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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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ntFox Schiff LLP 1717 K街NW 202.85 7.6000主 202.85 7.6395传真 afslaw网 |
2026年5月19日
CNS Pharmaceuticals,公司。
2100 West Loop South,Suite 900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77027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已就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的S-3表格注册声明(“注册声明”)担任内华达州公司(“公司”)的法律顾问。登记声明涉及登记声明中指定的出售股东(“出售股东”)进行的转售登记,最多(i)650,000股公司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0 1美元(“普通股”)和(ii)9,143,479股可在行使公司向出售股东发行的某些未行使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时发行的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
就我们的意见而言,我们已审查了注册声明,包括其证物、认股权证以及其他文件、公司记录和文书,并审查了我们认为为本意见的目的所需的法律法规。我们在进行审查时,假定了所有签字的真实性、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的符合性以及所有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关于对我们在这封信中的意见具有重要事实意义的事项,我们依赖公司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公职人员和其他适当人士的证明和陈述。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下述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我们认为:
1.股份已获公司所有必要的法人行动正式授权,并获有效发行、缴足及不可评税;及
2.在认股权证所设想的情况下,公司凭认股权证的付款(不低于面值)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在行使认股权证时最初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将已获得公司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并将有效发行、缴足款项且不可评税。
上述意见仅限于《内华达州修订法规》第78章,我们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表意见。
本意见函中所表达的意见仅截至本意见函之日,就本意见所涵盖的法律而言,仅因其在该日期有效,我们不承担更新或补充该意见以反映该日期之后可能引起我们注意的任何事实或情况或该日期之后可能发生或生效的任何法律变更的义务。此处的意见仅限于本意见函中明确阐述的事项,除本意见函中明确阐述的意见外,不给出或可以推断出任何意见或陈述。
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给委员会,并同意在注册声明的“法律事项”标题下使用本公司的名称。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真诚的,
/s/ArentFox Schiff LLP
ARENTFOX SHIFF LLP