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2026年1月9日
Twin Vee PowerCats公司。
3101 S. US-1
英尺。皮尔斯,佛罗里达州34982
Re:表格S-1上的注册声明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Twin Vee PowerCats公司的法律顾问,该公司是一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组建的公司(“公司”)。本意见是就公司于2026年1月9日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监会”)提交的S-1表格登记声明(经修订的《登记声明》)向阁下提供的,用于登记合计最多8,883,249股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普通股”),其中包括(i)8,883,249股普通股(“实盘股份”),(ii)在行使承销商超额配股权时可发行的1,346,154股普通股(“期权股份”,连同实盘股份,“股份”),(iii)8,883,249股普通股(“实盘认股权证股份”),可在行使预融资认股权证时发行(“实盘预融资认股权证”),(iv)1,346,154股普通股(“期权认股权证股份”),可在行使承销商超额配股权时发行(“期权预融资认股权证”),以及(v)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577,411股普通股(“代表认股权证股份”,连同期权认股权证股份和实盘认股权证股份,“认股权证股份”),可在向ThinkEquity LLC发行的认股权证(“代表认股权证”,连同期权预融资认股权证和实盘预融资认股权证,“认股权证”)行使时发行,作为根据公司、ThinkEquity LLC和作为其一方的任何其他承销商将订立的承销协议(“承销协议”)对其服务的补偿。在此,我们将股份、认股权证、认股权证股份称为“证券”。本意见是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601(b)(5)项的要求提供给你们的。
在提出这一意见时,我们审查了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每一项均为现行有效,登记声明及其证物、包销协议以及我们认为可取的其他记录、文书和文件,以便提出这些意见。在这样的审查中,我们承担了所有签名的真实性、所有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认证、符合或照相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原件的符合性以及后一种文件的原件的真实性。在提供这些意见时,我们在某些事项上进一步依赖从公司高级职员那里获得的信息。
基于上述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并在符合本文所述的资格、限制、例外情况和假设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i)公司股份,当以付款方式发行时,将为有效发行、缴足股款且不可评税的普通股股份;
(ii)期权股份于根据行使超额配股权而发行时,将获有效发行、缴足款项且不可评税;
(iii)认股权证一经发出,将构成公司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但(a)此类可执行性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或其他影响一般强制执行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律的限制,以及(b)特定履行的补救措施以及禁令和其他形式的禁令救济可能受到衡平法抗辩;和
(iv)认股权证股份已获公司方面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妥为授权,而当公司依据认股权证发行、出售及交付有关款项时,认股权证股份将有效发行、缴足及不可评税的公司普通股股份。
上述意见受制于以下额外假设:
(i)注册声明及其任何修订(包括任何生效后的修订)已根据《证券法》生效,且该有效性不应被终止、暂停或撤销;
(ii)根据登记声明发售的所有股份将(1)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律、规则和条例,且仅以登记声明和登记声明(“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中规定的方式发行和出售,以及(2)仅在根据包销协议支付为此确定的对价后;和
(iii)如公司根据依据登记声明发售的任何股份所依据的任何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可能取决于该等事宜,则就本意见函而言,我们假定(1)公司以外的任何该等协议的每一方将得到适当组织,根据其组织所管辖的法律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2)每一此类对方将拥有履行其在每一此类协议下的义务所必需的合法权力和授权;(3)每一此类协议和适用的股份将已由每一此类对方正式授权、执行和交付,并将构成每一此类对方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每一此类对方强制执行;(4)每一此类对方将遵守,关于以任何此类协议所设想的任何身份行事,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美国联邦法律和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以及适用的纽约州内部法律。对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效力,我们不发表任何意见。本意见函仅限于自委员会宣布注册声明生效之日起生效的法律,并仅就注册声明所设想的公开发售提供。
本意见函是在提交注册声明时提供的,未经我们在每种情况下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此外,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在任何其他文件中引用、分发或提及本函的任何部分。
我们同意将本意见用作注册声明的附件 5.1,并进一步同意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中对我们的所有提及(如有)。因此,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本意见函仅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果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后任何适用法律发生变化,或者我们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后知悉任何可能改变上述意见的事实,无论是在本意见函发布之日之前存在的还是之后产生的,我们不承担更新或补充本意见函的义务。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 /s/Sichenzia Ross Ference Carmel LLP | |
| Sichenzia Ross Ference Carmel L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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