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
第二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就业协议
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雇佣协议(“协议”)是在Clear Channel Outdoor Holdings, Inc.(“CCOH”)之间达成的,该实体与所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母公司、部门、运营公司、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在此统称为“公司”)和Scott Wells(“员工”),并在符合下文第1节规定的有效性条件的情况下,修订、重述、取代并全部取代公司与员工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的某些经修订和重述的雇佣协议(经先前修订,“现有协议”)。
| 1. | 就业期限 |
本协议自2026年1月1日(“生效日期”)开始,至2030年1月1日结束,并应自动延长额外四(4)年期限(此类初始或延长期限,“雇佣期”),除非公司或员工中的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发出不延长雇佣期的书面通知,或本协议以其他方式终止,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应如此。8月1日之间须提供不续期通知书St和9月1日St在当时适用的雇佣期结束前一年。“雇佣期”一词是指如果延长了最初的雇佣期。尽管有上述规定,雇员的雇用可根据第8条在雇佣期结束前终止。为免生疑问,在生效日期发生之前,现有协议将保持完全有效,任何在生效日期之前终止雇用将受现有协议管辖,并将导致本协议无效和无效。
| 2. | 所有权和专属服务 |
(a)所有权和职责。员工的头衔是CCOH的首席执行官,员工应履行该职位通常和惯常的工作职责。员工应向CCOH董事会(“董事会”)报告。雇员是董事会成员,将在受雇期间的每次年会上被提名连任。
(b)专属服务。雇员在受雇于公司期间,不得受雇于其他地方或在其他地方提供服务;但条件是,雇员可(i)参加专业、公民或慈善组织,只要这种参与是无偿的,以及(ii)在获得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在营利性组织的董事会任职,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只要(i)和(ii)中的活动单独或合计不干扰雇员代表公司履行职责。
(c)先前就业。雇员申明,与任何先前的雇主或实体之间不存在任何会阻止雇员充分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据雇员所知,使公司受到与公司雇用雇员有关的任何索赔。
| 3. | 赔偿和福利 |
(a)基薪。雇员应获得每年一百万二十万美元(1200000美元)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基薪应根据公司的常规发薪惯例并根据公司政策支付,该政策可能会不时修改。员工的基本工资不得降低,员工有资格获得不少于每个自然年度一次的加薪,由公司根据公司和/或个人表现酌情决定。
(b)休假。雇员有资格获得每年五(5)周的假期,这些假期应根据《雇员指南》(此处定义)累积、可用和支付,但须遵守公司不时生效的政策条款和条件。
(c)年度奖金。获得年度一次性现金奖金(“年度奖金”)的资格是基于公司制定并在年度预算中批准的财务和绩效标准,根据适用的奖金计划的条款,该计划由公司和董事会酌情运作,并且不是补偿的保证。就本协议而言,员工年度奖金的目标金额应为员工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120%)(“目标奖金”)。任何年度奖金的支付应不迟于赚取年度奖金的次年的每个日历年的3月15日,或在《国内税收法典》第409A条和最终条例以及根据其颁布的任何指导(“第409A条”)规定的短期递延期间内以其他方式支付。
(d)年度长期奖励。员工将获得关于CCOH普通股的年度长期激励机会,年度目标价值约等于400万美元(4,000,000美元),与给予公司其他类似职位高管的奖励一致,同时考虑到已证明的业绩和潜力,并须经CCOH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如适用)批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此类奖励的授予日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均不得低于200万美元(2,000,000美元)。每项该等奖励将根据并受限于CCOH 2012年第三次经修订和重述的股票激励计划(或任何后续激励计划)(“股权计划”)和适用的奖励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e)就业福利计划。雇员可根据适用政策的条款和《雇员指南》的规定,参加其他情况类似的雇员可能参加的雇员福利计划。
(f)差旅和费用。雇员有权乘坐国际航班的公务舱以及任何持续时间在三(3)小时或以上的国内航班。任何此类国内航班的机票应具有“Y-UP”分类或类似的全票价分类,允许自动升舱至公务舱或头等舱。公司应根据公司政策向员工补偿与过去惯例一致的与类似情况的员工的商务和差旅费用。
(g)税收和扣除。根据本条作出的赔偿,在所有情况下均应减去适用的工资税和其他扣除。
| 4. | 保密资料的不披露 |
(a)公司已提供并应继续向员工提供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许可、房东和业主信息、营销计划、增长战略、目标清单、绩效目标、运营策略、专业培训专长、员工发展、工程信息、销售信息、协议租赁条款、客户和客户名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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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协议、定价信息、生产和成本数据、收费信息、战略业务计划、预算、财务报表、技术举措、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专有研究或软件、因员工的工作职责而获得的员工信息以及公司视为机密或专有的其他信息(统称为“机密信息”)。雇员承认此类机密信息是专有的,并同意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披露,除非:(i)在履行雇员职责方面是必要的;或(ii)法院命令要求雇员披露机密信息,但前提是雇员应立即通知公司,应与公司合作以获得保护令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披露(在所有情况下均由公司承担全部成本和费用),并且应仅在遵守法院命令所需的最低限度内披露机密信息。员工同意在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时绝不使用商业秘密。当雇佣结束时,员工将立即将所有机密信息返回公司。
(b)员工理解、同意并承认,本协议中的规定并不禁止或限制员工与DOJ、SEC、DOL、NLRB、EEOC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进行沟通,行使员工根据《国家劳动关系法》享有的从事受保护的一致行动活动的任何权利(如果有的话),本着诚意并合理地相信向政府机构报告任何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或合作或参与与此类违规行为有关的法律程序,包括提供文件或其他信息。特此向员工提供通知,根据2016年《捍卫商业秘密法》(DTSA):(1)根据联邦或州商业秘密法,任何个人都不会因以下情况而被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a)向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官员(直接或间接)或向律师(仅为报告或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或者,(b)在诉讼或其他程序中提出的控诉或其他文件中提出,如该等文件是盖章提出,以致不会公开;及(2)个人因举报涉嫌违法而因雇主报复而提起诉讼,可向该个人的代理律师披露该商业秘密,并在法院程序中使用该商业秘密信息,如该个人将任何载有该商业秘密的文件盖章提交,且不披露该商业秘密,但法院命令许可的情况除外。
(c)本条第4款的条款应在本协议因任何理由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此外,本第4条不得用于干预雇员根据《国家劳动关系法》享有的第7条权利。
| 5. | 不干扰公司员工 |
(a)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机密信息、商誉和合法商业利益,在员工受雇于公司期间以及员工因任何原因在公司受雇结束后的十二(12)个月内(“不干涉期”),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雇用、聘用或招揽在员工被解雇前十二(12)个月内与其有过接触、监督或收到过机密信息的任何公司现任员工,在其他地方提供服务或停止向公司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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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第5条的条款应在本协议因任何理由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 6. | 非邀约客户 |
(a)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机密信息、商誉和合法商业利益,在雇员受雇于公司结束后的十二(12)个月内(“非招揽期”),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招揽公司的客户、政府或准政府组织或其附属机构,或与雇员聘用或接触过的财产所有人/租户、许可人、或财产管理人,或在雇员被解雇前十二(12)个月内收到有关的机密信息。
(b)本条第6款的条款应在本协议因任何理由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 7. | 非竞争协议 |
(a)为进一步维护公司的机密信息、商誉、专门培训专长和合法商业利益,雇员同意,在雇员受雇于公司期间以及雇员因任何原因在公司受雇结束后的十二(12)个月内(“非竞争期间”),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公司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以可能导致使用或披露机密信息的身份,为从事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的任何实体(包括处于研究、开发或实施阶段的业务),以及在员工被解雇时或在员工被解雇前十二(12)个月内参与的或员工收到机密信息的公司(每个“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JC Decaux Corporation;Titan Media Company;Fairway Outdoor;Adams Outdoor;Outfront Media或Lamar Advertising Company,在员工已经或曾经履行职责的任何地理区域或公司在其中开展业务以及员工已收到机密信息的任何地理区域(“非竞争区域”)。尽管有上述规定,各方承认并同意:(i)此处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员工购买或拥有任何竞争对手的证券,前提是此类证券是公开交易的,且员工持有的证券不超过该竞争对手任何类别证券的已发行和未偿还证券的百分之二(2%);(ii)此处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员工受雇于任何业务组织的子公司、分部、关联公司或单位(每个单位,“单位”),前提是该单位不是公司的竞争对手,无论该业务组织的其他单位是否为公司的竞争对手,只要雇员不向或为作为公司竞争对手的任何该等其他单位提供任何服务,且不向作为公司竞争对手的任何该等单位披露任何机密信息。
(b)本第7条的条款应在本协议因任何理由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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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终止 |
本协议和/或雇员的雇用可随时经双方协议终止或:
(a)死亡。员工死亡之日为终止日。
(b)残疾。如雇员在任何十二(12)个月期间无法履行雇员全职职位的基本职能超过一百八十(180)天,公司可终止本协议和/或雇员的雇用,但须遵守适用法律。
(c)公司无故终止。公司可以通过提供书面通知的方式,无故终止员工的聘用。
(d)公司有因终止。公司可通过提供书面通知的方式以“因”终止员工的雇佣,就本协议而言,这意味着:
(i)故意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性骚扰或其他骚扰政策、盗用公司财产或就公司财产作出重大失实陈述,但习惯上和极小程度上出于个人目的使用公司财产除外;
(二)故意拒绝履行或者多次不履行与职工职称、权限相一致的职工依法指派的职责(非因残疾原因);
(iii)故意拒绝遵守或多次不遵守与雇员的职称和权限相一致的合法下达的指令;
(iv)雇员的重罪定罪、nolo contendere抗辩,或雇员已对公司造成或将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犯罪行为,包括欺诈、盗窃、挪用公款的定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
(v)严重违反本协议;或
(vi)严重违反公司的书面雇佣和管理政策,已经或将导致公司受到重大损害。
如公司根据(c)(ii)、(iii)、(v)或(vi)项因由选择终止,雇员在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后,须有十五(15)天的补救时间,除非该等因由就其性质而言是不可补救的,或终止是基于雇员先前已补救的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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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雇员因正当理由而解雇。雇员可随时以“正当理由”终止雇员的雇用,即:
(i)本协议项下的雇员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目标大幅减少;
(ii)公司要求雇员在该时间将其住所迁至距离雇员住所三十五(35)英里以上的地点;
(iii)雇员的职称、职责、权限或责任有重大减损;
(iv)要求雇员向任何权限低于委员会的人报告;或
(v)公司严重违反本协议。
如果雇员根据本条第8(e)款有正当理由选择终止,则(a)雇员必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三十(30)天内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表明雇员打算因上述情况之一而终止雇员在本协议下的雇用,(b)如果此种情况能够得到纠正,公司应有三十(30)天的补救时间。如果公司没有治愈,员工选择终止员工的雇佣,员工必须在治愈期结束后的三十(30)天内这样做。为澄清起见,上述条件应分别适用于每一次发生的良好理由和在发生良好理由时不遵守该条件的情况,不得取消雇员对任何随后发生的良好理由或良好理由条件主张良好理由的资格。为免生疑问,与第8(f)节一致的对雇员职责和/或责任的变更不应产生良好的理由。
(f)不续期。在任何一方根据第1条发出通知后,公司应确定终止日期,并可自行酌情在提供此类通知后的任何时间点修改员工的职责和/或责任,直至雇佣期结束。
(g)雇员无正当理由解雇。雇员可在任何终止生效日期至少提前三十(30)天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终止其雇用。
| 9. | 终止时的补偿 |
(a)死亡。公司应在雇员死亡之日起三十(30)天内,向雇员的指定人员支付或(如无人被指定)向雇员的遗产、雇员的应计未付基本工资和任何未付的上一年奖金(如有),直至终止之日,支付雇员发生但公司尚未偿还的任何业务费用,以及根据适用的雇员福利计划或股权计划或股权奖励协议要求支付或提供的任何其他款项,这些款项应根据此类计划的条款支付或提供,协议和/或政策(减去适用的工资税和其他扣除)(统称为“应计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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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残疾。公司应在三十(30)天内向员工支付全部应计债务。
(c)公司因故终止或雇员无正当理由终止。公司应在三十(30)天内向员工支付全部应计债务。
(d)公司无故终止、公司不续任或员工有正当理由终止。如果公司无故终止雇用员工或发出不续聘通知,或员工因正当理由终止雇用,则公司应向员工支付所有应计债务。此外,如果员工以公司和员工满意的形式签署且未撤销遣散协议和一般解除索赔,则基本上以本协议所附的形式作为附件 I:
(i)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在定期支付中按照普通的工资惯例和扣除,员工目前的基本工资为十八(18)个月(“遣散费”或“遣散费支付期”);
(ii)雇员应有资格获得按比例分配的年度奖金(“按比例分配的奖金”),其计算依据是截至终止日的表现与日历年年底的整体表现相关。雇员只有在雇员在适用的日历年度结束前仍然受雇时本应获得奖金的情况下,才应获得按比例分配的奖金。如有奖金的计算及支付,须根据终止年度内有效的计划;
(iii)公司应向雇员支付离职奖金,金额相当于雇员终止雇用当年的目标奖金,一次性支付;
(iv)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一笔一次性现金付款,金额相当于(a)十八(18)和(b)的乘积,如果员工根据COBRA选择继续支付员工在终止日期之前拥有的健康福利保险(减去员工作为在职员工必须为此类保险支付的金额)(“COBRA付款”),减去适用的联邦和州预扣税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扣除;但是,前提是,该雇员须独自负责及时参加任何COBRA或MarketPlace保险及支付任何规定的保费,但无须参加任何该等保险,而公司并无对雇员使用该等付款施加任何限制,作为根据本条收到付款后的条件;及
(v)尽管公司与雇员之间的任何股权奖励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任何该等股权奖励协议中规定了对雇员更有利的待遇的情况除外),(x)任何预定在终止日期后十二(12)个月期间内归属的未归属时间归属股权奖励,须在根据本条第9(d)款终止的日期全数归属,及(y)任何已发行及未归属的业绩股单位将按以下方式归属:(i)如终止日期在以下日期之前,则业绩股单位相关目标股份数目的三分之一(1/3)有资格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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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归属日期(定义见适用的授标协议)前两(2)年,(ii)如终止日期为归属日期前两(2)年的日期或之后,但在归属日期前一(1)年的日期之前,则业绩股单位相关目标股份数目的三分之二(2/3)有资格归属,及(iii)如终止日期是在归属日期前一(1)年的日期或之后,则业绩股单位的目标股份数目的百分之百(100%)有资格归属。根据本条第9(d)款有资格归属的业绩股票单位的部分将保持未偿付状态,并有资格在适用的业绩期间结束时根据适用的授标协议中概述的相对股东总回报业绩(或其他适用的业绩指标)获得,如果获得,则将在六十(60)天内分配给员工。
上述遣散协议和一般解除应在员工终止日期或之前提供给员工,且必须由员工签署且不可撤销的第三十(30第)终止日期的翌日。上述付款和福利应不迟于遣散协议和一般释放生效且不可撤销之日之后的第二个定期安排的发薪日期向雇员提供(或应开始向雇员提供,视情况而定),但须遵守下文第17条;但前提是,如果雇员必须审查和执行遣散协议和一般释放的期间从一个纳税年度开始,并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束,上述付款和福利应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提供给雇员(或应开始提供给雇员,如适用)。
(e)雇员不予续任。如果雇员根据第1条发出不续签通知,公司应向雇员支付所有应计债务。如果终止日期在当时的当前雇佣期结束之前,那么公司应按照普通的工资惯例和扣除额定期支付,在当时的当前雇佣期结束之前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员工按比例基本工资的金额。
(f)违反限制性契约或公司在遣散费期间重新雇用。
(i)如雇员违反任何离职后义务或契诺,在任何遣散费支付期内,由公司全权酌情决定,遣散费应予终止。上述情况不影响公司强制执行任何离职后义务或契约的权利。雇员承认,收到的每一笔个人遣散费都是充分和独立的考虑,以支持雇员对第9(d)节中提及的索赔的一般解除,因为每一笔都是有价值的东西,如果雇员没有执行索赔的一般解除,雇员在终止时本不会有权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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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如雇员在任何遣散费支付期内被公司重新雇用,遣散费应予停止;但如雇员的新基本工资低于雇员先前的基本工资,公司应在遣散费支付期的剩余时间内向雇员支付雇员先前和新的基本工资之间的差额。
| 10. | 材料所有权 |
(a)雇员同意,雇员在受雇期间单独或与他人合作所作出、创造、构思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改进、发现、设计、技术和作者身份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连同所有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与上述任何一项在世界各地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除其他外,均为为受雇作品(“作品”),并且在任何时候均由公司独家拥有,无论如何,雇员特此将这些权利的所有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员工理解,作品可能会被修改或更改,并明确放弃对作品的所有用途的任何归属或完整性权利或精神权利(droit morale)性质的其他权利。雇员同意就本协议所涵盖的任何工程向公司提供书面通知,执行任何文件,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证,并采取一切必要或可取的措施以确保公司对上述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发明人的声明和转让表格,即使公司不再雇用。雇员同意,雇员无权复制、分发副本、公开表演、公开展示或根据作品制作衍生作品。雇员在此不可撤销地指定和指定公司作为雇员的代理人和实际代理人,就雇员在受雇期间创造和执行与雇员工作表现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代表和代理雇员行事。雇员同意不将雇员在雇员受雇之前创建的任何知识产权,或由任何第三方创建的任何知识产权纳入任何公司工作产品。本协议不适用于未使用任何公司的设备、用品、设施或商业秘密信息,且该发明完全由员工自己时间开发的发明,只要该发明不:(i)与公司的业务直接相关;(ii)与公司实际或可证明预期的研究或开发相关,或(iii)由员工为公司所做的任何工作产生。
(b)本第10条的条款应在本协议因任何理由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 11. | 当事人受益;转让 |
本协议对雇员、雇员的继承人和雇员的个人代表或代表,以及对公司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雇员特此同意协议由公司的任何继任者或受让人强制执行,而无需另行通知或征得雇员同意。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均不得由Employee转让,除非通过遗嘱或通过血统和分配法律。
| 12. | 管治法 |
本协议应受德克萨斯州的内部和实体法管辖,而不考虑法律选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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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诉讼和监管合作 |
雇员在受雇期间及受雇后,应合理配合与受雇期间的事件或发生有关的申索、调查或其他行动的抗辩或起诉。雇员的合作应包括随时准备发现或审判以及担任证人。公司对雇佣后发生的合作,应按小时计酬(以雇佣最后一天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并报销合理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合理的律师费和成本。
| 14. | 赔偿 |
公司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员工在受雇过程和受雇范围内发生的行为进行抗辩和赔偿,该赔偿至少应包括赔偿权利、费用补偿等。对于涉及员工在受雇范围之外的行为,或员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类型的索赔,员工应向公司进行赔偿。
| 15. | 争端解决 |
(a)仲裁。本协议受《联邦仲裁法》、9 U.S.C. § 1 et seq.管辖,并证明涉及商业的交易。本协议适用于因本协议或员工受雇于公司或终止雇佣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阻止或原谅员工使用公司现有的内部程序来解决投诉,本协议无意替代此类程序的使用。除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旨在适用于本应在法院解决的争议的解决,因此,本协议要求所有此类争议只能由仲裁员通过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而不是通过法院或陪审团审判的方式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仲裁应由美国仲裁协会(“AAA”)进行。此类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包括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可执行性、可撤销性或有效性。该协议还适用于但不限于根据《统一商业秘密法》、1964年《民权法案》、《美国残疾人法案》、《就业年龄歧视法案》、《家庭医疗假法》、《公平劳动标准法》、《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以及涉及相同或类似主题事项的州法规(如果有的话)以及所有其他州成文法和普通法索赔(不包括工人赔偿、州残疾保险和失业保险索赔)产生的有关雇佣关系、商业秘密、不公平竞争、赔偿、休息和休息时间、解雇或骚扰和索赔的纠纷,以及所有其他州成文法和普通法索赔(不包括工人赔偿、州残疾保险和失业保险索赔)。可以向行政机构提出索赔,但只能在适用法律允许向这种机构提出索赔的情况下,尽管存在仲裁协议。这类行政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www.eeoc.gov)、美国劳工部(www.dol.gov)、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www.nlrb.gov)、联邦合同合规计划办公室(www.dol.gov/esa/ofccp)提出的索赔或指控。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排除或辩解当事人为履行当事人在仲裁中提出索赔前用尽行政补救措施的义务而向任何代理机构提出行政索赔。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公法111-203)的规定,可能不受争议前仲裁协议约束的争议不在本协议的覆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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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仲裁员应经公司和雇员双方协商一致选定。除非雇员和公司另有约定,仲裁员应为在仲裁程序进行地获得执业许可的律师或在仲裁进行地司法管辖区主持工作的退休联邦或州司法官员。如果当事人因任何原因不能同意仲裁员,AAA会选择仲裁员。仲裁程序所在地距离职工最后为公司工作的地点不超过45英里,除非仲裁各方另有书面约定。
(c)仲裁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适用的时效期限内以专人送达或头等邮件送达另一方。向Company提出的任何仲裁要求应提供给Company的法律部,地址为4830 N. Loop 1604 West,Suite 111,San Antonio,Texas 78249。有关仲裁请求的及时性或适当性的一切争议,由仲裁员解决。
(d)在仲裁中,当事人有权进行充分的民事发现,提出处置性动议,并根据需要出示证人和证据,以陈述其案件和抗辩,这方面的任何争议由仲裁员解决。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应管辖任何证词或发现努力,仲裁员在解决任何发现争议时应适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然而,在任何所谓的集体、集体诉讼或代表程序(“集体诉讼豁免”)中,没有权利或授权将任何争议作为集体、集体或代表诉讼或作为集体成员提起、审理或仲裁。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其他条款,但在将被仲裁的争议作为集体、集体或代表诉讼提起的任何情况下,前一句不得与本协议分开。虽然雇员不得因在任何法院提起或参与集体、集体或代表诉讼而因雇员行使《国家劳动关系法》第7条规定的权利而受到报复、纪律处分或纪律威胁,但公司可依法寻求执行本协议和联邦仲裁法规定的集体诉讼豁免,并寻求驳回此类集体、集体或代表诉讼或索赔。尽管本协议中包含任何其他条款,任何关于集体诉讼豁免的全部或部分不可执行、不合情理、无效或可撤销的主张只能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是由仲裁员来确定。
(e)每一方当事人应为其本人或其本人的律师支付费用,但须遵守该当事人以后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补救办法。但凡有法律要求的情形,公司均应向仲裁员支付仲裁费用及仲裁费用。如果根据适用法律,公司不需要支付仲裁员的所有费用和/或仲裁费用,则这些费用应由仲裁员根据适用法律在当事人之间分摊。
(f)在仲裁聆讯结束后三十(30)天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准备、送达另一方当事人并向仲裁员提交简要说明。仲裁员可授予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适用法律有权获得的任何补救措施,但此类补救措施应限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就向仲裁员提出并由仲裁员裁决的索赔可获得的补救措施。仲裁员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或裁决,说明事实的本质认定和法律结论。除法律许可或要求外,未经各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均不得披露本协议项下任何仲裁的存在、内容或结果。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对依据仲裁作出的裁决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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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强制救济。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可仲裁争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临时或初步禁令救济,但只能以该当事人可能有权获得的裁决可能在没有这种临时救济的情况下无效为理由。
(h)本条第15款是关于正式解决与就业有关的争端的全面和完整的协议。如果本第15条的任何部分被视为不可执行,并且除第15条规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可执行。
(i)本第15条应在本协议因任何理由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 16. | 雇员的代表及认股权证 |
雇员代表雇员不受与执行本协议、履行雇员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公司权利不相抵触的合同或其他限制。雇员授权公司将本协议的存在和条款通知任何潜在雇主,而不承担干扰雇员未来就业的责任。Employee代表Employee没有任何残疾妨碍Employee履行Employee职位的基本职能,无论是否有合理的通融。
| 17. | 第409a款遵守情况 |
(a)尽管本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但在与任何其他遣散费或离职福利一起考虑时,根据本协议向雇员支付或提供的任何遣散费或福利(如果有的话)根据第409A条被视为递延补偿(合称“递延付款”)将不会支付或提供,直至雇员有第409A条所指的“离职”。同样,在雇员发生《财务条例》第409A条和第1.409A-1(b)(9)条所指的“离职”之前,根据本协议向雇员(如果有的话)支付的任何遣散费,否则将根据《财务条例》第1.409A-1(b)(9)条免除第409A条。
(b)本意是,本协议项下的遣散费或福利均不构成递延付款,而是作为属于下文(d)段所述的“短期递延期间”或因下文(e)段所述的非自愿离职而产生的付款而免于第409A条。在任何情况下,雇员都不会有酌处权决定任何递延付款或离职时支付的付款的纳税年度。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任何遣散费或福利将按第9(d)节的规定支付。
(c)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如雇员在雇员离职时是第409A条所指的“特定雇员”(因死亡除外),则应在雇员离职后的头六(6)个月内支付的递延付款(如有)将在雇员离职日期后的六(6)个月和一(1)天之日支付。所有后续递延付款(如有)将按照适用于每笔付款的付款时间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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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受益。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雇员在离职后死亡,但在离职六(6)个月周年之前,则根据本款延迟支付的任何款项将在雇员死亡之日后在行政上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一次性支付,所有其他延期支付的款项将按照适用于每项付款或福利的付款时间表支付。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每笔付款和福利旨在构成《财务条例》第1.409A-2(b)节规定的单独付款。
(d)根据本协议支付的任何金额,如满足《财务条例》第1.409A-1(b)(4)节规定的“短期延期”规则的要求,就上文(a)段而言,将不构成延期付款。
(e)根据本协议支付的任何款项,如符合根据《财务条例》第1.409A-1(b)(9)(iii)节因非自愿离职而支付的款项,但不超过第409A节限额(定义见下文),就上文(a)段而言,将不构成递延付款。
(f)上述规定旨在遵守或豁免第409A条的规定,以便根据该协议提供的任何付款和福利均不受根据第409A条征收的额外税款的约束,而此处的任何含糊之处将被解释为遵守或豁免。公司和雇员同意本着诚意共同努力,考虑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并采取必要、适当或可取的合理行动,以避免在根据第409A条向雇员实际付款之前征收任何额外税款或收入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会补偿员工因第409A条可能对员工征收的任何税款。
(g)就本协议而言,“第409A条限额”将是指两(2)倍中的较低者:(i)根据《财政部条例》第1.409A-1(b)(9)(iii)(a)(1)条和就此发布的任何美国国税局指南确定的根据《守则》第401(a)(17)条根据合格计划可考虑的雇员终止雇用当年的年度的年度薪酬,根据公司应纳税年度支付给雇员的年度薪酬计算的雇员年化薪酬;或(ii)根据《守则》第401(a)(17)条可考虑的最高金额。
| 18. | 杂项 |
本协议不生效,除非各方充分执行,包括公司授权人员。本协议包含各方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之间先前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或谅解,包括在生效日期之后的现有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任何股权授予协议中规定。除非以书面形式并经当事人签字,否则任何修改均无效。本协议可在对应方、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的对应方中执行,所有已执行的对应方合并在一起,应构成当事人订立本协议的充分证明。双方同意签署任何可能需要的进一步或未来的文件,以允许充分履行本协议。一方未能要求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影响该方以后强制执行任何条款的权利。对违约的放弃
1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不应被视为放弃任何后续违反相同或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的行为。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此种不可执行性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余条款,除非本协议特别注明,或该等条款适用于其他人或情况,所有这些均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强制执行。公司与员工同意,第4、5、6、7、10条所载的限制是本协议的重要条款,范围和期限合理,是保护公司机密信息、商誉、专业培训专长和合法商业利益所必需的。如因范围、期限或地理区域等原因,任何限制性契约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当事人同意法院或仲裁员可以缩小范围、期限或地理区域,并以缩小的形式,该规定应具有可执行性。如果雇员违反第5、6或7条的规定,那么除了公司可以利用的所有其他补救措施外,这些契约的期限应延长至雇员开始此类违反行为的期间,直至雇员永久停止此类违反行为。雇员同意,如果寻求强制令以强制执行此处先前规定的任何契约,则无需担保。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不应控制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员工确认收到公司的员工指南(“员工指南”)、行为准则和其他公司政策(可在公司的内联网网站上查阅),并同意审查并遵守其条款,这些条款连同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其他政策可由公司酌情不时修改。员工理解,公司政策并不构成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此类政策与本协议之间的任何冲突应以有利于本协议的方式解决。
14
经各方充分执行,本协议自第1节生效之日起生效。
| 员工: | ||||
| /s/斯科特·威尔斯 |
日期:12/15/25 | |||
| 斯科特·威尔斯 | ||||
| 公司: | ||||
| /s/大卫·塞勒 |
日期:12/25/25 | |||
| 大卫·塞勒 | ||||
| Clear Channel Outdoor Holdings, Inc.首席财务官,TERM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