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1
证券说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条注册
CytoMed Therapeutics Limited(“公司”、“CytoMed”、“我们”、“我们”和“我们的”)拥有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b)条注册的以下单一类别证券:
| 班级名称 | 交易代码 | 注册的交易所名称 | ||
| 普通股,每股无面值 | GDTC |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此处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CytoMed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2023 20-F表格”)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以下对我国普通股的描述包括我国宪法某些条款的摘要。该摘要并不声称是完整的,而是通过参考我们已向SEC提交的宪法和新加坡法律的适用条款对其整体进行了限定。
一般
截至2024年4月22日,我们有11,540,000股已发行普通股,无面值,这代表我们截至该日期的全部已发行和流通股本。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GDTC”。
普通股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62A(1)条,我们的普通股没有面值或面值。目前已发行的所有股份均已缴足,现有股东不受任何追缴股份的限制。虽然新加坡法律不承认新发行股份的“不可评估性”概念,但我们注意到,根据新加坡法律,我们普通股的任何认购人如果已全额缴付与此类普通股有关的所有应付款项,将不会承担任何个人责任,以该认购人仅作为此类普通股的持有人的身份向我们的资产或负债作出贡献,但须遵守新加坡法院解除公司面纱的任何规定。我们认为,这一解释与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美国州级公司法下的“不可评估性”概念基本一致。根据新加坡法律,除新加坡公司法允许的情况外,我们不能为收购或提议收购我们自己的普通股提供任何财务援助。我国宪法或新加坡法律对非居住在新加坡的股东就我国普通股持有或投票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
投票权
每股普通股每股有权投一票。根据我国章程,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必须以举手方式进行,除非在宣布举手结果之前或在宣布举手结果时(其中包括)至少有一名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或由律师或其他值班授权代表出席并代表在会议上有投票权的所有股东的总投票权不少于5%时已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就投票而言,每名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或由律师或其他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普通股持有人,对其持有或代表的每一股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代理人不必是股东。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和我们的章程,只有在我们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才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或通过律师或其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因此,由于我们的普通股是通过DTC或其代名人持有的,DTC或其代名人向以记账式形式持有我们普通股的DTC参与者授予综合代理。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DTC的经纪人、银行、代名人或其他机构持有的人有权通过填写适用的经纪人、银行、代名人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投票指示表,指示其经纪人、银行、代名人或持有这些普通股的其他机构如何对这些普通股进行投票。无论投票是以举手表决还是以投票方式,DTC或其提名人的投票将由会议主席根据DTC参与者的投票结果(该结果将反映从通过DTC以电子记账式形式拥有我们普通股的人那里收到的指示)进行投票。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无论是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都有权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股息
我们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除我们可用的利润外,不得支付股息,并且不对我们公司承担利息,任何此类股息的金额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根据我们的章程和新加坡公司法,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未经我们的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宣布和支付中期股息,但董事会宣布的任何末期股息必须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批准。有关我们的股息政策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标题为“股息和股息政策”的部分。
资本化和其他权利
经我们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我们的董事会可以根据我们的章程将任何储备或利润资本化,并将其作为股份分配,记为已缴足,按其持股比例分配给我们的股东。
权利变更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和对我们有影响的所有其他现行新加坡法规,根据我们的章程,每当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时,任何类别所附带的特别权利,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75%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另一次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但不得另有规定)批准而更改,并可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或在清盘期间或考虑清盘时如此更改。除我国章程另有规定外,在每一次股东大会上,必要的法定人数应为两名亲自出席的股东。
发行新股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尽管我们的章程有任何规定,只有在股东大会上获得我们的股东事先批准后,才能发行新股。可能会在股东大会上寻求我们的股东对发行股票的一般批准。此类发行新普通股的授权,如果获得我们的股东授予,将继续有效,直至以下较早者:
| ● | 于作出批准的日期后的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 |
| ● | 法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如属上市公众公司,则为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4)个月内,如属任何其他公司,则为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六(6)个月内); |
然而,任何该等批准可由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撤销或更改。
在此前提下,新加坡公司法的适用条款和我们的章程,我们的董事会可以根据他们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权利和限制向这些人配发、发行或授予新普通股的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新普通股。此类权利受此类发行附带的任何条件和我们普通股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适用于此类发行的美国联邦和蓝天证券法的约束。
优先股
我们的章程规定,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和我们的章程,我们可以发行具有优先、递延或其他特殊权利或限制的不同类别的股票,无论是在股息、投票、资本回报或其他方面,或不授予投票权的股票,由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我们公司的任何普通决议确定。新加坡《公司法》规定,任何公司不得配发任何优先股或将任何已发行股份转换为优先股,除非其章程中规定了这些股份的持有人在偿还资本、参与剩余资产和利润、累积或非累积股息、投票权以及与其他股份或其他类别优先股相关的资本和股息支付优先权方面的权利。
发行优先股可能会降低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限制我们普通股的股息,稀释我们普通股的投票权,损害我们普通股的清算权,或延迟或阻止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会员名册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和我国宪法,根据新加坡法律,只有在我国会员名册中登记的人才被承认为具有新加坡法律规定的合法地位的我国股东,才能对我国提起股东诉讼或以其他方式寻求行使其作为股东的权利。
我们的普通股是通过DTC持有的。据此,DTC或其代名人Cede & Co.为我们会员名册中登记的在册股东。
通过DTC或其代名人以记账式权益持有的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可通过将其在该等股份中的权益交换为有凭证的普通股并就该等股份登记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从而成为登记股东。通过DTC便利持有的记账权益持有人将该等权益交换为凭证普通股的程序,由DTC(包括在DTC范围内持有该股份的券商、银行、代名人或其他机构)和我们的转让代理VStock根据其规范记账权益被撤回和交换为凭证普通股的内部政策和指引确定。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如果(a)任何人的姓名在成员名册中无充分理由输入或遗漏;或(b)在成员名册中输入任何人已不再是成员、受屈的人或任何成员或上市公司本身的事实时出现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误,可向新加坡法院申请更正成员名册。新加坡法院可以拒绝该申请,也可以命令纠正成员名册,并由上市公司支付申请任何一方遭受的任何损害。新加坡法院将不受理任何有关成员名册更正的申请,该申请涉及在申请日期前30年以上在成员名册中作出的记项。
新加坡收购守则
新加坡《收购守则》除其他外,对收购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众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进行了监管,并包含某些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延迟、阻止或阻止此类公众公司的收购或控制权变更。在这方面,《新加坡收购守则》除其他外,适用于其股本证券在新加坡首次上市的公司。虽然新加坡收购守则的起草考虑到了(其中包括)上市公众公司,但股东人数超过50人且有形资产净值达到或超过500万新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必须遵守新加坡收购守则的一般原则和规则的文字和精神,只要这是可能和适当的。在境外首次上市的公众公司可向上投发展申请豁免适用《新加坡收购守则》。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向上投发展提出豁免适用新加坡收购守则有关我们的申请。我们可能会向SIC提交豁免新加坡收购守则的申请,以便只要我们没有在新加坡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加坡收购守则就不会对我们适用。如果我们提交此类申请,并在知道此类申请的结果时,我们将作出适当的公告。
任何人不论在一段时间内是否通过一系列交易的单一交易中,自行或与该人的一致行动人共同取得公司30%或以上表决权的权益,或任何人自行或与该人的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公司30%至50%(包括首尾两天)表决权的权益,及如该人士(或与该人士的一致行动人士)在任何六个月期间获得代表公司超过1%投票权的额外有投票权股份,则须立即(除非获得上实发展同意)根据新加坡收购守则的规定,延长对所有剩余有投票权股份的强制性收购要约。确保遵守《新加坡收购守则》的责任在于收购或合并的各方(包括公司董事)及其顾问。
根据《新加坡收购守则》,“一致行动人”包括根据协议或谅解(无论正式或非正式)合作的个人或公司,通过其中任何一方收购一家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有效控制权。某些人被推定(除非该推定被反驳)为彼此一致行动人。它们如下:
| ● | 一家公司、其母公司、附属公司及同系附属公司(合称关联公司)、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任何一家的关联公司、其关联公司包括上述任何一家公司的公司以及为购买表决权而向上述任何一家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任何人(银行除外); |
| ● | 与其任何董事(连同其近亲属、相关信托及任何董事控制的公司、其近亲属及相关信托)的公司; |
| ● | 拥有任何养老基金和员工股份计划的公司; |
| ● | 任何投资公司、单位信托或其他基金的人,其投资由该人全权管理,但仅就该人所管理的投资账户而言; |
| ● | 财务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包括股票经纪人,与其客户就顾问的持股及与顾问控制、控制或同一控制下的人士的持股; |
| ● | 受要约规限的公司(包括其近亲属、相关信托及任何该等董事控制的公司、其近亲属及相关信托)的董事,或董事有理由相信公司的善意要约可能迫在眉睫; |
| ● | 合作伙伴;和 |
| ● | 个人及(i)该人的近亲属,(ii)该人的相关信托,(iii)习惯于按照该人的指示行事的任何人,(iv)该个人控制的公司、该人的近亲属、该人的相关信托或习惯于按照该人的指示行事的任何人,以及(v)为购买投票权而向上述任何一方提供财务资助(银行除外)的任何人。 |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强制要约必须以现金形式或附有现金替代方案,价格不低于要约人或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各方在要约期内和开始前六个月内支付的最高价格。凡任何该等股份是以现金以外的代价收购的,则应就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进行收购的任何类别股本或当涉及多于一类股本股本时拟作出的要约谘询上投顾问。
根据新加坡收购守则,如果一家公司的有效控制权被某人或一致行动人收购或合并,通常需要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全面要约。要约人必须平等对待受要约公司中同一类别的所有股东。一个基本要求是,必须向受收购要约公司的股东提供足够的信息、建议和时间,使他们能够就要约达成知情决定。这些法律要求可能会阻碍或延迟第三方对我们公司的收购。
选举及重选董事
我们可藉普通决议,在任何董事任期届满前将其免职,不论我们的章程或我们与该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有何规定。凡任何被如此罢免的董事获委任代表任何特定类别股东的利益,则罢免该董事的决议须待其继任者获委任后方可生效。我们亦可藉普通决议委任另一人代替根据上述规定被免职的董事。任何罢免任何董事或委任另一人代替在其被罢免的会议上如此罢免的董事的通知,均须发出特别通知。一旦收到拟罢免董事的决议通知,我们应立即将其副本发送给有关董事,而该董事无论是否为我公司成员,均有权在会议上就该决议发表意见。
我国章程规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但董事总数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根据我国章程确定的人数。任何经董事如此委任的人士,任期只至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有资格连选连任。
我们的章程规定,在每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在我们的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之后),我们暂时有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如果他们的人数不是3或3的倍数,那么最接近三分之一的人数,必须退休。我们可能会不时以股东大会通过的普通决议增加或减少我们的董事人数,也可能会决定增加或减少的人数将以何种轮换方式离任。
股东大会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我们必须在作为上市的公众公司的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4)个月内,或在作为任何其他类型公司的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我们的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时间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而他们必须在持有截至存放要求书之日不少于10%的缴足股份总数的两(2)名股东的要求下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不考虑作为库存股持有的缴足股份)。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就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决议发言。除非法律或我国章程另有规定,对在股东大会上提出的决议进行表决是通过普通决议,需要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决议进行表决的股东的简单多数表决权的赞成票。例如,就任命董事而言,一项普通决议就足够了。根据新加坡法律的某些事项,包括自愿清盘、修订我们的章程、更改我们的公司名称和减少股本,需要特别决议,要求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该决议进行投票的股东获得不少于其表决权的四分之三的赞成票。
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每一次大会,我们都要至少提前21天书面通知。为通过普通决议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一般需要至少提前14天书面通知。
股东少数人权益
新加坡公司少数股东的权利受到《新加坡公司法》第216条的保护,该条赋予新加坡法院一般权力,可根据公司任何股东的申请,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作出任何命令,以补救以下任何情况:
| ● | 正在以压迫或无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一名或多名股东的利益的方式进行公司事务或行使董事会权力;或 |
| ● | 公司采取行动,或威胁采取行动,或股东通过决议,或提议通过决议,不公平地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一名或多名股东。 |
新加坡法院对其可能授予的补救措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新加坡公司法》中列出的补救措施本身并不是排他性的。一般来说,新加坡法院可以:
| ● | 指示或禁止任何行为或取消或更改任何交易或决议; |
| ● | 规范未来公司事务的进行; |
| ● | 授权一人或多人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并按法院可能指示的条款提起民事诉讼; |
| ● | 规定由其他股东或公司购买少数股东的股份,如公司购买股份,则相应减少其股本;或 |
| ● | 规定公司清盘。 |
此外,《新加坡公司法》第216A条允许投诉人(包括少数股东)向新加坡法院申请许可,以公司的名义和代表公司在法院程序或仲裁中提起诉讼,或干预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院程序或仲裁中的诉讼,以便代表公司起诉、辩护或终止该诉讼或仲裁。
清算或其他资本返还
在清盘或以其他方式返还资本时,受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所附带的任何特殊权利的约束,普通股股东将有权按其持股比例参与任何剩余资产。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法律责任限制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2条,任何免除或赔偿公司高级职员(包括董事)因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可能附加给他们的任何责任的条款均无效。然而,并不禁止公司:(a)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2A条的规定,购买和维持针对其因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招致的责任的任何此类个人保险;或(b)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2B条的规定,就个人向公司以外的人所招致的法律责任向该个人作出赔偿,除非该赔偿针对的是(i)该个人在刑事诉讼中支付罚款的任何法律责任,(ii)该个人就不遵守任何规管性质的规定(无论如何产生)而向监管当局支付罚款的任何法律责任,(iii)该个人在为其被定罪的刑事诉讼进行辩护时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iv)该个人在为对其作出判决的公司或相关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时招致的,或(v)该个人因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76A(13)条或第391条提出的救济申请而招致的,而法院拒绝给予他或她的救济。
正如新加坡公司法所允许的那样,我们的章程规定,公司的每一位高级管理人员都有权从我们的资产中获得赔偿,以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因任何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对我们以外的人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新加坡公司法第172B(1)(a)或(b)节中提及的任何责任除外)。
我们打算与每位董事和高级职员订立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将有义务在新加坡法律和我国宪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这些个人进行赔偿,使其免于因向我们提供服务而可能产生的责任,并垫付因针对他们的任何诉讼而产生的费用,而他们可以获得赔偿(条件是,如果该个人在相关诉讼中被定罪(此种定罪为最终定罪),则在相关诉讼中对该个人作出最终判决,或视情况而定,法院拒绝就申请给予个别救济(此种拒绝救济为最终决定)),但公司不得(在任何程度上)就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附加给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任何责任向其提供任何赔偿,但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2A条和第172B条允许的情况除外。这些赔偿权利不应排除受赔偿的人根据任何法规、我们的章程规定、协议、股东或无私董事的投票或其他方式可能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
我们预计将维持标准保单,为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提供承保范围(1),以防止因违反职责或其他不法行为而引起的索赔损失,以及(2)就我们可能向这些董事和高级职员支付的赔偿款项为我们提供承保范围。
上市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代码为“GDTC”。
转让代理及注册官
我们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VStock Transfer,LLC。转让代理和注册商的地址是18 Lafayette Place,Woodmere,New York 11598。
股东权利比较
我们是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成立的。以下讨论总结了我们的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与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典型公司的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之间的一些重大差异,这是由于管理文件以及新加坡和特拉华州法律的差异造成的。
这一讨论不是也不旨在是对新加坡适用立法和法规以及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普通股股东权利的完整或全面陈述,也不是对适用的特拉华州法律和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规定的典型公司普通股股东权利的完整或全面陈述。
| 特拉华州 | 新加坡 | |
| 董事会 | ||
| 一个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将规定,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将不时通过授权董事的多数投票确定。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董事会可以分为几类,只有在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中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允许在董事选举中进行累积投票。 | 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最低董事人数,并规定董事可由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通过的普通决议任命或罢免,前提是此类任命或罢免后的董事人数在章程规定的最低(以及最高,如有)董事人数范围内。《新加坡公司法》第145(1)条规定,应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 |
| 董事的个人责任限制 | ||
| 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规定,在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消除董事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承担的个人金钱责任,但以下责任除外:(i)任何违反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的行为,(ii)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行为,(iii)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74条(有关董事对非法支付股息或非法购买或赎回股票的责任)或(iv)董事从中获得不正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一份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还将规定,如果修订《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以允许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责任,那么董事的责任将被消除或限制在经如此修订的《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 | 请参阅标题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限制”一节。 |
| 感兴趣的股东 | ||
|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03条一般禁止特拉华州公司在该股东成为感兴趣的股东之后的三年内与“感兴趣的股东”进行特定的公司交易(例如合并、股票和资产出售以及贷款)。除特定的例外情况外,“利害关系股东”是指拥有公司15%或以上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票(包括根据期权、认股权证、协议、安排或谅解,或在行使转换或交换权利时获得股票的任何权利,以及该人仅拥有表决权的股票)的个人或团体,或者是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且在过去三年内的任何时间都是15%或以上有表决权股票的所有者。 | 新加坡没有关于未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众公司的类似规定。 |
| 特拉华州公司可以通过其原始公司注册证书中的条款,或经多数股东投票批准的对其原始证书或章程的修订,选择“选择退出”第203条,而不受其管辖。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这项修正案要到通过后12个月才能生效。 |
| 罢免董事 | ||
| 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规定,根据任何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董事可以随时通过在董事选举中至少获得多数(或在某些情况下获得绝对多数)当时有权普遍投票的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投票权的持有人的赞成票被罢免,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公司注册证书还可以规定,此类权利仅在董事因故被罢免时才可行使(仅因故罢免董事是分类董事会的默认规则)。 |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上市公司的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即要求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股东的简单多数投赞成票的决议)被罢免,尽管公司章程或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中有任何规定。动议该决议的意向通知须于动议该决议的会议召开前不少于28日向该公司发出。公司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14日将该决议通知其股东。凡任何以这种方式被罢免的董事获委任代表任何特定类别的股东或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则罢免该董事的决议将在该董事的继任者被任命之前不会生效。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52(8)条,上市公司的董事不得因董事或其中任何人的任何决议、请求或通知而被免职或被要求离职,尽管章程或任何协议有任何规定。 |
|
| 董事会成员填补空缺 | ||
| 典型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规定,在符合任何优先股持有人权利的情况下,任何空缺,无论是由于死亡、辞职、退休、取消资格、免职、董事人数增加或任何其他原因产生的,均可由其余董事的多数票填补,即使这些留任的董事构成的法定人数不足,或由唯一的留任董事填补。任何新当选的董事通常在新当选的董事所属类别的董事任期届满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任职,任期满的剩余部分届满。 | 我国章程规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并不时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但董事总数不得在任何时候超过根据我国章程确定的人数。任何经董事如此委任的人士,任期只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将有资格连选连任。 | |
| 管理文件的修订 | ||
| 修订法团注册证明书及附例 | 修改宪法 | |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证书的修订需要持有有权就修订投票的大多数已发行股份的股东的批准。
如果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要求对修正案进行集体投票,则需要该类别已发行股票的多数,除非公司注册证书或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的其他条款规定了更大的比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如果在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授权,董事会可以修改章程。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也有权修改章程。 |
我们的章程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即要求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决议投票的股东的不少于四分之三多数投赞成票的决议,并给予不少于21日的书面通知)进行更改。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26(1)条对我国章程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增补,在符合《新加坡公司法》的前提下,应被视为自特别决议之日或决议规定的较后日期起构成我国原章程的一部分。未经股东必要批准,我们的董事会无权修改我们的章程。 |
| 股东大会 | ||
| 年度会议和特别会议 | 年度股东大会 | |
典型的章程规定,股东年会应在董事会确定的日期和时间举行。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或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授权召开的任何其他人召集。 |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5(1)(b)条,我们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 |
| 特别股东大会 | ||
| 除年度股东大会外的任何股东大会均称为“特别股东大会”。持有不少于已发行股份总数10%(不含库存股)的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此外,章程通常还规定,股东大会可由董事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召开。 | ||
| 尽管章程有任何规定,但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6(1)条,如果两(2)名或两名以上持有于公司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缴足股份存放日期不少于10%的缴足股份总数的股东以要求(即向董事发出要求召开会议的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则董事必须召开股东大会。此外,我国章程规定,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法定人数要求 | 法定人数要求 | |
|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可以具体规定构成在会议上开展业务所需的法定人数的股份数量,但在任何情况下,法定人数不得少于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份的三分之一。 | 我国章程第51(2)条规定,除我国章程另有规定外,任何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应为两(2)名或更多的成员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或代表作为成员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 高级人员、董事及雇员的赔偿 | ||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在公司股东以其名义提起派生诉讼的情况下,受特定限制,公司可以赔偿因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公司的请求为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服务)而成为任何第三方诉讼、诉讼或程序的一方的任何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书,他或她就诉讼、诉讼或程序(其中包括)通过由非诉讼或程序当事方的董事组成的法定人数多数表决而实际和合理招致的和解所支付的罚款和金额,如果该人:
●以善意行事,并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或在某些情况下,至少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及
●在刑事诉讼中,无合理理由认为其行为违法。
特拉华州公司法允许公司在类似情况下对此类人在与派生诉讼或诉讼的辩护或和解有关的实际和合理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进行赔偿,但不得就任何索赔进行赔偿,除非特拉华州衡平法院或提起诉讼或诉讼的法院根据申请确定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获得赔偿,否则有关该人被判定对公司负有法律责任的发行或事项。
只要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在此类诉讼、诉讼或程序的抗辩中胜诉,特拉华州公司法要求公司赔偿该人因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该等人士为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进行辩护而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如最终确定该人无权获得如此赔偿,则可在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收到由该人或代表该人作出的偿还该款额的承诺后,在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最终处分前先行支付。 |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2条,任何旨在豁免或赔偿(直接或间接)董事因与公司有关的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承担的任何责任的条款将无效。然而,并不禁止公司:(a)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2A条的规定,为任何董事购买和维持针对其因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招致的任何此类责任的保险;或(b)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72B条的规定,就董事向公司以外的人招致的法律责任向董事作出弥偿,除非该弥偿针对的是(i)该董事在刑事诉讼中支付罚款的任何法律责任,(ii)该董事就不遵守任何规管性质的规定(无论如何产生)向监管当局支付罚款的任何法律责任,(iii)该董事在为其被定罪的刑事诉讼进行辩护时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iv)董事在为公司或相关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时招致的,而在该民事诉讼中对他或她作出判决,或(v)董事就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76A(13)条或第391条提出的救济申请而招致的,而法院拒绝给予他或她的救济。
在董事被公司起诉的情况下,《新加坡公司法》第391(1)条赋予法院权力,可以使董事完全或部分免除其疏忽、违约、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的后果。为了获得救济,必须证明(i)该董事的行为是合理和诚实的;以及(ii)在考虑到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与该董事的任命有关的情况后,免除该董事的责任是公平的。
然而,新加坡判例法已表明,此类救济将不会授予因违反信托而受益的董事。
请参阅标题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限制”一节。
|
|
| 股东批准发行股份 | ||
根据特拉华州法律,董事会有权不时自行决定发行股本,只要将发行的股份数量,连同已发行和已发行的股份和保留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股东先前批准并在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中规定的公司的法定资本。在上述情况下,发行股本无需额外股东批准。根据特拉华州法律,(i)对公司注册证书的任何修改以增加法定资本和(ii)在直接合并交易中发行股票,如果股票数量超过交易前公司已发行股票的20%,则无论是否有足够的法定资本,都需要股东批准。
此外,法团可在任何类别内发行一类或多类股票或一类或多类系列股票,而该等股票须在公司注册证书或其任何修订,或在董事会根据其公司注册证书条文明示赋予其的权力而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就发行该等股票作出规定的决议中述明和表述。
任何类别或其任何系列的股票,可根据持有人或法团的选择,或在指明事件发生时,将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的股票或任何其他系列的相同或任何其他类别或类别的股票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按公司注册证书或董事会通过的就发行该等股票作出规定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决议所载明的价格或汇率,并作出调整。 |
新加坡《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尽管公司章程有任何规定,未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董事不得行使公司发行股票的任何权力。此类授权可通过普通决议(即要求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表决权的简单多数投赞成票的决议)获得。此类授权可能仅限于该权力的特定行使,也可能一般适用于该权力的行使,任何此类批准可能是无条件的或受条件限制的。此项股东批准一经取得,除非公司先前已在股东大会上撤销或更改,否则其继续有效,直至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或法律规定于该日期后举行的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为止,以较早者为准;但任何批准可由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撤销或更改。 |
| 企业合并的股东批准 | ||
一般来说,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完成合并、合并或出售、租赁或交换公司几乎所有资产或解散,需要董事会和有权投票的公司已发行股票的多数(除非公司注册证书要求更高的百分比)批准。
特拉华州通用公司法还要求与特拉华州通用公司法第203条所定义的“感兴趣的股东”的企业合并有关的股东进行特别投票。请参阅上文标题为“利害关系股东”的章节。 |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特定的公司行为需要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特别是:
●尽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不得就处置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的经营或财产进行任何建议,除非该等建议已获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各合并公司的章程,根据《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完全合并程序而无须法院命令的合并建议,必须由各合并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并由任何人批准,而合并建议中的任何条文,如载于对合并公司章程的任何修订或以其他方式就该公司提出,则须经该人批准;及
●尽管公司章程有任何规定,未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董事不得发行股份,包括因公司行动而发行的股份。 |
|
| 不召开会议的股东行动 | ||
|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中另有规定,在股东大会上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可以在不召开会议的情况下采取,无需事先通知,也无需投票,前提是已发行股票的持有人,拥有不少于授权此类行动所需的最低票数,书面同意。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禁止此类行为的情况并不少见。 | 公众上市公司不允许书面同意的股东行动。 | |
| 股东诉讼 | ||
|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以强制执行公司的权利。个人还可以在符合《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下维持集体诉讼的要求的情况下,代表自己和其他类似情况的股东提起集体诉讼。任何人只有在作为诉讼标的的交易发生时是股东或其后通过法律实施而将其股份移交给他或她的情况下,方可提起和维持该诉讼。此外,根据特拉华州判例法,原告通常不仅必须在作为诉讼标的的交易发生时是股东,而且还必须在衍生诉讼的持续时间内是股东。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还要求派生原告在诉讼可能被派生原告起诉之前向公司董事提出主张公司索赔的要求,除非这种要求将是徒劳的。 | 衍生行动
新加坡《公司法》第216A(2)条有一项规定,规定了一种机制,使股东能够向法院申请许可,以公司的名义和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或启动仲裁,或干预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以便代表公司起诉、辩护或终止该诉讼或仲裁。
申请一般由公司股东提出,但法院有酌情权允许他们认为适当的人(例如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坡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被少数股东用来以公司名义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干预公司作为当事方的诉讼或仲裁,以代表公司起诉、辩护或终止诉讼。 |
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的概念,即允许个人股东提起寻求代表某一类别或某一类别股东的诉讼,在新加坡并不存在。然而,作为程序问题,可能由若干股东主导一项诉讼,并代表他们自己和加入或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其他股东确立责任。这些股东通常被称为“首席原告”。 |
| 分派及股息;回购及赎回 | ||
|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公司从法定盈余中宣布和支付股息,如果没有盈余,则从宣布股息的财政年度和/或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净利润中宣布和支付股息,只要公司在宣布和支付股息后的资本金额不低于在资产分配时具有优先权的所有类别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票所代表的资本总额。 |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除利润外,不得向股东支付股息。
新加坡公司法没有提供关于何时被视为可用于支付股息目的的利润的定义,因此这受判例法管辖。
我们的宪法规定,除利润外,不得支付任何股息。
|
|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76C(1)条,一家公司,无论其是否在新加坡的认可交易所或新加坡以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均根据在股东大会上事先授权的平等准入计划,在场外购买其自己的股份。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76D条,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事先通过特别决议授权的协议,在拟收购其股份的人及其关联人已投弃权票的情况下,有选择地在场外购买其自己的股份。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76DA(1)条,公司可根据事先已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授权的或有购买合同,根据在新加坡的认可交易所或新加坡境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其自身的股份进行收购。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76E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可根据股东大会事先授权的条款和限制,在证券交易所收购自己的股份。 |
||
公司也可以通过新加坡法院的命令购买自己的股份。
公司在相关期间可能收购的普通股总数不得超过截至授权收购股份的决议通过之日普通股总数的20%(或其他规定百分比)。然而,凡公司以特别决议减少其股本或新加坡法院已作出确认该公司股本减少的命令,则普通股总数须视为经特别决议或法院命令更改的普通股总数。支付,包括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直接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经纪或佣金),可以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或资本中支付,前提是公司有偿付能力。
|
||
收购股份的财务资助
公众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为公众公司的公司,不得为以下目的或与之相关而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提供财务资助:
●收购或建议收购该等股份的公司或单位的股份;或
●收购或建议收购其控股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的股份,或该等股份的单位。
财务资助可以采取贷款、提供担保、提供担保、解除义务、解除债务或其他形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遵守《新加坡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包括通过特别决议批准),则可以为收购其股份或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
| 与高级人员或董事的交易 | ||
|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一名或多名董事拥有权益的某些合同或交易不会因为这种权益而作废或可作废,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例如获得所需的批准和满足善意和充分披露的要求。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要么(a)股东或董事会必须在充分披露重大事实后善意批准任何此类合同或交易,要么(b)该合同或交易在获得批准时对公司来说必须是“公平的”。如果寻求董事会批准,则合同或交易必须在充分披露重大事实后获得大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善意批准,即使低于法定人数的多数。 |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56条,董事和首席执行官不被禁止与公司打交道,但如果他们在与公司的交易中拥有利益,则必须向董事会披露这一利益。特别是,每名董事或行政总裁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的交易或建议交易拥有权益,须在有关事实由该董事或行政总裁知悉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董事会会议上宣布该董事或行政总裁的权益性质,或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载有有关其在与公司的交易或建议交易中的权益的性质、性质及范围的详情。
然而,如果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视情况而定)的利益仅包括是一家公司的成员或债权人,而该公司在与该公司的交易或拟议交易中拥有权益,如果该利益可适当地被视为无关紧要,则没有披露的要求。凡有关交易或建议交易涉及向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董事或行政总裁不得被视为在任何时间对有关交易或建议交易有兴趣,而该董事或行政总裁只是保证或参与保证偿还该等贷款,则该董事或行政总裁不得被视为有兴趣。 |
此外,凡交易或拟议交易已经或将与相关公司(即共同控股公司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进行或为其利益而进行,则董事或首席执行官不得被视为在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视情况而定)的交易或拟议交易中拥有权益或在任何时候拥有权益,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此外,董事或行政总裁如担任任何职务或管有任何财产,而该财产直接或间接可能产生与该董事或行政总裁作为董事或行政总裁的职责或利益(视属何情况而定)相冲突的职责或利益,则须在董事会议上宣布该事实及冲突的性质、性质及程度,或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列明该事实及冲突的性质、性质及程度。
新加坡公司法通过宣布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视情况而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儿子、养子、继子、女儿、养女和继女)的利益将被视为董事或首席执行官(视情况而定)的利益,扩大了董事和首席执行官披露任何利益的法定义务的范围。 |
||
|
除特定的例外情况外,《新加坡公司法》禁止公司向其董事或相关公司的董事提供贷款或准贷款,或就此类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或担保。
公司也被禁止向其董事的配偶或子女(无论是收养或自然或继子女)提供贷款或准贷款,或就此类贷款或准贷款提供担保或担保。 |
|
| 持不同政见者的权利 | ||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参与某些类型的重大公司交易的公司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权获得评估权,据此,该股东可以获得其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金额的现金,以代替他或她在交易中原本将获得的对价。
|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新加坡没有同等条款。 | |
| 累积投票 | ||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在其章程中采纳其董事应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时,股东的票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提名选举的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有这类票投给一名董事,也可以在董事之间按任何比例投。
|
《新加坡公司法》没有关于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同等条款。 | |
| 反收购措施 | ||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注册证书可能赋予董事会发行新类别优先股的权利,其中包含投票权、转换、股息分配以及董事会在发行时确定的其他权利,这可能会阻止收购企图,从而阻止股东实现其股票市值的潜在溢价。
此外,特拉华州法律并未禁止一家公司采用股东权利计划或“毒丸”,这可能会阻止收购企图,也会阻止股东实现其股票市值的潜在溢价。 |
新加坡注册公司的章程通常规定,公司可以配发和发行具有优先、递延、合格或其他特殊权利的不同类别的新股,这是其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事先批准后可能确定的。
根据新加坡收购守则,如果在要约过程中,甚至在要约公告日期之前,受要约公司的董事会有理由相信善意要约即将到来,则董事会不得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就受要约公司的事务采取任何可能有效导致任何善意要约受挫或剥夺股东就其是非曲直作出决定的机会的行动,除非根据早先订立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