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3
逸仙控股有限公司
保利发展广场39层
海珠区粤江中路832号
广州510335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5年4月22日
尊敬的先生们
逸仙控股有限公司
我们曾就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向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逸仙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担任开曼群岛法律的法律顾问。
兹同意在“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股份所有权——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的年度报告,我们进一步同意通过引用将我们在本标题下的意见摘要纳入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和2024年9月5日提交的与公司股份激励计划有关的表格S-8(档案编号333-256027和档案编号333-281942)的登记声明中。
我们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