名人,并且不会在年度会议上进行投票。 |
| (c) | 提名股东的资格. |
| (一) | 「合资格持有人」是指在第1.13(d)条所提述的期间内(1)为连续满足本条第1.13(c)款所指明的资格要求的普通股股份的记录持有人,或(2)向公司秘书提供的(在第1.13(d)条所提述的期间内)的人,根据《交易法》(或任何后续规则)第14a-8(b)(2)条规定的股东提案的目的,董事会认为可以接受的形式从一个或多个证券中介机构获得此类股份在该三年期间的持续所有权的证据。 |
| (二) | 一名合资格持有人或最多20名合资格持有人的团体,只有在该个人或团体(合计)在提名通知提交日期之前(包括提交日期)的整个三年期间内持续至少拥有公司普通股的最低数量(定义见下文)的股份,并在年度会议日期之前继续至少拥有最低数量的股份,方可根据本条1.13提交提名。(x)受共同管理和投资控制,(y)受共同管理且主要由单一雇主资助的两个或多个基金,或(z)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12(d)(1)(g)(ii)节定义的“投资公司集团”,应被视为一个合格持有人,前提是该合格持有人应连同公司合理满意的提名通知文件一起提供,证明这些基金符合本文件(x)、(y)或(z)中规定的标准。为免生疑问,如有一组合资格持有人提名,则本条第1.13条所列对个别合资格持有人的任何及所有要求及义务,包括最短持有期限,均适用于该组的每名成员;提供了,然而,即最低数量应适用于集团在集合中的所有权。如任何股东不再满足董事会确定的本条1.13中的资格要求,或在股东年会之前的任何时间退出一组合资格持有人,则该组合资格持有人只应被视为拥有该集团其余成员所持有的股份。 |
18
| (三) | 公司普通股的“最低数量”是指公司在提交提名通知之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任何文件中给出的截至最近日期的已发行普通股数量的3%。 |
| (四) | 就本条第1.13条而言,合资格持有人只“拥有”合资格持有人同时拥有的公司已发行股份: |
| (A) | 与股份有关的充分投票权及投资权;及 |
| (b) | 该等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获利的机会及亏损的风险); |
但根据(A)及(B)条计算的股份数目,不包括以下任何股份:(1)由该合资格持有人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在任何尚未结算或结清的交易中购买或出售,(2)由该合资格持有人卖空,(3)由该合资格持有人或其任何联属公司为任何目的借入或由该合资格持有人或其任何联属公司根据协议转售或受任何其他转售义务约束而购买,或(4)受任何期权、认股权证的规限,该等合资格持有人或其任何联属公司订立的远期合约、掉期、销售合约、其他衍生工具或类似协议,不论任何该等文书或协议是根据公司已发行股份的名义金额或价值以股份或现金结算,在任何该等情况下,该文书或协议具有或打算具有以下目的或效果:(x)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程度或在未来任何时间减少,该等合资格持有人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对任何该等股份的完全投票权或指示投票权,及/或(y)对冲、抵消或在任何程度上改变该等合资格持有人或其任何联属公司对该等股份的完全经济所有权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19
合格持有人“拥有”以代名人或其他中间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只要合格持有人保留就董事选举指示股份如何投票的权利,并拥有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合资格持有人通过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或其他可由合资格持有人随时撤销的类似文书或安排转授任何表决权的任何期间内,合资格持有人的股份所有权应被视为继续。合资格持有人的股份所有权应被视为在合资格持有人出借该等股份的任何期间内继续存在,前提是合资格持有人有权在五个工作日的通知中召回该等出借股份,自提名通知之日起已召回该等出借股份,并在年度会议日期之前继续持有该等股份。“拥有”、“拥有”等“拥有”一词的变体应具有相关含义。公司的流通股是否为这些目的“拥有”应由董事会决定。
| (五) | 任何合资格持有人均不得在构成提名股东的一个以上集团内,如任何合资格持有人出现为一个以上集团的成员,则应视为提名通知所反映的拥有最大所有权地位的集团成员。 |
| (d) | 提名通知.为提名被提名人,提名股东必须在上一年度年会一周年日期前不少于90天或不多于120天,在公司主要执行办公室向公司秘书提交以下所有资料及文件(统称"提名通知”);提供了,然而,如(且仅当)年会订于其他会议日期(定义见本附例第1.12(d)条)举行,则提名通知须在(i)该其他会议日期前90天的日期或(ii)该其他会议日期首次公开宣布或披露的日期后第1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时(以较晚者为准)按此处规定的方式发出: |
| (一) | 与每个被提名人有关的附表14N(或任何后续表格),由提名股东(如适用)根据SEC规则填写并提交给SEC; |
| (二) | 提名股东(包括每个集团成员)以董事会认为满意的形式发出的提名每位被提名人的书面通知,其中包括以下附加信息、协议、陈述和保证: |
| (A) | 就每名合资格持有人而言,本附例第1.12(d)(ii)(a)条规定的资料及其他披露; |
| (b) | 就每名被提名人而言,本附例第1.12(d)(ii)(b)条规定的资料及其他披露; |
20
| (c) | 过去三年内存在的任何关系的细节,如果在附表14N提交之日存在,则根据附表14N第6(e)项(或任何后续项目)将被描述; |
| (D) | 由每名合资格持有人签署的陈述和保证,该等合资格持有人: |
| (1) |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取得公司的证券,并没有为影响或改变公司控制权的目的或效果而取得公司的证券,也不是持有公司的证券; |
| (2) | 除根据本条例第1.13条获提名的被提名人外,没有提名亦不会在周年会议上提名任何人士参加董事会选举; |
| (3) | 没有参与、也不会参与或成为规则14a-1(l)(不提述第14a-1(l)(2)(iv)节中的例外)(或任何后续规则)所指的与年度会议有关的“招标”的“参与者”,但与其被提名人或任何董事会被提名人有关的除外;和 |
| (4) | 没有、也不会使用或分发除公司代理卡以外的任何代理卡,以征集与年会上的被提名人选举有关的股东; |
| (e) | 声明和保证,每位被提名人的候选资格,或如果当选,董事会成员资格不会违反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或公司证券交易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上市标准; |
| (f) | 由每个被提名人签署的陈述和保证,该被提名人: |
| (1) | 与公司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会导致被提名人根据公司最近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公司治理准则被视为不独立,并在其他方面根据公司证券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被视为独立; |
| (2) | 符合公司证券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则下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独立性要求; |
21
| (3) | 是《交易法》(或任何后续规则)第16b-3条规定的“非雇员董事”;和 |
| (4) | 没有也没有受到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D条例第506(d)(1)条(或任何后续规则)或《交易法》规定的S-K条例第401(f)条(或任何后续规则)规定的任何事件的约束,而没有提及该事件是否对评估该被提名人的能力或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
| (g) | 提名股东满足第1.13(c)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并已在第1.13(c)(i)条要求的范围内提供所有权证据的陈述和保证; |
| (h) | 一种陈述和保证,即提名股东打算在年度会议日期之前继续满足第1.13(c)节所述的资格要求,并且如果其被提名人当选,则打算在年度会议后至少一年内继续持有最低数量的股份; |
| (一) | 如果需要,一份支持性声明;和 |
| (J) | 在集团提名的情况下,由所有集团成员指定一名集团成员,该成员被授权就与提名有关的事项代表所有集团成员行事,包括撤回提名; |
| (三) | 以董事会认为满意的形式签署的已执行协议,根据该协议,提名股东(包括每个集团成员)同意: |
| (A) | 遵守与提名、征集和选举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和规定; |
| (b) | 向SEC提交与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或董事提名人或任何被提名人有关的任何书面征集或其他书面通信,无论规则或条例是否要求提交任何此类文件,或根据任何规则或条例此类材料是否可获得任何提交豁免; |
| (c) | 承担因提名股东或其任何被提名人与公司、其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就提名或选举董事(包括但不限于提名通知)进行的任何沟通而产生的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法律或监管违规行为的诉讼、诉讼或程序所产生的所有责任; |
22
| (D) | 就因提名股东或其任何被提名人未能或被指称未能遵守或违反或被指称违反其或其根据本条第1.13条所承担的义务、协议或陈述而对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产生的任何威胁或未决诉讼、诉讼或程序(不论是法律、行政或调查)所招致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赔偿、开支或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向公司及其每名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和 |
| (e) | 如果提名通知中包含的任何信息,或提名股东与公司、其股东或与提名或选举有关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其他通信(包括与任何集团成员有关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再真实和准确(或遗漏了使所作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要事实),或提名股东(包括任何集团成员)未能继续满足第1.13(c)节所述的资格要求,迅速(无论如何在发现此类错误陈述、遗漏或失败后48小时内)通知公司和此类通信的任何其他接收方(a)该先前提供的信息中的错误陈述或遗漏以及纠正该错误陈述或遗漏或(b)该等失败所需的信息。 |
本条第1.13(d)款要求提名股东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应为:(i)在适用于集团成员的信息的情况下,就每个集团成员提供并由其执行;(ii)在作为实体的提名股东或集团成员的情况下,就附表14N第6(c)和(d)项(或任何后续项目)的指示1中指定的人员提供。提名通知书须当作在本条1.13(d)所提述的所有资料及文件(不包括在提名通知书提供日期后拟提供的该等资料及文件)已交付予公司秘书,或如以邮递方式发出,则由公司秘书收到之日起提交。
| (e) | 例外. |
| (一) | 尽管本条第1.13条载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公司可在其代理陈述中省略任何被提名人及有关该被提名人的任何资料(包括提名股东的支持性陈述),且不会对该被提名人进行投票(尽管公司可能已收到有关该投票的代理人),且提名股东在提名通知将是及时的最后一天之后,不得以任何方式纠正妨碍提名该被提名人的任何缺陷,前提是: |
| (A) | 公司根据本附例第1.12条接获通知,表示股东有意在年度会议上提名董事候选人,不论该通知随后是否被撤回或成为与公司达成和解的标的; |
23
| (b) | 提名股东或指定牵头小组成员(如适用)或其任何合格代表未出席股东大会以提交根据本条1.13款提交的提名,提名股东撤回其提名或年会主席声明该提名未按照本条1.13款规定的程序作出,因此应不予考虑; |
| (c) | 董事会裁定,该被提名人获提名或当选为董事会成员将导致公司违反或未能遵守公司的章程或公司注册证书或公司须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或规例,包括公司证券在其上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规则或上市标准; |
| (D) | 该被提名人是在公司前三次股东年会之一上根据本条第1.13条被提名参加董事会选举的,他们要么退出,要么失去资格,要么获得的选票少于有权投票给该被提名人的普通股股份的15%; |
| (e) | (1)该被提名人在过去三年内一直是经修订的1914年《克莱顿反垄断法》第8条所定义的竞争对手的高级职员或董事,或(2)被提名人当选为董事会成员将导致公司根据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或货币监理署的规则或条例寻求或协助寻求、提前批准或获得或协助获得联锁豁免; |
| (f) | 公司收到通知,或董事会确定,提名股东或被提名人未能继续满足第1.13(c)节所述的资格要求,提名通知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再真实和准确(或遗漏了使所作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要事实),该被提名人不愿意或无法在董事会任职,或发生任何重大违反或违反提名股东或该被提名人根据本条1.13承担的义务、协议、陈述或保证的情况; |
24
| (二) | 尽管本条第1.13条载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公司可在其代理陈述书中省略,或可补充或更正任何资料,包括证明陈述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任何其他支持提名通知书所载获提名人的陈述书,但如委员会裁定: |
| (A) | 此类信息并非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的,或遗漏了使所作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陈述; |
| (b) | 此类信息直接或间接地对任何人的品格、诚信或个人声誉提出质疑,或直接或间接地就不正当、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或协会提出指控,没有事实根据;或 |
| (c) | 在代理声明中包含此类信息将违反SEC代理规则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法规。 |
公司可以征求反对任何被提名人的意见,并在代理声明中包括其自己与任何被提名人有关的声明。
第二条
董事会
第2.1节。权力;数量;资格。公司的业务及事务须由董事会管理或在董事会的指示下管理,但法律或法团证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应由至少五名成员组成,每名成员应为自然人,但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不必为股东。董事人数可不时藉董事会决议指定。除经出席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50%)的赞成票外,不得修改、修改或废止本条第2.1款。
25
第2.2节。选举;任期;辞职;免职;空缺。
| (a) | 每名董事应任职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任职资格或直至其先前辞职或被免职为止。任何董事在接到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或公司秘书发出的通知后,可随时辞职。该辞呈应在送达时生效,除非辞呈指明较后的生效日期或在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确定的生效日期。除其中另有规定外,无须接纳该辞呈以使其生效。任何董事或整个董事会均可被当时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过半数股份的持有人因故罢免。除法团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获授权董事人数增加而产生的空缺及新设立的董事职位,须仅由当时在任的过半数董事填补,但少于法定人数,或由唯一余下的董事填补。 |
| (b) | 每当任何类别或类别的股票或其系列的持有人有权通过公司注册证书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时,该类别或类别或系列的空缺和新设立的董事职位可由当时在任的该类别或类别或其系列选出的董事过半数填补,或由如此选出的唯一剩余董事填补。任何获委任填补空缺的董事须任职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为止,除非该董事在该时间之前辞职或被免职。 |
第2.3节。定期会议。委员会定期会议可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的地点举行,并可在委员会不时决定的时间举行,如如此决定,则无需发出通知。
第2.4节。特别会议。董事会特别会议可在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或任何两名董事召集时在特拉华州境内外的任何时间或地点举行。召开会议的人应当给予合理通知。
第2.5节。允许以远程通讯和会议电话方式参加会议。除非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管理局成员或任何由管理局指定的委员会,可仅以远程通讯方式参加管理局或该等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会议。本附例的意图是,远程通信应作广义解释,以允许所有形式的远程通信。董事会成员可使用会议电话或类似通信设备参加董事会的任何会议,所有参加会议的人都可通过这些设备相互听取意见,根据本条第2.5款参加会议应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2.6节。法定人数;采取行动需要投票。在董事会的所有会议上,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投票,即为董事会的行为,除非法团注册证书或本附例须有较大数目的投票。如在管理局的任何会议上,法定人数不得出席,则出席的管理局成员可不时休会,直至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为止。
26
第2.7节。组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主席主持,或在董事会主席缺席时由首席执行官主持,或在缺席时由会议选出的主席主持。秘书,或在秘书缺席时由助理秘书代行会议秘书职责,但在秘书及任何助理秘书缺席时,会议主持人可委任任何人代行会议秘书职责。
第2.8节。董事不举行会议而采取的行动。除非《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如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所有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以书面或电子传送方式同意,而该等书面或书面或电子传送或传送是与管理局或委员会的议事纪录一并存档,则在管理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不经会议而采取。会议记录以纸质形式保存的,该备案应以纸质形式保存;会议记录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该备案应以电子形式保存。
第2.9节。董事薪酬。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限制,否则董事会有权厘定董事的薪酬。
第三条
委员会
第3.1节。委员会。董事会可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为任何委员会的候补成员,该候补成员可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接替任何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成员。委员会委员缺席或被取消资格时,出席任何会议且未被取消投票资格的委员或委员,不论该委员或委员是否构成法定人数,均可一致委任理事会另一名委员代行会议职责,以代替任何该等缺席或被取消资格的委员。任何该等委员会,在设立该委员会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为该委员会通过的章程或本附例所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业务和事务方面的所有权力和权力,并可授权在所有可能需要它的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但该等委员会不得就以下事项拥有权力或权力:(a)批准或采纳,或向股东推荐,法律明文规定须提交股东批准的任何行动或事项(选举或罢免董事除外),(b)采纳、修订或废除本附例或(c)赔偿董事。
第3.2节。委员会规则。除非管理局以管理局决议或委员会章程另有规定,否则管理局指定的每个委员会均可采纳、修订及废除有关其业务进行的规则。如管理局没有任何规定或该委员会的规则中没有相反的规定,则该委员会全部获授权成员人数的过半数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在该表决时出席会议的过半数成员的投票(如当时出席的法定人数应为该委员会的行为),而在其他方面,各委员会应按照管理局依据第二条开展业务的相同方式开展业务。此外,任何委员会均可委任其成员的一个或多个小组委员会。
27
第四条
军官
第4.1节。官员;选举和任命。董事会须不时采取所需行动,以确保公司设有一名行政总裁、一名总裁、一名首席财务官及一名秘书,并可在董事会如此决定时,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董事会主席。董事会还可选举或授权任命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副总裁(将具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指定,其中可能包括执行副总裁或高级副总裁)、一名或多名助理秘书、一名财务主管和一名或多名助理财务主管以及董事会认为适当或适当的其他官员,并可给予他们中的任何一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指定或候补头衔。任何数目的职位可由同一人担任,除非法团注册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
第4.2节。任期;辞职;免职;空缺。除非委员会选举或授权委任任何高级人员的决议另有规定,否则每名高级人员须任职至其继任人当选或获委任及符合资格为止,或直至其较早前辞职或被免职为止。任何高级人员可随时向董事会、行政总裁、总裁或公司秘书发出书面通知或电子传送而辞职。该辞呈应在送达时生效,除非该辞呈指明较后的生效日期或在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确定的生效日期。除其中另有规定外,无须接纳该辞呈以使其生效。委员会可随时将任何有因由或无因由的人员免职。任何该等撤职并不损害该高级人员(如有的话)与公司的合约权利,但该高级人员的选举本身并不会产生合约权利。公司任何职位因死亡、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出现的任何空缺,可由董事会在任何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上填补。
第4.3节。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主席如获选出,须主持其出席的董事会及股东的所有会议,并拥有并可行使董事会不时指派予其或法律规定的权力。
第4.4节。首席执行官。行政总裁须对法团的业务有一般的主管及监督,并一般须执行与法团行政总裁职位有关的所有职责,以及董事会不时指派予他或她或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总裁可以公司契据、按揭、债券、合约或其他文书的名义签署及签立,但如有关签署及签立须藉董事会决议或本附例明示转授公司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须签署或签立,则属例外。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缺席时,首席执行官应主持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和他或她应出席的股东的所有会议。
28
第4.5节。总统。总裁须在行政总裁的监督下,全面负责及监督公司的业务,一般而言,须履行与公司总裁职位有关的所有职责,以及董事会不时指派予他或她或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在首席执行官缺席或在其死亡或无法或拒绝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总裁(如已选出一人)应履行首席执行官的职责,而在这样做时,应拥有首席执行官的所有权力并受到对首席执行官的所有限制。总裁可以公司契据、按揭、债券、合约或其他文书的名义签署及签立,但如有关签署及签立须藉董事会决议或本附例明示转授公司的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须签署或签立,则属例外。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缺席时,总裁应主持其出席的董事会和股东的所有会议。
第4.6节。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须掌管及负责公司的所有资金、证券、收支,并须将所有款项或其他贵重财物以公司名义存放或安排存放于董事会不时选定或授权的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存管机构。如董事会要求,首席财务官应为忠实履行职责提供保证金,并配备董事会确定的一名或多名担保人。首席财务官须在公司簿册内备存或安排备存有关所有收支的完整及准确纪录,须在提出要求时,向首席执行官、总裁及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账目,及一般而言,须履行公司首席财务官及司库的所有职责(包括司库根据DGCL代表公司签立股票凭证的权力)及不时履行的其他职责,由董事会或首席执行官指派给他或她,或由法律规定。首席财务官可以公司契据、按揭、债券、合约或其他文书的名义签署及签立,但如该等契据的签署及签立须藉董事会决议或本附例明确转授予公司的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须予签署或签立,则属例外。
第4.7节。副主席、副主席。副主席或副主席须履行法律、本附例、董事会或行政总裁所赋予的职责及行使权力。所有副董事长和所有副总裁,包括常务副总裁和高级副总裁的年资可由董事会指定。任何副主席,或任何两名共同行事的副主席,可以公司契据、按揭、债券、合约或其他文书的名义签署及签立,但如有关签署及签立须藉董事会决议或本附例明确转授予公司的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须签署或签立,则属例外。
29
第4.8节。秘书。秘书有责任在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内记录股东、董事会及任何委员会的会议程序,须看到所有通知均按照本附例条文妥为发出或按法律规定妥为发出,并须为公司纪录的保管人,可在代表公司妥为授权执行的任何文件上加盖法团印章(如有的话),并在如此加盖时可证明该等文件,而一般而言,须履行与法团秘书职位有关的所有职责,以及董事会或行政总裁不时指派予他或她或法律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责。秘书可以公司契据、按揭、债券、合约或其他文书的名义签署及签立,但如有关签署及签立须藉董事会决议或本附例明示转授公司的其他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须签署或签立,则属例外。
第4.9节。其他官员。公司的其他高级人员(如有的话)在公司管理方面拥有管理局的决议所述明的权力及职责,而该决议并不抵触本附例,并在未如此述明的范围内,一般与其各自的职位有关,但须受管理局的管制。委员会可要求任何高级人员、代理人或雇员为忠实履行其职责提供担保。
第五条
股票
第5.1节。股票凭证和未证明股份。
| (a) | 公司的股份可由证书代表,或根据董事会决议的规定,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股票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可为无证明股份。本附例有关无证明股份的条文不适用于由证明书所代表的股份,直至该证明书交还公司为止。每名以证书为代表的股票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一份由公司任何两名获授权人员签署或以公司名义签署的证书,该证书代表该持有人所拥有的以证书形式登记的股票的股份数目。该等证书须采用委员会在符合适用法律的范围内所厘定的法团证明书及本附例的格式。如该等证明书由一名高级人员手工签署,或由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手工会签,则该证明书上的任何其他签署可为传真。如任何已在证明书上签署或其传真签署已置于证明书上的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在该证明书发出前已不再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则该证明书可由公司发出,其效力犹如该人在发出日期曾是该高级人员、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一样。公司不得以不记名方式发行股票。 |
30
| (b) | 在无证明股份发行或转让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向该股份的登记拥有人发送一份书面通知,其中载有法律规定须在证书上载明或陈述的信息,或公司将免费向每一股东提供的声明,该股东如此请求每一类股票或其系列的权力、指定、优惠和相对、参与、可选或其他特殊权利以及此类优惠和/或权利的资格、限制或限制。如发行的股份以证书为代表,则该等资料须在公司为代表该类别或系列的股份而须发行的证书的正面或背面载列完整或摘要;提供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在公司为代表该类别或系列股票而须发出的证明书的正面或背面载列声明,以代替上述规定,公司将免费向如此要求每一类别股票或其系列的权力、指定、优惠和相对、参与、可选或其他特别权利以及该等优惠和/或权利的资格、限制或限制的每一股东提供该声明。 |
| (c) | 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无凭证股票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与代表同一类别、同一系列股票的凭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一致。 |
第5.2节。遗失、被盗、毁损的股票凭证;发行新的凭证。公司可发出新的股票或无证明股份的证明书,以代替其此前发出的任何经持有人确认已由公司可接受的形式和实质的誓章或其他文书遗失、被盗或毁坏并由持有人签立的任何证明书,公司可要求遗失、被盗或毁坏的证明书的所有人,或该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供形式及实质上令公司满意的保证或书面弥偿,以弥偿公司因任何该等证明书被指称遗失、失窃或毁坏或发出该等新证明书或无证明股份而可能向其提出的任何申索。
第5.3节。转让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只能在公司的股票转让簿册上进行,该簿册可以由注册的股票转让代理人进行保存。
第六条
赔偿
第6.1节。赔偿。
| (a) | 除本条第六条明文规定外,公司应在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现有的和以后可能进行的修订),就与任何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责任和损失(包括判决、罚款、罚款和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对受偿人进行赔偿(但在任何此类修订的情况下,仅在此类修订允许公司提供比上述法律允许公司在此类修订之前提供的更广泛的赔偿权利的范围内)。如第六条所述,受偿人为任何收益进行抗辩而合理发生的费用,如最终被确定无权获得公司赔偿,则公司应在收到受偿人偿还这些费用的承诺后,在收益的最终处置之前立即支付或偿还。受偿人偿还公司的义务应是无担保的,不收取利息。如果根据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适用条例(或任何后续条款)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条例,此类赔偿或付款将构成“禁止的赔偿付款”,则公司不得赔偿受偿人或预付或偿还受偿人的费用。 |
31
| (b) | 除非公司已裁定受弥偿人本着诚意行事,并以受弥偿人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且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并无合理因由相信他或她的行为是非法的,否则公司不得支付任何弥偿申索。除非法院下令,否则该等决定须由(1)并非被要求赔偿的诉讼、诉讼或程序的当事方的董事以多数票作出,即使少于法定人数,或(2)由董事以多数票指定的该等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作出,即使少于法定人数,或(3)如没有该等董事,或如该等董事如此指示,则由独立法律顾问以书面意见作出,或(4)由股东作出。受保人须被推定为已符合有关标准,而如公司未在该受保人要求赔偿后三十(30)天内作出相反裁定,则该受保人须被当作已符合该标准。 |
| (c) | (1)知悉可能要求赔偿或预付或偿还费用的程序,或(2)获送达与可能须予赔偿的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传票、传讯、传票、控诉、起诉书、资料或其他文件,或就本协议所涵盖的费用的预付或偿还,较早者,受偿人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公司。受偿人未如此通知公司,不解除公司根据本条第六款可能须向受偿人承担的任何义务。 |
| (d) | 作为赔偿或垫付或偿还费用的条件,受偿人根据本协议提出的任何付款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对公司将支付的费用提供合理的会计核算。 |
| (e) | 就本第六条而言, |
| (一) | 术语“受偿人"系指因该人或该人的立遗嘱人或无遗嘱人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公司的要求担任或服务于任何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经理、雇员或代理人而作出或威胁成为一方的人,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任何法律程序的人; |
32
| (二) | 术语“株式会社“须包括公司的任何前身及公司在合并或合并中吸收的任何组成法团(包括任何组成法团的任何组成);术语”其他企业”应包括任何公司、协会、有限责任公司、公众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员工福利计划、基金或其他企业; |
| (三) | 服务“应公司要求"须包括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就雇员福利计划、其参与者或受益人对该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施加责任或涉及其提供服务;而任何人就雇员福利计划采取的行动,如该人合理地认为符合该计划的参与者和受益人的利益,则须视为不违反公司最佳利益的行动; |
| (四) | 术语“费用"应包括所有合理的自付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聘用费、法庭费用、笔录费用、专家费、证人费、差旅费、复制费、印刷和装订费、电话费、邮费、送货服务费、就雇员福利计划向受偿人征收的ERISA消费税或罚款、因实际或视同收到本条第六条规定的任何款项而征收的联邦、州、地方或外国税款、罚款以及与辩护、准备辩护有关的惯常发生的类型的所有其他支出或开支,或调查实际的或威胁的诉讼、诉讼或程序(包括直接回应和否定对受偿人提出的肯定性主张的受偿人反诉(“准许的反诉")在该诉讼、诉讼或程序中,不论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但应排除任何受偿人的反诉的费用,但许可的反诉除外;和 |
| (五) | 术语“进行中”指任何民事、刑事、行政、调查(行政、司法或行政)或其他行动、诉讼、仲裁、研讯、聆讯或其他形式的待决或威胁程序。 |
| (f) | 根据第六条提出的赔偿或垫付费用的索赔,如在公司收到受偿人的书面索赔后,在60天内(如提出赔偿请求)或30天内(如提出垫付费用请求)未足额支付,则受偿人可提起诉讼,以追回该索赔的未付金额,如全部或部分胜诉,则有权获得提起该索赔的费用。在任何该等诉讼中,公司有责任证明受偿人无权根据本条第六条获得所要求的赔偿或垫付费用。 |
33
| (g) | 任何有关因附例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赔偿或预付款或费用报销的诉讼、诉讼或程序,只应在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提起和审理。如发生根据第六条作出的任何付款,公司须在该付款的范围内代位行使受偿人(根据任何保险单或其他方式)的所有追讨权利,后者须签立所有所需的文件,并须尽一切必要的努力确保该等权利,包括签立使公司能够有效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该等权利所需的该等文件。除法律要求或另有公开外,受偿人将对与第六条有关的任何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索赔或费用的预付款或报销、根据第六条已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通信。公司的法团注册证书或本第六条的任何修订、修改或废除,均不得损害任何受偿人在任何时候因该修订、修改或废除之前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权利。 |
| (h) | 本条第六条规定的赔偿和垫付费用不应被视为排除任何人根据任何章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董事的投票、法规、提供公司注册证书或其他方式可能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包括以该人的官方身份采取的行动和在担任该官方身份时以其他身份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因该人为强制执行赔偿或垫付权利而提起的诉讼、诉讼或程序而产生的赔偿或垫付费用的权利,在该人在该诉讼、诉讼或程序中胜诉的范围内)。 |
| (一) | 由本条提供或依据本条授予的费用的补偿和垫付,应继续作为已不再担任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的人,并应符合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 |
第6.2节。允许性补充福利。公司可(但不得被要求)通过(a)代表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该等受偿人购买保险来补充根据第6.1条就法律责任和垫付费用而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不论公司是否有义务根据第6.1条向该等受偿人作出赔偿或垫付费用,及/或(b)与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该等受偿人订立个别或集体赔偿协议。
第6.3节。权利的非排他性。第六条赋予任何受偿人的赔偿权利和垫付费用的权利不排除根据任何法规、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本章程的规定、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产生的其他权利,并应对该人的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分配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其他类似的法律代表有利。
第6.4节。可分割性。如本第六条的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任何理由宣告无效或认为不可执行,而其决定在上诉时不得被推翻,则本第六条的规定应被视为在为避免违法而必要的最低限度内被修改,并经如此修改后,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按照其条款保持有效和可执行。
34
第七条
杂项
第7.1节。财政年度。公司的财政年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7.2节。密封。公司可拥有一个法团印章,该印章上须载有公司的名称,并须采用董事会不时批准的格式。公司印章可以使其或其传真被压印或加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而使用。
第7.3节。豁免股东、董事及委员会会议通知。凡法律或根据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的任何条文规定须发出通知,则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签署的书面放弃通知或由有权获得通知的人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通知,不论在其中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均须当作等同于通知。一人出席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该人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在会议开始时因该会议未被合法召集或召开而反对任何事务的交易时除外。除非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否则无须在任何书面放弃通知或任何以电子传送方式作出的放弃中指明将在股东、董事或董事委员会成员的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上进行的业务或其目的。
第7.4节。感兴趣的董事;法定人数。公司与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高级人员之间的合约或交易,或公司与任何其他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其他组织(其中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高级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级人员,或拥有财务利益)之间的合约或交易,不得仅因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出席或参加授权该合约或交易的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会议而作废或作废,或仅因该董事或高级人员的投票是为此目的而计票,如果:(a)关于董事或高级职员的关系或利益以及关于合同或交易的重大事实被披露或为董事会或委员会所知,而董事会或委员会善意地以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的赞成票授权合同或交易,即使无利害关系董事低于法定人数;或(b)关于董事或高级职员的关系或利益以及关于合同或交易的重大事实被披露或为有权就此投票的股东所知,而合约或交易是经股东投票特别批准的;或(c)合约或交易在董事会、其委员会或股东授权、批准或批准时对公司而言是公平的。在确定董事会或授权合同或交易的委员会的会议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时,可将普通董事或有兴趣的董事计算在内。
35
第7.5节。记录的形式。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任何记录,包括其股票分类账、账簿和会议记录簿,可以保存在任何信息存储设备或方法上,或通过任何信息存储设备或方法保存,或以任何信息存储设备或方法的形式保存,但如此保存的记录可在合理时间内转换为清晰可辨的纸质形式。应任何有权依法查阅该等纪录的人的要求,地铁公司须如此转换如此备存的任何纪录。
第7.6节。电子签名。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每当法团证明书或本附例规定或准许签署时,该等签署可为手工签署、传真签署、一致签署或电子签署。
第7.7节。修订附例。在符合法团注册证书的条款下,本附例可由董事会修订或废除,以及通过新的附例,但有权投票的股东可采纳额外附例,并可修订或废除任何附例,不论其是否采纳。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