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1
首席执行官及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规则,
根据2002年《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
本人,James A. Graf,证明:
1. |
我已经审阅了这份关于Graf Global Corp.表格10-Q的季度报告; |
2. |
据本人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没有误导; |
3. |
根据本人所知,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截至本报告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登记人的现金流量; |
4. |
注册人的其他核证人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并具有: |
a)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公布,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和
b)(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4(a)和15d-15(a)省略的段落;
c)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得出的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为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已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和
5. |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
a)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存在合理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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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ames A. Gra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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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A. Gra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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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兼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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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干事和首席财务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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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干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