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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6日

致:Aspire Global Inc.(“公司”)

 

建安路14号

汤尾福永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亲爱的先生们:

 

我们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仅就本意见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有资格的律师,因此有资格就法律发表本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我们担任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本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与(i)公司在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文件号:【333-257293】)中所述的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发行”)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15,000,000】普通股(“普通股”)有关,包括对其的所有修订或补充(“注册声明”),公司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就此次发行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以及(ii)公司拟议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

 

a. 文件和假设

 

在提出这一意见时,我们进行了尽职调查,并检查了注册声明和其他文件的副本、公司记录以及政府机构(定义见下文)发布的证书(统称为“文件”),因为我们认为这是提出这一意见所必需或可取的。在某些事实未经我们独立确定和核实的情况下,我们依赖于相关政府机构以及公司和中国公司(定义见下文)的适当代表发布或发表的证书或声明。

 

在给出这种意见时,我们在没有独立调查的情况下假设(“假设”):

 

(1) 所有签名、印章和印章均为真迹,每一方的签名均为该方正式授权签立的人的签名,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为真迹,所有以核证副本或影印本形式呈交本公司的文件均与正本相符;

 

(2) 除中国公司外,文件的每一方,(i)如果法人或其他实体根据其组织和/或成立法域的法律进行了适当的组织并有效地存在良好声誉,(ii)如果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中国公司外,每一家公司均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来执行、交付和履行其根据其文件承担的义务,她或他是根据其组织管辖权的法律和/或其所受法律的一方;

 

 

 

 

 

 

 

(3) 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在本意见发布之日仍完全有效,尚未被撤销,修订或补充,也未进行任何修改,修订,补充,修改或其他更改,也未发生任何撤销或终止,关于为本意见的目的而向我们提交的任何文件;

 

(4) 遵守可能适用于文件的执行、交付、履行或执行的中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5) 所有要求提供的文件已提供给我们,本公司及中国公司就本意见向我们作出的所有事实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所载的陈述,均属真实、正确及完整;

 

(6) 政府官员所作的一切解释和解释,都充分反映了有关政府机构的官方立场,是完整、真实和正确的;

 

(7) 根据各自的管辖法律,这些文件在任何方面都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

 

(8) 除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所有同意书,执照,许可证,批准,豁免或授权,以及与根据《注册声明》和其他文件进行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必要的注册或备案,均已获得或制作,并自生效日期起具有全部效力;及

 

(9) 本公司或任何中国公司从任何政府机构获得的所有政府授权(定义见下文)和其他官方声明及文件已在适当时候以合法方式获得,而提供给我们的文件与为此目的提交给政府机构的文件一致。

 

b. 定义

 

除本意见中定义的术语外,本意见中使用的下列大写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政府机构

指中国的任何国家、省或地方政府、监管或行政当局、机构或委员会,或中国的任何法院、法庭或任何其他司法或仲裁机构,或行使或有权行使任何行政、司法、立法、执法、监管的机构,或中国的税务机关或类似性质的权力。

 

 

2

 

 

 

 

政府授权

指任何政府机构根据中国法律或与任何政府机构签订的任何许可、批准、同意、弃权、命令、制裁、证书、授权、备案、声明、披露、注册、豁免、许可、背书、年度检验、许可、资格、许可或执照。

 

并购规则

指由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6个政府机构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8月8日成立,2006年9月8日生效,商务部于2009年6月22日对其进行了修订。

 

中国公司

指在此附录A中列出的所有实体的统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指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可公开查阅的所有适用的国家、省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通知、命令、法令和司法解释。

 

VIE协议

指本文件附录B中列出的文件。

 

 

c. 意见

 

根据我们对文件的审查,并在符合假设和资格条件(定义见下文)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1) VIE结构。除注册声明及招股章程所披露者外,(a)目前及紧接本次发行生效后,注册声明所载中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将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当前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行为;(b)VIE协议下的合同安排,无论是当前还是在本次发行生效后立即生效,都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并且不会导致(i)任何违反当前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行为,(二)违反中国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批准证书或者其他章程文件的。然而,有关现行中国法律的解释及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将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一致的观点。

 

(2) 并购规则。并购规则,指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机构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及透过收购该等中国公司或个人持有的中国国内权益而为海外上市而成立。基于我们对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理解,我们认为此次发行不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然而,有关《并购规则》、其他中国法律以及未来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且不能保证任何政府机构不会采取与我们在此陈述的观点相反或不同的观点。

 

3

 

 

 

 

(3) 民事诉讼的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至于中国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公司或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各自司法管辖区针对公司或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根据中国与判决国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一家公司或其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它们将不会执行针对该公司或其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外国判决。因此,目前尚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何种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

 

(4) 税收.在注册声明中以“Tax-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为标题所作的有关中国税务法律法规或解释的陈述,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正确和准确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注册声明中,在每种情况下,在“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所得款项的使用”、“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公司结构”、“业务”、“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等标题下陈述的所有陈述,只要这些陈述描述或概述了中国法律的事项,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就中国法律而言,没有任何事情引起我们的注意,使我们相信此类陈述中存在任何遗漏,从而导致此类陈述在任何重要方面具有误导性。

 

我们在上文中表达的意见受以下条件(“条件”)的约束:

 

(1)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本文件发布之日的中国一般适用法律。我们没有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也没有对其表达或暗示任何观点,并且我们假设没有任何其他法律会影响我们在上面表达的观点。

 

(2) 此处所指的中国法律是可公开获得的法律和法规,在此日期当前有效,不能保证任何此类法律和法规或其解释或执行不会更改,日后经修订或撤销,不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4

 

 

 

 

(3) 我们的意见受制于(i)中国适用的破产、破产、欺诈转移、重组、暂停执行或类似法律,这些法律通常影响债权人的权利,以及(ii)可能的司法或行政行动或任何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中国法律。

 

(4) 我们的意见受下列因素的影响:(一)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国家安全、诚信、公平交易和适用的时效法规等概念下,影响合同权利可执行性的某些法律或法定原则;(二)与拟订有关的任何情况,以合法形式执行或履行被视为重大错误、明显不合情理、欺诈、胁迫或隐瞒非法意图的任何法律文件;(iii)在具体履行、强制性救济、补救或抗辩方面的司法裁量权,或损害赔偿的计算;(iv)中国任何有权的立法、行政或司法机构在中国行使其权力的自由裁量权。

 

(5) 本意见是基于我们对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布的。对于中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中国法律对特定要求的解释、执行和适用,以及这些要求对某些合同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适用和影响,由中国有权立法机构最终酌情决定,行政和司法当局。根据中国法律,外国投资在某些行业受到限制。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以及它们对VIE协议和VIE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等合同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适用和影响,均由主管政府机构酌情决定。

 

(6) 本意见所称“可强制执行”或“可强制执行”,是指相关债务人在相关文件下承担的义务属于中国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类型。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按照其各自的条款和(或)法院可能规定的附加条款来执行。如本意见所用,“在经过适当调查后,据我们所知”或与事实有关的类似措辞指的是当前情况,对本公司律师的实际了解,这些律师曾为本公司处理与发行相关的事宜,并参与了计划中的交易。就事实事项(但不包括法律结论)而言,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我们可依赖本公司、中国公司及政府机构的负责人员的证书及确认书。

 

(7) 我们没有采取任何独立的调查、搜寻或其他核实行动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事实或准备这一意见,我们对公司或中国公司的陈述或本意见的提出均不应推论我们对存在或不存在任何事实的了解。

 

(8) 本意见拟在本文具体提及的上下文中使用;每一段应被解释为一个整体,任何部分都不得单独提取和提及。

 

5

 

 

 

 

本意见仅限于本文陈述的事项,除本文明确陈述的事项外,不存在任何默示或可推断的意见。本文所表达的意见仅于本文发布之日提出,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向您通报以下事实、情况、事件或事态发展,这些事实、情况、事件或事态发展可能会引起我们的注意,并可能改变、影响或修改本文所表达的意见。

 

我们特此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此意见,并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注册声明,并同意在该注册声明中引用我们的名称。

 

你的忠诚,
 
 
/s/韩坤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

 

6

 

 

附录A

 

中国公司列表

 

没有 中国公司 股东(股权比例)
1. 深圳市亿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易佳特科技有限公司) (1)刘团芳(刘团芳) (95%)
(2)刘玉莉(刘宇理) (5%)
2.  艾盖特(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易佳特(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卓望国际香港有限公司(100%)
3.  东莞市恩立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恩立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易佳科技有限公司)) (100%)

 

附录A

 

 

附录B

 

VIE协议

 

1. 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的Eigate(深圳)与深圳亿嘉之间;

 

2. 独家期权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于2020年9月30日在Eigate(深圳),刘团芳(刘团芳)、刘玉莉(刘宇理)和深圳易家;

 

3.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于2020年9月30日在Eigate(深圳),刘团芳(刘团芳)和深圳易家;

 

4.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于2020年9月30日在Eigate(深圳),刘玉立(刘宇理)和深圳易家;

 

5. 股权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协议)于2020年9月30日在Eigate(深圳),刘团芳(刘团芳)、刘玉莉(刘宇理)和深圳易家;

 

6. 配偶同意书(同意函)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由朱江燕(朱江艳),刘团芳的配偶(刘团芳);和

 

7. 配偶同意书(同意函)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由刘青(刘晴),刘玉立的配偶(刘宇理).

 

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